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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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范文1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文献综述 内生动力 动态均衡模型

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是20世纪20年代,在西方社会随着资本不断扩张而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的情况下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发展,已从最初以处理劳工冲突和环保问题为主要功能提升到实施企业社会责任战略以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阶段。而中国企业缺乏社会责任的现状却令人堪忧,2008年频繁的自然灾害、食品行业的安全问题和矿难事故等引发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深思和重构。我国企业目前对于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存在本末倒置的误区,导致了所谓的名优企业忽视最基本的经济和法律方面的社会责任,仅关注社会慈善捐助。可见,充分认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对正确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界定的文献回顾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这个概念迄今为止尚无定论。早期的学者如Dodd(1932)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定义为:在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之外所负义务的概括或表述。企业社会责任的―些反对者从亚当・斯密的分析范式出发,认为企业竭力追求利润最大化,即履行了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如Drucker(1955)指出:牟取利益是企业的社会责任。19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明确指出:企业有―个并目只有―个社会责任――使用它的资源。按照游戏的规则,从事增加利润的活动,只要它存在一天它就如此。而另―些学者则拒绝企业社会责任一词。RutherfordSmith(1988)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词含义模糊,单凭此点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企业社会责任只不过是一种宣传工具而已。虽然近年来主张这―观点的学者不多,但在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文献和辩论上这一观点却频频出现。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倡导者目前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也没有统―定义。“企业社会责任之父”翟华德・博文1953年对企业社会责任下的定义是:企业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府靠拢,作出相应的决策或采取理想的其体行动的义务。戴维斯和布洛姆斯彻姆(Davis&Blomstrom)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决策者们采取行动的义务,他们采取行动以保护和改善那些与他们自己的利益相―致的整个社会的福利。Brummer(1991)认为,企业的责任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社会责任。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企业责任的―部分。与此相反,以卡洛尔(1998)为代表的另外―些学者把企业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等同看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包含企业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的统―体。

我国学者虽然对社会责任的研究起步较晚,但对其理论的实践和发展都做出了贡献,也形成了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如刘俊海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著名的经济学与管理学家高尚全则认为:企业对社会的责任有两类。第一类是基础责任,第二类责任是在第一类基础以上所连带产生的其他责任。陈贵民、雷造民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对自身经济行为的道德约束,它既是企业的宗旨和经营理念,又是企业用来约束内部包括供应商生产经营行为的―套管理和评估体系。沈维涛、陈君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影响到他人、社会、环境所有行为所应承担的义务。吴照云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两大类:―类是企业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对社会所造成的影响的责任,称之为消极责任;二类是企业对社会自身问题的责任,称之为积极责任。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双重属性 从上述简要回顾中,可以得出学术界对社会责任内涵的不同表述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古典的纯经济观,认为企业的责任就是最大限度的满足股东的利益,追求利润最大化。二是社会经济观,认为企业除了要赚取合理的利润外,还应为基本利益相关群体承担其应负担的社会责任。为此,企业必须以合法纳税、不污染环境、保护雇员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式来维护社会效益,积极参与社区活动,不断增进社会福利。三是区别于商业责任的纯道德观,指超越了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的为所处社会的福利而关心的道义上的责任。第四种类型则是以上观点的综合,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定时期社会赋予企业的经济、法律、伦理以及人道主义的期望。四种观点有重合的部分,争论的焦点在于一种观点只承认企业社会责任是对股东利益的满足而否认慈善活动,另一种观点则刚好相反。本文认为,首先,必须承认企业追求股东利益的合理性。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丰富使得社会责任反对者的观点出现了融合而非进一步对峙的趋势。但是,我们要看到利益相关者理论中,股东是与企业联系最紧密地利益相关者。在企业对自己的利益相关者所承担的各种义务中,经济责任是层次较低但也是最基本的责任,如果企业对股东的社会责任不能实现,那么其他的社会责任也就无从谈起。其次,除利益相关者理论之外,企业社会责任产生与发展的另―个维度就是公众的期望。在物质生活贫乏的条件下,人们看重的是经济繁荣及其带来的就业机会。社会变得日益富裕以后,人们的价值观念、消费观念也得到了改变。消费者越来越关心他们所购买的商品的制作是否符合基本的人权标准和环保标准,与此同时,慈善事业也得到更多的关注。如果公众认为企业应该承担慈善责任,而企业不承担的话,企业的形象与品牌就会大打折扣。尤其是在自然灾害面前,企业的慈善责任这―抽象概念就变得具体而鲜活。企业虽然是―个独立的经济组织,但总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从事活动,具有“经济人”和“社会人”的双重属性,企业社会责任也就具有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属性,因此,本文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企业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企业自由决定其履行与否的道德责任。法律责任主要指法律和经济所要求的义务,企业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包括为股东创造利润、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劳工法权益、保护环境、政治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等,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总是最低限度的。企业的道德责任就是指企业自愿通过商业实践以及企业资源的捐献等方式改善整个社会福利的一种承诺,包括超越法律和经济的要求对利益相关者承担的责任、发展慈善事业、捐赠公益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

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因

(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动因的文献回顾20世纪中叶以后,倡导和支持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逐渐增多。学者从伦理学、R-@、政治学等不同角度来诠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合理性,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远不止于追求利润,它还必须为基本相关利益群体承担其相应的一些社会责任。此后,斯蒂芬・P・罗宾斯、哈罗德・孔茨、海因茨・韦里克、里奇・格里芬等一大批经济与管理学家们,从“社会人”、“利他”等不同角度

对“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之说加以支持。另―些学者则从经济学的角度来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理论基础,讨论的焦点是基于企业内部的成本收益比较来分折承担社会责任是否有得经济绩效。理论界有四种按的观点,分别以弗里德曼、佩因、罗宾斯和波斯特等人为代表。弗里德曼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实际上是―种资源的再分配,必然有人要为这种再分配付出代价,结果是承担社会责任使得企业的全部生产要素都将遭受损失。林恩‘夏普’佩因认为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她承认从短期来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出现经济绩效的降低,但她强调富有社会责任感是组织有效性的基石和保证,可以为企业带来多种间接受益,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罗宾斯承认弗里德曼的观点的确可以从微观经济学中得到支持,但同时指出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个公司的社会责任行为会明显降低其长期经济绩效。詹姆嘶・E・波斯特认为,公司社会责任行为与公司绩效的关系极为复杂,即使一项研究发现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与其过去和将来的财务绩效呈正相关关系,也无法证明承担社会责任就必定导致高的经济绩效。我国学者更倾向于企业有必要承担社会责任。主流观点认为,企业进行社会责任建设是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和谐社会战略思想的具体行动。除了理论上的分析,很多学者通过实证研究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相关性,也得出了不同结论。Bragdon和Marlin(1972)研究了纸浆行业的股本回报率与环境污染的关系,Moskowitz(1972)研究了14家具社会责任的公司半年内股票价格的增长,这两个研究都得出了积极的结论,即履行社会责任对财务绩效有积极的影响。Vance(1975)重复Moskowitz的研究,却得出了相反结论。Alexander和Buchholz(1978)在Moskowitz和Vance研究的基础上调整了市场风险,发现企业社会责任和财务绩效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性。此后国内外相关的实证研究不断重复正相关、负相关和无关三种结论。我国学者胡铭(2008)得出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有可能产生正面或者负面的影响,能力不同的企业运用社会责任对其市场价值影响也不相同的结论。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生动力有关企业为什么和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长期以来是以企业为本位对其进行成本效益的分析,但是企业通过承担社会责任到底获得了多少收益无法计量。在实证分析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样本选取都不得是上市公司,得出的结论有一定局限性。其次,代表企会责任的指标不全面,如有的学者笼统地以企业社会贡献率指村代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水平(李宏旺,2008);有的细分为5个指标:环境问题、职工问题、社区服务、消费者服务、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潘煜双、姚瑞线,2008),而这种分类有一些瑕疵,因为利益相关者已经包括了其他指标。再者,承担社会责任会_在短期内产生成本,但是对企业未来利益的促进却是长远的,选取企业过去―年或者几年的财务业绩指标作横向或纵向的比较来分析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业绩的关系意义不大。最后,企业社会责任与经营绩效到底哪个因素是动因,哪个因素是结果,或者互为因果,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才能真正解释二者之间的关系按照社会契约理论的观点。企业和社会是两个可以分开并且有利益冲突的实体,这些利益之间的冲突可以协调解决。但是我们不能淡漠企业作为―个营利组织的主体性地位,除了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之外,如果企业在会使自己处境变坏的情况下承担某一社会责任,使另一部分人境况变好,并不能达到整个社会的帕累托最优。如果能够在增进社会福利的同时为企业自身争取到利益,就可以进行帕累托改进,这就意味着双赢的局面。企业承担法律责任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履行道德责任的主要好处在于树立良好形象、扩大市场扩大市场份额、巩固品牌地位、吸引投资者以及吸引和留住员工等给企业带来长期和间接效益的方面。而企业在可以进行改进,承担更高层次的道德责任却不予行动时,负面的舆论压力会使企业长期营造的品牌资产缩水,而且修复的成本会很高。因此,承担起社会责任既可使企业更加建设性地、高效率地开展经营活动,又可避免因漠视社会责任而导致高业道德危机时社会对企业采取的制裁措施。可见,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契合的双赢局面是可能的,企业自身有履行社会责任的需求,并且根据企业社会责任不同的经济意义,反这种需求分为生存需求、发展需求、社会需求,分别指通过承担社会责任得到生存、发展和企业形象、品牌价值等社会效益。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意义是内生动力,社会呼吁、舆论宣传等外部社会压力只有通过有效的机制转化为内在的经济动因时,企业才会从不自觉地适应到自觉的改变,使社会责任真正得到充分的体现,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必须在企业发展的力所能及的范围内,

三、企业社会责任模型

(一)企业社会责任模型的文献回顾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尤其是社会现象的不断印证,学者们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不再仅停留在“是否承担”的层面上,而是上升到了“如何承担”和“在什么范围内承担”的层面上,并提出了大量的企业社会责任模型。卡洛尔的责任层次模型指出企业社会责任可以看成是―个“金字塔”,从下往上依次是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由决定的责任。这四个方面并不是无主次轻重而可以等量齐观的,经济责任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因为如果企业没有经济利益,对其他三个方面责任的讨论将“失去意义”。基于卡洛尔的责任层次模型,麦格南和费瑞尔(Maignan & Ferrell)提出考察特定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框架,通过构造一系列指标来度量“企业公民(Corporate citizenship)”的行为,提供了―个关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实描述。伍德(Wood)提出关于企业社会表现的模型,企业社会责任表现为制度、组织和个人三个层次。戴维斯(Davis,1971)提出同心圆模型来描述企业的社会责任。这―模型由三个同心圆构成,它们也代表了先后顺序:内圈是企业的经济功能等基本责任,包括为顾客提品,为雇员提供工作,为股东创造利润等;中国包括为了执行企业的经济功能的责任,而所改变的社会价值,包括环境问题,雇员健康问题等;而最外圈是企业对新出现和未确认的责任,包括主动关心贫困问题,关心失学儿童等。国内学者许晓明、陈啸认为―个企业能够确实履行起社会责任一定有其需求,同时必须具有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二者应该匹配。他们认为,当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和动力在―定范围内达到平衡时,将导致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行为的产生。陈迅、韩亚琴认为,企业需要实行的社会责任应该是视企业自身状况决定的,并不是说所有的社会责任企业都必须同时实行,而应该是分层次的。

(二)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动态均衡并不需要在企业经营绩效与社会责任之间作是非选择,而可以将两者融合,按照帕累托最优理论,由企业根据自身的发展需求来确定履行社会责任的层次。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从基本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到高级的自愿承担的道德行为的递进层次,相应的对社会责任的承担也是―个渐进过程。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划分了四个生命周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

期――衰退期与蜕变。蜕变一般发生于企业的衰退期,通过成功地蜕变,企业将步入―个新的生命周期(如图1)。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步伐与企业生命周期有着紧密地相关性,在企业实践中,企业可以根据自己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与能力的不断变化,选择履行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配合的社会责任,达到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动态均衡。

借鉴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根据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提出了如(表1)所示的企业责任多层次模型。企业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为了追求不同的目标,会自觉承担不同的社会责任,这也满足马斯洛理论的两个原则:―是不满足足原则,即当企业成长进^、某一阶段时,企业就具备了履行相应社会责任的能力,同时企业自身也会产生更高层次的需求,会自觉履行高层次的社会责任,二者相互促进。否则,企业就停止发展,停留在某一阶段。如(图2)所示,在生命周期之初,生存是企业的最大目标,企业主要是按照国家法律和行业标准来经营,很少考虑股东利益以外的事务。在企业规模扩大,竞争力增强后,企业愿意对有经济关系的利益相关者履行道德责任,以便建立有效的社会网络,获得各方的支持。企业进入成熟期后,有较多资金富余,企业在取得利润的同时希望获得社会的尊重与承认,就有必要通过一定的社会公益活动获得口碑或品牌知名度,最终为企业博得更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企业进入衰退期和蜕变期之后,已没有能力和资金继续进行公益事业,对社会责任的履行退回到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二是渐进原则,即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是以台阶方式来排列的,只有下层责任得到较好的承担时,上一层责任才能得到履行,并且承担高层次的社会责任比承担低层次的社会责任的途径更多。一个没有解决生存问题的企业过度地投入到公益福利事业,而导致企业生存困难甚至破产,不但不能给社会带来福利,相反会成为社会的包袱,社会责任将无从淡起。我国学者胡铭通过实证得出,如果企业具有良好的产品质量或创新能力,那么企业社会责任与其业绩的正相关关系会放大;一些企业的产品质量或创新能力较差,那么企业运用社会责任可能降低顾客满意水平,并最终降低企业的市场价值。

四、结论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履行动因以及模型构建这三个方面是紧密联系,互相渗透的。对企业是否承担社会责任和承担社会责任的影响的争论,有―部分原因就是仅仅关注了企业的道德责任,而忽视了企业的法律义务。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观点并不是认为企业不应承担社会责任。而是认为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在遵守基本法律法规下的经济责任。只要认识到社会责任的双重属性,社会责任的承担就从是否承担转化到怎样承担,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模型的构建基础就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因。企业可以将承担社会责任作为创造竞争优势的策略,更重要的是形成―种“内德于己,外德于人”的企业文化,从回馈社会而非经济目的出发,将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融入在日常经营管理和整个价值链体系系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使企业沿着符合人类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的方向发展,同时获得社会的认知与肯定,实现企业和社会牟可续发展。

作者简介:

杨帆(1983一),男,重庆市人,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

张梅芳(1987一),女,四川南充人,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陈迅、韩亚琴:《企业社会责任分级模型及其应用》,《中国工业经济》2005年第9期。

[2]陈守明、施佳、蒲雪青:《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相关性实证研究》,《上海企业》2008年第2期。

[3]胡铭:《基于顾客的企业社会责任与其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嘉兴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4]卢代富:《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界说述评》,《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

[5]陈贵民、雷造民:《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6]卢昌崇、郑文全:《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基于资源配置效率的解说》,中国财政经济出版:~-2005年版。

[7]沈维涛、陈君:《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范文2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利益相关者 企业公民

美国的《财富》杂志每年都会发表“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报告,我国也日益重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国资委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强调央企应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近年来像白酒塑化剂、食品行业工业明胶等频频出现的企业产品质量、环境污染等问题,使得企业社会责任引起了更广泛的社会关注,学术界也有学者十分注重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认为其是除市场和政府以外调解经济的第三只手。

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一)国外学者的主要观点

企业的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这一概念从学术角度最早由美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1924)在《管理的哲学》中提出,企业社会责任要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并包括道德因素。多德(1932)提出公司作为一个经济组织,法律之所以允许和鼓励经济活动不是因为它是其所有者利润的来源,而是在于它能服务社会。企业不仅受到商业管制法律的影响,还会受到公众态度以及企业自身对企业社会责任态度的影响。曼尼(1962)认为企业既没有权利也没有能力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职权应该明晰。密尔顿・弗里德曼(1970)认为如果公司管理者履行社会责任,就必定意味着其做法违背雇主的利益,是为了普遍的社会利益挥霍他人的金钱,并强调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在于提高利润。彼得・德鲁克(1984)提出企业要想能应对社会挑战,就需要认识到要赚钱就要行善,只有当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能够产生利润时,这些社会需要才能得到越来越多的资金支持,只有把社会责任转化为商机,才可能真正履行社会责任。

但是,国外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和内涵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阐释,但至今无统一认识。从外延上,按照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责任的关系。一部分学者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企业责任从属概念(或称同级观),通过对企业的各种责任比较来把握企业社会责任,以布穆尔(1991)为代表的学者认为,企业责任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其中社会责任是基于社会期望或利益所形成的,是企业行为的最低社会标准;以加里加、迈乐(2004)为代表的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是企业超过了法律和经济所要求的限度而担负的道德上的责任和义务;斯蒂芬・罗宾斯与玛丽・库尔特(2004)等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自律责任,是企业内在的、自愿的、主动的责任选择,是指企业在没有外部压力和政府管制的条件下愿意从事正确的或是合乎道德的、有利于改善社会福利的事情。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涵盖各种企业责任(或称层级观)。其中代表性的观点是卡罗尔(1979)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观点,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对企业提出的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期望,并形成金字塔形状。底层为企业的经济责任,其次为企业的法律责任,第三为企业的道德责任,包括道德标准、规范,反映了股东、员工、消费者和社区关心公平公正的期望,以及对利益相关者道德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等;顶层为企业的慈善责任,即企业自愿地促进人类福利的发展,体现了社会对企业的最高要求或愿望。兰托斯(2001)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由道德性、慈善性和战略性责任组成。贾迈利(2007) 在卡罗尔和兰托斯的基础上,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3 + 2模型,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经济、法律、道德三种强制性的社会责任和策略、慈善两种自愿性的社会责任。

(二)国内学者的主要观点

国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起步较晚,并且大多是基于国外已有研究发展而来,在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内涵和基本内容方面代表观点有:

卢代富(2002)认为在公司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中,很大一部分是公司承担的伦理上的道德责任,包括了将公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回馈给社会而进行的各种慈善捐赠活动、公司所举办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公司为社会利益而约束其追求利润目标等。陈留彬(2006)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股东负责,获取利益的过程中要主动承担其对员工权益、环境、社会公益、环境等的责任。李伟阳、肖(2008)提出成功的企业社会责任定义所需满足的四条标准, 并据此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和解析,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为实现自身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遵循法律法规、社会规范和商业道德,有效管理企业运营对利益相关方和自然环境的影响,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最大化的行为。黎友焕(2007)基于动态角度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在社会发展的特定时期,企业对其利益相关者所应该承担的关于经济、法规、伦理、自愿性慈善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责任。郭洪涛(2011)在综合考虑中国国情以及已有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在自身利益最优化的过程中为改善社会福利,如提高商品质量、增加劳动者收入、改善环境、合理分配收入等所采取的主观行动意向。周祖城(2011)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为了维护和增进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权益、造福于社会而应当对利益相关者和社会整体承担的包括底线责任和超越底线责任在内的综合责任。张梅洁(2013)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追求自身发展的同时对股东和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这种责任高于法律的要求并且是企业自愿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承担这种责任有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升,能够使企业获得长远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主要理论回顾

(一)利益相关者

弗里曼(1984)提出了经理们对利益相关者担负受托关系,他将利益相关者理解为那些在企业中拥有利益或对企业有要求权的团体。而伍德(1991)是第一个正式从理论研究上将利益相关者理论纳入广义企业社会责任里的学者,并提出相关利益者不仅根据自身的利益,而且基于他们对公司社会责任原则的理解与可接受度以及与企业社会表现的关系来对企业社会表现做出不同的评价。克拉克森(1995)建立了一个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的分析框架,他认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有主要和次要之分。詹姆斯(2003)指出了企业对各个利益相关者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企业应该对顾客、股东、员工、社区、供应商以及竞争者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我国学者郭文美和黎友焕(2007)认为,一个有责任感的企业,除了盈利外,利益相关者的相关利益也同样重要,例如,为消费者提品质量保障,关注环境和公益事业等。张兆国等(2012)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解释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问题,并试图建立研究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理论框架,以及从实践上促使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加强社会责任管理,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可持续发展。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在于:企业应当对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利益相关者不仅包括那些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个人和群体,也包括能够被企业实现目标的过程影响的任何个人和群体。主张企业对顾客、员工、股东和社区等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应承担责任。较之于其它理论,该理论把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使企业社会责任落实到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中,落实到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中。因此,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学者们引用最多、发展最为成熟的理论。

(二)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理论也被用来论证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合理性,唐纳森和邓菲(1994)援引此理论分析企业社会责任,提出在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一系列的“综合性社会契约”,企业自成立起就与社会之间形成了契约,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个契约包含一个社会固有的假定和期望,如果企业忽视其社会责任,就会影响到其长期的可持续发展,并试图用这一理论框架将企业伦理研究的实证方法和规范方法协调统一。乔治・斯蒂纳和约翰・斯蒂纳(1997)认为,虽然社会契约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但却暗含着企业应该要符合大多数公众的共同期望的一个潜在含义,社会契约主要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扩展概念,因为它不加任何限制而增强了企业对社会的一些义务。我国学者对综合契约理论也做了不少研究,林军(2004)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出现与发展是企业与社会之间不断变化的社会契约关系。社会契约理论从合约的角度出发,阐明了企业社会行为要符合社会道德要求。黎友焕(2007)则对企业社会契约和社会契约两个概念做了区分,企业社会契约主要是指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契约,是社会约束企业和企业利益相关者行为模式的一种假设和规则,企业必须要在其与社会的契约中,通过遵守一定的规则才能来进行社会实践。而社会契约则要求企业要努力去改善经济和社会,并且要求这种行为要符合社会公众的期望值。

(三)企业公民

企业公民的概念早在20世纪50年代末就被提出,到20世纪90年代得到广泛的传播,而企业公民理论是由米尔维斯等人于2006年正式提出的。该理论从人性假设出发,把企业看成是社会的一部分,认为企业同个体公民一样,是“经济人”、“社会人”、“道德人”,在拥有社会公民权益的同时,必须承担对社会的责任,符合了“责任铁律”。并且企业公民理论本身是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社会契约理论等理论之上的,能够很好地解释和说明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和主要对象,因此现阶段受到许多国内外学者的推崇。

范・卢杰克(2001)认为,之所以产生企业公民的概念,是企业重新认识了其在社会中的准确位置,那就是基本等同于社会中的公民,并与公民共同构成了整个社会。韦多克(2000)指出企业公民是企业社会责任和相关利益者理论的结合。罗格斯登和伍德(2002)从企业战略管理的角度提出了一个“企业公民混合经营模式”。阿黛尔(2004)基于经济全球化的角度,认为全球企业公民是看待跨越国家和文化界限的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企业公民理论一经产生,很快便传入我国,吴伯凡等(2010)认为企业公民理论的核心思想是企业作为营利性经济组织也是社会的成员,因此,企业应当树立公民意识,在享有各种权利的同时主动承担对应的社会责任。李彦龙(2011)认为利益相关者理论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而企业公民理论是基于企业的人性假设,不仅具有稳定性,而且体现了“经济人”、“道德人”、“社会人”的层次特性,更加适合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四)战略性社会责任

企业战略性社会责任概念最早由伯克和洛格斯登(1996)提出,随后波特等学者(2006)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从更为广阔的企业战略与社会关系的视角出发,提出企业和社会必须从相互依存的角度去考虑对方。企业不应将经营活动与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对立起来,而必须寻找到经营决策与社会政策的交融点,并以此来选择与其特定业务相关的社会责任,最终将社会责任整合到自身的核心战略框架中。国内学者眭文娟、谭劲松等(2012)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在本质上是企业的一种战略决策,受到内外部环境的共同影响并与之协同演进,并首次将战略管理中的协同演进观引入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建立了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战略与组织绩效相互作用的协同演进模型。

战略性社会责任理论从战略管理的角度,将社会责任提升至企业战略层面研究,认为企业和社会相互依存,但没有一个企业有足够的能力和资源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因此,只有通过战略性地承担社会责任,创造共享价值,企业才能在对社会施以最大的积极影响的同时,收获丰厚的商业利润。

企业社会责任相关实证研究

国内外学者除了进行规范性研究外,也从实证研究领域对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财务绩效的关联性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麦克奎尔等人(1988)概括了已有社会责任和企业财务绩效之间关系的种种观点,提出两者之间相关性研究的方法,并通过相关性和回归分析说明了企业历史绩效、企业风险程度和企业社会责任高度相关。奥佩勒、卡罗尔和哈特菲尔德(1985)通过构建新模型,进行因子分析、陡坡检验的方法得出结论:企业社会责任倾向和财务绩效间没有统计上的显著相关性;具有前瞻性的、对社会议题关注和董事会中设有社会责任委员会的公司,与其他公司相比盈利性没有统计上的差异。迈克尔・霍姆维斯特(2009)提出企业通过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此项社会责任活动,不仅可以减轻员工的发病率,促进员工的身心健康,还可以通过与员工关系的改善达到控制员工团体的目的,进而促进企业生产率的提高。

国内学者近年来也日趋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财务绩效的关联性问题,周焯华、江卉(2009)从企业社会责任给公司带来的商业收益这一视角来测量企业社会责任,采用了一个多步骤循环分析方法来评估企业的CSR 活动产生的效果。李新娥等(2010)引入时间因素作为解释变量分析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长期绩效的关系,并借鉴国内外分析方法,设计了一套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指标,以美国企业为研究对象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长期绩效之间正相关。魏想明等(2011)选取国内电器行业上市公司财务数据作为研究样本,以企业绩效为因变量,社会责任为自变量,建立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发现企业绩效的变动方向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变动方向一致,公司绩效与企业社会责任呈正相关关系。

结论与展望

从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梳理中可以发现,不同理论之间也存在着内在逻辑联系,企业实施社会责任战略,将对企业未来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第一,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要有责任心,要将履行社会责任看作是一种“信仰”,不能将之“功利化”。第二,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要特别注意社会舆论,但又不能太在意社会舆论。第三,企业要学会与党和政府“分享”社会责任、利益,实现和谐共处。企业还应认识到权益的主体是政府,企业只是在辅助政府做这方面的工作。

国外理论研究已经进入了成熟期阶段,学者们从不同角度,不同学科领域,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内涵、基本内容、基本理论进行研究,一方面较大程度上丰富了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但另一方面造成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内涵的不统一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范式的割裂和混乱,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理论的发展。因此,学术界需要整合多学科视角和方法,构建一个系统的、一体化的核心范式或理论框架。国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还落后于国外,现有的研究成果还比较薄弱,除了和国外的研究一样缺乏系统性外,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国内的研究很多都是借鉴或直接引用国外专家、学者的观点和研究成果,缺乏对理论的更深层次理解和创新。而实际上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经济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有别于西方发达国家,并且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规范性的概念,西方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内涵及理论研究都是基于西方的哲学和伦理观,存在价值判断,而我国的哲学、民族文化自古有别于西方。因此,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必须在自己的哲学基础、经济基础和制度上,应该在本土化的基础上进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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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范文3

内容摘要: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是一组契约,其中既包括显性契约,也包括隐性契约。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的不同特征可以解释企业社会责任失衡的原因,而通过建立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契约履行机制和构建企业财务共同治理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社会责任失衡问题。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契约 失衡

企业社会责任的“契约本质”

企业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各种要素投入者为了各自的目的联合起来组成的一个有效率的“契约联合体”。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不仅包括股东投入的股权资本,还包括债权人投入的债务资本、经营者和员工投入的人力资本、供应商和客户投入的市场资本、政府投入的公共环境资本、以及社区和公众投入的经营环境等等,所有这些向企业投入了专用性资本的主体共同构成了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即契约的缔约方,他们通过一系列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将资源投入到企业这一“契约联合体”中进行优化配置并实现自身的利益目标。契约各方将依据契约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所以,企业契约理论将企业的本质为一种实现利益相关者利益目标的“契约载体”,企业应该通过自身的“生产”和“交易”行为实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目标,即企业必须履行契约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是20世纪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既包括企业对股东所负的责任,也包括企业对股东之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所负的责任,即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追求利润、对股东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政府、生态环境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当上述利益相关者将自己的专用性资本投入到企业进行配置的时候,他们便与企业形成了契约关系,企业成为这些契约关系形成的一个联结点。每一个利益相关者都期望通过企业的行为使自己的利益目标得到实现,这被称为契约缔结方的“契约要求权”。“契约要求权”的存在使得企业行为必须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做出反应,即按照公平互利原则执行契约―这就是企业各种社会责任的雏形。

从契约理论的角度看,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就是一种契约,是企业复杂契约系统中的一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本身是一种“契约责任”。当企业的本质被定义为“契约联合体”时,企业社会责任也就随之出现,它是企业契约本质的必然产物,其内容和存在形式都是通过一系列契约来规定的。

企业社会责任失衡的表现

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被定义为“契约本质”,企业行为实际上成为复杂契约系统的均衡行为,即企业应当通过自身的行为均衡地对待所负的社会责任,从而均衡地满足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但是,在实践中企业总是会在所负的社会责任中有所偏重和取舍,造成企业社会责任的失衡。

(一)重经济责任,轻其它社会责任

卡罗尔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概括为四个部分: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由此形成了底部是经济责任,然后是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最高处是慈善责任的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虽然卡罗尔强调了企业所负的这四重责任并不是相互排斥的,也不是相互叠加的,但是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不可避免地存在重视经济责任,轻视甚至排斥其它社会责任的现象。由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导致短期内经济成本的增加,而承担社会责任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却要在长远中才能得以体现。所以,在经济责任目标的驱使下,企业自然会轻视经济责任之外的其它社会责任,尤其是当经济责任与其它社会责任相冲突时,企业会拒绝承担其它社会责任。企业的这种行为导致了企业社会责任内部关系的失衡,而这种失衡关系在企业的实践行为中有诸多表现。

(二)重股东利益,轻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虽然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都向企业投入了专用性资本,但是长期以来,财务资本在企业的诸多资本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一个企业所拥有的财务资本越雄厚,其实力就越大。因此,为企业提供了主要财务资本的股东,在企业中的地位和利益是至高无上的,对企业拥有绝对权力,从而形成了企业财务治理中的“股权至上”理念。虽然近几年来,人力资本、市场资本、组织资本和关系资本等非财务性资本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越来越重要,致使企业在关注股东利益的同时,开始越来越多的关注为企业提供上述非财务性资本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股权至上”理念受到了一定的冲击。但是,股东利益至上的现实并没有真正改变,企业仍然没有做到均衡地对待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尤其是当股东利益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产生冲突时,企业社会责任的这种失衡关系就表现得越为明显。

从契约理论视角阐释企业社会责任失衡的原因

在企业这组复杂的契约系统中,既包括显性契约,也包括隐性契约。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的不同可以解释企业社会责任失衡的原因。显性契约是一种以明确的书面条款约定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法律作为强制实施基础的契约。显性契约是基本契约,其内容强调满足利益主体的基本物质利益要求,其存在具有普遍性。显性契约的缔结降低了市场利益主体的交易成本,其履行的基本保障是法律、法规等强制性力量。隐性契约则是指没有明确的书面规定条款,主要是缔约方关于未来交易的默契安排。隐性契约无法明确地写入契约是因为契约的签订成本太高,它的存在降低了契约的缔约成本。隐性契约是显性契约的衍生契约,是对显性契约的补充,它的履行主要取决于缔约方的信用。

相对于显性契约而言,隐性契约一方面具有动态性和不确定性,即契约的缔约方会由于外界和自身条件的变化而改变对企业的利益要求权,从而改变契约的履行与否和履行方式;另一方面隐性契约的履行缺乏第三方强制性力量的保障,主要依赖于缔约方的自我约束,即契约的自我履行机制。正因为如此,作为基本契约的显性契约会被企业优先、重点履行,而作为补充契约的隐性契约则往往被企业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从而造成契约关系的失衡。

将契约理论与卡罗尔所构建的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相结合,我们可以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契约划分为经济责任契约、法律责任契约、伦理责任契约和慈善责任契约。其中,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所缔结的经济责任契约通常是以显性契约的形式存在,契约内容明确约定了企业对其利益相关者所负的经济责任以及企业违约所受到的经济惩罚。但是,由于缔约成本的限制,企业社会责任不可能全部通过显性契约来约定,其中的伦理责任契约和慈善责任契约则更多的以隐性契约的形式存在,契约内容对企业所负的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的约定并不明确。由于以显性契约形式存在的经济责任契约明确并且具有强制性,所以经济责任契约成为企业社会责任契约中的基本契约,对企业构成了基本层面的责任约束,往往被企业置于基础地位而优先、重点履行;而伦理责任契约和慈善责任契约则成为补充契约,由于其不确定性和缺乏强制性,对企业构成的是较高层面的责任约束,往往被企业置于次要地位而忽视履行甚至拒绝履行。即使是在经济责任契约内部,由于股东投入的财务资本占据了统治地位,使得股东在企业中的权利和利益优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导致企业不可能均衡地对待所有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要求,而是把企业对股东所负的经济责任放在了契约责任的首位。

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的不同,导致了靠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约定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失衡,使企业形成了错误的社会责任观,使企业在其“生产”和“交易”行为中普遍存在重经济责任、轻其它社会责任;重股东利益、轻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失衡现象,这种失衡虽然在短期内可能有助于实现企业的经济责任目标,但是对企业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则是不利的。

企业社会责任失衡的解决对策

(一)建立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契约履行机制

1.建立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契约自我履行机制。企业社会责任之所以会失衡,其根源在于企业缺乏承担隐性契约所约定的企业责任的内在驱动力,即企业社会责任契约的自我履行机制失效。因此,要解决企业社会责任的失衡问题,首要的是要建立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契约的自我履行机制,使企业变被动为主动,积极自觉的履行隐性契约所约定的社会责任。

要建立完善的自我履行机制,一方面要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要使企业充分认识到承担隐性契约所约定的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的经济目标不是矛盾的,而是统一的,企业积极主动的承担这些社会责任不仅可以直接形成企业的经济效益,还可以通过提升企业社会声誉、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等途径形成社会效益并转化为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实现企业经济上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要增加企业社会责任契约的违约成本,加大对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的处罚力度,以推动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契约。

2.建立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契约强制履行机制。企业总是会在企业社会责任契约的履约与违约之间进行重复博弈,当违约所获得的收益大于履约所获得的收益时,企业就会选择违约,从而造成企业社会责任契约的自我履行机制失效。所以,自我履行机制对解决企业社会责任失衡问题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此时,必须引入外部力量来强制性的约束企业执行契约,这就形成了企业社会责任契约的强制履行机制。政府是强制履行机制的执行主体,主要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力量来保证契约的履行。

建立完善的强制履行机制是解决企业社会责任失衡问题的有效途径。政府要通过不断的健全和完善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强制企业承担隐性契约中所约定的社会责任,以保护隐性契约中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政策激励、政策倾斜和政策惩罚等政策措施来引导和强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3.建立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契约社会监督履行机制。社会监督力量虽然不能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形成强制性约束,但可以凭借其参与主体的多样性和参与方式的灵活性等优势改善隐性契约缔约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减少隐性契约执行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监督隐性契约被更好地履行。要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履行机制,需要媒体加大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宣传报道,需要行业协会加强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需要非盈利组织等中介机构完善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监督评价,需要审计部门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审计。

(二)构建企业财务共同治理机制

财务共同治理机制是通过建立一套有效的制度安排使企业财权能够平等地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配置。隐性契约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既然已经将其专用性资本投入到企业中进行配置,那么他们理所当然的应该和股东一样获得相应的财权,即参与企业的财权配置。通过企业的财务共同治理机制,使企业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企业治理中来,并将企业的财权适当地分割给他们,让其享有一定的财务收益分配权、财务执行权和财务监督权,以有效地保障自身利益目标的实现,从而在一定程度克服企业社会责任失衡问题。

构建企业财务共同治理机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共同的财务收益分享机制。即无论是显性契约中的利益相关者,还是隐性契约中的利益相关者都应该从企业财务收益中获得相应的报酬,企业进行“生产”和“交易”行为的目标不是股东财富最大化,而是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共同的财务决策机制。企业一方面可以通过累计投票制度、表决权行使制度和股东诉讼制度抑制大股东在企业中的财务决策权,另一方面通过在董事会中建立共同的财务决策机制如建立员工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政府代表董事制度等来保证各利益相关者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企业的财务决策;共同的财务监督机制。即通过在企业监事会中建立共同的财务监督机制来保证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财务行为实施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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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范文4

(一)矿产资源的客观属性决定其“先天”价值存在性矿产资源具有人类生存所必需的使用价值,是人类维持生存生产的前提条件,这从根本上构成了矿产资源的客观价值。而且,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矿产资源体现出越来越强的稀缺性,采用一套科学的方法合理地开采使用矿产资源已经迫在眉睫。从另一方面来说,矿产资源的稀缺就使人类不得不面临矿产资源的“价值争夺”,这就使矿产资源具有了一种潜在的社会价值。

(二)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和保护决定着其“后天”附加价值的存在性人类为自身发展要不断地发现和开采矿产资源,这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劳动价值,在矿产资源后期的保护上同样也要付出一定的投入。人类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发掘、开采、经营管理,这其中所凝结的劳动的总和就构成了矿产资源的物理价值。

(三)矿产资源会计的概念与本质矿产资源会计是全面应用自然环境科学、统计学、经济科学相关理论与方法的专业型会计科学,是从会计的角度与方法系统科学地对企业与矿产资源相关的所有经济活动进行研究。它从新兴的经济社会要素演变而来,不同于传统会计的另一微观会计分支,是可持续发展的微观体现。矿产资源会计,从根本上说是社会经济要素发展的必然产物。矿产资源的稀缺、污染物的排放使企业的发展在借助内部动因的同时对外部环境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因此,矿产资源会计的核算迫在眉睫。它是以经济核算需求为基础,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以节能减排为目标核算和管理企业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对企业消耗资源和污染减排活动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从而为企业的节能降耗提供数据基础,以达到协调经济发展、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二、矿产资源会计的目标

(一)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理论基础企业立足于社会不单是其经营业绩作用的结果,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还受到来自公众多方面的评价,其中,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对企业的形象乃至经营效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义务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直接关系着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而矿产资源会计核算的目标之一正是为企业履行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社会责任奠定理论基础,矿产资源会计核算的结果将帮助企业做出决策,从而控制对矿产资源的消耗或者调整生产方式,以达到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作用。

(二)向数据使用者提供有用可靠的矿产资源会计信息本文所指矿产资源会计信息是指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披露企业与矿产资源相关的一切经济活动,包括矿产资源对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的影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矿产资源对环境的影响和相关的环境绩效评价等。与传统会计的目标相似,矿产资源会计同样要为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1)企业外部的信息使用者。第一,相关的环境资源委托人,主要指政府环保部门。矿产资源会计为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的数据,以便国家制定相关的环境保护政策和资源开采措施,支持国家环保事业的发展。第二,投资人和债权人。随着全民环保意识的发展和投资者素质的提高,对企业投资不仅仅局限于对其业绩和经营状况的评价上,更多的是一种“责任投资”,即将人类对环境资源、对社会的责任融于企业的财务活动,甚至经济活动中。投资方依靠矿产资源会计选择那些主动承担环境责任,合理开采矿产资源,主动改善环境污染的环境友好型企业必将成为投资活动的趋势。同样,由于投资活动的责任化、道德化,债权人也必将通过对企业环境资源方面的业绩评估来分析其偿贷能力和风险。第三,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环保意识的深入人心必将影响消费者的消费活动,“绿色消费”已经渐渐走入人们的生活,消费者在关心商品本身质量、销售服务的同时,也将商品的生产和使用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之路的相关指标作为购买与否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消费者的态度将直接关系着企业的市场份额和竞争力,所以矿产资源的会计信息将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从而影响企业的存亡。同时,社会公众与企业矿产资源所引发的环境污染有直接的联系,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必将使用矿产资源,而矿产资源的使用必将引发一系列的环境污染,这就有可能影响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因此,矿产资源等环境资源的会计信息对社会公众也具有很大的价值。

(2)企业内部的信息使用者,这里主要指企业的管理者。管理者在社会责任和经济发展要求的驱动下,已经将矿产资源的开采使用和环境污染的治理纳入企业日常经营、控制评价和预测决策等,从而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使企业在社会中保持良好的竞争地位。

三、矿产资源会计的基本假设

(一)会计主体假设会计主体指的是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在会计主体的假设下,企业应当对一切与矿产资源有关的经济活动,包括对矿产资源的交易和对环境污染的治理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矿产资源会计从整体上应该遵循传统会计主体的假设,但由于矿产资源在一定意义上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储量确定、开采方式、计量方法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必然会给会计核算带来一些不同于传统会计的操作问题。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充分遵循权变原则,对矿产资源会计主体的假设可大可小,可以是某一地理范围内的产业群,可以是法律意义上的经济体,也可以是某一企业中相对独立的生产单位。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矿产资源会计属于环境会计的重要内容之一,也必须承担来自于法律或者道德范围的社会责任,这从客观上决定了矿产资源会计必然要考虑来自社会不同方面的影响,因此在矿产资源会计主体假设应用中,不仅要考虑企业本身的经济属性,还要充分考虑其对外的社会责任价值。

(二)持续经营与可持续发展假设与传统会计相似,持续经营是指假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会按照目前的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持续不断地经营下去,在此假设前提下,企业才能进行日常的经营活动,包括资产的计价和费用收益的确认等。从矿产资源会计的角度看,持续经营假设的明确意味着会计工作人员应对矿产资源取得的收益和环境债务等会计信息进行核算,从而发挥会计在企业和环境资源方面的作用。

可持续发展假设是指矿产资源会计应当以自然资源不会枯竭,环境的变化不会影响企业持续的发展为前提,假设社会中的经济体会按照既定的方向持续不断地发展下去。这种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体现了人类和环境的依存关系,也为矿产资源会计核算提供了约束性的条件。同时,矿产资源会计核算的持续经营与可持续发展假设也体现了在一定客观持续的生存条件下,企业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假设。

(三)会计分期假设矿产资源会计的会计分期是指按照一定的会计期间对矿产资源的开采、消耗及其对环境的污染等方面的经营活动进行量化,为整体的环境规划统筹提供可信的数据信息,可见会计期间构成了其核算的时间范围和核算循环的周期。

(四)多元计量假设传统会计是以货币作为主要的计量单位,而矿产资源会计的核算对象是企业整个有关矿产资源的环境活动,

单纯的货币计量不能完全反映矿产资源会计核算的要求因此,多元计量逐渐被认可,它从横向范围内指的是货币和非货币两种计量形式。对于不能用货币计量的交易事项,可以引入一些非货币的计量方式,如一些技术指标和环境资源指标等,也可结合图标文字多重表现方式,更好地反映交易事项,并用报表附注等形式披露。多元计量假设在纵向范围内指的是在货币计量的形式下,采用不同计量属性,如历史成本、现行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

(五)受托责任假设不同于一般的财产责任托付,矿产资源会计的受托责任假设不仅仅是对矿产资源本身物理形态使用和管理的责任表现,更多程度上是受社会政府之托承担降耗减排、保护环境的责任。其在表现形式上不仅要承担企业运营的经济责任,还要积极主动承担所附加的社会责任。

四、矿产资源会计基本要素

(一)矿产资源资产指企业有权开采使用的、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主要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四类。天然的矿产资源在被企业利用并能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同时已经被赋予了经济价值。这里所指的矿产资源资产是以矿产资源具有价值为最根本理论前提的。

(二)矿产资源负债指企业为了节约矿产资源、治理使用矿产资源所引发的环境污染所产生的长期借款、短期借款以及相关税费等,其中包括为了改进生产方式从而节约矿产资源所购入的机器设备,为了承担环境恢复的各项负债等。矿产资源负债的确认要时刻围绕矿产资源,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界定,操作性较差,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制定一个科学可行的认定标准,从而完善矿产资源负债的确认体系。

(三)矿产资源权益指企业的所有者投入或者拥有的矿产资源权益。具体指投资者投入的有价值的实物矿产资源资产、矿产资源所有者通过对矿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享有的权益、企业用于节约矿产资源所设立的专项基金和企业通过对矿产资源造成污染治理所获得的收益。

(四)矿产资源收入从广义上讲矿产资源收入是指在一定的期间内企业与矿产资源相关的一切经济利益的流入。狭义上的矿产资源收入指企业出售矿产资源和因为降耗减排、保护环境所获得的收入,在实际的会计核算中表现为直接收入和间接收入。直接收入包括企业直接对外出售矿产资源取得的收入、政府对企业节能减排经营的奖励和各项补贴、矿产资源环境污染罚款收入等;间接收入主要是指企业因节约矿产资源、治理其所引发的环境污染所降低的成本和因节能降耗失去的机会收入等。

(五)矿产资源费用

指企业为了预防或者治理因为使用矿产资源所引发的环境污染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因为环境污染所承担的损失和已消耗矿产资源资产的价值,是企业围绕矿产资源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具体包括:(1)矿产资源的消耗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为过度消耗矿产资源所带来的损失;(2)矿产资源附加费用,包括为了避免或降低环境污染所发生的预防费用、对环境污染的治理费用、对所消耗矿产资源的恢复成本、因大量开采矿产资源而对其造成严重破坏的损失和污染物排放量超标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损失等;(3)矿产资源的管理费用,为了降耗减排而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所发生的费用,其中包括各项研发费用、环境预防费用、环境监测费用等。

(六)矿产资源利润指矿产资源收入扣除各项矿产资源成本费用和相关矿产资源税后的净利,是企业评价自身经营业绩的指标之一。但由于矿产资源会计体系的特殊性,其利润核算较一般的会计核算具有很大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矿产资源收入除了直接出售矿产资源取得的收入之外大都表现为一种名义收入,矿产资源会计收入核算的主要目的是与矿产资源支出相配比,从而从整体上掌控企业有关矿产资源消耗及引发的环境问题,而不仅仅是局限于对有关利润的取得上,相关利润多反映为一种“道德业绩”;其次,对于矿产资源会计的收入及费用的计量目前还没有可靠的确认标准,其操作性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五、矿产资源会计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

(一)矿产资源会计、环境会计与社会责任会计的关系矿产资源会计的目标与宗旨正是与企业所应当承担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社会责任相契合,这就使矿产资源会计的内容从理念和主观认知上扩大化,从社会责任的角度更加完整的诠释矿产资源的本质。又因为矿产资源会计的目标是为企业制定相应的矿产资源节能减耗管理计划提供数据支持和理论依据,因此,矿产资源会计是环境会计、社会责任会计内涵交叉作用的微观会计学科,三者关系如图l所示。

(二)基于经济核算要求和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矿产资源会计的必然性合理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对社会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也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随着生产力社会的发展,矿产资源会计逐渐被人们所认可,但我国企业践行矿产资源会计核算的行动仍然落后于西方国家。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因为我国社会并没有从多方面认识矿产资源会计核算的必要性。为了使矿产资源在合理开采利用的同时不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这就需要企业在整个开采利用过程中实行全面有效的控制,从而在维持一定经济效益的同时保持生态环境的平衡。创造环境友好型的生产体系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也是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表现形式。从经济核算要求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两方面来说,矿产资源会计必将成为企业会计核算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之一。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范文5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近年来,一些企业的违法行为频频出现,使得企业社会责任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从商法视角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是对企业责任的完善和发展,有助于企业主体制度的完善、企业竞争制度的成熟。本文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理论进行分析,评析学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代表学说,由此得出本文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基础理论的基本观点,以期对相关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 性质定位 商法分析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

(一)责任的概念界定

企业社会责任属于责任的概念范畴,要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有一个比较正确的界定,必须要对责任一词的涵义作出正确的考量。德国哲学家康德曾经在自己的著作中对责任进行阐释。康德认为责任的行为被分成是合乎责任的行为和处于责任的行为,合乎责任的行为是一个比较低级的行为,而出于责任的行为则是较高级的行为,具有道德价值(康德著,苗力田译,2002)。这种划分类似于法律和道德的区分,符合法律的行为被认为是合乎责任的行为,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一旦违反这种要求,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出于责任的行为则是较高层次上的道德要求。康德强调主体内心的自由意志动机对于责任建构的重要作用,“从而彰显了责任戒律的崇高和道德法则内在尊严的昭著”(白臣、陈曦,2008)。其实责任实质上就是指社会个体在默认的和社会其他成员以及全体社会达成的一种契约的基础上,基于内心的自由意志而对自己行为的承担相应后果的一种必要性。

(二)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

学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主要有以下两种表述: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持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是1976年诺贝尔经济奖获得者、主张自由经济学说的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他认为:“企业仅具有一种而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它的资源从事旨在增加它的利益的活动”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随着企业的迅速发展,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劳工权利保护问题、环境污染的治理问题、产品质量问题、对于社会慈善事业的捐助问题等的出现,是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毕竟企业是社会的企业,因此,他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须直接或间接承担一些社会责任。本文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成为一个企业独立的责任,应该是企业在默认的和利益相关者以及和社会达成的一种契约的基础上,按照企业的自由意志而对其行为应该承担相应后果的必然性。

(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对象

关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对象,学界有多种观点,而“利益相关者”说占据了主流地位。“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形成得益于Freeman (1984)的开创性工作和后来一些学者的共同努力,利益相关者理论也逐渐成为企业理论中一个比较成熟的理论分支。利益相关者理论可以被归纳为描述性(Descriptive)、工具性(Instrumental)和规范性(Normative)三个层面( Donaldson and Preston,1995)”(金建江,2007),“其中的描述性主要表现为对利益相关者的范围进行说明,一个广义的观点认为利益相关者是那些能够影响企业实现目标或被企业实现目标所影响的个人或群体,按照这个定义,股东、管理层、员工、消费者、供应商、债权人、政府、社区和环境等都可以称为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金建江,2007)。本文也认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对象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定位

美国管理学家卡罗尔就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提出了著名的“金字塔”理论,他认为这个金字塔的塔基为企业的经济责任,即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以此向上为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或道德责任,塔尖为慈善责任。目前学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界定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经济责任学说

持这种学说的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性质的本质仍然是营利性,即企业自身通过营业性的活动达到其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这也是企业之所以存在的根本目的所在。如果企业舍弃这一根本性的责任而把其他公益性问题的解决作为自身的责任所在,那么企业的效益必将会受到负面的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的生存问题,因此,企业社会责任除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之外没有其它目的。持这种学说的学者将企业的经济责任界定为企业社会责任而与企业自身实现利益最大化之外的其他责任相对立,两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是不相容的。显然,这种观点更多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进行的考量。

(二)道德责任学说

有的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道德责任,是附加于企业的但又高于企业法定义务的一种责任,是对企业的一种较高层次的要求。在法律视野中,企业具有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等法定的义务,如果企业违背了这些法定义务,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企业毕竟是社会的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细胞,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这个大前提,因此企业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应该考虑社会利益,不能只考虑自身的利益而忽视社会利益,更不能以牺牲社会利益来换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也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相一致,所以企业应该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社会责任,但其与企业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它只是作为高于法律责任的一种责任而存在。这种学说指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道德性,但却忽视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性。

(三)法律责任学说

有的学者走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极端却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其实就是一种法律责任,道德责任或者说是道义责任不能称之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学是有关正义与公平的科学,正义与公平是法学及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当企业在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出现危害社会及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行为或结果时,必然引起法学界要求修正其单一效率目标的思考”(冯兴俊,2009)。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企业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须要在法律的规制下进行,而法律在创制起就已经将企业社会责任在无形之中寓于法律之中,因此企业社会责任包含在这些法律责任之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公平价值目标与法律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因此无须另行创设一套理论或制度来应对企业社会责任思潮”(冯兴俊,2009)。至于道义上的责任,可以作为企业宣传自身、提升自身品牌形象的一种手段,是一种可为或可不为的一种责任。

(四)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综合学说

此学说是大部分学者所认同的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不仅仅是法律责任,也不仅仅是道德责任,而是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一种综合。企业社会责任其实就是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一种综合,两者是相互依赖、相互补充的,是缺一不可的。

卢代富曾经从企业责任分类的角度界定其性质,他认为企业经济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企业法律责任、企业道德责任等的划分不是以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划分的,而是以企业追求目标的导向不同可以将企业责任分成企业经济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前者是以追求股东或者企业的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而后者则以追求企业或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的其他后果为目标;以责任是否体现在法律之中可将企业责任分为企业法律责任和企业道德责任,而我们常见的企业慈善责任应该属于企业道德责任的范畴。“这种认识的主要考虑是:企业经济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并不因为它们是否体现于法律之中而丧失其作为经济责任或社会责任的本质属性;同理,企业法律责任和企业道德责任也并不因为其所涉及的内容是经济责任还是社会责任而使其作为法律责任或道德责任的本质属性发生动摇”(卢代富,2009)。笔者非常赞同卢代富的观点,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就是针对利益相关者而言的,与卢代富观点有所不同的是,笔者认为企业的一些中小股东也应该属于利益相关者的一份子,对于他们利益的保护不能完全归属于企业的经济责任,也应该将之在某些情况之下规定到企业社会责任之中,比如,在企业决策做出时有可能违背中小股东的意志,侵害他们的利益等。2006修订的公司法体现出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引入对商法的重要意义

商法是以商事方法为主要调整手段,调整商主体规范化创制和商行为规范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尽管有的国家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方式,没有独立的商法体系,但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却存在着商法的影子。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引入本来就存有争议,本文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引入对于商法的基本理论、商主体、商行为都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一)有助于完善商法的基础理论

商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市场交易的发展,促进商人的营利,因此商法一个重要的理念就是要坚持“效率优先”、坚持“营利”,但“效率优先”并不等于以“效率为重”,坚持营利也不等于“唯利是图”,如果只偏重于效率,偏重于营利而忽视其它因素,那么这些因素会阻碍效率理念的发展。因此,商法除了“效率优先”、“营利”的理念之外还有着“兴国”、“兴德”的理念,但这些理念很难通过法律形式显现,至少是不明显的。而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引入商法,以规范的法律条文形式加以显现,是对商法“兴德”理念的直接体现,尤其是对于商人而言,更能使他们在从事商行为营利的同时注重“修德”。同时这也是商法维持交易安全原则和维持交易公平原则的重要体现。

(二)有助于商事主体规范自身并提升自身品牌形象

商事主体是指以一定的组织形式从事营业性活动、拥有相对独立的财产,经过注册登记并以事实商行为为职业的组织和个人。企业作为商事主体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自身的规范对于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引入可以使企业在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断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社会利益。因此有的学者将企业比作是“个人”,而这个“人”的理性假设也在经历着由“经济人”向“社会人”的转变。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毕竟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根本目标,这也是“经济人”假设的基本内容。而“社会人”的假设则要求企业将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其最根本的价值追求,至少也是主要的追求目标,而把追求公共利益(而非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做为其中一个目标,要求企业更多地关注企业相关利益者的利益,这样的理论假设就会将企业社会责任的道德性全部归入到法律性之中,使企业负担过重,从而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本意义。企业应该意识到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可以树立和提高自身的品牌形象,可以为企业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这就是企业社会责任道德性的本质所在。企业社会责任引入到商法的主体理论之中,能够使企业规范自己的内部管理行为和外部行为,并促使企业加强自身的“软实力”建设。

(三)有助于规范商行为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提出对于商法而言,对商行为的规范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是能够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通过对企业法律义务的设定,将具有法律性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现在商法之中,如果企业违反已设定的法律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义务承担,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必须时刻尽谨慎经营的义务,诚实经营、合法经营。其次对于企业竞争行为而言,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企业的恶性竞争,可以减少因恶性竞争而对市场带来的风险,这也是众多学者在研究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的重大意义之所在。

参考文献:

1.康德著,苗力田译.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2.白臣,陈曦.康德责任论诠释及其当代价值研究[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

3.金建江.从利益相关者视角解读企业社会责任[J].财经科学,2007(11)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范文6

企业是经济性组织,为市场高效率、低成本地提供有价值的产品或服务,获取较好的绩效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企业自身作为经济性组织,是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的集合体,它的经营过程必然牵涉到企业内部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同时,企业是社会的企业,它的经营发展也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而也必然牵涉到社会上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问题。因此,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个体,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需要对环境保护、员工关系、股东权益、利害关系人权益等各种关系背负一定的责任,这就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这种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最大化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等诸多利益相关者的贡献。

然而,从中国社会科学院2011年11月8日公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2011)》(简称蓝皮书)来看,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表现都存在较多的问题,在满分为100分的评价指标之下,其平均得分仅为19.7分,严重的缺乏社会责任的企业超过七成,在社会责任的行使方面有超过半数的国有企业处于旁观状态,有将近30家企业在社会责任得分方面为0。这说明,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整体水平还处于起步的阶段,由此也可见中国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严峻程度。

在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方面,有不少问题涉及到企业的会计操作,包括其相关信息的披露,这些问题对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造成的影响是最为直接,同时影响力也是最大的。本文的研究正是基于上述背景之下,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视角,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相关会计问题进行研究。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真实性情况较差

当前,我国企业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时候,更多的是为了确保自身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尽到社会责任。在企业经营者、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监管机构、中介机构等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博弈之中,企业选择披露真实性较差的社会责任信息往往能够获取更高的效益,而其他的利益相关者则缺乏制衡的能力。向凯,陈胜蓝(2008)以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真实性为调查内容,在2005年8月至2006年1月对分布在我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债权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政府部门等利益相关者进行的问卷调查,对收到的调查表进行整理之后得到相关数据如表3—2所示。

从上表可知,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的约占70%。根据调查没有一个机构投资者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可靠的,同时,上市公司以及中介机构则大部分认为信息并不真实可靠,这是因为上市公司作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主要的供给者,中介机构作为相关的社会责任信息的公众权威鉴证机构,应是最了解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真实情况,分析和认知也比较全面。作为局中人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尚且如此,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真实性确实不足以令利益相关者认可和信服。

(二)信息披露的质量不高

近年来,虽然我国不少企业已经开始中国式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同时也在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来相关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但是,由于当前我国政府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标准和规范尚没有明确标准,引导还不到位,同时整个社会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的氛围还有待提升。因此,就出现了企业虽然披露了社会责任信息,但是利益相关者却无法从这些本报告之中找到自身实际需要的信息或者真正感兴趣的信息。换而言之,就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不高。

(三)只见正面消息,报喜不报忧

我国企业一贯喜欢报喜不报忧,这一点在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也表现的淋漓尽致。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一些企业对其社会责任信息进行选择性的披露,有亮点的部分浓墨重彩的进行渲染,将其当做披露重点,而存在不足或者完全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部分则一笔带过或者干脆就是只字不提,大多数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少有提及社会责任履行中存在的差距与不足,鲜见对改进措施或重大负面事件的披露。这种做法容易误导投资者,也会对顾客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判断产生误导。

第二,大部分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中所提供的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不能有效满足各利益相关者的实际需要,关键性不强且无特色,实质性内容少。以社会公众为例,他们在意的是产品的安全责任信息以及环境保护责任信息的披露,对于企业职工而言,他们更为在意企业的医疗保障体系等福利体系的建设。但是,大多数的企业却更愿意披露企业的经济责任、公益事业责任的承担。

(四)缺少第三方审计

当前,我国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并没有采取严格性的约束机制,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审计要求更是一片空白。当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还处在鼓励和引导阶段,真正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规范还远未成形,审计制度尚未建立。因此,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是没有任何的第三方审计介入的,基本上就是企业愿意怎么说就怎么说。这种情况下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真实性是根本无法得到保障的,诚如欧洲会计专家协会可持续性审核主席Lars— Olle Larsson 所说,“没有经过审核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比广告好不了多少。”

三、提升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水平的对策

(一)政府层面的对策——严格会计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