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分析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分析

提要: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于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以及农民组织化程度等方面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本文在对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做出分析与论述基础上,对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策略进行研究与探讨。

关键词: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发展策略

一、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构建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亟待改善的问题。首先,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不断扩大,但是区域发展存在着不均衡的问题。从区域角度来看,我国东部地区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较多,并且这些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普遍具有较高的产业化水平和较大的发展规模,而我国中部地区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则更是高于我国东部地区,只是中部地区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无论是在产业化程度还是发展规模方面都并没有体现出明显优势;其次,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内容与领域不断丰富,但是合作效益仍旧具有较大提升空间。当前,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等环节当中所发挥的优势十分明显,而合作内容与领域的不断拓展,也让农业产业所具有的产业链得到了延伸、农产品附加值得到了提高。但是,受制于风险抵御能力与利益协调机制,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呈现出了凝聚力较多以及发展深度不够等问题;最后,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具有的竞争力持续提升,但是整体实力偏弱。由于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构建在农民组织化、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得到了众多农民群体以及其他利益主体的认可,这为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竞争力的持续提升奠定了良好基础。然而,由于部分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规划方面、经济支撑方面面临着较大的困境,因此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呈现出了整体实力偏弱的特点。

二、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策略

(一)政府需要发挥自身主导作用。首先,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要求政府部门能够完善配套设施,强化对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与规范。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当在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过程中树立典型,激发农民参与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积极性,并为更多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构建提供良好样本;另一方面政府部门需要指导各方利益主体在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构建工作中完善相关生产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制度以及组织形式、运营机制等,明确不同利益主体所具有的全责,并在各方利益主体合作过程中发挥出协调作用。其次,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要求政府部门能够为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税收优化,并为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资金保障。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构建,离不开必要的资金作为支撑。因此,政府部门不仅需要了解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模,而且需要针对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需求,为各方利益主体提供税收优惠,也可以通过金融贷款等形式,为各方利益主体提供形式多元化的资金支持,从而为提升各方利益主体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工作中的积极性以及为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前期发展提供保障。最后,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要求政府部门正确认识并处理好自身与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在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构建中,农民群体是最为重要的群体,因此政府部门在发挥自身主导作用的过程中,需要尊重农民群体主导地位,在为农民群体提供资源保障的基础上引导农民群体自主完成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构建与发展。在此要求下,政府部门需要避免出现形式主义倾向,也需要避免出现强势干预甚至强迫命令现象,而应当重视农民群体在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决策过程中的参与。

(二)构建基于利益共同体的运行模式。首先,基于利益共同体运行模式的构建,要求能够在“农民受益”原则下构建民主的管理制度。在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构建过程中,农民享有自主管理的权利,因此在利益共同运营模式的构建中,需要重视强化各方利益主体在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参与,在使用表决制度的基础上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与此同时,为了确保“农民受益”原则以及民主管理制度能够得到良好的落实,各方利益主体应当共建理事会,负责组织各类表决活动以及维护各方利益主体的表决权和合法利益等工作;其次,基于利益共同体运行模式的构建,要求能够在“风险共担”原则下运用专项资金为各类运营风险提供保障。在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构建过程中,市场风险是难以得到彻底规避的,而遵循“风险共担”原则,则是在面对市场风险过程中对各类风险进行良好管控的有效路径。与此同时,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必要在产生利润之后,针对风险管控工作构建专线资金,从而提升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风险抵御能力,确保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再次,基于利益共同体运行模式的构建,要求能够在“利益共享”原则下构建起科学的利益分配制度。与“风险共担”原则相对应的则是“利益共享”原则,两种原则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在“利益共享”原则下构建起科学的利益分配制度,是避免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产生利益纠纷的重要路径。在此过程中,各方利益主体需要明确不同个体所具有的个人财产,并通过对个人财产进行整合形成联合资本,而基于联合资本所产生的效益,则需要根据个人财产比例进行划分;最后,基于利益共同体运行模式的构建,要求政府、农民、企业、合作组织以及农业市场共同参与到五位一体运营模式的打造当中。形成规模效应、打造龙头企业、提升区域农业产业竞争力,是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目标。因此,在政府部门引导农民群体参与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构建工作的过程中,也需要重视企业、合作组织以及农业市场的参与,从而在形成合力的基础上对区域优势农业资源进行良好的开发,从而推动传统农业生产模式向现代农业生产模式转变,促使农业生产呈现出产业化与现代化的特征。

(三)推动生态农业研究成果转化。首先,生态农业研究成果转化机制的完善,要求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积极参与到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学研一体化模式的构建工作当中。产学研一体化,是提升生态农业研究成效的有效路径,也是推动生态农业研究成果转变为农业生产力的重要前提。因此,教育机构、科研机构需要积极参与到生态农业研究工作当中,从而为区域农业生产力的强化、区域农产品附加值的提升以及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发能力的增长方面发挥出自身作用;其次,生态农业研究成果转化机制的完善,要求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够构建起合理的人才队伍建设机制,并有效提升组织成员科技素养。农民群体所具有的科技意识与科技素养,是确保农民群体能够在生态农业研究成果转化中发挥出自身主观能动性的基础,因此通过农业技术专业进农村、强化乡村服务中心建设等方式为农民科技意识与科技素养的提升提供保障,对于强化农民群体的科技文化水平、助推生态农业研究成果转化具有重要意义;最后,生态农业研究成果转化机制的完善,要求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方主体能够致力于生态农业研究成果的开发,并缩短生态农业研究成果转化周期。生态农业研究成果转化周期较长这一问题是制约生态农业研究成果转化为农业生产力的重要因素,因此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利益主体不仅需要积极推动生态农业研究成果的开发,而且需要为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如为生态农业研究成果相关实验提供资源保障、简化研究成果转化中的各类审批环节等,从而确保研究成果能够得到良好的推广。

三、结语

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我国政府部门需要充分发挥自身主导作用、构建基于利益共同体的运行模式、推动生态农业研究成果转化,从而为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空间的拓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主要参考文献:

[1]吴宜超.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与管理模式分析———以福建省D村为例[J].农业与技术,2017.37(12).

[2]孙连铮,韩淑梅.我国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市场性分析———基于主成分分析法[J].企业经济,2016(5).

[3]沈东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思考———以日照市为例[J].农民致富之友,2015(22)

作者:蔡东 单位:吉林省辽源市农村经营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