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查询申请书范例6篇

档案查询申请书

档案查询申请书范文1

关键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行贿行为;廉洁准入

近年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作为检察机关运用信息技术预防贿赂犯罪的重要创举得到迅速发展,已经在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诚信和市场准入管理,推动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极大认可,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品牌业务。在这种形势下,我们有必要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和把握,采取得力措施把这项工作不断完善起来。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实施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06年开始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面向社会受理查询,经过三年的探索,在2009年取消了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由原来的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2011年7月,高检院正式成立行贿档案犯罪档案查询管理中心,11月实行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全国联网,查询的权限也由市一级院下放到基层院,查询数量呈几何级数上升。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向社会提供查询68万余次。2012年截止到10月份,黄埔区检察院共接受查询申请1523次,发现行贿犯罪记录2人次。今年查询总数是去年查询总数的49倍,其中广东火电物资供应公司、区水务局等单位在黄埔区检察院预防部门的推广及建议下,在工程建设及采购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进行廉洁准入管理,向黄埔区检察院提交批量查询申请,占2012年度查询总量的93%。

目前,所使用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里面的数据仍以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构成行贿罪的录入为主,在2012年初,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做好行贿犯罪档案信息录入的通知,要求将1997年以来的行贿犯罪、受贿犯罪、受贿行为、行贿行为信息录入系统,目前各基层院正着手补录。但由于人手有限,各基层院补录进度并不理想,一定影响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运用。该系统还有利用自身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的功能,但基层院目前可用数据只局限于本级院,数据的实用性和代表性并不强,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对此功能的利用率并不高。

二、运作过程中的现实问题

(一)行贿犯罪档案录入阶段

1、可供录入信息资料不全

(1)行贿受贿行为信息不全。目前,录入行贿犯罪档案数据库的是以法院判决内容为主的信息。构成行贿受贿犯罪信息收集录入较为方便、齐全。而行贿受贿行为档案的信息录入,除了检察机关作撤案或不处理的,还有一部分行贿行为是在人民法院裁判认定的受贿犯罪对应的行贿行为。而在判决书中,对这类行贿行为人多数会以“另案处理”一带而过,难以全面掌握,如果要录入相关信息,将要花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去翻看案卷。

(2)法律文书的信息与查询系统录入内容有差距。不管是行贿犯罪还是行贿行为的信息录入,相关法律文书上关于行贿人、行贿单位的基本情况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及工作规定所要求录入的如机构代码、注册地等内容仍有缺漏,难以全面发挥系统查询及管理功能。

2、各信息系统平台不兼容,重复录入导致资源浪费

(1)检察机关内部系统不兼容。检察机关内部使用的检察机关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每个业务部门只能查看各自的数据,无法共享其他业务部门的数据。甚至同一部门的不同数据库也无法实现共享。就预防部门而言,尽管各系统所依赖的基础数据均为职务犯罪,但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数据也无法实现共享。

(2)检察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信息资源无法联网共享。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黄埔区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对生效裁决文书公布情况看,几乎没有职务犯罪裁决文书的公布,因此,检察机关即无法通过查阅网上公开的信息来进行便捷录入,也无法与法院共享职务犯罪信息平台。

因此,各系统均需单独人工录入,对法院判决的简单重复录入,一定程度上造成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

3、信息录入的滞后性。检察机关应在贿赂犯罪生效判决作出后及时录入系统。目前一般都是由公诉部门收到法院送达的生效判决书后再交由预防部门,基层预防部门难以实时掌握案件的裁决情况。因此,在案件录入上广泛存在延时情形。行贿受贿案件从立案侦查到生效判决短则几个月,长则一两年,到判决生效后才录入信息,明显缺乏时效性。因此有可能出现行贿人已经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但因法院尚未裁决故查不到行贿记录,其得以继续参与相关招标活动①。

(二)查询申请的受理和审核、查询阶段

1、申请主体资格界定不明确

(1)申请查询者的资格问题。工作规定只规范了申请需提交的申请书和身份材料,对于前来查询的个人和单位的资格,并未予以明确规定,难免出现检察机关随意审批或材料审核不严的情况,因此有些地方出现了部分单位个人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谋取利益等现象。

(2)受理查询检察机关的不确定性。虽然目前查询系统已实行全国联网,对于查询单位的注册地或个人户籍地是否在查询检察机关所在地,各地也有不一样的做法,要不就是因为地域的限制而给查询单位或个人带来不便,要不就是同一个招标项目,同一个项目负责人在全国各地都有查询记录,导致查询数据的统计有重复部分、精确度不高。

2、查询范围选项规范不明

(1)查询所属行业领域的选择规范不明。由于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单一、行业隶属定性标准主观性强等原因,如果是异地查询的话,录入信息地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对行业领域或单位性质的判断与查询地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判断,难免会出现差异,容易给行贿者漏网机会。

(2)查询判决时间范围的选择规范不明。现有机制对投标人“自证清白”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资料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段规范,因此,有些查询单位要求查询近5年内的档案记录,有些更是从申请单位注册工商执照的年月开始查询。由于缺乏行贿犯罪档案的“退出机制”,有些申请单位或个人为了避开不良记录,有意避开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判决时间年月。

3、对外提供查询的内容有限。尽管目前查询系统正在丰富数据量,但对外提供的查询范围仅限法院作出终审裁判认定为行贿犯罪的案件,查询系统也录入了部分行贿受贿行为信息,由于这部分信息比较敏感、复杂,仅接受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上级检察机关的查询,还不能全面公开接受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查询,或者只用于检察机关调研分析、领导决策等事宜。

4、告知函内容不规范。目前很多企业都是按照招标方的要求,向检察机关申请查询自身无行贿犯罪记录。因此在现有“查询结果告知函”模板中,抬头收文单位和正文内容的被查询单位均为同一个。但企业通常需将“告知函”随标书提交至招标单位,在招标单位未明确要求提交“告知函”原件或无法审核确定查询用途的情况下,容易导致“告知函”被复印后重复使用甚至做假,不利于保证检察机关出具法律文书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另外,“告知函” 目前只是单纯的查询结果告知,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预警提示,降低了查询机制的威慑效应和限制准入资格的功能。

5、查询的形式比较单一。目前的形式就是当面接受查询申请,然后当面送达查询结果。这种单一的形式容易受制于工作安排的冲突。按照基层院的实际情况,预防部门的工作人员都是兼职从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因此在外从事其他工作时,往往会让上门申请查询的单位或个人无法递交申请,给申请人带来不便。

(三)查询结果处置、运用阶段

1、告知函的刚性不足。目前检察机关只是提供行贿犯罪的查询业务,不干预、不参与对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具体处置。也就是说处不处置,如何处置,检察机关只具有建议权而不具备命令权,告知函没有刚力,只能作为一种评判参考,不能直接引发任何资格罚的后果。这客观上造成了一些地方、部门、单位对提供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视而不见的情况,使其价值无法实现。

2、查询结果处置缺乏法律依据,标准不统一。虽然目前《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对竞标企业资质查询做出了要求,但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明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法律地位,目前主要由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规范,不同地方的处置标准也不一,有的废标,有的扣分,一定程度影响了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的权利。

(四)需要探讨的其它问题

1、被查询者的规避行为。现实中很多因行贿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公司或个人,为规避查询系统,使用“金蝉脱壳”的方法,如成立一家新公司,用新公司开展业务,旧公司不注销也名存实亡;或利用亲戚朋友出面,自己做幕后老板。如何防止已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个人规避原罪,成为完善行贿犯罪查询制度工作的一项重要课题。

2、对归正者的保护。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是对行贿人有效的规制,目前的行贿档案查询制度实行的仍是档案终身制,即一旦“入档”,就永远背上行贿者的黑名,即使已经弃恶从善,整改完善,合法经营,也可能被永远清除出相应的行业。这显然违背了预防和挽救的原则,也违背了对行贿归正者应有的生存期的保护。

3、查询机制的运用范围。虽然最高检已扩大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录入和查询范围,但从各地检察机关受理申请查询的情况看,这些公司企业都是因为要参加相关的招投标程序需要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而且主要集中在政府采购与建设工程领域,而在其他领域未能发挥作用。

4、查询机制的执行。由于缺乏配套的行政机制和相关法律规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目前尚未从真正意义上成为进入市场准入的必经程序,主动查询的较少,即使有些地方的行政主管部门与检察机关达成共识、制定相关工作规定,但相关部门显示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三、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思考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自身的完善

1、行贿档案查询系统技术层面的完善,增强实用性。首先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半开放式的检察机关案件信息系统数据库,根据业务需要向相关人员授权使用查阅、下载等权限,减少部门内部及各部门间的重复劳动。其次是整合检察机关、法院、公安、纪委等职能部门的信息资源,建立、完善职务犯罪及行为的综合性数据库,形成信息共享机制,有效完成与查询系统相对应的信息收集与录入。

2、完善信息的录入

(1)扩大录入范围并实行分类管理。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在现有录入数据基础上,还可增加向非国家人员行贿档案的录入,从行贿犯罪档案逐渐转变为贿赂档案,实行分类管理,如有针对性地提供不同类档案的查询、设立不同的预警等级。对有行贿数额巨大、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等严重行贿行为的个人和单位,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向有关国有单位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进行信息披露和预警提示。

(2)调整信息录入时间。从立案侦查到法院判决生效这一时间段,对贿赂(嫌疑人)人分阶段录入其诉讼程序的信息,如“立案侦查”、“审查”等,但不录入犯罪事实、犯罪数额等实体信息,待到司法认定后再补充相关信息,如果与最后司法认定的有出入,如行贿人的变化,也应及时更新或删除相关记录。

(3)补强潜在规避行为的信息录入。为防治规避行为,加强与工商、民政、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可在行贿行为或犯罪事实得到司法认定后,根据工商部门或公安机关提供的行贿单位的法人代表及其近亲属名单或由其注册的新公司名单,将其补录进查询系统,设置一定的观察期,使原行贿单位或个人承担应有的风险。

3、规范查询过程中各选项认定。在高检院完善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之前,建议上级检察机关直接规范基层院在查询执行过程中的几个可选选项:如行业领域选择全部领域,判决查询时间根据档案保存年限予以限定。各基层检察院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操作。

4、合理设置“告知函”模版。对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告知函”的模版设计上除了按照工作规定显示内容外,针对不同的查询对象,可增加不同的预警提示。如是社会单位或个人的个别查询,可作诚信资格风险提示,若是行政部门或单位的批量查询申请,可以用简化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申请单位对有行贿行为的组织或个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二)规范查询流程

1、严格申请主体资格,规范申请手续

申请行贿查询主体应限定在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公司、企业请求出具本单位及本单位人员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即“自证清白”;二是招标方请求出具其组织的竞标者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三是委托第三方查询事宜。申请手续应当齐全,包括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介绍信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招标公告等;如委托第三方查询,则需有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2、受理查询主体的理想选择。查询系统全国联网后意味着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都是受理查询的主体,但从经济成本及工作效率来分析,由招标方统一向同辖区的或具体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检察机关提交批量查询申请较为理想。既为竞标者提供更大的便利,为招标单位保证查询程序及查询结果的真实性和统一性,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审核,保证查询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且最低程度保证统计数据的精确度。

3、人性设置查询方式。在现有的技术层面上,可尝试电话查询,主要是满足一般民众对贿赂犯罪情况的了解需求,对于查询结果进行电话答复。而对于需要书面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单位及个人,可开设查询业务的电话或网上预约,让检察机关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便于查询单位和个人及时拿到查询结果。

(三)查询系统与廉洁准入制度的有效衔接

1、提高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的强制力。积极推动立法,确定查询制度的法律地位,提高查询机制的刚性约束力。加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协助,协助其建立市场廉洁准入制度,将查询制度融入行政审批环节,有条件地对一些标的较大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等重大工程实行强制查询,并逐渐延伸为所有政府采购等行政行为的必要前置程序。对不主动查询的单位,预防部门可采用检察建议的形式予以纠正。行业主管部门也应制定配套的措施,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定,设置科学、统一、人性化的处置标准,如仅仅是行贿行为的可以相应扣减评标分;构成犯罪的取消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登记或吊销资质证书②。

2、建立档案退出机制。目前,高检院并未对档案保存年限做出规定,但从公司法的规定看,高管人员如有贪污、贿赂等犯罪被判处刑罚,满5年就会解除从业限制。央行的征信系统规定满7年就可以将其不良记录从黑名单抹去。地方上也做出了有益探索。如台州市检察院与建设、发改委联合发文规定从2010年五月份开始在全市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查询行贿犯罪记录由资格预审申请书提交截至之日或投标文件提交之日上溯3年③。高检院或各省级检察院,可以借鉴上述规则,对查询系统设立一定的禁业期限。一旦达到“出档”期限,即可不纳入对外查询范围,只供内部掌握。

3、扩大查询系统的应用范围。检察机关应加大推广力度,推动有关部门充分利用查询系统,在数据库不断充实的条件下,将该系统查询服务应用至组织人事、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诚信管理等领域。同时,应尽快实现查询系统同省份甚至全国数据的联网,强化统计分析功能,深入分析贿赂犯罪(行为)的特点、原因、趋势、规律做出分析,为行业或部门预防提出建议。

注释:

[1]熊发南:《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预防商业贿赂的局限性及改进设想》,载于《法制与社会》2010年8月(下),第106页。

档案查询申请书范文2

关键词:房产档案;信息利用;注意事项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2)-10-0198-02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城市建设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房地产事业也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房地产市场空前地活跃。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广大群众法制观念的不断提高以及国家一批房产政策的出台,在房地产行政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市场规划、司法协助、金融信贷、房地产课税等各项工作中,房屋产权档案的利用越来越频繁,也越来越显示出房屋产权档案本身所固有的价值。房产档案的合理利用也会给本行业带来新的活力,给房地产行业和社会公民维护其合法权益带来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其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房屋登记档案信息的公开查询势在必行。但查询并不是无条件的,任何查询人都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遵循一定的程序与规则,才能进行有限的查询。

一、房产档案、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房产档案是登记簿记载相关信息后,申请登记的原始资料以及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整理归档而成的,是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从而成为房地产产权界定的有利存证,为实施产权管理和产权保护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最早对房产档案作出较为详尽规定的法律规范是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10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根据登记类型的不同,具体有:(1)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3)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4)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2.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3.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房产登记申请书、收件收据存根、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墙界表、房屋面积计算表、房地产登记审批表、房屋灭籍申请表、房地产税费收据存根等。

4.反映和记载房地产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统计报表、摄影片、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缩微胶片、计算机软盘、光盘等。

5.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文件资料,包括房地产权属冻结文件、房屋权属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地产权证、契证、账、册、表、卡等。

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规定: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已建立房屋权属登记簿(登记册)的地方,登记簿(登记册)所记载的信息为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原始登记凭证以及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收集、整理、归档后形成房产档案。登记簿的信息来源于房产档案和原始登记凭证,登记簿记载相关信息后,申请登记的原始资料以及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作为登记档案归档。

二、房产档案查询的权限

根据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规定:

(一)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即房屋登记自然状况、权利状况和其他必要信息可以向社会公开查询。

(二)原始登记凭证可按照下列范围查询:

1.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2.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4.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5.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6.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可以在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范围内查询有关原始登记凭证;

7.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其查询范围和方式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三、查询程序及要求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需申请。查询机构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不能及时提供查询服务或无法提供查询的,应向查询人说明理由。在档案利用实践中,通常查询程序为:

第一,查询申请人或人出具身份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如房屋权利人的权利凭证;继承人查档的,应当提交继承权公证书;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的证明等。

第二,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

第三,负责对外查询档案的工作人员对查询人员主体资格以及查询房屋是否存在或是否办理权属登记等情况进行初步核实。

第四,符合查询条件且查询标的存在的,打印登记簿纸页或者提取原始房产档案,复印、摘抄、打印相关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查询原始登记凭证的,应由查询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查询,查询人不能直接接触原始登记凭证,以确保原始凭证被损坏或恶意篡改;查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内容保密,不得擅自扩大登记信息的查询范围。

四、查询中应注意的问题

查询房产档案资料,同权属登记过程一样,也存在担负法律责任的风险问题,有些查阅是非法的,应严格禁止,如:权属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受人之托,随意查阅他人房产档案,并向社会透露;个别机关执法人员,以公事为由、保密为由,不出具单位公函,随意调阅;律师以为由,在未取得法院立案文书时,要求取证;不提供具体座落,只提权人姓名,大海捞针式的摸查“由人查房”等等。

为此,在查询房产档案问题上,应从加强内部管理入手,健全规章制度,进行严格控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权属登记工作人员和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职责明确,与档案管理无关的人员不能随意调阅档案。即使有关系,也不能跨产别、跨科室调阅;

2.执法机关查询,坚持验收一证一信。证指查阅人员的执法证,信指单位证明信,收取后存档,并如实进行记载、备查;

3.个别案件查询,不易公开身份的,应报请上级领导批准、签字后存档备查;

4.查阅过程和取证情况应详细记录在案,根据查阅者的具体需要提供具体材料,而不能以部分需要提供全部材料;

档案查询申请书范文3

毕业须知

申请时间

2018年上半年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办理申请时间:2018年6月20日(周三)12:00至6月22日(周五)17:00,逾期不再办理。

申请方式

毕业生登陆“招考资讯网”(zhaokao.net/zxkssecond)点击进入自学考试考生报考系统——申请箱——毕业申请栏目中申请毕业。

申请条件

1.毕业生需在“招考资讯网”自学考试考生报考系统——档案箱——成绩档案中,专业计划课程成绩(包括:市内并档成绩、省市转档成绩、课程免考等成绩)全部合格。

2.毕业生申请本科毕业证,须有专科毕业证书。

3.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须取得专科毕业证后,可办理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

办理流程

1.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点击进入自学考试考生报考系统——申请箱——毕业申请栏目中申请毕业。

2.毕业生要认真阅读并按照“招考资讯”(zhaokao.net)网上有关毕业申请要求进行操作。

3.考生登录“招考资讯网”(zhaokao.net)点击进入自学考试考生报考系统——档案箱——个人档案,仔细核对个人信息。如有问题要及时修改(修改具体办法见“须知”第七条)。

4.办理本科毕业证书的考生须在网上毕业申请操作成功后,于2018年6月20日(周三)12:00至6月22日(周五)17:00到所属区自考办核验上交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复印件与学信网(chsi.com.cn)下.载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不能提供“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要提前在学信网进行学历证书认证,认证成功后提供“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认证报告”复印件。(注:逾期不予办理)

5.网上操作毕业申请成功并通过审核后,可于7月30日(周一)到所属区自考办领取毕业证书。[详情]

系统说明

本系统为您提供更加优质、更加快捷的服务。

1)推荐使用1280*768的显示分辨率,以便获得更好的显示效果和操作体验。

2)推荐您使用IE6.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银联在线支付24小时客服热线:95534转6

业务咨询:(022)23769300,23769050

或致电所属区县考办咨询

技术支持:(022)23769317

咨询时间:8:30-12:00,13:30-16:30

档案查询申请书范文4

毕业须知

申请时间

2018年上半年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办理申请时间:2018年6月20日(周三)12:00至6月22日(周五)17:00,逾期不再办理。

申请方式

毕业生登陆“招考资讯网”(zhaokao.net/zxkssecond)点击进入自学考试考生报考系统——申请箱——毕业申请栏目中申请毕业。

申请条件

1.毕业生需在“招考资讯网”自学考试考生报考系统——档案箱——成绩档案中,专业计划课程成绩(包括:市内并档成绩、省市转档成绩、课程免考等成绩)全部合格。

2.毕业生申请本科毕业证,须有专科毕业证书。

3.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须取得专科毕业证后,可办理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

办理流程

1.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点击进入自学考试考生报考系统——申请箱——毕业申请栏目中申请毕业。

2.毕业生要认真阅读并按照“招考资讯”(zhaokao.net)网上有关毕业申请要求进行操作。

3.考生登录“招考资讯网”(zhaokao.net)点击进入自学考试考生报考系统——档案箱——个人档案,仔细核对个人信息。如有问题要及时修改(修改具体办法见“须知”第七条)。

4.办理本科毕业证书的考生须在网上毕业申请操作成功后,于2018年6月20日(周三)12:00至6月22日(周五)17:00到所属区自考办核验上交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复印件与学信网(chsi.com.cn)下.载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不能提供“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要提前在学信网进行学历证书认证,认证成功后提供“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认证报告”复印件。(注:逾期不予办理)

5.网上操作毕业申请成功并通过审核后,可于7月30日(周一)到所属区自考办领取毕业证书。[详情]

系统说明

本系统为您提供更加优质、更加快捷的服务。

1)推荐使用1280*768的显示分辨率,以便获得更好的显示效果和操作体验。

2)推荐您使用IE6.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银联在线支付24小时客服热线:95534转6

业务咨询:(022)23769300,23769050

或致电所属区县考办咨询

技术支持:(022)23769317

咨询时间:8:30-12:00,13:30-16:30

档案查询申请书范文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20xx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20xx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第十四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1月25日建设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同时废止。

档案查询申请书范文6

一、学位研究生论文档案的作用

随着招收研究生数量逐年增加,所形成的学位研究生论文档案与日倶增。每年博士、硕士学位申请审批书及毕业论文全部移交档案馆存档。学位论文档案专业齐全,内容丰富,涉及面广,有保存价值。学位研究生论文档案既能反映研究生在本学科领域掌握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程度,又能反映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科学研究是研究生教育的主要内容,而学位论文则是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学研究成果的集中体现。是在导师指导下研究生通过科学研究独立完成的。这些论文档案在每年学生搞毕业设计或撰写论文,选择研究方向时都有参考作用。外校及本校学生经常到档案馆参阅国内知名学者、专家的学位论文档案。这有助于他们吸取别人的长处,了解论文在某些方面有所突破和提高需要从何处入手。学位论文档案可直接用于生产,具有经济和社会价值,在工程招标、中标设计竞赛,实际工程设计,实际科研项目研究中,能直接为工程建设服务;还可给导师指导毕业设计提供详实的参考资料,为专题写作和完成论文积累材料创造条件。

二、学位研究生论文档案在教育评估中的功能

学位研究生论文档案在教育评估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教育评估中需到档案馆索取硕士培养方案、计划,掌握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及论文摘要,了解硕士生独立从事工程设计、科研和教学的能力。在举办硕士教育评估展览时,需借阅全部博士、硕士毕业论文目录,查看存档的研究生工程设计项目和学位论文选题。学位论文档案对硕士教育评估提供了详尽的资料,能反映研究生教育中的专业特点和学校特点。总之,档案馆提供的学位研究生论文档案在教育评估中起到了重要的凭证、参考和指导作用,很受专家、学者和大学生的青睐,学位研究生论文档案实现了社会价值。

三、研究生学位申请审批书档案的利用价值

学位研究生论文档案包括学生毕业论文及学位申请审批书。审批书的内容有在校学习成绩考核单、本校导师和聘请外校教授对该生论文的评阅意见表,答辩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论文及答辩是对研究生学习成绩的综合考核,也是检验研究生学业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学位论文档案反映研究生在校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及学识水平。研究生出国进修、攻读学位,需索取学位申请审批书及学业成绩考核档案并进行公证,证明学历层次。另一方面对于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学位审批书档案记载了导师对论文的评阅意见,填写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登记表时,必须以学位申请审批书档案为依据,更重要的是目前申请科研项目评奖,必须查询导师对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作为上报材料附件的依据,否则科研项目不能参加评奖。可见学位档案的重要价值。

四、开发学位研究生论文档案信息资源

学位论文档案是研究生研究成果的文字载体,是科技信息传递和表达的主要形式。高校档案馆(室)是学校的信息储备基地,应建立档案信息中心,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手段,建立档案数据库系统,完善档案检索体系,对学位研究生论文档案进行案卷级输入,对各类学位研究生论文档案信息进行加工、存贮、浓缩档案内容,应用现代化技术准确传递信息。定期将学位论文档案目录及论文摘要汇编出版,下发各院系专业资料室供学生查询,拓宽研究生的视野和研究范围。档案信息中心保存的学位研究生论文档案最全,而且是手稿,具有专业特色,能满足利用者的需求。档案信息中心为方便用户查询,扩大的服务范围,有效地组织馆际交流,应及时档案信息,帮助用户顺利进入信息中心和相关文献部门的检索体系,提高档案工作利用率。

五、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