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论文范例6篇

互联网金融论文

互联网金融论文范文1

(一)点对点融资模式

点对点融资模式作为互联网与小微企业重要的融资模式之一,对小微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点对点融资模式是通过互联网中介平台,寻找具有相应贷款能力的贷款方,从而实现借方与贷方资金相匹配的融资模式。点对点融资模式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在防范风险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互联网可使小微企业与贷方的信息更加的透明,从而使小微企业能够选择更加合适的贷款方,而贷款方可以有效降低风险。小微企业采用点对点融资模式,首先通过对贷款方利率条件的对比,选择利己的利率,小微企业与贷款方进入初步借贷合作双向筛选工作,同时双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其次贷款方通过互联网平台审核小微企业的线上资格、还款能力以及信用,另外贷款方还要确认小微企业的营业执照和银行流水账单等,最后双方还要进行资金的匹配,对风险进行防控。

(二)基于大数据小额贷款融资模式

所谓的基于大数据下小额贷款融资模式指的是为了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电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过审核融资贷款的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包括贷款灵活、资金周转快以及融资门槛低,小微企业的贷款流程更加系统化和网络化。基于大数据的小额贷款融资模式的流程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在资金贷款前,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还贷能力的考察。小额贷款公司采用在线视频资信调查的方式,对小微企业的营业现状以及财务的真实性进行考试,并对其还贷能力进行评估,第二部分是在资金贷款后,小额贷款公司对企业状况进行监控。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的现金流、经营行为以及财务状况进行监控,并对小微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以规避贷款风险。

(三)大众筹资融资模式

大众筹资融资模式主要是指利用社会性网络服务平台,小微企业采用预购或者合资资助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融资资金的模式,大众筹资融资模式主要包括股权众筹模式和创新项目众筹模式,其中股权众筹模式主要特点是小微企业利用股权众筹股权融资信息,实质上小微企业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渠道;创新项目众筹模式的特点是小微企业融资利用市场宣传平台,提前预售创新产品。

(四)电子金融机构———门户融资模式

所谓的电子金融机构———门户融资模式是指利用互联网金融门户服务平台,采用“收索———比价”方式,对各家金融机构的信贷产品进行对比,并向其提供立体融资服务模式,电子金融机构———门户融资模式是一种创新服务模式,对小微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结论

总之,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协调配合能够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因此本文主要阐述了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创新的现实意义,并介绍了互联网与小微企业的四种融资模式,笔者认为通过对这四种模式的不断探讨,希望能够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从而促进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论文范文2

JohnArgenti(1976)基于A-score模型认为管理缺陷是财务困境的主要原因,并提出预示财务困境的三项征兆。Vijay、Sharma和Bettis(1985)建立了财务困境成因模型,认为公司治理结构缺陷会导致企业运营不善,与不可预测事件共同作用,使业绩进一步恶化,如果无效应对将最终破产倒闭。KeatsandBracker(1988)建立中小企业失败成因模型,表明外部环境也是财务困境的诱因。基于以往理论,本文建立互联网金融财务困境成因分析框架(详见图2):在监管体系空白的宏观环境中,互联网金融公司易出现治理结构失衡,直接导致产品结构单一、定价机制不完善和信息披露不透明等运营低效问题,加之风控机制不健全,会引发企业财务困境;一旦不能妥当处置突发事件,将最终导致破产倒闭。

(一)监管制度体系空白

从备案登记、监管政策和警戒惩处三方面看,互联网金融相关监管制度体系基本空白。以P2P行业为例,首先,监管部门中只有通信部和工商管理部对设立信息进行登记备案,但没有定期审查制度,实际经营与登记情况相悖。其次,针对P2P平台“倒闭潮”现象的“十条监管原则”至今没有相应实施细则,且对虚假合同、虚假交易、甚至洗钱和腐败等其他风险并未涉及,也未提出将P2P平台纳入社会征信体系的要求。再次,目前只有涉及刑法第192条、第199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的案件可通过公安和检查院立案惩处,其他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仍处于“真空”状态,监管成本高、覆盖面小,各类套利行为滋生,亟需金融监管部门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范畴。

(二)治理结构不合理

互联网金融企业性质包括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为财务困境企业的主要载体。统计显示,2013年风险已暴露的70家P2P平台全部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结合无限公司的人合性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但股东人数受《公司法》严格限制,治理结构多表现为大股东完全控制经营权和财务权,即“一股独大”的典型权力架构。实证调查显示,46家接受调查的有限责任公司中,32家公司没有设立董事会,占总数的69.6%;全由大股东担任董事的公司有46家,占总数的100%(乔宝杰,2011)。这种治理结构的主要弊端是缺少内部监督机制,易导致决策失误和逃避责任。

(三)产品服务结构单一

从集中度、期限结构和非常规产品份额三个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单一业态下的产品结构单一。首先,个人小额信贷产品比重过高。2013年个人小额信贷业务占P2P平台总业务量的80%以上(商业银行同期个人贷款业务总占业务量20%~30%)。集中度过高使得平台无法通过产品结构调整途径分散风险。其次,短期和超短期产品比重过高。2014年1~11月P2P平台平均借款期限为5.85个月,其中有10个月份平均期限低于6个月(详见图3)。产品期限越短,期限调整幅度越大,到期兑付压力就越大,财务困境发生概率越高。第三,非常规金融产品比重过高。P2P平台推出的“秒标”“天标”和“净值标”等非常规产品缺乏实际价值,加大了运营商挪用资金的风险。(四)定价机制不完善非理性、不受控的定价模式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重要特征。互联网金融作为信息中介,本应仅供撮合平台和交易信息,但部分机构为谋取利差,对借贷方隐瞒信息以干涉定价,实质承担了信用中介的角色。为吸引投资者,风险暴露的问题平台最高收益率甚至达50%以上(同期正常P2P平台利率20%~30%),远高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监管“红线”。短期或超短期异常高的收益率往往说明平台急于在短期内弥补资金缺口,逾期风险与自融资金链断裂风险较高,较可能陷入财务困境。

(四)信息披露机制缺失

互联网金融企业尚未建立定期披露机制,由此产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不仅使得交易成本增加,还可能诱发“挤兑”风险。以P2P行业为例,信息不对称问题尤为突出,网络平台或没有披露逾期率、坏账率和不良贷款率等指标和重大风险事项,或披露的统计口径不一,无法进行比较、判断和决策。以逾期率为例,各P2P平台对逾期的界定标准、公布时间和数据定义并不一致,“拍拍贷”在逾期90天后公布数据,其他P2P机构则界定为坏账;“拍拍贷”将逾期计入借款年份,而不是逾期发生当期,可能导致少报或漏报逾期数据。

(五)风控机制不健全

互联网金融风险保障有多种模式,各类模式发生财务困境的风险不同。P2P平台风控机制主要分三类模式:一是风险保障金模式,类似于商业银行风险拨备金,是从本金中提取部分资金以违约赔付。在不滥用或不挪用的前提下,风险保障金模式有助于防范风险。二是平台担保模式,即以平台自有资金承诺对违约损失进行本息赔付。此类模式的经营、财务和法律风险水平都较高,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暴露可能性更高。三是第三方担保模式,即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担保公司提供全额担保,对第三方担保机构资质、资金杠杆及关联关系等方面要求较高,若担保机构先暴露风险,投资者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二、互联网金融财务困境预警模型

(一)研究方法

财务困境预警模型研究始于20世纪30年代。Beaver(1966)将财务困境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现金流量、营运资本与总资产比率等财务指标均值与非财务困境公司的同期指标均值进行方差比较。Altman(1968)提出多元线性判别法(简称Z-score模型)。Ohlson(1980)运用Logistic回归进行财务困境预测,此类研究方法对于变量分布没有严格要求,适用范围广,运用简单方便,预测效果较好。国内学者亦对此进行大量的探索研究。吴世农和卢贤义(2001)以我国上市公司为样本,以Fisher线性判定分析、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三种方法,建立企业破产预测模型,发现对于同一信息集,Logistic回归模型预测的误判率最低。基于以往实证研究的效率比较,本文应用Logistic回归分析对已暴露风险的互联网金融企业———P2P网贷平台构建财务困境预警模型。

(二)模型构建

假设因变量为“是否发生财务困境”服从二项分布,取值为0或1,0代表不发生,1代表发生。假设X1为第i财务困境公司的第i个预测变量。根据以上原因分析,“企业性质”X1、“3个月年化收益率”X2和“风控保障模式”X3是可量化的预测指标。其中,“企业性质”“风控保障模式”是分类变量。“企业性质”取值为1~3,1代表合伙企业,2代表有限责任公司,3代表股份有限公司。“风控保障模式”取值为1~4,1代表风险保障金,2代表平台担保,3代表第三方担保,4代表无担保。

(三)样本选择

本文将研究对象定为2014年出现重大坏账、提现困难、高管失联和破产四种财务困境情形的P2P网贷平台和正常经营P2P网贷平台,以此标准选取样本。首先,互联网金融不同业态的财务指标具有较大差异,如果不进行划分,会降低预警模型实用性。目前风险暴露最多、最严峻的为P2P网贷,其他业态问题数量较少。其次,考虑到样本容量,截至2014年10月末,新增P2P网贷平台811家,新增问题网贷平台110家,本文选取20家陷入财务困境的P2P平台与20家正常经营P2P平台作为样本,样本总量达到40家,问题平台抽样率达到18.18%。再次,在组内分布方面,样本尽量选取投资人规模、交易金额较相近的平台,以控制和减少规模因素可能带来的模型偏差。

(四)实证结果

利用Logistic回归分析参数估计结果如表3所示,自变量“3个月收益率”的回归系数为53.87,P值为0.029,说明在5%置信水平短期收益与财务困境发生概率正相关,短期收益越高,财务困境发生的概率越高。自变量“企业性质(2)by风控保障方式(2)”的回归系数为4.992,P值为0.079,说明在10%置信水平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且风控保障方式为平台担保时,财务困境发生概率较高。其他变量回归系数对应P值都超过10%,说明与财务困境发生概率的相关性不显著。由此得到如下互联网金融财务困境预测概率模型:模型系数混合检验Chi-square值为40.15,自由度为5,P值小于5%,说明5%置信水平系数综合性检验结果显著。Hosmer-Lemeshow检验的Chi-square值1.95<14.07(5%置信水平自由度7Chi-square临界值),Chi-square值低于临界值时该检验通过。据此,在5%置信水平上,上述模型的整体拟合效果较好。

(五)模型预测检验

根据互联网金融财务困境预警模型,如果计算出的概率<0.5,则预测该企业正常经营;如果计算出的概率>0.5,则预测该企业陷入财务困境。将样本数据代入计算,可得到以下预测检验结果:灵敏度是观测值为1且预测值也为1的概率,特异度是观测值为0且预测结果也为0的概率,漏诊率是观测值为1且预测值为0的概率,误诊率是观测值为0且预测值为1的概率。总体预测准确率为结果正确的比率。由表2可见模型的灵敏度为90%,特异度为90%,漏诊率为10%,误诊率为10%,总体预测准确率为90%,说明模型整体预测的效果较好。

(六)模型实际应用

根据上述模型,通过企业性质、风险保障方式和短期收益三项指标可以预测互联网金融财务困境的概率并进行预警,可运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当模型预测值高于0.5时,加强对其资金收益率和交易规模的监测,排查分析其大额资金动向,采取必要保全措施以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还可用于投资决策:如果预测值高于0.5,即便收益率高,投资者也应谨慎进入。本文模型以2014年P2P平台相关数据为基础,系数估值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可能有所偏差,但变量之间强相关性是确定的。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对策

(一)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体系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已牵头成立互联网金融协会和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银监会牵头承担P2P监管研究工作。应对当前互联网金融财务困境问题,需要尽快建立监管制度框架,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加快《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赋予各方合法权利和义务;构建“一行三会”为主,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参与的联席协调机制,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制定限制沉淀资金及自融行为的管理办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维护公正市场秩序。

(二)根据企业性质设置差异化准入门槛

针对有限责任制“一股独大”的治理问题,要提高此类企业的准入门槛,如要求注册资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净资产超过1000万元,公司自有资金占总资产8%以上,严禁采用平台担保模式。无限合伙制企业的责任监督约束机制较完善,资金准入门槛可适当降低,如公司注册资金应达到500万元以上,净资产应超过100万元;任职资格的门槛可适当提高,如必须有5人以上在银行从事风险管控超过5年的经验。差异化的准入门槛机制可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采用无限合伙制形式,促进风控人员培养,提高风险防御能力。

(三)重点监测集中度高的非常规产品

高集中度、非常规产品的收益率和交易规模是判断互联网金融风险高低的较好观测指标。非常规产品是指没有实际价值,收益完全来源于资本“空转”套利的金融产品。当非常规产品的收益率突然异常大幅上涨,交易规模大幅扩张,往往暗示机构正进行自融、聚集资金池,或急于通过短期融资填补资金缺口,故建议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非常规产品进行备案和实时监控,一旦其收益率和交易规模出现异常波动,则立即加强监督和检查该企业的运行情况,并对社会公众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四)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

必须从基本信息、重大事件、定期报告、关联关系和风险提示五方面入手,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一要公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管理层资历、经营理念和治理架构,以判断经营稳定性和管理能力。二要公开重大风险事件,尤其是逾期和坏账率、不良贷款率和高违约率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三要完善定期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实时和定期数据。涉及需计算的指标如逾期率,应当制定行业统一口径,坚持真实、准确和相关原则。四要及时披露关联方信息,包括第三方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等。五要加强风险提示,应详细说明企业的运作模式、风控策略、政策法律保护和技术保障。

(五)推行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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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量仍较小,大型企业资源缺乏。目前看来,互联网金融的总体体量还非常小。2013年,信贷行业互联网金融只占0.2%;第三方支付,只占整体支付行业的0.4%;沸沸扬扬的理财产品,也只占了2%。另外,优质的传统银行业务仍掌握在传统金融银行手里。互联网金融尚无能力来抢夺一些资金量大、实力雄厚的大型的国有企业,如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电信等。著名的二八定律说明了20%大客户的重要性,他们贡献了将近80%的利润。这也是为何互联网金融正蓬勃发展,但是总体的体量却很小的原因。那么为何20%的大客户不愿意转向互联网金融?拿贷款来说,大企业客户一般资产实力雄厚,可以提供用做抵押的固定资产,并且和传统的银行之间有比较良好的历史往来纪律,传统银行一般可以提供较低的贷款利率,以基准利率为参考标准,上浮50%以内。网络贷款公司的利率一般会在12~24%之间,而且一般多提供一年内的短期贷款。

二、互联网金融的机会(opportunity)

政府支持、大数据、行业前景极其广大。2012年,奥巴马政府宣布投资2亿美元拉动大数据相关产业发展,将“大数据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2013年,阿里巴巴的马云高呼,当我们还没搞清移动互联网的时候,大数据时代来了。根据麦肯锡报告显示大数据所形成的市场规模在51亿美元左右,而到2017年,此数据预计会上涨到530亿美元。在中国,世界第一的网民数量提供了大数据的基础。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够更为深入的挖掘分析用户的行为习惯和偏好,从而找到更符合用户兴趣和习惯的产品和服务。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背后,两家中国互联网巨头-阿里和腾讯愿意投入24亿元通过打车软件来培养用户移动终端的支付习惯,其实也是看到了大数据时代背后巨大的商机和增长潜力。再比如淘宝最近联合万科推出的淘宝账单抵房款活动,从购房,贷款到分期付款全部都可以通过淘宝的平台来完成。这种对资源的整合是传统的金融做不到的。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推动了许多行业不断创新,进化,并形成新的商业文明生态圈。

三、互联网金融的威胁(threat)

政策风险和安全风险。虽然国家对非法集资有着明确的界定,但是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一直都是在国家法律外缘打这球。这样既不利于整体行业的发展,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2013年,平均每天就有一家P2P网贷平台诞生,同时平均一个月也有20家P2P平台的倒闭。另外一个安全风险就在于互联网信息安全和金融风险。这是从互联网金融诞生起就一直相伴而行的。之前余额宝的用户就曾出现过账户被盗资金不翼而飞的,也有不少P2P网站负责人卷款跑路的。另外还有个人信息安全及其容易在互联网上被泄露给第三方。

四、如何挑选互联网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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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典型模式主要有两个:一是P2P金融,二是第三方支付。其一,P2P金融。P2P即人人贷,P2P金融又称为P2P借贷,P2P是Peer-to-Peer的简写,其意思就是个人对个人。P2P金融服务是以公开透明的信用信息为基础,由具有资质的互联网平台(第三方公司)作为媒介,借方在互联网平台上借款标,贷方竞标以向借方放贷的行为。P2P平台在融资双方之间充当第三方,不实际拥有资金,只是向交易双方提供服务。P2P平台最大的特点是借方无须提供实物抵押或担保,仅凭自己的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方商业信誉作为还款的保证。通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出资人完全对整个业务流程控制和负责,包括自行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自行完成借款行为,并且承担借款结果,自负盈亏。利用互联网平台,贷方可以整合互联网平台内的一系列数据,包括交易数据、客户评价度数据、口碑评价、货运数据、认证信息等,同时综合一些外部数据,包括海关、税务、统计等方面的数据,通过数据匹配和量化分析,形成一整套同时具有定性和定量指标的风险控制标准。得益于互联网的即时性、海量信息和互动性优势,P2P可以高效实现金融服务,同时显著降低成本。其二,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在商家和消费者缺乏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中间平台”。在交易中,买方在互联网平台上购买商品后,不直接向卖方付款,而是向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付款,如果付款成功,由第三方通知卖家发货;商品送达时,买方验货收货之后,如果没有差错,则通知第三方付款给卖家,由第三方进行转账,从而使卖家收到货款。作为一种支付托管行为,第三方支付使得交易款项在流通中实现可控性停顿,即资金只有在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时才会进一步流动。借助于互联网强大的信息交换功能,第三方支付可以与各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接,在同一界面上整合多种银行卡选项,使得消费行为更加方便快捷,大大提高消费者体验。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往往依附于大型互联网企业,本身资信情况良好,且有各家银行对其信用进行考量,因此能够解决网上交易的信用问题,降低交易风险,在推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为传统商业银行扩大了业务范畴。

二、中小企业借助互联网金融进行融资的途径

很多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遇到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虽然政府的政策逐渐倾向于中小企业,但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资金仍然困难重重。近些年来,随着中小企业的迅猛发展,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越来越旺盛,但是很多中小企业难以通过传统融资途径得到资金支持,制约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在难以实现中小企业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情况下,银行间接融资也倾向于规模大的企业。中小企业贷款准入门槛过高,抵押资产不足,又往往难以获得担保,所以银行为了规避风险,不愿放贷给中小企业。另外,现行的商业银行融资体制也影响着其风险偏好和资源配置。中小企业自身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规模小、资本和经营管理水平较低、抗风险能力不强、公司治理缺陷、信息不透明等问题,直接影响到企业信用等级。目前,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集中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其他全国性的商业银行,但是这些银行主要的业务对象却是大客户,市场也集中在大中城市,从而加剧了地方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3-4]。互联网金融从兴起之时就面向规模小、分散的用户提供金融服务,网络融资与中小企业融资的“小、快、频、短”的特点相符合,对中小企业贷款具有天然的优势。从现状分析,中小企业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网络融资。

1.基于P2P金融平台,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机会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需双方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使用者成本极低,用户量急剧增加,产生了规模效应,中小企业网络融资得到迅猛发展。P2P模式可以整合小额贷款需求和闲置资金理财需求,通过平台信息,借贷双方匹配,甚至对资金供求进行优化组合,为交易双方提供多种选择。交易双方可以不经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中介服务直接联系,其本质是一种民间借贷方式。贷方与借方直接签署借贷合同,利用互联网上的海量信息和高透明度,有针对性地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现状。在互联网平台上,信用级别高的借款人可以最大化自身的信用优势,其融资需求将得到优先满足,同时可能获取更多优惠。根据第三方网贷资讯平台的统计,截至2013年底,整个P2P网贷行业交易规模超过600亿元,已有超过800家网站平台提供相关服务。得益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还可以自行撮合具有不同需求的交易方,尽量满足各方的特殊需求,特别能满足在传统融资模式中易被忽视的群体,进一步扩大了融资空间。P2P金融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其资金融通快、门槛低的贷款模式能很好地满足企业临时性资金周转需求。

2.基于大数据,第三方支付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基础和便利大数据的意义在于对数据信息进行挖掘和再造,使其具有空前的应用价值。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伴随着云计算、大数据、搜索引擎和网络宽带等高新信息技术的大规模运用,互联网金融不但可以获取传统商业银行模式化的交易结果数据,而且能获得大量非结构化的交易轨迹数据,从而深度融合并挖掘数据信息,显著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交易透明度,同时扩展并完善了整个金融行业的功能,以客户为中心,服务上实现金融脱媒[5]。这样,一方面中小企业融资的参与度更强、协作性更好。利用互联网平台,卖方和买房都能够获益。例如,对商家而言,通过第三方支付,销售回款得到保障,并且通过提供多种支付工具争取到更多消费者;对消费者而言,由于在卖方收款之前可以进行验货,不必担心商品质量,从而增加了在网络上的消费信心,增强了消费意愿。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更加有效地服务中小企业,整合小额融资需求和理财需要,运用互联网和信息化的新思维和新技术,大幅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同时扩展客户群体,增加全社会的金融福利。有关数据表明,由于支付便捷、交易成本低、信息透明,过去几年中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年增速一直在100%以上,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覆盖范围逐年大幅提高。

3.基于电商小额信贷,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得到缓解自从2009年央行和银监会确定小额信贷的合法地位后,拥有海量数据的电子商务企业,依据大数据收集和分析,在充分挖掘客户的交易、消费和信用等信息的基础上,批量发放小额贷款。这种模式仅根据企业的信誉发放贷款,无须提供抵押或担保,并以企业的信用程度和商誉作为还款的保证。这种“随借随还”的模式使得借款成本分散在多笔交易和多家企业上,降低了风险,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同时降低了资金成本。互联网融资将取自于海量数据并公布于网络上的信用信息作为贷款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突破了企业单纯依靠固定资产抵押和企业担保等问题的限制,增加了企业融资的灵活性,并且可以降低企业融资交易成本和参与成本,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大大提高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4.基于众筹新模式,助推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破解众筹是一种公开向网民募集项目资金的新模式,也称为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互联网强大的传播特性,使之可以广泛地发动网民,募集资金。众筹融资比传统的融资方式更为开放,不但可以筹措资金,而且可以向广大网民进行项目宣传推广。特别是一些网络用户了解和喜欢的大众化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融资获得项目资金,因此众筹是中小企业利用创意赢得资金的一种有效方式。这种新的项目融资方式可以概括为消费者先行垫付货款,再由项目运作方制造产品,特别适合尚在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据网络平台“点名时间”公开数据,在上线之后的不到两年时间里,“点名时间”就已经收到7000多个项目提案,其中有近700个项目上线,项目成功率接近50%,众筹融资在解决中小企业用资快、用资频等方面能够发挥一定作用。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和影响扩大,银行传统金融模式也在应对互联网挑战的过程中不断变革,并且不断融合互联网金融的某些特点。得益于广泛分布的网点和服务网络,商业银行只需要对现有服务体系进行改造升级,建设自有互联网金融平台,或者拓展已有的网络平台的功能。在不久的将来,商业银行的模式很可能在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下发生革命性的变化,即以互联网为载体,银行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和手机银行办理金融业务的新模式。通过这种新模式,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融资模式相结合,充分发挥协同效应,优势互补,银行的信贷偏好很可能会得到显著改变,从一味偏好大企业转而更多考虑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所以,互联网金融可以直接或间接通过影响传统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前所未有的机遇,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能够得到有效缓解。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促进中小企业网络融资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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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双方有一方在合同到期时不履行其义务就会导致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一切业务都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开展的。这种虚拟性的服务方式使得业务开展的双方可以在不同地点不见面就能发声联系,这使双方的身份以及业务开展的真实性的验证难度增加了很多。增大了在身份确认、信用评级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增加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因没有足额的流动资金满足客户随时随地对现金的需求而导致的风险。风险的测量主要考虑电子货币的规模和余额。因为电子货币是在现有实际货币的前提下发行的,是一种虚拟的数字化了的交易媒介。客户在收到这种虚拟的货币后,并没有完成最终的支付,还要等收到等额的在现实社会中流通的实际货币才称得上完成了交易。这就需要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即互联网金融机构满足流动性要求。支付和结算风险。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都在网络上进行成为可能,甚至产生了国际化的支付和结算系统,突破了传统金融的地点限制;随着上网人数的增加,互联网金融的客户群体也逐步扩大,这也使得其经营业务环境具有很大的地域开放性,从而大大增加了支付和结算风险。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各种产品层出不穷,因此总是缺少对其的监管或监管立法模糊不清。目前的相关立法也主要聚焦于传统金融业务,缺乏有关互联网和金融业相结合的配套法律法规。因此,如果签订了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合同就很可能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增加了交易成本,甚至会影响该行业的持续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特点

一是并存性。即传统金融风险与新兴金融风险并存,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甚至能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传统金融的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仍然存在。同时,互联网金融又有可能有新的风险相伴而生,这样互联网金融风险是传统风险与新兴风险并存。二是多样性。因为互联网金融内涵丰富类型较多,而且呈现不断成长发展新兴业态,其风险的类别和内含也呈多样性的特点,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和反风险的增强,还可能会出现新的风险。三是虚拟性。网络经济互联网金融都有虚拟性的特点,金融业本来就具有虚拟经济的特点,互联网金融交易又几乎全部在网上进行,交易的虚拟化更加突出,其风险也在虚拟化中发生,因此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隐含性,这也给治理增加了难度。四是速发性。互联网金融风险可能会迅速发生,其业务具有远程快速发生完成的特点,资金运转速度更快范围更广,支付结算更加快捷,因而其风险事故的可能性也越大,一旦出现了失误,回旋余地很小,补救成本却相当大。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

这里讨论的是互联网金融所特有的风险控制方法:技术性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技术性风险的控制方法

一是改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环境。加大对计算机硬件设施的安全保障投入,提高整个计算机系统的防入侵、防病毒能力;在网络方面应用身份验证和分级授权等安全注册登录方式,并且对非法用户加以限制以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门户网站的安全访问。二是加强数据管理。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纳入到整个金融体系发展规划中,视其为金融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使互联网金融系统内相互协调,提升对各项风险的检测水平;通过数字证书的办法为其业务主体提供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三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信息技术在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开展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降低技术风险,应着力开发一些新型的防攻击防病毒能力强的技术手段。

(二)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控制方法

充分利用互联网时代大数据建立征信平台。想要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信用风险,第一要务是大力推动以大数据为基础的征信平台,实现全社会信用信息,比如主体的履约能力,交易记录等的收集、匹配和数据化。建立一个全社会通用的信用查询和调用体系。做到互联网金融机构能根据该征信平台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并通过一定的专业化征信数据降低信用违约风险。创新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监管方法和力度应适应它的发展,针对它与传统金融的区别对现有法规进行完善、创新。形成既有专业分工又能够统一治理的机制。培育信息公开透明,保护以消费者利益为核心的金融市场环境。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息透明度主要在于实现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的强制披露。另外,向消费者进行知识教育,使消费者能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不同之处,增强其对新兴金融模式的风险认识。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控制方法

首先,正当收集和保护信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从业人员在收集客户信息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得到客户信息后要给予适当保护。根据2007年公安部颁发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按照信息系统破坏后所造成的损失程度分成五个等级,并对信息系统的不同安全等级进行分级保护管理。从业人员应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在安全程度达标的平台上操作。只有这样,当计算机网络系统被破坏导致信息泄露时,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免违法责任。其次,要强制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规章适度。面对正在飞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各产品领域,国家法律制定显然不能紧跟其步伐。因此,将行业章程对该行业的有效规范强制起来就显得尤为重要,自律规章制度作为社会自生规则也应该发挥其规范价值。此外,监管机构应适当的宽容。中国近几十年来长期压制民间的金融发展,如果继续之前的政策,互联网金融会发展的很缓慢。监管者应在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间找到平衡点。以前中国金融业依靠政策保护现象严重,形成了高度垄断的金融市场环境,行业内竞争不充分,传统金融机构获取了暴利,这些问题并没有促使法律得到有效调整。垄断带来的负面结果之一就是能够给小微企业和普通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及金融服务的水准都很低端。不可否认,互联网金融以其普惠、分享、便捷等不同于传统金融的特点,在整个金融系统内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所以,监管机构在打击那些触犯法律法规的从业机构或从业者时,也应鼓励和支持金融行业的创新以维持积极正当的竞争秩序。

(四)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控制的方法

互联网金融论文范文6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强劲互联网金融是在全球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始于银行金融业务的网络化。自1995年全球第一家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诞生,银行的网络金融在全球范围内迅速铺开。2013年中国网银交易规模为1287.8万亿元,大部分银行的电子银行替代率接近80%;截至2013年7月,我国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数量已达250家,第二季度交易规模达1064.1亿元,环比增长64.7%;截至2013年末,国内P2P行业总成交量达1058亿元,贷款存量为268亿元,出借人数超过20万,较2012年200亿元左右的规模呈现爆发式增长。与此同时,挑战传统证券业务的众筹模式也开始在国内入驻,并受到投资者青睐。2011年7月上线的“点名时间”,是国内上线最早同时也是规模最大的众筹平台,截至2013年7月该平台已经接到了7000多个项目提案,有近700个项目上线,项目成功率接近50%.2012年堪称“互联网金融元年”,自此互联网金融不仅创新层出不穷,而且竞争日趋激烈。首先,电商巨头纷纷涉足金融行业,如阿里巴巴开放信用贷款和理财业务,腾讯与中国平安成立保险金融服务系统,苏宁小贷进入供应链金融领域等;其次,银行系电商也竞相上线,如建行的“善融商务”、交行的“交博汇”、招行的“非常e购”等;再次,互联网金融开始蔓延理财、保险业等行业,如余额宝、人寿联合快钱共推保险网销,“三马”联合卖财险等,互联网金融市场上的创新与竞争开始愈演愈烈。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及其特殊性互联网金融活动表现为货币和数字化信息在网络间的传达与调拨,交易双方互不明确,交易过程透明度低,这种依附于高科技和虚拟性的特性,对金融风险具有放大效应。互联网金融所蕴含的风险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二重性: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在本质上具有金融属性,与传统金融一样,互联网金融活动面临信用、市场、流动性、操作性、声誉等一切常规金融风险问题;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载体是互联网,互联网本身附有的虚拟性、技术性以及创新性特点会给互联网金融附加很多系统性的隐性风险问题。在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强烈竞争态势下,互联网金融也频繁发生风险案件,显性风险突出。例如,银行网站遭遇黑客袭击、个人金融信息被盗取,P2P网络借贷行业早期由于基本处在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而多次发生“跑路”事件,以及个人信用信息被滥用等情况。同时,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加上互联网金融本身的行业交叉属性,目前对其没有明确的监管制度和可完全适用的法律约束,其发展还蕴藏着“隐性”风险。例如,由于监管的欠缺,不乏有企业打制度的“球”,利用互联网的虚拟性特点进行网络洗钱,违规经营发行理财产品,暗箱操作线下业务等,不断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风险底线等。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全面结合和创新的产物,其风险产生的主要来源有:

(1)对信息技术装备的依赖,即互联网金融的一切活动都依托于信息技术的软硬件装备,一旦技术出现问题,风险难以控制;

(2)互联网的“虚拟性”特点,即互联网金融中的一切业务活动,如交易、支付结算等都在虚拟的电子信息中进行,交易者身份认证难以确认,容易导致信用风险;

(3)金融的跨界经营,如金融“触电”、电商“淘金”等的发展使得金融的跨界经营已成趋势,进而导致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

(4)法律与监管的缺失,互联网金融行为缺乏明确的制度约束,单纯的行业自律会积累大量隐性风险。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模式类别及特点

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涵盖了一切依托互联网展开的金融活动,包括了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实体机构、平台中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从商业模式的角度大致可分为六类。综合而言,互联网与不同金融市场的融合发展所形成的各种模式类别,不仅传承了互联网资源开放化、成本集约化、渠道多元化、用户行为价值化等优点,同时也更加创新性地细化了我国金融市场业务,有效促进了金融市场的“普惠发展”。但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环境下,各种模式类别发展的多元性也使互联网金融风险在我国更具复杂性。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

结合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来源和商业模式特点,与我国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所蕴含的风险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风险类别中。

(一)技术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技术的依赖性很强,互联网技术性风险会对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资金安全构成威胁。例如,由于网络及计算机自身缺陷或技术不成熟造成的停机、堵塞、出错及故障等,以通过病毒、黑客等人为破坏手段构成的网络软硬件瘫痪、信息泄露、被篡改等,都有可能导致资金的截留或被盗。同时,互联网支付密钥的技术管理以及TCP/IP协议的安全性,对承担金融活动中资金主体的资金安全性来说也面临考验。因为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交易信息完全通过网络传输,在这过程中存在非法盗取、篡改以及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据《2012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有84.8%的网民遇到过个人资料泄露、网购支付不安全、遭钓鱼网站等网络信息安全事件,总数达到4.56亿人次。此外,在技术支撑上,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往往通过购买外部技术支撑来解决内部技术和管理问题,而在互联网技术设备上我国又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国外进口的互联网软硬件设施对我国的金融信息安全问题存在的隐患也不得忽视。

(二)虚拟性风险一方面,互联网的开放性给社交活动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信息分享平台,但其“虚拟性”特点也给海量交易者身份、传递信息的真伪判断带来明显弊端,容易引发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例如,在虚拟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服务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客户大都会根据行业服务的平均质量来确定预期购买价格,可能会出现“低质量”金融服务机构驱逐“高质量”金融服务机构的现象;同时,在实际业务中客户可能会利用自身信息的隐蔽性,做出像网络洗钱、网络欺诈等不利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平台在金融活动中很多承担着资金周转功能,如第三方支付、电商系金融等,相比传统金融的线下严格审查,互联网金融平台由于“虚拟性”特点,很难对在资金周转过程中的沉淀资金实施有效的担保和监管,信用风险指数加大,如果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或引发支付风险。

(三)操作性风险相对传统的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业务操作风险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大数据的经营、操作主体的变换、互联网金融账户的授权使用、操作流程设计对网络系统的依赖,以及真假电子货币识别等方面。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的核心在于对数据的整合、模型构建和定量分析,由于平台数据获取主要是基于业务的交易数据,形成维度单一,再加上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刷信用”、“改评价”等行为,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风险控制在操作中存在风险“有偏”隐患;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操作主体大都是客户在自有计算机上实现,如不熟悉具体的操作规范与要求,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互联网交易系统的设计缺陷、安全性以及运行的稳定性等,也可能引发金融业务的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可能会存在由于没有树立良好的信誉而导致的各项业务不能在良好的信用环境下有序展开而面临风险;互联网由于时效性和快捷性特点,往往一步小小的操作过失带来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如金融机构的“乌龙指”事件),而且互联网通过媒介对信息的传播速度非常快,操作风险会很快进而导致声誉风险。

(四)法律法规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风险主要体现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与现行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冲突造成的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发展非常迅猛,基于传统金融制定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很难满足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需求。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现有法律的运用风险,即现有法律运用到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难以适用,容易导致交易主体之间的责、权、利边界不明确,一方面增加交易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对某些金融行为(如虚拟货币)本身的违法与不违法难以界定;二是新法律空白风险,即新法律空白可能造成的“搭便车”风险集聚,而互联网金融由于本身涉及领域的交叉属性,使得其立法过程很复杂,难度超过传统金融,如实名制和客户隐私保护两难问题的解决等,更加剧了这种风险的不确定性。

(五)监管覆盖风险首先,互联网金融大都存在跨界经营,如电商系金融领域,这对我国传统金融的分业经营界限及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中除了金融机构的信息化金融受原监管机构约束外,仅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法律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受央行支付结算司监管并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约束。而像P2P网络借贷、众筹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势,虽然2014年上半年已被分类归口于银监会和证监会监管,但相应的监管法规建设任重道远,短期内监管的灰色地带仍会存在。其次,互联网金融由于其自身的行业交叉属性,与传统金融相比风险诱发的因素多样化,加上其虚拟性、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导致监管的全面跟踪难以识别,这也进一步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再次,在全球化背景下,频繁的互联网金融跨国交易打破了地域限制,这种趋势对单独的国内监管也提出了挑战。

四、互联网金融特殊性风险的防范与监管策略

(一)从互联网技术层面构筑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体系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安全体系是电子金融与电子商务活动安全的基础,技术层面的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防范体系包括:操作系统安全稳定、防火墙技术、虚拟专用网技术、入侵检测技术以及金融信息、数据的安全防范技术等。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体系的构筑,首先需在硬件方面保障互联网运行的安全环境,应加大对计算机物理安全措施的研发投入,增强互联网系统的抵御和防攻击能力。同时,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体系的信息安全上,应加强基本加密技术、安全认证技术以及安全应用标准与协议三大层次的技术支撑,这是网络金融和商务活动的支付体系和各种业务应用系统的发展基础。

(二)从金融属性层面规范互联网金融操作流程,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控体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本质是金融属性,在业务层面,不论是有金融牌照的企业还是其他形式的网络借贷公司,都应从金融风险的角度充分认识金融信息化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审慎管理信用、流动性等其他风险。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行业交叉性和金融属性,其风险管控不仅需要建立信息科技风险评估、管理、预警的机制,还要在严格内控体系的基础上,对业务操作流程的规范管理、资金流动性管理、信用风险管理等方面建立金融风险的防范制度。如,对流程中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应从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两个层面进行标准化管理;对P2P模式中存在的“多对多”、“资金池”、“期限错配”等流动性风险隐患应尽早进行规范;对互联网借贷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及无抵押品问题带来的风险隐患应设计出相应制度等。

(三)从法律法规层面加大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立法力度20世纪70年代欧美国家开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法律法规建设,采取的方式是对仍然适用的法律继续沿用,对不适用的法律进行修订完善,同时制定相关新法规以补充覆盖。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与完善,欧美逐步建立起了涵盖交易规则、交易保护、制度标准等内容的互联网金融法规体系。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借鉴国外经验,可以从三个层面加大力度:一是梳理与互联网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加大基础性立法工作,如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交易行为规范等;二是修订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法律体系,如修订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互联网金融不适用的条款,完善对互联网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三是补充制定有利于互联网健康发展的行业法规,如互联网公平交易规则、消费者权利保护以及安全法规等。

(四)从监管层面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需处理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辩证关系,做到有保有压。目前,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首先,要理顺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业务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在监管模式上应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特性,建立跨部门的监管机制,协调分业和混业创新监管模式;其次,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交易活动的快速、频繁和虚拟性特点,监管部门应通过信息技术加强非现场监管,并有效建立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再次,对互联网金融的跨国活动,监管部门需联合其他国家的监管机构,加强联动实施统一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