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救援培训总结范例6篇

应急救援培训总结

应急救援培训总结范文1

一、领导机构

成立以常务副市长市政府应急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应急救援支队等应急工作关联单位主管领导为成员的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应急办主任吴建辉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应急办专职副主任袁财平、市应急救援支队支队长樊全华、政委周三荣为副主任,统筹负责《三年规划》的具体实施。

二、主要任务

(一)组织体系建设

1.应急救援队伍组建。目前风景名胜区应急救援大队挂牌组建工作已经完成。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江新区要在公安消防机构完善后,尽快组建应急救援大队。已经组建的应急救援大队要按照要求,全面开展各项工作,履行相应职责。

2.合同制救援队员征招。按照《三年规划》的指标任务,在全省率先采取一步到位的方式,年,全市完成200名合同制应急救援队员征招任务(具体任务分配见附表1)。市本级采用在市城管综合执法队员中选聘的方式,由市应急救援支队与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签订用工合同(选聘队员实行双重管理)。常态情况下在原单位工作,适时参加应急救援支队联勤联训。遇有应急救援任务时听从应急救援支队调集、任用。合同制队员每年集中培训20-30天,培训期间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营养费50元,参加应急救援任务时,每人每天补助100元。队员的被装费、培训费、保险费、个人防护装备和救援器材经费等与应急救援工作相关的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县(市、区)、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江新区合同制应急救援队员征召办法可参照执行。

(二)应急响应及指挥机构建设

1.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根据我市灾害事故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年要完成各类专项应急预案修编工作。年完成部门预案和市各专项预案相衔接的应急救援预案,初步建立市应急救援预案数据库。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适应本地区应急响应等级、救援任务和力量编成的子预案,明确预案的编制单位、组织指挥与响应程序、通信联络方法、应急保障措施和社会联动程序,组织本地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的熟悉演练。年6月底,各县(市、区)编制的应急救援预案统一上报市应急办审核。

2.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市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及市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目前已经实现了集通信、指挥、调度于一体,具备灾情受理、有(无)线通信及视频指挥调度、道路图像监控、地理信息、灾害现场图像传输、大屏显示、集中控制、应急预案管理、应急资源数据库等综合信息辅助决策等基本功能。各地、各有关部门于年6月前应建成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并做好与市政府应急指挥平台的对接工作(月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信江新区应急指挥平台与市本级共享,各地应急救援指挥通信器材配备任务见附件2)。

3.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建设。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各县(市、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当依据省政府府厅发号文件确定的标准,对跨市及市内、跨县(区)及县(区)内的综合应急救援任务实行II级和III、IV级响应。各级的响应程序和响应处置预案应分类型、分等级制作并与市应急救援总体预案、专项预案相衔接。市、县两级政府和交通运输、森林防火、工程抢修、医疗急救、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水利、气象、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石油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在各自管辖区域内建立预警预测、信息采集与管理、信息研判、灾害受理、力量调度等子系统。并以市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为中心,实现覆盖全市的灾害预警、应急响应、联勤联动网络,保持24小时全天候通信联络,建立“每周值班点名、每月例会协商、每季度联动演练、每年检查评比”的联勤问责制,确保应急救援响应机制良好运转。

4.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和专业技术人才资源库。我市应急救援专家组和专业技术人才资源库已组建完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抓好补充、完善,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三)救援队伍素质技能建设

1.现役制应急救援队员的训练与培训。各级应急救援支(大)队现役消防官兵要在公安消防部队消防员等级达标和岗位练兵训练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对各类灾害事故处置的技、战术研究,强化对抢险救援车辆器材装备的操作应用训练,提高指挥决策和科学施救水平。每季度组织一次业务技能考核,每年举行一次抢险救援业务竞赛,对基层指挥员、班长、驾驶员、攻坚组队员、通信员和新入伍队员每年应组织不少于20天的专业培训。

2.合同制应急救援队员的训练与培训。年11月底,市应急救援支队应完成《市合同制应急救援队员业务训练和考核大纲》的编制工作。对已被征招录用的合同制应急救援队员,组织为期不少于三十天的体能、技能训练,经考核合格后正式编入应急救援支队担负执勤工作。对合同制应急救援队员的考核、培训和分配,由市应急救援支队具体负责,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协助。

3.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训练与培训。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日常业务训练工作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组织,市应急办和市应急救援支队负责业务指导。市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建成后,每年分两批组织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骨干进行专项业务培训,培训合格的发放《市应急救援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享受本单位同等级行业技能技师津贴待遇。

4.加强应急救援联动演练。建立综合应急救援实战演练制度,每半年组织一次综合性应急救援实战拉动演练。年底,市本级将组织一次由全市各专业应急救援队共同参与的应急响应联动救援演习。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的应急响应联动预案,适时开展应急联动响应演习,每次参与联动演习的队伍数不得少于本县(市、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总数的80%。

(四)应急救援设施装备建设

1.应急救援车辆装备购置任务。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府发号文件)精神,从年起,各级财政应设立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装备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本级近期购买应急救援车辆、装备、器材经费约3000万元人民币,采取申请外国政府低息贷款的方式一次性解决(本金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按贷款合同确定的还款计划,分年度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逐年支付)。申请外贷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应急救援支队具体实施(车辆装备购置任务分配见附件3)。车辆装备的购置要本着“结构合理,经济适用,资源整合,区域共享”的原则,在满足应急救援实际需要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避免重复建设。

2.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建设。加快推进市应急救援特勤中队、战勤保障大队和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工程的建设进度,参照《消防培训基地训练设施建设标准》(GA-T623),在年底前完成市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建设任务。各县(市、区)应急救援大队应在现有训练场地和训练设施基础上进行扩建和改建,以满足综合性日常训练的需要。余江县应着眼长远,在开发区、城市新区新建应急救援训练基地,此项工作在年完成。

3.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基地建设。按照“集中管理、分类储备、统一调用、协议补偿”原则,逐步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年依托市应急救援支队战勤保障大队建立市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基地,将全市各职能部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管理纳入政府统一调配和管理体系,建立“应急保障物资管理数据库”。加强与社会单位的联动,建立警地联储、反应快速的应急物资装备社会化应急保障体系。对可提供大型机械、运输车辆、大宗物资、专业设备和不易长期储存的救灾食品、药品、饮用水等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单位,市政府将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后统一授予“市应急救援协作保障单位”,并与其主管部门签订应急保障供货协议。在灾害发生时,由市应急办协调,按照协议征用。征用补偿经费在每年年终按实际发生量进行汇总审核,报市政府审定,由市财政负责拨付。

(五)不断健全应急救援规章制度

由市应急办牵头,结合市的实际情况详细制订《市重大灾害应急指挥会商制度》、《市辖区灾害预警和信息报告制度》、《市应急物资管理制度》、《市应急救援队伍培训演练制度》、《市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定期会商和要情通报制度》、《市应急救援专家组建设管理制度》等各类规章制度。在年12月前完成制度初稿,上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应急救援培训总结范文2

—、总体目标

通过一年时间推动重点行业领域专业应急队伍得到全面加强,力争通过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应急队伍体系,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县域及重点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维护城市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建设原则

(一)突出政治性。应急救援队伍要始终着眼于提高应急管理工作能力、提升城市安全水平、高质量建设新,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成为一支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应急铁军。

(二)突出专业化。坚持全县统筹、行业牵头、分工负责、分类实施,分行业、分领域、明确救援标准、制定救援规范,推动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应急机动、专业救援和综合保障能力全面有效提升,推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布局规划、专业设置、训练演练、应急救援、支持保障上更加科学均衡。

(三)突出实用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具备承担救援任务所需的处置能力和专业技能,按照训练有素、装备精良、作风顽强、专业高效要求,加强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实操演练,抓紧抓实救援物资的配置和日常养护工作,确保战之能用、战之有效。

三、建设内容

(一)完善队伍体系。统筹协调建筑、电力、供水、排水、通信、交通等主管部门和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分别组建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安全防护、应急抢险、交通运输保障能力,乡镇(街道)要在充分发挥民兵应急分队、企业应急救援队、义务消防队等队伍基础上,整合建立综合应急救援力量,村居按照乡镇(街道)层面有关程序和机制,加强应急队伍组建和管理。

根据省应急管理厅“设区县重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不少于3支”要求,按照“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每队不少于10人”的标准,结合工作实际,重点加强以下3支队伍建设:

1. 燃气安全领域应急救援队伍。遵循区域规划和布局,结合覆盖区域的事件类型和风险特点,组建燃气安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牵头单位:住建局,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

2.防汛抗旱抢险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旱抗旱、有汛防汛”要求,聚焦水旱灾害常发多发地和重点流域地区,组建防汛抗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防汛抗旱常备力量储备与训练。(责任单位:水利局)

3. 抗震救灾应急救援队伍。坚持社会化与专业化相结合原则,加强社会协同,引导公众参与,吸纳专业破拆团队、医疗团队等专业力量,推进地震应急第一响应人队伍和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建设。(牵头单位: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卫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供电公司)

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后,要及时报本级安委办备案。

(二)明确队伍职责。应急救援队伍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1.组织值班备勤、训练培训和应急演练。2.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3.参与社会公众应急知识科普宣教活动。4.完成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加强队伍培训。各应急救援队伍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业领域实际需求,合理安排培训时间,重点培训以下内容:1.有关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2.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的使用及个人自救互救知识及技能。3.与应急救援需求相适应的专业应急处置技能。4.本行业、本领域内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相关案例。5.其他必要的应急知识。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主管部门是推进各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应急机构,密切协作配合,全面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按照“规划好、组织好、建设好”的总体要求,分解落实应急队伍建设目标任务。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重点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指导力度,确保工作责任落地落实。

应急救援培训总结范文3

【关键词】灾害救援;护理人员;培养

【中图分类号】R-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4)04-0365-02

1、灾害救援护理人员应具备的素质[1]

灾害救援护理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的培训和学习,技术过硬,具备良好的身心素质且经常从事急救工作的人员。

1.1、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灾害救援现场条件通常十分艰苦,生活资源缺乏,且救援期间工作强度极大,工作时间没有规律,若不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将很难以承担如此重任。

面对灾害现场的各种惨烈的灾害场景,对救援人员心理上的冲击也是很严重的。乐观向上、积极进取的情绪会感染周围的同事和灾区群众,对灾害救援工作带来积极的影响,所以灾害救援护理人员必须具有积极而稳定的情绪和乐观向上的精神面貌,同时还应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沟通技巧,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全心全意救助伤者。

1.2、专业技能要求

灾害救援护理人员必须是护理专业毕业的经过专业的培训的优秀的护理人员,应通晓如何进行应急搜救、应急救援、应急医疗救助,有独立思考和解决常见医疗护理问题的能力,能够在各种野外条件下生存和工作的能力。

1.3、灾害救援护理人员人选的选择

在国外多以社区护士、公众健康护士和急诊科护士作为灾害救援护士的主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考虑以急诊科和ICU这两个科室的护理人员作为基本人员组成,根据灾害种类也可以考虑纳入骨科护士,因为这些科室的护理人员具有较丰富的急救经验,骨科护士在外伤救护方面较为专业。

2、灾害救援护理人员在救援过程中需要担负的重任[2]

护士是急救医疗体系中的中坚力量,在灾害救援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灾害的不同时期,护士承担着不同的任务,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2.1、灾害前预防和准备阶段

护士作为急诊医疗体系的组成人员,要参与灾害医学救援组织结构的建设和修改,灾害救援计划的制定;参与医疗、护理设备的维修配备;参与建设灾害救援系统所需专业人才的培训和设备,以及公众的健康教育,包括灾害自救和互救知识、传染病的预防等。

2.2、灾害暴发的应对阶段

急救医疗服务体系(EMS)的主要任务包括寻找、救护伤(病)员;对伤员进行分类,实施现场急救;参与运输和疏散伤(病)员等。灾害造成的伤(病)员往往是成批出现,数量很难预测,伤情复杂多变。在救治条件差、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护士应以抢救生命为主,积极主动开展心肺复苏、止血、包扎、固定等救护工作,同时协作医生进行伤员分类。在伤员的运输途中,要严密观察危重伤病员的病情变化,维持生命、减轻疼痛。同时护士还要在保证难民的基本医疗和流行病的疫情监测、报告中起到一定的作用。

2.3、灾害结束恢复阶段

护士参与住院伤病员的治疗护理,参与伤病员和社会公众的灾后心理应激评估、咨询疏导和灾害后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对公众进行相关疾病预防知识的宣教等。

3、目前我国灾害救援护理人员素质及装备现状

3.1、灾害护理知识匮乏

目前我国护理人员对灾害护理的知识普遍掌握不足。许多研究表明,灾害救援时护士缺乏有效的应对技能和相关知识,缺乏灾害应对的相关教育,缺乏基本的紧急医疗和灾害医学训练。由于缺乏相应知识的继续教育和技术的培训,护士在灾害医学救援时就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

3.2、灾害救援装备落后

在灾害医学救援中,护理装备的数量、质量和组织模式与灾害中医疗护理保障的质量有着密切的关系。而我国的护理装备存在质量落后、数量不足等问题,与世界先进水平差距较大,与现代的社会医疗保障需求不相适应,严重影响护士发挥作用,影响快速保障和伤员救治水平。

4、对灾害救援护理培训的一些设想

4.1、结合救援实践经验,加强灾害护理学培训

对于灾害救援护理人员的培训时结合救援护理实践经验,培训内容不能只限于护理学和医学救援的专业范畴,还应进行灾害救援专业知识的培训,可由参加过救援工作的护理人员利用照片、录像以及实际案例等讲授救援中的实际经验,通过这种模式的培训,可使护理人员更深入地了解救援护理工作的特点,激发参与救援工作的热情,强化储备和积累实践经验。与此同时还应该组织开展各项应急演练,和实际技能操作训练等。

4.2、加强心理救援知识的培训

对在职的护理人员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护理及心理救援知识培训班,或充分利用现代化科技教学手段,积极开展远程灾害医学教育,使各地护理人员在当地便可以学习到有关灾难护理学知识和心理干预技能,最好能够取得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并且加强人际沟通能力的训练,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通过接受灾难护理学教育,使知识得到“重组”,当发生灾情时,在对受灾患者救护过程中同时实施心理干预,帮助患者及其亲属顺利渡过心理应激期,减少心理问题的发生,保障事后良好的社会适应[3] 。

4.3 扩大应急救援护理队伍,培养急救专科护士

急救护理队伍的组建可采用自愿报名和选拔相结合的方法,选拔具有良好思想品德,身体素质和业务素质俱佳的护理人员,按国际急救服务体系,即院前急救-急诊抢救室-急诊ICU三大环节轮训培养急诊专科护士。院前急救及救护中心轮训即使院前、院内急诊抢救连续性,同时使护士掌握现场急救技能;急诊抢救室轮训,使护士熟练掌握抢救药品、抢救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急救技能,培养了预见思维;急诊ICU轮训使护士掌握急诊监护仪器的使用方法,提高监护护理、监护观察水平。

小结:综上所述,要应对各种自然灾害,人为灾害、战争等对灾难救援带来的挑战,必须建立一支专业性强、技术过硬、思想坚定、心理素质好的应急救援护理团队,时刻准备着为各种应急救援做好准备,才能在救援工作中最大限度的挽救生命。

参考文献:

[1]刘逸文;成翼娟;瘳燕 从汶川地震紧急医疗救援实践探讨我国灾害救援护士的培训[期刊论文]-中华护理杂志2009(07)

应急救援培训总结范文4

各县(市)煤炭局要进一步明确承担应急管理工作职责的科室和工作人员,并指定专人负责。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制度机制、落实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作用,积极适应安全生产工作新常态,确保应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县(市)煤炭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督促和指导辖区内煤矿企业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大中型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并配备专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小型煤矿应确定机构或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各县(市)煤炭局和煤矿企业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__〕8号)要求,完善建立应急值守和应急救援信息跟踪报送制度,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协调、救援实施和组织管理,严防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确保应急救援到位。全面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安监总厅应急〔__〕95号),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持续改进应急准备工作。

一是各县(市)煤炭局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确定的工作职责,进一步规范本部门事故信息和预警信息接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响应程序,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加强应急值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二是要进一步加强与预案成员单位的联系与协作,建立统一应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部门之间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协同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预警机制,形成合力,确保事故救援响应快速、应对科学、保障有力。三是加快推进瓦斯监测监控平台的升级改造建设工作。督促辖区内煤矿企业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做好各类事故及预警信息处置和统计报告等工作。

各县(市)煤炭局要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督促辖区内煤矿企业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引导煤矿企业联合组建矿区救援队伍,整合矿区应急救援资源,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凡未建立专业矿山救护队的煤矿企业要与就近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援服务协议。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工作的企业主体责任,依法指导煤矿企业落实应急管理经费投入,及时补充人员并更新必要的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逐步改善和提高矿山救护队基础训练等设施,落实矿山救护队正常运行维护费用,储备足够的自救互救器材和应急救援物资。年内阜康市完成联合矿山救护队的组建任务。其余县(市)要结合辖区煤矿企业实际,逐步推进,不断提高应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能力。

州矿山救护队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救护队实行军事化管理,强化训练水平和强度,日常训练要与实战相结合,创新训练方式,提高现场险情确认、搜救查找、抢险处置等救援技能。要高度重视战术演练,努力提高训练水平和业务素质,保证救援队伍整体战斗力。我局将严格按照《矿山救护规程》、《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等制度标准的要求,定期对矿山救护队的训练成果进行检查。州矿山救护队每季度组织一次达标自检,州煤炭局每半年组织一次达标检查。

各县(市)煤炭局要按照《关于印发__州__年煤矿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昌州煤字〔__〕31号)要求,配合州矿山救护队做好本辖区煤矿企业年度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督促煤矿企业按期完成隐患整改工作。州矿山救护队要严格按照州煤炭局制定的工作计划认真制定煤矿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受检煤矿企业要积极予以配合。加大对矿山救护队开展安全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各项服务工作科学、安全开展,矿山救护队在开展安全技术服务工作时,要严格按照《矿山救护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等标准规范的规定程序进行,严禁违规、违章操作。

根据《__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一是各县(市)煤炭局要根据本级政府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组织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各县(市)煤炭局要根据事故的实际处置过程和预案演练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时对部门预案进行修订,健全和完善本部门在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协调联动等方面的制度和机制。要加大对部门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工作,确保相关人员熟悉预案内容。二是加强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落实应急预案报备制度。各县(市)煤炭局要指导辖区内煤矿企业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工作,做好企业预案与本级政府专项预案、本部门预案、企业之间预案的衔接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导煤矿企业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__)编制、修订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尤其是针对基层层面制定的现场处置方案应该简化、易学、针对性强,实现标准化、牌板化、卡片化。严格按照《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落实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报备工作。三是凡未编制应急预案、未按照《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备案的煤矿企业,在申请办理、变更、延期煤矿

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时,不予办理、变更、延期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予批准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四是各县(市)煤炭局要重视停产、停建矿井的应急管理工作,要加强对该类矿井的危险源监测和监控,完善应急处置措施,严防事故的发生。 各县(市)煤炭局要把应急预案演练作为推进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锻炼应急队伍的重要举措,指导辖区内煤矿企业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演练实施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应急预案综合演练、专项演练和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突出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自救互救能力等环节,强化现场处置方案和重点岗位部位的演练,保证一线从业人员掌握事故应急处置要点,不断提升岗位人员的应急救援实战能力。各县(市)煤炭局年内至少组织1次“双盲”演练或实战演练。

结合“六五”普法、“安全生产月”、“防灾减灾日”等重大活动,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__〕8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面向社会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普及应急知识,开展应急体验性教育,提高应急意识和技能。

各县(市)煤炭局要按照我局制定的《关于做好__年度__煤炭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昌州煤字〔__〕25号)及《关于下达__年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计划的通知》(新煤安应急发〔__〕10号)有关要求,组织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

一是加强应急管理人员培训。推动应急管理人员分层级培训,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全员培训的原则,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和煤矿企业应急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普及应急知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应急管理培训和考核规章制定工作,进一步规范培训目标、内容、标准和方法。年内我局将分期组织全州各县市煤炭局主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及其应急管理工作部门人员和煤矿企业主管应急工作的领导及其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应急管理培训班进行培训。

二是深化矿山救护队伍专业培训。加强矿山救护队指战员专业培训,提高矿山救护队伍专业技术能力。充分发挥州矿山救护队的功能和作用,广泛运用模拟仿真、实战化演练等新技术改进培训手段、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要求选派指战员参加培(复)训,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三是加强应急知识普及和应急技能培训。各县(市)煤炭局要指导各煤矿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全体煤矿干部职工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对从业人员的应急技能培训要求,突出重点岗位和井下一线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技能培训,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措施。矿山救护队要积极开展对煤矿一线从业人员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煤矿一线从业人员能在规定时间正确使用和佩戴自救器的培训,努力提高一线从业人员自救、互救技能。我局将组织1期监管人员应急自救常识培训班。

各县(市)煤炭局、煤矿企业要按照我局有关规定和要求,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准确上报各类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统计分析、事故救援总结评估、典型案例分析研究等应急管理基础工作,不断提高我州煤矿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科学化水平。

进一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普查,不断充实本地区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应急资源、专家、队伍、装备、典型案例和应急预案数据库,及时准确掌握和利用社会各类应急资源,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提供支持和保障。

各县(市)煤炭局要建立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根据专家擅长专业进行分类,畅通专家参与工作的渠道,调动专家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积极性。组织专家参与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专项检查、应急预案评审、应急演练评估、应急课题研究、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切实发挥专家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和地位,促进应对处置能力不断提升。

应急救援培训总结范文5

“四个能力”建设 打造过硬队伍

沈阳煤业集团救护大队始建于1952年,前身为本溪矿务局救护大队,当时由苏联专家培训,1983年“三局”(原本溪矿务局、沈阳矿务局、建设局)合并后,衍生为沈阳矿务局救护大队。随着沈阳矿务局的改制,于2001年更名为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救护大队。

自建队以来,救护大队共处理事故309起,共出动320队次,抢救出遇险遇难人员624人,为沈煤集团和周边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做出了突出贡献。

根据国务院对区域救援队“拉得动、动得快、打得赢”的要求,沈阳队主要注重4个方面的能力建设。一是快速反应能力。体制机制健全,应急准备扎实,人员出勤率保持90%以上,值班和备班人员在位率100%,战备装备完好率达到100%,规划服务区域内救援可随时出动,跨规划服务区域救援能够迅速出动。二是应急机动能力。救援力量投送机制协调畅顺,能够适应空中、铁路、公路和水上输送需要实施快速机动。接到命令后,携常规装备10h内、携排水和钻机等重型装备18h内到达事故现场的覆盖率达到80%以上。三是专业救援能力。熟悉各类事故处置要点和救援流程,精通装备器材使用方法,及时、正确、高效地展开救援行动,实时将事故现场信息传送至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抢救事故遇险人员生还比例和搜寻遇难人员成功率显著提高,次生事故发生率和救援人员伤亡率明显下降。四是综合保障能力。装备器材储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重点装备备份率达到100%,能够及时组织供、救、运、修等保障,满足沈阳队执行任务需要。

针对缺少大型、特种装备使用和维护保养的专业技术人才,土地选址难以落实,大型、特种装备的日常维护及周期保养开支较大等问题,沈阳队建议省政府在征用土地、基础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与政策方面给予支持,共同完成救援基地建设。

预防救灾结合 建立综合基地

国家(区域)矿山应急救援六枝队主要担负着贵州省和云南东北部矿山企业的重特大、复杂事故的救援工作。随着六枝工矿(集团)公司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为了进一步加强救护装备的管理,公司在现有基础上,组建技术装备中队,引进相关专业技术管理人才,组织项目立项工作,拟在原大用矿区建成一个集训练、培训、演练、信息调度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救援基地。

新基地的建设按照“平时进行预防及安全检查,险时进行抢险救灾”的目标进行定位。平时作为集团公司安全监管的补充力量,在集团公司内部各矿开展预防及安全检查工作及为全省矿山救护指战员进行培训和开展演练工作;险时能处理全省范围内的包括矿山、危化、地质灾害、交通等各类事故。

重新选址参照国家应急救援队标准建设。分阶段逐步完善指挥管理系统、完善学习训练场所、完善技术装备支撑系统,规范队伍建设、以一流的装备、一流的技术,提供一流的服务,打造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装备先进、技术过硬、保障有力”的矿山救护队伍,把六枝工矿(集团)公司矿山救护大队建成标准的国家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和贵州省综合应急救援基地。

注重演练 全面服务

平庄煤业公司救护大队隶属于内蒙古赤峰市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前身是平庄矿务局救护大队,创建于1979年。2005年被列为首批部级14个矿山救援基地之一,是具有国家救援一级资质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目前,除担负本企业煤矿的安全技术服务、抢险救灾、企业消防外,还承担着内蒙古东部区域内重大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任务。

内蒙古自治区救援中心和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救护大队高度重视。集团公司先后投资2000多万元,完善了办公业务用房、救护培训、训练场地等基础设施,房屋总建筑面积4870m2。2006投建了一座多功能训练馆,建筑面积达1050m2。各救护中队都建有模拟救灾演习巷道,配备了高温演习训练系统。

为了扩大应急救援建设规模,平庄煤业公司关闭了古山矿二井,将古山矿二井井口及地面工业广场全部划归区域矿山救援平庄队的建设用地,占地约200亩。公司还将古山矿二井斜井井筒、井下大巷、井底车场及硐室、工作面、井上附属设施等约3000m井巷专门作为救援培训、演习训练巷道。针对内蒙古中东部煤矿井下火灾事故多、难以快速扑灭的特点,平庄煤业公司还准备组建一支专职灭火排放队伍,拓展服务领域。

强化训练 加强人员建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金川矿业公司处于南疆地区,矿山存在瓦斯、水、火、煤尘、顶板垮塌等自然灾害的威胁,尤其是透水和火灾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最为严重。国家救援队主要服务于新疆南部1000km范围内的矿山事故,同时具备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才、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等功能。

应急救援培训总结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工作,减少和控制核事故的辐射危害,保障核电厂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和人员健康影响的核电厂核事故的医学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对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实行国家、地方二级管理。

第四条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贯彻执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五条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的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和卫生医疗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平时做好医学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核事故时组织实施医学应急救援。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指导地方核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三)负责向国家核事故应急机构提出核事故时的卫生防护与医学应急救援建议;

(四)组织审查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方案,检查医学应急响应准备情况;

(五)负责国际间的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组织工作;

(六)负责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信息。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卫生部核应急办)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方针政策;

(二)在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下做好医学应急准备工作,指导、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医学应急救援措施;

(三)组织医学应急人员的专业培训,督促检查有关单位的应急卫生防护与医疗救援训练和演习;

(四)负责医学应急救援时的组织工作及其后果的卫生学评价等。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和顾问组,聘请有关专家(兼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技术建议与咨询;

(二)协助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做好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方案的评审工作;

(三)指导并参与核事故应急放射卫生防护与医疗救援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四)参与核事故后的卫生学评价工作。

第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核事故应急卫生防护与医疗救援方法、技术的研究,在卫生部核应急办的领导下做好部级医学应急救援的准备和响应工作;

(二)负责实施各级医学应急机构技术骨干培训和演习;

(三)负责起草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方案;

(四)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储存和交流,建立相关数据库;

(五)参与放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和长期医学观察,指导抗放射性药物的贮存与使用;

(六)参加制定核事故时保护公众的剂量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导则,协助核设施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核事故卫生防护措施;

(七)指导和必要时参与核事故现场的放射性污染监测;

(八)负责日常的值班工作,通讯联络,资料接收、传递;事故时的医学应急救援情况通报,总结报告的起草,并能随时转为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指挥中心。

第十条核电厂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计划及其实施方案,并报卫生部核应急办备案;

(三)组织、协调和指挥辖区内各核事故医学应急单位做好核事故现场受照人员的救护和医学处置的准备与救援工作;

(四)根据核电厂周围人口的密度,建立核电厂周围30至50公里范围内的放射性背景资料、人口分布、居民健康情况、饮食和生活习惯、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的分布以及气象、交通、通讯能力的资料数据库;

(五)开展核电厂运行后周围公众的放射卫生评价,定期对生活饮用水、食物以及主要居民点近地面空气等进行监测和评价;

(六)定期向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中心提供有关调查、监测和评价资料;发现问题随时报告;

(七)开展对核事故可能波及地区的基层卫生医疗单位有关人员的放射卫生防护技术培训,对核电厂周围居民进行有关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

(八)完成卫生部核应急办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核电厂运营单位按国家规定编制的核事故应急计划应包括详细的场内医学应急方案,并在提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审评的同时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总后勤部卫生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所属的有关专业机构,为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技术后援单位。

第十三条全国各级、各类卫生医疗单位必要时都有承担核事故应急医学救援工作的义务。

第十四条抗放射性药物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生产和供应工作。

第三章应急准备和响应

第十五条核电厂运营单位在进行核电厂选址和设计工作时,应当进行放射性本底、周围公众健康情况的调查和卫生学评价,并将调查、评价结果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指定的其它部门。

第十六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计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其主要内容是:

(一)目的、基本任务;

(二)应急响应组织、职责、程序;

(三)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人应急计划区的范围;

(四)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

(五)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的详细方案;

(六)医学应急准备所必须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其它物资;

(七)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之间相互配合、支援的事项及措施。

第十七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根据各自的职责,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力量组建应急专业组,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第十八条参加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定期参加核事故医学应急演习。

第十九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在接到发生核事故的通知时,应立即按规定的响应程序进行工作。

第二十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与卫生部核应急办和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中心建立约定的通讯联络方式。

通讯联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可靠的通讯手段,确保专用线路在事故期间绝对畅通无阻;

(二)各通讯联络点、联络人、替补人应定期进行通讯演习和检查,以保证事故时的通讯联络畅通;

(三)用于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设施、设备和通讯联络系统、辐射监测系统以及防护器械等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十一条核事故医学应急状态分下列四级:

(一)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导致危及核电厂安全的某些特定情况或者外部事件。核电厂内医学应急组织和人员进入戒备状态;人员到位,设备、仪器等应急物资准备就绪。

(二)厂房应急事故后果仅限于核电厂的局部区域,核电厂场内医学应急人员按照场内核事故医学应急计划的要求采取医学应急响应行动,并通知场外有关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组织。

(三)场区应急事故后果蔓延至整个场区,场区内的人员采取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行动,通知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厂外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组织可能采取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行动。

(四)场外应急事故后果超越场区边界,实施场内和场外核事故医学应急计划。

第二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根据核事故发生、.发展的情况适时选用隐蔽、服用稳定性碘制剂、控制食物和饮用水源等防护措施。

控制通道、撤离、避迁等防护措施的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第二十三条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的报告办法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的有关情况告知当地公众,告知的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五条进入核事故现场的核事故应急响应人员必须服用稳定性碘制剂、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穿着防护服装,尽可能地避免过量的照射。

第二十六条在核事故处于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时,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根据核电厂或地方政府的要求决定是否赶赴现场协助工作。

在核事故处于场外应急状态时,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在国务院的统一指挥下派出人员赴现场指导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行动,必要时直接派出救援力量参加医学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七条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有关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

第二十八条场外核事故医学应急状态的终止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场外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情况决定。

第二十九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做好核事故医学应急状态终止后受污染地区居民的健康监护工作。并对受过量照射的人员进行医学随访观察,根据病情确定观察时间。

第三十条核事故医学应急状态终止后,核电厂运营单位应向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提交详细的事故报告。

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及时向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提交场外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四章培训和演习

第三十一条卫生部核应急办负责制定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培训计划,编制统一的培训教材,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根据卫生部核应急办制定的医学应急救援培训计划制定当地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核电厂运营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医学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

第三十四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在国家和地方应急组织宣传教育大纲的指导下,结合医疗、卫生的专业特点,开展对核电厂附近的居民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医学应急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教育工作。

第三十五条卫生部核应急办负责组织不惊动公众的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演习,每三至四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六条医学应急培训、演习后应当进行评估,并由卫生部核应急办做出书面总结,针对所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向国家核事故应急组织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对在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其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并不执行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命令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在核事故场外应急准备工作中所必需的资金,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进行安排,不足的部分按照《条例》规定的渠道上报。

第四十条本规定也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发生重大辐射后果和人员健康影响的核供热站、固定式反应堆等其它民用核设施事故以及国外核事故的医学应急救援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