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人事月度汇报范例6篇

行政人事月度汇报

行政人事月度汇报范文1

第二条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纪委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条汇报对象包括各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第一责任人或具体负责人。

第四条听取对象由区纪委根据不同的汇报内容通知相关单位领导参加;

第五条汇报内容主要是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落实情况或就某个专项工作进行专题汇报。

第六条汇报的方式主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汇报两种。定期汇报原则上安排在每季度头一月上旬,指定若干个单位进行当面汇报,其他单位作书面汇报;不定期汇报主要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听取有关镇(街道)、区直部门责任人的专题汇报。可以采取全面听取工作汇报,也可指定内容重点听取汇报;可采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集体汇报,也可以采取个别听取汇报的形式。

第七条听取汇报前,由区纪委作出计划安排,明确汇报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具体要求和时间、地点等,提前半个月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使其做好汇报准备。汇报人要根据汇报内容,进行客观分析,形成专题汇报材料。

第八条领导班子汇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决策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

(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牵头或协办任务的落实情况;

(四)廉政教育、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五)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

(六)办事公开制度执行情况;

(七)财经制度执行情况;

(八)机关效能建设落实情况;

(九)行政执法、行政审批工作情况;

(十)工程投招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物品采购等公共资源配置执行情况;

(十一)公务接待、公车管理情况;

(十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领导批示、群众投诉件办结情况;

(十三)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

(十四)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十五)分管镇(街道)、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廉洁自律制度规定的情况;

(十六)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九条领导干部汇报的主要内容:

(一)在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决策和工作部署中的个人表现情况;

(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履行情况;

(三)购买、建造、出租房子的情况;

(四)婚丧喜庆事宜操办情况;

(五)因私出国(境)外活动情况;

(六)有关“规定”执行情况;

(七)借用公款情况;

(八)其他涉及个人重大事项、廉洁自律等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十条汇报要求必须实事求是,既要肯定成绩,又要反映问题,明确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参加听取对象有权对汇报的疑问内容可当场进行提问。对存在问题的,帮助制定整改措施;对问题较为严重的,必须及时提请区委、区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二条汇报结束后,汇报单位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根据反馈的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整改措施送区纪委党风室备案。

第十三条汇报工作必须做好会议记录,以备查询。

第十四条执行汇报制度情况将纳入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定等次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不认真履行汇报职责的,将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对违风廉政建设责任规定的行为进行追究的暂行办法》(委[]92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行政人事月度汇报范文2

关键词:日本外汇储备 管理法规 特点

中图分类号:F83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12-063-02

外汇储备(Foreign Exchange Reserve)又称为外汇存底,是指一国政府所持有的国际储备资产中的外汇部分,即一国政府保有的以外币表示的债权。是一个国家货币当局所有持有并可以随时兑换成外国货币的资产。狭义而言,外汇储备指一个国家的外汇积累;广义而言,外汇储备是指以外汇计价的资产,包括现钞、黄金、国外有价证券等。本文中指的是后者,即,不仅包括现汇,还包括官方持有的以外币表示的存款、国外有价证券以及黄金等。外汇储备是一个国家国际清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对于平衡国际收支、稳定汇率有重要意义。

日本的外汇储备由日本政府和日本银行持有的外汇资产两部分构成。日本银行是日本的中央银行,虽然采取了公司合营的股份制形式,但是其持有的外汇资产仍属于官方外汇储备的一部分。截止到2010年6月底,日本的外汇储备大约为10500亿美元,其中绝大部分为日本政府所持有,日本银行持有的不到10%。日本外汇储备主要以证券的形式存在,约占92%以上,其他依次为黄金约3%、外币存款2.2%、特别提款(SDR)权近2%、IMF头寸0.35%等。

一、日本外汇储备管理体制的形成

日本的外汇储备管理体制是二战以后通过颁布一系列的法规,一步步转变演化而最终成型的。

二战结束后,日本经济已经崩溃,经济秩序混乱,生产衰退,物质匮乏,通胀严重,百废待兴。在这种特殊时期,为了迅速恢复生产重建秩序实现国家稳定,日本仍然实行了战时的经济统制,对物资、物价、资金、劳动等实行严格的管制,推行倾斜生产方式,由政府主导甚至直接从事生产活动。在此期间,日本政府采取严格的外汇管制措施,实行“输入外汇配额制”,由政府统一集中管理外汇,海外自由贸易事实上被禁止。1945年到1948年间,日本进口额15.14亿美元,出口额5.35亿美元,进出口赤字为9.79亿美元,这一巨额亏空是靠美国的对日援助弥补的。

但是,倾斜生产方式以及严格的统制导致了巨额财政赤字、日益严重的通货膨胀、低效率以及经济封闭原料匮乏生产难以为继,于是1949年出台了旨在稳定经济,统一汇率,解除贸易限制,使日本回归国际社会的道奇改革。在道奇的指令下,日本政府成立了外汇管理委员会。1949年10月28日,占领当局宣布日本民间贸易进口于同年12月1日,出口于翌年1月1日全面放开,12月29日,又将外汇管理权及外汇结余交还给日本政府。12月1日,日本政府颁布了《外汇及外国贸易管理法》(外汇法)、《外汇特别会计法》、《外汇管理委员会设置法》、《阁僚审议会令》以及后来的《出口贸易管理令》、《出口贸易及对外支付管理令》(1950年1月)、《外汇管理令》(1950年6月)和《外资法》(1950年6月),重开对外贸易,形成了以“外汇资金特别会计”为代表的外汇储备管理体制。但此时的外贸业务全由政府管理,出现了“缓慢性入超”的现象,国际收支捉襟见肘,而且原则上禁止一切外汇交易。

1954年,设立东京银行负责外汇兑换,并在该行里设置大藏大臣账目专司外汇储备。1962年开始,贸易和汇兑自由化,1964年全面取消了经常项目的汇兑限制。外汇配额制被逐步废除了。1973年日本被迫从固定汇率转向了浮动汇率。进入80年代后,基本上实现了外贸和使用外汇的自由化。

二、日本外汇储备的管理机构

日本外汇储备的管理机构主要有两部分构成:财务省和日本银行。

日本财务省是外汇储备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外汇政策。根据日本《外汇及对外贸易法》的规定,财务大臣为了维持日元汇率(主要是对美元的汇率)的稳定,可以对外汇市场采取各种必要的干预措施。

日本银行,作为日本的中央银行,是外汇储备管理政策的执行机构,依据财务大臣的指示,具体操作外汇的买卖。具体实施过程为:日本银行的金融市场局的外汇平衡担当部门分析外汇市场,提出决策建议,上报给财务省,有财务大臣批准后,日本银行的国际局的后援担当部门进行实际的外汇干预操作。干预外汇市场所需的资金都是从财务省在日本银行的外汇资产特别账户中划拨。当需要卖出外汇时,日本银行通过出售上述账户中的外汇资产来实现;当需要买入外汇时,则通过发行短期政府债券来筹集日元资金。

三、日本外汇储备的管理法规

1.《外汇及对外贸易法》(简称《外汇法》)。

(1)外汇法的目的。以外汇兑换、对外贸易及其他对外交易活动自由为前提,通过对对外交易活动的最小限度的管理和调整,谋求对外交易活动的正常发展,维持日本及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确保国际收支平衡和货币稳定,从而实现国家经济的健全和发展。

(2)外汇法的变迁。此法原为《外汇及对外贸易管理法》,于1949年制定,但当时原则上是禁止一切对外贸易的。此后,1980年经过修订,确立了对外交易活动自由的原则。1998年再次修订,原则上废除了事前许可和申请制度,以及外汇兑换公认银行制度和兑换商制度,民间外汇交易完全市场化。2002年5月,此法加入了“金融机构要求顾客本人确认的义务化”等内容。2004年2月,根据近年来国际形势的变化,为了维护日本的和平与安全,又加入了“依据内阁决议实施对应措施”的内容。

(3)外汇法的内容。《外汇法》是针对外汇兑换、对外贸易以及其他对外交易活动的法律,是日本对外交易活动的基本法律。主要内容如下:

①内外资本交易。企业和个人可以自由同海外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资本的交易和结算。

②外汇兑换业务。银行以外的机构或人员也可以自由经营外汇兑换业务。关于具体兑换等业务需要另外遵守银行法等法律。

③事后报告制度。对于一定金额以上的国际支付、资本交易、外汇兑换等业务,需提供事后报告,以便于政府统计国际收支,把握市场动向。

④国际请求的对应。为了维护世界和平,履行国际条约,在必要的时候,财务大臣以及经济产业大臣可以通过内阁决议采取经济制裁措施。

⑤携带资金申报制度。携带现金、支票以及有价证券等合计超过100万日元或者携带90%纯度的黄金超过1公斤出入境者,需要向海关书面申报。

⑥外汇业务报告制度。经营外汇兑换业务者,当月交易总额超过100万日元时,需要提交事后报告,注明买入卖出的金额和件数,以及超过相当200万日元的交易数。

2.《外汇资金特别会计法》。

(1)目的。此法的前身为1949年制定的《外国兑换特别会计》,1951年改为《外汇资金特别会计法》,为了确保政府的外汇兑换等买卖活动顺利进行,设立外汇兑换资金账户,并明晰外汇兑换,运用收入等状况。

(2)内容。卖出日元买入外汇的时候,通过发行政府短期债券(兑换债券)筹措日元资金,在外汇市场上卖出日元买入外汇,实施干预。通过干预所得的外汇,用来购买用外币表示的债券。事实相反操作时,卖出外币表示的债券,筹集外汇资金,在外汇市场上卖出外汇,买入日元,所得日元用来赎回政府的短期债券(兑换债券)。由于上述操作而产生的外汇的收入和支出,计入外汇资金特别会计年度报表,并将收支相抵后的盈余计入一般会计,以实现特别会计的收支平衡。

3.《日本银行法》。现行的日本银行法是1997年,在1942年制定的“旧法”的基础上全面修订,并于1998年4月1日起实施的。由总则、政策委员会、担当和职员、业务、日本银行券、会计、国会报告、违法行为改正、其他、罚则等十章共计六十六条以及附则部分构成。其中第四十条第2项规定:日本银行作为国家事务的执行者之一,可以通过买卖外汇,来维护本国货币在外汇市场上的汇率稳定。

四、日本外汇储备的管理原则

日本财务省2005年4月指出,日本外汇储备的管理原则是:以维持日元汇率稳定为主要目标;在保持外汇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可能的盈利;有效消除外汇市场上的不良波动,必要时与国外货币当局紧密合作;采取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简言之就是首保日元稳定,主要是对美元汇率的稳定,使日元维持在较低水平,以利于对外出口和经济发展。在达到以上目标并满足了安全性、流动性等一系列前提下,适当追求盈利。

事实上近几十年来,日本的外汇储备的管理和运用基本上都是遵循上述原则的。在1995年以及2003-2004年日元相比美元大幅升值时,积极动用外汇储备买入美元,相反时卖出美元,姑且不论效果如何至少可以看到政府主观上是在动用外汇储备竭力维持汇率稳定。

五、日本外汇储备管理体制的特点

与其他国家相比,日本的外汇储备管理体制有以下特点:

1.外汇资金特别会计账户的设立是为了筹措干预外汇市场的资金以及支付各种相关费用,并不考虑资产价格变化所引起的损益。如果收益则上交财政,如果亏损,则有财政补贴。这样,有利于灵活机动地干预汇市。

2.外汇储备管理的目的有最初的平衡国际收支,转变为维持日元汇率稳定,主要变现为抑制日元兑美元的升值。

3.长期稳定的经常收支顺差是日本外汇增长的基础,尤其是对外投资带来的投资回报的不断增加,日益成为日本国际收支顺差的新来源。

4.从储备构成来看,外币占绝对比重,黄金、特别提款权和IMF储备头寸等所占比重极低。以2008年底的统计数据来看,各主要发达国家的外汇储备中外币的比重日本最高达99%以上,美国和欧元区则分别为61%、85%。日本外汇储备虽然是美国的12倍多,但黄金储备不到美国的1/10。

参考文献:

1.谷内满.日本外汇储备的政策分析[J].日本开发研究金融所报,2008(3)

2.伊藤隆敏.利用外汇储备的多余部分设立投资基金[N].日本经济新闻,2007.10

3.河村小百合.再看日本外汇储备政策的运营[J].2003

4.丰岛正浩,伊关之雄等.日本外汇储备的活用[J].2008

行政人事月度汇报范文3

一、工作任务和依据

(一)工作任务。通过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全面掌握我市违法用地情况,发现并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严格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促进各地加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二)工作依据。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21号)(以下简称《规范》)为工作依据。各地要严格按照《规范》规定的工作流程和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内外业核查、查处整改、督查、验收和统计汇总等工作,全面采用新版《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版《系统》)填报相关统计表格,确保卫片执法检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提高执法检查效果。

二、检查范围和工作分工

(一)检查范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覆盖我市行政管辖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统一督查验收。

(二)工作分工。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全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市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要求负责牵头开展具体工作,指导、督促各县(区)的自查和整改查处,组织开展督查、验收、约谈和问责等工作,汇总上报、通报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并制订、落实奖惩措施。

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公安局、人事局、规划和建设局、农业局等相关部门要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完成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市监察局、人事局负责对符合15号令第3条规定的问责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责任的领导人实施问责,对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审查建设项目审核情况;市公安局负责及时受理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提供、审查建设项目规划和建设手续办理情况;市农业局负责提供、审查涉及农业结构调整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市国土资源局要主动加强与司法部门的配合,协调法院及时受理申请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检察院及时受理涉嫌职务类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对所管辖区域的自查和整改查处工作进行领导、检查,开展约谈和问责。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时间安排及时汇总报送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各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包括核查监测图斑,审查用地合法性,依法组织查处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填写相关报表,汇总上报相关情况和数据等。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部署、培训和自查整改阶段(6月15日以前)

市国土资源局将卫星遥感监测数据发放到各县(区),并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于5月10日前完成自查,同步实施查处整改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表格样式见《规范》)汇总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5月15日前将各地自查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督查整改阶段(6月16日-7月15日)

市监察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全市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或组织县(区)之间的交叉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部、省督查意见进一步推进整改查处工作。

6月28日前各县(区)根据部、省核准后的督查意见,将自查工作情况及《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送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报市政府。7月1日前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部、省督查意见核准汇总各县(区)自查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按要求分别报送省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

(三)约谈、通报阶段(7月16日-8月15日)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全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情况,综合考虑土地违法严重程度和比例变动趋势等因素进行排序;市监察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共同确定拟约谈的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责任的领导人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共同挂牌督办一批重大、典型案件,督促各地开展整改查处工作,并负责通报全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各县(区)要采取排序、约谈、挂牌督办、通报等形式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四)总结验收阶段(8月16日-9月30日)

8月20日前,各县(区)要完成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整改查处工作,并将工作总结及《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送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在各地完成查处整改工作的基础上,市监察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组成联合验收组适时对各地进行验收,并配合省国土资源厅联合督查、验收组的验收和抽查。凡存在没有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弄虚作假、漏报瞒报,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低于95%,组织整改不力情形之一的县(区)不得通过验收,并暂停办理用地审批呈报手续。

8月25日前,市国土资源局将各县(区)的《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呈送国土资源部备案。同时,将全市《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汇总报市人民政府。

市、县、区监察、人事、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根据违法及查处整改情况依据15号令实施问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认真开展本次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明亮任组长的全市卫片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领导全市卫片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开展卫片执法工作。各县(区)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卫片执法工作。各县(区)政府是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将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土地执法监管合力,确保卫片执法检查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强化培训指导。各地要通过座谈研讨、专题讲解、交流学习、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国土资发〔2010〕15号文件、《规范》和新版《系统》,明确和细化工作目标任务,掌握工作方法和流程,明晰工作要求和政策界限,确保按要求填报、汇总相关数据。

市国土资源局要在组织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参加全国、全省集中培训的基础上切实加强针对性培训、指导。一是对各级业务骨干进行集中培训;二是对各地卫片图斑内、外业核查开展业务指导。

(三)确保工作质量

1、按时报送数据。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时汇总报送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虚报瞒报数据、伪造审批文件或用地现场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实施问责,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不予通过验收并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

2、实行政府领导签名制度。各地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电子数据与纸质数据必须一致,纸质报表必须由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

3、建立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展周报、月报和通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通报全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展情况,随时掌握总体工作情况,根据全市工作要求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4、保证经费、人员、装备“三到位”。各地要将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配齐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内外业作业用的计算机、照相机、扫描仪、gps以及用于外业核查的车辆等必要设备,同时调集充足的人员力量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5、掌握法律法规和政策界限。各地要认真学习和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用好用足用活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掌握界限,特别要把握好灾后恢复重建、扩大内需、农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土地政策,准确区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防止因政策把握不当引起的工作失误。

(四)严肃查处问责

各地对通过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土地违法问题要及时整改,从严予以处置,既要处理事、更要处理人。要按照相关要求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该追究责任的坚决追究责任,绝不允许以罚代法、以纪代刑,以保证行政处罚落实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监察、国土资源部门要联合查办、挂牌督办并公开曝光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通过坚决查处重大、典型案件,坚决纠正违背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供地、搭车用地、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的良好秩序。

行政人事月度汇报范文4

为做好20**年度企业会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国有企业和城镇集团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年度企业会计报表>的通知》(财统[20**]2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20**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的通知》(财统[20**]5号),现将20**年度企业会计决算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会计决算统一报告格式,适用于辖区内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编报。国有和集体金融、保险企业不属于本套报表编报范围。

二、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主表、附表和行业补充指标表组成,其中报表封面、主表、附表适用于所有行业的企业填报;行业补充指标表仅适用于相关行业的企业选择填报。

*、本套报表为基层与汇总统一格式,基本单位填报级次为: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为第*级以上(含第*级)各级企业,第*级以下企业并入第*级进行填报;中小型企业为第二级(含第二级)以上企业填报,第二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

基本填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四、各类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报表编制工作,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在全面做好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工作基础上,按照本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等具体要求,以20**年12月31日年终会计决算结果和其他有关资料填报。

五、各类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均使用本套报表格式,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可参考使用本套报表格式,但实行分别组织的方式,即:分别布置落实、分别编制报表、分别录入微机、分别审核数据、分别汇总上报。

六、以产权为纽带组建的企业集团,应当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的编制原则、范围及编制方法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1号)、《关于下发<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财统[2000]12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及《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企业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控股的境外企业以及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编报要求如下:

(一)集团公司应将所属财务公司编报的金融企业会计报表转换为企业会计报表后,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

(二)集团公司应将所属建设单位(项目)编报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报表转换为企业会计报表后,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

(*)集团公司所属的控股境外企业,应按要求单独编报20**年度境外企业会计报表。同时,附送集团公司境内外合并会计报表。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报表合并时,以20**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相应币种汇率的中间价折算。

(四)集团公司所属的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应按要求单独编报2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在上报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工作部门的同时,抄送负责企业决算报表工作的部门。

八、企业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必须符合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大财工字[2001]302号)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大财工字[2001]341号)有关规定。市直各企业应在20**年12月31日前向财政局对口业务处提交年度审计备案报告,并附送《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一式二份。

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当对审计报告涉及的相关内容提出财务处理或财务调整的意见;被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对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具体内容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意见,报告财政部门;在2002年度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在上报2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时说明对上年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

九、市直各国有、集体企业应认真落实填报工作任务,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并于2004年3月10日前上报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一式二份。上报的内容为:

(一)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会计报表须依次按照报表封面、汇编范围企业树型结构表、主表、附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情况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行业补充指标表的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

(二)分户数据软盘和合并报表软盘;

(*)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十、各地区财政局应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本地区企业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和汇总工作,并于2004年3月15日前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情况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加盖公章的汇总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汇总数据软盘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数据软盘(要求按对口业务处建立树型结构)上报市财政局统计评价处。

十一、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不仅是各企业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部门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各企业要高度重视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人员及物质上给予充分的保障。在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实施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度规定。要严把质量关,除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及文件要求进行审核外,要充分利用计算机设置的公式参数、过录表查询、有效性审核等功能,及时组织对所属企业进行验审。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有关企业进行核实、修改,严禁擅自越级调整基层企业报表数据。

行政人事月度汇报范文5

改革开放初期,在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我国的境外投资规模一直较小(境外投资主要限于针对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的对外援助项目)。在1979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15项经济改革措施中,第一次明确规定允许出国办企业(第13项措施),由此对外直接投资开始作为一项政策确定下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上,我国开始鼓励扩大境外投资,提出要“鼓励能够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的对外投资。更好地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2000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鼓励能够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的对外投资,扩大经济技术合作的领域、途径和方式,支持有竞争力的企业跨国经营,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或开发资源,并在信贷、保险等方面给予帮助。抓紧制定和规范国内企业到境外投资的监管制度,加强我国在境外企业的管理和投资业务的协调。2002年党的十六大与2007年党的十七大均着重指出,要把“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我国的对外开放水平。与党和国家的上述发展要求相适应,我国各级政府及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于境外投资的态度也逐渐从限制转变为鼓励和支持。一、基本政策发展演变(一)对“境外投资”由限制到鼓励支持1991年3月,当时的国家计划委员会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指出,“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大规模到海外投资的条件”。上述观点成为20世纪90年代指导我国境外投资的基本政策,奠定了我国限制境外投资的基调(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当时的海外投资主要是能够加强“南南”合作、推动我国与第三世界国家友好合作关系发展的带有援质的海外投资项目)。1991年8月,国家计委在《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中,也仅仅是允许我国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到港澳地区和苏联、东欧各国以投资、购股等方式举办或参与举办非贸易性项目(当时,非贸易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境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等形式),并不允许我国企业到除此之外的其他国家开展境外投资。在上述政策环境下,我国1991年的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仅为10亿美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家政治经济等综合实力的增强,在1997年,我国限制境外投资的政策开始松动,逐渐向鼓励境外投资转变。1997年5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为贯彻大经贸战略,推动外经贸企业和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实施市场多元化,增加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了《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明确我国企业可以在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从事贸易活动。199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2004年10月1日,商务部公布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第三条规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几乎就在同时(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对境外投资加以明确肯定和规范。(二)对“境外投资”的审查程序不断规范和简化1我国早期对“境外投资”采取的是严格的高层审批制。1991年3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在《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中规定:凡需向国家申请资金或境外借款需国内担保或产品返销国内需国家综合平衡以及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经贸部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中方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符合当前到海外投资的方针,资金、市场等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解决的,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同和章程,可比照限额以上项目的审批办法,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报国家计委备案,合同、章程要报经贸部备案,并由经贸部审核颁发批准证书。1997年5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凡申请在未建交国家和敏感、热点国家或地区设立贸易公司和代表处的,一律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委转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负责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申请在非敏感、非热点国家或地区(敏感、热点国家或地区名单附后)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凡符合一定规模条件的,由企业自行决定,并在形成决定之日起30天内,由企业经向外经贸部备案登记,领取批准证书。尚未达到一定规模条件的企业申请在非敏感、非热点国家或地区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由企业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委(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后审批。有关主管部门将审批意见、设立境外贸易公司或代表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及境外公司章程副本等报外经贸部备案,并申领批准证书。2由审批制向核准制、备案制转变,逐渐下放审核权限,对“境外投资”的审查程序呈现投资便利化趋势。2004年7月我国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就落实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做出了重大改革。文件明确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文件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还明确指出,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2003年,商务部了《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北京等12省市开展了下放境外投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的改革试点,地方的审批权限由100万美元提高到300万美元。在2004年7月《行政许可法》生效实施后不久,我国商务部就于2004年10月1日公布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对“境外投资”实施透明管理,下放和简化相关审查程序。首先,该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对我国企业的境外投资实施统一、公开、透明的核准制,核准的标准主要包括国别(地区)投资环境、国别(地区)安全状况、投资所在国(地区)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境外投资导向政策、国别(地区)合理布局等。其次,为方便企业“境外投资”和简化审核程序,规章将境外投资者分为中央企业和其他企业,分别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145个国家(亚洲38国、欧洲37国、非洲42国、美洲14国、大洋洲4国)投资开办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2004年11月,商务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启用了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网上发放系统。通过该系统,企业利用互联网就可办理投资核准手续,凭商务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即可办理外汇、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极大地方便了企业,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对外投资便利化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该政策将境外投资由审批制改成核准制。同时,将原1991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中规定的由国务院审批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国家计委审批1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政策予以放宽,修订为:中方境外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以及投资用汇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中方投资额在2亿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及5000万美元以上的其他大额用汇项目,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再报国务院核准。对于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之后,商务部还于2005年10月出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推进了我国境外投资核准工作的规范、科学、透明、高效。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06年10月25日通过了《关于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对我国的境外投资工作进行全面引导和规范。2009年3月,商务部又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继续推进和完善对外投资的便利化,落实企业投资决策权(此项政策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出台,不仅可以推动我国的境外投资,同时也可以通过投资拉动需求,有助于全球早日走出金融危机)。首先,下放了核准权限。商务部仅保留下列投资情形的核准权: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其他如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则由省级商务部门核准。其次,简化了境外投资核准程序和企业申报材料,缩短了核准时限,企业绝大多数境外投资只需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即可在3日内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第三,减少了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境外投资事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改由商务部征求意见,地方企业一般境外投资事项不再征求意见。(三)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制渐趋宽松改革开放初期,鉴于我国外汇短缺,我国一直执行严格管控的外汇制度。依据1989年3月6日公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90年还制定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细则》),由我国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并要求企业提交外汇资金来源证明。采取汇回利润保证金措施,境内投资者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保证金应当存人外汇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外汇管理部门凭银行入账通知书批准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动用“保证金专用账户”。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近年来我国的外汇储备大幅增加,这使得我国有条件改革外汇制度,放宽外汇管制,从而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用汇提供了便利,提高了企业投资效率,大大促进了我国对外投资的发展。从2002年10月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启动了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将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山东、广东、福建等24个省(市)作为试点地区,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外汇管制改革,放松了300万美元以下的外汇审批权,同时允许境外企业保留利润,不必再调回国内。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这两项行政审批,并将已经收取的保证金退还给相应的投资主体,放宽了企业购汇对外投资的限制并且简化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审批手续。2003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经批准的部分试点地区的外汇管理部门直接出具中方外汇投资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在额度内允许投资主体购汇境外投资(试点主要开始于沿海发达地区)。从2003年11月起,22个试点省市的企业向境外汇出项目前期资金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200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我国跨国经营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利用自有外汇资金以及从其他境内成员公司拆借的外汇资金,对境外成员企业进行境外放款或者境外委托放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境外投资企业运营资金融资难的问题。2005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扩大到全国,地方可审批权限也从300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境外投资外汇购汇额度,亦从年初核定的33亿美元增加到50亿美元。2005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将境外投资企业的融资性对外担保由逐笔报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改为余额控制,推进了境外投资的便利化。2006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取消了购汇额度的限制,彻底下放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该通知明确指出,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对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定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境内投资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或投资意向后,在获得正式批准前,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核准,可以自有外汇、人民币购汇或国内外汇贷款向境外支付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2008年3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的《2007年国际金融市场报告》明确提出,近期我国将取消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和资金汇出核准,积极支持企业“走出去”;积极支持境内企业和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稳步推进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更好满足居民个人财产性收入增长和多元化投资的用汇需求。(四)对“境外投资”的信贷、保险、税收支持性政策陆续1政策性信贷的支持性政策。2003年、2004年连续两年,国家发改委、中国进出口银行两次联合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的政策。政策规定,国家发改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建立境外投资信贷支持机制。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每年的出口信贷计划中,专门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用于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享受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优惠利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依照有关规定加快贷款审查速度,并视具体情况提供以下便利:根据贷款企业信用等级和境外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授予一定的信用放款额度;对风险小、投资收益稳定且效益较好的项目,可考虑赢接对境外项目公司提供贷款,由项目的境内投资主体提供担保和/或以项目形成的资产或其他权益作为抵押;对一些投资期较长的战略性项目,可视情况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另外,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拟使用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的项目,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以及国际结算等方面的金融服务,并根据境内投资主体和项目情况在反担保和保证金方面给予一定优惠。2政策性保险的支持性政策。2005年,国家发改委、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联合发出《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我国的境外投资提供政策性保险支持。主要内容包括:(1)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依照国家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安排,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向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投资咨询、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及投资保险等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服务。例如,提供境外投资保险服务,承保境内投资主体因征收、战争、汇兑限制和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遭受的损失。(2)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依照政策规定,并视项目具体情况给与一定的费率优惠,并适当简化承保手续,加快承保速度。(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为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融资的境内(外)金融机构也可提供风险保障服务。(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可视具体情况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出口信用保险及担保业务。2006年,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境外重点项目金融保险支持力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大对境外重点项目的金融保险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根据企业的不同需求和投资项目的具体特点提供如下服务:为项目提供股本和债务融资支持,以及与项目相关的汇率、利率风险管理等金融衍生工具服务;为项目提供海外投资保险风险保障机制及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向企业提供境外经营环境、政策环境、项目合作机会、合作伙伴资质等信息咨询服务;负责项目融资安排和提出风险控制方案,包括组织国际银团贷款、项目融资和结构安排等方式,提供稳定、高效的金融保险支持;为项目提供投资所在国国别风险评估意见。3避免双重征税的支持性政策。在税收方面,我国在较早的时候就注意依照国际惯例对境外投资企业避免双重征税。早在1994年实施的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就有避免双重征税的条文,其第12条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1997年11月的《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中对境外投资的减免税处理做了具体规定,其在第六条、第七条明确: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按现行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境外所得给予一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纳税人举办的境外企业或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程承包、劳务承包等),由于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可比照前款规定办理。2008年初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第23条规定,我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另外,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同86个国家正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目前还在积极与部分未签署国家进行谈判。(五)对“境外投资”的保障性政府服务不断完善我国有关部门积极落实国家关于不断“加强政策引导”和“完善对外投资服务体系”的精神,采取若干服务型措施为企业的境外投资提供有效服务。2002年3月,外经贸部出台了《关于成立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的暂行规定》;2002年外经贸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拟定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2003年商务部了《关于建立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库的通知》,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对外经济合作司”子站上搭建了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库,该信息库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提供境外招商项目信息服务;从2003年开始,商务部每年均编写《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04年1月1日商务部开通了“中国对外经济合作指南网”;2004年外经贸部建立了“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2004年以来,商务部联合外交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于2004年7月、2005年10月、2007年1月分三次了《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二)、(三),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七部门还于2006年7月了《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上述政策均对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起到了良好的保障和指导支持作用。2006年8月,商务部颁布了《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之前一个月首先颁布了《中俄企业境外投诉服务暂行办法》),并在北京成立了“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无偿为我国企业提供服务,大大降低了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中遭遇商业纠纷、歧视性待遇等方面的风险负担。2008年8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建立的“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正式运行。这不仅有助于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我国企业境外投资中的外汇收支及其流动的监督和管理,更有利于我国企业借助该系统平台防范和避免外汇收支风险。2009年3月商务部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更是系统地明确了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企业提供的全方位政府服务。《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强化了商务部引导企业、服务企业的内容。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将建设“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推行电子政务,实行网上申报和证书发放,方便企业办事。其第28条规定: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引导、促进和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引导企业有针对性地到东道国(地区)开展境外投资。商务部通过政府间多双边经贸或投资合作机制等协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商务部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统计、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预警等信息服务。我国政府不仅不断出台具体政策服务于企业境外投资,同时主观上的服务意识、服务主动性也在不断增强。2008年4月,美国财政部公布《关于外国法人兼并、收购和接管的条例(草案)》(RegulationsPertainingtoMerg-ers,Acquisitions,andTakeoversbyForeignPersons)并在美国国内征求意见之后(此草案为美国拟对其《2007年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的变动),我国商务部随即在其官方网站上了此信息,提醒国内企业关注、应对此法案变动。我国政府主管部门通过这种“提醒”及时为国内企业提供境外投资信息预警,起到了帮助企业防范有关风险的积极作用。总之,随着我国政策对“境外投资”鼓励和支持力度的加大,我国的对外投资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根据我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07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提供的数据,截至2007年底,中国近7000家境内投资主体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超过1万家,共分布在全球173个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存量)突破千亿美元,达到1179.1亿美元。2002-2007年间,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的年均增长速度高达56%。据统计,2006年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在全球国家(地区)排名中列第13位。二、我国境外投资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一)缺乏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本立法迄今为止,我国的境外投资已经开展了二十多年,到2007年底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存量)也已经达到1179.1亿美元,但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对外投资的基础性法律,已有的规定仍然以国家多个相关部门的“数个”部门规章为主,缺乏足够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由于没有一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高层次基本法,当前在我国的“境外投资”领域依然是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导致审批内容重叠、职能交叉过多,大大降低了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效率,对此企业反映强烈。例如,商务部于2004年10月1日《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之后的一周之内,国家发改委紧接着于2004年10月9日亦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二者均将境外投资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尽管依照规定,上述两个部门在境外投资的核准过程中各有分工——即通常所说的“商务部审核企业、发改委审核项目”,但由此导致了企业需要分别向两个部门申报两份繁简不同的文件。这样就可能导致出现一个部门核准,而另一个部门否决的现象,降低企业效率。因此,在将来的国家政策或立法中,应当明确一个对外投资的牵头部门,由一个部门来负责受理企业申报,然后再由这个牵头部门找相关部门“会审”,决定是否核准企业的对外投资。法律比政策更加稳定和权威,我国应尽快出台一部统领调整境外投资的基本法律——《对外投资法》,以彰显我国对对外投资的积极态度,从而更加高效地促进我国的对外投资。具体来说,《对外投资法》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鼓励促进、宏观调控、监测预警和管理、金融支持、政府服务保障等制度。进一步说,鉴于对外投资对于国民经济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我国还应当设立高级别的“国家海外投资委员会”,负责拟订国家对外投资战略,统一领导、管理、协调对外投资活动,总结经验和教训,决定相关政策立法建议。(二)政府提供的信息等保障有待进一步完善2009年3月,商务部出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客观地说,我国政府已经针对境外投资出台了较为完善的支持性、保障性政府服务,下一步只要认真落实即可。但在信息服务方面仍然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例如,当前我国众多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所获得的大量经济信息一般仅仅是报送其上级主管部委,然后再在政府相关各级、各部门间传递,是一条单向、封闭的信息通道,使得已经或将要进行境外投资的企业难以获取、利用上述信息。建议主管对外投资工作的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专门的信息平台(如依照行业类别,设立专门网站相关信息,或由专人负责向对外投资企业邮箱发送信息等),为企业提供东道国环境、商机等信息,更细致地为对外投资做好服务。我国中央政府还应积极参加国际上关于跨国投资规则的制定。当前,国际经济领域关于国际贸易的规则已经非常成熟,但由于各种原因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关于国际投资的系统规则,我国政府应当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的多边协商和规则制定,通过与“金砖四国”等其他新兴大国的协调配合,为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对外投资长期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三)我国的对外投资还需要具有更多实质内容的具体政策支持从我国对外投资数额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对外投资直到进入21世纪才有了真正的快速发展。但限于实力及起步较晚,当前,我国对外投资的政策多数仍主要停留在为对外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氛围的宏观层面,多为原则性鼓励,真正具有实质内容的具体支持政策还有待于深入研究,拟定。例如,减少行政干预、取消冗余审批环节,把握好企业自主和政府管理的权限边界,从而简化企业境外投资的审核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在财政、税收、外汇、信贷、保险、人员出入境等方面对企业的“境外投资”予以进一步的具体政策支持。商务部、财政部可以设立境外投资企业人员培训基金,由国家财政出资,为企业培养更多跨国经营人才。在避免境外投资双重征税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营,试点实施境外投资加速折旧、延期纳税、减免降低企业及境外员工的所得税、关税、增值税等优惠性支持政策,允许企业提留总投资额的20%作为亏损准备金,对资源能源境外勘探开发类投资给予技术援助和资金补助。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借鉴日本、韩国支持本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经验,我们必须制定更加详细可行的产业指导政策,支持企业“走出去”做大做强。

行政人事月度汇报范文6

一、思路原则

2012年会计监督的指导思想是:服务宏观调控、突出检点、依法理财治税、维护财经纪律、提高会计诚信、优化投资环境;基本工作思路是统一组织实施,市县上下联动、积极运用软件、快报反应动态、提高检查质量,坚持查前公示查后公告和合法合规合理性原则,保障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顺利进行。

二、重点内容

今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范围包括企业、行政和事业单位:

(一)围绕服务国家宏观调控,加大重点行业检查力度。一是能源行业。重点关注其财务会计核算、成本盈利水平、职工薪酬分配情况,并对其执行国家财税政策、财政资金使用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情况进行综合检查。二是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重点检查保障性住房的成本核算、土地取得、资金链条、分配管理以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全面掌握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完成情况。三是粮食行业。重点检查企业执行有关粮食收购和储备政策以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等。

(二)围绕促进财政预算管理,强化行政事业单位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挪用专项资金、虚假发票等行为,是否存在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此外,对医院、学校进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行政企事业单位会计监督,要始终与公务卡消费制度改革、清理规范银行账户和“小金库”治理有机结合,与就医难、上学难、住房难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联度较高的问题相结合。

三、重点单位

按照财政部、厅明确的重点行业单位,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以下10家被检查单位:

1、市煤炭产销公司

2、市房地产管理局

3、市佳联房地产有限公司

4、市田家庵粮食储备库

5、市妇幼保健院

6、市第二人民医院

7、淮师附小

8、市第一中学

9、市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咨询中心

10、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组织领导

本年度会计监督工作由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会同会计科组织实施,抽调聘请人才库和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组成检查组(成员名单另附)。

五、方法步骤

(一)业务培训

检查工作实施前组织检查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主要内容: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文件和财政检查工作纪律;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软件的使用技术要领。

(二)程序方法

(1)下达检查通知书(内容的完整性);

(2)检查组在检查现场填制工作底稿:一事一稿,内容填制完整;

(3)按规定提交检查报告:报告包括被查单位基本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事实的认定及法律依据,检查组组长签名;

(4)被检查人对检查报告签署完整的意见或说明;

(5)检查组对被检查人意见或说明的认定;

(6)检查组提出合理的建议。

(三)公告制度

采取查前名单公示制度,查后公告制度。

(四)结果利用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核实,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取证合法、证据确凿。充分利用检查结论资源,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形成调研报告,对典型问题形成典型案例。

(五)汇总上报

2012年9月1日开始进入资料整理、总结、汇总阶段,30日前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具体报送以下内容:

1、检查总结及检查汇总表;

2、检查软件的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3、检查快报、调研报告、典型案例。

六、时间安排

6月1日至12日检查组人员到岗及培训;

6月13日至8月20日检查组进入现场检查取证,形成检查报告,提交监督局审查;

8月21日至23日监督局认定检查报告(征求意见稿);

8月24日由检查组对被查人送达检查报告(征求意见稿);

8月25日至30日为被查人反馈意见期;

9月1日至5日论证被查人对检查结论提出的异议,并出具意见书。

9月6日至29日总结报告、汇总报表、整理资料报省厅。

以上重点检查单位和时间安排,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提前3个工作日予以通知。

七、工作要求

(一)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要遵守规章制度和廉政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