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及规制探析

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及规制探析

摘要:自1994年中国接入互联网,互联网在我国飞速发展,与此同时,互联网经济迅猛发展,刺激实体经济的自身革命,催生了百度、腾讯、阿里巴巴等网络巨头,经济是繁荣了,可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在这诸多问题中网络不正当竞争尤为凸显,而且互联网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与现实中的不正当竞争有着本质的差异,网络的虚拟性、无国界性就使得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处理起来更加繁琐。本文主要在现实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础上,结合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特点,综合分析,有的放矢,以解决我国网络经济所存在的问题,完善立法,从而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经济;不正当竞争;规制

近些年来,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不时出现,虚假宣传、域名混淆、低于成本价销售、不正当有奖销售、恶意插标等等乱象重重,严重侵害网民们的合法权益。1993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允许网络服务商进入网络经济市场,网络服务商用其独特的网络技术体系迅速占领了市场,同时也使得网络不正当竞争变得复杂。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不能很好地解决变化多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基于此种情况,结合网络的虚拟性、无国界性,要更变《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而适应当前的实际需要。[1]所以,着力解决网络经济的乱象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从实际出发,综合分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重在如何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网络经济繁荣稳定发展。

一、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虚假宣传和低于成本价销售导致的不正当竞争。网络经济刚刚起步的时候,由于缺乏管理、规制,各大网站利用网络广告大肆宣传,对其产品夸大其词,甚至无中生有,种种行为都违反了《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经营者为了赚取更多的流量不惜以低于成本价的噱头吸引更多消费者来消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不能够为了排挤打压竞争对手,恶意将产品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很明显经营者用这种手段去打压对手、抢占市场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

(二)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导致的不正当竞争。域名对于网络来说,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它具有标志性的用途。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域名也成了不法分子所瞄准的目标了。有一部分不正当竞争者抱着非法牟利的态度恶意注册跟著名企业相似或者相近的域名,误导消费者购买假冒产品,赚取流量,谋取非法利益,由此也给真正的著名企业带来了信誉伤害,损害其合法利益。比如,在网站上,注册时只有一个字母的差别,即可注册成功,一般的消费者很难辨其真假,以至于上当受骗,再加上对网站内容进行歪曲和篡改,这样一来不仅正常经营者的利益会受到损失,而且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会损失,这样的损失额是不可估量的。在网络的特殊环境下,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就成立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中规定,行为人不可以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相似近似的名称、包装等对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否则将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在与传统经济模式相比中,网络经济中的域名混淆和淡化,与传统经济的恶意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用了非法的方式损害竞争者的合法利益,主观上具有恶意性。但是网络经济中的域名混淆,又具有其特殊性,网络经济模式中,地域的影响使得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难以使用与传统经济模式同样的手段去治理。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明显显示出其滞后性,它已经不能很好地规制网络经济中的域名混淆的行为,这就需要更多的方式和方法来规制。

(三)恶意插标导致的不正当竞争。恶意插标,是指不正当竞争者恶意的修改其他网站的页面并在网页中擅自插标的行为,使合法网站名誉及利益受损。例如,2013年的互联网恶意插标案,最终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原告网站中任意插入标志,改变了原告向用户提供的内容,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恶意插标,应被法律禁止。此恶意插标的行为侵害了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利益。这只是其中的一例,而在众多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这种类型数不胜数。

二、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

(一)增加一般条款随着经济的发展,暴露的新问题就会不时出现,法律本身又具有相对的滞后性,现实中不法分子想尽一切办法钻法律漏洞,违法竞争的行为变化多端,这就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不断作出调整,以应对当前和未来所面临的挑战。所以就需要增加一款一般条款以应对不断变化出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在交易时,所有的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应当遵从诚实守信、公平平等交易、自愿交易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但该条款不具有兜底条款的性质。随着经济越来越繁荣,未来会出现什么样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法者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情况,这样一来,想要很好地去适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款,就成了一句空话。因此,就需要增加一般条款,使《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加适应实际需要。在增加一般条款项目上,我国可以参考德国的经验做法,德国用兜底的形式给了立法机关以及执法者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样一来就能够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再次就是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问题的对策以及相关建议。1.成立专门执法部门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现阶段针对网络方面的不正当竞争,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所以,我们可以从现有的执法部门机构调取部分专门的人员,组成专门委员会或者设立专门的部门,对网络不正当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这种违法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这种方式不仅能缓解部门执法的压力,还能够避免执法部门由于职责过多而影响执法效果,从而提高执法质量,在群众中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同时也能避免争相执法、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除此之外,执法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人才,还要配备其他执法型人才,要严格规范执法,并将全部的执法案例做及时公开,予以公示,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将执法者的权力关进笼子里,既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又约束执法者,增加执法的公信力。2.规范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对网络竞争规则进行大力宣传和教育强化执法力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政府执法的公信力,为人民群众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构建服务型政府,这为网络执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执法队伍的理解和支持,并为执法队伍提供良好的帮助。

(三)健全我国网络经济行业的自律制度。自律是每个人自我约束的能力。在网络经济中,每个网络经济参与者要提高自身的纪律意识,不仅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提高自身的意识。加强自己对网络经济行业的规范,可以针对其他经济参与者给予互相帮助,从而提高自己在网络经济行业的参与度,也要确保公平竞争,从而促进行业共同发展。行业自律不仅要求行业参与者有自身的规范意识,还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各行业竞争者。对此,首先,要有法可依,建立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立法。其次,要规范执法。建立为人民服务的服务型政府,规范文明执法,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再次,要完善司法体制建设,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提高司法的质量和效率。最后,各网络参与者也要加强守法观念,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同时对于行业行为进行规范,进而约束和指导网络经济经营者的行为。

(四)保护网民的合法权益。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是网络经济的主力军。这其中消费者又占了绝大多数,无论是在实体经济还是网络经济中消费者都是处于弱势地位,正因为如此,在网络经济中才更应该强调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正所谓买的没有卖的精,比如,某消费者参与了网络上不正当有奖销售,实际上受到损失的一定是消费者。[2]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去做:第一,网站管理者应该作为第三方监督,对平台进行管理,制定具体细致的惩罚措施,加大打击力度,提高经营者违法成本,从而减少违法经营者。同时网站应该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督查,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网站应当设立投诉制度,对于消费者合法诉求,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处理,在打击非法经营者的同时营造好良好的网络环境,人人依法依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刘建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的修法背景与适用[N].深圳特区报,2017-11-14(B06).

[2]文海轩.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分析[N].经济参考报,2018-4-25(008).

作者:王恒涛 单位: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