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范例6篇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范文1

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出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包括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的会计处理: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有租金的会计处理: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收入。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融资收入”。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租赁资产交还出租人。优惠续租租赁资产。留购租赁资产。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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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范文2

关键词:财务会计处理;融资租赁;问题;措施

一、目前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处理所存在的问题

(一)租赁会计科目的设置缺乏科学性

就目前来说,现行的租赁会计科目是无法真正满足会计信息的相关质量要求的,租赁会计科目的设置缺乏一定的科学性,这也就导致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与可理解性无法保证。例如,在实际的会计操作中,融资租赁业务在设置会计科目时存在着多个账户混合使用的情况。不区分融资租赁业务类型。出租人在进行实务处理时,对租赁收入这一科目并没有进行细致的分类,而租赁收入存在着多种运用方式,这样统一归置的方法无法准确的表示收入的具体来源,特别是全面“营改增”后,不同的融资租赁模式在增值税处理上存在较大区别,如此模糊的财务处理方式,无法为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相应的决策信息支持,甚至会误导决策者做出错误决策,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缺乏。

(二)租赁内含利率公式缺乏科学性

租赁准则规定,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租赁内含利率实质是出租人的租赁投资报酬率。根据市场的变化,租赁内含利率实质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租赁开始日,出租人未来收益所采用的贴现率或者说其依据同承租人所达成的收付款协议来确定相应的投资报酬率。就具体而言,出租方在计算租赁资产的现时价值时应该将现行公式中的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排除在外,仅仅只包含双方所商议决定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就另一角度来说,为了确保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在进行具体的操作时,应该对租金收益进行多次的调整及确认,并将初始直接费用金额归入贷记的“长期应收款”科目,借记入“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防止高估租金收益情况的出现。但目前,被广泛使用的内含利率是涵盖了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计算这一内容的,内含利率公式的科学性有待增加。

(三)初始直接费用处理缺乏合理性

就资产的定义来说,资产主要具有三个特征,一个是由企业所控制拥有的,一个是由过去事项所形成的,一个是可以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就这一层面来说,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不符合资产的第一、第三特征的,其被简单的纳入租赁债权之中时存在着不合理性的。而根据收入费用配比这一原则来说,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是当事人为了取得相应的财务经济收益而需要承担的费用性成本,不应该被纳入“长期应收款账户”科目中,或者被纳入“损益类”科目账户之中更为恰当。

(四)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的会计调整存在账实不符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无论未担保余值发生怎样的变动,尚未实现的融资收益都应该在租赁期限内被全部分摊。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企业在对未担保余值变动进行相应的会计调整之后,无法保证尚未实现的融资收益可以在相应的租赁期限内被全部分摊,账实不符的情况仍然存在。例如,当尚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时,按照相关的规定,应将可收回未担保余值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做以下的会计处理:首先,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其次,应将该部分减值金额与相应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金额的差额,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这样的处理方法将会给尚未实现的融资收益期末余额造成较大的影响,甚至导致尚未实现的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分摊完毕之后仍然存在着部分余额,这样又与前面的“无论尚未担保的余值发生怎样的变化,必须要保证未实现的融资收益在相应的租赁期限内被分摊完毕”规定相互矛盾。

二、加强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处理的相关措施

(一)实现会计科目设置的科学化

会计的存在,不仅是为了清晰、准确的记录经济活动的结果,更是为了实现经济信息的有效传递。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融资租赁行业优势无法得到有效的发挥。想要充分发挥租赁行业的优势,就必须要构建科学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以此来规范租赁业的行为,并进一步深化其理论与实践研究,提高对融资租赁行业的认识。实现会计科目设置的科学化,不仅是构建健全法律法规的基础,更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基础。

就具体来说,出租人在进行会计科目的设置时,需要遵守国家所规定的相关性、合法性以及实用性这三个主要原则,从保证实用性、合法性的基础上凸显出相关性,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灵活设置会计科目,并对某些关键科目进行相应的标住及解释,尽可能的避免多个账户混合使用情况的出现。

(二)实现租赁内含利率的重新定义

对于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来说,租赁内含利率的确定是十分重要,也是进行会计处理的首要环节,租赁内含利率不仅涉及到出租人前期初始应收未收租金金额的确认,还涉及到后期对该项应收未收租金金额的分摊工作。若根据目前的租赁内含利率公式,“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初始直接费用价值的总和等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与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的总和”,这样操作下来的会计处理,会导致分配未是实现融资收益与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这二者相互矛盾。

但若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进行会计处理之时,将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这一项目排除掉,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直接等同于未担保余值现值与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的总和,且出租人不再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于初始直接费用作为确认“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金额的标准,而是根据会计的谨慎性原则,“无论阻力活动是否与对方达成一致,费用都会发生的原则”进行处理,将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直接纳入相应的损益类科目。这样的操作不仅有利于会计处理的科学化,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后期会计处理工作的难度,保证了后期会计处理工作的便捷性。

(三)将初始直接费用直接进行损益化处理

出租人在实施租赁行为,确定与承租人发生租赁关系前,就已经对初始直接费用与租金资产价值的投资费用进行了综合的考虑,在决定收取承租人租金时,便就已经将这一部分费用投资纳入了应收租赁款金额的范围内,换句话说,出租人所收取的租赁金额是将初始直接费用与租赁资产投资金额所有包含在内的。也就因此,出租人在租赁的前期便已经实现了对初始的直接费用的补偿,承担人无须再承担任何的初始直接费用等债务。

与此同时,不管是从收入费用配比原则、会计的谨慎性原则,还是从资产的定义角度考虑,出租人的债权都不应该再包含初始直接费用,也就因此,为了实现会计处理的科学化,初始直接费用应该直接进行相应的损益化处理。

(四)规范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化时会计账务的处理方法

未担保余值是进行租赁内含利率计算的一个重要因素,其金额不仅会影响到租赁利率的计算结果,甚至会影响到出租人后期应收未收租金收入的具体分配情况。因此,规范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化时,其会计账务的处理工作实在是会计工作的重中之重。但就现存的会计处理方法来说,将因未担保余值变化,而将减值的金额直接纳入“资产减值科目”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的。而为了尽可能的避免这种不合理性,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操作时,采用专业估值的方法,将未担保余值出现的减值金额直接贷为“未担保余值”科目,借记为“未实现融资收益”,使得会计处理更为规范,会计信息更为准确。

三、结语

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中,会计科目的设置科学性、内含利率的确定以及后续计量对租赁业务经营成果的计量以及提供相关、可靠的决策信息至关重要。近些年随着租赁行业的发展,相关的会计研究得到了加强,租赁会计处理能力和规范性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提高,但融资租赁会计的处理仍存在着诸多不足、不能满足管理决策的需要,而想要早日推脱这种困境,实现我国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规范化,,还需在国家层面出台国家统一规范的会计指引。

参考文献:

[1]程庆莲.浅析融资租金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J].教育财会研究,2012(2).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范文3

(1)租赁双方根据租赁标准判断的租赁类型存在矛盾。我国租赁准则第四条规定:“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其中“几乎相当于”通常掌握在90%以上(含90%)”。最低租赁收款额为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满足此条标准可以判断租赁类型为融资租赁。根据此条规定,如果承租人的最低付款额的现值大于等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90%,出租人的最低租赁收款额大于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90%,则承租人、出租人认定该项租赁为融资租赁。根据此条标准判断租赁类型思路清楚,容易掌握,易于判断;但在存在第三方担保余值的情况下,承租人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与出租人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是不相等的,这样其现直也不相等。在此种情况下,对于同一笔租赁业务,租赁双方的认定可能存在完全相反的结果。此种结果会导致:一是同一租赁事项在不同企业将被确认为不同的租赁类型,不一致的会计信息被披露,致使企业间会计信息失去可比性;二是在出租方确认为融资租赁,承租方确认为经营租赁的情况下,使租赁资产既不会在承租人会计信息里反映,也不会在出租人会计信息里反映,从而使租赁资产处于会计核算信息之外,这显然不符合会计法的规定。三是租赁双方存在关联关系时,利用此条标准易使承租人将实质为融资租赁确认为经营租赁,进行表外融资,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提高企业资产收益率,美化企业会计报表,造成企业会计信息失真。

(2)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应收租赁款不合理。首先,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作为“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核算,导致出租人在租出资产时进行的账务处理出现借贷不平衡。根据租赁准则规定,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上述会计处理方法会导致借贷双方金额不平衡问题,使借方金额大于贷方金额,大于金额为初始直接费用金额,违背了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另外,应收融资租赁款是出租方所享有的一种债权,该债权代表了出租方按期收回的权利,承租方按期有义务偿还。初始直接费用计入“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意味着出租方有权利收回这部分债权,承租方有义务偿还此部分出出租方发生的费用。但实际上出租方承担的初始直接费用是出租方在租赁开始日因出租资产而发生的辅助费用,是为获取以后各期的租赁收益而付出的代价之一,是出租方自行承担的一项开支。对于承租人而言,没有额外偿还出租方该笔初始直接费用的义务。计入“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既让人难以理解,也影响会计要素的准确计量。

(3)承租人返还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完善。租赁期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谨慎性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根据租赁准则的规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人固定资产”科目,上述会计处理简单明了,易于操作,但与该事项的实质不符。因为,承租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是作为自有固定资产进行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的,承租人返还该融资租赁资产不作为自有资产的处置处理,使人难以理解。

(4)对未担保余值变动的会计处理缺乏合理的理论依据。根据租赁准则的规定。未担保余值是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其中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由此可以判断未担保余值是一个估计值,其会计处理属于会计估计的范畴,则未担保余值的变动应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账务处理;但租赁准则规定,由未担保余值的减少而引起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应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返还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租赁收入;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上述会计处理方法属于追溯调整法,即将租赁期内对未担保余值的变动视同开始日就已经存在。这种会计处理不仅使人难以理解,而且违背了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估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建议

(1)仅从承租人的角度来考虑租赁类型的确认标准。首先,在租赁业务中,承租人在交易中处于主导地位,为了统一交易性质,可以以承相人对交易的分类作为租赁双方认定交易性质的标准,即以承租人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是否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作为判断租赁双方确认租赁类型的标准。其次,从承租人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和出租人的最低租赁收款额金额关系角度考虑。出租人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是承租人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有财务担保能力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即最低租赁收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第三方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在数额上是大于或等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则其现值也是大于或者等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的。在承租人认定为融资租赁的情况下,出租人的判断结果是与承租人一样的;在承租人认定为经营租赁的情况下,因为第三方担保余值的存在可能导致出租人判断为融资租赁,出现资产游离于双方会计核算之外,考虑到承租人和第三方担保人地位不同,笔者认为出租人应以承租人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为标准作为判断租赁类型的标准。以承租人作为租赁双方判断租赁类型的标准。可以完善资产管理,减少双方粉饰报表操纵的空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2)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计入融资租赁资产成本核算。由于初始直接费用是出租方为了日后获取租赁收益而付出的代价,是出租方为出租资产承担的一项开支,实际上是一种资本性支出,其应包括在融资租赁资产的成本之中,随着资产的转移,其以租赁资产成本的方式转移给承租人,但不形成出租人的一种债权,这部分成本日后以租金的方式获得补偿。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其作为融资租赁资产成本进行核算。其会计处理为:在发生初始直接费用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初始直接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在租赁开始日,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借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同时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最低租赁收款额、

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因此,将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赁资产成本不仅使长期应收款的确认符合债权资产的概念,而且使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计算简单准确,易于计算,同时也使出租人的账务处理简单明了,易于操作,也更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范文4

2012年1月1日,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试点工作,同时融资租赁业归类于现代服务业也被纳入“营改增”的试点范围。2013年8月“营改增”施行地区逐步推至全国,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出租方需要提供全额收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8月1日前未提供的要进行全额追溯。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落实“营改增”改革。在本次改革中关于融资租赁的内容又有了一些新变动,融资租赁中的租赁标的物不再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统一按照差额进行征税。融资租赁企业税率从原来的营业税5%提升到增值税17%,价税分离导致融资租赁业的会计处理发生了变化。

二、“营改增”前后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一)“营改增”前后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1.“营改增”前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期开始日,对于出租人来说,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登记融资租赁款,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以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将未实现的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

对于承租人来说,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融资资产公允价值较低者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确认未实现融资费用,将未实现的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按照期初应付本金的摊余成本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认每期的未实现融资费用。

2.“营改增”后的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由缴纳营业税(价内税)改为增值税(价外税),对于出租人来说,购买设备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租赁开始当日不确认销项税额。当实际收到租金收入时应确认当期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假如对方一次性开具租金发票,则以全部租金收入和价外费用为计税依据,计算销项税额;假如对方分期开具租金发票,则以各期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每期末确认未确认融资租赁收益,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对于承租人来说,收到设备时租赁开始当日不确认进项税额, 当实际支付租金费用时应确认当期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每期期末摊销确认未确认融资租赁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二)“营改增”前后会计账务处理举例分析

【例题】2017年1月1日A公司与某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生产设备融资租赁合约(合约约定每年租金150万,租期4年),该全新生产设备设备的公允价值为55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A公司与租赁公司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为2万元,租赁期满时该设备担保余值为10万元,没有未担保余值,设备到期归还。

分析:该设备租赁期(4年)占资产尚可使用年限(5年)的80%,大于75%的标准,合约约定每年租金150万,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判定该租赁为融资租赁。(见表1、表2)

三、“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影响

(一)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在实施之前签订的尚未执行的租赁合同按照之前营业税政策的会计账务核算方法,没有变化。

在实施之后签订的合同按照“营改增”后增值税政策的会计账务核算方法,出租方在计算内含利率应依据剔除增值税的现金流量计算,未来现金流量应考虑购置租赁物及收取租金产生的增值税。出租方在购入设备时,其税额可计入对应的计入“应交税费?D增值税(进项税额)”,可用于期末的税费的抵扣;在各期收取租金时,其相应的税额计入“应交税费?D?D增值税(销项税额)”。承租方在支付租金后,可以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D增值税(进项税额)”。“营改增”前的出租人的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的计入“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营改增”后租金收入缴纳增值税改为计入“应交税费?D?D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范文5

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是指租赁双方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售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税费。其会计处理的方法归纳如下:一是费用化。费用化就是指出租方或承租方将自身承担的初始直接费用在发生当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依据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将初始直接费用在收益期内分摊。二是资本化。我国现行会计准则第1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人租入资产价值”,即承租方承担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资本化处理,资本化的对象是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三是债权化。我国现行准则第18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和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笔者将其归纳为“债权化”(以下对初始直接费用“债权化”的方法简称“债权法”)。

二、债权法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影响

根据债权法对初始直接费用的确认,租赁开始日出租人的会计分录应为:借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贽用)和未担保余值”,贷记:“固定资产(公允价值)、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等科目。从以上分录可以得出: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初始直接费用)-(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

即: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固定资产公允价值 (1)

但是,根据现行准则第13条对内含租赁利率的定义“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可以得到以下等式:

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

则,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一初始直接费用

(2)

将(2)式代人(1)式,则得到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初始直接费用

(3)

而根据现行准则18条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定义为“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即,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初始直接费用)-(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初始直接费用)=(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 (4)

很明显,公式(3)和公式(4)出现了矛盾。公式(3)中的未实现融资收益除了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值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外,还包含了初始直接费用。而公式(4)却没有包含初始直接费用。

根据现行准则,未实现融资收益是资产类的账户。债权法将已经发生,且将来不可能带来经济利箍流人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其中不免让人费解。此外,出租人在租赁期内确认的融资收益也没有包含初始直接费用。依据注册会计师《会计》教树中的讲解,在对未实现融资收益初始确认时就应对其进行调整,即借记“来实现融资收益”,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也就是说,出租人在将初始直接费用确认为一项债权和资产后,随即对其进行了冲销,在之后的租赁期内也不会向承租人收取。既然如此,一开始就不必将其确认为债权和资产两相比较,公式(4)更符合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内涵和实质。

三、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会计处理改进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虽然出租人在初始直接费用发生之初就将其确认为一项债权,但是,实际上出租人不可能从承租人处另外再收取初始直接费用。原因有二:第一,首先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并未包含初始直接费用。第二,如果承租人同意承担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并将其分摊到租赁期内和租金一起支付。在资产无残值的情况下,出租人的最低租赁收款额将变为各期租金和初始直接费用之和,这与最初界定的出租人最低租赁收款额的涵义是相悖的。在这种情况之下,初始直接费用实际已演化成了租赁租金的一部分。

笔者认为,出租人支付的初始直接费用是出租人提供租赁业务、获取租赁收益所付出的代价,这个代价应从其后承租人支付的各期租赁收入中得到补偿。出租人在确定租赁资产租金的时候就应该考虑了对这部分支出的补偿,而不应该将其确认为债权,向承租人收取。作为获取租赁收益而发生的支出,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可以在发生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并随着各期租赁收入的取得,将其转入转入租赁成本,从租赁收入中扣减,这样做更符合其经济本质。

[例]2002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租赁标的物:程控线;起租日:2003年1月1日;租赁期:2003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共6个年;租金支付:2003年1月1日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00000元;该机器在2002年12月1日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一致,均为500000元;乙公司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初始直接费用10000元;该机器估计使用年限为15年,已经使用2年,期满无残值;租赁期届满时,甲公司享有优惠购买该机器的选择权,购买价为100元,估计该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0000元。

出租人(乙公司)会计处理

判断租赁类型:

根据本例中合同内容,认定该租赁为融资租赁。

计算租赁内含利率

最低租赁收款额=租金×租期+优惠购买价格

=100000×6+100=600100(元)

则,100000×(P/A,r,6)+100(P/F,r,6)=500000

根据这一等式,使用内插法计算出内含利率为5.48%。

租赁期开始日,会计分录: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600100

贷: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5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100

借:长期待摊费用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2003年12月会计分录:

收取租金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长期应收款 100000

确认融资收益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7400

贷:租赁收入 27400

初始直接费用的分摊:

借:租赁成本 2737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范文6

在西方国家中,政府非常重视融资租赁这种制度,这种制度本身属于金融行业的创新产业,引入我国已有二十几年的时间。并且,我国还在先进技术引进、资金引进以及设备引进等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所以,我国的政府以及相关监管部门也对这种制度非常重视,希望能够推动其更好的应用发展。而想要推动这项制度的发展,必须采取措施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工作。

1融资租赁的会计核算

11核算融资租赁资产入账价值

从租赁期来看,承租人便需要比较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和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二者的数值,选出一个比较低的来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并将其记录到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中去。若是从租赁开始时需要安装其租赁的固定资产,然后才能够将其运用到实际中去,那么便需要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来做好核算工作。[1]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若是已经得知出租人租赁费用中存在利率,那么其折现率也应该是出租人租赁中包含的利率,不然折现率便是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若是无法得知租赁合同规定利率和租赁中包含的利率,那么可以将同期银行贷款的利率作为折现率。

12核算初始直接费用和履约的成本

在租赁谈判和签订合同时,承租人可以将其直接作为租赁的项目,也就是将其作为直接费用,其中主要包含了差旅费、佣金、印花税以及律师费等费用,这些内容都可以通过租赁资产价值来进行计算。[2]出现初始直接费用时,借记则需要进入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中去,贷记则需要计入到银行存款科目中去。履约成本指的是租赁资产在其租赁过程中出现的支付成本。主要包含了服务费、人员培训费、保险费、维修费以及技术咨询费等。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履约成本项目较多,所以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来进行核算。对于保险费、维修费和服务费则需要相应递延,把这些费用分摊在各期费用中,或者是计算到当期费用中去。

2做好融资租赁财务处理的措施

21重视融资租赁,提高会计部门财务决策科学化水平

对于融资租赁活动需要根据其标准来做好归档工作,若是根据租赁期限来归类,那么融资租赁期限包含两种,分别是短期和长期,根据租赁过程中的付款方身份来进行划分,也包含两种,分别是直接租赁和简介租赁,根据融资过程中涉及的不同地域特征,可以分成国内租赁以及国际租赁两个模块。[3]融资租赁时操作方式主要包含了下面几种:

第一,在刚购入设备时,出租人可以先购进其融资,在买入设备完成后,将其交给承租人来使用。第二,在约定时间中,承租人严格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通过分期付款的形式,将租金交纳给出租人,出租人可以利用收入资金来偿还融资租赁活动需要付出的资金;第三,根据租赁合同的特殊性,由于租赁设备和其他融资形式相比,时间比较长,一般在三五年,一些大型设备甚至可能在十年以上,并且融资租赁合同往往是生效后便不能够解除。第四,对于设备使用方面,往往是租赁合同期满之后,承租人将设备剩余价值买进,并且转移其产权,但是也存在一些需要单独进行考虑的情况,操作过程中,还会存在少量设备被退订的情况。第五,在合同生效的时间段中,承租人需要无偿的包养和维护设备,确保在租赁的期限中,设备能够完好运行。

22通过比较投入资本成本分析来确保融资租赁的利益能够实现最大化

和以往的租赁方式相比,融资租赁的特点便是完成这个过程需要时间较长,并且需要涉及大额的资金。融资租赁的费用率一般要比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高一些。并且在融资租入或者购买设备时都需要支出大量的资金,其和设备购买的差别主要在于实践性方面的问题,简单而言便是选择一次性的付费还是选择分期付费。并且,还必须认识到一点,那便是融资租赁合同不能够撤销,这便导致了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融资租赁给企业造成的影响更大。所以,会计部在进行财务决策时需要对比各种融资方式的优点和缺点,并进行对比,确保本单位的利益能够实现最大化。[4]

例如,在2014年8月1日,某个企业通过研究确定通过融资租赁的手段来租入固定的资产,并且确定租赁期限是3年,租赁需要的金额是8500万元,在2015年7月底需要支付租金3000万元,假设在租赁活动正式开始那天将其正式纳入到财政计算中去,那么这个企业最低需要付出7000万元的金额,租赁资产默认的公允价值则是8000万元,双方商定租赁时利率是10%,那么等到2015年7月31日,这个企业确定因为这个租赁活动需要付款4700万元。计算方法则是:8500-3000-(1300-700)=4900万元。

23提高会计人员的技能,最大程度地发挥融资租赁的减税功效

利用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正常生产活动开展的同时获得政策方面的支持,能够降低企业资金方面的负担,对于融资租赁人我国的增值税和关税都减半。企业通过财政预算来选择会计预算的方法,通过比较可以分析,利用融资租赁的手段来购进相关的设备和机械,这样能够帮助企业减少税收带来的负担,从而给企业运转的正常进行提供更多的资金,给其运转奠定良好的基础。[5]但是在这个过程中,经常会存在因为会计人员专业性较差,需要提高其素质等一些原因,直接导致融资租赁使企业应该节省的开支无法节省下来,在减税和节税等方面取得的效益非常一般。融资租赁的优点也无法被全面的挖掘出来,所以,在初步了解会计人员对融资租赁了解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帮助其熟练本业务,不断的提高其业务的效率和精确程度,对于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低、投资决策和企业资金运作效率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