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暂估入库的企业会计核算与影响

存货暂估入库的企业会计核算与影响

摘要:存货暂估入库属于会计实务中较为常见的会计处理,但是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并未作出非常具体的规定,笔者就存货暂估入库的会计处理方法作出一些探讨,并分析了存货暂估入库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的一些影响,以期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并促进企业的存货管理。

关键词:存货;暂估入库;增值税

一、有关存货暂估入库的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已经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结算的存货有如下规定:在存货已运达企业并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尚未到达、货款尚未结算的情况下,企业在收到存货时可先不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在本月内结算凭证能够到达企业,则应在支付货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确定的存货成本,借记“原材料”等存货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款项或应付票据面值,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如果月末时结算凭证仍未到达,为全面反映资产及负债情况,应对收到的存货按暂估价值入账,借记“原材料”等存货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科目,下月初,再编制相同的红字记账凭证予以冲回,待结算凭证到达,企业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确定的存货成本,借记“原材料”等存货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款项或应付票据面值,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存货暂估入库的会计核算分析

1.会计处理问题

虽然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存货暂估入库问题作了如上规定,但是上述规定中并未涉及增值税的暂估,这是考虑到在企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前,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税法规定不可抵扣。但是,上述规定并未说明暂估的应付账款中是否包含了增值税,如果包含增值税,则虚增了企业的资产,如果不包含,又低估了企业的负债,这些都不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谨慎性原则。因此,笔者建议,对于按照暂估价值入账的存货,以原材料为例,应该作如下处理: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是,以上处理增加了“其他流动资产--未认证抵扣的进项税”这一会计科目来估计存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能够更加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负债情况,也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

2.冲销时间问题

关于暂估款项月初红字冲回的处理,有学者认为没有必要一定要在下月的月初立即冲回,此举可减轻财务部门一定的工作量。但是,对于业务较多且繁杂的企业,可能会存在大量的暂估款项,为了避免后期财务人员在拿到发票后无法迅速找到与之对应的是之前哪一笔暂估款项,笔者认为,应当在次月月初立即冲回暂估款项,这样,之后发票到达企业时便无需再去寻找与之对应的前期记录,直接将发票登记入账即可,此做法既节省时间,又能够提高财务部门的工作效率。

三、存货暂估入库对企业的影响

1.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中相关规定,对于企业的存货成本是否可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取决于企业是否能够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发票,如果能够取得,则存货的成本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如果未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发票,则不能够扣除,应当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见,对于不能够及时取得发票等凭证的存货,即使会计上作了暂估处理,如果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到期前仍然无法取得发票,这部分存货成本仍然不可进行税前扣除,从而有可能增加企业的所得税金额。此外,只有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货,企业才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认证与抵扣,而对于未取得发票的存货,即使已经暂估增值税进项税额,也无法抵扣。暂估入库的存货由于未能及时取得发票,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增值税纳税负担。

2.对企业往来款项管理的影响

通常,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会按照供应商名称对“应付账款”账户设置明细账户,但根据目前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暂估入库的存货所对应的应付账款只设置了“暂估应付款”这一明细科目,并未具体到供应商,这样不便于会计人员后期查询该笔欠款到底是针对哪家供应商,也不利于及时清理,从而容易降低企业对往来款项的管理效率。

3.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时,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不论采取哪一种计价方法,往往需要依据购进存货的成本来进行计算,因此,除了不同的计价方法会影响到发出存货的成本之外,暂估入库的存货同样会对发出存货的成本产生影响。这是由于暂估入库的存货成本并非真实的存货成本,在估计价值与实际价值之间存在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对发出存货的成本必然会产生较大影响,从而影响到企业的损益,假如期初存货计价过低,就会高估当期收益,反之,则会低估当期收益。

四、建议与对策

1.及时取得合法票据

存货需要估价入库的主要原因在于账单、发票等票据未能及时取得,根据以上所述,如果票据长期无法取得,不但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及时抵扣,企业很可能需要在次年调整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将增加企业的各项纳税负担。企业中存货采购业务往往由供应部门负责,而购货发票通常也最先到达至供应部分有关人员手中。因此,企业应当加强对内部供应部门的管理和控制,例如要求供应部门相关责任人定期制作暂估应付账款台账,其中包括每笔款项的供应商信息以及该笔存货相关详细信息,并将每一笔暂估款落实到责任人,由责任人定期对暂估款项进行调查和分析并制定解决方案,由此来提高企业的票据管理效率。

2.设置辅助核算项目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中对于暂估的应付账款仅仅设置了“暂估应付款”这一明细科目,不利于会计人员及时查明每笔暂付款与供应商之间的对应关系,因此建议企业按照供应商名称来进行辅助核算,由此便于会计人员及时查询相关信息,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3.完善估价方法

由于存货的暂估成本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损益,因此存货的估价方法也很容易成为一些企业操纵利润、粉饰报表的手段。为了避免这一问题,对于暂估业务频率较高的企业尤其需要完善估价方法。例如对于一些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物资,可采取网上查询和持续跟踪的方法来进行估价;对于有市场参照物的物资可依据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进行估价。

五、总结

为全面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负债情况,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已经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结算的存货,需要估价入账,这从一定程度上确保了账实相符,但是没有提及增值税的暂估问题。笔者从实务角度出发,提出了完善存货暂估入库会计处理的有关建议,并分析了存货暂估入库可能会对企业产生的一些不利影响。综上所述,本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谨慎性原则,即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不低估负债或损失。企业应当合理估计与存货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作出对应的会计处理。此外,企业应当加强对于供应部门的管理要求,及时取得票据,避免因票据未及时收到而造成的隐形支出;完善存货的估价方法,既要避免由于不当的估价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又要避免利用存货估价来操纵利润。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方怀增.企业暂估入账两种情况的税会处理差异[J].注册税务师.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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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鑫 单位:无锡太湖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