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调查报告范例6篇

诚信调查报告

诚信调查报告范文1

调查地点:上海市

调查内容:关于市民诚实守信的调查

调查方式:记者采访调查

2010年,由上海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组成的课题组,对上海社会诚信问题展开调查,调研结果显示:诚信作为社会行为中最重要的准则,在具体的经济和社会交往中并未得到肯定,反而成为吃亏的代名词,当时曾引起了人们的热议。

两年之后,在衢化有个无人菜摊,这个摊上的萝卜、盘子,由过往居民自行称重、找零,一个多月下来,分文未差。有人问摊主,难道不担心有人拿了萝卜不付钱么?摊主回答得好,拿了不付钱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实在困难,这种人,就是不拿,也会接济;另一种,就是没素质的人,碰上这种人,只能对他摇头。

2月9日,记者专程在这个无人摊前等候2个小时,这期间,虽然有不少人驻足研究这个无人摊,却未出现拿了就走的情况。其中就有一位开车的女士,下车挑了2个萝卜,称重后显示为1.5公斤,她放下3元钱才离去。另一位男士则挑选盘子后,不满意走掉了。

对此,本报对50名网友进行了随机调查,所有人对这样的做法表示支持。他们认为,在当下全社会遭受诚信危机时候,有这样的人、这样的事是对诚信最好的注解。现状:曾因别人不诚信而吃亏别的不说,就说现在那些乞讨的人,到底有几个是真的因为贫困而乞讨的!网友sun说,小时候她都会因为同情而帮助乞丐,但现在她已经对乞丐熟视无睹了,不是因为别的,而是被他们骗多了,怕了。

在调查中,有39个受访者就在社会上曾因别人的不诚信而吃亏,这也是导致他们最终不愿意相信别人的原因之一。

真的有这样的人吗?千分之一概率吧!记者告知衢化有个让居民自己称重、自己找零的摊子时,不少受访者有这样的质疑。

对于目前社会的诚信状况是否影响您对他人的信任感?这一选项中,有23位受访者认为有影响,18位受访者认为有一定影响,仅有9位受访者表示不影响。

虽然有超过80%的受访者认为自己对他人的信任受到社会不良诚信事件的影响,但当问及面对自己称重、找零的摊子,会如何做时,有41位受访者毫不犹豫地选择了会自觉称重、找零。未来:如何重塑社会诚信体系

做好自己是根本。――网友交警叔叔

如果人人都从自己的行为出发,自己讲诚信,相信总有一天整个社会都会回到一个讲诚信的氛围。这是网友交警叔叔的一番话,这与教育专家郑委所倡导的私德组成公德一脉相承。

树立守信的标榜,如古代立碑立志,现代做报道宣传。

――网友天高云淡

除此之外,天高云淡说,还应该通过中小学生来宣传守信,并带动家长一起学习,这一办法已在发达国家广为使用。

建立相应的考核体系,将诚信列入个人档案。

诚信调查报告范文2

80%的同学认为校园不诚信问题非常严重,在问卷中所提到的不诚信现象中,调查结果不禁让我们瞠目结舌,100%的人做过或见到周围人做的,可见校园诚信缺失问题的严重性,这让我们不得不对诚信问题引起高度的关注。

面对大学生诚信严重缺失问题,建立诚信档案是否势在必行?73%的同学认为应该建立,15%认为没必要。很多人认为对于诚信好的同学建立会有帮助,而对诚信不好的同学一定会起到反面作用,这也是不可避免的,也只有这样才能显示出诚信者的优势啊。

诚信是否影响就业?75%认为一定会,25%认为不一定,没有人认为不会。而诚信是否能成为就业的主要条件,53%的同学认为一定会,28%认为可能会,只有少数人认为不会。

通过这次调查反映了很多问题。但留给我们确是更多的思考,为什么诚信问题变得如此严重,究竟根源是什么?

二、原因分析

1、历史积淀的负面影响是导致大学生诚信缺失的历史根源.

在中华文明的发展史上,虽然形成了诸如“童叟无欺,公平交易”、“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等诚信的经典之句,但在封建社会长期的封建制度专制下。剥削阶级贪图享受的思想和消极腐败的现象一直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加之历史上“见什么人说什么话”、“老实人吃亏”等俗语古训,导致人们在潜意识中诚信意识的扭曲。诚信的基本要求是真实,无真实则无诚信。因此,“历史积淀中的负面影响确实还在影响着当代大学生,而且这种影响还具有“世袭”的趋势。

2、现实中失信成本偏低是导致大学生诚信缺失的直接原因.

当前,导致大学生诚信缺失的原因固然很多,而失信成本偏底则是最直接原因。“所谓失信成本,是指失信者因失信行为而付出的代价”。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市场

经济在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给人们的生活领域和认知领域带来许多负面的影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准则被运用与人际关系中,效率的优先和利润的最大化成为人们评价一切的准绳.经济上的急功近利,必然造成道德上的惟利是图,从而不可避免地使一些人公德心淡漠和行为方式失范,诚实守信的基本道德规范被物质化、功利化。这种现象存在于社会的广泛领域。从经济领域中的假冒伪掠产品冲斥市场、坑蒙拐骗经营,到社会政治领域中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欺上瞒下、搞形式主义、浮夸虚报;从教育界的教师不安心教书、搞第二职业,领导只讲不做、失信于师生到学生考试时的替考、作弊等等,这些失信行为的人在现实生活中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获得很大的收益,也就是说,现实社会中失信者所付出的成本远远小于守信所付出的成本。因此,现实生活中的种种消极现象极大地腐蚀着大学生的灵魂,使得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时期的大学生有无所适从之势,从而导致了当代大学生诚信的滑坡。

3、教育机制、管理体制的不完善是造成大学生诚信缺失的重要原因.

诚信调查报告范文3

本文正文

1、对大学生诚信度的基本态度问题

从大学生自身方面看:(1)81.2%的大学生仍然认为诚信事十分重要的;(2)95%的大学生基本都能做到诚信;(3)6109%的同学认为在家学校目前诚信状态一边,还有14.9%的同学认为自己学校诚信度差;(4)对于大学生总体诚信状况,坚持“很好,不需要过多的担忧”观点的仅占总数3.3%,认为“一般,只是个别行为”的人数占总数的54.7%,觉得“较差,较多人存在不诚实行为”的人占34.3%,觉得“很差,值得担忧”的人占7.7%

从社会调查来看:(1)有超过一般的人认为大学生对待诚信的态度一般或不重视;(2)有23.7%的人曾被北大学生欺骗过;(3)对于大学生总体诚信状况,16.9%的人认为当代大学生的诚信度很好、不值得担忧,73.9%的人认为大学生的诚信度一般,不诚信只是个别现象,10.2%的人认为大学生诚信度较差,很多人存在不诚信的行为。

2、关于考试作弊

(1)大学生中32%的人从来没有作弊,而占65.2%的同学偶尔作弊,只有2.8%的人经常作弊。

(2)对于作弊的现象,27.1%的同学反对,认为那是欺骗行为;51.9%的同学认为是以为学校的某些理论课程太枯燥,而又必修造成的,15.5%的同学持中立态度;而5.5%的同学存有侥幸心理,赞成这种行为。

3、作业、论文抄袭

(1)大学生中只有9.4%的同学是个人完成,49.2%的同学是大部分自己写,少量引用资料,36.5%的学生是大量引用资料,而占5%的学生完全是用别人的文章来拼凑。

(2)从社会调查方面来看,对于大学生毕业论文抄袭现象,发现便取消学位资格的71.2%的人认为“理应如此”,28.8%的人认为处罚过于严厉。

4、对于求职简历美化的现象

(1)从大学生自身方面看,大学生中15.5%的人认为这是不诚实的体现,不值得提倡,77.3%的人认为适当的修饰可以理解,7.2%的学生认为这种现象没什么大不了,可以接受。

(2)从社会方面来看,40.7%的人认为这是种欺骗行为,很不应当;45.8%的人认为可以理解,6.8%的人恩物这是旁边现象无所谓。

5、有钱申贷

你听说过身边的同学有钱而去申请助学贷款吗?6.1%的同学没有这种情况,45.3%的同学很少这么做,而占48.6%的学生经常这么做。

6、请假造假

你身边的同学师傅经常拿别的理由搪塞请假的理由?3.9%的人没有,48.6%的人很少,47.5%的人经常这么做

7、关于编造假的家庭情况申请学杂费的问题

诚信调查报告范文4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2015〕20号)等文件精神,为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先后印发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安委办〔2015〕14号)、《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案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等管理办法,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为建立各部门联合对守信的企业(主要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8大类工商贸企业,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进行激励,联合对失信的企业进行惩戒的机制,提高诚信体系建设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作用,实现企业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4年开始,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诚信系统”)建设,以期实现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的跨部门交换和共享,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安全生产诚信工作进行管理,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该系统预计将于2017年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

系统功能

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具备以下功能:

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归集

主要归集企业安全许可证和备案证明信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安全许可信息、安全评价信息、职业病危害评价信息、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绩效评估信息、安全标准化证书信息、行政奖励信息、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安全生产事故信息、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失信息、职业病发病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信息等13类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涉及的行业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工商贸企业、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等。

安全生产诚信业务管理

主要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诚信报告的报送、审核功能,实现拟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的自动识别和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撤销等管理功能,实现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功能,实现安全生产征信报告生成功能。

安全生产诚信信息数据交换

主要实现上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之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国务院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安全生产诚信系统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有业务系统等3方面的双向数据交换,实现全国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建成全国安全生产诚信信息数据库,为许可备案办理、执法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业务系统提供征信报告查询功能。

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综合查询统计分析

主要实现对各类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的综合查询统计分析挖掘,掌握各地区、各行业、甚至各个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状况,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数据支持和辅助决策。

系统特点

开放性:使用基于业界开放式标准的主流软硬件平台,支持各种网络协议、硬件接口、软件接口。

可扩展性:使用支持可扩展的软硬件平台,能够根据应用需要,方便地扩展设备容量和提升设备性能。

安全可靠性:通过加密传输、访问验证、防火墙、安全监控等技术手段,保证平台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应用安全;按照总体业务指标要求,结合具体的数据情况,提供系统备份、数据恢复策略和措施。

易用性:在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进行充分调研基础上进行系统建设和开发,系统开发完毕后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省、市、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以及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试点,根据试点中用户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系统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使得系统真正符合用户业务需要,符合用户操作习惯,操作方便。

知识性:通过不断应用,使系统逐步成为知识的海洋,并提供多样化的查询、统计、分析、挖掘手段,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提供辅助决策,为逢办(办事)必查征信报告、逢检(执法检查)必查征信报告、逢调(事故调查处理)必查征信报告等提供数据支持。

预期效果

为归集各类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进行安全生产承诺、诚信报告、诚信等级评定、黑名单管理提供了信息化工作平台,方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办公,降低行政成本。

自动抓取应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名单,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方便、快捷地进行精确监管监察,有效提升监管监察的能力和科学性、有效性、针对性、精确性。

实现与公安、国土、税务、商务、工商、银行、证监、法院、检察院等各个部门之间的双向数据交换,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的企业进行联合激励,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的企业进行联合惩戒,形成监管监察合力,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增强威慑力。

安全许可审批过程自动查询企业安全生产征信报告,及时发现在安监、煤监、公安、国土、税务、商务、工商、银行、证监、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诚信等级非常低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时不予批准,避免进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8大类工商贸企业等领域,筑牢安全准入关口。

诚信调查报告范文5

关键词:网络社会;诚信体系;网民诚信;互联网企业诚信;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99 (2012) 09-0000-02

已经落幕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也通过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提到要“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而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与网络诚信是密不可分的。但是,互联网在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的同时,由于其本身具有匿名隐身、即时通信、无界传播、无限扩张等特点,利用互联网传播色情信息、散布网络谣言、肆意侮辱诽谤他人等不诚信情况时有发生。在任何时候,网络诚信环境对维护网络经济、文化、道德等秩序、促进和谐社会构建起着基础性的作用,网络诚信体系建设已经刻不容缓。

一、网络失信问题日益突出,危害越来越大

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由于网络诚信风险机制尚未建立以及监管措施滞后缺位等原因,诚信者得不到应有的支持和鼓励,失信者也得不到应有的谴责和惩罚。网络失信成本低,却获益丰厚的情况普遍存在,诚信与利益出现扭曲的背离关系,虚拟社会中的种种不诚信行为在给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同时,也使政府部门面临被动“断后”、网络犯罪陡增、社会管理难度增大等严峻挑战。

(一)网络谣言屡禁不止,政府公信力严重受损

一方面,互联网的匿名性和虚拟性使一些网民原本就不高的诚信意识更加淡薄,口无遮拦地在网上发表各类不负责任的言论,网络谣言在传播过程中的不断扭曲变异,给有关部门事后追查带来相当难度,也反向刺激了网络谣言的更加肆无忌惮。

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即时便捷和裂变式的传播方式使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形式更多,形成了难以估量的聚合放大作用,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二)虚假网站层出不穷,网络欺诈日益高发

虚假网站主要有两种类型:

一是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打“球”,对知名网站、企业进行仿冒。这些鱼目混珠的“李鬼”网站借助搜索引擎公司的竞价排名,使许多消费者上当受骗,严重妨碍了正规网站、诚信商家的发展,一些知名的搬场公司、票务公司等深受其害。

二是以盗窃、诈骗他人钱财为目的的“钓鱼网站”,主要手法是通过对金融机构、电子商务网站等的仿冒,骗取他人的账户和密码,为实施网络盗窃等后续违法犯罪活动创造条件。据2011年7月的《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有过账号或密码被盗经历的网民达到1.21亿人,占网民总数的24.9%;有8%的网民在网上遇到过消费欺诈,该群体网民规模达到3880万人。

(三)诚信问题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正逐步走向全面应用,并逐步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层面。但是伴随而来的网络诚信确实问题缺日益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国内首份《电子商务诚信调查报告》显示:有23.5%的企业和26.34%的个人认为电子商务最让人担心的是诚信问题;71.1%的被调查者曾对一些网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产生过怀疑;62.1%的被调查者声称个人信息曾被在线商家或网站滥用;56.省略nic.省略/dtygg/dtgg/201107/W020110719521725234632.pdf.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诚信调查报告范文6

一、诚信的法学分析

1.诚信原则的法律涵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wwW.lw881.com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法学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其内容具体体现为:(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按照这项原则的要求,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将有关的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或欺骗对方当事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恪守信用,认真履行各自的民事义务;发生损害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诚信原则的目的是立法者实现民事主体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要求,以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地发展。三方利益平衡是这一原则实现的结果,当事人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官根据公平正义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是达到这一结果的手段。

诚信原则涉及两个利益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诚信原则的宗旨在于实现这两个利益关系的平衡。在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由于诚信原则对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作出了这样的要求,它是经济人假说的一个例外,具有道德性和宗教性。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以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自《民法通则》确立诚信原则以来,我国法学界就如何理解诚信原则形成了“语义说”和“一般条款说”两种观点。“语义说”认为:诚信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一般条款说”认为:诚信原则的不确定性不仅在外延方面,而且更重要的是其内涵具有不确定性。对诚信原则的研究,唯有深入到其产生、变化的经济、政治、意识形态条件中去,才能达到深刻。诚信原则作为大陆法系中独特的一条法律机制,在大陆法系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性。

诚信原则既是市场活动中的重要道德规范,也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法律吸收道德观念,始于罗马法。古罗马的立法者在简单商品经济得到充分发展的背景下,日渐察觉到无论法律条款和合同条款如何严密,如果当事人心存恶意,总有规避之法。于是在罗马法中规定了所谓的诚信合同,确认了一般恶意抗辩权。这一规定对后世各国民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从而在合同关系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债务人须依诚实与信用,并照顾交易习惯履行其给付。”从而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债法领域。《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实信用为之。”一举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张及于整个民法领域。上述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诚信原则,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包括整个民法领域。我国民法确认这一属于社会道德的原则,从而使其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这对于维护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是十分必要的。

2.诚信原则的作用。

诚信原则在两个方面发挥着作用。首先,它是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其次,诚信原则是对法官衡平权的授予。“诚实信用”这样的词语从规范意义上看极为模糊,在法律上没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其适用范围几乎没有限制。这种“模糊规定”或不确定规定导源于这样的事实:立法机关考虑到法律不能包容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不得不把补充和发展法律的部分权力授予司法者,以“模糊规定”或不确定规定的方式把相当大的衡平权交给了法官。因此,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

由于诚信原则具有如此重要、广泛和综合的功能,它被称为“帝王条款”。尽管如此,诚信原则的适用应受到严格的限制,不能动辄越过具体的民法规定直接适用该原则,否则会造成民法规定的软化和向一般条款的逃避。只有在具体的民法规定不敷使用时,才可适用诚信原则。因此,我们在承认诚信原则是帝王条款的同时,不妨也把它称为后备条款。

二、会计诚信的法律分析

从法学的角度看,诚信是民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可适用于整个民法领域。就会计而言,它是企业的一种商事行为,而我国未制定单独的商法典,可认为我国是民、商法合一的国家,因此,会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民法有关诚信原则的规定。虚假财务报告一般均涉及到违背诚信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防止滥用诚信原则。如果某一会计行为有具体的法律条款进行规范的话,则应适用该具体法律条款,而不能绕过该具体条款而直接适用诚信原则。只有在具体的民法规定不敷使用时,才可适用诚信原则。例如,对于上市公司出具虚假财务报告问题,我国《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均有相应的明文规定,因此,虽然上市公司的虚假报告行为与会计诚信的丧失有关,但因为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了规范,故不能直接适用诚信原则,而应适用相应的具体法律条文。这就意味着虚假财务报告的受害者不能笼统地以企业会计未遵守诚信原则为由进行抗辩。也就是说,虚假财务报告虽然违背了诚信原则,但在一般情况下,并不能以诚信原则来追究虚假财务报告的编制者的法律责任。不过,刑事与行政法律虽然未将诚信视为基本原则,却并不表明违背诚信将不承担法律责任。譬如,我国刑法对虚假财务报告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如刑法第161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在美国,由于近来大公司一系列会计丑闻所造成的巨大负面影响,为恢复社会公众对资本市场的信心,美国总统在2002年7月30日签署了国会以压倒多数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act,简称“sox法案”即公司改革法案),并称该法案是“罗斯福时代以来,有关美国商业实践的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公司改革法案对会计业的管理模式进行了重大调整,要求公司ceo/cfo(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为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美国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严格对审计公司和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规定和监督,禁止向公司内部人士贷款,以及要求更及时地公布财务信息。法案中最引人注目的、也是最具实质性影响的,莫过于要求ceo/cfo个人对公司财务报告承担责任的新规定,即对公司定期报告(年报和季报)进行个人书面认证。书面认证包含以下法定内容:(1)本人审查了报告。据本人所知(basedontheknowledge),报告不存在有关重要事实的虚假陈述、遗漏或者误导,符合证券交易法13(a)和15(d)节的要求。(2)在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营运效果的所有重要方面,报告所含财务陈述和信息均为公允表述。在内部控制方面,本人已经向公司外部审计和审计委员会披露了内部控制系统设计和运作的一切重大缺陷、弱势,披露了以往发生的、牵涉公司要员的欺诈行为。(3)本人负责建立和运作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在报告提交之前的90天内评估了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确信该系统能够有效提供重要信息。若内部控制系统发生重大变化,ceo/cfo须声明:哪些因素导致内部控制系统的重大变化,是否已经采取措施纠正内部控制系统的缺陷。如ceo/cfo知道(knowing)定期报告不合证券交易法13(a)和15(d)节要求,可并处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和不超过10年的监禁;如果ceo/cfo蓄意故犯(willfully),可并处不超过500万美元的罚款和不超过20年的监禁。该规定大大加强了对上市公司欺诈的刑事惩罚的力度,这将对美国上市公司高层管理者起到很强的约束作用。

三、从法律角度看会计诚信与会计改革的关系

会计改革的内容十分丰富和广泛,大到会计的指导思想、会计模式,还具体到会计的程序、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方面。无论是哪一个方面的会计改革均应包括会计诚信的内容,而这方面过去却较受忽视。中美两国都出现了会计诚信问题,但两者背后隐含的东西却并不一样。美国信用问题的出现和解决比中国容易得多。因为美国有社会诚信基础。诚信的最底层是对股东利益的尊重;在尊重观念之上,有一个法律体系,能够保护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利益;法律体系之上,是监管体系,时刻监督市场上企业的日常操作,一旦发现违法就及时处理;再上面,才是公司的诚信。所以在美国,诚信不是空中楼阁,它有一系列社会、法律、文化诚信基础,就像金字塔一层层搭建起来。但我国建立诚信比较困难。我们没有诚信观念基础,同时法律体系、监管体系也都不完善。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其实最终还是法制问题,用法制增加违背诚信行为的成本。

在我国,从法律角度增强会计诚信,一方面应严格地执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者进行严厉惩处,并对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加以完善。由于中国历史上社会运行的基本状态未曾出现和存在过“法治”,而一直是“人治”,其垢病表现为权大于法,由此衍生出不计其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因此,从法律角度增强会计诚信,必须要求会计人员遵守各种会计制度、规则等,并对违法者严惩不怠。对违法者疏于惩罚,实际上是对善良的守法者的伤害,是对正义的践踏。针对中国保险业的诚信危机,全球最具权威的人寿保险业协会——国际人寿保险百万圆桌会(milliondollarroundtable,简称mdrt)主席马文。费尔曼特意到了中国一趟,他介绍美国等保险业发达国家不仅向寿险人提出了高标准的道德规范,还建立了完备的监管机制;寿险人一旦被证明犯有欺诈客户的行为,非但从业执照不保,相关的法律制裁也将接踵而至。在我国现行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体系中,以行政责任为主,辅之以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最为薄弱,即重在惩罚,而非对投资者的赔偿;在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实践中,也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所谓处罚力度的加大,也只是体现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上。在财产责任方面,处罚后果往往只是表现为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全部由国家罚没,而没有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因此,在立法技术上,我国迫切需要加强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方面的研究。

另一方面,应注意仅有强硬的法律制裁是不够的,法律制裁还应与道德教育等相结合使用。正如秘鲁学者赫尔南多。德。索拉所说:“当大多数人遵守法律时,政府就能有效地执行法律,并且相对成本低廉地打击少数破坏法律者;但是,当破坏法律的现象大规模出现时,没有哪个政府当局强大到能够控制住每一个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执行越来越没有效力,作为个体的人就有动力去追寻他自己的利益,而根本不会理睬什么书面的限制。”而商业律师让。米歇尔。达鲁能亦强调指出:“有了进行调节的法律条款还不够,还要能够执行这些条款。而这正是危机的根源所在,权势集团并不想约束自己的行为。”法国金融分析家协会主席贝尔纳。库佩进一步指出:“我不认为加强政府调节措施就能奇迹般地解决问题。道德规范首先是一种神经状态。”当然,应注意的是,严厉惩罚并非指惩罚越严厉越好。惩罚越严厉,并不意味着人们就越诚实信用。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里,合约得不到履行,可能是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所致,也可能源于不可抗拒的、不受当事人控制的外部因素。如果受害人不能在二者之间作出甄别,过于严厉的惩罚不仅无助于诚信的建立,而且可能有害于诚信的建立。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预见,在会计规范中将来应增加会计诚信方面的有关内容,而在会计改革中亦将相应地增加会计诚信的有关内容。

「参考文献

① 范君,2002,许小年痛陈中国信用之敌:毁约成本过低。《21世纪经济报道》9月16日,第30版。

② 寇志新,1998,《民法学》,陕西人民出版社。

③ 李利明、徐畅,2002,不要对《sox法案》期望过高——访耶鲁大学金融学教授,清华大学经管学院特聘教授陈志武。《经济观察报》8月19日,第a1版。

④ 李心合,2002,会计制度的信誉基础。《会计研究》第4期,17-23.⑤ 彭万林,1999,《民法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⑥ 汤立斌,2002,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设定问题。《会计研究》第8期,28-32.⑦ 王利明,2000,《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