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备案合同范例

施工备案合同

施工备案合同范文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实现工程项目管理目标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施工合同是否合法签定,能否依法履行,直接影响工程项目工期、质量及效益的发挥,更关系到整个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是维护承发包双方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运行秩序的准绳;通过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的阐述,笔者针对所接触的博罗县造价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工作,合同备案过程中发现的不规范合同行为,分析其产生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倡导建设单位各方及相关管理部门提高对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视,健全管理体制,完善管理手段,规范合同管理,保障建筑市场和谐有序发展。

关键词:

施工合同;备案;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体现承发包双方管理目标和经济利益关系的契约,是施工方进行项目施工,建设方支付工程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透支控制的法律文书。合同依法履行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工期、质量和投资效益的有效发挥。它既是承发包双方实施项目施工过程管理的依据,同时也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程施工监管的重要依据。

1实施施工合同备案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发展不够完善,执法中还存在一些漏洞。为了防止不法企业存在违法、欺诈等不良行为,同时保障当事人的权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实施合同备案制度,以此来打击上述不良行为。在出台的法律中也明确指出,一旦施工双方出现纠纷,按照合同备案的内容执行判决。从这方面看出,在加强行政管理监督力度、保证工程质量、避免经济损失等,建立健全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很有必要。实施施工合同备案制度的意义在于三点。第一,现实情况的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发展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正在向法治社会迈进,针对实际操作中的漏洞会逐渐解决,从而使整个建筑施工行业回归正规化、合法化、科学化。第二,有利于整顿和规范市场,保障当事人权益。市场发展不成熟,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这都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为了切实保障各方权益,规范市场,合同备案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第三,便于行政管理部门了解市场情况。2015年度,在博罗县完成的建筑施工合同备案共计43宗,建筑面积约104.71万余平方米,工程造价约15.59亿元。通过备案可以了解到博罗县内客观准确的市场信息,包括施工周期、材料价格、工程造价的等,从而反推出是否存在违约或拖欠工资等问题,为县政府制定宏观经济计划提供参考依据。

2实施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存在的问题

2.1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第一,不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承担责任,违背相关规定不办理备案手续。第二,逃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三,不采用国家标准统一的合同格式而且自定条款甚至所谓的“黑条款”约束签约方。这些问题很突出,也是亟待出来的。

2.2相关制度不健全

现行阶段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整体上管理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一方面,市场上建筑施工行业发展比较快,施工质量要求更加严格苛刻,而需要管理监督的主管部门出来的规范制度明显跟不上市场的变化,这就成为市场不稳定的客观因素,不利规范整顿市场。另一方面,合同备案相关法律的调整和制定过于滞后,与现实的情况不配套,因此实际操作当中难免出现问题。

2.3管理人员素养有待提高

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工作人员作风存在问题,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通过调查发现,不少企业的合同存在字迹不清晰、语言表达不明确、条款不完备等问题,这为执法监督保障权益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建立规范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职工素养也是合同管理工作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

3提高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应用效果的方法和措施

3.1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对备案制度的认识

企业方面在企业内部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同时全面制定修改合同示范文本,特别是对于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在示范文本中进行详细的分析阐述,明确问题的根结所在。细化和明确签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等。除此之外,企业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都需要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的法律法规培训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对备案制度的重要性的认识。

3.2加强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

充分发挥政府建设行政主管能力,积极引导、服务于社会。首先,加强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扩大监督的范围,增强监督的力度。规范合同备案管理,抓好合同鉴定,健全合同管理的约束机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经济合同,对经济秩序影响很大,这就要求我们主管部门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5号),对于不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合同备案工作的建设单位,强制责令他们改正,并进行合同备案。要求格式规范、字迹清晰、表意明白,使合同具有合法性、可行性、严密性,对一些背离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条款要予以更正,并对改正的提出合理的建议。其次,加大宣传力度。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充分认识到施工合同备案的重要性和意义。从而引导、提高他们遵纪守法、保护自身权益的自觉性。2015年度博罗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5号)对施工合同备案,共完成43宗,合同备案率达到施工许可证发放的100%,通过监管,提高了对施工合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3.3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

加强合同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培训。由于目前市场环境复杂,在一些方面存在缺陷,需要专业素质高、应变能力强,业务熟练的人员开展工作,所以加强这方面的引导,有利于合同备案制度的有序进行。其次,通过学习培训,加强了合同管理人员的同一性和可监督性,在后续的监督考核中,能够做到公平合理。而且加深了他们对合同备案制度的认识,从而深入贯彻落实备案工作的推进。

总之,经过建造施工单位、行政执法部门和市场调节等多方面因素的通力合作,在近来几年合同备案制度的实施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这不仅减少了企业单位之间的纠纷而且挽回了不少的损失,增强了合同的信誉度和明确了法律法规的正确性。相信未来的市场在法律的引导下,建造单位的自觉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市场会更变的加规范化、合理化。而且相关法律法规能够深入人心,做到执法必严,有法必依。增加自身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自觉维护努力建设公平公正的市场。

作者:卢明 单位:广东博罗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参考文献

施工备案合同范文2

1.1加强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为施工管理提供保障提高法制观念,树立合同法律效力意识,特别是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依托现有的造价员队伍参与管理。

1.2做好事前合同的规范化工作,严格施工合同订立行为审查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效力是合同依法成立所具有的约束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五种合同无效情形是签订合同时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是合同当事人受法律保护,权利得以实现的根本。审查合同中的条款。主要包括合同中的建设时间、竣工时间、工程量大小的范围、工程的质量、工程的造价、技术资料交付的期限、材料和设备供应的一些情况、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制定并推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前施工合同纠纷的问题,充分研究法律、行政法规的各项规定,制定并推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实施过程中注重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以及弱势地位当事人合法权益。各项合同管理的要求以合同条款的形式予以固化,以规范合同表述形式,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善、有缺陷、有漏洞、义务不清、违约责任不明、意思表达不准确等各种不好情况而产生的施工合同纠纷事件的发生。

1.3强化施工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加强过程控制工作完善履约信息报送制度。此制度可全面了解备案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对于存在施工合同纠纷隐患的工程,可及时督促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将施工合同纠纷化解在施工阶段。强网上公示制度。为有效遏制支解发包、拖欠工程款和劳动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可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将备案的工程项目合同价等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接收社会媒体和人民群众进行监督管理,以提高承发包双方透明度,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从而可以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开展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多种形式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包括:合同变更、项目经理变更的备案情况;履 行合同主体是否与订立合同的主体一致;工程价款的变更、确认及支付情况;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加履行及职务变更;合同履行数据报送情况等。

1.4加强合同中约定检查的情况评价和评估制度,做好事后查处工作开展施工合同履约情况评价。内容包括:合同签订情况评价、合同执行情况评价、合同管理工作评价,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告,并直接作为评选市级文明示范工地或优质工程建设项目的必要条件之一,逐渐推进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同时对没有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的应给予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处罚。建立合同单方造价评估制度。充分利用造价信息指标系统中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方造价指标,对备案合同项目的单方造价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工程质量与工程造价管理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为工程建设各方对项目进行重点监控提供依据。

1.5规范工程价款结算行为,强化竣工结算备案审查制度竣工结算备案管理是合同管理最关键环节,竣工结算文件是全过程合同管理情况的最终体现。它直接反映出结算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按合同约定执行形成闭合管理系统,可以有效遏制“阴阳合同”、高估冒及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现象的发生,维护了建设各方主体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2、结语

施工备案合同范文3

1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的现状

由于我国建筑行业发展的限制,使我国在建筑施工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使某些合同条款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部分企业不重视法律的意义,在发生合同纠纷后,企业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解决这些问题,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例如一些企业对合同管理不够重视,对合同内容和条文不能够认真的研究,在发生争执的时候才开始重视合同内容。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阴阳合同的现象也比较常见,这进一步造成了合同管理的困难。对合同中的索赔部分没有按照合同管理要求来签订,以致在发生纠纷的时候,不能利用赔偿策略来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造成企业资金的浪费。同时部分企业对合同管理意识不够,没有严格按照我国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认真签订和执行合同。部分企业不重视合同管理,常常在付款的时候才补签合同,这样在发生纠纷的时候,不能够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使工程项目在实施上存在隐患。部分企业对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不够高,不重视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培养,高素质的合同管理人才成为了影响企业发展和进步的障碍。

2建筑施工合同管理措施分析

由于建筑施工合同具有一系列比较独特的特点,所以施工合同的内容复杂而且内容比较多,给合同的管理和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建筑施工合同管理是对建筑施工项目工程中所涉及到的合同签订、履行、变更、以及索赔等内容进行全面的管理。合同管理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某个单项合同的管理,也就是从合同订立到履行结束所进行的管理。二是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从项目合同的总目标对施工合同进行控制。要提高企业合同管理的质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2.1首先应当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当选择符合合同管理岗位而且素质和条件都比较优秀的人才。在平时的工作中应当加强相关的职业培训,加强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对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当明确其责任,对于具有贡献的业务人员要给予适当的奖励,提高其工作上的积极性。

2.2完善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的管理机构

应当在公司内部建立从上到下的健全机制,在企业管理中各个部门都应当服务于企业合同管理。对于投资企业来说,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投资的效益,应当对合同的草拟、签订、责任划分、合同跟踪等环节建立健全的可操作的制度。完善企业内部关于施工合同的相关管理制度,不仅要紧密的结合我国的合同法和建筑行业的相关法律,还应当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可以执行操作的合同管理制度。

2.3不断的完善合同的内容

要大力的借鉴一些比较优秀的合同文本,保护好企业的合法利益,防止合同管理人员因为对一些专业词汇理解不到位而产生漏洞。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问题应当具有相应的条文作为双方协调的依据。我国建设部门和工商部门所推荐的建筑施工合同文本,是根据国际建筑施工合同同时又结合我国施工企业的经验而编写的,具有非常强的实践性,其合同文本比较严谨,所表达的意思比较准确,得到了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青睐。比较标准的合同文本有利于合同双方履行,有利于防止合同管理人员因为个人能力都产生的漏洞,同时也能够明确各自的责任,在发生纠纷的时候便于解决纠纷。如果不能够使用示范的合同文本,也应当在合同管理中认真的和示范文本进行对比,防止合同签订中出现错漏和歧义。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还可以到专门的管理部门如工商管理部门以及法律专家对合同管理进行指导,防止出现无效合同和诈骗的情况发生,尽力提高合同的执行率和履行率。

2.4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

在工程中标之后,施工单位应当和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建筑施工合同经过前期的招标等准备工作后,就进入到了履行阶段。合同履行是按照合同的要求来完成施工的任务,如果在履行阶段不能够很好的进行管理,也容易造成经济损失。对于建筑施工合同来说,由于其履行阶段比较长,所以应当做好长期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履行阶段应当促使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同时及时的跟踪合同的执行情况,要掌握和收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信息和资料,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对于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合同变更,要努力的分析其原因,按照目标管理的要求,对不需要进行变更的地方要坚决拒绝,防止出现资金投资的浪费。在合同的履行应当建立严格的验收制度,保证建筑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3结束语

建筑施工合同作为市场中的两个经济主体确定各自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合同双方应当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要求,从合同的文本到其中细节方面进行认真仔细审查,切实保护好双方的权利。对于企业来说,应当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防止出现纠纷无法可依的情况,努力保护好企业的合法经济权益。在发生纠纷的时候,能够按照合同的要求积极进行索赔,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作者:陶金花 杨凡 单位: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篇

1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的漏洞

1.1合同内容不公平,导致责任主体境遇尴尬

建设单位掌握着资金,在建筑工程领域占据着相当牢固的地位。因此,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经常压制施工单位,使施工单位有苦难言,签订了对自己不利的合同,接受了很多不公平的合同条款。一旦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施工单位往往成为责任主体。施工单位在与建设单位进行交涉或诉讼过程中,由于合同条款已经接受,致使施工单位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境地。

1.2招投标环节问题较多,影响合同客观真实性

招投标环节是容易滋生违法违纪犯罪行为的环节。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串标现象,使不具备资质的主体进入建筑工程项目,这样,工程质量就会大打折扣。相反,这些不良现象往往因为合同的存在而具备了表面上合法的依据。最终,合同真实性备受争议和质疑。

1.3合同语言不规范,影响建筑工程纠纷的解决

目前,很多建筑工程合同在语言上不严格,马马虎虎,势必为建筑工程项目的落实埋下障碍。比如,很多合同中出现“某某天”的字眼来表述工期,这就容易让人产生歧义,是指“工作日”,还是指“阳历日”,这都是非常有必要加以注意的问题。因为,一旦产生歧义,建筑工程的工期就会计算不准确,一旦发生纠纷,互相推诿,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

1.4员工职业道德滑坡,为合同管理埋下隐患

目前,很多企业单位愿意让这些非专业人员在合同管理的相关岗位上工作。如此,合同签订、管理、确认、履行等环节往往出现弊端,导致不该出现的问题出现,为合同管理埋下隐患。比如,由于某些原因工程会出现变更,工程变更也应当通过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而有些员工并未严格履行通知程序,造成质量、工期等方面的不稳定。

2弥补合同管理漏洞的有效策略

合同管理确实存在一些漏洞,如果不及时弥补漏洞,将会给合同管理带来无法想象的不良后果。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采取得力策略。

2.1强化合同管理观念,树立主体合同意识

建筑工程的设计、变更、施工、竣工、验收等诸多环节都对工程项目的落成发挥着作用,影响着工程的进度与质量。因此,建筑工程的参与各方应当牢固树立合同管理观念,重视合同管理,按照正常的流程签订建筑工程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合同。这样,时间一长,各方养成良好的习惯,必然使合同管理落到实处,各方的合同管理意识必定得以树立。

2.2树立诚实信用理念,实现合同内容公平化

建设单位及时掌握着资金,也需要施工单位的大力协助才能完成建筑工程项目目标。因此,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要时刻坚持诚信原则,不能产生压制施工单位的不良心理。这就要求,建设单位在合同内容上,与施工单位实现良性沟通,不得将诸多不公平条款强加给施工单位。否则,产生经济纠纷,不仅对施工单位造成损失,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工程进度,影响建设单位的预期目标。总之,坚持诚信,合同内容公平,才能为各方利益寻求到平衡点。

2.3严把招投标关口,确保合同客观真实性

建筑工程是一件庞大商品,必然蕴藏着较为丰厚的利益。因此,在招投标过程中,各方要严于律己,最大限度的避免违法乱纪甚至犯罪行为的出现。这样,能够有效遏制串标行为,保证施工方的资格资质,保证建设单位的利益不致受损。招投标关口把握严格,必然为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提供了可靠保障。

2.4加强合同语言规范化管理,提升合同的约束力

建筑工程合同受我国合同法保护。因此,合同在语言上非常严谨,需要运用法律专业术语,这样,才能保证合同的规范性。合同语言规范性得以保证,合同的约束力才能形成。一旦日后发生经济纠纷,就可以依据客观真实的合同来作为证据,还原事件的真相,使建筑工程项目不致停滞,不会受到纠纷的影响而耽误质量、效率、工期等问题。

2.5大力提升员工职业操守,避免不必要弊端的出现

如前所述,建筑工程合同需要由合同法加以调整。因此,各方的员工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并熟悉相关法律知识、经济管理知识,并能在合同管理阶段熟练运用这些法律知识、经济管理知识。这样,合同管理才能实现稳定状态。例如,在合同签订之前,员工应当事先温习相关知识,确保合同签订环节万无一失;合同签订后,应当将合同作为重要档案进行有效管理;并将合同履行情况随时形成书面材料,确保合同得到圆满全面履行。

3结语

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已经成为提升参与各方工作水平与发展能力的重要衡量仪器。各方必须落实好合同管理的相关理念,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为自身的发展做出战略调整,为建筑工程行业发挥推动作用,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更多的动力。

作者:贺心富 单位:广西恒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篇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积极开拓市场,做好工程项目的投标工作

目前,我国已经从计划经济体制转为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企业获得施工任务也从靠政府计划安排变成了通过招投标去获得取。市场竞争的机制的逐步完善,必将引来企业竞争的加剧,要想生存和发展就必须立足市场,通过投标来获取施工任务。1.组建强有力的投标团队。聘请业务精练、具有招投标实战经验、了解建筑市场的人员组成投标团队,对于大型复杂的项目还应成立攻关队伍。2.熟悉招标文件并编制切合工程实际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不仅要完全符合所投项目的施工要求,而且还要在节省费用、缩短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体现出企业的特色和优势。3.合理报价。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企业实际和工程特点,合理地、实事求是地确定报价。

(二)推行项目经理管理模式

以项目经理部为单位,科学合理的明确责、权、利,充分调动项目经理的积极性,全面推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二、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体系不完善。《合同法》、《建筑法》、《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一些条款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

(二)主体地位不对等。发包人利用买方市场的优势地位,制定苛刻的合同条款,迫使承包人不得不接受。

(三)合同意识淡薄,内容不严谨。不少承、发包主体缺乏必要的合同意识,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严谨的合同,抱着有事好商量的错误态度草率行事,对应明确的事项不做约定,为以后产生纠纷打下了伏笔。

(四)缺乏高素质合同管理人员。部分企业不重视对合同管理人员培养,高素质合同管理人才紧缺成为企业发展的一个瓶颈。

(五)忽视合同的严肃性。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承发包双方都存在着认为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了,忽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法律后果和严肃性,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单方面从以自身利益出发,违背契约精神。

三、建筑施工企业如何签订合同和加强合同管理

工程中标后,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将签订工程合同,合同签订时双方应处于平等的地位,严重有失公平的合同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应高度重视合同的严肃性。因此在签约阶段,施工企业应据理力争保证合同公平合理,做到条款周密、详实。要在合同中明确其享有工程预付款、按期收回工程款、逾期利息,以及遇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或业主要求赶工时增加造价和索赔、业主违约时停止履行合同等权益。同时应依据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

(一)合理规避、转移风险

一般来说,施工过程都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都会不可避免的遇到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变动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况,必将引起合同变更。出现了合同变更事由,施工企业要及时与监理、甲方进行变更确认,以便获得相应补偿和赔偿。同时,还应通过参加工程保险等社会保险方式把一部分风险合理转嫁出去。再则,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材料价差调整方式和依据、付款方式、合同纠纷的调解方式等都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二)重视合同备案工作

合同备案是施工企业维护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和依据,施工企业要主动配合建设单位到当地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签订的补充协议也应备案,不得签订“阴阳合同”规避备案。

四、结语

施工备案合同范文4

合同是保护当事人双方正当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对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备性进行审计,做好合同管理审计工作,促进合同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本文结合笔者工作实践经验,对烟草商业企业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审计的要点做一些研究探索。

【关键词】

烟草商业企业;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审计

一、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审计简介

1.开展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审计的意义。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烟草商业企业的管理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开展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审计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指导作用,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有序进行,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企业利益。企业需要高度重视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才能使合同管理更好地为企业提供保障,促进企业经济发展。

2.工程合同管理审计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工作实践,在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审计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合同签订阶段和履行阶段。在合同签订阶段,主要存在合同签订要素不完整、合同文字用语不够准确严谨、合同条款不够规范全面、存在合同漏洞等问题,容易引起歧义和纠纷,最终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在合同履行阶段,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当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变更时未及时变更导致经济损失;二是未按要求发出书面信函致使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三是应当行使的权力未有效行使,比如对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的追责;四是对书面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资料不够重视造成不良后果。

二、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审计的要点

1.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商务谈判阶段的审计。审计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商务谈判阶段的审计需关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谈判前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有没有具体的谈判方案和要求。二是参加商务谈判人员的构成是否具有代表性,技术、经济、质量、安全以及监理、咨询部门各方面的人员是否到位。三是有关专业部门和人员在进行商务谈判时,商谈的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法、公允,与合同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具体条款在合同中有无体现。对有争议条款的讨论是否充份明确,合同各要素的谈判是否全面,是否有未达成一致的意见。四是商务谈判是否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商务谈判过程是否做好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案。五是合同审批流程,抽检各审核环节合同审核情况,审计相关合同管理人员的签字是否齐备。

2.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通用部分的审计。对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通用部分的审计主要需关注以下七点:一是合同文件是否齐全,合同签署过程中的流程是否符合烟草行业和建设单位的相关规定。二是合同各方的主体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各种签章是否齐全,名称是否一致。三是通过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招标监管的项目是否进行合同备案,备案合同与实际执行中的合同是否完全一致。四是合同额与中标金额、合同工期与中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承诺工期是否存在差异。五是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六是合同中的计价形式、洽商变更、清单错漏项及风险约定是否清晰,合同条款中合同款支付的方式和支付进度及合同履约等约定是否符合行业和建设单位的相关规定。七是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表述条款是否清晰严谨。

3.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审计。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审计主要需要关注以下七个方面:一是施工合同是否就承包范围、结算方式、价差的调整、措施费及风险费、甲供材料和设备的价格、采保费、总分包之间的配合与责任、工程索赔以及工程变更部分价款调整等内容予以明确。二是施工合同是否明确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费计价原则;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三是施工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施工单位结算申报金额与审定结果对比当审减金额超过10%或地方规定最低比例时,超过部分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四是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否符合行业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五是施工合同中是否明确履约保证金规定的比例、提供的方式、退还的时间及履约的责任和义务。六是施工合同中是否有变更洽商的计价原则和审批权限等条款,是否有调价的原则及依据。七是施工合同中廉政建设协议、专用账户共管协议、安全文明施工协议、文件整理移交及档案管理协议、工程质量保修书、预付款银行保函等合同附件的合法合规、合理及可操作性。

4.勘察、设计及其他咨询类合同审计。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勘察、设计和其他咨询类合同是合同管理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审计时需要注意:一是委托人对勘察设计完成时间的要求、委托人对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工作质量的要求等是否满足项目实际要求。二是设计合同中关于设计单位对于项目建设整个过程中技术的配合与支持是否到位,审计合同对于其酬金的支付是否与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深度匹配,权责约定是否明确。三是其它技术咨询类合同委托人对受托人工作内容范围的要求、工作质量及提交工作成果时间的要求是否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整体进度的要求,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约定是否明确等。

作者:许名卉 单位:湖南省邵阳市烟草公司

参考文献

施工备案合同范文5

近年来,在我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努力下,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步,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但从近期清欠上访、投诉情况看,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的治理,某些时段、某些地区拖欠问题还比较严重,造成群访、越级上访等现象,不但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也损害了务工人员的切身利益。为加强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工作长效机制建设,从源头防止拖欠问题的发生,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持社会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防止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强化建设资金审查,加强市场准入源头的规范

(一)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审核把关。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审查,在审批施工许可时,要核实工程项目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资金落实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到位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建设单位,要从严审查。对建设单位提供虚假资金证明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已经批准的项目,已经开工的要责令停工整改,并不再审批其申请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完善加强建设工程带资承包管理。对建设工程项目要求施工单位垫资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垫资数额、计息方式和偿还期限。带资承包的施工企业,不得再要求分包单位带资施工。对违规带资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其承接资格。

(三)严格禁止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新上建设项目。对已竣工或在建工程仍然存在拖欠工程款而又申请新上建设项目的单位,建设系统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实施联动制约。在原项目拖欠款未彻底偿清以前,不得办理其新建项目的施工许可等手续。各级清欠机构要将发生拖欠而未彻底偿清的单位名单及时抄告有关部门,并通过当地媒体予以公示。

二、严格建设过程监管,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工程款拨付情况监控

(一)规范建设项目发包承包管理。加强工程承发包合同管理。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预付工程款和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数额、时限、支付方式以及工程变更价款调整方式等内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建筑业企业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资质出借、以包代管等行为。实行分包的项目,总承包企业必须使用自有或直接招用的劳务人员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作业,只能将工程主体结构以外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分包企业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内容或劳务作业项目再分包给任何单位或包工头。总承包、分包企业必须与所招用的全部务工人员逐个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由分包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经总承包企业核验留存。总承包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对分包企业和分包工程的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现场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全部由总承包企业派出,并切实履行相应管理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总承包企业不得变更原投标文件承诺的现场管理人员。

(二)加强工程款支付监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予以制约。建设单位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进度款。对因工程进度款拨付不到位或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而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严格房屋预售和产权登记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批准实行预售的,开发企业必须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预售资金必须全额进入专用账户并优先支付工程款。各银行和房屋预售审批部门对预售资金流向及使用情况负有监管责任。房屋确权登记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必须核验由开发企业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共同签署的工程款结算完结报告,否则一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三、严格工程结算和竣工备案管理,将工程结算纳入竣工验收备案审查

(一)进一步严格工程竣工结算时限。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查。单项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从接到承包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最长60天内必须完成审查。发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提出书面意见的,则视同认可。对工程质量等存在异议的,应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技术鉴定,不得以此为由拖延办理竣工结算。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工程结算审核为由,拒绝或拖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否则视为故意拖欠工程款。

(二)进一步严格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施工企业人员工资结清证明,凡是未提供人员工资结清证明的,一律不予备案,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对不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单位,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将依《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暂停其新上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审批。

(三)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质量保证金预留及返还的比例、期限和方式,并在承包合同中与施工企业约定。双方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到期后,建设单位应将质量保证金扣除因施工企业责任造成缺陷的鉴定及维修费用后全部返还施工企业。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单方面扣押应按合同约定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按索赔程序办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逐步取消预留保证金的做法,解决因质量纠纷导致的变相拖欠问题。

四、加强建筑业企业用工管理,完善工资支付监督监控

(一)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建筑业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建立工资支付内部监控制度。企业必须制定专门的务工人员工资管理规定,加强对各分公司、项目部的日常检查,负责协调处理劳资纠纷,确保制度得到落实。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建筑业企业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情况纳入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p#分页标题#e#

(二)加强落实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要按照工程合同造价的2%缴纳工资保证金,按要求存入工程所在地财政专户,专款用于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拖欠务工人员工资问题。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时,剩余的工资保证金全部退还建设单位用于支付工程款。外地进建筑业企业要在本市指定银行专用账户存入规定数额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由储蓄银行出具缴纳证明。缴纳证明作为外地进建筑业企业进备案申请条件之一。按照政办发文件规定,外地进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标准为: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150万元,总承包二、三级企业100万元;专业承包一级企业100万元,专业承包二、三级企业50万元;具有七项以上(含七项)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20万元,七项以下的10万元。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投诉上访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下一年度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比上一年增加一倍;凡因支付农民工工资需支取保证金的,缺额必须在一个月内补足至规定数额。

(三)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用工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使用务工人员,必须依法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健全完善员工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等各项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积极实行信息化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完善适合建筑业企业用工特点的劳动合同范本,合同中须明确务工人员工作种类、工作量、工资的结算及支付方式,明确工资支付期限,明确纠纷解决方式和途径,并推广使用。

(四)总承包企业全面负责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务工人员的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用工企业对所使用务工人员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负责对所使用的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确保务工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凡是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首先由总承包企业垫付,其中已经拨付给分包企业的款项,由总包企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或自行追回。

(五)严格务工人员工资发放管理。

一是严格工资发放时效。提倡实行务工人员工资“日清月结”制度,提倡实行按月发放。建筑业企业须按月结清每个务工人员当月完成的工作量,须按照与务工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工资结算时限和工资支付方式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

二是施行务工人员工资发放“二卡一表”制度。即务工人员登记卡、务工人员工资发放卡和工资发放公示表。务工人员登记卡正面记录务工人员姓名、籍贯、年龄、工种、身份证号、工资卡号、用工单位等信息,背面印制务工人员维权须知。务工人员登记卡发放范围为已签订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发放卡的务工人员,由其随身携带。监管部门检查时核查务工人员是否持有登记卡及登记卡单位与施工现场用工单位是否一致,以此作为用工单位是否按规办理务工人员工资卡及是否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依据。工资发放卡是银行发放给务工人员的工资卡,务工人员工资由银行按月发放至务工人员工资卡中。工资发放公示表是用工单位在每月发放工资前,张贴于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工资情况,用于务工人员核对工资数额。监管部门与银行合作建立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监管信息系统。

三是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由总承包单位或用工单位按照用工合同约定直接发放到务工人员工资卡中,严禁直接发给包工头,未经本人委托他人不得代领。每月5日前,劳务企业或用工单位将上月工资应发放情况统计完毕,报项目部及总承包单位审核,每月10日前,总承包单位或用工单位审核完毕,并打印工资发放公示表公示,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总承包单位或用工单位将工资款汇至工资监管账户,并按照用工合同约定由银行将工资直接发放至务工人员工资卡中。用工企业必须按月编制工资支付清单,记录当月应发数额和实发数额,经务工人员、项目部负责人、总承包单位监管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在施工现场张榜公示并留存备查。

四是建立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黑名单制度,强化拖欠责任追究。对于拖欠事实清楚,未能及时解决又无正当理由的施工企业,计入黑名单,在网站公示,限制其参加招投标资格。凡未按照用工时签订的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时限按时发放务工人员工资的,由主管部门对用工单位及总承包单位进行约谈,连续三次违反工资发放管理相关规定的,计入黑名单。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问题引起投诉上访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直接计入黑名单。发生务工人员投诉拖欠工资案件,总承包、分包企业应当举证已结清投诉人务工工资的详细资料,无法举证的,以投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或相关要求为准。对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施工企业要优先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

五、健全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完善信用管理制度

(一)完善加强建筑领域信用管理,形成工作合力与市场联动。尽快建立完善工程建设活动监管对象相关信用档案,及时汇总有关建筑业企业和相关单位的信用信息。实现各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共享监管信息,使拖欠方“一处失信、处处受制”。要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招标投标、银行贷款、评奖树优等各个环节,研究出台具体的鼓励、限制及惩戒的办法和措施。

(二)加强中介咨询服务行为管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机构要为工程项目双方提供公平合理的咨询服务,严格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查或鉴定检测,并保证工作成果的科学、公正。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机构的监督监管。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机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追究其责任,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三)发挥建设领域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设领域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会员单位行为规范,引导建设类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增强风险意识,自觉规范市场行为,抵制不正当竞争,有效防范拖欠问题的发生。对存在拖欠问题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要在行业内部予以约束和制裁。

六、明确落实主管部门清欠责任,依法解决拖欠问题

(一)落实建设主管部门领导责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防范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工作要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进一步充实施工现场管理力量,将每个施工项目务工人员工资发放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监管人员,确保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拖欠问题或隐患。要制定务工人员工资检查考核办法,实行月、季、年度考核,坚持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检查工作必须覆盖到辖区内的每一个工地,发现拖欠问题及隐患要及时上报、限期处理。对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p#分页标题#e#

(二)在项目部建立拖欠工资问题协调小组。在项目部建立拖欠工资问题协调小组,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对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工程量、质量安全行为及务工人员工资纠纷案件协调处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萌芽状态。

(三)充分发挥劳动仲裁作用。对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案件,凡是存在争议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可引导双方通过劳动仲裁解决。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务工人员工资争议事件随时受理、快速解决。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建议当地劳动仲裁机关依法减免劳动争议仲裁费用。

(四)通过司法手段解决拖欠问题。对拖欠工程款问题,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可指导纠纷双方通过仲裁、诉讼等渠道依法解决,主动寻求法律支持和帮助。与民间仲裁机构合作,充分发挥其解决纠纷便捷的特点,对涉及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的仲裁,可建议仲裁机构适当减免仲裁费用。与司法行政部门合作,把建筑务工人员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建筑务工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与当地司法机关合作,要简化程序,加速办理,切实保障建筑务工人员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援助。

施工备案合同范文6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上级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文件精神,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为核心,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关键,以监督检查为手段,制定和落实覆盖整个施工过程各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积极推进我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达到预期目的。

二、目标任务

为全面推动我县学校校舍建设工作,牢固树立规划先行的理念,用规划来指导统筹各项建设工程,努力实现县域教育布局合理、学校规模设置适度、学校建设规划科学,采取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措施,认真落实各项工程管理制度,做到规范、文明、安全施工,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统筹安排项目资金,规范管理使用资金,充分发挥项目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

三、组织领导

1.县教体局成立以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局班子成员为小组成员的教体局校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校建办,办公室成员由校建办、纪检监察室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县中小学校舍建设工作。

2.县直学校、各乡镇中学、中心小学都要成立以学校法人代表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班子成员、项目联络员、教师代表至少3人为成员的校舍建设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必须报教体局批准及备案。校建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校所辖范围内的校建工程项目。

四、管理职责

(一)县教体局管理职责:

1.县教体局为各级各类建设项目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

2.负责对全县中小学校舍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统筹规划,审核校建工程项目建设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指导项目学校组织实施校建工程;

3.负责商有关部门做好校建工程项目计划的编制、上报和项目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

4.指导、帮助学校办理项目开工建设前的相关报批手续,协助项目学校完成招投标工作;

5.负责指导监督学校规范管理工程质量、进度,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6.监督项目工程完工后的工程质量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后的决算预审、决算送审工作;

(二)项目学校管理职责:

1.项目学校为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法人代表为项目第一责任人;

2.负责项目的选址、规划、立项、施工图设计、图审、招投标等前期工作,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审核意见书》、质检备案、组织质量验收、依规启用校舍等工作,提供项目工程竣工后完整的决算送审资料;

3.负责协调解决建设用地和施工现场矛盾纠纷。负责收集、管理校建项目技术档案和工程质量管理资料,填写好《校建日志》,项目结束后规范整理、装订好资料;

4.负责对项目工程质量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在第一时间进行有效处置,并及时将处置情况上报县教体局,对施工单位后续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积极推动项目建设进度;

5.负责校建施工过程的安全工作,对安全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确保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

6.负责对符合规范性政策要求范围内的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书面申报工作。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都应由学校提出,教体局再按程序上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并取得批复后,方可变更实施。

五、项目建设基本流程及办理要求

(一)工程实施前

1.编报项目建设计划:每个学年初,学校需根据《普通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中确定的建设标准,结合实际情况,查缺补漏,认真组织编报项目建设计划,并以书面形式报教体局初审。教体局再根据《中小学教学网点布局规划》情况,结合可统筹安排的项目资金,按照“轻重缓急”和“改一所,成一所”的原则,筛选排列出本年度可组织实施的项目学校,结合生源情况来确定建设规模和内容,商县发改委或县财政局后,上报到上级相关部门批复建设计划。

2.下达项目建设计划:教体局在接到上级批复意见(或同意备案)后,立即将建设规模、实施内容、资金额度、开工时间等情况书面下达到项目学校,并在教体局校建挂片责任人员的指导下,按要求组织实施。

3.递交项目建设申请报告: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学校的建设项目,需要书面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取得抄告单后方可办理项目立项。

4.办理人防手续: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幼儿园、教学楼)需按规定交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5.办理项目节能登记:根据下达项目的建设规模,填报《水电能耗调查计算表》,前往县节能监察中心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一式三份。

6.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及规划许可:农村学校需要到所在镇(乡)人民政府开具《用地证明》及符合乡镇整体的《规划证明》。

7.编制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实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一道程序审批;总投资100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两道程序审批。学校按可研提纲要求提供好相关资料,按照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充分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认真、全面、科学做好规划设计,教体局校建挂片责任人员和设计人员必须下到项目拟建地点,会同业主现场确定拟建方案,同时要和设计人员交代清楚设计要求,确定设计标高,功能使用等细节问题。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工程造价必须控制在计划投资金额以内。学校应与咨询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取得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相关资料,并通过专家会评审。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单体建设项目,由学校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建议书即可。所有校建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都要经过县教体局审核后方可送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8.递交项目立项报告: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立项程序审批。项目学校向县发改委递交建设项目立项报告,同时附上以下材料:县政府抄告单(规划区)、项目建议书、校园平面规划图(标注拟建位置)、建设项目平(立)面设计图(原件并盖好印章)、用地及规划证明、项目资金文件、预算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3份)。上述材料按要求一式三份装订成册,由教体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申报成功后再将资料统一送交县发改委审批立项。

9.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要办理《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单体项目建筑面积300?或总投资在30万元及以上的),均需到自然资源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0.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均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此之前需先到自然资源局用地规划股办理《国有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手续。

11.进场地质勘查:新建单体建筑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都需要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地勘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地质勘查:a:总造价30万元及以上的;b:建筑结构为二层以上的;c:建筑总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同时不符合(即低于)以上三个条件的小额度投资项目不需进行地勘及施工图审查工作。

12.图纸设计:新建、维修、改扩建、附属设施建设项目都要出具相应的图纸,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

13.设计图及地勘报告审查、招标电子签章办理:需要进行图审的建设项目,参照地勘条件执行。在送市图审中心审查前,必须经项目学校校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集体复核后送校建办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校方的设计要求,不留设计漏洞,做到无缝对接。校建联络员在收到市图审中心的反馈意见时,要及时与设计人员对接,反馈修改意见,进行回复。在送交图纸审查的同时,学校要及时办理用于招标电子签章或将已办的电子签章送吉安市年审,吉安市办证点:8263161(有效期为一年)。

14.工程造价预算:学校要及时上报《学校工程建设招标服务单位预选申报单》确定招标单位。图纸审查结束后,连同图审意见书一同送交委托机构,尽快对已经初步编制的《工程量招标控制价》完成核对工作,提交招投标所需的相关材料。《工程量招标控制价》总金额严禁超出下达的资金额度,超出部分不得纳入工程预算,不得进行交易。

15.工程预算造价评审:上级下达的重大建设计划项目工程,在编制完成《工程量清单》后,需将经图审后的施工图及经教体局审查确定的《工程量清单》一同送交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复核,最终确定的造价作为招标的控制价。

16.公开招标投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16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流程进行公开招投标。

17.直接发包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可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方式,自行决策项目发包事项和发包方式(直接发包或申请公开招标)。学校把“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后确定建设项目的发包事项和发包方式等相关书面材料报校建办进行审核,审查无误后进行备案。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程序:

酝酿准备

准备资料。提交会议研究的建设项目资料由学校分管领导和校建小组成员提前准备,会前应当进行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班子成员的意见,了解掌握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

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建设项目相关情况一般应提前通知各班子成员,有关材料会前送达,并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学校班子成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集体决策

①研究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由校长主持,学校分管领导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各班子成员的提问;学校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其它班子成员应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校长在听取各班子成员的意见后,最后汇总议论情况,发表意见。

②形成记录。会议决定“三重一大”的事项,应指定专人负责集体决策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全面反映具体讨论事项、学校班子成员的决策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责任落实责任人等。

决策执行

①明确责任。“三重一大”事项经学校班子会集体决策后,由学校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②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经学校班子会集体决策后,应无条件执行。因不可预知因素造成执行条件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或变更的,应由学校班子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处置前应向教体局主要领导报告,确保“三重一大”决策的建设项目圆满完成。

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承建商或供应商的建设项目或服务,应结合我县中小学实际情况,上乡片学校的下浮让利系数为0.95,县城和下乡片学校的下浮让利系数为0.93,发包合同价为财政评审审定价或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预算价乘以下浮让利系数。

18.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备案或审核手续:新建教学楼、综合楼、宿舍楼、食堂和幼儿园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要先到住建局办理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方可上报开工申请。

19.办理防雷检测手续:新建单体校舍在项目开工前,及时办理防雷预审申报和检测手续。项目开工后,学校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分层验收,工程完工后取得《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和防雷检测报告》。

20.缴纳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校方需督促中标单位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以内,按照(万管委[2015]1号)通知要求,将履约保证金(合同价款的6%)缴纳到县发改委指定账户,未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签订合同。校方要按照万府办字[2017]16号)通知要求,督促中标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备案之前,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同时持缴款单到县人社局备案。对未按规定备案和缴足保证金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21.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业主单位向中标企业发放中选(中标)通知书,通知书发出后3天内,中选企业必须派出之前承诺拟派的注册建造师(携带企业授权委托书)与业主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同时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签订施工合同时,中选企业必须向业主单位提交之前承诺拟派的注册建造师、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的证书原件和缴纳了履约保证金的凭证,否则业主单位不得与该中选企业签订合同。业主单位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和上述证书原件报项目对应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和押证,以便事后检查。业主单位确定中选人后,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录入相关工程信息。

施工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计划开工及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金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内容。不得签订与发出的招投标公告、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内容,更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施工合同经住建局建管股备案盖章后交一份到校建办存档。建设过程中,如果业主单位未经发改委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变更设计方案的行为,监理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教体局和发改委报告。对未及时制止和报告上述行为的监理单位,教体局将视情况依据(万发改[2016]21号)文件进行处罚。

22.办理项目质监手续:投资额30万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完成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学校要携带相关工程资料到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办理工程质监手续,施工单位要按规定缴纳安全质量保证金等。

23.办理《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证》:总造价在30万元及以上、建筑总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只要符合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在开工前要办理好《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证》。如合同中有约定由中标单位办理《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证》应督促中标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后15各工作日内办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实施中

1.开工放线及安全措施:项目动工前,学校要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开工申请书报教体局批准。送交开工申请书的同时需将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许可证、消防设计网上受理和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防雷预审五项材料复印件附后。学校要督促施工方按要求在开工前做好建设工地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

2.质量监督与进度管理:(1)基础开挖达到设计要求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查单位、质检单位必须在场验收,并做好原材料的检测工作,而且监理人员必须签字确认。在每层(含基础)钢筋布置验收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检单位的人员在场,要求项目学校在分部验收过程中,必须拍摄现场人员同时在场查验隐蔽工程的现场照片存档(包含基础开挖验收、分层布筋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完成工程量签证。(2)检查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并检查操作人员的上岗证件,做到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3)三层以上(含三层)建设工程必须捆扎钢管架,而且钢管架边缘必须做好围网防护。(4)建设项目学校法人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项目施工日志的记录,要加强与监理和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联系,加强监管,积极协调,要充分发挥项目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对工程监理工作进行有效监控,促使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合同,使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等处于受控状态,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重点考核关键工序为到场旁站情况,凡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基础、主体、安装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工序,均应实行旁站监理。监理人员需严格遵照《监理规范程序》执行,项目学校对于不能尽职的监理人员应及时向县教体局和监理单位提出更换监理员(或更换监理单位)。(5)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法人终身负责制,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县质量监督站有关工程质量的规定,建设工程采用的材料、产品、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设计施工图的技术要求,产品设备具有合格证书,严禁伪劣物资用于工程建设。没有出厂合格证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设备等不得在工程上使用。重点加强对电路电器安装材料是否达标,是否符合设计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项目工程量清单、主要材料和价差汇总表)要求一致的查验工作。(6)学校要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明确工程各环节的进度和质量要求,确保按照序时进度完成建设任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要求施工单位倒排出工程施工计划表,未按施工计划达到序时进度的项目和未按程序及时申报《工程延期申报书》的,按招标文件延误工期按天处罚,限额为合同价的2%。未经教体局批准,学校不得擅自出具工程延期证明。同时,学校法人代表必须向教体局主要领导说明情况,并向施工单位下达《限期完工通知书》,积极督促施工单位按施工计划进行施工,尽快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7)为及时掌握项目学校的工程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项目学校应在每月的5日、20日如实填报工程进度表和拍摄对应上报施工现场进度的照片(每个单体项目各1张,拷贝粘贴在月报表下方)并上报到挂片责任人审查汇总。教体局将依据相关材料信息进行情况通报。

3.增减工程量或设计变更:从严控制政府投资所有项目(含限额以下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未经县政府书面批复同意的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一律由业主单位承担责任,县政府不予认可,并按有关规定对业主单位和当事人进行追责。业主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充分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认真、全面、科学做好规划设计及进行充分论证(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必须签字以示负责)。一旦规划设计确定并签订了施工合同,则不得随意更改,如果上级领导要求更改,则必须有该上级领导所属组织书面通知县政府,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不得出现“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以体现政府决策的严肃性,强化各级领导的责任性,更好地保护干部。项目前期工作应择优选择业务能力强、信誉好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作为业务发包对象,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勘察、设计、预算成果文件规范完整、深度到位、贴合实际。除自然灾害及其它设计阶段难以预见的因素导致的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签证,坚决杜绝项目决算价超过合同价的现象。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工作失误给业主单位造成影响的,业主单位可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至县发改委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县发改委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视情况对企业约谈、记不良行为、限止承揽相关业务的处理。

如遇自然灾害及其它设计阶段难以预见的因素导致的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需凭县政府批复同意后,再按程序组织实施。根据工程量或设计变更,需要减少工程量的项目,要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人员现场查验,并做好隐蔽工程资料的收集(含签证单、现场照片),不得只增不减,不按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如果建设项目实际发生过工程量的增减,在项目竣工后,需要施工单位据实出具竣工图,便于项目审计。

4.暂列资金的使用:暂列资金按照招标文件中《工程清单》的内容实施,其实施步骤为:项目开工后在基础完工15天内,按招标文件中《工程清单》的暂列资金建设内容,由设计单位出设计图、施工图,由公司造出预算,按照发包或招标时下浮系数确定要约价,经校建办备案后方可实施。完成建设后依据施工图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签证后生效,工程结束方可进入项目结算,不得超越招标文件中《工程清单》的暂列内容建设范围之外,否则不可进入项目结算,审计部门也将核减与《工程清单》不符的建设项目。

5.资金拨付:项目学校依据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工程形象进度付款方式,及时填报《财政性项目资金拨款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资料,确保项目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到施工单位,不得无故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

6.竣工前初验: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业主组织监理等部门进行工程质量初步验收。业主单位要对照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列示项目逐一核实,完善增减工程量签证。对初验过程中查找出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7.防雷、消防验收:项目结束后,业主单位及时组织防雷验收并取得《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和防雷检测报告》。消防设施建设结束后立即做好网上报验工作,报验合格后由住建局组织验收。

8.递交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经业主、监理、施工、气象部门初验并整改合格,取得消防验收报告和防雷装置检测检验报告后,由项目学校向教体局递交工程质量验收申请书,待教体局批准后,校建办将与校方商定具体验收日期。

9.工程质量验收:学校在验收前必须准备好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增减工程量或设计变更的政府批复备查。由质监站牵头组织勘查、设计、监理等单位,一同参与工程质量验收,并督促施工单位将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合格后学校方可向县质监站填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及时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校方向施工方下达项目结算《告知书》,并将签章后的《告知书》送交一份校建办存档。

10.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含消防、防雷),施工单位方可将房屋交付到业主单位使用,严格禁止未完工或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校舍提前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擅自提前使用校舍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学校法人代表的责任。

(三)工程实施后

1.编制工程项目结算书: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投标文件、工程造价预算书、竣工图、项目变更设计图、增(减)项目签证单及增(减)工程量的政府批复来编制工程项目结算书,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和校建小组成员、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确认。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项目,施工企业应充分考虑需要承担的合同价格风险,合同履行期间因市场行情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不予调整,自行调整的不可纳入决算。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材料的调差执行上级有关管理规定。除自然灾害及其它设计阶段难以预见的因素导致的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签证,坚决杜绝项目决算价超过合同价的现象。

2.项目工程审计:政府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含200万元)项目由业主直接委托有相应资质且经县审计局公开竞选聘用的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由业主单位整理好资料送县审计局审计。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完成项目工程结算并送审,尽快取得审计报告。从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起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将及时拨付质量保证金(10%)(需同时送交《校建项目资料汇编》原件到教体局存档)。超出时间未拨付的项目结余资金,将按照县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财政资金收回同级财政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由县财政全部收回,统筹使用。

3.项目竣工验收:凡报县发改部门进行可研、初设批复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需提前报发改委后,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发改委口项目都要进行项目验收)

4.工程档案资料整理:项目审计结束后30天内,完成工程档案资料整理归档,编制《校建项目资料汇编》。

六、其他

施工备案合同范文7

关键词:“甲供工程”;一般计税法;简易计税法;工程计价;结算审计

0引言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出现水利建筑行业“甲供工程”招标计价时采用一般计税法计征增值税,水利建筑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以10%税率为例,若税前工程造价为M,在工程造价审核时,造价审核方认为,由于“甲供工程”是按一般计税法计价,即〔M×(1+10%)〕,水利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法计征,并向发包方提供税率为3%的增值税发票,水利建筑企业少缴增值税(M×7%),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或者发包方多支付工程款(M×7%),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水利建筑企业则认为招标文件中增值税是按照10%计价的,合同条款也明确约定按10%计取,没有任何政策文件明确指出,在税收环节按简易计税法计征的情况下,必须按照3%的税率进行工程款结算,工程招标计价行为和水利建筑企业纳税行为没有冲突。目前无论是造价审核方还是税收管理方面尚无成文的法规对此有统一的解释,由此引发很多争议。本文就水利建筑行业“甲供工程”结算涉税业务进行探讨,得出几点结论供读者参考。

1水利建筑行业“甲供工程”税收法律规定

1.1税法下水利建筑行业“甲供工程”的界定

税法相关条文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要理解此条文内涵,重点关注其中的“全部或部分”“材料”和“动力”等关键词。(1)全部或部分。通俗理解所谓“全部”,指用于建筑工程中所有的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购,水利建筑企业不需要采购,只需要提供劳务,收取劳务费和管理费;所谓“部分”,是指部分设备、材料由发包方自行采购,并用于对外发包的工程项目中,剩余的部分设备、材料由水利建筑企业自行采购。“部分”到底是多少,税法未进行量化,没有金额和比例限制,只要合同条款中注明材料、设备、动力由发包方提供并使用在相应工程项目上,不管发包方实际采购了多少设备和材料,提供了多少动力费,都属于“甲供工程”。(2)材料和动力。建筑工程材料一般包括主材和辅料;动力是指水、电和机油。发包方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材和辅料,以及为水利建筑企业提供水、电、机油等中的任何一种都属于“甲供工程”。(3)水利行业“甲供工程”在招投标制度下的实际操作。在实际招投标中,设备、材料一般由发包方单独招标采购,其价款一般不包含在施工合同价款内。判断“甲供工程”的关键是材料、设备和动力是否由发包方提供,是否用在该工程项目上。比如投资30亿元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其中:发包方单独招标采购设备和材料18亿元,而剩余的12亿元为分为三个标段(Ⅰ标5.7亿元、Ⅱ标5.8亿元、Ⅲ标0.5亿元)对外进行招标,Ⅰ标、Ⅱ标合同条款内包含水利建筑企业为发包方提供的设备进行安装以及安装过程需自行采购辅材,而Ⅲ标为部分附属设施建设提供劳务,30亿元工程项目属于“甲供工程”。

1.2税法下水利建筑行业“甲供工程”的纳税规定

1.2.1法律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法计税。因此,建筑工程为“甲供工程”,水利建筑企业只要与发包方协商同意,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法计征增值税。

1.2.2立法实质

财税〔2016〕36号文的措辞是“可以选择”,那就意味着水利建筑企业既可选择一般计税法计税,也可选择简易计税法计税。但实际工作中,这种“选择权”常受到干扰,水利工程项目大部分设备和材料都由发包方提供,并要求水利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法计税,不符合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规定,加重了水利建筑企业税收负担。此情况促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出台,可以看出立法措辞改变的本质是从税收上加强了对水利建筑企业的保护,是贯彻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税法领域的具体表现。文件还特别强调严格落实简易计税法是税收政策红利,是确保水利建筑企业“应享尽享”。

1.2.3办理程序2018年1月1日前,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法计税,实施的每个项目都必须备案,只有备案的项目才能执行简易计税法,否则只能执行一般计税法。企业应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2018年1月1日起,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法计税,在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纳税人为其他“甲供工程”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法计税,不需要再备案,但要完整保存好相关资料,用于备查。如果资料未保存或保存不完整,则不能选择简易计税法计税。2019年10月1日起,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法计税,不再实行备案制,备案资料改为自行留存,用于备查。

2例解增值税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的纳税差异

增值税计税法,包括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法计税。部分特定项目,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法计税。

2.1两种计税法的差别

(1)增值税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10%)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负担的增值税额,以取得有效发票为准。(2)增值税简易计税法:应纳税额=当期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3%)选择简易计税法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2例解税收差异

(1)假定政府投资水利建设建设项目,假设施工合同最终含税结算价为A,一般计税法进项税额为C。增值税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A/(1+10%)×10%-C=0.0909A-C;增值税简易计税法:应纳税额=A/(1+3%)×3%=0.0291A;两税计税方法相比较,即:0.0909A-C-0.0291A=0.0618A-C,当C=6.18%A(进项税占含税结算价6.18%)时,两种计税方法计征税额一致。(2)假设施工合同不含税结算价为B,一般计税法进项税额为C。增值税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B×10%-C=0.1B-C;增值税简易计税法:应纳税额=B×3%=0.03B。两税计税方法相比较,即:0.07B-C,当C=7%B(即进项税占不含税结算价7%)时,两种计税方法计征税额一致。从上面例子可以得出,以含税结算价为计算基础,一般计税法在销项税率为10%的情况下,进项税额占含税结算价6.18%时,两种计税法纳税额达到平衡点;以不含税结算价为计算基础,一般计税法在销项税率为10%的情况下,进项税额占不含税结算价7%时,两种计税法纳税额达到平衡点。当进项税率超过平衡点时,一般计税法纳税额少于简易计税法;进项税率低于平衡点时,简易计税法纳税额少于一般计税法。此外,二者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有所差异,简易计税法预征率为3%,一般计税法预征率为2%。

2.3小结

(1)增值税的两种计税法: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从国家税法顶层设计层面来说,是综合考虑、总体平衡,两种计税法没有天然地存在哪一种更有利。(2)水利建筑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取决于其成本构成和单位财务管理水平以及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不同情况差异较大。(3)从实践情况看,在“甲供工程”条件下,多数水利建筑企业财务管理基础薄弱,未严格执行发票合规制,进项税额抵扣比例不高,企业会主动选择简易计税法,以获得国家税收利益。这种选择可以得到税法的支持和保护,是国家税收政策红利,不存在减少国家税收的问题。(4)造价审核方认为“甲供工程”是按照M×(1+10%)作为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水利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法,少缴纳7%增值税的认识,是对增值税计税方法概念不清,不符合税法政策取向。

3简易计税法与一般计税法的工程计价比较

3.1计价规则

简易计税法:工程造价=(含增值税的人工费+含增值税的材料费+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3%)。一般计税法:工程造价=(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10%)。可以看出,两者组价的原则不一样,主要差别在于增值税是否进入工程造价成本。

3.2可能引发的争议

以上两种情况,当工程计价依据的计税基础与实际计税方式一致时,工程结算审核一般不会引起争议。争议大都出现在按一般计税法进行工程组价,水利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法计税,按3%的税率向发包方提供增值税发票,此时部分发包方或工程造价审核方认为工程结算价要扣7%的增值税税款,这种观点有以下需商榷之处:一是不符合工程计价规则。发包方支付最终工程价款为:(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3%),而简易计税法计价工程造价为:(含增值税的人工费+含增值税的材料费+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3%),两者完全不一样。二是违背税收基本原理。如前所述,简易计税法和一般计税法是增值税两种不同的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法的税率和简易计税法的征收率是两个不同概念,将二者直接相减,于法无据,于理相悖。三是强制剥夺水利建筑企业依照税法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法计征增值税的权利。水利建筑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法,施工成本中不能享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进项税又不能转移进入工程造价或由发包方承担,水利建筑企业支付的进项税额变为工程项目损失,损失额大致为M×0.7%+施工成本中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税率为10%)。

3.3小结

(1)建筑工程计价,选择一般计税法计价还是选择简易计税法计价,和税法规定一样,总体是平衡的,不存在哪种计价方法更有利。(2)依据何种计税法投标报价,取决于工程计价规则和发包方要求,投标人必须积极响应投标规则。(3)若施工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禁止,经发包方同意,为“甲供工程”提供水利建筑服务的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法计征增值税,并不影响合同金额,如同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以同样价格购买了同样的商品,只是销售者计税方法不一样。

4结论与建议

4.1研究结论

(1)只要发生发包方提供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和动力,无论金额大小、是否包含在施工合同价款中,都属于“甲供工程”。水利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法计税,除合同有明确条款约定外。此时发包方、造价审核方和税务机关都不能强制水利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法计征增值税,选择一般计税法还是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由水利建筑企业自己决定。(2)水利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法计税,其进项税不可抵扣,列入水利建筑企业施工成本,增值税税率为3%;水利建筑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法,实际交纳的增值税税率可能高于3%,也可能低于3%。不存在水利建筑企业少缴纳7%的增值税税款。(3)工程计价和纳税方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招投标价采取何种计税方法,取决于工程计价规则和发包方要求,水利建筑企业采取何种方法计征增值税,由税法政策规定。建设工程招标价的计税方法和水利建筑企业的计税方法,一般应保持一致,但两者有差异也可能合理存在,如“甲供工程”。工程造价、招投标、税收等方面无法规禁止、排斥这种不一致。(4)工程计价依据的计税方法是用于确定招投标报价,与增值税实际计税方法和费率是两种法律关系。工程结算价应根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以及水利建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对应的增值税税率计算;也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用简易计税法重新组价计算工程造价。从便于操作角度出发,选择前者更方便。

4.2管理建议

施工备案合同范文8

1.1当前供电企业要对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合同文本不规范现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全面体现了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而现实中有些供电企业建设部门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为了省事、减少麻烦或其他原因,未采用标准合同文本,而是用自制的、不规范的合同进行签约。由于合同条款不明确、事项不具体、内容有歧义,导致结算时存在较大的争议,发挥不了合同应有的约束作用。

1.2违规签订施工合同。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而实际中有些建设单位并未及时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或是未按中标结果签订合同,有的甚至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是一套合同、实际执行的是另一套合同。

1.3以补充协议替代中标合同。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选定施工单位、签订中标合同后,又立刻签订补充协议,对中标合同中明确的结算方式、付款方式、价款调整方式进行重新约定,导致招标投标基本上只是选定施工单位,招标投标文件中的其他约定沦为一纸空文。

1.4签订补充协议以逃避招投标。

建设单位在前期招标投标中只将部分工程进行招投标,在后期实际施工过程中再将剩余工程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发包给原施工单位,如办公楼招投标时只招土建、后期的安装、装饰直接发包,原招投标竞争择优的作用不能得到很好体现。

2供电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

在基层供电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中并不鲜见,分析其原因种类繁多,形式多样。

2.1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不强。

建设单位认为只要把供电企业交办的项目完成,至于建设程序、合同管理等只是一个形式,走走过场就行,缺乏对法律法规的敬畏感,依法行政意识淡薄。

2.2合同管理知识欠缺。

建设单位不熟悉《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不懂得合同管理的基本要求,合同法律意识差,认为合同管理制仅仅是招标投标选定施工方后签订一个施工合同就完事,未意识到合同管理实质上是贯穿了整个工程的施工全过程。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对造价、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控制;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谁都可以签合同,谁都可以签变更;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等。

2.3合同管理人才缺乏。

建设施工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工程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而在基层供电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机构中,很少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而是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交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2.4相关部门把关不严。

招投标管理机构在审核招标文件的过程中,未能对招标文件的条款进行认真的审核,导致一些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条款堂而皇之的出现在最后的招标文件之中,影响最终的施工合同;合同管理机构在审查备案合同时,往往只看合同金额与中标金额是否一致,而对合同内容、条款的审查很少,未能尽到监督责任。

3强化供电企业投资项目施工合同管理的建议

3.1要强化供电企业建设单位依法行政意识。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工程合同制管理,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3.2要强化建设单位合同管理意识。

合同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工程管理的各方面工作都要围绕着这个核心来开展。因此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领导和工程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合同意识,掌握合同法律制度,并自觉地运用到项目的管理活动中,从被动应付和处理合同纠纷转到主动预防合同纠纷,从而增强项目管理水平、提高投资效益、控制工程造价。

3.3提高工程管理人员素质。

项目建设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工程管理人员的培养,提高他们的工程技术、法律法规和造价管理知识,让工程管理人员参与合同管理,从招标文件的起草、合同的签订、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现场管控、直到合同终止的全过程,对项目进行预测、计划、分析、核算和控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工程管理人员在施工合同管理中的主观能动性。

4加强对供电企业合同管理的监督管理采取的步骤

4.1供电企业要强化责任追究。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供电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力度,从招投标、合同备案、工程施工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对因合同管理不力而导致供电企业投资浪费的行为予以追责;审计部门要加强工程的竣工决算审计,对审计中发现“阴阳合同”、虚假签证等问题,积极向相关部门移送,严厉打击合同管理方面的弄虚作假。

4.2供电企业要确定专门人员或部门签收文书,并及时将情况向公司法务部门或相关领导汇报,避免贻误时机对公司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4.3接收人员在文书上签字时应注意送达回证与文书上名称是否一致,若出现不一致情况,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签理由。

4.4合同人员签收时,除了写明情况外,还应注明签收日期。接收人员或部门在签收完送达回证时,应及时将相关文件转交公司领导或法务部门或直接与律师联系,在函件规定的日期里要有明确的回应。其次,针对合同条款,进行了逐条讲解,并明确每一条款需要注意的问题。

5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