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执法论文范例6篇

植物检疫执法论文

植物检疫执法论文范文1

关键词:植物检疫执法;存在问题;对策

植物检疫是《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重要行政执法工作,在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近年来,境外有害生物入侵我国的事件时有发生,有害生物在国内地区间传播扩散的风险也日益加大,植物检疫执法显得越发重要和紧迫[2]。然而当前植物检疫执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与当前对植物检疫执法的迫切需要不相符合,现以扬州为例,就植物检疫执法现状浅谈如下。

1当前植物检疫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植检人员数量不足,执法强度不够

现阶段扬州市各县(市、区)植物检疫人员多的4~5人,少的2~3人,有的仅有1人,植物检疫人员基本是以病虫测报人员兼职为主,有些植检员因工作调动已离开植检岗位,在岗人员既要负责本地区农作物病虫草测报与防治,又要负责植物检疫执法,往往一到农作物常规病虫草测报与防治关键时期,植检人员就要全身心的投入到测报与防治工作中,难以兼顾植物检疫执法。近年来,扬州市繁育种基地面积逐年加大,已达4 667~5 333hm2,加之要开展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阻截带建设,布点广,防控对象多,关键时刻显得人手不足,精力跟不上,日常工作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很少有时间去各种子经营门市进行执法检查。

1.2植检人员身份尴尬

多年来,由于植检人员名义上是专职植检员,实际上大多数是植保站的专业技术人员,更多的是以农作物病虫测报与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出现在公众面前。因此,植检执法长期以来,没有象工商、公安、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那样众人皆知;而且植物检疫人员是事业编制性质,不是国家公务人员,在执法时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支持,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1.3执法手段落后

一是调查鉴别方法落后。植物检疫执法开展有害生物调查时,靠手查眼看,凭经验,遇到可疑对象不能准确判定时,就送到上级植物检疫部门或者高校、科研院所请专家鉴别。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重大有害生物阻截带建设通常是要检查出本地没有发生过的有害生物,植检员靠书本抽象介绍来鉴别往往比较困难。二是办公条件落后。没有执法检查专用车,去种苗繁育基地执法,往往是乘公交或打的士,或是乘坐繁种单位的车子,工作效率低。

1.4执法漏洞大

一是套用产地检疫证号。繁种单位大量种子放在外地繁育,在扬州市只有少量的繁种面积,把外地种子调回来后,套用扬州市发放的产地检疫合格证号上市场。二是调出种子不开植物检疫证书。随着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快递公司如春笋般涌现,邮政、铁路部门调运植物及植物产品时需要植物检疫证书,而这些快递公司则不需要。三是不开具调运检疫要求书。调种单位调入种子前不向植检部门提出申请,种子调入后,不向当地植检机构寄送植物检疫证书。植检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时通常会让货主把一份证书寄给调入地植检机构,而货主往往又不去寄。随着农作物种子市场的放开,经营单位网点的增多,扬州市每年都有大量的种子调入,但植保站一年收不到几份调入的植物检疫证书,这样就不知道外来种子的来路和去向,给当地有害生物的发生增添了风险,给监控增加了难度。四是调种单位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时信息不全。有些单位来植检机构办理调运检疫证书时信息不全,有时有收货单位没有单位地址,或者没有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来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通常是比较固定的几个单位和人员,植检机构办事人员往往碍于人情在信息不全的情况下也给办理了证书,这给以后对调出种子的追踪带来极大不便。

2发展对策

2.1开展联合执法

在植检执法人员少而现阶段增加人员又较困难的情况下,可在一个地级市范围内将各县(市、区)植物检疫员集中起来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以达到以下几方面的目的:一是增加执法力量,体现植检执法的严肃性。通过联合执法避免有些县(市、区)植检员少,田间调查的范围、面积不足,从而给种子(苗)繁育单位造成植物检疫执法是形式主义、走过场的感觉。同时由于执法力量的增加,田间有害生物调查的面积得到了保障,有害生物查漏的机率大大减少。二是相互监督,避免人情关系。联合执法实际上也是异地执法,避免本地执法时,由于人情关系让一些育种单位有弄虚作假的机会,比如育种单位有多大面积繁种田、多少个品种,联合执法时当场查证,相互监督[3]。

2.2改进执法手段

一是要完善管理方式。通过先进的执法手段来加强执法的严肃性,避免人情关系。例如充分利用“全国植物检疫远程管理平台”的现有功能;开植物检疫证书时,日期由电脑自动生成,避免一些单位事先不开证,而被调入方植检部门查到时才到调出地补证把日期提前的虚假现象发生。发放产地检疫合格证号时,将合格种子数量输入电脑,开植物检疫证书时,每次调出的种子数量自动从合格种子数量中减去,一旦调出种子数量超过合格种子数量,植物检疫证书将不能生成,这样就避免了一些单位在当地繁殖少量的种子骗取产地检疫合格证号,而将大量在外地生产未经检疫的种子上市销售。同时将全国各地植物检疫机构的地址存入“全国植物检疫远程管理平台”,调出地签发好植物检疫证书后,直接通过平台上的地址发送到调入地的植物检疫机构,避免了植物检疫证书邮寄的麻烦,便捷了信息交流沟通。将全国的和各省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公布在“全国植物检疫远程管理平台”上,或者在电脑上一输入调入地县市名称就自动显示出该地检疫对象名单,这样办理植物检疫要求书,对调入地的检疫对象一目了然,就能确认种子能否调入该地。二是增加投入,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基层植疫单位要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给有害生物识别提供方便。给植检员配备GPS,在产地检疫时,避免繁种单位报多少面积,植检人员因验证困难只能默认多少面积的现象。有了GPS,在产地检疫时,农作物繁种面积就能现场测量。三是配备植检专用车。有突发疫情能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提高工作效率[4]。

2.3给植物检疫部门重新定性

建议将植物检疫机构定性为国家行政执法单位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明确植物检疫人员的国家公务人员身份,使他们安心执法。

2.4组织交流学习

建议全国、全省各地植物检疫人员经常组织一些交流学习活动,一些地方出现的问题,可能在另外一些地方已经得到很好地解决,这样植物检疫人员通过相互学习,了解借鉴其他地区执法过程中取得的好的经验做法,取长补短,提高执法水平,从而推进植物检疫事业的发展,有效地控制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

2.5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要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对快递公司托运农作物及其产品时也要求携带植物检疫证书,如果在托运农作物及其产品时不携带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和处罚。

植物检疫执法论文范文2

摘要讨论了当前植物检疫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如植检人员数量不足、植检人员身份尴尬、执法手段落后、执法漏洞大等,并提出了相应的发展对策,以为植物检疫执法工作的持续开展提供依据。

关键词植物检疫执法;存在问题;对策

植物检疫是《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重要行政执法工作,在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近年来,境外有害生物入侵我国的事件时有发生,有害生物在国内地区间传播扩散的风险也日益加大,植物检疫执法显得越发重要和紧迫[2]。然而当前植物检疫执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与当前对植物检疫执法的迫切需要不相符合,现以扬州为例,就植物检疫执法现状浅谈如下。

1当前植物检疫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植检人员数量不足,执法强度不够

现阶段扬州市各县(市、区)植物检疫人员多的4~5人,少的2~3人,有的仅有1人,植物检疫人员基本是以病虫测报人员兼职为主,有些植检员因工作调动已离开植检岗位,在岗人员既要负责本地区农作物病虫草测报与防治,又要负责植物检疫执法,往往一到农作物常规病虫草测报与防治关键时期,植检人员就要全身心的投入到测报与防治工作中,难以兼顾植物检疫执法。近年来,扬州市繁育种基地面积逐年加大,已达4 667~5 333hm2,加之要开展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阻截带建设,布点广,防控对象多,关键时刻显得人手不足,精力跟不上,日常工作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很少有时间去各种子经营门市进行执法检查。

1.2植检人员身份尴尬

多年来,由于植检人员名义上是专职植检员,实际上大多数是植保站的专业技术人员,更多的是以农作物病虫测报与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出现在公众面前。因此,植检执法长期以来,没有象工商、公安、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那样众人皆知;而且植物检疫人员是事业编制性质,不是国家公务人员,在执法时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支持,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1.3执法手段落后

一是调查鉴别方法落后。植物检疫执法开展有害生物调查时,靠手查眼看,凭经验,遇到可疑对象不能准确判定时,就送到上级植物检疫部门或者高校、科研院所请专家鉴别。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重大有害生物阻截带建设通常是要检查出本地没有发生过的有害生物,植检员靠书本抽象介绍来鉴别往往比较困难。二是办公条件落后。没有执法检查专用车,去种苗繁育基地执法,往往是乘公交或打的士,或是乘坐繁种单位的车子,工作效率低。

1.4执法漏洞大

一是套用产地检疫证号。繁种单位大量种子放在外地繁育,在扬州市只有少量的繁种面积,把外地种子调回来后,套用扬州市发放的产地检疫合格证号上市场。二是调出种子不开植物检疫证书。随着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快递公司如春笋般涌现,邮政、铁路部门调运植物及植物产品时需要植物检疫证书,而这些快递公司则不需要。三是不开具调运检疫要求书。调种单位调入种子前不向植检部门提出申请,种子调入后,不向当地植检机构寄送植物检疫证书。植检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时通常会让货主把一份证书寄给调入地植检机构,而货主往往又不去寄。随着农作物种子市场的放开,经营单位网点的增多,扬州市每年都有大量的种子调入,但植保站一年收不到几份调入的植物检疫证书,这样就不知道外来种子的来路和去向,给当地有害生物的发生增添了风险,给监控增加了难度。四是调种单位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时信息不全。有些单位来植检机构办理调运检疫证书时信息不全,有时有收货单位没有单位地址,或者没有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来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通常是比较固定的几个单位和人员,植检机构办事人员往往碍于人情在信息不全的情况下也给办理了证书,这给以后对调出种子的追踪带来极大不便。

2发展对策

2.1开展联合执法

在植检执法人员少而现阶段增加人员又较困难的情况下,可在一个地级市范围内将各县(市、区)植物检疫员集中起来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以达到以下几方面的目的:一是增加执法力量,体现植检执法的严肃性。通过联合执法避免有些县(市、区)植检员少,田间调查的范围、面积不足,从而给种子(苗)繁育单位造成植物检疫执法是形式主义、走过场的感觉。同时由于执法力量的增加,田间有害生物调查的面积得到了保障,有害生物查漏的机率大大减少。二是相互监督,避免人情关系。联合执法实际上也是异地执法,避免本地执法时,由于人情关系让一些育种单位有弄虚作假的机会,比如育种单位有多大面积繁种田、多少个品种,联合执法时当场查证,相互监督[3]。

2.2改进执法手段

一是要完善管理方式。通过先进的执法手段来加强执法的严肃性,避免人情关系。例如充分利用“全国植物检疫远程管理平台”的现有功能;开植物检疫证书时,日期由电脑自动生成,避免一些单位事先不开证,而被调入方植检部门查到时才到调出地补证把日期提前的虚假现象发生。发放产地检疫合格证号时,将合格种子数量输入电脑,开植物检疫证书时,每次调出的种子数量自动从合格种子数量中减去,一旦调出种子数量超过合格种子数量,植物检疫证书将不能生成,这样就避免了一些单位在当地繁殖少量的种子骗取产地检疫合格证号,而将大量在外地生产未经检疫的种子上市销售。同时将全国各地植物检疫机构的地址存入“全国植物检疫远程管理平台”,调出地签发好植物检疫证书后,直接通过平台上的地址发送到调入地的植物检疫机构,避免了植物检疫证书邮寄的麻烦,便捷了信息交流沟通。将全国的和各省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公布在“全国植物检疫远程管理平台”上,或者在电脑上一输入调入地县市名称就自动显示出该地检疫对象名单,这样办理植物检疫要求书,对调入地的检疫对象一目了然,就能确认种子能否调入该地。二是增加投入,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基层植疫单位要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给有害生物识别提供方便。给植检员配备gps,在产地检疫时,避免繁种单位报多少面积,植检人员因验证困难只能默认多少面积的现象。有了gps,在产地检疫时,农作物繁种面积就能现场测量。三是配备植检专用车。有突发疫情能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提高工作效率[4]。

2.3给植物检疫部门重新定性

建议将植物检疫机构定性为国家行政执法单位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明确植物检疫人员的国家公务人员身份,使他们安心执法。

2.4组织交流学习

建议全国、全省各地植物检疫人员经常组织一些交流学习活动,一些地方出现的问题,可能在另外一些地方已经得到很好地解决,这样植物检疫人员通过相互学习,了解借鉴其他地区执法过程中取得的好的经验做法,取长补短,提高执法水平,从而推进植物检疫事业的发展,有效地控制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

2.5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要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对快递公司托运农作物及其产品时也要求携带植物检疫证书,如果在托运农作物及其产品时不携带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和处罚。

3讨论

该文仅就当前扬州市植物检疫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部分问题进行探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和物资流通的进一步加大,有害生物传播的机率也大大增加,植物检疫工作必将面临更多的挑战,需要大家深入思考,研究对策,完善执法程序和手段,提高植检执法水平,以适应改革开放和贸易流通迅猛发展的客观需要。

4参考文献

[1] 马士能,王岗.关于加强植物检疫工作的思考[j].现代农业科技,2008(16):158,160.

[2] 黄俊霞.加强植物检疫工作,确保农业生产安全[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4(s1):71-73.

植物检疫执法论文范文3

关键词:植物检疫工作;植物检疫市场管理

中图分类号:S41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932089

近年来,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安顺市农业发展呈现出多元化和迅速化的特色,各种植物、植物种子及植物产品大量涌入。再加上随着快递、物流等运输渠道的发展,人为或自然因素造成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安顺市的风险大大增加,这导致安顺市的植物检疫管理工作呈现出难度大、范围广的特点,对植物检疫管理工作者带来了很大的工作压力。

1 加强对植物检疫管理工作认识和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宣传

1.1 加强对植物检疫管理工作认识

植物检疫管理工作是保证农业生产环境安全的主要措施。因此,加强植物检疫管理工作者对植物检疫工作的认识是非常必要的,这有利于促进植物检疫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农业生产中可能传入的有害生物进行科学防控,最大限度保证不出现重大检疫性病虫害事故,从而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

1.2 加大对种苗繁殖、生产或销售企业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宣传

在平时的植物检疫管理工作中,要加强对种苗繁殖或种子生产企业的检疫监督管理,重点宣传植物检疫法规及生产或销售过程中要采取的检疫措施,让其对于植物检疫管理工作有切实的认识,增加企业对于植物检疫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楔形,让企业在实际经营建设中严格执行检疫措施,并积极配合植物检疫管理单位工作。企业都能够自觉接受植物检疫管理单位的检查,是保证植物检疫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环节。

2 加强种子市场植物检疫规范化监督管理,维护植物检疫秩序

2.1 加强种子市场植物检疫规范化监督管理

种子销售主要在市场上进行,那么,抓好种子市场的植物检疫管理是做好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植物检疫机构主要以《植物检疫条例》和《贵州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作为法律依据开展工作。种子销售企业或经销商需要在辖区内植物检疫机构进行查验登记,植物检疫机构再根据查验登记情况将各销售企业按代销级别进行分类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在相对集中的种子市场内,对植物检疫工作比较规范的企业或经销户进行挂牌管理,在店内张贴检疫相关的宣传资料和管理文件,从而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2.2 规范种苗检疫行为,维护植物检疫秩序

规范调运检疫和产地检疫行为,提高安顺市植物检疫管理机构工作质量,这就要求植物检疫管理工作者要对植物种苗调运检疫和产地检疫的程序充分了解,并能够熟练运用《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开展工作。

安顺市在对种苗及植物产品调运检疫和产地检疫的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植物检疫条例》和《贵州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并督促各县区植物检疫机构认真执行并定期开展内部档案及市场检查,从而形成良好的植物检疫管理环境。企业所需要调运的种苗或植物产品,如果没有获得辖区内植物检疫机构发放的调运检疫证书或产地检疫证书,将不能将种苗或植物产品合法调运。

3 加强对于植物检疫鉴证管理,发挥植物检疫管理职能

植物检疫管理工作中主要的工作内容就是对即将生产或调运的植物种子及产品进行检疫管理,让检疫后的种子都有专属的检疫编号。检疫后的种子在取得检疫编号后,在实际销售过程中,种子购买人员就能够通过检疫编号了解种子的检疫信息。种子检疫编号已经成为植物种子规范化管理中的重点内容,是植物检疫部门工作成果的证明[3]。

4 结论

植物检疫管理工作是保证农业生产安全及稳定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强化植物检疫,防止出现重大植物疫情,降低农业经济损失的有效途径。本文根据安顺市植物检疫管理工作中的日常工作进行了整理论述,希望能促进植物检疫工作的有效管理。

参考文献

[1]王晓勤,马荣,朱银飞,温俊宝.试论进出境植物检疫和国内植物检疫的关系[J].中国农学通报,2010(12):257-260.

植物检疫执法论文范文4

摘要:通过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林木和种苗产地及调运检疫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了加强源头管理、搞好服务、健全法规、严格执法等一系列提高检疫工作水平的方法和措施。

关键词:产地检疫;调运检疫;现状;对策

林业生物灾害是“不冒烟的森林火灾”,据统计,我国现有林业有害生物8 000余种,能造成严重危害的292种;年均发生面积1 067万hm2,已超过年人工造林面积;年致死树木4 000万株,等于损失掉年造林面积的8%;直接经济损失和生态服务价值损失达880亿元,相当于全国林业总产值的1/10。尤其是一些危险性病虫害,如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杨树蛀干害虫等对森林资源的安全威胁更大,有的地区甚至威胁到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环境。我国林业生物灾害的严重发生,制约了生态建设步伐,威胁到我国生态安全,成为严重影响我国生态建设的障碍[1、2]。

森林植物检疫工作主要任务是保护一个国家或地区林业生产的安全和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根据国家或地区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植检法规,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及其他有害生物人为远距离传播和定殖。这是一项集法制管理、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管理措施。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商品尤其是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日趋丰富,加之国家对生态环境问题的日趋重视,退耕还林工程、天保工程的启动实施,都要求森林植物检疫要充分起到“过滤器”的作用,既要把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危险性病虫检查出来处理干净,又要让人们生产、生活所必需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正常流通。因此,必须努力做好森林植物的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工作。只有做好这项工作,才能为林业生产、植树造林提供良种壮苗[3]。

1产地检疫须从源头抓起

1.1从源头上杜绝病虫害的发生蔓延

近几年,随着林业生态工程的实施,每年都需要大量的造林苗木,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不断鼓励农民进行林木育苗生产,以满足造林绿化需要。然而,农户育苗,多以农户个人分散进行,并且多在山区、浅山区的闲散地块上进行,难以集中管理,并且,出圃时间集中,流通渠道多。因此,每年春季,森检机构应和林业站、种苗站深入各乡镇及育苗户认真落实每年的育苗品种、数量及种子、插穗等繁殖材料来源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把产地检疫工作开展在苗圃地,把病虫害消灭在种苗的培育生长期、出圃前。也就是消灭控制在源头,才是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

1.2搞好技术服务,进行种苗生产的全过程监督

产地检疫工作也是一项技术服务性工作,林农由于自身思想、素质等原因,进行种苗生产,多是粗放管理,只片面追求数量,而忽略质量。认为只要除除草,浇浇水就可以,零星的病虫害无关紧要,更重要的是由于不懂得技术,即使有了病虫害,也束手无策,不知道应该怎样去防治。因此,要做好产地检疫,就必须搞好技术服务,深入到田间地头,认真进行检疫调查,随时进行除害处理。从种子入土,到种苗出圃,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技术指导。

只有这样做,才能使种苗生产单位和个人充分认识产地检疫的重要性,从而积极配合这项工作,保证产地检疫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为林业生产提供优质种苗。

1.3有计划地建立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种苗基地

单靠农户个人零星地进行种苗生产不能完全满足林业生产的需要,因此,必须有计划的建立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培育繁殖材料基地[4]。

1.3.1慎重选择地点林业部门建立种苗基地前,必须征求森检机关的意见,要有森检机关参与。为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种苗的生长创造良好生态环境。

1.3.2严格选用繁殖材料选用健康繁殖材料是建立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种苗基地的重要环节。当地近几年培育经济林木种苗很多,每年都需引进大量的接穗、插条等,必须严格检疫。否则,极易将检疫性有害生物引入、扩散。

1.3.3加强管理,抓好防治工作对本地现有的几个大型苗圃基地,必须加强管理,聘请兼职检疫员,定期调查种苗基地病虫的发生情况,做到及时防治,使之逐步成为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种苗基地,为林业生产提供更多优质种苗。

2调运检疫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

2.1对检疫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

简单地认为森检主要是对现有林木的病虫进行药物防治,而忽略检疫工作,再加上人力物力的限制,容易出现只收费不检疫的现象。

2.2人员素质偏低、基础设施薄弱

没有必需的仪器设备,甚至最简单的检疫工具都难以配齐,达不到快捷、准确的检疫要求。即使到现场,也只能是进行简单的目测,多数以肉眼直观检查、凭经验判断作为主要检疫手段,很难保证检疫检验的准确性,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疫情的检出率。对森检人员的要求不严格,部分人员不能很好的掌握相关病虫害防治和检疫知识,只是知道几条森检法规。使得防治和检疫脱节。

2.3产品流通的特点

决定调运检疫的复杂性就灵宝当地而言,林产品主要是小径坑道木和极少部分杂木坑道木及少量的小水果和干果。地域分布分散,难以统一管理。例如,本地的坑道木,前几年,由于市场闭塞,山上的坑道木采伐后统一运到县城附近的十余个木材货场进行流通,由货场统一办理各种木材手续包括检疫手续,易于检疫工作的开展。而近几年,由于林木日益减少,再加上价格因素,使得一些外地商贩直接上山,到林区组织坑道木外调,而且为了减少开支,采取种种手段逃避检查,给检疫工作的开展形成很大难度,造成病虫害的人为传播蔓延。

2.4现场检疫困难

多数情况下,都是林产品已装上车准备运走,且多在下午或晚上,货主才到检疫机构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时间仓促,给现场检疫带来很大难度。

2.5有关部门不能很好配合调运检疫工作根据《植物检疫条例》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邮寄,但实际上,一些部门由于经济效益上的考虑,往往不能这样做而使一些林产品未经检疫便进行调运。再加上铁路和邮政部门查验检疫证书的难度也较大,从而为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和输出留下了空挡。

2.6检疫要求书执行不规范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明文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须经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在日常工作中,各省执行不一致,苗木调运时,即是向对方要求检疫,调入单位也不能及时提供规范的《检疫要求书》,有时还出现手写证明的现象。尤其春季,一些造林单位为了提早完成工程,并不事先征得森检机构同意,就大量调运苗木,使外来有害生物趁虚而入。

3加强调运检疫工作的对策

3.1各级领导必须充分重视并支持检疫工作加大投入,配备必备的仪器设备,经常组织森检人员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使之能熟练掌握有害生物防治和植物检疫技术,做好调运检疫工作。

3.2抓源头管理,杜绝检疫漏洞

对于调运检疫工作,也应该从林产品流通的源头进行管理。例如,对于木材等林区产品,根据其实际流通特点,可以通过上级部门的统一协调,会同林政、公安等部门,在木材采伐前或采伐后未运走前,直接上山,统一登记报检,实地检疫处理。

没有森检机构的检疫证书,绝不能办理其他木材外运手续,从根本上杜绝漏洞,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

3.3健全森检法规,为检疫执法提供依据和有力保障我国现行的森检法规是1992年修订执行的,一部分内容已经不能够满足目前森检工作的实际需要。法规中,有关检疫执法方面的条例太少,而且不能够根据现实的流通特点进行相应的补充规定[5]。

作为主要执法依据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第30条,规定可以处以50~2000元的罚款,这一规定范围太大,工作中难以把握准确尺度;第30条中例举的5种违反规定行为,全部是指没有进行检疫而进行调运,在实际工作中,虽然有植物检疫证书,但不规范,这种情况应该怎样处罚却没有明确规定;近几年,下发的各种有关检疫方面的文件也只是以通知、函件等形式出现,根本就不能作为执法处罚的依据。由于以上三方面原因,给森检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所以只有逐步建立、健全森检法规体系,才能更好的进行调运检疫的执法工作。

3.4严格要求,严肃执法

调运检疫工作不仅是一项技术服务工作,更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工作。

3.4.1严格要求森检机构对检疫员队伍要认真管理,植物检疫证书不得随意发放,检疫专用章不可事先盖好,不能交给非专职检疫人员管理、填写。

3.4.2严肃执法有条件的地方,森检机构应派专职检疫员到木材检查站工作,积极与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部门联系,争取他们的配合,共同搞好调运检疫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无论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都必须亲自到现场,认真检疫。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决不允许出现只收费不检疫的现象。苗木检疫必须坚持检疫要求书制度,各地区要协调与保障检疫程序的规范性。只有真正做到严格要求,严肃执法,检疫工作才能够不流于形式,才能真正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与输出。

3.5建立健全森林检疫网络

目前,森检机构人员少,任务重。要改变这一现状,更好地开展调运检疫工作,就必须依托林政或森林公安分局的执法队伍,培养专职检疫员,进驻木材检查站或林业执法大队,完善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森检网络,行之有效地开展森检工作。

参考文献

[1]张星耀,骆有庆,叶建仁,等.国家林业新时期的森林生物灾害研究[J].中国森林病虫,2004,23(6):8-12.

[2]张星耀,骆有庆.中国森林重大生物灾害[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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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执法论文范文5

正当全州上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力以赴推进20xx年各项工作之际,州人大调查组的各位领导不辞辛劳,深入我县检查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贯彻落实工作情况。在此,我谨代表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下面,我简要汇报**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工作情况,不妥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

**县一直高度重视植物检疫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县委、县人民政府始终把推进植物检疫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确保农业安全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宣传贯彻,依法开展检疫,切实维护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通过坚持不懈地努力,有效保护了全县农业生产安全,实现了粮经作物持续、稳定增长。“十五”期间,全县农业总产值增长幅度达54.92%,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了111.9%。粮食总产量达1.17亿公斤,人均产粮322公斤。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广泛宣传,强化服务,为顺利开展检疫工作奠定坚实基础。随着《植物检疫条例》的颁布实施,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各项依法治农措施的稳步推进,标志着由传统植检向法制植检的转变。为有效提高植检条例的社会认知度,我县在开展植物检疫工作中,合理定位“宣传”、“服务”和“执法”之间的关系,以“宣传”作为基础,“服务”为载体,在抓好“宣传”和“服务”的基础上开展 “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出台后,我县以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为契机,集中组织人力,充分利用县电视台、专题会议、法律宣传周、科技三下乡等形式积极开展植物检疫法规和有关检疫程序宣传活动。今年以来,共举办专题讲座4次,受训人数350余人;向种子产、销单位(户)发放《植物检疫条例》420余份,向过往车辆、植物产品经营户发放各种宣传资料1.2万余份,宣传人数达2万余人(次)。同时,我县充分发挥植物植检的技术优势,加强服务。产前,协助种苗生产单位建立无检疫对象繁种基地,为他们提供制种、育苗选址建议;产中,监测疫情,帮助生产单位制定制种地病虫害防治方案,协助解决制种过程中的植保难题;产后,及时为种苗调运单位签发调运检疫证书。通过广泛开展宣传和强化服务,扩大了植物检疫工作的社会影响,提高了种苗或植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对植物检疫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检疫性病虫害危害的认识,在种子和经营过程中自觉按检疫有关规定办事,依法经营,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积极配合做好各项检疫执法工作落实。

(二)规范植检,强化管理,扎实推进检疫工作落实。一是认真开展产地检疫。产地检疫是植物检疫工作的基础,搞好产地检疫是调运检疫工作的重要依据。由于近年来植物产品调运频繁,植检部门除对正常的繁种基地进行产地检疫外,还对一些需要外调的植物产品,也按照产地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确保种苗和植物产品安全。我们在检疫工作中始终坚持种子、苗木不产检、不签证、不准调运的原则,严格把关。今年以来,我县共开展产地检疫2.93万亩,其中:葡萄300亩,蔬菜20xx亩,柑桔4000亩,水稻20xx亩,辣椒1500亩,茶叶1万亩,中药材1000亩,龙眼20xx亩,甘蔗5000亩,豆类及其它油料作物1500亩。二是规范实施调运检疫。调运检疫是防止危险性病虫害传入和扩散的重要措施。我县在搞好产地检疫工作的同时,严格按照产地检疫申报程序规定,认真对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调运开展调运检疫工作,对植物产品的调出严格把关,真正做到不搞产地检疫不签证、不放行。今年以来,全县累计签发省际间调运证书6000份,检疫植物产品9万吨;签发省内调运产检证书10份,检疫植物产品150吨;复检草坪3车、苗木100车,涉检林产品6041吨、苗木0.5万吨。在搞好调运检疫的同时,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香蕉枯萎病、红火蚁、稻水象甲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防范工作,认真搞好省际间植物检疫证书的查证、验证、补证工作,进一步规范了调运检疫办证的严肃性。三是扎实搞好疫情普查。以稻水象甲、红火蚁、三叶斑潜蝇、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病、非洲大蜗牛为重点,全面开展植物疫情普查,掌握疫情发生情况,每年从3月至10月,派出植疫员分赴全县13个乡镇进行深入细致调查,近年来分别查出了水稻白叶枯病、水稻细条病、非洲大蜗牛、美洲斑潜蝇、柑桔溃疡病等病害,并及时知道群众进行防治,为群众挽回了损失。通过广泛深入普查,并采取一系列的防控措施,有效遏制了农 业植物检疫对象有害生物的蔓延,全县未发现稻水象甲、红火蚁、三叶斑潜蝇、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病等植物疫情发生,有效保障了农业生产安全。四是加强植检经费管理。实施植物检疫并依法收费是植保植检工作顺利开展的有力保障。我县开展植检工作以来,检疫收费均按国家财政部、物价局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县发改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并经公示后,在县财政局领用统一编号的票据,严格按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在检疫费的使用上,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并建立健全严格的财会管理制度,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杜绝了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五是规范检疫职能。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将检疫程序、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在办公场所上墙公示,方便被检者了解植物检疫程序和相关情况;严格章证管理,实行专人保管、签发、归档,杜绝了检疫章证随意领取和非专职检疫人员签发证书。同时,严格检疫纪律,制定有植物检疫工作规范和行政执法人员工作守则,增强检疫透明度,防止检疫人员违法事件发生。

(三)加强培训,强化素质,努力提高检疫执法工作水平。植物检疫工作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执法队伍是做好检疫工作的保障。我县始终把加强植检执法队伍建设放在首位。近年来,多次组织专职植物检疫人员认真学习《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根据省、州植保植检部门的统一安排,积极组织专职植物检疫员参加省、州植保植检站举办的植物检疫培训班学习。通过一系列的学习培训,我县专职植检员对执法程序和外来有害生物有了更深的了解,深化对植物检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搞好植检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全面提高。在20xx年、20xx年和20xx年的香蕉枯萎病、红火蚁疫情和稻水象甲疫情的防控工作中,有效堵截了农业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扩散,为把好**东大门的植物检疫关,减轻农业有害生物危害,保护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全县、全州乃至全省农村经济发展,都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部分干部群众植检意识较为淡薄。对植检工作的重要性和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和新传入的植物疫情认识不深,对突发性农业生物灾害缺乏危机感和紧迫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植检工作;部分群众虽然重视控制农业有害生物,但依法科学防治的意识不强,违规使用农药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种子生产和农产品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逃避植物检疫问题仍然存在,给控制植物疫情传入和扩散增加了工作难度。

(二)植检基础设施较为滞后。**县地处“两国三省十县”结合部,是**省通往国外和广西、广东等沿海发达地区的交通要道,特殊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在全州乃至全省植物检疫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位于这些要道上的**、剥隘、板仑、阿用6个检疫检查站担负着防堵省外和境外植物疫情传入的双重任务,而这6个植物检疫站大部分为危房,办公设施滞后,装备条件差,监测检疫手段落后,不适应当前植检工作的需要。

(三)植检经费投入不足。我县与越南及广西地区连接通道多,植物疫情防堵任务重,每年需投入防堵经费高达50余万元。由于我县财政困难,植物疫病防控经费投入有限,每年缺口经费高达40万元以上,严重影响了植保植检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政策有待修订完善。随着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和国内外各种贸易往来日益频繁,人们对于新的种质资源的需求量大,通过各种渠道交流的种苗,无论在种类、数量、范围上都日益增多,增加了植物病、虫、杂草人为传播的可能性。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局部规定应尽快进行修改完善。如: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条例》应增加“对生产或经营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单位应主动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植物检疫手续,搞好申报、备案制度,对不进行申报、备案植物检疫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四、下步工作措施

(一)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深化植检工作认识。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植物检疫条例、依法防控农业有害生物对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植检工作的紧迫感和危机感;继续加强对植检工作的协调领导,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检方针,在体系建设、资金投入、防治机制以及制度建设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农业有害生物的危害。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广泛深入宣传植检条例,普及推广植检,使广大干部群众熟悉植检条例,掌握病虫害防治知识,增强植保法制观念,强化植检责任意识;同时,积极组织群众依靠科学、依法治理农业有害生物,提高全县防治农业重大生物灾害和控制植物疫情的能力。

(二)继续加大投入,全力保障植检工作有效开展。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植物保护和疫情控制专项资金,保障植保经常性工作和控制农业重大生物灾害以及突发植物疫情等所需经费;同时,加强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更新仪器和设备,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保证引种的植物疫情不扩散。

(三)继续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强化工商、农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农资市场的整顿和治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农药、种子等案件,规范和净化市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植检工作的督促检查,促进全县植检工作健康发展。

植物检疫执法论文范文6

关键词:林业植物 检疫标准化 重要性

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是保证林业发展的基础性活动,是林业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对促进我国林业的又快又好发展,规范我国社会、经济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1 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

1.1 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特殊性的需要 林业检疫过程设计的领域比较广泛,尤其是在林业检疫的现状分析,林业检疫部门在行驶检疫权时需要执法部门、技术部门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因此多部门、多环节的配合需求为林业检疫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再者我国相关法律对林业检疫的规定也只是在总体上进行了规定,其并不能全面的细化到林业检疫的环节中,因此站在林业检疫工作的实际层面分析我国林业检疫工作需要具有执行可参照的标准体系。

1.2 国际化新形势的需要 如今我国与世界联系越来越紧密,一些进口植物在进入我国时常常会因为检疫工作的标准不统一导致发生贸易冲突,同时我国的植物在出口时其符合我国林业检疫的工作,但是其在进口国却没有通过,因此为避免出现矛盾,我国需要构建检疫体系标准统一的制度,同时积极参与国际性的标准化工作,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合作和交流,以适应国际形势。

2 我国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的问题

2.1 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起步晚,标准数量少 虽然我国关于林业标准化工作开始的时间相对还是比较长的,但是其具有实质工作的时间却很短,而且其在实施的过程中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林业标准化相关理论体系的研究也是有限的,随着政府部门标准化工作制度的深入开展,为林业检疫标准化工作带来良好的机遇,但是我国政府部门对林业检疫标准化的规章制度数量有限,截止到2006年我国仅仅公布了四项标准工作规章制度,其与林业检疫工作的复杂性有着严重的差距,总之林业标准化工作的发展时间短、相关制度规章数量少等影响林业检疫工作。

2.2 新标准制定滞后,已制定标准不能及时公布 随着世界联系的紧密,国外林业物种进入我国境内的数量在增加,为防止外来物种病毒进入我国,保护我国生态平衡,需要及时建立新的检疫制度,但是由于规章制度的确定需要一定的时间,而林业病毒的更新速度比较快,导致规章制度的出台速度与林业病毒的侵入存在时间差;林业标准化制度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论证并形成制度之后,却没有及时的向社会进行公布,导致一些林业检疫工作没有依据可以参照,比如针对我国发生严重的美国白蛾检疫技术规程虽然经过国家部门的备案,但是政府部门却没有向社会和林业检疫部门进行公布。

2.3 林业检疫标准化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 目前林业检疫标准化工作一般是由国家相关部门的专门部门承担,其参与人员相对固定,而且有的地方的林业检疫标准化工作人员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人员承担,参与人员的复杂性使得标准化工作的中间环节比较多;参与人员成分的复杂性使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不高。

2.4 标准化工作经费严重不足,工作举步维艰 林业检疫标准化建设涉及的工作范畴比较广泛、需要经费比较多,但是目前国家部门对林业检疫标准化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不能满足林业检疫标准化工作的需求,林业检疫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实施不仅需要工作人员开展大量的基础调研,还要购置先进的检疫技术设备,无论是软件设施的提升还是硬设施的完备其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保障,因此资金的短缺是影响林业检疫标准化正常工作的主要因素。

3 加快我国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的建议与对策

3.1 尽快建立和完善林业植物检疫标准体系 目前我国建立的林业检疫标准化工作虽然已经形成制度,但是由于标准化工作时间比较短,我国还没有系统完善的林业植物标准化体系,因此林业检疫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基础稳定、技术全面、风险控制立体的标准化标准体系。通过完善的林业检疫标准化体系指导林业检疫工作的全过程,规范检疫过程环节,实现标准化检疫制度。

3.2 充分发挥林业植物检疫分委会的作用,加快标准化人才队伍的建设 针对林业检疫标准化工作的复杂性以及专业人才综合素质不高的现状,国家政府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组织要通过各种岗位培训以及宣传教育等提高林业检疫标准化工作综合技能,首先提高标准化工作人员的思想意识,树立专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其次提高标准化工作人员了解质量标准体系的能力,让他们懂得利用标准体系制度行驶工作;最后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实践技能,制定标准化制度不仅需要工作人员熟悉标准化理论还要懂得具有实践的专业技能。

3.3 加大宣传,增加投入,优化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的环境 目前,社会上对林业检疫标准化认识还存在一些观念上的偏差,对此林业检疫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机构以及互联网等形式扩大对林业检疫标准化工作的宣传力度,以此增进人们对林业检疫标准化工作的认识与获得社会的支持;同时国家相关部门也要提供必要的宣传资金,通过专项宣传资金的措施提高检疫部门对标准化工作的宣传,同时也要积极促进检疫人员的认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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