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4-19 17:28:38
一、引言
医疗服务市场具有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性、外部性、政府干预及非营利性等特征[1],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堪称“世界性难题”。进入21世纪以来,尤其是2005年以来,对于医疗卫生改革成败及出路的大讨论无疑是我国社会公共政策领域的一件大事。2003年SARS的大规模流行,引发了全体国民对公共卫生问题的广泛关注。2005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研究报告,更使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成为举国关注和争论的焦点[2]。
在对于医疗体制改革的讨论中,一些学者强调了税收政策的作用。我国于2000年推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其中一项重要改革是实行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与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政策相配套,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但是,从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来看,分类实施的税收政策事实上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构成了一种税收歧视[3]。沈彤指出,医改需要税收政策的支持,尤其要减少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歧视。2000年以后实行的医疗服务征税制度的主要问题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存在税收歧视;二是营利性医疗机构收入少税负重,难以发展[4]。在健康保险(医疗保险)方面,朱铭来和丁继红的研究表明,世界各国政府在对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发展进行引导时大多采用税收扶持政策。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来说,实行全民健康保险仅靠政府的财政直接投入远远不够,因此他们建议对企业和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给予税收优惠,以鼓励消费者购买健康保险,从而提高全民健康保障水平[5]。
经过多年的讨论,2009年4月新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简称新医改方案)终于面世。新医改方案提出了“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总体目标,涵盖了医疗服务体系、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等事关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所有重大方面。其中,在医疗服务体系方面,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在医疗保障体系方面,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同时,“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方面,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费用负担”。
新医改方案启动后,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5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卫生部《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卫医管发[2010]2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号)。这些配套文件涉及多个政策层面,涵盖新医改的各个方面,但是并没有对税收扶持政策给出具体详细的规定。毫无疑问,推进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完善包括财税政策在内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在新医改方案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内容仅有一条,即“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后续出台的系列配套文件并未对这一问题做出进一步的细化。在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进程中,税收政策工具尚有很大的操作空间[6]。
二、医药卫生领域的政府干预与税收支持
与公共卫生服务相比,医疗服务(包括与其相伴的药品服务)并不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医疗服务本质上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经济私人品[7]。无论是医生的诊断服务,还是药品、医疗设备的使用,其竞争性和排他性特征都非常明显,其生产和消费过程也不会产生多少外部效应。但是,医疗服务具有区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殊性。经济学家阿罗在《不确定性与医疗保健的福利经济学》一文中首次阐述了医疗服务的特殊性[8]。首先,医疗服务具有不确定性,包括疾病发生的不确定性和治疗效果的不确定性。一方面,个人健康状况以及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存在不确定性;另一方面,由于人体的复杂性,医生以及病人对于各种治疗方案的结果经常无法准确确定,这一特征是最显著的。其次,医疗服务领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严重。在患者的消费(就诊)过程中,患者与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生)之间实际上建立了一种委托关系,但这种委托关系具有特殊性,一是相对于患者,医生拥有更多的关于患者病情、疾病诊疗知识等方面的信息,而患者通常对于复杂的医疗技术难以有太多的了解,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素质及服务质量也只能做出有限的评价;二是医生作为人,同时充当了患者的建议者(乃至决策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双重角色,即存在所谓“两权合一”性[9];三是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医生是一个“利润最大化”者,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供给诱导需求”或者“医生诱导需求”的风险就极有可能发生。最后,更为重要的是,在现代社会,从社会伦理和人权的角度,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往往被视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基本医疗保健,这种权利不能因为身份、地位、收入状况的不同而改变,这已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价值观。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也已成为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的庄严承诺,是政府的政治责任[10]。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基本医疗服务具有一定的“公益性”。#p#分页标题#e#
综上所述,基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践中各国政府对于一般性的医疗服务领域(尤其是基本医疗服务领域)普遍地进行了较多的干预或介入,其根本原因在于从社会公平和社会公正原则出发,人们普遍将接受必需的基本医疗服务视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换句话说,政府对于基本医疗服务普遍存在较多的介入和干预,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公平和社会公正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介入医疗服务领域可以有多种方式:一是强化医疗服务市场监管,以化解或缓解医疗服务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二是推行财政政策措施,为基本医疗服务的生产和消费提供直接的财政支持,如一些国家政府举办公立医院,向民众提供免费或接近免费的基本医疗服务;三是推行税收政策措施,为医药卫生服务的生产、交换和消费活动提供一定的税收支持,如针对基本医疗服务的提供、基本药物的生产和流通采取税收优惠或减免措施,以适当降低基本医药服务的价格,对购买医疗保险(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给予一定的税收激励等。国际经验表明,税收优惠政策是拉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有效杠杆[5]。
三、我国医药卫生领域税收政策考察
在医药卫生领域,税收政策手段一般通过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课税制度、药品税收制度和医疗保险税收制度发生作用。在此,有必要对我国在以上三大涉税领域的税收政策演变进行梳理。
(一)医疗机构课税政策:从全面免税转向差异性课税
1.新中国建立至2000年的医疗机构免税政策
新中国建立之初,为鼓励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央政府制定了医疗机构不进行工商登记和免征工商业税的政策,为此连续颁发了一系列文件,其中重要的文件有以下三个:(1)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医院诊所免征工商业税规定的通知》(1950年11月17日,财经计(财)字第5242号);(2)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医院诊所一律不进行工商登记的函》(1951年2月25日,(51)财经私字第20号);(3)财政部、卫生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免征工商税务的通知》(1955年12月21日)。在新中国成立后的50年间,政府对公立和私立医疗机构实行了大体相同的免税政策,这一政策一直执行到2000年实施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后才有所改变。
2.2000年以后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和差异性课税政策
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卫生部等四部委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做出了对医疗机构实施分类管理的政策规定,其政策要点是“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国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在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7月10日发出《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做出差异性的课税政策规定,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等(见表1)。根据《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的最大差异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可享受免税待遇,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须缴纳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在内的各项税。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前,1993年12月1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2008年11月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也延续了“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实际执行中,地方税务机关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征收营业税(3年免税期内除外)。
(二)药品增值税政策
建立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是新医改的重要内容。我国在药品领域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增值税方面。药品在生产和流转过程中会发生价值增值,因此应对其征收增值税。2008年11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未单独就药品销售做出规定,因此目前药品与一般商品一样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在税收优惠方面,我国目前对于药品的税收优惠范围非常狭窄,仅限于避孕药品和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增值税。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49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三)医疗保险领域税收制度:差异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目前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是我国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医疗保险领域,现行税制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和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做出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安排,而在商业健康保险方面,无论是购买团体健康保险还是个人健康保险,均未做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安排。
1.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政策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补充医疗保险方面,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明确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政策2008年2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现行税收政策与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非协调性
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并将这一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这是我国第一次从“基本制度”的高度规划医疗卫生事业,是我国在国家层面的重大制度创新;同时,新一轮改革还强调将“公益性”作为基本制度建立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注重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重视发挥社会(民营)资本的作用。对照这些改革理念,现行税收政策与新医改目标尚存在一定的冲突或不协调、不匹配之处,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p#分页标题#e#
(一)医疗行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公益性目标的实现
如上所述,医疗服务是一项特殊的社会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和公益的特征,与人民群众的健康幸福密切相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政府的政治责任,也是此次医改的根本目标。这必然要求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药物应以适宜乃至相对低廉的价格向全体公民提供,以保证医疗卫生事业总体上的公益性和一定的社会福利性。在营业税方面,按现行税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免征营业税,而营利性医疗机构需照章缴纳营业税,但是,究竟应对医疗机构适用何种营业税税率,现行制度并未给予明确①,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一般参照一般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5%)进行课税。在增值税方面,对药品征收增值税,适用一般商品17%的税率。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均为间接税,所以医疗服务和药品的税收负担最终将由消费者(患者)承担,医疗机构营业税及药品增值税的税负高低将直接影响消费者接受医疗服务或药品的价格水平。由此可见,现行将医疗服务(针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比照一般服务业进行课税以及将药品视为一般商品予以课税的政策,未能体现医疗服务和药品的公益性特征,不利于医疗行业公益性目标的实现。
(二)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不利于吸引民营资本进入以及多元办医格局的形成
2000年医疗机构分类课税制度的出台,主要是为了配合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营利性医院在3年免税期满后须承担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义务兵优抚费、水利水电建设基金、地方养老基金、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十多项税费。根据温州市卫生经济学会对温州市营利性医院税费问题的一项调查,营利性医院的六项主要税费,包括营业税(业务收入的5%)、城市建设维护税(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4%)、水利水电建设基金(总收入的1‰)、地方养老基金(总收入的5‰)、33%的企业所得税,其税费总负担占医院全年业务总收入的10.11%[11]。医疗服务行业具有高风险、高成本、投资回报期长等特点,而现行政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只给予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部分营利性医疗机构在3年免税期满后,税收负担明显加重,难以形成积累以进一步发展。过高的税费负担不利于吸引民营资本进入医疗服务行业,进而不利于新医改方案设定的“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目标的实现。
(三)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歧视不利于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
截至2009年底,在我国76.89万家医疗机构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别占71.8%和28.2%,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以诊所(占营利性机构的61.9%)、门诊部(占营利性机构的2.3%)为主,在办医主体上以民营资本为主。在全国715.88万卫生技术人员中,营利性医疗机构仅占10.41%,全国441.36万张病床中,营利性医疗机构仅占4.61%[12]。在这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源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很难形成有效的竞争,而税收环境的差异进一步扩大了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竞争能力的差距,不利于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格局,直接制约营利性的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四)现行税制缺乏对商业健康保险的税收扶持商业健康保险是一个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健康保险的迅速发展及其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不仅能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充分发挥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功能,同时也能促进医疗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
各国政府在对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发展进行引导时大多采用税收扶持政策,即通过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来刺激和调整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发展。OECD国家中,有一半以上国家是通过在一定范围内提供税收优惠激励措施来鼓励消费者购买商业健康保险[13]。例如,美国对商业健康保险,包括团体健康保险、个人健康保险和自由职业者健康保险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即税式支出)政策。对于雇主缴费的团体健康保险,雇主为雇员缴付的健康保险费可作为业务费用在税前列支。对于个人健康保险,如果满足一定条件(保险产品的免赔额不低于1050美元或每个家庭2100美元),即可建立个人健康储蓄账户,该账户的缴费可以在个人收入所得税前列支。对于自由职业者购买健康保险,对其缴付的保费的免税办法,则经历了从部分免税(起初只允许25%免税),逐步提高免税比例(2001年免税比例达到50%),直至全额免税的过程(2007年以后实现了100%免税)[5]。2006年,美国政府联邦税对健康保险的总税式支出约达到1430亿美元[14]。
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对医疗保险的政策导向已越来越明显。例如,最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均对基本医疗保险做出了税收优惠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首次在税收法律层面上对补充医疗保险给予鼓励和支持。这些政策措施有利于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但是,在商业健康保险领域,无论企业购买团体健康险还是个人购买商业健康险方面,都没有做出有效的税收激励和税收扶持的政策安排,而缺乏激励性税收政策是制约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建立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税收政策体系
为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新医改方案提出的“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促进公平公正”的目标,应加快建立和完善能够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相适应的税收政策体系。
(一)改革医疗服务营业税及其税收优惠制度
根据医疗服务的层次性和公益性程度,可将医疗服务区分为基本医疗服务和特需医疗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是为了保障公民平等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必须平等惠及每个人的医疗服务,其公益性较强。相反,特需医疗服务则是根据个人对健康维护的偏好而提供的医疗服务,其公益性相对较弱。但是,从总体上看,由于所有医疗服务的消费均关系到人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因此上述两个层次的医疗服务的公益性都不能被忽视[15]。医疗服务征税体系建设,既要体现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要求,又要能够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在医疗服务营业税制方面,我国现行的医疗服务营业税课税标准取决于医疗机构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而不是医疗服务本身的性质(基本医疗服务或特需服务),这使得同类医疗服务在不同性质的医疗机构可能遭遇不同的课税(或免税)待遇,不仅造成医疗服务市场事实上的不公平竞争,而且同时加剧了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行为扭曲。要扭转这一局面,可以有两种改革思路。第一种改革思路是由目前“按医疗机构性质”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转变为“按医疗服务性质”确定是否征税及征税标准。具体地,在《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增设“医疗服务”税目,按医疗服务的性质,对特需医疗服务征收营业税,税率按低于一般服务业的标准设置,以3%或更低为宜,特需医疗服务的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卫生部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技术发展状况予以确定并适时调整,对特需服务以外的医疗服务给予税收优惠,适用零税率。第二种改革思路是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以消除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营业税方面的不同待遇,同时体现对民营资本开办医疗机构的税收支持。#p#分页标题#e#
(二)完善医疗机构所得税优惠制度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做出了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并规定了认定标准,因此,对于符合该法认定标准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议继续给予免税待遇。同时,为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于医疗卫生事业,加快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多元办医格局,建议将医疗卫生事业列入“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目录,据此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经营所得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优惠待遇。具体地,建议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所得起,对其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基于医疗服务的特殊属性以及我国医疗机构地区布局的现状,建议税收政策的确立要有利于促进改善医院布局,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便于百姓更好地就医。为促进医疗资源在地区之间,尤其是城乡之间的均衡配置,缓解目前农村和基层社区医疗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建议对在农业县及县以下地区经营的医疗机构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待遇,以引导医疗资源进入这些地区。
(三)完善药品增值税及其税收优惠制度
我国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商品的销售或进口设置了三档税率,即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其中,对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煤气、图书、报纸、化肥、饲料、农药等与国民基本生活需求密切相关的特殊商品适用13%的低税率。药品不同于市场提供的普通产品,它密切关系到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要求,属于应由政府给予支持的特殊产品,不能完全实行市场化经营。因此,基于药品对于国民健康的特殊重要性和不可或缺性,建议降低药品增值税税率,明确对其适用低于一般商品的较低税率(13%)。同时,为配合建立和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建议对基本药物给予税收优惠,适用零税率,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的基本药物目录由国家税务总局、卫生部等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
年是落实“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之年,也是全市国税事业稳中求进、提升发展的关键之年。全面做好今年的国税工作使命光荣,任务艰巨,意义重大。年国税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总局、省局决策部署为准绳,坚持以“规范提升发展”为主题,以激发活力、增强能力、提高效率为重点,加强基层建设、基础建设、基本素质建设、基本功建设,努力实现队伍素质、收入质量、执法水平、管理能力、服务品质和国税形象的全面提升,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概括起来,就是围绕一个主题,抓住三个重点,加强四项建设,实现六个提升。 一、围绕一个主题,力求稳中求进 近年来,在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明显成效,各级国税部门获得多项省、市级和部级荣誉称号。如何在现有基础上,实现国税工作的新提升、新发展,是我们肩负的重要任务和历史使命。因此,市局提出了“规范提升发展”的工作主题,并将年作为全市国税系统的“规范提升发展年”。从规范、提升、发展三者关系来看:规范是基础,是实现提升发展的基本保证;提升是手段,是实现发展的必由之路;发展是目标,是国税事业前进的根本动力。从具体内容来看:规范,重点是规范干部管理,规范制度机制,规范岗责体系,规范业务流程,规范执法行为,规范办事程序,规范干部举止。提升,是指提升效能,提升速度,提升位次,提升地位。主要包括提升队伍素质,提升收入质量,提升执法水平,提升管理能力,提升服务品质,提升国税形象等六个方面。发展,是指国税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包括税收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依法征税与诚信纳税的同步发展、国税事业与干部个人的全面发展、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的和谐发展等。开展规范提升发展年活动旨在弘扬依法办事、高效干事、创新成事、实干兴事的良好风气,营造想发展、谋发展、议发展、促发展的浓厚氛围。 二、抓住三个重点,营造和谐氛围 加强干部队伍管理,激发队伍活力、增强干部能力、提高工作效率,是做好各项国税工作的根基所在,完成税收任务、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落实信息管税,都需要一支素质过硬、作风优良、敬业进取的国税干部队伍为保障。三项重点的提出不是一时心血来潮,也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基于国税实际,以及国税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而提出的。税收工作实践中,正是由于目标加压力度不够,绩效考评尺度不够,责任追究强度不够,激励竞争程度不够等原因,导致干部队伍人浮于事、活力不足、能力不强、效率不高问题的存在。实践证明,激发活力是发挥干部创造力的源泉,是破解当前干部队伍建设难题的重要抓手,是新形势下实现干部队伍建设新突破的关键所在。激发活力关键在导向,重点是用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活环境是保持干部队伍生机活力的基础;增强能力是做好工作的基础,是队伍建设的归宿。提高能力关键在教育,重点是学习。学习是广才、培智、立德的重要途径;提高效率是干事创业的保障。 三、加强四项建设,夯实发展基础 1、加强基层建设,夯实发展基础。基层是整个国税事业的基石,“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要牢固树立关注基层发展、关心基层建设、关爱基层干部的观念,继续把加强基层建设放在重要位置,深化“两个倾斜”,落实“两个减负”,真心真意关心基层、建设基层、发展基层,优化基层发展环境,让基层干部心有所聚、情有所系、行有所正,把基层建设成干群和谐的基层、队伍稳定的基层、勤政廉洁的基层,从根本上调动基层干部工作积极性,使广大干部乐于扎根基层、奉献基层,全面激发基层活力。 2、加强基础建设,提高发展质效。推进基层基础建设是当前国税系统工作的重点,也是关系国税科学发展进程的最重要因素。一是加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基层办公、生活和纳税服务条件,积极打造拴心留人的硬件环境。二是强化经济税源基础,努力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在培植税源、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以及纳税服务上发挥职能。三是坚持以“基础数据准确、基础资料完备、基本情况清楚、基本制度健全、基本职能明确、基本程序规范”为目标,扎实提高基层基础软件环境。努力在征管改革的深度、税务管理的力度、信息化发展的速度、基层资料的准确度、干事创业的热度上下功夫,实现税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 3、加强基本功建设,激活发展动力。加强“四基建设”,“硬件”是基础、是保障,“软件”是灵魂、是核心。在抓好基层税务机关硬件建设的同时,更要特别重视抓好软件建设,激活发展的源泉和动力,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的基本功建设。基本功建设,主要应着眼于狠抓干部队伍能力建设,要以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为重点,深入开展教育、培训、考试、比武、练兵、竞赛活动,立足本职、勤学苦练,使其具备胜任岗位、履行职责、完成任务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基本能力和基本水平,逐步培养出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优秀干部队伍。 4、加强基本素质建设,壮大发展实力。时代在高速向前发展,知识在不断推陈出新。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作为每个国税干部,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只有着力提高自身素质修养,才能有源源不断的动力和能力去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务。新时期税务干部应具备的综合素质要求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工作本领和职业道德四个方面。一是政治立场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爱党、爱国、爱人民、爱税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确保政令畅通。二是业务熟练。在知识经济时代和法治文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人员只有具备与时俱进的业务素质,才能适应时展要求和依法治税的需要。每个税务干部都应具备“三懂”、“四会”、“五掌握”的基本素质。三是本领过硬。税务干部要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还必须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本领,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既要具备依法办事的能力,又要具有调查研究的能力和综合管理的能力。四是道德规范。随着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深入发展,社会对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税务干部要严格按照热爱税收、依法治税、廉洁奉公、文明征收的职业道德标准,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自觉履行职业道德义务和责任,不断提高政治、业务、道德水平,以每个人扎实的工作、文明的执法和规范的服务,促进税收职能的有效发挥和税收事业的可持续发展。#p#分页标题#e# 四、落实六项措施,实现六个提升 1、坚持收入原则,提升税收质量。今年,省局分配我局国内税收计划是79.38亿元,比去年实际完成增加6.1%。一是迅速分解落实税收收入任务。二是严格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各局要严格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强化收入措施,严格监督考核,确保实现国税收入质量和规模同步提高,经济与税收良性循环。三是全面落实组织收入工作机制。对于组织收入,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和职能科室靠上抓,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继续实行“领导包片、部门包点”的收入督导机制,牢牢把握组织收入主动权。四是确保首月、首季“开门好”。 2、坚持依法治税,提升执法水平。一是严格落实税收政策。各级要围绕支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支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二是规范税收执法。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检查和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不断改进执法方式,要认真做好迎接省局执法督察工作,积极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不断提高税收法制水平。三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要大力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在完成上级统一安排任务的基础上,市局将重点对近年来发展较快、税负偏低、税收管理相对滞后的混凝土、汽车经销等行业进行专项检查。 3、坚持以人为本,提升队伍素质。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不断优化基层领导班子配备,形成班子成员年龄、知识、经历、能力、性格互补的合理结构。逐步充实县(市、区)局领导班子和基层分局的力量,增强班子的整体工作效能。二是完善评价激励机制,拓宽干部管理思路。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坚持凭修为、凭能力、凭实绩用干部的导向,拓宽选人、用人的渠道,完善竞争上岗、考察委任、聘任制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干部绩效考评体系,准确评定干部政绩。加大干部交流力度,盘活现有人力资源。三是认真落实领导干部诫勉谈话、述职述廉、巡视监督等制度,加大对县局领导班子和分局长的巡视检查力度,加强领导干部工作任务和目标备案管理,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四是强化教育培训。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国税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积极探索分级分类培训模式,改进教育培训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参训比例和培训质量。今年,总局将组织所得税业务抽考,各级要精心准备,认真备战,力争取得好成绩。五是深化国税文化建设。要继续深化“源”文化品牌建设,进一步挖掘其深刻内涵,加大品牌宣传和渗透力度,切实将文化品牌建设融入税收管理的每个环节,使文化品牌入脑入心入行,以文载道铸税魂,以文化人润无声。要把关注人的发展放在核心位置,认真落实谈心制度,强化心理疏导,把握干部多个层次的需求,找准国税文化与干部需求的契合点,化解误解矛盾,增加和谐音符,激发意愿责任,使干部思想上有归属感,精神上有寄托感,增强国税文化的凝聚力。 4、坚持科技兴税,提升管理层次。一是继续加强税收基础管理。依托信息手段,坚持源头防范。强化基础数据管理,为税源管理提供翔实准确的基础信息。二是加强信息应用管理。深化预警评估系统应用。加强信息安全和运行维护管理,确保信息数据和各应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积极做好金税三期工程试点准备工作。按照省局要求,认真做好试点上线前的思想、业务、技术等准备工作,为金税三期在我市的顺利推广和应用创造良好环境。三是积极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四是全面加强各税种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 5、坚持以质为纲,提升服务品质。一是强化政策服务的时效性。各级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政策服务,在强化日常宣传的同时,做好今年税收宣传月、诚信兴商宣传月等集中宣传工作,开展有针对性和个性化的政策宣传。建立纳税风险提示制度,妥善处理政策争议。二是实现服务手段的信息化。进一步深化现有软件和信息系统应用,增强各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共用,挖掘各类服务资源和信息资源潜能,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继续加强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开展“最佳办税服务厅”和“办税服务明星”评比活动。进一步加强12366热线、税务网站和“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逐步实现三大平台信息的互联互通,提升综合服务效能。三是增强纳税服务的针对性。要准确了解和把握纳税人的个性化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纳税服务。四是强化服务工作的协调性。进一步规范办税业务流程和涉税文书,整合调查检查事项,理顺办税环节,并积极探索国地税联合办税的新途径,努力实现“两减负,双满意”的效果。 6、坚持争先进位,提升国税形象。一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继续深化内控预防体系建设,提升惩防系统的应用效果。大力加强廉政教育,深入推进“六个一工程”,深化廉政文化建设,筑牢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二是强化内部行政管理。要严格执行机关工作规则,完善工作制度,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加强政风建设,转变会风文风,规范和减少检查、评比、接待等活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保障合理支出,压缩三公经费支出,推行公务卡改革,积极实施财务审计,同时坚持开源节流并重,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资金支持。要加强信访工作,深入开展局长接访、干部下访、民主议政议事等活动,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解决好基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防止和杜绝越级上访等现象。要大力加强安全管理,抓好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六防”工作,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制度。要加强舆情监测和网站管理,强化舆情监测分析,及时处置有害信息,组织力量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健康积极的舆论氛围。要强化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逐步改善干部职工的福利待遇和工作生活条件,力所能及地帮助干部解决实际困难。三是进一步加大创先争优力度。正确处理好保与争的关系,力争涌现出各类更多更高层次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注重寓教于乐,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竞赛活动,用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陶冶情操,激发进取心,增强国税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四是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艰苦奋斗、调查研究的优良作风,进一步增强团队意识、合作意识。进一步解放思想,狠抓工作创新,力争多出“亮点”,不断推进国税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p#分页标题#e#
财税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石在于公共财政。公共财政的确立对于我国财税法律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本文拟就我国转型期和谐社会建设中公共财政与财税法律制度完善问题谈点基本认识。 一、公共财政是财税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石 财政法律制度是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国家经济生活中最直接的表现是政府收支规模。政府的收支范围反映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程度。公共财政作为矫正市场失灵的财政干预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又强化了财政职能的公共性。由于市场是通过体制转换而建立,转型期政府管理经济职能的转变将推动公共财政的构建。我国经济转型期有其自身特点,如财政职能界定不明,导致财政在支持经济发展方式上的收支结构和范围方面仍不尽合理,对经济社会发展构成体制性的约束。当然,所有问题的根源皆在于我国对公共财政的界定存在模糊性。 (一)公共财政与国家的职能 在西方财政理论的历史演进中,公共财政包括了法治、有限政府,以及对个体的平等关怀与尊重等宪政内容,也包含了公共品、公共选择等理论的扩展和延伸。在我国较长的时期内,对财政的基本界定是停留在“国家分配论”上,直至1998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才提出构建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设想。厘清公共财政理论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转型的起点。公共财政的关键是公共性,那么,何谓公共性呢?或者说公共性是否在理论上有一个确定的可量化的标准,且这种标准在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呢?由于公共性本身即具有价值判断的属性,故对于公共性和公共财政只能从范围上进行界定。如有的学者就认为,财政的公共性决定其应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作为基本目标和工作重心,提供市场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务,辅之以公民权利平等、政治权力制衡为前提的规范性公共选择机制,形成具有公开性、透明度,事前决定可严格执行,并可进行有效的绩效评价和问责的现代预算制度。[1] 简言之,公共财政,即为取众人之财,为众人之用。目前,虽然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未能就公共财政的具体内涵和外延达成一致,但毋庸置疑,公共财政的概念本身就包含着对财政职能的范围界定,财政的公共性决定着财政职能的公共性。美国学者马斯格雷夫就认为,财政的基本职能应当是提供公共品,实现分配正义,实施宏观政策。[2]P22-37从财政收入的角度看,财政收入的范围则体现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和调节程度;从财政支出的角度看,财政支出的方向体现着国家对社会公共需要的满足,是财政职能的具体化。换言之,财政的收与支应体现公共性之要求从财政收支安排即财政职能的角度探讨财政公共性的程度,也可以成为我们理解公共财政内容及其范围的一个有益尝试。财政职能决定着财政的规模,或者说是影响财政规模的重要因素,财政规模则反映了财政职能的实现程度。从理论上看,政府与市场之间同时存在着替代性与互补性,前者表现为政府职能逐渐收缩为提供公共服务,后者则体现了政府作为增进市场效率和矫正市场缺陷的工具而存在。[3] 财政规模的大小反映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随着经济和法治的发展,财政规模的变化体现着对政府与市场之间替代程度的呼应。这种替代本身就是一个演进的过程,对于财政职能的反映,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实然,其对应然的满足也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模式。 从国际组织对政府财政的统计口径来看,较宽的统计口径实际上为不发达国家的财政转型提供了一个参考的路径和模式。同时,即使在内容上予以限定,对各种收支类别的划分规范明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界定这些具体科目时也存在着诸多例外的情形。从影响财政规模的因素来看,财政规模与财政职能不是对理论上的呼应,而是更多地对经济生活的呼应。因此,笔者认为,并不存在一个国际公认标准可以准确地界定公共财政,公共财政作为理论上的概念,体现了良好的社会经济目标和价值追求。作为演进中的制度,公共财政也曾经历了从国防、行政管理等守夜人职能到大量的政府投资、公共品的生产,再到以福利化为导向的社会保障特征。[4]因此,公共财政运行本身存在阶段性和程度上的区分,并无统一的标准。从公共财政与财政职能到之间的关联度看,对制度的检验,正向的作用效果可以从反向的经验事实进行验证。 (二)财税法律制度构建应当以公共财政为基石 财政是政府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作为国家的唯一经济来源,财政不仅是政府经济收入与支出的反映,更体现了经济资源在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分配,涉及到一国基本的政治决定过程。公共财政则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构建公共财政的要求也日益明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公共财政,既要求财政收支决策过程的民主与公开,又要求财政收支在于实现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的。公共财政的核心,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其本质要求是纳税人在国家经济活动中有权参与决策、参与管理、参与监督。具体而言,公共财政具有以下特征: 1.法治性。所谓法治性是指财政收支活动要受法律法规约束。这种法治性主要体现在要依法治税、依法理财上,即财政的收支及管理活动,都要以法律法规或法律性文件的形式予以规范。 2.公共性。要求财政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的,为社会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尤其对于财政支出,必须体现民生之需求,不可将有限的财政收入挪作他用。 3.公平性。在税收上,我国对不同所有制企业都要“一视同仁”,使经济条件相同的纳税人能够享受同样的税收政策,实现税收的横向公平;使经济条件不同的纳税人能够享受不同的税收政策,实现税收的纵向公平。更重要的公平是,向社会提供的公共品和服务应当是公平公正的,以平等、非歧视和规范的制度和方式,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共品和服务,而不因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使得纳税人在基本公共品的获得方面有所差异。#p#分页标题#e# 4.非营利性。所谓非营利性就是不以营利为目标,而是以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为准则。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其职责是以社会利益为目标,通过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活动,为市场有序运转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证和物质基础。在公共财政四个特征中,法治性是联系着形式与实质的最重要特征。从形式上看,财政是一国政府得以生存的经济支柱,其经济来源是建立在对纳税人私有财产合法剥夺基础之上的,这种对公有领域和私有领域的划分,无疑应当取得利益受损方的认可,即实现公共财政形式上的主权在民,唯此,才能实现和维持国家行为的合法性。从实质上看,这种通过代议制形式确定下的对国家财政收支管理的决策,以及对财政决策执行的监督,可以最大限度地在源头上承认、保护和实现纳税人的权利。因此,公共财政的法治性,通过民主程序实现了对法律的尊重,使政府的财政行为不仅获得了合法性依据,并被纳入宪政的规范轨道。公共财政为各项具体财税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 从支出制度看,公共财政要求以公共需要定位财政支出。一般说来,财政支出是国家通过财政收入将集中起来的财政资金进行有计划的分配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是财政职能的具体化,服务于政府职能。基于公共品理论的分析,既然市场无法有效提供,那么财政支出就是全部公共品(包括全部纯公共品和部分准公共品),只有满足公共需要的事务,财政才应提供资金支持。偏离公共品的政府财政分配行为本质上不能反映公民对公共品的偏好,不能被视作合法合宪的财政行为。因此,在财政支出方面,公共财政在形式上主要反映为人民对政府开支的权力制约和政府经济职能执行的协调和平衡。从收入制度看,公共财政要求以公共权力定位财政收入。财政收入是政府为履行公共职能,满足公共服务要求的财政支出需要,依据一定的权力原则,通过国家筹措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总和,一般包括:税收、规费、国有资产收益、公债以及罚没等其他形式收入。国家获取财政收入凭借的是公权力,即由立法机关赋予公共部门代表公众行使的强制性的权力。这种强制性权力是在分散决策基础上集体选择的结果,用来解决分散决策难以解决的各种问题。 二、构建财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从财税法律制度的视角看,财政法定是财税法律制度的形式要素,着眼于财税的法律形式,保障财政民主的制度实现;财政健全是财税法律制度的功能目标,着眼于财政的安全稳健,确保财政运行不偏离安全稳健的目标;财政平等是财税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着眼于财政的公平合理,保障通过民主机制和法律程序制定的财税法符合正义公平;财政民主则是上述三者有机结合的制度保障,着眼于财政的民主基础。在我国转型期,构建财税法律制度,必须重视财政民主、财政法定、财政平等、财政健全四个基本原则。 (一)财政民主原则 财政民主要求的是人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对重大财政事项拥有决定权,其直接的要求是重大财政事项必须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或议会等代议机关的同意才能付诸实施。财政民主是宪法人民主权理论在财税法领域的落实和体现,财政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则人民对于收取和支配资金,理应享有最后决定权。财政民主是现代财税法关注的核心,是整个财税法的立法基础,[5]P36-37如果排斥财政民主,拒绝人民对重大财政事项的参与决策,则与民主宪政的理念冲突无疑,而偏离了财政民主,偏离了人民对财政的决定权,无论怎样强调财政的公共性都是难以实现的。 财政民主有着诉求和目标。财政民主是社会民主法制的重要环节,财政民主的贯彻,其目标在于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由人民决定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是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权益的必然选择。财政不仅是经济运转的重要推进器,还是政治、文化活动活动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财税领域的财权分配、预算管理、财力平衡、税收征管、国债发行、财政监督等十分重要。从政治民主的角度看,应当由人民行使最后的决定权,对于公民的政治权利、财产权利的保护也是至关重要的。充分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权益的过程,就是充分发挥财政民主,保障人民对重大财政事项最后决定权的过程。 完善和推进财政民主制度,需要在民主决策、民主参与、民主程序、民主监督等方面着力施为。具体要求:第一,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重大财政事项,从基本法律的制定到重大事项的决定,从政府财政权力的划分到人民财政权利的救济,都需要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第二,政府在职责权限范围之内行使财政权力时,也要注重人民的参与,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广泛采取听证会、专家讨论会等收集人民意见和建议。第三,重视民主程序,无论财政的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中,都要强调程序、公开、公平、公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等各项权益。第四,强调公民对财政事项的民主监督,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申诉检举控告等各种方式,对重大财政事项行使监督权,保障公共财政用于公共事务、服务公共利益。 (二)财政法定原则 财政法定,是财政民主的具体体现,以财政民主为基础,它要求将一切财政权力纳入法治的轨道,实现财政权利(权力)法定、财政义务法定、财政程序法定、财政责任法定,避免权力运用的任意性和随意性,保障公民对国家财政行为的可预见性。财政法定,首先是财政宪定,关键在于依法治税、依法理财。所谓财政宪定,就是将公民生存发展所依存的财产权利和国家履行职能所需的财政权力均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且为保证国家财政权力服务于公民财产权利和其他自由权利,规范、限制或控制国家财政权力的行使。 依法治税、依法理财的前提在于,财税法律体系的健全,特别是财税领域应当有一大批支架性法律的制定。财政宪定,依法理财,通过公民财产权和征税的民主同意权监督政府财政收支服务于公共利益,服务于纳税人之所需,是在财税领域实现的法治保障。以法律形式体现的财税法律,制定程序更严谨,人民参与度更高,内容更规范和稳健,体现民主意志,体现稳定性,容易为纳税人所遵从,并且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法律规范对行政权力或自由裁量权的规制。符合科学发展的财税法治,应当是公权力被有效规制的财税法治。既需要在理念上确立公民基本权利本位,更需要在制度上切实保障这种理念之实现,而这种制度的选择只能是财政立宪,其规范形式应尽可能是财税法律。在当前的财税法制建设中,推进财政立宪,应以《财政基本法》、《税法通则》为突破口,完善财税领域宪法性法律的制定,从而解决财产权利与财政权力的边界,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划分和财力平衡以及公民财政知情权、决定权和监督权的保障等问题。继续提升财税法律规范的刚性,及时提升收费、国债、国有资产、转移支付、社会保障、财政监督和具体税种的立法层次,将大量的财税行政法规,根据立法和执法实践,适时制定法律。#p#分页标题#e# (三)财政平等原则 财政平等,是确保财政符合正义公平的法律理念,是确保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法则。财政平等包含着对正义的价值追求,在制度上体现为平等对待。财政平等也可以理解为财政公平,既包括形式公平,又包括实质公平;既体现在财政收入领域,也体现在财政支出领域;同时,还表现为中央和地方财力的平衡与协调。公平正义是推进财税法治的重要依据和有效准则。坚持公平正义,就必须给每个纳税人公平的机会,让每个纳税人都有维护自己权益的能力;同时必须协调各方的利益,使公民与国家、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中央与地方等利益群体的法定权利(权力)平等受到保护,将宪法平等权在财政领域获得充分的尊重和实施。目前,在我国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社会背景下,财政平等的确立和有效发挥作用,有助于将社会的矛盾控制在人民心理承受能力以内,并创造一种平等和谐的竞争环境,从而保障最低人权,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财政平等,就是在财政经济的源头上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财产权的平等保护,量能课税、实现税负公平,以公共财政实现全体公民获取公共服务和基本社会保障,对弱势群体进行财政倾斜,通过转移支付支持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等政策措施,正是公平正义在财税领域的直接体现。 坚持财政平等:一是应该在财力平衡上进行突破,通过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实现中央地方财力与事权的平衡与协调,确保不同区域的公民都能够平等地享受到基本公共服务,在地区间财政关系方面保障最低限度的财政均衡,保障每一个公民的生存权、受教育权等基本人权。二是推进实质公平。在财政支出方面,调整财政支出的比例,改革相关税收政策法规,加大对农村、弱势群体、落后地区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支出和财政投资力度,实现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相对均衡度;在税收方面,根据纳税人税负能力的大小设计税制,体现量能课税,并根据受益关联程度推进税费改革。例如个人所得税逐步实行综合所得征税,从而实现税负公平;再如从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出发,坚持以产业优惠为主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实现环境公平;在社会阶层财政关系和基本人权保护方面,保障机会平等和无制度性歧视。 (四)财政健全原则 财政健全本质上是财政民主和财政法定的延伸,财政健全关注的是财政运行的安全稳健,核心则在于财政风险的防控。财政风险的防控,主要体现在财政收支结构的合理组合、财政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财政违法行为的救济与追责等方面。财政风险的防控,既有积极的防控,设定合理的尺度,设定保障决策科学的程序与规则;又有消极的防控,如设立禁止性的标准,明确违规的责任与惩罚等。只有安全稳健的财政运行,才能实现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增长,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才能保障充足的财政资金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文化投入,提供保障公民权利所需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赤字高筑,财政运行不稳,必然导致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和谐,也容易导致各类市场主体无法准确把握经济信息和发展形势,难以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财政民主和法治的缺失,严重的还会引发财政危机,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近年来,我国财政赤字规模越发扩大,如果将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的债务、国有企业的债务、社会保障费用的缺口、银行的不良资产等隐性负债纳入进来,我国财政风险已经达到相当惊人的程度。而令人担忧的是,我国的国债、收费、财政转移支付领域,几乎都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财政监督法律的缺失使得财政风险的防控面临法律依据缺乏,甚至会陷入财政违法案件中的追究责任和补偿救济机制都无法解决的困境。 财政运行应当是经常性收支平衡、财政赤字水平合理可控、公债和收费用于特定目的并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财政运行获得有效监督和究责救济顺畅有序的状态。因此,当前应当抓紧修订预算法,制定国债法,使国债发行规模和结构得以法律控制,强化预算监督。 三、我国财税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向 财税法治是建立在完备的财税法律体系基础上。法治是财政的基本表现形式,是财政事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财税法律内容的协调,重在建立健全涵盖财政收支平衡、财政预算、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监督在内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协调,在于建立一个税制结构优化、税负合理、征管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财税法律形式的协调,关键在于对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理组合与科学搭配。无疑,财税法律制度的完善,要依靠先进的财税法理念和制度创新,财税法改革与实践的广泛推行。 (一)完备的财税法律制度 完备的财税法律体系是实现财税法治的基本前提。应当看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税法制进程加快,一大批财税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运而生,初步形成了财税实体法和财税程序法为构成的财税法律体。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财税基本性法律缺失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具体表现在: 1.财税法律体系不健全。财政基本法主要涉及财政法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权力分配、政府间财政关系、收支形式与重要收支制度、财政平衡、预算制度、监督制度等。我国宪法缺乏对财政制度系统的规定,为保证财税法律的统一实施,制定财政基本法是最佳选择。我国虽然制定了《预算法》,但是其刚性不足、预算形式不科学、部门预算与专项预算不协调、预算科目不合理等问题突出。在财政收入法中,除了税法具有相当的规模之外,国债、费用等领域,尚且没明确的法律来规范。从财税法治的角度看,获取财政收入是公权力最容易侵犯公民财产权利领域。财政支出法涉及财政转移支付、财政采购、财政投融资等内容,我国目前除了《政府采购法》之外,其余领域都明显缺乏法律的深度调整,财政权力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财政收入法主要包括税收实体法、国债法、行政收费法和特别财产收益法等。财政监督法是对财政违法行为追究责任和财政侵权行为进行救济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障纳税人民主权利的重要环节,但是我国除了《审计法》之外,财政监督法律并不完备。#p#分页标题#e# 2.地方财税立法权的缺失,主要是税收立法权的缺失。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税收立法权基本都由中央行使,地方除了享有屠宰税、筵席税等立法权外,没有更多的立法权力,而多数省(区治区、直辖市)实际上并没有征收上述两个税。可见,地方仅有的税收立法权也未尽其用,这反映了我国财税体制的不完善,税制的滞后和税收规模与结构的不合理。从调动地方积极性,增强地方政府有效管理,推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赋予地方一定的财税立法权,也能够有效地遏制地方政府违反法律法规寻求不正常的法律突破。地方税制改革应当以提高财力配置的有效性,增加地方财力,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改进管理体制,统筹税权划分、非税收入改革、预算改革等,确定合理的地方财政收入规模和结构。 3.税收实体法的结构与税种设计不协调。总体上说,应当通过权衡税制改革的目标,协调税收实体法的作用,在合理设置税种的前提下实现税制的简化。1994年的税制改革以来,税制结构在趋于合理和简化的同时,税种重复、交叉、缺位的现象仍然存在。例如,社会保障税、环保税的缺失;有些特定的税种,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经逐渐失去存在的意义;税种之间的比例也不尽合理,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失衡。税制结构的优化,需要合并重复设置的税种;需要调整性质相近征收交叉的税种,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与资源税和房地产税的交叉,烟叶税与消费税的交叉;需要调整特定目的税,例如具有特殊所得性质的土地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的整合等。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例的调整,不能简单地通过存量此消彼长去实现,而应该从总体税负调整的角度出发,通过增量安排,辅以非税收入转入税收收入等综合考量。 完善的财税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具有完整的内容结构的有机整体,形成一个以财政基本法为统领的,以财税实体法和财税程序法为骨干的,包括财政收入法、财政支出法、财政管理法、财政监督法等内容的,各组成部分层次分明、结构完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从规范内容上看,财税法律应当着力明确授权性规范、完善行为规范、健全法律责任等,规范财政主体的组织机构、权力职责,设定相应的行为规范,促进财税法律内容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财税法律制度形式的协调发展 财税法律形式的协调,关键在于对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财税法律渊源形式的合理组合与科学搭配。当前我国财税法律制度形式协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财税法律偏少,也就是财税法律体系效力层级低下,因此,需要强化财政法定主义。财税法律制度涉及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义务,财政法定是实现财税法律制度以人为本的必然途径。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强调对纳税人的尊重,对人权特别是纳税人基本生存权的保障。纳税人、用税人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对国家财政权力与纳税人财产权之间的利益平衡,体现着对纳税人基本生存权利的保障,也蕴含着对纳税人公平正义的追求。财政法定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财税法领域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 各国在财税立法中恪守财政法定原则,根本原因在于财政密切关系着纳税人的财产权益,税收是对纳税人财产权的一种合法侵犯,如果由行政机关来决定,很容易导致侵犯纳税人、用税人权利。出于对纳税人的权益的尊重和保障,由人民的代表机关来决定财税制度的设计当然具有合法性,更为普通民众所接受。归根结底,财税法律制定的权力应当归属于纳税人全体,在代议制民主和现代法治语境下,也就是财税立法权应由代表纳税人全体的立法机关来行使。财税领域的每一个制度,都关系千家万户的经济利益,都涉及各种主体的利益诉求,只有法律的形式,才能更充分、有效地保障以人为本的理念。财税法律制度涉及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实就是各种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的全面考虑与充分协调。从总体上讲,法本身就是调整利益关系,表达利益要求,平衡利益冲突的规范;而利益协调的基础和核心,恰恰就是制度的协调。确立一种制度,最有效和最权威的方式,就是立法,在所有的立法中,宪法和法律的制定又最为严谨、权威。因此,实现制度协调并进而实现利益协调的最好方式,就是通过法律确立相应的制度,调整规范相应的社会关系。从财税领域来说,协调多方利益更是其基本特征,财税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为利益协调提供合适的平台,为实现多方利益的充分博弈提供条件,从而将多数人的利益反映到制度和规则的设计中,并且充分考虑和不损害少数人利益。没有利益协调,也就难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立法通过确定利益主体的范围、分配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确立一系列的原则和制度来协调利益关系。[6]法律作为一种定型的社会规范和准则体系在诸种社会利益调控机制中具有独特的优势,也能更有效地实现财税领域各主体利益之间的全面协调。 法律制度的构建就是要求法律规范设定具有可预期性与稳定性。财税法律制度建构,对可预期性和稳定性的诉求更为明显且迫切。社会经济主体需要稳定而明确的财税法律制度,从而合适地安排经济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公民也依赖于稳定而明确的财税法律制度,从而实现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另一种方式的保障。财税法律制度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价值,就在于防范国家权力的任意行使,维护和保障公民在市民社会生活中的经济自由。充分实现财税法律制度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最好的形式无疑是法律。因为,财税法律的制定程序更为严谨,规定的内容更为基础,对纳税人财产权利和社会经济主体经济自治的保护也就更为充分和有效。 对财政法定主义的强调,在于财政法定主义自身的重要意义。财政法定,首先并不是作为一种先验的政治理念或法律原则而提出来的,而是人类宪政民主政治运动的一项现实诉求。不过,随着人类社会现代化进程的演进,财政法定性逐渐变成了在当代各国的财税立法实践中一项不断完善的民主政治原则。财政法定主义,尤其表现在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追求上。 #p#分页标题#e# 财政法定理念,最早就体现为17和18世纪西方“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的同意不纳税”这一朴素的追求,长期的发展才逐步成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英国通过《大宪章》、《权利请愿书》、《权利法案》等一系列的法律文件,确定了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美国的宪政民主,更是围绕限制政府税收权展开;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更是在第14条明确了“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民主政治建设的历程,总与财政制度特别是税收制度的变革紧密关联,正因为如此,我国《立法法》才将财政法定确立为一项重要原则。《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而第8条第8项则将税收方面的基本制度列入只能制定法律的范围。在财税领域坚持法定原则,不仅仅是现实的一种需要,也是《立法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实施。 从税收立法的角度看,有必要对现有的非法律位阶的税种法(行政法规)进行修改,然后经过施行实践的检验,通过适当的立法程序将之上升为法律。现行有待上升为法律的税种法主要集中在流转税种,包括增值税条例、消费税条例、营业税条例。相关条例的修订,虽然未直接完成法定原则的形式要求,但这种层面上的修订不仅回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为将来由条例上升为法律奠定了基础。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对税收———财政收入的主体部分通过法律形式规范,既是法定原则的形式要求,也是最大程度的体现民意,反映民智和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客观要求。
一、围绕一个主题,力求稳中求进
近年来,在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明显成效,各级国税部门获得多项省、市级和部级荣誉称号。如何在现有基础上,实现国税工作的新提升、新发展,是我们肩负的重要任务和历史使命。因此,市局提出了“规范提升发展”的工作主题,并将年作为全市国税系统的“规范提升发展年”。从规范、提升、发展三者关系来看:规范是基础,是实现提升发展的基本保证;提升是手段,是实现发展的必由之路;发展是目标,是国税事业前进的根本动力。从具体内容来看:规范,重点是规范干部管理,规范制度机制,规范岗责体系,规范业务流程,规范执法行为,规范办事程序,规范干部举止。提升,是指提升效能,提升速度,提升位次,提升地位。主要包括提升队伍素质,提升收入质量,提升执法水平,提升管理能力,提升服务品质,提升国税形象等六个方面。发展,是指国税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包括税收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依法征税与诚信纳税的同步发展、国税事业与干部个人的全面发展、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的和谐发展等。开展规范提升发展年活动旨在弘扬依法办事、高效干事、创新成事、实干兴事的良好风气,营造想发展、谋发展、议发展、促发展的浓厚氛围。
二、抓住三个重点,营造和谐氛围
加强干部队伍管理,激发队伍活力、增强干部能力、提高工作效率,是做好各项国税工作的根基所在,完成税收任务、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落实信息管税,都需要一支素质过硬、作风优良、敬业进取的国税干部队伍为保障。三项重点的提出不是一时心血来潮,也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基于国税实际,以及国税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而提出的。税收工作实践中,正是由于目标加压力度不够,绩效考评尺度不够,责任追究强度不够,激励竞争程度不够等原因,导致干部队伍人浮于事、活力不足、能力不强、效率不高问题的存在。实践证明,激发活力是发挥干部创造力的源泉,是破解当前干部队伍建设难题的重要抓手,是新形势下实现干部队伍建设新突破的关键所在。激发活力关键在导向,重点是用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活环境是保持干部队伍生机活力的基础;增强能力是做好工作的基础,是队伍建设的归宿。提高能力关键在教育,重点是学习。学习是广才、培智、立德的重要途径;提高效率是干事创业的保障。
三、加强四项建设,夯实发展基础
1、加强基层建设,夯实发展基础。基层是整个国税事业的基石,“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要牢固树立关注基层发展、关心基层建设、关爱基层干部的观念,继续把加强基层建设放在重要位置,深化“两个倾斜”,落实“两个减负”,真心真意关心基层、建设基层、发展基层,优化基层发展环境,让基层干部心有所聚、情有所系、行有所正,把基层建设成干群和谐的基层、队伍稳定的基层、勤政廉洁的基层,从根本上调动基层干部工作积极性,使广大干部乐于扎根基层、奉献基层,全面激发基层活力。
2、加强基础建设,提高发展质效。推进基层基础建设是当前国税系统工作的重点,也是关系国税科学发展进程的最重要因素。一是加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基层办公、生活和纳税服务条件,积极打造拴心留人的硬件环境。二是强化经济税源基础,努力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在培植税源、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以及纳税服务上发挥职能。三是坚持以“基础数据准确、基础资料完备、基本情况清楚、基本制度健全、基本职能明确、基本程序规范”为目标,扎实提高基层基础软件环境。努力在征管改革的深度、税务管理的力度、信息化发展的速度、基层资料的准确度、干事创业的热度上下功夫,实现税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
3、加强基本功建设,激活发展动力。加强“四基建设”,“硬件”是基础、是保障,“软件”是灵魂、是核心。在抓好基层税务机关硬件建设的同时,更要特别重视抓好软件建设,激活发展的源泉和动力,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的基本功建设。基本功建设,主要应着眼于狠抓干部队伍能力建设,要以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为重点,深入开展教育、培训、考试、比武、练兵、竞赛活动,立足本职、勤学苦练,使其具备胜任岗位、履行职责、完成任务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基本能力和基本水平,逐步培养出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优秀干部队伍。
4、加强基本素质建设,壮大发展实力。时代在高速向前发展,知识在不断推陈出新。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作为每个国税干部,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只有着力提高自身素质修养,才能有源源不断的动力和能力去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务。新时期税务干部应具备的综合素质要求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工作本领和职业道德四个方面。一是政治立场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爱党、爱国、爱人民、爱税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确保政令畅通。二是业务熟练。在知识经济时代和法治文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人员只有具备与时俱进的业务素质,才能适应时展要求和依法治税的需要。每个税务干部都应具备“三懂”、“四会”、“五掌握”的基本素质。三是本领过硬。税务干部要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还必须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本领,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既要具备依法办事的能力,又要具有调查研究的能力和综合管理的能力。四是道德规范。随着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深入发展,社会对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税务干部要严格按照热爱税收、依法治税、廉洁奉公、文明征收的职业道德标准,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自觉履行职业道德义务和责任,不断提高政治、业务、道德水平,以每个人扎实的工作、文明的执法和规范的服务,促进税收职能的有效发挥和税收事业的可持续发展。#p#分页标题#e#
四、落实六项措施,实现六个提升
1、坚持收入原则,提升税收质量。今年,省局分配我局国内税收计划是79.38亿元,比去年实际完成增加6.1%。一是迅速分解落实税收收入任务。二是严格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各局要严格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强化收入措施,严格监督考核,确保实现国税收入质量和规模同步提高,经济与税收良性循环。三是全面落实组织收入工作机制。对于组织收入,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和职能科室靠上抓,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继续实行“领导包片、部门包点”的收入督导机制,牢牢把握组织收入主动权。四是确保首月、首季“开门好”。
2、坚持依法治税,提升执法水平。一是严格落实税收政策。各级要围绕支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支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二是规范税收执法。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检查和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不断改进执法方式,要认真做好迎接省局执法督察工作,积极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不断提高税收法制水平。三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要大力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在完成上级统一安排任务的基础上,市局将重点对近年来发展较快、税负偏低、税收管理相对滞后的混凝土、汽车经销等行业进行专项检查。
3、坚持以人为本,提升队伍素质。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不断优化基层领导班子配备,形成班子成员年龄、知识、经历、能力、性格互补的合理结构。逐步充实县(市、区)局领导班子和基层分局的力量,增强班子的整体工作效能。二是完善评价激励机制,拓宽干部管理思路。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坚持凭修为、凭能力、凭实绩用干部的导向,拓宽选人、用人的渠道,完善竞争上岗、考察委任、聘任制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干部绩效考评体系,准确评定干部政绩。加大干部交流力度,盘活现有人力资源。三是认真落实领导干部诫勉谈话、述职述廉、巡视监督等制度,加大对县局领导班子和分局长的巡视检查力度,加强领导干部工作任务和目标备案管理,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四是强化教育培训。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国税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积极探索分级分类培训模式,改进教育培训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参训比例和培训质量。今年,总局将组织所得税业务抽考,各级要精心准备,认真备战,力争取得好成绩。五是深化国税文化建设。要继续深化“源”文化品牌建设,进一步挖掘其深刻内涵,加大品牌宣传和渗透力度,切实将文化品牌建设融入税收管理的每个环节,使文化品牌入脑入心入行,以文载道铸税魂,以文化人润无声。要把关注人的发展放在核心位置,认真落实谈心制度,强化心理疏导,把握干部多个层次的需求,找准国税文化与干部需求的契合点,化解误解矛盾,增加和谐音符,激发意愿责任,使干部思想上有归属感,精神上有寄托感,增强国税文化的凝聚力。
4、坚持科技兴税,提升管理层次。一是继续加强税收基础管理。依托信息手段,坚持源头防范。强化基础数据管理,为税源管理提供翔实准确的基础信息。二是加强信息应用管理。深化预警评估系统应用。加强信息安全和运行维护管理,确保信息数据和各应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积极做好金税三期工程试点准备工作。按照省局要求,认真做好试点上线前的思想、业务、技术等准备工作,为金税三期在我市的顺利推广和应用创造良好环境。三是积极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四是全面加强各税种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税收风险;防范措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需要的资金数额巨大,现阶段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房住不炒”精神,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严防违规资金流入市场,而资金是房地产企业的命脉,而房地产建设周期和销售周期比较长,房地产行业的利润被压缩很大,因此房地产企业以后临的困难会越来越多,并且在整个项目周期内,经营活动涉及诸多环节,每个经营环节都需要大理的资金和人力,所以通过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税务成本,提升企业的资金周转率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房地产行业所具有的这些特殊性,给其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风险
税收筹划存在政策风险、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税收筹划是企业一项关键的财务活动,分事前、事中、事后筹划,成功有效的税收筹划要求财务负责人要对整个框架有个清楚的认识,要清楚整个房地产企业的工艺流程,对工程节点要有准确的把握,而国家税法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一直在变动中,税收政策变化很快,但大多数财务人员缺乏对房地产行业特点的具体认知,在对政策的认识不足,理解不透,把握不准的风险。如果分不清重点,盲目的税收筹划,可能因税务差异与税务部门产生纳税冲突,从而产生相关法律风险。税收筹划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合理预测筹划成本和筹划收益,避免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如果筹划不当,产生偷税漏税的法律风险,可能对企业的信用产生很大的影响。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各方面管理
税收筹划要从企业实际出发,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完善的财务体系。加强内部财务管理,管理层要从意识上重视税务风险,加强对内部制度的管理,要由总经理牵头成立税收筹划小组,针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有效的预防和应对措施,把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对于办税人员进行的税务培训,要进行分析和复核,以降低税收风险。提高管理人员的财税水平,相关管理人员也应具备财税知识,要有财税风险的防范意识,及时掌握和运用国家的税收法规,对公司的税收风险进行及时的回避。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要做到有制度可以约束,有制度可能参考,有效降低财务风险。在日常工作中要认真做好年度预算工作,要建立有效的成本管理和控制体系。要以财务管理为中心,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和内部风险管理,建立财产物资、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清查制度,对重要物资要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查。要提升税收筹划人员的基本素质,就要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学习,定期进行相关政策的培训,从而提升税收筹划水平,各企业要从本企业的实际出发,保证培训时间,确保培训质量,税收筹划人员更好的熟悉税收政策,更好地为企业服务。结合实际做好税收筹划工作,房地产项目从开发阶段到竣工结算再到销售阶段要经历一个较长的时间段,为了保证企业的日常运营不受影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税收筹划方式至关重要。在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会面临不同的税收问题,在一项活动展开的过程中会面临着其他的情况,因此,企业相关人员必须从本企业的实际出发,结合当前的税收政策,合理合法进行避税。
(二)采用针对性筹划方法
筹划要有一些基本方法,要针对具体税种进行筹划,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要从经济项目出发,多考虑出有多少种可能及产生的后果,避免为了筹划而筹划,下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税务筹划基本方法。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熟练运用税法的基本原理,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具体税法的角度,提出如下一些基本方法。国家每年都会根据经济情况颁布一些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如今年颁布的一系列有关税收优惠扶持政策,有些优惠政策是国家根据当前形势颁布并针对相关行业的,有一定的时效性,所以要求相关企业对这些优惠政策要进行密切关注并深刻理解,进而进行充分有效地利用,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下,有效地降低税收负担。因为国家的优惠政策经常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而变化,房地产企业要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到企业利益最大化。土地增值税为国家抑制房地产无序发展而设立的一种税,筹划不当企业交的税额会很大,有的企业已交房但不能进行清算,所以企业在设立初期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相关筹划,在建设的各个时期根据工程的付款节点修正筹划,进行准确的成本分配和分摊,要求房地产企业财务要对土地增值税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在日常工作中要准确核算,并对相关单据和票据进行妥善保管,以便在工程结束时顺利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不同融资方式下,产生的税收负担也存在差异,所以房地产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审慎全盘考虑。在融资方式的选择上,企业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方式最好,金融机构次之,自我筹资最差。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尽管取的净收益较少,但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税前抵扣,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而企业通过股票筹资,净收益相对较大,但也承担较高的税负,债务过高也会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合理的利息费用允许税前扣除,从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而权益性融资产生的筹资成本则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房地产企业在对融资方式进行取舍时,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一旦经济出现波动或管理不善,会对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好的影响。如果企业短期资金周转不顺畅,延期纳税也是一个选择,延期纳税是国家为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照顾纳税人在其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所做的规定采用延期纳税方法,但这样并不会使企业税收减少,而是利用资金时间价值节约相应资金,使企业保持顺畅的现金流。企业一方面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现有资金进行充分利用,另一方面,可以降低银行贷款等其他借款,减少支付高额利息,从而降低资金成本。所以当房地产企业资金需求较大时,延期纳税会带来可观的现金流,从而有利于企业长期健康发展。因此,当企业资金不宽裕时,应当充分合理利用这一政策。2.针对具体税种进行筹划。(1)增值税。增值税为国家对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销售项目所对应的土地价款后征收的一种税。在增值税收筹划过程中要准确计算销售收入,房地产公司为回笼资金,客户在未签订房屋销售合同之前,以各种名义向房地产公司缴纳的相关款项,房地产企业不能确认收入,也不能作为预收账款处理,应作为应欠客户的款项进行账务处理。房地产企业对企业的收入进行分解,可以把销售房子的收入分解出来,转化为装修费用,这种不降低实质收入总额的同时降低销售房子的总收入的方式,本质上就是将收入总额分拆为不同项目的收入,可以把装修费用外包给小微企业,从而降低税负。房地产企业采购支出中要提高抵扣进项的成本费用的比例,尽量地往那些能抵扣进项的成本费用的支出方面倾斜,向进项税票税率大的倾斜,做好成本项目的匹配。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必须要合规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主要是成本和收入是否真实,是否计算准确并正确归集到相对的科目中,对预计毛利率和应纳税所得额要有一个准确的计算,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和宣传费的扣除政策要清楚。对一些国家颁布的相关优惠减免税政策,企业要准确理解,并灵活运用的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在进行资金筹集的过程中,选择合适的筹资成本和筹资渠道,财务利息在符合条件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企业集团统一金融企业贷款,分摊给集团内其他企业使用的,凡是能提供从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分摊到企业的合理的利息费用可以扣除。(3)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在进行项目开发时,土地增值税是其主要缴纳的税种之一,需要加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的研究,通过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从而达到规避税收筹划风险的目的,按照相关流程进行处理,主要流程包括:界定清算条件,准确计算收入和可扣除项目利息扣除,界定清算条件,房地产企业在满足清算条件时,需要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准确计算收入,对市场供求的实际情况、利润目标、房产项目的地段进行全面考虑,需要提供可靠完整的税务资料。针对可扣除金额,房地产企业需要对其税收抵扣范围进行了解和准确计算,对相关可扣除项目进精准分类,准确核算,有效降低税收筹划风险。
三、结束语
关键词:税收筹划;战略管理体系
1税收筹划的基本步骤
第一,搜集有关信息信息是企业发展经营选择的根本,必须在完全掌握有关信息的条件上,才会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方案和策略。信息的搜集一般包含政策信息与经济信息。第二,确定筹划目的目前大多认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降低税负。另外,还包括有财务、生产运作和经济效益等多种目的。根据企业所处不同的发展阶段,税收筹划的目的也是同企业的发展相关的。所以,如何选择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十分必要的,税收筹划目的需要的不同导致筹划决策的不同,会给企业的运作活动造成不同的影响。第三,做备选方案和对比评估当税收筹划目的明确时,企业须要根据目的和信息,设计出一系列税收筹划的执行方案。通过对执行方案的研究提出备选方案,并对其进行对比分析评估,确定最优的筹划方案。第四,方案的实施在完成备选方案的对比评估和确定最优筹划方案的条件上,施行这一最优方案并将其运用到企业的日常运作过程中。
2税收筹划的战略管理体系
在自由市场和税收政策鱼龙混杂的大环境中,由于企业的经营理念体系逐渐完善,把战略管理体系融入税收筹划中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把战略管理体系融入企业税收筹划活动,其根本上是为了给企业全局、长远的发展和动态管理提供帮助,另外把企业的筹划行为限制在一个特定的框架中,保障它的执行力度,减少风险,提升筹划效益。战略管理体系同基本的税收筹划步骤对比,战略管理体系能够给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长期稳定的发展方向,使得企业有系统的筹划和明确的目标;能够把企业税收筹划的大方向转变为企业各个部门的细小目标,进而完善税收筹划总目的与不同阶段目的的相互联系;运用制定筹划战略的方法,把税收筹划活动通过管理学方法进行调控,并有效地执行和运用所抉择的筹划战略;以评估企业的筹划结果来选用有效的措施,能够让企业依据本身的运作情况、周围环境、新思维和机会,改变企业的筹划战略发展要求、目的和执行。在可行性方面,把战略管理体系融入税收筹划是十分现实和可行的,因为税收筹划是战略管理体系必不可少的内容。虽然作为战略管理体系必不可少的内容,税收筹划包含的范围比企业战略要狭窄一些,相关的主题也较比较单一,但税收筹划在很多方面都是含有企业战略的基本特征。以本质来说,税收筹划最终取决于企业的战略,企业的税收筹划须要参照企业的总体战略需求。所以,尽管战略管理体系中各步骤可能在税收筹划中产生变化,但战略管理的根本思路对税收筹划却是一直适用的。
3如何制定企业税收筹划战略管理体系
3.1企业战略分析
在此阶段,企业须要对信息资料的综合分析,给税收筹划战略管理体系的制定打下坚实基础。税收筹划的周围环境一般区分为间接环境和直接环境。税收筹划的间接环境是通过全局潜移默化的对企业的资金流动造成影响;税收筹划直接环境主要是通过某一因素在一定领域中产生的影响,进而对企业今后的税额造成直接影响。税收筹划的自身条件一般是指对企业税收筹划造成影响的自身条件,是税收筹划制定的基本根据和执行基础。另外由于企业间的基础不同,自身条件也会不同,不同企业有不同的特点。以税收筹划自身条件来说,自身条件是税收筹划重要决定因素,假如缺少必要的企业自身条件,一个优秀的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度与实行是不存在的。
3.2企业战略选择
(1)适用性方面通过这一方面来评估筹划方案与企业大环境的融洽程度。筹划方案一般是通过对企业大环境的综合分析而制度的,然而其方案是不一定合适在现实环境运用,即尽管备选方案同目前环境是相融洽的,但不一定会产生相关的环境变化。所以运用适用性标准来评估备选方案十分重要的。(2)可行性方面尽管制定筹划方案在设计上最优的,但也要想到它现实的可行性和企业及利益者的承受能力:假如制定筹划方案与企业目前的实际相差太大或严重超出了有关利益者的接受能力,此方案也是不可取的。(3)可接受性方面可接受性标准是同有关利益者的期望息息相关的。因为有关利益者一般都具有不相同的期望,他们有着自己的喜好和评估方法,所以期望的筹划方案一般都是不同的。企业所运用的筹划方案是否能够被满意的执行是与此筹划方案能满足谁的期望密不可分的。
3.3企业战略实施和效果评价
企业战略实施一般有以下几个原则:适度合理原则、灵活性原则、统一领导原则。其中适度合理原则,由于筹划方案执行过程中很有可能某些项目或条款会发生变化,但总的来说只要不妨碍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就是合理的;灵活性原则是说企业须要及时关注国家方针政策,特别是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动态变化,另外也要小心谨慎解决企业的重大事项,运用储备备用筹划方案、及时更改原方案内容等办法来适宜大环境的变化;统一领导原则是指筹划方案的执行须要通过高层领导人员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下进行。效果评估阶段由于税收筹划是战略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并且税收筹划的评估是向税收筹划提供帮助的,所以,税收筹划方案的评估须要考虑整体,从全局出发,最终服务于企业战略目标。
参考文献
[1]于洪丽.浅议如何构建企业全面税收筹划管理体系[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1(7).
关键词:延期退休;企业年金;养老保险制度;税收优惠
1引言
随着延期退休、人口老龄化和国家养老资金缺口的问题日渐显现,如何保障退休后的养老问题成为当前一个热点话题。对于企业和个人,企业年金是一个有效保障个人养老问题的有效方法。在很多发达国家,企业年金已成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缓解社会养老压力的重要举措,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引擎“。我国从1991年开始探索企业年金的发展,开始在我国部分地区试行,经过几十年发展,企业年金在我国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截止2014年12月,全国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共有72171家,覆盖2210.46万名职工,年金基金积累额达到7092.39亿。虽然也得到较快速的发展,但就其程度而言,依旧处于发展的初期。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企业年金运行中依旧存在许多问题,而缺乏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原因。从2014年开始,我国开始实行国际上流行的EET模式,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部分,施行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这一模式的采用是否会促进我国企业年金又好又快地推行,对政府、企业、个人分别会带来怎样的影响,仍有待研究。
2我国企业年金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991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这一概念第一次在我国提出。随后相继出台相关制度,尤其是颁布于2004年的两个《试行办法》,确立企业年金制度,极大地促进企业年金在我国的发展。但从整体来看,我国企业年金尚处于起步阶段,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归纳起来当前企业年金的发展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总体规模偏小,覆盖范围较为有限。作为养老保障体系三支柱之一的企业年金在欧美发达国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欧美企业激励机制中最为重要、最为普遍的制度。为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在养老保障中的作用,有些国家甚至由国家立法,如法国、瑞士和澳大利亚将企业年金纳入强制性实施的范围,规定所有企业都要为职工投保,基本达到100%的覆盖率。其他发达国家大部分采取鼓励的政策,引导企业主动构建企业年金,也达到很高的覆盖率,其中美国的覆盖率达到55%左右,英国约60%,日本高达90%以上。据人社部统计,2013年末,我国企业年金的规模为6034亿元,比上年增长25.16%,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66100家,增长78.17%,参保职工2056万人。然而,企业年金参保职工仅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6.38%。这表明虽然企业年金的规模在我国的发展速度很快,覆盖范围也逐年扩大,但是与基本养老基金相比较,规模还是偏小,与国际水平相比,也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第二,替代率过低。替代率是指劳动者刚退休时的养老金占退休前工资收入的比例,该指标的高低反映一国参保职工退休后的保障水平。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设想,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替代率为60%,企业年金的目标替代率为20%左右。到2012年底,我国企业年金的替代率仅为5%,同时期,发达国家的替代率在20~30%之间。可见,我国企业年金的替代率无论与自身的目标还是与发达国家已经取得的水平相比都处于较低的水平。第三,企业年金的发展结构不均衡。从行业分布上来看,企业年金主要在实力强大、经济效益好的行业中发展较快,如电力、电信、石化、石油等垄断性行业。从地理位置上看,沿海发达地区的企业年金发展速度明显快于西部内陆地区。截止到2012年年底,上海超过7000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而同样作为直辖市的重庆构建企业年金的只有200多家企业。同样的,2013年,北京、上海和广东分别位列企业年金职工账户数的前三位,而西部内陆地区大部分发展缓慢。第四,企业年金的税收制度不完善。企业年金相关的制度虽然在我国实施已近30年的时间,然而阻碍企业年金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障碍就是相关的税收制度不完善。许多专家认为缺乏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最主要原因。
3国内外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比较
3.1国外税收优惠政策比较
企业年金计划经营的三个阶段分别为筹集缴费、投资收益和领取给付,不同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的国情以及经济发展状况选择不同的税收优惠模式。根据三个环节是否征税的选择不同,企业年金大体分为8种税收优惠组合。在筹集缴费环节,各个国家对于扣除范围的规定又有所不同,有一些国家和地区,直接将缴费归入企业经营成本,免除所有税费,采取与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税收政策;有些则规定企业年金只需缴纳社会保障税,免征收入所得税,如瑞典、美国等。对于投资收益环节,大部分国家都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大概只有10个国家和地区对此环节征税。在领取给付环节,大多数国家都按照收入所得税计征。
3.2EET模式的税收特点分析
在这些模式中,最常见的是EET模式,这一模式的最大特点是将国家对员工个人所得的显性征税在前期隐性化,只在领取时征税,极大地调动了企业和职工个人参与的积极性。美国目前施行的企业年金制度401K计划采用的就是EET模式。(1)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分析。在一定的限度内,企业为企业年金所缴纳的费用列为经营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同时不作为职员当期应纳税收入所得;职员可以将一部分工资纳入企业年金,从而使得这部分工资免征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具有延税的效果。与此同时,政府会对可允许税前列支的缴费金额作一个规定,以平衡税收损失。由于免征缴费环节的税收,这部分的资金所得不但可以增加政府的收入,也使职工的养老收入得到增加。如果再考虑通货膨胀及职工退休时因收入减少而导致边际税率下降的因素,递延模式调动职工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具有更大的优势,而若对这一环节征税,那么这部分资金就失去了生利的可能,再加上个人账户积累时间长的特点,如果不能在投资收益率高的时候充分争取到这部分资金,那么就会损失更多资金。所以,这一环节的免征税,对于资金跨期转化和增值至关重要。(2)年金投资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分析。在投资环节,无论是企业缴费还是职员缴费,一律免征所得税。这部分投资收益和最初的缴费只需在领取时进行纳税。这样一来,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就会随着年金的积累期的增加而积累得更多,个人利益便会随之更高,这对年轻员工有很大的激励作用,即越早缴纳,获得的投资收益越多,退休后也就能获得更好的保障。(3)年金领取的个人所得税分析。领取时就所缴款项和投资收益缴税,但是对于提款时间有一定限制,59.5岁之前不得提款,提前支取的另加10%的惩罚性税款。但是如果发生死亡、永久伤残、大于年收入7.5%的医疗费用、55岁离职或下岗或提前推行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提款,70.5岁必须提款,否则处以罚款。前两个环节的税收免征,职工等过几十年退休,从自己的账户中领取资金时,又会得益于税收优惠,使之缴纳较低的税,再次降低纳税额,减轻税收负担,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获得更高的生活保障。当然这样,他们的工作热情、主动性就会自然而然得提高,给企业创造更大的利益。
3.3中国版的EET模式分析
2013年,中国版的401K计划出台———《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该文件借鉴了国际上流行的EET模式,结合国内实际,进行部分的修改。具体的政策的改变主要有:(1)缴费阶段的政策比较。在中国版401k计划出台之前,企业年金对企业缴费部分企业在工资总额的5%以内允许税前扣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的缴费,只要进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就作为即期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改变之后,对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2)投资积累阶段的政策比较。在政策实施的2014年1月1日前,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利息等同于城乡居民同期储蓄利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利息收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新的政策实施之后,对个人从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3)领取给付阶段的政策比较。在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之前,职工取得补充养老保险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新的税后优惠政策实施后,对个人实际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从缴费阶段、投资阶段还是到领取阶段的税收政策来看,中国版的401k政策吸取了国际上的EET的很多有益政策,大大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在很大程度是对企业年金的政策鼓励和支持。
4启示和政策建议
4.1实行完备的税收优惠政策
大多数国家对于企业年金的构建都不是强制性的,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是引导、鼓励,税收优惠政策必不可少。政府可以考虑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第一,在政府财政增加保证的情况下,适度提高税优比例,从而吸引更多的中小企业主动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并惠及更多的职工;第二,对于不同收入阶层的职工采取差别税率,这样有利于调动低收入者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企业年金的覆盖率。所以,为了促进企业年金在我国的健康快速发展,政府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迫在眉睫。
4.2健全企业年金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比我国和其他发达国家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发现健全的法律法规的支持与保障至关重要。例如在税收政策方面,美国的《国内税收法》和《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这两部法案都属于联邦法律,其中关于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规定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了基金管理的透明度,能有效解除大部分职工担心年金难以保值增值的顾虑,从而增强职工投保的意愿。
4.3完善投资环境
对于缴纳积累的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投资以实现保值增值是必不可少的,而我国出于安全性考虑,投资过于保守导致投资渠道狭窄,可供选择的投资工具种类太少。这与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有关,因此创建一个完善的投资环境迫在眉睫。政府可鼓励开发一些专门的投资工具,鼓励多品种的资产组合投资,以此拓宽投资渠道、效降低投资风险。
4.4加强企业年金的宣传力度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思想引导,增强其补充养老意识。同时,企业还要多开展关于年金制度相关政策的培训、讲座,让员工充分了解制度的内容、实施状况,鼓励员工就企业年金的投资渠道、组合方式等提意见,聆听员工对于企业年金实施的建议,力图使每一位员工都能参与到年金计划的建设中来,扩大企业年金的吸引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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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娣荃.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对企业的影响研究[D].湖南:湖南师范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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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袁妙彧.福利国家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研究[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12.
一、我国目前房地产税费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费制度相当复杂,涉及房地产税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维护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房产税暂行条例》。相关的税费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其中,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开发流通环节的税费主要有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而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保有环节的税费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可见,我国房地产税法的特点是以开发流通环节的征税为主,以保有环节的征税为辅。保有环节的税种配置不合理、税基过窄的特点,既不符合国际上税法改革的潮流,也不利于我国现行房地产业长远稳定的发展,而且土地出让金制度所带来的土地财政更严重地阻碍了我国财政税收现代化法治化发展的进程。 [1](p627-679)我国房地产税收法律体系涉及的10个税种大都在交易环节,即不卖不税、不租不税,一旦租售则数税并课。从2005年房地产税负的结构来看,在交易环节中,仅城市维护建设税就高达31%,加上印花税及契税中与房地产税相关的部分,其所占比例大大超过保有环节中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的22%。在重交易、轻保有的情况下,一方面,房地产交易税种多、税负重,且间接税具有转嫁性,这部分税负最终由购房者承担,直接导致房地产价格的上升;另一方面,房地产保有成本极低,不仅会导致房地产闲置,还会引发投机或出于投机目的的囤积行为,结果房地产资源向少数人手里集中,而需求者难以获得该资源。虽然在开发环节,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不到12%,但土地开发要承担巨额的土地出让金,导致房地产开发环节的税收及相关租费负担也远远超过了保有环节。[2](p23)目前在我国商品房的房价构成中,税费所占比重为50%-60%(土地出让金30%-40%),建筑成本和开发商利润占40%-50%;而国外的房地产,其建筑安装成本一般占房价的70%,税费和利润占30%。[3]而且费重于税,“我国的房地产税费构成中,税收、收费、土地出让金所占比重分别为20%、30%、50%”。[4](p344)可见,房地产业的基本要素就是土地,卖房子就是卖土地。房地产业产生的级差暴利,除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外,都被少数房地产商拿走了。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为中国财富的主要集中地。而随着房价暴涨,“没有房子的人”已被远远甩出财富形成的大门之外。 二、现行房地产税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税的出台,它需要客观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条件为基础,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房产税即使立法也难以达到目的。[5] 目前存在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经济改革尚不到位,收入分配不公有所扩大资源价格改革滞后,形成资源级差收益。资源定价制度不合理,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生态环境成本。一些资源性行业企业以低成本甚至无偿使用矿产、土地、水域等国有资源,侵占了正常经营收益以外的资源收益,形成不合理的级差收益。同时,垄断行业缺乏市场竞争机制,企业依靠垄断获取超额利润。由于多方面原因,有些领域没有引入公平竞争机制,一些垄断行业市场准入门槛过高,一些企业依靠垄断地位获得超额利润,但绝大部分并未上缴国家、回馈社会,其中有相当部分以各种形式转化为垄断企业的工资福利。一些行业市场准入门槛过高,挤压了民营经济的市场空间,固化了行业收入差距拉大的格局。[6] (二)税制结构不合理,难以加大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 1.直接税比重过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薄弱。1994年实施的税制改革,由于过于注重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忽视了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因而强化了税收组织收入的功能,弱化了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在现行税制结构下,偏重于组织收入功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间接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偏高,而体现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偏低。2009年全国间接税、直接税收入分别占全部税收的58.8%和27.7%,而作为目前调节居民收入主要税种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仅占全部税收的6.3%。这与世界发达国家以直接税为主(约占全部税收收入的70%)、间接税为辅(约占全部税收收入的30%)的税制结构及其发展趋势正好相反。 2.个人所得税分项征收,难以加大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力度。现行个人所得税采取的分类征税模式,对不同类型所得采用不同的适用税率、费用扣除标准,现行税负相差很大,劳动所得税负重于非劳动所得。由于实行分项征收,可以多次扣除费用,易使高收入者、多来源收入者分解收入、隐蔽收入,出现高收入者税负相对较轻的现象。加之税收征管存在漏洞,使得工薪阶层负担了个人所得税税额的60%以上,难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作用。 3.税制结构不健全,缺乏调节力度大的税种。在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存在调节收入分配力度较大的财产税,如房产税、遗产与赠与税等,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在我国遗产与赠与税尚未制定出台,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又太窄,我国的房产税名义上是以房屋财产为征税对象,但实际上其征收范围仅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即按经营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对于拥有多套住宅、豪华别墅的富人,只要其房产不属于经营性用房,包括非出租用房,就不用缴纳房产税,因而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由于税制结构不合理,缺乏调节力度大的税种,难以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三)财产税法体系不健全,遗产与赠与税尚未开征财产税作为一个税系,包括一系列税种。同一税系里的税种,除在功能、地位、性质等方面有着共同之外,又因具体课税对象、课征范围等不同存在着差异。财产税究竟应当包括哪些税种,国内外相关文献并未达成共识。我国学界有如下观点:财产税仅包括房地产税和契税;#p#分页标题#e# [7](p3)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契税、车船税以及遗产税和赠与税;[8](p255)财产税包括房产税、资源税、土地税、契税、车船税以及遗产税;[9](p270)财产税包括房地产税、车船税、资源税等静态财产税和遗产税、契税等动态财产税。 [10](p364)我认为,财产税是对“财产”本身征税,而不是对“财产”的获取或收入征税。对财产所有者来说,真正拥有这笔财产只有在财产的保有阶段,而不是财产转入或转出环节,即产权变更阶段。因此,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应是在财产保有环节对所有者征税。我国目前与财产相关的税种很多,但保有环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却形同虚设,难以对存量财产,特别是对不劳而获、投机钻营取得的“血色”、“金色”、“灰色”收入进行征税。另外,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导致其“劫富济贫”的调节功能缺位。 (四)财产税计税依据不合理,财产评估制度不健全由于土地、房屋等财产的市场价值反映了财产作为经济资源的真实价值,它不仅包括土地的级差收益,而且包括土地、房屋的时间价值。因此,各国普遍以财产的市场价值作为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但我国目前的财产税却是以土地的面积和房产的原值或租金作为计税依据,不能合理地反映土地的级差收益和土地、房产的时间价值。同时,为调节土地的级差收益,采用不同城市、不同地段设置不同税率的方法,结果造成税率档次设置不合理,随意性大,操作起来缺乏客观标准,从而难以很好地发挥财产税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作用。 三、完善我国房地产税立法的设想经验表明,通过财税手段调节楼市价格并非房地产税立法就可以达到目的的,还要辅之以金融政策、社会保障法律政策及其他一系列相关法律才能完成。 (一)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完善财政法律法规现阶段合理调节财政分配,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重点应当是: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加强宏观调控职能,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矛盾,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和谐社会建设。 [11]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国民收入法》。《收入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第一,有关组织国民收入的基本原则,比如组织税收收入和非税收收入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和基本比例关系。第二,有关国民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比如各级政府财政支出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和基本比例关系。第三,有关确认各种分配比例关系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和基本程序,包括积累与消费分配比例、中央与地方分配比例、地区间城乡间阶层间分配比例、按劳按资按能间分配比例、经济增长与工资增长以及社保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分配比例等等。第四,有关监督政府和部门执法评价机制及违法违规的责任及追责程序。比如改变地方政府考核内容与办法,增加收支的透明度,实行一票否决和追究连带领导与用人责任制,定期公布官员尤其是一把手财产家庭成员收支等事项,使监督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2.制定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关系法和财政转移支付法,理顺政府间的分配关系,促进财政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首先要及时制定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关系法,理顺和规范财政分配关系。应当重新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尤其是需要确立各级政府预算内独立的收入来源和支出责任,要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加大对基层、贫困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财力支持。其次要抓紧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促进财政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了避免体制分配的负面影响,适时调整体制分配政策,改变体制分配一体化问题,在体制上对县乡经济和欠发达地区经济给予体制优惠,放宽上划比例,适当扩大地方留成比例,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3.制定公共财政法和财政支出管理法。第一,及时制定公共财政法。具体内容包括: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确定公共财政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坚持五个“统筹”发展,理顺财政分配关系,调整财政收支结构,促进财政职能转变,加强公共服务功能,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特别要加大财政对科学、技术、教育和国民薄弱部门的公共投入,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转变发展方式创造良好的条件,促进经济全面可持续协调发展。第二,抓紧制定财政支出管理法。明确财政支出管理体制,划分财政支出管理权限,规范财政支出的方向范围、原则要求、方式方法和监督管理,综合运用财政支出、税收、国债、财政补贴、转移支付等财税政策工具,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严格支出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三,及时制定财政监督法。要明确财政监督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规范财政监督的实施主体、主要内容和运行程序,加强财政监督管理,严格依法理财,强化财经法纪,整顿财经秩序,堵塞收入流失,严厉打击非法暴富活动,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从源头上遏制违法乱纪活动,为促进财经秩序的根本好转和经济持续协调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第四,修改和完善预算法律制度。全面修改预算法,制定部门预算法和财政监督法,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第五,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和财政补贴法,规范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完善财政补贴制度,既是改革财政分配制度,合理调节财政分配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是实现公共服务支出均等化,促进各地区、各部门全面协调发展的主要手段。 (二)加快税收法制建设,合理调节税收分配 第一,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当前运用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差距,重点应当是减轻或者免除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加大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对中等收入人群实行低税率政策。[13](p59)另外,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同属于劳务所得,在税收上应同等对待。可以适当增大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程度,尤其是增大高收入者的税负,使高收入者作出更多贡献。同时,建立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结合的税制模式。所谓综合和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是指对不同所得按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征税后,然后汇总纳入全年各种所得额,如达到一定程度,再以累进税率征税的一种所得税课征制度。该模式与综合税制和分类税制相比较,坚持按支付能力课税,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把源泉课征和申报缴纳两种征管方式上有机结合起来,能最大限度的控制税源;也符合宽税基,减税制的指导思想,是国际税制改革的方向。#p#分页标题#e# [14]第二,加快房地产保有阶段的税收立法,制定物业税法。物业税是一个地方公共财政账户,该账户的“加”来自于纳税人财产“减”;该账户的“减”主要表现为地方公共福利的“加”。通过一“减”一“加”,物业税在实现地方财政收入目标的同时,自然兼顾起调节贫富差距的目标。由于经济发展,不动产价值增加,物业税会随着不动产价值的增加而增加。在平衡由这种原因而导致的贫富差距上,物业税优于所得税。物业税开征后,可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统一其中,更好地发挥公平财富分配和优化土地资源的功能。 第三,完善个人财产税体系,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我国收入分配的税收调控体系中,财产税是重要的辅助税种。要通过完善财产税体系,更好地发挥财产税对个人财产和收入分配的调控作用。首先,要完善房产税制。逐步扩大房产税的税基,全面征收房产税,将城镇居民自有住房、农村的非住宅和非农业用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在以财产价值为税基的情况下,把目前按照房产的原值征税改为以房地产的现值或市场评估值为税基;合并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对内外资企业统一课征;适当提高房产税的负担水平,增强房产税的调控功能,可在全国范围内规定统一的比例税率(或三个档次的累进税率)。 税率的设置要体现针对性,对高档别墅征税,可实行五级左右累进税率,对居民住房征税时,可设置一定的起征点,切实保障低收入者的利益。其次,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完善财产税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健全收入分配税收调控体系的重要举措。应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特点,尽快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三)建立税费统一的法律制度 有关税费统一的法律制度设计问题主要是土地出让金的取缔,交易、流通环节与保有环节和各种税的整合以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如何分配房地产税各税种的征收权问题。对此,可以借鉴韩国对房地产税费大力整合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提供一个房地产税整合的框架。在推进土地政策与增加地方政府财政的立法目的的房地产税的改革中,应当考虑取缔土地出让金,可以将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房产税合并入物业税体系,继续保留契税、印花税,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一起并入房地产交易增值税体系,并在适时开征房地产空置税,以抑制房地产业的投机行为,这样的整合既有利于整合税制,又便于征管,而且也不会增加普通住房人的负担。 这样来完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对于房地产税的财权的分配法律制度,主要是考虑到现行的法律政策不能有效地调控房价,地方政府不能有效提供保障房及相应的公共物品及公共服务。只有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和财力相匹配,才能抑制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的继续实行,推动房地产税法的有效改革。建议立法上考虑由地方政府征收物业税、物业空置税、契税和印花税,而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征收房地产交易增值税。 (四)完善有关房地产投资的法律制度。房地产税法改革不是一时之事,而是长期的法律制度的完善,目的是保障房地产产业的正常健康良性的发展。从长远看来,过去投机于房地产市场的资本在经历房地产税法改革后会有大量的剩余,这部分资本的闲置将不利于我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这时,立法上就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在房地产税法改革的同时,完善相关的投资法律制度,如房地产用于投资实体经济,则可以适当减税等,以保证这些从房地产市场上撤下的资本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五)完善房地产登记评估法律制度以及信息管理法律制度。其一,房地产登记制度不仅是确认纳税人的依据,也是对课税对象进行评估和确定税基的前提。登记资料可以显示出一定时期房地产在不同地点和收入群体之间的分布情况,也可以作为制定调控政策的基础资料。因此,在物业税开征之前,要完善现行房地产登记制度。其二,建立房地产评估体系是开征房地产税持有税及流通交易税的关键环节,权威的评估不仅仅来自于评估部门对房地产本身的科学合理的市场价的评估,还需要对所有者的购房资金的合法来源以及正当使用进行评价,只有这样才能遏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性,鼓励真正的投资。因此,在房地产评估上还得用法律赋予相关部门查明购房资金来源的权力。其三,发挥计算机和互联网的优势,提高信息在税收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的共享水平,并能及时更新。 针对目前国内房价不断上涨的形势,许多人认为应当通过征收房地产税来抑制不断上涨的房价,以保障中低收入人群能够买得起房,能够保障这一部分人的居住权。多数人认为政府对居民住房征税的目的是要压低房价,我认为这不是房地产税立法的长远目标,房地产税立法的目的应该是把中央政府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和宏观调控结合起来,保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