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法学概论论文

案例教学法学概论论文

摘要:法治人才素养的核心是理论基础和法治思维基础上实践能力的养成,而这也正是法学案例教学的精髓所在。目前法学案例教学在目标认识、方法运用、内容准备和评价机制等方面,皆有待改进之处。应明确案例教学的目的,完善案例教学的方法,丰富案例教学的内容,健全案例教学的评价机制。以案例教学创新法学教学方法,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关键词:法学;案例教学;问题;完善建议

1法学案例教学的含义与意义

法学案例教学是通过在课堂上分析和讨论案例,让学生了解并掌握基本法学知识,提高学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教学方法。它起源于美国,最早是由美国著名的律师兰德尔在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时所倡导,随后在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学教育中传播开来。[1]我国大学引进该教学方法是在20世纪90年代,随着法学专业在高校的不断扩张,法学案例教学也逐渐流行起来。案例教学是一种新的教学模式,它与传统教学不同。在法律教育的过程中,它可以涵盖多种方法,例如模拟审判、仿真诉讼、实地教学、司法实践等。通过引导学生分析案例,可以更好地了解法学理论的基础知识并逐渐形成法律思维,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得到激发。通过对相关案例资料的探讨,并结合学到的理论知识进行分析,学生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与见解,切磋交流当中,进一步提高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培养法治人才的过程中,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时,要始终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统一,既要使学生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又使学生具备良好的法律实践能力,同时引导学生形成缜密的逻辑推理和法律思维能力。我们高校法学教育的最根本目的就是要培养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求的德才兼备的法律人才,因此,我们的法学案例教学要立足本土,立足于中国的法治实践,通过案例教学来培养学生形成公平正义、德法兼修、司法为民的法律底线、意识和思维,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2法学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已经逐渐被老师和学生所接受,越来越多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将案例教学列为教学改革的重点,并在法学课堂上进行广泛地实践。但是从案例教学的总体情况来看,大部分高校法学专业的案例教学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依然存在以下问题。

2.1目标认识不清

案例教学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培养具有法律思维的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直接面向国家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案例教学的核心内容是使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在这个过程中,老师起到引导和帮助作用,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在试错和探索中训练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然而在一些法学案例教学中,由于深受传统教学思维模式的影响,老师在课堂上通常只注重对相关案例结果的分析,却忽视对案例分析思维的讲解与引导这一最核心的内容。[2]目标认识不清,过程出现了偏差,结果就是我们的案例教学变得和传统教授教学法一样,老师向学生灌输理论,学生最后还是得不到知识之外技能的提升;有些老师将案例课程当成纯粹的教学任务,机械地将传统课堂上的“讲授———灌输”法带到案例课堂上来,只要教学任务完成,而不关注教学效果的好坏。

2.2方法运用不当

由于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推理模式为典型的演绎法,有严格的体系性和逻辑性;而案例教学属于英美法系的产物,推理模式为典型的归纳法,强调个案分析的方法,二者存在明显的思维差异。案例教学在我们的课堂教学中,被很多老师理解为举例教学。所以,我们在引进案例教学后,并没有弄清其本质,只是从形式上进行模仿,使得案例课变为老师在课堂上讲述案例,然后提问几个问题,学生回答以后就算完成了任务。实际上,案例教学需要老师课前精心挑选案例,课堂上引导学生分析思考,这对老师的知识储备和把控能力要求很高,需要随时应对预料不到的新的问题。因此在实际案例教学中,许多老师或者觉得麻烦,或者是担心自己准备不足,无法应对学生在分析案例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就将案例课变为讲解案例的课,这样一切都在自己的掌控当中,不会出现预料不到的情况和问题。这样的案例教学是很难培养学生的主动思考和积极应对的法律思维能力的。

2.3内容准备不足

案例教学的内容至关重要,而恰当的教学案例的选取则是关键。目前来说,我们的案例教学所用的案例基本上都是一些知名的专家学者编写的案例教材,其中也不乏一些经典著作,但从整体上来看,案例教材的质量还是跟不上教学的需求。主要问题有:首先是案例缺乏针对性。法学专业是一个系统专业,有着很细的学科划分,不同的学科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异。案例教学并不适用于所有法学学科,如果将案例教学强加于各个法学学科,将会适得其反。其次是案例缺乏区分性。案例教学具有一定的难度,初学者往往很不适应,无法找到入门技巧。我们目前的案例选取没有区分案例教学的阶段,甚至我们的案例教学也没有区分教学阶段,这不符合案例教学的规律,案例教学遵循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直接反映在案例的选取上,就是教学案例要有难易程度的划分,不同的教学阶段使用符合实际需求的案例。最后是案例缺乏典型性。大部分案例都是一些陈旧的案例,缺乏创新性,跟不上社会的变化,也没有反映司法实务的发展趋势。教学案例没有吸引学生注意力的地方,引起不了学生的兴趣,案例教学就很难有效开展下去。

2.4评价机制不妥

案例教学作为“舶来品”,在我们的教学过程中出现了明显的水土不服,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的教学评价机制不能很好地接纳案例教学,对老师和学生的评价不能反映实际教学效果。对于老师来说,我国高校目前的教师职称评选主要是看教师的科研论文和项目,而教学工作量和教学效果对职称的评选没有决定性的影响,这样的诱导和评价机制促使老师把主要精力放在了科研,而教学包括案例教学似乎成了副业。直接的结果就是老师对案例教学敷衍了事,因为真正的案例教学是相当耗费时间和精力的,而其又不能给自己带来评价体制内的认可和利益,因此老师自然就很难重视包括案例教学在内的教学工作。对于学生来说,我国高校对学生专业课学习的考查主要是通过期末考试。期末考试的形式基本上都是老师出试卷,然后组织学生闭卷考试,最后老师批改试卷,评定分数。试题的类型一般包括名词解释、概念比较、法条分析等,学生只需在考前突击背诵,加上老师有意无意地勾划重点,基本上都会取得不错的成绩,这对老师和学生来说,可谓是各取所需。[3]因为案例教学很难通过试卷的形式来考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而要通过在日常课程进行中进行复杂的细致的过程评价。这种评价方式的赋值需要科学严谨的设计,且评价过程耗时耗力,这也妨碍了案例教学的接受程度。

3法学案例教学的变革与完善

在新时代全国教育大会“打造金课”精神指引下,法学案例教学应从目的、方法、内容以及评价等方面进行准确定位和完善变革。

3.1明确案例教学的目的

案例教学的目的就是在基础知识掌握和法律思维养成的基础上,提高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只有以此为目的来开展案例教学,才能使法学案例教育沿着正确的道路进行。针对当前法学案例教育目的出现的偏差,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案例教学的目标,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首先要加强对老师的专业课培训,使其能够熟悉案例教学的流程,掌握案例教学的精髓,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为重点,充分发挥自己在案例教学过程中的导向作用。其次要使学生能够明白案例教学的意义。相对传统的教学方法来说,案例教学不但老师教授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学生学习起来难度也相当大,这就需要老师详细讲解此方法,帮助学生入门,掌握相应的技巧,同时也应该使学生建立起信心和决心。最后要使老师和学生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老师和学生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都是受益者,老师在进一步提升自己教学能力的同时,又可以加强自己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学生则可以在法学理论素养和实践技能方面良性互动,双双提升,有助于未来法律职业能力的养成。

3.2完善案例教学的方法

针对目前老师将举例教学法当做案例教学进行教学的问题,除了部分老师存在认识问题外,大部分是因为缺乏案例教学的技术设备。传统的讲授式教学只需老师在上面讲,学生在下面听,不需要更多的教学设备。而案例教学的方法随着时代的发展一直在不断完善,特别是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多媒体为主的互联网技术手段在案例教学中已经运用得十分普遍。尤其是近几年以移动互联网为基础的各类自媒体使我们的学习与交流变得更加便捷,而这些技术被应用于教学中,也取得了突破性的成果。我们的案例教学在运用新技术方面有着十分广阔的空间,老师和学生搜集资料,寻找国内外案例,并通过社交软件例如微信,建立聊天群等“泛在”学习环境,随时随地分享资料,交流学习心得。人工智能已经成为下一个技术制高点,目前来说,司法实务机构已经纷纷将人工智能引进到司法实践中来,并且加大了在这方面的投入,这是未来发展的趋势。法学案例教学应紧跟科技发展前沿,积极运用新技术,才可以更好地与司法实务相衔接。

3.3丰富案例教学的内容

案例教学的前置性环节是案例的挑选与准备。首先,案例要有区分性。即案例教学要区分不同的阶段,案例的选取在不同的阶段难易程度一定要适中。如果过于简单,就达不到培养学生分析能力的目的;如果过于困难,则会打击学生的信心,不利于学生的学习与成长,要有一个逐渐变化的过程。其次,案例一定要有典型性。即选择的案例一定要有新颖性、话题性和扩散性,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学生上案例课不单单是为了学分,更重要的是对此有极大的学习兴趣。可以参照美国经典法学案例教科书———《合同法案例选编》,从司法判例中寻找典型案例。同时,针对学生上课时感兴趣的问题,老师可以收集意向,进行相关方面案例的准备。[4]最后,案例教学要有针对性。案例教学并非适用于所有的法学学科,对一些理论性特别强的学科,如法理学、法制史等,采用案例教学可能会适得其反。因为这些学科缺乏明显的应用性,实践中很难找到相结合的案例,所以这些学科教学只能采用讲授法。而对于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生活中的例子比比皆是,所以采用案例教学,会使学生对老师讲的理论知识有更深层次的理解,并且通过分析和讲解案例,训练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所以,综上来说,老师在准备案例时,要对课堂案例有一个全面的衡量,才可以发挥出案例的作用。

3.4健全案例教学的评价

对老师的教学考核与对学生的成绩评定历来都是教育教学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因为不同的考核评价体系和指标直接关联到老师工作绩效和学生的学分绩点。只有打破现行教学考核制度与成绩评定制度存在的僵化局面,发挥考核与评价机制的引导功能,才能真正提升案例教学的效用。对老师的评估需要综合性的参考因素,不仅仅要关注科研项目与论文,更不能忽视教学这一最基本的评价因素。具体到案例教学来说,其更偏重实践性应用和教学过程,因此更科学的评价体系是全过程的评价而非单纯课堂上的评价。包括课前的案例准备,组织学生进行分组,查找资料;课堂上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与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结合,探讨案件分析过程,对案例进行点评;课后对学生的表现进行综合分析,要求学生总结相关经验,撰写书面报告等等。案例教学中这一系列复杂而又智慧的工作必须予以充分客观公正的评价,才能够激发老师进行案例教学的热情,进一步在案例教学上不断开拓创新。同样地,对学生的成绩评定也要结合案例教学的特征进行综合考量而不能简单地通过一张试卷就决出分晓。因为案例教学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提升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对学生成绩的评定要着重考虑以下因素:学生在课前的准备情况,小组讨论的效果;在课堂上,要看其言语表达是否流畅,逻辑思维是否清晰,案例展示是否全面等;课后的总结是否到位,等等。综合这些表现,给出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才更能引起学生对案例课程的兴趣,才有利于案例教学的进一步发展。案例教学在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中间寻得了恰当的平衡,是适合法学教育宗旨和目的的重要教学方式。在意识认知上重视,在体制机制上改进,在具体措施上完善,法学案例教学一定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教学效果也会有质的明显提升。

参考文献

[1]邹育理.从美国的法律教育谈“判例教学法”[J].现代法学,2000(2).

[2]喻永红.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案例讨论模式探讨[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0(6).

[3]宋贻强.中国法学案例教学批判[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9).

[4]刘远熙.在法学课堂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应遵循的原则[J].教育探索,2010(12).

作者:张帅梁 单位: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