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庭工作总结范例6篇

法院民事庭工作总结

法院民事庭工作总结范文1

州中级人民法院调研组:

我院接到州中院关于开展民事审判工作调研的通知后,院班子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由相关副院长为组长的调研组,从办公室、民一庭、民二庭、立案庭、**人民法庭抽调了精干人员作为调研组成员,对州中院要求的调研内容进行了广泛交流、讨论,把调研任务细化分解到每一个调研组成员,各成员进行了深入调研后,我们集中进行了讨论,现将我院民事审判工作作如下报告,不足之处,恳请各位批评指正。

一、20xx年以来的民事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民事案件937件,现已结案817件,结案率87.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754件,占受理总数的80.5%;在审结的817件案件中,调解结案248件,撤诉161件,调撤率达50.1%,速裁结案133件,占结案总数的16.2%;共上诉95件,其中:维持原判33件,改判32件,发回重审6件,调解2件,撤诉4件,移送1件,未发回17件。

受理一审案件926件,审结810件,审结率87.5%。其中:受理权属侵权案件243件,审结207件,审结率85.2%;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390件,审结352件,审结率90.3%;受理合同纠纷案件293件,审结251件,审结率85.7%。

二、主要做法及经验

(一)加强队伍建设

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是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保障。我院在队伍建设中,一是加强专业化建设。以岗位培训、能力培训为重点,不断提高民事法官的职业素养和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法律适用能力;鼓励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研究疑难问题,开展应用型审判研究;继续鼓励干警参加学历教育和国家司法考试,提高干警的学历层次和法律专业水平。二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开展法官廉政教育活动,提高法官的自我约束能力,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束法官不廉洁行为。建立《法官干警廉政档案》制度,每一位法官干警都有一份廉政档案,纪录了他们的收入申报、奖惩等廉政情况;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司法文明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警钟长鸣。三是每个季度召开1次民事审判工作联系会议,及时总结民事审判工作经验,学习、讨论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加深对新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提高了法官适用法律的能力。四是每两周召开1次政治业务学习会议,每次的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同时,不定期开办“法治论坛”,指定1名法官到台上组织学习新法律法规或就某一方面的审判工作进行发言,其他法官再进行交流发言,对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二)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最佳统一

我院始终力求做到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具体工作中,一是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要求广大法官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的意识、维护稳定的意识和为司法为民的意识,在审判时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二是重视审理涉农案,制裁各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动争议案件,注重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四是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我院积极主动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民事审判工作,接受评议,听取意见,认真整改。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督办的民事案件,高度重视,公正处理,及时上报结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审理,进一步认真落实《建水县人民法院关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审理的规定》,同时,我院规定从今年起把此项工作纳入对各民事审判庭、人民法庭的岗位目标进行考核,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的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五是注重协调好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系,从而得到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使一些社会热点、难点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三)注重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方便群众诉讼

1.进一步探索和优化内设机构职能。20xx年以来,我院“大立案”格局基本形成,由立案庭统一立案、排期开庭、送达法律文书。通过1年多的实践表明,原来所谓“大立案”格局有利有弊:利主要表现在方便了群众诉讼,对审判法官形成一种良性监督制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弊主要表现在造成法官对当事人无任何接触,无法了解当事人基本情况、心里状况,法官只在开庭时抱着卷宗审判案件,因为无针对性,降低了调解的可能性和调解效率、审判效率。今年以来,我院积极探索和优化内设机构职能,由立案庭统一立案,但排期开庭、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由审判业务庭负责,创造审判法官了解当事人基本情况和心里状况的机会,以此提高审判效率和调解针对性。此项工作我们正在积极探索中,在权衡利弊之后,我们将做出科学选择。

2.大 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一是切实提高司法审判能力,提高庭审质量,确保公正与效率。着力抓好庭审驾驭、法律适用、调解技巧、文书制作等重点环节,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成立案件质量评查组,按季度对所有案件进行评查,查找问题,奖惩法官,抓好整改。二是推进司法为民能力建设,全面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要求法官以公正高效的审判和人格魅力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对初访的涉诉当事人,建立办案法官接访和答疑制度,不断提高法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增强法官的亲和力,树立法官公信力。

3.加大调解结案力度。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高度重视案件审理效果,立足化解和疏导矛盾,积极采用诉讼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将庭前、庭中、庭后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优势,以当事人的和解促社会和谐,调解结案的大部分案件实现了“案结事了”。比如,20xx年我院曲江人民法庭审结民事案件92件,其中调解结案的42件,撤诉的有11件,调撤率高达58%。

在调解工作中,我们的具体做法主要是:(1)注重把握调解原则。我们的原则是“合法、公开、效率、规范”,合法就是所有调解协议内容都必须合法,不得出现强迫当事人调解的问题;公开就是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以外,都做到公开调解;效率就是不允许法官以调解为名拖延办案时间;规范就是法官的仪态、语言、调解文书必须规范。(2)建立健全调解机制。把调节纳入工作考核内容;不定期组织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谈调解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充分利用和乡(镇)、村、自然村三级人民调解网络,人民法庭认真指导好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仅20xx年,我院曲江人民法庭就指导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民事纠纷445件,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法庭之外。

4.推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为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我院积极推行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制度。20xx年至今年6月审结的817件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754件,占80.5%。

在速裁方面,20xx年我院共速裁审结116件案件,多数以调解、裁定方式结案,部分以判决方式结案,具体为调解44件、裁定33件。具体做法为:(1)在立案之初进行繁简分流时,对案件事实简单,证据较少的案件在安排开庭日期后直接移送速裁组审理。(2)对可以速裁的案件,填写口诉笔录,计算诉讼费,当事人预交诉讼费后即开庭调解,力求当日结案。20xx年,我院专门在立案庭成立速裁组,负责速裁案件。今年4月,我们又撤销了速裁组,由各民事审判庭审理速裁案件。具体是哪种方法更适合我院实际,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5.推行巡回审判,方便群众诉讼。我院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尽量使用方便群众的方式审判案件。我院民一庭、民二庭、曲江人民法庭每年均有一部分案件实行巡回审理,就地审理,即收、即审、即结,走一路审一线,使群众在自家门口就能打官司讨说法。由于办案经费不足等原因,民一庭、民二庭巡回审理案件的数量较少。**人民法庭巡回审理的数量相比较而言更多一些,5年来,该庭在所受理的473件案件中,巡回审理189件,占收案总数的40%。

三、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办案经费难以保障,巡回审判等司法为民措施难以落实

随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施行,法院所收诉讼费用降低到原来的三分之一,而办案经费难以落实,巡回审判、司法调解、走访回访当事人等一些司法为民措施难以落到实处。

(二)编制紧缺的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

我院现有民一庭、民二庭、**人民法庭审理全县各类民事案件,以上3个庭仅有法官11人。全县每年发生的民事案件在20xx到2500件之间,法院受理的案件也在500到800件之间,其余由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法庭不仅审理这些案件,还要指导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力的不足和繁重的审判任务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如果要认真落实巡回审判等制度的话,人力资源的不足更加明显,而受到法院现有编制的影响,法院没有能力增加民事法官。

(三)息诉服判任务更加艰巨

随着人民群众法律素质的迅速提高,越来越多的群众有打官司的意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施行,使大部分群众打得起官司,因此,民事案件有增多的趋势。由于民事案件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加上在证据采用方面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一些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不强,把自己举证不能、诉讼决策失误、不当行使诉讼权利、不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导致的不利诉讼结果视为司法不公,从而不断申诉,加大了息诉服判的难度。

(四)在案件审理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1. 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遇到的问题。该类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有的上百人,如果处理不好就会激化社会矛盾,引发更大的争端。法官在审判这类案件时,不能纯粹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审理,还要顾及社会效果。有时,这类案件不是法院一家就能解决,需要多部门配合,给法官协调各类关系带来了难度,加大了审判工作量。

2.司法鉴定方面的问题。有些法官同志提出司法鉴定不公正的问题,对负责司法鉴定的中介机构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

3.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合同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在职工全额集资建房中,单位与施工方签订了合同,各集资建房人也与施工方签订了合同,由此带来诉讼主体混乱的问题。

四、几点意见和建议

1.对于办案经费难以保障和人员紧缺的问题,请调研组多呼吁、协调,尽量保障办案经费,为基层法院增加编制,确保有人办案,办得好案。

法院民事庭工作总结范文2

国家、省、市文明委: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位于邙山脚下,黄河岸边,是黄河中下游的分界地。&&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素有“九朝古都半&&”之称。古有八百诸侯&&地,今有盛誉华夏&&。今天的&&依然焕发着青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县上下抢抓机遇,奋力拼搏,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得到了长足进步。&&县先后跻身“全国科技先进县”、“全国文化先进县”、“全国书法艺术之乡”、“全国素质教育试点县”、“全省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县”、“全省双拥模范县”、“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县”行列。这些成绩的取得,都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环境这个外部条件,成就这个外部条件,&&法院做出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

&&法院在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三个文明一齐抓”的指导方针,紧紧围绕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主题,响亮地提出了“继续保持省级文明单位,争创全国文明单位的奋斗目标,以深入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庭”、“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活动和“三讲”教育、先进性教育等集中教育活动为载体,狠抓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两庭”建设,达到外树形象、内强素质的目的。

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司法为民。审判和执行工作是法院的重头戏,确保案件质量至关重要。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支持监督依法行政,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彰显司法文明。近四年来,我院审理各类案件10000余件,执结案件3000余件,远远超过上级法院下达的指标任务,上诉案件数量及发还改判率都严格控制在最低限度内,真正达到了案件质量、数量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力地促进了依法治县工作,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为全县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为了确保公正司法,我院实行了流程化管理,制定《审判流程化管理实施细则》,从审查立案,庭前准备到排期开庭,从送达到审理、执行,直到归档都作出了详尽规定,以便于实际操作。执行工作在&&市十六个基层法院中排名第一,被评为省级先进单位。立案庭原告申庭总结的“三要”、“四心”、“四不”、“四少”作法,曾得到了&&市中院的充分肯定,多次被评为市法院系统、省法院系统先进单位。“三要”地一要态度好,二要善观察,三要敢处理;“四心”是接待热心,听诉细心,做到工作耐心,处理问题诚心;“四不”是不推、不拖、不刁难、不敲竹杠。为了再创佳绩,立案庭负责接待的青年人请前辈谈经验,见同行多请教,与同事共探讨,又总结出“四少”工作法,即尽量让群众少跑一次腿,少等一分钟,少花一分钱,少费一份心。还投资10万余元改造了立案大厅,为方便当事人设立了导诉台、配置了饮水机、座椅等,安装了电子滚动屏幕向当事人公告排期开庭情况。在法院系统开展的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中,立案庭被授予省级“青年文明号”。其次,积极开展司法援助工作,让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如我院受理的陕西省汉阴县汉阳镇46名民工诉我县某墙体材料厂拖欠工资案,给予缓缴诉讼费立案,做到快审、快结、快执,全体干警还自发为民工们捐款。该事件先后被《&&日报》、《河南法制报》、《人民法院报》等多家媒体报道。第三,切实加强工作,彻底解决人民群众的告状难问题。要求各业务庭定期排查不安定因素,认真做好法制宣传说服教育工作,做到小事不出庭,大事不出院,矛盾不上交,几年来未发生一起因工作失误而引发的越级上访案件,工作的做法被河南省高院做为经验材料转发,评为全省法院系统工作先进单位。第四,极参与社会积治安综合治理,服务全县工作大局。按照县委、县政法委的要求,抽调人员参加混乱村的综合治理工作,依法平息纠纷,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第五,立足审判,服务基层。就地开庭,就案讲法,&&工程竣工,慕名而来的游人络绎不绝,为了依法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我院专门成立了&&风景区假日巡回法庭,双休日、“五一”、“十一”长假到景区就地办案,答疑解惑。&&法庭被授予市级“青年文明号”,被河南高级法院记集体二等功一次。搞好普法教育,送法上门。几年来我院各审判业务庭自觉坚持开展送法进军营和送法进校园活动,为部队官兵和中小学生送去法律书籍300本,上法制课100多个课时,与当地驻军和7所中小学结成共建单位。在人民法庭开展的“四最”杯活动中,所属三个法庭均被评为市级“四最人民法庭”,城关法庭命名为省级“四最人民法庭”和标兵单位,&&法庭荣记集体二等功一次。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坚持从严治警,落实从优待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共出台了《审判流程化管理实施细则》、《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干警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等21个规章制度,涉及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内部管理、监督考核、计划生育等各个方面,实现了管理工作制度化和科学化。几年来,无一名干警因违纪、政纪受到处理,计划生育率达100%。同时,鼓励干警参加各种形式的进修学习,并为参学人员提供经费、时间和用车便利。近几年来,我院有38名同志参加本科学习并顺利毕业,有15名同志拿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班的结业证书。坚持每年为全体干警体检;在干警或干警直系亲属生病时,院领导坚持看望;在每位干警过生日时,院里送去鲜花和贺卡;专门建立干警活动室,购买跑步机、拉力器等健身器材,定时开放,适时组织蓝球、拔河、健美操等文体活动陶冶干警情操。关心干警疾苦,使干警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进一步增强,有力推动了我院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我院非常重视“两庭”建设。我院原有办公楼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审判庭面积1500平方米,想方设法先后投资筹建大、中、小审判庭10个,并建立了干警阅览室、电子审委会会议室、多媒体审判庭、局域网,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已高标准、高质量的建成了&&中心法庭,城关中心法庭正在建设中。法庭按照标准化要求建设,法庭建筑面积达1100平方米,内设办公室、审判庭、调解室、证人室、干警阅览室、干警宿舍、干警餐厅等,在全省基层法庭建设中居于领先地位。

法院也因此获得了诸多荣誉,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法院表彰。我院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法院表彰。由于领导重视,制度健全,措施得力,三个文明一齐抓,使各项工作取得明显进步。多次被市政法委评为先进政法单位、河南高级法院评为先进单位、优秀基层法院、两次荣记集体二等功,2001年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工作以及执行工作步入了全省法院的先进行列,信息调研、法制宣传工作多次获省法院系统先进,法院被市总工会授予先进职工之家。2003年我院接受由省、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织的检查评议,受到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法院民事庭工作总结范文3

半年来,全庭干警立足本职,任劳任怨,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各司其职,各尽所能,积极参加院内举办的各种活动,认真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在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工作开展,遵守院内规章制度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下面就立案庭的工作情况,给大家作个汇报。

一、转变思想观念,践行科学发展观

立案庭是群众告状的门槛,工作的好坏,会直接影响法院的形象。为此,半年来,我们能以司法公信建设年活动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学教活动,以及少数法官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为契机,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内涵和核心实质。通过民主生活会和谈心交心活动,大家能够开门见山地提出自身思想、作风和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克服立案信访工作可有可无,是法院的“挂号处”等错误观点,转变思想观念,端正工作作风,认识到在目前金融危机以及贪污腐败等各种矛盾碰撞叠加的形势下,正确处理号各种纠纷矛盾,化解纠纷于源头的重要性,尤其是信访工作,一定要被彻底地重视。我庭干警能够从践行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出发,进一步树立责任意识、效率意识、公正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准时上下班,着装上岗,延时服务。以文明的举止,优质的服务,热情对待每一位当事人,严禁“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行为,处理案件坚持做到“五心”,即接待热心,回答诚心、解释耐心,宣传细心,服务放心。用实际行动兑现创建“青年文明号”的郑重承诺:一切事情依法办,能办的事情马上办。努力成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示范窗口,始终不渝地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树立公仆意识,以人民群众对我庭工作的满意度来衡量我们工作的成效。

二、落实便民措施,再创文明窗口

立案庭作为审判工作的前沿单位,既要积极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要为审判工作的及时、高效提供服务。今年上半年来,我庭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始终把热情服务与严格执法结合起来,把做好立案庭工作和法院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认真按照《一小时立案》制度,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立案效率,以创建省级“青年文明号”为契机,努力再创人民满意的窗口形象。(一)在硬件上,更换了三台高配置的液晶电脑,在原有方便群众的基础上,提高立案的效率,便于对新收案件的编号立案和对案件审理流程的跟踪管理。另外,添置了便民箱、举证指南等便民诉讼材料。(二)在软件上,采用权利下放和分工负责的原则,改变过去庭长审批立案为经办人负责审查立案,简化了立案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方便了群众。(三)在立案时间上,我庭负责相关类型立案的同志都能够严格执行一小时立案制度,对于起诉材料齐全符合立案条件的,有95%的案件能够在15分钟内办理好立案手续。对于立案的案件及时打印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四)在服务态度上,做到热情周到,对不懂书写诉状和申请执行书的当事人,给予耐心讲解并发给“风险提示书”、“起诉书”等诉讼文书格式。对于起诉材料不齐全的,一起性说明欠缺的材料清单,并提供一张椅、一支笔、一杯水的方便。(五)司法救助方面,依法执行有关司法救助的规定,对经济上却有困难等原因,交不起诉讼法的当事人及时上报院长审批,予以缓减免诉讼费用。(六)工作方式上,公布庭室人员姓名和照片、上班时间人员去向牌。提倡文明办案,实行挂牌上岗,向每一位来访群众发放“青年文明号”服务卡,将服务承诺直接明了地印制在卡片上,方便群众,开展司法服务,设立导诉员,建立集立案、审查、送达等为一体的柜台式服务,并积极推行巡回立案、预约立案、预约接访、电话咨询和双休日立案等便民措施,从根本上解决立案的问题,当日立案率达99%以上。半年来,我庭共受理各类案件数2575件,其中受理民事案件861件、刑事案件252件、行政案件22件,执行案件1440件。上半年做到了无错立、无漏立。并为6件案件16位名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共计16976元,由于我们的热情优质服务,廉洁高效的作风,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 相关专题:上半年工作总结2010年上半年工作总结法院工作总结人民法院立案庭2010年上半年工作总结仅供范文写作参考,切勿完全照抄!

三、认真做好信访工作,积极化解各类矛盾

在新的形势下,信访工作作为审判工作的晴雨表、衡温器和减震器,它已经成为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院领导高度重视,在加强各项审判工作的同时,从组织建设、人员选调、设备更新等方面,给信访室给予倾斜,为信访适应新时期的工作需要提供全面保障。无论是本院受理的,没有受理的、省院处理的案件,还是本院受理判决的案件,由于当事人文化素质水平的不同,对法律理解程度的不同,都会导致当事人上访、咨询,有的当事人还会对裁判文书中的用语、术语等提出各种各样的询问。作为信访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我们立案庭也把信访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信访干部认真负责,针对不同的当事人研究不同的工作方法和艺术,使信访工作取得实效。(一)是开展各种类型的“送法下乡”和法律咨询活动,年初,与研究室配合带着《今日说法》、《常见法律问题答疑》等法律书籍,深入鲤城乡镇、社区及学校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深受广大干部群众和学生的好评。同时开展不同规模的法律咨询活动十一场次。(二)是开展引导诉前调解服务,化解矛盾于萌芽,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信访工作在做好法制宣传的同时,积极开展诉前服务,对于双方当事人都到庭请求调解解决纠纷的案件,引导双方由民一庭的法官进行诉前调解,进一步落实调解衔接工作。同时还为来访群众解决具体的实际困难。今年三月份,有一位小女孩因父母离异,生活无着落,到法院投诉,要求解除父子关系,信访干部无私捐助,为其解决生活问题。(三)是开展改变信访方式,将信访窗口前移,变上访为下访,将原来的庭长接待日搬升至各乡镇,拓宽信访渠道,设立庭长信箱,公布信访专线电话,结合巡回办案,将信访工作直接深入到各村各户,及时了解情况,排查纠纷,化解矛盾,化干戈为玉帛。(四)是积极撰写信访专题材料。针对不同时期信访工作的动态,对老上访户上访的焦点以及违法上访情况分析并采取了措施和建议,写成专题材料逐级上报。上半年内,共撰写专题材料三篇。共接待群众来访726多人次,解答法律咨询456人次,处理群众来信432件,办理上级领导交(督)办件26件次,“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中信访件29件。对于长年申诉、上访的老大难当事人,争取让他们气冲冲而来,心平气和而去。现在法院工作的信访形势总体稳定,可见信访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效,我们也因此受到上级法院和群众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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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树立大局观念,增强服务意识

立案庭工作比较复杂,我们全庭干警能够树立全院一盘棋的大局观念。不但积极创建公正文明窗口的对外形象,而且与各个庭室协调交通,增强内部服务意识。在做好立案信访工作的同时,我们还积极开展对院长提起的和检察建议的案件进行再审复查工作。在办案人员没有增加而工作量却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我们能够认真审查每一个复查案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原判确有错误的决定予以再审;对原判正确的予以驳回并耐心细致地做好息诉服判工作。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半年来,共复查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五件,对之前的复查积案已基本复查结束。同时,我们认真开展案件催办督办工作,对人大党委和上级法院督办的案件,我们做到逐案造册登记,及时送交业务庭,今年共有22件催办件在各个庭室的配合下,均能按时反馈,树立法院对外的良好形象。我庭还能认真负责为各个业务庭准确及时移送上诉案件。

在解决群众告诉和信访问题的同时,立案庭认真履行释明义务,加强对当事人举证指导,除发放一般性的举证通知书外,还对比较常发的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相邻、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几类案件,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发放举证指南。详尽说明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提高当事人的证据意识和举证的积极性、准确性。庭室还积极推行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向每一位当事人发放的《诉讼风险提示书》,从立案、举证、庭审到执行四个环节,列举了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因为行使权利不当可能遇到的风险,保证当事人对自己将承担什么风险的基础上,正确判断应怎样行使诉讼权利,以减少损失。 相关专题:上半年工作总结2010年上半年工作总结法院工作总结人民法院立案庭2010年上半年工作总结仅供范文写作参考,切勿完全照抄!

五、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增强司法能力

我庭严格按照《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决定》的要求,加强了队伍的理论学习、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强化职业意识,培养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完善职业监督,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不断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

(一)坚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

2010年上半年,法院党组非常重视立案庭的各项工作,对庭室工作人员每周组织两次政治、业务学习。我庭按照上级党委政法委和法院的部署,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司法公信建设年活动和警示教育大反思活动,我庭根据县院的部署,制定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方案》、《司法公信建设实施方案》和《警示教育暨大反思活动》学习教育活动阶段安排表,明确了学习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具体内容和方法步骤。我庭除认真组织好法院规定的政治学习外,坚持每周半日的党小组生活会、干警生活会制度,用“三个至上”的司法核心内容,要求干警进行对照检查,撰写对照检查材料,我庭还根据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经常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和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兄弟单位和全国各地模范个人的先进事迹;深入农村体察民情,了解群众疾苦,用群众“告状难”的实际事例教育干警。通过一系列的工作使大家安心工作,献身基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精神。每当有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颁布,我庭都及时组织学习讨论,遇有疑难案件时,一起研究探讨,以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现在庭室干警已全部取得法律本科文凭。

(二)坚持不懈地狠抓廉政建设,形成一个秉公办案、廉洁执法的良好风气。

针对近年来社会上存在的一些不正之风,根据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我庭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一是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拒礼拒贿拒吃请登记制度和干警情况定期分析制度,每位干警签署廉政保证书,严格执行最高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理顺党员组织关系,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二是经常组织干警学习讨论报刊刊登的腐败典型和内部通报的违法违纪材料,以及本地区审理的经济犯罪案例,在思想上做到反腐防变的警钟长鸣不息,廉洁执法的弦紧绷不松。据不完全统计,半年以来,全庭共拒礼拒贿11余人次,折合人民币8760元,拒吃请34余人次,拒说情30余次。

(三)自觉接受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我庭实行公开挂牌立案,设立举报箱、说情登记薄。邀请当地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代表为司法监督员,召开了座谈会二场,征求意见,接受监督。贯彻落实人代会对立案庭工作的意见,坚持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经常性联系制度,聘请新一届司法监督员。积极配合人大、政协对立案庭立案、信访活动及学习教育活动的视察和调研,认真向人大报告开展教育活动的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及时进行整改。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公开审判案件,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件和提案。共3页,当前第2页2

六、经验总结

从我庭全年的工作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

(一)努力形成大立案格局,有利于案件的流程管理和案件审结工作的正常开展。建立和完善大立案工作格局,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顺应审判规律的必然趋势,主要在收案、结案工作中开展审查和登记立案、接待诉讼法事人,审限、执行期限的监督管理、办理案件排期、公告、送达、诉前保全、收取诉讼费用、司法统计、案卷装订、归档等程序性、行政性事务。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和探索,立案庭的管理工作日趋完善,但因人员有限,我院的大立案格局尚未完全形成,一方面案件的流程已完全规范,系统化案件流程管理,极大地方便了诉讼当事人,为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工作效率、减轻诉讼当事人负担、促进廉洁办案方面提供了有力保证,对外树立起了人民法院高效、公正、廉洁的职业形象,另一方面,对案件的公告、送达、诉讼保全仍需由各业务庭负责。

(二)适度开展立案调解工作有利于解决当事人诉讼纠纷,降低诉讼成本。对于一些简单的案件或者当事人之间争议差距不大的案件,立案庭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不成功的则立案后转业务庭审理。这样做的好处是方便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同时在审理的时间上体现出高效,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提前实现,将矛盾消化在立案过程中,同时有利于节省院内开支,节省人力资源。本年度立案庭庭前调解各类案件共40件,从处理的结果来看,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正确引导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在立案阶段,当事人对诉讼程序并不了解,通过立案庭告知诉讼风险和诉讼须知,当事人对整个案件的审理程序有了初步的了解。在立案审查过程中,让当事人提交规范的证据材料,补充案件审理中需要提供的材料并进行交换,使当事人在开庭和审理中有充分的准备,在举证期间也可以充分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从而缩短开庭时间。经过近半年的实践情况看,诉前立案中的引导对案件的顺利审结可以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也能充分发挥诉讼当事人的主动性。

法院民事庭工作总结范文4

一、组织开展专项调研的基本情况

专项调研从年3月到8月,前后历时近6个月,分为前期准备、旁听和总结三个阶段。本次专项调研共有56名147人次的市、区人大代表以及区人大机关干部参加。共旁听18件案件,涵盖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类案件,其中,刑事案件8件,占旁听案件总数的44.4%;民商事案件4件,占旁听案件总数的22.2%;行政案件6件,占旁听案件总数的33.3%。旁听案件全部都是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在组织开展专项调研的过程中,我们主要作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制定方案,明确任务。旁听庭审是人大监督“两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有效抓手,因为庭审是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和核心内容,是客观评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依法履行审判和公诉职能水平的重要窗口。因此,为组织开展好这次专项调研,我们首先认真制定了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了组织领导、调研的具体内容、旁听人员组成、旁听案件数量、旁听的方式、时间安排和要求标准等,明确了这次专项调研的任务是通过旁听案件的庭审,了解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的司法情况和水平,体现监督与支持相结合,从而进一步推进本区“两院”队伍建设,提高“两院”审判和公诉水平。

(二)加强组织,形成合力。常委会领导对这次专项调研工作十分重视,加强组织并形成合力。一是组成了乔德华副主任为组长、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代表工作室派员参加的专项调研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次专项调研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四个旁听小组,组长分别由内务司法工委、城建环保工委、财经工委和代表工作室的领导担任。有三位常委会副主任参加了旁听活动。二是为提高代表旁听水平,常委会针对庭审法律性、专业性强的特点,组织了庭审知识培训和示范庭观摩,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各旁听小组在庭审结束后还组织旁听代表对审判和公诉情况进行评议,肯定亮点,指出不足,这为代表在闭会期间更好地发挥作用提供了平台,同时也为提高代表履职水平创造了条件。

(三)注意沟通,互相支持。在专项调研中,我们注意与“两院”进行沟通、反馈,使这项工作得到了区法院、检察院的重视和支持,同时也增强了“两院”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和加强自身监督的积极性。在前期准备阶段,我们与“两院”进行沟通,征求对专项调研工作计划与方案的意见。“两院”按照常委会要求,派出具有较高业务水平的领导对参加专项调研的人员进行培训,法院还就我区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向内务司法工委作了专门汇报。“两院”还专门召开或利用有关会议,要求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以专项调研活动为契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努力提高审判、公诉工作质量。在旁听阶段,法院及时将开庭排期表登录在市人民法院网上,同时传真至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便我们通知旁听人员前往旁听。对旁听人员针对某些案件或庭审发表的意见,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及时加以说明和解释。

由于领导重视、组织认真、各方支持,使专项调研工作顺利开展,增强了人大监督“两院”工作的实效。

二、专项调研中“两院”庭审和公诉工作的成绩与不足

(一)成绩

通过专项调研,我们认为我区法院庭审、检察院公诉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审判、检察人员能够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具有较高的审判和公诉业务水平,作风较严谨,形象良好,较好地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努力落实“公正与效率”的要求

我区审判、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判、检察工作改革的要求,以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为目标,围绕提高审判、公诉质量,从实际出发,稳步推进庭审和公诉改革。法院全面实行排期庭审,有利于加快庭审节奏,提高庭审效率;通过组织双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活动,以及审判人员的认证,基本实现了从“纠问式”到“诉辩式”的过渡,体现了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居中裁判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落实合议庭和独任审判人员负责制,依法强化了审判组织在庭审中的功能;继续推进各类案件的繁简分流,简化诉讼程序,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法院、检察院相互配合,进一步推进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在刑诉法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中,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方式无异议的部分案件,采用简化审理的方式,提高了庭审的效率。

2依法开展各项诉讼活动,较好地体现了程序合法的要求

我区法院能够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审判活动。比较及时地在公告栏和网上开庭公告,执行公民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旁听案件公开审理的制度,增强了庭审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了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的自觉性。审判人员能够较好地按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理案件。对于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明确规定以外的案件,一律坚持公开开庭审理。能够明确告知诉讼当事人包括申请回避、自行辩护及最后陈述等各项诉讼权利并予以平等保障,较好地体现了程序公正的要求。总体做到了按公布的时间开庭,宣布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及其人的身份。庭审进程有序,阶段清晰,过程完整。

3重视队伍建设,庭审和公诉能力较强

通过专项调研,我们认为“两院”在队伍建设方面卓有成效。整个专项调研表明,我区审判、检察人员具有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与司法素质。审判人员能够较好地引导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诉讼活动,引导当事人当庭举证并主持质证,正确地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控制庭审节奏,限制与案件无关问题进入庭审范围,较为及时制止诉讼双方及旁听人员出现的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表现出较强的驾驭庭审能力。合议庭人员能够主动配合,相互协调,使庭审活动进程有序。检察人员出庭公诉能力较强,能够熟练地运用法理依据有针对性地指控犯罪,对证据进行清晰分类并说明证明内容与目的。能够运用法律论证罪名与量刑情节,针对辩论焦点进行答辩,观点鲜明,重点突出,较好地依法履行公诉职责。

4注重文明公正,司法形象良好

我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在庭审中能够按规定着装,法庭形象端庄大方。在庭审过程中使用普通话,用语规范流畅,表达通俗易懂,文明得体。检察人员宣读书时庄重严肃,审判人员能够平等处置双方当事人行使的诉讼权利,展现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应有的公正、文明、公平的司法形象。

(二)不足

在总体上肯定我区庭审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发现了部分审判、检察人员在庭审中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个别审判人员驾驭庭审能力、检察人员出庭公诉能力不够强

个别审判人员驾驭庭审能力需进一步增强,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合议庭审判人员参与审判不够积极,人民陪审员作用发挥还不明显。二是个别审判人员在引导当事人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时节奏还显拖沓。三是个别审判人员对于情绪激动的当事人的过激言词及行为制止不够有力。个别检察人员出庭公诉能力不够强,表现在有的检察人员由于准备不足或者能力有限,与对方经过精心准备的辩护人交锋时处于下风。个别检察人员应变能力不强,在辩护人提出新的辩护观点时,引用解释法律条款的能力相对较弱,说服力不是很强。

2庭审规范不够统一

个别庭审中,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的内容不完整。审判人员入庭时旁听人员是否应全体起立、公诉人员在出庭公诉时是否应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在所有的旁听案件中做法不统一。有的庭审中向当事人展示证据速度过快,影响当事人对证据进行确认。在刑事案件开庭中,法警向被告或律师出示有关证据,还没有回到值警位置时,审判人员就发问或进行下一程序,显得过于急躁。

3法庭当庭宣判率不高

因各种原因,审判人员要在庭审后一段时间才能择日判决的现象比较普遍。如旁听的18例案件,当庭判决的只有3个案件,占旁听案件数的16.6%,其中刑事案件2件,民商事案件1件,行政案件都没有当庭宣判。

4其它问题

一些案件临时变更开庭时间没有及时在人民法院网上进行更正。个别庭审没有按时开庭。个别审判人员庭审时坐姿不够端正。有的审判人员庭前准备不充分,对案情不够熟悉。有的审判人员庭审时注意力不够集中。有的女性审判人员发问、检察人员公诉时声音不够响亮,语速较快,使当事人或者旁听者难以听清。个别检察人员在公诉中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说明不够充分,如某案中认定的凶器为两把刀,但检察人员在庭审中只出示其中一把,对另外一把没有做出说明。

此外,法庭硬件设备还存在不足,如书记员使用的电脑普遍较为陈旧,敲击键盘时声音较响。有的法庭空间过于狭小,旁听席位过少。

三、相关建议

本次专项调研中发现的我区法院、检察院在庭审和公诉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我们认为这些不足有不少客观原因,但相当部分是由于部分审判、检察人员在思想认识、司法观念和业务能力上的差距所产生的。这些应当引起“两院”领导的重视,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强化思想教育,进一步树立司法为民理念

司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要求,其重点在“司法”,本质在“为民”。“两院”要强化思想教育,使审判、检察人员正确把握司法与为民的内在联系,处理好严格司法与文明司法的关系。要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本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有关司法为民的要求和措施,并体现在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之中,体现在每一个审判、检察人员的一言一行之中。

(二)继续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庭审能力和出庭公诉能力

不断提高庭审能力和出庭公诉能力是审判、检察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必然要求。“两院”要针对在庭审活动中审判、检察人员能力和素质上的不足,进一步强化专项业务培训、庭审实际锻炼和业务能力考核,努力提升审判人员的驾驭庭审能力、当庭判断能力和检察人员公诉举证能力、应变能力、辩论说理能力,进一步提升我区庭审、出庭公诉水平和质量。

(三)进一步加强庭审、公诉规范化建设

法院民事庭工作总结范文5

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组织形式,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调动法官的审判积极性,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及本院制定的《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主审法官的选任,推行法官员额制,把具有较强审判业务能力和水平,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进取精神的法官选拨到主审法官这一重要的岗位上来,充分挖掘现有审判资源的潜力,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形成新的公正、高效、有序的审判运行机制。 二、选任主审法官的基本原则 1、依法实施原则; 2、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4、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主审法官的任职条件 主审法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和本院规章制度,严守审判纪律,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已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并符合法官任职条件,或者系本院审判员。 3、有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能够熟练主持庭审活动,并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能够规范、熟练地制作法律文书。 4、所承办案件无重大差错,无违法违纪行为。 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判工作。 6、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领导机构 主审法官选任工作由本院党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县人大、县纪委,县组织部、县政法委的参与、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五、主审法官的职数 按县人民法院所担负的三大审判任务,主审法官分为刑事主审法官,民事主审法官,行政主审法官三类;全院设主审法官的职数为8名,其中刑事主审法官2名,民事主审法官6名,行政主审法官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从民事主审法官中指定一人兼任;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非经考试任命,不享受主审法官待遇。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担任主审法官的,每年承办案件数不得低于同类主审法官的平均办案数。 六、主审法官的选任程序 1、设立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由院长业宁州任组长,政治处主任周明全任副组长,副院长王洪波、周汝康、王海明任组员,组成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 2、确定主审法官员额并公布。第一任主审法官的职数为8名,分为刑事主审法官和民事主审法官两类。其中:刑事主审法官2名,民事主审法官6名,行政主审法官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从民事主审法官中指定一人兼任。 3、报名。除院领导外,凡本院审判员均须报名参加选任;已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并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也可报名参加选任。 4、资格审查。由报名者填写报名表,由主审法官领导小组公布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 5、业务及综合素质考试。主审法官考试分为业务素质考试、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能力考试、庭审能力考试、公文写作能力考试、裁判文书写作能力考试共五场,总分100分。若报名参选人数达不到2比1的比例,在不违背《通海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选任主审法官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考试办法,对考试内容和形式作适当调整。 ①业务素质考试。刑事主审法官主要考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理论及相关司法解释;民事主审法官主要考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占总分的40%。由省高院政治部负责出题和评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负责监考。 ②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能力考试。收集一定数量的题目,内容涉及案例、政治、外交、文化娱乐、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方面。由应试者抽签定题后,考虑5分钟,即席发表对问题的看法。考评组对应试者的思维敏捷性、社会生活经验、逻辑思维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作出综合评价,占总分的10%。考评组成员由市中院政治部从本市两级法院中指定五名优秀法官,会同本县人大、纪委、组织部、政法委各一名代表,共九人组成。

③庭审能力考试。选择一部分本院受理的案件,由应试者开庭审理并公开当庭宣判。法庭审理结束,由考评组对应试者主持法庭审理的能力、庭审技能、感染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进行评判,占总分的20%。考评组成员由市中院政治部从本市两级法院中指定五名优秀法官,会同本县人大、纪委、组织部、政法委各一名代表,共九人组成。 ④公文写作能力考试。由应试者自定题目,写一个工作报告、工作总结或工作方案,占总分的10%。由省高院政治部负责评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负责监考。 ⑤裁判文书写作能力考试。第一,选一个案情复杂、事实和适用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第二,选一个案情复杂,但事实和适用法律争议不大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第三,选一个案情简单、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无争议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通过以上三个判决书的综合得分,作为评定应试者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的依据,占总分的20%。由省高院政治部负责出题和评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负责监考。 6、公布考试分数。 7、根据考试、考核、考察情况,公示拟任名单。 8、公布选任结果,办理任职手续。 9、由本院院长颁发任命书。 七、时间安排 为加快推进以员额制为方向的法官职业化进程,通海县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定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开始组织实施,于2003年12月31日前结束选任工作,当选的主审法官于2004年1月1日履职。报名及考试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八、第一任主审法官的履职期限 通海县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审法官的履职期限为三年,从2004年1 月1 日——2006年 12月31 日。履职期限内的主审法官拥有主审法官职权,履行主审法官职责,享受主审法官待遇,承担主审法官责任。 九、主审法官的职权 1、独立审判权。主审法官拥有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非法干预的职权。在独任审理的案件中,主审法官对最终的裁判结果有决定权;在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主审法官有独立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在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过程中,主审法官有保留个人意见的权利。 2、组织管理权。主审法官有权组织本审判单元的审判管理工作,有权指令法官助理完成庭前的准备工作和庭后的善后工作,有权安排书记员的工作。 3、考核建议权。主审法官有权考核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并有权建议奖惩、晋升或处罚法官助理和书记员。 4、主持庭审权。独任审理的案件,一律由主审法官主持;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律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 5、签发文书权。非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一律由承办的主审法官签发法律文书。 6、建议讨论权。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有权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或者依法报请分管院领导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十、主审法官的责任。 1、独任审理的案件,由主审法官对案件的审判程序,确认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2、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合议庭对案件的审判程序,确认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法承担责任;对于应由合议庭承担责任的,担任审判长的主审法官应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正确意见的主审法官可免除责任。 3、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独任审理的主审法官或参加合议庭的主审法官有过错的,视情况确定责任。 4、主审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且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5、由于主审法官对法官助理、书记员管理不严,指导不力,监督失控,致使法官助理、书记员在审判工作中犯有重大过错,除由本人承担责任外,主审法官视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6、主审法官应按期完成分管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拒绝工作或消极应付工作的,按不履行工作职责从严论处。 十一、主审法官的免除 1、因任期届满而免除的; 2、因主审法官自身过错的法定原因被免去法官职务的; 3、因违法审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4、因在审判工作中有重大过错,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5、因在法官年度工作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6、因身体状况难以继续履行主审法官职责的; 7、因本人提出辞职,并被批准的; 8、因工作需要调离审判岗位的; 9、其他不宜担任主审法官事由的; 因第2至第4项所列情况,被免去主审法官职务的,三年内不得再参加主审法官选任。 十二、主审法官的补缺 1、主审法官实行三年一届,每任必考的制度; 2、因任期未满,有主审法官中途辞职、免职或调离的情形发生时,主审法官领导小组可以本届主审法官考试排名为序,依次替补;补缺的主审法官,履行主审法官职责,承担主审法官责任,享受主审法官待遇。 3、补缺的主审法官任期为本届未满的期限。 4、因特殊原因未依次替补,而由主审法官领导小组指定的主审法官,履行主审法官职责,承担主审法官责任,不享受主审法官待遇。 十三、主审法官的待遇。 1、政治待遇:被选任为主审法官的,在部门领导职务空缺时,作优先考察人选。 2、经济待遇:(1)主审法官享受一切正常的工资职级待遇;(2)按《第一任主审法官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合格的主审法官,可享受每年1.5万元的岗位责任津贴。 十四、其它 本实施方案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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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庭工作总结范文6

一、 现状考察:基本情况与调查

20xx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法庭决定》)通知后,××市两级法院紧紧依靠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在上级法院的有力指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采取有效措施,在加强对人民法庭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在加强对人民法庭的规范化管理、规范人民法庭和巡回审判点设置、加强对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保障、注重人民法庭的队伍建设、强化调解工作、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和初步成效,有效保证了人民法庭审判工作在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前沿阵地和窗口作用。

(一)法庭设置情况。××市总面积2108平方公里,现有人口410余万,行驶政区划为6区、3市、5县,辖区居住有汉族、土家族等31个民族,其中汉族占人口比例的89.5%,土家族占人口比例的10.2%。1998年全市共有14个基层法院,下辖58个人民法庭,中院直属三个法庭,共计61个法庭。1999年为了落实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全市法院对法庭进行了初步调整,在原有法庭的基础上建立中心法庭。通过调整和合署办公,

全市法院的人民法庭减少到38个,其中中院的2个直属法庭不变。20xx年后,我市所辖15个基层法院(含神农架林区法院),法庭建设从总体上本着巩固、调整、加强的方针,除中院未再保留两个直属法庭外,基层法院法庭的具体情况是:夷陵区法院的法庭由原来的10个减少到5个,宜都市的法庭由原6个减为4个,当阳市的法庭由7个减少到5个,远安法院的法庭由6个减少到4个,兴山法院由6个减少到4个,长阳法院的法庭由7个减少到5个,五峰法院的法庭数由5个减少到3个,秭归县法院法庭数由6个减少到3个,枝江市法院法庭数为5个,神农架林区法院法庭数为4个,共计42个法庭。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法庭决定》通知后,全市共有法庭编制数40个,其中夷陵区和枝江市各5个法庭,当阳市、宜都市、远安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以及神龙架林区各4个法庭,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秭归县和兴山县各3个法庭,点军区1个法庭。20xx年,我市按照最高法院设置人民法庭应当具备3个条件(一是年受理案件数量一般不低于200件,但边远山区、牧区、林区等地区不受此限,具体受理案件数量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二是至少要有3名法官,1名书记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司法警察。少数民族地区应当配备懂当地民族语言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三是要有自有的审判、办公用房,以及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办公设施、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在原有法庭编制数不变的基础上,象夷陵区等基层法院再次对法庭进行了调整,比如选择一个政治、经济、文化较为发达的地区作为这几个巡回法庭的管理机构,形成一个既相对独立,又统一领导,互相配合,协调运作的组织形式的中心法庭。现全市实有34个基层人民法庭,从而进一步合理配置了有限的审判资源。从我们调查的情况来看,除个别基层法院的法庭设置还不够合理仍需调整外,其余绝大多数中心人民法庭的设置是科学、合理的。

(二)法庭收结案情况。五年来,法庭共收各类民商事和简易刑事自诉案件24073件,结案23772件,年均结案率为98.75%;20xx年,全市法庭共有法官和书记员124人(法官90人,书记员34人),占全区863名法官和书记员的14.37%。法官年均办案52.83件,书记员年人均承担记录110.31件。从全市法庭五年收结案情况来看,收案各结案呈现出逐 年下降的趋势。比如20xx年全市法庭共新收各类案件5174件,审结5151件,结案率为99.56%;20xx年新收各类案件4807件,审结4755件,结案率为98.92%;20xx年新收各类案件5011件,审结4948件,结案率为98.74%;20xx年新收各类案件4671件,审结4549件,结案率为97.39%;20xx年新收各类案件4410件,审结4369件,结案率为99.1%。

另外,由于我市处山区和平原的结合部,人口分布极不均匀,经济发展环境也极不平衡,导致各法庭收结案等情况的“五个不平衡”:一是各法庭所辖人口极不平衡。比如人口在一万以下的有4个人民法庭(主要是神农架林区法院),人口在一万以上至三万以下的有2个人民法庭,人口在三万以上至六万以下的有2个人民法庭,人口在六万以上至十万以下的有11个人民法庭,人口在十万以上的有15个人民法庭。二是各法庭年收结案不平衡。比如20xx年收结案在50件以下的有1个法庭,收结案在50件至100件的有7个法庭,收结案在100件至150件的有2个法庭,收结案在150件至200件的有10个法庭,收结案在200件至300件的有6个法庭,收结案在300件以上的有8个法庭。三是各法庭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占收案之比不平衡。比如20xx年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占收案10%以下的有10个法庭,占10%以上至20%以下的有15个法庭,占20%以上至30%以下的有7个法庭,占30%以上的有2个法庭。在这里需重点提出的是,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除法律规定有的案件需由合议庭审理外,绝大多数案件是由于三个内不能结案,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这种名义上的合议制,实际上“合而不议”,“合议独审化”的审判过程在各法庭仍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四是各法庭判决结案不平衡。比如20xx年判决结案占收案10%以上至20%以下的有7个法庭,判决结案占收案20%以上至30%以下的有10个法庭,判决结案占收案30%以上至40%以下的有16个法庭,判决结案占收案40%以上的有1个法庭。五是各法庭年均收诉讼费极不平衡。比如20xx年收诉讼费在2万以下的有10个法庭,收诉讼费在2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有8个法庭,收诉讼费在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有6个法庭,收诉讼费在10万元以上的有10个法庭。

(三)法庭队伍结构情况。自20xx年以来,我市各人民法庭人数建制一般为3到7人。3人最少,这类法庭管辖的多为一些经济不发达,比较贫穷和偏僻的乡镇,这些乡镇的民事纠纷相对来说较少。7人最多,这类法庭管辖的多为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乡镇,这些乡镇人口较多、地域较大、经济在该县处于中流砥柱的地位。4到5人是大多数人民法庭的人数建制,这类法庭管辖的乡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界于前两者之间。在组织建制上,派出人民法庭的建制一般为: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其中庭长一名,副庭长一名,审判员一到二名,助理审判员一到二名,书记员一名。需要说明的是,许多法庭常常在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之间存在其一,也即或者设有审判员,或者设有助理审判员。

我们从全市法庭队伍结构来看,呈现出“四多”现象:一是大专和本科以上学历人员较多。通过近年来鼓励在职学习,特别是近几年从大专院校招录了一批大学生,充实到基层法庭,使得基层法庭人员的学历结构有了较大的改善,仅法律本科以上就有83人(含研究生1 人),占总人数的66.94%;大专学历30人,占24.2%;高中学有8人,只占6.45%。二是共产党员较多。全市法庭除刚进法庭的少数人员外,大多是共产党员。在全市法庭124人中,共产党员就有99人,占总人数的79.84%;这些党员法官在为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积极性的作用;三是年轻人员较多。从全市法庭人员年龄结构来看,30岁以下的有38人,占总人数的30.65%;30至40岁的有46人,占37.1%。41至50岁的有31人,占25%;51至60岁的有9人,占7.3%。而在30岁以下的年轻人中,绝大多数是书记员,因此,在优秀书记员中招考法院的审判员以防基层法庭法官断层,应提上各级法院的议事日程。

(四)法官素质情况。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对法官的任职条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担任法官的学历要求为本科,这对法官职业的精英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从我市法庭的人员文化素质来看,自近几年一些文化层次较低的老同志近几年相继退休后,正如以上分析的,现在大多数法庭人员文化程度较高,大专本科以上学历的占了全部法庭人数的91.12%,应该说现在法官的文化素质不成问题。但我们在调查走访中产生了两个疑问。一是对农村地区尤其是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地区的法官要求本科学历是否具有实际意义;二是拥有本科学历是否就能胜任农村地区派出人民法庭法官的任职。答案是否定的。对农村地区的法官要求本科学历,迫使他们去学习、进修,走马观花地上脱产或函授本科、法律夜大等,只能使这些法官变得虚荣,在某种程度上滋长甚或培养了一些法官的弄虚作假心态。其次,法庭法官审理案件时,更多考虑的是这个案件所涉及的道德伦理、习惯及其它各种社会关系,而要熟练梳理和科学处理这些关系,需要法官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及对当地人物风情的熟悉。如果一味强调文化素质,能否真正地构建和谐司法的大厦。

从我市各法庭的人员的专业素质来看,近年来,为了应对法官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按照最高法院《五年教育培训规划》,我市两级法院进一步加大了对基层法官的培训力度,坚持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大力开展了短期培训和岗位培训。尤其是近三年来,按照最高法院和省高院的要求,××中院组织全市法院基层法庭法官参加了全国法院法官培训项目××班的培训,使全市基层法院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特别是法律适用能力、庭审驾驭能力及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通过多层次、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培训人数占总人数的90%,通过培训,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法庭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但是,法官是技术含量很高的职业,是一种专业素质要求很高的特殊职业。而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性要求。近年来,我市人民法庭的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相对减少,对许多法庭而言,仍存在高素质的法官进不来,也不愿意来,素质不高的不愿走,也走不了,加上有经验的法官提前退休了一批,有法官资格的走了一批,人民法庭法官断层的问题仍较突出。

从我市各法庭的人员的道德素质来看,我市近年来在全面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基础上,大力加强干警思想道德建设,近年来涌现出一批先进法庭和人物,全市中34个法庭先后25次立功获奖,56人次先后获得省、区、县和最高院、团中央的表彰奖励。比如20xx年秭归县人民法院归州人民法庭被最高人民法院、团中央联合表彰为“全国青年文明号”;五峰法院“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官”黎泽友、一等功臣刘邦庭等是该院优秀法官的代表,该院也是“背篓法庭”的首创地,还有兴山法院黄粮坪法庭在20xx年4月在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国优秀人民法庭”荣誉称号的同时,其“木箱法庭”深受人民群众的好评,《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曾在头版头条予以报道。在涌现出一批先进法庭和人物的同时,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障碍和问题。比如由于有些法庭远离市区,相对闭塞,加上受条件限制,基层法庭法官接受学习、培训的机会相对不多,因而业务素质提高较缓慢,也导致部分案件审判质量仍不高,还存在少数案件裁判不公,个别法官缺乏职业道德,审判作风较差等问题,这也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官司法能力和水平的增强和提高。

(五)诉讼调解情况。诉讼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调解因能够较好地平衡当事人自身的利益,没有上诉,很少申诉和上访,易于执行,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因诉讼带来的对立情绪,是当事人之间解决纠纷的最好方式。据最高法院统计,20xx年经过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绝大部分当事人服判息诉,上诉率仅为9.86%,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比例为16.13%,全国人民法庭调解结案率为40.27%。1从我市各人民法庭所受理的案件来看,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在亲属、亲戚、朋友、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自20xx年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后,我市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十六字要求,全市法院各人民法庭的法官们尽量做到凡案必调,即使无法调解结案的,在判决前也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坚持多跑、多调,做到以理服人,随案讲法,宣传法制。大多数法庭通过实行“审前顺气法、举证冷却法、庭审透明法、庭后交心法”的“调解四法”,效果比较明显。可以说,通过全市各人民法庭的努力,已初步形成了民间调解和诉讼调解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的调解工作新格局。5年来各人民法庭共审结各类案件23772件,调解结案9936件,撤诉结案 4857件,调解率为62.23 %,一些法庭调解率达到72%以上。

(六)巡回审判情况。巡回审判制度作为人民法庭开展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人民法院的优良传统,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市各基层法院设置中心人民法庭后,使得人民法庭数量相对减少,这就给一些没设人民法庭的乡镇的人民群众诉讼带来不便。为解决这部分群众的诉讼难问题,我市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工作大检查2的要求,各人民法庭通过巡回收案、就地开庭、注重调解、指导民调、不仅体现了司法为民精神、为当事人减轻了“诉累”,而且充分体现了诉讼效益的理念,已显示出强大的生机和活力。比如其所体现的“两便”原则和“面向农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三个面向”深得民心,在实现“公正与效率”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但作为一种既便利群众诉讼又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的办案制度,由于受许多主、客观原因的限制,各人民法庭在巡回审判中有些作法不一样,产生的社会效果也不一样。通过调查,巡回审判开庭有14个法庭时间不固定,12个法庭时间固定,23个法庭每次都通知当地乡镇、群众,3个法庭不通知,7个法庭电话通知,1个法庭印发宣传手册,4个法庭公告通知,1个法庭传票通知,3个法庭口头或书面通知。

(七)人民陪审情况。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审判制度,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特别是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实施后,××两级法院共依法选任了184名人民陪审员,而基层人民法庭共选任了65名,占35.3%。通过相关数据分析,基层人民法庭人民陪审员呈现出如下特点:从年龄结构看,呈现出年富力强的特征;从学历结构看,呈现出层次较高的特点;从职业类别看,呈现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比重较大的特点(如图四)。通过选任,使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促进了基层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完善,有力地维护了辖区农村的和谐稳定。五年来,全市各人民法庭共受理一审民商事和刑事自诉案件17037件,人民陪审员参审1606件,占9.43%。其中民事收案16884件,参审1588件,占9.41%;刑事自诉142件,参审18件,占12.7%。

二、问题透视:困难与缺陷

人民法庭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尽管我市的基层法庭审判工作在近年来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和进步,但基层审判工作机制仍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障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在法庭审判机制方面,主要存在“三差”和“三难”问题

1、当事人法律素质差,统一的庭审模式执行难。我国20世纪90年代中初期开始进行的庭审方式改革,主要是针对当时中国“强职权主义”的庭审模式3。这种“辩论式”庭审模式趋于城市化,而各人民法庭所设定的审判模式也是这种“城市模式”。这种不分人文、地理的差异的模式,现在看来,只能成为一种极其缜密的必须由专业法律人士来参与运作的程序或过程。这种程序不仅要求法官的专业化,而且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往往也要依靠专业律师的参与才能完成。可面对中国这样一个城市和农村发展不平衡,东西和南北差距大、人的素质不一样的大国来说,要实行这种统一的庭审模式并不现实。它既不符合农村人民法庭的客观实际,又不能全面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农村区域面积大,人民群众的经济、文化条件较差,有大部分农民的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在无钱请律师打官司而诉讼水平又低下的情况下,他们对“城市模式”的诉讼程序不能完全适应。而法官按照理性、逻辑和法律对权利的界定作出的“非黑即白”式的判决,常常又与“中国式的正义平衡感”存在明显的距离。因此,在目前中国社会发展不平衡,在广大农村仍呈现极浓厚的乡土特征、情理特征的情况下,人民法庭的庭审模式若不区分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城市和乡村的不同情况,就会导致不好的社会效果,和谐司法也很难实现。事实证明,在沿海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可以采取目前正在推行的审判模式,其庭审模式运行良好,取得了预期的改革效果,尽管在个别问题上仍需调整。但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广大西部地区的人民法庭由于人们个体素质和环境的差异,统一的庭审模式在基层人民法庭很难执行,而从和谐司法的理念出发,我们现今仍要重新定位和借鉴过去曾大力提倡过的马锡五4审判方式。

2、法庭工作环境差,审判力量保证难。从法庭工作环境来看,除少数人民法庭达到了标准化和规范化外,大多数法庭都是八十年代修建,一些条件稍好的法庭也存在审判庭简陋狭小,设施差,功能设计以及安全隐患问题,无法满足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有些法庭要么没有专门的审判庭,有审判庭的也是破旧不堪,有的还“外面下大雨,里面下小雨”,“冬凉夏暖”,没有配置专门的开庭电脑,往往是文印和开庭混用一台电脑,更不能和局域网对接。有的法庭集审判场所与办公、生活场所为一体,有失法庭审理的严肃性,影响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尊严。从人员配备方面与工作任务看,有的法院对人民法庭的人员配备还不够合理,审判力量严重不足。实践中,部分法庭达不到“三审一书”的人员配备,无人法庭、一人法庭、二人法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即使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庭规定》),配备三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也存在不科学之处。因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其目的仅仅是保证法庭能组成一个合议庭,进行案件审理而已。而人民法庭的任务除审理案件外,还有执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职能。显然,从人民法庭的任务及人民法庭的规范化和规模化发展的要求来看,人民法庭仅配备4人是不够的。也正是这种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造成人民法庭简易程序滥用,审判方式改革得不到贯彻落实,处理突发事件能力不强等弊病。况且一个法庭一个合议庭,又是审判人员负责执行其自己所办理的案件,这与“审执分离”的原则又是相违背的。另外,从审判人员年龄结构来看,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全市法院各人民法庭共有法官和书记员124人,30岁以下的只有38人,这部分年轻人绝大部分是书记员,31至40岁只有46人,41至50岁的有31人,50至60岁的有9人。由于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审判业务素质高的审判人员尤其少,再加上工作负荷重,导致身体健康并且业务素质高的审判人员是少之又少,无形中不适应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也制约了各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3、职级待遇差,人事管理制度落实难。在人民法庭工作不仅环境较艰苦,而且在法庭工作职级待遇较低,地位更低。比如我市各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中,职级待遇差别较大。仅以法庭庭长为例,正科级庭长少至又少,副科级庭长也只有24人,科员级庭长9人,因此法庭庭长的职级待遇应当统一。同时,前些年我市基层法院调入的正规院校毕业的法律本科生较少,而到基层法庭工作的本科本更是少至又少,导致人才匮乏。与此同时,由于法院人事权受制于地方政府,导致法院人事进出口不畅的问题还没得到根本的解决,无用的人出不去,有用的人进不来。而现在全市各法院法庭人中交流绝大多数在于各法庭之间,法庭现有124人中,在法庭工作4年以上82人,其中10年以上的36人,时间最长的已达25年。另外,受当地财政的制约,多数法庭人员均未享受交通、通讯费用补贴,且有些法庭距县城几十公里,因此干警的待遇很难提高,无法做到从优待警。比如我市除少数法院的派出法庭设有食堂外,大多数法庭不设食堂,日子过的捉襟见肘,给法庭工作人员的生活等方面带来许多不便,也严重挫伤了法庭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又比如我市当阳法院目前在玉阳、河溶、育溪设三个基层法庭,十名干警。我们通过次问卷调查,反映出目前基层法庭的主要困难有:经费不足,人心不稳。调查表明,有百分之八十的同志不愿意在法庭工作,百分之六十的同志有低人一等的感觉;百分之百的同志认为法庭工作应该轮换,百分之百的同志愿意回机关当一般干部而不愿意在法庭负责。需要说明的是,这次问卷调查是在该院刚进行双向选择之后,尚有如此多的同志对在法庭工作有抵触情绪,可以看出问题严重的程度。

(二)在巡回审判制度方面,主要存在“三不”和“三乱”问题

一是办案程序不规范,有的立案较乱。我国法院的巡回办案制度实施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法庭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以上只是一个框架性的法条,并没有具体而明确的操作要求。其突出表现就是立案程序不规范,比如有的不及时向院立案庭登记立案,“以结代收”等等。而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法庭的执法要求不只停留在“方便诉讼”上,更重要的是要求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公正裁判,把案件办得既快又好。也正是由于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各基层法院在实际运行中尚存在不够规范问题,有的把巡回审判制度仅仅当作一种政策性的工作而非日常性的、真正便民利民的制度化的自觉行动,巡回办案时有时无,巡回周期、地点不固定。这样既达不到巡回办案的真正目的,也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的影响,使“司法为民”流于形式。

二是物质配备尚显不足,有的收费较乱。现阶级,有的人民法庭基础建设虽然得到初步改善,但是与之相配套的其他设施建设跟不上。特别是自今年4月1日诉讼费下降后,虽说有的开始“吃皇粮”,但“皇粮”往往是杯水车薪。有相当一部分人民法庭,既无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又缺办案经费,有的甚至连水电费、电话费都支付不起,导致审判工作难以开展。由于有些县市区辖区面积大,法庭审判人员少,这本应是最需要巡回办案的地方。但由于缺乏交通工具和无力支付高额的燃修费用,实际开展巡回办案困难重重。若真的要下去巡回办案,往往只能靠当事人和当地基层组织承担适当的汽车燃修等费用,这又导致变向的乱收费。也正是由于有的人民法庭的辖区内有多个乡镇,每个乡镇又下辖数十个自然村庄,巡回办案路线的周期较长,时间相对不确定,群众不知道巡回法官何时来,在等待无望后不得已只能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前去法庭立案;另外,巡回法官巡回到基层后,往往等待一天也不一定有群众前来立案,法院的人力、财力、物力资源都没能得到节约,违背了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法院办案效率的原则。

三是沟通联系不够,有的裁判较乱。在司法活动中,由于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庭与基层民调组织在行政上并无隶属关系,只是一种业务指导关系。法院扮演的是一个居中裁判的角色,它与乡镇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没有任何行政隶属关系。但在巡回办案制度的实际运行中,有的法庭与乡镇司法所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沟通联系不够,没有真正发挥乡镇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如果巡回办案制度不能得到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的支持与协助,导致巡回办案制度往往容易流于形式。另外,有的法院一味追求办案的效率、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性。他们到田间地头,工矿企业小区巡回办案,100%做到当庭审判和裁判、当庭送达。如此过分压缩审结期限、不论案件具体情况一刀切的做法可能无法使程序正义得到切实保障,也不符合和谐司法理念的根本要求。

(三)在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方面,主要存在“三化”和“三性”问题

1、选任机制的任意化,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根据《陪审员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是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选举产生的,但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却未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选任中对候选人缺乏广泛深入的考察及综合能力的测评,为以后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出色地完成陪审任务,发挥人民陪审员在诉讼中的积极作用埋下隐患。与此同时,由于选任过程仓促、时间短,没有成型的经验,经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的社会代表性还存在一定的局限,人员过于集中在了乡镇村级组织。我们通过对夷陵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职业构成进行分析发现,12名人民陪审员均来自乡镇部门和农村村级组织,其中来自村级组织村委会6人,占总人数的50%,乡镇人大政协4人,占总人数的33.3%,乡镇企业1人,占8.3%,来自乡镇农技站1人,占8.3%,虽然人员涵盖了人大、政协、村委会、企业、农业等部门,但均来自乡镇基层组织,象专业和技术领域,特别是区直政府、人大政协以及群团组织等领域方面的人才均没有涉及,这在发挥特长上势必受到限制,在庭审中也不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克服法官思维定势,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的优势。

2、自身参与意识的被动化,作用的发挥还缺乏具体操作性。在当前社会经济条件下,人民陪审员的保障制度还不够健全。如在身份保障方面,人民陪审员的地位和待遇都比较低。《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9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这在原则上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义务化,不利于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积极性。在任职保障方面,由于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行使国家审判权,但目前,在陪审员的人身财产等任职保障方面,尚无具体的规定和可操作行的程序,以至于在不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受到严重的干涉,当人身、财产受到严重侵犯时权利得不到应有的救济。此外,当前社会公众对人民陪审员的认识也不足,再加上一些人民陪审员本身素质参差不齐,其法律知识不深,对审判制度不了解,参与意识也不够强,不能认识到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后应承担的责任,把执行陪审工作当作应当依法行使的权利和义务,对陪审工作持无所谓的态度,直接使法院的审判工作受到影响。另外,我国三大诉讼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均只原则规定了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法院审判活动,同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地位,但未加以具体的区分。在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往往由于业务水平的限制,无法对案件形成独到的法律见解,庭审活动还是由法官具体安排,往往由审判长或主审案件的法官一个人唱“独角戏”,自始至终包揽整个庭审过程,难以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积极性。这种“陪而不审”、“审而不议”、“拉来凑数”现象的存在,必然导致庭审方式单一,合议庭的整体职能难以真正发挥,也违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

3、规范管理的松散化和多样化,监督约束机制的滞后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第1款、第3条第2款的规定,基层法院应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同时在政治处和立案庭指定专人,分别来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和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现阶段,据笔者了解,目前我市对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评、奖励、惩诫、免职管理以及履行职务期间,呈一种松散性和多样化的管理模式,有的由院政治处负责,有的由办公室负责,还有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庭室负责。而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第2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一方面使人民陪审员依法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同时也意味着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法定的时间参与庭审、合议并对出现的错案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目前对陪审员的工作纪律及错案追究制度还没有完全规范化,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制约制度以及奖励惩处机制还存不足和缺陷,对人民陪审员无故不参与庭审及造成错案如何具体追究责任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样难免出现一些不尽人意的问题,影响司法公正与审判效率,到时将会直接影响法院自身的形象。

三、功能复归:对策与建议

在新的时期,我们如何落实和贯彻落实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5,特别是落实好《法庭决定》,笔者认为,我们必须注重一个改革、两个提高、三个加强和四个完善。

(一)一个改革:现有的审判工作机制要改革

从目前的形势看,随着社会发展和社会的需要,要建设现代化人民法庭,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即设置规模化、审判规范化、 管理制度化、 建设标准化。而人民法庭审判工作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立案机制;二是审判组织组成机制;三是巡回审判即司法便民机制;四是和谐司法即参与综合治理机制等等。我们通过对我市各人民法庭的调研,看到人民法庭的广大基层法官长期以来积极探索符合基层情况的审判方法并付诸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他们的审判方法以解决纠纷为目标,以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具备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一些特点,但又不是完全照搬马锡五审判方式,表现出和谐司法理念的特征,有必要进行总结和推广:

1、立案机制上的实用性。最高人民法院《法庭决定》第9条已对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经基层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对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庭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人民法庭受理条件而决定立案的,人民法庭及时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简要案情等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对巡回审理中随立随审的案件,及时补办立案手续;对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将其纳入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的案件流程管理体系,及时加强管理和督办。而已经建立远程立案系统的基层人民法院,由其统一立案并不影响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的,立案权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行使。

2、审判组织和诉讼程序上的灵活性。具体表现为所受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由法官一人独任审判,其诉讼程序及运作过程不拘形式、当事人便利主义,诉讼不要依赖律师参与。而在法官定期下乡巡回审判,即时、就地开庭解决纠纷时,当事人提起诉讼不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个别情况下可以口头提起诉讼。法院庭审不必一定遵循举证、质证等固定形式,法官可以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灵活掌握庭审程序。

3、解决纠纷方式的多样性。在注重和谐司法解决纠纷的同时,基本上是基于个案的个别主义方式,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相互配合,在运作过程中通过利益衡量,借助道德、社会舆论、情理判断事实,说服当事人,积极发挥调解的特殊作用,追求结果的合理和正义性,特别重视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社会舆论的评价及对今后的规范效应等。

4、法官在诉讼中具有主动性和重视乡土性。一方面,在审判活动中,法官在诉讼中仍具有主动性,仍然是开庭与案外工作并重,不仅把调查证据和对当事人的说明、释明作为办案的需要,而且将其视为自己的道德义务。法官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为当事人着想,并极富人情味,与当事人保持着一种良好的对话和交流关系。另一方面,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要重视乡土知识。由于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家族与宗族观念在农村还有残留影响,人民法庭的工作需要大量地方性知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重视乡土知识,但同时也注重无论调解抑或判决,最终都落实到法律规则和法律权力的框架内进行利益衡量。

(二)两个提高——政治地位和物质待遇要提高

1、提高基层法庭和法庭干警的政治地位。一方面,要努力提高基层法庭的政治地位。长期以来,基层法庭在外部被地方乡镇党委政府当作自己的一个职能部门来对待,甚至其地位还不及其一个部门;在法院内部,则当作比机关业务庭室地位还低的部门来看来,从而导致法庭自卑感极强,长此以往既不利于法庭职能的发挥,也不利于法庭广大干警身心健康,更就谈不上司法和谐了。因为基层司法和谐首先应是基层法庭与法庭干警自身及相互之间的和谐。在笔者看来,每个法庭实际上就是个微缩法院,其职责、功能已经远远超过了一般意义上的法庭,因此,要提高法庭地位,提高法庭规格,请求编制、组织部门以文件形式明确其地位级别。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基层法庭干警的政治地位。一是要落实基层法庭庭长的职级待遇。目前,在我市许多基层法庭中,仅有少数庭长落实了正科或副科(享受正科或者副科待遇),绝大多数庭长还只是科员。每次解决法院庭长职级待遇时,也总是机关庭室负责人优先。由此,基层法院应当趁着中央进一步加强两院工作意见的出台,积极向党委组织部门汇报,力争全面落实基层法庭庭长待遇,明确正科或副科级别待遇。并且在解决职级时坚持基层法庭庭长优先解决的原则。二是争取使基层法庭庭长能够进入地方乡镇领导班子,成为地方乡镇党委委员。一般来说,在基层党委政府中,乡镇派出所所长有许多成为党委委员进入了领导班子,而管辖数个乡镇的人民法庭庭长却被排斥在外,这显然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法庭建设和工作。三是任命年富力强、办案经验丰富、法学理论功底深厚的基层法庭庭长为审判委员会委员,既可以提高其在审判队伍中的地位,又可以丰富其办案知识,给法院培养后备接班人。四是在法院申报立功、获奖及荣誉方面,坚持名额向基层法庭倾斜,坚持优先申报基层法庭干警的原则,以表彰其扎根基层的辛劳。

2、提高基层法庭干警的物质生活和环境待遇以及装备待遇。第一、提高物质生活待遇。一是给予法庭工作的同志的生活待遇要高于机关同志的生活待遇,可以采取给其发放下乡补助或者伙食补助等方式来提高基层法庭干警的生活待遇,不能让他们觉得在政治地位上吃了亏,又在经济待遇方面吃了亏。调研中我们发现,一些基层法庭也发伙食补助,然而每月只有四十元钱,比基层公安派出所干警少了许多,还不够吃一星期。二是在条件允许的法院,法院和法庭可以多方筹集资金来修建食堂,并拨出专门款项作为改善基层法庭干警生活费用。另外还可以通过协商等方式,采取搭伙等方式到政府食堂或者信用社、电力等部门食堂搭伙,从而解决干警进餐问题。第二、提高生存环境待遇。一是对破旧法庭的审判庭进行修葺,对于一些淘汰的和不合时宜的审判桌椅进行更新、添置,对法庭的安全保卫措施进行加强,使法庭基本作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适度超前,能充分体现司法权威和特有的法院文化,使基层法庭干警们“居有所安”。二是修缮干警宿舍和办公室,并尽可能地安装空调,或者购买风扇、火炉、台灯等必备用品,使基层法庭干警们“居有所宜”。三是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修建干警活动室,购买电视和羽毛球等健身器材以及象棋等娱乐器材,也可以设立图书资料室,为干警订阅一些报纸、法学期刊和趣味杂志,不断丰富干警们的业余生活和精神生活,使基层法庭干警们“居有所乐”。第三、提高物质装备待遇。由于基层法庭一般都地处乡镇和偏远地区,故而交通、通信等及不便利,大多数基层法庭干警每周才能回趟家,另外其下乡办案时往往要跑上数十公里山路或者要翻越数座山,用他们的话说就是“日出而走,日暮而到”,好多往往还得在附近农户家里休息一晚,因而对其法庭在物质装备待遇方面应当予以提高。一是配备性能优良的交通工具和通信工具。二是配备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三是在有条件的法庭可以安装闭路电视、证据显示系统、安全检查设备系统,并实现法庭内部、法庭与法院内部之间的联网,实现办公的自动化与信息化,甚至还可以建立网络电子签章系统,确保边远法庭裁判文书能够及时送达。

(二)三个加强——联系、指导和管理要加强

1、加强与地方组织以及辖区其它单位的沟通和联系。一方面,法庭应当加强与地方乡镇党委政府的关系与联系,以便为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与基础。近几年来,在司法改革中不断提出的“司法独立”口号,以至于许多司法机关对此产生了误解,认为法院和法庭根本没有必要同地方党委和政府打交道,认为和地方的来往与接触越少越好,这样受到的行政方面干涉会少些,从而有利于司法公正。现在从法庭的司法实践来看,这种做法不但不利于法庭生存、工作乃至法院的全局工作,反而给法庭在地方党委政府心目中造成了负面影响,更有甚者危及到了法庭的生存。当然,这只是其中原因之一,法庭和地方党委政府关系处理不好的原因还有其他方面的,例如有的法庭管辖数个乡镇,在地方政府上门求助时一副爱理不理的样子,不愿意、不主动为地方党委政府分忧解难,或者附加种种条件,致使地方党委政府对法庭产生意见和偏见;还有的法庭庭长系从机关派下去的,便有高人一等的感觉,瞧不起这些所谓的“泥腿子”,从而也影响到了关系处理。实事求是地讲,在现有的国情和司法实际中,法庭要想更好地生存,更好地发挥职能,不应当是游离于地方党委政府之外,而应该紧紧依靠党委政府,不断加强与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和联系,不断拉近彼此间的感情距离,只有这样,法庭的环境和条件才会得到很大的改善。实践也证明,哪里的法庭和地方关系处理的好,哪里的法庭相对就日子过的好些。因此,在目前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实施以后,有些基层法院不能保障所辖人民法庭吃“皇粮”的现实情况下,作为人民法庭,既要树立和谐的司法理念,有服务大局的思想;又要依靠地方党委政府来解决工作中的难题,来改善法庭的工作环境。只有这样,法庭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才会有一个大的改观。另一方面,法庭应当加强与基层村民自治组织、辖区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基层乡镇人大代表的关系与联系,以便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环境。人民法庭的最大特点和特色就在于其立足乡镇、面向农村、服务农民,农村、农民与乡镇的相互交织构成了法庭工作的画卷。交往面的相对固定性和工作范围的局限性以及服务对象的单一性给法庭工作带来不便的同时,也同样给其带来了便利性。加强同以上组织和单位联系的好处是:一是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通过邀请民调治保主任旁听案件审理或者协助参与案件调解,来减少法庭工作阻力,节约诉讼成本;通过对村组治保民调主任进行培训,提高其应对和处理矛盾纠纷的法律水平与工作技巧,从而将矛盾纠纷解决在立案前,化解在诉讼外,这样既可以达到事半功倍,又可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比如夷陵区、枝江法院的一些基层法庭通过对村组民调治保主任进行培训,通过借助地方政府的三级矛盾纠纷排查网络将矛盾纠纷解决在立案前,化解在诉讼程序外,从而既避免了将矛盾纠纷引向法庭,又有效节约了办案经费。二是推动了和谐司法在农村的开展。通过开展走遍每一个乡镇、走进每一个村组、走入每一个农户的“三走”活动,为法庭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与感情基础;通过对辖区的村组与工矿企事业单位进行“定点、定人、定责”的三定制度,作到“大事不出乡,小事不出村”;通过同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联系会议等制度来形成联合互动模式来共同解决矛盾纠纷,从而推动了和谐司法在新农村的开展。三是得到了人大代表的信任和支持。通过加强与基层乡镇人大代表的联系,达到使人大代表了解法庭工作、支持法庭工作、宣传法庭工作的目的。“一府两院”中,两院不同于党委政府部门的最大之处就在于两院的工作每年一度要对人大进行工作报告。人大代表的投票重要,法庭工作更重要。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既可以使其了解法庭工作的艰辛而为之呼吁建言,又可以起到宣传法庭乃至法院工作的目的。此外,在某些时候,人大代表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为法庭解决一些棘手案件起到良好促进作用。因此可以通过建立人大代表观审制度、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建立重大敏感案情通报制度等加强法庭同其联系,为法庭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2、加强对基层法庭的指导和管理。第一、要建立法庭倾斜指导制度。法院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到工作的难点在基层,基层的工作最难做。在重视程度上与机关业务庭相比应该有所倾斜。实践中不单是基层法庭的同志有“低人一等”的“错觉”,事实上许多机关领导本身就对基层法庭流露出这样的感觉,也就是说,这种“低人一等”的感觉不是凭空捏造的。因此,法院领导应当将基层法庭工作作为全院工作的重要部分,积极指导、关心法庭工作。此外,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以及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新类型的民事案件不断涌现,加强对其的业务指导尤显重要。第二、要建立法庭联系和交流制度。一方面,要建立院长、副院长、党组成员到法庭驻点制度或者定期联系制度,对法庭的工作进行了解和指导,并就法庭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出现的问题及时有效地进行解决和协调,既拉近了机关与基层法庭的感情距离,消除一些抵触和隔阂,又为法庭工作在基层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要建立法庭定期交流制度。基层法庭都分布于地方乡镇,建立基层法庭之间的定期交流和联系,或建立民事审判庭与基层法庭之间的联系制度,既可以使在相互借鉴吸收的基础上更好推进法庭工作,又可以使民事指导庭了解基层乡镇、乡村与城市的不同,了解农民与市民的不同,了解案件共性掩盖下的个体差异,从而促使其在民事审判指导过程中能够结合实情作到有的放矢。第三、要建立法庭监管制度。针对法庭队伍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情况和法庭办案机制不健全的情况,结合法院管理机关庭室的实情,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制定一套专门管理法庭的制度,使纪检监察、政工、审监及档案管理部门在起职责范围内对基层法庭相关方面工作真正发挥作用,而不会由于法庭“天高皇帝远”不能形成监督合力。

3、加强对基层法官的培训管理。第一、对于初去基层法庭工作的同志应当进行入职培训。初去基层法庭工作的同志在进入工作角色前,应当让其了解基层乡镇和农村的特色以及农民诉讼的特点,了解在基层法庭工作与在城市工作的不同与最大差异,了解案件的特点以及解决问题应当注意的地方和应当避免的地方。例如,初去的法官应该知道尽量在农忙时期不要安排开庭;执行案件应当尽量安排在农民田里庄稼有所收获后如收割油菜后或者柑橘卖出后。另外,可以安排基层法庭工作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以专题讲座的形式向初去的同志传授基层工作经验,也可以采取“一对一”的形式,指定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以指导老师的身份专门负责帮带一个新同志。通过这些方法,即可以使新同志尽快搞好工作,又不至于因不了解具体情况而在实际中处处碰壁挫伤积极性。第二、创造更多的进修与培训机会给基层法庭同志。有种错误观点认为,在基层法庭工作,经验起着主要作用,法律常识懂点就行了,至于理论知识根本没有必要,因此所有的进修与培训机会都留给了机关业务庭,基层法庭庭长能够得到的进修和培训机会都少的可怜,更不用说基层法庭的普通干警了。因此,对于基层法庭同志应该进行最优质的培训,结合他们的基层工作经验给予以理论培养,使其成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法院队伍中的精英人才。进修和培训可以由中级法院以上的法院组织,基层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培训或者轮训,可以进行年度定期培训,也可以制定长远的培训计划,利用几年时间分数个阶段进行。第三、进行定期轮岗制度,为法院培养“全才”。一是实行基层法庭之间的定期轮岗,待在某个法庭工作三年左右时,可将其交流到别的基层法庭,既能继续丰富其基层工作经验,又可以防止其日久坐地成势,预防腐败滋生。二是实行基层法庭与机关业务庭之间的定期轮岗,对法庭干警实行三年或者五年一轮换,让法庭同志有个盼头,不觉得自己一下法庭就判了“无期徒刑”,这样既可以增强同志之间、领导与同志之间的相互和谐,便于形成工作合力,同时也有利于防止法庭同志法律知识的单一和老化,成为“专才”,以至长远影响法院工作,因为法官必须精通于民事、刑事、行政各种审判,而不是要成为单一的“基层民事干警”。三是基层法庭与综合管理部门的定期论岗,如同监察、办公室、司法行政等部门的轮岗,为法院培养复合式多样人才。

(三)四个完善——设置、职能、巡回和赔审要完善

1、完善法庭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一方面,要科学设置和合理调整基层的设置与布局。科学设置基层法庭的是为了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目的是为了立足基层、面向农村、服务农民,为了便于基层群众诉讼而设置的,也就是说设置人民法庭的根本目的在于便民,而不是作为装饰或者点缀,加之基层法庭属于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不属于政府职能部门,因此也就决定了法庭不象派出所那样每个乡镇都应有。事实上在今天的一些乡镇,由于交通的便利和乡镇的裁撤合并,不少基层法庭不但不能起到便民的目的,反而由于法庭所坐落的地理位置而给群众增添了诉讼成本。如枝江的问安镇属于江口法庭管辖,但是当事人只坐个公汽便可以到枝江法院起诉,若是到江口法庭,则还须到枝江后换乘另一辆公汽才能到达江口法庭,显然加重了当事人负担。所以一是将一些交通便利、通讯发达地方的法庭进行裁撤,节约有限的经费。二是对辖区人口较少、经济不发达地方的法庭予以合并,在经济文化相对发达、地理位置相对优越的地方设立中心法庭,进行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另一方面,要完善基层法庭人员配备。基层法庭审理民事案件这在我市所有基层法庭中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例外的是在一些法庭还存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的情况,还存在审执不分的情况,当然,这里的审执不分是针对于整个基层法庭来讲的,而不是针对具体审判人员来讲的,例如枝江法院采取警力下沉后,向每个基层法庭派驻了法警专门负责法庭案件的执行,这就不能说是审执不分。审理刑事自诉案件也好,负责案件执行也好,基层法庭力量必须得到加强这点却是毫无疑问的。诚如笔者先前所述,基层法庭实际上就是个“小法院”,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因而一是要将基层工作经验丰富或者是有过基层工作经历的优秀同志配备到法庭中去,要为基层法庭选配好领导班子包括庭长、副庭长,同时对于选调或者招考来的大学生首先派往法庭进行历练,为法庭增添活力和后备军。二是采取警力下沉方针,为基层法庭配备必要的司法警察,承担案件审理时的值庭工作,负责案件执行工作,同时还可以负责基层法庭的安全保卫。三是除按照“三审一书一警”配齐外,还应当配备一名立案人员,专司信访接待、立案甚至后勤管理或者网络管理工作。四是配给适当的法庭安全管理人员和伙食人员,负责基层法庭的周末值班及干警伙食,当然有些可以兼职的。

2、完善法庭工作职能与工作方式。在大力倡导构建和谐司法的今天,我们要着力探索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机制改革的新途径。一方面,我们要以构建和谐司法为目标,走出基层法庭只管办案的误区,切实转变基层法庭工作职能。法庭的基本职责是办案,但是这只是其基本职责而不是全部职责,现实的国情决定了我国的法院和法官决不可能象西方同仁那样只司办案,我们的法庭要服务大局,服务党委政府发展这一中心工作的,因而基层法庭就必须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参与和谐社会构建,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此同时,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基层村民自治组织的联系。通过积极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矛盾纠纷,多渠道、多途径解决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构建和谐基层努力;作好新农村建设典型示范户的联系工作,在自身职责范围内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过建立预防机制和事先介入法将辖区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消除在诉讼外。另一方面,要改变工作方式,努力探索法庭审判模式改革的新途径。近些年,人民法院自上而下就审判方式进行了大量的改革,但是,由于法庭的实际情况局限,过去那种庭审模式城市化、开庭程序复杂化、当庭质证形式化,就案办案的工作方式,这些审判改革的成果就不能完全适合基层人民法庭的工作,尤其是审判工作。由此,对我国目前仍然以纠纷解决为主的基层法庭来讲,一切工作必须从基层农村实际出发,而不能抛离具体的环境来谈司法和谐。要转向多方联动、共同努力,以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为目的的轨道上来。一是改变过去那种坐堂办案的方式,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当事人家中去了解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源,去寻求解决这种矛盾纠纷的答案。二是强化调解工作,将这被誉为“东方奇葩”的优良传统发扬广大,通过调解工作不但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而且还要弥补双方因纠纷所产生的心理隔阂,达到彼此间的关系和谐。三是除法律规定必须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外,尽可能地适用简易程序,以提高审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