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主管履职报告范例6篇

仓储主管履职报告

仓储主管履职报告范文1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确保按质、按量、及时出库投放市场,有效发挥国家政策性粮食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受国家委托的粮食批发市场,以竞价形式销售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政策性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包括实行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粮食、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储备和临时存储进口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政策性粮食承储库(以下简称承储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直属库)、受直属库委托承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非直属企业(以下简称非直属库)。

非直属库按照隶属关系分为中央企业粮库、地方国有粮库和非国有粮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本地区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政策制度,并协调处理重大疑难问题。

第七条 中储粮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及时处理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转来的直属库出库纠纷,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按质、按量、及时出库。

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代表中储粮总公司具体组织所辖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及时处理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本辖区直属库出库纠纷。

直属库具体承担出库工作,指导督促其委托的非直属库开展出库工作,及时处理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其委托的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中储粮总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与直属库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签订出库工作责任状,逐级落实出库责任。责任状具体内容由中储粮总公司统一规定。

第八条 直属库委托非直属库承担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应当与其签订《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明确出库义务和责任。《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样本的具体内容由中储粮总公司统一规定,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粮食批发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买方和承储库收取履约保证金,及时协调处理出库纠纷,并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出库纠纷的处理结果。

第三章 出 库

第十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分地区计划、中储粮总公司提报政策性粮食销售库点,应当符合推陈储新、合理均衡原则,避免出现国家政策性粮食存储时间过短、规定时间内应该出库粮食数量超过承储库实际出库能力等情况。

第十一条 粮食批发市场根据买方付款进度向买方出具《出库通知单》,并通知中储粮分支机构安排承储库发货。买方持《出库通知单》到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直属库按照《出库通知单》和买方与中储粮分支机构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根据《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 号),对销售出库粮食进行水分、杂质等增扣量,并组织装车、检斤等出库工作。

第十二条 承储库应当履行以下出库义务:

(一)配合买方查验货物,买方自购销合同生效之日起,可到承储库挂拍仓房查验货物,承储库经与粮食批发市场核实购销合同后,应当予以配合。

(二)严格按照购销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交货时间出库。除不可抗力原因并经粮食批发市场会同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核实外,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阻挠出库。

(三)公示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库费用标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也不得向买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报告出库进度及出库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 建立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管员制度。非直属库由直属库指定出库监管员,直属库由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指定出库监管员。出库监管员为直属库或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正式员工,其姓名、电话等联系方式应当在购销合同上注明,并在有关粮食批发市场网站上公布。

出库监管员代表派出单位,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全程跟踪,负责统计进度、督促出库、协调处理纠纷等。

第四章 纠纷处理

第十四条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纠纷,由粮食批发市场根据交易细则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在10 个工作日内先行协调处理。买方和承储库拒不执行交易细则,拒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增扣量,故意拖延导致出库纠纷的,由粮食批发市场扣除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其交易资格,并列入粮食批发市场诚信黑名单。

协调处理后仍难以出库的,粮食批发市场应当转交负责该库的出库监管员处理,并交付下列意见和检验结果等资料:

(一)会同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核实是否因不可抗力影响出库的书面意见。

(二)买方提出竞买粮食质量异议的,由有资质的第三方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在买卖双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在承储库挂拍仓房内按规定抽取样品检验后作出的检验结果。

(三)对买卖双方责任的判定意见。

第十五条 出库监管员接到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出库纠纷,应当于当日建立投诉档案,协调纠纷双方意见,并通知承储库企业集团总部(或主管部门)协助督促出库。

出库监管员接到未经粮食批发市场协调处理的出库纠纷投诉的,应当告知先由粮食批发市场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出库监管员协调、督促出库无效的,自建立投诉档案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措施,并将有关处理结果报告上级单位,同时抄送相关粮食批发市场:

(一)除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外,对拖延或阻挠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行为,根据《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约定采取扣除保证金、取消委托等措施处理。

(二)因粮食质量低于购销合同约定标准导致出库纠纷的,买方愿意接收粮食的,由直属库先行支付质量差价;买方不愿意接收粮食的,终止合同执行,并由直属库先行支付违约金。先行支付的质量差价和违约金,由责任方承担。

采取前款措施后仍难以出库的,属于直属库的出库纠纷,报中储粮总公司处理;属于非直属库的出库纠纷,以书面形式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时交付购销合同复印件、出库进度表、粮食批发市场的判定意见和派出单位处理意见等资料。

第十七条 中储粮总公司接到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转来的直属库出库纠纷后,应当在接到出库纠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转来的非直属库出库纠纷后,应当自接到出库纠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为粮食批发市场或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不作为或处置不当的,应当首先履行查处违规案件、督促出库的职责,再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出库纠纷定期清理、督办,并每月将有关案件处理情况分别向中储粮总公司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承储库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保管不善,导致粮食质量低于购销合同约定标准影响出库的,承储库应承担经济损失。承储库是直属库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储粮总公司对其限期整改。承储库是非直属库的,由直属库根据《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约定取消委托。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负责将上述非直属库剩余库存移库。承储库是具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非直属库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代储资格。

第二十一条 买方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二条 直属库、中央企业粮库和地方国有粮库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企业集团总部(或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出库监管员不履行职责、协调督促不力,或推诿、拖延处理出库纠纷案件的,由上级单位对派出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并对出库监管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粮食批发市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及时协调处理出库纠纷职责的,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组织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资格。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未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查处出库纠纷中违规行为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仓储主管履职报告范文2

寄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保管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合法原则、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仓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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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 包装 │ 货物名称 │

品种规格 │ 数量 │ 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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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应使用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也可以使用经批准的企业或行业标准。在没有上述质量标准时,可以由存货人与保管人在仓储合同中自行约定质量标准。

货物损耗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损耗量在法律规定或约定标准范围内,保管人不承担责任;超过标准范围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责任。

二、保管场所

1._________。

2.保管场所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依保管物的种类、价格,有偿还是无偿等情况确定适当的保管场所。

三、保管方法

1._________。

2.当事人约定的保管方法,保管人不得擅自变动。如果遇到了紧急情况,并且可以推定存货人如果知道此种危机发生也同意改变其约定的保管方法时,保管人可改变保管方法。

3.当事人没有就保管方法进行约定的,保管人应根据保管物的种类、价格,有偿还是无偿,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保管。

4.保管方法有特殊约定的,应以特殊约定的方法进行保管。

5.保管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物品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时,应当有专门的仓库、设备并配备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负责管理。必要的时候,还应向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运输等方面的技术资料。

四、仓储费用

1.保管人提供仓库_________平方米由存货人使用,仓库租金按月包库制,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合计月租金为_________元整。

2.计算项目包括保管费、转仓费、出入库装卸搬运费、车皮、站台、包装整理、商品养护等费用,合同中应对下列项目作出明确规定:费用由哪一方承担、计算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地点、开户银行、账号等。

3.保管费_________元(人民币),转仓费_________元(人民币),出入库装卸搬运费_________元(人民币),车皮、站台、包装整理、商品养护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在保管物交付保管时,寄存人应先行交付保管费用的_________%;

在保管期满,寄存人提取保管物时,应交付其余保管费用;

保管费总额为_________;保管费用一律以_________(方式)支付。

开户银行: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

3.仓储费应在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提前支付。

4.必要费用包括运费、修缮费、保险费、转仓费等。请求存货人支付上述费用时,保管人应出示有关清单和登记簿。仓储合同中规定的仓储费包括必要费用时,存货人不必再另行支付。

五、保管期限

1.保管期限_________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保管期限届满,保管人应当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存货人应及时取回仓储物,也可以不规定有效期限,只要存货人按日或按月支付保管费用,合同即可继续有效。

六、出入库

1.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2.入库是指货物进入仓库时所进行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工作。入库时,保管人要根据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品种、规格等对入库货物进清点、验收和接收。验收无误后,向存货人开出仓单,并报仓库会计统计入账、登记。

3.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没有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可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随时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货物出库一定要当面交接清楚,并做好记录。如果是由保管人代办运输的,保管人则应负责向运输部门办理托运、发运手续。

七、验收

1.货物验收由保管人负责,验收的内容、标准包括三个方面:

(1)是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需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

(2)是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存货人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

(3)是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

2.存货人应当向保管人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管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人负责。

4.验收期限:_________天(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人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

5.验收时间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送达的签收时间为准。超过验收时间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人负责。保管人应当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方法、时间验收仓储物或验收不准确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存货人应当对未能提供验收资料或提供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八、货物的损耗

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九、权利义务

(一)保管人权利义务

1.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2.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保管人对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保管时,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操作或储存。在保管期间,保管人应按合同议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并定期进行检查,使保管的货物不短缺、不损坏、不污染、不灭失,处于完好状态,发现货物出现异状,应及时通知存货人处理。未经存货人允许,无权委托第三方代管。

3.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4.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5.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6.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该物。

7.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仓储物出现危险时,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第三人对其保管的货物主张权利而或扣押时,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

(2)储存的货物发现有变质或其他损坏的,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存货人;

(3)储存的货物发现有变质或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通知并催告存货人处理。如果保管人违反通知义务,给他人的储存物造成腐蚀、污染等损害的,存货人不承担责任。当然,在紧急情况下,保管人可自行作出必要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知存货人。

9.在仓储期限届满后,由保管人送货上门的,保管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将货物送至存货方。

(二)存货人权利义务

1.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2.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4.存货人为了防止货物在储存期间变质或有其他损坏,有权利随时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但在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时,不得妨碍保管人的正常工作。

5.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等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入库,并在验收期间向保管人提供验收资料,存货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按照约定入库储存货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存货人未提供验收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而造成验收差错及其他损失的,由存货人负责。存货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货物的包装,因包装不符合要求而造成货物损坏的,由存货人负责。

十、保管人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人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人运费和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4.由保管人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人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人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十一、存货人的责任

1.由于存货人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人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_________%(或_________%)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人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人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中注明,并向保管人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人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人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人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示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人负责。

5.存货人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人(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人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人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人代运的货物,存货人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十二、声明及保证

(一)保管人:

1.保管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保管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保管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保管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保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存货人:

1.存货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存货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存货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存货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存货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三、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四、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五、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十六、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十七、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十八、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十九、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保管人(盖章):_________

存货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仓储主管履职报告范文3

一审宣判 49名责任人获刑

2015年8月12日22时52分许,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据新华社报道,事故共造成1 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住院治疗,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截至2015年12月10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8.66亿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起火灾爆炸事故属于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瑞海公司严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该公司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违法建设危险货物堆场,违法经营、违规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同时,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滨安评公司)作为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并在继续经营过程中造成“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重大人员、财产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津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海事等单位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存在、等失职渎职和受贿问题,最终导致了“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重大人员及财产损失。被告人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归案后主动供述其为瑞海公司违规办理港口危化品经营资质,多次向时任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刚、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请托,送给李志刚、冯刚财物共计15.75万元。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予以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瑞海公司副董事长董社轩、总经理只峰等5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十年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中滨安评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处罚金25万元:中滨安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伯扬等11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四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被以罪或罪判处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志刚等8人同时犯,予以数罪并罚。宣判后,备案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

超范围经营 拿资质当儿戏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起火灾爆炸事故属于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瑞海公司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该公司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违法建设危险货物堆场,违法经营、违规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据央视报道,经调查,瑞海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时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和经营。公诉人指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必须要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而办理这两个证需要安评、环评等一系列手续。

这些手续听上去繁复,却是企业具备相关生产经营条件的基本保证。2015年6月23日,瑞海公司取得了上述两张许可证,但事故却在瑞海公司刚刚拿到相P资质两个月的时间就发生了,原因何在?

“瑞海公司在办理经营资质的过程中存在很多违法违规的行为,”公诉人表示。一家“漏洞百出”的公司,正是经过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等人的“包装”最终“层层通关”。

原来,为了获取危化品经营相关资质,瑞海公司在很多环节违规操作。法庭首先举证了瑞海公司员工代替周边居民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公正参与调查表的虚假行为。此外,按照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仓库大于550平方米的,仓库距离周边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等必须大于1000米。为了规避这项规定,瑞海公司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虚报面积。原始数据材料显示,危化品仓库实际存储面积为3622.2平方米,而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低报为541.84平方米。

法院经审理查明,于学伟等人以贿赂、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多份临时港口危险化学品经营批复;通过伪造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调查表、提供虚假公示证明材料、低报危险化学品实际仓储面积等方式骗取通过环境影响评价验收;通过验收当天暂停作业、更换专家、向专家打招呼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安全评价验收,最终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除瑞海公司直接责任人员纷纷领刑之外,一些瑞海公司的前员工和股份代持人,此次也被法院追责判刑。瑞海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李亮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只是替于学伟代持股份、“挂个名”,没在公司领过薪水。公诉人指出,被告人在瑞海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上多次签字,对瑞海公司违法经营的行为不管不问,具有犯罪的间接故意,已经构成了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和非法经营罪,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监管部门“一把手”从严惩处

在此次系列案件审判中,所涉政府官员全部被判罪或罪,所涉受贿官员被依法严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津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海事等单位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存在、等失职渎职和受贿问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被以罪或罪判处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W专家指出,事故发生与有关政府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督不力、履职不到位密切相关,这样的判罚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作出的从严处罚。比如罪和罪,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期为七年,在此次法庭判决中,25名官员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15人,其中4人“顶格”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法院依法追究关键环节、关键岗位的严重渎职人员的刑事责任,从严惩处相关单位“一把手”的渎职行为,是此次判决的主要特点,天津市交委、天津港集团、海关等3个单位“一把手”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四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这在近年来的事故处理中是比较少见的。对相关单位“一把手”从严惩处,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生产安全事故刑责理念的重大转变,对于警示、督促“一把手”尽职履责具有重要意义。

中介弄虚作假当严厉追责

在瑞海公司“层层通关”、违规取得相关资质的过程中,为其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中介公司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系列案件庭审中,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及11名直接责任人员因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受审。

据了解,中滨安评公司作为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收取劳务费5万元,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并在继续经营过程中造成“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重大人员、财产损失。公诉人在庭审中指出,中滨安评公司违法违规为瑞海公司提供安评报告,接受瑞海公司委托,为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堆场改造项目的安全评测和验收评价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且明知瑞海公司存在选址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购买防爆叉车等安全问题,仍出具了虚假安全验收报告,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

法院认定,中滨安评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处罚金25万元;中滨安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伯扬等11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四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近年来一些安全评价中介机构闭门造车、不到现场,甚至明知有重大安全隐患仍然使用各种‘障眼法’,想方设法为被评价机构出具合格的评价报告。这种企业成为某些人违法违规牟利穿上的一层外衣,担当了违法犯罪帮凶的角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此次审判也提醒,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这类中介机构严厉追责。

给生产者立规给行政部门划底线

案件宣判后,《天津日报》评论指出,安全大于天,责任重于山。庭审表明,“8・12”事故的发生,既与肇事企业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有关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有关,也与政府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有关。法庭此次追责,既包括各个职能部门的监管之责,也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还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可以说,只要涉案的任何一个部门守土尽责,瑞海公司危化品堆场这颗“定时炸弹”就会被发现、被拆除、成为哑弹,这场惨剧就不会发生。因此,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既要体现在各级党委、政府守土有责上,也要体现在相关部门履职尽责上,更要体现在企业把好安全生产第一道关口上。

仓储主管履职报告范文4

我于1978年参加工作,高中毕业,1988年11月,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考试合格,获得档案管理员初级资格证书,1995年12月,经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委员会考试,取得文秘资料员高级工专业技术资格。1996年至今,我的工作一直保持稳定,在××市环保局负责图书仓储和资料管理工作,长期的从事资料管理和图书仓储工作经历,给了我很好的锻炼机会,丰富了我的阅历,开阔了我的眼界,并促使我不断努力学习,掌握最新的图书仓储知识,以出色地完成所担负的工作。在上级领导的支持和全局干部职工的配合下,将我局的资料管理和图书仓储工作一年推上一个新台阶,得到了各级领导的肯定。下面,我重点就最近几年担任图书仓储工作一职期间所形成工作思路及完成的工作,做技术业务总结。版权所有

二、开展工作情况

按照领导安排,我主要职责是负责我局的资料管理和图书仓储工作,搞好相关服务。在工作中,我始终坚持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充实自己,多年来,自己能够积极参加局机关,理论学习,除此之外,我还结合自己的业务工作,阅读了有关图书仓储和档案管理方面的书籍,如供应链管理、现代物流管理与实践、图书仓储物流手册等书籍。在工作中还坚持向实践学习,向有经验的同志学习。在实践中逐步丰富了自己的业务知识,提高了自身素质,为提高工作质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图书仓储和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服务性很强的工作,服务是目的,服务是前提,没有良好的服务,就失去了工作的价值和作用,因此,我始终坚持工作就是服务的观念,以大家“满意不满意”为标准,以"增强服务意识"和"主动服务"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在实际工作中我做到忠于职守,一丝不苟,积极认真,任劳任怨,随叫随到,从不讲价钱,有多少个星期天没有休息过,连我自己都记不清了。但当我看到规范有序的工作能为大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时,心里感到无比的欣慰。

在履行岗位职责方面,我主要职责是负责我局的资料管理和图书仓储工作。根据上级提出的要求,我积极探索图书档案管理模式,对历年来我局所有的图书、文件档案进行重新整理、归档。对档案库房进行重新调整。完成我局1998年至2005年文书档案、实物档案、声像档案、统计报表收集归档、分类整理、编目、更换装具,输入微机、装订并编号上架工作,现正全面编研、自检工作,迎接12月中旬的评估认证。

三、取得业绩

(一)、为我局设计图书出版物的作业流程。

过去,我局在环保图书的购进和发放过程中由于在进货、出货作业方面管理欠缺,经常出现差错,我利用所学的图书仓储知识,为我局重新设计了业务流程,并绘制成图表,提高了工作效率,受到了领导的好评。

(二)、协助参与了××市物流中心项目的预可研工作

由于××市国民经济连续保持着二位数的增长速度,物流业服务需求与日俱增,但是,物流业服务远远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已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为此,××市决定新建物流中心项目。我利用自己学到的图书仓储物流知识,协助交通局物流中心筹建小组进行了预可研工作。一是参与了全市现有仓储设施设备及信息化进程调查,包括库房需求情况、物流地产投资情况、新版权所有增货架货位量情况、对仓储业务实施计算机管理情况、仓储企业的信息化程度状况、条码技术的使用率等基础情况的调查。并写出了[××仓储设施设备及信息化进程的调查报告]。二是与其他同志合作完成了××市货运量需求预测。鉴于货运量的增长和gdp的增长有着深刻和直接联系,我们通过gdp的历史数据和未来预测值计算得到未来特征年涿州市货运量预测值。为准确把握××市公路货运的发展趋势,我们采用了对数回归时间序列法、强度指标法和弹性系数法三种方法,在认真分析××市历史gdp指标和货运量之间关系的基础上,结合定性分析,最终确定各项参数,预测出未来各特征年××市货运量的发展水平。于2005年8月,完成了[××市货运量需求预测]一文,受到物流中心筹建小组的好评。

仓储主管履职报告范文5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储备粮代储活动是指除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粮行为以外的其他储存行为。

第三条申请承担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后,方可从事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或在情况紧急等特殊条件下,需要代储中央储备粮的除外。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分中央储备粮粮食类代储资格和中央储备粮油脂类代储资格。

第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审核认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受理报批工作。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受理报批工作。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从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中择优选定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积极协助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代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审核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六条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同一库区具有有效仓容2.5万吨(含2.5万吨)以上质量良好的仓房及其配套设施或者具有容量3000吨以上(含3000吨)质量良好的油罐、油库。仓房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仓的要求。仓房位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仓房应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洪设施;

(三)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基本设备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仓设备的要求,一般应具有粮油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防治、消防等设备;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一般要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六)有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公路,交通便利;

(七)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两年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八)在提出申请的前两个年度内没有因经营或管理不善连续发生严重亏损。

被取消资格不满3年或者有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行为的,不授予资格。

第七条对于承担中央特种储备粮和按照中央储备粮布局要求确需定点的地方,审核机关可将第六条中有效仓容容量的要求降低到1万吨(含1万吨)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对于边防、海岛及其它特殊地区企业的核准条件,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确定。

第三章资格申请和审核

第八条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需向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和从业资格证明;

(四)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仓房条件、检测条件、粮仓设备条件等情况的认定资料;

(五)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九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审核工作每年定期进行,具体时间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企业书面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能当场作出受理意见的,应当场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同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资格条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按要求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企业发文公布并颁发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对于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作出不予认定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延续申请。

取得资格但3年内未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再承担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进行资格认定。

第十三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十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选定承储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的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中央储备粮规模和总体布局方案,从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中,择优选定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企业。

第十六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确定代储企业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并抄送代储企业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

第十七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安排给代储企业储存的中央储备粮指标数量不能超过获得资格的仓容容量。

第十八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定期检查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企业的储存行为,并及时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掌握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的资格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

(一)中央储备粮储存安全存在隐患;

(二)未按中央储备粮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填报统计报表;

(三)储存中央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

第二十一条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并报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管理档案。情节严重或限期改正后仍不合格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代储资格,并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调出其承储的中央储备粮: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发现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发生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三)拒绝、阻挠、干涉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对中央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中央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五)代储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认定证书行为的;

(七)代储企业发生变化,不能继续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

第二十二条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代储资格,并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调出其承储的中央储备粮:

(一)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善发生粮食霉变、陈化、油脂酸败、盗窃、火灾等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含1万元)以上;

(二)在中央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挤占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套取中央储备粮差价、虚报冒领中央储备粮费用补贴的行为;

(四)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虚报、瞒报中央储备粮数量;

(五)以中央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六)擅自串换中央储备粮品种、变更中央储备粮储存地点或者转手委托其他单位代储;

(七)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收购、储存、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第二十三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从事资格审查和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予不具备代储条件的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或者发现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而不及时取消其代储资格,以及其他行为给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选择未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承储中央储备粮,或者其他行为给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工作造成损失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仓储主管履职报告范文6

【关键词】物流;物流管理会计;物流成本;物流成本核算

现代物流管理作为一种新的管理理念,开辟了人类经济管理领域又一个新的“利润源”。物流管理会计是一门服务于企业物流管理的学科,旨在借助各种现代化手段,通过运用各种定量计算与分析的方法对企业物流本身的信息进行处理,形成一整套有效的物流信息,以便于企业决策者进行正确决策的一种管理活动。

一、物流管理会计中存在的问题

1.无法取得完整的物流成本资料

现行的财务会计把企业的成本分为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而销售成本只是生产成本的一种转化形式,企业的费用分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费用3种,没有单独的物流成本或物流费用之分。在供应过程中产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在库存过程中产生的挑拣整理费、资金占用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制品运输费、运输设备的折旧费、在销售过程中产生的运输费、包装费、装卸费、在售后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在废弃物(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不合格品等)过程中产生的物流费用等等,均被肢解得支离破碎,有的进入企业的生产成本,有的进入企业的管理费用,有的进入企业的财务费用,有的进入企业的营业费用,要想从现行的会计核算体系框架中重新分离出企业的物流成本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这应该成为物流管理会计重要的研究内容。

2.物流管理会计意识淡薄

对比管理会计的框架,物流管理会计的框架应该包括物流管理会计基础、物流管理的预测与决策会计、规划与控制会计以及业绩评价与责任会计4大部份。目前,我国企业大多数人员对于物流成本不甚了解,弄不清楚物流成本与生产成本以及促销费用之间的关系,也不知道物流成本管理中的效益背反,更无从谈起对物流管理会计的认识与理解。物流企业计算物流成本只是单纯地想了解物流费用,没有达到怎样利用已知的物流成本信息进行有效的物流管理,也就是说要利用物流管理会计这种内部管理会计的思想和方法为企业的决策服务。企业的物流成本管理不只是企业物流管理部门的事情,应该贯穿于企业每位员工的思想中,涉及到企业的每个生产环节、生产阶段、生产工序等角落,是企业整体的事情。

3.没有企业物流成本测算规则和方法的参考标准

由于我国尚未制定物流成本计算标准,物流管理会计处于杂乱无章的状态。对物流成本的计算和控制,每个企业都是分散进行的,他们都是根据自己的认识和理解来把握物流成本。企业之间无法对物流成本进行分析比较,也无法得出行业平均物流成本,没有行业物流成本的标杆数据。

4.现行国民经济统计信息体系缺乏物流管理数据

在国家的宏观统计中,还没有关于物流管理方面的完善数据。由于现行财务会计把企业的物流成本肢解得支离破碎,要想从现有的财务成本数据中计算出比较正确的物流成本数据,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以及相关的机构与人员。

二、研究物流管理会计的意义

物流管理会计是物流企业的一种内部会计,它以内部会计报告的形式计算并分析企业物流成本的构成、产生差异的原因、有关的责任以及解决的办法等,以此辅助决策者。随着现代社会各种现代化工具的产生和发展,现代物流和传统物流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服务水平大幅度提高,物流成本也相应增长。搞好物流管理会计,加强物流管理,降低物流成本的意义主要有:第一,提高对物流管理会计重要性的认识,降低物流成本,增加利润的第三源泉;第二,预测物流管理活动,为企业物流管理决策提供有效信息;第三,计算分析物流成本,为制定物流价格提供参考;第四,制定物流标准成本,为进行物流业绩考核提供依据;第五,划分物流责任中心,为推行物流责任会计打下基础;第六;进行物流管理全面预算,为制定物流系统的规划和计划创造条件。

三、物流管理会计之核心——物流成本的核算

物流成本是物流企业在经营物流业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耗费,它既是物流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降低成本、增加盈利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下面通过对物流成本核算中成本核算对象、成本核算单位、成本项目、成本核算程序等要素的探讨,提出规范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物流企业物流成本核算方法,为物流管理会计体系的建立提供一个模式。

1.成本核算对象

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是物流企业设置物流业务成本明细账、归集和分配物流业务费用、计算物流业务成本的基本前提。明确物流企业的物流业务成本核算对象,也就是明确物流企业在物流业务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资源耗费的承担对象。物流企业与客户签订的物流业务合同相当于制造企业的一份产品订单,可以将物流企业承接的每一项物流业务作为物流企业物流成本核算对象。考虑到物流企业所承接的物流业务合同业务运作的特点,还需要明确物流成本核算的明细对象。物流企业可以按照每一份物流业务合同和具体业务订单开设物流业务成本核算明细账。

2.成本项目

物流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按其属性可以划分为物流业务成本和期间费用两大类,前者属于物流劳务成本,后者属于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根据目前我国物流企业物流业务运作的组织管理,可以把物流企业运作物流业务的费用归为与物流业务相关部门的费用、物流方案设计费用、物流信息系统费用与履行物流业务合同费用四类。

(1)与物流业务相关部门的费用

物流业务管理职能部门所负责的物流业务的承揽工作实质上就是物流业务的前期开发工作,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场所相关费用、人员薪金相关费用、物流方案设计费用、承揽过程的业务费等。物流业务管理职能部门可以被理解为物流企业的物流市场营销部,其发生的费用与制造企业的营销费用属性相同,可以将物流业务上述前期开发费用作为营业费用处理。根据目前物流企业的业务运作现状,物流业务的作业职能部门无论是物流中心还是下属分支机构发生的机构费用、人员费用等都是因承做物流业务而发生的,所以应将其计入物流业务的成本。考虑到物流企业与交通运输企业的相关性,可以把这一类费用归属为营运间接费用,通过选择合适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不同的物流业务成本。

(2)物流方案设计费用

在物流企业自行设计物流方案的情况下,具体负责物流方案设计的职能部门一般是物流管理职能部门,物流方案设计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咨询费、各种耗材等费用一般包含在物流管理职能部门的机构和人员相关费用中,很难分离出来,物流方案设计费用在发生时已作为物流管理职能部门费用计列为营业费用。如果通过专业物流咨询公司代为设计物流方案,物流企业所支付的物流方案设计费或咨询费,可以归属于所投标的物流业务,但这时能否中标尚未知,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处理规定,将其作为期间费用归为营业费用较为合适。

(3)物流管理信息系统费用

物流管理信息系统有自行开发投入与外购投入两种方式。由于物流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是否能够成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物流管理信息系统自行开发与现行软件业的软件自行开发具有类似性,为此,可以把物流管理信息系统自行开发发生的耗费作为期间费用计列为管理费用。在物流企业从外部购入物流管理信息系统的情况下,根据目前企业把软件购置支出一般都作为期间费用计列为管理费用的实际操作。

(4)履行物流合同费用

物流服务包括基本服务与增值服务两部分。基本服务包括运输、仓储、装卸等;增值服务包括仓储等环节的贴标签、分包装或更换包装、生产性组装等。物流企业可以把履行物流合同的环节分为运输、仓储、装卸、增值服务等。

第一,运输费:在物流企业将物流业务合同中的运输服务全程外包的情况下,则该项物流业务的运输费均属于直接费用,支付给签约运输服务商的费用可以直接计入该项物流业务成本;如果外包运输服务涉及不同物流业务的运输,则应选择合适的分配标准将支付的运输费在不同物流业务之间进行分配。

第二,仓储费:在物流企业将物流业务的部分或全部仓储业务外包的情况下,需要支付给签约仓储公司仓储费。应选择合适的分配标准将仓储费分配给不同物流业务的成本中。

在物流企业利用自有的仓储设施设备提供仓储服务的情况下,所发生的仓储费用由三部分构成:仓储机构和员工的相关费用,仓储设施设备相关费用和各类仓储操作费。如果仅涉及单一的物流业务,应将所发生的所有仓储费用均直接归属于该项物流业务成本;如果同时服务于多项物流业务,则需要对这三种仓储费用进行分别处理。仓储机构和员工的相关费用可视为仓储管理费用属于间接费用,应选择合适的分配标准分配于不同的物流业务;仓储设施设备的相关费用和各类操作费用可视为仓储作业费用,根据成本效益原则,考虑是否有必要将其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三,装卸费:装卸作业与运输和仓储作业密切联系,物流企业可以对装卸作业进行单独运作也可以把装卸作业并同运输或仓储作业来进行运作根据装卸作业外包或自营情况,其成本计算方式与仓储费相同。

第四,加工增值费:在物流企业将物流业务涉及的加工增值服务和仓储等服务一同外包的情况下,根据加工增值服务费的重要性程度,外包的加工增值服务费可以合并计列在物流业务成本的仓储费、装卸费或运输费中,也可以将加工增值费单列计入物流业务成本中。

第五,其他费用:物流企业在履行物流合同过程中还会发生其他各类费用,如保险费、税费、事故损失与违约赔偿费等。保险费、税费、事故损失等费用通常都表现为直接费用,可以直接计入某一项物流业务的成本,违约赔偿费则比较特殊,应计列为营运间接费用中的违约赔偿费中,采用一定的方法分配于相关物流业务成本中。

3.成本核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