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财务述职报告范例6篇

建筑业财务述职报告

建筑业财务述职报告范文1

【关键词】 基建工程; 竣工; 决算; 编制

电力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较大,工期较长,项目建设中不确定因素多,竣工决算报告作为项目核算的历史性资料,其真实性、公允性和合理性将影响对项目投资的评价及形成资产真实价值的计量、资产折旧对企业成本的影响,决算的编制不仅仅是数字的累加 ,而且是应能够更真实地反映工程成本。准确及时编制竣工决算能够真实反映工程成本,通过决算中预结算的对比,找出偏差较大的项目,分析原因,有利于提高工程管理质量,适应电力企业发展的要求。

如何使基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满足上述要求,笔者认为竣工决算阶段的财务管理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竣工决算报告编制的准备工作

(一)成立竣工决算工作小组

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竣工决算小组由财务牵头,组织发策、项目管理部门、审计等与基建竣工决算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收集整理用于竣工决算编制的数据,组织完成数据的统计和汇总,组长负责协调各部门间的工作。

(二)依托基建财务管理流程

以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及财务管控系统为平台,总结多年来的管理经验,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并将其制度化,严格控制不同任务相应的时间节点,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任务以及各部门数据的组织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并加大考核力度,确保在规定期限内保质保量地完成决算编制。

(三)核对清理往来款项

基建工程建设周期长、各类供应商多,往来款项频繁发生,财务部门应将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整理和核对,特别是投资完成额,要与计划统计方面配合,依据工程结算及合同约定,结合现场施工情况进行细致核对,做到进度和统计相符;及时反映工程项目成本,为决算编制的准确性、完整性奠定基础。

二、编制竣工决算报表

竣工决算报告包括: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封面及目录;工程项目核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概算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工程全景或主体工程实物彩照;工程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工程竣工决算报表;审计报告及其他重要文件。现仅就变电工程为例阐述决算报表编制方法。

(一)竣工决算报表封面

分别填列工程项目名称(与批概名称一致)、编制单位、编制日期等信息,编报完成后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应有单位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主编人签章。

(二)变电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4表)

该表反映基本建设竣工工程的基本情况,为全面考核竣工工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提供依据。本表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概算、计划和会计核算等有关资料填列。其中“开工日期”根据批准的开工报告按建筑、安装最先一个永久性工程项目开工日期填列;“竣工日期”按项目经验收交付使用日期填列;开工及完工的计划日期和实际日期要经发策及项目管理部门共同确认;“工程质量鉴定”应根据竣工验收报告中有关工程质量鉴定情况填列。

(三)竣工工程决算一览表(竣建02表)

该表反映概算的执行情况与实际投资的完成情况。概(预)算价值部分根据批概各分项金额分别填列,实际价值数据应和在建工程的建筑费用、设备价值、安装费用、其他费用财务账面数据一致。

(四)预计未完收尾工程明细表(竣建02续表)

该表作为竣工工程决算一览表的续表,反映工程已经竣工,但尚有少量尾工需要继续完成。预计的未完工程投资,应按概算所列工程(费用)项目填列,并写明所在部位,预计实物量等。

(五)其他费用明细表(竣建03表)

该表反映各项其他费用的概算数和实际发生数,包括需分摊的其他费用和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直接形成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内容。基建项目概算中的其他费用,在实际发生中,往往内容错综复杂,性质各异,所以要对其进行分类归集,对照概算分析填列:概算数按概算所列其他费用分项填列,实际数按会计核算资料和“其他基建支出备查簿”相关记录填列。

(六)待摊基建支出分摊明细表(竣建03附表)

该表反映全部待摊基建支出实际发生数的分摊计算结果。其他费用各项目性质不同,若可直接确定受益主体,则不参加分摊,按照个别认定法计入个别主体,以准确确认资产价值,真实反映资产造价;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应在房屋建筑物之间分摊(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设备成套服务费、设备调试费、设备监理费应只在安装设备之间分摊;生产准备费中列支的工器具、办公、生产及生活办公家具要移交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管理,不得进行分摊处理;生产职工培训及提前进厂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不得进行分摊处理;不能确定直接受益对象的可按概算或实际比例先在建筑费用、安装费用和设备价值之间分配,然后将分配金额在各单项资产之间按比例增加资产价值。

(七)移交资产――房屋建筑物一览表(竣建04-01表)

该表根据批概及结算书分析填列。首先根据概算书确定房屋建筑物的资产类别,固定资产类别与《国网公司固定资产目录》保持一致;结算书中发生的建筑费用应分为两部分,分别为形成的房屋建筑物和设备基座价值,设备基座价值不在该表反映,应在移交资产――安装机械设备一览表中单独体现,增加相应设备的价值。如变压器、断路器、电容器等无功补偿设备一般均有基座。由于架构属于房屋建筑物,架构产生的进项税应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八)移交资产――安装机械设备一览表(竣建04-02表)

移交的需安装机器设备价值由设备购买价值、设备基座价值(建筑费用转来)、个别设备产生的运杂费、吊装费、调试费及按比例分摊的安装费用和其他费用构成。项目管理部门根据物资提供的出入库明细核对设备清册,对照概算检查有无遗漏设备,并补充移交资产――安装的机械设备的相关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电压等级、价值、坐落地点、保管或使用部门等内容,核对完毕的设备价值合计应与物资出库在安装设备金额一致;据实列支的设备运杂费及吊装费应增加相关设备价值;建筑费用中归集的形成设备基座的部分增加相应设备价值;安装费用减掉运杂费及吊装费后按在安装设备的购买价值比例分摊。

(九)移交资产――不需安装的机械设备、工器具及家具一览表(竣建04-03表)

包括建筑费用中归集的各类不需安装可直接形成资产的设备如呼吸器、空调等,其他费用――法人管理费中归集的微机、照相机、一体机等;其他费用――生产准备费中归集的彩电、空调等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办公家具等应作为流动资产管理的管理用工器具等,可根据日常核算中建立的台账分别在属固定资产列和属流动资产列一一列示,同时要尽量符合“固定资产目录”的建卡要求。

(十)移交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一览表(竣建04-04表)

本表反映基建工程发生的生产职工培训及提前进场费等长期待摊费用,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购置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形成的无形资产。

(十一)移交资产总表(竣建04表)

该表反映由在建工程转入资产的全部价值,包括形成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各类资产。本表的“移交资产合计”应与竣建02表实际价值合计数相同。

(十二)竣工工程财务决算表(竣建05表)

本表反映竣工工程累计发生的资金来源(资本金、投资借款及债券资金等)与其所形成各种资产总价值以及竣工结余资金等情况。根据会计核算资料分析填列,采用资金平衡表的形式,即竣工工程全部资金来源等于全部资金占用。

三、竣工决算管理亟待改进的方面

(一)控制工程项目超概现象

要严格按概算的内容与实际建设成果进行比较,审核是否符合建设计划内容、是否存在超概现象,特别是在概算执行有结余的情况下,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将不属于该项目的建设内容挤占建设成本的现象。

(二)加强工程费用的审核

建设单位管理费一般是总额控制,审核按有关合同、协议、结算书或国家有关收费规定,注重审核其合理性,可以按概算标准对相关内容进行分析比较,看是否存在挤占成本现象。

(三)推进基建财务全过程管理

就目前管理而言,所有工程资料都在竣工后集中到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并不能实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不能有效地发挥其财务管理监督职能。工程的财务管理过程缺失、手段缺乏、监控缺位,客观上存在“两头薄弱、中间粗放”的问题。随着工程和财务管理信息化的普及,基建财务全过程管理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电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财务管理工作贯穿于电网规划、前期准备、可行性研究、立项、初步设计、招投标、建设直至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全过程,财务人员可以通过管理系统随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并根据各种数据随时作出分析,不仅能更加及时准确地编制竣工决算,而且能充分地发挥财务的预测和分析职能,有效地控制工程成本,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财务管理水平。

竣工决算不仅关系着固定资产的账面与实物的数字问题,还关系着资产管理水平以及电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因此,必须准确、及时地做好竣工决算工作,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使电网企业的财务资金管理进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1] 柴忠信.电力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M].中国电力出版社,2007.

建筑业财务述职报告范文2

关键词:水工建筑物 安全管理 安全法规 安全报告 责任保险 俄罗斯

近10年来,俄罗斯的经济和政治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中包括实施了新的民法,该法律规定危险工业装置、设备和建筑物的业主,对由于这些工程失事引起的损害应承担财产责任.当前俄罗斯经济极其困难,致使水工建筑物的运行费用下降到最低限度以下[1].1993年和1994年乌拉尔地区的两座土坝相继失事,造成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促使人们更加重视挡水建筑物的安全问题.

基于这些方面的考虑,俄罗斯联邦于1997年7月颁布了第117号联邦法律,即《水工建筑物安全法》.该法律贯彻实施2年多来,对水工建筑物安全实施国家监察,做了大量工作,使水工建筑物的安全工作得到全面加强.

1 俄罗斯联邦《水工建筑物安全法》

近些年来,俄罗斯有关部门研究了在新经济条件下,如何改进和加强水工建筑物安全工作.在总结水工建筑物安全实行部门监察的实践和广泛吸收世界各国大坝安全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各方面的专家起草了俄罗斯联邦《水工建筑物安全法》草案,1997年6月23日获国家杜马通过,1997年7月21日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签发生效[2].这是俄罗斯历史上第一部在国家意义上调整水工建筑物安全问题的法律文件[3]。

该法律适用于因其破坏可能导致发生紧急情况的水工建筑物.所谓紧急情况是指由于水工建筑物失事,在一定范围内可能引起或已经引起人员伤亡、健康受损害或者周围自然环境遭到破坏、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破坏人类生存条件的情况[2].

该法律规定了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机关、实施水工建筑物安全国家监察的机关和俄罗斯水工建筑物注册登记局的职权;规定了保障水工建筑物安全的总要求和水工建筑物业主和运行单位的义务.水工建筑物业主或运行单位对水工建筑物存在的整个生命周期内的安全负责;确立了水工建筑物安全报告制度、水工建筑物设计、施工和运行活动的许可证制度和由于水工建筑物失事引起损害的民事责任风险义务保险制度(义务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将要出台的联邦法律进行调整);该法律强调对违反水工建筑物安全法规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该法律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是俄罗斯联邦一些行政机关受俄罗斯联邦政府委托,对水工建筑物安全实施国家监察.法律赋予监察机关广泛的权力,直至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禁止不可靠建筑物的运行以及拆除或维修的决定,作出关于注销建筑物运行许可证的决定[2]。

为了更好地贯彻《水工建筑物安全法》,1997年8月以来,俄罗斯联邦政府组织制定了一批标准法规,如:《水工建筑物安全国家监察的组织》、《俄罗斯联邦水工建筑物注册登记局的组建和运作办法》、《对有关联邦的俄罗斯政府部分法规进行修改和补充》及《关于批准水工建筑物安全报告条例》等.今后还将根据情况制定一些法规.

俄罗斯联邦政府通过法规责成国家监察机关根据水工建筑物的等级、使用特点、结构和运行条件以及特殊的安全要求,制定出各部门的保障水工建筑物安全的标准法规文件和技术标准文件[4,5].

2 水工建筑物安全监察体系

为保证《水工建筑物安全法》的贯彻落实,必须实行水工建筑物安全的国家监察.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由以下联邦行政机关承担国家监察职能[1,4,6]:俄罗斯燃料能源部负责对燃料能源综合体的水工建筑物实施监察;俄罗斯运输部负责对航运水工建筑物实施监察;俄罗斯矿山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工农业生产的残液池的围护水工建筑物实施监察;俄罗斯自然资源部负责对不受上述主管部门监察的一切水工建筑物实施监察.俄罗斯燃料能源部又将对水工建筑物安全实施国家监察的职责委托给俄罗斯燃料能源部国家能源监察与能源保护司,又称国家能源监察局[1,4]。

为了组织对能源建筑物的监察并提供科技保障,俄罗斯燃料能源部成立了国家机关——大坝与能源建筑物监察科技中心(俄罗斯燃料能源部能源监察科技中心),在国家能源监察局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1999年第4季度起俄罗斯燃料能源部着手在能源监察科技中心成立俄罗斯水工建筑物注册登记局燃料能源综合体工程水工建筑物分局[1,4,6].

国家能源监察局在各地区设有地区管理局,各俄罗斯联邦主体也没有国家能源监察管理局.它们的职能主要是对运行单位执行保障水工建筑物安全措施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会同国家能源监察局科技中心参加水工建筑物的定期检查和巡视检查,其中包括对事故和事故状态的调查;在国家能源监察局组织下,开展培训工作,提高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4]。 3 水工建筑物安全报告制度

1998年11月6日俄罗斯政府颁布了《水工建筑物安全报告条例》,规定了水工建筑物安全报告的内容、编制方法和对其实施国家鉴定的方式.

水工建筑物安全报告是论证水工建筑物安全性并根据它的等级确定水工建筑物保障程度的文件.已运行水工建筑物,其中包括废弃的和改建、大修、修复或者停用后的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报告由业主或者运行单位编制.正在设计和在建的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报告由履行发包职能的法人或自然人编制.在编制已运行和在建建筑物的安全报告之前,由业主或运行单位组织,并且必须有监察机关代表参加的水工建筑物检查[7]。

已运行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报告应由报告人提交监察机关,不得少于5年一次.根据监察机关的决定或报告人的主动要求,如出现了故障和紧急情况,经过改建、大修后以及法规和技术标准发生变化时也应提交安全报告;设计中的水工建筑物安全报告应在设计进行国家审查期间提交监察机关;在建水工建筑物安全报告应在建筑物规定移交日期的4个月前提交监察机关[7]。

安全报告的国家鉴定由国家监察机关组织进行.俄罗斯燃料能源部指定国家能源鉴定局和国家能源监察局科技中心两家作为鉴定中心对能源系统的安全报告进行有偿鉴定[8].鉴定中心成立鉴定委员会,聘请经过俄罗斯燃料能源部进修学院和国家能源监察局培训并确认的高级专家参加委员会的工作,鉴定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对委员会专家成员的技术素质要求由国家能源监察局制定[4].

鉴定中心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监察机关提交鉴定结论,经监察机关批准后,该结论就具备国家鉴定的资格.经监察机关批准的安全报告是进行俄罗斯水工建筑物注册登记和发放水工建筑物运行、启用、废弃、停用和拆除许可证的依据.在安全报告有效期内由监察机关发给上述许可证[7]。

《1999年下半年和2000年的燃料能源综合体水工建筑物安全报告计划》规定将编制133座电站的建筑物安全报告,但相当多的电站将推迟完成,其原因是缺少由设计总负责人参与制定的水工建筑物安全准则,而且各设计、科研单位对安全准则这个概念持有不同观点,故目前尚无统一的部门标准文件;一批老工程缺少部分设计文件和行政文件;许多能源企业的财务状况不好,不能为编制报告及其国家鉴定提供必需的业务经费[4]。

4 水工建筑物的维修加固

水工建筑物安全的部门监察系统在电力部门运作的28年中,对水工建筑物状态进行定期(每5年一次)检查[5,6],检查结果表明属于“俄罗斯统一电力系统”股份公司的水电站水工建筑物的状态基本上能胜任工作,是符合联邦法律要求的.但是许多工程在运行中发生的变化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处理,以防产生不良后果[5].建筑物有严重缺陷的工程十分重视维修加固工作,近年来许多水利枢纽都做了大量工作.在《1998年俄罗斯联邦电力系统设备和建筑物维修改造计划》中包括有44座水电站和65座火电站,在这些电站中共有215项水工建筑物维修措施,总工作量为2.496亿卢布[5],其完成情况如下:溢流坝、水电站厂房的混凝土维修工作完成了39项计划中的20项,完成的工作量为2432.34万卢布(计划4962.06万卢布);土工建筑物(土堤和主坝)完成了19项计划中的10项,完成的工程量为588.62万卢布(计划962.62万卢布);渠道和输水建筑物尽管只完成28个计划中的14个,费用却达9164.95万卢布,已超出计划;机械设备的更新和防锈保护完成了原定1968万卢布的695.57万卢布.

最近5年来联邦级水电站用于水工建筑物维修和改造的费用的可比价值上升了2倍多.一方面说明电站工作人员重视水工建筑物的安全,进行了大量的维修改造工作;从另一方面讲,说明建筑物的老化问题已显示出来,有些故障和缺陷必须立即排除.预计这方面的费用还将增加[8].

在联邦级水电站用于维修建筑物的费用平均占电价的12.5%的情况下,有些水利枢纽却只占电价的3%~5%,况且它们的建筑物状态远未达到最佳状态,应引起电站领导人员的重视[8]. 5 水工建筑物安全的科技工作

水工建筑物安全问题的科技工作是围绕俄罗斯燃料能源部和“俄罗斯统一电力系统”股份公司的部门《科技纲要》的0.05节“水电站和能源建筑物”和0.11节“能源工程的抗震性”来进行的[5,6]。

1998年10月1日俄罗斯燃料能源部审查批准了国家能源监察局与“俄罗斯统一电力系统”股份公司共同制定的部门《能源建筑物安全纲要》.这个纲要由下列第一层次的课题组成[1]:①完成制定和报送标准法规文件和联邦《水工建筑物安全纲要》和《危险工业生产工程安全纲要》;②制定和推行能源建筑物安全评价和监控方法;③在俄罗斯国家能源监察系统中,组织对能源建筑物安全的国家监察;④编写检查和监测能源建筑物状态的现代化的技术大纲性材料;⑤制定建筑物失事及其后果的预报和防止方法,包括制定在建筑物上进行预防失事工作的操作方法;⑥研究和实施当能源建筑物的状态不符合安全运行准则时,防止其失事的工程技术措施.上述纲要中的课题必须在2000年前完成,而且与完成俄罗斯联邦《水工建筑物安全法》的要求紧密关联.但是由于1998~1999年间缺乏资金,为保障法律实施的科技工作已显得滞后了.目前科研单位要完成的最迫切的任务是:①以现代监测仪器与监控建筑物和地基的计算机系统为基础,研制监测电站主要建筑物状态的新方法和新设备;②研制分析和预报建筑物状态及其安全水平的计算机软件,包括研究运行中建筑物及其地基的数学模型,根据原型观测资料校正模型和保证监测静动应力-应变状态、渗透流状态和建筑物与地基物理力学性质变化的模型;③研制和应用检查水工建筑物及其地基与设备的现代方法和技术手段;④编制和鉴定计算挡水建筑物失事发生、发展和预报冲击波扩散区可能造成破坏的软件,对具体水电站和火电站水工建筑物包括对灰渣坝进行计算和预报;⑤研究在自然和技术因素作用下,建筑物和结构的构件材料和建筑物地基的性质随时间变化时,它们的可靠性指标的评价方法;⑥研究失事风险的计算方法,其中包括用计算和实验-计算的方法评价各种失事方式的概率方法;⑦研制和应用在地震荷载作用下,监测地震对建筑物和地基的作用以及监测它们的应力-应变状态参数的现代方法和设备;研究和改进计算建筑物和地基的抗震强度和抗震稳定性的方法和软件;⑧对能源工程的建筑物和地基进行专门研究,以确定它们的强度和稳定性出现负面变化的原因、形式和数量特征,并研究实施维修工作的方法和工艺;⑨在电站编制水工建筑物安全报告和对其进行国家鉴定时,提供科技帮助[5]。

6 水工建筑物业主民事责任风险义务保险

法律规定建筑物业主或运行单位对失事后果和公民、法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5].通过投保,建立因水工建筑物失事引起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资金保障.业生的民事责任赔偿金,一部分是业主的自有资金,另一部分来自按照现行法律和标准法规,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险金额.如果实际赔偿总额超过该两项总和时,损害赔偿的办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2]。

根据俄罗斯燃料能源部的要求,目前正在加快制定联邦《因水工建筑物失事引起损害的民事责任义务保险法》,在联邦法律出台之前,先着手实行民事责任风险的自愿保险.现已制定了《关于水工建筑物业主民事责任风险自愿保险的规定》,并已在俄罗斯财政部进行注册登记.“能源担保人”保险股份公司已取得了俄罗斯财政部颁发的第一份有权进行水工建筑物业主和运行单位民事责任保险的许可证.俄罗斯燃料能源综合体保险家协会的其它保险机构正在办理类似的许可证,依据许可证建立起对其他俄罗斯保险机构开放的保险者联营体[4,5].

目前正在制定上述保险形式的标准法规以及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及其安全等级确定保险收费的原则,为具体能源企业办理保险手续,把办理保险的费用列入电力成本,以及在保险公司内建立保障能源建筑物安全的预防措施基金,作为水工建筑物安全工作的附加资金来源[5].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义务保险是促使业主向提高水工建筑物安全措施投资的有效手段.

但是保障建筑物安全工作的资金、建立用于预防和消除失事的物质和资金储备、建立失事后果的民事责任资金保障,其中包括在自愿保险基础上的资金保障等问题目前均未解决[6].

7 结 语

俄罗斯正处在经济、政治体制变革的年代,但依然十分重视水工建筑物的安全工作,从法律、监督管理体制、管理手段、科技、经济等多方面保障水工建筑物的安全.他们不仅着眼于运行,还注意到对设计、施工阶段的水工建筑物的安全管理.既致力于预防失事的发生,还考虑到一旦发生事故时的报警、紧急状态消除和赔偿处理等环节.通过近几年的努力,俄罗斯的水工建筑物安全保障体系逐步健全,其中有些经验和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参考,以促进我国大坝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Варнавский Б П.Об отраслевой программе“Б

еэопасностьэнергетических сооружений”и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м надэоре эабеэопасностьюгидротехнических сооружений[J].Гидротехническое строительство,2000(2):10~12,

[2]王正旭泽.俄罗斯联邦水工建筑物安全法[S].水利水电快报,1999(9):14~18.

[3]Дьяков А Ф.Реалиэация и научно-техническое обеспечениеФедеральногоэакона“ О беэопасности гидротехническихсооружений”[J].Гидротехническое строительство,2000(2):2~3.

[4]Интервью с руководителем Департамента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гоэнергетического надэора иэнергергосбереженияМинтопэнерго РоссииБорисом Петровичем Варнавским[J].Гидротехническое строительство,1999(5):2~5.

[5]Бритвин О В.Основные научно-технические правовые иорганиэационно-финансовые проблемы,вытекающие иэФедерального эакона“Обеэопасности гидротехническихсооружений”,пути их решения[J].Гидротехническоестроительство,2000(2):4~9.

[6]Бритвин О В.О ходе реалиэации и научно-техническомобеспеении Федераьного закона“Обеэопасностигидротехнических сооружений”[J].Гидротехническоестроительство,2000(2): 20~23.

[7]王正旭译.水工建筑物安全报告条例[S].水利水电快报,1999(22):26~28.

建筑业财务述职报告范文3

(一)会计信息质量失真的内涵

会计信息指的是财务部门通过财务报告的形式,向投资者以及向债权人或者是相关的利益单位提供相关的财务状况。会计信息的失真直接会导致虚假信息的产生,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实际的财务报告和真实情况之间有非常大的差别,无疑会计信息失真会产生非常恶劣的后果,但是关于会计信息失真可以从无意和有意等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二)会计信息质量失真原因

内在原因。故意导致的会计信息的失真是指的在进行会计统计的过程中财务人员对于会计的统计有动机和有预谋的进行造价和欺骗。这种形式的会计质量的失真一般会造成财务报表反应的真实情况和实际的成果有非常大的差别,进一步的会影响到企业的管理人员做出不恰当的决策,目前在企业的中最为典型的就是会计人员和其他的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因为利益关系故意导致的会计信息的失真。其实际结果直接会导致出现在财务报表中,账目之间不相符,其中存在最大的隐蔽和危害的是,账目和实际使用的费用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这些通常是这些财会人员精心策划的结果,在企业的内部控制的过程中很难发现,因此会给企业造成非常大的损失。外在原因。工作过程中无意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可能是由于财务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偶然因素导致,本质是财务人员无意的进行这种行为,但是这样的信息质量不会影响到整体报表的公正性,也不会影响到企业的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决策的进行,因此这样的会计信息的质量控制不是我们研究的重点。但是不管是内在原因还是外在原因,都需要找到失真的主要原因,从而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预防。

二、建筑行业会计信息的共性及特性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会计信息无疑会受到多个方面的影响,由于建筑是我国的支柱性的行业,因此建筑行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对于我国的整体经济都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因此了解建筑行业的会计信息的特征对于我国经济的稳定性具有较大的作用。

(一)建筑行业会计信息的共性

对于建筑行业而言,建筑行业的会计信息和其他行业具有类似的特点,在功能上都是企业实现会计准确性非常重要的桥梁,通过建筑行业的财务报表从而对提供的信息实现一定的约束,对于会计信息和会计目标之间能够完全相符起到了促进作用。会计信息也和其他信息一样具有一定的共性,是企业实现会计目标非常重要的方面,会计信息主要是通过财务报表进行实现,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对会计信息进行审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信息进行约束,有效的对会计目标进行完成。

(二)建筑行业会计信息的特性

建筑作为目前我国经济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其经济的效益受到了人们的重视,在现代的企业会计中,建筑行业会计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分支,因此建筑行业会计除了和其他会计工作一样的特点以外,还有其不同之处,尤其在核算上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由于建筑施工的周期较长以及施工过程中存在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在产品形成的周期中,时间较长,从建筑刚开始进行设计,到建筑的试运营,最少的时间为两三年,甚至很多建筑在建设的过程中需要花10年以上,对于那些建筑较为复杂的水利水电工程,由于建筑的范围较广,因此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其次对于建筑行业的会计信息而言,由于业务较为复杂,产品的形态多样化,因此在处理核算资金的过程中,也相对而言比较复杂,在很多方面都需要进行涉及。

三、建筑施工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从日常的工作中可以看出,很多施工企业的领导对于会计信息的基础工作不是非常的重视,导致了很多会计部门经常会出现人员配置不足。当然,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一些财会人员的专业素质较低,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中,经常会出现账目混乱,很多员工在智能上分工不清,因此导致了内部甚至很难有效的进行监督。

(二)财务人员的职业素质不够

在进行会计业务的进行中,我们对于内部控制的一些关键因素,都是采用企业的财务信息表达出来。但是由于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财务人员需要根据自身的职业判断来选择相应的会计估算的政策和方法,因此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会虚增利润或者是税务的统计不合理,另外一方面,作为企业的管人员和企业的直接经营人员,这些人员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高度的串通和舞弊的行为,这些都可能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

(三)缺乏完善的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

根据施工企业理财环境和经营特点,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对会计事项进行会计职业判断,由于没有完善的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会计核算工作的随意程度,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途径

(一)加强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教育

首先针对企业的会计人员而言,会计人员需要针对最新的会计策略进行有效的学习,对于最新的知识进行了解。加强学习的力度,并结合目前的新形势,新经济,做好相关的研究,另外,由于会计在工作的过程中有一定的灵活性,而灵活性需要把握一定的度,严禁出现任意操作的现象。

(二)重视会计准则的严格执行,及时披露

创新精神是保持企业竞争力最为重要的因素,对于财务部门而言同样重要,所以针对建筑企业而言,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需要尽量的设计相关行业的发展方案,实现信息化是保证会计准则实现最重要的部分。

(三)加大企业的内部审计

对于内部审计而言,是防止企业内部人员舞弊的重要方式,球儿内部人员和企业的利益直接受到影响,因此在聘用企业内部审核人员的过程中,对于内部审核人员的素质需要进行定期的考核,而企业内部人员在职业素养上要保持高度负责任的态度,遇到了企业的财务舞弊需要进行及时的纠偏,从而最大程度的降低企业的损失。

五、结束语

建筑业财务述职报告范文4

关键词 建筑施工企业财务控制财务审计会计委派制度

一、引言

建筑施工企业与其它企业具有不同的生产经营特点,如果财务控制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必然会影响建筑企业的发展。文章结合建筑行业的实际情况,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控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策略。

二、建筑施工企业财务控制的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财务控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与不足,总的来说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财务管理控制体系不健全。第一、货币资金的收付不规范,对资金收付的机构和工作人员缺乏相应的制约与监督。第二、没有对实物资产管理岗位的职责进行规范,财产的入库、验收、发出、保管等存在着漏洞,常常会发生财产的破坏、偷盗、流失等现象。第三、建筑工程项目的决策程序不规范。第四、采购与付款方面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与不足,资金使用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第五、缺乏规范的预算编制、审定、下达、执行程序,缺乏对预算进行及时的分析和控制,改进措施也常常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2.项目经理责任制度不完善。项目经理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在项目建设中发挥着促进作用,但是在建筑施工企业中,普遍存在着财务核算体制不健全,相应的约束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对项目经理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内部财务控制。

3.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缺乏。在很多的建筑企业中,审计部门并没有和财务部门分开,多数内部审计工作由财务部门领导,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这使得审计工作只是出于形式,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不能真正的发挥实效,

4.会计队伍结构不合理。目前,建筑施工企业会计队伍结构不合理,难以满足施工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查显示,在建筑施工企业中,普遍缺乏高学历、高层次的会计人员,他们的知识结构、工作能力偏低。同时,由于建筑行业具有流动性和分散性的特点,使会计人员的业务技能、理论水平、思想政治素质等跟不上,不能很好的服务于建筑行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三、建筑施工企业财务控制的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做好建筑施工企业财务控制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完善财务控制体系。根据建筑施工行业的特点,为了有效的实现对企业内部财务控制,有必要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第一、实行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第二、按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第三、加强对财务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专人进行保管,个人用章由本人或者授权人保管,同时,为了加强对财务的管理和监督,严格禁止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要的全部印章。

2.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对施工项目部委派财务人员,并对项目部财务行为进行监督,同时监督项目部的其他行为。第一、项目部财务人员需要独立进行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干扰;第二、项目部财务人员需要对公司和项目部同时负责,既维护公司利益,又对项目部的财务实施监管。第三、明确项目部财务人员的报告责任,对于一般事项需要定期报告,对于重大事项则需要及时报告。同时为了加强对资金使用和支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实行费用支出和资金使用联合签字制度,对于较大资金的支出需要由财务主管部门和项目经理联合签字方可生效。这样既能够提高财务信息的安全,又可以发挥财务的监督作用。

3.健全财务审计制度。财务审计制度对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财务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做好财务审计能够有效的推动财务监管工作的进行。需要按照审计法规的相关要求,并根据建筑行业自身的特点展开审计工作,具体的措施如下:第一、对审计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制度。对审计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进行统一发放,同时提高审计的独立性。第二、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成本和效益进行审计,找出不足之处,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完善措施。第三、强化项目目标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效益。第四、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使其适应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第五、丰富内部审计工作的形式,加强对会计核算的监督,保证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加强建筑保护施工预算控制。预算工作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控制效果的好坏有着直接的影响。一方面加强企业的预算,着重做好财务预算和各种投资预算工作。另一方面加强建筑施工项目预算,将其作为预算控制的核心和中心任务来对待。

5.优化会计队伍结构。第一、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第二、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第三、重视高学历、高层次会计人员的引进,不断提高会计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结束语

总之,财务管理控制对建筑施工企业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文章主要分析了建筑施工企业财务控制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希望能够引起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关注,能够对实践发挥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赖永武.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控制的问题及对策.财经界.2010(11).

建筑业财务述职报告范文5

[关键词]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国际经验;构筑

一、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国际状况

在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方面,会计师国际联合会公立单位委员会、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等的研究成果值得我国乃至世界各国学习、借鉴。

(一)会计师国际联合会公立单位委员会关于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研究

会计师国际联合会公立单位委员会制定的“国际公立单位会计准则”(IPSASs)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的附录2“财务报告的质量特征”中指出,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是使财务报表向使用者提供有用信息的属性”,并且提出了四项主要质量特征:可理解性(Understandability)、相关性(Relevance)、可靠性(Reliability)和可比性(Comparability)(2001年7月1日生效)。另外,还包括重要性(Substancial)、忠实表达(Faithful representation)、实质重于形式(Substance over form)、中立性(Neutralltv)、审慎性(Prudence)、完整性(Completeness)、及时性(Timeliness)、效益大于成本(Benefit and Cost)等8项质量特征,并且解释为:

1 可理解性:当可以合理预计使用者能够理解信息含义时,此信息是可理解的。为此,使用者被假设为具备有关主体经营活动和环境的合理知识,并愿意研究这些信息的人。

关于复杂事项的信息不应仅仅因为会使某些使用者感到太难以理解就被排除在财务报表之外。

2 相关性:如果信息能帮助使用者评估有关主体过去、现在、未来的事项,或确认、纠正过去的评估结果,则此信息是相关的。为了保证相关性,信息必须也是及时的。

3 重要性:信息的相关性受其性质与重要性的影响。如果信息的遗漏或错报可能影响使用者的决策或影响其对财务报表作出评价,则此信息是重要的。重要性取决于所判断的项目或在遗漏、错误的特定环境中错误的性质或大小。因此,重要性提供了一个分界点或平衡点,而不是有用信息必须具有的主要质量特征。

4 可靠性:可靠的信息是指没有重大错误和偏差,如实反映其所拟反映或理当反映的情况,可以作为使用者的可靠依据的信息。

5 忠实表达:对忠实表达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信息而言,它必须依据交易或其他事项的本质,而不仅仅依据其法律形式进行如实的反映。

6 实质重于形式:信息如果想要反映其理所反映或理当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交易或其他事项的实质与它们的法律形式并不总是一致。

7 中立性:如果信息没有偏见,则它是中立的。如果财务报表通过事先设计好的方式选择和列报信息来影响决策和判断,以求达到预先确定的结果或后果,那么它们就不具备中立性。

8 审慎性:审慎是指在有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所要求的估计时间,在判断中增加一定程度的谨慎性,以便不虚计资产或收入,同时也不少计负债和费用。然而,审慎的运用并不允许诸如设立秘密储备,过分地提取准备,故意压低资产、收益或故意抬高负债、费用等,因为那样编制出来的财务报表不可能是中立的,从而也就不具有可靠性。

9 完整性:财务报表内的信息应在重要性和成本的范围内保持完整。

10 可比性:使用者能够辨别出财务报表中的信息与其他报告中的信息的相似性和差异时,财务报表中的信息是可比较的。可比性适用于:不同主体财务报表的比较;同一主体不同时期的比较。可比性特征的一个重要含义是使用者需要了解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政策、政策变更和这些变更的影响。由于使用者希望比较主体各期的业绩,因此财务报表列示以前各期的相关信息是重要的。

11 及时性(相关性和可靠性信息的限制):如果所报告的信息已过时,它就可能失去其相关性。为了提供及时性的信息,可能经常需要在知道有关交易的所有情况之前进行报告,因而减少了可靠性。相反地,如果在知道了所有情况之后再报告,信息可能很可靠,但对要在中期决策的使用者而言作用就很小。为了在相关性和可靠性中取得平衡,首先要考虑的应该是如何最好地满足使用者的决策需要。

12 效益大于成本:效益和成本(Ben-efit and Cost)之间的平衡是一个普遍性的限制。信息产生的效益应超过提供的信息的成本。然而,对效益和成本的评估实质上是一个判断的问题。进一步说,成本并不总是由享有效益的使用者承担,效益也可能被信息编制者和已花费代价者之外的使用者享有。由于这些原因,在特定情况下进行效益——成本测试是困难的。但是,准则制定者、负责财务报表编制的人员和财务报表使用者应意识到这个限制。

(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研究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1989年7月公布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指出,财务报表的四项主要质量特征是:可理解性(Understandability)、相关性(Relevance)、可靠性(Reliability)、可比性(Comparabillity)。

1980年5月FASB的第2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中提到“本文所论述的信息质量,对于企业和非营利组织所报告的财务信息均适用。”

(三)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研究

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在1987年5月的《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概念公告第1号——财务报告的目标》中认为,政府财务报告提供的会针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质量要求:

1可理解性。财务报告中的信息应尽可能表述得简单。政府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对于政府会计与财务知识往往具有不同的水平,为了使公众达到理解的目的,政府的财务报告应当让那些没有政府会计专业知识的人觉得可以理解。政府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能够帮助使用者理解所提供的信息的解释和说明。当然,财务报告不应当仅仅因为难以理解或某些使用者选择不使用而将某些信息排除在外。

2可靠性。政府报告应当可靠,其提供的信息应当可以核实、中立并真实地表述其要表达的内容。为了可靠,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广泛、全面。任何可以真实表述事情和状况的重要信息都不应当省略。可靠性并不意味着精确或肯定。可靠性受计量过程中估计程度的影响,还受被计量事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的影响。财务报告可能需要包括关于采用的假设以及采用假设过程中本身所存在的不确定性的文字解释。在某些情况下,某些财务信息依据于合理的估计。通过某种具有合理解释的估计而提供的信息,比没有任何合理解释的估计而提供的信息更有意义。

3相关性。相关性包括其他许多特征。如果在财务报告中提供的信息不及时或不可靠,那么这种信息就不相关。即使信息满足了其他所有特征,但仍可能不相关。为了达到相关性,在提供信息和需要这些信息的目的之间必须存在一种严密的逻辑关系。如果提供的信息能够改变使用者对问题、状况或事件的评价,那么这种信息就是相关的信息。相关性因不同使用者在作出决策或评价受托责任时所需的财务信息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4及时性。如果财务报告想要有用,就必须在报告的事件发生后及早,以便影响决策。及时性本身不能使信息有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信息本来所具有的有用性会逐渐消失。在有些情况下,及时性相当重要,以至于它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要求牺牲一部分精确性或详细性。有时,一项估计所得的信息比花了很长时间才取得的精确信息更加有用。

5一致性。财务报告应当在各期保持一致,即某项会计原则或报告方法一经采用,以后对于类似的交易或事项也应当采用。财务报告一致性的概念可以用于很多领域,如计价方法、会计基础、财务报告主体的确定等。如果会计原则或财务报告主体发生了变化,则应当揭示变化的性质和原因以及变化的影响。6可比性。财务报告应当可比,但这并不意味着类似情况下设立的政府执行相同的职能。可比性是指由于交易或政府结构的实质性差异而导致的财务报告的差异,而不是指由于在会计程序或实务中不同的选择而导致的差异。财务报告应当能够帮助使用者在不同的政府之间作出比较,如在行使特定职能的成本或收入的组成部分之间作出比较。

上述主要的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见表1。

二、我国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现状

根据我国现行预算会计制度及其解释性文献的有关内容,我国目前对政府财务报告信息的质量特征的概括主要有:真实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明晰性、重要性等。其中,真实性是指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相关性是指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单位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需要,并有利于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可比性是指会计核算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提供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的信息。一致性是指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如确有改变的必要,应当将改变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告中说明。及时性是指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以便及时利用,以充分发挥会计信息应有的作用。明晰性是指会计核算中的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完整,简明扼要,便于理解和利用。重要性是指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对于重要的业务,应当予以单独反映。

三、构筑我国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思路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研究非常薄弱。我国著名会计学家葛家澍教授认为:我国应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在构建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时所采用的思路。这表明了老一辈会计学家对建设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思考,对我们年轻学者具有极大的鼓舞作用,也使我们深感肩负的重任。因此,学习、借鉴国际经验。把握我国政府会计发展状况,积极服务于政府会计目标一解除受托责任的实现,构筑我国的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尤为必要。构筑我国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应本着学习、借鉴、务实及扬弃的原则,按照改革称谓、整合现有条款、有增有减、优化结构的思路展开。

(一)改革现有名称

在名称上改“政府会计一般原则”为“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将“会计一般原则”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这不仅仅是名称上的改变,而且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会计国际化的重要方面与体现。企业会计改革总是走在会计改革的前列,为政府会计改革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因此,进行政府会计改革,将“政府会计一般原则”改为“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实现与国际间政府会计的趋同,以便于开展国际交流,是政府会计改革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二)整合现有的条款

我国政府会计现有的一般原则实际上起着规范会计信息质量的作用,在政府会计目标的实现、政府预算的制定等方面功不可没。现有的政府会计原则的相关条款,仍然具有较大的实用性,应继续保留、完善并积极用于指导政府会计核算。因为这样不仅可以节约研究成本,更重要的是这些已有成果经得住时间的检验,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要有增、有减、有保留。

因此,我国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应包括可靠性(包括真实反映、忠实表达、中立性、完整性)、相关性(包括及时性、充分披露、可理解性)、可比性(包括一致性)、重要性、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专款专用性、效益大干成本等。

(三)划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层次

对任何事物划分层次,都能很好地把握事物的本质,抓住事物的特征,从而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美国的研究结果已经表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具有层次性。FASB的主要贡献就是把会计信息分成层次,突出主要质量,对主要质量的各组成部分加以分解。笔者完全赞同此观点,并认为,我国现有的政府会计原则虽然起到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作用,但是缺乏层次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因此,构筑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必须以层次性原则为指导,构筑具有层次性的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特征。

上述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可按照可靠性程度、重要性程度以及约束条件等来划分层次。其中,可靠性是政府会计首要的质量特征,位于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最顶端,与解除受托责任的政府会计目标一脉相承。可靠性包括真实反映、忠实表达、中立性、完整性。因为要想会计信息可靠,必须真实客观、如实表述、立场不偏不倚、信息不得遗漏。目前,我国政府会计目标尚处于合规性阶段,要实现这一目标,检验政府业务活动(体现着政府行为)是否合规,必须借助于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来实现。相关性较次于可靠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为次要质量特征。效益大于成本、重要性、专款专用为约束条件。其中,专款专用必不可少。政府职能实现所需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税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预算安排了预算年度的收支计划,收八有来源,支出有项目,专项资金专门使用,充分体现了“专款专用”的资金使用原则,是对资金的一项限定。

四、关于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重心转移与平衡问题

建筑业财务述职报告范文6

一、资质申请

(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

《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之外的企业申请各类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三)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办理。

(四)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

1、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

2、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中的审批程序核定;

3、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六)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经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七)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类别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总承包类别覆盖的相应专业承包类别的对照表,另行制定印发后执行。

二、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八)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部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通知(或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九)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十)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十一)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二)资质证书延续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十三)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十)条所要求的全部材料。

(十四)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企业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其资质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

(十五)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2、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之外的其它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十六)资料要求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2、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4、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三、资质受理审查程序

(十七)《规定》第十一条所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管理办法及审查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十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增列《标准》中各类专业工程外的其它工程种类,其资质标准可参照专业承包序列“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条件提出,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批准后予以颁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十九)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相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劳务分包一级企业相同。

(二十)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返回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送省有关部门审核后审批。

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资质,除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外,其余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涉及铁道方面二级总承包资质的审批,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目前没有设立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审批程序暂与一级资质相同。

(二十一)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许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

(二十二)资质许可实行公告制度。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的,公告在全国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或通过互联网进行;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的,公告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二十三)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审核材料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四)省级及以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相应专业部门,由建设部将各省资质许可情况及时在网上向社会公布,以方便异地查询和确认。逾期或未向建设部备案的,建设部将不再给予上网公布。

(二十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四、资质证书

(二十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具体编码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七)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和六个副本(特级十二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格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最多增加三本(特级不超过六个副本)。

(二十八)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十九)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补办的报告;

2、《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

3、在《中国建设报》等全国性建设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三十)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收回资质证书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收回并销毁。

(三十一)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

1、取得施工总承包序列中某一类别特级资质的企业,核发本类别建筑业企业特级资质证书;同时核发某一相应行业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类别中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同时取得其它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对达到特级标准的类别,核发建筑业企业特级资质证书和相应行业的行业甲级设计证书;并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注明:可承接上述其它类别的各类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及开展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同时不再授予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航道、水利水电等类别的一级及以下施工总承包资质。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类别中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同时取得其它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对达到特级标准的类别,核发建筑业企业特级资质证书和相应行业的行业甲级设计证书;并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注明:可承接上述其它类别的各类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及开展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同时不再授予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类别的一级及以下施工总承包资质。

(三十二)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最高等级主项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起始时间。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升级,或分立、合并事项的,按新批准时间作为有效期的起始日。

(三十三)资质证书的续期: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满足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信用档案中有不良记录或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可受理其申请,但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五、监督管理

(三十四)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资质许可的层级监管办法和监管标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三十五)监督管理的内容是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以及企业资质条件的检查。

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资质许可机关及时核查其资质条件。

(三十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应当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日内,将资质处罚的建议报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资质处罚。

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处罚程序由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确定。建立资质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十七)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应该对许可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每年抽查率不应低于5%。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财务报表、人员资料及业绩资料等与资质标准相关的资料,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通知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应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

六、有关资质标准指标说明

(三十八)关于工程业绩

1、一项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指标考核。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按层数计算过业绩,就不能再按高度或跨度等计算业绩。1项工程,即使层数、高度、跨度、造价等均达到考核标准,也只能算1项业绩。

2、业绩要求的“×项中的×项”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房屋建筑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层数、高度、单体面积、单跨跨度、住宅小区、单项建安合同额等6项指标中至少满足4项,不足4项即为业绩不达标。某企业分别完成了层数、高度、单体建筑面积达标的多个工程,但只能算3项业绩,仍达不到要求完成的4项以上业绩,故该企业业绩仍为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4、签订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工程总承包业绩计算。

5、同一个工程项目分期发包,且中标单位均为同一家企业的,可以将各期工程累加。如果累加后能够达到标准要求的某一项,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不属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不能累加;超过标准规定时限和承揽范围要求的不能累加。

6、企业与业主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可计入该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业绩。合法分包该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也可将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专业业绩申报资质。

7、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晋级的,应提供单独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工程业绩,而不能使用施工总承包工程作为工程业绩。

8、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报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如:申报年度为2005年,“近5年”的业绩年限从2000年1月1日算起。

9、代表工程的合同资料。指企业承包工程所签订的能反映合同双方名称、工程概况、合同价格、承包方式、施工工期、质量约定等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或者含有上述内容的合同部分。

10、质量验收资料。指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质量鉴定书。国外工程按照国际惯例出具工程竣工证明文件。

11、房屋建筑业绩标准中涉及的“单位”、“单体”、“单项”工程,均指单体建筑或连体建筑(连体建筑应提供该建筑物为同一基础的证明)。

12、轻钢结构、网架结构的跨度业绩不能作为房屋建筑跨度业绩。

13、房屋建筑工程的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4、网架工程边长按短边进行考核。

15、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无效。

(三十九)关于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1、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超过60周岁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5%,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2、企业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注册或受聘的不予认可,其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消防等方面资质的,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应同时上报。

3、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应具有与特级资质承包范围内各类别工程相对应的,各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4、对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专业考核,按企业申请的主项资质要求进行。

5、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其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人数按照企业申报的各类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四十)其它指标

1、注册资本金:是指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以实收资本为考核指标。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按照企业申请各类别资质标准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2、净资产: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3、工程结算收入:是指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按企业财务报表份年度填写。新设立企业不填此项。

核定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时,应按企业完成的各类工程结算收入计算,不包括工程以外的其它业务收入(如房地产开发收入);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4、企业财务报表:指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条件,均是以独立法人企业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6、根据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具体标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家颁布有其它专业工程事故分级标准的,按与上述分级对应的标准考核。

(四十一)涉及特级资质标准的指标解释

1、建筑业营业税:指企业在承包范围内开展的施工总承包、施工图设计、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所交纳的营业税;企业申请多项特级资质,每增加一项,营业税增加5000万元;境外工程结算收入可按当期汇率与国内建筑营业税税率折算建筑营业税。

2、银行授信额度:指银行授予企业的年度信贷额度。多家银行的授信额度不能累加计算,以其中的最高额度为准。

3、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的代表工程:指其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或主持完成技术标(并签字)、总设计师等职务时所完成的工程项目;企业应提供工程合同及工程竣工证明或设计合同及工程图纸,上述材料均需提供技术负责人本人签字页。

4、财务负责人:指企业主管财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5、企业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参照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6、企业技术中心:指符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规定的认定标准(或相当于该水平的标准),并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企业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或认定证书复印件。

7、企业科技活动经费:主要包括科技开发经费支出、信息化建设支出、科技培训费支出和科技开发奖励经费支出。科技开发经费一般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各类试验费、技术资料购置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以及科技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或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按照企业财务或统计报表中“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栏目进行考核。

8、科技进步奖: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第396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国家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科技进步奖。企业应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9、主持编制过国家或行业标准:指企业主持编制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或行业级别的工程建设标准,并且已经正式出版。企业应提供标准的通知(或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10、申请多项特级资质的,其企业“资信能力”、“科技进步水平”中的各项指标及企业具有注册建造师数量不需叠加计算,但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代表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标准要求。

(四十二)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界定

1、涉及铁道方面的资质包括: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2、涉及交通方面的资质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专业)企业资质、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利专业)企业资质、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4、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资质包括: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5、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包括: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6、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资质包括: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海洋石油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7、按照《规定》第九条规定,上述各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铁路、民航方面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七、过渡期的有关规定

(四十三)《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在《规定》实施后其资质证书暂不统一换发,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特级资质以外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进行修订,在新的标准颁布实施前,原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在过渡期内,暂按以下规定执行: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的专业工程类别资质不超过5项,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选择专业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序列的各类别资质,不得增项总承包资质;达到资质标准的,可以申请不超过现有主项资质等级的总承包资质,但须将总承包资质变更为主项资质,且主增项资质符合前款要求;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

企业如申请资质升级或其它原因发生主项资质变化的,证书有效期按本实施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四十四)特级资质企业的过渡期

在《特级标准》颁布前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自《特级标准》之日起设三年过渡期。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到2010年3月13日。过渡期内企业按原资质证书的承包范围承揽业务;过渡期届满三个月前,企业应按照《特级标准》重新申请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原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过渡期内,持原特级资质证书的企业提出资质分立、改制申请的,在原企业的企业名称、资质基本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对分立、改制后的企业除特级以外的其它资质全部进行重新核定,但原企业特级资质的注册资本、人员等条件必须满足原特级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