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生处分的德育功能

高等学校学生处分的德育功能

【摘要】从高等学校学生处分的政策法规渊源切入,探寻了政策制定者和立法者的德育要求,然后介绍了高等学校学生处分中德育的现状,并进行了分析,最后在学生处分中如何进行德育,提出了几点思考。

【关键词】高等学校;学生处分;德育

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学校的所有活动都应当具有育人作用,即德育作用。高校学生处分是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部分,一方面是阻止、遏制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另一方面是对违纪违规学生本人及他人进行教育,促使他们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唤醒向善的自觉,达到德育的目的。然而在实践中,高校管理者却更重视学生高校学生处分第一种作用的发挥,而忽视了其德育作用。理论界,对高校学生处分的讨论和研究也主要集中在高校学生处分的性质、法理分析、正当程序和学生权利的保护等方面。基于此,笔者试着从党和国家的政策、教育立法的角度探讨党和国家对学校德育的认识,然后简要分析高校学生处分德育的现状,最后对如何加强高校学生处分中的德育做几点思考。

一、高等学校学生处分德育的政策法规渊源

(一)党对道德教育的认识深化

党的十二大至的报告关于教育的部分中加强德育的阐述,是一个对德育认识逐步加深的过程。党的十二、十三大报告关于教育的部分强调了知识的重要性,提出“加强智力开发”,没有提及德育的内容。党的十四大关于教育的部分是“我们必须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这是实现我国现代化的根本大计。”第一次提出了思想道德的内容,但从报告的全文来看,该部分“提高思想道德”,针对的是全民而不是学校的受教育者,是泛化的全民的思想道德要求。党的十五大报告关于教育的部分是“重视受教育者素质的提高,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党的报告中有了对受教育者的道德要求,该报告也第一次提出了“加强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建设”。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对受教育者道德没有更多要求,只是在十五大报告中“德智体”的基础上增了“美”育,即“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但是对教师的要求增加了“提高教师的师德和业务水平”。党的十七大报告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这里增加了“德育为先”,强调了“德育”在学校教育中的位次,但该报告没有提及师德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对学校教育的要求是“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一次提出了“立德树人”,并作为“根本任务”,不再是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德育为先”,把“德育”提高到“根本”任务的地位,同时对师德的要求又延续了十六大的提法“提高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党的报告则提出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不仅是目标,更是要具体实施的内容,同时对师资提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从以上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出,我们党对加强学校的德育有着一个从没有认识,到有了认识,再到不断强化和提高到“根本任务”高度的一个发展过程。在2018年全国教育大会上,对学校如何立德树人做了详细的、清晰的阐述,要求把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贯穿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各领域,要求学科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管理体系要围绕这个目标来设计,教师围绕这个目标来教,学生要围绕这个目标来学。这是当前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教育规律的最新认识,对道德教育规律的最新把握,极大地拓展了德育的空间,高等学校学生处分中加强德育有了坚强的政策基础。

(二)教育法律为高等学校学生处分中德育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第五条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诸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六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从以上这些法律条文可以清楚地看出,国家对于社会主义理想、社会主义道德和纪律、法制等方面教育的重要性,因为青年学生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能否把这些青年学生培养好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成败,关系到中华民族能否实现伟大复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百年大计,教育为本”,都说明了德育是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三)行政法规的修订完善明确了高校对受处分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义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称《管理规定》)从法律法规的分类来讲是教育部出台的部门规章,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从1989年制定后,经历了两次修订,最为鲜明的特点之一是逐步明确了高校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义务,即德育义务。1.首先是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令(1989年8月26日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会议通过)的《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处分。”“对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这里对犯有错误的学生,给以处分时,首先选用的是批评教育,对那些教育不改者,方可进一步采用处分,“立法”意图明显。第六十四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进行了规定,“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这里对学生处分中的德育问题做了规范。2.2005年修订的《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第21号令),总则第三条对德育做了原则性规定:“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这与原国家教委第7号令第六十二条有了明显不同,最为重要的是把“可”字换成了“应当”,在法理上带有“可”的条款是弹性条款,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而带有“应当”的条款则是必须执行,换句话说,就是在给以学生处分前必须对学生进行教育,这是高校的义务。但是2005年的此条的规定,也产生了适用中的问题,因为根据文义解释,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在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中任选其一,只要选择了其一则就不属于违法教育部规定的情况,这也为实践中多数高校在学生处分中不重视教育埋下了伏笔,这是立法者没有想到的。1989年的规定,是赋予高等学校管理权,2005年的规定则成了高等学校的义务,一字改变,意义不同。3.2016年的《管理规定》则更进一步,总则部分的第三条、第四条则明确了“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并用较大的篇幅规定了德育的适用的领域及加强德育的方式方法。针对2005年规定第五十二的规定缺陷,2016年取消了高校在批评教育还是进行处分的选择权,直接规定:“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这里,把批评教育作为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纪律行为学生处理的唯一硬性规定,学校必须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至于是否给予纪律处分,则“视情节轻重”,自主决定。总之,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制定和修改,都非常重视对学生的德育问题,并且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化,明确和加强了这一规定,成为当下高校对学生处分时必须履行的义务,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教育的目的。

二、高等学校学生处分中的德育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对高校处分制度的德育功能认识不足

高校在对学生进行处分时,过多关注了处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工具价值,忽视了处分作为教育教学管理的德育价值。道德存在于冲突的情境中,道德教育的最佳时间也应是发生冲突的处分时,受处分学生的错误行为与社会的道德观念发生了冲突,这时需要“是非辨明”,需要剔除不符合道德的思想,产生符合道德的情感,形成符合道德的思想和行为。把高校的职责定位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但落脚点是人才培养,根本是立德树人,以人为本、德育为先。这个逻辑的出发点不能错,所有的教育教学活动,都不能偏离这一根本任务,都必须围绕这一任务。高校处分,虽然是一种违纪违规学生的惩罚措施,但绝不仅是维护教育教学管理秩序单一价值,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必须是通过让学生经受一定的挫折和痛苦,促使反思自己的行为,从而成有德行的人。

(二)对学生个人的主体性尊重不够

对学生处分时,进行的道德教育更多地从维护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角度,而缺少对学生“个人”的视角审视,对学生个体的成长和发展缺少应有的尊重。这种现状的形成,与长期以来我们过分强调教育的集体性有关。个人是集体的一部分,个人服从集体,任何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都是对集体利益的侵害,都是学校管理者所不能容忍的,很少从学生个体的角度,体会学生的感受,反思造成此种情况的深层次原因。我们所培养的学生是国家所需要的人,同时也是具有生物学意义的社会人,二者并不矛盾,尽管出发点有异,但归宿都是有德之人,都是“真善美”之人。

(三)对学生德育的途径、方法简单

对高等学校道德教育的途径,主要集中在“两课”上,通过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政治教育课的形式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品德等思想政治的“灌输”。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学生思想政治课教育的重视,各高校纷纷成立了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德育部等类似的专门从事思想政治课研究和教学的机构。这种专门从事研究和思政课教学机构的出现,对学生思想政治品德的培养和提升确实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是离国家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和全领域育人,把思想品德与政治教育置于各个环节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实践中的德育是对学生进行“真理”的说教、灌输,而真正的教育是引导和辅助学生认清事实,认清作为社会中的人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让学生学会选择,进而形成与社会一致的道德意识、道德情感和道德操守的过程。

(四)对受处分学生重惩罚,轻道德教育现象突出

由于受传统管理观念的影响,为学生服务的意识不够等原因,在学生管理过程中,不是把学生看成是服务的对象,而是看作“治”的对象,把应受处分的学生看成“差生”或“问题学生”,处分的方法就是当学生违规违纪时,学校调查,然后根据调查结果,按照学校规定,给予学生相应处分。在给以学生处分的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程序性权利保障不足;另外也忽视了学生内心的感受和接受可能性,认为通过处分就足以达到了教育本人和警示他人的目的,对受处分学生缺少处分前、处分过程中,甚至是处分后的跟踪教育。

三、高等学校学处分中的德育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明确目的,充满关爱,奠定处分的情感基础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学校的一切活动,包括学生处分都必须围绕立德树人展开,这是学校教育的根本目的,任何教育活动都不能偏离这一目的。教育工作者,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第一任务是“传道”,即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各方诸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一项神圣的使命,每位教育工作者都应感到无限光荣,对每一位孩子,都应充满关爱。那些即将或受到处分的学生,因自己过去的认识和行为,发生了违反校规校纪问题,其内心肯定有一种挫折感、不安感,对自己的行为产生悔恨和焦虑,对周围同学、老师的评价甚为关注,对自我有中否定性评价,对将来的生活有一种迷茫。作为教育工作者,此时是进行德育的最佳时机,他们最需要“温暖”,如果带着无限的关爱去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就很容易走进他们的心里,帮助他们反思自己,彻底认识自己的错误行为,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尽快走出挫败的阴影。情感是最好的催化剂,对受处分学生,不是板起面孔、居高临下的批评和讲大道理,而是以一种平等的姿态、谈心交心,不是粗暴的惩罚,而是温情脉脉的关怀,不是把他们看成“问题学生”,而是教会他们“惩罚”是人生的必修课,这是德育的“雪中送炭”。

(二)查清事实,分清是非,遵守处分的正当程序

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这既是处分的前提,也是进行德育工作的前提。教育工作者,尤其是辅导员老师,应当认真细致地调查,查清违规违纪的情况,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造成的危害性大小,以及产生该种行为的动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是冲动,还是蓄意为之,是一人单独,还是共同为之,如果是共同为之,个人在其中的作用大小,责任等必须分清。另外,还要考虑到学生的认错态度,下一步转化的可能性大小等。教育者只有带着关爱,做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才能将问题查清楚。教师带着关爱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真正帮助他们实现思想转化,这一过程本身也是德育的好教材。在对学生进行处分时,所有的程序必须正当,需要听证的,要及时组织听证,即使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在做出处分结果前,也应当听取被处分人的意见,让受处分学生在正当程序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增强处分结果的可接受性,有利于内心的认识改变。同时,正当程序也能起到教育他人的效果,彰显高校管理的制度价值。

(三)及时处理,跟踪帮扶,促进道德要求的自我内化

发现学生违规违纪后,要立刻调查,及时做出处理,不能久而不决。久而不决,一方面,对学生内心是一种煎熬;另一方面,会远离行为发生的时间,增加查清事实的难度。另外,处理结果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没有明确是非,也不利于受处分学生的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接下来的改造。及时公正处理,本身即是一种正义,只是这种正义常常为我们所忽视。再则,对学生处理后,要跟踪帮扶,不能一处了之。要定期找受处分学生和周围同学谈心谈话,及时解决思想问题和周围同学对该生的态度等问题,形成良好的德育环境。道德是一种内心生活,不是一纸简单的处分决定所能解决的,德育需要人的自省自查,需要道德观的重塑,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辅导员老师和相关人员要懂得德育的原理,掌握德育的方法,结合学生的情况,做大量工作,才能实现道德要求的内化。总之,对高校受处分学生的道德教育问题是一个普遍被教育者所忽视,而较少学者研究的问题。笔者从国家政策和立法的层面进行了梳理,从实践的层面进行观察分析,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以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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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骐 王旭 单位:济宁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