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与需求范例6篇

供给与需求

供给与需求范文1

[关键词]供给曲线;需求曲线;均衡;涨价;降价;成本;利润

一、前言

一直以来在市场经济的研究中,无论是已有的教科书,还是已有的资料,在讨论市场发挥调节经济供需时,我们都是用图1所示的原理来讨论市场行为的。即作为需求方来说价格越高需求愈少,价格越低,需求愈多。而作为供给方来说,价格越低,供给量越少,价格越高供给量越大。但是在实际市场中,市场行为并不是如此,常常是薄利多销,即价格越低,供给量反而越大。市场行为也时有讨价还价的情况,购买者以数量大而要求降价,供给者以数量少而要求提高价格。再者商品的价格时常有波动,当供大于求时,就会降价,当供小于求时,就会涨价。为什么会有供不应求的商品,而有些商品却没人要?这些经济学现象用图1的供求关系曲线很难做出合理的解释。当出现卖方市场时为什么供给者可以涨价,当出现买方市场时为什么供给者可以降价。这一系列的市场行为正是本文所要研究和回答的问题。

二、供给的成本曲线

一个商品生产企业,在其他条件不变时,随着产量的增加,规模效益递增和边际效率递减同时起作用,企业的成本曲线就如图2所示,当生产第一件商品时成本最高,随之随着产量的增加,成本逐渐降低。这就是企业的实际成本曲线,它描述的是商品成本随产量增加而变化的情况。

三、利润曲线

一个商品生产企业或商品本身的利润,由于规模效益递增和边际效益递减同时起作用,也有着与成本曲线类似的变化趋势,如图3所示。即随着产量的增加,单位商品的利润逐渐下降。

四、供给曲线

根据财务恒等式(1),一个企业的利润等于其销售收入减去成本。

利润=收入-成本 (1)

将(1)式改写成为:

利润=Q×P-Q×C (2)

利润=Q(P-C) (3)

将两边除以数量Q有:

单位商品的利润=P-C (4)

将(4)式改写为:

P=C+单位商品的利润 (5)

根据公式(5)我们就可以得到,

商品的价格等于商品的利润和商品的成本之和。也就是说,如果用价格和供给量来描述供给曲线的话,那么供给曲线就是成本曲线和利润曲线的简单叠加,就形成了如图4所示的供给曲线。它与图1中所示的供给曲线是完全不同的,它是一条比利润曲线和成本曲线更陡的由左上方向右下方倾斜的一条斜率为负的曲线,而不是由左下方向右上方倾斜曲率为正的曲线。

五、需求曲线

需求曲线如图1所示,随着需求数量的增加,规模效益递增和边际效益递减同时发挥作用需求曲线也是一条由左上方向右下方倾斜的曲线。

六、需求与供给的关系

由以上讨论我们得到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都是由左上方向右下方倾斜的曲线。那么我们把这两条曲放在同一个坐标里会怎样呢?两条曲线永不相交,如图5和图6所示两种情况。

图7供给和需求相交于E点,在E点形成均衡,对应得到均衡价格P1和均衡数量Q1,在这种情况下,需求量随价格的变化较大,也就是需求弹性较大。图8所示的就是需求弹性较小的情况,需求量随价格的变化不大。还有一种情况就如图9所示,需求曲线与供给曲线完全重合,这种供需关系反映的就是供需完全一致,这正是订单式供给,如国防军工、大型公共设施、专业生产线、工程项目等。

七、需求弹性较大的均衡

如图10所示,需求弹性较大的均衡,首先,从供给的角度,当供给量Q2大于均衡Q1时的市场表现,因为需求有较大的弹性,这时需求可以用B点的价格购买,而供给又可以用C的价格销售,当然供给还是希望用P1的均衡价格销售,而需方能出的最高价为B点价格,因此,供需双方通过讨价还价最终在B点与C点之间的某个价格达成协议,这就是供过于求的降价销售的市场行为,这出现了价格下降的波动。

其次,从供给的角度,当供给量Q3小于均衡量Q1时,需求是有弹性的,它只能以F点的价格购买,供给方仍然有利润的话,它可以实现涨价销售,因为F点的价格高于P1,这种情况是D点价格减F点的价格小于当期最小成本Cmin,否则供给就会亏损,交易就很难实现,这出现了价格上涨的波动。这是由供给不足和供给过剩形成的价格波动机制。那么供给方是否就可长期按Q3的量供给而且还有利润,实际上是不行的,因为Q3的销量和F的价格最终获得的利润总额并没有P1×Q2的大,这将另做专题讨论。

第三,从需求的角度,如果需求要求增加到Q2,并且愿意以B价格购买,而供给也愿意提供并且还愿意以低于B的价格C卖出,这就出现了需求大于供给的情况。

第四,从需求的角度,如果需求不足如Q3的需求量,需求方能出的价格是F点的价格,而供给希望用D点的价格,与第二种情况一样当有利润时,仍然可以涨价销售。

通过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对需求弹性较大商品,只要供给不足和需求较小时,就可能出现涨价;当供过于求和需求量大时,就可能出现降价。在这个市场上供过于求

降价,供小于求

涨价,也就是说只要供大于“求”就要降价,供不应“求”就要涨价。这里的“求”就是均衡量Q1。这充分反映了价格的波动机制和供求的均衡机制。

八、需求弹性较小的均衡

如图11所示,需求弹性较小的均衡,首先我们从供给角度看,当供给量Q2大于均衡量Q1时,无论是需求还是供给的价格都低于均衡价格P1,如果供给方要实现销售,只能以需求方可接受的价格PC实现销售,只要PC不低于当期成本,销售可以进行的。其次,如果从供给的角度,供给量Q3小于均衡量Q1,无论需求还是供给曲线的价格均高于均衡格P1,供应商可以以不低于PD的价格顺利实现销售,从而出现涨价。

第三,从需求的角度,如果需求旺盛,需求量Q2超过均衡量Q1,这时只要PC不低于当期成本,销售商本着薄利多销的理念仍可以用较低价格销售。

第四,从需求的角度,当需求不足需求量为Q3时,需求可以用PF的价格购买,而供给则可以PD以上的价格销售,因此,这时也是以高于均衡价实现交易。因此,只要大于均衡量,即供大于“求”(此处的“求”就是均衡量Q1)就必然要降价,供小于“求”就必然要涨价。

由以上讨论我们得到,在市场条件下,无论是需求弹性大,还是需求弹性小的商品,无论是由于供应商的原因,还是由于消费者的原因,只要供给量大于均衡量都要降价,只要供给量小于均衡量都要涨价。一句话,供大于“求”降价,供小于“求”涨价。这就是价格波动的原理,这也就是市场法则,这就是“看不见的手”在起作用。

供给与需求范文2

[关键词] 会计信息供给 会计信息需求 会计信息平衡

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美国会计职业界受到来自学术界、国会、政府监管部门及会计职业界自己的强烈批评。批评的焦点是:企业报告没有能够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企业报告没有面向未来,会计信息严重不完整,会计信息正在失去相关性,各方面一致呼吁,应当尽快对美国会计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研究,以求改进企业报告。现在,我国各企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也存在上述问题,即企业提供什么样的信息,如何提供信息及为谁提供信息。会计既然是经济管理的组成部分,所以它也符合经济学原理――会计信息的供求理论。

一、会计信息需求

会计信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需要它,也并非每个人都愿意花一定的时间去研究和分析它,只有那些与之经济利益相联系的主体,才会去关心分析企业的会计报告,了解企业的会计信息及相关的信息。会计信息的需求者主要有:投资者、政府及机构、各金融机构、业务往来的债权人、企业的职工,以及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企业内部管理当局。我国目前会计信息的主要供给者是现行的财务报告体系,信息使用者从财务报告中可分别获得他们所需要的决策信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信息的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是不同的。我们正步入信息技术时代,信息使用者对信息需求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人们从关注历史信息转向关注未来信息,要求披露的信息量和范围逐渐扩大,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理解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当然,会计信息是具有价值的,人们为了得到它而支付一定的代价。所以,如同考察其他商品一样,考察会计信息,就像劳动和资本市场那样,也存在着会计信息市场,会计信息也有价格。需要会计信息而得到它时,也应付一定的代价,即成本问题。

二、会计信息供给

经济学上的供给是指家庭和厂商在一定价格上所愿意出售的物品或劳务的数量。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也受自身利益的驱使,造成供给不畅。会计信息是否披露,披露多少,要在收益与成本之间进行权衡,即信息披露的成本问题。这里所说的成本是指企业在搜集、整理、披露信息时所付出的代价。包括信息的处理成本和审计成本。审计成本是指企业提供的财务报告,必须经过内、外部审计监督所支付的代价。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不可计量的成本,如企业提供不利于自身的信息,会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等。总之,根据经济学原理,只有边际成本小于边际收益时,企业才愿意披露信息。

会计信息供给形式。从会计信息披露的形式看,会计信息披露形式有表内与表外之分。会计报表格式是固定的、以数字为主反映的特点,决定了所表达的舆论信息的局限性。表内信息越来越不能满足决策者的需要,表外信息量会不断增加。这样就面临着表外信息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丰富的问题。从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看。有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之分。自愿披露是一些对企业有利的信息,以达到既满足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需求,又作为公司的宣传工具的双重目的。强制披露是指由政府提出企业必须提供的舆论信息。其目的一是对企业不利,掩盖企业的真实情况;二是企业压力较小,负担较轻,不愿意自愿披露,如上市公司筹资(上市公司数量少)。从会计信息披露的时间看。有较早披露和推迟披露。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中有及时性原则,要求企业应当如时地公布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但会计时滞(会计期末同报告公布之日间隔)是很长的。

三、会计信息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平衡

根据经济学原理分析,信息供给与需求二者间的关系,是共同作用相互影响。即不能只强调信息供给者的作用,也不能只强调信息需求者的重要影响,必须将其结合起来加以考虑分析。

1.信息供给是信息需求的前提。信息供给是信息需求的前提条件,它是信息资源的源泉。解决好信息供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改革现行的财务报告体系,改变单一的事后报告,注重预测信息。对决策者来说,有关企业未来发展情况的信息比历史信息更为重要,克服了历史信息的不足,增强了投资者和有关人士对决策与评价的相关性。第二,界定信息的供给范围。有些会计信息是企业的商业秘密,不易对外公布(如成本资料),哪些信息应该提供而没有提供,国家应加以规范。第三,政府采取措施,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公允、可靠。防止弄虚作假,提供粉饰过失的会计信息。

供给与需求范文3

关键词:会计信息供给;会计信息需求;会计信息平衡

80年代末以来,美国会计职业界受到来自学术界、国会、政府监管部门及会计职业界自己的强烈批评。批评的焦点是:企业报告没有能够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企业报告没有面向未来,会计信息严重不完整,会计信息正在失去相关性,各方面一致呼吁,应当尽快对美国会计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研究,以求改进企业报告。现在,我国各企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也存在上述问题,即企业提供什么样的信息,如何提供信息及为谁提供信息。会计既然是经济管理的组成部分,所以它也符合经济学原理??会计信息的供求理论。

一、 会计信息需求

会计信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需要它,也并非每个人都愿意花一定的时间去研究和分析它,只有那些与之经济利益相联系的主体,才会去关心分析企业的会计报告,了解企业的会计信息及相关的信息。会计信息的需求者主要有:

(一)投资者。需要会计信息的首先是投资者。持有企业股票和债券的投资者,他们为了了解和分析投资到这家企业的风险程度,预期股利收益,以及比投资到其他企业是否更合算或更加有利,就需要获得这些企业的会计信息,以资在分析研究之后,做出合理的有利的投资决策。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会计信息的,首先是有风险性的企业资本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政府及机构。政府作为一个宏观调控部门,为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实施宏观调节和控制,为了制定管理企业经济活动的法规并实施,以及为了掌握社会资源的配置情况,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需要定期地获得企业的会计信息,以用来分析研究社会经济发展动态,并据以制订有关财政货币政策。

(三)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他们需要考察贷款人,需要及时地获得企业的会计信息,借以分析贷款本金利息能否如期如数的收回,及决定是否继续贷款、是否要求提供财产抵押以及是否收缩贷款规模。

(四)业务往来的债权人。他们通过分析企业的会计信息,从中了解到企业的偿债能力,是否采取更合理有效的结算方式,重新确认企业的资信度,避免今后双方交易造成不必要的坏帐损失,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五)企业的职工以及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如工会。他们也需要取得企业的会计信息,借以了解、预测企业的发展和盈利情况,如果业务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就会给职工的就业和报酬的稳定性带来风险。

(六)企业内部管理当局。企业内部的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控制和管理,制定重大的投资、筹资和经营决策,进行财务预测和预算,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他们也需要借助会计信息来完成其职能。

当然,会计信息是具有价值的,人们为了得到它而支付一定的代价。所以,如同考察其他商品一样,考察会计信息,就像劳动和资本市场那样,也存在着会计信息市场,会计信息也有价格。需要会计信息而得到它时,也应付一定的代价,即成本问题。

二、 会计信息供给

经济学上的供给是指家庭和厂商在一定价格上所愿意出售的物品或劳务的数量。我国目前会计信息的主要供给者是现行的财务报告体系,信息使用者从财务报告中可分别获得他们所需要的决策信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信息的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是不同的。我们正步入信息技术时代,信息使用者对信息需求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人们从关注历史信息转向关注未来信息,要求披露的信息量和范围逐渐扩大,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理解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下面探讨一下会计信息供给形式。

(一)会计信息披露的形式。从会计报告本身来看,会计信息披露形式有表内与表外之分。格式是固定的、以数字为主反映的特点,决定了所表达的舆论信息的局限性。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特别是现代股份制企业和证券市场的兴起,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不仅要披露定量信息,还要更多披露定性分析信息(如主要指标数据变动的原因);不仅要披露确定的信息,还要更多地披露不确定的信息(如金融工具利率和信用风险信息);不仅要求披露历史信息,还要更多地披露分部信息(如分行业、分地区信息)等。所以,表内信息越来越不能满足决策者的需要,表外信息量会不断增加。这样就面临着表外信息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丰富的问题。怎样解决?不妨改变现行的表内项目结构,将表外信息纳入表内信息;对特别需要反映的会计信息,以报表的形式固定下来;对一些与经济决策关系不大的甚至无用的信息予以删减。

(二)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有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之分。自愿披露是一些对企业有利的信息,以达到既满足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需求,又作为公司的宣传工具的双重目的。一般而言,自愿披露信息有以下目的:第一,在筹集资本时,多披露一些有利于企业的信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达到其筹资的目的;第二,可以扩大信息使用的范围,增强对企业的了解,提高知名度;第三,在国际市场上发行证券时,详实披露能增强对企业会计信息的了解,克服因不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而造成的理解障碍。强制披露是指由政府提出企业必须提供的舆论信息。其目的一是对企业不利,掩盖企业的真实情况;二是企业压力较小,负担较轻,不愿意自愿披露,如上市公司筹资(上市公司数量少)。

(三)会计信息披露的时间。我们知道,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中有及时性原则,要求企业应当如时地公布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但会计时滞(会计期末同报告公布之日间隔)是很长的,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经营业绩较好的公司倾向于较早公布,业绩较差的则推迟公布。二是经营业绩增长较快的企业,既使每股税后利润较低,也可能较早披露;相反,有些公司即使每股税后利润较高,但降低率较大,也倾向于推迟公布。三是现行的审计制度。我国目前具有审查上市公司的事务所较少,从业人员数量有限,相对于上市公司的数量及业务量而言,审计力量明显不足。解决好这个问题,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第一,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队伍,增加审计人员,加快审计速度;第二,政府制定相应的措施,缩短公布时滞,使公司尽早地公布会计信息。

显然,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也受自身利益的驱使,造成供给不畅。会计信息是否披露,披露多少,要在收益与成本之间进行权衡,即信息披露的成本问题。这里所说的成本是指企业在搜集、整理、披露信息时所付出的代价。包括信息的处理成本和审计成本。审计成本是指企业提供的财务报告,必须经过内、外部审计监督所支付的代价。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不可计量的成本,如企业提供不利于自身的信息,会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等。总之,根据经济学原理,只有边际成本小于边际收益时,企业才愿意披露信息。

三、 会计信息供给与需求之间的辩证关系

根据经济学原理分析,信息供给与需求二者间的关系,是共同作用相互影响。即不能只强调信息供给者的作用,也不能只强调信息需求者的重要影响,必须将其结合起来加以考虑分析。

1、信息供给是信息需求的前提。信息供给是信息需求的前提条件,它是信息资源的源泉。解决好信息供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改革现行的财务报告体系,改变单一的事后报告,注重预测信息。对决策者来说,有关企业未来发展情况的信息比历史信息更为重要,克服了历史信息的不足,增强了投资者和有关人士对决策与评价的相关性。第二,界定信息的供给范围。有些会计信息是企业的商业秘密,不易对外公布(如成本资料),哪些信息应该提供而没有提供,国家应加以规范。第三,政府采取措施,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公允、可靠。防止弄虚作假,提供粉饰过失的会计信息。

2、信息需求制约信息供给。信息需求发挥作用,主要受以下两方面的制约。第一,信息取得处理成本。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对使用者受益最大,但在实际中,需求者取得处理信息的成本较昂贵,所以,必须由企业提供主要的经过加工的信息。企业哪些信息愿意提供,哪些不愿意提供,供求双方必须取得一致,达成共识,使之处于一种均衡状态。第二,信息需求因时因地变化莫测,而供给表现为相对的稳定性,无疑要改变现有的准则制度,否则,信息供给远远不能满足信息需求。

供给与需求范文4

(重庆文理学院经济管理学院,重庆 402160)

摘要:从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农业保险需求演进视角,揭示了现阶段农业产业结构与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之间的内在一致性。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农业生产区域化、农业产业化经营之间关系紧密。通过对农业产业结构关联与农业保险差异性需求的进一步论证发现,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不仅能够满足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还能服务于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和农业保险的组织需求。据此提出了基于结构性需求特征的农业保险供给建议。

关键词 :农业保险;农业产业结构;结构性需求;供给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9-8114(2015)05-1235-04

DOI:10.14088/j.cnki.issn0439-8114.2015.05.052

收稿日期:2014-11-04

基金项目: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3QNJJ19)

作者简介:黄正军(1979-),男,安徽太湖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农业风险管理与农业保险研究,(电话)13594630198(电子信箱)

hzhjjesse5188@163.com。

从目前中国的农业特征、农业产业结构现状和农业风险因素构成等层面来看,农业保险制度的需求与供给仍然是业界和学术界探讨的重点领域。研究证实,农业保险的差异性需求表现为农业生产的结构性需求、农业生产的区域性需求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需求,且三个层面的内在需求直接决定了农业保险业务开展必须采取区域性供给措施[1]。然而,研究进一步证实,揭示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与农业保险的组织需求的首要任务是探究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区域性需求和组织需求可界定为“引致需求”,此种需求状态分别由农业生产结构、农业生产区域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及其各自的风险因素特征所决定)。农业保险需求随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而表现出不同的需求特征,现阶段农业产业结构和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具有一致性特征。由于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农业生产区域化、农业产业化经营之间关系紧密,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不仅能够满足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而且还能服务于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与农业保险的组织需求。据此给出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供给建议。

1 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农业保险需求演进

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即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与高度化,是依据农业产业关联技术经济的客观比例关系来调整不协调的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业产业各部门间的优化发展,同时遵循产业结构演化规律,通过创新,加速农业产业结构高度化的演进[2]。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农业保险需求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农业保险的潜伏需求、现实需求与结构性需求的演进过程和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与高度化过程具有关联性。因此,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要求其紧密结合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过程。

1.1 农业保险的潜伏需求

建国初期,作为主导产业,农业比重占绝对地位,第二、第三产业发展极其有限。发展农业的首要任务是解决民众最基本的生存问题,农业的主要贡献是为工业及其他产业部门提供资金支持。与此同时,政府在集中资源进行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并不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因此,从制度供给层面来看,当时农业与农村经济及社会发展环境决定了农村社会并没有农业保险制度运行与发展的空间。建国初期的农业产业结构基本上属于农业的自然生产状态:农业与农村经济基础非常薄弱;农业生产技术水平长期基本保持不变;农业投入生产要素长期得不到更新;农民与农业只是一种较为简单的原始结合,且基本上是处在一种相对稳定的非均衡状态,该种非均衡状态致使农业的劳动边际成本高,比较利益低;农业产业结构升级缓慢。因此,从农业保险需求层面来看,农业保险只能算是一种隐而不显的潜伏需求,即使存在局部的、有限规模的农业保险业务,也只是为服务政府及有特殊需求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在没有外在诱致因素(制度供给)刺激的情况下,该种潜伏需求状态难以转化为有效或现实的需求。

1.2 农业保险的现实需求

家庭承包经营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的形成,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工业生产的部分生产资料与农业技术开始在农业生产中被广泛应用,农业生产的社会分工促使农业生产由传统的自然生产状态向商品化与社会化转化。然而,除了面对各种传统的自然风险因素以外,农业还需面对来自市场与社会等方面的各类风险因素,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与高度化的推进极大地诱发了农村社会对农业保险的现实需求。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应与经济效应。由于我国农业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及二元经济结构的双重影响,客观上形成了农业与工业之间、农村与城镇之间不平等的局面,农村社会仍然存在大量的劳动力隐形失业,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业产业化水平低,农村社会整体经济发展滞后。受制于农业保险业务开展的技术瓶颈等原因,农业保险市场呈现出“供需双冷”的格局,农村社会对农业保险有现实需求,农业保险符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但农业产业结构现状决定了农业保险的现实需求难以转化为有效需求。

1.3 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

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要求在经济发展各阶段根据消费需求特征和自然禀赋条件对初始不理想的农业各部门之间的有关变量进行调整,使农业生产资源在各部门之间实现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现阶段,农业机械化的广泛应用,农业科学技术体系的建立,农业经济活动的科学化经营与管理等是农业产业合理化的主要表现[3]。从2013年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及生产指数来看,2000—2012年种植业的农业总产值构成下降了3.2个百分点,但其绝对数却增加了33 066.9亿元;农业机械动力从2000年的52 573.6万kW增至2012年的102 559.0万kW;人均主要农产品产量(以粮食为例)从2000年的366 kg增至2012年的437 kg,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业产业各部门之间变量的调整与资源的合理配置[4]。农业生产的自然客观属性决定了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调整必定遭受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因素的影响,以2010年为例,各类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 5 339.9亿元,占全年农业生产总值的7.7%。因此,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调整中,农业风险因素特征表现为客观性,与此同时,农业产业结构高度化要求在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资源的条件下使农业生产实现全面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和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农业产业结构高度化是一个动态过程,但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及市场需求变化,保证农产品市场供求的动态平衡,农业产业结构高度化调整势必会受市场风险因素和技术风险因素等的影响,农业风险因素特征表现为系统性。现代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与高度化致使农业风险因素具有明显的客观性与系统性特征,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表现为农业生产的结构性需求,即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

2 农业产业结构关联与农业保险需求

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要求农业生产进行合理区划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结构与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农业生产区域化与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业保险的组织需求之间关联紧密,即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在满足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同时,也能服务于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与农业保险的组织需求。

2.1 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

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要求农业生产进行合理的经济区划,农业生产可以依据均质区域法、极化区域法和行政区域法3种方法进行区划。农业生产一般按均质区域法进行区划,这是由农业自然条件、自然资源差异与农业生产的稳定性等地域特点决定的。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要求在农业生产经济区划的基础上,尊重自然规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发挥区域特色与优势,因地制宜地配置农业资源,兼顾区域间的经济联系与协调,整体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由于农业自然属性与农业风险因素相伴而生,农业生产区划风险具有伴生性特征。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要求农业生产的全面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及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而农业生产的区划是建立在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社会化基础之上的,有利于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和现代农业物质装备的推广运用,有利于农业生产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社会化与农业风险具有一致性,因此,农业生产区划风险具有同步性特征。总体而言,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要求农业生产实现合理的经济区划。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一方面在满足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同时,另一方面也通过农业生产合理经济区划,服务于农业生产区划中具有伴生性和同步性风险特征的农业保险的农业生产区域性需求,即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

2.2 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农业保险的组织需求

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相互关联。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外在特征来看,首先,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求实现产前、产中与产后相连的系列化经营,构建完整的农业产业体系;第二,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农业产业结构区域布局,确定主导产业,实行规模经营,发挥农业生产区域优势;第三,农业产业化经营依据市场需求,围绕某一主导产业实现产加销横向一体化与农工商纵向一体化,实现经营一体化;第四,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契约稳定内部一系列非市场安排,实现产业组织联动发展[5]。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高度化内容上具有一致性,发展安排上具有递进效应。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求农业产业化各参与主体实现风险共担的经营原则及具备风险管控的联动机制,因此,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表现为关联性特征。现代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高附加值与外向型特征,因此,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不仅涉及国内农产品市场流通环节,而且还包括国际农产品市场的价格风险、汇率风险及制度风险等,具有较强动态性特征。总体而言,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与高度化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满足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具有关联性和动态性风险特征的农业保险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需求,即农业保险的组织需求。

3 农业保险结构性需求的供给建议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并指出“不断提高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扩大畜产品及森林保险范围和覆盖区域。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因此,从农业产业结构层面揭示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并结合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与组织需求提出农业保险的供给建议有明显的现实意义。

3.1 开发农业保险结构性需求新险种

我国社会经济正处在转型期,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矛盾日益尖锐,各地区需综合分析评价农业自然资源条件与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的差异,因地制宜安排农业生产的地域分工。要通过合理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协调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林牧渔业部门生产项目与产品品种的比重关系与结合形式,变粗放式经营为集约化经营,逐步实现我国农业生产的区域化、专业化与规模化。现代农业要求不断开发新险种以适应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从目前农业生产的布局与结构调整现状来看,开发新险种的主客观条件已具备:①风险载体具有关联性。从农业风险因素伴生性与同步性特征来看,在地区农业生产比较优势基础上形成的农业生产基地,即国有农场、农业科技园区等农业企业组织形式符合农业保险新险种的承保技术条件与开发条件,同时,新险种的开发也能满足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对农业保险的现实需求。②风险损失与责任易于确定。从农业风险因素的系统性与客观性来看,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能够很好地利用农业生产的区划特征,并借用现代信息技术掌控农业生产的技术特点与作业方式,确定农业保险产品的责任与损失。农业保险新险种的开发一方面需结合各地区农业生产布局与农业生产结构来安排市场需求考察,另一面还需注意各类农业风险因素特征与险种的可保性。

3.2 利用农业保险实施差异性的政策支持

由于农业保险业务开展的现实情况的制约,短时间内通过政府政策支持大范围地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并不现实。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应该紧密结合我国农业生产的特点及农业产业化发展趋势,利用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实施差异性的政府政策支持,以引导和规范农业保险的发展。如差异性农业保费补贴的方法可借助政府农业补贴政策(种粮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设备购置补贴与农资综合补贴等)来实现;而其主体可以是农作物生产基地及农业企业组织形式等;差异性农业保费补贴政策也可以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措施。保险组织管理费用补贴与税收优惠、农业保险专项基金设立及再保险等均可依托农业保险结构性需求特点进行差异化实现。实践证明,农业保险具有较强的政策属性,通过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政策支持一方面能够确保农业保险的顺利推广,另一面可利用农业保险的政策属性促进农业生产结构优化、农业生产的合理区划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最终实现整体农业经济的平衡发展。

3.3 构建农业保险结构性需求组织体系

业界及学术界对于我国农业保险的开展应该采取何种组织模式进行了大量探讨,2004年保监会就提出了发展农业保险的4种组织模式。根据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特征,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应该实施差异性区域供给模式,实践证明,实施差异性区域供给模式的条件已具备:①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与区域划分来看,农业保险经营风险的区划、保险费率的厘定和定损、理赔责任的确定都要求农业保险实施差异性区域供给,农业保险区域性供给的技术条件已具备;②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特征来看,农业保险区域性供给能够有效地满足多元化参与主体的利益需求。同时,多元化主体参与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也为农业保险区域性组织设计提供了思路。农业保险组织模式的设计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农业风险因素的各种特征,以适应农业保险的差异性需求。因此,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构建一个完整的、多元化的组织体系。

4 结论

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农业保险需求演进具有一致性,因此,从农业产业结构层面探讨我国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特征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作用。农业产业结构关联与农业保险需求体现在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要求农业生产区划,满足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满足农业保险的组织需求。研究证实,通过开发农业保险结构性需求新险种,农业保险结构性需求政策支持和构建农业保险结构性需求组织体系能为有效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提供决策参考。

参考文献:

[1] 黄正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差异性需求与区域性供给研究[J].江苏农业科学,2014,42(7):443-446.

[2] 苏东水.产业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 雷海章.现代农业经济学[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3)[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4.

供给与需求范文5

【关键词】社区卫生服务 人力资源 需求 供给

社区卫生服务在国外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发展成熟且越来越快。国内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成熟度不是很高。近几年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成为我国卫生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但是社区卫生人力资源方面存在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数量不足、素质不高、队伍不稳定等问题,成为制约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文章将分析社区卫生人力资源的主要需求目标以及如何保证供给。

1 社区卫生人力资源主要需求目标

1.1 全科医师

社区卫生服务是在政府领导、社区参与、上级卫生机构指导下,以基层卫生机构为主体,全科医师为骨干,合理使用社区资源和适宜技术,以人的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需求为导向,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为重点,以解决社区主要卫生问题、满足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功能等一体的综合的服务。因而社区卫生不是专科性质的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最需要的是满足服务需求的足够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是经过全科医学专业培训,临床技能全面、医德高尚的高素质基层医疗保健人才,富有独立工作能力,对个人、家庭及社区提供便捷、廉价的防、治、保、康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全科医师应该成为社区卫生人力资源中的主体部分,承担绝大部分的卫生服务工作。

1.2 公共卫生医师

社区卫生服务提供的是以健康为中心,预防为主的持续性的卫生服务,可见健康教育及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性,因此,除了具备全科医师外,还需要一定数量的公共卫生医师,开展对传染性疾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与寄生虫病的健康指导、行为干预和筛查;开展社区内免疫接种和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开展计划生育相关服务以及开展健康教育和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等。这些工作都需要公共卫生医师来承担,因为对公共卫生医师的需求是社区卫生人力需求的另一个重点。

1.3 全科护士

与大医院护理工作相比,社区护理除了打针发药以外,还需要提供上门服务,护理的空间范围不只是社区卫生机构,而包括家庭、社区及有关团体机构。其护理的内容也不局限于医院中的单科性质的护理,而是全科护理。因此,现代化的社区卫生服务实际上对社区护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区护理更应该适应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在提供护理过程中,重视心理、社会因素对健康的影响。社区护士必须对个体及其家属在其生理、心理、社会和环境方面进行评估,帮助个体寻找社区资源,使其能达到自我照顾的最终目标,这是社区护士的基本职责。

1.4 中医医师

中医作为中华民族医学,是我国优秀民族文化的瑰宝,在保障人们群众健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且不说中医具有“简、便、效、廉”的特点,中医在预防保健,调养慢性疾病方面的价值也是西医无法取代的,中医药具有很深的群众基础。况且,部分群众偏爱中医治疗,不喜欢甚至排斥西医治疗。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不可忽视中医药建设,在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应该充分利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资源,充分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特色和优势。落实这样的政策那么,对于人力资源这方面,中医全科医师成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又一大需求目标。

2 关于社区卫生人才供给的分析

社区在编医务技术人员学历不高,医疗技术水平较低,特别是符合要求的全科医学人员短缺,难以胜任基本医疗服务工作;公共卫生人员少,公共卫生综合技能差,预防与保健原本是基层的弱项,公共卫生服务尚处于起步阶段;社区护理人员少,忙于扎针发药,上门服务难以开展[1]。社区人力资源的现状不能保证社区卫生服务高质量,难以实现小病进社区的总体改革目标,如何保证社区卫生人才供给成为关键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入手,尽可能为社区提供高质量和充足的各类人才。

2.1 加强高等医学院校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科教育

高等医学院校应该积极开展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科教育,为社区培训全科医师、护士。[2]高等医学院校要结合卫生改革的实际需要,及时了解社区卫生人才的需求量,使培养目标能与现实需要量吻合,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各类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在学科建设、培养方案、教材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且组织医学生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进行见习或实习。地方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甚至可以采取委托培养的模式,与当地的医学院校联合办学,有计划地培养一定数量的,符合一定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学生的实习点就选择将来可能去工作的社区,通过这种模式,在不久的将来,高质量的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可以实现。

2.2 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岗位培训

要解决目前的社区高素质的医学人员缺乏的问题,除了加强高等医学院校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科教育的长远考虑外,另一方面就是对从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人员和由其他医疗机构转入社区开展卫生服务工作的有关专业人员采取脱产或半脱产的方式进行符合社区卫生服务要求的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通过对现有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技能和素质,尽可能满足目前的社区卫生服务需求。这个工作在很多城市已经开展,主要由省一级的卫生、中医药性质部门组织,并且制定了详细的培训计划和内容,培训结束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式聘用上岗。以广东省为例,全科医师骨干培训为期l0个月,培训内容包括内外妇儿科、传染病、中医、精神卫生疾病、皮肤科等。

2.3 引导医学生向社区卫生机构就业

引导毕业生转变观念,改变成才观,[3]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业。在大学生就业形势普遍不好的大背景下,医学生应该转变一定要去大医院就业的观念,树立下基层服务,学以致用的理念。当然,这需要学校专业教育的引导,同时也需要配套人才政策以保证。

2.4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人员转入社区卫生机构

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宏观背景下,公立医院体制改革正开始试点,许多一级、二级甚至三级医院都将面临生存危机,全民医保以及社区首诊制等引导居民小病进社区,这些都使得很大一部分医院的患者分流到社区,原本充足的城市医院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会逐步显示出过剩的迹象。那么这些医疗机构的人员其实可以选择转入社区卫生机构,通过培训考核,成为全科医师或公共卫生医师以及全科护士等,在社区卫生机构中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才能。

参考文献

[1] 杜乐勋.中国医疗卫生发展报告no.3[r].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222).

供给与需求范文6

有效供给存在的不足

失业保险基金不合理结余原因在于制度内基金缴费有效供给群体的错位及其偏高的缴费率。

第一,参保人群与失业人群的错位。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由城镇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政府的财政补贴和其他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资金构成。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大量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非国有企业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以及自谋职业的从业人员却被排斥在失业保险制度之外,而这些劳动者却是我国劳动力市场上面临失业风险最大的群体。在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框架下,2001年到2008年我国的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覆盖率一直维持在40%左右(表2),然而被制度覆盖的40%却是有稳定就业岗位的大部分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有学者指出,自1999年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后,每年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贡献”平均在200亿元左右,因为事业单位基本是不失业的群体,因而等于人为地给失业保险基金增加了一个隐形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郑秉文2010)与此同时,在“体制外”运行的非正规就业群体由于缴费时间短、领取失业资格限制、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障碍、缴费不能随身携带而不能受益,他们的缴费也沉淀下来形成基金结余的一部分。换言之,中国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的滚存结余基本是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缴费和非正规就业群体的缴费沉淀而成。

第二,制度内缴费率偏高。一般而言失业保险制度缴费率的确定应秉承“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以及在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的情况下坚持公平性和适度性原则。国际劳动组织102号公约确定了失业保险筹集的三原则:一是雇员承担部分不应超过所需费用的一半,二是要避免收入者负担过重,三是要考虑本国的经济情况[2]。从表面上看,我国失业保险规定的缴费率(个人负担1%,企业负担2%)并没有违反国际劳动组织102号公约,但实际则相反。其理由主要有:我国劳动力价格长期较低,劳动者工资在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较少;我国市场化经济改革以来,一大批下岗职工发放的是基本生活费,没有工资性收入;多数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老职工工资水平偏低,生产生活负担严重。除此之外,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理论上的模糊,认识上的偏差,带来了政策上的缺陷。例如一些省市为了简化缴费程序、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参照养老保险的缴费办法设定最低缴费基数,即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而这项政策的制定却忽视了对工资收入偏低的职工和没有工资收入的下岗职工的不利影响。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设定是为了使职工在退休后基本生活得以保障,缩小收入差距,彰显社会公平与正义,而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由于就业中断而失去收入来源的基本生活需要。已经失去收入来源的下岗职工本应享受到失业保险的待遇,实际上不但没有享受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待遇,反而还要缴费,这就大大减轻了政府的负担,增加了企业的压力,降低了职工的生活水平。这种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严重违背了《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的精神,进一步拉大了收入的差距,有失于社会公平与正义,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有效需求的不足

失业保险基金不合理结余形成的另一方面原因在于需要保障主体的缺位、失业保障范围的狭窄、保障水平的低下、制度功能的发挥以及定位和社会经济发展不合拍。

第一,失业保险基金需求门槛偏高导致有效需求主体的缺位。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有着严格的门槛限制条件,大量失业者因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的资格而被排斥在失业保险制度之外。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2009年,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分别达到4.2%和4.3%,为近年来的高点,但年末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却在大幅下降,仅占登记失业人员的25.5%,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逆势减少(表3)[3]。分析其原因,笔者认为,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群体和企业下岗职工为主体的“老失业群体”以及高校扩招带来的大学毕业生“新生失业群体”最应享受到失业保险制度的“眷顾”却因多种因素而被游离在失业保险制度之外。其一,缺乏稳定的劳动关系而被拒之失业保险制度之外。《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并且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而农民工由于从事的多是一些流动性大、工作期限短的职业,且一些用工单位为了降低人工成本,给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时往往少缴、托缴、甚至是不缴,客观导致了1.2亿农民工在失业后大部分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而被游离在失业保险制度之外。其二,失业保险基金跨省转移的渠道不畅通。由于我国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偏低,以及我国多年来实行的“分灶吃法”的财政体系,使失业保险基金跨省转移的渠道并不畅通,各转入地的地方政府对只转关系不转保费的失业人员并非“心甘情愿”,因此很多地方政府规定,劳动者应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但失业者是非本地户籍的却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限制严格、待遇水平偏低、缺乏公平性和人性化。其一,失业保险给付是投保者在失业时所享有的权利,也是对平时缴费义务的一种补偿和回报。但是,我国失业保险给付水平偏低甚至接近社会救济水平。《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从目前水平看,我国失业保险水平通常为社会最低工资的60%~80%之间,而全国各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都比较低,以及近年来居高不下的CPI指数,使发到失业者手里的保险金更是杯水车薪,远远不能保障失业者及家属的基本生活,在促进其再就业功能上的发挥更是微不足道。其二,失业保险金待遇发放水平在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之间确定,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等额发放失业金。失业保险金的这种给付只与标准工资单项挂钩而不与失业保险的缴费水平挂钩的固定支付模式,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缴费积极性和失业保险的公平性,而且导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出现托缴、欠缴和逃缴等行为,对效率也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其三,失业保险资金支出限制严格,制度的功能定位主要是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给付条件比较苛刻,在促进就业方面的支出仅仅维持在“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上,资金支出的项目和范围非常有限,远远不能使失业保险金促进失业者再就业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化解失业保险基金供求矛盾的对策与建议

如上所述,我国目前失业保险巨额不合理结余基金主要问题在于失业保险基金有效供给与有效需求的错位、基金供给主体与需求主体的不对称。对于如何消化和吸收结余基金,不能笼统的通过降低缴费率和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来消化基金结余,对失业保险巨额基金结余的安排和使用应以其形成的历史背景及现实因素为前提,以失业保险制度的目标为根本,以“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为原则,通过优化制度、调整政策、制度创新,切实提高失业保险在促进再就业和保障功能来解决。

1.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以提高制度的“瞄准率”目前失业保险参保覆盖范围为城镇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与其家里劳动关系的劳动者[4]。覆盖范围还过于狭窄,我国应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就业政策和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失业保险制度。特别是将进城务工有雇主的的农民工群体和城镇有雇主的灵活就业群体以及毕业后找不到工作的大学生群体纳入失业保险体制内。失业保险应是能惠及所有劳动者的的一项基本保险制度,而不应视不同的劳动群体差别对待。将农民工和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之内,将受益对象重点“瞄准”在具有最大失业风险的农民工群体,减缓基金巨额不合理结余的压力,保障了失业农民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缩小了城乡收入差距,彰显了社会公平与正义,也更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发展理念。

2.建立失业保险费率弹性征缴模式失业保险应该按照“现收现付、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我国经济周期以及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的变化来合理调整缴费率。逐步探索浮动费率和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失业保险费弹性征缴模式,可以根据参保单位与职工的失业风险情况、用人单位稳定就业情况、用人单位新增就业情况、用人单位的经营情况来分别实施有差别的浮动费率。通过失业保险费率弹性征缴模式的运用,一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减少裁员和增加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积极性,从而达到预防失业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平衡基金结余。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多为地、市级统筹,统筹层次偏低,如中央政府规定一个费率幅度,各统筹地区在这一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具体的缴费率,超过这一幅度的,报中央政府批准。各地也可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缴费率。这样就可以有效解决各省基金结余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基金大量不合理结余的问题。

3.调整失业保险金待遇给付水平及给付条件目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给付水平偏低和给付条件比较苛刻受到不少专家的诟病。一方面,我国失业保险金给付水平偏低。失业保险金给付水平通常为当地最低工资的60%~80%之间,据统计,2009年全国平均失业保险金水平为446元/月,不到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5]。为了保障失业者能过上体面的生活,建议我国失业保险金给付水平应适度提高。目前在许多国家将失业保险金给付水平定在失业者本人就业时工资的40%~60%之间已形成一种标准化趋势。我国失业保险金给付水平的调整也可以采取这种方式,即参照失业者失业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其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对其最低和最高标准进行适当控制,实行差别待遇。这样可以带来三方面的有利影响。其一,提高了失业保险金给付的总体水平,更好地保障了失业者的生产生活;其二,更好地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对等原则,提高了劳动者缴费的积极性;其三,兼顾了公平与效率原则,使社会各方更容易接受。另一方面,失业保险金待遇给付条件的高门槛限制了大批失业者享有的失业保障权益与福利。将农民合同制工“连续工作满一年”改为“累计工作满一年”,由此可以保障农民工群体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的硬性规定进一步人性化,在尊重客观事实基础上判定失业者的失业及是否应享有失业保险的权益;逐步打破失业保险户籍地域限制,做好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