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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请建议书范文1
关键词:项目建议书;工程咨询;基本结构;撰写要求
中图分类号:C932.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项目建议书概述
项目建议书,即相关的机构或者企业依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经济及产业政策、方针等,有机结合建设布局、资源等条件,在进行深入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着重对提出的某一建设项目进行必要性的论述,从而为有关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奠定基础的建议性的文件。同时,项目建议书也是企业针对某一项目的内容,向上级部门陈述申请理由并要求立项的文件材料。就项目的建设规模以及限额而言,项目建议书可分为小型或限额以下、大中型或限额以上、重大项目建议书(由中央与地方合资建设)三大类型。
对一个工程建设项目而言,从其规划到投产建设这一整个过程中,包含了许多复杂的程序,而所有程序中的首要工作即是编制项目建议书,它是论证项目可行性的前提。在一份完整的项目建议书中,项目的内容及其实施方法步骤、依据的政策、工作目标与计划以及实施的可能性都是其必须说明的。若项目建议书中不能对项目做出完整的说明,就会直接影响着项目批复与可行性研究等程序,它在项目开发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工程咨询业务开展的第一步。
二、项目建议书的基本结构分析
(一)项目建议书的基本结构
项目建议书主要结构可分为提要、概述、需要求评估、目标与方法、资助来源以及预算等多方面,其具体的结构可见表一。
表一项目建议书的基本结构
(二)项目建议书的基本格式与内容
1.项目建议书的基本格式。标题、项目的负责人与承办单位、编制单位与时间以及正文等是项目建议书的最基本的格式。其中标题、项目负责人与承办单位、编制单位与时间等一同作为封面独立成页。标题中要包括文种类别、单位的名称以及事由等。正文内容是项目建议书的主体部分,且要根据目录表编排。
2.项目建议书的基本内容。(1)项目的名称、主办单位、负责人以及项目的申请理由、建设规模、主要内容与意义、需引进的的技术设备等。(2)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实施方案以及主要的原材料、电力、交通等的配套情况等。(3)劳动定员以及组织机构、厂址的选择以及建厂的条件等。(4)资金的来源以及投资估算,外资利用的可能性、贷款偿还能力概算等。(5)需求的预测与分析、产品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的综合评估分析。在撰写项目建议书的过程中,要根据编制的内容与要求,结合项目改造、扩建等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三、项目建议书的撰写要求分析
(一)以调查研究为基础,多方收集资料
项目建议书的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以充分的资料与数据作为依据,因此,在编撰项目建议书之前,必须要结合具体实际,围绕申请项目开展深入的调查与研究,全方位了解与掌握项目的基本情况,多方收集与项目相关的数据、信息以及资料等,力求收集的数据与资料真实、准确,从而为编撰项目建议书奠定基础。资料收集的范围如下:
1.国家产业政策、标准;行业规范与标准等;
2.同类产品的技术指标、性能、工艺、成本以及市场销售等;
3.建厂地区的土地政策、政府税收情况以及自然条件、交通、燃料、协作情况等。
4.同类技术、工艺在国内外的应用状况以及水平等;
5.合作企业的经营实力与基本情况等。
(二)注重方法分析,得出科学决策
项目数据、数量等方面所体现的规律性是编撰项目建议书的基本依据,因此,编撰时需要结合未来发展趋势对项目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如预测分析产品的市场需求、投资估算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的评价与分析等,这就需要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分析计算,才能作出最正确的判断。若计算发生偏差或方法失当都可能造成得出的结论与项目实际出现严重的偏差。因此,项目建议书的撰写必须要注重方法分析。例如,在评价经济效益时,主要有数量指标、时间指标以及利润指标等分析方法;而在项目选址的经济分析与评价中又有线性规划法、重心法以及分级评价法等,因此在编撰过程中需要根据条件的不同,选择最适合的方法。在实际的工作中,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反复比较,进行参数的确定以及分析方法的选用,从而得出最准确有价值的结论。
(三)事实陈述力求准确、语言表达清晰
叙述与说明是项目建议书编制中两种典型的方法。编制项目建议书时,要力求事实陈述准确,客观真实地反映事实的本来面目,切忌浮泛的叙述;在说明中,切忌掺杂主观想象。在实际的编制中,可将叙述说明与图表、计算进行结合运用,尽量运用专业术语进行专业描述,确保引用数具准确、计算方法科学、推理分析严密,内容详实,行文简洁、准确,语言凝练。此外,在项目建议书编撰中,还要求正确把握它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区别联系,进行合理编排,使项目建议书的编撰更加完善。
综上所述,项目建议书是在项目的投资决策之前对项目的整体轮廓的设想,关系着项目的全过程与各环节,对项目的开发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项目建议书编制人员要在深刻理解项目建议书的基本结构与编撰要求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的把握,有效促进项目的开发。
参考文献:
[1]殷永庆.专业试验室项目建议书编报探析[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27).
[2]杨博洋,孙雨.对项目建议书编制的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7):32-33.
[3]金胜昔.咨询机构要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尽早介入[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9).
项目申请建议书范文2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专门组织项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报告送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参考。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二)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三)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专门评审机构评审后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由中央政务部门牵头组织地方政务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建议书,涉及地方的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摸,应征求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项目审批部门整体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由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分别编制,并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项目建议书批复要求审批地方政务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事先征求中央政务部门的意见。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审批方面有专门规定的,可参照地方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中央和地方共建的需要申请中央财政性资金补助的地方电子政务项目,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的规定,由地方政务部门组织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补助资金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次下达。
第十三条项目审批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变更投资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少量调整且其调整内容未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需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部分进行定量补充说明。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责任人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
第十六条电子政务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遵从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并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核准的招标内容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采购,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标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订立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项目上半年和全年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如有特殊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和暂停项目建设。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应用需求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编制、专家咨询评审等工作。项目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批准下达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获得批复及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将其作为下达年度中央投资计划的依据。
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资金。对确需提前安排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如用于购地、购房、拆迁等),项目建设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说明要提前安排资金的原因及理由,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下达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稽察,主要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况。对稽察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依法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的采购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稽察、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六章验收评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验收和后评价制度。
第三十条电子政务项目应遵循《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附件四,以下简称《验收工作大纲》)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工作大纲》要求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其组织成立的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对建设规模较小或建设内容较简单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的半年内,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初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将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作为附件一并上报。项目审批部门应适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三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根据电子政务项目验收后的运行情况,可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建设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后评价。后评价认为建设项目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章运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按照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对建成项目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检验其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电子政务项目资金等,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项目申请建议书范文3
第一条为促进航道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航道建设监督管理,维护航道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建设活动包括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
第三条航道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建设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航道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工作,按权限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竣工验收以及招标投标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航道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航道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航道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实施;
(三)监督航道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航道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航道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监督廉政建设情况;
(七)指导、检查下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依法查处航道建设违法行为;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对航道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航道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与支持及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六条航道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廉政监察制度。
第七条航道建设应当符合航道规划,并考虑行洪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依法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办理开工备案,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
第八条航道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程序的规定进行。政府投资航道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航道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根据规划,开展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
(七)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办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项工作;
(九)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条企业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依法确定建设项目投资人;
(二)根据规划与需要,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人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照规定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四)根据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
(八)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九)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办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项工作;
(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和监督航道建设项目的实施,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发现开工备案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开展航道建设项目工程预可行性研究;
(二)建设方案应符合航道规划;
(三)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议书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航道规划;
(二)符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三)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五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者评估意见;
(四)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设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十七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备案,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航道规划要求;
(二)建设规模、标准及内容等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十九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初步设计文件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由交通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向航道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是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建设项目应当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或者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报送交通部。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且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航道建设项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交通部意见。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在批准后30日内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提出对设计方案的优化建议。
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第二十二条编制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二)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
(三)符合编制有关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
(四)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二十三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复印件;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航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集中报审。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需分期实施的航道工程项目,可以分期报审。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一次报审。
第二十四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批工作;但是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批工作由交通部负责。
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不得以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的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作如下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修改:
(一)改变主体工程建设位置;
(二)改变工程总平面布置;
(三)改变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
(四)改变主要工艺及设备配置;
(五)工程造价超过已批准的概算。
第二十六条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由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由编制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审批,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设计变更说明书,内容包括该航道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等;
(三)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
(四)工程量、造价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
(五)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对因紧急抢险造成的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项目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事后按照本规定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航道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航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航道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建设市场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航道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航道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对航道建设投资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逐步建立信用管理体系,记录航道建设市场信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航道建设市场依法实行准入管理。航道建设工程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航道建设市场。航道建设项目单位以及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应当具备满足拟建项目管理需要的技术和管理能力,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的要求。
航道建设市场应当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航道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限制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进入航道建设市场。
第三十二条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规定,依法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三十三条航道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两级专家库的相关专业名单中确定。
第三十四条航道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应当在与招标公告相同的媒介上至少公示7天。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评标结果、举报受理方式等。
第三十五条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在其核定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者越级承揽工程。
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航道建设从业单位从事航道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对航道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航道建设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管理制度。
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航道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第三十八条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航道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第四十条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落实质量和安全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以及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举报。
第四十三条航道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单位和从业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不得拖延和隐瞒。
第四十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对于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航道建设资金。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履行下列航道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职责:
(一)制定航道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批复年度航道建设资金使用计划;
(三)监督建设项目资金筹集和到位情况,以及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法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四)收集、汇总、报送航道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加强航道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分析工作;
(五)督促项目单位及时编报工程竣工决算,并及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规范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对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需要动用工程预留费的,按照水运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航道建设实行建设项目信息报告制度。
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每月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信息。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管辖范围,每季度汇总工程建设信息,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交通部。
第四十九条工程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审批情况、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资金构成、总体实施计划及其他情况;
(二)招投标工作情况;
(三)建设动态状况,包括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及其他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
第五十条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航道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归档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预验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者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项目单位侵占、挪用航道建设资金或者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航道建设从业单位不遵守航道建设基本程序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拒绝或者阻碍航道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其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申请建议书范文4
为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利用的法定程序,是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的根本途径,是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批的前提条件,也是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基本环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条件。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认真落实。凡未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发展和改革等部门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不列入投资计划;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供地手续。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范围及应遵循的原则
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建设项目用地,除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以外,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之前,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必须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预审;对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备案后方可办理土地预审手续。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三是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四是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明确管理权限,落实预审责任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分类预审。需由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用地单位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预审。
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域和审批机关的不同,我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权限具体如下:
(一)金平、龙湖、濠江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用地单位直接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预审,其中属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用地预审;属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初审意见后逐级转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二)南澳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属县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由南澳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用地预审,并将预审意见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属市级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由南澳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国土资源局预审或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转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三)*市行政区划调整后的管理过渡期内,澄海、潮阳、潮南区的用地预审管理权限,参照第(二)点的相关规定办理;市管理过渡期结束后,澄海、潮阳、潮南三区的预审管理权限原则上按照第(一)点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预审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国土资源局预审或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转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程序、内容及时限
(一)预审程序
需由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用地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向有关部门申请核准前,由建设用地单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向有关部门备案后,由建设用地单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用地预审,应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或初步选址方案;
5、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预审内容
受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建设项目用地拟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
5、属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预审时限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正式受理用地预审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或预审并出具初审(审查)或预审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初审(审查)或预审意见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项目申请建议书范文5
投资评审是财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主要作用是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和追踪问效。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每年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财政投资逐年增长,财政投资评审制度也逐渐完善,实现了从“事后”向“事中”的转变,但是,仍然存在投资评审环节滞后、评审内容局限等问题。在此背景下,研究投资评审制度在项目决策和审批阶段的运用,对于提升财政监督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投资评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投资评审环节滞后,评审工作事后特征明显。目前投资评审一般是在项目立项以后、预算下达前,由财政部门向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并确定评审内容,制定相关的评价指标体系,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投资项目进行评价与审查。这种评审模式下,存在的问题是评审机构介入的环节较为滞后,未能有效参与项目的前期评审,建设项目的总投资、基本规划、建设标准等在决策阶段已经确定,投资评审机构往往是事后被动评价,无法在预算环节对项目的投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投资评审内容局限,侧重于财务评审和合规性检查。根据财政部投资评审相关规定和各地方实践,目前实施的投资评审局限于财务投资评审,评价的内容局限于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的审核,项目建设程序合规性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合同等合规性审核,而缺乏对建设项目决策阶段的功能需求、建设标准、建设规模等进行评审,以至于无法对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项目是否符合地方发展要求、决策是否恰当、标准是否准确等方面进行评价。
(三)投资评审范围受限,工作开展缺乏计划性和主动性。投资评审工作的开展,主要采用财政委托评审方式,处于先委托后评审的被动局面,在这种模式下,评审工作难以有计划开展,容易造成投资项目集中送审,影响评审质量,评审时间和评审质量难以协调,同时有部分项目游离于投资评审范围外,制约了财政投资评审监督作用的实现。
二、发达国家及我国香港的投资评审管理经验
(一)美国经验:前期论证科学严谨、注重事前监管。美国国会负责财政投资项目决策阶段的评审,会计总署负责项目的事后评审。决策前期,政府各职能部门研究制定项目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征求申请单位关于设计方案的意见,开展研讨、论证活动,最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议会评审。项目一旦确定,其目的、功能、规模都已固化,后期变更较少。评审方法上,注重通过指标量化项目在经济、技术、环境等各方面的成本和收益,从而确定项目规划的科学性与最优化。前期决策中,注重公众参与评审,强调论证的公开性。
(二)德国经验:预算指标和预算效益指标同步上报。德国政府投资项目在决策阶段主要由联邦财政部和联邦交通、建筑和城市规划部同步审核,联邦财政部主要从财政资金角度对项目进行评价,联邦交通、建筑和城市规划部主要从技术角度对项目进行审查,同时代表国家组织管理项目建设。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审核严谨细致,具有刚性,立项通过后,总预算和预算效益指标需同时上报财政部并纳入年度预算中。为确保决策正确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三级监督机制,包括联邦交通、建筑和城市规划部内设监察处监督、审计监督、联邦议会监督。
(三)我国香港经验:构建等级划分制度,立项前由不同部门分别进行论证。香港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在决策阶段实行工程等级划分制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各个等级由不同部门完成不同的论证工作,工程升级具备一定的刚性,必须经前一部门审批同意。流程包括5个步骤:项目申请者提交需求分析,说明发展该项目的必要性;工务部门拟定技术可行性分析;发展局批准技术可行性说明,项目被纳入丙级工程;政府决策局申请资源,经审查批准后,升为乙级工程;工务部门进行勘查设计、环境交通影响评估等前期工作;提请立法会工务小组委员会通过,并由立法会财务委员会批准后,升为甲级工程。在这种制度下,资源分配委员会(包括财政、工务等部门)在审批的同时,参与了前期技术、经济等论证工作,保证了项目前期工作的充分严谨,为后期的规范有序施工打下了扎实基础,有利于避免超预算、超标准、超规模等问题的发生。
三、投资评审制度在内部决策和外部审批阶段的运用
(一)建立内部投资评审制度,强化申报前决策评审。项目申报前由申请单位成立内部投资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投资计划进行评审,目的在于确保工程质量和功能需求的前提下,控制造价管理。内部投资评审小组由规划、审计、财务、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评审工作。内部投资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的规划、立项进行调查、论证、评估和审定,为重大投资项目的决定当好参谋把好关,投资评审意见作为申报立项的附件资料。
(二)完善投资项目审批体制,建立跨部门投资评审小组。审批环节由各政府部门组建投资评审小组,参与立项决策评审,各政府部门按职责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从宏观经济、产业发展角度,财政部门从性质、功能、投资总额角度,建设部门从技术角度,审计部门从功能需求、建设标准角度进行全面分析论证,综合审核评议通过后下达立项文件。
具体见图1。
四、投资评审与决策期业务流程的融合
(一)项目构思与选择阶段。项目构思与选择阶段的实质是机会研究,研究的性?|是项目设想与选择,即在若干个可能的投资机会中进行鉴别和筛选,确定最优方案。这个阶段基础数据估算精度一般在±30%,一般需要1―3个月。
投资评审在这个阶段可以介入,但不属于重点评审阶段,可以对项目的选择方法及经济效果进行初评。在对经济效果评价时,可采用静态或动态评价指标体系,静态评价指标主要适用于对方案的粗略评价,包括静态投资回收期、投资收益率方法;动态评价指标考虑了在方案经济寿命期限内投资、成本和收益随时间而发展变化的真实情况,能够体现真实可靠的经济技术评价,包括净现值(率)、内部收益率、动态回收期等方法。
(二)项目建议书阶段(概念性规划)。项目建议书是申请单位向国家提出要求建设某一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轮廓设想,项目建议书的主要作用是推荐一个拟建项目,论述其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建议书必须包括项目建设的宏观背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和地区规划、技术政策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需求调查和发展),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项目的整体规划,实施所必需的总体信息、方针、说明。
这个阶段属于投资评审重点阶段,投资评审的目的是评价“该不该建”的问题,重点对项目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问题进行评审。必要性方面,从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等政策因素和项目最终效果因素上进行定性分析以及从规划、需求分析、费用效益分析上进行定量分析;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方面,可从规模经济角度和同类项目类比角度进行比较分析,可采用生产能力指数法、比例估算法和系数估算法等简单估算法进行投资匡算审核。
(三)可行性研究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可行性研究是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征集规划设计方案并进行全面深入的技术经济论证,作多方案比较,得出最佳方案,包括初步可行性研究、详细可行性研究、评价与决策三个阶段。按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的规定,可行性研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项目新建的理由与目标,市场分析与预测,资源条件评价,建议规模与产品方案,厂址选择,技术方案、设备方案与工程方案,环节影响评价,投资估算,融资方案,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社会评价,风险分析,研究结论与评价。
该阶段属于投资评审重点阶段,投资评审的目的是评价“该建多大”的问题,重点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进行评审。对于建设规模,主要从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两方面进行评审,内在因素包括项目本身的需求情况,项目具备的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外在因素主要从规划、建设标准、资源约束、同类项目类比等方面进行评审。投资估算方面,重点从综合单价、工程量、总价三个维度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基本预备费进行估算。
(四)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是在可研批准以后,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额和设计基础资料,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具体设计,编制项目实施的技术方案。初步设计阶段对投资影响的比例达到70%,属于投资评审的重点环节,投资评审的目的是评价“该花多少钱建”的问题,重点对投资规模进行评审。其审核要点包括4个方面:(1)审核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投资是否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范围内。(2)审核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和批准方案所确定的使用性质、规模、设计原则和审批意见。(3)设计文件的深度是否达到要求,有无漏项,设计方案是否合理、材料设备档次、标准是否偏高,设计方案是否进行全面合理优化。(4)审查初步设计概算,工程内容和费用构成是否完整,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单价是否合理,有无超出计划投资,原因何在,与同类建设项目投资水平进行比较。
决策期业务流程见上页图2。
项目申请建议书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市级政府投资和上报国家、省争取补助资金进行的新建、改扩建和维修改造的投资活动。
本规定中所指的政府投资,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市级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国债专项资金和由市级财政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以及以国有资产和资源进行融资的资金。
第三条市发改委是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建设、审计、监察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区域布局的相关政策,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市级党政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三)环境保护、新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基础设施项目;
(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对本规定第五条所确定的政府投资领域中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不同的性质,政府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投入。其中:
(一)对没有直接经济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入;
(二)对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期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或贷款贴息方式投入;
(三)对县(市)区社会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采用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投入。
第七条根据政府不同的资金投入方式,采取不同的项目管理制度。
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按本规定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实施、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
对采用贷款贴息方式进行的投资项目,除按审批权限需省、市审批(核准)的项目外,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和管理。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应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市政府批准的各专项规划,以及市委、市确定的项目。凡列入政府投资储备库的项目,应达到机会研究或项目建议书深度;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安排建设资金。
第二章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程序
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超过总投资30%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建设项目,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条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准经营性或经营性的建设项目,可将政府投资注入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由其按照市政府要求进行投资。
政府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资产,由政府授权投资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政府授权投资机构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根据市政府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划、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初步方案;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
(七)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要点;
(二)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初步意见;
(三)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四)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审批后,项目单位方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依据和可行性;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评估等;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方案;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风险管理方案;
(十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三)结论。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查的规划设计方案;
(四)资金落实情况;
(五)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对项目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咨询机构或专家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要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限额设计,明确用地规模,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第十七条根据项目不同行业,市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等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10%,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建筑面积的10%。
超出上述限额的,应对项目进行重新核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批复初步设计概算中的政府出资比例,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保持一致。
第三章适当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投资补助不超过总投资30%的县(市)区项目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可以采取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原则上贷款贴息支持时间不超过工程建设期。
第二十条采取补助不超过总投资30%的县(市)区项目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建设项目,除按审批权限需省、市审批的项目外,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项目所在地审批。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建设项目,应以书面方式向市发改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涉及县(市)区申请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改部门申报。
第二十二条申请投资补助的县(市)区项目或贷款贴息项目,原则上应是在建项目,或已经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已经完工项目市级不再安排投资补助。
第二十三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资金筹集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等;
(三)项目申报的理由;
(四)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
第二十四条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以下有效文件:
(一)项目审批、核准文件;
(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对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已使用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和利息清单;
(六)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章规定的项目建设实施程序。使用政府投资补助不超过总投资30%的县(市)区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的公益性事业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推行“代建制”。
第二十七条使用投资补助或资本金注入的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定人的设立和运营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国招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对未按规定公开招投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项目实施中严禁通过施工洽商或补签其它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和增加建设内容。
第三十条因水文、地质等项目实施环境变化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确需变更设计、调整概算投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变更设计理由。经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委托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和调整概算的报告,再按程序报批。
未按程序审定设计变更和调整概算报告前,不得组织对设计变更部分的施工。对未按程序办理,擅自决定造成既成事实、情节严重的,暂停该项目的资金拨付,暂缓项目所在县(市)区和部门同类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按照审计或财政部门规定,对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评审,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五章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发改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要求,统筹平衡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并提交市人大审议后,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计划。原则上,政府投资计划应于市人大批准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个月内开始下达。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续建和拟安排新开工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累计安排资金额、年度投资额,建设周期、项目建设单位及责任人;
(三)投资补助、贷款贴息项目,应说明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情况;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安排资金的条件:
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建设项目,已按程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并具备新开工条件;贷款贴息只安排在建项目,并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付息清单。
第三十五条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预算总投资额应根据代建合同的约定价格执行。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已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及年度投资额的,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投资计划要求,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及时、足额将投资资金拨付到位。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市发改委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管,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市发改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专项稽察。对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根据情况给予项目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撤消项目等处理措施。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有关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由有关部门予以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