税收征管体制范例

税收征管体制

税收征管体制范文1

关键词:税收风险管理;税收征管体制;数据治税

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本轮改革旨在解决职责不够清晰、执法不够统一、办税不够便利、管理不够科学、组织不够完善、环境不够优化等问题,提出到2020年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2018年国务院提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由此掀开全面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序幕。新一轮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对税收风险管理产生哪些影响,未来税收风险管理发展变化的趋势是什么,需要关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都是亟需解决的新课题。

一、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基本问题

(一)税收征管体制的内涵

税收征管体制是处理国家内部机构间税权配置关系、政府间税收收入关系和税收征管关系的基本制度,是税收制度、财政管理体制和宏观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包括税收管理体制模式、国家机构间税权关系、政府间税收收入关系和政府间税收征管关系等基本要素。在税权配置关系上,税收立法权在人大,税收执法、税收管理则是税务部门的职能。因此,提升税法遵从度和行政效能,降低税收流失率和税收成本,是税务部门的主业。

(二)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背景

1.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并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意味着党的执政理念在理论上有新突破,标志着由“治理”取代“管理”,成为新时期深化改革的执政理念和治国方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使国家治理体系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国家治理者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制度治理国家,从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方面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国家的效能;就是要进一步理顺各治理主体的协调匹配,正确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之间关系;进一步创新国家治理的方式方法。税收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支柱和保障,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已然不仅仅在财税或经济层面,而被提升到国家治理层面。2.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应有之意。2015年党中央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发展战略,着力破解高行政成本、高税费成本和高融资成本这三大供给约束。强调包括经济活动主体、生产要素、要素升级、结构变动、制度变革等在内的“供给侧”因素共同发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进一步解放生产力,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增长动力不足的问题;强调不仅要调整供给结构的数量关系,而且要推动整个结构系统的转换、升级和质量提升。既包括生产力的调整,也包含生产关系的变革;既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也要发挥好政府的引导作用。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要求税收供给侧各要素协同发力,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和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3.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税收征管体制主要依附于财政管理体制而存在,其本身的相对独立性不足,这不仅限制了税收征管体制的地位,而且制约了税收征管体制的建设,影响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党的报告作出了中国已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政治判断。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吸收人类文明有益成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因而,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是化解经济社会深层次矛盾的迫切要求。

(三)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目标

按照中央改革方案要求,征管体制改革本着“统一、整合、聚力”的逻辑主线,最终实现征管体制的改革目标:“构建起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纳成本,增强税费治理能力,确保税收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夯实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础”。

二、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给税收风险管理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新一轮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既不是对以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的修修补补,也不是立足于经济层面的结构性调整,而是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支柱层面的重大变革,必定对各项税收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给税收风险管理带来机遇和挑战。

(一)税收风险管理的机遇

1.税收风险管理组织创新的重要历史机遇。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以来,国税地税两套机构并行运转,在组织税收收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政府职能转型,服务型政府、效率型政府的观念深入人心,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中央大力实施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国策,两套税务机构并存的弊端越来越明显,以往的组织架构已经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迅猛发展,两套税务机构在应对税收风险方面显得力不从心,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为税收风险管理的组织创新和管理机制创新提供了很好的历史发展机遇。建立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要求的、统一高效的税收风险管理体系,是社会诉求和历史发展的必然。2.税收风险管理系统整合的最佳时间窗口。以往国地税各自为战的税收风险管理体系,在两套机构、两套人马、两套数据库和割裂纳税人信息的情况下,不能高效运转,造成大量征管资源浪费,难以集聚有限的征管力量。当前税收风险控制的方式由小数据、人工识别转向大数据、人工智能控制,税收风险管理正面临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借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之机整合国税地税优势资源,在推进组织创新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税收风险管理系统,对未来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3.人力资源配置优化集成的有利契机。推行税收风险管理急需大批从事风险管理业务的专业人才,但两套税务机构使本来就匮乏的专业人才资源捉襟见肘,难以形成合力。应当以此为契机,集中国地税各自人才优势,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二)税收风险管理的挑战

1.税收风险管理理念需要转变。传统风控模式更多针对传统经济模式,面对蓬勃发展的新型经济模式已不能适应时展要求。面对电子商务、知识经济、数字经济等新经济形态,需要税务部门同社会多方面协同合作。税务部门要由单打独斗转向社会化治理,引入社会各方力量,打造税收社会化治理平台,运用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实施税收治理,从经验管理转向数据治理,从经验管理和技能管理转向知识管理和智能管理。2.税收风险管理能力需要提升。新一轮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已在税务管理组织架构方面作出重大调整。譬如,专门成立了税收风控局、大企业税收管理服务局和税收经济分析局等直属机构。然而,从税收风险管理的人员结构看,高学历占比低、相关专业对口人员占比低、既有业务工作经验又有专业技能的人员占比低,同时人员配置严重不足;从风险管理层次看,往往把精力放在风险识别、等级评定、应对处理和绩效评价这四个环节上,对税收风险战略管理重视不够;从风险管理的技术手段看,数据源严重不足,数据挖掘技术尚未得到实质性应用。譬如,对纳税人行为及其风险特征进行画像,并没有涉及深层次的问题,更没涉及战略层面的系统性风险(如产业税收风险、税制风险、体制风险),长期停留在对纳税人广泛给予风险提醒的层面,这显然是不够的。3.税收风险管理体系需要完善。税收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数据信息平台体系、风险特征指标体系、风险评估技术体系、部门分工协作体系和专业人才体系等。从目前情况看,组织体系初步建立,风险特征指标体系初具规模,但在数据信息平台体系、风险评估技术体系、部门分工协作体系和专业人才体系方面还存在不足,需要尽快补齐短板,建立和完善税收风险公共治理体系和国家统一的税收大数据库乃是当务之急。

三、税收风险管理发展变化趋势

从管理范围上,需要从现行的一般税收风险管理转向税收风险战略管理,就是将风险管理的视野扩展到税收治理的各个领域,包括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以及税收管理服务的全流程。一方面要从纳税风险、执法风险延伸到体制风险、税制风险,另一方面还要将社保费和“五险”等非税收入纳入风险管理的范围。从技术手段上,需要从目前的小数据税收风险管理转向大数据税收风险管理,主要运用数据挖掘和可视化技术。数据类型逐渐多元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是传统分析工具无法处理的,如果没有高性能的分析工具,大数据的价值就得不到释放。在大数据条件下,人们更加关注事物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其运行变化的规律,从中发现知识,对未来做出预测,形成对决策的支持力量。从数据应用方面看,大数据应用是为日常管理决策服务的,是将自动化的算法和业务规则与税务组织现有的管理体系相融合,以机器自动决策的方式为税务人员提供管理决策指导,区别于传统信息系统关注流程化、标准化、规范化,大数据应用关注的是基于数据的管理决策整体效能的提升,或许是针对人、组织、文化、系统等不同方面的干预。大数据应用不应该仅仅关注数据分析的角度,而应支撑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优化和演进。

四、提升税收风险管理的建议

新全球化和数字经济背景下,未来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更关注和解决系统性税收风险,推进和加强全方位税收风险管理,这需要从战略和战术两个层面加以考虑。

(一)总体战略层面

1.进一步改革完善现行税制。一方面,现行税制已越来越难以适应新经济模式和知识经济发展要求,形成新的税收流失,税收风险有不断增加的态势。截至2018年,我国数字经济总规模已超过30万亿元,占GDP总量的三分之一,该比例还将进一步提升。全球数字经济迅速成长,纳税人、纳税地及纳税节点等问题突出。对此,OECD国家给出根据“目的地原则”征税的初步解决方案,但其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需要各国改革现行税制,搞好国际税收协调。另一方面,现行税制本身不合理使实体经济税收负担过重,导致大量偷逃税现象,需要从根本上改革和完善现行税制,构建与现代化经济体系相匹配的现代税制体系,通过优化顶层设计消除制度性税收风险。如降低财富创造环节税收负担,恢复经济细胞造血功能;强化消费环节税收,通过改变征收环节优化税收收入结构;进一步通过降低税率扩大税基,通过修订税制堵塞税收漏洞来扩大税基,通过完善全球税收治理来扩大税基,最终实现“低税率、宽税基”模式下的大国轻税政策。2.改革完善税收管理体制模式。分税制强调分权、分税、分管,但国地税机构合并之后,分管就变成了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政府分别对税务机关行使不同的管理权,总局主管税务行政执法,地方政府主管税务机关内部行政管理,两者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分税方面需要给地方更多的份额,通过建立完善的地方税体系来保障,使地方的财力与支出责任相符。党的报告提出要建立地方税体系,这样做可以减少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使地方政府更关心和支持税务工作,有利于形成税收共治格局。3.改革完善税收管理的机制流程。从2005年开始,我国引入税收风险管理机制,按照风险类别等级配置征管资源,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征管资源不足的问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升。然而,现行税收风险管理面临转型升级,无论从管理的理念、管理的范围,还是从管理的手段和流程上都需要变革。必须从战略层面全面认识税收风险存在的多样性,了解系统性税收风险发生、发展和影响的全过程;必须依托大数据思维,运用大数据技术手段来化解深层次的税收风险,为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知识支撑和智力支持。将大数据这种新的技术手段与税收风险战略管理高度融合,形成大数据支撑下的新的机制,这将改变以往税收风险管理的工作机制和流程。

(二)具体策略层面

1.进一步提高纳税遵从。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深入分析纳税人的需求,根据纳税人诉求变革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流程,提供优质的服务产品,打造智能化的税收知识库,将知识管理作为提升纳税服务的重要手段;根据税收风险的类型和等级优化资源配置,为各类纳税人开展精准画像提供有针对性的纳税服务;实时开展风险识别、风险预测和风险提醒,对风险级别高的纳税人群体、行业和管理环节实施重点布防。2.全面推进依法治税。(1)完善税收立法与司法。在改革优化税制的基础上,提高税收立法层级,强化税法权威,降低和消除税收法制性风险;按照税收风险管理的业务需求,进一步完善《征管法》与相关涉税信息的法律制度,为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提供法律支撑;以《征管法》修订为契机,对政府及社会职能部门、网络交易平台(如淘宝、京东等电商交易平台)、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新兴的支付平台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名录进行细化,明确其向税务机关及时准确提供涉税信息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同时,改革与完善税收司法,建立健全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发挥国家司法力量的强制和威慑作用,对破坏国家税收秩序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制裁,可按经济区域设置专门的税务法院。(2)坚持依法行政。在税务行政执法中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行政准则,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严格遵守权限法定、程序法定、释法法定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持法律底线;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制度流程和制约机制,不断改进税收执法方式,引导、帮助税务干部和纳税人防范法律风险。(3)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和问责制度。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加强税收执法责任制管理,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加大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内控机制建设,预防税收执法风险;高度重视纳税人的监督,健全纳税人监督机制,拓宽纳税人监督渠道,依法保障纳税人监督权利;自觉接受其他外部监督,包括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审计和财政机关的专门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落实问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通过完善制度,明确问责主体、权限、对象、事由、程序和方式,确保权力与责任一致,监督与责任挂钩,有效促进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依法行政。3.加快推进数据治税和数字治税。(1)树立大数据思维。面对海量的涉税数据和瞬息万变的信息技术,只有树立大数据思维才能跟上时代步伐,应对现实挑战。要在税务系统深入普及大数据知识,培养大数据管理技能,力争营造“用数据来说话、用数据来管理、用数据来决策、用数据来创新”的大数据文化氛围。进一步提升大数据技术水平,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结合区块链技术打造数字化税收治理格局,加强对数字经济的全方位税收监管,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2)搭建大数据风险管理平台。对各类涉税数据,包括征管业务数据、外部交换数据、互联网情报等进行全方位的主题建模、动态采集、全面整合,从而构建一个可扩展的、稳定的、高效的、全面的数据资源平台。在此基础上构建满足各层级用户需要的风险分析及应用系统,并提供从数据处理到应用展现等一系列功能,支撑基于大数据的税收风险管理业务应用,包括税收缺口风险、大企业税收风险、虚开发票风险、税收优惠风险、重点行业税收风险、非税收入风险、个人所得税、社保等分析模块等。(3)健全数据管理职能部门,完善数据管理工作制度。设立专门的部门履行数据管理职能,由该部门集中管理和监控数据,各有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并设立数据处理岗,明确工作职责;制发《数据管理办法》《数据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数据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工作程序、监控内容、考核奖惩等,建立数据通报、培训等制度,制定信息采集、审核、录入、分析比对、信息传递等相关办法,使数据监管与运用工作规范化。(4)培养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大数据时代下,随着“金税三期”的推广应用,纳税人涉税信息正在逐步集中,亟需一批全面掌握财会税收、数理统计、数据分析、信息化技术等相关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这些人才应具备在数据的海洋中探索发现的能力,从而揭示蕴含在大数据中的税收经济规律和涉税风险疑点,开创智慧税务新局面。同时,税务部门应积极开展专业人才培养,邀请相关专家实施分级分类培训,培养一批在相关专业领域有很深造诣的专家型人才。

参考文献

[1]高培勇.财税体制改革与国家治理现代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2]贾绍华.中国税收流失问题研究(第二版)[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

[3][奥]迈克·兰,[比]伊内·勒琼.全球数字经济的增值税研究[M].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7.

[4]谢波峰.“互联网+”时代的税收风险管理[J].中国税务,2015(8).

[5]刘军.税收管理战略转型:国际经验与中国选择[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9.

[6]许月刚.我国税收社会化管理研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5.

税收征管体制范文2

[关键词]财政税收管理体制;问题;对策

引言

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是我国财政管理体制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其是划分我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税收管理权限的管理制度[1]。由根本上分析,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是保障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间税权关系的管理机制[2]。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今天,原本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也显现出了其不足之处。由此可见,我国需要对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进行优化。为推动我国经济稳定、健康发展,需要对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进行完善并将其充分落实。只有保证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与时展趋势相符,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价值,推动经济稳定发展。

1财政税收制度发展中的问题

依据我国税收改革现状,可以发现我国财政税收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仍需要不断的改革、完善。我国经济改革发展的同时,社会结构也在逐渐调整。因此,在对财政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时,仍存在一些问题。

1.1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受限

中央政府是我国财政税收制度目标规划、规定的中心,而地方政府则依据中央规定进行财政税收管理、落实相关规划及制度[3]。地方政府要在规定时间想中央报告目前当地税收情况。此种集权管理方式仍存在措施性问题,致使一些分税制度不能充分落实。此外,财政管理制度优化措施、收入分配制度并不能出现平均的情况,因此地方财政收入并不能实现合理分配。除此之外,地方财政收入并不能进行合理分配,如此将对地方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医学资产收入没有纳入财政税收范畴中,导致财政税收收入征纳范围不够晚上。可见,财政管理体系仍存在管理方面的问题。

1.2财务核预算信息不完全真实

目前,财务税收管理工作中仍存在偷税、逃税、漏税情况,如此将直接影响我国财政税收收入。另外,在进行年终核算的过程中,一些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可能会出现人为影响核算数据的情况,导致最终核算结果不准确[4]。若财务管理部门编写、提交的报告中存在虚假信息,报表的实际数据与实际情况及数据存在差异,可以确定在此过程中存在偷税、逃税问题。一些不法分子还会以伪造专用发票的方式偷税、逃税,以造假方式偷税、逃税涉及的金额比较多,将直接影响国家税收收。除此之外,会致使企业内部财务核预算会议中提交的年度报告数据信息不够准确,引发利益缺失问题。一些企业会准备多个财务账目信息表,利用多个财务账目信息表隐藏企业实际采取收支信息,以达到规避缴纳应缴税费的目的,导致财务数据不够真实、准确,财政税收系统会出现管理问题,同时会对总体财政税收情况产生影响。

1.3财务监管工作中存在利益交换情况

为推动财政税收制度改革,中央、地方政府需要加强联系,以达到保证财政税收制度充分开展、促进财政税收制度改革的目的[5]。现阶段,中央政府对地方了税收政策,但是地方管理财政税收工作中仍存在消极开展管理工作的情况。地方政府在财政管理方面态度不够积极,面对财政管理工作的责任心、责任意识不够强,对国家税收政策的认知不够全面、详细。一些地方政府认为,财政税收与地方政府管理的联系不大。这些将致使地方政府未制定完善财务管理体系,部分管理部门领导会出现造假的情况。日常工作中,以人工记录的方式开展税收记录工作,在提交财务税收报表时伪造财务信息,以达到隐藏真实财务情况的目的。部分管理部门领导未将财务税收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其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进行偷税、逃税。在此情况下,财务记录人员、管理人员可能会以协商的方式确定违法行为,从而获取违法利益。若没有相应管理制度对此种情况进行约束,这些情况出现率将增高。同时,会严重影响企业税收管理、税收工作稳定性,进而对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地方政府负责人的工作态度、工作行为将直接影响税收改革制度的落实,进而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1.4税收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财政税收体质也在不断完善。因此,原有的财政税收管理制度已不能满足当前的政策制度,很多财政税收管理方面的问题都显露出来[6]。比如:财务管控能力不够好,在税收体制改革中不能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一些人甚至会出现违法的行为,导致我国财政税收管理制度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价值。在改革过程中若存与社会经济不符的情况,将引发社会经济结构错乱的问题,这也证明了地方财政税收管理制度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因而,为保证国内经济稳定、持续发展,需要依据市场实际发展现状、国家发展现状对财政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同时经由经济发展趋势,对现存经济方面问题加以解决,进而提高国家财政税收管理水平、推动国家经济稳定发挥发展。

2相应对策

依据我国税收改革现状,财政税收管理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需优化。我国经济在持续发展,同时推动我国社会结构不断完善。因此,财政税收管理制度优化中不可避免会出现新的社会经济形态、新的问题。因而要依据国家发展现状、建设要求,对财政税收制度、财政税收管理制度进行改革,以推动国家经济稳定、持续发展。

2.1保证财政税收制度权利合理划分

我国财政税收制度是以中央政府为目标规划、规定的,地方政府将依据中央规定进行财政税收管理工作、落实财政税收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央政府报告目前当地税收情况。正是因此,地方财政收入并不能被合理分配,一些资产收入并不能没有被纳入地方财政税收范畴内[7]。为保证我国财政体制得到改革、优化,中央政府需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权力。第一,在融资、减税免税工作中,可以要求地方政府直接对当地的财政活动进行调整。第二,以优化地区产业结构的方式对地区产业进行优化、升级,以达到地区生产资源合理匹配、中央及地方财政收入合理划分的目的。此方面工作,可以确保地区财政支出不受影响的基础上,由中央政府直接对地方政府进行管理。另外,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及监督,以保证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基础设施可以迅速日投入使用管理当中,提高基础事业建设速度及标准,最终实现完善经济结构、提升经济工作效率、促进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目的。

2.2完善财政税收管理制度

依据我国税收改革现状可以发现,我国财政税收体质仍存在一些问题,仍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及完善。因此,在对财政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时,为推动我国经济稳定、持续发展,需要对财政税收制度进行完善[8]。在优化财政税收制度时,需要充分考虑发展现状、市场发展情况,以保证财政税收管理制度科学性及合理性,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因而,为推动经济稳定、持续发展,需要对财政税收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只有保证财政税收制度符合经济发展要求、发展趋势要求,才能推动经济稳定、持续发展。主要可以由以下方面完善财政税收管理制度:第一,针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可以提升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收。第二,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改革。依据地区实际发展现状、国内经济发展现状,针对不同地区制定个性化解决方案。依据不同地区的贫富情况科学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第三,合理调整总体税收占比。对总体税收收入中直接税间接税的占比进行合理调整,对原有税收体制进行改革,逐渐增加直接税在总体税收中的占比。

2.3做好财政预算管理工作

在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为达到加大财政管理力度、促进财政税收管理系统发展的目的,需要保证财政税收管理机制完整性、科学性。现阶段,财政税收管理制度在落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致使财政税收管理工作存在风险问题。此种问题将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因而需要依据我国实际发展情况对财政税收管理机制进行调整,保证财政税收管理机制可以充分落实[9]。为达到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目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在调整财政税收管理机制的同时,需要对财政预算中有关资金活动的部分进行调整,并对预算形式进行完善。第二,在对财政预算工作进行规划时,需要合理设定发展目标。第三,加大对社会保障、文化相关领域等国家基础性建设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第四,加大对财政的监督管理力度,避免出现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针对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制定相应管理制度,依据相关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以免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泛滥。

2.4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需要保证不同功能主体安排合理、协调合理,以推动财政税收制度改革、优化,从而达到缩小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改善不同地区善财政税收收入水平差异、促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完善的目的[10]。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集中管理,在保证资金来源稳定发展的同时可以组建专业管理机构,以保证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协同管理。另外,可以通过比例调整的方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相符,保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可以在实施中充分发挥其应有价值,以推动社会经济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主体在功能性方面的差异,对主体特点进行区分,对主体区域进行划分,保证不同区域之间可以充分展现自己的发展特征,从而对不同区域、不同方面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完善,充分发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推动经济发展方面的价值。

2.5组建优秀财政税收人才团队

在国家经济建设、发展过程中,仅仅对制度进行改革并不能推动经济稳定发展,同时需要重视人才队伍对国家经济建设及发展的影响,重视人才队伍的建设,以推动国家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第一,对目前基本国情、经济建设情况、区域实际发展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了解市场岗位需求特征,加大各个岗位针对性发展力度。组建高素质、高质量、规范性财政税收人才队伍,并对这些人才进行集中培训。在保证财政税收人才充分了解财政税收理论知识后,为财政税收人才提供实践实习岗位,以提高财政税收人才能力水平,进而达到提高财政税收人才工作效率的目的。第二,在培养财政税收人才、组建财政税收人才队伍的过程中,需要重视提升相应领导队伍的展业能力、职业素质水平。同时,需要引导相关领导重视财税部门的人才建设,对人才结构进行合理调整,以督促财政人员不断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实践能力,进而提供财政税收人员工作积极性、工作责任心。组建高素质、高水平的领导团队对提升领导人员的领导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可以由领导层面引导企业重视财政税务管理部门,提升其对财税工作的认知程度,这对避免出现消极应付财税管理工作、减少偷税或漏税等违法事件发生率有益。

3结束语

税收征管体制范文3

关键词:数字经济;税收征管;税收政策

引言

作为一种生产力变革方式,数字经济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提升发展动能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成为企业竞争力提升、制度革新的强有力工具。数字经济以其独特的信息传导和价值创造机制,打破了传统经济下价值创造链条的运行轨迹,衍生出众多特色产业与新型模式,成为促进行业发展的新引擎与新动力。但同时也应看到,过快的发展对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产生剧烈冲击,造成税收执法工作方面的现实困境。一方面,数字经济尚未纳入税法规定的征收范围,滞后的征管体制难以适应数字经济下新模式的发展,两者之间的矛盾导致征管规则的部分缺位,阻碍课税公平的实现。另一方面,数字经济涉及跨国企业课税规则的判定,处理不当容易引发国际税收管辖权争夺以及税款流失的乱象,不利于国际税收秩序的稳定。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合理应对数字经济的冲击,确保课税公平,成为税制改革的当务之急。

一、数字经济的发展现状及特征

(一)数字经济的发展现状。数字经济最初源于20世纪90年代知名学者唐·泰普斯科特的构想。从本质上看,数字经济是以数字信息为价值来源,以虚拟平台为运作载体,以信息技术为革新手段对数字资源进行整合、分析、增值和交易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在技术发展和实践运用下,其内涵在延伸的过程中被赋予了新的意义与时代特征。目前,数字经济不仅囊括了经济学与信息技术的诸多理论,还广泛应用在医疗、教育、物流等多个领域,催生出平台经济、数据经济以及共享经济等新兴模式,已然成为推动行业变革与发展的新动能。数字经济在全球经济波动的态势下发挥了稳定器作用。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下,全球数字经济始终保持扩张态势,2020年依然能够逆势创造32.6万亿美元的增加值,展现出惊人的发展韧性。在我国,数字经济成为稳定经济发展的关键增长动力:2015—2020年,数字经济始终以9%的高位增长率迅速发展,2020年增加值突破39万亿元。不仅如此,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愈加显著,从27%逐渐上升至38.6%,成为我国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从构成比例上看,数字经济主要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部分组成。与以信息通信业为主体的数字产业化不同,产业数字化更注重信息技术与现有产业结合,衍生出“互联网+”商业模式,促进了数字经济与第三产业的高度融合。目前,产业数字化在数字经济中已经占据主导地位,成为支撑数字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

(二)数字经济的特征。1.非现实性。随着虚拟平台与在线支付机制的完善,数字化交易能够复刻出传统交易的整个流程,摆脱了线下实物交易的时空限制,在确保安全的同时极大地减少了成本费用。除平台、货币具有虚拟特征之外,交易主体之间同样也具备非现实性,能够通过切换虚拟账号、更改交易信息来隐匿真实身份。这种虚拟的交易要素并不阻碍实际交易的真实发生,同时也无法掩盖收入课税的经济实质。此外,这种非现实性也促使数据挖掘工作得以开展,精准匹配与整合不同领域的数字信息,以实现信息优化与价值创造。2.边际效益递增。数字经济能够挖掘出内嵌的商业价值,形成新的价值创造方式。一方面,信息技术以极高的渗透力革新传统行业,整合和优化业内资源,缩减边际成本;另一方面,信息资源拥有潜在的增值空间,通过信息处理与交换实现信息增值,使得边际收益逐渐呈现累进特点。每个用户既是虚拟交易中的消费者又是数字信息的制造者。通过分析交易数据,能够加强对用户偏好、消费心理的深刻认知,向消费者推送定制化产品与服务,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在边际成本递减和边际收益递增的双重作用下,潜在收益被无限挖掘,产业链条逐渐走向多元。

二、数字经济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冲击

(一)税收管辖权判定存在差异。数字经济衍生出众多的无形产品与虚拟服务,早已脱离传统税收立法所依赖的物质空间和现实关系。税收征管制度虽然进行了多次调整,但依然无法从根本上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征税风险,在税收管辖权的判定上存在偏差。秉持属地主义原则,所得税与流转税分别依据所得来源地与实际消费地进行课税,且在数字经济的冲击下,两者对纳税地的判定逐渐模糊。企业所得税法中对非居民企业设立机构场所的认定仅仅局限于物理上的关联,尚未延伸到“去实体化”的虚拟交易。这也弱化了国际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的适用性,不但无法有效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归属,反而还会引发纳税人利用税差的套利行为。如,跨国企业在低税率的国家设立常设机构牟取利润,凭借常设机构在来源国缴税,以此逃避本国较高的税负压力,达到避税甚至免税的目的。这种税基侵蚀行为会不可避免地引发税收管辖权的争夺,而仅凭常设机构原则难以真正解决管辖权的归属问题。此外,由于IP地址的非固定性,税务机关难以追踪跨境交易的发生地,根据交易地在境外从而轻易认定交易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做法有失偏颇,仅依据“消费地原则”无法有效界定数字交易是否应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二)电子发票亟须革新。电子发票是税收制度适应数字化发展的产物,凭借其效力等同、开具便捷和不易篡改等显著特征受到征纳双方的青睐,但电子发票本身并不契合传统的报销流程,打印之后虽然能够完成报销,但却增加了重复报销的风险。我国电子发票系统虽然在查询、防伪等功能方面十分出色,但在信息提取与交换方面尚未得到统一。由于省际之间电子发票技术与标准存在差异,发票分解与信息提取方式各不相同,仅能保证省内税收征管效率,而不利于省级税务机关之间的有效沟通。如何革新电子发票系统,完善发票抵扣、报销与信息共享的机制,成为今后发票领域改革的核心。

(三)纳税主体界定模糊。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建立在实体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能准确识别实体纳税主体,使税源控制在可统计、可追踪、可监测的范围之内。在数字经济的冲击下,虚拟平台的广泛应用使得生产端与消费端的界线逐渐模糊,使交易双方可以凭借多个虚拟账号进行交易往来,甚至能够以虚假的身份和地址完成真实的交易,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准确界定交易方是否属于法人机构,进而确定各个税种的纳税主体。进一步,随着微商、网络带货等个人销售模式的兴起,面对纷繁复杂的交易量,税务机关一时很难界定个人销售与法人机构之间是否存在高度关联的利益关系,更难通过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对自然人交易进行有效追踪与实时监测,进而控制税源。

(四)涉税信息难以获取。随着电子货币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兴起,纸质交易逐渐被数字化流通符号取代,这颠覆了传统经济下依赖银行流水、现金稽查的监管机制。越来越多的数字化交易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得以实施和保障,涉税信息也存储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数据库中。税务机关仅通过查询银行转账记录难以确定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等税收基础因素,无法及时掌握第一手涉税资料。与纸质货币一样,电子交易中也存在利润转移与低估风险,根据统计银行流水很难确定纳税主体真正的应纳税额,反而还会增加征税成本,降低稽查效率。此外,“网红经济”的兴起使得更多高收入的自然人成为税源监管对象,而代扣代缴制度一时难以适应这种趋势。如果税收征管制度无法及时应对涉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种种风险,不仅会导致征管工作低效率开展,还会造成税源丢失与税款流失的现实困境。

三、数字经济下完善税收征管体制的建议

(一)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完善管辖权判定规则。数字经济对管辖权的冲击在于虚拟经济不适用传统税收规则对经营场所的物理判定,进而产生来源地与消费地模糊的乱象,因此在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上重塑来源地、消费地的法律内涵是十分必要的。第一,在税法中明确规定数字经济的性质、范围与类别,抓住跨境交易的经济实质,构建交易过程中产生收入与消费的判定标准,将数字经济纳入税务机关的执法范围。第二,通过创立新的联结度规则,引入“虚拟常设机构”概念,重新构建所得税来源地的判定标准。“虚拟常设机构”将数字交易中服务器经营网站视为虚拟空间中的常设机构,综合考虑用户参与度、数字化水平以及交易规模等多种因素,判断其是否构成“显著经济存在”,进而精准定位所得来源地。虽然数字经济不涉及实体交易与常设机构,但其在价值创造过程中涉及众多用户参与,通过数字化产品与服务获得高额收益。只要交易满足“显著经济存在”的客观条件,税务机关就能够依据“虚拟常设机构”的判定行使税收管辖权。第三,完善以消费地原则为基础的流转税征税机制,将数字产品与服务纳入流转税的税目与税基之中,对消费地难以确定的纳税人采取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代缴制度。

(二)应用区块链技术革新发票系统。作为信息革命催生的产物,区块链凭借可信度高、去中心化等天然优势,在金融、物流等领域崭露头角并取得显著成效。深圳税务局首次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电子发票系统中,初步实现了电子发票申领、开具、报销与报税结合的一体化服务,成为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模式转变的有益探索。区块链内嵌的信息只有通过半数以上节点的许可才能进行修改,完美契合电子发票对数据安全的要求。“区块链+电子发票”新模式克服了电子发票报销的弊端,统一了信息分解标准,使得增值税抵扣环节从三联抵扣向一票抵扣转变,简化了退抵税流程。交易完成后,纳税主体能够及时开具区块链电子发票查询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也可完成涉税信息实时采集与及时共享。

(三)利用数字化技术强化征管方式。从目前开征数字服务税的国家(以英、法、印为主)的征税实践来看,数字服务税的征税对象通常为以提供网络社交服务、在线广告等业务为主并获得高额利润的数字企业,在其年收入超过一定标准之后对超出部分或特定收入征收2%~3%左右的数字税。考虑到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尚未成熟的现实因素,贸然征收数字服务税难免会导致过重税负,挫伤企业发展势头,但我们可以汲取国际经验,明确数字企业的认定与纳税标准,利用数字化技术强化税源监管与税款征收的方式,完善具有数字化特征的征管机制。第一,建立数字企业的税收登记制度,利用大数据手段提高税源登记的质量。基于税收法定原则,将数字经济纳入《税收征管法》的行权范围内,赋予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主体进行税务登记的权力,利用大数据手段对自然人的交易信息以及经济状况进行筛选、分类以及分析,厘清经济往来中复杂的关联关系,判断纳税身份和缴纳税种。第二,采用“云计算”的内在逻辑,鼓励涉税主体安装并使用新型报税软件,搭建涉税信息采集、分析与监测平台。这种软件不仅能够指导纳税人通过云端办结涉税事项,实时获得办税进展的有关推送,还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实时监测交易往来的收支记录,自动计算并扣缴相应税款。

(四)建立数字化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尽管数字化治理手段在现实中已经得到应用,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涉税信息获取困难、多方配合不充分等现实问题。随着数字化程度不断提高,政府、纳税人与第三方平台之间对信息交换与共享的要求更为严格,建立数字化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成为必然趋势。第一,建立涉税信息共享中心,促成多方共治新格局。通过加强政府、纳税人与涉税平台三方联系,推进税务系统、非税系统和技术部门之间涉税信息的对接与共享,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现实风险。信息共享中心负责涉税信息采集、处理与分析工作,实时追踪纳税人交易进展与收入情况,保证税源监测的有效性。第二,采取代扣代缴与平台监督机制相结合。在线平台能够及时获取自然人涉税信息,对自然人的交易状况更为了解,展开代扣代缴工作更为便利。税务机关仅需通过信息共享中心的涉税数据对平台扣税工作展开复核,制定处罚标准,对扣缴义务人的乱作为进行问责,提高稽查效率。

参考文献:

[1]胡耘通,袁其梦.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征管实践、挑战及其完善[J].地方财政研究,2021,(4):22-29.

[2]胡连强,杨霆钧,张恒,李海燕.基于数字经济的税收征管探讨[J].税务研究,2019,(5):119-122.

[3]邵凌云,张紫璇.数字经济对税收治理的挑战与应对[J].税务研究,2020,(9):63-67.

[4]李香菊,刘硕,姚琴.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征管体系的国际经验与政策建议[J].经济体制改革,2020,(1):156-163.

[5]李辉,张成.数字经济征税的现实困境、国际比较与政策建议[J].经济体制改革,2021,(2):167-172.

[6]袁娇,陈俊言,王敏.数字经济时代的税制改革路径:基于税制与征管互动关系的思考[J].税务研究,2021,(12):28-34.

[7]湖北省国际税收研究会,武汉市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胡立升,刘晓东,吴维平,庞凤喜,孙丽.税收促进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国际经验与借鉴[J].税务研究,2021,(1):89-96.

税收征管体制范文4

关键词:挑战;新型城镇化;税收政策

一、新型城镇化对税收提出严峻挑战

(一)现行税收体制下事权税权不对等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迅速下降,由1979年的46.8%下降为1993年的31.6%,中央财政收支必须依靠地方财政收入才能平衡,正是这场财政危机,让中央痛下决心,于1994年拉开分税制改革的序幕。分税制改革对国家集中财力发展经济起着重要支撑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其在运行中也暴露出了一定的弊端。2015年中央税收收入为62260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比重为49.8%),中央政府支出为25542亿元(占总支出比重为14.5%);地方税收收入为62662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比重为50.2%),地方政府支出150336亿元(占总支出比重为85.5%)。虽然地方税收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略有上升,但财政支出在整个财政支出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地方财政支出规模是中央财政支出规模的5倍左右,由此导致在新型城镇化建设方面中央与地方之间事权与税权的不对称,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地方城镇发展。地方财力供给不足则是新型城镇化建设所面临的制约因素,而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破解“半城镇化”问题时不得不保持一个较高且稳定的增长速度。

(二)地方税收体系薄弱

“营改增”之后,规模大约1.9万亿的营业税变成了中央和地方共享的增值税,地方税收体系受到严重削弱,地方政府面临着缺乏主体税种的不利境地。目前的过渡政策是“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尽管不会对地方财政收入造成影响,但现行税法规定“营改增”后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由国税部门管辖,再加上已有纳税人不可避免消亡,地税部门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数量会减少。税收征管权力由地税移交至国税,必将在一定程度冲击地方政府利益,影响地方政府积极性。另外,土地城镇化可增加地方财力,诱发地方政府过度出让土地,依赖土地出让金来推进城镇化建设。土地资源具有稀缺性,长期依赖土地收入维持城镇化建设,会消耗大量土地资源,容易形成粗放式的土地经营模式。因此,充实地方税体系,增加地方税体系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程度,是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三)环境税收制度亟需完善

尽管酝酿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经公布并自2018年起施行,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保护城镇环境的税制方面还存在亟待完善的地方。中国目前的税制结构是采用“融入性”环境税制的办法,把环保的税收措施分散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等税种中,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削减污染、改善环境的作用,但由于各税种较为分散,彼此没有衔接配合,侧重点不同,税收的环保效果功能大大弱化。现在的环境保护税设计趋于保守,仅是在总体上平移了原排污费的负担,征税覆盖范围不够宽阔,需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现行绿色税收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税的初衷是要求环保税税率充分反映污染者的外部成本,而现行的环保税税率设定偏低,很有可能导致污染者的纳税成本低于治污成本,污染企业宁愿缴纳环保税也不愿意治理污染。

(四)税收征管质量有待提高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市场化、信息化的发展大背景下,城镇的集聚效应日益显现,不仅居民向城镇聚集,而且产业也不断向城镇聚集,使得大量纳税人涌入中心城镇。地方税源构成和征税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纳税人分类更加细化,税源的复杂性、隐蔽性、流动性越来越强,出现了经营多元化、分配多样化等特点,税源控管难度不断增大。例如,在推进城镇化建设中,涉及大量的土地征用、转让、置换、租赁,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房地产建筑等行为,这些业务核算复杂,收支隐蔽,极易造成税款流失。城镇化建设中的诸多新变化,都对现行税收征管机制提出严峻挑战。因此,努力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增加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使税收更多地转换为城镇公共服务,造福于老百姓,不仅是摆在税务机关面前的一大难题,也是顺应新型城镇化建设潮流的内在要求。

二、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税收建议

(一)健全事权与税权相匹配的体制

进一步理清中央和地方的事权与税权非常重要,应该努力破解“税权上移、事权下移;上出政策、下出资金”的困境,把顶层设计和地方试点相结合,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主动性,使地方政府不再因推动户籍改革的成本过高而发愁,真正有财力来解决人口城镇化问题,与中央形成合力来推动城镇化发展。同时,要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权,即税收立法权和税收管理权,实现事权与税权相统一。有财税人士表示:“地方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如果税收管理权限归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会更积极一点,说不定就能收上来更多税,干更多事情,出更多政绩。”拥有了必要的税权,地方才能够因地制宜,依据本地区的税源分布、征税成本等因素来机动制定本地区的税收政策,使税收政策更具针对性,以适应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需要。需要补充的是,虽然适当下放税权是各国通行的做法,但应依法操作,以免违反税收法定原则,引发混乱。

(二)充实地方税收体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地方税务机关没有主体税种了。地方的财政收入,除了依赖土地财政以外,更依赖于国税的征收返还。因此,必须考虑为地方税培育新税种,防止地方政府转向行政收费和土地财政。地方税体系的构建应基于保障地方财力和提高城镇公共服务水平等方面,增加直接税比例,减少间接税比例。总理指出:“要合理确定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把适合作为地方收入的税种下划给地方,在税政管理权限方面给地方适当放权。”中央已经确定扩大增值税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在此基础上建议完善车辆购置税和消费税这两个税种。目前车辆购置税和消费税属于中央税,2015年国内消费税收入为10542亿元,车辆购置税为2793亿元。消费税与地方城镇消费密切相关,可行性比较大的做法是将其一部分划给地方变为共享税,或者把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有利于地方优化消费市场环境,增加城镇消费需求,拉动城镇经济增长。车辆购置税完全是地方行为,可以放给地方政府来征收管理。在地方税种的税率确定、税收减免等方面,应该给予地方政府适当的权力,有助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三)构建绿色税收机制

改造资源税。一是扩大征税范围,草原、湿地、森林和滩涂等自然资源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这些资源的消耗污染等问题也日益严重,应在条件成熟时将其列入征收范围;二是提高征收标准,在避免重复征税的前提下,对不可再生资源可考虑从单一生产环节征税逐步扩展至生产、流通、消费等多环节,限制掠夺性开发;三是严格规定税款用途。资源税税款不应作为一般财政收入来搞建设、发工资等,而是专门用于资源与环境保护事业发展之需。完善消费税。扩大征税范围,将高污染、高能耗产品以及难以回收利用的材料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建议将煤炭纳入消费税税目,刺激企业高效利用煤炭资源,同时对含硫量超低的清洁型煤炭则免征消费税。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应根据其污染程度,设计差别税率,适当提高对轿车、摩托车、汽油、柴油等消费税的征税额,抑制石油消费。健全绿色税种。中国的环境保护税法已向社会公开,应当以此为契机,加大公共宣传力度,突出环境税的生态保护角色,减少征税阻力。绿色税种不宜普遍征收,建议针对一些主要污染物和污染环境行为开征绿色税种,如垃圾税、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噪音税、水污染税等。环境税收入在归属和使用上应向地方政府倾斜,由地方政府承担更多的环境治理以及监督管理职责,并着力在税率水平、覆盖范围等方面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四)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

要进一步深化国税、地税合作,努力建立以自主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分类分级管理为重点,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数据管理为抓手,以科技信息化为支撑的税法遵从型管理模式,提高城镇化税收征管效率。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手段,完善“一站式,一窗式”服务,推进限时办结制,简化办税程序。要进一步创新服务方式,建立纳税提醒服务制度,延伸税收公告制度,推进网上申报、电话申报、邮寄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方式,减少纳税成本,使纳税服务贴近实际。要加强计算机软件开发,建立中心数据处理系统和执法决策支持信息处理系统;要逐步完善涉税外部信息系统,建立与财政、工商、劳保、金融等部门的数据网络交换系统,实行数据共享;要运用计算机对税收征管过程实施有效监控,把纳税人的所有涉税情况纳入网络监控中。要注重风险导向,加强税源专业化管理,由固定管户向非固定管户转变,由无差别管理向差别化管理转变。要建立上下联动、横向互动、内外协作的税源管理机制,强化税收分析,突出纳税评估,发挥税务稽查的震慑作用。要进一步优化税收法制环境,健全税收基本法统领下的各单行法律法规;要努力建立税务警察制度,提高税务司法水平,维护税法尊严;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深化护税联动体制;要进一步完善税务机制,充分发挥税务中介的作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税收征管体制范文5

关键词:财政;税收;监督;管理

一、我国财税监督管理的现状

就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言,财税监督管理活动仅体现在行为层面。大多数税务人员往往注重监督的形式,往往忽视其监督工作对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因此,要有效完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就必须启动行为管理,为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创造有利环境。税收立法的管理应从内部入手,充分满足管理要求,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和发展财税管理的整体水平。要不断完善税收征管体系,必须整合国内外税收监管专业知识,建立可靠的税收监管体系,加强各种管理方法的整合。要完善监督治理,增强执行任务的能力。目前,我国税收管理制度不断更新。然而,管理不稳定等问题往往是由于管理部门人员不足和部门员工责任分工不明确造成的。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体系,首先要解决监管体制和执行能力薄弱的问题。对税收制度的控制机制必须辅之以不断的改进和实施,以确保各种监管程序与现行管制形式的目标和条件相一致。因此,必须完善对整个税务系统财税职能各个方面的监控,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完善税收职能与税收的监督管理必须有效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

二、我国财税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和税收监督的法律建设不足。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法治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要实现法治经济,就必须在税收监管方面实践法治。但是,从目前所有市场经济体的角度来看,我国财政税收在立法方面还相对滞后。地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要更加完备、全面,中央和地方税收也要更加完善。税收制度的差异使其无法进行相应的规范和调整,从而导致彼此之间不必要的摩擦和冲突,从而导致所有控制机制的实施出现一定的停滞。由于税收监督管理的立法过程并不清晰可见,不能为税收监督管理创造一个全面的法律保障,因此税收控制机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税收监督形式相对落后。我国绝大多数长期的财税监督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情况,日常监督有限,监督检查相对较少,对资本的监管相对较弱,在税收管理领域以及监督各地区会计质量方面存在严重缺陷。以上问题说明,我国的财税调控机制存在着一定缺陷,违法事实经常出现,因此财税监督有待加强。

(三)缺乏税收控制方面的信息互通。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全面的税收信息系统。由于信息技术水平的滞后,信息无法及时,税务和税收监管工作将遭遇障碍。第一,是财政部门与监管部门没有建立起及时沟通的模式,财务管理人员无法实时、准确地了解收支现状。第二,并非所有的财务系统都使用统一的会计网络,这使得财务管理资金的评估不可能在每一个层面做出及时回应。第三,由于缺乏科学技术支持,财务部门无法得到应有的沟通和及时的监督,这使得监管人员难以检查每一笔资金的实际情况,导致财务监督职能大幅缩水。

三、改善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税收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当前税收监督工作的进展来看,完备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可能会对相关部门人员的监督和规划产生一定的限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范税务职能的形式和内容,为税务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保障。一是完善和完善税务机关内部结构,需要各部门实现不同形式的互联互通,确保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能够有效实施。二是主动提高财务管理和监督的职能效果。为此,税务工作中的一些不足需要提前发现,实时识别和消除。最后,在构建高水平的税务调控体系方面,必须积极配合、相互问责,与经济大方向相协调,使职能和规则有效衔接。在税收和税控的发展方面,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可以限制相关人员的决策,从而保证资金使用的有效规范,而且可以保证税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通过对不同治理模式的有机整合,不断完善财政政策理解模式,保证事前、事后、事后的财政监督有效实施;其次,财税管理发展往往注重效率问题。因此,在事件发生之前,相关人员必须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和解决问题,然后对财务绩效进行客观评估,并推广经验教训,以有效避免下次财务活动中出现此类错误。三是开展财税监督活动要从不同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因此,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条例》履行各项职能,建立可靠的法律体系,让税收和税收监督任务相互补充,广泛协调,顺利、正确地进行。最后,从制度控制的角度,积极考虑建立不同的财税监管机制,加强财税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合作,互相促进。

(二)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利和义务。要不断完善税收监督机制,首先必须引导利益相关者明确其责任和义务。只有这样,税务工作者才能确定他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并利用这些权利和义务来推进他们的工作。为了有效地监督和管理税收的各项功能,有必要对监管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推动税收综合治理水平逐步提高。另外,通过科学有效的责任分析,不仅可以指导相关员工分工明确地履行职责,还可以提高监管和财税管理效率。首先,要明确税务机关的使命和职责。在执行税务和监督时,每个部门必须允许每个部门确定自己的任务和责任。其次,明确各级政府的任务和责任。在建立和实施对财税系统的监督机制时,不仅要从各个方面考虑到政府的期望,而且要切实体现政府的行动。只有引入改进和完善调控机制,扩大科学监测方法的应用,才能不断展示调控机制对税收制度的影响,同时为后续改革提供有效的经验。通过不断完善立法程序,以及完善部门的控制和管理机制,强化税收的各项职能,实现税收创新,加强过程中的监管力度。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使监管工作得到法律保障,使税务控制系统更加完善。在建立财税监督管理机制过程中,要广泛考虑各种预算模式,从科学有效的角度履行政府责任。只有完善税收征管模式,引入多种管理方式,才能对创新财务管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它也是更广泛意义上实施创新治理的重要工具。监管模式的改革创新,使税收水平和监管过程中的税控水平稳步提高。因此,有必要明确政府的责任,发挥国家在金融监管体系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此外,政府只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才能为税收和税收监督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三)加强对税收工作的内外部监督。完善税收制度的控制机制,需要着重发展内部控制和监督职能,并跟踪每个内部部门的行为和动态,执行有助于实施控制机制的自身监督。此外,还应建立更完善的监督机制,以改善外部监测和控制。然而,控制和治理过程还应侧重于每个功能和系统的相互关联,在相互关联的基础上引入改进和创新。要真正落实税收治理监督标准,就必须着力发展内部控制,通过不断加强内部财务和税务控制,为税务行为创造适当的约束。这样有利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创新实施。同时,推动外部控制的发展也是促进控制体系不断完善的重要工具,但需要指出的是,各项行政职能的履行必须满足控制机制的特殊要求,有效实施管理创新。此外,财税监管的发展也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部门对财税预算可以采用灵活的编制方法,这将大大提高其管理效率。

(四)提高财务人员的总体专业水平。为了促进财务管理相关职能的顺利有效运行,提高财务管理信息质量,必须引导相关人员探索和积累丰富的财务知识,充分发挥财务人员的积极作用,积极主动地做好财务工作。此外,要正确界定建立健全财务控制制度在金融机构管理中的积极作用。要想有效地进行财务控制和管理,还需要提高税务部门对信息透明度和质量的要求。因此,必须全面开展培训活动,使各有关部门的员工积累足够的税收政策知识,并贯彻执行。此外,我们不仅要完善和落实监督机制,而且要对在职员工实施适当的职业资格认证,提高税务相关部门员工的知识素养。

四、结论

税收征管体制范文6

 

1引言   证券市场是一国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支撑之一,它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它能够完善市场体系,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产存量调整、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新时期下,我国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地发展,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客观上就必须拥有一个功能齐备、运营规范、规模大、效率高的证券市场。但是证券市场的投机性也决定了它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副作用,要正确的发挥我国证券市场积极作用就需要对证券市场进行有效的调控和监管,消除其副作用。证券税收制度是对证券市场一种有效的调控工具,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证券市场税制相配合。   证券市场的税制是否合理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决定性的作用。证券市场的各类税种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既有正效应,同时也有负效应,所以证券市场中税种的设置、数量的高低和税负的高低等都会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影响,一旦证券市场的税制不合理,就会引起我国证券市场大幅度的波动,从而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构建科学、完善的证券市场税制可以有效地公平税负,抑制不合理的投机行为,降低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进而提高我国证券市场资金配置效率,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的发展。   2我国证券市场税制存在的问题   2.1缺乏完整、系统的证券税收体制   从证券市场整体税收体制来看,我国目前缺乏一个完整而又系统的证券税收体制。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税收立法一般是在证券交易环节、证券投资环节和证券转让环节进行征税,通过这三方面的征税形成完整的证券市场税收体系,而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税收体制没有充分地考虑到证券市场的调节作用,都是一些比较零星的法规与条例,对证券市场的存在的问题只是采取补救性的解决措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其存在的实际问题。长期缺乏完整、系统的证券市场税收体制会使证券市场财权难以集中和加强,导致证券市场监管失灵,不利于我国的宏观调控,阻碍了证券市场长期、健康的发展。   2.2税率和税种单一   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主要是以印花税为主,在对股票交易过程中,统一按照交易额的千分之一的固定税率征收。单一的证券税率不能充分保证证券市场税收的公平性,它忽视了交易量和证券持有期等因素造成的分配不公平的现象。另外,我国证券交易中对个人买卖股票资本利得不征税,那么印花税就成为我国证券交易中的主体税种,并在一定程度上替代证券市场中其他税种而发挥作用,印花税还被赋予调节市场参与者收入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证券市场的所得税而发挥作用。   2.3缺乏调控资本市场的能力   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过程中,对于买卖双方主要征收印花税,而印花税不分交易数额和期限的固定的征收税率对资本市场操控作用不大。目前,现有的证券市场税制要求不征收二级市场资本利得税,这样就不能抑制股市的过热投机。证券市场的所得税的征收仅仅在一级市场上利用税收的手段来完成,而二级市场却缺乏相应的税收调控。因此,目前的证券市场税收体系不能有效地发挥其调节证券市场的能力。   2.4重复性课税现象严重   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分配给股东的红利与股息是从上市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取,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所获得这部分红利与股息实际上已经征收过一次所得税,是已经完成社会再分配后的所得。但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个人所得税没有对个人的股息和红利所得进行扣除,直接按照其总额的20%进行征收,这样就造成了对上市公司分配的红利和股息进行了二次征收,使上市公司税后利润重复课税。上司公司分配的红利和股息越多,则重复课税就越多,这就挫伤了股东投资的积极性,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5证券税收征管制度存在缺陷   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征管制度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征收手段、征收主体和税收分配上。我国股票交易的印花税只在深圳和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进行征收,各地方的证券机构对其代扣的部分也要进行统一处理,地方政府无权对此进行支配,但是随着证券交易的印花税数量不断增加,这种不合理的征收方式必然导致地区之间利益分配矛盾激化。与证券税收入相关的地区之间的利益冲突容易导致证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数量和成交额方面的过度竞争,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3优化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策略   3.1建立和健全我国证券税收体系   首先,开征证券市场发行环节税。我国现行证券市场税收制度对一级市场进行征税,对证券市场中的有价证券的发行者不征收,这就使得一级市场遗漏了大量的税款。因此,针对这一情况,在允许的情况下,以一级市场中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为标准,开征资本税、印花税,对战略投资者可以根据情况给予税收优惠或是不征税,鼓励其对证券市场进行投资,从而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其次,征收证券财产税。证券财产税是指对证券以财产形态作为遗产转移或者作为赠品赠予时所征收的税,包括证券赠与税和证券遗产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各种功能的不断齐全,证券市场吸引了大量的参与者,那么有价证券可以视做其持有者的资产,当有价证券的持有者将其证券作为财产转增他人,或者是证券所有权发生改变,继承人或受赠人会不劳而获取财富,所以为了维护我国社会分配公平的目标,应当将证券财产税纳入我国证券税收体系中。   3.2调整现有证券市场税制要素   首先,合理设置证券市场税率。证券市场的税率要依据投入和交易的资本金规模设置不同的税率;依据投资者投资期限的长短划分不同的税率,对于短期投机行为要征收高额税率,而针对长期投资可以降低税率,根据投资期限的长短划分不同的税率可以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抑制证券市场内过度投机行为,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依据证券交易的换手率,设置不同的税率,有针对性地对高换手率征收较高的税率。其次,确定合理的征收范围。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税制,只是在证券交易的环节征收印花税,其征收范围过窄,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税制的公平性和加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与调控,我国应当扩大证券市场征税范围。#p#分页标题#e#   3.3提高证券市场税制调控的规范性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制调控还缺乏规范性。规范的证券市场税收体系应当是对证券的发行、投资、转让、继承和赠予等所征收的各种税收应当以具体而翔实的法律条文予以规范,利用法律对证券市场进行科学的调控,保证期约束力和透明性,使我国证券市场规范、稳定的发展。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收体系缺少如证券交易税、遗产税、赠与税和证券投资利所得税,这样我国对证券市场的调控的规范性就有待加强。因此,我国证券市场不断进行税制改革和优化,合理开征缺失税种,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制体系,通过法律法规等手段提高证券市场税制调控的规范性。   3.4完善证券市场税收征管制度   首先,利用高科技手段辅助税收征管制度。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大量高科技的手段也被运用到了证券市场。高科技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很多中间环节,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成本,有效地提高了证券市场发行、交易、转让等行为的效率。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税收体制要在借鉴国际证券市场税收体制的基础上,充分结合现代高科技手段,不断完善证券市场税收征管制度。其次,开征临时惩罚性的高税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都要定期对本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准确披露,但是一些上市公司在实际的操作中,往往为了美化本公司的公众形象而获取更多的资金,对外所披露的信息不完全,甚至隐瞒公司经营不善的实际情况,因此,我国证券市场可以通过征收临时性惩罚性的高税收,来惩治那些违规操作的上市公司,以此促使税收征管的进一步完善,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税收征管体制范文7

关键词: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

一、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的必要性

(一)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是顺应税制改革趋势的必然需要

今年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重大调整,意味着“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即将取得实质进展。居民个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综合所得,但计算应纳税额是按年进行的,势必涉及自然人的汇算清缴问题,这就极大地强化了自然人纳税人自主申报的义务。加之今后可能开征的个人住房房产税,自然人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责任将愈发明确,建立完善的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势在必行。

(二)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是加强自然人税收征管的必然需要

我国以往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和以代扣代缴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决定了自然人履行自主申报义务较少,普遍申报纳税意识不够强。同时,自然人纳税人相比于企业纳税人,具有数量庞大、流动性强、信息难以掌握、执行难度大等难以管理的特点。建立一套完备的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对自然人的税收行为进行记录、评价,进而通过正向激励和负面惩戒机制,培养国民的国家意识和纳税责任,促使自然人纳税人自我约束、自我规范、遵从税法,对于提高自然人税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纳成本是非常必要的。

(三)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是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必然需要

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明确指出,要“全面建立纳税人信用记录,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纳税信用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的具体体现。当前,企业纳税信用已经建立了一套成熟完善的评价、结果运用机制,但自然人纳税人信用领域仍是空白,而个人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因此尽快建立完善的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有助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构建的原则

自然人相较于企业法人,其熟练掌握税法、准确申报的能力显然更弱,在税收活动中承担的责任义务也应有所区别。同时,自然人纳税信用涉及数亿纳税人的利益和荣誉,自然人对信用评价结果的敏感性更高,引起的社会反响更大。因此,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的设计应当遵循一定原则。

(一)遵守税收公平原则

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整个流程,包括指标的设计、信用的评定、评价结果的运用,都必须遵守税收公平原则。一方面,不能以纳税贡献的大小评定信用等级的高低,避免低收入、低税负阶层纳税信用水平较低,难以得到激励。另一方面,不能因信用水平的高低做出税收实体上的激励惩戒措施,而只能相应取消税收优惠资格、给予程序上的便利或者监管上的对应措施,否则将有违公平税负原则和税收法定主义。

(二)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益

自然人对比于企业法人,其获取掌握税收政策法规的能力显然较弱,其应尽到的注意义务程度应当更低。尤其是在个人所得税改革初期,在评价自然人纳税信用时必须审慎。对于自然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区分其主观故意和过失,对过失性的轻微违法行为,尽量提供事先预警提醒服务,或给予从轻负面评价乃至不评价,减少自然人纳税人因非主观故意申报而被严厉惩戒的失信风险。对于信用评价结果,要建立完善复核制度、权利救济制度和信用修复制度。

(三)明确信用责任边界

一是明确委托行为的责任边界。可以预见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将会出现大量自然人委托涉税中介服务机构纳税申报的现象,当因涉税中介的原因造成自然人纳税人出现税收违法行为时,只要自然人纳税人尽到了最低程度的注意义务,如委托了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齐全的信息资料等,即应免除自然人纳税人在纳税信用上的责任。二要明确代扣代缴行为的责任边界。现行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对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的责任界定不够清晰。特别是即将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还赋予了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以及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的义务。因此,当代扣代缴发生税收违法行为时,必须严格区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责任,不能因扣缴义务人的过错影响自然人纳税人的信用评价。

(四)穿透所有税收行为

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不应局限于评价自然人税收的缴纳行为,而应涵盖自然人参与的所有税收行为。一是应评价自然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当前国内大量存在的法人人格混同和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现象。对此,《公司法》中做出了法人人格否认的相关规定,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中同样也应有所体现,如果公司出现逃税、抗税等严重税收不诚信行为或总体纳税信用被评为D级的,对担任其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等的自然人纳税信用应该给予相应的负面评价。但此类情况应局限于企业的税收违法行为出于主观恶意,且上述自然人负有责任。二是应评价自然人参与涉税中介服务的行为。涉税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是维护税收秩序和国家税款安全的重要力量。涉税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出现税收违法行为时,其造成的危害性和影响力远大于一般纳税主体。因此,对自然人参与涉税中介服务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的,也应对其纳税信用给予相应的负面评价。

三、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体系构建

(一)信用主体范围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建立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顺应直接税比重逐步提高、自然人纳税人数量多、管理难的趋势,从法律框架、制度设计、征管方式、技术支撑、资源配置等方面构建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一概念在民法上是相对于法人而言的,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人,代表其有权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因此,自然人纳税信用的评价对象,理应涵盖所有按照中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考虑到自然人纳税人数量巨大,涉税信息的共享机制还不够健全,在评价对象选择上可以采取重点突破、分步扩围的方式。按照《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2016年就以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局为主,集中开展了高收入高净值纳税人风险分析,目前已经积累了一定管理经验和数据信息。因此在信用体系建设初期,可以以高收入、高净值的居民个人为突破口。此外,对涉税中介从业人员、企业办税人员等重点领域也可以现行纳入评价范围。待自然人税收管理征管方式、技术支撑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到所有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

(二)评价方式选择

当前世界各国通行的信用评价方式,多数可归类为信用等级制和黑名单制。黑名单制仅对严重违反税法行为的自然人直接给予不良信用记录并实施惩戒,对税务机关暂未发现违法行为的自然人不进行纳税信用评定,较信用等级制而言,具备操作性强、指向性比较明确、工作效率高的特点,但显然覆盖面窄,且缺乏正面激励机制,不利于提升自然人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意识。纳税信用等级制是指税务机关从内外部、多方采集涉税相关信息,如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格、申报税款是否及时、税款缴纳是否足额、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外部涉及税收行为评价的相关指标因素,根据指标得分高低等把纳税人按信用等级高低进行划分,并依据不同的信用等级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的分类动态管理的一种制度。信用等级制指标体系构建又有积分制和扣分制两种模式。若采取积分制,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法遵从行为赋予相应的信用积分正面评价,并据以给予相应的税收激励措施,有利于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荣誉感,但鉴于自然人纳税人数量巨大、涉税数据信息获取难度大,要准确地获取、核实纳税人税收行为并赋予积分,需要耗费大量的行政资源,且不同自然人纳税人因收入水平、来源的不同在纳税申报行为、频次上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将带来积分评定的不平等。如采取类似当前企业纳税信用评价体系的扣分制,仅对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行为进行扣分,一方面可操作性较强、效率较高;另一方面,通过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相结合,也可兼顾负面惩戒和正面激励效用。

(三)指标体系构建

当前实施的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兼顾了税收实体性和程序性义务,亦有违法情节轻重的考量,已较为成熟。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整体架构可以借鉴,但应针对自然人税收征管实际有所侧重。一要注重惩戒恶意违法行为。自然人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的能力弱于企业,故对于一般性的、过失性的违法行为,如逾期未申报、未正确履行扣缴义务等,应视实际情况从轻扣分。对主观恶意违法行为,如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税收优惠、滥用法人人格逃避缴纳税款等,要加大扣分力度。二要注重税收流失风险防范。由于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当前自然人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税收流失风险较大的环节,如转让不动产、转让股权、偶然所得等。针对这些薄弱环节可以设立专门的评价指标,对纳税人发生这些行为时的遵从税法情况进行重点评价。

四、自然人纳税信用配套制度体系建设

(一)健全法制保障

信用体系的建设和运转,需要健全的信用法律法规保障。当前我国社会信用领域立法缺失,纳税信用领域更是只有部门规章进行规范。立法层级偏低和缺位,已经成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瓶颈,如当前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上守信激励不足,税务机关只能给予“绿色通道”等程序性便利措施,而无法像日本“蓝色申报”制度对信用良好的纳税人给予税收实体上的优惠,导致信用激励效用不够明显。因此,必须加快社会信用和纳税信用立法,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中各方的权力与义务,明确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二)完善共建机制

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是个人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广信用信息的社会化应用是发挥纳税信用效用的关键。一方面要拓宽纳税信用信息的应用范围,搭建全国统一的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平台,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建立起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实现纳税信用的增值利用。另一方面要完善奖惩联动机制,制定运用纳税信用信息进行联合激励和惩戒的硬性措施,特别是对失信纳税人要明确一系列在企业经营、社会保障、贷款授信、荣誉评定等方面的严格限制措施。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法(第六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2]包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系统的分析与设计[D].厦门大学,2014.

[3]徐婷婷.纳税信用分级管理实施效果研究——以S市Y区税务局为例[J].税收经济研究,2017(2).

[4]唐晓鹰.纳税信用与社会信用体系的融合[J].税务研究,2016(10).

税收征管体制范文8

关键词:税收;规模性收入;分配;调节问题

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差距逐渐加大,税收作为国家分配活动,对生产、流通等各个方面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在税收分配运行中涉及纳税人利益分配问题,所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是其本质所在,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我国税收对规模性收入分配调节问题

(一)税收收入超速增加拉大收入差距。从我国实施税制改革以来,税收收入逐年增长,无论是居民收入还是政府入库税收(不包含关税等)都是呈上涨趋势。但从整体情况看,居民收入增长速度还是落后于税收增长速度。我国税收收入的持续增长,大部分都是因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收入提升造成的。而这部分税种都是收入分配调节职能弱化的间接税,所以即便是税收收入增多也并未使收入分配情况得到很大的改善。在国民收入稳定的条件下,当政府获取的多,那居民收入就会变少。从某种程度看,已有的税收机制对公平分配的调节作用并未得到有效发挥,反而增加了分配的不公平性。

(二)现有税制结构削弱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增值税、营业税的中性特征比较突出,所发挥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也是很受限的;流转税实质上是提高效率的,它调控经济的根本目的使促使资源的科学配置。我国现在实施的依然是以流转税为核心的税制结构。税收收入大部分源自于增值税等一些流转税。比如,“十五”期间,流转税所得税收入占整体收入的7%左右,占GDP比例不足1%,份额很小。但现在税收收入中调节作用弱的流转税占比超过60%,而收入调节作用相对强的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占比不足15%,这样就加大了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的累退性,且流转税极易转嫁,比重大,所造成的收入分配差距也会变大,就会逆向调节收入分配。

(三)具体税种设计存在缺陷使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被弱化。第一,流转税。现在理论界大多数学者认为,除消费税通过调节消费品价格来控制高消费收入外,流转税在首次分配中的中性作用不可忽视,其不具备政府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工具作用。消费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有效手段,但我国消费税在此方面的职能存在缺失。因消费税只是增值税配套税种,所以征收范围比较小,无法对高消费、高收入进行调节。尽管经过多次调节,依然还有很多奢侈消费品未被纳入征税范围内,比如说高档居住区等,使消费税的收入调节作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第二,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进行收入调控、促进公平分配的主要税种,它利用累进税、法定免税能够将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作用凸显出来,在我国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无法将其应用的作用体现出来。首先,个人所得税税基很窄,这就让再分配功能变得很有限。其次,我国实施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无法将公平税负、科学负担的原则体现出来,更无法对高收入进行科学调节。最后,税率结构不科学。最明显的就是工薪薪资所得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能够重税,对于资本财产所得实施比例税率,反倒会减轻税负。这一税率结构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无法将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体现出来。第三,财产税。财产税主要是补充所得税的再分配功能。现在的财产税制并不健全,其根本原因是我国已有的房产税只可向经营性、出租性房产进行征税,对自住房无法征税。该做法也增加了贫富差距,一方面让高档房产这类高消费品免征税;另一方面因对自身住房不征税,给房产投机提供了条件,让投机者获得暴利,而真正要买房的人必须要高价购买或者是没有经济实力去购买。第四,资源税。我国已有的资源税制的计划经济色彩比较强烈,大多是面向国有大型资源类企业实施从量计征,这种征收形式既不满足开采行业所有制要求,也不能根据资源市场价格的改变去调节采矿收入。因税制缺陷,使现有的资源税收入减少,无法有效地将自身的收入差距调节作用发挥出来。

(四)税收征管不严格影响税收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税收征管是有效执行税收制度的保障。但我国税收征管水平提升慢的趋势并未扭转。我国现在对税务机关考核的参考指标之一就是税收任务与计划。税收任务一般都是采用基数加增长的方式来确定的。在具体的税收征管中根据“计划任务”进行征税,“基数”“任务”让经济水平好、收入高的区域税负变轻,因工资薪金所得征收采用的是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过程简单,征收也更加彻底。相反,基于高收入人员收入来源广的特征,针对一些实质性收入不能有效征税,这样就让高收入者的具体税负变轻,也就是税收征管不足,使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功能被削弱。

二、我国税收对规模性收入分配的调节原则

(一)税收公平原则。国民收入分配涵盖的内容很多,是由多个分配层次构成的复杂系统,而税收公平主要表现在经济、社会及伦理公平三个方面。第一,税收的横向公平要和市场经济目标具有一致性。市场经济本身就属于有效率的经济制度,经济公平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市场经济效率和公平是内在需求,收入差距是在经济公平竞争环境中出现的。市场经济发展速度越快,越能够促进经济公平,也越能够造成社会不公平。税收分配要坚持市场经济效率原则,紧跟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关于流转税的征收要有效依据税收中性原则,让具备一样负担能力的纳税人税收一致,这样不仅能够促进税收的横向公平,还能够加快经济增长。第二,税收的纵向公平,依据公平原则采用有效手段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收入分配差异除了是市场效率的体现外,更是提升市场效率的动力所在。但收入分配差距太大,既不利于社会公平,还会使市场经济效率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因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一个好的环境。市场经济能有效处理市场经济资源配置效率问题,而针对收入分配差距这一结果,市场经济是难以发挥作用的,需要由政府来调节,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发生。税收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之一,需要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发挥着作用。实行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对收入分配的利用、财富的累积等加以全面调节,让不同经济水平的纳税人可以更科学负担税收,即促进税收的纵向公平。必须要注意的是,在对收入分配差距进行调节的过程中,对相关税收政策的应用要系统考虑,对收入差距的界限加以科学把控,以防止绝对化问题的出现。第三,在经济活动范围,实行税收豁免政策,以实现社会伦理公平。在国民收入分配中,伦理原则是必须要遵循的,也就是基于伦理公平原则,投入一部分资金用于慈善。这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分配行为,其与再分配相似,都是基于经济活动领域外的分配,最终目的是促进社会公平。在该分配环节,社会是主体,税收分配针对一些出于伦理性自愿捐赠的实施税收豁免政策,促进税收的伦理公平。

(二)税收效率原则。所谓税收效率,指的是在实行税收分配时所出现的影响与结果的集中体现。税收效率是税收质量、成果的直观体现,它涉及税收社会效率、经济效率等内容。这里所说的经济效率指的是实施税收政策对资源配置的影响,与税收经济公平是联系起来的;社会效率也就是实行税收政策对社会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影响,与社会公平、伦理公平联系十分密切。政府通过征税使经济活动受到影响,其本质是效率、公平的选择问题。所以,税收调节的质量,关键在于怎样去处理经济公平、社会公平等之间的关系,找到它们的融合点。因为政府征税使收入分配结构得到了改善,使纳税人的经济选择遭受影响,出现了额外负担。此外,征税也能够提升社会的整体效益,如能够解决收入差距太大的问题。

(三)税收有限应用与调节原则。税收的有限应用指的是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有局限,要科学考虑后再应用。虽然税收在收入分配调节中占据核心位置,但是税收的优势也是有限制的。一方面税收政策的制定、各种税种的设定等都需要满足市场要求,为劳动者等各群体创建一个好的竞争环境,不可以因征税而扭曲初次分配;另一方面税收面临转嫁问题,要判断某种特定税收对各收入层次人群的影响是怎样的,还需要知道是谁真正承担了税收,一些税种是具备累退性的。

三、我国税收对规模性收入分配调节的对策

利用税收手段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国务院也针对该类问题做出了指示。比如,对个人所得税调节层面,可以构建综合、分类融合的个税制度,优化高收入人群的个税征收、管理等制度和措施,将有关收入都纳入到征收范围中,构建完善的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等,具体如下:

(一)革新、优化房地产税。健全房产保有、交易过程的税收制度,不断地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范围,对住房交易差别化税收政策加以科学划分,做好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开征房产税,是有效进行收入分配调节的主要手段之一。因为现有的房产人用比较低的成本投入占据了很多房产以获取更多的增值,提高房价,让很多的普通老百姓面对高额房价望而却步,这一问题得不到解决必定会加大社会矛盾,产生社会分化,出现动乱。开征房产税,可以加大“房姐”“房婶”们保有房产的成本投入,降低了他们大规模投资房产的积极性,而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实体经济,这样会让房地产市场价格回归稳定,进一步刺激消费。但要注意的是,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要合并起来设定并征收,房产不能离开土地单独存在。

(二)对非税收入进行严格控制。依据正税清费原则,持续进行费改税,对各类行政事业型收入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将不合规、不科学的收费项目取缔,适当减少收费标准。同时,还要构建完善的政府费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税收,将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发挥出来。

(三)完善各项税制。第一,开征社会保险税。我国可对社会保险缴费制进行优化调整,变为社会保险税,并开征社会保险税,科学对税收要素进行设定。这样可以强化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资金的稳定性,还能够将社会保险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体现出来。第二,开征遗产或赠与税。随着财产差异在收入分配重点优势的体现,财产税通过对居民财产差异的调节,对居民收入情况产生了间接影响,也具备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在我国,个人财产转让过程中面临着比较突出的税种缺失问题,因而开征遗产税或者是赠与税,能够优化财产税体系内容。我国需要不断地去吸收借鉴他国成功经验,综合对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加以考虑,适当地进行相关税的开征。第三,其他税制的优化。除了上述税的革新外,其他税制的设定、革新也需要对收入分配问题进行考虑。比如,在革新增值税时,除了要将其在税收中的中性功能发挥出来外,还要考虑对居民收入的调节功能。总而言之,税收在我国收入分配调节中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调节中还存在一些不足,比如说现有的税制结构削弱了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等,这就需要对我国税收对规模性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遵循的原则进行分析,革新、优化房地产税;对非税收入进行严格控制;完善各项税制,以保证收入分配的公平性、科学性、合理性。

主要参考文献:

[1]段炳德.我国高收入群体税负:现状、问题与对策[J].发展研究,2016(11).

[2]李华琴.我国个人所得税对调节收入分配的问题研究[J].发展研究,2015(10).

[3]王婷.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与遵从问题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6.

[4]李绍荣,耿莹.中国的税收结构、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J].经济研究,2005(05).

[5]宋倚君.收入分配改革视角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创新[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5.

[6]杨蕾.我国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效果及税制优化[J].中国商论,2013(4X).

[7]庞博蕾.从再分配体制中的税收制度看我国政府经济职能的转变[D].成都:四川大学,2017.

[8]朋丽诗.我国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