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范例6篇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范文1

关键词:规章制度;企业战略;企业

一、加强企业规章制度建设的背景

企业管理离不开规章建制工作的保驾护航,这项工作对于企业管理框架的构建具有极强的支撑作用,同时完善科学的规章制度体系,也是企业员工在工作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这一准则既为员工行为模式设定了框架和规范,也保证了员工权利和行为安全。一是规章制度应当涵盖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牵涉范围较广,管理层级交错,关系复杂,存在一定的沟通协调难度。二是规章制度的稳定性与时效性冲突。企业经营管理是灵活的、适时调整的,但是规章制度为了保持严肃性,同时修改具有程序性和谨慎性,决定了规章制度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这样就可能出现规章制度与企业经营活动存在脱节问题,时效性保持难度较大。三是规章制度内容受起草制定职能部门的主观认识形态以及企业专业技术部门的职能分工影响,因此可能存在职能规范交叉或者相互冲突的问题。因此,如何加强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工作,健全企业管控职能,是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

二、以企业战略为导向开展规章制度建设

1.建立与企业战略发展相适应的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是规范企业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涵盖企业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规章制度在建设过程中,不仅要进行横向匹配也要进行纵向的层级建设,按照制度关系,建立若干相互联系、密切配合制度集合,即制度树。通过对制度树的梳理,做到既不能重叠冲突、也不能遗漏空白,从而形成科学的制度体系。企业在规章制度建设过程中要首先考虑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社会经济状况,具有前瞻性地与企业战略、目标定位、主营业务、管控模式相适应,覆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实现规章制度的实用性和协调性。因此在制度树培育过程中,要做好统筹工作,力求顶层设计先行,建立金字塔模式制度树,并从顶端开始启动。围绕企业战略目标,逐层分解任务职能,并制定相应的制度保障内容。规章制度体系的设计作为公司层面一项涉及全局性的工作,设定目标、管理原则及体系层级时必须要满足企业战略发展的要求,与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管控模式相匹配。兼顾企业现实和未来发展的需要。规章制度建设只有与管理重点相匹配,才能有效保障管理目标的实现。2.确保规章制度与战略匹配的及时性。企业的规章制度体系约束企业及人员行为,也反应了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其对企业的战略目标具有双向作用。当规章制度具有科学性和可适用性,与企业战略目标相匹配时,其能对企业的发展和战略目标的实现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而当企业的规章制度与经济发展状况或者企业战略目标不匹配,如过于超前或者滞后,则会制约企业的发展,阻碍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要保障规章制度与战略目标的匹配度,及时制定和修改与企业战略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节奏相一致的规章制度。对于违背社会发展节奏规律和企业战略目标的制度,要及时调整废止;对于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战略调整,应当及时出台规章制度予以推动保障,确保企业活动能在制度的框架内完成,由有科学性的制度予以保驾护航。

三、加强规章制度建设的组织保障

1.要高度重视企业制度建设,实现统筹管理。企业规章制度与企业管理行为及员工利益息息相关,具有极高的严肃性,因此企业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规章制度建设,把规章制度建设置于“企业立法”的高度。第一,要加强企业规章制度的严肃性。明确制度立改废的职能部门和相关的制定、审核以及批准程序。要加强制度审批的层级感,设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审批流程,以保证规章制度的高层认可度。第二,要保证规章制度体系的同一性,避免相互冲突。规章制度涉及企业管理方方面面,制定制度的牵头部门往往为具体业务部门,而具体业务部门因业务领域范围限制、主观认知程度差异或者权责私心等,可能对制度体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和同一性构成冲击。因此,应明确专门职能部门对规章制度进行统一归口管理,负责规章制度体系的总体策划和日常管理工作,实现规章制度建设的统筹管理。第三,各个职能部门行使对本职能领域规章制度的垂直监督与管理职能,定期对本职能领域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监督、评估和修订,不断完善其管理职能。2.要充分发挥全体员工的能动性。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全体员工的行为准则,是依靠企业员工共同实施的。因此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充分征求各部门及相关岗位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全体员工要积极参与,保障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范文2

关键词:规章制度;建设;规范;执行力)

中图分类号:F425 文献标识码:A

规章制度建设是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长期的基础管理工作之一。加强规划、有序推进、逐步完善是建立科学化、规范化规章制度体系的重要措施,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对进一步提高油田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油田公司规章制度管理现状

(一)制度管理情况

2008年初大庆油田上市与未上市部分实行重组整合后,为了加快推进一体化管理进程,实现规章制度统一管理,通过出台《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明确了油田公司规章制度管理的基本原则、制定权限与管理层级;确定了业务管理机构及职责;规范了制度内容的要素、文本格式和管理程序,从制度上保证了油田公司规章制度的统一、有序管理。

(二)当前油田公司制度建设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油田公司实行规章制度集中统一管理以来,围绕制度的清理、整合和制修订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由于油田公司现存的规章制度总量大、内容多、范围广,时间跨度长,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制度层级多、数量多的问题有待改进;二是油田重组整合后,上市与未上市制度一体化建设工作有待深化;三是制度立项过程缺乏统一规划;四是制度审查环节有待进一步完善与加强。针对上述问题,结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提出的基础管理建设工程要求和当前大庆油田制度管理工作实际,油田公司将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有序开展规章制度优化完善工作。

二、规章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

规章制度建设应当确立“以大力推进制度创新,逐步优化制度体系,逐步提高油田规章制度规范化水平为目标,重点完善核心业务管理制度,强化制度执行力,为油田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的指导思想。

(二)工作原则

油田公司总部规章制度建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层次审查”,即:由油田公司企管法规部组织对规章制度实行统一规划、合规审查;主责部门组织专业协调性审查。具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规范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严格履行管理程序,保证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执行、更新维护及监督检查等符合管理标准和业务要求,保证规章制度合法合规。

1、系统性原则。通过对油田公司规章制度的系统整合,消除规章制度之间的交叉、重叠、矛盾、冲突等问题,保证规章制度体系优化、内容完整、程序简约,各项业务管理相互配套、有序衔接。

2、时效性原则。根据国家法律、环境和业务发展变化,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补充制定、修订或废止规章制度,保证规章制度符合业务发展需要。

3、可操作性原则。结合油田生产经营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业务管理内容、管理机构与管理职责、管理程序和管理标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规章制度执行力。

三、规章制度建设的目标与程序

(一)工作目标

规章制度建设应以现行规章制度体系为基础,重点建立与完善油田生产与管理领域的核心制度,为创建一体化、简约化、持续改进的油田公司制度管理平台创造条件,保障油田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有序与高效运行。

(二)审查程序

依据《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章制度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如下制度管理主体程序,即:“有关部门制度立项-立项部门按职能范围起草制度―制度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专业性和冲突性审查―油田公司企管法规部进行结构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油田公司规章制度分管领导确认审定方式―油田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或由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组织集中审议)―油田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按照行文程序予以”。

四、规章制度建设的具体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机构与人员责任

在制度建设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作为规划任务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保证制度建设工作顺利完成。同时,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应当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油田公司企业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工作中还要严格落实业务人员责任,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突出重点,推进油田规范化、一体化管理

制度建设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大庆油田可持续发展纲要》的战略部署,围绕“原油持续稳产、整体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矿区”三大战略任务和挖潜增效、拓展市场、扭亏解困等重点工作,认真分析本部门、本系统在履行职责方面的工作缺失或薄弱环节,通过优化与完善相应规章制度的内容,进一步强化规范管理,其中,重组整合前对同一业务重复规定的两个制度,除两个法人经营上的特殊需要外,原则上都要整合为一个制度,重新行文,过时制度要及时予以废止,以加快推进大庆油田上市与未上市业务一体化管理的进程。

(三)积极宣贯,增强规章制度的执行力

公司机关各部、室应当针对本部门负责解释的新规章制度,就需要注意的问题对制度执行者及管理对象进行培训。对于综合性较强的制度,重点做好相关部门间的职能协调;对专业性较强的制度,要在本系统内开展培训活动,保证各级执行者全面掌握新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范文3

关键词:规章制度;体系建设;经营管理

作者简介:尹蓉(1983-),女,北京人,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业务主管,经济师。(北京 100031)

中图分类号:F27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02-0215-02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依靠制度管人、管事、管财、管物是企业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最为重要的保障。秉承“有章可循、有章必循、执章必严、违章必究”的工作理念,建设协同贯通的规章制度体系,探索科学高效的规章制度管理方式是现代电力企业提升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而规章制度建设并没有特定的模式可以遵循,笔者结合近年来的理论学习和工作实际,对如何通过加强规章制度过程管控,夯实企业经营管理基础,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与效益进行了分析与研讨。

一、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现行的公司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上级单位及公司管理制度等,对公司各专业工作起着指导和约束作用。但从公司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差距,需要逐步研究解决。

1.规章制度缺乏系统性

现行的管理制度基本上是以逐步增加和补充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导致部分制度之间的逻辑关系不明确,管理制度体系结构、内容分类不合理。部分管理制度内容存在交叉重复,甚至矛盾现象。

2.规章制度缺乏全面性

由于缺乏系统的规划,各职能部门只是站在本部门的角度订立制度,所以不可避免地导致规章制度表面上看面面俱到,实际上却是各自为政,部分制度在制定过程中未能做到全覆盖,对部分工作、部分管理环节的管控存在缺位。

3.规章制度缺乏稳定性

稳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使人们养成近乎本能的遵循习惯。可以大大减少规章制度的执行成本。但伴随着各部门经营管理人员的交替,规章制度会随着个人的管理风格而不断改变,从而对制度的稳定性提出挑战。

4.规章制度缺乏适应性

规章制度必须随着多变的环境及时变化,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目前公司多项基础制度难以与公司目前的发展阶段相适应,也无法与企业文化形成良性互动。

二、加强企业规章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立规章制度体系与管理机制,是公司适应外部市场化经营环境和建立现代企业规范化内控体系的需要,也是适应企业内部制度化依法运营的需要,在企业制度层面和执行层面构建与之相适应的规章制度体系成为公司夯实管理基础、提高依法治企水平的重要举措之一。

1.加强制度体系建设是公司适应法律环境变化的客观需求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电力系统日益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市场交易主体,面临的法律环境日趋复杂,违法经营成本大幅度提高。而天然垄断的企业属性,也决定了来自政府监管和社会媒体的关注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同时,劳动、安全、环保等纠纷也因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对企业管理的日趋规范而呈上升趋势。要规避潜在风险,首先要加强企业生产经营细节管理,即通过完善有效的规章制度体系去扼制各种法律风险的发生,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法规环境,推动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

2.加强制度体系建设是主动适应系统体制改革的先行要求

华能系统以电力为主,综合发展,这预示着公司在变革组织架构、创新管理模式、优化业务流程等方面要做大量的工作。应结合公司实际,率先进行规章制度的排查与梳理工作,逐步探索尝试对公司规章制度进行顶层设计,为下一步管理体制改革的平稳过渡奠定基础。

3.加强制度体系建设是公司提高基础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规章制度是企业实现业务流程规范化、制度化,稳健经营,不断提升基础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证。特别是近年来公司发展迅猛,迫切需要完善分层次的管理机制,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框架,通过不同管理层次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才能使各级职能定位准确和管理模式规范、健全。正是由于没有完善的经营机制和扎实的管理基础作为支撑,公司难以保持行业领先地位,因此建立战略协同、资源配置有效、整体利益驱动的制度体系将成为公司夯实管理基础、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4.加强制度体系建设是公司搭建一体化管理平台的有效手段

企业实施一体化管理能够实现市场反应实时、内部协作快速、信息交互及时准确,达到推进企业经营发展及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目的。公司原有经营管理模式,存在各专业管理体系产生背景不同、控制对象不同、设立体系目标不同,暴露了多套体系各自为政致使职责权限交叉和混淆、应付审核等多种问题和矛盾。鉴于此,公司应建立统一规范制度体系,将各管理体系的管理活动纳入整体考虑,符合系统管理的观点,更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且能真正达到最佳管理效果。

5.加强制度体系建设是公司落实战略规划的主要抓手

规章制度体系是保障其将已有资源优势、能力优势转化为现实竞争力,实现战略“落地”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公司经营管理的行为准则,承载着公司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体现了公司经营理念、管理思想和价值取向。因此加强规章制度体系建设是伴随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性和根本性问题,对于保障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着基础性和长远性作用。

三、构建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建设管理模式

1.构建企业规章制度建设管理模式的原则

(1)科学合法原则。公司规章制度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且要与华能集团规章和相关规定相衔接。要结合公司功能定位和管理实际,切实反映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方法,简约易行,有利于公司管理水平的提升。

(2)协调性原则。公司规章制度要以公司战略目标为核心,综合考虑内部各组织及职能之间的相互关系,形成各环节、各层次的规章制度相互协调、整体优化的局面。规章制度要对各个层级的管理者的职能、权力、利益和责任给予合理的界定,实现责权利对应,真正体现激励制约作用。

(3)稳定与适应原则。公司规章制度既要把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予以延续,以保持稳定,又要根据环境变化,不断调整管理方式,以适应企业实际。

(4)精简原则。公司规章制度要防止内容交叉、冲突,结构多而细,前后制度效力不一致等影响管理效率的现象,要坚持有用、管用、能用的原则,力求项目少,质量精,简洁易行。

(5)与企业文化相结合原则。企业作为一种以人与人的组合为基础的经营活动主体,其经营行为必然最终都要人格化。即企业是人格化的企业,企业的所有活动最终都要靠人来执行。正是因为如此,企业的制度建设管理模式,最终都必然会体现在人的价值理念中,即以企业文化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企业规章制度建设管理模式的构建须与企业文化相结合。

2.构建科学有效的规章制度管理模式

科学有效的规章制度管理模式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基础,它的建立必须以科学的管理理念为指导,并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实现从“调研起草”“审核会签”“审议签发”“宣贯培训”“执行落实”“评估反馈”“修订完善”的闭环管理。

(1)建立规章制度的效力等级体系。目前公司规章制度没有依重要程度和效力等级划分的体系,难以保证公司确立的生产经营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要求在公司规章制度中得以正确体现,无法通过效力等级的约束保证不同层次之间制度的一致性。没有公司基本制度和一般制度的划分,更使公司制度缺少了一个重要的评价标准,无法解决一旦在制度间出现矛盾和冲突给管理带来的不良影响。同时,由于缺乏体系划分,一些涉及公司重要制度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和公司领导(总经理办公会)的审核,而以部门(专业)制度形式下发,在与之相关的制度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造成难以贯彻执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规章制度按效力等级依次排列为公司章程、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公司一般管理制度。结合上述规定并通过对国家立法制度的研究,符合公司目前管理实际的制度体系应由公司章程、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部门(专业)管理制度三级组成,重要程度和效力等级由高到低,下一等级的制度在原则和内容要求上均不得违背上一等级制度的规定。通过规章制度效力等级的建立,改变公司目前重要管理事项制度的如法人治理规则、计划管理、财务管理、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等基本管理制度,与差旅费报销、办公用品管理等一些细小具体管理事项的规定混杂的问题。

(2)建立分专业的规章制度审核委员会制度。目前规章制度的管理不仅仅是起草部门的事情,也不单纯是经理部的事情,实际上涉及到很多部门,单纯依靠非专业部门很难从根本上提高规章制度的管理效能。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均不同程度承担着公司管理职能,而每一项管理职能的行使均应通过相应的规章制度来实现,因此应以专业管理职能的划分为主要依据,再按照某项专业管理内在规律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制度的逻辑结构,验证制度建设的状况并指导制度的动态管理,减少制度制发的随意性。应建立分专业的规章制度审核委员会,并把委员会作为各专业规章制度审核的最高权力机构,研究制定各专业规章制度建设规划,梳理本专业制度体系逻辑结构,查找规章制度管理漏洞与空白,并就一些重要的专业制度进行定期会审。

(3)建立规章制度计划管理与清理汇编制度。公司目前制度建设的计划性较差,职能部门不了解本专业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不清楚现有的规章制度哪些有待完善,哪些制度需要及时拟定,往往只重视制度的新订,忽略制度的修改和废止。久而久之,只立不修,造成同一管理事项有多项制度规范,相互交叉重复甚至矛盾;只立不废,造成制度效力混乱,这些都给制度的执行带来困难,执行人往往无所适从。因此应建立规章制度年度计划管理机制,规章制度建设列入部门年度计划工作,在统筹规划下一年重点工作的同时制定配套制度的立、改、废计划,使规章制度建设成为公司经营发展的重要抓手。同时应对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清理,编制制度汇编,一方面解决“试行”制度转正的问题,将一些经过一定时间试行的制度变成正式制度,另一方面对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制度进行及时修订或废止,并在此基础上定期编制公司制度汇编,使广大干部职工及时知悉公司现存规章制度情况。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范文4

[关键词]:企业规章制度;经济责任制;考核

【分类号】:TD327.3

一、存在脱节现象的主要原因

1、缺乏系统的制度评审程序。目前多数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仍延续旧的习惯中,没有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规章制度考核评价体系,使企业规章制度制订一开始就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与部门利益问题,造成制度间相互衔接差,执行反复繁琐等弊端,给企业业务操作带来许多不适应,影响制度的严肃性。

2、缺乏规章制度的宣贯培训。很多企业的规章制度之所以流于形式,操作性差,其根本原因是缺乏“群众基础”,规章制度缺乏宣贯培训。员工是执行的主体,只有实现与员工有效沟通,才能使员工充分了解和掌握规章制度,让全体员工公开透明的了解企业的要求,才能激发他们配合执行的热情,强化组织与个人的契合,使规章制度得到真正的执行。

3、缺乏形成执行制度的团队。个人或单个部门单枪匹马式执行规章制度是无法真正落实的,很容易造成按下葫芦浮起瓢现象,甚至还会造成这个部门做恶人,另一个部门做好人的现象,严重影响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制度执行是团队行为,一个团队,有好的管理理念,缺乏执行力,那是“空谈”;同样的,一个团队,有很好的执行力,制度不完善,那是“蛮干”。所以,“制度”和“执行力”对企业发展来说,是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两条腿走路才稳,才牢实。

二、避免两张皮应坚持的原则与做法

为有效克服企业规章制度与经济责任制考核两张皮现象,必须坚持四项原则,强化两项工作,抓好一项建设。

(一)坚持四项原则

1、责权利统一的原则。企业经济责任制的制订一定要为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服务,一定要坚持一级考核一级的考核原则,使制度执行形成大合唱,否则将直接影响管理的效能。这里,首先职责界限要清晰,内容要具体。其次要明确各管理部门的人权、物权、财权。同时各级都应建立相应的利益约束机制,保障员工合法的权益,提高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2、考核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要体现科学性、系统性和全局性,既要与当前的工作密切结合,又要适度超前。同样经济责任制的制订,也必须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技术、服务等前瞻性工作紧密联系起来,既体现实事求是的客观思想,又要努力克服不顾实际或脱离企业规章制度,避免“长官意志”的主观作用,破坏规章制度与经济责任制的统一性和考核的客观性。

3、严格考核与以人为本的原则。企业规章制度只有进行严格执行和监督考核,才能通过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来检验制度与实际工作的衔接力度。我们应该认识到,现代企业管理的理念、方法和方式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执行,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既要符合工作实际,又要体现人性管理,坚持制度执行与全体员工素质提高、待遇提高两者的高度统一。

4、体现与时俱进的思想原则。企业的规章制度应该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原有的规章制度和经济责任制不可能始终适应于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如果继续执行原有的,就会阻碍企业的发展。因此,必须每隔一段时间(视实际情况而定)对企业规章制度和经济责任制进行重新审视,列出编制修订计划,按程序进行必要的修订或重新制定,保证规章制度与经济责任制的科学性、完整性、相溶性、有效性。

(二)强化两项工作

1、强化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大家都知道,没有质量信誉的商品,是无法赢得社会认可的;没有质量保障的企业,也是无法继续发展和长久生存的。因此企业要通过全员培训来引入ISO9000系列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建立企业质量文化,明确企业质量管理宗旨、树立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等质量管理念,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程序文件、质量管理手册,明确质量管理目标,以员工优秀的工作质量来保证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顾客的质量,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管理质量,夯实企业基础管理工作。

2、强化标准化企业建设。积极开展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规章制度,为企业管理持续改进提供支持。建立一套与自身发展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质量管理体系相适宜,以技术标准为主体、管理标准为基础、工作标准为保障的标准化管理体系。使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全部纳入标准管理体系,使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划、建设、评介、改进、决策及评审、报批和有统一的部门来实施,使企业规章制度有定期评审和持续改进的监督、检查和反馈等管理标准,形成PDCA动态的循环管理,从而使企业建立科学有序的规章制度管理体系。

(三)抓经济责任制考核的规范化建设,不断优化企业管理工作。

1、要健全经济责任制考核基础数据台帐。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定额数据的科学性、合理性,按照企业标准化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原始台帐,保证数据真实可靠,内容清晰完整。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经济责任制考核的大起大落,保证经济责任制考核稳定性,确保考核公开与公平,否则经济责任制考核将失去公平性,可比性。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范文5

一、高校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

高校规章制度是指高等学校依照法律授权、按照正当程序制定的用来明确师生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以及按一定程序办理学校事务的学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3]高校相继出台名目众多的规章制度,其中涉及学校管理的各个领域。面对如此之多的规章制度,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它们是高校进行内部管理依据和准则,也是提高管理水平和运作效率的有效手段。同时,高校规章制度的“泛化”也引起广大学者的普遍关注,其中校规性质成为学者们讨论的焦点问题之一。我们知道,制度规范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制定规范的主体性质决定的,要研究校规的法律性质,首先应厘清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第24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该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基于这一规定,我国高校被定位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在法律上定性为“社会服务组织”。[4]高校作为独立的法人,与不存在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及自然人拥有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教育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规定,学校行使“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的权力。《高等教育法》第40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第41条第1款第4项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有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从以上条文中,不难看出高校在招生、学籍管理、学位授予等方面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行使这些法定权力时便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属于法律授权组织。

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考虑,笔者认为从权力来源出发“高校立法”具有以下两种法律性质:一是行政行为。在得到法律明文授予行政职权的前提下,高校与其成员具有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作为法律授权的组织其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根据行政法的一般理论,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授权范围内,“高校立法”行为运用行政权力,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并可反复适用,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由此产生的规章制度具有典型的行政性。二是民事行为。除行使以上行政职权外,高校作为事业法人、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名义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与其成员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两者之间通过合同关系来维系,其性质多属于教育服务合同,而规范这类关系的规章制度自然成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可视为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从法学理论来看,此类规章制度反映了一定范围内民众的意愿和普遍遵从的规则,其性质近似于“民间法”。

二、高校规章制度合法性审定

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多为原则性规定,各个高校以从严治校的原则出发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由于缺乏规范性和透明性,高校校规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合法性审定问题由此出现。基于校规的两种法律性质,笔者认为合法性审定的主体存在两个层面:

一是行政机关。基于国家教育权,行政机关负有提供高等教育的义务,由于行政机关职权的扩大以及高等教育事业的日益庞大,单纯由行政机关行使教育行政权并不现实,所以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将部分教育行政权授予高等学校,在实践过程中行政机关也会下放给高等学校某些职权。高等学校为行使这些行政职权而制定的执行性、实施性的规章制度,理应受到行政机关的监督。

二是司法机关。所谓“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作为权利的最终救济渠道――司法机关在高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定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角色。“田永案”后,国内学者纷纷对司法审查高校管理行为展开了激烈讨论,“司法介入与大学自治”成为争论的焦点。一部分学者认为司法介入高校教育纠纷必然会侵犯高校的办学自,影响和损害学术自由;另一部分学者则提出反对的主张,认为高校接受司法审查是不可回避的法律义务,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大学制度的根基在于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但这一理念与我国延续千年的学术传统有很大差别,扎根于中国文化的土壤并非短期能够完成。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扶植和培育,以使其在中国文化的土壤中健康成长,司法介入便是一条有效途径。当然,司法介入应是有限的,才能给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笔者认为,对于高校规范隶属型法律关系的规章制度,司法介入限于高校对行政权力的运用,以保障相对人基本权利为必要。而高校行使学术权力,是基于高校的专业性和学术性,这一权力应避免受到不当干涉。

三、高校规章制度法治化途径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同样依法治校的前提是有规章制度可依。鉴于规章制度在依法治校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规章制度法治化也随之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首先,认真认识和对待权力(权利)是规章制度法治化的前提。长期以来,受学术传统的影响,学校和学生被认为处于不平等地位,所以在设计规章制度时侧重于管理和规范,而对相对人权利保护和救济方面较为薄弱,才会出现侵犯相对人受教育权、人格权、财产权等权利的情形。一方面,高校管理者应该认真和对待权力(权利),在高校管理过程中可以行使哪些权力,应该尊重和保护哪些权利,将学生的发展、成长放在首位,并清醒地认识到从严治校不能以牺牲其成员权利为代价。另一方面,相对人也应该认真认识和对待权利(权力)。从法律上讲,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就对他人而言实际上也是一种权力。相对人应提高自身素质,树立权利意识,抵制不当的权力侵犯,以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次,应重视高校章程的制定。章程作为设立高等学校的必备条件,当然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高等教育法》对章程的内容作出详细规定。可以说,高等学校的章程是高校自治、自主办学的基础,是高等学校办学最根本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是对高等学校最根本问题的原则性规定,同时也是规章制度制定的直接依据。在西方,高等学校大多有自己的章程,而由于发展历史的差异,我国高等教育则存在章程的缺失。学者们在研究创建世界一流大学问题中,发现“世界一流大学都有自己的‘大学章程’,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并以章程为基础制定有各种规范,具有规范管理和依法治校的良好氛围。”[5]由此可见,高校章程是实现规章制度法治化的基础,离开了章程,规章制度便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依法制定高校章程乃是我国高等学校发展的首要任务。

就具体路径而言,高校规章制度法治化需经历清理――制定――执行――完善四个步骤。

第一步,应该先清理已经存在的规章制度。目前,高校中存在的一个共同问题是规章制度越来越多、越来越细,形式上和内容上均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对人的实际要求不相符的情况。在这些规章制度中,有的是没有随着法律“与时俱进”,有的是超越“立法权”,有的是相互冲突等等。为保证规章制度的统一性和继承性,应该定期清理和审核已存在的规章制度。笔者认为,高校应设立专门处理日常法律事务的机构,负责相关规章制度的清理和审核,真正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步,制定规章制度存在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的问题。首先,实体上。制定规章制度时应该严格遵循《立法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先原则。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规章以上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设定罚款处罚,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而实际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多多少少存在处罚权的滥用。高校在制定此类规章特别是《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时,应特别注意这一问题。此外,法律对关系相对人基本权利的事项存在一定立法空白,致使高校权力空间较大,国家立法机关在修改相关法律时应有所偏重,明确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界限,同时明确对高校授权的内容和范围,从源头上规范高校权力。

其次,程序上。制定规章制度时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即要求在制定过程中公开、公平、公正。不仅制定结果要公开,制定过程同样要公开,特别是与相对人权利紧密相关的那些规章,制定时应征求相对人的意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以使规章制度透明、科学、合理、具操作性。此外,还应建立重要规章上报制度,便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三步,执行环节最能体现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否则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执行力是否到位不仅反映一个学校的整体素质,同时也反映着领导者的角色定位。首先,规章制度应在全校范围内公布,让相对人了解学校的规章制度,且要建立规章制度培训机制,通过该机制加强宣传力度。在执行过程中,笔者认为正当程序和程序公正尤为重要。在民主、法治不健全的情况下,高校领导者不应急于去达成规章制度的目的,而应以正当的程序去达成规章制度的目的,包括相关管理部门的调查、学生的辩解和申诉、对学生的处分等程序均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这样才能避免行为的随意性。

第四步,对于那些在执行中发现问题的规章制度及时加以完善。规章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充分检验其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能够达到“立法”目的。当“立法者”发现已制定的规章制度存在不合理、缺乏操作性或者有违“立法”初衷等问题时,应该进行修改和完善工作。然而,修改规章制度的程序不容忽视,同样应该遵守规章制定的程序,否则会动摇其严肃性。

注释:

[1]本文指公办高校。

[2]“田永案”虽不是法院受理的第一起以学校为被告的教育行政案件,但标志着我国将高等教育领域内的纠纷纳入到行政诉讼的调整范围中来,具有里程碑意义。

[3]王利民、刘丹华、王戎:《重视依法治校 提高治教水平》,《法学》2001年第8期。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范文6

关键词:大学章程;体系建设;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8381(2015)01-0051-05

“加强章程建设,完善治理结构”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目标。2011年11月28日,《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正式颁布,教育部以此为依据,全面部署我国大学章程建设工作,开启了中国大学的“立宪”时代。

推进大学章程建设,根本目的是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实现依法治校。现代大学制度是由大学章程和其他具体规章制度构成的多层次体系,大学章程在这一体系中居于统领地位,是大学治理的基本原则,通常规定大学的办学理念和特色、领导体制、组织形式、决策机制、师生权益、经费来源等核心内容。大学章程与具体规章制度的关系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大学章程是具体规章制度制定的基础和重要依据,具有规范和统领具体规章制度的功能;具体规章制度是对大学章程的细化,具有解释和保障大学章程有效运行的功能。具体规章制度,不能与大学章程相违背,否则归于无效。章程建设和具体规章制度可以说是紧密联系,息息相关。因此,当下大学章程建设,不仅仅是章程本身的建设,而应该是以章程为核心的大学制度体系建设。

一、我国大学章程制度体系建设情况

长期以来,我国公办大学整体忽视大学章程建设。据2007年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对全国高等学校章程建设情况的一次调查显示:“全国共有563所高等学校(含普通本专科及职业院校、成人高校,主要是公办高校)报送了章程或者已经起草了章程草案,占当时全国高校的21%。其中,教育部直属高校中有10所报送了已制定的章程,另有13所报送了正在征求意见的章程草案。”目前,我国大学章程制度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如下:第一,多数公办学校缺少宏观层面的制度

大学章程;第二,少数公办学校虽然建立了大学章程,但作为上位法的大学章程与作为下位法的具体规章制度之间关联较弱,没能实现有效的衔接;第三,微观层面的制度缺少上位统领和整体统筹,多存在较多问题。一是“粗放型”制度较多。一些制度没有经过仔细调查研究,也没有经过充分论证,就匆匆出台,往往经不起推敲。特别是一些涉及广大师生切身利益和学校长远利益的制度草草出台,给学校发展以及和谐稳定带来了隐患。二是“零散型”制度较多。学校内部各部门制定各自的制度,学校层面缺少统筹,制度之间相互重复或者相互矛盾和冲突,影响制度的执行。也有些制度过“碎”,缺乏整体性,不便于广大师生以及执行者把握。还有一些制度是大学在执行上级部门文件时产生的,由于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问的部分制度安排不合理,甚至互有矛盾,结果使大学在制定自身的制度时左右为难。三是“封闭型”制度较多。一些制度没有走相应的制定程序,没有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既保证不了科学性,也缺少了一种深入人心、影响广泛的品质。另外,一些制定完的制度公开性差,广大师生并不知晓,使用起来很不方便。

以上问题,究其原因有四点。一是受“官本位”文化的影响。中国有几千年“官本位”文化的积淀,其显著特征是重人治轻法治、重权威轻民主、重等级轻平等。当下社会法治观念薄弱是普遍现象,人们从心理上不喜欢制度,害怕制度的约束和限制,如何绕开制度、逃避制度、超越制度变成社会心理的常态。大学也不例外,大学“行政化”思想就是“官本位”文化的衍生物。因此,在大学,制度建设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随意地制定制度、人为地取代制度等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受原有政治、经济体制的限制。在西方,章程缘起于大学自治,大学通过制定章程,与当局(世俗或宗教)之间划出明晰的界限,防止外界不正当的干预,以此维护学术自由。而由于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与高等教育集权制度,大学是政府的附属机构,没有独立地位,即使是内部管理也体现出浓厚的“计划”色彩,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到后勤服务等各方面都严格按照国家的指令和计划执行。因此,大学章程在我国长期缺失。

三是受上级部门主导,大学自身能动性不强。我国大学与西方大学章程制定明显不同的一点是,西方大学是自下而上地推动大学章程的制定工作,普通师生、大学管理层面比教育主管部门更看重章程的制订,因为章程是对其切身权益的根本保障。在我国是自上而下地推动大学章程的制定工作,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明确提出大学章程必须规定的十项内容,此后教育部多次印发文件推进大学章程建设,但收效甚微。其主要原因在于长期以来政府对大学的管理权限不明晰,大学章程不能起到制约政府的作用,大学自得不到保障;大学内部各种责权利不统一,以行政权力为主的章程制定者害怕约束和削弱自身权力;师生不关注章程制定,缺乏内部信任,导致我国大学章程形式大于内容,往往被束之高阁。

四是下位法制定先于上位法,导致二者衔接困难。在我国,大学章程与具体规章制度之间处于无关联状态,主要原因是我国大学章程长期缺失,在没有章程的情况下,很多具体的规章制度根据国家教育法规政策和大学自身管理需要逐步制定起来,名目繁多,内容庞杂。《高等教育法》颁布后,对章程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一些学校开始依据《高等教育法》制定了章程。目前,已建的国内大学章程考虑更多的是如何与国家的教育法规和政策相承接,往往忽视了与校内具体规章制度的衔接,导致大学章程在具体操作和执行层面缺少支撑,具体规章制度缺少章程统领,大学制度体系建设不够完善。

二、国外大学章程制度体系建设情况

大学章程起源于中世纪,在西方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和传统。大学章程的源头是特许状(charter),当时教皇和国王为了争得对大学的统治权,拉拢大学站在自己的一方,争相为大学颁发特许状,承认或赋予大学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力。现代大学章程一般是由大学权力机构以大学设立时所取得的特许状或政府授权条例为基础制定的,也有个别大学章程直接由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机构立法。学校具体的规章制度都是在章程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与大学章程共同组成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目前,国外大学章程制度体系建设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单一型章程

单一型章程,即由一个总纲性的章程来统领整个大学事务,具体规章制度内容不纳入章程。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大学章程多为单一型章程,其大学章程一般是提纲挈领、结构严谨、体系完备的独立文件,类似于成文法。比如,《巴黎高等师范学校章程》全篇共6章40条款,每部分的条款都极为简短精练,多为描述性和概况性语言。我国目前以《吉林大学章程》为代表的大学章程文本形式与此十分相似。

在国外大学中,单一型章程与具体规章制度虽然分开制定,但并不是没有关联的,具体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调整必须以章程为统摄和依据,与章程原则保持一致。比如《密歇根大学董事会章程》序言中明确规定,该校内部规定可分为三类,第一类规定即董事会章程,由董事会根据其立法权直接制定并采用,包括学校总体组织和政策方面的、更具重要性的事项,也包括一些不一定重要、但是能够向所有利益相关者传递积极信息的规定。第二类规定即由学校下级权力机构草拟,经由董事会通过方可生效,这类规定更具有技术性和细节性,比如有关毕业要求的规定,这类规定不构成董事会章程的一部分,对其进行修改无须经过修正章程所需的正式程序,出于档案保存完整考虑,这类规定获得批准后将载入《董事会议事记录》。第三类规定即由学校各相关权力主体根据自行设定的程序而制定、修改或撤销,包括学校林林总总的事务,比第二类规定更具细节性,比如评分规则、委员会组织规则以及各学院和其他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这些规则均须符合董事会章程规定的规范,服从董事会的最高权威,这类规定无需经过董事会批准或载入《董事会议事记录》,但须记载在其制定权力主体的会议纪要中,并报学校秘书长备案l_3]。

(二)复合型章程

复合型章程,即由一个总纲性的章程和若干实施细则构成。英美法系国家的大学章程多为复合型,更突出操作性、配套性,类似于习惯法。复合型章程常见的体例有两种情况:

一是全文由章程和细则两部分组成。比如《牛津大学章程》由序言和17个章节组成,绝大多数章节都包含statutes and regulations两个部分。statute的含义是正式法规,regulation的含义是一般性规则,通常是由受认可的行政机构颁布的对法律进行解释和补充的文件组成,这种体例与《牛津大学章程》特殊的制定程序有关。《牛津大学章程》有一部分内容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过女王下设的“枢密院会议”通过方可生效,其余部分内容可由牛津大学摄政院自行制定和修改生效。《牛津大学章程》规定了大学治理的结构和基本原则。除主章程外,牛津大学还在章程的基础上建立了十分完备的规则体系,对牛津大学各层次权力的职责分工,处理问题的程序、细则做了详尽的阐述,上至学校决策机构评议会、摄政院,管理机构校务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下至学部、学科部、各院系、附属机构都有自己的规章,这些细则与章程紧密联系,对章程进行了很好的解释和补充。现行的《剑桥大学章程与条例》也属于这种体例,全文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主章程,包括序言;大学校长及管理机构;入学、住宿、学位、纪律;直属学院与学部;大学教职人员;基金;财务和财产;独立学院的义务;经批准的基金会与学会;剑桥大学出版社;章程的生效、解释与无效程序;临时条款;学术员工;附录。第二部分是条例,包括与剑桥有关的议会法案摘选;学院制定章程的程序;校长法律顾问依据章程第五章第11条制定的程序规章。从条例内容上看,条例是对章程所涉内容的具体实施细则或是补充内容。

二是细则不进入章程内容,纳入附录。比如,日本《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组织规程》分总规程和附录两部分。总规程主要对京都大学的基本组织情况进行了规定,京都大学基本组织有行政组织,包括总长、理事、理事会、经营协议会、教育研究评议会、部分负责人会议、委员会、职员;学术组织,包括教师与教辅职员、研究生院、学部、附属研究所、附属图书馆、医学部附属医院、共同设施、其他机构等;事务组织,主要处理与法人事务实施相关的必要事务,设置监察室、教育研究推进总部、经营企划总部及中心作为总部的事务组织,其他下设机构可根据情况设置事务部和事务长。附录收入的是京都大学的具体规程和制度,包括八编,依次是组织及运营、人事、教务、学生福利教导、发明、受委托研究、保健及安全保障、会计诸费用。其中,第一编组织与运营收纳的内容即是总规程中涉及的各级组织的具体规程,其中包括《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理事会规程》《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经营协议会规程》《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教育研究评议会规程》《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部门负责人会议规程》;企划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各委员会规程;《关于京都大学副校长的规程》;研究生院文学研究科、教育学研究科等15种研究科组织规程;各学部组织规程;附属研究所组织规程;《京都大学事务组织规程》等。

(三)巨型章程

巨型章程没有主章程,总则、细则、指南、流程等浑然一体,形成完全意义上的章程制度体系。这是美国大学治理体系中的一种特殊的章程形态,类似于整套规章制度汇编。比如《斯坦福大学行政管理指南》是斯坦福大学管理的行动规则,该指南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形成,各具体章节由分管该领域的大学官员批准,不定期更新。《斯坦福大学行政指南》有以下特点:

1.结构层次十分清晰,全篇共十章,每章下分若干节,每节下分若干条,每条下也可能有若干点,每一条前面都列有该条的授权批准人、适用范围、概述,然后是该条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政策链接等。

2.表现形式灵活多样,不像单一型和复合型章程那样由抽象的条款组成,而是有条款、公告、声明、主管指南、表格、组织结构图等多种形式,这使内容更加直观具体、一目了然,操作性强,十分方便师生使用。

3.每条条款涉及的学校相关制度都提供链接,方便查询。这种方式不仅使师生对该条款了解得更加清楚透彻,而且使行政指南与学校的其他制度政策紧密联系起来,共同建立起完善畅通的网状制度体系。

《哈佛大学政策和指南》与《斯坦福大学行政管理指南》相似,但结构体系没有斯坦福大学那么规整,内容十分繁杂,形式更加灵活,《哈佛大学政策和指南》的特点有以下几点:

1.历史性。其注重条款的演变历程,有些条款经过多次修订,在这个条款的注解中会把条款的由来、修订过程予以记录。如对哈佛大学商业活动的原则申明旨在加强与其他大学和企业的合作的同时不损害哈佛大学的核心价值观,哈佛大学应保证,任何一个涉及大量商业因素,或独立进行的商业活动,都应与哈佛大学的核心价值观保持一致。为此,哈佛大学设立了各种政策来指导这些商业活动。它列举了许多以科系为基础的政策,这些政策时不时被采纳和修订。如:艺术与科学学院关于校内和校外研究与其他专业活动的政策,它是1982年3月1日由哈佛大学校长和研究员投票产生的,在1987年7月25日和1995年5月2日都被修订过。

2.典型性。哈佛大学的制度体系非常繁杂,其政策和指南目录并没有像《斯坦福大学行政管理指南》那样包罗万象、面面俱到,而是重点选取了最新的制度和典型制度,比如关于利益冲突与承诺的过渡政策。2009年1月,哈佛医学院院长杰弗里・S・福莱尔(Jeffreg S.Flyer)召开了一个委员会会议,以重新审视当时医学院的利益冲突与承诺政策。该委员会由34个成员组成,包括全体教员、学生、哈佛医学院和哈佛牙医学院的高级管理人员。2010年春天,过渡政策复核委员会向福莱尔院长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了他们的建议,这些建议在2010年7月被采纳。此后关于利益冲突与承诺的过渡政策都把这些建议转变成了政策形式。

3.关联性。从指南目录中看哈佛大学的制度并不十分完整,其实不然。在《哈佛大学政策和指南》中往往一个制度里面还涉及一些链接,当点击这个链接后,可能遇到的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规定,而且这个规定中还有链接,还可以继续点击;也可能遇到的是一个部门或学院的网站,上面或者提供相关的信息,或者列出一系列的制度,还可以继续点击。比如:机密信息中“企业安全政策”一项。点击“企业安全政策”,里面分为十类内容,具体包括:高风险的机密信息;机密信息;学生信息;信用卡信息;建筑物出入许可与物理环境;与供应商的合作;电脑和服务器;其他信息技术;联邦监管;基于网络的调查。每类内容又可以继续点击,以第三类“学生信息”为例,哈佛大学为在校学生和已毕业学生保留教育记录,“家庭教育权利与隐私条例”是关于如何使用这些教育记录的联邦条例,任何一个使用现在或以前学生的教育记录的人,都必须遵守“家庭教育权利与隐私条例”;接着介绍了学生信息和“家庭教育权利与隐私条例”的概览,包括该条例的目录信息、街区信息和常会被问到的问题。层层链接使全校的规章制度形成一个网状体系,处处关联,由最新的制度可以链接到以前的制度,由特殊的制度也可以链接到基本规则。

三、思考与建议

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等世界一流大学,虽然其发展的历程各具特色,但它们都具有一个共同点:拥有支撑一流大学成长和发展的一流制度支撑体系,包括体制与机制、管理与服务。因此,中国大学要想向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前进,除了要靠资金的投入等外力刺激外,更要靠制度文化等内功建设。当前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制度,建立一整套科学制定制度和保障制度执行的有效体制机制。一是借鉴西方大学治理的有益经验,在校级层面针对各领域事务成立专门委员会,由职能部处、本领域专家、师生代表、相关领域校友代表组成。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职能就是对本领域事务提供咨询、决策,充分研究、制定、论证和出台制度。依靠专家来制定制度,预防个别领导或个人拍脑袋、草率地出台制度带来的种种隐患。二是制度制定程序要规范化和公开化,坚持“开门建制度”。从制度构想到拟定具体条款,要广泛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通过不同媒体渠道公布相关消息,营造制度全面公开的良好氛围。校级层面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专门委员会制定,将调研论证、意见征集情况一并提交学校党政决策机构充分讨论,方可正式出台。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和师生根本利益的重要制度必须提交教代会审议。三是建立制度执行的监督、考核、追责机制,充分保障制度“落地有声”。高校要把制度建设、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充分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并且纳入政绩考核,对于制度执行不力的情况,坚决追究领导责任。

第二,以大学章程统领全校规章,做好章程与具体规章的有效衔接。没有章程的大学,在制定大学章程时不仅要充分遵循现有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政策,与上位法保持一致;而且要本着尊重历史、传承优良传统的精神,将学校既有的办学经验通过章程固定下来。学校已有的规章是学校既有经验的基本体现,因此章程的制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章之外,而是要站位高于具体规章,又能充分体现具体规章所表达出来的大学治理的基本思想和原则,保持二者的统一性。新出台章程的大学,要围绕章程,对具体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在校级层面设立专门机构,对全校规章制度实行归口管理,对具体规章中与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相抵触、不符合学校改革发展要求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具体规章,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保证学校的规章制度体系层次合理、简洁明确、协调一致。完善制度建设的长效机制,建立规章制度定期清理制度,对学校办学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须及时新建和修订相应的规章制度,清理结果要向全校师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