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合同范例6篇

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范文1

    实践中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涉及到产权、价款、原承租户的利益等多种问题,但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房屋买卖合同也有无效合同,主要有以下七种情况: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有的单位以个人名义购买私房,产权也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单位出资,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用作集体宿舍等,这种情况属于单位变相购买私房,该买卖关系无效。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否则也无效。

    6、价格欺诈,显失公平,合同无效。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翻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7、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有效合同范文2

关键词:合同效力;合同有效;合同生效;现实意义

“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这两个概念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经常被混为一谈。如王利明教授认为“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在已经达成合意的基础上,要用法律规定的生效的标准对当事人的合意进行评价。如果当事人的合意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标准,那么这个合同是合法的,法律就赋予它一种效力,所以这个合同就生效,它就产生了拘束力。如果当事人的合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标准,那么它就可能是无效的或者是可撤销的合同。”①通过王利明教授对合同生效的理解可看出,其对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未进行区分,将合同的无效或者可撤销看作是不符合合同生效标准的法律后果,显然对合同的有效与生效未作进一步的区分。在法律实务中的一些裁判文书也常常将“合同的有效”与“合同的生效”视作同义词或近义词而相互换用,经常出现“由于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故合同无效”的表述。笔者认为,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对二者进行区分,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及现实意义。

一、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的区分

1、法律含义不同

合同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能够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体现为法律肯定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权利义务。对合同有效的判断是一种法律价值判断,只有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该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如果甲和乙订立书面合同约定:“甲将50克冰毒出售给乙”,该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由于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不能发生效力。由此可见,合同有效与否的关键在于已成立合同的效力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

合同生效是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判断合同是否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者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事项,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否能够实际开始运行。相对于合同有效而言,合同生效是一事实判断,并不涉及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合同是否生效,决定着一方有无依合同请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权利存在,解决的是合同效力发生的时间点问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合同有效的要件是法定的,合同生效的要件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合同有效解决的是合同能否发生效力并得到法律的保护的问题;而合同生效是在肯定合同能够发生效力的基础上,进一步判断合同何时或何种情况下能够实际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2、判断规则不同

《民法通则》第55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行为的三个有效要件,合同作为一种双方民事行为若要有效,自然也要满足这三个有效要件。因此,在《合同法》未规定的情况下,对合同是否有效进行判断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合同当事人适格;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合同主体内心的效果意思与外部表达相一致;三是合同各要素及合同目的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有效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因此,合同生效首先要具备合同有效的三要件。一般情况下,合同如果被法律确认为有效便能同时生效,但在一些情况下也存在合同有效但不能生效的情况。这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这两类合同在成立之时,只要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便属于有效的合同;但在所附条件成就前或所约定期限到来前,它们对当事人只有形式的拘束力(不得任意变更、撤销),没有实质的拘束力,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是否需要履行尚处于未知状态,即它们尚未生效。②二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合同。该类合同在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前是有效的,只是未生效而已。此种情况针对的是该合同本身依法须办理登记手续,如合同本身无需办理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等需要办理登记,如未办理登记,不妨碍合同的生效。

3、法律效力不同

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体现为会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法律拘束力不仅包括形式拘束力还包括实质拘束力。一般情况下,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是同步的,所以此时合同不仅具有形式拘束力还具有实质拘束力,即不允许随意变更撤销,同时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时还具有强制执行力,从而达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预期的法律效果;特殊情况下,合同有效后由于不具备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或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而不能生效时,法律对该有效但未生效的合同只是具有形式拘束力,待生效条件具备后才能产生实质拘束力。

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的不同,决定了不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与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的效力的差异性。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因情况不同会出现不同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效力待定、可撤销或者无效,但都体现了合同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生效要件时,法律对合同予以否定性评价;未生效合同仍然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即法律对该合同的效力予以肯定性评价,只是因合同生效条件欠缺而不发生合同主体预期的法律效果。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含义、判断规则以及法律效力上,两者法律含义的不同决定了其判断规则与法律效力的差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未生效的合同中的“效”主要是指不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就未生效合同产生争议时,法院应尽量促使当事人完成生效条件,促使合同生效。如果最终不能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合同中关于责任承担以及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该类条款已经对双方产生事实上的约束力。

二、对合同有效和合同生效进行区分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对合同效力状态做出更为准确的描述

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是合同的两个不同层态,彼此间不能等同。如果将合同的有效等同于合同的生效,那么,对于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效力的必将陷入混乱,对于依法须经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的效力的认识就容易发生偏差。

2、保证法律规定的一致性与内在统一性,便于准确理解法律条文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条文明确规定了,依法成立的合同法律约束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二是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上面对合同有效和合同生效效力内容的对比可知,只有在合同生效时合同才产生实际履行力,在附生效条件、附期限或满足法律规定条件才能生效的合同中,依法成立的合同只是处于有效状态,而并未生效,因此并未产生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约束力。显然,该条只适用于一般情况,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未对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进行区分,在理解和适用法条时会出现前后矛盾。

《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本人认为,第44条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直接越过了合同有效这一效力状态,在逻辑上显得不太衔接,法律法规规定要办理生效手续、当事人约定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未办理生效手续、约定条件未成就或约定期限未到达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是生效还是未生效,有效还是无效?由于法律对生效和有效并未明确加以区分,所以导致人们对这些法律条文的含义做出不同的理解。因此,笔者更认可有学者主张的将44条规定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有效”或者“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如未约定生效条件和生效期限或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生效手续的,自成立时生效”。③

3、有助于法官准确地运用法律处理合同纠纷,促进交易,合理分配责任,同时也避免出现裁决的尴尬

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如将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相混淆,则会导致当事人间责任分配的不合理,违反司法公平公正原则;将具备有效要件但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则原本有效的合同因法院的错误裁判而无效这将会影响交易效率,浪费交易成本,违反司法效率原则。因此,正确区分合同的有效与合同的生效,对于法官正确裁判案件,确保司法公平公正,促进裁判效率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三、总结

由于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在法律含义、判断规则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因此有必要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对二者进行有效区分,进而对合同的效力状态进行准确界定,从而有助于理顺法律条文间的关系,提高法律理解及适用的精准度,避免司法实践中法律裁决的尴尬。(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注解:

① 王利明:“合同无效制度若干思考”,载王利明、奚晓明主编:《合同法评论》2004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② 刘家安,周维德,郑佳宁著: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4月版,266页

③ 马齐林.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辨析[J]学术交流.2004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李晓云著,合同法焦点・难点・指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1月版

[2]刘家安,周维德,郑佳宁著: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4月版

[3]王利明:“合同无效制度若干思考”,载王利明、奚晓明主编:《合同法评论》2004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4]张晓远.合同成立、合同生效与合同有效辨析[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6期

有效合同范文3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有效合同范文4

    1999年1月22日,某建材局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因需要向某银行申请贷款25万元,由某家用电器批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银行与供应站、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银行向甲供应站发放贷款25万元,期限为两个月,即自1999年1月22日起至1999年3月22日止,月息6.39%.由乙公司在保证范围内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间为5年。合同签订后,银行按合同约定,将25万元转给了供应站。贷款到期后,供应站于1999年4月27日偿还银行15万元,2000年7月20日偿还利息639元,下欠贷款10万元及利息未偿还。2002年7月5日,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供应站偿还贷款1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供应站、乙公司3方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是3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款、保证合同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是有效合同,银行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供应站也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银行要求供应站偿还10万元及利息,理由充分,予以支持,但对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有不同意见。

    有人认为,借款、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5年,5年的保证期间超出了诉讼时效期限,则超出的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没有超出的部分,仍可以为有效。该合同的保证期间应为此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在该保证期间内,银行未向乙公司主张权利,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应予以免除,故乙公司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而本案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很明确地约定为5年,不应视为约定不明,而适用两年的保证期间,故银行与供应站、乙公司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5年保证期是有效的,银行在保证期间内向乙公司主张权利,法院应予以支持,乙公司应对下余贷款1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有效合同范文5

【关键词】 合同履行; 预算管理; 有效结合

一、企业简介及管理工作实施背景

河北电力设备厂隶属于国家电网公司,是河北省电力公司的分公司。1969年4月建厂,作为原国家电力工业部机械制造局50家骨干电力机械制造单位之一,多年来为电力工业生产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产品服务。近两年电力设备厂实施产品结构调整转型,2011年产品全面转向电网产品,总体订货跨进亿元规模,实现做大电网产品的第一步。但企业各类资源在适应电网产品快速增长趋势上还存在短期难以解决的客观矛盾。在预算管理方面仍面临着很多矛盾和问题:1.企业无法有效地分配各类资源。具体体现在合同履约滞后,对市场开拓无法提供有效保障。2.预算管理是静态的,基本上是“财务部的全面预算”,而不是“全员的全面预算”。各部门及员工自主参与预算执行控制管理的积极性不高。3.无论是合同履约滞后还是预算执行不及时,更多的是事后分析,而非过程跟踪、监控和管理。无法做到提前防范问题、及时发现问题、合理堵塞漏洞。预算执行分析评估只能与阶段预算比较,预算执行无法实施动态管理。4.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类信息数据分散,没有形成全面、有效的信息流共享,生产组织及经营管理决策缺乏畅通的信息支持。

二、“合同履行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管理工作描述

企业如何在逆势中崛起?如何构建一套高效的管理体系?如何用标准化方法解决问题?

以企业发展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并结合企业实际将“合同履行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是行之有效、简单易行的方法。

作为市场化企业,合同是收支预算编制的前提,而合同的履行状况直接关系到预算的执行情况。合同的履行,标志着合同从静态向动态的转化,合同也正是通过一系列动态的过程最后固化为合同利益。合同履行开始后,是合同管理的最艰难阶段。合同履行的监督工作就是防范问题、发现问题、堵塞漏洞,而防范是重点。如何将监督的“关口前移”,使问题被提前发现并化解,以保障合同正常履行?产品结构调整后,如何有效地调控资源,进一步发挥预算管理的引领和调控作用,努力实现预算管理由静态到动态的突破?我们将合同履行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以预算实现为目标,切实加强合同履行过程跟踪、监控和管理。通过对合同履行的监控与召开预算分析会,将预算执行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形成全面的预算责任体系,确保预算执行到位。经过不断摸索、钻研和创新,全面预算动态管理各项工作已步入正轨,逐步向全员参与、全时段控制的目标迈进。

三、“合同履行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具体实施方法

作为成长期的企业,年初以销售预测目标为起点,分别编制销售预算、生产预算、成本预算、利润预算、现金预算等表格。以销售收入为主导指标,以利润和现金回收为辅助指标。而日常通过合同履行与预算管理的有效结合以保障企业预算管理目标的实现。

(一)建立以“合同履行”为载体,全员参与、全程控制的预算管理体系,实行预算执行的实时动态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1.市场营销部具体负责合同履行的过程管控,具体职责:(1)负责订货统计工作。每月月末要更新信息系统数据。对于交货期等合同变更后的内容要及时反馈和更新。(2)做好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每月梳理合同的履行状态。(3)严格按合同交货期做好下月收入的预测,对于不能按期实现的收入,要在预算执行分析会上说明原因,相关部门协调解决。(4)重点解决入库产值与预算收入差异问题。如与用户沟通解决已入库或已发货而未开票的问题。

2.财务部负责预算管理过程管控。具体职责:(1)负责制定分月收入预算进度表。(2)负责分析产值与销售收入进度匹配情况。(3)负责审查各业务部门的收入预测表及合同履行情况表,汇总编制全厂预算管理报表。主要包括合同履行及损益预算执行情况多个表单。(4)每月负责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以日常管理、检查与月度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控制,以保证合同的履行及效益的实现。

3.生产部具体职责:(1)负责制定分月产值进度表。(2)负责分析产值与销售收入进度匹配情况。

4.相关部门具体职责:积极参与预算管理,认真分析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直接或间接因素,重点查找影响收入按期实现的工期、质量、发货、售后服务等问题。

(二)每月各部门通过编制“合同履行与预算管理”专业管理系统的多个表单,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具体设计为三张合同履约状态统计表及五张预算管理附表,为企业经营活动提供依据。

1.合同履约状态统计表

统计合同基本信息及预算、产值实现时间。主要有合同编号、客户名称、产品名称、数量、价格、订货时间、交货时间、实际需求工期、预算实现时间、产值实现时间等内容,同时揭示预算执行差异。通过监控合同是否按期投产、是否按期完工、是否按期发货、是否按期实现收入来提示是否有工期原因、用户原因、质量原因造成预算的差异。

2.预算管理附表

(1)上月预算执行情况报表。分析月度收入、利润完成情况。

(2)利润预算表。对下月及全年预算实现情况进行预测。

(3)下月收入预算明细表,每月安排、统计收入预算明细。

(4)订货及预算情况相关统计。统计已有订货及预算实现情况。

(5)已入库未开票明细表。分析预算未曾实现原因,并落实责任人。

(三)每月月末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

以日常管理、检查与月度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合同、预算、产值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估,以保证合同的履行及效益的实现。企业日常通过执行“设置预算/修改预算、记录实际结果、预算与实际结果对比、必要时采取控制措施”等四项行动来保证在预算过程中有可靠的控制行为,从而实现监控预算。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预算管理,认真分析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直接或间接因素,重点查找影响收入按期实现的工期、质量、发货、售后服务等问题。这将使合同履行的监督的“关口前移”,使问题被提前发现并化解。通过加强合同履行过程跟踪、监控和管理,来防范问题、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四、借助信息平台实现“合同履行与预算管理的有效结合流程固化”

初步构建“合同履行与预算管理”信息管理平台。针对企业实际特点,设备厂自行构建了“合同履行与预算管理”信息管理平台,使合同履行与预算管理流程固化。根据预算执行数据的特性,初步建立了合同履行与预算管理数据库和多个数据表,开发了预算执行数据上传及维护接口,规划了各职能部门的数据访问权限以确保数据安全性,并建立各职能部门合同履行与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工作表,实时监控企业合同履行与预算执行情况。信息管理系统所提供的合同履行及预算执行的明细、汇总及对比分析数据为企业生产组织及经营管理决策提供全面、动态的信息支持。

(一)“合同履行与预算管理”信息管理平台简介

1.首页界面(如图1所示)。

2.“合同基本情况”界面(如图2所示)。

3.“预算执行及合同履行情况”界面(如图3所示)。

(二)管理信息系统的具体使用方法

1.基础数据的填报。每月由市场营销部根据新增订货情况填报订货统计信息,主要有合同基本信息及补充信息。有合同签订日期、合同到期日期、合同金额、预计边利率、产品类别、产品名称、型号、单位、数量、对方单位、回款方式、预付款、货款、质保金、履约保函的金额及预计实现时间(如图4、图5所示)。

2.合同履行状态统计表的填报。日常做好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每月要更新系统数据和信息,特别对于交货期等合同变更后的内容要及时反馈和更新。每月月末由市场营销部根据合同履行状态填报。每月清理合同的履行状态,分为未投产、未完工、已完工未开票、已发货未开票、已开普通票未交用户等(如图6、图7所示)。

3.财务部按照输入合同的各类信息编制出多个管理报表,提供合同履行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各类信息。主要依据“合同交货期”与“实际交货期”的比较来检验合同的履行情况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五、实施效果

通过实施“合同履行与预算管理的有效结合流程固化”,实现了预算管理由静态到动态的突破。财务部、市场营销部、生产部等建立以“合同履行”为载体,全员参与、全程控制的预算管理体系。通过管理体系的流程固化并有效运行主要实现如下功能:

1.通过合同履行及预算执行等信息动态的展示,实现全面、有效的信息流共享,为生产组织及经营管理决策提供畅通的信息支持。通过对合同履行情况的梳理,通过对预算报表的编制,使原有的订货、投产、入库、发货、开票以及收入实现、预算分析等各类分散于各部门和各环节的信息有效的衔接。

2.能够有效地加强内部控制,协调和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改善物流和资金流,真正实现“大营销”理念,从而最终全面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1)合理组织生产,保证工期,使技术准备、物资采购、分厂生产等生产组织更有依据。比如合同变更等市场信息的及时传递对生产组织的重要性。(2)使资金统筹管理更加科学合理。

3.预算管理向全员参与、全时段控制的目标迈进。将预算执行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形成全面的预算责任体系,实现预算的动态管理,确保预算执行到位。(1)原预算、产值进度及缺口主要与时间阶段预算比较,现在可以按合同的履行实现预算、产值的动态管理。(2)企业经济活动分析中揭示与解决问题更有依据。如财务部的损益分析、生产部的工期分析、质量管理部的质量分析都可以依据合同履行差异与预算实现差异展开。

4.变事后分析为事前防范与过程控制。通过加强合同履行过程跟踪、监控和管理,来防范问题、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对于履约滞后或预算执行不及时的合同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和管理。做到提前揭示问题与矛盾,及早防范风险与解决问题。

六.持续改进

1.不断完善合同履行与预算管理系统。从精细化管理出发,深化、细化预算管理,拓宽预算管理的空间、细化预算的内容、完善预算管理的手段、监控预算执行过程,发挥预算的预测、监控、分析、修正等作用,确保企业发展目标的实现。

有效合同范文6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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