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11 06:48:07
避孕药具是国家的财产,要注意加强管理,防止浪费,免费发放的避孕药具统一由各级医药供应部门视同有价商品一样经营管理,分配计划统一由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医药供应部门按照计划组织调拨。需要报损的避孕药具,应查明原因,按照有价商品报损手续及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
避孕药具的购进、调入、供应、发放、调出、库存的统计,由医药一级站和各省、市、自治区医药公司为主,计划生育部门协助,每半年、年度按规定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中国医药公司报送一次。
经营管理费一律凭有收货单位(系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盖章和收货人签字的避孕药具实物收据结算。对于医药供应部门不按分配计划调拨的,计划生育部门不付经营管理费;计划生育部门不按时报送计划的,医药部门有权拒拨。
收购单位在调运时,要及时均衡地执行合同,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要优先安排调运,可以适当多留些库存。收购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购计划,变更计划时要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中国医药公司审批;调拨计划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否则,可拒付收购款和经营管理费。
为了加强经济管理,满足广大育龄夫妇的需要,减少积压和浪费,扭转当前一部分人感到领取避孕药具不方便的问题。
避孕药具发放,应尽量减少流通环节,方便群众,做到有组织、有计划的发放,达到物尽其用,防止积压和浪费。医药部门调入的避孕药具,要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
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根据分配计划,进行调剂,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分配计划,应按季向县医药供应部门提出分配计划,县医药部门按照县计划生育部门的分配计划,通过计划生育、卫生、商业、供销部门发放,县医药供应部门要负责存放和保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由医药二级站直接将药具定期送到县计划生育部门,县以下由乡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负责按登记的用药具人数,发送到村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妇联主任、乡村医生,再送到育龄夫妇手里。因各地情况不同,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变通办理。
城镇避孕药具零星发放,要本着方便群众,保证供应的原则来设置网点和安排好货源。医药门市部要建立专柜做好零星发放。但在门市部每次发给个人使用的数量不宜过多。
避孕药具的质量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厂,医药收购部门不得收购。对于确因生产单位造成的严重质量问题,经县以上医药部门审查出示证明,工厂要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以有关行政法律规范为起点
【摘 要】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里的医生执业资格是法律法规要求成为
医生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所必需的资格与能力。结合有关卫生法律规范,笔者认为在1997年10月1 et后.20__年10月
1 et前,本罪中的医生执业资格=“计划生育手术合格证”+“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在20__年10月1 et后,本罪中的医
生执业资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医师执业证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
业许可证》。由此框定了哪些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本罪的主体一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人也就呼之欲出了。
【关键词】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医生执业资格;计划生育手术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1—0028—04
study on the qualification for practicing me~cine in the crime of unlawfully practicing a contraception operation:
based on related administration laws.liang wu-bin.law school,shandong university.jinan,shandong,250010
【abstract】 without obtaining the qualification for practicing medicine,anyone wih commit the crime of unlawfully
practicing a contraception operation. the qualification for practicing medicine, necessary for practicing a contraception
operation, is claimed by some related laws. th erefore, a conclusion can be made about the qualification for practicing
medicine in the crime of unlawfully practicing a contraception operation: between 1997—10—01 and 20__—09—30. the
qualification for practicing medicine =“an institution certificate for practicing a contraception operation”+“a personnel
certificate for contraception operation”:since 20__-10—01, the qualification for practicing medicine=”a personnel certificate
for contraception operation”+”a certificate for medical practitioner” +”a certificate for medical treatment institution” or”an
institution certificate for family plan services”.
【key words】 e crime of unlawfully practicing a conception operation;the qualification for practicing medicine;
th e contraception operatio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为《刑
法》)第336条第2款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
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
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构成“非
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以下简称“本罪”)。按照该条规
定.本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然而
问题是.“医生执业资格”一词只出现在该条中,并未
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且无加以界定的立法解释、司法
[作者简介】 梁武彬,男,山东大学法学院20__级刑法学研究生。
tel:+86——531——8378424;e——mail:hawklwb@yahoo com cn
解释.因此如何理解本罪中的“医生执业资格”,便众
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人认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一般是指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法规规定,未经有关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因而未取得医生执业许可执
照。『l1有人认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指按照《医疗
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
证》。『21有人则认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1期)
法》),未能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还有人认为,必须
同时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审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是取得了医生执业
资格,否则就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l 4l总之.就笔者
所见,目前还没有一种观点能够正确解决本罪中的
“医生执业资格”界定问题.因此目前本罪的司法认定
正面临风险。有感于此,作者结合有关行政法律规范,
对本罪的主体范围进行深入探讨。
医疗卫生工作人命关天,非同儿戏.所以法律规
范对医生职业的准入作了严格的规定。概括地说,要
成为医生,从事疾病诊疗活动,必须具备专门的医学
知识,具有从事疾病诊治的能力.并经法定程序予以
确认。因此,医生执业资格是有关法律规范规定成为
医生.从事疾病诊疗活动所必需的资格与能力,亦即
应符合法定条件。按照我国现行有关卫生法律规范的
规定,这种法定条件是: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
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具有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
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但笔者认为,仅仅对本罪中
的“医生执业资格”作这种文理解释是不够的。联系相
关卫生法律规范对从事计划生育手术资格的规定.按
照《刑法》第336条第2款条文逻辑,应对本罪中的
“医生执业资格”进行限制解释:本罪中的“医生执业
资格”是相关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从事计划生育手
术的人所必须具备的资格与能力,即哪些人具备哪些
法定条件,才能从事节育手术、节育复通手术、放置
(摘取)宫内节育器、终止妊娠手术等计划生育手术。
有关卫生法律规范对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资格作了
明确的规定
其一,在20__年10月1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前,1992年12
月16日卫生部颁布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有关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
机构与人员作了规定。(1)关于从事计划生育的机构:
依照《办法》,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单位有各级(省、市
(地)、县、乡)妇幼保健院(所、站),各级(省、市(地)、
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中心(所).县级及县级以上
医院。以上单位从事计划生育手术,必须符合《计划生
· 29 ·
育手术单位的房屋装备人员配备标准》,由当地卫生
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获得“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后方
可施术。村民委员会、街道居民委员会以及各类卫生
室不得开展任何计划生育手术。(2)关于从事计划生
育手术的人员:对于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办
法》规定,由符合《办法)14条规定的5种资格之一的
人员向当地县级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取得卫生行政部
门颁发的“计划生育手术合格证”,方可在认定合格的
单位里独立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施术单位及人员的资
格审查,由县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每3年
进行一次。计划生育手术考核不合格的、未经考核审
查的以及个体开业医,均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其二,《条例》及随后20__年12月29日施行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对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与人员作了
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
关于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条例》规定,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
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施行各种避孕、节育
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等恢复生育力的计划生
育手术,属于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内容之
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
构: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所谓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取得执业许可,隶
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
位。各地设立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主要是各级(省、设
区的市、县、乡)计划生育指导中心(所、站)或生殖保健
站(院、所、中心)。《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设置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定的机构设置标准②,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
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
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方可
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获准开
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所谓从事计划生
① 《办法》14条规定的5种资格是:医学专科及本科毕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工作半年以上者;医学中专毕业,从事计划生育手术1年以上者;县卫
校毕业或在边远地区无医学专业学历.但经县及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半年以上,且从事计划生育技术工作1年
以上者;非妇产科计划生育专科但具有医士及其以上职称的兼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累计1年以上者;妇产科泌尿外科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
术人员,可免予考核。
② 20__年9月16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
划作了具体规定。
· 30 ·
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又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医疗、保健
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依照国家计生委制定
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
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保健
机构,有各级(省、设区的市、县、乡)妇幼保健院(站、
所):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主要有乡镇
的卫生院。县及县级以上的医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
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可见。
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无论是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机构,还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
健机构,只要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 许可证明文件
上注明了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服务项目,这些机构
就可以在批准的手术范围内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条
例》还明确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许可
证明文件每3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校验合格
的,才能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关于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计划生育手术作
为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由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人员来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依照《条
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
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
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
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
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2卷(第l期)
得《合格证》;获准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服务项目的,应
在《合格证》上注明手术术种,按《合格证》载明的手术
服务范围提供服务。在《条例》实施以前已取得计划生
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
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
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据《执业
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
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护士的资格,并在依
照《条例》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执业。在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
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取得《医师执
业证书》。①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
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生委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荐,
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
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20__年l0月1日起缓期2
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
计划生育手术作为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
服务内容之一,按照卫生技术职务中医、药、护、技的
分类②。以及卫生部1983年《计划生育技术人员技术
考核标准》的规定,只有医类中的具有医士以上技术
职称的人(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 能进行;护士
只能从事与医疗护理相关的业务,不能从事计划生育
手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各类卫生室不得开
展任何计划生育手术,个体开业医不得开展计划生育
手术 所以,在村民委员会与街道居民委员会的卫生
室执业的乡村医生与开设个体诊所的乡村医生也不
能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只能从事获准的计划生育手术
之外的其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因此。在从事计划生
① 《执业医师法》规定了两种取得医师资格的方式:一种是《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以前(1998年6月29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
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第二种是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以后,
必须通过国家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
通过某一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就取得相应医师资格。通过上述方式取得医师资格后,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执
业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准予注册后.就取得了医师执业证书,获得相应的医师执业资格。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就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
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② 卫生技术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分为4类:(1)医疗、预防、保健人员。医疗、预防、保健人员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疾病诊疗工作的人
员。包括从事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地方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各类人员。(2)护理人员。护理人员包括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各
级人员。(3)药剂人员.包括从事中药西药配剂发放等工作的各级人员。(4)其他技术人员,包括从事检验、理疗、病理、口腔技工、同位素、放射、
营养、生物制品生产等各项医疗技术工作的人员。与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性质相适应,根据1986年卫生部颁布的《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
例》的规定.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4类。
③ 199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施行后.医士技术职称对应得要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对应得要取得执
业医师资格。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1期)
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要按
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注册取
得《医师执业证书》。按照20__年6月卫生部与国家
中医药管理局联合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
范围的暂行规定》中关于医师执业范围的规定.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々业属于临床类别的医师执业范围,而
不属中医类别、口腔类别、公共卫生类别医师的执业
范围。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
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在医疗机构中
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
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所以更进一
步说,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应当以计划生育服务
冬业或妇产科专业向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
业证书,获得临床医师执业资格。由此,从事计划生育
手术的人员.不仅要取得载明计划生育手术服务项目
的《合格证》,还要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
格,以计划生育服务专业或妇产科专业向卫生行政部
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获得临床医师执业资
格。 以上两证兼具.才能在有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
明文件的机构中执业.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服务。
综上所述,关于本罪中的“医生执业资格”.可以
从如下两方面来认定
第一,在1997年10月1日《刑法》施行后,20__
年10月1日《条例》施行前,依照1992年12月26日
卫生部颁布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管理办法》,取
· 31 ·
得“计划生育手术合格证”,并在具有“计划生育手术
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按照批准的计划生
育手术范围执业人员,才具有本罪中的“医生执业资
格”。这种情况下,本罪中的医生执业资格=“计划生育
手术合格证”+“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
第二,在20__年10月1日《条例》施行后,依照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业医师法》与《关于医师执业
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取得从事计划生育手
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具有以计划生
育专业或妇产科专业注册取得的《医 师执业证书》;并
在具有计划生育手术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机构中按
照批准的计划生育手术范围执业,才具有进行计划生
育手术的医生执业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本罪中的医
生执业资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医师
执业证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④
参考文献
[1] 黄明儒、简论破坏计划生育罪[j1.法商研究,20__.(2):81~83
[2 刘家琛.新刑法新问题新罪名通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o02.831
【3】 曾朝辉.危害公共卫生罪疑难司法问题司法对策【m】.长春:吉林大
学出版社.20__-311
[4] 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m]. 北京:巾国方正出版社.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企业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四条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第十五条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就医应当出示《*市医疗保险手册》;需住院治疗的,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同时出示《*市生育服务证》,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复印件。
第十九条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七)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条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由企业负责到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办理手续时,企业应当提交职工的《*市医疗保险手册》、《*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第二十一条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或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的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审核结算完毕;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四条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的;
(四)违反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规定的。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章名】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
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第九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二条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五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章名】第三章机构及其人员
第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十八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没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严审批。
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与转诊制度。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避孕药具流通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章名】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分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时公布和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
【章名】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关键词:医院 全面预算 管理模式 分析与研究
一、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概述
(一)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意义
全面预算管理是在医院原有的预算管理模式上进行升级,是医院推行精细化管理所必须改进的控制措施之一。全面预算通过对医院整体的战略发展需要及下属各部门科室发展需求的精细化研究分析,将医院可控资源进行科学分配,对医院整体的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框架式的规划,在后续的预算管理执行环节对各科室及部门的资金流动支出等进行控制,并在预算期结束后对各职能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总结经验教训便于日后预算工作组织协调有序进行,也就是说全面预算管理可以通过事前、事中及事后三个阶段控制医院整体的经济活动,通过细节化的管理使每一项经济活动都服务于医院整体的利益最大化需求。此外,医院建立完善科学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也符合我国新医改对医院生产经营管理提出的新要求,一方面可以明确经济责任,保障医院资金财产安全;另一方面通过对医院自有资产及国家对医院的财政补贴进行合理分配,加速资金流动速度以保障卫生资源的最大化利用。而在此基础上,全面预算管理因其将预算管理目标明确到基层部门,甚至是直接责任人身上,可以有效保障全面预算管理的执行效率及质量,也为管理者提供了医院更真实完整的资源配置与生产经营细节化的决策资料。
(二)医院全面预算管理体系
医院全面预算体系可以分为三个等级:一是医院整体的总预算,是对医院整体成本与效益的控制,是稳定医院总体经营活动中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的约束控制措施;二是归口支出预算,归口支出指将医院整体的经济活动收支依据实际的利益关系或框架体系归入到直属部门或受益部门,防范医院细节支出难以归口,导致部门收支配比不均的情况发生。归口支出预算可以通过归口预算将医院经营成本与管理成本进行划分,对部门科室收支与院级管理收支相区别;三是科室预算,科室预算的具体内容是通过对科室预期业务量研究,分析出预算期内科室成本支出及收入额,并对其进行归口预算管理,便于医院形成一个完整而精细的预算管理体系。
二、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
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转变经济体制宏观政策的推行,我国医疗卫生行业逐步走向市场化。因为经济效益的吸引,私立医院逐步开始分割医疗卫生行业的市场。公立医院虽然是我国以国有资产建设的服务社会大众的公益性医疗卫生单位,但是无论是出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角度还是保障公立医院基本发展空间的角度,公立医院都必须在此环境中平衡医院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预算管理作为医院经济管理与财务内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医院约束生产经营活动,控制整体资产运营情况以实现经济效益具有极大的工作意义,但是在笔者日常工作中却发觉医院在预算管理中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预算管理理念普遍偏低
公立医院本身是以公益性为主的,在过去的十余年中公立医院的资金来源一直由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及财政补贴收入三方面组成,医院在经营过程中对于成本的管理投入较低,将全部的资源都投入到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上,在脱离成本的背景下医院预算管理也就几乎不具备实际意义,更谈不到具体的执行。但是在我国新医改政策实施之后,医院的收入由原本的三项缩减为两项(减少药品收入),市场又被私立医院竞争,严重影响了公立医院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地位,也动摇了其基本的发展根基。在此基础上医院本应贯彻执行新医改对医院关于全面建立预算管理体系的要求,并在日后的生活经营活动中贯彻执行,但是部分医院自管理层到基层部门,都难以适应全面预算管理提出的新要求,甚至在部分部门和科室全面预算受到抵制,严重阻碍了全面预算管理的执行,也直接导致了预算管理质量和效率的降低。其根本原因就是医院对于全面预算管理观念的普及工作没有做到位,整体的全面预算管理氛围没有有效的构建,相关工作人员都难以认可,在实际操作中自然会遇到重重阻碍。
(二)预算制定力度不够,执行能力不高
医院的预算计划编制普遍是借鉴上一预算期的预算计划,根据本年市场环境变化进行小修小改便对外提供,作为新预算期的预算计划书。这种预算计划编制方式带来的问题有两方面:一是不能服务于医院整体的战略发展要求,也无法满足部门需要,因为预算计划书主体框架仿制以前年度,该预算计划的执行便定受制于以前年度预算计划思维模式,整体的战略发展眼光和短期战略部署定难以脱离原有计划书的局限;二是因为预算管理存在草率的计划制定环节,导致预算计划的质量低下,难以引起医院管理层的重视,管理层都不认可的管理措施定难以在执行环节得到相关部门科室的支持,严重影响预算管理工作的权威性。
预算计划执行能力不高,一方面是受制于预算计划书的质量,另一方面就是受制于预算观念的普及程度。前文提及医院在当前环境下正在逐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新医改的要求,所以在预算管理观念普及的工作尚未完善,导致医院整体没有形成预算管理氛围,直接影响到预算计划的执行。预算计划是预算管理的理论依据,而预算计划的执行可以说是预算计划的核心,但是现在大多数医院在预算计划的执行环节都存在漏洞,导致医院实际的经济活动难以控制,偏离医院长期发展的战略目标。
(三)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在我国医疗卫生行业整体逐步市场化的背景下,部分医院将所有的工作目标确立在社会公益性角度之上,忽视了私立医院等私有制医疗服务机构对医疗市场的冲击,导致医院在今年来经济效益受到了严重的影响,资金的收支难以平衡,资本结构严重失衡。医院忽视经济效益直接降低了其对于预算管理监管的重视程度,医院的监督管理部门受管理层意志影响而忽视对预算管理的监督检查,医院部门科室之间也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预算工作没有有效的监督管理,也难以获得领导认可,相关工作人员逐渐丧失工作热情,甚至出现等严重损害医院利益的行为。
三、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模式完善措施探析
(一)加强对全面预算管理的认识
医院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必须要认识到其与医院原始的预算管理之间的差异,这点必须要在管理层形成一个明确的认识,并就预算管理的管理意义及其对医院整体经济活动的控制作用进行学习,只有充分引起领导者的认识才能够为预算部门的实际工作奠定发展基础。在获取管理层认可后,要妥善处理预算部门与预算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通过绩效考核或者预算执行评价直接与奖惩制度挂钩的方式在医院内部推行全面预算管理的学习,这样可以在医院短时间内形成一个全面预算管理的学习氛围,并逐步会从学习氛围转变成预算管理氛围,在医院内部形成一个全面预算管理的共同认识,方便全面预算工作的执行。
(二)重视预算执行
全面预算管理虽然可以通过对医院资源的合理划分推进医院医疗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服务医院经济效益的取得,但是前提是预算计划必须科学合理,且可以得到有效的执行。计划的制定相对而言更具备技术性,要求医院培养或引进全面预算管理的专业人才,并提升预算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地位,以获取更真实有效的预算资料。相比较而言更重要的就是预算计划执行环节的保障,无论预算计划制定的多么完善,若难以获得基层部门科室的支持,一样会成为一纸空谈。笔者认为强化预算管理质量必须要重视控制预算执行,而重视预算执行必须要建立制度化的保障,只有在制度体系上确认预算计划的权威性,使预算计划执行有据可依,预算执行才能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
(三)完善全面预算管理监督机制
医院要切实实施全面预算管理除了需要确认全面预算的地位、建立制度保障,还要完善相关的监督管理机制。监督管理对于全面预算管理而言,可以说是最基本的要求,是保障全面预算管理质量的基本约束。要完善医院关于预算管理的监管机制,首要环节就是建立一个全面预算管理的监管部门或在原有监管部门内设置专门的监管岗位,以便于监管人员可以实时对预算管理进行监督,督导预算相关人员工作。其次医院要充分利用部门科室内部的利益导向矛盾,构建内部相互监督的氛围,并通过奖惩形式予以保障,一方面可以督促医院工作人员自律,另一方面能够恰到好处的刺激工作人员积极性,有利于全面预算管理模式的健全完善。
参考文献:
计划生育药械市场的规范管理和健康运行,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事关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计划生育药械生产、流通、使用和广告环节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和成人“性用品”市场混乱无序等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国家7部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非常及时,很有必要。省上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作了安排,提出了具体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实际,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药械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和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一)规范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生育药械行为。
(二)规范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和技术服务质量。
(三)查处生产、销售伪劣成人“性用品”行为,规范广告宣传,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四)严厉打击计划生育药械生产、流通、使用环节中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
(五)构建诚信氛围,增强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诚信守法意识、质量责任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六)廓清执法体系,提出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建议,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监管能力。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组织生产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的行为,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开展计划生育药械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
(二)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药品经营企业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的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经营销售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
(三)查处违法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严肃查处未经审查批准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的行为。查处篡改或超出批准内容对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进行虚假违法宣传的行为。
(四)查处违法使用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
(五)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打击无证生产、经营成人“性用品”的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擅自生产计划生育药械的违法行为,打击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销售计划生育药械的违法行为;打击无照生产、销售成人“性用品”的违法行为;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重点查处擅自出厂、销售和进品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仿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六)查处生产和销售有质量问题并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成人“性用品”的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成人“性用品”广告。
(七)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监管机制。调查研究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市场准入、生产、经营、广告宣传、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奠定基础。
三、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
专项整治行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口计生部门牵头组织,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卫生局、工商局、公安局参加。市上成立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
各县(区)的专项整治行动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牵头,负责起草行动方案,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建立信息沟通和协调通报制度,掌握各部门工作进展;协调并负责向政府领导汇报工作进度和向社会相关信息,定期公布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果、典型案件查处情况;组织各部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规范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科普宣传活动。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清理整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促排卵药品的行为;查处将国家免费供应的避孕药具有偿销售的行为。研究计划生育药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擅自生产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查处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查处药品生产企业违法生产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组织生产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为标准生产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的行为,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开展计划生育药械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查处药品经营企业违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的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经营销售的行为;查处违法经营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研究计划生育药械生产经营违法问题,提出完善法律法规的政策性建议。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擅自生产、销售、进口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的违法行为,以及仿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四)卫生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配合,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清理整顿医疗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研究医疗机构中计划生育药械使用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五)工商部门负责,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配合,查处无照生产、销售成人“性用品”的违法行为;查处虚假违法的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查处违法成人“性用品”广告。
(六)公安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卫生部门、工商部门配合,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计划生育药械等犯罪行为。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时间安排
全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于年集中开展,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部署队伍(年4月)。制定印发《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对本县(区)、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和部署。各县(区)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年4月底以前,各县(区)要将落实全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组织机构建设情况、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上报市计划生育药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整治阶段(年5月—年7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开展整治工作。各县(区)对本地区的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对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整治。
自年5月起,各县(区)及市级相关部门汇总当月本系统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并填写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报表(附件3)和执法监督报表(附件4),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级办公室汇总后于每月28日前报送省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报送各自相应的省级主管部门。
年7月31日前,各县(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总结阶段(年8月—年11月)。8月份市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公安部门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区)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在此基础上,查漏补缺,迎接9-11月份国家、省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公安等七部门的督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计划生育药械的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抓好这项工作,是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要围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根据每个阶段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将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这次专项整治行动要组织督查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县(区)和单位要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县(区)和单位要通报批评。
对计划生育药械市场的专项整治是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对整治工作情况市上将纳入对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各县(区)和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狠抓落实,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严肃执法。各县(区)要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地抓好关键环节。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大案要案做到案件调查清楚,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各县(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查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