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学范例

教师法学

教师法学范文1

关键词:法学专业;教学能力提升;制度机制保障

国内外的研究与实践均表明,教学能力是影响教学效果的各种因素中最直接、最明显和最具效力的因素[1]。提升教师教学能力是提高高校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教育方面的重要体现。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强调要多措并举,全面提高教师教书育人能力,对高校本科教育内涵式发展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和要求。如何提升高校法学专业教师的教学能力对每个高校的法学院(系)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一、法学专业教师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经调查发现,无论是“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内一流法学专业高校、地方重点建设高校还是一般普通高校,在确定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目标方面大体相同,要求毕业生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素质和能力: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创新精神,从事法律专门工作的实践能力。与之相适应,作为传道授业的法学专业教师应当具有相匹配的教学能力。所谓教学能力是指教师为达到教学目的,顺利从事教学活动所表现的一种心理特征[2]。一般包括教学认知能力、教学组织与操作能力、教学监控能力和教学研究能力。教学认知能力是指教师对所教学科的定理发展和概念等的概括化程度,以及对所教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自己所使用的教学策略的理解程度。其反映着教师对教学目标、教学任务、学习者特点、教学方法与策略以及教学情境的分析判断能力。教学认知能力直接影响教师对所教学科内容的选择和分析,知识的有效组织和呈现方式,是提高教学工作效能的前提[3]。而教学组织操作能力则是教师为达到教学目标,取得教学成效,在教学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系统管理和操作能力。包括言语表达能力和非言语表达能力。这是课堂教学中最直观、最基本的教学能力。教学监控能力是指教师为了保证教学的成功,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在教学的全过程中将教学活动本身作为意识的对象,不断地对其进行积极主动的计划、检查、评价、反馈、控制和调节的能力。教学研究能力是指教师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有目的、有计划且有组织地对教学领域中所存在的问题及现象进行研究,以探索和认识教学规律,提高教学质量时所必备的心理特征。当然,对于法学专业教师而言,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实践能力是教学能力的基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截止至2019年,全国已有53所拥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培养了近万名法学博士,已经基本能够满足高校对高层次法学教师的需求。一般而言,取得法学博士学位代表其具有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能够满足法学专业本科教学所需要的知识储备。然而,教学乃是一门实践学,有其独特的原理、原则和方法、手段,未经培训和历练,无法达成培养合格人才的目标。教育部、省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均规定了新入职教师要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才能取得高校教师资格。有些地方的岗前培训仍是老三门课:“教育知识与能力”“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有些地方的培训内容更加突出教学技能,如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指导意见》指出培训内容包括“专业素养与理念”“教学理论与技能”“信息技术与运用”,参训教师还须参加不少于一个学期的教研实习,以提升教学科研的实践能力。法科生没有经过系统的教师教育理论学习和训练,不仅缺乏心理学理论知识,而且不能完全掌握教学规律和规范。经过短暂的岗前培训,不足以满足现代教学需要。实践证明,不仅新教师普遍缺乏教学能力,部分老教师同样也缺乏良好的教学能力,有的老教师甚至还缺乏法律实践能力。教学能力、法律实践能力短缺,制约了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的需要。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教师缺乏有效实践锻炼的客观原因,也有教师重科研轻教学的主观原因,需要从学校制度机制层面和教师个人主观层面加以解决。

二、学校层面提升教师教学能力路径

(一)加强制度保障。1.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实施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加分清单制度。法治人才是参与治国理政,确立规则、利用法的原则和规则解决纠纷的专门人才,职业道德是保证其正确履职的内在素养。因而,言传身教的法学专业教师首先应当有道德情操、仁爱之心,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的义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高校应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素质的第一要素,建立师德师风评价考核方案,建立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制度,将严重违反高校师德规范的行为列入“一票否决”内容,同时建立正向加分清单,将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加分清单运用在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及评奖评先等方面,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提高自身职业素养。2.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引导教师自觉提升教学能力。以往,政府及高校更加突出对教师科研业绩的考核,科研业绩在荣誉授予和职称评审方面占据了突出的地位[4]。有些政策比如“浙江省151人才工程”“浙江省三育人先进个人”等,在文件内容上并不唯科研,但各高校在实际申报时,无一不是以科研为量化指标,这种导向直接造成了教师重科研轻教学的现象。近几年来,党和国家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高校教师,老师是第一身份,教书是第一工作,上课是第一责任”[5]。在重视科研质量的同时,将目光回归到教学,要求在政策导向上重视教学,坚决落实提出的“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从根本上解决教育评价”重要精神。要贯彻和落实国家高等教育振兴计划,还需要政府及高校在教师绩效考核、职称评审、荣誉授予及其运用方面提高教学业绩比重,特别是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推行重视教学质量为导向的教学型教授评审制度。此外,虽然很多高校都设置了类似“卓越教学奖”的奖项,并对获奖者给予了数额巨大的物质奖励,但囿于政策惠及面过于狭窄,鼓励教学的正向激励作用没有取得理想效果,需要调整政策,扩大奖励惠及面。在教学评价方面,建立更加客观、合理的评价体系。教师教学水平高低往往依赖于学生对教师的评价,指标设置是否精细、符合教学能力影响因子以及如何保证不同年级学生评价的客观性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现阶段教师教学水平是否符合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目标要求,是否达到传授知识、提升能力、创新思维和提高道德情操的要求,是缺乏客观合理的评价体系的。3.完善教师教学能力培养体系,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教师教学能力的提升是一个实践、总结、反思和改进的螺旋上升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教学实践。教师教学能力的提升不仅需要培训,更需要调动教师的自觉,任何形式的外部要求都要通过教师自主发展的需要发挥作用。不少高校对教师进行入职培训时侧重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教学理论知识和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等课程,虽然也开展了教学技能的培训,但学习形式多是行政性的自上而下的统一要求,对教师实践能力的训练和指导,尤其是对专业课程的教学和教学技能、教学研究能力重视不够。高校要根据人才培养要求、学科特点及教师专业发展需要制定科学而系统的师资培训体系,既要对教师进行教育教学系统知识和理论、教学策略等先进教学理念、知识的统一培训,又要根据专业要求和教师实际情况开展个性化的培训,长期和短期相结合,共性与个性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融合,形成教师培训常态长效化。由于高校普遍不实行教师坐班制,所以推行和吸引教师参加教师教育培训难度较大。为摆脱组织重视,教师轻视的局面,不仅需要加强基层教学组织建设、营造良好的教风,更需要将教师培训考核、教学评价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聘用考核等指标体系中,以制度促学习。

(二)加强机制保障。1.加强实践能力培养,引导教师成为“双师双能”型人才。“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学知识必须要向实践知识转化,又要从实践中发现法律治理存在的问题,从而服务于法学理论的发展。法学专业教师既要有传授法学理论知识的能力,又要有运用法律实践知识的能力。大多数新教师从高校到高校,还没有法律实践的经历,不熟悉立法、司法以及行政执法等法律实务活动,难以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枯燥、无味,影响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教学效果不佳。为解决法律实践知识和能力短缺问题,高校应鼓励新教师到律师事务所、司法机关等法律实务部门实习,并将实习考核情况纳入新教师业绩考核中。当然,也需要警惕法学教师将大部分精力放在兼职工作上,出现本末倒置现象。学校或者学院(系)如何寻求教师法律实务与教育教学之间的平衡,是一件十分考验高校管理人员智慧的事情。2.推行青年教师导师制,形成以老带新机制。围绕教学目标,教什么、怎么教都极具实践性,教学是一门浓缩教育学、心理学、逻辑学、语言学和组织管理学等综合知识的领导艺术。教学过程不仅要求教师能够明确教学目标,吃透教材知识点,还要具有教学的方法、语言表达和反思等能力。这些教学必备素质和能力,尽管可以通过培训、观摩和理论学习得到提升,但采取“师徒制”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职前教师教育和在职教师培训远离实践的不足,因而日益成为新教师“转正”前的必备“课程”[6]。为更好实现“以老带新”,提升新教师教学能力,需要建立导师遴选制,采取共同备课制、“双师同堂”制和互相评议制。具体表现为从教学名师中遴选教学导师,师徒共同备课,徒弟讲课师傅在课堂上及时指点,并听取学生的意见,真正做到在教学实践中提高,课后再评议,反复实施一段时间。3.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增强教师提升教学能力的内在动力。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基本需要得到满足之后,会产生更高层次的尊重、自我实现的精神需要。精神需要的满足,是促进教师自我提升的内驱力。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有助于满足教师精神需要,激发教师完善业务能力,提高教学水平的动机。首先,高校高校法学专业教师教学能力提升路径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教师的需要,关注教师教学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为教师提供所需的帮助和支持;其次,建立精神激励为主导的激励政策,通过加大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能力在评奖评优和职称评审中的比重,开展教学技能竞赛等,引导教师将更多的精力投入教学活动中;再次,大力宣传教学先进典型,发挥榜样示范作用,营造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激励教师认同教学、热爱教学。

三、教师个人层面提升教学能力的路径

教师要站稳讲台,胜任岗位,有效开展课堂教学。课堂教学是教师培养和提高教学能力的主阵地。根据法学专业对教师教学能力和素质的要求,结合课堂教学现状,教师要着重从以下几方面提升自身教学能力。

(一)树立“人本教育”理念。教育始终围绕培养什么样的人的问题,教学也是以培养人才方案为出发点和归宿。围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总体目标和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在教育教学中必须观照学习者的灵魂,而不仅仅是知识的堆积和技能的训练[7]。在这种理念指导下,就会正确看待教和学的关系,不至于走向强调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处绝对支配,无视学生主体性的“教师中心论”,也不至于认为教师只起到引导学生学习兴趣,满足学生需要的“学生中心论”,而是充分重视教师在教中的主体地位,学生在学中的主体性[8]。树立“人本教育”理念,教师就会充分重视自身在教学组织管理中的主导地位,尊重学生、重视学生反思和知识迁移。这种理念也能进一步引导教师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

教师法学范文2

(一)唯重视书本概念,忽略学生的实践应变能力的培养。大部分教师在国际经济法教学中主要的教学手段是解释法律条文和基本法理,引导学生们系统掌握知识梗概,这样的教学方法导致学生实践和操作能力比较差,原因在于国际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要想在纷繁复杂的涉外经济活动中能够运用相关法律知识,还必须学会认定法律事实、判断利益的冲突断、界定权利与义务、操作相关程序等内容。

(二)国际经济法教师实务能力普遍欠缺。国际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教学质量的高低取决于作为国际经济法教育主体的教师自身实务能力的高低。但现实问题是,目前大多数高校国际经济法教师法律实务经验不足,虽然新律师法为高校法学教师从事律师职业留下空间,但法律规定的各种从业资格过于严苛,而大部分教师受缚于教学科研的压力,所以能兼顾教学工作和律师工作的法学教师实在是凤毛麟角。因此,造成了如今大多数国际经济法教师重理论轻实践的普遍现象,如此的教学资源也就很难培养出既熟知实务又通晓理论的人才。

二、律师实务与国际经济法教学的契合点

(一)律师实务学科教学的优越性

律师实务是一门既重视理论又重视实践且重实践多于理论的学科,这在诸多法学科目中实属少数,律师实务有很强的综合性。律师实务教学内容与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联系紧密。除了要求学生应当先修上述课程外,教学中还注意本课程与上述课程的相互衔接,以便更好地指导学生学习和掌握本门课程。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律师实务是律师解决和处理各类法律事务、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与实际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教学密切联系实际,采用案例教学、专题讨论、模拟律师活动等方法,必要时还组织学生实习。融合新兴的律师业务。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律师业务领域不断拓展,出现了许多如金融、证券、房地产、公司、知识产权、海商海事等律师新业务。对这些新业务,律师实务教学中都作了适当介绍。采用比较分析的教学方法。为拓宽学生的视野,使学生对律师实务这门课程有更深刻的认识,律师实务教学中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律师制度、律师实务进行有机地介绍、分析和比较,以加深学生的理解和灵活运用。

(二)律师实务的特征律师实务具有如下特征:

(1)通过律师实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因而具有专业性。

(2)通过律师实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具有自由的选择性,没有任何的强制性。

(3)通过律师实务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具有平等性。

(4)律师进行实务活动要依法收取一定的费用,因而具有有偿性。

(5)律师实务是靠律师进行的,因而要求有一支高素质的律师队伍,才能适应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需要,并提供律师实务受到社会各界的信任,成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

(三)国际经济法特性与律师实务的契合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它的产生源于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其调整对象为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作为一门应用性学科,国际经济法的教学离不开实践的指导,因此,这些也决定了其教学方式的特殊性。国际经济法综合了国际法、国际私法、经济法等部门法的特征,研究范围更加宽广,在这个大综合的下面又派生出一些既联系又都相互独立的分支学科,各自拥有独特的研究对象。在国际经济法的教学中,只有理论联系实际并且运用综合比较的方法,才能够深入透彻的理解国际经济法,也才能在实践中达到融会贯通的境界。目前高校中的国际经济法教材内容大概包括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贸易法、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以及国际税法等内容。尤其是对那些缺乏生活阅历和工作履历的大学生来说,跨越如此多的部门法领域的课程,如果没有一个系统的学习及实务的实践经验,是无法做到融会贯通的。通过增加律师实务中一些有趣的案例以及经验,能够让国际经济法的教学课堂充满乐趣。

三、律师实务实践性为国际经济法教学的改革指引新方向

基于以上对现行的国际经济法传统教学模式的缺陷分析,结合律师实务实践性的特性,必须对现行的国际经济法教学模式进行实质性改革创新。即改变以往传统的教学模式,创建实践性教学模式,通过实践性教学提升学生的创新和实务能力,将律师实务的实践教学为国际经济法教学所用。

(一)案例分析法。

案例教学模式能够通过模拟的案例让学生接触司法实践,这种能将理论运用于实际,并能启发学生思考的教学方法,应当及时普及在我国国际经济法教学中。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引导学生学会全方位独立思考材料和分析问题所在,尝试提出解决对策,最后做出应对判断和决策,以此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目前大部分教师运用案例教学方式时,所选的案例过于机械化和简单化,很多案例与社会经济生活实际甚至是不相符的。这种现象的原因是长期以来教师受灌输填鸭式教学方法的潜移默化,运用案例教学法时,落入了重法理而轻实践的怪圈,忽略培养学生应用法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律师实务教学方法的最重要特征之一就是用律师在实务工作中的经验来培养学生将来在法律职业生涯中的执业技能,因此将律师实务引入国际经济法的案例教学应当成为重要的教学创新。案例教学法中的首要环节是选择案例,教师选择的教学案例应尽可能同时包含真实性、典型性、启发性、创新性和完整性等多个因素。另外,一些具有争议的案例或者还没有宣判结果的案例也应当占有一定的比例,以增加案件发展的未知数,这样能增加学生的兴趣并对该案例产生创造性、挑战性思绪。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着重引导学生自主思维,独立地分析案件性质、法律关系、争议焦点及核心证据等问题,通过辩论得出解决法律纠纷的最恰当的对策。

(二)模拟法庭式教育法。

模拟法庭式教育兴起于上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院,后来逐渐也在其他国家的法学院中得以普及。21世纪以来,模拟法庭式课程也被我国部分高校陆续引进,但普及率不高。通过研究模拟法庭式法律教育的特点和国际经济法教学特性的需求,它们实在早就应当结合在一起。模拟法庭式法律教育法兼具实践性、社会服务性、普法性等多项功能,与我国国际经济法教学的目标不谋而合。模拟法庭式法律教学在培养学生的经验性学习能力以及反思的能力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模拟法庭式法律教育是与传统教育模式的区别在于,其重视培养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教师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在于启发、指导。具体分为:

(1)选择案件。通过案例的模拟可以让学生们掌握法律运作技巧,锻炼出学生实际操办案件的能力,同时还可以培养学生接受法律服务提供者应有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这是模拟法庭式法律教育的目标。因此案例的选择是十分重要的。在模拟法庭中,学生分别扮演审判长、审判员、原告、被告、目击者、证人等角色,按照正规的审判程序,进行“真刀实枪”式的对抗。

(2)律师实务的运用。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教师作为中立的组织者和裁判员,学生则成了法庭中的主角,通过一整套的审判程序,学生们能够基本了解和把握各类法律角色的技能。虽然许多高校法学院系都已经引进了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但基本都是像演话剧,各方角色事先经过排演和预设,未辩先明,未判先决,学生们根本无法体会真实的感情和技能。如此一来,学生只是对审判程序非常了解和熟悉,却无法提高口头辩论、应变、协调等实战能力。因此,在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迫切需要对模拟法庭教学模式进行改革,努力以“实战性挑战式”的模拟法庭代替“表演性话剧式”的模拟法庭,而这一过程最为关键的是需要律师实务的指导。要完成“实战性挑战式”模拟法庭的转变,具体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模拟开庭前,教师只需要将基本案情、争议的焦点告知学生,而在模拟法庭开庭前十分钟再指定学生的具体角色,将其他一切流程、抗辩意见等都处于保密或未知状态。将学生带入具体案情中的各自角色后,再安排导师或教员进行具体指导,充分论证整个案件,全面收集材料,让学生对整个案件各方面的细节都有一个清晰地认识。第二,在庭审中,学生不仅要合理地论证自己的观点,还要学会随机应变地根据随时可能涌现的新情况、新走向做出应对反映。通过这样实战型对抗性的模拟法庭,可以锻炼学生们思维的转换速度,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理论和实践的真正结合。在为自己选择的角色据理力争的过程中,学生们不仅能够更深刻地理解法学知识,还可以更有针对性的掌握和运用法学知识。学生们在进行模拟法庭过程中,必须学会分析具体案件的法律事实,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充分运用每一份证据,寻找到法律依据以支持自己的法律主张。对同一争议焦点,学生们还要学会转换角度,善于从零散的案件材料中总结、归纳,找出有利于己方的事实和法条,形成法律文书和法律意见。在上述过程中,律师在法庭中的实务经验所能起到的关键性作用不言而喻。

(三)诊所式法律教学。

诊所式法律教学是通过真实案例的剖析来促进学习的教学方式,即在学校中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并在持有律师持业证导师的监督和指导下,让学生们为处于不利地位或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从而学到更多的实战经验。诊所式教学有两个关键环节值得注意:第一,“临床”指导。让教师走下讲台,使学生互换角色成为主导,老师通过平等参与指导学生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这就要求教师具有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足够经验,既要能够从容面对形形色色的疑问,保障当事人权益,又能启发和引导学生们勇于做出独立的诊断,培养其决断的能力。第二,综合评价。法律诊所教学以模拟考验作为主要手段,而改变了以往以卷面考试作为检验掌握知识程度的模式,取而代之的是其综合评价模式。这就要求老师要十分注意学生对法律法理的掌握程度和办案过程中的具体表现等。以上教学方式对于传统法学课堂教学来说,是一种教学方式的创新,将律师实务工作导入了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教学。

四、结语

教师法学范文3

[关键词]法律诊所;交通法学;教学改革;复合人才培养

交通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熟悉交通法律法规和交通执法实践的复合型人才,属于应用性较强的专业学科。学生处理交通案件的能力是专业培养的重要指标,将诊所式法律教育引入交通法学专业教学中,将对我国的交通法学教育产生重要促进作用。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交通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应用

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开始尝试诊所式法律教育,也被称为“临床法律教育”。它参照医科学生在诊所进行临床实习的做法,通过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让学生处于一个模拟的“法律诊所”中,为人提供法律服务,这些人大多是生活困难而又急需法律援助的,通过“诊断”法律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促使学生对法律理论的掌握。国内长时间的教学实践证明,诊所式法律教育可以使法学专业的学生获得法律经验,对培养其实务能力是一种非常有效的途径,传统课堂教育是达不到这种效果的。交通法学专业在其基础课中也有采用“法律诊所”的教学方式,如在刑法学、民法学等基础课程中,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教学效果。但交通法学专业具有“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鲜明的交通法学特色,教学中不仅需要讲授法律知识,而且需要结合相关道路、车辆、运输等交通理论和实践,“法律诊所”的教学方式非常适合交通法学专业的教学需要。因此,有必要将这种良好的教学方法推广至交通类法学课程上,并进行改革和创新,构建一个适宜交通法学教学的模式,发挥交通法学专业的优势,培养出真正的应用型复合法律人才,以适应日益繁忙和复杂的交通管理需要。

二交通类法学课程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目前除了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外,交通法学专业还开设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道路运输法》《海事行政法》《海商法》《交通行政执法》等与交通密切相关的法律课程。纵观这些课程,大都是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课程,因此根据“应用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是非常必要的。

(一)交通法学专业特色发展的需要

如今的法学教育已经变为“通识教育”,法学专业几乎遍布于各个高校,千篇一律的教学内容使得学生走出校门后,面对门类繁多的法学应用力不从心。交通院校的法学专业设立大多较晚,与传统的实力雄厚的法学院校在教学研究、教学经验、教学条件上都有一定的差距。如何让自己的学生在众多的法学毕业生中脱颖而出,必须利用自己的交通学科优势,培养出有专业特色的学生。这既能体现出交通法学专业学生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学生今后从业的立身之本。由于交通纠纷处理的复杂性与特殊性,要求交通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既要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又要具备相关交通理论和技能,善于将法学理论和交通实践相结合。但是现有的交通法学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缺乏对交通法的实践能力的培养,而这些内容恰恰与学生毕业后从事的交通管理或建设工作有着密切联系。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引入能够很好地锻炼实践能力,如果针对交通纠纷这一特定服务领域,将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运输实践结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既突出交通法学专业的培养特色,也为社会提供了行业内急需的专业型法律人才。

(二)交通类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需要

正如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目前,在交通法学专业的交通法律类课程,课堂教学仍然是主要的教学方法。教师虽然积极开展“案例教学”,但是案例教学依然依赖于传统课堂教学的模式,更多的是对法学理论的解析上,对学生处理具体案件的能力和技巧并不重视。交通法学专业特色课程是典型的交叉学科,表现出很强的实践性、技术性和复合性。学生要想掌握这类课程内容,必须对所涉及的交通领域的知识进行了解,否则就只能停留于法律条文表面,遇到实际问题,无法将相关法律适用其中。对学生来说,通过实践教学了解所涉领域的交通知识是非常容易接受的,比枯燥讲解各种技术标准的效果要好得多。所以,要加强交通法学专业课程“诊所式”训练,着重培养学生处理交通案件的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只有这样学生才能满足交通系统工作的职业要求,能胜任交通法律服务工作。诊所式法律教育这种独特的实践教学方法,为在校交通法学专业学生参与交通纠纷案件及争议的处理提供了实战演练机会。因此,建立适宜的法律诊所教学模式,是交通法学专业课程实践教学顺利进行的有效途径,是交通院校培养法律人才实践技能的必然选择。

(三)提升交通类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竞争力的需要

如今大学生就业比较困难,法科学生也一样并不尽人意。要想改变这种窘境,最重要的就是开展特色法学教育。法律最终要应用于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专业化、行业化的法律服务往往是法律工作的难点,同时也会存在较多的职位空缺。当前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交通纠纷日益增多,交通管理的法制化,为交通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就业前景,但这也提高了想进入交通行业工作的法科学生理论和实践能力的要求。学生职业技能的提高可以凭借诊所式法律教育得到提高,学生能尽快适应法律工作,有效的改善就业情况。

三交通类法学课程的教学现状

(一)不重视实践教学,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应用不足

交通法学专业开设了大量的交通行业法规类课程,但这些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对交通法实践教学普遍不重视。交通法学类课程中诊所式法律教育应用不足,没有形成一个课程体系,只是在少数基础课如刑法、民法中象征性地拿出几个课时,让学生进行角色扮演和分析。甚至很多时候在刑法、民法课中,法律诊所教育也变成案例讨论、审判观摩、模拟法庭教学、毕业实习等形态,与法律诊所式教育有着本质的区别,很多法律诊所只是徒有虚名,实践教学不能将交通与法有机整合,基本以“满堂灌”的讲授为主,少有互动,交通专业与法学专业往往各自为战,未能实现两学科的交叉融合。在这样的教学模式下,培养出来的交通法律人才基本都是徒有虚名,走出校门不能适应交通建设和管理的需要。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师资力量较为薄弱

交通法学类课程开设法律诊所,对交通法学专业的师资也提出了新的挑战。教师对交通法实务的熟悉与处理能力是交通法律诊所开设成功关键所在。由于我国交通法学专业是一个新兴专业,既懂法律又熟悉交通的专业型教师很少,交通类法律课程绝大多数是由其他部门法的教师来承担,这些教师在讲授交通法学课程之前没有系统学习过交通法律法规,缺少相关的理论研究基础,相关方面的培训和实践也没有开展起来。同时,在高校的考核体制下,教师在课堂教学及理论研究上投入较多,即使一部分教师在律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但他们处理案件的性质大多是民商类和刑事类案件,较少触碰涉及交通的案件。师资队伍的缺乏严重制约了交通法学专业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施。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所需的案源、经费不足

诊所式法律教育不同于传统案例教学法,他们的最大区别在于案件的原始性和鲜活性。法律诊所教学首先必须要有数量充足的案例。目前国内诊所法律教育的案例大多来源于本校法律援助机构,像国内一些著名的法学院的法律援助机构会吸引一些重要的案源供学生进行实战,但交通法学教育起步较晚,没有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服务性能较弱,不能收集到合适的案源,使教学效果得不到保障。所以缺失案源导致交通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困难重重。另外,不同于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交通类法学课程的法律诊所的教学场所不能局限于教室,还需要类似律师事务所的固定的场所以及办公设施,以及案情模拟、现场还原和外出案情调查取证等,这就涉及最重要的经费问题。建立这样的诊所,需要长期而稳定的资金来源。法学专业在交通院校基本属于边缘非主干专业,学校投入经费有限,这也限制了这一教学方法的实施。

四交通类法学课程诊所式教育适用的建议

(一)改变传统的诊所式法律教学实践模式

国内高校“法律诊所”的建设主要依赖于学校的法学院,属于实践性教育机构和公益法律服务机构,主要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像律师一样思维,由学生法律援助案件,或诊所教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案件,参与真实的法律实践活动。由于交通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特殊性,除了培养传统的法律职业者外,更要把重点放在培养处理交通事务的复合应用型人才。这样看来,一般的法学院的诊所式教学显然对交通类法学课程不适合,必须在借鉴中逐步寻找一条适合交通法学专业教育的途径。交通类法学课程诊所教育模式可以采取校内开设交通法诊所课程和校外交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实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二者前后衔接、有序进行。校内诊所课程强调以交通执法为核心,开展包括交通纠纷处理和交通行政执法的教学内容和实践。由指导老师根据不同学生的专业方向,制定专业技能目标,帮助学生梳理实习中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训练学生处理问题的能力。校外实习诊所是利用学生在交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实习的机会,开展诊所式教学指导。指导教师应在实训中及时跟进,以便于随时指导,让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够相互促进。

(二)指导“双师型”教师的培养

诊所式教学法对教师法学知识素养和实践能力的要求较高,教师必须是“双师型”,即具有“教师和律师”资格。但具体到交通法学专业的“双师型”与普通法学专业的“双师型”的内涵又不尽相同,交通类法学课程诊所教学指导教师不仅要具备“教师和律师”资格,同时还要有丰富的交通执法经验和处理交通案件的能力。交通法学专业绝大部分教师缺少交通类案件办案能力和交通业务的处理能力,不具有丰富的交通工作经验。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多参加培训、进修,以提升自身的法律理论水平,还要深入交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一线进行业务锻炼,保证该教学方法的顺利开展。此外,交通法学专业可以聘请校外名师、基层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诊所实践教学的兼职教师,从而弥补在校教师在交通技能和交通知识方面的不足。

(三)加强学校与交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合作

交通院校因专业的特殊性与交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产、学、研方面合作颇多。这一优势对于交通院校边缘专业法学来说是不可多得的机会。在进行诊所式法律教育时,可以调动学校的优势资源,与交通路政、运政、交警及交通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一方面可以将这些单位作为学生校外诊所教学的基地,另一方面还可以获悉第一手的交通案例,解决案源短缺的问题,通过这种途径取得的案例性质广泛,涵盖民事、行政、刑事等性质的各种涉及交通的案件,对学生来讲是极为有利的实训机会。通过加强学校与交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合作,还可以解决学校最缺乏的应用型师资问题。既能提高本校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也能通过让这些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参与管理校内的法律诊所事务,弥补教师专业技能的不足。同时,交通法学研究与实践也能够帮助交通行政机关的执法、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向法制化发展,达到“双赢”的目的。

(四)建立科学的诊所式法律教学考评机制

建立科学的教学考核评价体系,是促进教学不断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诊所式的教学方法和考核方法与其他课程不同,学校需要建立与之配套的考评机制。诊所式的教学方法和考核方法主要强调过程性考核,着重培养学生在处理交通纠纷案件的实际操作能力,在教学中多和学生沟通联系,及时表扬学生的进步,指正学生的不足。阶段性评价模式和最终评价模式相结合,给予学生更多的鼓励和动力,让学生有始终被关注的感觉。同时,诊所式的教学还可以采取指导教师评价与合作单位评价相结合的办法,指导教师评价着重考评学生的学习态度,理论掌握程度及应用能力方面;合作单位立足于评价学生的业务水平、实践能力、工作态度和团队合作精神等方面。通过这些评价方式的综合运用,引导学生达到最好的教学目的。诊所式的教学方法是一种理论联系实践的教学方法,是学生走向工作岗位前的预演,在培养应用型人才方面具有其他教育模式无法比拟的优势。交通类法学课程建设中,应该根据自身特色,设计符合交通法学专业实际情况的有特色的法律诊所,从而保障教学质量,让交通法学专业人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

参考文献:

[1]杨东升.行政法诊所教学方法探讨[J].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1).

[2]张春颖.工商管理类专业实践教学目标体系构建与实现途径探析[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2(12).

[3]杨继慧.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在我国的应用与研究[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4).

[4]李长城.浅谈法律诊所教育的困境与对策[J].湖北社会科学,2011(8).

[5]袁钢.法律诊所教学评价方法探究[J].法学杂志,2011(2).

教师法学范文4

以学生能力形成为目标的教学思路没有在实践教学上形成体系和基本模式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模式,其内涵包括以下基本方式。案例教学模式、观摩旁听审判模式、组织课堂讨论模式,模拟法庭对抗演练模式、媒体教学模式、社区法律援助、诊所式法学教学、及毕业实习。在本科法学教育中,这些是较为常规的实践教学方式,目前我们除了毕业实习较为体系,在教学计划中完整呈现,模拟法庭演练和诊所式法学教育开设成选修课外,其他的实践教学方式并未得以全面展开和实施,并未纳入实践教学的整体模式中并形成体系,老师对此自主把控,做随心功德,实践教学的特点没有完全在教学中得以体现。实践教学缺乏系统性,没有形成完整的实践教学链。

“双师型”教师、经费支持远远达不到实践教学所需实践教学往往是向第二课堂的延伸,实践教学的各环节都离不开经费的支撑。如模拟法庭对抗所需的制作所有的案件卷宗文本的复印费、旁听观摩庭审及社会法律援助所需的外出差旅费等。这些基本费用的欠缺导致我们的实践教学不能全方位铺开,只能限于课堂上的一些基本方式,也导致实践教学的质量不能进一步提升。我们的实习基地较少,“双师型”教师较为缺乏,由于机制的原因,许多老师不愿在实践教学环节上下功夫,制约着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

实践教学与学校常规教学管理制度的冲突现正各高校都在推进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学校从宏观角度设置了比例学分、学科门数及学时,从专业的角度进行调控的面较小,实践教学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构建余地不大。强化实践教学我们必要时是需要以牺牲常规管理制度为代价的,要充分给予教师更多的自主发挥的空间,比如期中教学检查中的教学进度的检查就需弱化;比如考试模式和评价机制上,可以给我们一些空间,总评成绩的比例组合上我们可以不限于学校的规定;比如在实践教学中有调换课的需要,能不能不那么艰难,那么麻烦。如果这些是常规教务管理制度不能在我们的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中稍作让步的话,这些冲突无法解决的话,构建实践教学的模式也是只是停留在理论上的,是无法适从的。

构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基本思路

(一)专业教师要从根本上转换实践教学的观念首先从理念上要对实践教学的重要性有全新的突破性的认识。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强是本专业的一个突出的重要的特征,一个法学本科学生经过四年的法学教育,如果没有具备相应的实践运用能力,就算每门课都是九十分以上,这样的培养模式本身就是失败的,法学教育的根基就在于要能把传授的法学理论知识具体运用到司法实务的个案当中。对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是法学教育的重中之重,整个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都应以此作为基础。其次,在实践教学的运行中,老师要学会转化角色,强化学生才是实践教学的主体的意识,充分调动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积极性和创新性,老师仅起着穿针引线的作用,是配角,学生才是主角。这样学生才能全情投入到相应的身份中去,主导对整个案件的走向,才能扮演好相应的角色。

(二)归纳实践教学体系,合理设置法学实践课程体系,法学实践教学从体系上应分为法律课程体系和实习课程体系,前者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法律诊所式教学等在课堂上能展示完成的;后者包括见习和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写作和答辩,见习具体可通过旁听观摩法院庭审、社区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全面展开。使每个学生都能系统地分层次分阶段接受实践环节的打磨和锤练。这些课程体系准确地讲是实践教学的诸多环节和方式,在课程教学中老师都在加以运用,问题是要构建实践教学的模式,这些方式和手段就应设置在具体的课程教学的整个过程中,而不是零散的自主把控和运用。以本院为例,目前我们的人才培养方案中基本形成实践课程的基本体系,模拟法庭教学和诊所式教学是制定在教学计划的选修课中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也是进入教学计划中的。那么其他实践教学课程体系怎么跟进,笔者认为包括模拟法庭教学和诊所式法学教学不应仅仅是一门课程的开设,它是实践教学中很重要的一个手段,应该大量运用到其他专业课课程教学中去。所有的这些方式和手段不也不可能一一列举到人才培养方案中,更重要的是在每门课的课程实施方案及教学大纲中加以呈现。

(三)打造成“双师型”教学队伍,提高教师法律实践能力,这是构建实践教学模式的基础和前提法学教育的师资力量较为侧重的是教师自身的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法学教师如果没有接触过法律实务,就没有司法的感性认识,就不能身体力行地带动学生提高实践能力。在教学中能获得学生一致好评的老师大多数恰恰就是从事过司法实务工作的,能很深动很能贴切很自然地把司法工作的实践经验、常识、技能带进课堂教学中,也能把法学理论更多地运用到司法个案中,有更多的不同角度的思考,让学生受益良多。因此鼓励法学教师考取司法资格,兼职从事律师工作,成为“双师”型的老师,对于提升学生的司法操作能力是一个重要的渠道和手段。另外,也可把相关司法部门的司法工作人员请进来,成为我们的外聘教师,利用我们的模拟法庭和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实操演练个案,让学生对法律实践有直观的的了解和认识,潜移默化中提高自己的综合实践能力。

对构建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具体建议

(一)在实践教学方式上多做文章,把一些常规的实践教学环节发挥到极致。以本院为例,问卷调查最喜欢的实践教学方式,无论教师还是学生都普遍认同案例教学法。我们现在的做法是在讲授法学理论后,针对性地分析相关案例以回应所传授的知识,有点类似于数学中的套公式,不能充分调动学生逻辑思维及解决实际个案的能力,教师有一手操办的嫌疑,效果未免显著。若换一角度,老师可提前将课堂上所需要的案例交给学生,并列出相关法条、司法解释等参考资料。由学生在课下做足功夫,课堂上交由学生讲授、交流、辩论,最后由教师分析总结。反向思维恰恰能促进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的提高,使案例教学的效果突显。另外,像模拟法庭控辩及法律珍所式教学也应在常规教学中穿插进行。使每个学生都能通过这些方式演绎具体案例,实操各种职业技能。

(二)制定相应的实践教学大纲,全面展现实践教学的整体过程。按规定,每门专业课的授课老师都制定了课程实施方案以展示课程教学的教学目标、具体思路、教学设计、教学方法、教学内容、考试评价标准等以全面规范该课程的教学,提升教学质量。但实际上对实践教学的呈现几乎没有,应增定实践教学大纲,从该课程设置的目的和任务、实践教学环节,实践教学的具体方式,在实践教学中对教师和学生的要求等构建课程的实践教学方案,使实践教学的施行有合理的依据,据此有效规范的展开,不再零散、杂乱无章。以刑法课程为例,刑法学是本科层次法学专业十六门核心主干课程之一,以其总则和分则规定为基础进行展开讲授,分两个学期进行,周课时量4个学时,共计8个学分。那么在刑法学的实践教学大纲中的拟定中,首先要明确的是在方案中哪些是实践教学的重点章节,或说实践教学从课程教学的什么时间段推进更为科学合理,具体要设计案例教学在课程教学中的比例,一学期中至少组织几次模拟法庭活动,诊所式教学在课程教学中如何跟进,课堂讨论怎么安排;社会实践中,明确一学期中组织几次旁听庭审观摩,组织几次社区法律援助活动。另外对实践教学的评价机制也要随之跟上,实践教学的考察力度要加大,占学科总成绩的比例也要提升,可以至30%甚至40%以上。#p#分页标题#e#

(三)协调与学校教务常规管理上的偏差和冲突这也是目前实践教学模式构建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学校教务常规管理制度中对教学计划、教学时数,教学进度、教学评价都有一套常效的机制。而我们在实践教学的运行中必然会冲击到这种常态。教学时数不变的情况下,大量开展实践教学活动,那么教学内容会被压缩、教学进度会受到影响、教学计划是否能顺利完成,期中教学检查中是否能通过。这些矛盾如何解决,除了争取教务管理部门的支持外,能不能给我们一些灵活的自主权的空前间,考试评价也希望能突破常规的评价方式和综合成绩的配置比例。否则实践教学不能真正实现整体模式的构建。

教师法学范文5

 

一、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院适用的可行性   (一)开设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政策依据   1998年4月教育部颁发的《关于深化教学改革,培养适应21世纪需要的高质量人才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改革教学手段和方法,加强对学生自学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具体说,要按照“重视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原则,在目标上要改革“灌输式”以及在教学中过分偏重讲授的教学方法,积极实践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等生动活泼的教学方法。在形式上重视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更加密切教学与科学研究,生产实践的联系。教学方法改革的目的是加强学生自学能力、独立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加强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际创新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学生个性和才能的全面发展。教育部的这一文件精神,给我们在法学素质教育的新方法的的探索上提供了政策指导和根据。   我院作为一所法律类的高职院校,其专业定位就是以就业为导向,为政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和其他部门的法律实际工作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诊所式法学教育无疑为我院的法律教学提供了一种极好的范式。   (二)创设诊所式法学教育的理论根据   法学教育改革的终极目的是要培养、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灌输式教学把学生当作消极、被动的教学客体,采用强注硬灌、呆读死记的方法已饱受诟病。所谓“不愤不启,不排不发”,强调教师的教学旨在引导学生进行积极的思考,只有在学生思考的过程中需要教师的指导时,教师才给予必要的帮助,以促使学生的思考深入下去。传统的启发式教学虽然也注意启迪学生思考,培养学生能力,但传统启发式教学仍然强调以教师为中心,也就是说它注重的仍然是“教”的方法。现代启发式教学由19世纪德国教育家第斯多惠提出,在20世纪中叶,为美国教育家布鲁纳所提倡。现代启发式教学认为,教学是探索与提出问题、分析并解决问题、再发现和提出问题的一种学习活动过程,其目标着重在于培养学生探索问题的思考方法和能力,其方法是使学生通过发现的过程来学习。发现学习法有两层基本含义:一是发现的过程,即教学是一个由产生问题,继而探讨、思索、研究、尝试最后发现真理,以解决困惑的过程;二是学习的过程,把教学理解为学习过程,学生是学习过程的主体,因而强调以学生为中心,使学的方法居于主导地位,教的方法居于从属地位,并在这样的基础上将教与学的过程统一起来。   现代启发式教学的基本理念是排除灌输式教学,实现现代教学思想的彻底革命。这一教学理念的实现需要一系列教学环节的转变相支撑:首先,要改变“学习”的传统观念,把知识的获得看成是“设法发现”的创造性过程的一部分,而并不仅仅是传授的结果;其次,课程的设置和教材的编写、选择应当有助于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并进行思考;再次,教师应当具备组织教学并启发学生思考的能力;最后,学生在接受法律教育之前应当经过适当的启发式的教学训练。   可见,在法学教学指导思想上,由灌输式教学到启发式教学,再由传统启发式教学到现代启发式教学,是实现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一项任务艰巨且又意义深远的宏大的系统工程,它不仅是具体方法上的改革,而且是法学教育理念的一场深刻的变革。   (三)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院实施的现实基础   我院法律专业在2007年作为省级精品专业得以立项,学院也已基本形成产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机制。建立了以行业专家为主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参与专业建设全过程,与专业教师一起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人才培养规格、课程内容、教学方法等。产学研结合的理念深入人心,并欲依托专业兴办律师事务所,形成“专业+律师事务所+师生员工”的专业建设模式。这种专业建设模式为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院的运用作了很好的铺垫。   二、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探讨诊所实行开放式课堂教学,采用角色扮演、模拟审判、发现式游戏以及小组活动等方法,对法律职业的基本技能进行训练。结合我院的实际,诊所法律课程教学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提问式教学法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   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诊所教师针对学生办案中遇到的难点、疑点等复杂问题,用带有启发性的问题在课堂上向学生提问,并让办案同学和其他学生针对该问题进行互问,同时允许学生在课堂规定的时间内向诊所教师提问。这种教学方法在原有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的基础上又注入了诊所启发式提问的新特点,即问题被一次次反复地提出,并且是从不同的角度、不同背景、不同身份的人口中提出,使问题的重要性、急迫性一次次地被反复强调,充分地引起了诊所学生们的注意;又由于参与者提出问题的角度不同,思考问题、表达问题的方式不同,使得问题中的症结和疑点一次次清晰地呈现出来,有了立体感和丰富的色彩,充分地调动了学生们关注该问题的积极性,也引起了听课者解决该问题的欲望和兴趣,变过去法学教育中的被动听课为主动学习。学生们的主动性、积极性被充分地调动起来,而且提问所引出的回答,将倍受同学们的关注,再加上老师循循善诱的启发式引导,一轮接一轮的新问题会被不断地提出,将探讨该问题的思路逐步引向深入。无论是同学之间的互问互答,还是老师的启发式提问,都能将一个问题拓展成数个或十数个甚至更多有关联性的问题组、问题群,从而引发同学们多层面、多角度、全方位的思考,当对某一问题的回答有疑虑或不满意时,又会引发新一轮的更多的问题。该种教学方法,有助于培养学生在不断提问的巨大压力与挑战面前,保持冷静与沉着的心理,百折不挠探求真理的精神;有助于学生集中精力听课,积极主动地思考,有条不紊地问答问题;有助于学生举一反三地解决同类或相关问题,对所获得的答案记忆深刻。#p#分页标题#e#   2、对谈式教学法   对谈式教学法是以学生与指导教师就办案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一对一的谈话讨论,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与途径的一种诊所教学方法。其特点有二:一是对谈的话题不限,有些可能是学生在办理案件中遇到的实体问题,也有些可能是遇到的程序性问题,还有可能是遇到的与办案相关的心理问题、社会问题、人际关系问题等等,总之,只要是学生认为对案件解决有帮助的话题都可能拿来与指导教师探讨;二是对谈的场所、时间、方式不限,学生随时随地遇到问题就可以找老师商量探讨,既可以在学校,在课堂上,也可以在家里,在路边;既可以是电话交谈,也可以是面对面交谈,还可以发电子邮件进行笔谈;谈话时间可长可短,以能够帮助学生解决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为限。通常这类谈话是以学生叙述事实,陈述所遇到的问题为开始,接下来指导教师会用启发、引导性语言让学生谈出自己解决该问题的思路和方法。不论学生提出的解决办法是否行得通,教师都格外尊重其独创性,尤其注重学生形成思路的原因和思路的形成过程,以便从中观察学生的办案思想,找出产生问题的根源。一旦发现症结所在,并不急于解决问题,而是启发引导学生自己认识问题的性质、分析现有思路及解决方法的优劣,再让学生用排除法、筛选法、比较法寻找出最佳的解决办法。   这种对谈式教学法在诊所课上课下应用得十分广泛,我们教师必须克制住急于告诉学生正确答案的欲望,学生也必须改变从老师那里获得最直接、最容易的信息的习惯性做法。师生必须共同努力,创造对谈氛围,演示探求真理的过程,这样形成的结论,才是学生在教师启发下自主形成的、逐步认识到的、发自内心赞同的选择。培养学生独自探求真理的习惯,便于其今后在无人指导下独立办案时有一个清晰地解决问题的思路。可以说,对谈式教学法是几种诊所教学方法中最费时、费力的,也是与我们传统教学方法冲突最大的,但却是对学生今后独立工作最有益的一种教学方法。因为它不是仅仅告诉了学生一个现成的正确答案,而是教会了他们一套思考问题的方法,这对学生们来说是终生受益的。   3、互动式教学法   通过提问与回答的多回合交流,在诊所教师与学生之间形成了一种良性互动式的教学氛围与模式,指导教师通过不间断地提出启发性的问题,强迫学生不断地多角度地进行思考,启发学生的才智,拓展学生的视野,促进学生的思维,最终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教师与学生的互动中相互推进教与学的交流,加深教师对学生需求的了解,促使教师不断地调整课堂教学计划,使其更具针对性,有的放矢地解决学生在办案中遇到的问题。互动式教学方法是教与学的交流与融合过程,是教师与学生平等对话、相互促进的过程。这一教学方法的恰当运用,会改变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唱独角戏、学生被动听课的局面,使学生成为教学环节的主体和积极参与者。在这种相互交流的气氛中,创造一种和谐、平等的对话氛围,增强学生的自信心和与人交流、当众表达、自主决策的能力。   4、模拟训练教学法   诊所课堂中运用得最多的教学方法之一要数模拟训练教学方法了。模拟教学方法通常从不同角度划分可以有多种形式:一是从模拟的主体上划分,可分为教师模拟、学生模拟、师生共同模拟,以及师生与当事人的“共同模拟”;二是从模拟的对象上划分,可分为真情实景模拟,虚拟场景、片段模拟,疑难问题、事件处理模拟,各类诉讼角色模拟;三是从模拟的目标划分,可分为自我介绍训练,接待当事人训练,询问案件情况训练,调查证据训练,与司法机关打交道训练,协商、谈判训练,法庭辩论、辩护训练、诉讼文书写作训练,职业道德训练,等等。总之,模拟训练把学生带入一个虚拟的假定情景中,人为制造种种复杂疑难的情节,让学生去面对困难、矛盾和冲突,独自去处理、解决矛盾,从中观察学生应付突发事件的态度和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在具体的教学过程来看,可以采用现场演示评议法,跟踪拍摄回放法,分组对垒法,角色换位法等方式进行模拟训练,既可活跃课堂气氛,又增加学生的参与性,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增加了他们实战的感觉和经验。   5、个案分析教学法   个案分析教学法始创于哈佛法学院,即学生从分析真实个案中发掘及了解法律的基本理念、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启发学生将所学法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司法实践和诉讼中,具体操作方法因人、因案而异。诊所教师通常自己选择典型案例、情节,自行设计问题,在课堂上组织学生讨论。讨论往往不限于就事论事,还就案件背后的法学原理、诉讼观念、诉讼传统进行分析和评价,借以培养学生独立地分析和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探讨和争论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和最便捷的方法。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可以充分发挥诊所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发掘其内在的智慧和潜力,使所学知识直接转化为处理具体问题的能量,使课堂讨论直接应用于真实案件的解决,并使学生在个案分析中学到了他人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技巧,特别是一些已有明确定性和结论的案件,可以从中看到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不同角度的见解和对法律的运用,从中学习各种诉讼参与人分析问题的角度与参与诉讼的技能,提高自己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三、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院适用须解决的几个问题   诊所式法学教育作为泊来品,在我院的具体适用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一)法律诊所项目的成本问题   与传统法学课程不同,诊所式法律教育中,一堂课通常是由两位或多位教师共同完成的。教师与学生的比例通常是1:5,而且教室的空间被突破,校园内、宿舍里、办公室、接待室都是学生与教师交流的地点,法律诊所课程除了需要通常上课的教室之外,还需要具体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作为法律诊所课程依托的必要基地,法律诊所也是法律系进行法律援助和扩大社会影响的基地。法律诊所是一个类似律师事务所的实体。在诊所老师的指导下,学生在诊所接待当事人,准备各种法律文件,讨论和准备案件等。在诊所运作中,案件的安排,档案和资料的管理,同学与老师之间的沟通与联络,财务状况管理,办公设备的维护等,均产生大量的行政管理工作。从我国现有的开设诊所法学教学的学校来看,绝大部分甚至全部均是原有的在职教师担任诊所教师,这些教师们同时都承负其他课程的教学任务和相应的科研任务。诊所教师并不能全力以赴于诊所教育之中,更不可能也不应该承担诊所的全部行政管理工作。也就是说,目前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还只是作为一种法律教学的辅佐方法,为了使诊所式法学教育能较普遍地、长久地开展,因此有必要雇请专门的管理人员运作整个法律诊所的所有行政事务。聘请专职的行政管理人员就会涉及两个问题,一是酬金,二是编制,如能解决专职行政管理人员的编制问题,无疑是对法律诊所项目长远性建设的鼎力支持。基于以上种种理由,有观点认为诊所式法学教育成本太高,如果没有资金的注入,难以长期保证。目前我国部分高校能够启动诊所式法学教育是由于国外基金资助,但国外资金几乎不会对我院法律诊所项目给予资助和支持,这就意味着,来自我院自本身的资金支持尤为重要。#p#分页标题#e#   (二)法律诊所的教师问题   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院适用面临的另一重要问题是关于诊所教师队伍的建设。诊所教师是法律诊所教育最基本的主体要素,并且是一个至关法律诊所教育在我院成败的关键性要素。没有法律诊所教师,法律诊所教育不可能得以展开。美国法律诊所教师队伍的组成,基本上是从法学院原有的教师队伍之外另行聘请有丰富律师实务经验并热爱法学教育工作的人,而且大部分诊所教师是专职的,无须承担法律诊所课程之外的其他法律课程,在职称晋升上也有不同于法学院其他教师晋升职称的评价指标。由于受人事等制度的制约,我院的法律系不具备独立和另行聘请专职法律诊所教师的现实条件,从当前我国已有法律诊所的十几所大学来看,法律诊所教师队伍也几乎都是从法学院原有的教师队伍中产生。这些法律诊所教师一方面新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另一方面,则同时兼顾其他的某一门或几门传统法律课程。   要使法律诊所教育在更大范围或者普遍为我院所接受,首先要加大对诊所教师的培养。我院法律系目前取得律师从业资格的教师为数不多人,大多数教师没有法律实务经验,在课堂教学上局限于理论层面,脱离于实践。所以,学院要加大对教师队伍的建设,一方面鼓励教师取得法律职业的执业资格,还要让教师有去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实习或见习积累实践经验的机会。若有可能,也可聘请律师担任我院诊所教师。   其次,必须对诊所教师队伍建立合理的评价机制。因为没有合理的评价机制,难以维护诊所教师对法律诊所教育持续的热情和精力的投入,而这直接关系着法律诊所教育的存续和运作的质量,关系着法律诊所教育的可持续性发展问题,关系诊所教师与非诊所教师之间关系的平衡,关系着法律诊所教育是否被认同以及被认同的程度等等。   法律诊所教师法律诊所课程工作量的计算,是法律诊所项目建设中法律诊所教师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如果课程工作量计算不合理,则极有可能会挫伤老师进行诊所教育的积极性和持久性。应当注意到的是,法律诊所教师不仅要在通常的法律诊所课堂上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律师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训,而且在课堂之外,还要针对学生承办的真实的案件在整个办案过程中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换言之,诊所教师承负的工作不仅是在上课时的教室,而且还延伸和持续到传统的下课之后和教室之外。从各种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到证据的收集,案件的准备,开庭审理等,指导老师均要给予学生具体的指导。这是一个难以完全量化并且具有可变性的工作,也是传统课堂上的老师所完全不会承负的责任。   (三)诊所式法学教育的评价体系问题   教学结果的评价是教师和学生都关注的问题。在传统的法学教育中,评价学生的标准往往是唯一的,即以学习成绩来进行评价,同样这个标准也适用于对教师的评价。在现有的教学模式中,无法找到除学习成绩之外对学生进行更加客观的评价方法。而我们的考试更多的是对记忆力而不是对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测试。这种形式的教育很难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因为学生在提问回答式考试中,并不是独立地去思考他们认为是正确的答案,而是以一种他们觉得能迎合教师观点的方式回答问题。这样极易造成学生在踏上工作岗位后无法得心应手地应用所学知识来解决具体问题。   诊所式法律课程结束时是没有考试的,它根据教学目标创造出一套全新的对学生学习成果进行评价的方法,这种新的评价方法同样适用于对诊所教师工作的评价。它的确立同样是对传统评价方法的挑战。在诊所式教育课程中,学生对自己评价的重要性远远要超过教师对他们的评价,他们更加关心他们所承办的案件的成与败、得与失,他们更加关心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感受,也更加注重自己承办案件的感受。学生们关注的焦点也同样是教师对他们进行评价时所关注的焦点。教师要让学生理解,案件的成败固然是评价教学效果的重要指标,但是更重要的是他们是否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真正地成长了,是否得到了他们所想要得到的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技能和知识。如果得到了,即使案件没有成功,他们仍然会得到很好的评价,而这种评价方法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是无法实施的。   笔者认为诊所式法学教育可采用学生自我评价、客户评价、学生办案小组内互评、教师评价多种评价体系。   (四)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院的定位问题   法律诊所项目建设在我国还处于初始阶段,在我院则处于设想阶段。诊所式法学教育成本较高,即便在拥有诊所课程的学校中,也存在供求不平衡的矛盾,即申请该课程的学生和能够被接受加入该课程的人数之间有着供求不平衡的矛盾。这一矛盾也许能随着法律诊所项目的不断扩大化而逐渐得以缓解和解决。此外还需要注意,我院法律专业学生与美国法学院学生相比存在年龄相对年轻和社会阅历较少的问题,因此在设计该课程时,我们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诊所式法学教育为设计选修课程,或者建立公开透明的挑选机制(书面申请加面试),挑选相对更优秀的学生进入诊所项目。这也是基于诊所课程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为真正的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从更保障服务质量的角度出发,选择素质更优秀的同学进入诊所为理所当然。这就是说,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院的一定时期内还不能完全替代传统法学教育,但作为一种新的教学理念、教学模式,它无疑会给传统的法学教育带来挑战、注入活力,对我院的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带来新的思路。

教师法学范文6

关键词:法制教育;全面育人;法治思维;法治素养

一、高校法制教育工作的背景

当前,我国全面依法治国道路正逐步铺开,执法懂法理念渗透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在不断完善的法治社会背景下,高校法制教育工作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国家大政方针、法治理念越来越受到大学生的普遍关注。实际上,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提高教育教学发展的质量,促进教学模式的转变,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实现育人理念的创新。2016年《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再次指出,高校是培养大学生的主阵地,而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是国民教育的基础性工作,应科学规划法制教育工作,实现学以致用,切实增强法制教育工作成效。可见,国家一直把育人工作放在高校教育工作的首位,非常重视法制教育与法制宣传工作,希望高校能够在育人的过程中,促进法制教育工作落地生根,全面深化,开花结果。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高校要积极推进法制教育工作的进一步规划与发展,健全全面育人机制,把培养创新型、高素质人才作为高校的首要任务执行,逐步完善大学生的法治理念,提升个人法治素养,落实依法治国理念,实施依法治校思维,以此为契机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快速发展,构建高校成熟的法制教育环境,切实全面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

二、高校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高校法制教育是通过高校开展教学活动,实施法治思维理念的引导式教育,大学生通过课堂学习,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懂得法治国家和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理念的重要性,具备法治思维和法治素养,促进法治行为的养成。高校目前的法制教育主要是通过教育资源和手段实施,法制教育的本质就是利用现有的一切教育资源和手段,使学生掌握法治脉络,了解法律在国家体系中的设置,理解国家的立法理念、司法制度、执法行为等法治基础问题,进一步培养他们遵法守法的理念,这也是高校开展法制教育的根本目的所在。高校依托现有的人文环境,以法治素养的养成为基础,探索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改革高校法制教育工作方法,借鉴国外法制教育工作模式,完善自身教育工作的不足,对促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全面发展,提升全面育人效果具有深远意义。

三、高校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教育师资水平有待提高

高校从事法制教育工作的教师虽具备较高的学历,有着丰富的教学经验,但普遍缺乏法律素养,绝大多数高校的法制教育课程从属于公共课教研室,导致教师法律知识储备不充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多数教师自学法律知识或利用课余时间学习法学专业的相关课程,由于时间短加之本身没有系统接受过法律教育,理解上难免不够深入,使得在涉及法律相关内容讲解时,教学思路不清晰,教学内容讲述含糊不清。这种法制教育教学模式造成一些教学内容呈现走马观花的形式,学生对法制体系的理解一头雾水,无法深入理解法制教育的知识点。有的高校师资力量缺乏,一名教师要承担多个教学班级的教学任务,每周的教学工作任务繁重,备课时间少,教学经验不足,教学手段应用不理想,缺乏积极的思考能力,不善于教学模式的改革,课堂教学效果不佳。有的高校甚至不重视集中备课环节,对于课前教学计划和相关准备要求甚少,不重视专业课教师的对外交流和培训,使得教学方式和教学技巧无法改进。

(二)法制教育教学形式单一

目前,法制教育的课堂教学设计以讲授教材中的知识点为主,重点分析法治的逻辑关系,启发学生理解学习内容。高校教学活动仍以教师为实施主体,主导课堂活动,教学分为课前准备、课堂讲解、课中互动、课后温习、期末考试等阶段,学生仍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缺乏自主学习的环境,当课堂互动缺乏时,课堂教学演变成“灌输式”的教学形式,学生完全脱离自主思考模式,教学模式弊端凸显,课堂教学缺乏新意。2016年,《关于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高校要致力于重塑本科教学课程内容和教学体系改革,依托教学硬件条件,建设优质的在线开放课程,开展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推进教学方式方法的变革。

四、法制教育教学模式创新策略

(一)完善法制教育网络在线课程

高校法制教育目标是希望通过教育手段引导学生提升自主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了实现该目标,高校教师要考虑采用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充分利用手机、电脑等载体开展教育活动。目前,大学生都有一到两部手机,每天使用手机至少2个小时。[1]学校建立网络在线课堂,使得在线教学融入学生的学习生活中,他们可以利用碎片化时间,通过手机或电脑进行学习,这种方式顺应了学生的需求,是他们喜闻乐见的教学形式,可以实现提升学习效果的目的。高校要加强法制教育在线开放精品课程的建设,通过MOOC和超星学习通等网络教学平台开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线课程。在建设课程时,教师应根据教学目标设计学习任务,使得学生能够理解所学内容。把所要学习的内容拆分为多个知识点,每个知识点录制10分钟左右的教学视频,并设置学生参与互动和回答问题的环节。在教学视频中设定启发式的任务点,启发学生参与知识点的提问回答环节,激励学生对视频教学内容进行回顾和总结。在网络教学平台上建立教学班级,以4至8人为一组分成多个学习小组,通过学习视频中的知识内容,以小组学习的方式开展在线讨论和在线交流,教师预先设计问题并制定评价标准,在网络课程中设置学生参与学习以及在线讨论的权重分数,方便检验小组学习的学习效果。同时,在小组学习中要加入实际案例对所学内容进行补充,通过视频、音频和文本形式在线发放给小组进行讨论,教师及时在线解决学生学习过程中的困惑,实现学生在线自主学习,增强学习效果。每次学习后都要鼓励学生参与课程章节中的课后测验,这样的测验能够第一时间检验学生学习的效果,测验以选择题和简答题为主,答题数量在10个左右,便于学生通过手机或电脑迅速完成。

(二)开展法制教育混合式教学模式

首先,在课前教学环节中要进行法制教育教学前的准备。课前利用网络通知,要求学生在网络平台中预先学习教师转发的网络教学资源,内容可以涵盖最新的法律案例、时政要闻、国家法治建设大事等,同时告知学生教师要在课堂上对这些内容进行检验,要求学生在课堂上进行分析和讨论,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性。其次,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地位,通过设计课堂互动教学环节,检验学生课前学习的效果,让学生评述案例,然后由教师引导在课堂上进行分组讨论,通过案例形成对法制教育内容的理解。[2]教师作为整个课堂的引导者和协调者,职责是充分调动学生主动分析问题的积极性,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到教学活动中,从中总结知识点并讲授给学生,促进学生对法制教育教学内容中知识点的熟练掌握,并对积极参与课堂互动的学生给予相应的课堂分数,计入平时成绩中。再次,课后教学环节需利用网络教学平台建立课后测验题库,督促学生课后进入平台,随即抽取预先布置的课后测验,每人的测验题目都不相同,可以设计为填空题、简答题等,学生在线完成测验,形成测评分数,学期末进行综合排名,形成测评总分计入平时成绩。同时,平台也设置讨论和答疑区,学生有任何与课堂教学有关的建议和问题,可以在线进行讨论、学习和交流,教师通过平台与学生进行即时互动。总之,法制教育课程的混合式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使枯燥的法制教育课堂变得灵活生动,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引导学生认真学习。

参考文献:

[1]柴若冰,张楠楠,杨念.新媒体提升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成效研究[J].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8(1):113-116.

[2]芦斌.高校法律专业案例教学法的应用研究[J].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2016(2):197-201.

教师法学范文7

新时期大学生法制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实现中国梦的必然要求,是高等院校的历史地位和功能的基本要求,是大学生成长成才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大学生法制教育面临着高校重视不够、大学生法治观念不强,课程设置不合理、教师水平参差不齐,教学手段单一、教师缺乏法律教育背景等方面的挑战。对此,必须注重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改革法制教育教学方式,提高教师素质。

[关键词]

法制教育;大学生;全面依法治国;中国梦;法律意识

中共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依法治国事项,要求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十三五”时期我国发展的指导思想必须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为贯彻落实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必须“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1]由此可见,党和国家已经把推进法制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学生法制教育也成为了新时期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重要任务。

一、新时期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具有无比重要的价值

1、国家层面:

新时期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实现中国梦的必然要求大学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承载着国家、民族、社会的高期望值。国家要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首先必须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成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对此,强调:实施依法治国战略“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2]同时,大学生作为中国梦的践行者,强化法制教育,培养他们的依法治国理念,既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也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然要求。因为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事关国家前途、民族命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希望工程”。大凡有远见的民族都会特别关注青年的成才;大凡有远见的政党都会重视青年的成长。青年,是社会前进、历史发展的推动力量。大学生是青年中有知识、有作为的先进分子,他们的思想道德状况、法律素养,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

2、学校层面:

新时期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是高等院校的历史地位和功能的基本要求高等院校担负着向国家和社会培养和输送合格建设者与可靠接班人的历史重任。邓小平明确指出:“在军队、军政机关、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3]“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4]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征程中,高等院校应该责无旁贷地担负起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工作,其所起的教育效果显然是家庭和社会无法替代的。同时,在当今信息时代,世界各国以经济和科技实力为重点的综合国力较量越来越激烈,这种竞争和较量集中体现在高科技与人才的竞争,而高等院校又是培养高科技人才的主要基地。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国家之间的竞争和较量在很大程度上将归结为教育的竞争。高等院校教育思想的转变、教育内容的改革和课程的合理设置,都将直接影响着人才培养的方向、素质和类型。随着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人类社会的多元化发展和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问题的解决仅仅靠具有某一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已经无法解决,社会越来越需要大量的文理兼通、具有综合性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法学是一门重要的社会科学,它日益受到高等院校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重视,一方面是因为法律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已经把法律素养作为自己成长成才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指标来要求自己、提升自己。因此,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成了高等院校培养高级复合型人才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

3、个体层面:

新时期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是大学生成长成才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按照社会学的观点,个体成长成才是一个不断社会化的过程。社会化指的是个体在一生中,在与他人和社会的接触与互动中形成个性,遵守社会行为规范,扮演社会角色,以不断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个体社会化反映的是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内容非常广泛。可以说,大学生法制教育是以接受法律规范的形式进行的社会化,这种社会化是要使大学生树立法治意识,了解法律权利义务,养成守法行为习惯。大学生今后走向社会,将成为社会的主体,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是未来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重要来源。强化大学生法制教育,是培育大学生良好的法律品质、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有效途径。通过强化法制教育,一方面有利于帮助大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理念和法律知识,知法懂法守法,提高综合素质;另一方面有利于培养他们健康理性的思维方式,克服青春期易冲动易暴躁的性格弱点,克制种种不计后果的违法行为,在遇事处事时能经常从法律的角度考虑问题和解决问题。

二、新时期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1、高校对大学生法制教育重视不够,大学生法制观念不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生活不断提高。伴随经济、文化的小断发展,当前以“90后”为主的大学生思想和行为也随之出现了许多的变化。尽管主体主流是健康的、积极向上的,但由于受到社会、学校、家庭一些不良因素的影响,大学生中的偏差行为大量增加,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明显增多。例如,2013年上海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被室友林森浩投毒身亡、2010年的药家鑫事件、2004年的马加爵事件等等,这些案例都成为影响高等教育和社会和谐发展的社会性问题。它一方面体现出部分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心理健康问题突出;另一方面也促使我们反思原有法制教育存在的教育观念滞后、内容僵化、方法简单、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等问题。一些大学生法制观念陈旧落后,虽然在学校课堂接受法制教育,但为数不少的大学生认为只要不违法犯罪,法律就跟自己没关系。与其花费时间接受法制教育,不如学专业知识实惠。

2、高校法制教育课程设置不合理,教师水平参差不齐

众所周知,当前绝大多数高校的法制教育、尤其是非法学专业的法制教育,主要是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以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为教学依据,课堂教学方式大多拘泥于传统的课堂教学形式,尽管大多采用了多媒体教学,但主要是教师教授为主,方法仍然显得简单。该教材在编排上,法律部分仅占第六、七、八三章,而且在介绍法律知识的篇幅中,主要是法治体系、法治观念、法律权利义务,多是宏观性、政治性、道德性的内容,对纯粹的法律知识、法律要求、具体权利义务的介绍并不多。许多法律仅仅是简单解释而已,在实际教学实践当中,鉴于教材编排以及课时安排的有限性,且任课教师大多为非法学专业,很多教师对法律部分讲授得不够深刻,课堂单调、枯燥无味,学生往往学不到太多法律知识。

3、大学生法制教育课程教学手段单一,教师缺乏法律教育背景

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教学方式单一,教学内容枯燥、乏味。法制教育本身是一个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育,大多数高校法制教育的形式是基于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也就是“灌输式”的教育,重点放在传统的课堂教学这种“填鸭式”的教学方法,不能有效地激发大学生的求知欲望,反而会使其厌烦这门课程。并且由于授课教师法制教学水平有限,大多数为非法学专业,或者半路出家,不能通过案例结合实际,致使课堂氛围变得枯燥、沉闷,从而导致大多数大学生对法制教育课程没有兴趣。

三、新时期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路径选择

1、高度重视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

“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5]在课堂教学中既要重视传授识记性的法律基本知识,也要重视讲透法律原则。教师在讲授部门法基本原则时,应该讲清内涵、起源、演进过程,并结合案例讲清原则的贯彻与运用,帮助大学生深入理解这些抽象律原则所蕴含的精髓和实质。如具体通过“药家鑫案”来讲清“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刑法的基本原则,我们不能因为“严打”“民愤”等外界因素而扭曲和动摇这些法律基本原则,使大学生掌握和领会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它背后的价值取向,让大学生懂得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既要旗帜鲜明地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也要尊重人权、珍视生命、理性司法。法律的适用,必须做到既不能“唯上”、同时也不能“唯众”。

2、着力改革大学生法制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法制教育效果

在大学生法制教育中,我们应该不断尝试教学方法的多样化和教学范式的灵活化。当前,除了授课教师课堂讲授外,还可以:(1)组织大学生参加庭审旁听。高校可以联系当地人民法院,安排设计大学生旁听一些典型案件。相对于教师课堂案例来说,大学生旁听庭审获取的是最为直接和鲜活的法律经验,能够见证司法程序的公开和透明、当事人的维权意识、法官的公正无私、实体法律的具体运用、正当法律程序的维护,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意识,“从而以法律规范作为行为选择的标准,重视自己权利的实现和维护,激发起大学生对法治的强烈向往与归属感”。[6](2)邀请法律职业人员与大学生交流,讲述鲜活的“法律故事”。可以考虑通过聘用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担任客座教师或随堂邀请其参与授课的方法,与大学生共同分享自己参与法律活动的切身体会。(3)采取多种形式延伸课堂。课堂时间是有限的,不可能利用课堂时问过多组织诸如旁听案件审判等活动,但可以把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结合起来,通过组织法制演讲辩论比赛、专题论坛、法治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甚至法制电影评析等活动,有效延伸法制教育的课堂。

3、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素质,提供法制教育师资保障

高等学校是教育和培养大学生的机构。在高校对受教育者产生教育影响的各种因素中,最关键的因素是教师。对此,邓小平同志指出“:一个学校能不能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的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关键在于教师。”[7]大学生法制教育集政治性、理论性、思想性、实践性于一体,需要每一个思政教师思想政治好、哲学伦理学和法学各方面知识全面,为法制教育提供良好的师资保障。当前,这支队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配备不齐、兼职过多、业务素质和教学方法达不到教学需要等问题,高校要根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对教师配置的要求,配齐专职教师;要加强这支队伍的培养提高工作,尤其是对只有哲学伦理学教育背景而没有法学教育背景的教师要加强法学专业的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学术能力。

作者:彭芳梅 单位: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参考文献]

[1]把法治教育融入国民教育体系[N].中国教育报,2015-01-19.

[2].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N].新华网,2013-02-24.

[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60.

[4][7]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63.108.

教师法学范文8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实效性

一般而言,大学毕业,意味着学生步入社会,进入全新发展阶段,对大部分学子而言,大学是最后接受国家统一培训时期。同时该阶段无论是大学生本身素质基础、时间、教育资源方面都是最优秀选择,可以称得上是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黄金时期。但目前很多高校对于该方面教育流于表面,教育缺少实效性,对学生创业方面法律知识提升缺少实际帮助。因此文章对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实效性问题进行研究,主要目的是分析目前高校创业法律教学大而空的教育现状,从根本入手,杜绝形式主义,为大学生提供真正具备实效性的创业法律教育。

一、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存在问题

刚刚步入社会阶段,大学生在就业方面属于弱势群体,因为经验以及社会阅历限制,知识储备无法及时转化为实用技能,尤其对选择创业发展的大学生而言,起步时期缺少必须资源,更是举步维艰。正所谓:男怕入错行,大学生创业项目选择直接关系之后发展,创业法律教育对该方面有重要帮助,一方面该教育能避免大学生创业项目选择当中触犯国家法律,防止学生受到利益诱惑,走向不归之路。另一方面,该教育可以拓展大学生视野,帮助其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找到真正意义上优质的创业项目。但目前我国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方面有所缺失,没有真正发挥该教育作用,在下面文章将对存在问题进行综合论述:

(一)教学地位边缘化问题严重

国家教育部门针对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做出了明确规定,指出目前该法律教育需以知识教授为根本,重视学生实践应用能力培养教学,达到熟练掌握并且灵活使用的目的。但目前大部分高校在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当中没有真正贯彻这点,学校将更多的将精力放在会计、管理、营销等方面,导致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缺失问题严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目前大部分高校没有专门创业法律教育课程,大多以自学方式进行,对创业法感兴趣的学生只能在图书馆自行学习。部分学校即使将该课程引入学生日常课程教学中,也没有给予相应重视,以选修课形式教学,教师、学生在教学中都持“应付了事”的态度,走马观花,教学实效性低,真正能将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作为主要课程进行教学的高校少之又少。2.很多高校缺少专业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团队,很多学校关于创业法教育的教师只有1到2人,在实际教学当中,更多是走过场。因为教师团队限制,学生在课堂中难以接受优质教育,也甚少机会进行实践练习。3.缺少对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系统课程教育规划,教育本身就是系统性活动,在该教学当中,因为教学团队缺失,学校关注度低等综合原因,大部分课程选择、设立都由教师一人解决,教师个人力量局限性大,课程设置不够严谨,法律知识本身较为驳杂。以教师为主的散乱教学形式,难以满足目前学生对于创业法律教育需求。综合上述分析而言,目前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边缘化问题严重,有待解决。

(二)教学忽视实际意义

所谓实效性是在教育过程中教师所传输的知识是最新的,学生毕业后能真正应用的知识。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实效性是重要因素之一。目前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中,大部分教师以及学校本身都忽视了教学的实际意义。大多依照教案教学,很多教师使用教案是2014年编制版,其中涉及创业方面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现在形式。针对于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主要目的是保障真正被使用到实践中,但是目前学校教育资源投入严重不足,学生缺少实践投入机会。以教师为核心教学方式存在着较强的局限性,很多教师本身对教学方面擅长,但法律专业知识储备稍显不足,教授学生,难以做出最专业的教导,有的教师法律知识储备强,缺少真正创业实践经验,给予学生更多的是理论教导,如“纸上演兵”,实际教学意义低。

二、创业法律教育重点

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方面缺失,一方面导致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容易出现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很大程度影响创业成功率。针对于上述问题,想良好解决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缺失问题,前提是掌握创业法律教育重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需要注重对于大学生本身法律意识以及能力培养

大学生社会阅历低,容易在创业过程中误入歧途。保障大学生本身不被利益或者其他因素蛊惑,实现长久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就是“法律”。因此在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当中最主要目的之一是针对大学生法律意识以及能力进行培养。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发展中坚力量,进行创业过程中不仅仅是为赚钱,更加重要的是保障自身能反馈国家,将发展最终回归到“育人”本质。这需要大学生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以及能力基础,能真正将创业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这也是目前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方面的重点之一。

(二)对学生进行引导教育,开发学生对于法律的运用熟练度

目前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就是为以后走向社会做铺垫,现实教育中需要注意与日后实际使用的接轨。高校进行教育过程中重点之一是加强学生的引导教育。法律教育与语文、数学、物理等教学有本质差别,在教学当中既要求学生对于法律条例、规章数量背诵、掌握,同时还要理解,在法律教学当中真正读懂法律最深层的含义,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才能保障创业中,使用法律规避商业风险,做到知法,利用法律约束自我,做到守法。法律教学本身是双刃剑,部分学生通过创业法律教育,真正在法律允许空间范围内找到商机,实现自身良好发展。而也有学生利用法律空白,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最终难逃法网。不同学生对于法律使用一部分取决于自身,一部分取决于教育。教师在教学中重点启发学生如何对法律进行有效利用,培养学生对法律敬畏,真正为国家的发展培养出遵纪守法的“企业家”,而不是“老板速成教育”。

三、增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实效性对策

针对上述分析,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当中要提升实效性,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有效的加强:

(一)创建专业创业法律教育团队

正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中,教师是“器”,教师本身有较强实践教学经验与方法,才能更好保障学生教学质量。建立教师团队对于整体教育质量提升有重要意义。首先,需要学校在该方面应当给予重视,改善之前教育边缘化问题,投入更多教育资源,将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作为必修课程之一,加强学生重视程度。其次,对教师素质进行提升。教师选择并不局限于教育结构,社会上成功企业家以及创业大学生都是“教师”,一方面对学校当中教学人员进行专业教师方法培训,提升实际教学效果,同时辅以“社会教师”创业经验分享,为大学生创造创业法律教育实践教学空间,提升实际教学意义。

(二)开展实践创新型法律教育

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中,避免纸上谈兵,需要以实践项目或者相关活动作为教育载体,对大学生进行实战型教育。第一步保障大学生确立正确教育目标,与教师以及学校制定教育导向一致,在此基础上对大学生群体进行划分,针对不同情况大学生进行针对性教育。实际教学中主要将其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已经在创业方面迈出关键一步的学生,第二种是有该方面意愿但是没有实施的学生,第三种是对于该方面没有意愿没有了解的学生。针对第一类学生,教师团队在其中选取“案例”,通过在进行创业过程中真正发生的有关法律方面问题进行着手分析,能更好引起学生共鸣;第二类学生主要重视实践教育,先让其拟定自身创业计划书,教师针对计划书做专门点评,该教学方式侧重点更加准确,教学效果更加良好;针对第三种教学而言,主要针对理论进行教学,夯实基础,根据发展进行下一阶段教育。

(三)选定法律教育的内容

教学内容是保障教育质量关键,尤其是针对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而言,本身创业属于一个复杂过程,需要涉及多方面法律法规,教学中,教师以及教师团队本身需要根据大学生创业实际情况,选定与实际情况符合,能够真正帮助大学生创业的教学内容,以此为基础进行教学,一方面能保障针对性强、对于未来大学生在进行创业过程当中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及时解决,另一方面,真正提升大学生创业方面法律素质。对于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而言,在不断实践当中,才能更好对法律进行理解与掌握。

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