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党员总结范例

法院党员总结

法院党员总结范文1

西方的政党政治实际上是民本政治,各政党要成为执政党,不光要看政党的党义和选举纲领,以及给选民的承诺,更重要的是赢得选民选票的多少,以及在议院中占有多少席位。一般来讲,西方政党政治多采用两党制或多党制,政党之间互相攻击,争取选民和席位。“故今日的政党,党员互相联结,互相提携,而期永久可以统制国家之政治,并且自信他们的政策可以增进人民之利益。”[2]故在政党政治中,“一方面使出席议会的代表大多数都为自己的党员,他方面使行政机关内执行公务的官吏都为自己的党羽,这就是今日政党唯一的目的。”在民国十七年十月国民政府颁行的《训政纲领》中,规定“在训政期间,训练国民使用政权,至宪政开始弼成全民政治。”即依据“总理遗教,认定由国民革命所产生之中华民国,人民在政治的知识和经验之幼稚上,实等于初行之婴儿。中国国民党,既产生婴儿之母,即产之矣,则保养之,教育之,方尽革命之责。”“而训政之目的,即以保养教育此主人成年而还之政,为其全部之根本精神。”②训政期间的权力配设方式为,依据孙中山政权和治权分立的观点,国民具有选举、罢免、创设、复决四种政权,职权由国民大会领导实施。在训政期间,因大多数国民为“后知后觉”,其政治思想和参政能力低下,只有通过训政的方式,由具有先进政治觉悟和施政纲领的国民党全民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政权。在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将政权托付给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在治权方面,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由成立的国民政府下辖的五院行使。这样,国民党党治的权力逻辑就是只有国民党一党才能担负其中国国民和建设的重任,其党治区别于西方政党政治的关键点就在于,其目的在于造成“人民行使四种政权,政府行使五种治权之国家”,其精神要义在于“以政权托付于国民党之最高权力机关,务训练国民,达到直接行使政权之目的”,“以治权付托于国民政府,而其最高监督之责,仍属于中国国民党。”③由此可见,国民党党治在政权与治权分开的同时,其党、政之间是严格分开的。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制定政府施政纲领,交付国民政府执行,而国民政府在实施施政计划和方案上,对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负责。这样,国民党就脱胎于对西方政党的组织体系和执政方式的学习和模仿,将政党而扩大为“国党”,“使全国之人借信仰一主义,取同一的政策,同一的态度,以对付反革命的分子,以反抗列强的侵略,更进而为改造世界之团体,使国际和平、人类幸福,永远确保于世界。”[2]由此可见,国民党成为全民所有的政党,在于其建党理论三民主义的普适性和革命性。孙中山作为国民党的先行者,其提出的三民主义,既是其政治主张和思想旗帜,也是对中西政治总结和升华的结果。孙中山提出的民族主义,在推翻清庭封建统治上,虽然有险隘的汉族人求解放的民族情节,但随着帝国主义对华夏大地的政治、经济、文化侵略的加剧,特别是北洋军阀统治下民生凋敝、经济崩溃、政治动荡的内治现实,民族独立首在平内乱、反压迫。国民党事实上也正是在经历诸多的失败后才毅然组建国民革命军,开展北伐和反帝运动,体现其政党革命性的一面。在民族主义中,孙中山要求各民族一律平等,共同维护民族团结和共同发展。孙中山提出的民权主义,其实质在于实行平民政治。在封建专制时代,统治者有权而广大民众无权,政治统治实际上就是集权政治。在西方民主政治中,其政治力量的角逐受经济财团势力的左右,选民在选举制上,当时还深受教育、财产等因素的影响,并不能确保全民政治。孙中山提出的民权政治,就是要赋予每个国民管理国家的政治权利,通过权利平等,实现政治参与机会均等。孙中山民权主张的提出,为其政权、治权分立提供了理论前提。国民事实上正是因为享有选举、罢免、创设、复决四大政权,才为其因政治能力低下、政治权利难以实行之情形下,训政的有效开展提供了现实依据。孙中山民生主义,在于使国民党全力发展经济,确保全体国民能民生有保障、有发展。正是三民主义为国民党党治的理论内核,正是以分步举措实施建国方略,正是国民党坚定的革命性与战斗性,正是国民党的党国一家,为国民党实行党治奠定了理论上的根据性。中山先生曾经说过,“三民主义就是救国主义。”“可知道中国国民党,就是救国党。党既以救国为事,则党既国,国也既党了。党既扩充而至于一国之大,则叫做党治。”如此,国民党、以党治国就成为以党治天下,党治的真实涵义就显露无疑了。

司法党化之析分

?一?司法党化底蕴之定分

国民党党治的实行,在于将其党的主义和主张政权化,其实质在于“一切政治制度都应该党化。”[3]故“在以党治国一个大原则统治下的国家,司法党化应该看作家常便饭。”在国民党训政时期,党化的目的之一在于巩固自己的执政基础,培养扶植民权、民气,在“新社会思想尚待扶植,而旧思想却反动堪虞”之时,通过政治上的党化,避免思想上的侵蚀。在司法领域,因“司法是国家生存之保障,社会秩序之前卫”[3],司法党化的实行,对于防止旧社会意识的“偷藏潜伏”,推行本党的党义学说,解除反对势力的司法僭越,成为巩固党基之大要。在司法党化的主张中,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司法党化等同于司法官党化。这一观点,实际上是“以党治国”口号的翻版。在“以党治国”的要求下,党员作为构成党的一分子,“以党治国”往往被解释为“以党员治国。”[4]在此情势下,“司法作为一种治国的事情,当然应由党员主持。”这样,党员就完全垄断了司法权的行使。如此,由党员主持的司法就被称为“党化司法”。就党化司法的这一定义来讲,有以下几点缺陷:首先是与总理遗教中对党员的职责定位相违背。在孙中山对党员的一次训词中,他讲到,“本总理向来主张以党治国。以党治国的这一说是什么意思呢?是不是所有的党员都要做官才是治国呢?如果党员目的存在都是以为要用党人做官才是以党治国,那种思想便是大错。”并且,孙中山认为,“在一个时期或者一个地方于本党中求不出相当人才,自非借才于党外不可。”可见,中山先生所讲的以党治国并非完全排除非国民党人对政治的参与。其次,司法党化并非完全指司法人员的党员化。依据国民党司法院长居正的观点,司法党化指“司法干部人员一律党化”,“所谓司法干部人员,就是指各级法院之推检而言。”[3]就这些推检而言,“因为只有他们是实际适用法律之人,只有他们是真正的法律实务家,只有他们的行动与态度直接影响人民之利害与疾苦。”这样,就将司法院和法院中的院长以及司法行政部的人员,排除在司法党化的适用对象之外。这主要是因为这些人员的“行动和态度也可以影响于人民之利益与疾苦,但大多是间接的,人民对于他们的认识决不如司法官之亲切。”就司法党化的适用而论,可见“司法党化必须注重司法官党化,至于司法行政人员及司法系统机关长官之党化,还属次要问题。”[3]最后,司法官党员化,在实际运转中会带来被动局面。司法作为一项专门性的技术,具有一套独特的概念体系和技术支撑。#p#分页标题#e#

司法官党员化,事实上会造成司法官和党员身份衔接上的困难。司法官是先成为司法官还是先成为国民党党员,后成为司法官,或者是党员就可以直接转任司法官,这在司法的实际党化过程中会造成操作上的不便。第二种观点是党化司法是受制于党的司法。这种观点从党的整个组织体系的立场来思考,认为在党治的大一统下,党有权对治理的事项进行干涉和管理。对司法而论,党也有制裁之权。这一提法,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一为党对司法的制裁问题。是直接进行还是间接控制。从司法党化中高级司法人员的任命和职务行使来看,党显然具有对司法的控制权限,但这种人事任命和职权上的上下级之间的制约,可以看做党对司法的间接控制。从该观点的“受制于党”的用语来看,易让人认为“直接受制于党”,给人一种党治干涉司法的印象。二为将党化司法与党治联系起来。党化司法,若与党治联系起来思考,在训政阶段,党治运行无碍,但在宪政阶段,党治将还治于民,导致司法党化成为阶段性的党治成果,有违司法党化的连续性。第三种观点是党化司法是建立在党的主义上的司法。这种观点与前两种观点的显著区别在于:一为主持司法者不一定是党员;一为党化司法的寿命并不因宪政之实现而告终[4]。“换句话说,这种党化司法的实现,不是以党或党员的永远保持政权为条件的,他所靠的乃是一种无形的力量———归化于党的主义的心理。”这即是居正所主张在司法党化中“适用法律之际必须注意于党义之运用。”[3]在司法官运用法律的时候,每个时代都有时代的精神和原则体系,它们可能已经包含在法律条文之中,可能游离于法律规定之外。他们与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成为“一国家一民族、某时代之中心法理,既系该国家民族生存之基石,法律全部系统之总纲领,自然一切法律一切裁判都应该拿他做根据。”在中国今日之革命,其建国之理论学说以孙中山之三民主义和建党言论为渊源,其国家之法基无不以此为基石而建立。故司法党化的精神要义就在于在司法运用中,将党的主张和党义贯穿其中,以弥补司法僵硬和与民众脱离之缺陷,通过司法的党义化,扩张党治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变“规则司法”和“条文司法”为“党义司法”,使党的思想、观念和主张在司法的运转中得到民众的参与、信任和接纳,将司法官的严格的规则主义思维解救出来,使党义的运用成为司法官办案的常态。

?二?司法党化要旨之示显

司法党化在实际的运用中,其精神要义有以下几大方面,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一是党化原则与法治原则的关系问题。有观点认为党化司法既然是司法运用中的原则,那么在党义与司法的规定相冲突或矛盾时,是否可以直接引用党义判案,完全置法律的规定而不顾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在司法党化中,第一个要遵循的就是法律高于一切的原则。“有许多不明白司法党化的真义的人往往以为在党化司法之制度下法律的权威是保不住的。”[4]事实上,在真正的党治下,实行的显然是法治,建立在党治基础上的司法制度,无疑法律的地位是高于一切的。在孙中山的理论中,宪法是调和自由与统治的机器。他认为,“法律—尤其是宪法,乃是国民的公意之所在”,国民革命的历程,就是赢得“民众心力”的过程,当然也是遵守公意之法的规定。为此,司法党化不能抛弃法律规定来谈司法党化,这不但易导致党义的滥用,也使得司法党化的过程缺乏基本的法治约束,造成党义的司法专横。第二是党化司法中的党义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要“依时代及地方的需要为转移。”国民党从党的成立和革命历程来讲,不愧为时代精神的体现。就孙中山引以为豪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思想而论,其无非以“适应现在中国的需要为主旨”[4],这表明在司法党化的党义的运用上,党义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党义是发展的而不是僵硬的。为此,我们必须掌握提炼党义中心原则的方法。方法上,首先在于收集材料,具体包括收集国民党党纲、宣言、及各种重要的决议案、总理学说、及其他重要人物之言论。其次,对材料进行分析和提炼。通过分析这些中心原则产生之时代背景、与人民生活程度之关联、以及中心原则之变迁、包括在法律上采行之状况及差异,以及现行法律之缺点[3],找准三民主义的法律哲学的运用途径。这也表明司法党化的适用需要司法人员加强党义修为,形成理论自觉。第三是“以博大精深的眼光为各种设施。”这实际上要求在司法党化过程中,司法官须具备辩事实、广考察、顺时势的洞察眼光。就司法人员来讲,在党化司法的过程中,既需要党义上的理论自觉,更需要有洞若观火的眼力。

以孙中山所主张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思想为例,其思想的深化和结晶,首在对各国宪政和政治传统的“广博的考究和观察而后完成的”,这需要形成自己的独到见解,而不是千篇一律的搬套。对司法党化而言,需要司法者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在熟悉党义的前提下,创造性的开展工作。由此表明,司法党化对司法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其不但要求司法人员能够熟知党义,还要能灵活运用。第四是“不畏艰难,不怕牺牲,不图急功。”这实际上是对司法党化人员品质和个人修养上的一种要求。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其个人的革命历程,着实让人敬佩。从辛亥革命推翻满清专制政府,到北洋时期与军阀们的征战,都表明了他的彻底的革命精神。孙中山极力反对“因循苟安”、“敷衍门面”之人,就是在于用彻底的革命精神改变党不思进取之现状。就司法而言,司法天生的保守性和职业上的封闭性,容易导致司法运用上固步自封,缺乏进取精神和活力。党化司法的提出,就在于使司法与党义能够很好的融合,通过司法官的司法能动性,以党的要义一改司法之颓废风气,赋予司法革命战斗精神。第五是司法党化中的人才培植问题。依据孙中山的权能分立说,政治领域的法则是提倡专家政治。在司法领域,要求对司法专门人才的培养。司法党化的过程,更需要司法专门人才来担任。司法党化并不排斥非党员的担任。故“注重专门人才可谓司法党化的先声”[4]。司法党化对司法人才专业化的强调,表明司法党化在司法因素上的强化,这不但表征司法党化首在司法因素的培植,也凸显司法党化司法人员对象的开放性。第六为“担任司法职务者要了解党义。”就国民党所主张的三民主义来讲,“若能切实的推行起来,真不失为今日中国的良药。”这表明国民党党义具有存在的正当根据性,其在司法的运用不会违背基本的法治原则和司法的根本要求。就国民党的以三民主义为核心的党义的根本要求而论,其民族、民权、民生等理论的诉求还是在于对权利的保护和公平观念的维护,这与法律为公平正义的守护神具有内在精神上的相通之处,这是司法党化的主要原因。从价值追求上来看,司法党化并非对法律规定的公开违反,而是以党义的普适价值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从此点而论,司法党化在适用过程中,为司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p#分页标题#e#

司法党化对检察权实际运行的影响

?一?检察官非党化与党化

清末在君主立宪和法制变革中,检察体制在仿行日本大陆法系检察制度时,引入的一个重要法制原则为“司法官不党”。其大义为司法官保持党派中立,不得加入党派并参与党派的权力之争。在清末立宪进程中,司法独立思想为君主立宪的施行提供权力划分的依据和精神养料的同时,其精神要义得到国人的普遍遵循。依据当时朝廷的宪政实施进程表,国家权力结构先行行政与司法之分立,在法制变革以全面移植与模仿为背景之情形下,加之政党尚在组建与形成的雏形阶段,议会还处在资政院和咨议局的初级阶段,朝廷在司法改制过程中确立“司法官不党”原则成为历史的顺应之举。在《法院编制法》第121条,规定检察官在职中不得有左列事宜之一就包括不得“为政党员”之规定。就此阶段而论,当时司法推行任务繁重,各层级检察官在面对经费、人才奇缺的情形下,在皇权指导下的君主立宪进程中,检察官无暇也无政治上的机会参与党派的争斗。在清政权被推翻后,整个北洋政权时期实行民主共和宪政。依据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模式,“司法官不当”的法制原则得到了继承和延续。依据民国元年颁行的《法官不得入党令》的规定,所有检察官不得加入任何政党和社团,除在研究法律、讲习法学等情形下,不得参加带有政治倾向的群体性活动。在北洋军阀统治时期,政党政治和议会政治的运转已经开始成型,在中央政权的频繁更替中,检察官虽然非政党化,但随着检察权权力的扩张和介入社会领域的广泛化,检察权事实上已经开始成为政权统治的有益助手。在国民党人夺取全国政权后,依据孙中山的建党建国思想,党化成为国民政府施政的要义,在此情形下,国民党司法当局抛弃了“司法官不党”的法制原则,要求检察官加入国民党,以求在组织体系上贯彻国民党的原则。在检察官党化过程中,国民党司法当局通过加入司法官党义考试、党化教训受训、总理纪念周教育、司法党化的推行、检察官介入党派之争等多种形式强行推行其党义主张。如依据《高等考试司法官考试条例》第5条的规定,欲成为检察官在司法官初试考试中,考试科目就包括总理遗教、建国方略、建国大纲、三民主义及中国民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等内容。考试科目的党义化,体现的不仅是司法当局对党义的强行输灌,更在于国民党党治推行的全盘化和深入化对检察官的职责定位的左右和冲击。又如在国民党面向全党发行的党化教育训练大纲中,就收录了《中国革命运动发生之背景》、《孙中山先生与中国革命》、《中山先生略传》、《中山先生领导的国民党》、《民权主义概论》[5]等多篇宣传国民党奋斗历程和党义主张的文章。如此,检察官党义知识的填充,为检察官司法党化的施行,提供了理论上的准备。就检察官党化而论,有利于党的主义和理论学说的贯彻和执行,为党对司法的干预,提供了机宜。

?二?司法独立与检察权行使

西方法制原则中的司法官不当,其设置的原因在于使司法超脱于党派的争斗,以确保司法中立和司法公正这一法治原则的灵魂不朽[6]。在国民党五权宪政体制下,党治与司法党化是否遵循司法独立的权力逻辑,其司法党化的过程对检察权的行使造成何种影响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远在清末司法改制时,改制大臣们就将司法独立思想作为摧毁旧法制和动摇皇权的妙方而奋力鼓呼和推行不已,但是在皇权大权在握下,清政权焦急的君宪救国论在力行司法与行政分立的过程中,不但举步唯艰,也收效甚微。在辛亥革命义举推翻清庭后,民主宪政的变奏与宪法中司法独立的宣扬,在军人的武力统治下,司法遭受蹂躏,不但未能在全国建立起三权的彻底分立,在行政权和军权的强力交织下,司法权显得格外脆弱。在国民革命鼎定南京后,五权宪法体制下司法院作为五院之一独立存在,看似提升了司法的极大权威,在国民党党化一切和司法党化的口号下,国民党的政治统治,在军阀混战和外敌入侵的情况下,不但山河破碎,其司法机构也残缺不全。不但先后出现了“伪满”、“汪伪”等反动的司法政权,为反抗国民党的独裁统治,共产党人创立的革命司法也开始制度性的摸索和实践。在此多变的局势下,国民党人虽然进行了司法推广和改良计划,其宪法上所规定的司法独立却并未实现。在国民党司法党化的过程中,党治推行的初衷并不是要抹杀司法的独立性,司法党化和司法官党化也主要是为了推行党的主义学说。但客观现实是,检察官不仅在担任其职务前接受了国民党的党义考核,在司法实际中检察权的行使中,检察官加入了对国民党反对党派的血腥镇压,介入了党派之争,背离了司法官不党中最核心的司法官不介入党派之争的精神束约,使得检察权异化为政党排除异己的工具。当然,就检察权对国民党党派之争的介入来讲,多少带有无心插柳之举。因为,就检察权的权力行使来讲,法律的规定性是其权力行使的惟一法源。如国民党为了加强对共产党人的镇压,专门制定了《反省院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检察官担任针对共产党人的改造委员会成员,介入了党派之争。就国民党的党治和来讲,党的主义的司法化在束缚司法官思维的角度看,是有背于司法官思想独立之精神的。但从党义的运用来看,却在于党的主张的实现。可见,司法独立与检察权的权力行使并不存在天然的对抗关系。

?三?检察权力精神之压抑

清末司法改制中,检察制度从日本引入。在近代检察权的权力萌生之时,其权力精神也开始孕育、培植和生成。在清庭君主立宪之时,既是司法独立思想的孕育期,也是国人提倡、吁恳和呼唤司法独立的高涨期[7]。在清庭“假立宪”的欺哄下,国人在被玩弄觉醒后,除了采取激进的革命暴力手段推翻腐朽的清王朝的封建统治外,也将实现宪政和司法独立的狂热与梦想带到了民国。正是在此背景下,在民国初年,发生了上海地检厅传讯国务总理赵秉均之事,可堪称近代检察权权力精神高涨之标志。但不幸的是,袁世凯对初级检察厅和地方检察厅的大量裁撤,不但造成检察机构的萎缩,也使得行政兼任司法的陋习一直延续。这不但动摇了检察权权力运行的初基,也使得检察权在军阀征战不止、政局动荡不宁、司法独立名存实亡的境地下权力制度性功能的衰弱和流失。在国民政府时期,国民党经过多年的奋斗,夺取了看似统一却暗流涌动的政权。不但新军阀征战不已,而且还遭受外敌入侵。这不但未能使司法处于稳定的发展期,反而在国民党党治的推行和独裁统治下,党义的司法化和司法权伦为党的工具化,司法独立精神受到极大的削弱。在国民党审检合署体制下,检察机构的裁撤,使检察机构独立发展的主体性地位丧失,在自诉权的权力扩张的呼声下,检察权的公诉权的权力地位下沉,其权力精神象征的指控犯罪的权力受到削弱。不但如此,依据五权宪政体制的安排,监察院独立行使监察权,使得检察权中对官员的监督权限受到极大的削弱,这使得国家在整体权力配置上致检察权权力功能的部分弱化。在国民党党治的全力推进下,司法党化带来的不仅仅是党义对检察官权力运行上的束缚,更重要的是检察权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对党的主张的盲从和检察权权力功能的异化,这对于检察权权力精神的培育极为不利。就检察权权力精神的培育来讲,需考究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是国家的权力结构模式对检察权权力精神生成的影响。国家的权力划分越科学,特别是贯彻权力的分权与制约精神越彻底,其权力精神越容易培植。一般来讲,在君主专制和的情形下,检察权权力功能易于异化,不利于检察权权力精神的生成。其次是检察机构和权力配置的完备与否。检察机构的完善和独立主体性地位的确立,检察权遵循权力配置的客观规律,有利于检察权权力功能的有效发挥。再次,检察官个人的司法信念和国家整体的司法水准,也将对检察权的权力精神的孕育和潜生产生影响。在一个检察官崇尚权力精神的国度,在一个政治权力运转良性的国度,在一个民众具有权利意识和守法精神的国度,培植和养成检察权权力精神应该不是一件难办之事。然而遗憾的是,近代检察权权力精神之所缺正是我们当下之所需。#p#分页标题#e#

法院党员总结范文2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发展、政治发展、法治发展和行政发展成就。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先进性特征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行政正伴随着中国共产党丰富执政实践而不断发展和深入。在新的执政环境下如何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如何构建完善的行政监督体制,是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保障。总结这些年对行政监督的经验,一个非常重要的启示就是行政监督的完善是需要一系列外部和内部条件的,这些重要条件的成熟直接影响着行政监督效能的实现。同时,我国行政监督改革的路径也要沿着这些条件的发展来展开。

一、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可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大体系。外部监督主要包括政党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社会团体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内部监督包括审计监督及上下级监督或同级之间的监督。经过多年探索,我国已形成多元行政监督体系,行政监督制度建设也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在我国行政监督机制发挥重大作用的同时,还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还难以完全扼制转型期腐败事件高发的态势。

(一)行政监督内部协调机制不健全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已形成了多元化的监督主体,但各种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在多个监督主体均有权对同一起违纪案件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各自如何分工不甚明确。由于在运行机制上缺乏沟通和协调,致使监督主体之间互相推诿或重复监督的现象时有发生,结果造成“漏监”,使有关的违纪、违法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从而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效能。如我国行政监督体系中承担反腐败职能的监督机构主要有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政府系统的监察机构以及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规定,三个机构的监督职能是按监督对象的身份及其违纪违法严重程度来划分的[1]P148:纪检部门监督的是中共党员;监察部门监督的是政府机关公务员;检察院监督的是违反刑法的贪污贿赂分子。但在行政监督实践中,由于监督对象中的公务员大多数是党员,而且相当多的贪污贿赂行为的违纪违法后果在审理之前难以预先界定,所以很难做到按照监督对象的身份和违纪违法严重程度来确定监督机关。这就造成有的问题多方插手,有的事情无人过问,有时还导致在案件受理、查办、移送、处理等工作环节中相互间的冲突和矛盾。

(二)行政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权威性

“任何权力制约机制的有效运行都毫无例外地取决于其地位的独立,独立性是行政监督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2]P107-112从目前各行政监督主体的实际情况看,它们大多处于附属地位而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如在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中,设置在政府内部的行政监察机关,受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在双重领导体制下,上级监察机关没有人、财、物的实权,无法对下级监察机关进行实质性的领导,而同级政府的领导能够直接或间接干预监察机关的工作。“由于行政监察实行的是同体监察和平级监察”[3]P43-48,监察机关在查处违纪的过程中,还容易受到同级管人、管钱等职能部门的牵制,甚至有时不得不屈从其它外部压力,难以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在行政机关外部监督体系中,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从法理上说,独立性最强,其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应是最具权威的。但实际上,我国的各级人大目前未能真正独立行使监督权力。司法机关是我国行政监督的重要主体,但司法独立并未真正实现。目前司法机关的人、财、物还受制于同级政府,造成了司法的依附性,这不利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监督职能。

(三)行政监督法规不完善,监督缺乏可操作性

行政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健全的法律监督体系是保证行政监督效能充分发挥的基础。目前,我国的行政监督立法仍然不完善。这表现在:一是一些重要的监督法律法规空缺。如各派及人民团体、新闻机构和广大人民群众进行行政监督所必须的《政党法》、《新闻法》、《举报法》等还未出台,使它们的监督活动缺乏法律依据。二是一些现有的与监督有关的法律缺乏程序性规定,尤其是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不具操作性。如尽管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人大监督政府的权力,但规定原则性强,程序不够明确,使人大的监督权难以落到实处。具体说来,如果人大表决未能通过政府工作报告,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后续措施有哪些?人大通过何种程序对政府组成人员进行罢免?如果提质询案的代表、代表团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仍不满意怎么办?针对此类的重大问题都没有具体的制度安排,因此监督活动很难开展。总之,立法的滞后使监督机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缺乏法律依据,这极大地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效果。

二、制约行政监督效能的因素

(一)外部监督主体的监督效能

第一、人大。如前所述,从法理上说,权力机关的独立性最强,其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应是最具权威的。但实际上,我国的各级人大目前未能真正独立行使监督权力。突出表现在“监督机构不健全,监督措施不得力,监督效果不理想”[4]P10-16。本文认为,出现这种人大被弱化的原因是人大常委会主任这一职务的权力过大,人大机构严重行政化。人大本应是议事机构,所有人大代表都是平等的,体现在制度上就是一人一票。但是由于我国人大的议事能力太弱,人大代表基本都是兼职,开会会期非常短,议事时间无法保证,因此众多事务都由人大常委会来承担。而人大常委会本来应该是为人大代表提供服务的机构,现在却行使着太多人大的权力。因此,让这样一个行政化的机构来行使议事机构的权力,必然难以发挥其议事监督职能,也就使得“目前人大监督是法律地位高而实际地位低,理论上应有的权力与现实中实有的权力有差距,监督工作仍然是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1]P149。

第二、执政党。执政党的监督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追究违纪党员的责任,还有一种是针对领导人的领导责任,追究其政治责任。对于违纪党员,主要由我党纪委予以监督。但是我党纪委是受双重领导的,既受同级党委领导,又受上级纪委指导。这就造成纪委难以真正对同级党委及其所属党员干部形成监督的情况。所以,由于纪委的独立性不够,也难以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形成强大监督。对于第二种监督,我国自非典后,形成一股高官问责的潮流。这种政治责任的追究本来应该是由人大来进行,但限于人大的现状难以完成,所以必然在党内来进行。但其仍然处于制度化过程中,尚未成形。#p#分页标题#e#

第三、司法监督。目前司法监督包括检察监督和行政诉讼两种。它们均是对公务员的贪污渎职或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从体制上讲,检察院和法院与纪委一样,都是接受双重领导,受同级党委政府制约明显,所以很难对同级政府形成具有强大威慑力的监督。第四、社会团体、公民个人。虽然从我国的宪法上,公民对政府及公务员有监督的权力,但因为没有相关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所以这种监督目前还只流于字面。

(二)内部监督主体的监督效能

第一、监察机关。监察机关主要是对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廉政、执法、效能等的监察,由于其体制上的双重领导,所以它与纪委,法检一样监督效能有限。而且由于监察机关与纪委同署办公,党政不分的情况更为突出,导致其独立性更差。

第二、上级机关。只要下级机关没有明显违反上级的要求,在我国目前的体制下,上级机关是不可能争大眼睛盯着下级的,而且如果下级违法,作为上级机关也没有好处。因此这种监督只可能在上级需要时才会出现。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执政党与人大及政府的关系中,各种具有监督职能的机构都是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对被监督对象不具有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所以使得它们的监督效能始终不尽人意。基于此,如何能在这种一元化的权力结构下,提升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就成为我们提升行政监督效能的改革思路。另一方面,由于对政府的外部监督是比较薄弱的,因此在提升行政系统内部自身监督机构地位效能时,更应注重外部监督的建设。对政府的监督必须有强大的外部监督存在,其内部监督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所以行政监督的改革有赖外部政治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

三、改革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路径

法院党员总结范文3

法学是一门社会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案例教学法是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教学方法,自20世纪80年代传入中国,因其具有目标性、启发性、实践性、自主性和综合性的特点,越来越成为很重要的教学方法。本文拟结合教学经验来探讨案例教学的运用。

【关键词】

案例教学教学方法组织过程

党校是中国共产党对党员和党员干部进行培训、教育的学校,市级党校的培训对象主要是县处级领导干部、中青年干部、乡镇领导干部、科级干部及乡镇干部等为主体的市各级部门的领导骨干,培训的目的是让这些学员在短期的学习过程中提高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并要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观念和科学文化水平,增强党性,进一步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但这些学员的工作经验很丰富,视野很开阔,利用传统的教育方法根本不能满足学员的要求.我们教研室在学校率先进行教学方式的改革,先后进行过情景模拟式、案例讨论式、模拟法庭式、辩论式、旁听法官审理案件式、无领导小组讨论式等教学方法的改革,现在案例教学法已经在其他课程中得到普遍运用。

一、案例教学法的概念

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一般认为,是让法学院学生阅读和讨论原始判例,自己从中找到法学原理的教学方法。具体说就是利用具体的案例和事例,使学生通过归纳、推理的方法,实现和掌握蕴含于其中的法学理论的一种教学方法。这是美国法律教学中的主要方法,它不仅仅是对案例的讲授,同时也引导学生参与讲述、讲演、讲解、归纳、分析和讨论,对于帮助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有很大的好处,同时还可以锻炼学生的思维和表达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的特征

案例教学法和传统教学方式相比,有以下特征:

1.启发性强。

案例教学法采取生动鲜活的例子,把概念特征性质意义等内容融合其中,能启发学员思考,保持良好的思维状态,调动其学习积极性。

2.参与性高。

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学员置身真实的案例环境中,所以参与讨论的意识强,积极性高,这种教学方式不仅形象的阐明法学的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能够让学员运用所学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

3.表现形式多。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灵活采用专题讨论式、模拟法庭式或旁听法官审理式,让学员置身不同的环境,接受不一样的知识获得模式。

三、案例教学法的具体运用

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我认为成功的案例教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搞好案例的收集工作。

成功的案例教学离不开教师的精心准备,我们教研室的老师每学期都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通过上网,看报纸,找杂志等方式搜寻资料,每个人都收集几个典型案例,自己消化理解后提出一些问题,利用集体教研活动的机会对案例进行讨论分析,然后确定最终的上课所用案例。

2.学员提前熟悉掌握案例。

在案例教学中这一个工作极为重要,没有做好这一工作会导致案例教学的失败。所以,在上案例教学课的前一个星期,我们就把案例及需要讨论交流的问题发给学员,让学员熟悉案例。这样也给学员一些时间,或者自己去查资料,或者通过实地走访形式了解相关知识,撰写发言提纲,为上好案例课打下基础。

3.进行学员分组讨论案例。

这是由班级学习委员会把五十个学员分成四组或五组,确定小组的组长,由组长负责本小组的讨论活动,这样小组成员之间进行分工协作,在讨论之后推荐出能代表本组水平的两个代表参加案例教学课的讨论。

4.教师主持学员讨论案例。

在上案例教学课时我们教研室没课的老师都要参加,由于学员已做好案例上课的准备工作,老师仅简单介绍案例,结合理论和法律内容,提出具体讨论问题,规定讨论的规则,不得抓辫子扣帽子,给大家创造一个好的讨论交流学习机会。如在讨论城市房屋拆迁和城市环境美化问题时,学员讨论非常激烈,有的说城市环境美化很必要但不能扰民,有的说城市发展美化离不开拆旧建新,公说公理婆说婆理,为说服对方,有的引经据典,有的拿国外事例来说明,现场气氛非常热烈。当然我们在场的教师是不轻易参与争论,也不随便发表意见,只是稍加引导,让他们进入讨论的正题,不偏离方向。

5.老师点评教于学互长。

案例讨论结束后,老师要对学员的讨论情况进行评价,从发言的热烈程度,讨论的集中程度,问题分析的到位程度,老师要进行简短的评价,既要充分肯定讨论的优点也要指出其中的不足,这样有利于提高案例讨论的质量,有利于加深学员的讨论印象,在案例教学课结束之后学员根据讨论情况写出案例分析作业,以此达到培养学员的综合分析和书面表达能力,提高驾驭事务的能力。

四、选择教学案例要注意的问题

搞好案例的选择工作是成功案例教学中的最重要一环,好的案例能吸引学员的注意力,激发其学习的积极性.我们在选择案例时就注意案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案例要具有时代性。

这是要求选择那些能贴近生活反映社会现实的案例,因为这些是学员们熟悉并且感兴趣的案例,通过这类案例的分析,他们能够真切地感到真实可信,如大河报所报道的王作海冤案,很多学员就主动提出来讨论。因为这些案例就在身边,时代性比较强。

2.案例要具有典型性。

就是要注意教学内容和所选案例的关联性,如在如何避免冤案的产生专题案例教学中,我们选择了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冤案,于英生杀妻案,这些案例能够恰当和准确说明法学理论中的问题。

3.案例要具有趣味性。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教师还应当选择运用那些能够吸引学生注意力,又能够提高学生兴趣,并且能够促使他们深入下去进行探讨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可读性的案例。比如上述案例的选择,就是因死者归来了,真凶出现了或者是冤者的长期坚持使案件出现转机了,学员对什么原因造成了这些冤案感有兴趣,所以会主动去搜寻相关资料以解自己的困扰。

4.案例要具有多样性。

在选择案例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应作为首要的案例来源,因为这些典型案例是可以供下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的。另外电视媒体的“今日说法”、“法治在线”、“拍案惊奇”等栏目都是案例的来源。

五、案例教学法的效果

1.提高了学员的学习积极性。

将案例教学法运用党校的教学过程中,其目的在于把成人的教育与大学的文化知识教育相分开,对党校的学员而言,教学的目的不在于传授什么本领,而在于激励鼓励他们的学习积极性,案例教学法因要求学员上课前就要准备好讨论的内容,所以在某种程度上激发了他们的学习积极性。

2.实现了教师预期的教学目标。

到党校培训的学员已经是知识丰富视野开阔的在职干部,他们已经拥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判断问题的能力,但因为专业所限,他可能对法律知识的储备不足,所以采取案例教学模式可以促使学员运用多种方式去收集自己所需要的资料,通过深入细致地分析,提出解决案例中所拟问题的方案,在案例大讨论中展现自己的观点,以达到掌握法律知识的目标。

3.实现教与学互长。

案例教学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必须透彻理解案例所涉及的焦点问题,同时还必须把握问题所涉及的一系列理论基础,并由此得出结论,并在案例讨论结束后进行全面总结和点评,但党校的学员来自于各行各业各部门,对有些案例的熟悉程度要高于老师,如在如何实现信访法治化的案例教学中,乡党委书记和乡长以及各部门负责信访的领导谈起该问题都刹不住车了,他们能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讲信访不实现法治化的不良后果,从另一个角度而言,是给老师和其他同志上了生动的一课,达到教师和学员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的良好效果。当然案例教学并非万能,不是所有课程都可以运用,教师要根据自己的学科特点和学员对象的不同采取灵活的授课方式。

作者:周彩云 单位:中共南阳市委党校

参考文献:

法院党员总结范文4

关键词:民主;延安时期;民主建设;

    一、实现民主的重要途径——选举

    由于苏维埃革命向抗日战争的转变,在对待地主、资本家、富农的政策有所改变,不但恢复了他们的身份,而且还鼓励他们的经商权、参政权,很大一部分群众对此不予理解,并且对选举本身产生种种怀疑和误解,对民主选举采取观望的态度。针对这种情况,中共做了大量的宣传,它主要是吸收各团体、各机关宣传人员,成立宣传委员会,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一方面进行书面宣传。当时有些报刊专门就是为了选举而存在的。黑板、墙壁也到处是选举的标语、漫画、短讯等。另一方面,针对大多数民众文化水平不高的特点进行了许多口头宣传。歌咏队、表演队、村剧队经常上演一些生动、通俗的节目,一些歌谣如《乡选歌》等就很受人们的欢迎。此外,还利用唱戏时间的空隙和人民集会的时间进行报告,使宣传无孔不入,深入人心。当然,宣传工作不仅仅是准备阶段的工作,而是贯穿于整个选举运动的进程。

    在宣传的同时,还培训选举干部,组建工作小组下乡,进行政治动员以及政治意识普及,并且针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平落后的情况,采用了各种有效地选举方法,有投豆法、画圈法、香头烧洞等方法。通过广泛宣传和动员,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对选举的认识,人民群众参与选举性空前高涨。据当时的报道,“在许多游击区里,距离敌人仅有二、三里的地方,因为白天不能开会,他们秘密的在夜间开会;许多地方的妇女,因为选举村长,她们请愿抱着孩子跑五、六里的路程,感到约定开会的地点去。”[1]这些现象表面开来有些不可思议,实际上,当真正把民主的权利授给群众,当政治跟群众自身的厉害联系起来的时候,这便是必然出现的事实。自1937年以来,边区进行了三次规模不同的普选,参选率逐次提高。第一次,全区平均70%以上选民参加了选举;第二次,参选率达到80%以上,部分地区达到95%左右;第三次平均有82.5%,个别地区高达96%的选民参加了选举,[2] 创造了边区史上前所未有的民主氛围。

    二、民主的保障——民主政权建设

    民主政治作为一种制度就必然要建立在政权的基础上,没有政权,民主就如浮萍,不但不会扎住根,而且会随风而散。所以,根据地的民主政权建设是保障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

    由于当时国民党仍然坚持其的政治体制,根本不可能在全国实际意义上的民主制度,人民处于完全无权的地位。根据实际情况,中共中央经过多次研究,决定采取议会民主制。这种议会民主制,以陕甘宁边区的形式最为完备和具有典型性。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参议员组成的参议会是实行抗日民主政治的主要组织形式。参议会分为边区、县、乡三级。参议会不仅是民意机关,而且是当时边区的最高权力机关。

    随着抗战形势的不断发展,历次会议取得了不同的成果,政权建设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在第一届会议时,正是抗日战争初期,统一战线形成不久,边区政治制度从工农苏维埃代表大会转向参议会,所以第一届会议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法律来确立抗日民主政治的基础。《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和《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等法规的通过,标志着抗日民主政治的重大胜利。

    但是在各级政府里大部分是共产党员,缺乏广泛的代表性,所以针对这种情况,在第二次参议会中提出的《五一施政纲领》中提出了边区实行“三三制”的政权,即在政权人员分配中,共产党员、非党进步分子和中间派各占三分之一。

    然而,就“三三制”政策的具体情况而言,农民,尤其是广大贫雇农还一时难以接受,不能深刻理解其重要意义,多怀有疑惑或忧虑的心情:“咱们流血搞起来的政权,又让地主豪绅跑进来,敢保不会上当?!没有他们该可以省去多少麻烦!!对于地主豪绅而言, 起初也是不信任,采取观望态度,认为三三制是不是摆个样子?!”[3]这样一来, 选举结果并不平衡。此外, 在老区(即原苏维埃区),中下级干部和一般党员,经历过土地革命洗礼,他们多要求按以往的经验办事,不敢放手,选举中迁就的倾向是少见的。同时,老区的共产党力量大,在广大工农群众中威信高,受到广大人民的衷心拥护,而地主、富农(主要是旧式富农)已经被打倒。这样,自然在经过土地革命的各县,乡选结果多共产党员占多数。在新区,情况则有所不同。那里未经过土地革命,地主和国民党的势力仍然有很大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对共产党还不大了解,选举结果多共产党员不够三分之一。因此,在乡选结果中,形式上与三三制有一定出入。在1941年的基层民选中,以绥德为例,其乡市参议员共产党员仅占13.8%,国民党员占6.9%,无党派人士则占79.2%。1942年,安塞的乡政府委员共产党员占51.91%,无党派人士占48.09%。这种形式上的出入并没有违背 三三制正如林伯渠在总结1941年和1942年乡选经验时认为,共产党员和进步份子所占比例偏高的规律形式上与三三制有出入,但其基本精神是三三制的。它是大多数人民的创造,又适当地反应了边区内部的阶级关系。在土地已经分配区域,可能分配到这种程度,因为中间分子的数量不太多;在新区则以这种分配比较合理,因为那里的地主阶级在经济上和社会地位上的比重相当大,不如此,不足以防止豪绅、地主把持乡村政权。[4]

    的确,由于贯彻了“三三制”原则,根据地的政权性质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工农群众已经把自己上升为统治阶级与左翼地主和中等资产阶级共同管理政权,管理国事了。已经把一个封建的国家制度摧毁,建立起一个新的政权了。”[5]“三三制”的实行得到广大人民包括中间派的衷心拥护,即使地主也不便反对, 这就大大有利于动员广大人民积极投身于抗战;同时它又推动了根据地民主政治发展的进程,成为中国共产党民主建政史上一座重要的里程碑。#p#分页标题#e#

    三、民主不断发展的推动力——党内民主

    在各个抗日根据地,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内的生活会直接影响到根据地民主政治建设。如果党内缺乏民主,也就不可能发动各界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民主政治建设中来,所以发扬民主是推动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只有保证党内非常正常的民主生活, 才能保证事业的胜利, 也才能保证人民民主。所以经常教育全体共产党人绝不能盛气凌人, 绝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力, 只有和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他把这种党的先锋模范作用作为实现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条件。在1941年,根据地极度困难时期,李鼎铭针对当时边区行政机构同战争环境不相适应的情况,提出“精兵简政”提案,看到提案后,非常重视,并用红笔把其中的重要段落圈了起来抄在自己的笔记本里。精兵简政提案在11月18日的参议会上通过。李鼎铭作为党外人士,在政府工作中确实能亲身体会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不是哪一党派的政府,在工作中并没有因为他是党外人士就被排除在实际权力之外,在与一位英国记者的谈话中,他非常爽朗的回答说:“我有职有权”[6]。正是政府实际民主的做法,激起广大人民群众对民主的向往,更加以主人翁的身份参与到民主建设当中来。

    发展党内民主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自我反省和发动群众进行监督。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先进的党,无论在取得多大的成绩时,总是不忘了反省自身,发动群众来监督自己,坚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各抗日根据地,不仅允许群众自由批评政府,而且政府也积极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并为之提供必要的渠道。在边区或县行政议会上,广大群众可以畅所欲言,对政府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彭真的对此作出精彩描述:“政府对于各种重大事项,都以各种形式发动民众讨论,民众经过行政会议,或其他自己的组织系统,可以自由向政府提出他们的意见,要求政府实行某些善政,或取消某些弊政,并可以得到满意实际的回答。因此他们在实际的政治中,了解了政府是真正代表了他们的利益,代表民族的利益,替国家替他们做事的政府,他们也就像爱护自己一样来爱护政府,对于政府每一个正确的号召和政策,按期完成或超过原来的计划。[7]”正因为如此,在中国经济文化最落后的地区,在抗战中他没有得到任何接济,反受到国内反动派严重的封锁与进攻,不仅没有表示出负担不起战争重担,反而在负起战争的重担中大踏步前进,在民主的团结中取得抗战的最终胜利。

    四、延安民主的启示

    (一)在争取民主中不断民主化

    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政策,根据我国的具体实际,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民主,这是永恒不变的真理。早在革命时期就指出中西民主历程的差异:世界上英国、法国、美国等国的民主政治,都是先有民主事实,然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中国则不然,除了边区外,全国尚无民主的事实,所以现在的宪政运动是争取尚未取得的民主,不是承认已经民主化的事实。这就为在党的领导下实现中国民主政治转型提供了历史性契机。[8]所以,在中国共产党的一元化领导下实现根据地民主政治转型进而推动全中国的民主政治转型也是近代中国历史发展特点使然。中国社会的民主化是在救亡图存的压力下以模仿和学习西方民主为开端, 中国民主化的逻辑进程是按照自上而下、由外而内的过程发展的, 这一历史特点决定了中国既要以开放的姿态汲取西方社会的民主政治资源, 又要有足够的智慧去尝试走中国自己的路。所以对于中国的特殊国情来说,应该是在争取和发展民主中去不断的实现程序民主化,最终达到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质民主化。

    (二)只有充分发动人民群众,才能开创民主新局面

    人民群众是拥有国家权力的真正主体,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既是发展民主的目的,也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保证。延安时期的抗战历史,深有说服力的表明了人民群众具有推动历史进步的伟大力量,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和受体,在发展民主中齐心协力贡献力量,在民主发展中享受民主。

    由于现实条件的种种局限,社会主义民主的完善还需要很长一段路要走,所以就有一些人宣称 “中国人民素质低”,但是他们不了解这根本不能成为阻碍广大劳动人民参政的理由。相反,老百姓的政治觉悟需要在民主的实践中才能得到切实的提高,一旦离开实际参政的机会,老百姓的政治参与程度不但不会提高,反而会失去对政治最起码的兴趣。所以只有发动人民群众,才能在成长中更发展,民主不是一蹴而就的事,需要全国人民同心协力,共同奋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就在前面。

    (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90年的奋斗史,深刻的证明了中国共产党是代表人民利益的伟大的先进的党,她的每一个历史足迹都在向世界宣布,她是和人民一起的,她的每一次奋斗都是为了广大劳动人民群众,每一次血的代价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中国共产党时刻为人民群众谋福祉、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使得共产党在每一个阶段都不能放松警惕,时刻警惕自身,反省自身,在进步中总结经验,在挫折中总结教训,领导广大劳动人民与各界爱国人士冲破种种难关,创立真正属于人民的新中国。

法院党员总结范文5

一、司法公信的逻辑要义

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公信力”的关注和探讨不断拓展,〔5〕这为研究司法公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这里,我们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探寻司法公信的内在逻辑,厘清其内涵、要素、特点等重要问题,这对于形成对司法公信的准确把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司法公信的基本内涵

司法公信与司法公信力是密切相关的概念。司法公信是对司法权运行状况社会评价的一种描述,司法公信力则是反映这种评价的指标。在我国,司法公信和司法公信力往往是通用的。关于司法公信的内涵,我国法学理论界的一种代表性观点认为,是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表现为司法权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6〕另一种代表性观点则认为,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法官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和信任的程度。〔7〕笔者认为,前一种观点揭示了司法权在司法公信中的重要地位,但却忽略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知和评价。毕竟,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公信力是人们对社会现象和事物的认同感,归根到底是一种心理现象,反映的是认识主体的心理感受。后一种观点揭示了公众评价在司法公信中的价值地位,但却忽视了司法公信的行为主体和评价对象。司法是法律与社会互动的中介,司法活动可以归结为司法与公众之间交互影响的过程。因此,司法公信应当是一个双重维度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常务副院长指出:“所谓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权凭借自身的信用而获得公众信任的程度,这是一种具有信用和信任双重维度,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共性力量。”〔8〕这一重要论断,揭示了司法公信的基本内涵,即:从权力运行层面看,它是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以其主体、程序、功能和结果等承载的获得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从受众心理层面看,它是民众对司法主体、司法程序、运作过程以及司法裁判的尊重、认同以及服从的普遍性群体意识。

(二)司法公信的构成要素

司法公信是抽象的,但是它的构成要素却是现实的,主要是:1.司法裁判的合法性。司法活动能否得到案件当事人的认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裁判能否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一个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好不好,关键要看事实认定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具有良好法律效果的司法裁判,必然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作出的、符合法律精神的裁判。2.司法程序的正当性。程序是法治和恣意的分水岭。程序正当主要包括程序公正和程序参与。程序公正意味着即使判决对一方当事人不利,也会受到正当程序的保障;而程序参与意味着在诉讼过程中,受程序结果影响的人都能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以自己的行为影响诉讼的结果。〔9〕3.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司法裁判的终局性是指案件经过正当的司法程序作出最终裁判,就具有不被改变的确定性权威。司法裁判的终局性能够为当事人和公众提供正确的法律预期,针对同一案件频繁重启司法程序将让当事人无所适从,司法认同的基础也会被彻底破坏。4.司法尺度的统一性。统一司法尺度是在司法过程中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是树立司法公信的条件。如果在相同或类似案件的处理上,法院适用法律的尺度不一,司法活动必然受到质疑。5.司法主体的廉洁性。司法廉洁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法官作为司法权的实际操作者,其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一旦出现不廉洁的行为,将直接影响公众对司法的评价,构成对司法公信的严重损害。

(三)司法公信的制约因素

司法公信既受到司法机关司法行为的影响,也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法律制度的发展状况息息相关。〔10〕实践中,制约司法公信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众的法律观念。法律观念是人们对法所持的态度、信念,是一种法律意识形态。“普通民众对法律及其运作方式的看法非常重要,因为如果普通人不尊重法律,认为司法机关不公平,那么我们在法院所作的工作就是失败的”。〔11〕司法是法律实施的主要方式之一,如果没有公众对法律的自觉认同和尊重,也就不可能有对司法的信任和信赖。2.法官的司法能力。法官作为司法裁判的主体,其司法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司法能力不是简单的庭审技巧,而是理念、知识、经验和技能有机结合的本领。”〔12〕法律知识、社会阅历、审判经验、思维能力等综合素质,法律解释、漏洞补充、法律拟制、法律推理等司法技术,政策考量、利益衡平、和谐司法、情法并用等司法方式,对于法官依法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并作出适当的裁判,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进而影响当事人和公众对司法的评判。3.法官的司法形象。公众往往通过法官去感知法院。法官作为直接面对群众的司法主体,其一言一行会成为社会评价法院工作的首要依据。因此,法官的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信。如果法官行为随意,甚至态度专横、语言粗暴,即使其对案件依法进行裁判,当事人也会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实践中,一些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原因并不在于案件实体和程序出现问题,恰恰是由于法官司法形象不佳导致当事人的不满。4.社会诚信状况。现代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经济基础的社会,诚信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领域的共同准则。从价值功能上看,诚信不仅是人际交往的约束机制,更重要的是可以对整个社会秩序起到保障和促进作用。社会诚信的提升,有助于增进公众之间以及公众与司法之间的信任和互动,而在一个诚信缺失的社会,司法不可能“独善其身”。5.社会舆论氛围。“社会舆论是公众的意见与看法,是社会全体成员或大多数人的共同信念,也可以说是信息沟通后的一种共鸣。”〔13〕社会舆论较之其他意见具有压倒性效力,在心理和行为上与其保持一致,是主体适应社会的方式。客观理性的舆论氛围,能够产生正确的社会导向,有助于司法公信的形成;偏颇扭曲的舆论氛围,可能误导公众对司法的判断和评价,从而加剧司法公信的困境。

(四)司法公信的独特品格

社会认知是认知者对信息进行分析、加工和整理的过程。作为社会认知形态,司法公信具有以下鲜明特征:一是主观性。社会认知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具有客观性和确定性。但是,社会认知的准确程度,既受制于认知者的知识水平和个人能力,也受制于社会信息本身。这就意味着司法公信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二是间接性。诉讼活动的非常态性、专业性以及对决性,决定了社会公众中的绝大多数人对司法的认知只能是间接的,即通过当事人的理解、表述或其他人的转述、解读或舆论的传播才能实现。三是片面性。由于案件当事人与裁判结果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往往都会自恃有理,有的甚至先前就对司法存在怀疑的心态。其一旦败诉,常常会把责任推给法院和法官,形成司法不公的判断,而这种判断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片面性。四是本土性。法律与司法文化传统是一种历史文化力量,存在于普通民众的法律与司法的意识、心理、习惯、行为方式及生活过程之中,具有历史定在性。〔14〕即使是在当代,传统法律与司法精神依然以特定方式影响着人们的法律与司法生活。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往往具有不同的法律传统,公众对于法律和司法的认知相应地呈现不同的样态,进而影响对司法公信的理解和判断。〔15〕五是历史性。包括司法在内的一切法律现象,都要受到社会生活的制约,并反映客观的社会存在状况。在不同时期,公众对司法功能、司法公正、司法效果、司法过程的要求往往具有不同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司法公信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p#分页标题#e#

二、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的内在关联

“公正是公平正义、没有偏私的意思,有态度公允、是非分明、惩恶扬善、利益衡平、合乎法度、合乎情理的丰富内涵。”〔16〕司法公正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方式和有力保障。在我国,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践行者,人民法院一切工作都必须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在不同时代和不同社会制度中有不同的内涵,但“依法司法”无疑是共通的判断标准。司法审判是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司法公正的核心要义就在于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将法律适用于各类案件,使裁判结果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当代中国法制与司法的主要奠基人之一的董必武同志认为,司法公信体现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判决的信服。他指出:“要知道法院的判决不仅是要使当事人信服,更重要的是判决要符合广大人民的意志,要使群众信服。”〔17〕在这里,当事人的信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构成了评判司法公信的基本尺度。那么,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何以认同司法呢?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影响司法公信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便是如何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在1954年5月18日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宣传会议上,董必武同志专门论及了这个问题。他指出,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对法律的严肃性缺乏足够的理解。这个问题的表现形式是各种各样的,不懂得正确适用法律就是其中之一。〔18〕因此,要增强法律和法令的严肃性,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大法官论坛4律。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更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这是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司法公信的基本保证。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公信和公正互为表里,不可或缺。公正的司法行为、高质量的审判活动,是司法公信的基础;不公正的司法活动、质量不高的案件审判,必然导致司法公信的丧失。提高司法公信,必须紧紧抓住司法公正这个根本。

(一)个案公正与司法公信

司法公信首先表现为案件当事人对司法活动的信任和信服,它建立在个案公正的基础之上。个案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体现出来的公平正义。司法机关在个案的处理上能够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有效处理涉案事宜,严格按照程序规则办事,就实现了个案公正,也就具备了当事人认可和信任的基础。个案公正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所谓实体公正,主要是指裁判结果公正,是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而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所作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实体公正是个案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实体公正就不可能实现个案公正。当事人将矛盾纠纷提交法院裁决,主要就是为了通过公权力来保护自身的权益,如果案件实体处理错误,当事人无论如何是不可能认可和接受的。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过程公正,即在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必须严格遵守程序法的各项规定,保障案件及时正确处理。程序公正一方面可以保证实体公正最大程度的实现,另一方面又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19〕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产生的结果和价值目标,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有效途径和根本保障。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可能最终酿成实体上的大错,这方面的教训比比皆是;而“重程序轻实体”,审判活动将沦为诉讼技巧的竞技场,裁判结果难以达到公正,当事人也难以认同和接受。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要在坚持实体公正优先的前提下,兼顾两者的价值平衡,确保个案得到公正处理,以此赢得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和信服。个案公正是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效率意味着公正在最快的时间内得以实现。“提高司法效率,不仅可以使被害人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还可以使受到损害的法律秩序及时得到恢复,同时也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20〕这清楚地指明了司法效率对于司法公正和公信的重要价值。实践中,如果当事人诉讼成本和精力耗费过多,往往会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产生怀疑,进而影响对司法的信任。但是,司法失去公正,高效就没有意义,公信也难以树立。这就要求司法机关不能一味追求效率而忽视甚至不讲公正,应当坚持公正与效率的辩证统一,以公正统领效率,以效率保障公正。

(二)普遍公正与司法公信

司法公信最终体现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这有赖于司法的普遍公正的实现。普遍公正是指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所实现的社会公平正义,从而形成有机和谐的社会生活秩序。它是更高层次的公平正义,是对个案公正的拓展和升华。其主要内涵如下。一是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司法公正与否是评价主体思想认识的结果,不同主体对同一司法现象可能会有不同的价值评价。司法公正不应当是少数人或个别群体认可的公正,而应当是社会主流价值观念普遍认可的公正。当前,社会价值观念和思维模式日趋多元化。一方面,公众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差异性,对于相同的案件,不同群体、阶层、个体时常会作出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评判。另一方面,公正的群众标准和司法标准也往往存在差别,即使司法机关严格依法作出的裁判,一些群众也可能认为是不公正的。司法行为不仅要接受法律的检验,还要接受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检验。只有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又得到大多数群众认可的公正,才是普遍公正。二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社会是人类历史上最注重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就是要通过司法裁判活动实现社会整体公平正义。当前,社会不同领域内还存在一些不公正的现象,由此引发的涉诉矛盾纠纷不断增多,人民群众迫切地要求司法机关矫正这些不公正的现象。人民法院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在裁判案件时正确处理好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平等保护他们的权益,依法促进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建立。只有通过公正的司法,才能充分发挥法的社会调控功能,妥善处理冲突和矛盾,引导民众进行合法合理的利益表达,纠正和制裁不法行为,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使权力被规范、权利受尊重、利益有保障、纠纷可诉求、秩序得维持。这是人民法院所担负的基本职责,也是衡量司法公信的重要标准。三是维护社会和谐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应当是维护社会和谐秩序的司法公正。和谐社会是社会结构稳定合理、社会利益协调衡平、社会生活规范有序的有机共同体。和谐社会并不意味着没有矛盾纠纷,而是矛盾纠纷较少发生,即使发生了矛盾纠纷也能够有效化解。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人民法院必须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最重要的目标追求,切实增强和谐司法意识,加大司法领域内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力度,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司法目标。#p#分页标题#e#

(三)个案公正、普遍公正的辩证统一与司法公信

个案公正和普遍公正存在辩证统一关系。一方面,个案公正是普遍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个案公正和普遍公正都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都是针对某一特定案件而言的。我国的法律是党领导下的最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体现出法律的本质要求,才能使其裁判结果获得最广大群众的认可和拥护。也就是说,只有做到裁判的个案公正,才有可能达到裁判的普遍公正。另一方面,普遍公正是个案公正的体现和归宿。司法机关通过个案的公正裁判回应群众的司法期待,并向社会昭示普遍公正,树立起公众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司法机关要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办事,但决不能撇开当时、当地的经济社会条件和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搞法律教条主义,否则,案件的处理就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就难以实现普遍公正。个案公正和普遍公正有时也会出现对立的情形。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司法机关在案件实体上和程序上严格适用了法律规定,但结果却未能取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存在一定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主要表现在评价主体、评价标准和评价内容三个方面。个案公正的评价主体是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评价标准是案件处理的过程与结果是否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评价内容主要是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普遍公正的评价主体是社会公众,评价标准除了法律之外还有道德观念、善良风俗、群众感受和社会经验等诸多要素,评价内容主要是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基于上述差异,形成了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的矛盾和冲突。司法在获取当事人认可的同时,还要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因此,就不能把个案公正和普遍公正割裂甚至对立起来。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不仅要让案件当事人感受到司法公正,还要让社会公众通过个案的处理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对此,关键在于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律公正观与群众公正观的关系。法律公正是建立在法律事实和法律评价基础之上的,而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正,更多的是建立在客观事实和道德评价的基础之上的。人民法院必须坚持法律公正,但是如果得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这种公正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大受影响,不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不利于树立司法公信。

三、司法公信的机制建设

司法公信乃是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并且成为司法工作的根基和生命力之所在。我们必须从中国的具体国情条件出发,建立健全有利于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体制、制度和机制,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健全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确保人民法院正确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需要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形成。提高司法公信,必须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健全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确保所办理的案件经得起法律、公众和历史的检验。

1.案件事实发现机制。在许多案件中,掩盖的事实不会主动浮现出来,要对当事人还以公道,就要在遵守程序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深入基层,通过勘验现场、调查走访等方式,努力使法律事实最大程度地接近客观事实。〔21〕当前,少数法官固守司法绝对被动与中立的立场,“坐堂问案”、单纯地依赖证据规则追寻法律事实,不去深入实际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导致案件事实的认定脱离社会和民众的期待,影响了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这一现象需要引起重视。随着转型时期中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与公平正义有关的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起来。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建立健全有利于发现客观事实的工作机制,促进法官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关系、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群众公正观与法律公正观的关系以及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坚持实质正义的优先性,努力在事实认定上还当事人以“公道”。

2.法律技术运用机制。以词语为表现形式的成文法具有不周延性、模糊性与滞后性。〔22〕法官单纯地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出发,在处理一些疑难复杂问题时往往会感到无所适从,甚至导致不公平的裁判。在一个法治成熟的社会,司法活动的精细化、专业化,其实都表现在法律适用方法的精密程度当中。〔23〕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法律解释、漏洞补充、法律拟制、法律推理等法律技术,在弥补成文法天然局限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形成妥当的裁判结果。现阶段,我国立法在及时性、准确性和科学性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并最终在司法领域表现出来。法官更有责任通过司法技术的运用,去化解法条规定与实践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从而在维护法律秩序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之间维持一种有益的平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在依法司法的前提下,主动地、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弥补法律的不足与缺陷,以便妥善解决纠纷。

3.诉讼程序干预机制。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当事人诉讼能力不相称的情况,如果法官一味地严守中立,可能会使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利用熟悉规则来击败从实体法上看原本是应当胜诉的当事人,从而损害实体公正。〔24〕为防止不适当地强调司法中立而减损司法的公正性与高效性,法官应当有效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确保诉讼活动高效顺畅进行,而不是做超然的、绝对中立的裁决者。要建立健全法律释明制度,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陈述或意思表示不明确、不适当以及对法律法规存在错误理解的,及时向当事人作出核实询问、提醒告知,确保当事人充分表达诉讼意愿。要对当事人取证、质证等行为进行适度干预,主动向弱势当事人施以援手,并在证据的合法性和举证期限等问题上采取宽严适度的审查方式。

4.柔性司法机制。在急剧变革的社会转型时期,法的安定性与社会变迁性之间的矛盾难以避免,这就要求法官运用柔性司法方式去化解矛盾纠纷。一是要建立政策考量机制。政策考量是对法律逻辑标准的弥补或者辅助,归根结底是为了在特殊背景下追求更大的社会公平。〔25〕在案件审理中,法官要充分考虑纠纷形成的背景因素,正确解读现行政策精神,自觉地融入政策考量,慎重地把握裁判尺度,确保案件审理效果。比如,一些涉及就业、医疗、拆迁、征地等民生案件,当事人维权方式激烈。法官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应当坚持适用法律与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各项政策相协调,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二是要建立利益衡平机制。司法审判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讲,就是法官对利益进行衡平的过程。诉讼案件中的利益往往是多元的。法官在处理纠纷时,要正确把握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而从法律理念、价值、原则和政策导向等角度出发,认真进行价值判断,正确适用推理方法,综合考量各方利益关系,针对不同情况、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司法措施。唯有如此,才能达到最佳的审判效果。三是要建立和谐司法机制。基于有效解决纠纷的要求,法院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要切实尊重当事人的自治地位,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与对话自主解决纠纷,减少冲突和对抗。要健全完善诉讼调解、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机制,做到全领域引入调解理念,全方位加强调解工作,把调解贯穿于司法审判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要以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基点,科学把握适用调解或者裁判方式处理案件的基础和条件,根据各类案件的不同性质、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利益诉求,灵活运用调解或判决的司法方式。四是要建立情法并用机制。“情理”即“人情”与“事理”。情理与法律形式迥异,但也有相同和融通之处。法官必须坚持依法司法,但是如果案件的处理违背情理而得不到群众认可,司法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法官应当充分关注情理的因素,在不与现行法律冲突的前提下,将一般的道德原则、普遍的是非标准、善良的民俗习惯以及人情关系等合理因素引入司法,使司法的过程与结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期待。#p#分页标题#e#

(二)健全完善民意沟通机制,搭建司法与公众的交流平台

民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愿,司法只有获得民意的认同才会有公信力。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要畅通涉诉民意沟通表达渠道,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行使权利、表达意见、监督司法。这方面的机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涉诉民意收集机制。“如果对社会情势有什么发展变化、人民群众有什么要求期待都不知道、都不清楚,裁判案件时要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审判工作要获得群众满意、社会认同的良好效果,是难以想象的。”〔26〕为广泛收集涉诉民意,要经常性地深入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进行调查走访,或者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民意调查。要在个案裁判过程中,根据案件类型和具体情况到案发地听取群众意见,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和民俗习惯,努力寻求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智慧,为司法的专业判断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提供可能。对于网络和媒体关注的案件,要密切关注相关报道,广泛了解相关舆情,及时作出正面的积极应对。

2.涉诉民意甄别机制。民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众的心理状态、民生的现实状况、民心的期待与感情。但民意不一定全部正确,特别是网络民意,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利己性和情绪性。在相互矛盾、波动起伏的民意与稳定的法律规则之间,司法必须擦亮眼睛,学会分析,以识别真假,从而保持正确的判断。〔27〕人民法院对收集到的涉诉民意,应当从社会主流价值观、群众的朴素正义观和法律观等方面,分析涉诉民意对裁判息诉的价值以及司法裁判对涉诉民意的可吸收程度,以利于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吸纳合理的涉诉民意。

3.涉诉民意运用机制。经过认真分析甄别,涉诉民意如果符合大多数人的合理愿望和诉求的,就应该予以吸收和运用。可以将其体现在有关司法解释、司法规范性文件之中,也可以落实到有关司法政策、工作部署、司法举措之中。同时,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还要通过事实认定、情理论证、法条解释、诉讼调解等方式,积极吸纳合法合理的涉诉民意。对于不应当吸纳的涉诉民意,要及时向当事人和社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健全完善司法为民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必须把司法为民作为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赢得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信赖。

1.采取群众认可的司法方式。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这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邓小平同志指出:“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宝。党的组织、党员和党的干部,必须同群众打成一片,绝对不能同群众相对立。”〔28〕人民法院工作虽然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有其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一面,但是任何时候都不能脱离人民群众。只有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采取群众认可的司法方式,才能使人民司法事业获得最广泛、最深厚、最可靠的群众基础。在这方面,江苏靖江法院陈燕萍法官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法,有效化解了一大批矛盾纠纷,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认可,被誉为“百姓信服的法官”。她的工作法可以概括为: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这一工作法值得大力推广。

2.打造利民便民的工作平台。使司法服务贴近民众,方便群众诉讼,这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关注的重要课题。要整合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资源,建立综合性诉讼服务机构,将立案受理、诉讼指导、联系法官、材料收转、案件查询、判后答疑、司法救助等工作纳入一体化运行,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门诊式”的诉讼服务,切实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讼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壮大人民陪审员队伍,优化人员结构,保障参审权利,强化工作保障。加强巡回审判工作,在人民法庭所在地之外设立固定的巡回审判点,指派法官定期到巡回审判点审理案件;在农村地区实行流动办案、就地办案、及时调解、适时宣判,有效化解基层涉诉矛盾纠纷。

3.营造理性平和的诉讼环境。法院是说理的地方,引导当事人以克制性态度,合法合理有序地表达利益诉求,促进纠纷的有效化解,这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要建立程序指引制度,在立案、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就诉讼程序事项作出说明和解释,引导其诚实有序地进行诉讼。建立风险提示制度,对当事人诉讼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的承担,提前予以告知,使其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建立案件回访制度,对当事人可能上访的已决案件,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对其进行教育疏导,促进其服判息诉。在法院内部的布局设计上要积极营造和谐宽松的氛围,引导当事人心平气和地化解纷争。

(四)健全完善队伍建设机制,以良好的形象赢得群众信赖

法官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司法能力,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树立司法公信的必备条件。加强司法公信建设,要把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全面提高法官素质,切实优化法官形象。

1.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司法能力建设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工程。现阶段,各种疑难复杂纠纷不断增多,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长,这对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实践证明,法官司法能力不够高,就可能给当事人留下“无能”的印象,其作出的裁判很难让当事人信服。要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完善培训形式,明确培训方向,突出培训重点,着力解决司法理念和司法能力方面的突出问题。完善司法调研机制和总结审判经验机制,促进法官审判理论水平的提升,指导法官更好地办案。积极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促进法官司法实践能力的提升。建立青年法官导师制,充分发挥资深法官“传帮带”的作用,加强对青年法官的培养。

2.加强司法作风建设。经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人民法院队伍的作风有了很大改进,但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差距。对少数个案中出现的裁判不公、执行不力、久拖不结等问题,以及个别法官“冷、硬、横、推”等现象,人民群众意见很大。要深入开展各类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和干警思想实际,把教育活动与司法审判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规范行为,使文明的语言、规范的行为习惯化、常态化。积极组织开展法官下基层活动,了解民情民意、破解发展难题、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干群关系融洽。#p#分页标题#e#

3.加强司法廉洁建设。司法廉洁直接关系到司法公信。当前,法院队伍中的不廉洁现象虽然是个别的,但是对司法公信的损害却是致命的。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必须把司法廉洁建设放在突出位置。要引导法官坚持廉洁司法,通过加强正面典型宣传、经常对法官进行廉政提示、开设廉政教育课堂、把廉政教育纳入法官培训课程等途径,增强法官廉洁司法的意识;通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编发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听取罪犯现身忏悔、阅读罪犯改造日记等形式,使法官从中汲取教训。要约束法官必须廉洁司法,完善司法程序,严密司法规则,形成全覆盖、全流程、全方位的司法规范体系,使各项司法活动、各个司法环节都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有责可究。要陶冶法官的道德情操,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法官的业余文化生活,引导法官加强自身修养。

(五)健全完善社会引导机制,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与公民法律素养的提高、法治文化的发展、法治国家的建设密切相关。”〔29〕人民法院要积极运用司法审判资源,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崇尚法律、依法办事、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

1.充分发挥司法的规范引导功能。司法活动包涵着对社会主体行为的法律评价和价值判断,司法机关审理具体案件,不仅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还发挥着对社会主导价值和行为模式的引导功能。司法通过对某种行为的肯定或否定评价,引导社会主体对行为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认识,促进形成正确的行为模式和行为方式。要充分发挥司法的规范引导功能,通过个案的审理,彰显正确的价值导向,对社会主体行为进行引导、示范、评价和规制。

法院党员总结范文6

(一)聚焦发展难点,全力服务经济赶超工程

一是狠抓土地整治。我局依托EPC总承包模式大力实施“旱改水”及垦造水田工程,完成已评审立项项目48个,面积4447亩,完成县级验收项目23个,面积1800亩,完成率为126%;完成建设用地复垦县级验收307亩,完成率为307%;完成标准农田建设验收入库项目2个,面积232亩,完成率为116%。二是狠抓土地清理。结合城中村改造、特色小镇建设、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等载体平台叠加发力,实行菜单式管理,加速土地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全年消化“批而未供”土地654亩,完成率为130%;消化“供而未用”土地895亩,完成率为111%;按期开工率为85.77%;供应工业用地130亩,完成率为130%;完成低效工业项目用地整治提升108亩,完成率为108%。完成低效用地再开发240亩,完成率为120%。三是狠抓土地出让及储备。统筹全县土地出让工作,有序把握经营性用地出让规模、结构和时序,已完成土地出让金19.78亿,完成率为165%。上年结转土地储备面积297亩,完成经营性用地做地储备300亩,完成率为100%。

(二)聚焦绿满文成,全力服务环境再造工程

一是以“一村万树”行动为主线,推进美丽乡村建设。2019年计划建设示范村7个和推进村60个,目前7个示范村均已种下10000株以上珍贵彩色树种苗木,着力构建“一村一品、一村一景、一村一韵”乡村绿化景观。二是以新植1亿株珍贵树为目标,推进美丽森林建设。深入实施珍贵树种赠苗造林、基地建设、补植培育、“四旁”植树、发展示范等五大行动,完成珍贵彩色森林建设1万亩、新植珍贵彩色树种42.4万株,完成率为103.4%。完成树种赠苗9.55万株,木材战略储备林建设8000亩,义务植树20.3万株。三是以森林生态廊道建设为依托,推进美丽通道建设。以G322国道等沿线为重点区域,优化森林结构,提高森林质量,积极打造美丽通道。目前已完成高速出口—县城绿化工程,县城中央水轴绿化改造提升工程,大南线G322花园—西坑段道路绿化改造提升工程,寨山公园绿化工程;完成南田镇入城口道路绿化2公里近20000平方米,?院线?口—珊溪段、G322西坑—铜铃山、大十线县城—玉壶、?口—周山乡等4条道路的草花播撒作业,寨山公园绿化工程已开始绿化种植和种植土回填。完成县城周边和飞云江两岸“万亩桐花”、铜铃山镇“十里杜鹃”等“山花烂漫带”。四是以松材线虫病防治为核心,推进美丽森林建设。大?镇、?口镇等10个疫情严重的乡镇,明确疫情除治的具体任务、完成时限、技术要求。利用树干注射防治,注射免疫药剂14000瓶。完成除治面积107425亩,清理株数117020株,烧毁553万公斤,安全利用30万公斤。

(三)聚焦安民惠民,全力服务民生幸福工程

一是抓好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我局以安置房建设和工程治理为工作重点,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全面推动除险安居落地见效,全力守住人民群众安全底线,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任务17个,完成率为100%,完成省市民生事实核销任务隐患点45处,完成率为100%。建成避让搬迁安置点5个,处于建设阶段8个,完成搬迁入住2254人,完成率90.9%。“回头看”行动中发现问题151个,已全部整改到位。投入105万元,对8个重点隐患点安装专业监测预警设备并连接省厅监控系统,大大提升了隐患点监测预警能力。二是破解历史遗留难题。我局以解决个人建房审批手续补办历史遗留问题为契机,扎实推进主题教育检视整改,切切实实为民服务、为民办事。发现“问题农房”4392间,将问题梳理分成4类,起草《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暨“三服务”“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完成全县历史遗留建房审批补办手续1123个。三是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涉侨不动产登记流程,将登记服务延伸到海外,让海外侨胞分享到“最多跑一次”改革红利。推进抵押登记“直通车”业务,通过银行代办让群众少跑腿,已与7家银行开展业务合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等4项登记内容实现60分钟办结,抵押权登记等6项登记内容实现1个工作日办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等5项登记内容实现2个工作日办结。全年共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28959件,接受对外查询12536件,其中法院查询2382件,单位查询5560件。办理查封682件,解封312件。四是再造审批办事流程。机构改革后,我局积极寻找内因,主动改革,整合审批业务,实现流程再造。取消原规划所、国土所各自公示、各自审批环节,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缩短建房审批时间,简化群众办事程序。全年共完成林地审批86件,一般林木采伐许可702件,木材运输700件,用地预审56件,办理建设选址意见书19件,用地规划许可80件,工程规划许可21件。

(四)聚焦担当作为,全力服务铁军锻造工程

一是开展主题教育。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以来,我局第一时间召开主题教育工作会议,制作下发《应知应会60问口袋书》,开展学习时代楷模张富清事迹等主题党日活动,不断提高全体党员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全年党委书记上党课5次,班子成员带头在支部讲廉政党课8次,观看红色、廉政电影3次。将发现问题、剖析问题、整改问题贯穿主题教育全过程,积极解决个人建房审批手续补办历史遗留问题,共办理农民建房审批补办手续1123套。二是强化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我局切实把巡视反馈问题整改作为重要的政治责任和政治任务,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对?口镇鱼局村建筑用石料矿予以关停,依法吊销信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采矿许可证,并对未经审批的违法建筑和场地进行拆除。对确认为信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超边坡、超底盘、越界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及执法监管体系,不断巩固整改成果,防止问题反弹,做到举一反三,形成长效机制。三是夯实机构改革。今年正值机构改革新组建后的起始元年,我局突出转变政府职能,做到在调整期间思想不乱、人心不散、干劲不减,在规定时间内圆满完成了改革任务,机构高效整合,实现“事合人合、心合力合”。根据三定方案,我局下设行政科室11个、事业单位19个、派驻机构9个、国有场圃5,核定领导干部10名,公务员96名,事业干部115名,按照“四个平台”建设要求,核定基层管理所编制70名。坚持事业为上、以事择人的原则,把最重要的位置留给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选优配强中层干部67名。四是注重党建引领。先后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到烈士墓、平阳县省一大会址、珊溪刘英纪念馆、县法纪教育基地等地参观学习,重温入党宣誓。党员班子领导均在各自所在支部上党课、带头宣读系列讲话,深入学习主题教育有关读本,切实推进党员学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对反映党员干部的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进行谈话提醒教育,全年共开展谈心提醒活动28次,谈心对象56人。

法院党员总结范文7

一、总体要求

按照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七次党代会以及县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市、县纪委全会的部署安排,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聚焦“群众利益”,以解决突出问题为重点,全面排查一批问题线索,严厉查处一批重点案件,集中通报一批典型案例,健全完善一批制度措施,使群众身边的违纪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查处,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不断厚植党的执政根基,以实实在在的成效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重点和责任分工

1.开展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问题专项整治。持续开展“三分类三升级”活动,每年集中整顿一批农村、社区、非公企业、社会组织、国企、机关和学校等领域的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开展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浮、散、虚、软、乱、差”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基层党建工作浮在表面、脱离群众、发展党员“近亲繁殖”等问题;党组织班子人心不齐、纪律涣散、凝聚力不强等问题;党组织经费保障不到位,没有阵地或阵地虚设、组织生活虚化等问题;基层党员干部政治上不过硬、作为上不主动、能力上不适应以及基层干部乱作为、乱办事等问题;党员意识淡薄,组织观念差,先进性作用发挥差等问题。

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直机关工委

配合单位:县级各部门,各乡镇

2.开展基层干部作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四个意识”缺失,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执行上级决定打折扣、搞变通、降标准,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组织纪律涣散,弄虚作假、欺瞒群众和组织,拉帮结派,搞非组织活动等问题;执法不公、违法行政、越权执法、人情执法,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政乱作为问题;工作推诿扯皮、冷硬横推、故意刁难,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为政不勤不廉的问题。

牵头单位: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县级各部门,各乡镇

3.开展违反财经纪律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基层单位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私设“小金库”的问题;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用途,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长期滞留专项资金等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公务接待、公车使用等方面超规格、超标准、超范围,以及违规发放津补贴、福利、奖金等问题;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财务管理混乱、票据管理不规范、报销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等问题;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执行不规范等问题。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级各部门,各乡镇

4.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村集体收入不及时足额入账,公款私存、坐收坐支、虚报冒领、白条入库、接待费入账;私下低价处置、违规出租村集体资产;工程建设项目不按规定招投标,暗箱操作、收受好处;村集体山林、水面承包费不入账,违法出售集体建设用地等问题。

牵头单位:县农业局

配合单位: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农工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

5.开展扶贫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扶贫领域贪污侵占、截留挪用、骗取套取资金;扶贫项目分配安排、审核审批、检查验收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优亲厚友;脱贫攻坚工作中滥用职权,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不及时、违规擅自调整变更扶贫项目;违反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等规定实施扶贫项目;在教育、卫计、城乡低保、五保、社保、保障性住房、救灾救济等方面违规收费、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等问题。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

配合单位:县纪委监察局、县委农工委、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等,各乡镇

6.开展基层不良风气突出问题专题整治。重点整治农村基层干部婚丧喜庆等事宜相互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聚众、失信不孝、坑蒙拐骗,不履行家庭责任义务等行为;打击横行乡里、欺压群众,巧立名目收礼敛财,利用封建迷信活动坑害群众等行为;党政机关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之外出入高档娱乐场所、私人会所,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吃请、相互吃喝,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以及涉黄涉赌涉毒等有损公众形象的行为。

牵头单位:县纪委监察局

配合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民政局、县文明办,各乡镇

7.开展村(居)党务政务村(居)务财务公开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村(居)公开资料管理不够规范、公开内容不完整、公开形式单一;财务公开不详细、不清晰,采用“大数据”公开;应付敷衍,公开不及时,不愿公开甚至不公开、半公开;公开工作监督形同虚设,监督机制不完善,制度执行力差等问题。

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农业局

配合单位:县级各部门,各乡镇

8.开展到户、到人扶贫资金、项目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聚焦2014年以来异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补助,贫困户居家救助帮扶、重度残疾人护理、残疾儿童救助补贴,健康扶贫“十免四补助”、卫生扶贫补助,精准扶贫专场招聘会补助,贫困户产业发展补助等到户、到人扶贫资金、项目落实到位情况开展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着力整治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贪污侵占以及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等突出问题。

牵头单位:县纪委监察局

配合单位:县委农工委、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局、县卫计局、县人社局、县残联等,各乡镇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集中3个月左右时间,分安排部署、排查整治、巩固提升三个阶段,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一)安排部署阶段(7月10日至7月20日)。县纪委结合开展“护根”行动,制发工作方案,各乡镇各部门特别是牵头部门要对照整治任务,专题进行认真研究,结合本乡镇本部门实际,修改完善专项整治方案,各牵头部门于7月2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县纪委(径送党风政风监督室)。

(二)排查整治阶段(7月20日至9月10日)。坚持问题导向,通过信访举报、专项督查、随机抽查、基层走访等方式,收集梳理掌握的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建好问题台账,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自查自纠。各牵头部门于7月27日前将梳理的问题台账报县纪委(径送党风政风监督室),以后每15天报送1次问题处理情况报告。

(三)巩固提升阶段(9月10日至30日)。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边查纠、边整治、边总结、边完善的思路,针对专项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举一反三,建章立制,防止反弹,切实提高综合效果。各牵头部门于9月20日前将建章立制情况和集中专项整治的总体情况报告报县纪委(径送党风政风监督室)。

四、工作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乡镇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将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述责述廉内容,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采取措施,一抓到底。各牵头部门和职能部门党组(党委)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加强对本系统本部门本行业涉及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整治和监管,细化工作任务,严格目标考核,推动任务落实。

(二)聚焦问题查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协调联系,灵活运用交叉、联合、异地、提级或督导查案等方式,从严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今年查处的、违纪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后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形成强大震慑。同时,有条件的可组织召开清退违纪款物现场会,对收缴的惠农惠民违纪款,集中公开退还群众。

(三)加强教育监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党章和《准则》《条例》,开展警示教育,编印身边典型案例读本,剖析典型案例,促使基层党员干部时刻紧绷纪律规矩之弦,增强自律意识。要强化社会监督,加强与媒体互动,配合市纪委制播以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为主题的“阳光问廉”走进区县专题节目,对舆论监督曝光的问题,迅速调查核实,及时公开结果,回应社会关切。

法院党员总结范文8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作出的“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深入开展防控疫情专项法治宣传行动。

二、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法治宣传“属地、属事”责任以及“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媒体公益普法责任制,共同做好疫情防控法治宣传,注重以案释法,注重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注重把普法融入到相关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深入村组(社区)基层开展普法宣传,针对疫情防控中的突出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和舆论场上的误读误解,进行精准宣传,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学习、掌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树立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识,引导政府依法行政、公众依法办事,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和良好舆论环境。

三、主要任务

深入宣传中央、省、市、县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防控举措;深入宣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及《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品卫生安全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涉及公共卫生的刑事、民事、行政事项和涉及医疗事故纠纷、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交通管理与运输、劳动与社会保障、保险、网络信息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释法工作;加强辟谣疏导,积极传播权威信息、放大理性声音、批驳谣言谬论,对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的不当做法和依法查处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曝光,澄清不实传言,避免造成误解误读。

四、重点举措

1、设立一个疫情防控普法专栏。各部门单位和各乡镇及相关媒体开设“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主题专栏,进行防疫抗疫公益普法宣传,《病毒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分类汇编》《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治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二十三问)》《2020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范最全指南H5》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法规,展播优秀的疫情防控主题法治文化作品,并集中推送疫情防控法治宣传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省普法办制作的防控疫情公益普法宣传产品请到公共邮箱下载,供大家借鉴使用。

2、创作一批疫情防控普法作品。组织开展“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主题优秀法治文化作品征集活动,各部门单位和各乡镇切合主题创作漫画、书画、微视频、山歌、诗词等普法作品(要求微视频和动漫作品限定1分钟、3分钟、5分钟或10分钟以内,标清作品,附文字说明,上传视频格式为mp4或mpg;漫画作品电子版图片大小不低于2m,jpg格式上传,附文字说明;书画作品像素宽度不低于1024,上传格式jpg,电子版图片大小不低于2m,附释文和文字说明;山歌、诗词等不限篇幅,附文字说明)。

3、组织一次疫情防控普法竞赛。全国普法办在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上开展疫情防控网上法律知识有奖竞答,中国长安网、中央政法委长安剑联合“头脑王者2”推出网络答题对战游戏《防疫知识大作战》,各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要充分运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推送疫情防控相关法律知识,拓宽学习内容和途径。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知识竞赛和网络答题活动,努力扩大疫情防控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的知晓度、参与度,引导公众科学理性防疫战疫。

4、汇编一册疫情防控普法案例。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针对执法对象、服务对象、主管板块,采用“以案释法”等形式,重点围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指出的十类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重点法律法规开展普法宣传。各部门单位和各乡镇在普法过程中注意收集有关案例,按要求向县法宣办报送“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由市法宣办牵头汇编有关案例,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宣传解读,并在全市主流媒体网站、新媒体、融媒体,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积极支持和配合依法防控疫情。

5、宣传一批防疫普法典型。各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要树立创先争优意识,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中掀起“比、学、赶、帮、超”热潮,积极投入到疫情防控普法行动中来。要注重挖掘依法防控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典型事例,大力宣传广大执法司法人员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依法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的先进事迹和感人故事,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权威、弘扬法治精神,凝聚起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强大合力。要营造出“人人学习先进、人人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教育引导干部职工以先进典型为榜样,立足本职、勤奋工作,为取得疫情防控阻击战全面胜利贡献力量。

五、责任分工

全县疫情防控专项法治宣传行动由县法宣办牵头,各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要求,积极行动起来,共同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1、宣传、解读疫情防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宣传,积极引导各方面正确理解、严格执行、切实遵守相关法律。(责任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委)

2.在依法惩治妨害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工作中开展法治宣传。(责任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3.在公共交通工具、运输场站内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4.负责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

5.负责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责任单位:县卫健委)

6.负责防疫工作相关的价格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宣传。(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7.负责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宣传。(责任单位:县卫健委)

8.指导网络视听和广播电视媒体履行媒体公益普法责任,支持和配合各有关单位开展专项普法宣传行动。(责任单位:县委网信办)

9.在东江源报、广播电视台开设疫情防控普法专栏。(责任单位:东江源报编辑部、广播电视台)

10.运用12348江西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法律援助热线,为广大群众提供防控疫情方面释法答疑。(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11.其他县直有关单位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开展相关法治宣传。

六、工作要求

1.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法治意识。各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要深入学习、全面贯彻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系列重要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县工作要求,把开展疫情防控专项法治宣传行动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强化法治保障,引导广大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宣传纪律,做到宣传报道严谨规范、法律解读准确生动,避免群众和社会误解,防止产生舆情或负面影响。

2.整合部门合力,压实工作责任。各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要加强沟通协调,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按照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明确任务,压实责任,积极将法治宣传融入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疫情防控法治宣传。既要主动对本系统本单位干部职工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宣传,也要面向服务对象和帮扶群众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和防疫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要努力形成立体传播、覆盖广泛、整体联动的普法声势和格局,坚定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信心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