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论文范例6篇

公开论文

公开论文范文1

首先,审计结果公开是审计工作自身发展的需要。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必须保证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理、处罚的尺度把握正确,所作的审计评价和结论经得起社会公众的推敲。再则,审计机关同其他经济监督机构一样,在监督别人的同时,自身也需要接受监督,而实行审计结果公开本身也是一种接受监督的方式,而且事实已经证明,这种监督方式是受社会公众欢迎的。可以说,审计结果公开是加强社会各界对审计机关的监督,以及社会认识审计,塑造审计权威形象的有效举措。

其次,审计结果公开是审计整改落实的助推器。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不仅是为了扩大社会影响力,更重要的是扩大社会对审计结果的知情权,便于社会和舆论直接参与监督,将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形成监督的强大合力。在众目睽睽之下,公开审计结果会给被审计单位产生巨大压力,这种压力将促使被公告单位主动、迅速地去抓好审计整改措施的落实,并促进政府及其部门领导更加重视制度建设,规范管理。通过推动审计决定的执行,促进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整改,也增强了审计的执法力度和威慑力。

第三,审计结果公开是促进依法行政,增强政府威信的有力手段。审计结果公开能够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信息需求,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把政府部门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资产、资源的有关信息公布于众,揭露公共财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让公共财政管理暴露在社会公众的“阳光”之下,促进政府不断加强和改进公共财政管理,做到依法行政、公开透明、科学规范。通过审计结果公开,提高行政透明度,借助社会公众监督的力量,促进廉政勤政建设,遏制与惩治腐败,增强政府工作的威望和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二、审计结果公开需要把握的几个方面

一是要坚持严谨细致、客观公正的原则。审计结果公开不仅是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曝光,同样也是对自己审计质量的检验。审计结果公告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公正的基础之上,做到内容“铁”,事实“铁”,确保审计结果公开不出半点差错。公开这样的审计结果才能让人心服口服,被审计单位才会接受,社会舆论才会公正评议。因此,要求审计结果公开不应掺杂主观臆断和人情味,否则,公开就有失公正,失正则有失审计本色。

二是要积极稳妥、逐步推进,处理好审计结果公开进程与公开环境之间的关系。审计结果公开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一项改革,从当前的环境来看,有三个因素影响着审计结果公开的进程。首先是保密要求对审计结果公开的影响。有关法律法规对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秘密的要求限制了审计结果公开的范围和程度。其次是本级政府是否正确认识审计结果公开的意义,是否敢于自揭其短。审计结果公开将会让政府面临来自社会公众的压力,这种压力让政府在审计结果公开方面总是比较谨慎甚至是非常谨慎。政府是否敢于公开,勇于承担责任,是审计结果公开能否取得突破的重要因素。第三是政府信息公开程度是否与审计结果公开相适应。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政府部门与社会公众信息沟通的重要平台,但审计所涉及的往往又是一些深层次的信息,会超越被审计对象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和范围,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是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果公开中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三、审计结果公开的内容、程序和形式

审计结果公开必须以一定的文体为载体,目前在公开实务中基本上采用“审计结果公告”这样一种文书作为文体。从实践来看,审计结果公告不能简单等同于审计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审计范围,被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查出的主要问题,审计处理、处罚意见,被审计对象整改落实情况。通过这七个方面的内容,可以比较清晰的勾画出审计事项的全貌,也能够比较完整的反映其中的过程和结果。审计结果公开应突出重点,社会公众关注的更多的是大方面的、重要的情况以及其中的问题,对于一些过分细节的东西往往不会过多注意。

审计结果公开程序中有三个关键点必须妥善处理好:一是经过本级政府的批准。不管是上级审计机关委托或者授权,还是审计机关自行组织,都是对本级公共财政和国有资产的检查和报告,从职能渊源上说本级政府才是真正的主角,因此,审计结果公开须经本级政府批准,赢得本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二是做好横向的协调沟通工作。审计结果公开不但会涉及到直接的被审计对象和有关单位,而且会在公开后影响到其他政府部门,因此,要与被审计对象和有关部门进行充分的协调与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三是正确选择审计结果公开的时点,保证公开结果的时效性。审计结果公开应在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同时还要考虑审计整改的时间。如果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还应考虑复议、诉讼,以及相应结果得到执行的时间。

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的规定,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出版物、互联网、新闻会、公报和公告以及其他形式公布审计结果。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审计事项,应当选择公开度较大的媒体公开审计结果,如政府公报、新闻媒体、新闻会和固定设施上予以公告;涉及的问题对外公布可能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又必须引起重视、迅速解决的,可以选择公开度相对较小的媒体进行公开,如政府网站,政府组织召开的规格较高、规模较大的会议上进行通报,或在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中公开等。

审计结果公开尚处于一个逐步规范和完善的过程中,随着打造透明政府的深入,审计结果公开必将推动审计事业的发展。

公开论文范文2

(一)践行厂务公开,建立和谐队伍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需要

通过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使广大职工真正了解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发挥团队精神,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维护企业及职工群众的权利和利益的要求[1]。推行厂务公开民主是纳入企业管理决策的必经程序。

(二)践行厂务公开,建立和谐队伍是稳定职工队伍,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前提

钻井一线的野外施工的特殊环境,信息获得渠道有限,有些政策如不及时公开,职工通过个人交往渠道从别的单位、对站得到的信息,有可能断章取义甚至道听途说,容易造成员工思想波动甚至猜疑、误传,影响队伍稳定。通过厂务公开,加强企业领导干部与职工群众之间的双向沟通,架起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桥梁,就能够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效地调动干部和职工的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

(三)践行厂务公开,建立和谐队伍是保障职工权益,增强职工“爱岗敬业”理念的必要措施。

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将企业经营管理情况以及企业改革发展的各项决策,向广大职工公开,让职工了解情况,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决策,形成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从而丰富和完善企业的发展思路,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同时厂务公开尊重了职工权益、体现了职工群众当家作主,从而促进管理水平提升、提高队伍凝聚力,有利于培养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是团结动员和依靠广大职工群众加强企业管理的一项成功经验,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对于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当前基层队站在企业管理厂务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

当前基层队站在厂务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有忽视公开的;有认为只有合乎规定纪律,公开不公开都没什么;有的是为了公开而公开,把公开作为目的了,因此重公开形式完成,轻实质效果关注。2.公开内容方面,不具体,不全面(以往存在项目不全,或者只公开结果书目等----厂务公开细则出台后落实有所改观,该公开的项目能够公开,但是公开的程度参差不齐),还有就是有的只重视公开账务,忽视了政务方面公开。3.公开方式方法比较简单。认为公开就是张贴。有的公开了就算完事,少了信息反馈;有的公开范围不够或者过宽,如重要的文件政策,在职工会上传达了,但是轮休或者请假的忽视了;范围宽了不仅存在泄漏企业秘密,也有的引起不稳定等;时间过短或者过长。4.流于形式。有些建立的厂务公开基本框架只是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领导机制不得力、公开机制不正常、监督机制难作为,实际工作质量不高。

三、就当前基层队站有效践行厂务公开的探索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要明确推行厂务公开的终极目的是什么,这样在落实方面就不会本末倒置、抓不住关键。以效果为目标推行厂务公开,可以在从下方面着手开展。

(一)加强领导,着力于民主化决策

厂务公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建立有效的领导体制,形成合力,才能保证厂务公开工作有序、健康的进行。建立厂务公开管理工作制度,以制度保障厂务公开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成立厂务公开廉政监督小组,由工会、团支部与干部职工代表组成,划分监督责任区,对厂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通过以上工作,保证厂务公开工作扎实进行、健康发展,并取得实际成效。

要做到凝心聚力、决策民主、科学,在遇到制度制定和规范、奖励处罚、先进评选等重大决策时,要及时主动召开党员大会或职工大会,党员和职工代表都能畅所欲言,广泛发表意见,以投票等方式形成决议,并及时公布接受监督[3]。如在职工考勤、收入分配等方面,领导班子要求每位员工严格执行请销假、奖金发放制度,核算员汇总后,进行员工、主管领导双重核对,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使每位员工自我认证、相互监督,不断营造阳光和谐氛围,建设高素质班子。

(二)从多方途径入手,做好厂务公开工作

要做好厂务公开工作,必须明确途径,才能保证厂务公开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在明确途径上,着重做好四方面工作

(1)将厂务公开工作融入职工大会制度

凡涉及的重要经营事项、重要规章制度等,必须提交职工大会审议。涉及劳动、用工、分配、生产布局调整等多项制度的,必须把方案、原则、程序、方法、步骤全部公开,让职工酝酿讨论,发挥民主管理效能,提交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保证制定制度的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确保职工行使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权利。同时,设立厂务公开栏,凡应公开的厂务都在公开栏上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的检查监督。

(2)把厂务公开工作融入生产经营管理中

厂务公开工作向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发展,有利于扩大职工民主参与,加强科学管理。职工是主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好坏与职工的民主参与紧紧相连,如果职工没有知情权,就无法谈参与权和管理权,更谈不上当家作主的权利,依靠职工建设就是一句空话。把厂务公开工作融入生产经营管理中,使广大职工真正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建设与发展的重大决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领导干部廉政勤政等情况,依靠厂务公开加强管理,依靠厂务公开促进生产,依靠厂务公开增加效益。

(3)把厂务公开工作融入时效性中

厂务公开工作必须讲究时效性,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组织的公开。切实把厂务公开工作融入时效性中,属于常规性的工作,做到定期公开(工资、伙食账务、招待费、五型班组、星级员工评审);属于阶段性、长期性的工作,做到分阶段公开(党费、会费、五项可控成本、主题活动);属于短期性、临时性、一事一议的工作,做到随时公开(办公费、招待费、废旧料、外购料、劳动竞赛);属于事前的工作,做到提前公开(评先选优、党内改选、入党公示、岗位调整、娱乐活动)。通过会议、展板、飞信平台、QQ群、厂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将厂务公开工作的信息传达下去,彻底保证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4)把厂务公开工作融入科学性中

在厂务公开工作具体实施过程中,做到全过程、善始善终的公开,以保证其完整性、科学性,使每项厂务公开工作有实施、有结果、有反馈,真正发挥作用,有实效,促进厂务公开工作的推进。

(三)严谨细实,全方位公开厂务

在厂务公开中,职工群众既关心企业的发展,更关心那些看得见、摸得着涉及自身利益的日常具体事务,所以应该切实抓紧抓好日常具体事务的厂务公开工作,做到全方位公开厂务[4]。(1)公开员工出勤情况。每月将员工出勤情况如实予以公布,让员工看到一个月的出勤情况,得到确认后,上报项目部发放每一轮结算回来的工资、奖金,使员工心里明白,能安心工作,促进各项工作的发展。(2)公开伙食账务。食堂伙食统一由会计采购,由专职人员对采购的食品、质量、分量严把关,逐一过秤验收入库,再由炊事班人员分类摆放。伙食账务上公开栏,接受职工的监督,确保了伙食的质量卫生,提高职工对伙食的满意度。(3)公开购置实物与支出费用。油料、化工产品到井严把验收关,仔细对照拉运单与计划单,进行油品质量取样,不符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入库,减少损失。处置废旧料,严格按着程序操作,处置废旧料时,廉政监督小组参与处置废旧料,作好记录,做到有据可依。对处置废旧料收入,由廉政监督小组确认后上报项目部财务办审批后,将废旧料处置费用用于每口井购置洗衣粉、毛巾,为员工添置烧水器,搬家时为员工买矿泉水、方便面及现场急需设备设施更换部件购买。所有购置实物与支出费用由廉政监督小组进行监督验收确认签字,然后在公开栏公示,做到员工心中无疑问。(4)公开购置计划。利用工具箱会议,及时收集所需要购置的物品计划,做到废旧料收入资金合理支出,减少不必要的支出,提高废旧料收入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强化于公平化选树,培育高素质员工

在员工教育中,以提高素质为目标,强化意识为主旨,主要培养员工的团结协作、积极上进、心胸宽广的高素质、高品格。选树典型先进和“星级”员工等时,班组长及时召集班组人员进行评选,以讨论、投票等方式,坚持准确、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使每位员工能够心服和信服,再交由队委会或党支部最后审定。尤其是在收集“安全环保、提速增效、和谐稳定”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时,本着为整体队伍科学健康发展的态度,每位员工都能积极参与,结合自己岗位,畅所欲言、集思广益,使我队的经营生产跃上新的台阶,同时也加强了员工们的节约意识和提速观念,营造了阳光和谐的良好氛围,提高了全体员工的素质[5]。

(五)不断完善厂务公开长效机制

(1)认真落实领导责任机制

钻井队建立了由党支部、行政领导、纪律委员、工会等组成的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具体谁主管谁负责提供公开资料,书记、核算员具体实施,工会组织可监督落实,依靠职工建设井队将厂务公开工作推向了纵深。

(2)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制度

总公司、项目部制定了《厂务公开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了检查、考核、责任追究制度,使厂务公开制度化、程序化、常态化和规范化,同时公司将厂务公开纳入QHSE一体化管理体系当中,根据运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持续改进,接受监督审核,逐步使厂务公开步入“人人有责任,事事有程序,时时有控制,环环有考核,奖惩有规定”的良性循环之中。

(3)落实宣传引导和督查机制

总公司、项目部多次召开专题讨论会,就为什么要实行厂务公开、实行厂务公开对公司的发展会产生哪些积极影响、如何推动厂务公开工作等问题展开讨论,并采用多种形式宣传厂务公开,清除各种疑虑和思想障碍,提高推进厂务公开工作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项目部成立了由纪委、工会等部门和职工代表组成的厂务公开监督小组,工会主席任监督小组组长,负责检查了解厂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收集和研究处理职工的意见,定期检查和日常抽查,及时指导督促,选树典型组织厂务公开经验交流和问题探讨,督促厂务公开工作的开展,确保厂务公开工作不断深化并取得实效。

(4)不断完善约束激励机制

把厂务公开工作作为强化建设钻井队管理的主要内容纳入党建工作、创建先进集体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之一,在年底实施考核、检查评比,确保了厂务公开工作有效、有序开展[6]。

推进厂务公开,建立和谐队伍是常提常新的话题,虽然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这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系统性工程。新的形势,不同的时期,会提出更高的要求,这将促使我们为此不懈努力,继续探索。

公开论文范文3

一、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现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主制度的完善,国家领导对行政公开制度给予了高度重视,我国公开制度在各级国家机关中逐步建立起来,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暂行)中就规定了执法的内容和期限;办事的程序;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违反公示行为的处罚规定。公安系统了《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相关的理论研究也在走向深入。

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已经有一定基础,其中最重要的是已经形成了以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主持的机关报等大报为核心,以《国务院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人民日报》等定期出版物为依托,以各种形式的法律、法规汇编为补充的法律公告体系。也存在一定的依申请公开的立法。如《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答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实践中的做法主要是通过一些政策对行政公开的内容、形式、监督和评价体系作出规定。政策的共同点主要有:

(1)规定公开的主要内容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公开、承办部门和人员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收费收税公开、廉政规定、监督办法和责任追究公开。

(2)公开的形式根据

公开的内容和公开的范围、对象采用不同的公开形式。如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主要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化社会传媒;向相关群众公开的内容主要是通过设立办公大厅、印发办事指南(明白卡)、设置公开栏、咨询服务台等形式;对于向单个对象公开的内容则采用通报、信函、回访等形式;向机关内部人员公开的内容,则采用通报会、文件、谈话、专栏等形式。

(3)公开的程序

公开程序的制定采用了我国政策制定的一贯做法。先让各部门拿出公开方案,方案中除了包括相关的职能规定、法律法规、办事标准、办事程序和期限等内容以外,还要规定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以及负责监督实施的机构和方式。

(4)建立公开的监督和评价体系

一般做法是建立政府内部的监督机构,把政务公开列入干部考核的范畴,同时建立外部评价和监督机制,如设立市民投诉中心,定期进行民意调查。

二、我国行政公开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政策的建立对于推行行政公开制度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对于改善干群关系、提高工作效率、预防和治理腐败有着明显的作用。但是也仍然存在着一些差距和问题:

(1)缺乏对于行政公开理论的深入研究,将行政公开与相关制度混淆使用

实践中公开制度主要有: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审务公开、村务公开、街居务公开、立法公开、行政公开。有些人对行政公开的内涵和范围界定不清,在研究中和实务中任意扩大或者缩小行政公开制度的范围、方式。如实践中对于行政公开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最广义说,一切有关公共事项都应该予以公开。广义说,代表性观点有:所谓行政公开,就是指国家权力在其运作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公开,从而使党政机关的所有事物和活动都置于人民的普遍监督和关注之下。狭义说,代表性观点有:所谓行政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将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向社会公众和特定的人公开,使其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事务、公共事务和公益事务,对行政权实施监督的原则和制度。最狭义说,代表性观点有:行政公开是指政府机关的除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并由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通过多种形式公之于众。

对比上述观点,可以发现对于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和形式存在不同认识。如最广义说中行政公开的主体包括了党、政、军、法院、检察院等各级系统,甚至包括了实行自治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的厂务公开。而广义说将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界定为党政机关,狭义说将行政公开的主体界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最狭义说将行政公开的主体界定为政府机关。将行政公开等同于政务公开,或者是将行政公开的范围扩大到村务公开等属于居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或者将行政公开的公开范围仅限于行政机关的公开,而忽视了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组织的公开,这样做不利

于行政公开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2)行政公开具有浓厚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行政公开制度一经推出,立即为各地广泛推行,但因其浓厚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导致实用主义和形式主义盛行,在行政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等方面表现出随意性和零散性,难以成为稳定的制度。同时,有的地方片面理解中央领导的讲话,将行政公开的范围局限于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只要群众满意就行,而不管行政公开本身的制度建设。这种做法在行政公开制度初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不应成为一种习惯性的思维和做法。这种做法暴露了一种实用主义的倾向。同时行政公开的推行存在着任意性和持续性,落实未能法制化。由于行政公开主要在基层政府和地方政府中实施,中央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和法规对行政公开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行政公开的实施具有较强的弹性,行政公开的实施受制于当地领导的认识、权威和创造力,如果领导认识到位,给予高度重视,并有足够的权威推行和协调政务公开,制定有力可行的策略和措施,那么行政公开就能够开展得好,落实得深。反之,行政公开就落实不了,就会流于形式,走过常这种现象也反映了行政公开制度的浓厚政策性,具有浓厚的“清官意识”和“不确定性。”

(3)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狭窄

由于中央在建立行政公开制度的初期,曾经指出地方基层政权是行政公开的实施重点,所以当前各级政府在实施行政公开的过程中,对基层的注意力较多,行政公开的主体主要集中在乡镇级和市县级的政府机关,中央机关和省部级机关基本上处于原来的状态。同时理论界对于行政公开主体也缺乏深入研究,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行政公开的义务主体,对于行政公开的权利主体的研究较少。当然,随着中国加入WTO之后解决透明度问题的需要,相关部级机关也正在拟定相关政策。

(4)行政公开的内容范围狭窄现行制度关于行政公开内容的规定非常不完善,最大的缺点表现在对于除外事项的解释过于宽泛。如对于行政公开的内容一般的界定是“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外的其他事务”,这样的界定实际上是非常不明确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为例,保守国家秘密法完全偏重于对国家机密的保护,以防范国家机密的外泄为核心。对国家机密的适度开放及开放程序没有明文规定。同时该法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似乎有对国家秘密的等级分类过多的嫌疑,容易造成国家秘密的泛滥。确定何为国家秘密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标准,国家机关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很容易将国家秘密扩大化,使得在具体实施行政公开的过程中,行政主体往往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向公众提供信息。

因此,在以后的立法中,应该明确何为国家的秘密事项,何为国家机关可以公开的对象,应该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明确公开和秘密的界限。

(5)行政公开的方式简单

行政公开制度中,公开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各种不同的公开方式构成了行政公开的制度多样性。现行制度中多采用主动公开方式和对所有人公开,除此之外,还有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对利害关系人的公开。不同的公开方式的公开范围、公开对象、救济途径都是不一样的,应该加以区分。

(6)行政公开的手段落后在现行行政公开制度的手段中,多局限于通过印制小册子、上墙公开、工作流程表等传统媒体方式公开,或者是公开的范围多局限于行政公开主体的组织内部,公众如果需要获得信息,往往需要前往义务主体内部获得信息,这种做法不利于提高行政公开的效率。即使强调了网上政府的概念和网上公开的手段,但网页上的信息或是更新得较慢或是内容狭窄、时间短、随意性大。如笔者曾经登录某直属局网站,网页公开内容中介绍领导人员的章节竟然是其某前任因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领导,网页公开内容的陈旧可见一斑。

(7)对于不予公开的救济手段规定不足

现行制度中,如果义务主体不予公开,最多只是追究内部责任,缺乏对不予公开的法律救济途径。

三、完善行政公开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行政公开立法,实现行政公开的法制化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行政应该是法治行政,要逐步使法律法规成为行政机关行为的主要合法性依据。如前所述,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有政策性强的不足之处,政策作为行政公开制度建立初期的主要依据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全国推行行政公开制度并使之更加深入,有必要制定和颁布行政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行政公开的主体、机构设置、程序、救济途径等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从世界范围看,行政公开制度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制定《信息公开法》、《财产申报法》、《政府采购法》等行政公开方面的特别法,其他程序方面的总则性规定适用《行政程序法》。代表国家有美国和日本;第二种是没有特别法的规定,相关问题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中,代表国家为德国。中国应该在吸取外来经验的基础之上根据中国行政公开的现实情况,制定出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公开立法。在立法安排上,应该先制定《财产申报法》、《政府采购法》、《信息公开法》等特别法、然后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之上,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二)加强对于行政公开制度内涵的研究

行政公开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企事业组织和公务员依法主动或者依申请将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开的制度。行政公开制度不同于政务公开制度,政务公开除了包括行政公开制度以外,还包括其他诸如院务公开、检务公开等公开制度。行政公开制度不同于村务公开制度,因为村务公开制度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因此说我国公开制度是由不同层级的制度组成的。

(三)逐步扩大行政公开的义务

主体范围目前行政公开的主体范

围主要集中在各级行政机关中,其中又主要集中在基层行政机关。而实际上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而且应该包括行政机关之外的其他行政主体,如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在实际推行中,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公开,可以采用先以行政机关的行政公开为龙头,取得一定经验后再行扩大到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深入研究行政公开的公开方式

根据公开方式的不同,行政公开可以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根据公开对象的不同,行政公开可以分为对所有人公开和对利害关系人的公开;根据公开的地点不同,可以将之分为公报的公开、阅览室的公开、复制的公开;根据收费与否,可以分为免费的公开和收费的公开。在我国,行政公开的主要形式是行政主体主动公开,缺乏对于依申请公开的详细规定和深入研究,从而影响了行政公开的效果,因此,我们应该加强行政公开方式的多样化,增加依申请公开的规定和对利害关系人公开的规定。

1、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

公开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主动将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登载在有关报纸上、公报上或者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主动公开有关情况的一种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是指权利主体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向负有公开信息义务机关和工作人员请求公开某项情报的方式。

2、对所有人公开和对利害关系人公开

对所有人公开就是公开的对象是国家的全体公民、组织,没有资格上的限制。而对利害关系人公开就是公开的对象仅限于和公开的资料、信息、消息有利害关系的特定人。在对所有的人公开的方式中,行政主体公开的对象是国家的全体公民、组织,没有资格上的限制,而对利害关系人公开的对象仅限于与公开的资料、信息、消息有利害关系的人。如《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这是公开的范围仅限于当事人。《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答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这时的公开范围仅限于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行政复议第三人。我国澳门地区行政程序法第60条(利害关系人之资讯权)规定:如私人有所请求,有权取得由行政当局提供与其中直接利害关系之行政程序进行情况之资讯,并有权获知对该程序作出之确定性决定。《瑞士行政程序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人有权就本身之案件,向原处分官署或该官署所指定之邦之官署所在地,请求阅览卷宗。由此可见,前者的范围远大于后者的范围。这也是这两种公开方式最大的区别。

(五)扩大行政公开的范围

行政公开的范围是行政公开中一个最基本的问题。世界各国对于行政公开的范围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种是列举行政公开的事项;一种是采用概括式加排除式的规定。首先概括规定行政主体的信息应该予以公开,然后再采用排除式的规定例外事项,例外事项一般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美国情报自由法采用第一种立法例。具体如下:第一,规定行政机关在原则上应主动积极对任何人公开行政机关所掌握的情报、资料;第二,对免除公开事项(exemptions),规定了具有可行性的标准,取代了旧法中的含糊不清的规定;第三,行政主体对拒绝公开负举证责任,行政主体必须向行政裁判机构或者法院证明拒绝行为符合法定的不予公开标准。同时,还应该注意对于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公开范围问题和不予公开的诉讼。

因此,我国行政公开对于公开内容可以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模式:

(1)行政主体应当公开的内容

①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②行政主体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权限以及办事规则;③行政主体的相关工作人员的录用、考核、奖惩、任免以及相当级别公务员的收入;④行政主体的财产收支要公开;⑤行政执法依据、程序、过程、认定事实、救济途径等;⑥其他重大行政事项以及决策过程。

(2)不予公开的内容

①国家秘密;②商业秘密;③个人隐私。

(3)行政主体对不予公开的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公开制度的救济制度

根据有权利有救济的法律原理,行政公开制度应该有救济程序的保障。在现代国家的行政公开制度中,普遍建立了行政公开的法律救济原则。申请救济的人一般有两种,要求反对公开的任何反对公开的利害关系人。根据申请人获取救济原则,当申请人的请求权遭到了国家机关的不当否决时①,或者是利害关系人认为申请人的请求构成了对自己的损害②,有权获得救济,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法院提起情报公开的诉讼。③对于救济制度的规定,各国有不同的立法情况,有的国家采用“穷尽行政救济”的原则和相对人选择原则。

我国现行的行政公开制度中对于权利主体的救济权利规定得比较粗糙,在大多数的关于行政公开制度的规定中没有规定权利主体有获得救济的权利。因此,在以后的制度中,不仅要赋予当事人查阅卷宗的权利,课予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布有关资料的义务,而且要赋予当事人就行政公开享有的行政救济权,直到请求司法审查权。

如可以通过扩大解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开的行为纳入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根据此项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即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因此,现在的关键问题就在于论证相对人向行政机

公开论文范文4

教学设计是针对教学内容,由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有经验的一线教师组成策划团队,经过调研和分析受教育者的实际需要,根据其需求性制定翔实系统的教学方案,通过精选素材———设计方案———制作课件的科学流程,整合与优化各类教学资源,使整个教学设计呈现出科学、完整、系统化过程,确保教学效果的实效性,实现教学目标。

(一)精选素材,丰富教学内容

素材是通过对生活的收集和整理,发掘出未经加工的各种思想政治理论网络公开课原始的教学资源,这些资源是感性的、分散的材料。科学地运用素材,可以增强思想政治理论网络公开课的灵活性、生动性和实践性,也是思想政治理论网络公开课教学的有力支撑。其一,素材要有深度和广度。素材的选取可以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每一种素材都是思想政治理论网络公开课宝贵的教学资源。以现实素材为依据,对素材的深度和广度进行充分挖掘和整合,使教学内容有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客观说服力。以“鸦片战争”内容为例,可以精选具有代表性、反映国情的历史事件、人物、影像以及背景文化,从鸦片战争的横向和纵向进行素材组合。如选取贝青乔的诗“瘾到材官定若僧,当前一任泰山崩。铅丸如雨烟如墨,尸卧穹庐吸一灯”,与反映当时战争的真实影像片段相结合,使精选的文学素材结合声情并茂的视频影像,形象地描述当时列强入侵,官兵吸食鸦片而不理战事,百姓流离失所的国情,说明鸦片战争失败的必然性,使素材更好地为教学目的服务。其二,素材要精准求实。鉴于思想政治理论网络公开课的素材可选取的范围较广,在选取素材时一定要选取现实生活真实、准确的素材。借助网络平台,将多媒体、音频、视频等教学手段整合运用,才能更好地体现思想政治理论的深度,能够使形象实际的素材更好地应用在教学过程中,从而展现在受教育者面前。其三,素材要推陈出新。思想政治理论网络公开课紧跟受教育者的现实需求和社会环境的动态变化。因此,其素材的选取应注重时效性。以受教育者的思想动态为主线,选取国际、国内最新时事问题和热点、焦点新闻;以受教育者的学习兴趣为出发点,引入备受关注且与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事件为素材资;以受教育者的认知程度为依据,采用有理、有利、有据的最新数据。

(二)设计方案,细化教学模式

方案设计是依据对受教育者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制定策划出解决思想政治理论网络公开课教学问题的最优方案,使教学效果呈现出技术化、艺术化、科学化和最优化的系统决策过程。设计方案应注意素材与理论的配合、前后的逻辑顺序等具体设计问题。第一,素材与理论的配合。思想政治理论网络公开课的教学内容要与选取的素材有机结合,相辅相成。素材与理论的搭配设计可以打造轻松愉悦的授课环境和习得氛围,可以使枯燥的理论通俗易懂,形象自然,更具有说服力。不仅易于受教育者对理论的吸收和理解,增强受教育者对思想政治理论的认知,而且易于被思想政治理论教化和引导,愿意“听”,乐于“做”。例如,李海洋教授用“吃烧鸡”的例子来讲述什么是哲学和哲学的用途:图文并茂,令人垂涎欲滴的烧鸡可以理解为两只鸡———一只具体的鸡和一只抽象的鸡,简单的话语和诱人食欲的视频图片便生动地说明了哲学是抽象和具体的,哲学就是把握生活,把握事物,把握对象的方式,是平凡生活中的深沉智慧。简单朴实的生活素材,既贴近受教育者的生活,又深刻地反映物质生活是每个人生活的客观基础,是辩证唯物论的客观基础这一哲学理论。。第二,循序渐进的逻辑顺序。逻辑顺序是指思想政治理论网络公开课教学设计方案前后之间存在的一种内在逻辑关系的一个方面,是思想政治理论网络公开课教学成败的关键。其方案应遵循“主题设定———素材植入———理论阐释”的逻辑脉络来设计。设定的主题统领和指导植入的素材,植入的素材依赖和从属于确定的主题,而理论的阐释进一步深化主题,强调素材。三者逐级递进,环环相扣,富有条理,使教学设计更具逻辑性和系统性,呈现的先后顺序符合学生思维规律和认知过程规律。

(三)制作课件,增强教学

效果课件是指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环境,融合图像、文字、声音、影像等多元化媒体元素,使各种媒体信息建立起有机逻辑连接,集成一个为课程服务的良好交互系统技术。思想政治理论网络公开课的课件是将传统的教学课堂表现转化为网络媒介多元表现的飞跃,思想政治理论课网络课件的制作是实现这一飞跃的具体过程。其作用是使主题寓于课件之中,活化理论内容,把抽象深奥的理论更加具体化、形象化和通俗化,便于受教育者对教学内容的领悟和感知。

二、以教师为主导,实现教学

实效教学内容和教学设计是教学表现的基石,教师是教学表现的主导者。教师犹如舞台的艺术家,用独特的人格魅力感染每一位受教育者,用极富色彩的语言艺术洗涤他们的灵魂,陶冶他们的情操。可见,教师无疑是思想政治理论网络公开课教学的重要表演者,其课堂驾驭能力决定着思想政治理论网络公开课的成败。

(一)人格魅力,彰显内在吸引力

人格魅力是指一个人在性格、能力、气质、情感和道德修养等人格特征方面所具有的内在与外在吸引力。教学魅力较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人格魅力。思想政治理论网络公开课教师是政治性、榜样性、道德性等综合人格魅力的集合体,其内外兼修的气质、独具特色的精神境界,影响着受教育者对教学内容的接受与领悟程度。

(二)语言表达,体现言语技巧

教学语言可以称之为课堂艺术,是指教师运用富含情感、思想和审美原则的口头语言规律进行艺术性的教学表达,是教师与受教育者情感交流,心灵沟通的桥梁。思想政治理论网络公开课的授课语言体现在教师与受教育者通过网络媒介进行信息的传递与表达,是一种信息化语境下语言艺术的运用。高质量、高水平的语言表达应体现严谨性、灵活性和艺术性。第一,严谨性。思想政治理论网络公开课教学内容丰富、信息量较大,且对受教育者的思想和思维方式具有引导和教化的作用,所以,教学语言要科学严谨。首先,教学语言要准确规范。用词用句要精准干练,理论概括要言简意赅,引用材料要真实恰当,言之有物,富含哲理。其次,教学语言要系统严密。语言的推理要符合逻辑,论证要有根有据,使教学语言条理清晰、论证有力。第二,灵活性。受教育者具有个性差异,灵活多变的教学语言可以满足不同受教育者的心理和精神需求。思想政治理论网络公开课教师应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机智敏捷地选择和运用教学语言。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对学情具体分析,掌握受教育者的语言规律,勤于观察其听课状态,明确不同教学时间采用的语言基调,在其习得疲劳期及时调整语言表达方式,注意语音、语调、语气、语速和节奏的变换,要缓急协调、重轻搭配、强弱交替,使教学语言由始至终符合其需要,使其与教学内容产生共鸣,从而达到“声声入耳,字字入心”的整体效果。第三,艺术性。艺术感较强的语言表达对受教育者具有感染力和吸引力。首先,语言表达要新颖、潮流。与时俱进而又不失精准的语言风格备受受教育者的喜爱,可以适当地借鉴一些充满活力并经得起推敲的网络语言,这使语言表达充满着时代的气息,可以更好地迎合受教育者的心理需求,拉近与受教育者之间的距离。其次,语言表达要诙谐、幽默。妙趣横生的语言表达可以营造一种轻松的课堂气氛。蕴含艺术的语言表达为思想政治理论网络公开课增添几分灵动,使其更显生命力。

(三)课堂驾驭,突显调控艺术

课堂驾驭是指教师具备雄厚的理论素养,能够运用灵活的教学方法,独特的教学艺术对课堂进行整体的把握和控制。课堂驾驭能力是教师教授知识、课堂管理、引导学生等专业素质和教学能力的综合体现。良好的课堂驾驭能力能够使课堂有真实感,使教学内容“活起来”,可以根据受众的需要和价值观的波动调整价值观引导策略,以利于提升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第一,展现雄厚的理论素养。思想政治理论网络公开课教师应具备的专业理论素质和修养,通过不断钻研和学习而形成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在思想和行为方面具有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独特的人格品质和学识水平。在教学过程中,教师的理论素养表现在驾驭课堂和授课能力等多方面,这些素养通过教学语言、行为、方式等多种形式表现出来。课堂上,教师因为通晓机理而游刃有余,能够将抽象深奥的理论知识化繁为简,且通俗易懂地表达出来,使受教育者知名达意,了然于心;教师因为博学多识而引经据典,能够结合生动形象的肢体语言、丰富真实的素材和多媒体网络课件深入浅出地剖析理论,使受教育者活学活用,举一反三;教师因为学贯中西而与时俱进,能够紧跟学术前沿动态。

公开论文范文5

[关键词]行政公开;民主;廉政

行政公开原则,目前在中国行政法理论界论及不多,但在行政立法实践中却已作为各单行法的原则被《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行政处罚法》(第四条)所采纳。但究竟行政公开原则的法律地位如何,是仅作为单行法的基本原则,还是可以上升为行政法基本原则,这一问题值得探讨。笔者拟就其上升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展开粗浅的论述。

一、行政公开的定义

行政公开的概念至今没有通说规定,仅有个别学者根据行政立法中具体制度作了简略的描述。一般认为,行政公开原则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重要行政行为和与公民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行政行为”实行公开原则,是行政活动公开化在行政程序上的体现。行政公开原则实际上是行政程序法的特有原则,也是行政程序法区别于行政实体法的根本标志。笔者认为此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均过于狭小,不能够满足现代行政民主化发展趋势对行政活动公开化的要求。

一般说来,行政活动公开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各种媒介和手段向社会公开自己的行政职责范围、行政内容、行政标准、行政程序、行政时限和结果、奖惩办法、监督手段以及工作纪律等,以自觉接受别的行政机关或者社会各界的监督,达到公正、廉洁、法治、民主的目的。因而,从外延来看,行政公开不只是适用于外部行政行为领域,而且应广泛适用于行政法各领域,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广义的行政监督法及行政救济法领域论文。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地位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行政法之中,对各具体行政法律规范起指导和统帅的作用,要求一切行政法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该部门法本质、特点、目的、规律等的高度概括和集中体现。若想论证行政公开原则上升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必要性及可能性,则首先应该明确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地位。论述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地位,需要从分析构成部门法基本原则的条件入手,论证其作为基本原则的必要性。

1.部门法基本原则应对部门法律运作过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具有宏观(价值理念上)的指导意义,并且昭示着该部门法的发展方向。故而基本原则体现着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灵魂,决定着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随着20世纪以来传统的机械、静态法治主义向机动、动态的法治主义的发展,行政法的发展也发生了观念上的重大变化,服务行政、给付行政在观念上渐渐取代管理行政,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从单一管理关系向多元关系发展,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在实践中的大量出现表明行政主体日益采用软性的偏私法化的手段以达到行政目的。从权力义务的服从关系到日益保障民权的权利义务统一关系,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绝对权威的地位也因保障民权的需要而发生了根本的动摇。这种行政法基础理念的变迁为行政公开原则提供了理论依据。故而行政公开原则也因其在保障民权中的重要作用成为现代政法民主化发展的基本趋势之一。同时,行政活动过程的公开化已在近期不断的被各国行政立法实践所证明,成为立法的基本出发点之一。当然,公开化的立法趋势转变为行政法实践中权力运作的公开尚需艰苦努力。唯其如此,才更应将行政公开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以借鉴其指导意义。

2.基本原则应具有较宽的覆盖面,它必须抽象于部门法各个领域,具有宽泛的基础公开原则运用于行政法各个领域,是行政法各个领域的基本指导原则。

3.基本原则应有利于完善部门法法律体系的构建,我国行政法法律体系极为不健全,行政行为法领域的立法尤为欠缺。鉴于公开原则在行政法各领域中的重要地位,应当正视它对行政立法的重要指导意义。

4.行政公开原则上升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应与学界所公认的现有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在内容上互不重复,互相补充,共同构建行政法治理论体系,共同引导现代行政法健康发展。

三、行政活动公开在我国行政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党的十五大对行政活动公开提出了明确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这些年来,理论界和实践界逐渐达成了这样的共识:行政活动公开不仅是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的调整或者改变,而且是加强廉政建设、民主建设、法治建设、党和政府的一项方向性、战略性的治本之策。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行政活动公开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出来。

(一)行政活动公开是廉政建设的关键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的党风、政风问题成为广大群众至为关注的焦点。少数党员干部在享受主义的驱使下,、收受贿赂、设租寻租、买官卖官、腐化堕落,败坏了党风和政风,使社会运行规则受到破坏,令老百姓极为不满和反感。尽管这些问题不是精神文明的主流,但是它不仅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领导威信,而且由于其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部分,会直接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和生产力。鉴于腐败问题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党和政府一直在探索行之有效的措施。在80年代,主要采取教育和惩治的办法来对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腐败。接着,80年代中期,在一些地方采取了“两公开一监督”的形式,即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办事人员。随后,行政活动公开的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不断增多。2000年朱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鼓励人民群众依法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并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至此,行政活动公开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基本建设在全国各级行政机关普遍推行。

行政活动公开对于廉政建设的作用在很早以前就被我国的古代官吏所认识。我国古人很早就明白了政是否“廉洁”,是与行政活动是否“明”(公开透明)密切相关的。《尚书》中就有“举烛尚明”的论述。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要导致腐败,我们知道,行政公开与行政监督是密切联系的。行政公开是监督行政的基本前提,没有行政公开就没有监督行政。行政公开不充分,监督行政也不会完整。这正是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论述到的:“一切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滥用权力的办法,就是以权力约束权力。”贪污腐化是在黑暗之处发生的,在一个封闭的体系内,必然会产生混乱和无序,滋生腐败和不正之风。一旦行政管理活动公开暴露,使之真正置于社会各界和各种专门监督机构的监控之下,这样会给贪污腐化企图者以巨大的威慑,稍有不慎便会暴露在整个社会舆论的强大谴责之下,这样才能铲除腐败的土壤,纠正不正之风。即变“暗箱操作”为“阳光工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各种腐败即如冰雪遇阳光而融化。

(二)行政活动公开是行政管理民主化的基础

民主化是世界各国政治发展的潮流,我国20年来行政改革的基本取向就是行政管理民主化。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国家,人民拥有最广泛的民利。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所

谓民主,就其本意讲,就是指“多数人的统治”、“人民的权力”。因而说行政管理的民主最主要的是体现在公民的参政上,而参政的前提是“知政”即公民的知情权的运用,但是没有行政活动公开就没有公民的知情权。所以说,行政机关应该推行行政听政制、社会服务承诺制、行政公示制等先进的管理方法和、调研、测评等工作制度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就是要在充分相信人民群众的基础上,全心全意依靠人民群众,创造一切条件和机会,最广泛地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使其参加对国家事务、对经济和文化事业、对社会事务的管理。对于我国来说,现阶段在政治上最重大的任务就是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政府来说就是公开自己的行为。行政公开,为人民群众参与对国家事务管理提供了可能,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创造了条件。

(三)行政活动公开是行政管理观念转变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国家与社会的重新整合,要求政府职能向着“小政府大社会”、“小政府大服务”的目标转变。这种转变要求行政权与市场主体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行重新配置。即要求改革行政管理,实现行政管理的现代化以适应社会的变迁。而行政管理现代化是行政体系整体上的、全面的现代化,而不是片面的、狭隘的现代化,它应该包括现代化的行政机构、行政体制、行政人员与现代化的行政观念的有机统一。首先,“管理”观念转变为“服务”观念,服务行政在观念上逐渐取代管理行政,随之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从单一管理关系向多元关系发展。在以前的“管理”观念指导下,公民与政府的关系是被动的权力服从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是不平等的,行政人员是老百姓的“父母官”,因此,老百姓只是被动的接受管理,而没有获取行政信息的意识。在“服务”观念的指导下,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是平等的关系,这种平等的关系意味着两者之间的信息必须是对称的,不仅行政主体有权获取相对人的信息,而且行政相对人也有权利了解行政管理的情况,即行政活动必须公开以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其次,协调的行政管理观念也要求行政活动公开。对于行政管理现代化而言,不仅要求减少机构交叉、重叠设置,部门之间相互扯皮等组织机构上的问题,而且要求改变以前的各自为政和命令式的管理观念,树立协调的意识,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追求一种动态的平衡,正确处理整体、部门、个体以及同公民之间的关系,为行政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大,行政管理的范围与以前相比,要广泛得多,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管理对象和管理范围的扩大,必然会导致行政管理活动的复杂化,只靠以前单一的管理方式已经不能解决行政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而无论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行政人员之间还是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协调都要求开放行政系统,实现信息间的交流,只有这样,协调的工作才能顺利进行。否则,如果封闭行政系统,公民对行政事务不了解或者政府之间的互相封锁信息,则不能解决出现的矛盾,行政活动中的分歧得不到协调,必然会影响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结论

总之,随着现代行政法治的发展,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置于法律监督之下,即使是与相对人权益不直接相关的行政组织法领域的内部行政行为,其作出也必须要有法律、法规依据,也要受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监督的前提是行政活动公开,故民主政治要求行政活动(国家行为除外)应公开。又因为行政活动往往密切联系,协调一致,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是外部行政行为的前提和保障。公民受行政行为侵害可提起行政救济,行政行为违法引起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故而行政活动的整体性、连续性、系统性、开放性决定了行政公开是全方位的连续过程的公开。当然,在实践中,由于行政法各领域性质、特点各不相同,行政公开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因之而异。总体而言,可以认定行政公开是适用于行政法各领域的一般原则。原则总有例外,国家行为(如外交、军事、国防行为)因涉及国家秘密及全社会重大公共利益可以不适用公开原则,特殊情况下经上级机关批准也可以不公开。当然这些例外均须有法律明文规定。

无论从行政公开原则本身的重要地位,还是从其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行政公开原则均应上升为行政法基本原则,从而为我国行政法治建设服务。从我国实践看,立法既已先行,理论界也必须对之深入思考,结合我国实际构筑行政公开原则理论体系及制度规范,以服务并指导于社会实践。

[参考文献]

[1]夏书章行政管理学[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8。

[2]王连昌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高小平政务公开:行政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J]中国行政管理,2000,(7)。

[4]张康之走向现代化的行政价值选择[J]人大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01,(2)。

[5]陈东平关于政务公开若干问题的思考[J]行政与法,2000,(3)。

[6]何国臣,张延安政务公开研究论纲[J]行政与法,2000,(3)。

[7]陈跃斌实行政务公开要有高度、深度和制度[J]行政与人事,1997,(5)。

[8]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词典[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公开论文范文6

关键词:行政信息公开知情权除外事项

据报道[2],某日,甲因被与其发生经济纠纷的人员追打,生命受到威胁,于是拨打110报警求助,报警20多分钟后,管片派出所的民警才到事发现场。此时,对方早已打人后扬长而去。据查,派出所距事发现场步行时间为3-5分钟。事后,甲以公安分局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诉讼过程中,甲无法向法院证明其曾经在某年某月某时向当地的110报警服务台报警,[4]一审法院驳回。也就是说,在一起行政不作为案件中,甲的报警记录存在与否成为案件解决的关键。那么,公民甲是否有必要途径取得报警记录呢?对此笔者已在相关文章中作出回应,提出公民甲基于人民原则,享有知情权,从而能够以者的身份对基于行政机关身份的报警中心加以监督;即使在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知情权的情况下,但能运用宪法解释从多项权利的缝隙中解释出知情权;社会权性质的知情权具备请求国家公开的权能,行政机关负有向公民履行说明责任的义务。在本文中,笔者将继续对该案涉及的其他问题加以探讨,其中需要注意的细节有:

首先,一审中110指挥中心出具了一项证明:某年某月10时30分至11时30分,110报警服务台未接到某人使用某电话的报警(某人为甲)。但一审判决后,甲向有关领导写信反映问题,在有关领导的干预下,甲看见了自己当时的报警记录。由此可见,110报警中心有甲的报警记录,但是当事人甲在通过正式途径以获得报警记录的过程中,根本没有获得报警记录的途径以及救济手段。

其次,在找寻报警记录的过程中,甲被告知,因为其不是公检法等内部人员,报警记录不能给他。在后期的律师前往110指挥中心调取证据过程中,律师仍然未能得到证据。得到的答复是:给当事人的答复是受纪检委托查的,现在涉及诉讼,律师来调查,没有义务提供;一位熟知110指挥中心业务的警官说:110的接报警记录如果需要作为证据,只有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办案单位具体承办人,拿着单位介绍信,才能到指挥中心调查,律师不行。她还透露,因为有的地方,110出具证明后出过事儿,所以内部作出这么一个规定。

最后,案件调查过程中,110报警中心认为报警记录是国家机密,即使存在公开的义务,也可以基于除外事项的规定不予以公开。其中有相关专家学者认为,如果不涉及国家机密,律师有权到110调查取证,110应予以配合。如果律师无法从110查到证据,只有通过其他渠道,比如调查电话局的电话记录,来证明原告提出申请的事实。

那么,110报警指挥中心的这些做法在知情权的背景下是否正当呢?尽管在现行制度下,基于狭义的依法行政,由于缺乏行政信息公开的立法,公民甲的公开请求权无法具体实践,110报警中心能够以非常“正当”的理由拒绝公开的请求。但这并不能否认本案的探讨所带来的现实意义,随着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公民的信息公开请求将会越来越多,如何在请求公开和保密之间寻求一种制度上的平衡设计,如何对现实中的行政机关的一些可能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冲突的做法加以纠正,将成为制度能否落实的关键问题。分析各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历程,其中最容易出现就是“申请资格”及“除外事项”争议,这而两个问题恰好是本案当中出现的“内部人”和“国家秘密”的扩大化。基于此,我们可以更换一个思路,对各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所面临的类似问题作出理论上和源流上的梳理,然后再对本案的做法加以评价,终极目的是为了保证在将来的行政信息公开立法中,如何结合中国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对制度设计进行精密架构,从而保证制度的有效运行。

一、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历史源流

作为宪法权利的知情权是一种针对国家的权利,即国家机关应该承担法定义务-排除妨碍、积极作为主动公开信息、对公民的请求予以答复以满足公民知的要求。这种义务在不同的国家机关身上予以体现形成不同的制度,立法机关中的立法会议公开制度、法律公开制度;司法机关中的审判公开制度、判决公开制度,反映在行政机关上,即表现为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对于何谓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学者们观点不尽一致,对此,笔者已有专论加以阐述,在此简单加以界定,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基于宪法上的知情权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说明责任,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获得行使公权力的组织的除外事项之外的任何信息的制度。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公开种类可以分为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其中在行政民主化的今天,各国的核心规则是行政机关的被动公开,亦即公民的请求公开,即公民基于人民原则和知情权,请求行政机关对其相关信息予以公开。根据各国经验,在请求公开制度中,最容易引发争议的就是公民的请求资格以及除外事项的解释问题。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滥觞于北欧国家瑞典,但其成为潮流是在经济大萧条和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经济危机和大规模战争的影响,西方国家政府普遍的从消极行政转向了对社会和经济生活的积极干预。在此趋势下,政府规模不断扩大,行政权力日益膨胀,国家的权力结构模式也由议会主导演变为行政主导。在这种背景下,行政公开立法作为保障公民参政和制约行政权力的制度安排,随民主和民权运动的兴起在各国发展起来。美国在1946年制定了《联邦行政程序法》,以后历经修改,先后补充制定了《联邦会议法》(1964年)、《信息自由法》(1966年)、《隐私权法》(1974年)、《阳光下的政府法》(1976年)和《电子信息自由法》(1996年),确立了以行政公开为核心,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为目标的行政程序法典。美国的体系化的行政公开制度的构建产生了世界范围内的影响,世界其他各国纷纷仿效。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作为保障人权、落实人民的重要措施,在我国有一定传统,并且起到了良好的效果;由于处于特定历史时期,以及传统政治、经济因素影响,建国之初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基本上奉行的秘密主义原则;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政府管理体制转变、市民社会兴起,当然更为重要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的提出,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逐步得到发展,公开手段多样化、公开种类多元化、公开内容扩大化等等。这种转变无疑是值得肯定的。统一的立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在起草之中,于2003年1月1日施行的《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国内第一部地方政府信息公开规章,在中国信息公开立法史中将有先驱者的地位。

二、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权利主体”

本案所面临的“内部人”和“外部人”的争议实际上是申请公开的权利主体问题。比较世界各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发展历程,申请权利主体存在从有利害关系的人向公民再到向自然人的转变,这种转变历程并不像描述的那样严格,也可能在某一时期某种转变比较明显,也可能同时并存;转变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对于权利主体理解的深入、宪法权利享有主体的变化、信息性质理解的变化、世界联系的普遍性和电子政府的发展。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之初,由于缺乏对于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知情权的研究,缺乏对于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监督行政目的的探讨,各国多认为政府信息只对有利害关系的人提供,如美国1946年的《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文件只对和文件直接有关的人提供,不对一般公众提供。再如原联邦德国各州一开始是将新闻出版界的信息收集权和政府有向新闻出版界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写入各州的宪法或者州出版法。对于出版作者,德国各州出版法一致赋予其有向国家请求提供信息的权利,即所谓的“出版作者的资讯请求权”,至于非出版作者的一般人,则未享有如上述范围广泛的资讯请求权利,只能零星的依据少数有关法律、基于特定身份或者证明有特定正当理由,向特定国家行政机关请求提供特定的资讯。[5]

随着研究深入,学者多认为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不仅仅是满足表达自由,不仅仅是表达的需要,而是公民基于人民的监督行政以及具有多重意义的知情权。在此基础上,再行强调请求人身份的特定性就与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目的存在一定差异,各国纷纷改变规则,强调申请人身份的不确定性。如日本的地方信息公开条例认为,信息公开制度不是关于特定个人的主观权利被侵害之争的制度,而是为了住民或者公民进行行政、政治参与的制度。行政信息只要对参加行政、政治有必要,不管是谁都应能够接触,即使对于各个请求人不重要的信息的请求也应该允许。[6]与此同时,政府信息公共财产性质的确立,获取权原则得到认同[7],即对于所有公民来说,政府信息具有公共财产性质,每个人都有得到信息的平等权利[8].不仅和文件相关的直接当事人可以申请得到文件,其他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得到信息,没有申请人资格的限制。有学者对此评价说,:“在日本,行政主体保管的公文书,一方面是公用财产,但是在信息公开制度的背景下,在所有人都可以利用的意义上,似乎也可以称为公共用物。”在确定了公民申请原则后,随着及各国交流联系的密切以及“地球村”的形成,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权利主体的确定规则经过了“互惠规则”[9]到“所有人”的转变。所谓互惠规则是指外国人的本国法允许本国公民申请的情况下,本国才能允许该外国的公民获得本国信息,互惠规则确定的主要依据仍然是“有限的司法管辖权”以及“公民规则”。但随着经济一体化的趋势、WTO透明度规则的约束、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行政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由“公民”向“所有人”的转变的课题被提上议程[10].主要根据在于由于各国人民来往交流的频繁密切,事实上难以防止本国人代为申请,至于有关国家机密等事项,已经有例外条款加以规定,所以这里的所有人应该是不加区分的本国人(组织)和外国人(组织)。如根据美国《信息自由法》,“任何人”均可提出信息申请,包括个人(外国公民)、合伙、公司、协会、外国与国内的政府机关。[11]

从上述申请主体的转变过程可以看出,在对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有了充分认识的今天,基于知情权建立起来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一种客观法上的制度,任何人都有权请求行政主体公开其所拥有的全部信息,提出请求时无需以保护自身的权益为前提条件,其目的在于依据从行政机关处所得到的信息,使行政置于公民的控制之下,以此实现公共利益,使公民对行政的公正参与和监视成为可能。在这种意义上,信息公开,从其出发点开始就将其基础置于民主主义之上。从这种观点来看,谁都可以请求,在请求时,也没有必要自己明确表示请求该信息的宗旨。回过头看一看本案所面临的“内部人”和“外部人”的争议,110报警中心完全忽视了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权利基础,仅凭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限制了甲的知情权,这种做法不足取的,应该在立法加以明确否认。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我国的政府信息立法确定了申请主体的任何人规则,以《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为例,该规章第1条规定: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个人和组织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这种规定的现实价值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也需要进一步的明确,毕竟个人和组织不是具备确定性的法律概念,容易在实践中引发新的争议,应该采用各国规定中的任何人规则以及适当解释制度。

三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中的“除外事项”

本案的另一个细节是110报警中心以报警记录可能涉及国家秘密,从而拒绝甲的公开请求,这个问题背后所反映的制度争议正是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中的公开与不公开的利益衡量体系,表现在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中的“除外事项”。比较各国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无论基本理念上以及具体规则存在何种差异,但一个基本框架是除外事项的规定,之所以有这种共同性,是因为现实法律世界是一个权利相冲突的世界,就行政信息公开制度而言,其可能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行政过程等等发生冲突。在保护知道的权利的同时,也同时必须对这些利益加以保护。“知情权的行使虽然是政治生活中很重要的一环,但是公开原则并不是政治生活中唯一原则。在某些情况下,知情权的行使可能会和其他重要的利益相冲突。例如国家安全、行政活动效率以及个人和商业中必不可少的秘密等发生利益冲突。在这些情况下,知情权的行使不符合公共利益。知情权的公共利益必须和不公开的公共利益相平衡。各种利益的平衡是社会生活的重要基础。因此,情报的公开和不公开同时构成情报自由法的主要内容,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侧面。这两个侧面构成矛盾的对立和统一,在这个矛盾的统一体中,情报公开是主要的矛盾,起主导作用。公开是情报自由法的主要目标,免除公开起制约和平衡作用。”[12]在除外事项的确定上,各国普遍采用采取明确规定除外事项的类型的立法例,该种立法例的好处在于行政机关可以不公开信息的种类,限于法律“明白”规定免除公布和公开的种类,不属于这些种类的信息,行政机关不能拒绝公开。但是在各国除外事项的实践中,可以发现普遍存在行政机关利用除外事项的规定来规避公开责任的问题。

事例:1996年通过的韩国《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在实施中暴露出许多问题:诸如,政府机关常常不适当地拒绝公众的信息公开请求;许多政府机关无法列出适宜公众信息请求的文件清单;对信息公开法置若罔闻或者拒不执行,在韩国已经成了司空见惯的常事。[13]

事例:1966年以前,美国公民必须按照管家法以及行政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向文件保存单位提出查询请求,但必须同时证明自己有提出该项请求的“正当理由”,在许多情况下,即使申请人能够提出申请的正当理由,政府部门仍然大量引用“公众利益的需要”以及“国家安全”、“政府机密”等含糊、笼统的理由拒绝相关信息资料的公开。美国1966年《信息自由法》生效以后,直接影响了美国各州的信息立法。然而,该法的早期施行情况并不乐观。行政当局对于这项旨在“限制、规范、调整”其保密权限的新法,尚未及时从过去的“保密惯性”中摆脱出来,存在着较大的抵触情绪。1972年,美国众议院政府职能委员会下属的外事活动与政府信息分委会做了一项调查,调查显示,5年来,由于联邦官僚机构的擎肘,信息自由法的实施障碍重重,要求查阅公务信息的请求大多被长期拖延不予答复;政府机构所索取的资料检索、复制费用偏高;豁免条款所开列的保密事项过于宽泛,以致像联邦调查局和中央情报局等部门利用情报保密的豁免条款,回绝了几乎所有的信息查询请求。[14]

事例:日本信息公开法实施的同时,政府仍在发挥最大限度的自由裁量权,信息公开法中有关保密权的规定,日本政府发挥了最大限度的自由裁量权。日本政府部门以慎重、保密为由,随意延长政府决定期限,显然,日本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并没有受到制约。

对此,各国通过一系列的规则对“除外事项”制度加以补充,主要有:1、严格解释规则。因为不公开的文件,限于法律“明白”规定免除公布和公开的文件,所以对于不公开的事项的法律规定不得采取模糊的标准[15],法院对于免除公开文件的范围必须采取严格解释,以保障公民能够充分得到政府的文件;2、举证责任规则。行政机关拒绝公民取得政府文件时,必须负责证明拒绝的理由。行政机关能够证明达到法院满意的程度,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这样有助于保护公民的知情权的行使。[16]这些规则在保证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落实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司法实践表明,在豁免性文件的范围为题上,法律规定的越具体,越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17]

相对于各国的配套规定,我国立法存则表现出较多不足。以《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为例。该规章第14条规定:下列信息不予公开:(一)个人隐私;(二)商业秘密;(三)国家秘密;(四)除第十九条规定以外的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这种规定仅从表面上看无疑是合理的、必要的,但是考虑到我国的保密传统,对比各国除外事项与举证责任、严格解释等相关的制度配套联合运用来保证除外事项不被滥用的实践经验看,如果不对除外事项以及配套制度加以明确,这些除外事项无疑将成为行政机关躲避公开的又一“良招”,将会导致行政信息公开立法付之阙如,无法落实。转为了说明上述论点,对此,笔者选取了“国家秘密”作为分析工具,结合国家秘密的现行规定以及实践中的做法,联系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规定,讨论一下行政机关的可能做法。新中国成立以前,处于军事斗争的需要,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的活动强调的是秘密,新中国成立后,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安全和利益,保证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对国家机关在经济建设中的活动强调的仍是保守国家秘密,这就使我们的党政机关长期以来养成了保密的习惯。[18]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为例,保守国家秘密法完全偏重于对国家机密的保护,以防范国家机密的外泄为核心,对国家机密的适度开放及开放程序没有明文规定。同时该法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似乎有对国家秘密的等级分类过多的嫌疑,容易造成国家秘密的泛滥。[19]确定何为国家秘密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标准,国家机关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很容易将国家秘密扩大化,使得在具体实施行政公开的过程中,行政主体往往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向公众提供信息。[20]有学者指出,我国保密法所规定的国家秘密的范围,并不比其他国家更为严格。然而在对公共信息进行保密的具体实践当中,我国的保密范围却要广泛的多。这个问题存在的根源在于下位法修改上位法,行政规章修改国家立法的问题。在实践当中,大量的行政规章甚至不是规章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任意扩大国家秘密的范围,将一些本不是国家秘密的事项归为国家秘密。[21]

从前述的110报警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当需要公布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时,行政机关可以借用国家机密等事项任意拒绝,即使当事人能够看见这个信息,行政机关也能够说这个信息不存在,这就是中国行政信息公开法实践中可能面临的最大问题。一个“国家机密”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口袋,可以将任何行政机关不愿意公开的信息装进去。以此类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都可以成为行政机关利用的工具。“在我国,由于缺少一部统一的政府公开法,公开的标准以及范围目前仍由各地方、各部门自己确定。公开只是单方面的公开,公开的主动权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公开什么、怎么公开不由群众决定。这就使行政机关可以不受控制地任意决定公开或者不公开。”[22]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下,政府进行信息公开可以进行选择,而政府信息有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之分,前者如决策失误、效率低下、管理混乱、腐败等等,此类信息一旦公布会影响领导人的政绩、政府的形象,甚至会动摇政府的权威,因此政府是不愿意公开的;后者如政府优良的政绩、领导人关心群众生活的讲话等,此类信息有助于树立政府良好形象,是政府愿意公开的。政府在依自己意愿进行选择公开时,对负面信息往往以“保密”、“维护社会稳定”等为名将其控制在政治系统内部,俗语中“报喜不报忧”如实的反映了这种趋利避害的行为模式。[23]因此,公众日常能够看见的多是政府的正面信息。[24]对于负面信息的,行政机关基本上享有完全的决定权,我们可以从“江西中毒案”、“北京闷棍案”和“河南艾滋病案”中一见端倪。

结合上述分析,我们在眼前似乎可以浮现出这样一幅图景:在请求人申请公开行政机关的信息时,行政机关以该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然后,申请人就没有任何办法去救济了,既没有办法去证明该信息不是国家秘密,也没有诉讼途径去让法院去作出判断,而只能限于一种消极的等待之中,等待有一天该信息成为行政机关需要公开的信息,借用一句成语,“守株待兔”。对此,我们应该未雨绸缪,在统一的行政信息公开立法中借用各国的经验,既采用列举除外事项的立法例,也通过公开原则的确立、严格解释规则以及举证责任规则的确立,限制行政机关在不公开事项的裁量权。

四、结语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作为落实宪法上国民知情权的一种重要制度设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完善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一方面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满足国民的知情权和对行政活动的监督;另一方面对行政机关有一种潜在的推动,促使行政机关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以及工作效率,减少暗箱操作的可能性。该制度对于执法人员和人民群众来说都具有一定的陌生性,也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对于制度设计中的规则应该充分衡量实践中可能发生的情形,以保证规则的现实操作性。

-

[1]刘飞宇,男,湖南衡阳人,1975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

[2]陶澜,《110“案底”谁能查》,《北京青年报》,2001年6月19日,第23版,新锐视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5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原告在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5]例如德国《不来梅州宪法》第15条第5项规定:获知他人意见的权利,特别是通过出版物和广播的获知权不受限制。《巴伐利亚州出版法》第4条规定:新闻出版界有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信息的权利。这一权利仅在新闻、杂志的编辑者的充分监督下即可行使。《萨克森邦出版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对出版作者的代表提供有助于其履行公共任务的信息。

[6]需要特别加以说明是基于地方自治的原因,日本的许多地方信息制度将请求权人限定为“住民”而非“公民”,但这种差异不同于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与行政程序公开制度的差异。对于请求人的范围,多数地方公共团体的信息公开条例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在都道府县一级的信息公开条例中还没有规定向“任何人”公开的;在市镇村一级也只有川崎市、那霸市、町田市、逗子市等市的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请求人为“任何人”。在都道府县中有半数的条例规定的请求人人不仅是在本区域内有住所的个人和法人,而且扩大到与实施机关所进行的服务事业有利害关系的人。

[7]“获取权原则”经历长时间的争论才确定下来。如德国和瑞士的立法例中仅仅赋予利害关系人的信息接近和使用权;美国1946年的《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文件只对和文件直接有关的人提供,不对一般公众提供;最初日本的东京都公文开示制度规定:请求开示公文的,可以是在都内有住所的;在都内有事务、事业单位的个人、法人和其他团体;在都内事务、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都内学校的学生;利害关系者(可以请求开示的,仅限于开示有利害关系的公文)。但是在日本的《神奈川县关于机关公文书的公开之条例》的信息公开请求被拒绝的案件,横滨地方法院判决认为该公文书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其自己的具体权利、利益并没有因为请求拒绝处分而受到任何影响,所以驳回了。而作为控诉审的东京高等法院判决认为:在该县内具有住所等的人,视为与县政府的行政具有利害关系。并且立足于“与县政府的行政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关于公文书的阅览一般具有利害关系”的假设,认为赋予了这些人作为个别的具体权利的阅览请求权,承认了诉的利益。该判决还认为:对每个人直截了当的赋予公文书的阅览权,可以和县的设施之利用权被赋予每个人同样理解。所以,关于该利用拒绝,可以通过撤销诉讼争议。关于信息公开拒绝处分之撤销诉讼的其后的判例,都承认了原告的诉的利益的存在。

[8]政府机构制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其收集、利用、传播、保存和负责处置所需的经费,均是来源于纳税人的税金,因此这些信息应该为所有公民所知晓和利用。

[9]如《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33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外国或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权利加以限制的,对该国或地区公民、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10]芬兰《公务文件公开法》为例,规定“公务文件内的资讯得由该管理机关自由裁量而提供予外国人”,可见在芬兰,法律并不强制要求行政机关向外国人提供行政资讯;至于提供与否视行政机关的主观判断。由于类似的规定,行政机关似乎拥有了可以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而外国人的正当权利则令人忧虑。同时,这也是与WTO的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tprinciple)和公民待遇原则相违背的。在具体实施中芬兰也在根据WTO的相关规定加以调整。

[11]周汉华:《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第278页。

[12]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1月第1版,第975页。

[13]杨福忠:《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的实现条件及所面临的障碍》,北大法律信息网。

[14]宋小卫:《美国〈情报自由法的立法历程》,新闻与传播研究,1994年第2期,第83页。

[15]如在NLRBVSears,Roebuckandco.一案,美国最高法院即认为:“信息自由法的原意在于建立行政机构应该完全公开其所拥有的信息和资料的一般哲学(generalphilosophy),除非该项信息和资料是以相当明确的法律用语所免除公开。从信息自由法的文义结构看,几乎任何由行政机关所产生的文件,都会以不同的方式向一般公众公开。在Rosev.DeparmentofAirforce一案。美国最高法院更进一步指出:”由于信息自由法的立法目的,是要穿透所谓行政秘密(administrativesecrecy)的纱幕,因此,该法有免除公开的事项,应该作狭义的解释。

[16]美国《情报自由法》第2款规定:免除公开的范围限于国防和外交政策、机关内部人员的规则和习惯、其它法律规定保密、贸易秘密和商业或金融信息、机关内部和机关之间的备忘录、人事的医疗的和类似的档案、执行法律的记录和信息、关于金融机构的信息、关于油井的地质的和地球物理的信息。

[17]转引自杜钢建:《知情权制度比较研究》,宪法比较研究课题组编:《宪法比较研究文集》,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281页。参见哈里斯诉澳大利亚广播公司案。

[18]杨福忠:《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的实现条件及所面临的障碍》,北大法律信息网。

[19]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20]《国家秘密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二)机密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三)秘密级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机关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可以在其主管业务方面行使前款规定的确定密级权。依据该规定,国家秘密机关对于何种事项属于国家秘密,享有较大的裁量权。

[21]程洁著:《精义:法治下的开放政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7页。

[22]黄德林、唐承敏:《公民的“知情权”及其实现》,法学评论,2001年第5期,第36页。

上一篇政策论文

下一篇语言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