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范例6篇

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

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范文1

承诺书就是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大家知道网络信息安全的承诺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范文1___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

我公司将严格落实《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__市公安局网监部门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各项工作,保证依法做好信息网络安全审批、备案工作,严查信息网络安全漏洞,配合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查证工作,保证不再出现任何信息网络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主要负责人:

公司盖章

__年__月__日

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范文2为保障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承诺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8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法定义务:

一、依法进行备案登记

1、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三十日内到郴州市公安局网技支队进行备案登记;

2、向公安机关提供本单位互联网资料、网络拓扑结构和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

3、向公安机关提供本单位IP地址范围、分配给本网联网用户IP地址和详细使用情况。

4、与郴州市公安局网技支队建立联席制度和用户资料报告制度,确保用户IP等资料及时更新。

二、依法从事信息服务业务

不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传播下列信息:(注:据修订后的292号令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发现网络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上述所列内容之一的,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网络传输的信息内容难以辨别的,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

三、切实履行安全保护职责

建立并落实以下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一)信息、审核制度;

(二)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三)病毒检测和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制度;

(四)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五)账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职责;

(七)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八)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事项或者行为的技术措施

(九)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冗灾备份措施;

(十)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的技术措施,信息内容留存六个月以上,日志信息留存12个月以上;

(十一)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

(十二)提供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的信息内容及时间;

(十三)开办门户网站、新闻网站、电子商务网站的,能够防范网站、网页被篡改,被篡改后能够自动恢复;

(十四)开办电子邮件和网上短信息服务的,能够防范、清除以群发方式发送伪造、隐匿信息发送者真实标记的电子邮件或者短信息;

(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落实的其他安全保护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提供微博客、博客、论坛、即时通讯等交互式信息服务的,还应落实以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专职信息安全员管理制度,按照日均发帖1万条以下的配备1名,10万条以下配备3-5名,100万条以下不少于20名,500万条以下不少于50名,超过500万条的不少于60名的标准配备安全员;

(二)用户实名注册保护管理制度及措施;

(三)7_24小时公共信息巡查制度;

(四)信息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及措施。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落实的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配合公安机关互联网管理工作

1、按公安机关通知要求,第一时间对含有违法有害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进行关闭或删除;

2、当公安机关依法查询、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时,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

3、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人联系制度,保证公安机关可以随时与本单位安全责任人沟通联系。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第二负责人,并确保联系畅通。

4、网站提供信息服务项目、网站网址、接入服务商、安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的,相关情况应于变更后一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机关。

若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电话:__________ 单位传真: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__________

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人及联系电话(所有相关部门安全负责人均应列明):

此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报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备案,一份单位/个人留存。

单位盖章(个人签名):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范文3____X公司:

本公司(单位)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所有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任何条款的行为,由本公司(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本公司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1.本公司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2.本公司已知悉并承诺遵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

3.本公司保证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本公司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本公司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

5、本公司承诺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二、本公司承诺不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存储、提供连接下列信息

1.不传播违反国家法律的政治性信息、新闻(包括从Internet上下载的信息内容);

2.不传播涉及国家机密和危害国家安全等信息内容;

3.不传播保存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的信息内容,特别是(涉黄、涉赌、涉毒、淫秽、反动、非法贩卖、虚假广告等)信息;

4.在Internet播放的信息内容须经当地宣传管理部门批准,不擅自下载境外Internet的信息在国内站址上;

5.不从事侵犯版权的行为,包括提供下载、传播等行为;

6.不对国家禁止的信息、虚假信息进行播放、讨论、传播、存储、广告、提供连接、提供空间、域名解析;

7.建立和完善域名持有者黑名单机制,将被关闭网站域名持有者纳入黑名单进行管理,防止违规网站重新申请域名继续从事违规经营活动;

8.严格落实域名申请者提交真实、准确、完整域名注册信息的规定,对进行域名转让并提供他人使用的必须重新注册,违反上述要求的依法予以注销;

9.所有服务器开放WEB服务的域名均要备案,对网站未备案的域名不予解析(含跳转),所有WEB服务必须先备案后连网。

10.在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网站涉黄和违规时,配合停止域名解析,同时将域名持有者的全部其他域名暂停解析,对主机进行封存备查,及时上报认定部门处理,将域名持有者纳入黑名单予以监管。

三、本公司承诺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1.网站开通按照__X市公安局、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到指定网站备案,交实行先备案后上机的要求。

2.按指定的备案信息详细真实填写(如客户名称、联络方式及IP地址、域名等),填写公安部门要求登记的资料,接受公安部门检查。

4.遵守落实有经营许可才经营的原则,不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之外的业务。

5.不使用任何手段从事危害网络运行和侵犯其他客户利益的黑客行为。

四、违法处理

若本公司存在违反上述规定,请电信直接屏蔽IP处理或将主机停机,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公司责任

本公司(单位)作为________公司的客户,将严格遵守上述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要求,若违反本承诺书条款的行为,由本公司(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客户单位: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

日期:

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范文4___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

我公司将严格落实《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__市公安局网监部门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各项工作,保证依法做好信息网络安全审批、备案工作,严查信息网络安全漏洞,配合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查证工作,保证不再出现任何信息网络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主要负责人:

公司盖章

__年__月__日

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范文5接入服务单位:厦门市艾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用户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有关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由本用户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本用户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二、本用户已知悉并承诺遵守信息产业部等国家相关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保证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本用户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本用户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承诺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本用户承诺不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五、本用户承诺不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情形。

六、本用户承诺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并书面知会贵单位。

七、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本用户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本用户直接赔偿。你单位有权停止服务。

八、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客户(单位盖章):

个 人 签 字:

身 份 证 号 码:

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范文2

安全承诺书怎么写

本人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有关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本人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本人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文件规定。

二、本人保证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本人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要求做好本人职责内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四、本人承诺按照本部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本人承诺接受公司及相关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如实主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六、本人承诺不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七、本人承诺不从事任何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签 字: 日 期:

安全承诺书怎么写

为切实防范和杜绝工程建设中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实现优良工程、安全工程双目标,本承包人特作如下承诺:

一、保证在施工现场进出口醒目处设立施工安全(警示)规则。

二、制定施工安全管理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工程建设项目专职安全员,并认真落实各项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三、所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人员都要是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操作培训,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须有相应的技术资质证书。

四、工程建设中安全管理的重点场所,地点部位等处都要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五、建筑施工中需要的各种辅助材料(设备)要有产品格合证书,辅助设备的安装、使用要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六、工程建筑原材料质量都要经过检验合格后产品。

七、本承包人愿意自觉接受发包人、监理、监督单位(人)及社会各界对工程建设中安全生产的监督。

八、工程建设施工期间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本承包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承诺人(签字并盖章):

年月日

安全承诺书怎么写

为实现我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目标,保证职工的人身、财产和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我郑重承诺:(总经理)

1、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有关指示和规定,开展安全工作,促进安全生产,保障广大职工的健康与安全。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组织建立公司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管理方针及安全管理目标,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4、领导制定和实施公司安全管理整体规划、年度规划和特殊时期安全工作实施计划。

5、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经费的有效落实。

7、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不压缩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

8、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做好特大、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杜绝事故的发生。

9、主持重要的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分析公司安全生产的动态和特点,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大政方针、重大决定,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10、签发有关安全管理的重大决定,审定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及奖惩决定。

11、杜绝酒后驾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及法规。

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范文3

论文关键词 承诺 电子商务合同 edi

20世纪末至今,伴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发展,人类生活方式发生了深刻变革,企业的国际贸易模式也随之优化进步,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实现市场交换的全过程已成为现实。电子商务作为国际贸易不断深化与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相结合的产物,随着全球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在国际贸易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将愈趋明显。同时,电子商务的应用也为国际贸易中法律规制提出挑战,电子数据交换(edi)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自动、及时的信息交流、数据交换和处理,开创了“无纸贸易”的新时代,使传统理论中要约承诺的形式、生效时间地点、安全性、能否撤销等规定受到质疑,值得探究。

一、传统承诺理论的规定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人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被要约人一旦表示承诺,则表明要约人、被要约人之间以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价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当适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度。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传统理论中,关于承诺生效的时间,存在投邮主义和到达主义两种不同理论。

英美法系采用投邮主义,即在以书信、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的通知一经交付邮局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即使是由于邮局的疏忽致使承诺的通知在作践耽搁或丢失,风险仍由要约人承担,而与受要约人无关,且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英美法系采用“投邮主义”的目的在于缩短要约人能够撤销要约的时间,从而改善受要约人在交易中的被动地位。但在要约人收不到受要约人承诺时,以“投邮主义”而强加给要约人的合同成立其不合理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与之不同,大陆法系采用到达主义,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规定:“对于相对人所做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发生效力。”我国亦采用到达主义,即遵循《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关于承诺的撤回,除当面表示承诺和采用投邮主义立法的国家不存在外,采用到达主义的国家规定了承诺撤回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22条,“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我国《合同法》规定与之相同。

二、e时代国际贸易的新形势及问题

e时代,最初用来指电子(electronic)时代,电脑网络出现后email以其快速、简便、多功能等在很短的时间内颠覆了传统的手写邮寄信件。电子商务合同,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通过数据输入进行要约、承诺,以网络传输进行送达。

传统的书面合同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原件上手书签名、盖章或按指纹,以表明当事人对该书面合同内容正确性的确认。而在edi合同中,手书签章被电子签名所代替,即由符号及代码组成,经由键盘输入并存储于计算机磁盘中。

在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要约与承诺的意思表示由当事人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以电子方式实现瞬间传递的,因而由其所依赖的技术和其运作方式的独特性,产生许多新问题。

如:数字形式的电子签名很容易被他人模仿、破译或篡改,服务器故障导致延迟而产生生效时间争议及撤销争议等问题,这些新形势下的新问题亟待解决。

三、新形势下“承诺”的法律问题探究

(一)“承诺”表达新形式问题

在电子商务中,虽然采用edi取代了传统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形式,但承诺仍具有在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间意思传递的重任,因而电子意思表示在形态上仍然可表现为要约、要约邀请或承诺。在edi环境下的承诺,因法律并未具体规定表达方式,又是当事人约定的结果,故以数据电文新形式表达的承诺也当具有法律效力。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制定的《电子贸易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手段表示,并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二)“承诺”的撤回与撤销问题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采取投邮主义作为承诺生效原则的英美法系国家,不承认承诺可以撤回,但大陆法系国家对承诺生效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原则,认为承诺可以撤回。e时代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应用,承诺开始以电子形式表达。从法律规定上,撤回需要在承诺尚未送达要约人之前追回并终止其效力,然而计算机一旦发出承诺,几乎不可能再找到一种方式,将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于承诺送达。因而,此种意义上承诺撤回是不可能的。

承诺的撤销在传统合同中并不多见,因为要约一经承诺,就标志着合同的成立。承诺的撤销即意味着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撤销,因此进入到违约制度规范的范畴。但是,鉴于网络交易的快捷和特殊性,法律可以采用约定或法定宽限期限的办法对电子承诺给与特殊的待遇:承诺到达相对人时暂不生效,在经过双方约定的宽限期后承诺始生效。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一个合理宽限期限。

(三)“承诺”生效的时间、地点问题

传统意义上承诺的生效时间,英美法采取投邮生效原则,但需要的是,根据英美法学者的解释,投邮主义的承诺只适用于邮寄承诺及以电报承诺两种方式。倘双方以电话、传真等即时同步传递要约或承诺时,则承诺人之承诺必须清楚地传到要约人的手中,否则不生承诺之效。 大陆法系对承诺的生效采用的是“到达主义”,承诺的通知必须于其到达相对人时才生效,合同亦于此时才成立。因而综合两种学派观点,最为科学的电子承诺生效的时间点,应以“到达主义”为主。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内完成的,但由于电子数据可在任何地点发出,如果采用英美法系的“邮箱规则”,会使合同成立的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发生诉讼时管辖法院与法律的选择。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这一缺陷。

(四)电子商务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应用,商务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也出现了新问题。传统理论中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问题,如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缔约责任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一是由于合同订立过程必须由第三人(网络经营者)的介入,二是网络安全与商业秘密的泄露问题。故合同缔约无效或不成立,可能由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通讯失误或网络安全等问题造成。

此外,在电子数据的传输过程中,当事人的有关信息也可能被窃取、泄露或者删除、篡改等。但由于这些原因造成的合同无效或撤销,尚无专门的网络安全立法规定,故在加强技术手段保障的同时,也应当弥补这一领域的立法缺陷。

四、相关立法比较及应对建议

对于承诺的生效时间,我国采纳的是大陆法系的做法。由于利用edi的方式仍然有一定间隔,如到达文件箱后的保存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必须设定“到达主义”的例外。 如韩国《贸易处理促进法》第15条第2项规定,受要约方的信息在服务提供者的电脑文件箱里记录后,“度过通常运行时所需的时间后”,被推定已到达。此即规定在到达服务提供者的电脑文件箱并记录之前的危险,均由信息发送人负担。

对于承诺撤销的规定,建议通过立法规定,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当事人约定对电子承诺给予特别期限的宽恕,或这直接由法律规定合理的宽限期限,但应注意此期限应当比较短暂,有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对于承诺表达新形式下的安全性问题,可赋予电子签名与手书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新加坡《电子交易法》规定:“如果一项法律规则要求签名,或者规定某一文件未经签名会产生特定的法律后果,则采用电子签名的形式满足该法律规则。”同时,也可借助指纹、声纹、dna比对辨认等技术,加强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确认当事人的身份。

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缔结过程中数据泄漏、删除、篡改等问题,一方面可采取技术措施,如防火墙保护、口令输入、生物码指纹输入技术等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可借鉴国际商会制订的《电传交换贸易数据统一行为守则》的规定:“传送电文的中介人保证,对中转传递的电文不得作未经授权的改动,并保证不得将其内容透露给未经授权的任何人。”

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范文4

人人都做志愿者,这是一个不可能达成的梦想。但是,让每个人都献出一份爱心却是一件可以实现的事情。2009年5月,在汶川大地震一周年之际,中国平安在互联网上描绘出一片美丽的“星空”,参与者可在“承诺星空”平台上自荐为志愿者,参与在北川平安小学开展的为期一周的支教活动。中国平安为众人的每份爱心承诺捐献2元人民币的爱心基金,用于希望小学的长期建设。这是中国平安联合国内知名互联网广告公司创世奇迹共同策划的“2009我承诺”网络品牌运动中最感人的一幕,而这个持续了两个多月的网络互动活动也为平安的品牌带来了强有力的提升。

突破传统金融企业网络宣传模式

以往金融企业的宣传模式都较为单一,除了在平面、电视媒体上的广告投放之外,为数不多的网络营销也局限于广告展示方面。而中国平安此次品牌运动突破了金融企业传统的宣传模式。

作为中国平安互联网营销合作伙伴,创世奇迹广告公司副总裁洪岩表示:“中国平安在近几年来,对网络传播一直很重视。到2009年,随着整个互联网传播模式变得更加碎片化和立体化,平安希望在网络营销方面要更大胆,更充实,做到有所突破。”

2008年底,中国平安确定了接下来一年的传播核心“你的平安,我的承诺”,并在次年3月底以中国平安“三大服务承诺”会为引爆点,拉开了全年互联网传播的序幕。作为品牌的口号,“承诺”二字成为贯穿传播始终的通用主题,平安希望通过网络传播,让更多人了解企业对公众作出的承诺,提升客户及潜在消费者对平安品牌的忠诚度及好感度。

然而对于创世奇迹来讲,要让公众参与到“承诺”的过程,就需要为公众创造一个具体的体验环境。创世奇迹广告公司副总裁洪岩指出:“只有将抽象的承诺转变为单个个体具体而生动的生活内容,诸如对自己、对亲朋好友、对社会的许诺等等,以小见大,才能触发真实的感受,与平安服务的提升承诺相呼应。”经过对用户、品牌、媒体环境、社会话题等多方面的缜密分析和调研,中国平安与创世奇迹一致认为,针对“服务承诺”的营销需求,应当在与网络媒体合作的方式上采取综合手段,在广告投放的同时推动各阶段主题活动的进行,运用多元化的图文报道与论坛传播,加深平安形象的塑造以达到口碑管理与公关宣传的目的。

三大服务承诺宣传拉开序幕

2009年4月2日,中国平安“2009,我承诺”活动正式启动。以产险、寿险、银行“三大服务承诺”为传播核心,中国平安号召网友写下对“爱人、家庭、自己、社会”的承诺;通过对承诺的分类,触及不同网友对承诺的感知,从而实现对中国平安提出的“你的平安,我的承诺”的认同;在活动环节中特别设置“承诺天使”的制作环节,最终通过受众自发性的转发实现对“承诺”这一传播主题的扩散传播。

此外,中国平安旗下平安寿险在活动期间配套进行“用心守护,承诺到家”的线下活动,通过填写客户信息与介绍回执,参与抽奖,有机会在“天涯海角”许下对家人、爱人的承诺。

2009年4月15日,平安设计开展的“承诺、爱心、圆梦”支教计划在创世奇迹的协助下正式上线。该活动针对爱心人士开放,受众在活动平台上获取该活动的详细信息,下载报名表格、提交即有机会成为中国平安的支教志愿者;活动延续了中国平安历年的线下公益活动,全新线上平台的开放,更为中国平安“承诺”主题的传播增添了素材。

2009年4月27日,中国平安展开了“承诺星空”活动,带动大众再次关注灾区,并用自己的行动为灾区奉献爱心——参与活动的受众用书写承诺的方式许下对灾区的祝福或援助承诺,而写下的承诺将化身“承诺星星”在“承诺星空”上搭建更多的希望小学,实现对社会和大众的承诺。

洪岩认为:“这三大承诺活动的开展,让用户得以深度认知中国平安的宣传核心,同时网络互动营销为用户带来了生动的体验感与代入感,更有力地加强了宣传的效果。”

开创金融网络媒体生态营销

在中国平安“三大承诺”的活动进行中,选择了包括新浪网、搜狐网、和讯网以及凤凰网等一系列不同类型的网络平台作为宣传载体。其中,考虑到平安金融产品的目标消费者主要是28~45岁的成熟网民,重点选择了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以及和讯网、东方财富网等财经垂直网站;针对媒体记者等舆论意见领袖,则重点选择了新华网、人民网等新闻网站;针对平安的客户和潜在消费者,选择了百度品牌专区,进行深度的沟通。在广泛覆盖的基础上,借助以上高品牌声誉度的网站合作,提升了用户对“2009我承诺”活动的关注度以及对平安品牌的信赖度。

北京创世奇迹广告公司副总裁洪岩表示,“对于金融企业网络互动宣传平台的评定,创世奇迹拥有一套独特的“媒介生态理论”作为指导,“每一个网络媒体都是一个独特的生态,我们用传播覆盖力、口碑影响力、行动促进力以及价值创造力四项指标来评估一个媒体的生态能量;根据客户的传播目标,确定所需要借力的媒体生态能量,从而选择合适的媒体及制定相应的媒介投放策略。”

在中国平安的宣传策划中,选择在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做广告投放以及在其首页、社会与财经等频道公关稿,满足了此次营销对于媒体“传播覆盖力”以及“口碑影响力”的需求。而与凤凰网的“放飞512个愿望”栏目展开合作,将同样关心灾区重建工作的凤凰网友引导至平安“承诺星空”活动中,在闪闪星空构筑的页面上,通过发送对汶川地震灾区人民的祝福与援助,点亮一颗颗承诺之星、希望之星。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企业对媒体“行动促进力”的要求,同时帮助平安通过这样的公益活动建立了良好的口碑。(来源:成功营销 )

网络营销效果显著,服务承诺深入人心

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范文5

    关键词:电子签名; 身份认证; 要约; 承诺

    随着电子商务在我们经济生活中的深入, 立法却相对滞后,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 如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问题、效力问题、网络交易的安全问题等。这里我们专门探讨一下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的相关问题。

    一、合同订立的主体如何确认

    由于互联网是个虚拟世界, 人们不能像传统商务活动中那样面对面进行交易, 因此很容易产生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商务活动、以及网站如何认定相对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系列法律问题。案例: 8 岁男孩在购物网站以其父亲的身份证号注册, 订购一台小型打印机。当货物送到家里后, 小孩的家长拒绝接受。交易纠纷就此产生。解决此类有关合同的主体确认问题, 笔者认为在未来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应考虑建立电子签名和身份认证制度。

    电子签名是指用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 它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 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以及对一项数据电文内容信息的认可。它还能验证出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有无变动。简单地说, 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 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 也可以说它就是电子印章。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教授指出:“从技术层面讲, 电子签名具有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可抵赖性、不可篡改性这四大属性决定了电子签名在网络环境中的应用。”

    我国《合同法》没有对电子签名问题作出规定, 其中第32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这里并未考虑到电子签名的诸多特殊问题。但值得欣喜的是, 2004年3月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 》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并原则通过, 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了电子签名将与手写签名或盖章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 除公用事业的通告、涉及人身关系和重大财产转移的事项不能采用外,其他的民事活动都可以适用。这说明我国已经开始立法规范电子签名的相关法律制度了。

    身份认证(A uthent icat ion) 是与数字签名相关的一项重要制度。传统的签名笔迹可以被模仿, 而电子签名势必然也会有被仿造的危险。所以, 需要权威机构来对数字签名进行管理和认证, 这种机构被称为CA (cert ificate autho rity ) 认证机构。其主要功能有: 签发管理电子商务证书; 产生、管理使用者密钥以及CA 密钥管理等。网络交易人向认证机构申请证书时, 需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 经机构验证后, 签发证书。证书上包括持证人的名字,证书的有效期限以及他的公开密钥等。在做交易时, 向对方提交证书证明自己的身份, 如对方无把握, 可要求认证机构进行验证。双方可相互验证身份。很显然, 认证机构在网络安全方面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

     对于认证机构的管理, 国际上有不同的模式。从国外的经验来看, 设立专门、独立和非营利性的认证机构是比较合适的作法。因为它是完全独立的, 容易获得交易双方的信任; 其非营利性使之不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 其职业能力使之能有效地为客户保守秘密, 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新加坡1998 年《电子交易法》所设立的就是这样的认证机构。有关人士认为, 鉴于国情, 我国的认证将由政府对认证机构的市场进入进行管制, 以减少认证中的风险。实际上中国电信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早在2000 年以前就已共同组建了认证中心, 并在许多大城市设立了分支机构。我们期待在法律的规范下有更多更具规模的认证中心产生, 进一步繁荣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

    二、要约和承诺

    1. 要约和要约邀请。我国1999 年新的《合同法》第一次明确区分了要约和要约邀请。该法第14 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那么在通过网络所进行的交易中, 商家登载于互联网上的广告到底应视为要约, 还是应视为要约邀请?这是一个十分重要但一直都存有争议的问题。有人主张应都视为要约邀请,因为这些信息都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 也有人主张应都按要约处理, 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信息比较完整, 涵盖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另外, 还有人倾向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解决, 根据按照交易的性质, 他们将网上交易分为三类: 销售实物、销售软件、网上服务。这种观点主张: 在第一种交易中, 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邀请;而在后两种交易中, 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

    笔者认为分析网络广告性质仍然得遵循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商业广告一般视为要约邀请, 但内容符合要约规定时, 视为要约。若网络广告者在网络广告特别声明:“不得就其提议作出承诺”, 或“此广告和信息的不承担合同责任”, 或“广告和信息仅供参考”等, 则只能视为要约邀请, 如果公开表明, 人愿意受广告约束, 则视为要约。而在没有上述声明的情形下, 就应该对应要约的构成要件,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 如果网上登载的广告明确规定了价格、数量, 尤其是客户可以将之放入广告者指示的购物菜单中, 单击购买即可成交, 说明人已经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则广告在性质上就不再是要约邀请, 而转化为一种要约。

    第二, 如果广告者在主页上刊载的信息, 仅供客户浏览,以提供商业信息, 一般可以认为该广告是要约邀请。如果只是在网站上宣传某种产品, 没有指出其价格、数量等, 只是做为某个企业的形象宣传, 或者提供某个产品的信息。这种情况不仅不属于要约, 甚至不构成要约邀请。

    第三, 网上广告者直接向其社区会员提供某项产品信息, 且规定价格、数量, 从其内容中能够确定者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 要约受到拟订立的合同的约束。在此情况下, 人不仅是向特定人发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而且具有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订约意图, 应该构成要约。

    第四, 广告者在网上刊登广告时, 明确规定在客户用鼠标单击购买后, 必须有网页拥有人的确认, 此广告只能视为要约邀请。

    第五, 网上广告者在广告中嵌入电子邮件, 允许客户通过用鼠标单击该邮件附件, 按照广告者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作为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 客户将该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反馈给广告者, 不须经过者进一步确认就可使合同成立, 则广告者的这中嵌入附带邮件形式的广告, 也构成要约。

    2. 意思表示的撤回和撤销。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与之到达对方的同时, 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 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两大法系对要约及承诺的撤回均是认可的。我国《合同法》也是明确承认了这一制度的, 该法第17 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27 条规定: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意思表示的撤销, 是指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后、对方作出答复之前, 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 它仅指要约的撤销; 承诺没有撤销问题, 因为承诺根本不存在要求对方给予答复的问题。对于要约的撤销, 大多数国家原则上是允许的, 但一般都规定有些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我国《合同法》第18 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 由于数据电文的传输速度极快, 从而使得对其的撤回与撤销在事实上变得不可能。因此笔者认为电子商务立法可取消意思表示的撤回, 但应根据不同的电子传递方式对意思表示的撤销作出灵活的规定, 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如果当事人采用电子自动交易系统从事电子商务, 承诺的作出是即刻的, 要约人没有机会撤销要约。如要约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一份可撤销要约, 则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应可撤销。另外目前网上购物(特别是零售) 的实践在某些情况允许顾客对承诺撤销。这些情况通常是顾客对订单最终确认并约定采用汇款支付后, 在汇款之前又翻悔。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毕竟有异于传统商务的一面, 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规定承诺的撤销权。如上述网上零售中, 顾客无法及时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处于弱势地位, 应该给予他们承诺的撤销权。当然也不能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全面规定承诺的撤销, 如仅是通过INTERNET 为媒介进行协商的电子商务活动就不能给予此权利, 否则会导致交易秩序大乱。

    三、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

    我国《合同法》第26 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16 条第2 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可以看出, 我国《合同法》坚持了“到达主义”的传统。与之不同的是, 英美法系采取所谓“发送主义”, 即以承诺发出的时间与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笔者认为我国在采取传统的“到达主义”的同时, 可以为电子商务合同再确立一个确立收讫规则。这样可以避免当事人发出要约或承诺后, 是否到达、何时到达对于发信人来说不能立刻判定而产生的风险因素。所谓确认收讫是指接收人收到发送的信息时, 由其本人或者指定的人或通过自动交易系统向发送人发出表明已收到的通知。

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范文6

关键词:网络技术;合同法

一、合同的新形式―数据电文

数据电文也称电子信息、电子通信、电子数据、电子记录、电子文件等。一般是指通过电子手段形成的各种信息。数据电文一词最早在国际法律文件1986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中出现。因此数据电文形式早就存在,只是在现代网络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更具有实用性和代表性。

在我国合同法上,合同存在的形式多种多样,现如今存在形式最常用的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及其他推定形式。当今社会科技不断进步,日益更新,所以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形式,如EDI、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①这种存在于网络技术时代的数据电文合同形式的特点是:(1)保护性差:即容易被复制,因为数据电文更多的是脱离传统数据存在形式,很容易被拷贝。(2)稳定性差:电子数据文本因为它的最主要的存在载体就是电子计算机,所以很容易被修改和丢失。(3)虚拟性: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在的合同是由数字等信号构成的,它的内容是以计算机中的字节来表示的。这些电子字节在未与特殊电子计算机连接的情况下是不能显示的。②

正是上述电子数据的新发展和特点,使得电子数据这种新合同形式在实践中遇到各种各样的应用问题,如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判断问题及通讯安全问题等。解决这些问题成为合同法在实践中不得不解决的问题,以下有几种方法作为参考。

一是在协议中当事人之间互相约定将数据电文视同合同的书面形式。这样使得数据电文成为一种真实存在的文本形式合同,但是这种办法实践起来不是很容易,对交易的迅速完成构成不利影响,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提前对电子数据形式的合同的效力进行约定,而这种约定只是相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具有相对性,在遇到问题时,对抗性就会出现问题,所以这种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方法在实践中有其适用的限制性。

二是可以扩大书面形式的解释,使其在立法上具有合法性。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是在合同法的立法中,把数据电文这种新形式规定为合同形式的新方式。如联合国贸法会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即为典型的例子。③该法第六条通过“功能等价”的方法,着眼于信息的最大特点即复制性和阅读性,规定只要新形式数据电文在以后的查阅和适用中可以满足此特点即可作为合同法的合同新形式。这一法律的规定,使数据电文形式有了有利的法律保护。

二、网络合同成立的有关问题

合同法之所以在实践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是因为它关系着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数据电文作为合同法新形式也有着必不可少的问题存在,规制这些问题,成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

合同法中要约与承诺在网络技术中应用

1.要约与承诺的效力确定问题

在实践中的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可能是通过网络计算机进行的,所以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的发出可能会受到各种客观因素影响,因而造成对合同的错误接收,在现下的合同法中还没有具体额规定,因此在立法上,必须明确要约与成诺的收讫时间。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合同法中对于通过网络计算机发出的要约与承诺是否能够撤回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在实践中,网络计算机发出的要约和承诺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到达对方当事人而造成的损失,如何定义呢?特别是在要约到达与撤回要约时间的冲突上该如何更能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的快速进行。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网络瞬息万变,撤回通过网络计算机发出的要约可能性是很小的。从理论的观点分析,通过电子邮件或者是网络计算机发出的要约,原则上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或是与要约的到达可以同步即可撤回。

3.承诺的撤回与撤销

通过网络计算机发出的承诺通知可以撤回吗?有学者认为通过网络计算机的数据电文合同瞬间就可以完成,因此由于它的瞬间性,所以不存在数据电文承诺的撤回。但是对于此观点我是持反对态度的,这种合同法新出现的数据电文形式确实在实践中存在着由于判断依据则是根据接收服务器上的时间标准客观情况而出现错误的情况。

三、网络技术下合同效力的有关问题

(一)给与当事人审查机会及提请注意、说明义务的确立

通过网络计算机订立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由于网络技术的特点,所以可能许多合同的具体条款没有在文本上体现出来,而是保留在计算机上,所以在实践中当出现合同条款争议时就会产生纠纷。《示范法》在1998年的修订中增加了一条:“信息不仅仅因为没有被包括在数据电文中,就被剥夺了在数据电文中本来具有的法律后果、有效性或强制执行性。”这是对合同超文本的承认。所以,基于此情况,我国应完善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论是以哪种形式订立的合同,就应该提醒对方合同条款,并应给与对方说明,并且明确规定具体方式及其法律后果。⑤

(二)对于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消费者享有抗辩权

电子错误是来自1999年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该法规定:“电子错误指如果没有提供检测并纠正或避免错误的合理方法,消费者在使用一个信息处理系统时产生的电子信息中的错误。”基于此法的规定,这里规定的信息处理系统指的是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交易平台,而不是电子计算机一方自己的处理系统。对于此条规定的电子错误即在实践中出现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消费者享有对此问题的抗辩权。(作者单位:安阳市安阳工学院文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刘颖:“电子资金划拨及其法律问题”,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