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考核鉴定意见范例6篇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范文1

2013年,国家海洋局开启了第二次档案进馆工作,要求局属单位将1983年至2000年产生和形成的档案移交至中国海洋档案馆。由于历史原因,拟进馆的海洋类机关档案中包含了部分定密不准备和保密期限已满却未解密的涉密档案。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在档案移交之前,应做好涉密档案的密级鉴定工作,从而方便今后的档案管理和利用。

2 组织与开展

2.1 查阅关于保密的法律法规。在查阅保密法律法规时,可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和《海洋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四部全国性和海洋界保密法律和规定,通过逐条分析和学习,熟悉国家秘密的范围、定密依据等法律知识和相关行业规定。

依据《保密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时解密,且对于“保密期限已满的国家秘密事项,自行解密”。[1] 《保密法》实施条例则规定,“定密责任人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2]由此可以确定,保密期限已满的档案应及时解密,且密级鉴定工作应由定密责任人牵头并负责。

2.2 成立密级鉴定的工作小组。对于涉密档案的密级鉴定及调整事宜,必须经过集体讨论,要严密论证、谨慎处理,不能仅由个人或某部门决定。因此,在开展涉密档案的具体鉴定之前,应先成立档案密级鉴定工作小组,这样既可收集和吸取集体意见,又能保证小组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按照《保密法》的规定,机关、单位的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及审核批准工作。因此,单位负责人应作为鉴定小组的核心成员,并将保密部门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档案室人员及对机关情况比较了解且工作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列为小组成员, 负责进行具体的密级鉴定工作。由此,便明确了进馆档案密级鉴定的组织机构。

2.3 明确需鉴定的档案范围。档案与形成者之间的来源联系是首要和最根本的联系。因此,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职责权属,确定需由本单位鉴定的涉密档案范围。档案室可以根据档案的来源,将其划分为两类:本单位形成和产生的档案;其他单位形成和产生、本单位仅接收或承办的档案。

按照国家秘密“谁确定,谁变更,谁解除” 的原则[3],对于本单位形成和产生的涉密档案,由本单位自行开展降解密工作,并将处理意见报送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对于其他单位形成和产生的涉密文件,因本单位无权解密,则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汇总文件基本信息后,交由上级部门进行降解密审核。[4]由此,可以明确需本单位进行密级鉴定的档案范围――本单位自行产生的涉密档案。

2.4 确定密级鉴定的原则方案。根据《保密法》的规定,可确定密级鉴定原则:基于涉密档案本身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对保密期限已满的涉密档案中符合降密、解密条件的,进行降解密处理;对保密期限未满的涉密档案,则在对其内容进行筛查后,进行降解密处理或维持原密级不变。

在具体工作中,由于机关档案形成于不同部门,且来源相对分散,因而可以通过“部门初步建议―小组会议讨论―所务会议确定”的自下而上的方式推进降解密工作,即:在汇总完全部涉密档案信息后,首先由各档案形成部门对本部门形成的涉密档案进行密级鉴定,给出初步建议;然后报进馆档案密级鉴定小组讨论得出进一步的意见;最后交由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确定最终的调整结果。

2.5 开展涉密档案的具体鉴定。具体的鉴定工作可分为三个步骤:一是按照档案形成部门,对涉密档案进行分类,并将相应资料发放至各形成部门,由其给出对本部门涉密档案的初步密级调整意见;二是汇总各部门的初步意见,交档案密级鉴定小组再行讨论,并提供小组意见和建议;三是将鉴定小组的意见交由所务会进行讨论确认,经所领导集体通过后,形成本单位档案密级鉴定的最终意见。

在鉴定工作的开展中,除汇总各部门的涉密文件信息(如涉密档案的文号、文件题名、责任者、文件日期、密级、保管期限等)之外,档案室还应为各涉密档案的形成部门和密级鉴定小组成员准备降密、解密参考材料,包括之前查阅的四部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制发的红头文件[5]等。这样既有理论要求,又有实例参考,有助于使鉴定者结合法律依据和行业做法,审慎地鉴定涉密档案。

2.6 做好解密档案的后续处理。在鉴定工作完成后,档案室应及时总结降解密结果,形成红头文件或会议记录下发至单位各部门,并对降解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记录进行收集和整理,如各阶段降解密讨论意见、汇总材料等。将这些文件作为随同进馆材料,与拟进馆档案一起移交至档案馆。

当鉴定小组最终形成有效的密级鉴定意见后,档案室便可以对拟降、解密的涉密档案进行脱密处理。处理方式包括在拟降、解密文件上加盖“已解密”印章、删除或遮盖国家秘密标志等,并在文件所在案卷的备考表中对降、解密情况做出说明,确保文件中不再保留原国家秘密标志。在完成这些工作后,完成脱密处理的档案才可在数字化、保管和借阅等方面实现与非涉密档案相同标准的管理。

3 总结

3.1 完善解密风险承担机制。档案解密工作并非个人行为,需要单位保密部门、行政部门、档案部门等多方力量的共同参与及配合。各方应在密级鉴定过程中,从各自的原则和立场出发,进行充分的意见表达和沟通,并适当参考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较长的专家的意见,尤其是那些与当年具体参与过文件的拟稿、审批或办理等事项的老同志,以实现风险承担集体化,增加密级鉴定工作的安全性和稳妥性。同时,建立当事人申辩机制,使当事人有机会对解释降密、解密时的具体原因和背景作出解释[6]。

3.2 恪守定密者解密的原则。在解密过程中,往往还会遇到这样的文件――由本单位形成,但内容与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有关,且上级部门与其他单位并未对文件涉及内容进行降密、解密处理。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机关、单位对已解密的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公开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7]由此,在征得原定密机关和单位的同意前,这些文件仍应作为内部资料保管,并且在原定密单位正式公开前,不得擅自公开。

3.3 区分解密与公开的关系。一般来说,由本单位产生的涉密档案,在经本单位自行解密后,可默认为无密状态。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涉密文件而言,即使在履行完全部解密程序后,其密级状态也仅相当于降至内部或公开,而非主动公开,文件保管单位无需向外界主动公开这些已解密档案的信息。尽管无需主动公开,但当档案利用者想要查询或借阅已解密的原涉密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不能刻意隐瞒该档案的存在及密级状态,并且应按照与无密档案相同的管理方式进行处理。

3.4 加强保密相关知识的学习。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常存在重保密、轻解密的现象,这种错误的定密、解密尺度给实际工作中的档案管理、尤其是档案利用带来了很多不便。要想真正减少这种不便,归根结底还是要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档案产生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的保密知识教育和培训,明确定密和解密的标准、原则和程序步骤,定期筛查涉密文件的保密期限,对保密期限已满且符合条件的涉密档案进行及时解密,并将其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力争从源头上避免乱定密、难解密的问题。

1 概况

2013年,国家海洋局开启了第二次档案进馆工作,要求局属单位将1983年至2000年产生和形成的档案移交至中国海洋档案馆。由于历史原因,拟进馆的海洋类机关档案中包含了部分定密不准备和保密期限已满却未解密的涉密档案。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在档案移交之前,应做好涉密档案的密级鉴定工作,从而方便今后的档案管理和利用。

2 组织与开展

2.1 查阅关于保密的法律法规。在查阅保密法律法规时,可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和《海洋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四部全国性和海洋界保密法律和规定,通过逐条分析和学习,熟悉国家秘密的范围、定密依据等法律知识和相关行业规定。

依据《保密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时解密,且对于“保密期限已满的国家秘密事项,自行解密”。[1] 《保密法》实施条例则规定,“定密责任人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2]由此可以确定,保密期限已满的档案应及时解密,且密级鉴定工作应由定密责任人牵头并负责。

2.2 成立密级鉴定的工作小组。对于涉密档案的密级鉴定及调整事宜,必须经过集体讨论,要严密论证、谨慎处理,不能仅由个人或某部门决定。因此,在开展涉密档案的具体鉴定之前,应先成立档案密级鉴定工作小组,这样既可收集和吸取集体意见,又能保证小组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按照《保密法》的规定,机关、单位的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及审核批准工作。因此,单位负责人应作为鉴定小组的核心成员,并将保密部门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档案室人员及对机关情况比较了解且工作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列为小组成员, 负责进行具体的密级鉴定工作。由此,便明确了进馆档案密级鉴定的组织机构。

2.3 明确需鉴定的档案范围。档案与形成者之间的来源联系是首要和最根本的联系。因此,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职责权属,确定需由本单位鉴定的涉密档案范围。档案室可以根据档案的来源,将其划分为两类:本单位形成和产生的档案;其他单位形成和产生、本单位仅接收或承办的档案。

按照国家秘密“谁确定,谁变更,谁解除” 的原则[3],对于本单位形成和产生的涉密档案,由本单位自行开展降解密工作,并将处理意见报送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对于其他单位形成和产生的涉密文件,因本单位无权解密,则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汇总文件基本信息后,交由上级部门进行降解密审核。[4]由此,可以明确需本单位进行密级鉴定的档案范围――本单位自行产生的涉密档案。

2.4 确定密级鉴定的原则方案。根据《保密法》的规定,可确定密级鉴定原则:基于涉密档案本身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对保密期限已满的涉密档案中符合降密、解密条件的,进行降解密处理;对保密期限未满的涉密档案,则在对其内容进行筛查后,进行降解密处理或维持原密级不变。

在具体工作中,由于机关档案形成于不同部门,且来源相对分散,因而可以通过“部门初步建议―小组会议讨论―所务会议确定”的自下而上的方式推进降解密工作,即:在汇总完全部涉密档案信息后,首先由各档案形成部门对本部门形成的涉密档案进行密级鉴定,给出初步建议;然后报进馆档案密级鉴定小组讨论得出进一步的意见;最后交由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确定最终的调整结果。

2.5 开展涉密档案的具体鉴定。具体的鉴定工作可分为三个步骤:一是按照档案形成部门,对涉密档案进行分类,并将相应资料发放至各形成部门,由其给出对本部门涉密档案的初步密级调整意见;二是汇总各部门的初步意见,交档案密级鉴定小组再行讨论,并提供小组意见和建议;三是将鉴定小组的意见交由所务会进行讨论确认,经所领导集体通过后,形成本单位档案密级鉴定的最终意见。

在鉴定工作的开展中,除汇总各部门的涉密文件信息(如涉密档案的文号、文件题名、责任者、文件日期、密级、保管期限等)之外,档案室还应为各涉密档案的形成部门和密级鉴定小组成员准备降密、解密参考材料,包括之前查阅的四部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制发的红头文件[5]等。这样既有理论要求,又有实例参考,有助于使鉴定者结合法律依据和行业做法,审慎地鉴定涉密档案。

2.6 做好解密档案的后续处理。在鉴定工作完成后,档案室应及时总结降解密结果,形成红头文件或会议记录下发至单位各部门,并对降解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记录进行收集和整理,如各阶段降解密讨论意见、汇总材料等。将这些文件作为随同进馆材料,与拟进馆档案一起移交至档案馆。

当鉴定小组最终形成有效的密级鉴定意见后,档案室便可以对拟降、解密的涉密档案进行脱密处理。处理方式包括在拟降、解密文件上加盖“已解密”印章、删除或遮盖国家秘密标志等,并在文件所在案卷的备考表中对降、解密情况做出说明,确保文件中不再保留原国家秘密标志。在完成这些工作后,完成脱密处理的档案才可在数字化、保管和借阅等方面实现与非涉密档案相同标准的管理。

3 总结

3.1 完善解密风险承担机制。档案解密工作并非个人行为,需要单位保密部门、行政部门、档案部门等多方力量的共同参与及配合。各方应在密级鉴定过程中,从各自的原则和立场出发,进行充分的意见表达和沟通,并适当参考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较长的专家的意见,尤其是那些与当年具体参与过文件的拟稿、审批或办理等事项的老同志,以实现风险承担集体化,增加密级鉴定工作的安全性和稳妥性。同时,建立当事人申辩机制,使当事人有机会对解释降密、解密时的具体原因和背景作出解释[6]。

3.2 恪守定密者解密的原则。在解密过程中,往往还会遇到这样的文件――由本单位形成,但内容与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有关,且上级部门与其他单位并未对文件涉及内容进行降密、解密处理。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机关、单位对已解密的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公开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7]由此,在征得原定密机关和单位的同意前,这些文件仍应作为内部资料保管,并且在原定密单位正式公开前,不得擅自公开。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范文2

一、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促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增强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

二、各地教育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动职业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引导职业学校进一步转变观念,努力使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紧密结合,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职业学校要瞄准市场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突出办学特色,切实改进实践教学环节,不断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增强毕业生的就业能力。

三、各地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职业学校的特点、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要求,研究确定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考核鉴定的具体办法。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应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规范的职业名称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类别进行。同时,鼓励职业学校学生在校学习多种职业技能,实现一专多能,拓宽就业渠道。

四、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职业学校所设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毕业生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理论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视为鉴定理论考核合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对于培养学生复合技能的专业,除考核所需的基本职业理论和技能外,应增加应用能力、核心能力等方面综合能力的考核。

部级重点职业学校以及少数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者,可视同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五、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站的原则,充分发挥和利用职业学校的优势,选择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督导员的资格培训和管理,严格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审批程序,加强对鉴定所(站)鉴定日常督导,并实行年检制度。

六、各地人事部门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于职业学校特点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方式。经人事、教育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可直接申请参加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对职业技术学院和具备条件的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实行免试部分科目等政策,逐步实现职业学校学历证书与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相衔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七、大力推进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要面向城乡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要加强对农村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法制观念等综合素质,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同时,要积极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和已经在城市务工的农村青年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引导和组织他们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学习和培训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对技能鉴定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范文3

论文关键词 法医文证 检察机关 证据

一、历年法医文证审查概况

2003年至2011年,该院技术科共受理刑检部门书面委托的法医文证审查2357件,经审查发现:鉴定结论错误10件(不包含保外就医),鉴定依据不足9件,适用条款错误18件,其他瑕疵85件。经与原鉴定人沟通,影响诉讼质量的错误鉴定书均得到修正,实现了文证审查的法律监督效果。

二、文证审查质疑、纠错原因分析

1.鉴定人医学基础知识不牢固,对“轻重伤”条文理解不准确。如将轻伤标准的“矫正视力”等同于“裸眼视力”;将腹膜后积血混同于腹腔积血;将重伤条款中“损伤后,一眼盲”(指损伤后最好视力低于0.05)错误理解为包含最好视力为0.05的情形;将颅内少量出血等同于重伤条款中的颅内血肿等。

2.对重伤鉴定释疑学习不够。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同时,关于其实施和操作出台了重伤释义,基本上对每一条文都有详细的说明与解释。医学诊断标准与法医学诊断存在一定差距,如损伤性失血,临床医生常根据接诊时血压作出失血性休克的诊断,而法医在鉴定时除考虑失血量以外,亦要考虑失血速度,且后者更为重要,它决定机体对失血的代偿能力,法医学认定失血性休克在重伤释疑中有血压、脉搏、呼吸、肢体末梢循环、神志情况等许多条件的限制。

3.鉴定人对条款不熟悉,适用错误导致鉴定依据不足。如颅脑闭合性损伤引起的单纯颅骨骨折误用轻伤第六条;肢体重要神经损伤影响功能误用重伤第八条第十四款;脑挫伤伴神经系统症状体征、硬膜外血肿的重伤鉴定误用第四十六条(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检验未见损伤痕迹,而鉴定结论却表述为轻微伤。

4.责任心不强,适用轻重伤条文缺陷或不当。对复合性损伤应该引用的多款条文只引用其中的部分条款,如因皮肤肌肉裂伤可以构成轻伤,同时存在骨折的鉴定,只引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第二十一条,而漏掉第二十五条;肢体重要神经损伤所致肢体大关节运动功能严重障碍不引用重伤第八条第二十款,反而用了第八条中的其他条款。

5.鉴定人对法医学基础知识牢固,对鉴定时机把握不当。对许多存在肌腱、神经损伤的情况,往往需经临床治疗终结方能明确功能恢复情况,进而明确伤情。实际鉴定案件中有时会遇到肌腱、神经损伤数天后即依据功能障碍情况进行鉴定,眼部外伤1个月即进行补充鉴定等。同时也存在可以直接明确伤情的,反而滥用补充鉴定,如远离关节部位的四肢长骨骨折;除拇指外的一指或两指肌腱损伤等。

6.鉴定人医学知识薄弱、过分依赖医疗诊断,导致错误鉴定。简单相信病历资料,对事实真相不予甑辨。被鉴定人受伤后由于存在补偿心理,往往夸大病情,甚至通过关系搞一些虚假病历资料和其他证据材料,欺骗鉴定人员,而鉴定人员轻信医院诊断、不认真审查病历、不认真分析事实真相,导致错误鉴定。如陈某涉嫌伤害案中,根据医院对梁某某“右第6、7前肋骨折”的诊断,原鉴定人鉴定其伤情属轻伤,文证审查时阅读X光片发现其右第7肋骨折可疑,后经相关医学专家会诊后证实右第7肋骨折不成立,从而否定了轻伤结论。

7.病历摘录不全面或不准确,导致鉴定依据不足。如对颅脑损伤病人,未摘录相关神经系统症状体征、颅内出血量等,仅依据脑挫伤、颅内出血的医疗诊断直接做出重伤鉴定;又如对B超显示“可疑右肾下极挫裂伤”的肾切除病人,在未查阅其手术记录(术中见肾脏完好)的情况下,错误认定其肾破裂并据此鉴定为重伤。对胸部损伤后引起的气胸、血气胸等,未记载伤后是否出现呼吸困难而直接定轻伤等。

8.鉴定人或侦查员粗心导致鉴定书形式上的瑕疵。文书制作未加盖公章、鉴定人未签名或仅有一名鉴定人签名、鉴定文号错误、检验日期早于案发日期、鉴定书签发日期早于检验日期、鉴定书依据的医疗资料日期早于案发日期,以及鉴定书标题格式错误导致对同一伤者存在结论不同、文号不同的两份鉴定;又如鉴定书中记录的损伤与照片显示的损伤不一致;鉴定书遗漏对重要损伤的描述;病历摘录不全导致条款适用不完整;损伤检验未使用专业医学或法医学术语;对关节功能检查未记载各功能位的活动度,仅表述为“各大关节未见严重功能障碍”等。

9.验伤时鉴定人无法详细占有有关案情资料,验伤时间远远滞后于损伤时间,验伤时没有受伤当时的照片,或者受治疗因素影响不能直接查视损伤情况,以至于不能准确推断损伤工具。

三、文证审查工作的主要做法

1.领导重视,提出“精准、慎审”工作原则。主管领导和上级院法医多次对法医工作思路进行部署和指导,明确法医要“医”、“法”兼修,立足于证据的准确度和证明力,提出“精准、慎审”原则,确保审查意见精准并得到经办人采纳和同行认可。

2.密切配合,全面形成“捕、诉、技”协作机制。技术部门严格按照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文证审查规则(暂行)》规定,主动配合,形成了“捕、诉、技”的全面协作办案机制,凡办理的重伤害案件、有异议的轻伤害案件及非法行医案件均提交法医审查,针对批捕、起诉案件办案期限不同,法医审查后分别给予口头和书面意见。对于有伤亡发生的疑难案件,法医可应邀参与案件讨论,就相关法医学问题(如致伤工具、损伤时间、损伤原因等)予以分析说明。

3.建立联系会商制度,建立与公安法医的良好沟通机制。主动加强与区公安法医的联系,定期召开座谈会,将文证审查中发现的鉴定错误或瑕疵问题予以反馈,并就涉及的鉴定依据、条款适用等问题从诉讼证据角度进行讨论,力求明晰问题、达成共识、提高鉴定书质量、确保法医技术证据证明力的目的。

4.建立疑难案件的“二级审查”和专家咨询制度。审查中发现鉴定结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或条款适用存在争议,有可能影响案件定性或量刑的情况,初审后及时提交上级技术部门法医予以复核,共同研究论证后联合出具审查意见。涉及学术争议或特别疑难的问题,邀请中山大学法医学或医学专家会诊,充分咨询专家意见,为出具准确的审查意见提供坚实的技术后盾。

5.角色换位,实现“检察技术”向“技术检察”转变。技术证据只有在查证属实,得到确认时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为此,法医在进行文证审查时,坚持换位思考,从纯粹的技术人员角色解脱出来,首先站在技术检察监督者的高度审视证据的对与错,其次站在辩护人角度发掘证据的瑕疵之处,最后以法官的视角排除其合理怀疑,发现问题后及时与原鉴定人沟通、提出纠正意见,督促其修正完善鉴定书,为庭审胜诉提供有效技术证据保障。

四、对完善文证审查工作机制的建议

1.完善工作制度,强化文证审查职能,保障技术鉴定证据质量。要提高对法医文证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意识到这项工作不仅仅是检察技术的工作,也关系到业务部门的办案质量和社会效果。要建立与办案部门间的文证审查工作制度,着力加大对侦查监督、公诉工作中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力度,逐步把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和监督贯穿于检察诉讼的各个环节,做到涉及技术性证据实行文证审查全履盖,使文证审查工作作为“侦、捕、诉、技”协调办案机制的重要载体。通过完善技术协作制度,确保审查过程中提出对鉴定书的合理化修改建议得到有效采纳,保障案件证据质量,体现出司法的公平正义。

2.加强程序管理,从流程上来保障文证审查工件的全面开展。建议从案件管理中心着手,抓源头管理。对公安移送批捕起诉的案件,可首先筛选出需进行文证审查的技术性证据卷,经技术部门审查后再分发到承办部门,这样的“一案两送”制度不仅能够在程序上保证技术证据文证审查的全覆盖,利于技术工作发展,而且利于问题的早发现、早修正和缩短办案时间。同时,对因技术性鉴定材料所致冤、假、错案发生后,有利于案件的调查处理和案件的责任划分。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范文4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2.07.243

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基层防疫机构影像诊断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基层防疫机构的影像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和学习的机会相对较少,一些新知识、新方法学习和掌握不够,给诊断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针对基层防疫机构的现状,笔者就如何加强基层防疫机构影像诊断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基层防疫机构领导一定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肺结核防控的重要性,特别要提高对影像诊断水平是肺结核防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的认识,引进高学历高层次影像诊断专业技术人员,提高诊断水平。

基层防疫机构人员构成复杂,专业水平良莠不齐,有些甚至没有专业资格或专业不对口而从事影象诊断工作。因此,为提高影象诊断水平,提高肺结核的诊断率,就将现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深造和培训,最好到结核病防治医院进修1~2年,就能够结合临床实践提高专业水平,同时还能够熟练掌握CT和核磁共振诊断知识。

做好肺结核的鉴别诊断,减少误诊,提高工作效率,为病患者服务

肺结核病的发现、鉴别诊断、治疗疗效的观察都离不开影像检查。胸片是诊断肺结核的基础影像检查方法,胸部CT是鉴别诊断常用的检查方法,胸部MRI应用较少。几点经验介绍如下。

影像表现相同的结核病,病理、病变性质可不相同:①块或球形阴影,在病理上可为被纤维组织包裹的干酪灶(结核瘤)、增殖性结核病灶;②段、肺叶阴影,其病变性质可能为渗出性、干酪性、增殖性或为支气管内膜结核引起的肺不张;③肺多发结节或球形阴影可为渗出性、干酪性或增殖性病变;④洞阴影,在病理上可为干酪性空洞、纤维性空洞或净化空洞。空洞内有球形内容物可为霉菌球、血块或干酪坏死组织;⑤门及纵隔淋巴结增大可分为增殖性病变或干酪性病变。不同性质的病变抗肺结核效果不同,有的疗效显著,有的较差,有的甚至需要外科治疗。有的病变在较充分抗肺结核治疗下动态变化不明显,有的甚至出现病变增大,其原因可能是抗肺结核不充分、结核菌有耐药性或其他原因,肺结核的影像必须与临床相结合,才可正确理解影像的动态变化。

胸部CT诊断肺结核的依据与胸片相同,如病灶发生在上叶尖后段和下叶背段,呈多形态病灶(斑片状浸润、结节、球形、空洞等)是诊断继发型肺结核的依据;肺门淋巴结增大是诊断原发性肺结核的依据。胸部CT在显示胸片隐蔽部位的结核灶、结核性支气管扩张等征象是胸片的补充,有助于支气管内膜结核的诊断。球形或肿块形结核灶借助于增强效果,对于病灶边缘和密度的分析有助于与肺炎和周围型肺癌鉴别,CT观察肺门及纵隔淋巴结增大比X线体层确实,CT密度均匀或环状增强有助于淋巴结结核的诊断。胸片、胸部CT及胸部MRI均根据影像表现诊断,影像可大致反映病理变化,根据影像推断病变性质与病灶的病理变化不可能完全一致,这是影像诊断的局限性。

肺结核与其他疾病的影像学鉴别是肺结核诊断的必要过程,最多见的是肺结核与肺炎、肺癌的鉴别诊断

特别要重视肺结核与肺癌的鉴别:为了提高肺癌的早期诊断率,对早期各种症状的性质应加以区别比较,要重视肺外表现;胸部普通X线检查是诊断肺癌的重要方法,单一的胸部平片有其局限性,对有症状求诊,或胸部X线平片有可疑征像和阴性,应进行胸部CT或核磁共振成像检查,PET-CT可提高肺转移性肿瘤的诊断;充分利用痰细胞学及纤维支气管镜检查、经皮肺穿刺、胸膜活检和对浅表肿大的淋巴结等活组织检查,伴胸腔积液者还可考虑胸腔镜检查,以便及时明确诊断;其他细胞或病理检查如胸腔积液细胞学检查、胸膜、淋巴结、肝或骨髓活检;肿瘤标记物包括甲胎蛋白、癌胚抗原、降钙素、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糖类抗原等,均有参考意义;开胸肺活检,若经痰细胞学检查、支气管镜检查和针刺活检等项检查均未能确立细胞学诊断,则考虑开胸。肺活检:虽然早期肺癌与肺结核不易鉴别,但是在临床诊断中应注意细微的异像,密切结合临床检查及其他检查方法,提高肺结核可并发肺癌的认识,对患者进行短期随访,这些措施可减少误诊、漏诊,从而达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的目的。

结核瘤:呈球形或肿块阴影的结核瘤,多发生于上叶尖后段或下叶背段,阴影周围有卫星灶时诊断比较容易,而孤立阴影与周围型肺癌、炎症、错构瘤鉴别较困难。CT具有较高的密度分辨率,研究结核瘤的边缘、密度,病灶与肺固有结构的关系和增强效果已成为一些著者感兴趣的问题。平扫病灶内钙化,增强扫描时强化不明显或病灶周围部增强者结核瘤多见;瘤灶边缘光滑结核瘤多见;病灶与胸膜间的黏连带与周围型肺癌引起的胸膜凹陷较难鉴别。在MRI上有的结核瘤T1WI中心部为长T1,T2WI为长T2,中心部与周围部信号不同,此种表现也可见于周围型鳞癌。结核瘤动态变化较慢,经过6个月、1年或较长时间可无明显变化。值得提出的是,影像诊断有局限性,诊断确有困难时应做经胸穿刺活检,以免延误肿瘤的诊断。

呈肺段肺叶阴影的肺结核:多数肺段肺叶内病灶成分复杂,可见增殖性病灶、干酪性病灶、慢性炎症及支气管扩张并存。尽管CT具有较高的密度分辨率,MRI具有较高的组织分辨率,也不能分辨增殖性病灶、干酪性病灶及慢性肺炎,但可以显示支气管扩张。此种结核与中央型肺癌的鉴别应着重对于肺段、肺叶支气管的观察,大气管体层、CT、CT仿真内窥镜、MRI可以观察支气管腔狭窄及管腔厚度。纤维支气管镜是定性诊断不可缺少的检查方法,只有病理找到典型结核性病变时方可确诊。

空洞阴影:结核性空洞、干酪性空洞呈规则形状,壁厚均匀;纤维性空洞形状不规则,壁厚也均匀;根据洞壁厚度较难鉴别干酪性或纤维性空洞。对4mm以上厚壁结核性空洞应注意与肺癌鉴别,空洞外形较规则,有助于结核与周围型肺癌的鉴别。结核性空洞40%可有液平,需要和肺囊肿继发感染鉴别。痰菌阳性是结核性空洞确诊的根据。

肺门、纵隔淋巴结增大:胸片正侧位显示肺门、纵隔淋巴结增大有一定限度。上腔静脉后、主动脉窗外侧,肺门淋巴结增大明显时方可显示。支气管分支部淋巴结增大相当明显时才可显示。CT及MRI在显示肺门及纵隔淋巴结增大比胸片敏感。2cm以上纵隔内淋巴结中心干酪样坏死,周围部为结核性肉芽肿等组织时可呈环状增强;较小淋巴结的结核性肉芽肿可均匀增强。临床实践证明,环状增强还可见于肺癌淋巴结转移及淋巴瘤。

胸腔积液:结核性胸膜炎出现胸腔积液时(特别是老年患者)需要与肺癌胸膜转移鉴别。结核性胸膜炎容易形成包裹,少数肺癌胸膜转移也可以表现为胸膜包裹性积液,但胸膜轻度均匀增厚、钙化、黏连是结核性胸膜炎常见的表现。

参考文献

1 李铁一.肺结核的影象诊断[J].中华放射学杂志,2000,34(9):581-582.

2 张淑萍,杨健.高分辨CT在肺结核诊断和鉴别诊断的价值[J].中华放射学杂志,2003,37(13):758-760.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范文5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司法会计鉴定学的原理和方法,对法律事项中涉及的相关财务会计事实进行鉴别、判断,并向委托人报告的一项社会专业活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优劣程度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质量。对司法会计鉴定进行质量控制,有效地保障了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有利于防范鉴定风险,也为其工作实现规范化提供了重要保证。

一、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司法会计鉴定证据不科学

司法会计鉴定证据是做好鉴定工作的重要条件。鉴定工作中时常出现以下几个问题:证据来源不合法。鉴定证据不是由鉴定部门依照规定的程序去收集和验证的;鉴定证据不充分。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撑鉴定结论;证据相关性缺失。把一些与鉴定标的不相关,或者形式上相关实际上不相关的事实或资料作为鉴定依据。

(二)司法会计鉴定程序不合规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司法会计鉴定要求太笼统,超出鉴定人员的职责范围;有些鉴定机构直接根据当事人的委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启动程序不合法;有些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即予受理,而不是收到检材并进行审核后才决定受理,就容易出现当事人不愿积极提供检材或拒绝提供检材的情况。

(三)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不规范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用语不准确。鉴定报告中经常会出现“基本”、“我认为”及一些或然用语,如“不排除虚增收入的可能”;二是格式不规范。受审计思维的影响,将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与审计报告混淆;三是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超出了鉴定的内容。某些鉴定报告直接描述某某贪污、挪用多少公款等。

(四)司法会计鉴定重新鉴定率高

现实中,涉及财务会计问题的经济案件,常因案件双方当事人严重抗议,拒不接受鉴定结论而要求多次重新鉴定。某一案件曾进行四次以上的重新鉴定,且重新鉴定结果相差甚远,鉴定质量成为双方当事人质疑的焦点,使得案件迟迟不能审判。

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司法会计鉴定环境的影响

司法会计鉴定环境是司法会计鉴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综合体。笔者将其分为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从法律环境来看,“无规矩不成方圆”,良好的法律环境能够鼓励、支持鉴定人员客观公正地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目前,中国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制度、工作标准等还不完善,不能对鉴定工作进行全面的规范;从社会环境来看,如果人们能够充分认识到司法会计鉴定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则在舆论的支持下,鉴定人员必将认真完成鉴定任务。而中国司法会计发展起步较晚,大众对司法会计鉴定都不甚了解。

(二)司法会计鉴定主体的影响

本文使用的司法会计鉴定主体是狭义的司法会计鉴定主体,即司法会计鉴定的实施主体,包括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司法会计鉴定主体的执业水平、独立性、风险意识都会对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质量产生重要影响。

1.执业水平。司法会计鉴定人一般要懂法律,通会计,知审计,但针对某些特殊行业,如汽车、计算机等,行业知识也必不可少。在接受委托时,司法会计鉴定主体应考虑其执业水平是否与委托要求相匹配,也就是说,鉴定机构及人员能否胜任被委托的鉴定事项。只有这样才能在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可以说鉴定人员的执业能力是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质量的基本保障。

2.独立性。实务中,不管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司法会计鉴定主体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独立性缺失。比如,鉴定人存在法律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而未回避;鉴定过程中收受贿赂;违约违法成本过低,导致鉴定人法律意识淡薄等。鉴定主体独立性的缺失将直接影响到鉴定报告的可靠性。

3.风险意识。强烈的风险意识能够敦促鉴定人员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目前中国大部分司法会计中介机构没有严格的司法会计鉴定风险控制程序,也没有相关制度对鉴定人的鉴定行为做出规定。部分鉴定机构管理水平较低,没有定期对鉴定人进行有效的司法会计鉴定风险的培训和教育。司法会计鉴定人员风险防范意识不足,导致鉴定工作不规范,从而影响鉴定工作的质量。

(三)司法会计鉴定资料的影响

司法会计鉴定资料是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就是通过这些鉴定资料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现实中,由于公司内部管理不善,造成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记录不真实;委托人对司法会计鉴定方面的知识不了解,导致所送检的材料不充分;当事人不予积极配合,完整、真实的财务会计资料难以获取。司法会计鉴定资料的质量无从保证,势必影响鉴定工作的质量。

三、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质量控制措施

(一)司法行政部门层面

1.严格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及人员的准入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议》未对鉴定人员具体资格标准加以明确,导致其执业能力良莠不齐。对此,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鉴定主体资质标准:一方面,由各省司法厅指聘具有一定资质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执业;另一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考试制度可以借鉴当前已经成熟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和司法考试制度。只有通过系统的考试,相关人员才能取得鉴定资格。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明确是对鉴定人执业素质的一种保证。

2.切实落实司法会计鉴定人负责制。法律法规只对故意虚假鉴定的行为做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对诸如因鉴定技术手段或方法不当等引起的错鉴行为尚无处罚规定。相关部门应尽快健全司法会计鉴定人负责制度,完善错鉴行为的处罚规定。就鉴定人员流动性大导致鉴定人负责制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应当强调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在鉴定人名册公告中增加鉴定人错鉴的情况,建立鉴定人员诚信档案,并随着鉴定人名册的公告,增强社会公众对鉴定人的监督。这样可以加强鉴定人的责任心,有力地保障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质量。

3.加大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力度。强制要求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作证,明确规定出庭参加质证是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被采信的必须环节。若司法会计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被法庭采信,应在鉴定人名册中进行公示,以强化社会大众对鉴定人的监督。这无形中就给司法会计鉴定人施加了压力,避免其随意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4.建立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规范。建立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从法律层面上对受理委托手续、检材交接手续、检验方法、论证方法和鉴定文书表述等进行规范,能够切实保证鉴定活动顺利进行。我们认为,应当由司法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并在司法会计鉴定协会的协助下制定专门有针对性的《司法会计鉴定准则》。

(二)司法会计鉴定协会层面

目前,各省市纷纷成立司法鉴定协会。我们认为在司法鉴定协会下设置司法会计鉴定分会,加强其对鉴定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的管理。司法会计鉴定分会应当建立和健全继续教育的培训制度,创新和丰富继续教育的内容和手段。同时,司法会计鉴定协会可以借鉴注册会计师和律师行业管理的成功经验,整合行业资源,加强各地协会间的交流,组织相关的科学研究。通过这些措施,鉴定人无论在业务技能还是在风险意识上都会有较大改善。

(三)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层面

1.提高司法会计鉴定能力。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复杂性,就要求鉴定人员要有过硬的专业技术、清晰的逻辑思维及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为提高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执业能力,首先,鉴定机构要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制度,创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其次,强化对其任职资格的年度检查,如执业情况、诚信记录、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等。同时,鉴定人员要自觉地加强专业知识方面的学习,加强自身的实战磨练,提高职业判断力。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范文6

一、工作环节

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包括以下六个基本工作环节:信息收集建库、编制下达计划、组织培训鉴定、提供就业服务、补贴资金申请核拨、考核验收。各工作环节均必须通过“*省农民工培训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操作,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

二、信息收集建库

信息收集主要包括农民工就业情况的登记建库和用人单位农民工培训需求信息的收集评估建库两项内容,这是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工作的基础。

(一)农民工就业情况的登记建库。

这项工作由地级以上市统一组织,*年12月底前完成,今后每年下半年完成抽查更新一次。工作步骤:

1.下发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用工申报,并组织街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向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发放、回收“外来流动就业人员基本状况登记表”(省厅统一样式,见附件1),指定专人审核、汇总上报;

2.市、县组成劳动保障监察、就业服务管理、劳动关系、劳动工资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按不少于5%的比例对辖区用人单位进行一次抽样检查,通过查验企业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缴交社会保险凭证和与企业农民工座谈了解等方式,核实修正用人单位自报情况;

3.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用工申报和抽样检查情况开展用工登记和就业登记,核发《*省就业失业手册》;

4.将经审核的登记表和就业登记情况全部录入信息系统和“*省就业失业管理系统”(两系统可切换操作),建立农民工信息库;

5.建立农民工培训工作台帐,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技能、培训意愿(培训工种、等级、培训机构选择等)、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及时更新其参加培训和就业变化情况;

6.运用省厅确定的劳动力市场供求定点企业资料,及时跟踪分析企业用工和培训需求情况。

(二)用人单位农民工培训需求信息收集建库。

这项工作由各级就业服务机构牵头组织,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参与,定期不定期收集评估培训需求信息。工作步骤:

1.组织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向用人单位和行业协会派发“农民工培训需求信息反馈表”(省厅统一样式,见附件2)并负责回收汇总审核上报,用人单位定期自报,每季自报一次(可报盘);

2.向定点培训机构发放“农民工重点培训工种信息表”(省厅统一样式,见附件3),并由其每季自报一次(可报盘);

3.公开征集,动员各类职业介绍和培训机构广泛收集上报用人单位培训需求信息;

4.将培训需求信息表录入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库;

5.评估归类,对培训需求信息进行归类,评估确定每期重点资助培训鉴定的工种和用人单位。

三、编制下达计划

这项工作由各级‘百万工程’与农民工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工作步骤:

(一)各市领导小组根据省的总体计划要求,综合评估本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制订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规划(*2010年),于*年8月底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编报年度计划,每年2月底前各市将当年农民工培训计划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下达计划任务,省厅会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当年全省农民工培训任务,各市于4月底前分解下达到各县区和承担培训任务的用人单位及定点培训机构;

(四)各市县每季度要根据收集的用人单位培训需求信息,制季度分期培训的实施计划,确定每期重点培训工种、培训人数、承担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编发培训目录(包括培训工种、等级要求、承担机构和用人单位等);

(五)计划实施效果评估,各市每半年要组织一次培训计划实施效果评估,写出评估报告,提出改进措施;

(六)各市县要留存上述分期实施计划和评估报告供省检查。

四、组织培训鉴定

这项工作由各市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单位按分工参与实施。工作步骤:

(一)认定定点培训机构。

1.由各市根据省厅《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响社会公布定点机构认定条件和申请办法。

2.各县区接受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的申请材料,加具初审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组织考察复审、认定公示、发认定通知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认定结果录入“农民工培训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通过系统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各市按省规定建立定点培训机构管理挡案,加强日常管理,及时记录定点培训机构承担培训和监管情况,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二)培训实施。

1.确定培训方式。有培训任务的用人单位或行业按规定选择自主培训、校企合作培训或委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如与定点培训机构合作要共同制定),明确推荐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名单、培训工种、培训目标、培训地点、培训时间、课时安排、用人单位补贴标准和个人负担费用等,报所属劳动保障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向用人单位和承担培训的定点机构出具同意培训函;

3.用人单位和定点培训机构按计划组织培训;

4.对不具备条件或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其农民工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将承担的职工教育培训费缴交到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名单和培训工种,由所在单位根据岗位需求推荐;

5.农民工自选培训。持有所在单位或拟接收单位同意接收和同意培训的农民工,可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自主选择政府规定的自选补贴工种报名参加培训。

6.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农民工重复参加同一技能等级培训;对已安排培训的农民工不报到的,两年内不得再安排其参加培训。

(三)培训管理和监督。

1.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农民工培训鉴定就业工作台帐,指派专人进行管理,及时、详细地登记学员参加培训的情况;

2.加强学员考勤登记,对缺勤l/3培训课时以上的,给予除名,两年内不得参加政府补助培训(因病等特殊情况除外);

3.每期开班的第一课,农民工培训办要派出工作人员讲授《*省农民进城务工指南》,并检查开班情况;

4.培训验收。每期培训班结业后,定点培训机构应向农民工培训办上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不少于全年培训班次30%的比例抽查现场验收,填写“农民工技能提升资助培训验收表”收表,并将考核验收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组织复核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对年培训后农民工考取证书比率低于90%、缺勤课时超过所有学员应出勤总课时10%的,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鉴定发证。

1.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组织学员申报技能鉴定,备齐申报材料报技能鉴定机构;

2.开展初级职业技能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的,将材料报县(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中级及以上的,将材料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省定点培训机构的技能鉴定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用人单位或行业按规定报批;

3.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确定鉴定时间,鉴定时间一般应在结考试后15天内;

4.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鉴定考核后,为通过鉴定的农民工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及时将鉴定结果反馈定点培训机构,并将鉴定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五)续签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推荐农民工参加培训前,应与该农民工协商一致,签订培训就业协议(可与拟接收的同一班次的农民工集体签约),明确农民工参加培训后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的权利义务;’

2.农民工参加培训并考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所在用人单位或协议接收单位应按已签的培训就业协议在1个月内与其变更并续签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违约责任;

3.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为接收的农民工办理就业登记,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跟踪督办。

五、提供就业服务

从*年起,全省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全部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鼓励社会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参与提供免费服务。工作步骤:

(一)在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大厅开设或指定农民工专门服务窗口;

(二)求职登记的农民工按要求填写求职登记表(全省统一样式,见附件4),留存身份证复印件;

(三)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为登记求职的农民工提供指导,开具推荐介绍信(一式三联,农民工、招聘单位和服务机构各存一联),招聘单位见工后,填写同意或不同意接收的回执,由农民工个人交服务机构留存,对未按规定交回回执的,应说明理由并经服务机构核实后,确定是否再提供推荐服务;

(四)就业服务机构定期举办招聘会或开办农民工专场招聘会的,应向农民工发放入场卷,由农民工在入场卷上填写个人简况,凭票入场求职,服务机构留存入场卷;

(五)加快推进输出、输入地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联接和远程可视见工系统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劳务派遣工作,逐步提高农民工组织培训就业比例;

(六)社会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全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应先向劳动保障部门上报免费服务计划,经批准后在经营服务场所公布免费服务承诺,按计划提供免费服务的,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六、补贴资金申请核拨

这项工作按《*省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中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操作,具体由各级农民工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补贴资金申请,组织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经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会财政部门核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每年要编制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和技能鉴定资金预算方案,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考核验收

这项工作由各级农民工培训领导小组组织,具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工作步骤:

(一)建立培训质量验收考核体系。

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的考核指标包括:1.完成省下达的年度培训任务情况;2.地方财政按省下达任务安排预算资金情况;3.培训效果指标:培训后获得职业资格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比率达到90%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比率不低于80%;4.职业介绍指标:农民工职业介绍成功率不低于30%;5.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情况。

(二)考核验收。

1.日常考核: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全省农民工培训就业信息管理系统,随时查阅各市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指正,受指正的市在7天内回复意见并整改;

2.每年3月份,省厅农民工培训工作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采用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组织验收,之前各市组织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

3.省可根据情况随时组织实地检查;

4.省建立季度通报制度,各市要于每季度后10日内上报上季度情况。

(三)奖惩办法。

1.对考核验收合格的,按年初省下达的计划划拨省补贴资金;超额完成任务且工作效果好的,适当增加当年和下年度省补贴培训指标;工作突出的,给予全省通报表扬(抄送同级政府)。

2.对考核验收未完成省下达任务,或未达到培训、鉴定、职业介绍考核指标的,相应扣减当年补助资金,同时减少下年度省补贴指标安排;并在全省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