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投资项目范例6篇

农业投资项目

农业投资项目范文1

内容摘要:本文旨在通过农业项目多元投资评估特点的研究,借鉴农业项目多元投资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界定农业项目多元投资主体,分析农业项目多元投资主体的利益目标,提出农业项目多元投资主体的整体评估特点和具体评估特点,为提高农业项目多元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参考。

关键词:农业项目 多元投资 评估特点

研究问题的提出

国内外专家学者在农业项目投资方面,形成了大量研究成果,国家在农业项目上的投资力度,也在不断加强。但是,农业项目投资困难和问题仍然很多,投资效果较差。形成这些问题、困难和效果较差的原因很多,主要原因之一是农业项目多元投资主体的利益关系不清晰,政府在农业项目多元投资主体中的缺位和越位。具体表现在三个层面:

一是农民和企业作为农业项目多元投资的市场主体,农民利益、企业利益重视、保护不够,引导、扶持不足,主体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二是政府沿袭计划经济思维,农业项目的政府投资,有许多投到了具体的竞争性很强的私人产品领域,短期政绩和形象得到了迅速提升,但长期投资效益很差,还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表现为政府职能的越位。

三是对农业项目这样的高风险低收益弱质领域,法律、政策以及政府投资的保障、引导作用发挥的不够。一些外部效益很强的农业基础性公共产品投资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直接效益差,政府没有投入或投入不足,表现为政府职能的缺位。

农业项目多元投资主体界定

投资主体就是指具有投资决策权力和资金来源,能够独立承担投资运行风险的经济主体。农业项目投资,或者称为农业投资项目,是指通过增加人力、物力、财力和科技的投入,改善生产条件,增加生产手段,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在预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达到预期效益的一种扩大再生产的经济行为。

在理论界和实践领域,由于视角和重点不同,对农业项目投资主体的界定也略有不同。一般情况下,农业项目投资主体可以界定为:政府、企业、农户三个相对独立的投资主体;或者政府加企业、政府加农户、企业加农户、政府加企业加农户等多元混合的投资主体。由于多元混合的投资主体可以分解为政府、企业、农户三个相对独立的投资主体。所以,农业项目多元投资的评估特点研究,以农户、企业、政府分别展开。

农业项目多元投资的利益目标

利益是在一定的社会生产发展阶段和一定的社会关系约束下,利益主体、主体活动和外界对象之间相互作用的产物。利益包括财富、地位、声誉、尊严等存在的,或可感知的、对主体有益的一切社会资源。利益是利益主体在一定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效用或需要最大化的决策动力。

农业项目的投资主体,同时也是农业项目的利益主体、风险主体。无论农业项目的投资主体是农户、企业、政府等单一主体,还是农户加企业、农户加政府、企业加政府、农户加企业加政府等多元混合主体,农业项目首先是一个相对完整、独立的整体,具有项目共性的整体利益。其次,农业项目由于投资主体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具体利益。

(一)政府投资的利益目标

资源配置目标。政府财政担负着从财力分配上支持国家经济建设中基础产业(包括农业)和先导产业的重要职责。财政对农业投资的出发点主要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努力为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以及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条件。

监督管理目标。财政对农业投资的职能主要通过不以盈利为目的资金的巨额投入和集中使用来体现的,这是其他农业投资主体所不能替代的。

扶持保护目标。扶持保护职能,主要指政府公共财政在政策、方向、额度等方面,对农业实施一系列特殊优惠措施,促进农业经济健康发展。

(二)企业的利益目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投资的利益目标具有以下几个主要内涵:

效益性。每个投资主体都要追求效益,企业投资更注重经济效益,其目的是为了资产增值,为了追求预期的最大效益。企业利益行为的效益性,要求企业将利润作为投资的主要目标。只有项目能够带来较高的预期利润时,企业才会投资。

时效性。企业投资以利润为目的,他不会像政府投资那样考虑长远,他会注重资金的时间价值,用尽可能短的时间获取尽可能大的利润。

灵活性。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其活动很大程度受制于市场,市场条件的瞬息万变就对企业应对市场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的灵活性,源于企业内部利益目标的基本一致,目标的一致使企业能够对市场的变化做出迅速的反应。

科学性。由于企业的投资受到企业利润目标和财务预算的硬约束,每一项重大投资都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为了获得最大利润,确保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企业的投资都极为谨慎和理性,一般都要经过周密的市场调研和项目评估。因此,企业投资更接近市场经济的规律,更科学一些。

企业的上述特征决定了企业投资一般投向效益好、周期短、见效快的项目。

(三)农户的利益目标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农户拥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享有自主的投资决策权。农业不再是农户投资的唯一选择,其家庭资源的配置将在满足生活消费之后,在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中,为实现家庭效用最大化而对外部经济信号和政策信号做出反应。因此,农户投资行为的核心目标是追求家庭效用的最大化,特点表现为逐利性、短期性、趋同性和责任性。

逐利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户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首要表现就是逐利性。这也是一切民间个人投资、企业投资最本质的特点,是区别政府投资与非政府投资的一个重要标志。

短期性。农户投资存在着注重短期投资,忽视中长期投资的现象。比如,农户注重速效化肥的投入,忽视长效农家肥及土壤改良、农用机械、实用科技的投入。

趋同性。众多农户选择相同或相近的投资项目。趋同性源于农户经济信息的不通畅、不全面和小农意识,会导致投资农户之间对市场、原料和相关资源竞争的加剧,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责任性。责任性是指每一经济主体从事投资活动都有自己的责任和利益,这种责任和利益决定经济主体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力度。农户投资项目的主要目的是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或者是追求家庭生活的稳定和提高。因此,农户的投资项目,选择农业项目并增加投资力度,就必须满足农户家庭生活的稳定和提高这个责任和利益目标。

农业项目多元投资的具体评估特点

(一)农业项目政府投资的评估特点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出现,主要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弥补市场失效而存在。其投资行为要力求达到效率与公平的最佳结合,实现整个社会的、综合的、全民的福利。政府农业项目投资的评估特点,主要表现为公益性、公开性、导向性和效益性。其中,公益性、公开性和导向性是相对政府资源配置目标、监督管理目标的评估特点,导向性和效益性是相对政府扶持保护目标的评估特点。

1.公益性。政府投资的公益性,要求政府投资不应只以经济效益为目标,而要更多地注意投资受益范围的广泛性和投资受益时间的长期性。政府投资项目讲究的是社会总体效益,而非财政资财本身的所费与所得的直观比较。这是因为,财政资财的支拨过程和耗用过程,涉及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即涉及物质生产领域和非物质生产领域,涉及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事业单位。关系到各阶层在社会产品分配中的经济利益,从而影响着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各个方面。因此,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价,不能限于政府投资项目本身的直接效益,而应从社会总体出发,把财政资财的支拨与耗用放在社会再生产总过程中来考察,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政府投资项目反映一国政府的政策选择。如果政府决定以一定的数量和质量向公民提品和服务,那么政府投资项目实际上就是执行这些政策所必须付出的成本。财政政策的目标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因此,对政府投资项目效益必须从全局的、长远的角度来考虑,而不能单考虑眼前的、局部的和微观的利益。政府的农业项目投资主要应集中在那些企业、农户等投资主体不愿意投资,但又是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必需的项目上。

2.公开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公开、公平、公正,公共财政农业项目投资更要坚持公开性,提高透明度,依法规范政府农业项目投资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确保投资和运作的高效率,最大限度地杜绝各种腐败现象。

3.导向性。就是指政府对其它投资主体资金流动的导向和产业发展的导向。在政府投资活动中,财政支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因此,对政府投资项目效益的衡量在内容上不仅要考虑各类财政分配活动的直接结果,同时还要考虑各种间接结果,不仅要考虑是否满足了公共需要,还要考虑是否产生了“挤出效应”、“乘数效应”和“外部效应”,导向性要求政府选择那些符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农业发展项目,扶持代表农业产业发展前景的重点领域,引导企业、农户资金投向农业项目。

4.效益性。政府对农业项目的投资,必须高度重视公共财政的综合效益,追求农业项目投资效益的最大化。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有利于以有限的公共财政支持农村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支持农村资源的良性循环。

政府对农业项目多元投资评估特点中的效益性特点,主要体现在两个因素上。政府投资引导、扶持的农业项目,财务基准收益率应大于社会折现率8%,至少应大于行业基准收益率6%或7%。项目风险降低到一般项目风险水平。

(二)农业项目企业投资的评估特点

财务基准收益率要达到行业标准,农业(种植业)融资前税前财务基准收益率6%,农业(畜牧业)融资前税前财务基准收益率7%。政府引导、扶持的结果,要能使农业项目投资其它因素收益率之和大于项目财务基准收益率1%-2%,大于社会折现率8%。项目风险降低到一般项目风险水平。

(三)农业项目农户投资的评估特点

财务基准收益率要达到行业标准,农业(种植业)融资前税前财务基准收益率6%,农业(畜牧业)融资前税前财务基准收益率7%。

政府引导、扶持的结果,要能使农业项目投资其它因素收益率之和大于项目财务基准收益率1%-2%,大于社会折现率8%。项目风险降低到一般项目风险水平。

农户投资配置到农业项目时,农户家庭的主要资源―家庭劳动力、家庭生产资料也面临选择。所以,农户还要评估家庭劳动力、家庭生产资料的转移成本和投资收益。家庭劳动力、家庭生产资料投入农业项目,转移成本要小于非农项目,投资收益要大于非农项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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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投资项目范文2

我国面临社会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一些不稳定因素(农民增收困难、城乡差距扩大)已经成为障碍我国社会快速经济发展的瓶颈,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对我国社会的改革、稳定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在这种社会环境下,社会评价在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实施中将显得更加重要。缺乏社会评价,将会使项目的建设和实施留下很多社会隐患,激化社会矛盾和风险,并最终影响经济发展的进程。下面以省某公司采用国内先进技术提取番茄红素的投资项目为例来说明农业投资项目社会评价的必要性。番茄红素是21世纪营养保健品市场中令人瞩目的新兴产品,它具有独特的长链分子结构,比其他类胡萝卜素多13个双键,正因为它的特殊生物结构使其具有强有力的消除自由基能力和较高的抗氧化能力,能防止衰老并抗心血管病(1)。同时越来越多的动物实验、细胞培养和流行病学研究表明,番茄红素对预防前列腺癌、消化道癌、肺癌、皮肤癌等均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尤其在预防前列腺癌方面作用明显,从发展的眼光来看用番茄红素加工制成的产品将成为最佳的保健食品。而我国又是个农业大国,每年番茄产量达1000多万吨,如能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开发番茄红素,今后其国际国内市场潜力将不可估量。该项目是公司与江南大学几位专家联合研究开发,在番茄红素的分离、纯化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掌握了提炼高纯度番茄红素的高科技生产工艺技术,为番茄红素产业化、规模化创造了条件,根据财务分析该项目的投资回收期为1.89年,经济效益良好。但一个项目是否能取得预期的经济、财务目标,还要在项目前期准备及监测实施过程中引入社会评价,以规避社会风险,顺利实现经济效益。在农业投资项目开展社会评价,其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

当前我国正步入加速工业化时期,经济的发展对资源的需求量空前膨胀,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也日趋严重。由于长期以来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环境危机、资源危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进一步快速发展的最根本因素。面对当前资源紧缺的严峻形势,我国政府明确提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这就要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在发展项目的选择及战略取向方面,从过去单纯追求财务及经济目标,转变为追求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综合性的目标,通过采取新兴技术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满足人们不断地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所以必须重视投资项目社会评价工作,努力建设低投入、低排污、可循环的项目,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以达到合理利用有限的自然资源,保护自然与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的全面持续发展。而社会评价正是强调从全社会的宏观角度考察项目对社会带来的贡献与影响,评价项目对社会发展目标的影响,即对环境保护、生态平衡、资源节约、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等相关问题。所以对农业项目投资的社会评价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效工具。

2有利于保证投资项目与所处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为实现项目的其他目标提供社会保障基础,进一步提高项目投资的效益。通常认为,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很多抵触之处,两者很难兼顾。其实不然,任何投资项目都是在特定社会环境、社会背景下投资建设的,因此项目能否成功(即财务目标、经济目标或环境目标能否实现),与项目所处的社会环境密切相关,因此项目建设与社会环境是否协调,对企业未来的生存与发展也至关重要。因而对投资项目不仅应进行财务与经济评价,还必须以国家的社会发展目标来衡量项目的利弊得失,选择社会可行并与社会环境相协调的项目,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经济效益。我国过去由于忽视项目与社会环境的关系问题,项目建设中往往与当地社区发生种种矛盾且不能及时解决,对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影响很大。据报道,世界银行曾对其资助的57个投资项目进行过检查,结果发现其中30个项目是与社会协调,这些项目的平均收益率达到了18.3,而其余27个与社会不协调的项目,其平均收益率只有8.6,差距高达一倍以上。可见,从长远看开展项目社会评价,对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不仅没有负面影响,还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3有利于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评价,趋利避害,促进国家社会发展目标顺利实现

任何一个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除了形成一定的经济效益外,客观上还会形成社会和环境效益。通过对投资项目社会评价,可以消除项目可能导致的各种不利影响,降低社会风险和成本,改善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增加项目投资的社会效益,从而使得社会评价成为项目评价方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过去忽视投资项目的社会评价工作,教训是非常深刻的。例如,由于没有进行社会评价,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中,许多隐含的社会、环境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这样项目建成后,由于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引起周围居民不满,结果造成项目不能顺利开工生产。有的水利项目建设中对移民安置问题安排不妥,导致移民生活水平下降,对社会影响较大。又如,一些在少数民族地区建成的扶贫项目,由于在项目方案的设计阶段没有安排当地居民的广泛参与,即没有很好地吸纳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居民对搬迁的住宅建 设不满意,项目工作机构撤离后,居民又搬回原来的住处,违背了项目建设者的初衷。这都是因为缺乏社会评价工作,在项目的建设和实施中导致各种社会问题的情况出现,使得项目投资建设的目标难以实现。可见,对投资项目只作经济评价,不作社会效益评价,对我国社会发展是极为不利的,甚至会留下不可挽回的缺憾。

相反,由于实施了社会评价为项目的建设运营带来明显效果的案例也不胜枚举。例如亚洲开发银行提供贷款支持的大连市城市供水项目,由于充分考虑了项目的实施可能带来的社会经济影响,积极要求广大市民参与项目规划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对于工程实施可能带来的不便,积极与广大市民沟通,包括水价的上调这类敏感问题,均取得全市人民的理解和支持,保证了项目的成功实施。

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表明,重视投资项目的社会评价工作,是我国应对未来发展战略调整及社会经济变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十分迫切。在“十一五”规划中政府明确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而本文提到的项目采用了双溶剂提取技术使溶剂充分接触红素而提高提取率和红素质量,而且可生产出微胶囊包埋的红素粉剂,填补了国内在该项领域的空白,增强了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适应了国家战略发展的要求,不仅提高了产品的科技含量,还提升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4开展社会评价是完善项目评价理论及方法体系的必然要求

农业投资项目范文3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市场(产品或服务)供求分析及预测(量化分析)。主要包括本项目区本行业(或主导产

品)发展现状与前景分析、现有生产(业务)能力调查与分析、市场需求调查与预测等。

四、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原则上应是具有相应承担能力和条件的事业单位)。包括人员状况,固定资产状况,现有建筑设施与配套仪器设备状况,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体制等。

五、项目地点选择分析。项目建设地点选址要直观准确,要落实具体地块位置并对与项目建设内容相关的基础状况、建设条件加以描述,不可以项目所在区域代替项目建设地点。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具体地址位置(要有平面图)、项目占地范围、项目资源及公用设施情况,地点比较选择等。

六、生产(操作、检测)等工艺技术方案分析。主要包括项目技术来源及技术水平、主要技术工艺流程与技术工艺参数、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选型方案比较等;

七、项目建设目标(包括项目建成后要达到的生产能力目标或业务能力目标,项目建设的工程技术、工艺技术、质量水平、功能结构等目标)、任务、总体布局及总体规模;

八、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土建工程、田间工程、配套仪器设备等。要逐项详细列明各项建设内容及相应规模(分类量化)。土建工程:详细说明土建工程名称、规模及数量、单位、建筑结构及造价。建设内容、规模及建设标准应与项目建设属性与功能相匹配,属于分期建设及有特殊原因的,应加以说明。水、暖、电等公用工程和场区工程要有工程量和造价说明。田间工程:建设地点相关工程现状应加以详细描述,在此基础上,说明新(续)建工程名称、规模及数量、单位、工程做法、造价估算。配套仪器设备:说明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价格、来源。对于单台(套)估价高于5万元的仪器设备,应说明购置原因及理由及用途。对于技术含量较高的仪器设备,需说明是否具备使用能力和条件。配套农(牧、渔)机具:说明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价格、来源及适用范围。大型农(牧、渔)机具,应说明购置原因及理由及用途。

九、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依据建设内容及有关建设标准或规范,分类详细估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并汇总,明确投资筹措方案。

十、建设期限和实施的进度安排。根据确定的建设工期和勘察设计、仪器设备采购(或研制)、工程施工、安装、试运行所需时间与进度要求,选择整个工程项目最佳实施计划方案和进度。

十一、土地、规划和环保。需征地的建设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证明或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需要办理建设规划报建以及环评审批的,附规划部门规划意见书以及环保部门环评批复。

十二、项目组织管理与运行。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期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能,项目建成后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能、运行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人员配置等;同时要对运行费用进行分析,估算项目建成后维持项目正常运行的成本费用,并提出解决所需费用的合理方式方法。

十三、效益分析与风险评价。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测算与分析(量化分析)。特别是对项目建成后的新增固定资产和开发、生产能力,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如社会供种量,带动多少农户、多大区域经济发展等)等进行量化分析,并列附表,且从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竣工验收及项目运转三年内各环节均要求填报此表。

十四、招标方案。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编制招标方案。

十五、有关证明材料(承担单位法人证明、有关配套条件或技术成果证明等)。各种附件、附表、附图及有关证明材料应真实、齐全。

十六、应附表格。除可研报告编制需要提供的工程量、设备清单等表格外,为便于评审汇总,还应附以下两类表格:一是项目基本情况表,二是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及投资明细表。

另外,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封面要求如下:

农业投资项目范文4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业投资稳定增长,提高农业投资效益,规范农业投资管理,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投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及利用外资直接对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资金投入。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投资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农业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多渠道筹集农业资金,逐步提高农业投资总体水平;

(二)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加强监督;

(三)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投资工作的领导,把农业投资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会同财政、农业综合、农业、林业、畜牧、渔业等有关部门,编制农业投资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业投资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计划、财政、农业综合、农业、林业、畜牧、渔业、土地、科技、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投资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金融管理机构对各金融机构的农业信贷投资工作,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农业投资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农业投入资金的筹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以财政投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投资、信贷投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农业投资体系。

第十条各级财政每年对农业投资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市、县(市)、区财政应按下列规定安排经常性农业投入资金;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基本建设资金,在上年基础上增长幅度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参照执行;

(二)支援农村生产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总额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三)市本级和各区科技三项费用中用于农业科技的资金,应当不低于科技三项费用的百分之十五;县(市)科技三项费用中用于农业科技的资金应当不低于本县(市)科技三项费用的百分之三十;

(四)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支援不发达地区专项资金。

如遇特大自然灾害,财政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拨付的用于农业投资项目的资金,不计入本级财政经常性农业投入资金。

第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或部门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及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专项农业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及时足额安排配套资金。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从下列渠道足额筹集农业发展基金:

(一)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

(二)乡镇企业地方税收入实际完成比上年增长部分的百分之六十;

(三)农业特产税收入实际完成比上年增长部分的百分之六十;

(四)向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私营企业征收的地方税额比上年增长部分的百分之五十;

(五)屠宰税实际完成比上年增长部分的百分之五十;

(六)从其他渠道筹道的资金。

第十四条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现存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应按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用于耕地开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的耕地开垦费、耕地复垦费和闲置费,应当专款用于耕地开发、复垦和整理。

第十五条涉农金融机构应根据农业投资信贷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及时足额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农业项目的承担单位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财政拨付的农业资金和农业信贷资金,应当按规定足额投入自筹资金。

第十七条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劳,应当对农业生产和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资金和劳动积累,不得将承包的土地撂荒。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增加农业投资。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境内外投资者对本市农业投资。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投入的农业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当年未到位或者未能拨付的,应当补足或者结转下年使用,但其数额不得超过当年农业资金预算支出的百分之十,并不得抵顶下年度财政经常性农业投入资金。

第三章农业投入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财政投入的农业资金以及农业发展基金,可采用无偿、有偿、贷款贴息等使用方式。除科技三项费用外,市、县(市)、区财政投入农业有偿使用的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回,并入农业发展基金;有偿使用的农业发展基金,由基金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并入该项基金,继续用于农业投入。

有偿使用财政投入的农业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的回收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对农业的投资主要用于下列方面:

(一)农田水利设施;

(二)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三)生态防护林工程建设和农业环境保护;

(四)土地资源开发治理;

(五)农业技术推广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

(六)农业新品种选育、引进、推广;

(七)农业高新技术研究和农业重要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八)疫病及虫害防治;

(九)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环境的其他投资。

第二十三条引进用于农业的资金,必须用于签约的项目和规定的范围,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禁止将农业投入资金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挪用、截留、挤占农业投入资金。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安排农业投资计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时,应就农业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农业综合部门负责下列农业投资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一)参与编制农业投资计划;

(二)组织、论证、评估、审批使用农业发展基金的农业投资项目;

(三)监督检查农业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计划部门负责下列农业投资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投资计划;

(二)审批或审查上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三)监督检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下列农业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编制财政投入农业资金的预算和支出计划;

(二)及时、足额拨付本级财政投入农业的资金和有关项目的配套资金;

(三)会同有关部门筹集有关农业专项基金和专项资金,对农业专项基金和专项资金实施财务管理;

(四)监督检查财政投入农业的资金及有关农业专项基金、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下列农业科技投资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一)编制科技三项费用中用于农业部分的计划;

(二)会同农业综合、农业、林业、畜牧、渔业等部门审批重要农业科技投资项目;

(三)监督检查科技三项费用中用于农业科技投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土地部门负责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耕地开垦规划和年度计划,审定耕地开垦投资项目,监督检查耕地开垦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农业、林业、畜牧、渔业等部门,应根据本市农业投资计划编制本行业的农业投入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管理、使用农业投入资金和专项基金,监督检查有关农业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审计部门负责对农业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和重要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业投资统计制度,对农业投入资金和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如实向同级统计部门和农业综合部门报送农业投资统计资料。

第三十四条涉农金融机构应编制农业投资信贷计划,组织农业信贷资金的投放、管理和回收,监督检查农业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乡(镇)有民政府负责使用、管理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拨付和自筹的农业资金。

第三十六条农业投资项目由单位和个人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评估,择优立项,并逐步实行公开招标制度,确保农业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农业投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合同制、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农业投资者有权对投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纠正不合理使用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农业投资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加强对投入资金的管理,提高农业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益,接受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组织或个人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预算和农业投入资金使用计划,未及时、足额拨付、投放农业资金,影响农业投资项目实施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未及时、足额上交或代交各项农业专项基金的;

(三)、、失职渎职,造成农业投入资金损失的;

(四)改变农业投入资金使用范围或者挪用、挤占、截留、贪污农业投入资金的。

农业投资项目范文5

激励机制。管理公司按照项目投资提取1%-2%的管理费用。基金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投资收益在满足省联发投和国开金融基本收益(8%-10%)基础上,普通合伙人(管理公司)与有限合伙人(省联发投和国开金融)按照2∶8的比例进行分配。

对农发行投资业务经营平台的初步构想

(一)经营平台的构建与市场定位———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农发行作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基金业务必须充分体现农发行服务支农的政策导向。农发行参与出资设立的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以及正在筹建的粮食安全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新农村建设基金,正是履行政策性支农职责的创新举措。目前,农发行基金设立和募集已经取得阶段性进展,当务之急是要建立有效的运作模式和经营平台,通过市场化运作提升投资效率,放大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和引导作用,确保实现基金投资目标。

1.在重点区域和领域成立子基金。根据农发行政策职责,总行联合相关部门和其他投资人建立政策性产业引导基金,并作为母基金(FOF)出资,在重点区域和支持的重点领域以私募方式向相关投资人募集资金建立子基金。以母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引导更多的资本参与,不仅能够充分发挥母基金的杠杆作用,放大基金投资业务的支持效率。同时母基金通过与各地资本的结合,充分发挥当地行和利益相关方参与基金投资业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基金提供优质丰富的项目资源。基金设立要充分体现政策性引导基金的特征,基金募集对象要符合基金性质和投向,以保证基金投资人之间在经营决策时能够形成共识。基于目前“三农”产业现状,国内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模式是由政府、银行与其他机构联合创立产业投资基金的方式。北京、河南成立的农业开发产业投资基金就采取这一模式。目前农发行基金募集的对象可考虑:地方政府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政府各类融资平台;大型担保公司;农产品交易市场和期货经纪公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此外,还可以参与国开金融和地方政府设立的相关投资基金。

2.构建基金投资经营平台。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类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契约型基金。参照国开行和其他产业投资基金成功运作模式,农发行可按照“有限合伙制+公司制”的模式建立基金经营平台。在条件成熟的地区,由有关分行主导,按照有限合伙制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来源除母基金部分出资外,其他可根据基金性质向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和相关产业的市场主体募集。同时由主要基金投资人和专业机构共同出资,按照公司制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GP)参与基金投资,其他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LP)出资。当地农发行可派人出任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经营平台承担基金经营管理职责。基金实行有限合伙制可以在有效隔离母基金投资风险的同时,更好地发挥基金经营平台的经营积极性。农发行参与基金管理管理公司的投资和经营,有利于实现农发行投资意图,提高当地行的经营积极性。同时又能够以出资为限将投资风险控制在有限范围内。

3.建立有效的基金经营管理体系。一是农发行内部管理。目前农发行现有部门设置和管理体系,无法适应基金的经营管理。建议按照事业部制建立相对独立的投资业务经营管理体系。要按基金设立经营机构,实行相对独立核算考核。二是农发行与私募股权投资‘PE’。从国开武汉城市圈建设发展基金来看,国开金融既是有限合伙人(LP),又参与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又作为普通合伙人(GP)投资基金。农发行要充分尊重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主体定位,总行可委托当地行按照协议派出出资人代表和管理团队参与基金公司经营管理。按照市场规则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能实行简单的行政管理。三是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治理结构,保证投资基金的有效运行。要适当引进专业投资机构参与基金管理,设立主要投资人参与的投资决策机构,建立有效的基金投资决策机制和有限合伙人(LP)之间协调机制,提高投资项目的成功率和决策效率。合理确定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用水平和投资项目基本收益目标,基金管理公司在保证有限合伙人(LP)基本的投资收益的基础上,方可按照比例取得投资收益。

(二)经营平台的经营模式与经营策略———综合服务,协同经营

农村金融市场多元化的金融产品需求,客观上需要具有综合金融服务功能的服务商。农发行应定位为中国“三农”金融服务一揽子解决方案的提供商,实现服务的综合化,经营的协同化。

1.搭建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一方面,以基金经营平台为基础平台,承接和参与多只基金经营管理,做大做实经营平台。同时整合现有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引进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不断创新服务产品,逐步开展投、债、租、期、险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逐步打造成具有投资银行职能的专业经营平台。另一方面,以传统信贷业务为基础,依托农发行在农村基础实施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领域的优势地位,扩大各类金融服务产品在农村领域市场份额,逐步形成融资融物、股权投资、咨询顾问、中介服务等多样化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2.投资与信贷业务协同化经营。一是投资业务之间协同化经营。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在不断丰富投资业务产品的同时,针对各地的区域特点和优势,制定农发行投资业务的发展战略,明确投资业务发展的重点和序列。在优势领域,对于投资条件成熟的客户,优先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和金融租赁业务;对于不良贷款处置、贷款客户之间的并购等,尝试开展资产证券化,杠杆收购、债转股等方面的投资业务;在农发行现有网点无法覆盖区域,投资建立村镇银行;参与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的债券发行等。此外,在农发行与中介机构合作基础上,创新合作模式,与投资业务配套开展咨询顾问业务。二是投资业务与信贷业务的协同化经营。要按照客户和项目资源共享、服务功能互补、投贷结合的原则实现投资业务应与信贷业务的协同化经营。如通过信贷手段支持优势龙头发展,具备上市潜质后投入Pre-IPO基金,通过投贷结合支持企业的IPO。企业上市后经营规模的扩大,又拉动对农发行的信贷需求。以PE方式介入平台公司,既可以满足银监会“做实平台公司”的要求,充实项目公司资本金,同时又为农发行提供优质的项目资源。将农发行重组贷款与PE方式结合,还能够促进产业升级和农发行信贷结构的优化。三是内部资源的协同化经营。农发行可利用多年来积累的项目评审技术和管理经验,为投资业务提供技术支持。农发行完善的组织体系以及与地方政府、客户建立的良好合作关系,为投资业务的项目营销、项目管理等方面创造了良好的经营条件。投资业务在依托农发行管理资源的同时,也会更好地促进农发行自身业务的发展。

(三)投资与退出策略———优势互补,发展共赢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目的是通过投资对象企业价值的提高,在顺利退出的基础上获得超额投资收益。因此,在确定股权投资策略的同时就必须充分考虑投资退出路径。通过投贷结合支持优势产业化龙头企业公开上市,是投资基金退出的理想方式。但对于农发行来说,实行IPO退出方式的投资对象有限。结合农发行服务领域特点,投资基金退出应重点考虑以下路径:

一是产权交易市场回收。湖北省是国内产权交易市场的发祥地。省内各市现有10多家各种类型的产权交易机构。目前,湖北省拟以湖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和武汉产权交易市场为基础,组建华中联合产权交易所,建立区域性产权产易市场。基金投资应积极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客户经营结构调整相关项目,依托产权交易市场实行基金的顺利退出。

二是投资项目回收。政府融资平台的产权实际为地方政府,其项目决策、收益分配和资本运营受地方政府主导。对其股权投资后的效益无法直观体现,从而给投资基金回收带来不确定性。将基金作为项目资本金直接投入新设法人项目,只要项目成功,即可通过项目效益保证基金投资的顺利退出。因此,基金投资项目应更多地参与新设项目法人的股权投资,减少对股权结构复杂的既有法人的股权投资。

三是项目回购。利用BT模式,对于水利等大型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性项目投资。投资基金可与有实力的工程施工企业共同投入项目资本金,设立新设项目法人。通过项目融资取得农发行贷款,项目建成后,政府以财政资金和专项建设等资金回购项目。通过政府回购项目实现投资基金退出。如寻求与葛洲坝、清江、汉江等建设工程公司等大型水利施工企业合作,通过股权合作承接各类流域治理工程项目和大型水利工程整治项目建设,政府以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回购工程,从而实行基金退出。农发行以项目融资的形式提供信贷支持,投资业务和融资相结合的方式,还可为农发行支持农村水利建设寻求新的路径。

农业投资项目范文6

关键词 企业参与 公私合作模式 农地整理项目

中图分类号: F321. 1 文献标识码:A

我国较大规模的农地整理开始于1998年,经过十来年的发展,农地整理取得显著成绩。但目前农地整理项目主要由政府投资,单一的财政投入机制对项目实施和管理主体激励不足,导致投资效率低下。因此需要引入企业参与农地整理,有效解决目前问题。

企业参与农地整理项目是指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通过双方的协作沟通达成相关协议后在农地整理项目上进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一种模式,在该模式中双方发挥自己的优势共同承担项目的风险和责任、共享收益。本研究中公私合作模式政府部门通常指各级国土部门和地方行政部门。私营部门是指投资企业,即参与农地整理项目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资企业结合企业自身发展定位,通过与村委会和当地农户讨论进行农地整理及农地流转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向后签署农地流转合同发展高效农业产业。投资企业在确定企业发展方向后联手农户和村委会向政府部门提交进行项目申请书,并提出参与项目的部分投资。政府部门则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申报的农地整理项目进行审核和批复,确定最终的项目区和投资额度,并与投资企业签订相应投资协议,明确双方的投资比例、建设规模、新增耕地率、单位面积投资额、竣工日期以及各阶段双方的权责利问题。

投资企业在农地整理项目中既参与项目的投资,也参与项目具体工程建设,包括直接委托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组建质量监督小组,并在建设过程中监管这些单位在农地整理项目不同阶段的参与任务。农户作为农地整理项目受益者之一,最突出的参与是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参与项目的施工任务,由施工单位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村委会作为项目联合申报者之一,对农地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协调和监管任务,一方面协调各参与方之间的争议,在建设过程中给予配合;另一方面作为项目质量监督小组的一方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督促农户的施工建设,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并顺利通过竣工验收。政府部门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管理者在项目各个阶段随时对项目建设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的内容和质量符合协议要求,出现问题及时与投资企业协商处理,依据合同中规定的权责划分责任。项目施工建设完成通过政府部门和投资企业的竣工验收后,投资企业则根据与农户签订的一定年期的农地流转合同对农户经营的农地进行流转经营,进行农业产业化建设。

公私合作模式下农地整理项目改变了以往政府部门自上而下选择农地整理项目区到农户自愿主动采用自下而上的农地整理项目申报模式,充分体现了当地农户的意愿,激发了农户实施农地整理的热情和积极性,项目建设由被动变为主动,项目建设效率大大增强。公私合作模式下农地整理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点意义:

1、项目申报自下而上,扩大了农户参与农地整理项目的积极性。传统的农地整理项目在立项申报时未经当地农户讨论协商,通常由政府部门领导或专家决定项目的立项,由于项目未经当地农户讨论,甚至部分违背了当地实际情况,导致当地农户热情不高。公私合作模式下农地整理项目则改变了这种参与形式,项目是由农户和投资企业主动提出,联合村委会一起组织申报,由项目的被动接受方变为了项目的主动参与方。

2、农地整理与农业产业体系相结合,土地经济效率高。传统的农地整理项目是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工程的建设,缺乏明确的产业配套支持,没有引进新的农地耕种方式,农户依旧散户经营,农户种植的积极性较低,农户增收慢,项目实施后土地经济效益提高不明显。在公私合作模式下项目则以投资企业的规模经营、农业产业化建设为前提,通过前期签订的农地流转协议,耕种模式转变为规模化、产业化和集约化,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土地经济效益增加明显。

3、农户参与具体施工任务,项目质量得到保证。传统的项目政府部门负责招标施工单位,部分施工单位为了赶工期和进度,节约成本追求利润,项目质量得不到的保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公私合作模式下工程建设不纳入公开招投标,由投资企业直接委托当地农户进行施工,减少工程中间费用的同时保证了项目的质量。

4、融资渠道拓宽,项目效率得到提升。传统模式下项目资金由政府部门独立出资,融资渠道非常单一,同时由于政府部门自身的局限性,资金管理也较为松散,项目投资也往往超出预算,导致项目的实施效率低下。公私合作模式下投资企业参与投资,缓解了资金短缺的困境,由于其明确的投资目标,可保证项目有效的资源能得到最充分的利用,通过有效的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并在项目实施中运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减少成本支出,在追求其自身利益的同时也提高了整个项目的效率。

(作者单位:华中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徐雪林.公私合作模式土地整理项目的必然.资源?产业,2004(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