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例6篇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1

关键词:2006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综述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要性问题探讨

学者苏颖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角度出发,认为“由于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快于城市”,加之“土地和家庭养老保障养老功能的弱化,应该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副司长刘从龙从中国农村的养老现状出发,强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迫切需要发展。因为:一是农民养老不完全是个人问题,而是社会问题,其对社会稳定会产生重大影响;二是农村传统养老方式功能弱化,迫切需要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三是农民的生产生活越来越依赖市场,迫切需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学者赵慧洁,周田宇从构建和谐社会和党的十六要求出发,认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势在必行”。学者鲁晓明从构建和谐社会视角,论述了我国农村构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学者秦建文,石文伟从社会发展的微观和宏观层面指出:“随着中国农村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深化,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福建省福州市社会科学院张忠松通过对山区65岁以上老年农民养老问题的样本分析,发现山区老年人口面临经济供养总量低等诸多问题,呼吁山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亟待建立。

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政府责任问题

关于中国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责任,学者赵建萍认为“政府应该承担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职能”。关于政府在个人账户基金组成方面的作用,学者刘汉屏,李英娟认为政府应该成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主体之一,“在坚持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出资的前提下,政府还应该根据农村农民的不同分类,承担不同的作用,利用公共财政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补贴”。学者汪柱旺认为:“从社会养老保险的特性和政府的职能来推演,政府应发挥其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主导作用,并以其主体地位来制定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法律规范,推进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并强化其对农村养老保险的监控管理,从而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学者廖煜娟,潘怀明认为,国家应该“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力度,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最大限度地发挥家庭养老保障功能、提高土地保障功能、大力推行社区养老、逐步建立省级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构建和不断完善农村养老法律体系。”黑龙江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赵瑞政认为,公共财政应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直接投入,建立起农民、集体、政府三方出资的新模式。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村养老保险处处长贾立春认为,政府应承担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必要资金投入,对基金运营采取兜底措施,基金管理层次下移,养老金核定、保值、增值、安全运营以县为单位进行管理,并有责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三、农村养老保险模式选择问题

关于中国农村养老保险模式选择,学者刘汉屏,李英娟提出分层分类式农村养老模式的理论,认为可根据农村的现状将农村社会养老模式分为四类:对于外出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以县或市为单位,直接在这些务工人员所在地设立个人的养老保险账户,农民在外打工时可以定期向家乡的账户注入一定的资金,数额以个人承受能力或选择为准,前提是政府对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设立级次,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人群的需求;对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可以采取以‘土地换保障的形式’;对于贫穷落后地区农民的养老保险,应该以政府为主;对于普通农民的养老保险,可以根据各地GDP层次的高低分为三小类,逐步增加国家财政补贴,适当减少个人的缴纳比例。学者廖煜娟,潘怀明认为,根据中国的现实国情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应该选择“多支柱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张忠松建议在山区要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并探索多种社会养老的办法,以满足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老年人口养老需求;山西省忻州市委党校的王申堂提出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改革“过渡模式”

的设想,指出要多途径解决现阶段我国农村的养老问题。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的探讨

(一)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措问题

学者涂余华认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存在着保费筹集原则与参加自愿原则的矛盾,农民参保缺乏积极性;预筹积累为特征的储蓄型保险制度导致养老基金互济性差;保费筹资来源不稳定,社会养老缺乏充足可靠的资金保障;保费投资形式单一,缺乏增值的有效途径等问题。应该通过各级财政补贴、土地资本化、税收等渠道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措问题”。学者秦建文,石文伟则认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措应该“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运作”。

(二)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问题的探讨

为了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学者涂余华认为,应该“设置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专营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营养老保险基金;在养老保险增值率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地方,允许养老基金进行适当的投资组合,适当放宽投资领域。”学者邹德新,曹旭杰认为,应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保证基金保值增值”。学者王令耀认为“必须加强对基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开放式的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外部监督制度,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从开始收缴到存储及投资,均由专业对口银行运营,民政部门负责调控与监督,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定期向各方面公布有关情况,增加透明度,提高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以确保基金安全”。建议“在保证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基础上要逐步放松投资管制,允许养老基金进行适当组合,同时可以放宽投资的领域,选择投资回报较高而且稳定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进行投资,进一步提高盈利能力”。

五、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问题

学者宋斌文,张琳结合浙江省宁波市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分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问题,提出农村养老保险的改革设想。学者胡婷婷也对宁波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进行了思考,建议“积极稳定和规范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加紧研究和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学者高民庆探索推进成都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的对策:“逐步建立统一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分层推进全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资金筹集机制,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资金筹集机制,推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政府社会补贴政策,农民工应享受政府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学者史维良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陕西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认为陕西省农村居民的养老宜采取“以家庭养老为主、同时与社区(集体)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的保障形式:家庭保障仍然是该地区农村养老的保险的主要方式,同时应赋予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进入原则,本着“先易后难、由点到面、逐步推进、重点突破”的方针,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工作:本着被征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先行和具备条件的地方先行的“两个先走”的原则,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的进行。

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问题方面,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村养老保险处处长贾立春认为,由于农村保险费完全靠农民个人积累,公共财政没有投入,国家规定农村养老保险金只能存银行和买国债,但国家并没有同时提供优惠的利率和特种的定向国债,影响农民眼前的资金周转,致使农民没有参保积极性;

学者彭嘉圣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各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重视不够;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要求;国家和集体的财力有限;传统的、落后的保障方式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农户对参保缴费顾虑较多。学者朱红瑾,吴昊认为:“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呈现‘盛世危机’的迹象,及时而妥善地解决农村养老保险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当然之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以政府财力为后盾,借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先进经验,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享受到改革开发和经济发展的成果,从而成为正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

学者孙涛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低效的原因是:农村人口多,老年人比重过大,农民收入水平低,缴费压力大,缺乏国家的财政支持和集体单位的配套缴费,养老基金的运营及管理不合理,银行利率持续递减,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过低,缺乏法律、法规的保护;所以,国家“财政支农费用中应该增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资金;把减免的部分农业税转变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允许农民以产品或劳务抵支养老保险金;建立农民养老保险的动态账户;允许农民实行土地权投保;建立赞助基金”。学者邹德新,曹旭杰在指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发展中存在“制度覆盖面小,缺乏共济性;政府责任模糊,保险缺乏社会性;保障水平低,难以保障基本生活;基金管理水平低,难以防范金融风险;缺乏强制性,参保率低”问题的同时,提出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制度的思路:“坚持低水平、广涵盖、可持续、强制性的原则;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支持三方共同负担的筹资模式;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保证基金保值增值”。

学者李永成认为现行农村养老保险的困境是:“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是正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重视不够;在农村采取完全是积累型的养老保险模式带来了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大部分是收入较高的居民,而其即使不参加养老保险,今后的养老问题也比较容易解决;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与此同时,李永成也提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困境的解决之道:“破除在相关管理部门那种以土地养老的观念;结合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建立不同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开拓资金来源,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建立个人账户储备积累、缴费确定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政府适当为农村养老保障提供相应的财政补贴;尽快开展进城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学者鲁晓明认为:“层次低、不统一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多重制约、破解难度大是建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立足实际、制度创新是构建中国特色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思路。”

学者张献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保障水平过低;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忽视了农民养老的文化因素;忽视了农民养老的心理因素;忽视了必要的法律基础”。同时认为,应该积极总结和分析苏南模式和广东模式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渐推广。学者秦建文,石文伟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是“村民的思想意识跟不上社会的发展;农民的收入普遍很低;缺乏政府财政支持”。应该通过“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加大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明确基本保障标准;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等措施予以完善。学者蔡鸿铭认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国家重视不够,养老保险滞后;自给来源不足,吸引力小;基金增长速度慢,入不敷出;违规存放基金,造成巨额损失”等问题。其原因是“传统观念依旧,现代保险意识尚未形成;集体经济薄弱,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破坏基金的完整性;改革措施步配套,束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蔡鸿铭建议采取“加快法制建设,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益;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理顺管理体制,提高基金统筹管理层次”等方法予以完善。

而学者杨翠迎、张晖等人在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进行分析后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西部的大部分省分则不具备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条件。学者任保平认为:在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时应坚持城乡接轨、地域与职业相结合、发达地区先行一步、分类设计和分类实施的策略。

学者肖云,文莉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提出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提高政府和集体的出资比例,强化青年农民的投保意愿;提供发展多种收入途径的有利环境,促进传统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化;实行三种保险多重结合逐步过渡到社会养老,不断改变青年农民的养老观念;提高政府信誉,增强农民投保信心”。吴承平、吕世辰学者认为,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立法要先行,即首先要制定和颁布《农村社会保障法》。在此基础上,制定《农村养老保险条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条例》《农村社会救济工作条例》等规章制度,同时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内容,最终建立起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在2006年老年学学术高峰论坛上,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唐钧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突出:享有退休金的老人仅占5.5%,享有集体养老补贴的仅有0.4%,认为自己经济没有保障的农村老人高达45.3%;农村老年人中这些深层次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充分重视,政府对农村老龄化程度已经大于城市且有继续发展的趋势的问题,至今没有研究专门的应对策略。唐钧认为,国家应重视老龄化问题的真正难点——农村的养老保障问题,应建立一个“可持续、求适度、行得通”的有自我发展潜力的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新农村建设一周年论坛上,刘从龙指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一是参保率低,覆盖面窄,保障不足和保障程度低;二是政府责任特别财政扶持没有到位;三是基金保值增值存在较大困难三方面的问题。刘从龙认为应该采取如下的对策:一是把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制度纳入国家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二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制度配套政策,理顺管理体制,规范业务管理;三是落实政府责任特别是加大各级财政对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制度的投入,积极引导农民参保,逐步扩大覆盖面和保障水平。刘从龙认为,对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地方,则应该:一是加大政府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投入;二是建立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稳定的筹资机制;三是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贾立春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是由于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模式本身存在缺陷;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决定了公共财政更倾向于投向城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完全靠农民个人积累,集体补贴微乎其微,保险金的增值幅度与银行利率大致相当,缴纳保险金影响到农民眼前的资金周转,所以农民没有参保积极性。其建议国家必须形成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政策,否则会给农民的流动造成障碍。赵瑞政建议:尽快建立和推行强制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济较好的乡镇可优先发展;分阶段推行强制性储蓄积累,充分调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学者胡婷婷针对传统农村养老保险的弊端,提出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构想,并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参保范围对象、保险费缴纳、养老金给付以及与现行农保衔接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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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2

摘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提前实现了我国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目标,对于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意义重大。文章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加以概括,同时指出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中存在政策宣传不到位、保障水平偏低、激励性不强、制度转移衔接问题缺少具体规定、基金保值增值形势严峻等问题,并提出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保障标准、完善激励机制设计及转移衔接的制度规定、扩大基金投资渠道等对策建议,以期制度能够顺利推广,并有效实现其预定目标。

关键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加剧转型,人口老龄化和家庭结构小型化趋势愈加明显,城乡居民的养老问题越来越突出,养老保障问题备受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实现让全体人民“老有所养”

的目标,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2009 年 9 月1 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时期。部分地区在“新农保”制度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制度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起全覆盖的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项制度的建立打破了城乡二元化界限,使得社会养老保险向着城乡一体化转变,朝着社会公平迈出了重要一步。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转变时期,如何正确认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排,正确认知其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着力从制度层面推进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制度在大规模推广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期待着为其他地方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筹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参考。

一、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缓解不断加剧的养老压力。

人口老龄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据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 60 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 13.26%,其中 65 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 8.87%。与 2000 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 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 2.93 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 1.91 个百分点。①可见我国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程度在不断加深。人口学家预测,2010- 2049 年,我国 65 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在2049 年将达到 22%,2055 年将达到 25%。人口老龄化直接导致代际养老压力增大。另一方面,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社会婚育观念的变化,导致我国独生子女增多,人均寿命增长,家庭结构出现“4- 2- 1”甚至“8- 4- 2- 1”现象,不可避免地削弱了传统家庭的养老功能,城乡居民越来越需要通过制度化安排,解决其老年生活保障问题。

(二)完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制度公平。

基本社会养老制度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多年试点和探索的基础上,1997 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制度改革的总体架构和主要思路,并在后期的发展中得到进一步完善,从制度上覆盖到所有的正式职工。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在总结自 1991 年开始在全国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及 2003 年以后部分地区“新农保”经验的基础上,2009 年国务院通过了《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制度架构、筹资方式、资金管理等重要内容,真正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步入正轨,目标是2009 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 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 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至此,从制度覆盖面上讲,仅有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还未被纳入到制度保障范围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提前实现了我国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目标,促进了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权利的平等。

同时,对于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意义重大。

(三)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努力扩大国内需求,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方针和基本立足点,也是我国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近期看,拉动经济增长,必须积极地提升居民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把扩大消费作为经济工作的着力点,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障的再分配调节功能。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被纳入到制度化的保障体系中,减少了由于对未来经济保障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压力,有利于稳定其消费预期,促进储蓄向投资和消费转变,从而改善低收入群众的生活质量,对整体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形成强大而持久的拉动作用。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特征。

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的基础上,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浙江省、河南省等地出台了全省(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纵观各省(市)出台的制度可以发现,其在制度设计上与“新农保”有很多共同之处,都是由政府主导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综合部分省(市)的制度发展历程及政策内容,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一)制度发展超前,整合度高。

从制度发展进程上看,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均是在国务院出台“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之前就已经在探索实施“新农保”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务院“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对正在实施的政策进行调整,最终出台了与国家指导方针相一致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比 2011 年 7 月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在时间节点上提前 2 年以上,较早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目标。由此可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发展超前,制度基础牢靠,已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从制度体系上看,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制度整合程度较高,体现出城乡统筹的特色,既避免了部分群体在城乡间的转移问题,又有部分省(市)在政策中提出了解决不同群体转移接续问题的方案。以郑州市为例,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从一开始就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体化,这避免了分别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碎片式”养老保险制度,人人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险权利。

(二)应保尽保,坚持广覆盖原则。

公平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核心理念,要求所有国民的养老保障权益都能得以实现,以维护起点公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于参保对象的规定体现了公平性理念,最大限度地扩大了制度的覆盖面。各地制度仅以参保对象的户籍、年龄和未参加其他形式的基本养老保险为限制条件,适应了人口“城—乡”、“乡—城”大规模流动和部分群体就业状态难以明确界定的局面,从而真正覆盖到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退休但没有基本养老保险等许多被忽视的群体。

(三)普惠性和保险性相结合。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社会统筹部分主要由基础养老金支付,基础养老金体现了政府对公民养老保障权益的承担,完全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参保对象在年龄达到 60 周岁以后,即使不缴费,也可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个人账户部分主要强调个人的缴费义务,同时政府也进行缴费补贴,在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后,与基础养老金一同发放给参保对象,体现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险性质。由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普惠性与保险性结合的制度设计内涵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有很大的不同。

(四)结合实际,制度设计弹性化。

弹性化的制度设计能够确保制度的有效性。通过比较各地的实施办法可以发现,各地均是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城乡居民的收入等多种因素,对缴费、财政补贴、待遇调整机制等实行差别化设计,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在居民自愿参保前提下制度的广覆盖,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譬如,在缴费标准方面,北京市、天津市等少数几个地区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或其一定比例作为缴费基数,而现在更为普遍的做法是直接确定不同档次的缴费金额,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增设或调整。如郑州市将其缴费基数由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算术平均值调整为固定金额的缴费档次。浙江省规定缴费标准设为每年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五个档次,按不低于地方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的标准,增加和调整若干绝对额缴费档次。各地实施办法鼓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并根据财力状况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助。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部分地区刚刚建立起来,制度本身及在运行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一)政策宣传不到位。

通过调查发现,部分城乡居民对该制度的了解程度极其有限。一些有保障需求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不知道如何在当地办理该类保险。还有一些已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居民对自己参加了何种保险、今后享受的待遇状况及相关管理制度的理解程度与实际规定存在较大程度的偏差。这些一方面由于基层政府对制度开展的重视程度不够,仅当做是一项行政任务或政绩指标强势推行;另一方面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处于不断的调整和完善时期,在国务院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各省、市、区(县)也会多次根据自身状况对原有制度加以调整或出台新的办法,群众接收信息的渠道单一,导致对制度缺乏足够的了解甚至误读。

(二)保障水平偏低,逆向选择现象明显。

从各地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情况看,保障水平偏低,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是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以郑州市为例,根据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测算办法,一位参保人即使按照最高档次 1 500 元的年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为 15 年,那么该参保人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为 161.87 元,加上基础养老金,他能够领取的养老金合计为 226.87 元。

②多数调查对象反映缴费档次太少,待遇水平过低,参保对于养老问题的解决意义较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与其他群体的养老金待遇相差悬殊。2011 年,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 1 531 元,③而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又不及退休公务员的退休金三分之一。这意味着每月 226.87 元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仅仅是企业退休金的 14.8%,更不到公务员退休金的 4.5%。另一方面,年轻人参保积极性不高,他们更加看重眼前利益,即使参保也倾向于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较低的费率、较短的投保年限进行投保,还有些年轻人持观望态度,想等到 40 岁以后再参加。相反年龄在 60周岁以上的老人参保热情很高,造成逆向选择。

(三)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尽合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一些规定不尽合理,导致制度实施偏离预定目标。如何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来,关键在于对其进行有效的激励。在激励机制设计方面,各地财政既补“入口”,又补“出口”。山东省青岛市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55元,对于缴费超过 15 年的,每超过一年加发 1%的基础养老金,也就是每月会多得 0.55 元的基础养老金,一年才多得到 6.6 元,很显然激励作用不大。同时部分地区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一般为每人每年 30 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常表述为给予适当鼓励,并没有作强制性规定和具体说明。一些地区的实践中,参保人员选择高档次缴费标准得到的钱,基本上类似于储蓄型保险,根本无法调动其积极性。这也是造成参保人员倾向于选择低档次缴费标准的重要原因。在待遇享受条件上,要求年满 60 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需缴费,即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需参保缴费。这种捆绑缴费的制度规定违背了参保的自愿性原则,同时违背了普惠价值理念。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目标是保障城乡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是政策给予老年群体的一项享受社会养老的福利,是国家赋予老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应受其他人或因素的影响。

(四)制度的转移衔接问题。

为满足不同群体的养老需求,我国建立起形式多样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解决部分群体的养老问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碎片化的制度安排严重阻碍着制度间的相互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安排,不可避免的面临着与其他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例如“新农保”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等。

特别是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往往呈现出经济比较发达,劳动力较为密集,劳动力的流动性较强等特征。因此,明确的制度衔接安排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纵观各省(市)的政策规定,我们发现仅有天津、郑州等少数几个地区出台了具体的办法,其他地区均未作较为详细的说明。同时尽管在制度设计上,可以规定流动就业劳动者无论在何地参保,符合条件时均可在全国任意地方的社保机构或银行领取养老金。但对异地单位缴费的资金划转能否到位,流动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在操作上和具体经办上仍面临诸多困难和障碍,这也是覆盖城乡各类群体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长期运行中面临的难题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④。

(五)基金保值增值问题。

随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广泛展开,其积累的基金总量会急剧增加,如何利用现有基金滚存结余的运营来达到保值与增值的目的,以便实现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成为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允许地方社保基金“入市”和直接投资,使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只能通过购买国债、银行存款的方式实现保值、增值,投资渠道比较单一,从长远来看将影响到基金的支付能力。

四、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制度实施的重视程度。

作为一项意义重大的制度安排,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要落实并加大宣传解释的力度,必须使广大城乡居民从传统的家庭保障意识向现代保障意识转变。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现代传播工具进行制度宣传,提高基层工作者和城乡居民对制度建设重要性和优越性的认识程度,准确把握制度发展的最新动向。同时,政府应定期对本地社会保险执行情况向居民公示,鼓励广大居民对本人在参保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咨询和投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增强群众参保积极性,实现应保尽保。

(二)加大财政投入,适当提高保障水平。

鉴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偏低的状况,各级政府应明确责任,切实落实各项财政投入,中央、省级政府在全面推进全覆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应继续加大中央与省级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和统筹层次,逐步建立养老金待遇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与调整的长效机制,让广大城乡居民共同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坚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补充保障等其他模式相结合,形成以社会养老为核心、家庭养老和其他形式养老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模式,以真正解决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三)不断完善制度,加强激励力度。

坚持制度的普惠价值观念,对年满 60 周岁的老年人领取养老金必须要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参保的规定进行完善,避免将父母的养老权益与子女的缴费捆绑在一起。在地方政府可承受范围内,可以考虑基础养老金按不同的缴费档次差别给付,与缴费档次呈正相关关系。同时也可增设高档次缴费标准,满足不同群体、不同收入水平人员的参保需求,加大缴费激励,调动城乡居民对较高档次养老保险的投保积极性,激励和引导他们早参保、多缴费、多得益。

(四)妥善解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保政策的转移接续。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将走向合并,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成为必然趋势,更多的人将加入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来。为此,尽早制定明晰的衔接转移办法显得尤为紧迫。办法中应充分考虑制度的可携带性和转移性,体现城乡居民非缴费型账户与个人账户的既得受益权。如城乡养老保险待遇衔接可选择改革缴费年限规定,实行“累计缴费年限 + 分别计算待遇 + 累计养老保险权益”的待遇衔接政策,即参保人合计缴费满 15 年即可获得养老金权益,基于权益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分别计算两种养老保险待遇。

⑤。

(五)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是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特别是随着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其保值增值的形势更加严峻。当前的重要任务是加强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风险控制制度和投资管理机制。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基金的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在投资管理方面,应出台相关政策,放松投资管制,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创造更多的投资渠道。建议效仿全国社保基金委托投资模式进行市场营运,根据市场信号和基金效益选择进退,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减少政府财政负担,实现基金供给的可持续性。

注释:

① 资 料 来 源 : 国 家 统 计 局 网 站 ,stats.gov.

cn/zgrkpc/dlc/。

②李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实证研究。开放导报,2011(05)。

③资料来源:people.com.cn/h/2012/0305/c25408- 1- 4277155077.html。

④林义、林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三个难题。四川省情,2011(09)。

⑤龚秀全。 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衔接政策优化研究———以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例[j].人口与经济,2011(06)。

参考文献:

[1] 郑功成主编:《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养老保险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2] 李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实证研究》,载《开放导报》,2011(05)。

[3] 林义、林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三个难题》,载《四川省情》,2011(09)。

[4] 程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方向》,载《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1(05)。

[5] 刘军民:《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要点与要领》,载《社会保障研究》,2011(05)。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3

有学者认为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体——农民,是指独立劳动者和非受雇人员。 而我认为这里的农民还应该包括失地农民和进城农民,因为在实践中进城农民的养老保险并不能和城镇居民享受一样的待遇。这里所说的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因年老或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退出劳动领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资帮助,以满足其老年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险制度。

自建国以来,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我国保险法律制度从无到有,日趋完善。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也肯定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成效明显”。在保险法中占重要地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日渐成熟。近年来,我国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取得了重大进展,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为城镇老年人确保基本生活提供了保证。但是我们也不得不看到“从建国伊始至今50多年来,所颁布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几乎都是针对城镇居民的。” “三农”问题一直是党和国家关心的大事,通过实施各种优惠政策,如农业补贴,农村税废除等,农民切身利益得到满足,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这些年来,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农民观念的改变使得农村老龄化特别严重,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将是一场任重而道远的工程,需要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保险发展 保险制度 保险必要 完善措施 保险利用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背景及现状

(一)从国际层面看养老保险的发展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最早的养老保险起源于法国。1669年,法国制订了《年金法典》,规定对不能继续从事海上工作的老年海员发给养老金。具有现代意义的养老保险法最先出现于德国。1889年5月24日,德国国会通过了《老年保障社会保险法》,该法于1891年1月1开始生效。继德国之后,西方各国相继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缅甸、泰国等,也先后建立了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若干涉及养老保障的公约和建议书。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简史

中国自建国初期创建养老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通过)奠定了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基础。此后进行了一定的调整。结束后,国务院制定了若干涉及养老保险的补充、修改规定,如《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等。 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进入改革阶段,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颁发或转发了涉及养老保险改革的文件,如劳动部《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1990年10月18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1999年1月)等。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人民养老观念的变化,农村养老问题日益突出。为此,民政部根据“七五计划”的要求于1986年正式开始研究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并根据关于“抓紧研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试点,逐步实行”的发展目标, 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中等地区和富裕地区分别实施了三种不同类型的基层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0年7月,国务院总理办公会已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负责。1991年6月,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步入正轨。到1992年,全国有700多个县由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开展农村社会部门保险的实施管理办法。1995年,黑龙江、湖北和浙江等省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养老保险办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试点转入制度化的建设时期。但是直到现在,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国统一的法律。

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通过以上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简单表述,可以看出它的不完善性,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共同富裕,全国人民共同过上“老有所养”的有保障的生活,在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能满足的同时,农村养老保险问题亟待解决,下面我们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这个问题。

(一)国家根本大法的要求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是一根本大法的形式赋予广大劳动者以获得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事实上,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社会安全制度,只有尽可能地扩大保险范围,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从我国目前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来看,其范围是很有限的。如养老保险主要在城镇职工中实行,农村实行的比例还很小;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范围则更窄。因此,遵循社会保险立法的普遍性原则,把所有劳动者都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是发展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一个基本方向。属于社会保险一个重要分支的养老保险理所当然应遵循普遍性原则,让同享公民资格的广大农民也实际享受到养老保险的权利。

国际上有着发达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基本的或被称为法定的养老保险制度,是面向每一个公民。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期,例如在上个世纪的德国,这个制度只是面向劳工或者工资收入不高的劳工。现在它已经逐步扩大到其他的利益集团,例如自由职业者。 这就使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使国家的福利制度名实相符,面向国家的每一个公民。在一些将社会保险作为基本制度的国家,对不同的社会集团例如劳工、职员或高级职员(在法国被称为Cadre)、国家官员、自由职业者和农民,常常有着不同的制度。这些不同的制度有时有其历史的原因,有时仅仅是因为不同的集团各自有着不同的特点。波兰、德国、法国等许多国家对农民实行特殊的制度,这不仅有助于农民的老年保障,而且也有助于实施特殊的农业政策。

下面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明。我国根本大法——宪法还有规定,全国所有公民,不论民族、性别、职业、年龄、等,平等的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利。那么,我们从公平的立脚点来说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公平体现在机会上、结果上。养老保险制度原则上规定其适用范围为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工、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建立起针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等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制度上的缺失造成这两类人员在参保机会上的不均等。截至至2001年低,包括个体户在内的1.7亿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仅有535万人,覆盖率仅为3%。 其中农民是领会就业人员的大多数。造成了大量农民的养老保险的不公平待遇。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存在的机会上的不均等,已经或者将造成结果上的不均等,大量的农村老人没有养老金。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功能,贫富差距没有在这个制度上得到改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全国人民以及各项规章法律制度都应该遵守,而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有待于得到改善,才能很好的和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相适应,和宪法的基本精神相适应。

(二)农民老龄化趋势的要求

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总人口12.37亿,其中农业人口9.14亿。占总人口的73.92%,农村65岁以上人口占农村人口的7.35%。我国人口年龄构成有老龄化的趋势,这一特征在农村人口中表现的尤其明显。预计到2020年后,农村老年人占农村人口的比例将比城是14.0%-17.7%。 在农村,老年人与其子女一起居住的比例虽然高达88.7%,但收入来源和生活料理依靠老年人自己的比例高达50.7%和82.2%。

通过这些数字可以看出,农村的养老问题会是一个涉及多半个中国的大事件,那么,现实中,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是什么样的情况呢?再来看下面数据。1992年1月3日民政部颁布并开始实施《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1992年民政部在湖北省武汉市主持召开经验交流会,推广武汉市和山东省的经验。1993年12月,民政部江苏省张家港市召开全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宣布将这项工作推向全国有条件的地区。据统计,1998年,全国已有2123个县(市)和65%的乡镇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口有8025人,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31.4亿元,支出5.4亿元,当其结余26亿元。然而,从1999年开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加人数一直在减少,1999年8000万人,2000年末6172万人,到2002年年底只有5462万人。这说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推行10余年,收效并不理想,虽然各级政府特别是民政部花了很大力气,但就全国而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是参保率低、覆盖面宰,管理也出现一些问题。

社会养老保险的重任是保证全国老年人生活有保障,而农村老年人的比重还有现实告诉我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很大空缺,要解决突发起来的“银色浪潮”,迫切要求完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只有这样才可以减轻、化解养老压力,从更深的意义来说,只有得到完善,才可能有全国的安定与幸福。

(三)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为了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我国实施了以扩大内需为目的的积极财政政策。由于农民占我国人口总数的62%以上,农民消费不足,已成为制约经济快速增长的主要因素之一。 而农村现实情况表明,由于被生病和养老问题所困扰,农民不愿也不敢将积蓄用于消费。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应该为广大农民提供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农村生产组织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变化,传统的以家庭和土地为中心的养老方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主要原因是:其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使独生子女增多,家庭规模缩小,弱化了家庭的养老功能。其二,农村人口跨地区或跨城乡迁移的速度和规模在不断提高,而迁移者大多为青壮年,这也使农村老年人口的生活保障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规模的缩小、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使得农村老人老有所养的问题日益突出。这一问题得不到解决,势必减缓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在我国全面建设小社会的战略目标。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因此,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就是逐步建立农村小康社会的过程。

(四)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备

社会养老保险是指个人和家庭以外的国家、集体以及社会各方面对公民养老或其他方面的保障。 现代社会养老保险虽然强调要增强个人参与的自我保障意识,但仍以国家、集体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参与为主体。而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不然。《方案》明文规定,在保险资金的筹集上,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不少地方在实施中还进一步把“个人交纳为主”改为“由个人全部交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的这一模式表明,其主体是个人,而不是个人和家庭以外的国家、集体及社会各方面。养老保险或其他保险的性质决定于资金来源的主体。既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以个人交纳为主”,自然就不具有“社会”的性质。故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具有社会养老保险所共有的根本点,是名不符实的。

《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保值增殖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直接用于投资。”这种单一的投资渠道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难以实现保值增值,从而阻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发展。

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不健全。多头管理、上下级不对口以及临时机构进行代办等现状都极大影响了农保工作的开展。

现实中需要完备而有效力的法律,而实际中的制度却远远满足不了需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五)土地不能承载农民养老问题的出现和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大趋势的需要

在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许多学者都在探索土地(农地)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作用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中国目前的情形下,土地可以承担农民的社会保障。蔡永飞则认为,“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既是土地制度,同时也就是社会保障制度。之所以一再延长承包制就是因为这个承包制具有暂时无法替代的社会保障功能。”

这种观点客观上默认了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合法性,实际上隐含了这样一种错误的理论预设:社会保障是城市(市民)的社会保障,农村(农民)的社会保障要靠农村(农民)自己来解决中国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社会。 在现实中,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几乎处于瘫痪状态,除了间断性的扶贫帮困外,医疗、养老等农村社会保障在整个国民社会保障制度中几乎是缺位的。在农村,以土地保障替代社会保障,或者将土地保障视为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方式,不仅有违公平,也有违公正。

此种观点试图用土地的经济(生产)功能代替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而经济行为常常是一种有风险的行为。另外这种观点忽视了社会转型过程中农村社会的急剧变化和农民群体的分化对社会保障所提出的新需求。近些年来,农村城镇化、农民非农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城乡二元结构的松动,大批农村富裕劳动力开始流入城市务工,形成“民工潮”现象,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不但脱离了土地,而且背井离乡,成为城市的“候鸟族”。对于“离土离乡”的农村居民,通常我们称之为“农民工”。

这些农村的“弱势群体”,国家有责任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而不是把他们推给土地保障。

现实中土地已不能满足农民养老需要,从养老保险的统一趋势方面来说,尽管由于现在我国城乡差距很大,城乡一体化还需很长时间才能完成,在短时间内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还不太可能,但是自我国加入WTO后,还有市场经济的需要,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只是时间长短罢了。

经济体制改革是要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市场经济,打破各种形式的“诸侯经济”,实现资金、劳动力等生产力要素的合理分配。而目前全国各地所推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既不统一,事实上是一种新出现的“诸侯经济”,它不仅造成各地企业社会保险负担畸轻畸重,有违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而且特别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拖了全国形成统一市场经济的后腿。 从另外一个方面说,由于制度不统一和管理体制的混乱,造成管理制度不健全,基金安全存在隐患。

养老保险改革在全国发展是不平衡的,有的地区改革早,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好,而有的地区搞个比较滞后,单靠他们的力量不能适应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

在这些不平衡中间,换句话话要使这些不平衡消失或者减少,改革农村养老保险人重而道远,只要让农村养老保险完善,那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将指日可待。

三、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措施

有了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农村养老保险的改革是不可避免的,只有改革了,才能有中国农村的发展,才会有中国的强大,下面简单介绍几种完善方案。

(一)认真做好立法工作

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法律理所当然是最主要的武器。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单独的农村养老保险法。有关农村养老的问题散见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保险法、民法通则等等之中。这种分散的规定方法会影响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考虑到农村的特殊性和养老保险的复杂性,笔者认为

本着“公平与效率兼顾、权利与义务和谐”的农村养老保险立法价值选择,应建立这样的保险法体系。

首先,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法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进行统一而全面规定的法律文件。在现阶段,笔者以为,根据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紧迫性和特殊性,我们应制定专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而不应把它和企业职工、国家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统归在《社会养老保险法》中。

其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这一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规、规章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体系的主体,在整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具体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农村养老基金管理条例》、《农村养老基金运营条例》、《农村养老基金税收减免办法》、《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等。

再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性法规。随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状况将逐步得到改变。但是,由于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地区差距将长期存在,以及多层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基本定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方立法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将占有重要的地位,从而成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加强立法的过程中,特别要注意的是立法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养老保险是国家有组织地运用经济手段,解决社会成员的养老需求。 一方面其目标首先是为解决社会成员的养老问题服务的,与特定的社会时期、特定的社会结构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另一方面所采用的主要是经济手段,必须有相应的经济基础。在生产力不发达、经济落后的时代或社会里,即使社会成员有着养老保险的需求,国家和社会可能无法真正满足,因为没有经济基础便不可能实施养老保险。而在一定的经济基础条件下,如果过分追求社会保障的规模和水平,也会带来政府财政不堪重负的后果。只有有了雄厚的经济实力,养老保险的规模和水平才有望拓展与提高。

(二)发挥国家的主导作用

现代社会养老保险是政府管理的一项社会事务,政府本身也是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政府在建立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养老保险法律所调整的是利益冲突关系,经营者为追求利润,降低人工成本,不会主动为养老保险基金增加投入,社会各弱势群体为了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又要求实现社会公平。国家应当而且也能够主动地利用对社会的干预手段,通过立法,调整利益冲突,推动建立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从“家庭自我保障”和“慈善救济”发展到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正是各国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强制推行的结果。

不管在基金风险防范还有筹集方面国家都应该发挥重要作用。在风险防范方面,国家首先要制定规则,另外还有专门的机构进行操作,还有运行监督。只有这样才可能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农民养老保险,严禁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活动和经营性事业。 这些活动没有国家的参与是不可能完成的。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方面有“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原则,但是就如上文所述,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险,没有国家的财政支持是不合理的。农村基本养老基金应有三部分组成,一是农民的个人缴费,二是国家拨款,三是集体资助。 在国家拨款的具体操作方面,国家可以通过税收或者通过发行等措施。、总之,在农村养老保险问题上,国家应当充当很重要的角色。

(三)对农村居民的思想意识要改变

由于长期以来农村依靠家庭养老,在短时间内可能不能接受大面积的推广养老保险制度。即使在已经倡导使用农村养老制度的地方,由于基金监督不够或者挪用现象的存在,对养老保险还不够信任。要组织力量深入农民中讲道理,扩大宣传渠道,禁止硬性摊派、行政命令等抑制农民积极性的工作作风,使各项制度深入民心。特别注意的是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对农民的宣传并使他们建立对农民保险的认识与信心。

四、结语

总之,农村养老制度亟待完善,而且随着农村老年人口比重的增加,我国社会主义的建设目标的制定,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养老走上正轨已迫不及待。它的完善直接关系到我国农村秩序的稳定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认真研究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并通过立法加以规范,政府给予财力和人力的支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注释:

1 杨连专、罗军:《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价值取向》,载《农村经济》,2003年第3期,第43页

2 如1933年第17届大会通过的《工商业或自由职业、受雇佣人及厂外工人与家庭用工的强制性老年保险公约》(第35号),1952年第35届大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第五部分“养老金”,1980年第66届大会通过的《老年工人建议书》(第162号)。

3 还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1981年10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2年1月4日)等。

4 还有国家体改委、民政部、劳动部《关于城镇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分工的通知》(1991年4月11日),《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1年6月26日),农业部《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92年12月14日),劳动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1993年7月2日),《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1995年3月1日)等。

5乐章:《现行制度安排下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与意向》,载《中国人口科学》,2004年第5期,第40页。

6 同1,第42页。

7 余卫明:《社会保险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载《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3月第7卷 第1期,第86页。

8[德]贝尔恩德•冯•迈德尔 王晓晔译:《改革中的养老保险制度》,载《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1期,第52-53页。

9 汪泽英、曾湘泉:《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问题探析》,载《中州学刊》,2004年第6期,第177页。

参考文献:

10 张星珍、王雪艳:《亟待完善的农村老年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载《三农问题研究理论月刊》,2004年第3期,第166页。

11刘书鹤1997年、马斌2001年调查统计。

12 牟放:《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第58-59页。

13 同12。

14杨连专、罗军:《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价值取向》,载《农村经济》,2003年第3期,第42页。

15蔡永飞:《能否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变为养老金卡———为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献策》,载《调研世界》2002年第4期。

16韩克庆:《土地能承载农民的社会保障吗?》,载《学海》,2004.5,第58页。

17同16。

18李连刚:《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圳养老保险立法》,载《改革开放论坛》,1999年5月。

19同1,第44页。

20高尚、袁方:《国外养老保险立法的启示》,载《华东经济管理》,2004年8月,第193页。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4

Abstract:A new rural social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is to build a harmonious society in guaranteeing the basic livelihood of farmers, and gradually narrow the gap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and safeguarding social stability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必要性 特点 问题

Key word: New rural community old-age insurance necessary characteristic question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农村人口达8亿多的国家来说,随着农村人口的老龄化,农村养老是现代化进程中必须妥善解决的一个问题。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对于解决“三农问题”、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一体化、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客观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数以亿计的青壮年农民流入城市打工,导致农村的老年人绝对数量和老龄化程度超过了城镇。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统计分析,我国60岁及60岁以上农村老年人口有8557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66%,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1.24个百分点。几千年传统的家庭养老受到前所未有的严重冲击,这一客观现实及未来的紧迫形势,促使我国必须关注农民社会养老的制度建设问题。

2.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缺陷

1992年开始实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坚持了“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支持”的原则。这实质上就是一种农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缺乏共济性。第一,保障水平低,无法满足农村养老的基本生活需要。第二,覆盖面窄,缺乏社会保险应有的社会性。第三,政府责任不到位,财政投入不够,中央未投入财政支持。第四,基金增值渠道单一,保值增值难,存在较大的贬值风险。

3.传统家庭养老功能严重弱化

目前我国农村仍然以家庭养老为主,但随着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就业,家庭空巢化日益普遍,使其家庭养老功能严重弱化。一方面,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减弱了家庭的凝聚力,家庭成员互助功能越来越小。另一方面,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村家庭养老难以满足弄明的养老需求,使农民的养老问题可能面临既缺乏经济支撑,又缺乏家庭保障的“双重困难”。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养老金待遇增加了基础养老金

与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新制度在建立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增加了基础养老金部分,基础养老金是由市区两级财政进行补贴的。目前制度设计试点地区的基础养老金从55元起步,地方可在此基础上提高但不能降低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

2.建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机制

这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最为显著的特点,也是新、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根本区别。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质上就是一种农民个人养老储蓄,而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由农民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有条件的村集体还要对村民参保缴费给予适当补助。

3.与现有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可衔接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了所有老农保的账户都可以直接进入新农保,无论过去缴费额多少,对过去的缴费年限制度都完全承认,所领取的基础养老金不存在歧视性的待遇差别。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体制上的一次创新,它克服了原有制度中存在的一些缺陷。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影响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否能可持续发展。

1.要明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通过建立各项财政补贴机制,构建普惠式的农民养老金制度。目前在各试点中明确了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责任,要加大政府财政投入,进行政府补贴。

2.要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保障

由于国家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变化无常,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普遍缺乏法律规定性,这会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带来麻烦,比如保险对象不明确、保险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险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使农村养老保险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

3.要妥善解决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问题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制度虽然规定了与相关保障制度的政策,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不可避免会涉及与老农保制度衔接,与农民工养老保险衔接,与农村低保制度衔接,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衔接,还涉及到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实现各种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技术支撑是必不可少的。要加快全国社会保险信息化联网建设,为各地农村社会保险与其它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提供技术支持。

参考文献:

[1] 赵殿国.积极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A].《经济研究参考》,2008(32)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5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保险制度保险基金养老金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始于20世纪80年代,养老保险制度的规范在90年代以后才真正开始。1991年2月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要求以县为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自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逐步在全国各地推广开来,1992年底已有3500万农民参加养老保险。1995年10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筹集采用:“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基本原则。到1998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达到高峰,年度农民参保人数已经接近500万人,累计参保人数达到8025万人,积累养老基金达到166.2亿元。1998年以后,由于银行存款利率的下降使得养老保险金的补偿率下降,更重要的是养老保险金的缴纳过高,而同期参保人员世纪能够领到的养老金太少。以2003年为例,参保人员每年人均缴费的已经达到1590.36元,而同年度符合养老年龄和条件的农民人均可领到的养老金仅有492.15元,平均每月41.01元,使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开始下降,到2003年下降到223.9万人。为尽快改变这种落后局面,党的“十六”以后,党中央加大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力度,并以党中央、国务院的名义连续在2004年和2005年下发了关于农村问题的两个“一号文”,各项农业政策逐步在农村落实,农民收入得到了大幅度提升,农民流失问题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缓解,东部一些发达的地市开始恢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运行低效的根本并没有得到。在这种情况下,分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低效的原因,找到相应的改善对策,具有十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低效的成因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养儿防老观念的影响,对现行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和国家补贴缴费为辅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认识不足,同时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致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长期处于低效运行状态,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之一制度的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人口众多,老年人比重过大。我国人口总数从1992年的117171万人到2003年增加到129227万人,其中农村人口由84996万人下降76851万人,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率由72.54%下降59.47%。根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全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为8811万,占总人口的6.96%,其中农村老年人口为5938万,占全国老龄总人口的67.4%;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寿命不断延长,由于计划生育的原因,农村4-2-1式的家庭也在增多;虽然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农民的收入水平提高很快,但消费水平的同时提高和城乡收入差距的加大,使农民实际的购买能力下降。另外,我国目前许多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农民收入相对较低,还没有产生参加养老保险的需求。

2、农民收入水平低,缴费压力过大。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城乡农居民收入存在着一定的差距,随着我国农村城市化和工业化程度的加深,农村人口出现了下降的趋势,城乡农居民收入确出现了加大的剪刀差。1990年农民人均收入686元,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为1510元,居民收入是农民收入的2.20倍;到2003年农民人均收入增长到2622元,城市居民人均收入为8472元,居民收入是农民收入的3.23倍。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城乡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在不断增加。如果按照城乡固有的收入差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率应保持在农民收入总额的15%以上,养老保险制度才会有效。以2003年的农民人均收入为例,每个农民每年需要缴纳393.3元,每月缴纳32.78元,这一缴费比率目前对大多的贫困农民来说是有困难的。

3、缺乏国家的财政支持和集体单位的配套交费。我国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强制行的缴费制度,个人缴纳工资总额3%-8%,企业为参保职工配套缴纳10%-15%,并且国家还要每年通过财政拨款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统计,截至2004年12月31日,国家财政向城镇职工的各种保险拨款累计额达1538.64亿元,其中财政预算拨款1148.35亿元,国有股减持收入261亿元,公益金收入129.28亿元。国家财政拨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主要是用于城镇居民参加的各种保险,唯独对农民参加的各种保险缺乏财政拨款。没有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农村的村级单位大多没有独立的资产和固定的收入,乡镇政府是通过财政资金拨款维持运行的。

4、养老基金的运营及管理不合理。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主要依靠银行存款、委托贷款、购买国债和财政补贴收入,只有少量基金参与股票或直接投资。由于管理不够规范,管理费用和投资损失过高,很难保证农民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2000年养老保险基金的对外投资收回本息有困难的占基金总额的6.39%,约为12.49亿元,已确定不能收回的基金占基金总额的0.68%,约为1.33亿元,年度管理费用为3%,约为5.87亿元;2003年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为7.6019亿元,不算投资损失,只计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的费用合计就高达7.2065亿元。没有集体和国家的资金支持,农民自己缴费形成的养老保险基金又无法实现增值。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低效具有必然性。

5、银行利率的持续递减。我国1993年银行存款利率为10.9%,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推行初期的有效运行,主要是由于银行利率较高的缘故。1997年以后银行先后8次调低息,2002年银行存款利率下降到1.98%,这段时间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行困难,运行低效主要是银行利率下调的原因。2004年我国开始上调利息,由上年度的1.98%调高到2.25%,这对改革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极为有利。

6、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过低。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的统计,2003年我国农村参保人员223.9万人,其中乡镇企业参保人员139.7万人,累计参保人数5428万人,当年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共有197.6万人,人均每月领取养老金只有40元。如果扣除乡镇企业职工的参保人数和相应的养老保险基金,只计算农村农民的缴费和养老金的发放,按照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农民的参保年龄为20-60岁,分2,4,6,8,,20十档缴费,若每月缴费2元,十年后参保农民每月仅能够领到4.7元的养老金,15年后每月也只有9.9元,这样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

7、缺乏法律、法规的保护。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只是依据民政部门制定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和国务院转发民政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两个不具法律性的文件在运行。个人的缴费和集体的配套交费都不具强制性,国家的补贴也没有在具有强制性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确定,这也注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低效性。要彻底改变这种现象,就必须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约束和强制性地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把相关的事项通过法律化的予以规定,利用法律、和法规来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有效、持续性地运行。

三、改进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随着农民收入的提高而最终得到彻底解决,但这一制度的推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降低风险、提高效率和效果,必须要进行科学地规划和管理。为彻底改变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弊端,不断提高起运行效果,我们以科学、有效、创新为原则对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以下改革设想:

1、财政支农费用中增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资金。我国财政用于农业的资金主要有:支农支出、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农村救济费四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财政的支农经费增长很快,由1992年的376.02亿元,2003年增加到1754.45亿元。其中支农支出由269.02亿元增加到1134.86亿元,农业基本建设支出由85亿元增加到527.36亿元,农业科技三项费用由3亿元增加到12.42亿元,农村救济费由18.9亿元增加到79.8亿元。2004年各级财政补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61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522亿元,地方财政92亿元,就是没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资金,这是不合理的。因此,建议在财政支农支出中增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支出,补贴资金的数额根据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情况、农民收入的增加情况、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情况以及其他的意外损失情况等确定,主要起引导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给农民参保增加信心,也有利于社会安定以及缩小城乡差别等。

2、减免的部分农业税转变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我国农业的税种主要有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两种形式,其中农业税是主要形式,由7%的主税和20%的附加合成,综合税率为8.4%,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2003年我国农村缴纳农业税9849.98亿元,农业特产税89.60亿元,分别占地方财政收入的45.36%和0.41%。为解决“三农”问题,党中央从2004年起开始有计划地降低农业税税率,全国免征农业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达到25个,对11个粮食主产区降低农业税税率3个百分点,其余省份降低1个百分点,计划五年内取消农业税。为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顺利恢复,有效地运行,在减免农业税的过程中,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或地方政府的名义把减免的农业税的一部分强制性地转变为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分层次地记录到参保农民的个人账户,以减少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负担。

3、允许农民以产品或劳务抵支养老保险金。我国农村的商品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民以土地为本,以农产品作为收入的主要形式,农业税是以农产品的形式缴纳的,在农村以农产品作为一般等价的现象还很普遍。因此,目前阶段应该允许农民用所生产和经营的农产品缴纳养老保险金。在实施用农副产品抵缴农村社会养老金的活动中,必须要对抵缴产品的种类、范围、数量、质量等做出具体规定,并应对所缴纳的产品进行合理的定价,以体现公平性。另外,对实施以产品抵税的地区和期间也应做出规定,这种做法只是过渡时期短期使用的一种形式,应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逐步取消。

4、建立农民养老保险的动态账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速,农民的流动性也必然会随之加强。因此,在设计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农民流动的特点,设立农民养老保险的动态个人账户,无论参保农民流入那里都会根据所在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增加个人账户的养老基金。对不同类型的参保农民实施一个体系、两种制度,把农村各类企业从业人员和进入本地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把纯农人员纳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通过动态个人账户把流动农民的养老保险缴费统一起来,根据个人账户的状况进行养老金发放。

5、允许农民实行土地权投保。在我国农业的发展过程中,耕种农民具有减少的趋势,主要原因是由于土地耕种的规模化和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的土地占用被征,另外土地所有者的死亡也会产生土地所有权的更迭,同时也会使得持地农民减少。2004年我国农村人均耕地减少到1.43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这对于以土地为生的农民来说产生了巨大的威胁。为解决这些具体问题,就应该建立地农民以土地换保障的制度。对于通过出租、委托经营货经营土地的农民,可以由土地使用者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或双方约定代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对于出售土地的农民,可以一次性得到补偿并取得养老保险年金;对于无偿将土地赠与子女或他人的农民可视不同情况而定,对其中的失去劳动能力者,应由土地的使用者代为缴纳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金。

6、建立赞助基金。我国的支农和扶贫都建立了专用基金,对促进农民脱贫致富起到了一定效果。借鉴这一经验,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状况,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赞助基金。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国内外的企业、乡镇企业、城市居民中的高收入阶层、以及先富裕起来的农民等对贫困地区的农民赞助部分养老保险金,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

四、结论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光大农民的积极参与。本文在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我国国情和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本着“科学、有效、创新”的原则,在详细分析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低效主要成因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与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设想。这些设想不是凭空想象的,而是符合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的改进建议,只是其中的一些想法可能与我国目前的某些制度和规定不相一致,需要各级领导的关心和重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地实施。这些做法的实施必将会逐步克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有弊端,促进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参考文献

[1]孙涛.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进意见[J],煤炭企业管理,2000(2)

[2]SunTao,ChenXiaohui.StudyonReasonablePremiumRateofPensionInsuranceinChina[J].JournalofChinaUniversityofMiningandTechnology,2000,10(2):204-207

[3]阳义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机制改革的若干对策[J].农业经济问题,2005(1):40-44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6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与对策

引言:

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我党针对国家人口老龄化现象,提出了“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战略方针,以此来解决国家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一直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我国实施了以农民自主缴费为主的老农保制度,但是因为参保人数很少以及保障水平很低等原因,导致老农保出现了停滞的现象。因此,为了构建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将社会保障体系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进行补齐,在2009年9月,国务院正式了相关文件,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始有了新的发展,在国家的大力推动下,截至2013年,我国大约有4亿人口参与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中实际领取养老金的人数高达一亿左右。但是。虽然在这几年来新农保的参保人数快速增长,但是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引导激励机制欠缺、基金管理不够规范、基金保值增值等问题,都影响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持续发展。因此,想要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面覆盖以及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战略,就需要解决这些问题,从而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有健康的发展。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均耕地面积也在不断减少,并且农业还未实现全面现代化发展,导致农民务农的收入相对较低,大部分农村青壮年农民都外出寻找工作。据国家统计,在2010年中,农村外出农民工数量已经达到了一亿五千万左右,农村的青壮年越来越少,甚至部分地区出现了空巢现象[1],这使得传统的家庭保障体系和土地保障体系已经无法维持。基于这些原因,国家提出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去了社会统筹以及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能够真正为人们服务。但是,经过这些年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运行过程的观察,发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以下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问题:1.引导激励机制欠缺。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部分地区存在“捆绑消费”的政策,这与国家制定的自愿原则相抵触。因此,为了推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健康发展,国家有必要对政策进行合理引导。在我国一些地区中,很多农村干部不注重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只为了提高当地的参保率,而导致“捆绑消费”政策出现,严重打击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另外,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以及农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未来的不确定性,部分农民认为政府是在向农民收取钱财,还有一部分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存在一定担心,这使得农民在参保时会出现疑虑等情况。而且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对于缴费时间、缴费金额等缺乏相应的弹性激励政策,对于缴费超过15年以上的农民,没有明确的激励措施,使得很多农民认为只要达到十五年这个最低标准就好,延长缴费年限极为不划算。2.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在基金管理方面,养老金的发放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及时进行调整。由于养老金本身是参保农民养老生活的重要保障,所以需要尽可能的使农村老年人口在领取相应养老金时,给予老人较高的待遇。但是依据当前的养老金发放方法,参保农民在领取养老金12年后,也就是大约年龄72岁时,可以将之前投保的资金领取完,而在这之后就需要政府来承担养老金支付的义务[2]。因此,为了不出现“空帐”或者“空转”的情况,就需要将养老基金进行科学的管理,使养老金的收发更为合理。3.基金保值增值问题。自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以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养老基金规模也在逐年稳步上升,这种情况使得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面临很多挑战。另外,出于安全性的考虑,当前的养老基金大部分投资都用于买卖国债和银行存款利息等,但是因为通货膨胀的缘故,导致养老基金出现了很大的贬值风险。根据相关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一般都是由当地县级进行管理,这导致基金管理成本过高,而且养老金增值渠道也太过狭窄,这严重影响了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

二、对策

1.建立健全参保激励机制。对于建立健全的参保激励机制,可以通过提高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的方法,使其能够维持农民的最低生活标准,并逐渐与城镇的养老补助标准进行接轨,使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得到提高,从而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增大,并为以后城乡养老保险的对接打下良好基础[3]。另外,还可以增设缴费档次,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能够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需求,对于多缴者,政府可以给予更高层次的补贴,以此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2.规范新农保养老金管理。对于养老金的管理,首先需要将养老金的计发方法规范化,使其能够应对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压力。对于新农保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可以适当进行调整,使其与城镇职工接轨,将养老金的领取年龄尽量推迟,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应对养老金出现“空帐”的风险,避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出现停滞的状况。3.提高个人基金投资收益。想要解决养老基金贬值的风险,就必须要提高个人基金的投资收益,使基金能够得到保值增值。对此,可以将个人账户基金交由省级管理,这样不仅可以减少以往的管理成本,做到集中管理,还可以有效防止基金挪用等问题。另外,在实现城乡一体化时,还可以将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交由国家养老基金委员会进行管理,有效提高个人基金投资收益,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能够得到稳定健康的发展。总结:随着我国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医疗卫生行业的不断进步,我国已经开始迈入到老龄化社会,预计在2018年中,60岁以上人口大约占我国社会总人口的17%,而65岁以上人口大约占我国社会总人口的13%。人口的老龄化现象,以及人口高龄化的加剧,都在促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断完善,使其能够为广大农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减轻广大农民的养老压力,从而为我国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黄勇平.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湘潭大学,2013.

[2]谢晓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进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山东经济学院,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