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乡差距的不断扩大,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城乡问题越来越严重、复杂、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尤其是农村问题表现突出,众多农村问题里,留守儿童的问题又是重中之重,目前我国对于儿童的监护制度规定的不完善,抽象、模糊的法律条文使儿童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更是如此。

关键词:留守儿童;监护

一、官代河村简介

官代河村位于大河乡西北部,平均海拔1700米,全村所辖9个村民组,共1800多人,516多户,有耕地面积4436亩,地理位置比较特殊,坡耕地特别多,大多数是在50度以上的坡耕地。没有明显的经济产业。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得官代河村具有独特的自然气候,特有的高原风光是大河乡官代河村远近闻名的自然看点。人们都爱去官代河村感受“一览众山小”的感觉。但是又因为地理位置特殊,导致官代河村交通不便,通村公路狭窄,而且陡坡多、弯道大,车辆通过较难。下面笔者将从实地调研的几个方面来进行呈现官代河村:一,人口总数:1800多人,516多户,其中农业人口有1700多人,非农人口较少;二,行政区面积:6、825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有4436亩;三,主要民族成分:汉族,彝族;四,所辖村民小组:红星组,麻塘组,岔沟组,岩脚组,岩口组,岩头组,高峰组,大塘组,湾子组;五,主要经济产业:经果林,养殖业,主要特产核桃;六,办公所在地:岩脚组。

二、官代河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现状

根据调查点官代河村的具体情况,可以将大河乡官代河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亲监护方式。由于受到我国传统家庭模式的影响,单亲监护的这种形式在农村普遍存在,为了更好地考虑到子女的教育、生活等问题,使子女得到更好的教育和监督,让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在家照看子女,以完成其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职责。

(二)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监护,这种方式在调查点大河乡官代河村大量存在,甚至会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造成这种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农村物质条件差,年轻人都外出务工,家里就只有老人留守;其次,受传统因数的影响,在我国的大部分农村都是这种情况;最后,主要是由于老人自身的身体条件,不允许他们外出务工。(三)成年兄、姐监护,虽然这种监护方式很少,但也是存在的。造成这种监护方式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没有祖辈或者无法找到其他的监护人。(四)寄养监护,就是指外出务工父母将自己的子女交由亲戚朋友或邻居等人进行监护的方式,这种监护方式在调查点只有极少数,而且只能是短时间的。

三、官代河村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及其成因

(一)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

1.无法保障人身安全,因为农村留守儿童在身体和心理上都不完全成熟,无法对自我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监护人的有效监督和保护,其人身安全就非常容易受到侵害。2.缺乏教育学习,主要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父母长期不在身边,导致孩子得不到及时监护,又由于其他非法定监护人自身文化水平比较低并且需要承担繁重的劳务,这样就没有太多时间和精力去关心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习情况,致使农村留守儿童得不到相应的教育;另一种情况是受到农村基础设施落后、办学条件差、教育经费不足、教育资金利用不合理、师资力量不雄厚等客观原因的影响,便造成农村留守儿童教育不到位。

(二)造成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的成因

1.法定监护人失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和使子女不受到任何损害是其法定职责。但在调查点大河乡官代河村由于经济原因和地狱原因限制,大多数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无法将自己子女带在身边照顾,且大多数留守儿童的父母很少或者说是基本不回家,就靠偶尔的电话和他们联系,这样是父母对留守儿童的各个方面情况都不知道、不了解。甚至子女生病了都不知道,并没有尽到其职责去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利。2.缺乏监护的监督机制,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目前在我国对监护人的职责只是有一些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监护监督机构对监护人进行监督,监护人的监督只是停留在表面,也没有专门对监护监督的内容和法律责任作出相关规定。在实际生活中,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造成农村留守儿童生活学习无人照料,虽然相关法律规定了这种情况监护人将承担责任,但是对于责任的规定又模糊不清,导致监督机制无法及时有效的干预监护。

四、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的启示

一方面强化家庭监护责任。一是由于农村留守儿童的成长和权益保障至关重要,因此落实和明确监护人是必不可少的,这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成长也是百利而无一害,而且在我国相关法律如《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对监护人也是有明确规定的;二是保证监护职责的实际履行,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抓落实,比方说在现行的法律基础上,对父母的义务和责任作出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设立监护机构,完善监督机制。为了更好的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设立一个专门的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机构是非常有必要和切实可行的。这样监护机构作为监护人便能够更好的履行监护职责。

[参考文献]

[1]苏霍姆林斯基.给教师的建议[M].北京出版社,1984.

[2]高晋铭.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的法律思考[D].云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

[3]黄丽丽.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5.

作者:朱迅 单位:中共毕节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