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所个人工作计划范例6篇

财政所个人工作计划

财政所个人工作计划范文1

一、提高思想认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产生了巨大影响。近几年来,__县财政部门充分认识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从有利于__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促我县计划生育方面达到四个目的: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婴儿性别比趋向正常,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生死保健服务,初步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从而达到造福全县人民,推进社会稳定,促进我县可持续协调发展的目标。

二、切实加大投入,为计生事业经费提供保障

加大计划生育投入,确保人均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达到规定标准,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贯彻执行全县计划生育总体部署的重要内容。

我县在编制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预算时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全县“十一五”期间人口控制目标,认真贯彻《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十一五”期间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及事业发展提供可靠的经费保障。

在具体预算编制上遵循了以下四个基本原则:第一,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经费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对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增长幅度不低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第二,坚持“财政效益”的原则,少花钱,多办事,把事办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三,按照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大力优化计划生育经费支出结构,保证重点,压缩一般;第四,对计划生育经费实行分类管理,分别测算,国家测定的项目据实测定。

为切实对计生事业经费提供保障,我们还出台了以下保障措施:

1、预算安排优先考虑计划生育,支出拨付优先考虑计划生育,确保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安排到位,拨付到位,确保计生事业经费支出增长水平快于全县财政支出平均增长水平,确保计生经费投入力度达到上级规定标准。

2、全县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分正常事业发展部分和国家确定的项目两部分。计划生育经费以上年实际拨付数为基数,按照每年不低于10%的增长幅度进行测定;对国家确定的项目:农村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村级计生主任工资补助和农村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等,根据工作需要据实测定和安排。

3、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对计生经费按月及时拨付,县财政局、县计生局按月将计生事业费拨付到乡镇计生办,确保计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4、改进和完善经费投入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财政、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市制定的计划生育经费考核办法,修订完善全县的考核办法,以保证考核的科学性、公正性、真实性。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得到落实。

5、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计生事业经费管理,确保计生事业经费用到实处。

经过以上措施,我县的计生事业经费投入快速增长,今年到目前为止,全县投入计生事业经费已达____万元,比去年全年还增长了__%,比20__年的____万元增加了____万元,增长了__%。三年的计生事业经费投入增幅分别达到了__%、__%、__%,均快于当年财政支出总体增长水平。人均财政投入由20__年的__元提高到__元,人均增加__元。

三、加强计生事业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为保证乡镇计生经费及时到位,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乡镇计划生育经费按人口及标准核定后,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县计划生育局,由县计划生育局再直接拨付到乡镇计生办,确保计划生育经费的落实到位,防止计划生育经费被挤占和挪作他用。二是会同审计等部门搞好各乡镇财政所计划生育经费审计工作,督促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一旦查出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把计划生育资金审计情况作为年底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以保障这项工作的落实。

同时我们还积极做好各种计生惠民政策的落实工作,既促进计生事业的顺利开展,又切实为民造福,增加群众福利,减轻群众负担。主要有两项:

(一)认真执行计划生育“四种手术费”免费制度

按照上级规定,从20__年10月1日以来,县乡两级“四种手术”实行免费,费用由财政负担。为落实“四种手术”免费政策,财政部门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农村孕情、环情、节育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全部由乡镇计生服务站根据计划生育工作需要,按规定进行免费服务,所需费用成本由县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助给乡镇财政,由乡镇财政拨付补助给计生办。二是农村按规定流产、引产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疗检查等,统一由县计生服务站免费服务,其费用由县财政负担。三是为保证计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县级财政管理范围内的各项费用由县计生委财务科根 据正常进度,申报资金拨付。

(二)对实行计划生育好的困难乡、村和农户进行重点帮扶

对经济状况差,计划生育政策落实好的乡、村、和农户,我们优先安排扶贫资金,积极研究扶贫项目,帮助他们尽快脱贫致富,在全社会形成一种积极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良好氛围。我们先后与__乡__村、__村结成帮扶对子,先后为他们送去了扶贫资金、扶贫项目,不仅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而且进一步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财政所个人工作计划范文2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证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时、足额发给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办法》第二条关于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的规定,以及1973年6月29日在全省推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在确定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对象:

(一)1973年6月30日以前夫妻中女方已退出育龄期(49周岁)的;

(二)1973年6月30日以前已丧偶、离婚而在1973年6月30日以后未再婚的;

(三)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未办理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的。

第三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单位。

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应与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负责将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所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应按《办法》的规定,在每年二月底前集中划拨至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集中后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由县(区、市)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按月划拨给单位。单位按县(区、市)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乡 (镇)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将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直接划入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帐户。

第五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申请。

凡本人认为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本省农业户口人员,均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有关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属独生子女或纯生二女死亡的,还需提供有关的死亡证明。本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应有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 出具的当地户籍证明。《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由村委会初审后送乡 (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

第六条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后,并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名单报乡(镇)计生办。

(二) 审核。乡(镇)计生办在接到村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核对名单,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将《申请表》和《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和当地乡(镇)有承担财政分担比例的同级财政部门。

(三)确认。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计生办已审核的对象名单,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审核确认后,人口计生部门汇总所有乡(镇)上报的对象人数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将已确认后各乡(镇)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乡(镇)计生办,由乡(镇)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委会存档。

(四)张榜公布。村委会送乡(镇)计生办审核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应同时在村委会张榜公布十日,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委会应报乡(镇)计生办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的,可延长十日。

(五)发放《广东省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证》。乡(镇)计生办对确认后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负责发放《广东省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证》(以下简称《发放证》)。

《发放证》格式由省人口计生部门统一规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拨付。

第七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

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月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按男性满60周岁之日、女性年满55周岁之日起、外地迁入的从迁入之日起计算。不足一个月的,发足当月的奖励金。

第八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的领取。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发放证》,按规定到当地的单位按月领取奖励金。当事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委托书。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每半年要到乡(镇)计生办见面一次。因健康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乡(镇)计生办见面的,乡(镇)计生办应回访当事人。

第九条 村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乡(镇)计生办做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协助乡(镇)计生办对辖区户籍人口中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的调查摸底,填写《登记表》,建立档案。对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向乡(镇)计生办申报,协助当事人填写《申请表》;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表》进行初审;

(四)协助乡(镇)计生办对奖励对象及其变动的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有关事宜。奖励对象迁出、迁入、新增、死亡等变动的,应在当月填写《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变更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报乡 (镇)计生办。

第十条 乡(镇)计生办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负责审核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

(三)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签发《发放证》,建立相关的信息档案;

(四)负责及时审核村委会填报的《变更登记表》及有关证明,并将审核后新增的奖励对象名单和退出奖励人群的名单及相关资料,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

(五)为杜绝出现奖励对象情况变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领奖励金,每半年与奖励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

六)建立《计划生育奖励金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填报制度。《统计表》为半年报表。年中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情况,年终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乡(镇)计生办上报半年报表和年终报表的时间分别为4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

第十一条 市、县(区、市)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所属乡(镇)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与单位签订委托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

(二)对各地上报的《统计表》进行审核后报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前将《统计表》一式两份报省人口计生部门;

(三) 市、县(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应组织对下年度的奖励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奖励计划,并在11月底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奖励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四)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各乡(镇)的奖励对象名单确认后,正式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单位;对临时增减的对象名单应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

第十二条 省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 审核各地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情况,汇总全省《统计表》,并在每年11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

(二)在每年11月底前将各市的奖励计划预算报送省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预算、资金下拨工作;

(三)负责《发放证》印制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并逐级上报财政部门;省财政当年下达的奖励金数额不因当年奖励对象人数的变动而调整,若当年的补助对象人数增加而增加奖励金数额的,由市、县(区、市)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二)省、市级财政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下拨至各县级财政部门专户;

县级和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的镇级财政,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年度计划生育奖励资金拨到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专户;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口计生部门与单位签订委托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

(三)县级及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及时下拨到单位;

(四)对年终《统计表》进行审核。根据年初下拨的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在下年拨款数中平衡;

(五)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四条 单位的职责:

(一)应与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

(二)建立奖励对象个人帐户。单位在收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乡 (镇)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五个工作日内,应将资金直接划入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帐户;

(三)建立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数据库。单位在每年4月5日和10月5日前,分别将年中和年终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当地乡(镇)计生办和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

(四)确保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对符合规定的奖励对象,要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确认其身份和核对名单后,应立即按规定支付奖励金;当事人因特殊情况委托亲属或关系人代领的,应查验其是否有当事人的委托书,没有委托书的,不予办理;

(五)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有权拒绝发放奖励金。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乡(镇)计生办不予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手续:

(一)未填写《申请表》的;

(二)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不属于《办法》第三条规定对象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乡(镇)计生办有权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行为发生后领取的奖励金,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计划生育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又政策外生育的;

(二)计划生育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又违法收养他人子女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四)奖励对象户口迁出或死亡后仍继续领取奖励金的。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日常办公及其他人员经费开支,发现克扣、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应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乡(镇)计生办、村委会拒不办理符合奖励条件对象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经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乡(镇)计生办、村委会应在接到上级人口计生部门通知后五日内予以办理。不依时办理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的责任。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奖励金时,村委会、乡(镇)计生办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奖励扶助对象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市、县(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并公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

财政所个人工作计划范文3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一系列文件精神,按照农村综合改革方案的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年全市经济和农村工作要点,明确市镇事权和财政收支范围,在此基础上核定收支和补助基数,充分调动两级政府增收节支积极性;继续完善市镇财政管理体制,规范市对镇级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加大对镇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切实保证市、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确保镇机构和村组织正常运转,加大市镇财政对农业、农村义务教育、乡村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等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巩固我市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及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镇财政管理体制

年我市镇财政实行“核定收支,定额补助(上解),超收分成,超支不补,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即:核定镇财政收入和支出基数,对收不抵支部分市财政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对收大于支的镇适当上解,财政收入超收部分实行4:6分成,即6成留给镇主要用于民生投入,4成上划市级财政,按照不挤不占的原则,全部调剂用于补助困难镇;支出超基数部分市财政不给予抵补(市政府另有文件规定的除外),由镇财政从超收财力中解决。

三、收入范围划分及收入基数的核定

按照国家现行税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收入范围的划定遵循属地原则:

(一)镇级收入范围。

1、税收收入:属于镇行政管辖区域内并由镇地税机关、农税机关征收的税种(不包括共享税上缴中央和省级收入部分,下同),原则上划归镇财政收入。

2、非税收入: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属于镇管理的集体收益等。

3、转移性补助收入:包括市级财政按包干方案核定对镇级财政的体制转移支付补助、农村税费改革补助、其他税收返还收入、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补助收入、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本级上年度结余结转,本级调入资金。

(二)市级收入范围。

镇所属辖区内由市直属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增值税地方留成18.75%部分,非镇管辖区域内或由市农税局直接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及其罚款收入等,划归市级财政收入。为便于操作,对上缴中央和省共享税返还部分,不作为镇级财力核入镇收入包干基数,年终不返还各镇。

(三)市镇共享收入。

在镇所辖区域内的重点投资项目所产生的各项税收实行市和所在镇分成,具体办法按市政府制定的《项目税收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万府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入基数的核定。

年各镇财政收入包干基数以万宁地税局、市农税局、市财政局下达各镇征收任务为准,原非税收入中用于执收单位工作经费部分,不再作为不可支配财力予以剔除,而按部门预算要求作为经费支出项给予核定支出基数。即所下达各镇的收入计划全部作为可支配财力纳入年终考核目标,对实际执行中发生的不可支配财力收入,年终考核时将予以剔除。

四、支出范围划分及支出基数的核定

(一)根据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农村综合改革的要求,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确定镇级财政支出范围,具体包括:

1、纳入镇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镇党政机关、财政所、农税所、镇所属中学、中心学校、计划生育服务站、文化站、广播电视站、农技站、农机站、水管站等行政事业单位;各村委会。农村综合改革后,按改革后的机构设置重新进行调整确定。

2、支出范围。

(1)个人经费部分。主要包括纳入镇财政供养人员范围的工作人员工资、津贴,及应由镇级财政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障缴费;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退职人员退职金;村干部(包括退休的村干部)、村民小组长补贴及村组织运转经费;村计生信息员补贴;行政事业单位遗属供养人员和农村优怃人员(包括五保户)的生活补助等。镇机关非公务员退休人员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市统筹发放,不纳入镇级支出范围。

(2)公用经费。主要指用于保证镇机关事业单位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需经费,包括定额经费和项目经费。

定额公用经费根据不同类别单位按定额标准确定,主要包括公务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交通费、培训费等。

项目经费是镇政府为发展经济和所承担的社会事务而安排的财政支出,如墟镇基础设施、镇产业结构调整、基本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建设,以及发展农村教育、文化、卫生、计生等支出。

2、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及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的工资分别划归市教育局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管理,列入市财政预算并实行市级统一发放,但为继续发挥镇政府对教育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职能,调动其积极性,农村中小学校日常教学工作经费、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仍由镇财政负担,列入镇财政支出包干范围。

3、为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需要和加强对基层派出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镇卫生院和派出所全部上划市级主管部门对口管理,其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二)支出基数的核定:镇总支出包干基数分“个人经费”、“公用经费”和“税费改革新增支出项目”三大类。

1、“个人经费”中“公职人员工资”指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选聘生)工资、离休人员和行政退休人员离退休金、退职人员退职金;“公务员津贴补贴”指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行政机关工勤退休人员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纳入社会保障实行社会化发放。在职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全市现行统一标准核定。

“补助人员补贴”指由镇财政供养的遗属赡养人员、农村优抚救济人员、五保户和村委会干部、自然村(社区)村民小组人员的补助,其补贴标准为遗属赡养人员为每人每月220元、五保户每人每月160元、村干部平均每人每月600元(其中:每人每月100元列在市级预算,由市级财政安排)、村(居)民小组长每人每月50元;农村优抚救济人员补助保持原基数不变,提高标准增加部分由市财政通过民政部门兑现;村退休干部补贴按市委组织部确定的标准列入镇级支出包干基数。村计划生育信息员补助,按规定标准分别由市镇财政各负担50%,镇负担部分由镇财政从农村税费改革(计生专项经费)转移支付补助中列支,市负担部分列入市本级预算通过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拨付。

“社会保障缴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计划生育保险五项,分别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0%、2%、0.5%、7%和0.5%计算。

2、“公用经费”分“定额经费”和“项目经费”。考虑到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后,镇级财政超收空间已经很小,为满足镇级政权正常支出需要,“定额经费”参照市级定额标准核定办法,包括福利费、公务费,水电费、差旅费、电话费、交通费、工会费、培训费和日常业务费等。其单位分档及经费标准祥见《镇级预算单位公用经费定员定额标准表》。

“项目经费”主要为满足镇政府中心工作和社会发展所需,分为“政权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预备费”和“教育费附加”三大项,“政权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经费”按照因素法核定,分别按镇人口比例、镇行政区域面积、镇年财政收入数、镇财政困难程度和民族人口数来核定,总的原则是总量保持适当增加,使各镇维持政权正常运转及“三农”等社会事业发展所需;“预备费”按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5%核定,主要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教育费附加”依年基数,专项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建设。

3、农村税费改革新增支出项目及其支出包干基数的核定参照年执行。其中农村义务教育免杂费补助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执行中将作为二次分配拨付到各学校。

五、其他相关事项

(一)《项目税收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所指项目的税收具体由哪级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由市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论由哪级征收机关征收,其税款一律先缴入市国库再按规定分成比例返还,每季度结算一次,年终算总账。市政府用于改善相应项目投资环境的支出,相应地由市和相关镇按分成比例分担。各镇按照《项目税收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获得的项目税收分成收入,税务主管部门在年初下达任务时如未包含在内的,季度和年终结算时,市财政将按该镇分成所得的50%上划或相应扣减体制补助基数,另50%作为镇超收财力用于平衡预算、消化预算往来挂账以及需要由超收财力安排的其它支出。

(二)为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常交流,对镇所属单位人员的正常调动,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编制管理的规定执行。由市编办核准编制,市人事部门核准工资基数,市财政部门方能给予办理相关支出基数的调整。正常调资升级、退休人员异地安置费、死亡人员怃恤金及安葬费等增支由镇财政自行解决。属于全市性的调整工资或经市政府同意应由市财政负担的增支,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助。

(三)加强预算管理,确保镇政权和村组织、农村义务教育正常支出需要。按规定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村优抚救济、乡村道路建设、民兵训练和村办公经费、五保护补助等支出,必须足额编列预算,及时拨付。同时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四)加强对镇财政库款的控管,严把用款计划和资金调度关。各镇财政所每月必须严格按照先足额上划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足额发放干部职工工资,再安排其他支出的顺序调度财政资金。在没有足额上划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之前,财政所有权拒绝拨付其他支出资金(特殊情况除外),违者追究财政所所长和有关人员责任。对未能及时足额上划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镇,市财政将从体制补助和工资转移支付补助中抵拨。

财政所个人工作计划范文4

【关键词】财政局;财务内部控制;强化

一、财务内部控制意识的强化

1.让财务内部控制得到重视

财政局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财务内部控制学习,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让财务工作在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下有效的进行。在平时的工作实践中努力构建出完善的且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监督财政局领导的日常工作,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对所有的工作人员进行廉政思想教育,让他们在平时的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并互相监督,让不会出现在财政局内。财政局内部应有完善的奖惩制度,注重对优秀员工的褒奖,让他们有廉洁工作的动力,避免因个人利益而出现的腐败问题。

2.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

财政局应在为人民、国家管好用好每一分钱的基础上,对员工进行合理有效的工作分配,明确每个员工的工作职责。对外,每一项工作都要按照严格的制度进行责任划分,在确保每个员工都有事可做且有能力去做的前提下对工作的执行过程进行严格的规定,达到让员工各司其职的目的。对内,要制定出每一项工作都必须由多部门配合完成的制度,让员工在完成每一项工作的过程中都受到同事的监督。同时,工作的混合完成可以让员工之间的配合变多,有利于员工的交流,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

对于财政局这样的国家机关,必须在平时的工作中对员工的思想进行引导,让其有一颗廉洁奉公的心并有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态度。

二、财政局内部预算控制强化

1.制定出全面的预算计划

不管是企业还是政府机构,都应该有全面的年度预算计划。所以财政局应在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出每年的年度预算计划,将其作为一年中所有预算资金分配的指导性文件。在制定预算计划的时候,要认真总结前一年的预算支出情况,并结合本年度大致的工作计划。同时,要严格按照制定出的预算计划进行活动资金的分配,不能在工作过程中随意改变既定的预算计划。若出现预算资金不够的情况,可以在工作会议中讨论解决办法。可以将超出预算的部分划归下一年度,在下一年度制定预算计划的时候对其进行填补,也可以对当年度的预算计划进行合理的修改。若是由于外部因素造成预算资金有较大偏差时,应在财政局领导同意的前提下对预算计划进行调整。当然,各个财政局的情况有所不同,所以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这样的问题进行处理,确保每一年度都能最大程度的按照预算计划进行资金的分配。

2.严格管理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财政局应做到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制度对所有资金的收入进行管理。在平时的工作中,财政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收入资金进行核算,对国家的财政拨款进行严格的管理,避免有人利用各种情况将资金据为己有。同时,在资金支出上,财政局也要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管理。所有的资金支出都应该在年度预算计划中有具体的体现,并且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对所有支出资金进行控制,做到每一分用出去的钱都有据可查。这样,财政局资金的收入与支出就能与年度预算计划有效的结合在一起,让财政局内部的财务控制更易实现。

3.控制好公费预算

作为国家机关,财政局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控制好公费支出。在平时的工作中要做到每一分公费支出都有理有据,对需要支出的公费有全面的预算。对于因公出国费用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支出,不能因为一些个人原因而调整既定的费用;对于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的支出最主要的是避免公车私用而导致支出费用的增加;对于公务接待费则因秉承勤俭节约的原则,做到不铺张浪费。同时,对于公费的预算和支出要进行公示,让所有职工和社会对其进行监督,这样有利于公费使用的规范化进行。

4.政府采购预算要严格执行

对于政府采购的预算,财政局也要严格的执行。对于得到认可的政府采购预算,财政局必须严格执行,采取集中采购和对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让采购在社会的监督下完成。对于没有得到认可的政府采购预算不能有任何的资金注入,避免一些人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个人利益,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在执行采购预算的过程中还要安排多个部门共同完成,避免一些人抬高或压低采购价格而从中获取利益。

三、财政局资产的管理控制强化

1.制定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

财政局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完善的资产管理控制制度,以达到资产管理的规范化。在核算固定资产的时候,要严格按照已有的固定资产统计表进行核算,不能对已有统计表进行随意的修改,如有需要删减或添加的的地方,要经部门领导的同意才能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核算资产的时候还要对资产的明细进行确认,对于没有明细的项目要及时添加明细。同时,要制定出严格的资产核算流程,让资产核算在大家的监督下进行,确保资产的安全。

2.落实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对于财政局的固定资产,要实行跟踪管理的方法,对于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和其它动态要清楚明了。对于那些闲置的固定资产,要进行必要的处理,甚至让其带来一定的效益。要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的产权做好登记,有变更的要及时处理,确保固定资产所有权明确,避免不必要的资产损失。制定合理的资产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工作落实到具体的人身上,防止因责任模糊导致的资产流失。

3.做好固定资产的清查统计工作

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的清查统计工作,且要使用多部门合作的方式进行,以确保全面对固定资产做出统计。在清查统计结束后,相关工作人员要制定出详细的清查统计报告,将固定资产的详细情况进行整理存档。在清查统计中如有价值不明确的固定资产,则要对其进行评估管理。让具有一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固定资产做出真实、客观的价值评估且提供相应的明细,确保资产的价值不被贬低。

四、财政监督的强化

1.做好财政局内部监督

为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财政局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制度以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具体应做到以财政局主要领导为核心,成立专门的审计工作小组,将审计工作落实到日常的基本工作当中。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财政局各个部门进行相关工作的内审,以实现内部审核工作日常化。在内部审核的过程中,要做到全面仔细,不仅要对一般职工的工作进行审核,更要注重对各部门领导的工作进行审核,不能因为职位的不同而出现差别对待的情况。在审计工作完成后,应对有问题的部门提出整改意见,让其能更好的完成以后的工作。同时要针对出现的问题对现有的管理制度作出调整,以达到员工与部门共同进步的效果。

2.实行社会监督

为了使财政局内部员工更好的工作,避免出现的问题,财政局还应联合社会对其自身的财政工作进行监督,在实行社会监督的同时应该制定专门的社会举报制度并建立相应的网络举报投诉平台。让社会大众在对财政局进行监督的同时可以方便的进行投诉与举报,财政局内部的监督也能得到补充。还可以在平台上资金处理情况,让社会大众清楚明白财政局的资金去向,提升财政局在社会大众心中的可信度。

3.严肃处理违规违纪情况

在财政局日常的工作中,要严格管理工作人员。对于在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职工要严肃处理,针对出现的问题让其进行整改和反思并做出相应的处罚。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严重违纪情况,要联合司法部门对其进行相应的触犯,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不能因为任何原因对其进行宽大处理或是让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可以让财政局内的职工在平时的工作都能安守本分,做好自己分内的工作。

五、总结

对我国而言,财政局近几年的工作效率得到的很大的提高,内部的管理有所加强,对国家来说是很好的事。为了是财政局的工作更加顺利的进行,必须更加深入的执行财政局财务内部控制,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

参考文献:

[1]阎萍. 关于强化财政局财务内部控制的思考[J].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36:42-43.

[2]安天增. 强化企业财务内部控制的策略探究[J]. 现代经济信息,2014,01:211.

[3]田五星.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思考[J]. 财会月刊,2014,15:10-14.

[4]刘欣. 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现状分析及建议[D].西南财经大学,2013.

财政所个人工作计划范文5

关键词: 陕西人口; 计划生育; 资金供给

中图分类号: C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1-0022-03

一、国内外研究综述

人口问题是和全球每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都息息相关的世界性问题,能否妥善处理人口问题依赖于本国施行的体制、机制。由于每个国家的的国情(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差异,使各国面临的人口问题不尽相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所实施的人口控制与管理政策不同。发达国家将人口的控制与管理称之为家庭计划(Family Planning),即以家庭为单位,各自考虑其家庭状况而有意识地安排生育数和生育间隔的措施,发达国家人口基数较小、增长率低,甚至负增长,因而鼓励多生;我国的国情是人口基数大、增长率高,经济底子和社会生产力相对薄弱,人口问题直接影响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因此,从国情出发实行的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通过有计划的控制生育率,减缓人口增长速度,加快人才培养,以期达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促进国家社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目的。

发达国家鼓励多生,从国家政策上给予多生育家庭以经济补助、奖励等资金投入,其经费主要来自于慈善机构和社会团体或个人的捐助,在资金使用上主要为医疗保健、人口控制与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和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方面,以期减缓人口减少衰退趋势。其目的在于“利用政策引导与资金保障来改善人口缓慢增长或负增长带来的负面影响与如何更详细地分析资金使用效果方面的研究”(拉普勒,2006)。“欧洲和北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退休金、医疗保健等方面的诸多问题都与人口衰退有关”(卡尔・豪布,2009)。“应该从国家安全角度出发,加强对适龄生育人口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对积极响应生育号召的女性提高津贴补助,以扭转人口衰退趋势”(鲍里斯拉夫・鲍里索,2007)。

我国人口增长过快影响着未来社会的发展,为了抑制人口过快增长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将计划生育立法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随着人口转变和计划生育工作转型,计划生育资金投入的体制和机制发生了很大变化,政府财政投入的力度不断加大,非财政投入的比重大幅下降”(马力,魏津生等,2006)。“我们需要合理计划资金使用途径;包括建立生育关怀基金;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在资金、项目上给予更多的支持;依法吸收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公益捐赠;争取一些国际合作项目和资金、技术援助”(姜春云,2010)。调查发现,基层在计划生育经费使用管理中存在着投入不足、支出结构不合理、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及自我创收能力不强等问题。为此,我们需要在确保政府财政投入不断增加的同时,“加快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完善现有的各种奖励、扶助、救助制度和政策,增强自我创收能力,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与各种惠民政策的衔接”(于学军,2008),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世界发展中国家有着与发达国家相异的人口状况,同我国的人口现状基本相似。人口持续增长将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巨大挑战,因为这些国家很难为不断增加的人口提供更多经济发展机会和就业机会,由于农业人口比例较大,他们在农村无法得到足够的就业和发展机会,越来越多的人会涌入城市,“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造成流动人口剧增,给国家人口的控制和管理带来很大困难,很难预测到时候会发生什么情况”(卡尔・豪布,2009)。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资金供给体制变动分析

(一)我国计划生育资金供给体制机制的分析

我国是人口大国,建国后和改革开放初期,人口优势曾经推动了经济社会和教育科技的发展,但随着教育科技的发展、人才素质的提高、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人口数量激增却成为制约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因此,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目的是降低出生率,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改善人口结构。

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由单一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逐渐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人口与计划生育资金供给体制也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初步建立起以各级政府财政投入为主,乡统筹、村提留、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和社会抚养费等非财政投入为辅的以“明确各级责任、各级财政共担、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为基本原则的资金供给体制,同时随着在计划生育事业中财政投入的增长,建立起以利益导向为核心的中央、省、市、县(市、区)、乡(镇)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机制。

党和政府相当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从立法和国家财政逐年增加计划生育的专项投入,使计划生育事业在公共事业中所占比重在逐年加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央先后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明确提出并强调了保障计划生育经费的具体要求。即各级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切实从法规政策上保障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财政投入。人口与计划生育资金供给来源主要为政府财政投入和非财政投入两部分,且在不同时期两者所占比例不同,1971-1979年计划生育资金全部为政府财政投入;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非财政投入进入计划生育事业,并很快占据主导地位。但“十五”之后,随着农业税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农业税的减免,以及社会抚养费和乡统筹费纳入了财政预算,使计划生育事业对财政投入的依赖性增强。中央财政1973年开始计划生育专项投入,起始规模为1500万元,2008年达到25亿元,35年增长了170倍。地方财政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始于1971年,起始规模为5952万元,2008年达到395亿元,37年增长了664倍。可以看出,30多年的时间里,各级政府对计划生育事业投入的计划生育经费增长迅速,而地方财政投入增速更是大大超过了中央政府。政府财政对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的变化,说明计划生育事业对经费的需求在与日俱增,主要负责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的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必然相应增大,中央财政投入增长幅度也应随之加大。

(二)陕西省计划生育资金供给分析

陕西作为西北地区的人口第一大省,有50个国定贫困县,且全省经济发展处于全国较为落后省份,政府财政收入相对较少,但在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国策上积极认真,形成了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计划生育资金供给体制要求的具有陕西特点的计划生育资金供给体制。计划生育经费的保障具体而言分两部分:利益导向政策方面的投入主要由中省财政承担,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主要由市县承担。虽然从政策上明确提出了建立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资金供给机制,但因各级政府财政收入有限,尤其市县财政更是紧张,造成计划生育资金投放相当困难。为此明确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不足规定标准70%的县(市、区),由省上黄牌警告,通报批评,列入重点管理,并对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人口计划生育委(局)主任(局长)实行诫勉谈话,3年内不予提拔。2000年结合我国进行的税费改革,将非政府财政投入中的社会抚养费、乡统筹费纳入了财政预算,使得人口与计划生育资金供给通过专项经费列入政府财政投入而进一步加强。同时将各级财政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比例和人均增长数额,列入陕西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五年规划之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政府财政投入。

2001年以来,陕西省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量在逐年增长,财政收入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从中央到地方政府不同层级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来看,中央政府投拨给陕西省的计划生育资金占投入资金总量的比例从12.13%降到9.26%;省级投入资金量由15.82%降到14.36%;市、县、乡三级政府逐年提高资金投拨量,其所占计划生育资金总量的比例由19.13%、35.82%、17.10%变化到16.41%、45.73%、14.24%,其中县、乡两级投入一直占总量的一多半,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但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在农村,直接进行计划生育工作的县、乡两级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事权繁重,实际财政收入入不敷出,乡统筹、村提留等造成的资金缺口不断加大,县乡财政压力与年俱增,需要上级政府给计划生育事业投入更多的资金,来缓和、解决缺口问题。

计划生育工作实施以来,经费支出逐年增长,政府财政投入逐年加大,陕西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成效也逐渐明显。陕西30年来少出生人口1200万,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12年节约抚养费用1431亿元,计划生育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是投资的88.24倍,促进了资本的积累和投资的扩大,为建设西部强省积蓄了能量;减少了512万劳动年龄人口,提高了妇女地位,创造了有利于受教育的条件;全省晚婚率达到60.3%,平均家庭规模从“四普”时期的4.07人减少到2008年的3.19人。各样数据都呈现出计划生育带来的利好信息,但要稳定低生育水平,就要继续实施计划生育,克服更大困难,需要增加财政投入力度来均衡计划生育工作逐年稳步增长的经费支出。

三、陕西人口与计划生育资金管理体制分析

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资金供给投放原则,在陕西财政和非财政财力较为紧张情况下,为确保计划生育工作需要,一方面通过相关政策法规和统筹、提留等措施,保证资金投放比重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在持续递增,另一方面采取明确资金投放方向,强化资金的管理和有效使用,来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为此,除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外,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1. 在资金供给投放结构上,陕西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和“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两个《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分级负担和逐年递增的原则,分别提出了中央、省、地市、县和乡镇的计划生育资金投放比例。但从2001年以来的执行情况看,一是县乡投入比重明显最大,省、地市级财政投入比重偏小,而计划生育工作重心在农村,这就造成县乡政府计划生育资金缺口很大;二是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变化,在计划生育资金多元化的投入中,各级政府财政投入占绝大比重,特别是在农村,企业捐助和社会筹资到的资金十分有限,而且陕西各市县经济发展不平衡,财政收入较为悬殊,对较为贫困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带来困难。

2. 在资金供给投放使用上,一是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和扶持力度,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二是抓好生殖健康类的医疗保健服务项目的资金投放,保证农村节育技术免费服务、适当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和主动放弃二胎生育指标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等法定优惠措施;三是建设计划生育服务站、配置好服务设备、加快服务站信息化建设和其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和效率;四是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计划生育干部的培训、固定和流动人口教育管理、乡村计划生育专干经费和其他依法行政类的计划生育事业等费用投入。就陕西2001年到2008年的计划生育资金投放使用发展变化分析,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四大类经费支出都在稳步增长,特别是2005年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实施以后增长较快,年均支出增长率17.93%。第二,四大类经费支出年均增长率由于项目的目标、重点不同而不同,其中计划生家庭奖励类增长最快,为63.92%,以后依次是服务体系建设支出年均增长率为18.96%,生殖健康类支出年均增长率为15.62%,依法行政类支出年均增长率为12.52%,它既体现了国家计划生育资金投放体制机制转型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需要,也说明了我省计划生育资金投放使用的正确性和必要性。第三,从资金投放结果看,在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类各项的年均增长幅度占据首位,发挥了利益导向机制的作用,推进了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生殖健康检查支出虽增长较低,避孕药具支出增长最低,虽能体现以日常服务为主的原则,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口质量的提高;在服务体系建设类中,信息化建设支出增长最快,但服务站建设增长慢,用于乡、村计划生育专干培训教育经费最少,却反映出最基层的资金缺口增大。在依法行政类支出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支出最大,反映出今后最基层计划生育队伍建设成为当务之急。

3. 在计划生育资金管理上,随着全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施行,2002年我省的人口计划生育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也发生了很大改变。计划生育经费管理体制基本上按照分级财政的模式实行,各市县虽有差别,但总体上主要采用由计划生育部门确定项目,财政部门下达经费,由计划生育部门管理使用,基本上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经费支出结构。为强化计划生育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陕西省及时出台了《人口和计划生育财务工作要点》(陕人口办发(2007)28 号),详细规定了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五条措施,不断规范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和财政厅每年对市、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使我省的人口计划生育资金财务管理日益规范化。然而,调研中发现,虽然各地近年来逐年加大了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但增加部分多用于人员开支,许多地方现有经费投入的70%以上用于人员经费,而真正用于公共服务的经费十分有限。由于资金支出结构还不够合理,管理成本普遍偏高,使原本较为困难的县乡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捉襟见肘。

四、陕西计划生育资金供给体制存在的问题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逐年加大,计划生育事业看似已步入正轨,对各项政策的学习、落实也都基本到位,结合自身发展要求,形成了具有陕西特点的资金供给体制。但经过此次调查研究发现,现有的资金供给体制亟需完善。

(一)“一刀切”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

目前,我国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形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资金供给体制必须与之相适应,我省在人口与计划生育资金供给政策上实行强制手段的行政干预方式和办法,虽在一定程度上对计划生育资金供给投放和工作开展带来积极作用,但一方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另一方面也不可能长远保障资金的有效供给,从根本上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需要。

(二)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造成部分地区计划生育资金供给上缺口很大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和财力水平不同,各地人均投入存在差异。榆林市等陕北地区受益于经济开发和农村转移支付力度大的双重作用,人均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增速最高、最快,而咸阳、安康等关中地区人口密集,决定地方财政收入的工商业经济相对落后,人均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上存在着很大缺口,这种不均衡的发展势必冲击着陕西人口发展目标。

(三)基层政府财政负担过重,很难确保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开展需要

从财政投入上看,县(区)乡基层政府财政投入比重过大,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基层财政压力,特别在财政很困难的关中和陕南部分市县,造成资金缺口更大。一方面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造成较大影响,另一方面因政府行政命令、问责干预等造成基层干部会私下采取一些节流、挪用和摊派等违法手段来保障计划生育资金投入,会使计划生育工作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必须加大中省和地市的财政投入随经济增长而同步增加。

(四)计划生育资金投放管理不够科学合理,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因各级政府财政在计划生育资金投放管理结构上,不够科学合理,市县一级将资金主要用于组织机构的设备配置和基本建设上,而县乡一级则主要将资金投放在队伍建设、服务设施和人员工资等,使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和生殖健康及技术服务工作受到很大影响,多数计划生育专干工资拖欠问题突出,服务站形同虚设,直接影响计划生育工作成效。

(五)基层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普及率较低,给计划生育工作开展带来一定难度

由于计划生育资金投放结构不够科学,在宣传教育、技术服务、政策优惠、补助奖励等方面重此轻彼。在县乡一级调查时,好多群众甚至乡村干部对技术服务风险、手术损失补偿、独生子女上学、就业等方面优惠、以及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医疗、养老福利待遇津贴等优惠政策知之很少,对计划生育工作有很大抵触情绪。

五、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计划生育资金供给投放与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对策,确保党的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贯彻落实。

1. 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意见》,各级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使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增长水平。各级政府财政要要通过充分论证,根据不同地域、经济差异和资金缺口大小等,确定把计划生育资金拨付纳入每年度的财政投入资金预算,继续提高政府(尤其是省级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投入的资金总量,在目前情况下,要把资金供给是否到位列入本级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明确各级政府人口计划生育资金投入的事权边界和分担比例,明确领导责任,确保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的使用。确保县乡一级计划生育资金投放到位。

2. 不断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资金供给和管理使用机制。按照“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启迪智力、提高效率、推动工作”的原则,构建以社会公众信息网、政府电子政务网和计划生育综合信息数据库为主的信息化“两网一库”为依托,以市级自动化办公平台为“龙头”,以县级综合信息平台为“中枢”,以乡村WIS(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为“终端”的发展格局,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计划生育资金使用的财务监管、审计和监督,实行计划生育资金预算单列,县乡一级乡财县管,专款专用,坚决杜绝计划生育资金截留、挪用和不按规定拨付等违规行为。

3. 实行科学合理的计划生育资金投放拨付,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一是加大计划生育宣传经费投入,通过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生殖健康服务”等主题教育活动,采取“三为主”(计划生育工作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三结合”(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结合,与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等方式,树立“以人为本、关爱女孩、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新型生育观;同时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自觉参与计划生育活动。二是重视对乡村计划生育服务站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其计划生育宣传服务阵地的作用,真正实现“三个确保、一个提高”。

4. 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的资金投入。主要是三方面资金投入。一是信息化投入,重点要建立起全省计划生育信息网络;二是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培训的资金投入,要通过经常不间断的政策、计划生育知识和服务技能的培训,成为计划生育工作的行家里手,才能出成效;三是要关心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困难,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5. 借鉴其他体制改革可行之法为己用。借鉴实施美国的“教育券”制度,保障每个流动人口享有合法权益的机会。教育券是政府把原来直接投入公立学校的教育经费按照生均单位成本折算以后,以面额固定的有价证券(即教育券)的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或家庭),学生凭教育券自由选择政府所认可的学校(公立学校或私立学校)就读,不再受学区的限制,教育券可以冲抵全部或部分学费,学校凭收到的教育券到政府部门兑换教育经费,用于支付办学经费。我们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券”,记录养育子女数,家庭情况、计划生育政策的履行情况以及享受到的奖励,并在各地可以依据此券和相关政策在相应部门继续享受应得的奖励优惠措施。

六、结论

计划生育工作的进行,包括强大的经济支持,良好的政策导向,设计合理而又能够得以贯彻执行的项目,优质的技术服务体系和不断完善的利益导向机制。在陕西人口与计划生育资金供给体制的分析中我们看到了计划生育工作现在已获得的收益和现行资金供给体制的不足,因此我们有必要继续完善资金供给体制,使人口压力变成人口资源,保障计划生育工作长久、稳定的为陕西发展提供活力。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口计生系统财务工作座谈会,2009-12-07.

[2] 陕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2007-08-14.

[3] 陕西人口计生委财务处.

[4] 访谈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冯月菊[Z].2009-11-04.

财政所个人工作计划范文6

然则,“类型化”方法当如何适用于财政立宪制度之研究?笔者以为,“财政国家”之立宪制度体系均可由“纵”、“横”两面分析之。以纵向面而言,除非人数为几万人以下、面积极为狭小的城市国家或者岛屿国家,囿于财政管理上的信息成本和执行成本,全国性政府必然不能对所有公共事务予以直接处理。由此,政府层级之设置、收支职能之划分乃势所必然,此中必然衍生出“财政收支划分制度”等重大课题,并以“集权国”、“分权国”为两“极”而衍生不同的宪法类型。而每一级政府的财政制度中,亦无非包括“收入”与“支出”两个内容———就“收入面”而言,其制度形态可以区分为“所有权者国家”与“税收国家”等数种类型;就“支出面”而言,可区分为“计划国家”与“预算国家”、“全能国家”与“夜警国家”等数种类型,盖前者以财政支出之控制手段作为类型化标准,而后者则是以财政支出之社会职能作为类型化标准。对此,笔者在本文中拟作初步之探讨。

一、“集权国家”抑或“分权国家”:财政收支划分制度的宪法类型

在国家学上,就全国性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通常有“联邦制”与“单一制”两种宪法类型。一般而言,单一制国家的全国性政府在制定财政分权规则等方面具有更为强势的地位,故而其财政制度上中央集权的属性更为明显;联邦制国家的联邦成员在财政分权规定之制定与形成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参与权甚至主导权,故而其财政制度上地方分权的特征较为典型。当然,现代单一制国家也普遍在宪法或法律文本中设定“地方自治”等分权制度,它亦得作为“分权国家”之形态而存在。是故,以全国性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在财政资源配置份额上孰重孰轻为标准,我们或可将所有国家区分为“集权国家”与“分权国家”两种类型,以此对中国的财政收支划分制度予以更为深入的分析。

(一)由“集权国家”走向“分权国家”:中国财政收支划分制度的宪法类型?

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乃是苏联社会主义经济模式之典型特征,它决定了高度集权的财政收支管理制度模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中央政府的经济计划支配整个国家的经济活动,财政管理则沦为国家经济计划之“附庸”;如此,则经济计划制定权之所在,即财政决策权之所在。但是,正如胡书东先生所言,计划经济体制的实施必然产生两类信息问题,其一是因为管理宽度和长度而产生的信息问题,其二是由于产品供需复杂而产生的信息问题,财政分权是应对这两类信息问题的合理选择———当管理幅度太宽,管理链条太长的时候,微观经济单位和中央计划当局之间存在极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责任不对等问题,中央计划当局不可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微观单位的机会主义行为;在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体制下,地方当局和企业也没有积极性和客观物质条件“因地制宜”,充分利用自己的信息有时将资源配置和利用推向生产可能性曲线,以达到帕累托最优。③为了解决经济计划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的信息成本与执行成本问题,中苏两国在财政收支管理体制方面均进行了积极探索。譬如,从1917年到1957年,苏联施行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联盟预算占国家预算总额的70%-80%。从1957年开始,苏联开始下放大批中央企业,并着力通过制定《苏维埃社会主义联盟和加盟共和国预算法》、《加盟共和国预算法》及《自治共和国和各地方苏维埃预算法》扩大地方政府的财政权力;从1957年到1965年期间,联盟中央财政收入平均占国家财政收入的48.8%,支出占42.6%。从1965年开始,勃列日涅夫重新收回下放的企业和财权,恢复联盟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到1981年中央财政支出比重上升到54.5%。④相对而言,中国的财政收支管理体制改革则比苏联走得更远。早在1955年,各省市负责人向反映,中央对经济统得过死,严重束缚地方和企业的手脚,要求中央向地方放权;这些意见引起了主席的重视。1956年,他提出中国不应当学习苏联集权式的模式,应当注意美国分权式的联邦制模式,他还主张地方权力过小对建设社会主义不利。1957年11月,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务院改建管理体制的文件,决定于1958年实行“下放权力”的改革,其中包括:下放计划权、企业管理权、物资分配权、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投资和信贷管理权、财政权和税收权、劳动管理权等。此后,中国政府进行了长期的“权力下放”改革试验。胡鞍钢认为:“到1975年,中央占财政总收入只有11.8%,是历史最低点,在世界各国这一比重也是最低的,同期中央占财政总支出的49.9%。由此看来,很难说当时的中国的计划经济是属于一个典型的中央集权经济,说是地方分权型的计划经济也许更确切。”⑤从制度比较意义上讲,中国当时的财政体制可能更加接近于“权力下放”体制而非真正的“地方分权”体制———“权力下放”是指“权力在同一机关内部转移的技术,其中一个高级机构的决定权向同一机关的下级机构转移”。⑥但实际上,中国的地方政府经由“权力下放”改革而逐渐获得相当之自限,这不仅使中国的制度模式迥异于前苏联高度集权的传统社会主义财政体制模式,而且此种改革试验还在实质上奠立了改革开放以后中国“财政联邦主义”制度模式之历史基础。自20世纪70年代末、尤其是1994年以后,中国的“放权”改革开始突破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的财政收支划分制度模式,向财政分权改革及企业市场化改革的方向转型。具体而言,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5日颁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对于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收入作了比较明晰的划分,并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分设中央税务机构与地方税务机构,由中央税务机构即国税系统专门负责中央税收的征缴工作。分税制的建立,不仅极大地增强了中央政府的“财政能力”,而且地方政府,尤其是县市等基层政府,亦经由分税制改革而在一定程度上获得财政收支上的独立地位。譬如,在财政收入方面,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或赠予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一般而言,虽然各省区以下的财政分权体制各不相同,但是县(市)级政府一般可以获取部分增值税,以及大部分的土地出售收入。

(二)由“行政分权国家”转向“分权国家”:中国财政收支划分制度的“愿景”

在法国宪法上,“地方分权”之有别于“权力下放”,因为它是“建立于地方利益的概念上,是区别于国家的公共团体,由民选议会自由治理,由宪法规定并受法律保障,具有法人资格、财政自和自身的审议与执行机关,得在行政法院和审计法院的监督下负责独立于国家的财产管理和公共服务。”⑦更为明确地说,此种“地方分权”乃是以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地方自治”等制度作为载体,而形成的一种“分权制度”而非“行政分权制度”。依据中国现行宪法第89条第4项、第6项、第14项、第15项和第17项之规定,国务院有权“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乃至“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因此,在宪法和法律没有明确确认“地方自限”的条件下,中国能否成为“分权国”并建立真正的财政分权制度,这在宪法释义学上不无疑问。其实,从功能主义公法学的视角来看,中国在经过多年的财政收支体制改革之后,尽管宪法文本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有权规定中央和省区政府之间的职权划分,国务院实际上却并不可能仅凭单方面的政治决断自由地行使此项权力。从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前中央政府与省区政府之间的艰难博弈过程,我们不难发现这一点。经济学家钱颖一等人正是由此而将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的“财政包干制”、“分税制”称为“市场保护型联邦主义”(market-preservingfederalism),其特点在于:多级政府的存在及其在各自权限范围之内的自治,次中央一级政府在其权限范围内对经济生活拥有决策权,而中央政府则有能力维护市场的统一与贸易自由,各级政府之间共享的财政收入有限而政府间的借贷受到严格控制以确保财政预算的硬性约束,政府间的权力分配规则趋于稳定化而不能由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单方改变。他们认为,中国的权力下放改革在1959年和1970年就曾经试行,但是1978年以后则开始向市场化转轨,1980年开始的“财政包干制”增强了地方政府尤其是省级政府的财政权力,在改革中获益的地方政府使得中国的市场化改革更加难以逆转。⑧毋庸讳言,中国目前的财政分权体制还存在诸多问题,譬如:财权与事权不完全匹配,分权规则缺乏权威、稳定的法律依据,省以下财政分权体制尚不规范、各省区、市县之间财力配置严重失衡,地方政府财政支出难以得到有效监控等等;这些问题说明:中国的财政收支划分制度亟需实现“行政分权国家”向“分权国家”的彻底转型。

二、“税收国家”抑或“所有权者国家”:财政收入制度的宪法类型

以财政收入来源之不同,“财政国家”可以被区分为不同的宪法类型。譬如,我国学者马骏认为:“根据收入来源不同,历史上主要存在六种财政国家:领地国家(domain-state),贡赋国家(tribute-state)、关税国家(tariff-state)、税收国家(tax-state)、贸易国家(trade-state)、自产国家(owner-state)。自产国家和税收国家是20世纪财政国家的两大主要类型。”⑨马骏先生所谓之“自产国家”,即财政宪法学之所谓“所有权者国家”,它与“税收国家”构成现代国家财政收入制度之宪法类型的两“极”。葛克昌教授指出:“所谓‘租税国’乃相对于‘所有权者国家’。远古时期,国家从事农牧活动,以土地收入为主要财源,其后国家独占盐铁酒专卖权、货币制造权、部分企业统营权,以其收入为财政主要来源。现代共产主义国家,原则上把生产工具收归国有,故此种‘企业者国家’亦可归入广义‘所有权者国家’概念之内。”瑏瑠此番见解深刻揭示了传统社会主义的财政经济制度模式之核心特征,但是当今中国之财政收入制度则似乎已经形成“所有权者国家”与“税收国家”的混合形态,尽管其中或许还存在些许潜在冲突。

(一)“所有权者国家”乃是传统社会主义财政收入制度模式之典型特征

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在“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并实施“高度集权”、“政企不分”的计划经济体制。在所有制结构上,1975年《宪法》与1978年《宪法》均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此为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的经济制度之基础,学者多将其归因于意识形态等因素之决定性影响。但是,正如林毅夫教授所指出,中国、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以及是亚洲、中南美洲等非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都曾经选择大致相同的传统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制的逻辑起点是其“赶超型发展战略”选择,此种战略的核心是扭曲产品和要素价格的宏观政策环境,而其实施保障则是高度统制的管理体制,其中包括:为控制经济命脉而推行经济的国有化或过高的国有经济比重;政府参与稀缺资源的配置和实行贸易垄断,为扶持没有自生能力的工业而建立产业保护制度和设置进入障碍;为了向处于战略优先地位的产业提供优惠的投入条件而订立利率上限并控制金融业,实行金融压抑;为了鼓励工业发展和鼓励工业企业家而实行向城市倾斜的社会福利政策;等等。瑏瑡据世界银行(1995)统计,二战后各国盛行国有化浪潮,20世纪70年代到达鼎盛时期。1978年,国有企业在8个工业化国家的比重达到8%,在发展中国家达到23%;英、法、西班牙及印度、墨西哥、巴西等诸资本主义国家,国有企业倍受执政党推崇。瑏瑢可见,传统社会主义诸国之所以形成“所有权者国家”模式,并非意识形态因素所独使然,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其选择的“赶超型发展战略”———此种发展战略不仅需要“扭曲产品及生产要素价格”的政策环境,它还需要以工业国有化、农业集体化等高度集权的资源配置机制以及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农业税、产品价格剪刀差中的“隐性农业税”等组成的财政收入作为制度基础,方可有效运作。

具体而言,传统社会主义模式之作为“所有权者国家”,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制度配置:

第一,工商业部门国有化并由国营企业收入构成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在产业体系中,重工业的发展需要大量资金、技术与人才。因此,中国以前苏联社会主义模式为蓝本,试图通过“三大改造”实现各生产部门的国营化或集体化,以此支撑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选择。具体而言,在各工商经济部门实现国营化之后,国家就可以通过行政手段直接获取企业的利润,为重工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马斯格雷夫指出,虽然社会主义国家并不将公营企业的利润说成是税收,但是它与税收之间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这种“利润税”的年税率取决于计划的资本投资范围。从统计数据上看,从1950年到1957年期间,国家财政收入主要由各项税收与企业收入组成,但是企业收入由建国初期仅占14%的比重迅速扩展为47%的比重,1958年企业收入即已超过各项税收的收入,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78年。瑏瑥这说明,工业部门国有化并由国家直接征收国有企业的利润本身就是“赶超型”经济发展战略实施的重要途径,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乃是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模式的重要基础。

第二,农业集体化并通过农业税及价格剪刀差为工业发展提供资本积累。20世纪20年代,苏联经济学家普列奥布拉任斯基曾经提出了原始社会主义积累理论。根据这一理论,为了将投资集中于重工业,必须主动推迟轻工业和农业的发展,严格控制消费,甚至不惜降低消费,以很低的价格从农民那里购买产品,同时通过税收和制定很高的工业品价格削减农民的购买力。实际上,斯大林从1929年起决定推行农业全盘集体化,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控制粮食生产,为超高速的工业化取得资金。这样,粮食收购实际上就变成了余粮征集制的性质。美国学者奥尔森也认为:“集体农庄主要是征税的一种工具,而不是出于意识形态的要求。

意识形态所倾向的组织体系是国家农庄,在农庄内工人被支付工资,而国家获得剩余产品。但国家农庄的大部分产出以工资形式支付给个人,所以这些农庄不用向政权提交大量的剩余。斯大林故而选择了集体农庄,并规定集体农庄成员有义务供应它所要求的数量的产品:集体农庄无法保有所需的资源,以向其成员支付国家农庄的工资。集体农庄不像国家农庄,似乎是为了‘税收征集’的目的而不是为了‘集体主义’治理而组织起来的。”20世纪40年代以后,“农业集体化”被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上升为建设社会主义的一般规律,最终成为所谓“莫斯科共识”的重要内容,并为当时的中国领导人所采纳。从这种意义上说,农业部门集体化并由国家通过农业税、“价格剪刀差”等方式征收农业的“剩余产品”,这也是“赶超型”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方式。是故,政府从“集体农庄”等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取巨额财政收入,亦为传统社会主义“所有权者国家”模式之重要内容。

(二)“税收国家”乃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收入制度之基本形态

如前揭所言,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中存在的诸种弊端,中国政府自20世纪50年代起即开始了以“放权”为内容的改革进程;从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此种“放权改革”并不仅仅停留在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下放权力之层面,而是逐步走向政府向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放权让利”、进而允许私营企业存在并对其逐渐放松管制程度的市场化改革道路。具体言之,从1978年以后,最初是为了“调节企业的利润水平”、“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后来则主要是为了“增强国营企业的活力”,经过了1979年到1983年试点之后,中央政府从1983年起对国营企业全面开征企业所得税,以部分取代原来的国营企业上缴利润。从1984年第四季度开始,中央政府又试图从“税利并存”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其具体做法是对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征税,国营小型企业按照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和国有企业调节税。但是,1987年开始实施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使得国营企业所得税名存实亡,故而从1988年开始我国又对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改革试点,在此情形下企业所得税税率有所调减,而国有企业调节税则最终被取消。

与此同时,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不仅为政府财政收入开拓了广泛的税源,更是契合了中国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的“比较优势”,其宪法地位被逐渐承认。譬如:1988年通过的第一条宪法修正案承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并规定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9年通过的第十六条宪法修正案将“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定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通过的第二十二条宪法修正案则进一步明确宣布“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非公有制经济逐步被承认的过程,其实也是中国内资企业税收制度及整体税制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特别是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统一实行33%的企业所得税比例税率。从国家财政收入的各个项目来看,1978年国营企业收入为历年最高(571.99亿元),此后逐年降低,到1993年仅有49.49亿元;而税收收入则由1978年的519.28亿元逐年增加,1993年增至4255.30亿元,2004年更是增加到26396.47亿元。当前,税收已经成为中国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占财政收入的90%左右。

葛克昌教授认为:“租税国家与所有权者国家之区分,主要在于租税国家承认私有财产权,纳税义务人之经营基本权活动(如职业与营业自由)受宪法保护;国家对生产工具再无概括及全面之支配权;国民无公法上之服劳役义务;并肯认私法自治原则,以自行安排其社会及经济生活。”瑐瑡通过数十年的改革开放,纳税人之私有财产权、营业自由权以及私法上之当事人自治原则已经为中国宪法和法律所肯认;由此来看,则“税收国家”在中国已然确立。但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政府依然拥有数额巨大的国有资产,尤其是城市土地之所有权依然归属于国家所有,其经济收益成为市县等地方政府极为依赖的财政收入。因此,在财政收入制度上,中国依然属于“所有权者国家”与“税收国家”的“混合形态”。然则,传统“所有权者国家”模式强调“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甚至不惜以行政管制为手段维持部分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垄断地位、维护土地等国有资产的垄断收益,它与“税收国家”形态或许会产生些许制度摩擦。中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所产生的宪法争议,正好折射出此中潜在的价值冲突。当然,正如胡书东博士所言,企业之存在不仅可以为政府提供充足的政府财政收入来源,而且可以解决本地区劳动力就业等社会问题,更可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增加地区经济发展之“政绩”。故而,中国政府不仅对国有企业有“父爱主义”倾向,对非国有企业同样存在“父爱主义”倾向;其中的关键并不在于企业是否国有,而在于企业是否能够为相关政府带来前述三大好处。

或许,正是在税收收入、经济效率等因素的刺激之下,从20世纪80、90年代起中国国有企业数量、就业人数、产出比重等等均在逐年下降:2002年中国国有企业数量不到30000家,占全国企业总数仅为16.22%;国有企业现价总产出为17271.1亿元,总产出占国家工业总产出的比率降至15.59%。瑐瑣当然,尽管中国的国有企业之数量虽然在市场竞争条件下有所调减,但是政府却通过强化行政管制等方式依然保持了对社会经济的强势控制。如果中国脱离“所有权者国家”的传统社会主义模式之后,又能避免沦为过度干预市场运作的“统制型国家”模式;如此,则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治国家”、“税收国家”将可以继续得到巩固与完善。

三、“计划国家”抑或“预算国家”:财政支出制度的宪法类型

(一)由“税收国家”到“预算国家”?———中国财政支出制度的宪法类型之惑

近年来,王绍光先生所提出的“预算国家”观念引起了不少学者的关注。他提出:“我把‘预算国家’定义为拥有现代预算制度的国家……现代预算必须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政府机关在一定时期的财政收支计划。它不仅仅是财政数据的记录、汇集、估算和汇报,而是一个计划。这个计划必须由行政首脑准备与提交;它必须是全面的、有清晰分类的、统一的、准确的、严密的、有时效的、有约束力的;它必须经代议机构批准与授权后方可实施,并公之于众。拥有这种预算体制的国家,才可以被称作预算国家。”笔者非常赞同王绍光先生关于“预算国家”之理论创见,及其有关中国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理论观点。但是,王绍光先生将“税收国家”作为“预算国家”相对应的“财政国家类型”,并且认为“只有‘税收国家’才可能变为‘预算国家’”,则此种观点似乎有失偏颇。“税收国家”乃是国家财政收入制度的一种宪法类型,其对应者为古代的“领主国家”或者今日之“所有权者国家”;而“预算国家”则是国家财政支出制度的一种宪法类型,其对应于古代之“家计财政国家”或者今日之“计划国家”。一般而言,“税收国家”与“预算国家”均须以政治民主为基础;故而,人民通过税收法律主义原则限制国家的税收权力之后,再通过财政预算控制政府的财政支出事项及其金额,乃势所必然。因而,在“税收国家”的基础上建立“预算国家”,或许恰如王绍光先生所说的那样顺理成章。然则,这并不意味着“预算国家”必须以“税收国家”为前提———如前揭所言,在财政收入制度的宪法类型上,我国属于“所有权者国家”与“税收国家”之混合形态,其典型特征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大量存在。尤其是,我国地方政府以“所有权者国家”之身份不断获取巨额土地收益,其对应之支出事项不仅关乎民生幸福,还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纳入“预算国家”体系的紧迫需要。

进而言之,尽管政府的所有财政预算均属广义上的“公共预算”,但是在预算编制技术上,我国政府的预算则是由“公共预算”(狭义)、“国有资本预算”等部分组成:“公共预算”主要保证政府一般管理职能和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以供政府等公共部门维持日常运转之需,其资金来源于税收或者行政收费。而“国有资本预算”是由国有资本管理机构汇编、反映政府经营性国有资本收支、运营过程、结果、效率、现金流转和资本投入产出状况、投资规划与资金安排以及国有企业经营者在任期内制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利润率等预期指标的年度计划,瑐瑦其资金来源包括商业融资、政府拨款或者国有资产收益等等。因此,以中国之具体情形来看,唯有同时以“所有权者国家”和“税收国家”为基础进行预算编制,方可建立起真正实现财政预算的统一性,形成实质意义之“预算国家”。

(二)从“计划国家”到“预算国家”———中国财政支出制度的宪法类型之辨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企业和基本建设单位都必须按照中央政府批准的计划和预算用钱,事先报计划,事后报决算,以核实资金的来源和用途,保证财政资金的按计划使用。与此同时,建设银行作为负责基本建设投资拨款和监督的专业银行,统一办理中央和地方各部门对基本建设的所有拨款业务。企业机关等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也集中于建设银行并根据中央政府批准的计划和预算监督拨付。由此可见,计划经济体制下也有财政预算或者概算,但是真正决定财政支出事项及其金额的却是政府发展经济的行政计划,财政机关及建设银行等部门则充当了“出纳”的角色。因而,“计划国家”与“预算国家”之差异,并不仅仅在于财政预算本身是否具有“内容的统一性”、“监督的有效性”(财政预算的此种特征在计划经济时期即已经初步具备)。更为准确地说,这两种财政支出制度之宪法类型间的本质区别,更在于财政预算本身的民主化、法治化———凡政府财政预算仍然主要依照行政机关议定的计划、规划得以编制,并通过行政命令、行政纪律保证其实施之效力者,均属“计划国家”(或者“新型计划国家”)而非“预算国家”。

近年来,我国政府为推进公共财政建设而采取了诸多改革措施,譬如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以及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强审计监督等等。无疑,这些措施均有助于增强财政预算的法律效力,促使政府财政真正朝代表民众公共意志、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民主财政”、“法治财政”转型。但是,我国在推进财政统一管理之同时,还须遵循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之原理,凭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民主议决与民主监督制度,增强财政预算本身的民主性并强化其法律效力,甚或引入域外的“纳税人诉讼”、“居民诉讼”等公益诉讼制度,适度扩张财政预算的“外部效力”,以便于公民监督权之行使。对于严重违反财政预算的违法机关或公务员个人,除了已构成犯罪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者之外,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可以通过“罢免案”等方式追究其政治责任。此种违反财政预算之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的发展完善,方可保障财政预算的法律效力,使之最终落实民主法治之功能。如此,中国或可真正实现由“计划国家”向“预算国家”的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