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书记员工作总结范例6篇

法院书记员工作总结

法院书记员工作总结范文1

走进法院的这近一年来,让我感受到了工作的压力、纪律的严密、精神的充实、生活的激情。这一年,是兢兢业业的一年,也是自我提高的一年,同时也是让我有自信并坚定在这个工作岗位上清苦拼搏的一年。现将本人在本年度第一季度的工作述职如下:

我于2019年7月走上新的工作岗位,工作至今一直在综合办公室工作。在以前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明白自己来到法院工作后,一切都要重新开始学习,时刻提醒自己保持良好心态和饱满的工作热情,在这一年中,我扎实工作,努力创新,较好地完成了多项工作任务。

一、以思想为根,激发工作源动力

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无论何时何地,我时刻保持与党的政治思想一致,坚定不移贯彻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实践“三个代表”,我用先进的精神指引我的行动。走进法院,我更以一名国家机关工作者的标准要求自已,司法为民、廉洁自律、执法公正;积极参加本院组织的各种学习,在学习中,我认真理解体会,并写下心得,逐一对照自己的行为进行修正,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意识,以求全心全意为民服务。

二、以业务为本,全面提升工作能力

(一)坚持“五多”,做一名优秀的聘用制书记员。

2020年第一季度我在综合办公室从事平庸制书记员的工作,上岗后,我就要求自己坚持做好“五多”,即多看、多听、多想、多问、多做。我学的是非法律专业,对司法法律相关知识等多少有些生疏。鉴于此,我在工作时找出机会多观摩开庭过程;多听一些法官们的案例讨论及其他聘用制书记员的工作经验介绍;多想一些为什么,对不了解的东西通过多看、多问,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然后再运用到实践中去;多做一些实践工作,认清自己的缺点和放下自己的成绩,在实践中改正缺点。通过自己的努力,现已基本能胜任综合部门聘用制书记员工作。

(二)坚持“多学”,做全能型的人才。

法院综合部门的工作是全面的,在这近一年时间里我负责的工作有:单位爱国卫生、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及驾驶工作人员的管理、单位职工宿舍的管理、单位大楼内外保洁工作、办公物品等采购管理、库房内器具用品管理、会务服务和院长书记员工作,信息宣传工作并且完成其他领导交办的工作。

三、团结协作,激情奋进,积极主动融入单位环境

在法院工作如同家一般的温暖,同事打成一片,彼此关心、帮助、齐心合力,我也被如此气氛所感染,以心换心,我用我的诚心打动所有的人,工作有误,不留私情批评指出;生活有难,互相理解帮助。单位各个领导既有工作能力又有工作方法,让我既长知识又不背包袱。有这样一群热情的人,我更应努力与全院人一起努力奋进,把法院工作做好。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

对照法院岗位职责,认真反思自己的工作,也还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和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部门新接手工作项目不熟悉,对问题理解不够深入,因此在工作上有一些矛盾难以解决;二是急躁情绪严重,工作中有急于求成现象。面对新的环境,看到自身的差距,于是在工作中时常表现出急躁情绪。三是在工作上处理某些问题时显得不够胆大;四是对于司法法律专业知识不了解和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聘用制书记员该做的工作不明白。

针对存在的问题,在下阶段的工作中一是加强学习和锻炼,全面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素质;二是加强自我控制能力,克服急躁情绪,注意和学会用正确有效的方法发挥好自身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三是加强自我监督,严格自律,公正执法,践行司法为民;四是在工作中努力做好一名聘用制书记员应该完成的各项工作。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综合办公室          

法院书记员工作总结范文2

5月19日,中医学院召开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动员大会,学院全体党员参加,院长董尚朴主持会议。会上宣读了《中共河北医科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在全校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党委书记龚克作了动员报告,传达了学校党委书记温进坤在全校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对全院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

按照我校党委关于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通知精神,中西医结合学院党总支也于5月19日召开了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动员大会,全体党员参加了会议。会议传达了学校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安排部署,宣布了学院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组成情况和活动实施方案。随后,学院党总支书记李俊明结合工作实际做了动员讲话。

5月19日下午,我校三院在学术报告厅召开创先争优活动动员大会。会议由院长、党委副书记张英泽主持,支部委员以上人员、科主任、护士长和行政后勤中层干部参加了此次大会。会上宣读了医院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创先争优活动要紧紧抓住科学发展这个要义,以“创先进组织、争优秀党员、促医院发展、建和谐氛围”为主题,以质量、安全、创新、服务为主线,围绕“科技强院、惠民利患”这个目标,立足医院实际,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落实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示精神,统筹推进党的建设及其他经常性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医患和谐、服务广大患者、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作出贡献。5月19日下午,西山校区召开了全体教职工创先争优活动动员大会。校区党委委员、全体教职员工共300多人参加了会议。大会由校区党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张振兴主持。会议宣读了《西山校区关于成立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和《西山校区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校区党委书记丁新民结合西山校区实际,就搞好创先争优活动进行安排部署,号召大家***特别是全体党员把思想统一到校党委关于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安排部署上来,端正态度,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确保创先争优活动取得扎实成效。会议对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提出四点要求:一要学习好,各支部要组织大家认真学习,学懂学透会议精神。二要重视好,各部门都要全力以赴,扎扎实实把创先争优活动开展好。三要行动好,按规定的方法步骤、内容时间,认真组织,落实到位。四要结合好,一方面要和学校各部门的具体工作相结合,使创先争优工作有实实在在的内容;二是要和本人思想结合好,使广大党员干部通过创先争优活动,精神面貌能够焕然一新,各项工作能取得明显效果。

5月19日下午,成教学院党总支在学院会议室召开全体党员大会。根据我校“对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总体要求,学院结合实际,就创先争优活动进行动员和部署,学院党总支书记姚铁谊在会上做了动员。

5月20日,公卫学院党总支召开了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动活动员大会,学校党委副书记倪铁军同志、组织部部长尹素华同志出席了会议,在校的教职工党员和学生党员48人参加了会议,动员大会由院长刘殿武主持。院党总支书记任朝阳同志宣读了《中共河北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党总支部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从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活动内容、方法***步骤、组织领导等五个方面详细说明了学院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安排部署。学校党委副书记倪铁军代表学校党委对学院的创先争优活动作出指示,他强调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要与巩固和扩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相结合,与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实际相结合,与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好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相结合,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创建和谐学院、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他强调指出,创先争优活动一定要注重创新,要有本学院的特色,要把分阶段的活动与长效机制的制定有机结合起来,切实组织好这项活动,为推动全校创先争优活动的开展做出贡献。5月19日下午,成教学院党总支在学院会议室召开全体党员大会。根据我校“对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总体要求,学院结合实际,就创先争优活动进行

法院书记员工作总结范文3

在我省上下认真学习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的日子里,今天,我们怀着十分崇敬的心情,隆重纪念江华同志诞辰100周年,缅怀他的光辉一生,追忆他对革命和建设事业做出的巨大贡献。在此,我代表参加《江华传》编写工作的浙江省、湖南省和最高人民法院三个编写组,向江华同志表示崇高的敬意!向关心支持《江华传》编写工作的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和江华同志亲属以及所有参与《江华传》编写工作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受《江华传》编写组的委托,下面,我就《江华传》编写工作情况向大家作简要汇报。

江华同志是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久经考验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我党党务工作和政法战线的杰出领导人。编写出版《江华传》,再现这位为共产主义理想奋斗终生的共产党人的光辉形象,对于我们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教育激励广大干部群众继承先辈遗志,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3年5月,经中央办公厅批准,由浙江省委牵头组织编写《江华传》。为确保《江华传》的编写质量,浙江省委办公厅与湖南省委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协商,成立浙江、湖南、最高人民法院三家组成的《江华传》编审委员会,请原国务委员、浙江省委老书记王芳同志任主任,副主任分别为:时任浙江省委副书记梁平波同志,时任湖南省委副书记谢康生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李克同志;两省一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中共党史出版社的领导担任委员。浙江省委、湖南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十分重视《江华传》的编写工作,分别授权浙江省委党史研究室、湖南省委党史研究室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具体实施,要求将其视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精心部署。中共党史出版社闻讯后,也派出精干力量配合《江华传》的编写工作。

为完成好这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江华传》编审委员会先后在浙江、湖南和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三次全体会议,就《江华传》编写工作中的若干重大事宜进行了深入研究。在2005年4月编审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王芳同志亲自到会讲话,对编写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华传》编纂方案、编写大纲和编审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会议决定编审委员会下设湖南省、浙江省和最高人民法院三个编写组,分别承担江华同志在1907年至1949年、1949年至1975年、1975年至1999年的传记编写任务。确定三个编写组的组长刘建平、金延锋、张维为《江华传》的主编,负责协调各部分书稿的撰写和全书的统稿工作。浙江编写组负责总协调和日常工作。

此后,各编写组按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要求,千方百计征集史料,并对史料进行了严谨的考证核实。在此基础上,各编写组按《编纂方案》的要求拿出了各自的试写章,于2005年11月提交编审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会议原则肯定了各试写章,交流探讨了写作过程中的疑点难点重点问题,部署了下一步编写工作,要求在2006年10月完成各自的编写任务。会后,全体编写人员再接再厉,以较高质量如期完成了全部书稿。2006年11月,《江华传》书稿提交编审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同时送出版社、有关单位、江华同志亲属和部分老同志征求意见。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基本认可书稿的前提下,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授权三位主编做好全书的统稿、修改工作,并根据王芳同志的提议,决定书稿由梁平波同志终审。今年2月,书稿经梁平波同志终审后,出版社又根据中央的有关规定,将书稿送中央党史研究室专家组审读,同时上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专家组认真审读后,高度评价了《江华传》编写工作,认为书稿经过多次修改,反复磨合,写得不错,可以出版。5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管理司审阅后同意出版。在王芳主任和《江华传》编审委员会的领导下,两省一院编写人员本着尊重历史,精益求精的原则,通力合作,相互支持,历时四载,十易其稿,终成此书。

《江华传》共18章78节。大致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从江华同志出生、投身革命到解放战争结束,为5章21节;第二部分,从人关南下、主政浙江到出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7章31节;第三部分,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到逝世,为6章26节。全书总计43万字,配发照片96幅,并附有《江华生平大事年表》。王芳同志始终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江华传》的编写工作。他亲自担任编委会主任,多次听取编写工作设想、协商情况以及有关筹备工作的汇报,并为《江华传》的编写提供了史料以及征集史料的线索。第一次编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他到会作重要讲话,明确要求编写工作一定要树立强烈的政治责任感,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出版党史人物传记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党性原则,团结协作,紧密配合,保证按时出版。会后,他又多次听取编写工作汇报,关心编写工作的进展。

浙江省委、湖南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的领导始终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江华传》的编写工作。时任浙江省委书记同志先后9次对编写工作做出批示,审阅了终审稿,并指示“同意出版”;浙江省政协副主席、时任省委副书记梁平波同志经常关心编写工作,多次召集省内有关部门开会进行协调,听取汇报,就传记编写的人员、经费、史料征集以及写作工作做出指示。他主持了编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并受王芳同志和编审委员会委托终审全书。湖南省人大副主任、时任省委副书记谢康生同志出席了全部三次编委会全体会议,主持了第二次全体会议,多次听取编写组的工作情况汇报并审阅了湖南编写组承担的前5章书稿。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多次研究《江华传》编写工作,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李克同志经常过问编写进展,认真审阅了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组承担的后6章书稿,并在编委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对书稿的统改提出要求。

中共党史出版社始终热情指导、大力支持《江华传》的编辑出版工作。社长张琦同志亲自出任《江华传》编审委员会委员,直接抓《江华传》编辑出版工作;责任编辑吴江同志多次与编写人员沟通联系,认真参与编辑工作,保证了书稿的质量和进度。

江华同志亲属始终积极支持、主动配合《江华传》的编写工作。他们主动提供资料,多次接受专访,认真核实史料,并对编写工作给予热情关注和充分理解。特别是江华同志夫人朱浔同志,不仅仔细阅读书稿,提出合理意见,还为书稿提供了大量的照片资料,丰富了书稿内容。

《江华传》的成功编写,是王芳同志和两省一院领导重视支持的结果,是有关单位、老同志关心支持的结果,是全体编写人员辛勤工作的结果。在编写人员中,有数位离退休且年过八旬的老同志,他们无论严寒酷暑,丝毫未曾懈怠,十分令人感佩。在编写过程中,各编写组征集了大量资料,走访了许多当事人,仅浙江编写组就征集报告文件资料300余件;查阅省委常委会记录260余卷;积累各种书刊资料100余册;征集相关照片资料近500幅;走访有关人员近百人,次。《江华传》的编写过程,同时也是编写人员学习提高的过程。江华同志的历史功绩和崇高品德,深深地感染和教育着编写人员。大家决心继承老一代革命家的光荣传统,紧密团结在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同心同德,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祖国而努力奋斗。

法院书记员工作总结范文4

关键词:书记员,管理体制,单独序列,终身制

建国以来,人民法院书记员与审判人员同属国家行政干部序列,一直沿用着由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的晋升模式。这种管理体制与计划管理体制相适应,具有以下一些特点:书记员职位有着明确的晋升方向,目标明确,容易激发工作的积极性;书记员接近审判工作,熟悉审判工作的全过程,使书记员工作成为实际意义上的法官的上岗培训;法官与书记员之间“师徒式”的管理模式便于对书记员进行培养;等等。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旧的书记员管理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需要,改革已势在必行。

一、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及其现实意义

笔者认为,当前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工作存在以下难题亟待改革:

第一,书记员队伍不稳,整体素质不高。在旧的管理体制中,书记员没有单独的职务序列。书记员的职务和职级,只能通过升任为法官才可能得到解决。因此,书记员成为法官的“后备军”是旧的书记员管理制度的必然后果。书记员向法官晋升的制度从客观上造成了书记员岗位的临时性和过渡性。有实践经验、熟悉业务的书记员晋升为法官,剩下的书记员既经验不足,又不能安心本职工作,不能潜心钻研书记员业务,使得书记员队伍的专业素质无法得到提高。同时,书记员一经录用,只要不犯大的错误,是不可能被辞退的,一些不胜任工作的书记员也很难找到出口,致使书记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第二,录用标准混同,人才资源浪费。书记员岗位是一个技术性、辅助性的岗位,不需要很高的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一般来说,具有法律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就足以胜任工作。但是,根据旧的管理体制和“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发展模式,人民法院在新录用书记员时不得不提高学历标准,这就造成了不同职业在用人标准上的混同。特别是东部发达地区,一般都要求新录用的书记员具有法律本科或研究生学历。所有新录用人员,无论学历多高,能力多强,都得从书记员干起。这种管理制度实际上造成了人才使用上的“高消费”,是对人力资源的浪费。

第三,法官队伍膨胀。在旧的的书记员管理体制下,晋升法官是书记员最好的出路,也是解决书记员职级的主要办法,这使得大量并不适合担任法官的人员想方设法挤上了“法官”这座“独木桥”,导致法官队伍日益庞大,对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造成负面影响。

第四,法官与书记员比例失调,审判工作受到影响。人民法院的编制是有限的,由于书记员不断向法官晋升,造成法院内部人员结构极不合理,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的比例严重失调,各级法院都出现了书记员严重不足的情况。因此,审判人员不得不从事一些诸如庭审记录、送达、案卷归档等本不该由他们从事的工作,直接影响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现有的书记员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审判制度的需要。改革书记员的管理体制,引入新的竞争与择优机制,实行聘任制的管理模式,是提高书记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具体说,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有以下重要意义:

第一,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创新。干部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是我国干部管理体制中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一些操作性、技术性、辅助性的岗位,采用传统的公务员录用方式无法解决工作人员的轮岗和出口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央下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中,都提出了在国家公务员的部分职位可以实行聘任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聘任制公务员的试点工作却一直没有展开,与这种特殊的管理方式相适应的聘任程序、合同管理方式、工资福利和保险制度等也一直没有建立。因此,《试行办法》的出台,是我国干部管理体制的创新。人民法院书记员实行聘任制管理,既与过去国家试行过的乡镇干部聘用制不同,也有别于在竞争上岗中实行的领导干部聘任制,对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将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和借鉴意义。

第二,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是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重要步骤,有利于完善法官管理制度,加快法官队伍建设进程。一方面,对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单独序列管理,对于人民法院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确定法官员额比例等改革措施是一个非常有益的探索。以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为起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将逐步、分阶段地展开。司法分工将逐渐科学化、合理化,审判资源将得到优化配置,各类人员将进行分层管理,他们将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各安其位,各乐其业,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官及其辅助人员的分类管理模式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另一方面,采用分类管理模式后,在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类人员职责的基础上,区别不同种类人员各自的任职条件和选任程序,就可以相应地提高法官的任用条件,严格法官的遴选程序,进而优化法官队伍的来源,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力地推动法官队伍建设的进程。

第三,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保证书记员队伍的稳定,提高书记员队伍的专业素质。一是可以保证书记员队伍的稳定,提高书记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推行这项改革后,书记员的职责明确,编制确定,职务序列单列,不再向法官职位过渡。二是有利于保证书记员队伍的活力。聘任制书记员年轻,接受新事物快,通过培训,更容易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能够适应现代化庭审的需要,一些先进的庭审记录手段将得到更为广泛的运用,庭审过程的现代化水平将进一步提高。三是便于管理,解决“出口不畅”的问题。对在聘任期间工作态度和工作技能不适应工作需要的书记员,法院可以解聘或不续签合同,从而改变当前法院用人能进不能出的现象。

总之,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将是人民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和加速器。这一改革符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规律,解决了当前法院审判工作的急需。

二、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成效。

目前,全国已有不少法院尝试对书记员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探索,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广西柳州中法院等法院实?大立案“,书记员交由立案庭集中管理,实行集中管理模式,从而取代以往的分散管理模式;又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书记员管理室为全院47个合议庭各配备一名跟案书记员,启动了其书记员的”单序列双重管理模式“;还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成立了书记员处,变”一审一书的书记员分散管理为书记员处系统、规范的集中管理模式“。

从改革的实效看,这些法院的改革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效:

1、有利于建立新型“审书关系”,促进书记员队伍的稳定。由于法官不再从书记员中产生,书记员有自己的晋升序列,调动了书记员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了书记员队伍人心的稳定,解决了以往每提升一批法官就造成书记员岗位空缺、审书比例失调的问题。而且由于书记员集中管理,解决了由于各庭收案数不等而使书记员忙闲不均的情况,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与此同时,法官可以集中精力抓审判,有利于提高裁判案件的效率和水平。

2、有利于书记员素质的提高。书记员集中管理后,职责明确,改变了过去审书代劳的现象。书记员有统一的工作规范,改变了由审判员考核评价标准不一的问题,使书记员的竞争意识大大增强。实行书记员集中管理的法院,不少书记员均已采用电脑或速录机记录,记录的速度、质量、美观程度都大有改善。卷宗装订井井有条,各种审判内勤工作质量都得到明显提高。

3、有利于书记员监督机制的健全。书记员独立管理后,改变了以往一审一书的固定搭配关系。由书记员处负责分案、安排开庭日期,杜绝了法官自定开庭日期的弊端,而且从制度上隔断了当事人及其人在庭前与法官接触的问题,有利于公正办案。

4、促进了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书记员处安排开庭日期和统计、公布收结案情况,有利于保证及时开庭和在审限内结案,提高了办案效率,而且使审判重心真正放到了庭上,符合控辩式庭审及时开庭、当庭宣判的要求。

三、完善书记员管理体制的具体思路。

1、实行书记员终身制。这是新型书记员管理制度的核心。书记员“终身制”是指书记员职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也就是说,书记员在任职期间,只能在书记员职责范围内进行工作,不能承担应由法官完成的工作或者晋升为法官。为了充分开发书记资源,顺利完成日益繁重的开庭记录、卷宗装订归档任务,应当实行书记员终身制。

2、实行书记员集中管理。在以往的书记员管理模式中,由于书记员分散在各庭,不利于书记员的管理与整体提高。而成立书记员室或其他书记员专职机构,有利于对书记员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和业务培训,即实行“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管理模式,所谓“集中管理”就是,书记员隶属书记员办公室,书记员办公室对书记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考核,统一培训,并设立几个小组分别负责刑事、民事、立案、审监、执行及速录员的管理工作。“分散使用” 就是,按照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结合书记员岗位设置,把书记员合理安排到各业务庭,在审判工作中协助审判员做好各项法律辅助性工作,当好法官助手。

推行这一“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模式,既能使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同时又突出书记员要服从各审判庭工作指派,有利于建立新型的审书关系,使审判工作不因书记员管理体制变化而受到影响。

3、书记员的产生及标准。长期以来,法院书记员的来源基本是军队转业干部、大学毕业生、以及从其他单位调入的人员。由于这些人员素质、文化层次参差不齐,容易影响人民法院的整体素质和书记员工作质量。因此,根据现行的人事管理机制,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择优招聘书记员。

由于法院书记员从事的是案件审理的记录工作,应当选择那些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品行、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书记员;同时,文字功底厚、擅长计算机专业也是担任书记员的重要条件。由于法院审判常涉及到国家机密和审判秘密,案卷本身的保密工作非常重要,因此,书记员还要有较强的保密意识。此外,上级法院的书记员可以从下级法院工作突出的书记员中选拔升任。国家和有关部门还可建立书记员学院(校),专门培养法院书记人才。

4、实行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所谓单独职务序列,就是指书记员作为一个专门职业,独立建制,专门管理,实行与法官并行的运行机制,工作出色的书记员可以提升为书记长,也可以参照法官模式晋级。在过去的书记员管理模式中,书记员被作为法官预备队,常常越俎代庖,代替法官制作审理报告和判决书,甚至主持开庭审理案件,导致书记员和法官职能不分,工作没有理顺。这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质量和审判效率,也有损法院的司法公正形象。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后,书记员有了独立的工作规则、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书记员将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同时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

5、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要与审判流程管理体制的改革结合进行。案件流程管理制,指由专门机构根据各类案件在审理流程中的不同环节,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跟踪管理,以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公正、高效。其中的送达、开庭环节与书记员工作联系密切。开庭要由书记员记录,送达一般也通过书记员转交法警办理。因此,建立职业书记员制度必须与法院的其他改革相结合,以互相补充和促进。

四、改革书记员管理体制应注意的问题。

法院书记员工作总结范文5

在**法院的办公大楼里,有这么一个忙碌的身影,她总是大步流星,脚步匆匆,来往穿梭于相关部门,回到庭里的办公室,他又马不停蹄地继续处理手上的事情。她,就是我院刑事审判庭的书记员兼内勤**。

几年来,她的工作时间都是在这样紧张而有序的节奏中度过的,因为她除了司职庭里的内勤,还担任了大量案件的书记员。身兼二职,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她任劳任怨,勤恳工作,时间上统筹安排,工作上讲究方法,并利用业余时间加班加点,及时高效、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有的同事不忍见她这么忙,叫她悠着点,别累坏了身体,她总是笑笑说:“没事,乘着年轻,多干点。”**同志的忘我工作,大家看在眼里,明在心里,因此每一年的评先、评优,她都毫无争议地当选。从1999年起她连续六年被评为本院先进工作者、“记录能手”,并被评为**县20xx年度政法工作先进个人。

在个人荣誉面前她从不满足于荣誉,她工作仍然是一如既往,认真细致,她工作注意讲究方法,将繁杂、琐碎的庭务工作处理得井井有条,得到全庭同志的高度评价。同时,她把本职工作看得非常重。20xx年11月,她因为肾结石住院手术治疗,手术后第四天,她身上还插着导引管就回到了岗位上工作,领导和同事们都劝她回去休息,并把她的工作安排给其他同事,但她婉言谢绝了“年底了大家都忙,我不能因为我个人的原因而影响到别人,影响到庭里的工作”。简单朴实的几句话,印证了她十余年来在法院任劳任怨、勤肯工作的写照。

**同志自1997年大学毕业分配到**县人民法院工作。先后在政工室、办公室、刑事审判庭工作。转眼她到法院工作已十余年,这十余年是她人生旅途中的重要一程,期间在领导的培养帮助、同志们的关心支持下逐步适应了法院的工作,完成了当好一名优秀的国家公务员的角色转变。

她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党性修养。法院浓厚的政治学习氛围深深的感染着她,她积极参加团支部、党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活动,并注重自学,认真学习了在邓小平诞辰百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七一重要讲话、党十七大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理论水平与政治素质,保证了自己在思想上和党保持一致性,强化了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法院书记员工作总结范文6

关键词 海峡两岸 法院 书记员制度

基金项目:本文系北京市法学会2013年专项课题《海峡两岸书记员制度比较研究》的成果之一。课题负责人:李伟,成员:翟晶敏、唐素林、张代恩、王玲等。

作者简介:唐素林,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法律文秘教研室主任,讲师;李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教务处处长,副教授。

无论是在大陆还是在海峡对岸的台湾地区,在各级法院,由法官行使审判权,而有关审判的记录、案卷的整理归档等相关审判事务性工作,必须借助于其他工作人员来完成,因此,各级法院都设置有Clerk,大陆称为书记员,台湾地区称为书记官。

书记员(或书记官)是法院审判工作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法院审判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某种意义上讲,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有序,证据的质证与采信是否公正、扎实,在很大程度上要通过书记员(或书记官)的庭审记录等工作真实全面地反映出来。质言之,书记员(或书记官)工作与法官的审判工作性质不同且难以忽视,值得进行深入研究。台湾地区的书记官制度已经实施多年,历经长期的司法实践检验,各个方面也日臻成熟;虽然台湾地区其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与我们有很大的差异性,但海峡两岸同文同种并且都秉持着大陆法系的法律文化,可以作为我们借鉴的对象。因此本文尝试探讨一下海峡两岸书记员(或书记官)制度之异同。

一、海峡两岸法院书记员(官)职责范围比较

(一)台湾地区法院书记官的职责范围

台湾地区的《法院组织法》对法院书记官的职责有明确规定。文件上面明确指出法院书记官的职责在于记录审判过程、文书记载、研究资料文献以及进行诉讼辅导,除此之外的工作法院书记官无权干涉。法官书记官必须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高度重视自己的职责,协助法官做好审判工作。

(二)大陆法院书记员职责范围

相对于台湾地区的法院书记官而言,中国大陆的法院书记员的职责是有很大不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记载,法院的书记员的职责在于对审判庭审判工作的记录以及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而在2003年出台《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中对书记员的职责的阐述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更加具体详细。文件明确指出,在开庭前法院书记员要办理好一系列准备工作,包括诉讼辅导等工作;在开庭时,书记员要核查出庭人员以及宣布法庭纪律;在庭审时,书记员要做好审判时的记录工作;庭审结束后,书记员要整理装订归档各项材料并及时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经过两岸书记员职责范围对比,他们有相同的职责,如:记录工作、处理文书、整理卷宗等;相比较而言,台湾书记官的职责范围较广,他们除了要做好前述工作外,还要负责总务、资料和诉讼辅导等工作;由于他们可以视业务繁杂情况分科及分股办事,因而单个书记官工作倒不是十分繁重。

二、海峡两岸书记员(官)任职资格比较

(一)台湾地区法院书记官的任职资格

台湾地区的法院书记官职位序列设置明确,即委任书记官、荐任书记官、简任书记官和书记官长,关于他们的任用均有法律规定。

委任书记官之任用资格,以书记官考试及格者为最主要。只有通过相关专业考试才能担任委任书记官职位,这里的考试是指普通考试法院书记官考试、委任职法院书记官升级考试。其次,如果曾今担任过委任法院书记官或者委任司法行政人员,经铨叙合格后可担任委任书记官。此外,对于曾在公立或经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法律或其他相关科、系毕业,并具有委任职任用资格的也可以担任委任书记官。

关于荐任书记官的任职资格也有严格要求,如果通过在职法院书记官升级考试或者是曾任荐任法院书记官、书记官长、司法行政人员经考核合格可担任荐任书记官一职,此外,如果曾任委任法院书记官三年以上,经考核满足任用标准的课担任荐任书记官。如果曾在高校、独立法院、研究所毕业,取得荐任资格后也可担任荐任书记官。

该条例还对荐任书记官长和简任书记官长的任用资格进行了规定, 但该条例没有对书记官消极任职条件的规定,由于法院书记官属于公务员,有关公务员消极任职条件也适用于书记官。

(二)大陆法院书记员的任职资格

在我国大陆,《中华人名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对书记员的任职资格没有明确规定,因为那时执行的是“书记员―法官”的晋升序列,对书记员的要求基本与法官是相同的。《管理办法》对书记员的任职条件和招考程序作了要求。该法的明确指出,法院书记员必须是中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拥有法院书记员工作技能的大专以上学历的身心健康的成年公民。后来,根据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将学历由大专改为高中或中专,大大降低了法院书记员的任职资格。 从上述规定看,台湾地区由法律明确规定了书记官分为委任书记官、荐任书记官、简任书记官和书记官长,以及各类书记官的任职条件;从公开的资料看,大陆地区法院书记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具有一定可操作性,但没有设定分级遴选;在推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较好的地区,对书记员进行分级管理,也有一定任职条件规定,只是尚未对外公开。

三、海峡两岸书记员(官)的考试制度比较

(一)台湾地区法院书记官考试制度

台湾地区具有严格的法院书记官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一般与公务员考试同时进行,并具有严格的考试规则。

1.法院书记官应试条件限制。在台湾地区,法院书记官考试也是有极大限制的,并不是人人都可以参加。委任书记官参与考试的必要条件就是年满18周岁的台湾公民,此外并具有教育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者是经初等考试或相当初等考试之特种考试及格满三年者,如果经高等或普通检定考试及格也可参加考试。同样,参与荐任书记官考试也有一定的考试资格限制,具体来说,首先要要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独立学院以上学校各系、组、所毕业获得的证书,此外,还需要经普通考试或相当普通考试之特种考试及格满三年并经高等检定考试及格,满足这些条件才能参加荐任书记官考试。

2.法院书记官的应试内容。台湾地区法院书记官考试一般分为两部分,分别是笔试和口试。其中,笔试部分所占比例较大,难度较高,考试内容主要是普通科目和专业科目。普通科目有国文、法学知识与英文,专业科目则分为民法,刑法、法院组织法、诉讼法等四科;荐任书记官考试应试科目有:国文、法学知识与英文、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等。如果笔试成绩有一科为零分或专业科目平均成绩不满五十分的,算笔试成绩不合格,不能被录用,而且,笔试一旦不合格,那就失去了参加口试的的资格和权力。考试总成绩为笔试成绩90%,口试成绩占10%,最后进行人才选择的时候,一般都根据择优录取的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口试成绩未满六十分者,将不能录取。

(二)大陆地区法院书记员考试制度

在大陆有关书记员考试制度是在《管理办法》出台后才开始实施的。《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新招收书记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任。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的考试工作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考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这只是一项原则性规定,并把考试权限授予了各级法院。由于各法院情况不同,在招收书记员考试的操作上也是各不相同。以北京为例,《北京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聘用制书记员应从符合条件的国民教育法律专业大学专科以上的应届毕业生中择优招聘。第十二条规定了聘用制书记员的招聘程序,包括报名、测试、面试、体检政审、签订合同等。还规定了测试项目:法律专业知识考试、书记员技能考试、心理测试;该条还规定:书记员的考试和录用由北京市高级法院统一组织;体检、政审由各级法院按照有关要求自行组织 。

比较而言,台湾地区的法院书记官考试制度比较成熟,与公务人员考试一同举行;并针对不同层次的人员有不同等级的考试,考试要求与内容是不相同;且还有专门的“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规则”进行规范。大陆法院书记员考试也有任职条件、考试内容与方式等方面的规定,但没有专门针对书记员考试规范。与台湾地区不同的是,首先书记员考试不是公务员考试,而由各法院自行举办;其次考试的内容与方式也不统一。虽然如此,我们还具有一些后发优势:比如:我们对书记员速录技能要求就比较高,台湾要求计算机录入每分钟60字即可,北京法院要求的是120字/分钟,近年提高到140/分钟字,准确率须在90%以上;此外,在大陆书记员单独序列实行较好的地方,多与当地的大专院校合作培养书记员,专门针对书记员岗位工作要求设定培养标准、开设课程,有针对性地培养书记员岗位所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这样培养的毕业生达到岗位能迅速适应书记员岗位工作要求,这一点比面向社会招收的书记员更能尽早适应、更能胜任书记员工作。

四、海峡两岸书记员管理体制的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海峡两岸的书记员管理体制也存在很大差异,形成了各自的法院书记员管理模式。在台湾地区,法院书记员有独立的管理体制,而在中国大陆,却是一种书记员到法官的晋升模式。下面笔者做具体分析。

(一)台湾地区法院书记官管理体制

台湾地区法院书记官有独立的管理体制。书记官受聘于法院,在法律工作中,接受裁判官的工作指导,但以自己的名义执行工作任务。在各法院设立书记官办公室管理本院书记官的各项事务。书记官职位分为委任书记官、荐任书记官、简任书记官和书记官长,序列明确且等级分明。他们与公务员享有平等的待遇。但也明确规定,不管书记官在法院从事工作的年限有多久,都禁止向法官队伍晋升,但是可以通过认真钻研本职工作,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积极表现,实现其自身在书记官队伍中的职位晋升。

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设书记处,置书记官长1人负总责,管理所属的书记官承担记录、文书、研究考核、总务、资料及诉讼辅导等事务。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可根据业务需要分科办事,各科科长由荐任书记官兼任。高等法院的各科还可于必要时也可分股,股长由委任或荐任书记官兼任。 最高法院设书记厅,置书记官长1人,奉院长之命处理行政事务。由简任第十一职等至第十三职等的书记官担任该书记官长,其他书记官由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或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人员担任,分掌记录、文书、研究考核、总务、资料及诉讼辅导等事务,并根据业务需要分科办事,各科科长由荐任书记官兼任;各科于必要时也可分股,股长由委任或荐任书记官兼任。

(二)大陆法院书记员的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没有对书记员管理的规定,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采用的是书记员到审判员的晋升模式,一般情形下, 要成为法官, 必须先从书记员做起;这种管理模式的特点是:书记员与法官同属国家行政干部序列, 书记员只是一个过渡阶段,最终都成为法官;书记员之间无级别之分;在法院中书记员是分散管理, 分布于刑庭、民庭等各种职能庭以及派出法庭。这样书记员的工作相对稳定只负责某一类案件记录及相关审判事务性工作。 《管理办法》出台后,各级法院开始招聘任制书记员,对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聘任合同解除或终结后,聘任制书记员将不法院工作。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全国法院在书记员管理中存在聘任制书记员和聘用制书记员两种制度,也就是说,各级法院都存在聘用制和聘任制两种类型的书记员。这两类书记员在工作职责和内容上并没有太大区别,但他们在工资待遇、职务晋升等方面却有较大的不同。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大陆地区书记员队伍的不协调、不稳定、不统一;也导致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在全国范围内难以推行。

五、海峡两岸书记员(官)权利义务比较

(一)台湾书记官之权利义务

(二)大陆法院书记员的权利义务

经过对比,大陆法院书记员的权利义务与台湾地区的书记官的权利义务有一致的地方,如执行职务时有服从法官命令的义务;但也有许多不同,比如台湾书记官真正享有公务员的权利及工资待遇;大陆法院书记员虽然有法律条文规定参照公务员享有权利及工资待遇,但并没有真正落实。

六、书记员(官)的培训与转调限制

(一)台湾地区书记官的培训与转调限制

在台湾地区,经书记官考试的录取人员须参加4个月的训练。训练期满成绩及格,送由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核定,才完成考试程序,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由司法院或法务部依次派用。并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书记官的训练期限、训练内容与方式等。书记官的训练分为专业训练和实务训练,书记官的专业训练由法官学院办理,训练期间为2至4周,训练内容为以增进有关书记官业务之专业知识与充实初任公务人员养成之核心价值与共通能力为重点。实务训练由拟任职的各级法院办理,训练内容以增进有关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务态度为重点,且准许受训人员阅览诉讼卷宗,执行或履勘时,允许他们随同前往现场实习,并按业务需要集中或分别办理专业讲习。另于实务训练期间,须安排受训人员参加中文计算机打字练习或模拟测验。

在台湾地区对书记官的转调有限制,书记官考试及格人员,训练期满成绩及格取得任职资格人员,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实际任职6年内不得转调司法院及法务部暨其所属机关以外机关任职。

(二)大陆书记员的培训与转调限制

关于书记员的培训,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是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在《北京暂行办法》的第八条的权利中有“参加政治理论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的规定,总之是语焉不详。在实践中,因为法院与一些大专院校合作培养书记员,因此对拟到法院工作的毕业生,在通过法院测试后,有一定时间在法院顶岗实习培训,时间较短的有8周左右,长的有25-26周。被法院录用后还有6个月的试用期。在顶岗实习和试用期间他们可以参加案件审理过程的有关记录工作,但涉及重大机密和根据法律、法规和法院有关规定,不适合试用人员接触的工作除外。

聘用制书记员被法院录用后,将签订一个固定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为七年。在这七年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转调非书记员岗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