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制论文范例

经济法制论文

经济法制论文范文1

关键词:经济法的价值;社会公平;效率;秩序

作为中国法学界亘古不变的一个讨论问题,经济法的价值一直是法律人追寻的对象。对于这个命题,社会法学家庞德曾经提到过,“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使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却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对此,博登海默回应说,“任何值得被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基本价值”“一种完全无视或忽视上述基本价值的一个价值或多个价值的社会秩序,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法律秩序”。这些学者对经济法价值的强烈追寻,更多地是在探寻“在法律中如何设定主体价值”。笔者认为,找寻经济法的价值,主要是让其运用到日常的经济法律中去。由于在整个经济法的组成脉络中,其自身可以确定的“调控范围”会与调整对象交相呼应,所以,确定其价值,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才是有效适应现代化社会发展的长久之计。使体系目标明确,才能做出深刻研究,才可以让各个部门法在同一个起跑线上一起发展,不会发生较大的变故。

一、经济法价值观点总结

在百家争鸣的中国法学界,“经济法价值是什么”的问题是很多学者竞相追逐的对象。直到现在,还未得出一个较为完整、成体系的答案。对于纷繁复杂的观点与论述,总结出其中心思想,并找出有价值的论断十分重要,现笔者就一一道来。1.经济法的价值是社会公平、经济民主。“竞争公平”“分配公平”与“正当的差别待遇”是社会公平的主要内容。可是,纵观其大的框架,第一与第二个原则还是相对具有首要性与优先性,最后一个原则只能作为之前二者的填补性原则。在经济上的民主,就是要在更多的情况下尊重经济主体的自由选择。而在法律的角度之上,则是要注重最终判定的大多数人参与。这都是从整体与部分的角度上去衡量的。2.经济法的价值是秩序、效率与公平。“秩序”“效率”“公平”一直以来都是制约和影响整个市场发展的关键因素。在我国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并存的大前提下,正确处理好它们的关系,是我国整个经济发展的先导问题。与之相对应,“秩序”“效率”“公平”也可能成为构成经济法价值的一分子,秩序反映出的是稳定的前提,而效率与公平是最为核心的东西。它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并且,从另一方面来说,国际社会利益也是需要兼顾的。所以,经济法的价值本位应在社会总体经济效率与经济公平中体现。

二、经济法价值观点述评

虽然中国学界对经济法价值的论点层出不穷,呈现出较为分散的态势,但是不得不说,还是有很多观点总结出了较为正确的理论,可以为今后经济方面的法律带来有利影响。笔者总结以上观点,最终得出以下论断。1.经济法是部门法,其价值要可以反映部门法的总体价值。经济法作为重要的法律组成部分,其价值应该反映较为总体的特征。从宏观的角度上来看,在真正进行探讨问题时,绝对不可以把单个部门法的价值本位当成是经济法的总体特征。2.对于经济法的价值判断要考虑与其紧密相关的其他价值。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下,由于市场自身存在的滞后性,使得商品经济发展存在一定的风险。这时就需要政府发挥宏观调控的力量,“以经济法的方式”进行干涉,进而能够起到填补市场缺陷的目的。市场的滞后性被很好解决,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效率就会大大提高,这就是经济法中的效率价值。而效率价值就是与经济法本身密切相关的原则,在总结经济法的价值本位时,应更好地运用到这一原则。

三、经济法价值之我见

通过对前人的观点以及经验的总结,真正要确定经济法的价值本位,要以其自身所具有的特点来加以论断。当然,我国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环。所以,笔者认为,中国经济法的价值本位应该由社会公平、效率与秩序组成。社会公平,这是一个含义极为广阔的词汇,但想要探究其内在的本质,却又显得纷繁复杂。在学界的研究之中大致将公平分成四种概念限定:第一种便是在法律面前所有人都将是平等的。第二种便是在所遇到的机遇之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就是大家都处在同一起点之上。第三种便是分配上的相对公平,指的是社会上的每个人根据自身贡献的能力多少来获得回报。第四种便是结果相对公平,就是社会上的人们的收入结果算法是相对一致的。正是经济法带给公平以更多的生机,才使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范畴中更好地发展。笔者认为,如果将公平作为经济法的价值本位,可以从两个角度去剖析与认识。其一,在经济法上的公平是指“机会均等”与“规则公正”。从辩证的角度去研究,效益和公平本就不是相互矛盾的,前者是后者的结果,后者是前者的必经阶段。只有保证相对的公平性,才能使社会各经济主体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没有纷争,没有矛盾。这样一来,生产效率提高将会是必然的结果。公平与合理的制度体系,会使生产主体形成“有效的预期”,这样会大大降低成本,提升社会的总体产值。其二,分配公正是社会公正价值原则的核心。这条原理是根据收入分配的尺度来衡量的。意思便是,社会中的个体只要付出多少劳动就能得到多少报酬,这也是保证社会稳定运行的重要条件。打比方来说,如果一个企业付出非常多的资金与人力进行生产,所得到成果却非常微小,而其他的企业用较少的人力资源就可以得到相当多的收入,这样就一定会导致社会矛盾的极大激化,付出没有回报,就没有人愿意去劳动了。所以,经济市场的自由竞争不能“放任不管”,要在一定的程度内对其加以约束;否则就会导致社会公平严重失调,垄断产业产生,社会陷入一片动荡之中,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将会停滞不前。效率,也是个涵盖十分广泛的概念。它包括“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和“利润率”等金融经济方面的“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它们之间就像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一样,这些分散的个体或团体的经济效率,构成了“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很多时候,为了促成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只能对一些个体或团体的经济效率加以约束。秩序,“是人类生存的条件,也是人类发展的需求”。可以说,良好的秩序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生活环境,是一切经济发展的前提要件。经济法则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与整体经济秩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好地保障了整个社会的经济市场向前发展。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影响,这会影响到较大的社会层面和政治层面,还会牵连到企业、个人等经营团体。所以,它由横向的社会关系与纵向的社会关系组成,是较为立体的模式。从另一个方面上来说,法的秩序与经济的秩序并不相同,它们所偏向的角度各有侧重。经济的秩序给人们充分的自由,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在最大限度内行使自身的权利。而法的秩序恰恰相反,它更强调整体,并且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去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是一种“超越统治者的国家利益”,是从宏观角度上维护社会的和平稳定。当然,这些都只是笔者的拙见,经济法的价值本位是“公平”“效率”与“秩序”,可这也不否定其他价值位阶对其产生的深刻影响,这些经济法价值的组成部分之间也并不矛盾。多元的价值并存和相互制衡是经济法现代化成熟的标志,也是引导整个社会经济向前发展的永远动力。在经济变革飞速发展的今天,或许务实的工作才是获得今后辉煌成就的必要办法,理论研究的相对弱化,是整个学术界的普遍特征。但是笔者认为,在社会发展的任何时期,都离不开经济理论的研究,或许实际情况千变万化,但总的思想正确才能少走弯路,一味地蛮干只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和重大的损失。所以,在我国经济领域的发展建设之中,经济法的价值本位就像一盏明灯一样,为广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指引前进发展的方向。只有在坚持经济法价值本位的基础之上,我国才能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才能将改革开放经济成果惠及中华大地的每一片热土之上,人民才能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国家才能真正地屹立在世界之林,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才能得到体现。

四、结语

理论是指导实践的基础。如今,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阶段,如何走正确的道路,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特别是在现在飞速发展的经济领域,很多市场主体正在经历着时代的变革,向更适应社会发展的模式去转变。这时,经济法的价值便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其掌控着整个经济立法的方向。所以,以经济法本身的特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政府宏观调控,可以看出它的公平、效率和秩序的价值本位。笔者相信,在加深对这些理论知识的研究之后,我国的经济趋势会朝向一个更正确、更健康的方向发展。中国的总体经济水平在稳定的基础之上会更加成功,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鲁篱,苏明.经济法价值新论[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1,22(3):161-164+208.

[4]张守文.略论经济法的宗旨[J].中外法学,1994,6(1):31-34.

[5]李昌麒,鲁篱.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J].法学研究,1999(3):90-100.

经济法制论文范文2

 经济法设计的法律法规众多,教师没有办法在有限的课时内逐一向学生介绍。因此,教师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对教学内容进行合理的筛选显得尤为重要,让教学内容有选择、有重点。例如,对于会计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关于各类市场主体和宏观调控反面的法律应该是重点介绍的内容。而对于市场营销的学生来说,教师应该重点向学生教授合同法等与市场运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这需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充分进行教学研究和探索,对每个专业学生的专业特点、知识结构和接受习惯等方面进行不断观察和研究,从而对自己的教学内容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教学方法

中职学生不同于普高学生,大部分中职学生都没有在初中阶段养成良好的学习方法和学习习惯,思维能力较弱。对于经济法这种高度概括和抽象的法律、法规,理解和掌握起来往往具有一定的困难。但如今,大部分中职经济法教师依旧是采用传统的“满堂灌”的教学方法,在课堂上单方面的说教和讲解,本身这种高度概括和抽象的课程就难以让学生激起学习兴趣。加之中职学生的知识接受能力普遍较弱,教师如果不采用合适的教学方法,教学活动很难达到较高的教学效果。教师只有通过调整和优化自己的教学方式,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降低知识点的接受难度,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最终的教学效果。

(一)加强课堂互动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增加师生之间的互动。如果在课堂上一味单方面讲解知识,教师很难让学习基础较弱,并且没有养成良好习惯的中职学生在整堂课上保持一定的专注度和学习兴趣。并且教师单方面的教学容易造成学生“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状况。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加强在课堂上与学生的互动,采用互动式、讨论式、启发式的教学方式,鼓励学生在教师所传授的知识点的基础上独立思考,提出自己的疑问和见解。在教师的教学引导和独立思考下,建立自己的认知结构,从而加深对知识把握程度。

(二)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的效果也十分显著。教师在课堂教授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剖析和讨论与之相关的经典案例,加强学生对知识点的实际运用能力。例如,中职学校的会计和营销等相关专业的学生之前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没有一套系统成型的法学知识结构。对于高度抽象概括的法律法规在理解和掌握上往往有一定的困难。如果单单听老师一味的说教,灌输相关知识点,部分学生很快就会失去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并且在接受上会产生很大的困难。但是在课堂上适当的结合案例教学法,能使教学内容变得更加生动和丰富。案例教学法是在课堂教学的过程当中,将与知识点相关的案例讨论融入进去。在教师的引导下,通过对相关典型案例的剖析,加强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培养学生联系实际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是为了适应教学需求,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结合当前的教学目标,从实际生活中或者从相关报道中选取一个或多个与教学内容相关的典型案例,在教师对相关知识点讲授完毕之后,结合当堂的教授内容,主动引导学生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并且最后由教师来进行点评。案例教学法解决了以往课堂上的单向教学模式,让学生充分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活跃了课堂气氛,锻炼了学生对知识点的实际运用能力。

(三)提高课堂仿真性

为了加强课堂的仿真性,提高学生对实际问题的解决能力,教师还可以在课堂上模拟律师事务所咨询的情景,教师模仿咨询者,对有关经济法方面的争议和纠纷向律师进行咨询,学生模拟律师的身份,运用所学知识,对咨询者的相关咨询予以分析和解答。这种教学方式不仅巩固和加深了课堂上的知识点,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一过程,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和实际业务处理能力得到了一定的锻炼。

三、优化和调整教学手段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教师也应该不断调整自己的教学手段,与时俱进,才能给学生带来更大的吸引力,更好的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随着现代电子科技的发展,多媒体技术已经运用到我们社会中的各个领域,在教学领域自然也不例外。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例如,教师可以用课件向学生展示本堂课的知识脉络和知识要点,以此来取代传统的黑板教学中的手写知识点的模式。教师在上课之前就应该认真研究下堂课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这样在保证教师授课质量的同时,又大幅节约了上课时间,可以把更多的课堂时间留给其他的部分。再者,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教学的独特优势对学生进行多方面的感官刺激,从而让课堂教学变得更加直观生动,将抽象的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具象化,使之变得形象有趣,易于学生理解。此外,当今世界快速发展,日新月异,很多教学内容没有得到更新,可能在下一秒钟就被社会所淘汰。而教师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即使获取和更新最新的教学信息,保证教学内容的前沿性和先进性。同时也可以丰富课堂的信息量和知识量,拓展学生视野,丰富学生的知识面。

四、优化考评机制

目前,经济法课程在一部分中职学校中属于考查课程,一些教师因为这个原因就没有对经济法课程的考评投入足够的重视。对期末学生的考评马马虎虎,写篇论文或者凭借课堂小测就可以结课。许多学生因为课程要求宽松,上课的时候不听课,玩手机看课外书甚至逃课,在期末的时候抄一篇论文应付了事,根本没有达到课程的相关要求,自然也没有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其实,科学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必须辅以合理的考评机制才能切实培养和提高学生的个人能力。闭卷考试虽然长期以来受到人们的诟病,但是毋庸置疑的是,闭卷考试能够切实监督学生对基本知识点的记忆。只有在此基础上,学生才能真正谈得上对知识点的运用。但是,将闭卷考试成绩作为仅有的期末考评标准显然是不合理的。闭卷考试所带来的弊端也是整个应试教育模式所带来的弊端,就是学生的综合能力培养的缺失。所以在闭卷考试以外,学校还应该实施多样化的考评机制,将闭卷考试、论文、案例分析报告等考评方式结合起来。在帮助学生掌握理论知识的同时,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现学生的综合发展。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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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的内涵可以从三个方面分析:

1.从绝对公平到相对公平

众所周知,传统观念上的法律所界定的公平是“绝对公平”,主张义务与权利分配的绝对的平等和自由,所有的市场主体适用于同一规则和制度,不考虑个人特有的其他禀赋和状况。而经济法所追求的实质正义和公平则是在考虑个人的特殊处境和状况差异,区别权利和义务分配的相对公平。

2.从局部公平到整体公平

局部公平顾名思义,是指一定范围区间内的公平。局部公平限定在一定的群体或者一定的区域之内。整体公平则是全部范围的公平,着眼于全社会,以社会整体的利益作为公平正义的评判准则。经济法着眼全社会的整体利益,规制市场主体的行为,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从现实公平到长远公平

和谐社会,讲求长远利益及现实利益的权衡取舍。在公平问题上,同时适用这一规则。单纯看重现实公平,极易导致对资源环境的过度开发和破坏,损害长远公平。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是讲求长远公平,一系列的相关法律规制和约束旨在促进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在保障现实公平的前提下,不损害长远利益长远公平。

二、经济法实质正义的意义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做到了从绝对正义向相对正义,局部正义到全体正义,当前正义向长远正义的过渡,不再只是以一个单纯的标准来分配权利义务,恒定正义和公平,而是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个体所在的不同状况分配权利义务,也不再只是单纯的着眼某个特殊群体,特殊部分的利益,而是以全民族的利益为出发点来判定公平正义,不再目光短浅的只注重现实正义,而是着眼于长远的公平和正义,坚持可持续的策略和眼光。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的实现有诸多方面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经济法追求的实质正义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的作用。经济法实质正义的相对正义,在分析不同个体所面临的不同禀赋的情况下,对不同个体进行不同的权利义务的分配,在这种权衡中可以做到对弱势群体的倾斜。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使得弱势群体在残酷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得到了一定的关注和庇佑。另一反面,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对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起到一定的作用。经济法主要是调节市场经济制度下的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持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并且经济法实质正义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准则,相关法规制度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以长远正义为追求,所有这些都遵循了可持续长远的发展观,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

(一)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机制

1.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依赖于政府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着眼于获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忽视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个体的利益。市场经济存在的弊端诸如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容易带来经济产业结构问题、资源浪费环境污染、贫富差距等一系列与社会公平正义相违背的恶劣后果,并且如果仅凭市场自发调节,放任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是没有办法解决上述问题的,也就没办法实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实质正义。所以,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政府的干预也就是宏观政策调控发挥作用,促进实质正义的实现。宏观调控政策协调经济活动下的各种矛盾,消除影响实质正义实现的不利因素。比如,政府利用税收财政政策进行财富的再分配,缩小收入差距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制定税收产业政策进行产业引导,进行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2.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依赖于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主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实现实质正义必须要加以调节的主体。需要增强和激发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促使企业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考虑社会效益,促进企业在资源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作用,响应国家政策,优化企业产业结构。另外,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促使企业完善职工权利保障制度,企业福利制度,使得企业在增加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差距方面发挥作用。

3.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立法、执法、司法机制

经济法实质正义实现不仅依赖于政府和企业,同时也需要立法、执法、司法机制的支撑。立法机制对实现实质正义的影响是主要是权利义务分配方面。立法机制权利义务分配是实质正义的起点,立法过程中对于经济主体需要进行分析和判断,并以此做出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依据个体的不同特质和差异,进行权利义务的倾斜实现不同的分配,以实现经济法下的相对公平而不是单纯的绝对公平。立法机制是实质正义的起点,进行权利义务分配之后,需要执法体制发挥作用,将这些法律规章应用于社会实践。执法活动主动的进行行为干预,对于违反相关法律的经济主体进行直接处罚和约束,譬如,执法质量检查对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查处,对于垄断行为的判罚,极大的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保证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有效的执法活动是促进实质正义实现的重要机制。司法机制作为法律发挥作用的最后一个环节,同样也对实质正义有着重要的作用。法官的职业道德和素养,审判和诉讼机制都对司法活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进而对实质公平产生很大的影响。培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加强法官队伍的知识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建设专门且完备的审判机制和多元的诉讼机制,发挥司法机制在实现实质正义方面应有的作用。

(二)经济法实质正义实现过程中的阻碍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政府和企业团体的共同努力,只有当政府的干预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机制共同发挥作用,互补互助,相互促进时,才能更好的促进实质正义的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全局干预是可以化解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些弊端和缺陷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但是政府的宏观调控的实现也是需要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相关政府部门往往消极疲软,不能很好的发挥自身的作用,也就不能发挥政府干预对于促进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作用。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的实现还依赖于市场主体的相关企业、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企业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对于实质正义的实现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很多企业为了追求收益最大化,忽视相关市场交易规则,无视竞争,进行大规模的垄断经营,更有甚者,生产一些质量不过关的产品投放市场,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极大的损害。一些没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带来较大的负外部性,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会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带来不利影响,直接影响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的实现。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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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的理念与价值

价值与理念的含义非常相近,但在一定程度上仍可分别而论。当理念被界定为某类价值的最终指向时,法律理念就是一种与正义有关的信仰与理想,即正义就是法律的理念,而法律价值则是对理念的具体解释,尽管解释因历史、文化、地域与宗教的不同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人类对法律正义的解释均为自由、公正与秩序。由于公平符合人性的基本愿望,因此是法律正义的第一要义,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基本利益的平等分配与基本权利的平等配置,但法律这种公平价值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局限于“法律视为同等的人,均应以法律确定的方式来对待”。同样的,自由也来源于人的本性,而法律则始终对肯定性自由进行保护,而对限制性自由进行否定。法律秩序是人类相互博弈后进行的价值选择,最终将满足人类对效率与安全的需求,在法律价值中,与公平和自由相比,秩序更加理性与客观,更有可能在人类社会获得实现。总的说来,法律正义理念应与社会以及人类对价值的普遍认定与接受标准相符合,对于各个部门来说都必须体现法律的理念与价值。

(二)经济法的公平、自由与秩序价值

经济法的价值不能脱离法律的基本价值范畴,加上经济法还具备社会法性质,这就决定了经济法价值观的独特性,从而特有的实现实质公平、理性自由与整体秩序等价值。第一,实质公平价值。实质公平价值是对法律公平价值的解释,经济法的公平观属于和谐社会公平观,强调分配的公平、结果的公平与代际的公平,同时经济法强调对劳动者、消费者以及被限制自由竞争经营者的人格保护,这种实质公平价值是与现代伦理哲学所主张的正义标准是完全相符合的。第二,自由价值。经济法强调的自由属于理性的自由、规则的自由以及秩序的自由,经济法的自由价值观即是对理性自由秩序的一种维护,并对个体的自由发展进行限制。例如竞争法对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的规制。第三,秩序价值。秩序是经济法的重要价值,在市场秩序的规制与宏观调控中,都体现了经济法在对社会经济秩序进行维护的功能,同时经济法的秩序价值本身也体现了社会整体的安全与效率。总的说来,经济法的公平、自由与秩序价值显示了经济法的理想性与现代性。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属于独立的部门法,有着其特有的调整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全部过程,对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守法与司法有着普遍的约束力。目前,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比较多元,意见也不尽相同。法的原则是法的一种要素,由法所确立,在对一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而经济法的原则即是由经济法确立,在对特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所遵循的准则。经济法原则包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局部性原则,其中基本原则涵盖整个经济法部门,并贯穿于该部门所有法律规范制定到实施的整个过程。笔者对我国经济法进行了一定的梳理,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从四个方面进行表示,即公共利益原则、合理竞争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以及弱者保护原则。

(一)公共利益原则

社会利益体系包括了个人、集团、国家与社会的利益,各种利益间相互冲突,相互依存。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间,社会公共利益起着调节与校正的作用,经济法的公共利益原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经济法对特定人格的保护、限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完全相符,例如反垄断法对被限制经营者群体的保护等。其次,经济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全局性与公共性进行调整,例如宏观调控达到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等。最后,经济法能够对市场秩序进行规制,其目的就在于维护市场秩序中的公平竞争,维护个人及社会的安全与效率。

(二)合理竞争原则

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在于竞争,经济法合理竞争原则包括了有序的竞争、有效的竞争和平等的竞争。其中有序竞争能够对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进行防范,包括商业贿赂、假冒商品名称等。有效竞争则是有效的对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进行协调,使竞争格局长期处于均衡状态。而平等竞争在强调市场主体准入平等的同时防止强势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例如低价倾销等;此外,平等竞争还对非市场因素渗透和介入市场经济主体活动进行阻止,如行政垄断等。

(三)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是经济法对自由价值的回应与体现。国家介入社会生活都属于国家干预,而经济法的国家干预属于狭义的干预,是试图对自由市场某些规律的校正与否定,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更强和更直接的主管能动性。经济法的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干预下,任何经济行为都受到法律限制;二是适度干预强调了干预的局限性,表现为干预前提、范围和限度的限制。当市场能够进行有效地运行时这种干预则是不必要的。

(四)弱者保护原则

经济法的弱者保护原则即是对弱者上进行利益倾斜,从而达到实质的公平。该原则是对实质公平价值最直观的一种解释。这里的弱者主要是指社会资源份额占有较少的个人和组织等,如消费关系中的消费者、垄断关系中的小经营者、残疾者与失业者等。由于弱者的社会资源份额占有较少,对其基本生存可能造成影响,进而影响社会的秩序与公正形象,为此经济法对经济利益关系不平衡的调整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尽管该原则属于社会法的基本原则,但事实上对弱者的保护除了在社会分配法中体现,同时也体现在市场规制法律中,如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三、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与基本原则的关系

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法价值的承担着,与法价值的抽象性相比,基本原则更加明确和具体,部门法的基本原则都必须对其法价值的精神予以体现,而经济法的价值与基本原则也同样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经济法的价值对其基本原则有着指导作用,人们对经济法的希望以及经济法给予人们的希望构成了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在于解决经济法的目的与方向问题,从而实现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使经济法的具体规范围绕其价值进行制定。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则是其价值的体现与保障,基本原则始终贯穿于整个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四、结语

经济法制论文范文5

情景教学法就是将实际操作与理论教学结合起来而形成的一种教学方法。简单地来说,就是要求老师在讲课的过程中创造出一种生动的学习环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能够身临其境,并且更好地认识问题,对知识的脉络更加地清楚,让学生尽可能多地掌握知识。情景教学法是经过实践检验的教学方法,具有十分显著的教学效果,使学生能在理解的基础上实现对知识的掌握,开发出大脑的最大潜力。中职计算机专业教学就其他的学科来说,理论知识比较庞杂,同时又需要很强的动手操作能力。然而,中职院校的学生又普遍存在对知识的理解能力不强,缺乏自主性学习的特点,所以,致使学生对计算机的学习比较厌烦。虽然现阶段的教材不断进行改革,但还是治标不治本。于是,情景化的教学应运而生,其不仅能够提升课上的学习效率,还能够提高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及自主学习能力。

二、情景教学法在中职计算机教学中的应用

情景教学法就是为学生创造一个生动的学习环境。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联系日常生活中的实际情景,寻找到学生感兴趣的素材,让理论结合实际,使学生更加积极地投入学习中。

1.在计算机专业的学习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三分钟的热血”的现象

通常学生在接触新知识时,都会十分的兴奋,在看到老师能够熟练地应用计算机时,非常的羡慕,并迫不及待地想要学习。但经过一段时间,“见识”到计算机知识的单调和枯燥后就失去了学习的热情。比如,老师在讲解Word的文本操作时,布置任务让学生进行实际操作,大部分学生都会敷衍了事,这就是计算机教学中的一些弊端,而这些问题利用情景教学法就能很好地解决。首先就是找到问题的根源,学生之所以会敷衍了事,主要是在心底认为自己学不会,久而久之,这种想法就在心里根深蒂固,认为怎样学自己都是学不会的,从而自暴自弃。然而,在生活中,学生对歌词等自己感兴趣的事物却毫不含糊,这就说明是学生情感上出现了问题。我们大可以按照学生记歌词的情景,将知识点用歌词的旋律串联起来,编成一首歌,这样,学生在学习起来就有了兴趣,也更容易记忆了,这种教育方法就是情景教学法。

2.中职学生在理解能力、知识储备上具有一定的欠缺

计算机专业,对学生来说有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老师要通过创设欢快的学习环境,激发学生对学习的热情,引导学生相互之间交流学习心得。在课堂上,学生可能有很多的问题,如果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日积月累就会造成学习上的困难,甚至最后放弃学习。这就要求老师要及时地处理学生学习上的疑惑,让学生一直保持积极进取的精神。对于一般的问题老师要总结思路,让学生以小组形式进行学习,让学生相互帮助,相互合作。进一步提高学生合作交流的意识,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3.加强实践

与单纯的背诵记忆相比,实践得到的知识更容易记忆。在实践中,老师要督促学生及时进行总结、整理,否则,一些知识就会混为一谈。这就要求老师在学生实践时,要提出一些针对性的课题,有目的地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总结实践经验。使学生得到一套自己学习知识的体系,使学生能够系统地学习,引起教学的量变到质变。

4.情景教学法虽然能够帮助学生学习,但是,它对老师也有很高的要求

首先,在教学工作展开之前,老师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在讲课过程中,全凭现场发挥是不能展现情景教学的效果的。就以计算机五笔打字来说,老师必须先熟悉教材中的知识脉络,彻底地了解教材的目标。再加上之前就准备好的案例,将案例与教材合理地结合起来,让学生更好地理解课本的内容。打开学生的思路,引起学生的兴趣,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上课之前的准备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不但能够加强课堂中的学习氛围,还可以提高学习的兴趣,使学生掌握的知识更加牢固。

5.情景教学过程中要抓住问题的根本

老师在设置情景之后要考虑情景是否合理,能否引起学生的兴趣。并且要注意中职学生理解问题的能力,一旦超出学生理解的能力范围,那么情景的设计就变得毫无意义。另外,在情景教学中,情景的设计频率也要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频率太低或太高,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所以,老师要找到一个平衡点,将情景教学的作用发挥到最大,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学生的学习成绩。

三、结语

经济法制论文范文6

(一)课程定位

在财经类、工商管理类高职院校的相关专业培养方案中,都把《经济法》作为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必修课加以安排。据了解,《经济法》课程在财经类高职院校85%以上的专业都开设,包括会计、税务、财务管理、资产评估、市场营销、证券投资与管理、金融管理与实务、酒店管理等专业。对于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重要的是使学生树立市场经济法制观念,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以及法律法规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教学内容

在各高校法学专业中,《经济法》是独立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法律部分,是法学教学的核心主干课程之一;而在高职高专院校,为了让学生掌握与其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同时为学生参加各类资格考试(如会计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以及经济师和审计师资格等)做准备,在课程设置及教材编排上,均采取了“大经济法”的概念———集“三法”内容于一体:既包括《经济法》的内容,如经济法基础知识、市场主体法、市场管理法等,也包括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破产法等传统《民法》和《商法》的内容。在法律规范的构成上,不仅涵盖上述实体法内容,而且涉及程序法———《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涉及面广、内容庞杂、体系零散等特点。而学生法学基础薄弱,教学课时有限,因此,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是充分调动学生学习兴趣、提升教学质量的关键。

二、《经济法》课程教学经验总结

(一)合理设计课堂教学环节,提高学生听课效果

教学中,课前的备课环节固然重要,但对每节课的教学效果起关键作用的是如何抓住学生的注意力,提高课堂听课效果。因此,合理设计课堂教学环节是至关重要的。为此,在安排每个学习情境时,先导入贴近学生生活的案例,激发学生兴趣,进而提出问题,让学生充分利用已有知识、理论积淀及生活常识思考解决老师提出的问题,在师生间形成互动。在此基础上,由老师讲授案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和学生一起对提出的问题一一加以解决。学生通过比较对案例的前后分析,能更准确、更高效地掌握知识点。采用这种设计安排好每次课,学生不仅能充分参与、不断思考,而且有学习的积极性、主观能动性,能够增强其对知识的渴望。

(二)多种教学方法相结合,提升教学质量

1.案例教学法。

对于高职院校学生来说,虽然在大学第一学期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中学习过少量法律知识,但缺乏系统的法学理论体系的学习,对于高度概括、具有原则性和抽象性的法律规范往往不易理解和掌握;而在各专业的《经济法》课时安排上,最多是周4学时(如会计专业),而有些专业仅有周3(如财务管理专业、市场营销专业)或周2(如保险实务专业)学时。在如此短暂的教学时间内,让学生掌握十多部法律的规定,并且将抽象的理论和多变的实际结合起来,难度之大可想而知。为培养学生解决实际经济生活中法律问题的能力和素养,采用案例教学法,效果显著。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说法、以例释理、理论与实践恰当结合的有效教学方法。一方面,教师以生动具体的事例去诠释抽象枯燥的法律概念,使深刻的问题通俗化,复杂的问题简明化,使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从理论层面上升到应用层面;另一方面,将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结合起来,让学生从教室的小课堂走进社会的大课堂,以案例的形式置身于实践去学习、应用法律制度,把抽象的理论、知识变成了能够具体感知的实际体验。通过案例教学法可以有效引导学生回归现实的经济生活,深入浅出地认识法律问题。

2.列表比较法。

由于非法学专业的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知识基础薄弱,对法律体系的认识尚未形成,因此,为了让学生一目了然,快速、条理地掌握法律的不同规定,在教学过程中可采用列表比较法,将一部法律或多部法律中分散的内容归纳整理,以取得更佳的教学效果。比如对下列内容的讲解,都可采取此法:物权与债权、股票与公司债券、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三类合同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抵押与质押、仲裁与民事诉讼制度、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等等。

3.归纳总结法。

如前所述,在财经类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内容庞杂,涉及十多部法律,而且法律内容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在不断调整修订,加之课时有限,因此面面俱到是不可能的,也没必要。因为教学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教会学生多少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教会学生学习的方法与技巧,善于归纳与总结,进而提高学习效率。例如,《物权法》中,在物权变动、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几节中都以各类物权的设立时间为重点,有的物权必须登记才能设立,有的则不需登记即可设立。因此,在本章最后,和学生一起,对相关内容归纳总结,将分散的内容条理化,就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公司法》教学中,则让学生课后汇总有关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规定,以及扩大公司自治权的规定。

4.练习辅助法。

即在每个学习任务的最后环节,安排学生课后及时完成练习册中的习题。这样不仅巩固了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及时检验学生的理解程度,同时可使教师了解学生应用法规法条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达到这一效果,在教学过程中,不能直接给学生习题答案,而是要尽量抽出时间和学生一起核对答案,及时发现学生的问题,对出错率高的习题,耐心解释正确答案,帮助学生分析做错的原因,同时也能使自己反省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教学安排。

(三)注重教学效果,关注所学内容对实践的指导

作为法学教师,传授法律知识、让学生知道法律规定内容仅仅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学以致用”,发挥法律的启示、警戒作用,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工作和生活。因此,在教学环节学习情境的设计安排上,应特别注重法律的实用性的传授,让学生切实体会到知法、懂法的深远意义。比如,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通过学习,要让学生清楚:日后工作、生活中,如果为他人的债务清偿担当保证人,最好在合同中约定承担一般保证,因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对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承担的是补充责任,风险责任小于连带责任保证。通过《物权法》的学习,要知晓作为购房人,可以通过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并办理“预告登记”,有效防范开发商“一房多卖”,确保取得房屋所有权。

三、教学中存在的不足及改革思路

(一)存在的不足

1.教师缺乏实践活动,案例教学有待深入化。

在教学过程中,虽然也进行了一系列探索,采用案例教学等多种方法,但在理论的讲解、案例的选取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与教师缺乏法律事务实践活动关系重大。比如对案例的选取,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借助媒体法律节目(栏目)和网络等渠道获取,经常存在案例陈旧、案情太过复杂等问题,难以调动学生兴趣和引导学生参与讨论;二是由教师根据教学内容,自编案例,以解释法律法规,这种案例针对性强,但案情单一,与现实生活有一定的差距,实践指导性欠佳。如果任课教师能亲身实践,接触、各类案件,尤其是经济案件,并将之运用于课堂教学,必将有效改善教学效果。

2.学生主观能动性差,缺乏参与积极性。

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对各门课程都已习惯了以教师灌输为主的教学方法。虽然教师在传授理论知识、法条规定的过程中也引入了案例教学并结合课堂讨论、归纳总结、课后练习辅助等方法,但在案例的选取、案例的分析、归纳知识点等方面,教师仍然是主角,学生也因相关基础知识的欠缺而无法有效参与,因而在师生间无法形成良性互动,双向交流少。加之部分学生视《经济法》课程为边缘学科,对其与其他专业课程的相互联系认识不足,导致学生主动学习、积极参与的意识不强,难以收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3.理论教学比重大,实践教学拓展不足。

虽然笔者所在学校各专业将《经济法》设置为“理实一体化”课程,安排了一定比例、一定学时的实践课,但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由于课时的有限、教师“重理轻实”的观念以及组织实践活动条件的限制等诸多原因,实践课往往或停留于纸上,或虽有所涉及但难以发挥积极的效果。因此如何在课堂内增加实训环节、在课堂外开展让学生普遍受益的社会实践活动,推进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提升,是《经济法》教学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4.忽视专业差异性与“学情分析”,教学内容同一化。

如前所述,在财经类、管理类院校很多专业都开设《经济法》课程,而且各专业对该课程的开设时间安排不一致,分别在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大学二年级第一学期或者第二学期。但在教师的教学实践中往往忽视了不同专业之间的差异,忽略了不同年级学生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在课程设置、课程内容及课时安排上,特别是案例的选取上都是“一个模式、相同版本”。将相同内容适用于不同专业,导致学生无法把该课程的学习与本专业的学习联系起来,从而失去学习兴趣;而不同年级的学生对相同内容的理解接受能力亦不同,必然影响教学效果。

(二)改革思路

1.强化教师实践活动,提升教师实践水平。

《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各地要加大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力度,推动学校与企业共同开展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要在优秀企事业单位建立专业教师实践基地,完善专业教师到对口企事业单位定期实践制度”。作为高职院校法学教师,也应积极参与到法律工作的实践中去。虽然财经类院校不同于工科院校,可以让老师直接深入到企业接受培训,从事生产,但法学教师中50%以上都有律师执业资格,可以兼职从事律师工作,民事、刑事及经济案件,也可以受聘于企业担任法律顾问。这样不仅可以实践应用法律法规,充分理解法规的内容,而且可以获得第一手资料,为学生提供生动、鲜活的案例,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教师可以拓展知识领域,提高应用能力。

2.不断改革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学习热情,调动学生积极性。

第一,引入参与式教学模式,增加课堂讨论与辩论,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改变过去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一方面,让学生参与到教学目标、教学方案、教学内容的制定中。另一方面,为了更好地理解教学内容,充分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各班学生可分成学习小组,安排A组学生课前查找案例,并进行角色分配,变过去老师陈述案例为学生演示案例,之后在课堂上由B组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再由其他学生对分析加以评判,在此基础上,全班学生展开讨论,形成不同观点,最后由老师加以总结。这样不仅可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而且能逐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从而有效地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第二,采用模拟情境式教学法,激发学生学习热情。所谓模拟情境式教学法,是指教师在教学中为学生模拟创设具体情境,设定教学任务,让学生自主选择分别扮演不同角色,在查询、理解相关法条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定,完成既定教学目标的一种“身临其境”的教学方法。例如对市场主体法———企业法部分的内容,就可以采用此种教学方法,让学生在模拟创设企业实体的情境中完成教学。首先,由教师安排教学任务:作为投资者,你会创办何种企业组织形式———公司还是合伙企业?如何创办?在企业,投资者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如何管理企业?怎样进行企业的决策及其执行与监督?其次,让学生分组模拟,创设公司、合伙等不同类型的企业,并在其中扮演不同角色———或公司股东、或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最后,学生通过查阅资料和法律法规,或者向老师请教,解决上述问题,完成教学任务,最终达到理解掌握法律规定并运用于实践的教学目标。运用模拟情境式教学法,可以大大缩减教师课堂讲授比重,从课堂外的准备、查阅资料到课堂内的训练、讨论等各个环节,都使学生的地位由“配角”上升到“主角”,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扩展学生的知识容量,提高学生运用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学生主动学习、积极思考的综合素养。

3.重视实践教学,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训活动。

高等职业教育具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属性,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只有融理论教学于实践,才能增强学生理论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深学生对理论与实践辩证关系的理解,更好地指导实际工作。教师应高度重视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在课堂内外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训活动。其一,增加课堂实训环节。如前所述,引入参与式教学模式,增加课堂讨论与辩论;采用模拟情境式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其二,拓展课外实训,广泛开辟第二课堂。针对与专业关系密切、学生普遍关心的社会经济热点问题,适时组织学生开展社会调查活动,逐步培养学生从法律视角、用法律知识去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还要充分发挥社团在学生中的作用,组织学生走向社会,进行法制宣传。通过这些活动,使学生自觉地关注并参与到国家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去。教师还可以在自己参与案件的过程中,组织学生旁听有关案件的审判活动,使学生通过身临其境的感受,获得正确的价值判断,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4.加强与各专业的沟通与交流,展开“学情分析”,提高教学效果。

经济法制论文范文7

何谓情境教学法?何川(2010)在《浅谈情境教学法在中职教育中的应用》中提出:“情境教学法是在教学过程中引入或创设实际情形,通过生动直观的教学活动,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的教学方法。”陈亚峰(2012)在《情境教学法在中职计算机基础教学中的应用研究》一文中认为:“情境教学法是一个系统的、全面的教学过程,通过创建典型的场景,根据教学目的,认真设计教学环节,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学生喜闻乐见并能准确表达教学内容的语言娓娓道来,从而实现把情感活动和认知活动结合起来所创建的一种教学模式。”对于上述概念界定,笔者更赞同陈亚峰的看法。

2情境教学法在中职数控技术应用课堂中的具体践行策略

情境教学法在中职数控技术应用课堂中的践行策略有很多。笔者总结其中的几种策略,论述如下:

2.1结合多媒体创设情境

多媒体与我们的中职数控技术应用教学似乎有着天然的联系,多媒体俨然已经成为我们中职数控技术应用教学必不可少的现代教学手段之一。基于此种情况,我们完全可以在数控技术应用课堂中结合多媒体创设情境,从而不断提高我们的课堂教学质量。例如,执教制图设计中的装配图以及剖视图相关内容的时候,如果我们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仅仅用图片进行展示的话,那么对于一些学习能力较差的中职生来说则是很难接受和掌握相关知识的。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决定结合多媒体创设情境:事先制作了一个多媒体课件,通过这个多媒体课件把切割以及装配的过程用动画更加生动、形象地呈现给同学们。通过这个多媒体教学情境的创设,同学们可以更加直观、生动地掌握相关的教学内容。除此之外,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中职生的课堂学习兴趣。结合多媒体创设情境对于我们的中职数控技术应用教学来说仅仅只是一种常用手段,这种教学手段的运用受到了同学们的普遍欢迎。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结合多媒体创设情境的时候教师必须要在多媒体课件的制作上下功夫,只有制作出精美的、符合教学实际的课件才能真正提高我们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2.2结合师生讨论创设情境

除了结合多媒体创设情境之外,在中职数控技术应用课堂中我们还可以结合师生讨论创设情境。在中职数控技术应用课堂中,对于一些重难点问题我们必须要进行适当的师生讨论,最终通过师生讨论帮助同学们更好地理解相关知识。例如,一次在上读图课的时候,笔者结合师生讨论创设了这样一个情节:首先在黑板上根据相关的视图补画所缺的视图或图线向同学们呈现出几道问题,并且对于问题的设置有多个答案。然后让同学们进行讨论,同学们讨论完毕之后,笔者再和大家一起讨论,共同解决问题。在这个过程当中不仅锻炼了同学们的发散思维能力,还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同学们的创造性思维。结合师生讨论创设情境对于教师来说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情。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师生讨论的主题必须要经过精心的预设,讨论的主题也必须要有价值。否则不仅不能提高我们课堂教学的有效性,还可能会占用大量的课堂教学时间,降低课堂教学的效果。

2.3结合动手操作创设情境

中职数控技术应用课程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因此我们在具体的教学过程当中必须要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要尽可能多的结合动手操作创设情境。最终让同学们在动手操作的过程当中巩固和实践自身已学知识。例如,数控编程指令一般分为用于非圆曲线表面加工的宏程序指令、可以由操作者定义的子程序指令、多个表面多次走刀加工的复合循环指令、单一表面简单循环的加工指令以及单一表面单一走刀的简单指令等。并且这些指令在不同情况之下的适用条件也不尽相同。为了有效培养中职生选择合适的加工指令进行数控编程的能力,笔者给出了很多种不同的条件和要求让同学们进行具体的动手操作和研究。通过相关的动手操作,中职生的动手操作能力不仅得到了有效提升,其中的绝大多数同学也能够顺利、有效地编制出符合数控加工实际生产要求的数控程序。这就是结合动手操作创设情境所产生的具体效果,它对于提高中职生的数控技术应用能力来说是非常有帮助的。因此,我们在课堂教学当中应经常性地结合动手操作创设情境。

3结语

经济法制论文范文8

(二)经济法课程的衔接存在断层性

由于中高职之间缺乏沟通,中职院校以自我的就业目标制定其培养计划,高职制定培养计划的出发点仍以高中生为基础。这使得高职教学的结果是杂乱无章。中职晋升的学生不仅缺乏文化基础知识,对于某些内容难以掌握,另外对于经济法的了解又存在一定的重复性,这使得这部分学生在高职存在一个真空期,无法达到培养的目标。

(三)高职经济法课程的技能培养存在不足

如今高职院校的生源逐渐延伸到中职毕业生,而且,有很多高职院校的前身就是中职,由中职升级成高职,因此在高职中的教学模式改革以及培养计划的制定都是缺乏一个新字,有的甚至依旧延续中职的老一套,无论是硬件设备还是软件实力都跟不上高职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师资力量、技能培训方面以及基础建设方面等都存在一定的落后性。有的甚至还远远没有中职的技能实力,教学经验也没有中职丰富,使得中职毕业生进入高职后出现技能学习的倒退,造成不良后果。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中职院校的经验、案例以及相关经济法的师资力量远比刚升级后的高职院校更具有实力和竞争力。高职院校缺乏一定的双师型教师,在经济法的教学中脱离实际,使得课堂教学效果与实际严重脱节。总之,经济法课程是会计专业必学、必会、必懂的课程,学生以及院校应当充分认识到经济法课程的重要性,通过不断的改善教学模式以及培养计划,提高学生学习经济法的效率和实践性。

二、经济法课程要适应中高职衔接

(一)以职业为导向制定中高职衔接的教学目标

在中职院校中确立以职业为导向的教学目标后,教学内容适应当前中职院校的发展,待晋升入高职院校以后,都是以职业为主的教学目标,从而在相同的教学目标下,院校实现中职与高职的零距离对接,有利于学生课程的衔接性。在职业导向教学目标中,首先加强了学生的实践运用能力,其次是增强了学生职业资格考试的能力。在中职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进入高职以后,在原来技能的基础上,更容易掌握高深的技能和知识。同时经过中职的培训,对于资格的考试更是一种递进,在中职,参加初级的考试,高职以后直接中级或者高级考试,将中职和高职的技能和考试形成有效的衔接。在经济法课程学习中,更是如此,同一个目标,不同的要求,使得经济法的学习形成良好的对接和递进,达到教学的目标。

(二)以教学目标为指导构建中高职衔接的教学内容

无论是中职还是高职,都面临一个资格考试问题,因此对于中高职院校在设置教学内容上,都要符合当前的要求,首先根据考试内容制定教学内容,其次是基于岗位要求规范教学内容,再次结合实际情况调整教学内容。在此基本要求下,中职中经济法的学习主要面向的是初级资格考试,以及中职生毕业以后的岗位要求,然而中职生和高职生对于职业的定位也是不一样的,因此高职的教学内容是中职内容的递进和深入。在中职经济法内容的基础上,延伸到更高,更切合高职毕业生的职业要求,因此在教学内容方面,中高职要形成良好的衔接。在实际情况下,结合社会的发展以及中高职自身现状,发展适应当前的会计课程内容,中职和高职同向发展,最终实现对接。

(三)以技能为重点优化中高职衔接的教学手段

中职和高职都是注重技能的培养,中职注重的是初级技能,高职注重中级技能的培养。在各自的技能培养重点下,要注重教学手段的改革,尤其是教学模式的改革和创新。在教学模式改革下,采用案例教学、模拟场景教学以及角色的扮演,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另外在教学方法上,经济法课程的教学需要专门的会计专业教师,避免非专业教师带来衔接上的问题。相同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中职学生很快适应到高职教学,经济法的课程教学也适应了中高职的衔接,对于会计专业系统性的学习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四)以能力为评价设置中高职衔接的考核方法

经济法的评价方式不仅仅局限于试卷的方式,而是一个综合的评价方式,考核的重点应该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对中职和高职会计专业学生经济法课程考核中,应注重经济法的实际作用,同时还要重视考核方式方法和的同步性,中职和高职不能出现太大的偏差,以免影响两者的衔接问题。经济法课程的评价考核方式注重实践能力,中职考核和高职考核需要一定的衔接性和共同性。避免中职步入到高职以后存在评价考核的盲目性,减少适应的时间和空间。让经济法课程体系适应到会计专业中高职衔接系统性培养过程中,实现教学的目的和意义。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