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职业农民的教育培训机制

新型职业农民的教育培训机制

摘要:乡村振兴战略是在党的报告中首次提出的,该报告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我国的农业生产长期以来处于粗放式的经营模式,没有明确的从业标准和准入制度,目前我国农业从业者整体素质不高,大多数没有受过系统的职业教育培训,其知识、技能难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在传统的观念中,农民是一种身份,但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迈进中,农民更应该是一种职业,只有站在这个高度,探讨新型职业农民定向招生机制、定向培养机制、定向就业机制,才有可能切实落实新型职业农民的教育培养工作。

关键词: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机制;定向招生机制;定向培养机制;定向就业机制;经费保障机制

2018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又做出了全面部署,进一步提出坚持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坚持把新型职业农民作为乡村振兴的主体。加强农民教育培训机制的实证研究,协调好农业领域的“留农”与提高农民综合素质两者间关系,合理配置我国有限的农业教育培训资源,发挥其最大的效能来提高农民的培训效率,使其尽快成为“新型职业农民”,以解决农村大量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农村发展缺乏后劲的问题,这已成为我国亟待研究的时代性课题[1-3]。

1定向招生机制

1.1社会心理纠偏

社会心理是影响和制约农业院校招生的核心因素之一。涉农专业招生生源组织难的根本点,在于考生和家长对农业现状及发展前景的片面认识。我国是传统农业大国。长期以来,比较落后的农业生产力、粗放式的农业发展方式和大部分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的现状,形成了比较严重的厌农、鄙农、离农社会心理和固有偏见。有的人甚至将农学等同于种田,林学等同于种树,畜牧等同于养猪,认为这样的专业无所学、无所用。学生对专业的选择更大程度上是受“观念”的影响,认为涉农专业注定要赴农村偏远地区工作。因此,涉农专业或农林院校除了要加强自身建设外,更要多向社会宣传,澄清人们对农林的误解,向公众展现科技农林、农林经济等现代农林专业的“面目”。事实上,现代农业已经具备了如下4个特征:第一,现代农业是规模化的,所以它是产业化的形式;第二,现代农业是专业化分工的,所以它的技术性很强;第三,现代农业是标准化生产的,所以它的管理要有很高的组织化、规范化水平;第四,现代农业是市场化牵动的,所以它对社会化公共服务有相当高的要求。这种经营方式的转变,都是传统农业从来没有遇到的。因而,澄清模糊认识,积极进行社会心理纠偏显得极端重要而迫切。

1.2国家政策支持

1.2.1经费支持

一是借鉴免费师范生政策,推出农业专业免费就读优惠政策,鼓励学生学农,引导学生务农,制约学生留农,切实发挥政策实效。二是加大涉农专业大学生国家奖助学金受奖比例,或单设农业专业特别奖学金,给予农业专业强有力的正面引导。三是在中职阶段涉农专业免收学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到高等农业专业范围,通过直接免费或上岗退费等办法,实行农业专业在校生免费就读普惠制。

1.2.2政策支持

在招生“入口”方面,借鉴中职自主招生的做法,赋予农林高校单独招生资格,扩大农林院校自主招生权。一是农林高校应加大对口招生计划和宣传投入力度,切实夯实生源基础。二要加大面向农业生产企业按照“工学结合”模式招收在学不离岗学生,解决工学矛盾,服务农业企业,扩大生源来源。对此,要着重解决好农业企业和农业院校的合作问题,如工学如何结合、工学如何交替等,在这方面,建立校企合作共享机制显得尤为重要。例如,共建农业职业教育集团,就可以把不同的企业、高校和数量众多的学员高度整合在一个乃至多个平台上,资源共享,分工协作。三要加大面向农村青年招收全脱产或半脱产农业实践生,通过单独招生方式,定向培养直接服务农业生产的“永久牌”学生。四是在部分国家或省级重点农业高职院校通过挂靠方式,合作培养应用型本科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积极构建中高职衔接、专本研互通的农业职业教育立交桥。既可丰富人才培养层次,还能进一步增强考生报考吸引力。通过上述措施,进一步扩张农林院校“入口”。在毕业生就业创业“出口”方面,国家应出台鼓励有关企业任用涉农专业毕业生的特别政策。如农业行业职业准入制度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人才评价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我国职业准入制度已基本确立。现在农业农村部明确规定了9个工种必须持证就业。伴随我国入世和食品安全立法,农业生产和经营事实上已成为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所谓职业农民的第一要义,就必须参照其他技术性行业实施职业准入制度。如农业企业招工、基层农技人员聘用、城乡绿化、园林规划设计乃至乡村花草管理等,均应从涉农专业毕业生中选择任用,使其学以致用,用其所长,为其服务农业提供制度保障。对于毕业生回乡从事农业创业的,政府优先给予项目贷款、资金扶持,且大力宣传表彰他们的创业事迹。创业成绩突出的,在公务员录用招考中,给予加分照顾或优先录用待遇等,积极营造鼓励学农、激励务农的良好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2定向培养机制

2.1紧紧围绕复合性、多样性人才培养目标开展教育培养工作

在由经验型乡土人才向专业化、职业化技术管理人才的重大转型中,职业农民培养的目标更高、更具复合性和多样性。不仅需要生产技术型人才,也需要懂科技、会经营、善管理的经济类人才;既需要信息、展会、物流、观光农业等服务型人才,还需要园林、生态、环保、生物技术等生态型人才。但目前,农业职业教育还面临服务意识不高、服务能力不强、服务模式有待完善等诸多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必须善于聚焦,善于服务,把主要精力集中到实现农业人才培养的目标上来。

2.2积极发挥示范性榜样引领作用

典型带动和榜样示范是最具效果的教育手段之一。一要研究总结现有职业农民成功创富致富典型案例,将之融入课堂教学,激发学生的学习激情,明确学习目标;二是加大“校中厂”和“厂中校”建设,积极发挥真实或仿真教学环境的示范作用和学习效能;三是大力推进并积极引进“能工巧匠”进课堂。充分发挥农业生产第一线专家技师的传、帮、带作用。

2.3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一方面,要积极推进教学内容改革,构建科学的农民职业教育内容体系。立足学生实际,根据培养目标,注重因材施教、按需培养。在教学内容上坚持以“理论够用,注重实践”的原则,使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系统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建立科学的农民职业教育内容体系,使农民职业教育的着力点真正落实到提高职业农民教育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受训学员的素质和能力提升上来[6-8]。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荐教学手段现代化。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和信息手段,发挥多媒体教学的新颖性、直观性、导演性、场景还原性、原理解释性等优势,注重教学效果,促进知识转化,切实增强教育教学的有效性和吸引力,不断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和综合能力。

3定向就业机制

3.1明确“就地职业化”教育目标

由于我国农业人口数量庞大,相对比较脆弱的农村经济、社会系统面临的劳动力人口压力较大,在较长一段时间里,我国政府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作为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农转非”效果虽然显著,但是面对当前新农村建设中青壮年劳动力流失过大、土地“撂荒”现象严重,“谁来种地”又成为值得反思的重大现实问题。如果只重视异地转移就业,而不加以关注就地职业化,只能培养一批批工业“工匠”,而不是新农村建设中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因而,确立“就地职业化”教育目标是职业农民教育的前提。

3.2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就业保障机制

一是各级政府须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创业基金和新型职业农民生产风险基金,扶持职业农民创业,降低农民创业风险。同时鼓励、引导、支持高等院校涉农专业大学毕业生从事农业生产与经营,在土地使用、贷款等政策上给予一定的优惠。二是要创新社会保障制度,将从事农业合作社经营的职业农民统一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新型职业农民初始创业者,前3年由国家按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和缴纳各类保险,解决其后顾之忧。三是要建立新型职业农民终身教育培训机制,整合各类教育资源,把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结合、长期教育与短期教育结合、实时教育与急需教育结合、技术教育和创业教育结合,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后续教育培训管理,优先资助创业型职业农民参加教育培训,推动农民职业化发展。四是要创新职业农民选拔机制,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的,报考事业单位或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五是建立新型职业农民科研创新机制,在农业继续教育、农业科技项目立项、农业成果审定等方面,享受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科技人员同等待遇,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优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3.3加快农业就业立法

职业农民作为一项制度安排进入农业产业化体系之后,已经引发了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的巨大变革。为数不少的西方发达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将农业生产经营、农场继承和管理与接受农业教育的程度密切挂钩,建立起了严格的农业就业制度,通过法规、政策、资金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民提高自身科技文化素质[9]。如爱尔兰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的三级(大区、县、小区)分支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还制定了农产经营合格证书培训计划和有关的奖励政策,明确规定了农场经营合格证是申请农业开发、设备安装补助的唯一凭证,极大调动了农民学农、务农的积极性。在我国部分农业领域,也已经开展了一些积极探索,如为促进畜牧行业健康发展,规范兽医从业人员行为,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2007年颁布的《动物防疫法》确定了我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法律地位。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执业兽医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兽医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2009年,农业部制定施行的《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中规定,执业兽医师的报考条件须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这种制度设计极大激发了广大兽医人员学习、提升业务知识的积极性,为我国职业农民培养提供了有益借鉴。

4保障机制

4.1法律保障

推进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立法,保障农民教育培训权益。多年来,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得到了较快发展,上百万农民通过接受培训,提高了素质和技能水平,拓宽了就业门路,实现了增收致富的愿望,成为发展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但对于新型职业农民的教育培训,由于缺乏稳定的法律制度保障,教育培训工作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上存在事随人走、培训跟着项目跑的现象,随意性大,不确定性因素多,为农民培训工作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带来了困难。面对当前的新形势,需要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进行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整合各方面资源,认真研究农民教育立法问题,制定专门、系统的农民教育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使农民教育的组织管理、经费投入、教育机构、农民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保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长期性和可持续性[10-11]。

4.2经费保障

健全完善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以用人单位(农业行业企业)适度补贴,社会捐赠为辅的办学投入体制,是更好地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工作的根本保证。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办学投入相对不足,基础薄弱,设施落后,人员匮乏,严重影响了学校办学、教师教学、学生求学的积极性。究其原因,一是国家现有职业教育经费结构不尽合理,对普通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经费的投入悬殊较大,尤其农业职业教育大多以属地管理为主,地方政府财政投入不足,高校基础建设能力必然有限,人才培养质量相应地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反过来,又直接或间接影响了招生和考生的志愿选择。因而,这种不得不追求招生规模的学费依赖型办学状况必须得到切实、有效的改善。二是用人单位(农业行业企业)适度补贴的分担机制尚没有得到确立,事实上存在企业参与学校办学的积极性不高,主动投入力度不大等突出问题。三是社会捐赠还没有成为广泛共识和普遍行动。凡此种种,削弱了学校自身发展能力,影响了职业农民教育的规模和质量提升。要改变现状,必须调整或改变现行政策,切实加大政府经费投入,并通过立法鼓励农业行业企业和社会组织投资或投入农业职业教育,构建新型农业职业教育经费保障体系。

4.3制度保障

按照国家发展农业产业化要求,研究制定职业农民资格认证制度,使之成为政府认证主营农业的农村生产经营者资格的一整套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宝贵的农业资源由高素质农民经营。对经过认证的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有升有降,并定期开展农技、经营、管理等培训,着力提高科技素质、经营能力、管理水平[12]。总之,在“乡村振兴战略”大背景下,各级政府应将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手段。农业职业院校直接肩负着培育现代职业农民的重任,应不断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教育培训机制,为我国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必备的人才支撑。

作者:丁丽军 袁华根 傅饶 耿重 单位: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