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环境保护论文范例6篇

农业环境保护论文

农业环境保护论文范文1

在美国开发中西部进程中,有两个大规模集中开发的时期:一是1860-1890年,这一时期开发西部的主要动力来源于皮货贸易、土地投机以及奴隶主庄园的扩张。二是1930-1970年,在大规模开发时期内,美国联邦政府陆续出台了有关中、西部开发的法律和政策,极大地加快了美国中西部地区的农业开发的速度。

19世纪中叶,美国联邦政府为了鼓励西部农业开发者,除制定了灵活多样的土地开发政策外,还陆续颁发了《沙漠土地法》、《鼓励西部植树法》等法律。以法律和政策的形式明确了只要在西部地区植树、种草或修筑灌溉沟渠达到一定面积和一定时间,就可以免费或低价获得一定面积的土地。这些法律和政策的实施,促进了美国西部的土地开垦和农业的发展。从1836年到1985年,美国中西部新开垦的耕地面积为2.45亿英亩,相当于原有耕地面积(1.6亿英亩)的1.53倍。随着耕地的增加,粮食产量倍增;玉米由1934~1938年期间的平均每年1061.3万t,增加到1989年的1亿9120万t,增加了约17倍;小麦由1934~1938年期间的平均每年389.5万t,增加到1989年的5540.7万t,增加了14.2倍;大豆由1934~1938年期间的平均每年23.3万t,增加到1989年的5244万t,增加了224倍。使美国成为世界主要的粮食出口国;美国主要畜产品的平均年产量:1961~1965年期间,肉类335.28万t,牛奶1139.9万t,鸡蛋78.4万t。到了1989年,肉类(不含鸡肉)、牛奶、鸡蛋的平均年产量,分别增加到1818.9万t、6543.2万t、397.4万t,分别比1961~1965年期间增加4.43倍、4.74倍、4.07倍。

但是,大规模的垦荒活动,在中、西部开发初期,一些农场主为了获得更加丰厚的农牧业利润,对那里进行了掠夺式的开发,使该地区的农地、水等自然资源遭到破坏,土地荒漠化加剧,生态失去平衡。

2农业生产与资源、生态环境问题

在美国,由于农业的开发而引起的资源、生态、环境问题,如,土壤侵蚀,水资源枯竭,盐害,水质污染,生态系统失衡,等等。

下面讨论在美国由于农业开发引起的土壤侵蚀、水资源枯竭、盐害、水质污染4个方面的资源与生态环境问题。

2.1土壤侵蚀

美国联邦农业部的最新调查研究结果表明:引起农业生产力低下的土壤侵蚀面积达6900万英亩,约占耕地总面积3亿4500万英亩的20%。土壤侵蚀主要发生在:长期不断地种植较单一的农作物的耕地,即不实行轮作、不实行休耕的农地,机械化大农场。此外,美国政府以往的农产品价格扶持政策、增加农户收入的各项优惠政策,导致农户以垦荒的途径扩大种植面积,增加农产品产量,维持较高水平的收入。

由于对土地、水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由于受风和水的侵蚀,美国全国的农地每年土壤流失量高达27亿-31亿t;造成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耕地面积达1亿1800万英亩。

2.2一些主要农业生产地区水资源枯竭

根据美国联邦农业部的统计资料:1949年美国可灌溉耕地面积为2500万英亩,到了1978年则增加到了5000万英亩,稍后减少到了现在的4500万英亩,其中包括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1200万英亩可灌溉耕地和1340万英亩地下水位下降的耕地,分布在北部平原、南部平原、丘陵地区、太平洋沿岸的17个州;例如,西部的加利福尼亚州中央的溪谷地区,地下水位的降低,已成为亟待解决的严重问题。另据美国联邦农业部的调查,1980-1984年,有1400万英亩的可灌溉耕地的地下水位每年下降0.5~5.0英尺。

2.3盐害

美国西部的干旱地区,是“灌溉农业区”,引起盐害的危险性极高。在这里不但有钠盐,还有钙盐、镁盐等各种盐类。加利福尼亚州受盐害最严重,加州的中部及南部帝国峡谷等主要农业区,降水极少,在那里若不进行灌溉,进行农业生产是不可能的。那里灌溉用水的水源是:地下水、圣礼河水、科罗拉多河水。因为科罗拉多河水含盐,加州中部、南部地区的土壤也含盐,所以,用含盐的水灌溉农田导致了耕地表面盐分过度积累,农作物因受盐害而枯死,耕地也逐渐变成了荒漠。现在,对此采取的对策是:用自动撒水器撒大量的水来希释盐分,使盐分流入地下。但是,这样做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时间一长,地下水盐分含量增高,当盐分含量高的地下水位上升到农作物的根系部位时,就会导致农作物枯死;或用盐分较高的地下水灌溉农田使农作物枯死。为解决这些问题,也曾采用抽水机抽取地下水的方法,来降低地下水位。但是,盐分较高的水,向何处排放?这一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例如,为降低地下水位,曾将盐分较高的地下水排放到Gustafson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该保护区发生了水鸟和水生植物受害事件,如水生动、植物生长畸形,以水生动物为食的水鸟因吃了这里的畸形动物也生长畸形,水鸟不下蛋,或生了蛋也孵不出小鸟。由于发生了这类事件,排水处于被禁止状态。如果在今后的10年中,这里仍禁止排放地下水,随着含盐分较高的地下水位的上升,将有100万英亩的耕作,因盐害而充耕,变为荒漠。到目前为止,含盐分较高的地下水的排放问题仍没有找到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

2.4水质污染

由于农业开发、生产活动而引起的水质污染,是众多损害大而且涉及范围广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之一。水质污染主要是由于农业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地表土流失,这些流失的地表土沉积在湖底或河底,恶化有关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此外,美国的农民为扩大耕作面积,将湿地转化为农田,也使那里的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受到破坏。就农业生产而言,大量使用氮和磷随地表水流失到河流及湖泊中,使河水及湖水产生富营养化问题,给动植物的生存带来负面影响;杀虫剂会使水生动、植物产生畸形,乃至死亡。据美国联邦农业部的调查资料显示:在美国,流入河流湖泊地表水的水质污染物约有50%来自农业生产活动,主要是由土壤侵蚀、水土流失造成的。其中有50%-70%为氮和磷,主要来源于耕地上的化肥与围栏育肥方式所聚集的家畜粪便。水质污染不仅使地表水质恶化,而且对地下水资源的水质也有重大影响。如果农业生产上使用的化学物质一旦污染了地下水,就会污染整个地下水水脉。地下水质污染,危及着农业生产地区人口总数的97%,占美国总人口50%的居民健康。因为,这些居民要饮用地下水,所以水污染问题的严重性是不言而喻的。

3美国的农业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

面对农业生产、开发资源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美国联邦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注重与农业生产、开发相关的资源、生态、环境的保护,制定了一系列旨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保护耕地、水等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的法规和长期计划,特别是联邦政府1985年制定的“农地保护计划”,大规模地实施退耕还草、退耕植树、或休耕;到1990年共将1亿1800万英亩的农地纳入,发挥了巨大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3.1农业立法与资源、生态环境保护

美国联邦政府于1985年修订了农业法,修订后的农业法的主要内容是:①为提高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出口,政府对农民支付农产品出口补助金;②为减少农产品库存积压,扩大农户对农产品市场的选择权(交易条件、方式等);③通过实施农地保护计划(CRP),贯彻对农地进行保护的方针。此外,该法还包含了有关资源、环境保护的条款、草地保护、沼泽地保护等条款,制定这些条款的目标是:持续地提高农业生产的劳动生产率,保护土地和水等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为实现该目标,政府制定了长期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计划,即与该法相辅相成。

1990年美国联邦政府再次修订了农业法。修订后的农业法的目标是:通过实施农地、水等资源的保护及水质改善、湿地的生态环境系统保护、食品安全性保障对策,以保证农业生产力的持续提高,保证向消费者供给“绿色”的农产品。为实现上述目标,在农业法中还增添了关于“持续农业”和推行新的耕作方法的条款。

修订后的《农业法》,沿袭了食品安全保障法的方针,增加了对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该法的主要政策目标是:市场理论的应用;提高美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农地、水资源)。该法由9项条款组成,有关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条款是第2项和第7项。

3.2农地保护计划

就其内容来看,可以说是荒漠化防治计划。其主要内容是:针对农业生产给土地、水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带来的破坏,在容易发生荒漠化的地区,实行有计划的退耕还草、退耕还林及休耕(如种植以改良土壤为目的的豆科植物等),即在美国联邦农业部的监督下,对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耕地,实行为期10年的休耕或永久性退耕还草、退耕还林。同时,作为补偿,由联邦农业部每年向该计划的参加者(农户),支付一定数量的补助金(按每英亩一定的单价乘以退耕、休耕地面积的方法计算,并被称为地租,下同):联邦农业部退耕还草或退耕还林的农民支付树木和草的种植费用总额一半的补助金(一次性的补助)。

农地保护计划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农地土壤侵蚀量,防止荒漠化蔓延。除此之外,还有以下五个较具体的目的:①通过农地保护计划的实施,长期保持美国农业的食品及天然纤维的生产能力;②减少由农业生产而产生的环境污染物质的数量;③改善水资源质量;④保护野生动、植物;⑤通过减少农作物种植面积的方法,抑制农产品生产过剩,通过总量控制来保证农户增加收入(稳定和提高农产品价格)。

根据联邦政府统计,1989年联邦农业部对大约6300万英亩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耕地实施农地保护计划管理,每年减少土壤侵蚀量达8亿t;到1990年,联邦农业部对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1亿1800万英亩耕地,实施农地保护计划管理。

在美国,实施农地保护计划管理,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常常会遇到阻力。例如,是参加会减少收入的农地保护计划(CRP)、还是维持以前那种较大耕作面积的农业生产活动之间进行选择时,农民更偏好后者。

在实施农地保护计划的区域内,如果农户不参加农地保护计划,则取消该农户享受政府扶持及参加联邦农业部“农产品计划”的资格。

到了1996年,最初实施农地保护计划的耕地(休耕、退耕还草、退耕还林)已经过了10年的保护期,也就是说已经失去了向农业部领取地租的资格,一部分休耕的农地可以从新进行农作物种植了。但是,拥有这些耕地的主人,必须严格遵守1985年及1990年修改后的农业法中有关农地保护的条款来耕作。否则,他们将不得不同农业部的“农产品计划”说“再见”了。那些退耕还草、退耕还林的农地,则永久地退出农作物的生产。

3.3防止水质污染对策

1987年美国颁布并实施的《水质法》、《水质净化法》,根据该法的规定,各地方(州)政府有义务每年向联邦政府报告关于缓解农业水源水质污染问题的对策及成果。1988年美国联邦农业部公布了“土壤、水资源保护全国计划”及“区域水资源水质净化计划”,并通过该计划的落实,管理着全国22个区域性水资源水质净化计划的实施。现在看来,全国各地的农地、水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证明,上述各项法律和计划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3.4耕作方法的资源、环境保护对策

3.4.1可持续农业

所谓“可持续农业”,一般是指“能够持续地利用资源进行农业再生产或能够进行资源的再利用,把农药、化学废料的投入量控制在必要的最小限度,在实现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生产安全农产品(食品)的同时,保持较高水平的农业生产力和收益性的耕作方式及其农业管理体系。”

实现可持续农业的手段是:①改革现行的农业种植、养殖体系中不利于农地、水等资源保护的部分;②采用病虫害综合防治方式;③促进家畜粪尿等农家有机肥料及豆科植物等绿肥的利用;④实施保护农地、水资源的保护性耕作方式;⑤采用种植业和畜牧业相结合的复合经营模式。

通过上述手段来防止土壤侵蚀、荒漠化蔓延、水资源水质污染的目的,并且在保护农地、水等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行农业生产,提供安全的(卫生的)农产品。

3.4.2关于“保护性耕作方法”

集约型持续单作经营方式农业,容易发生土壤侵蚀,导致农药使用量的不断增加、水质污染。

农业环境保护论文范文2

[关键词]新农村;农民环境权

[作者简介]徐丽媛(1978―),女,江西临川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江西南昌330013)

200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这份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显示,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召。新农村就是要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其中“村容整洁”意味着加快农村能源建设步伐,在适宜地区积极推广沼气、秸秆气化、小水电、太阳能、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技术;以沼气池建设带动农村改圈、改厕、改厨;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引导和帮助农民切实解决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问题,搞好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说到底“村容整洁”的宗旨就是保护农村环境,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存质量。

一、环境权与农民环境权

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权利面临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公众发出了呐喊――要求环境权。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上环境权首次被作为一种基本人权提出。《人类环境宣言》申明,“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不是某些人的财富和私人财产,它属于全人类,属于地球上每一个人。在环境面前,人人都有享受良好生态环境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

环境权作为环境法的理论基础,一直都是环境法学界关注的重点。环境权的研究成果根据周训芳教授的统计,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短短20年间,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杂志和文集上发表的,当在百篇以上。②此外,在近几年出版的环境法个人专著中,也常涉及到环境权问题。基本上都认同环境权为公民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但农民环境权③问题长期以来在环境法学界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作为环境权子系统的农民环境权,它的研究将会更加完善环境权理论。而且,近年来,学界对弱势群体保护问题十分关注,如此,对于环境资源权益的弱势群体――农民,其环境权益的讨论将于之有补充作用。

二、我国农民环境权的正当性评论

由于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度等很多方面都处于不利的景况,农民受到过或正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许多法定的权利缺失或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他们的环境权益常常被忽视和侵犯。

(一)我国的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十分严峻。

国家环保总局的统计表明,中国农村还有3亿多人喝不上干净的水,1.5亿亩耕地遭到污染,每年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农村环保设施几乎为零等等。由于环境恶化导致癌症病人猛增, 1991年至2000年,我国农村居民中死亡率上升了11.03%。其中,尤以肺癌的上升最为迅速,上升了47.73%,上升了17.12%,都远远高于城市上升的比例。“癌症村”,一个如幽灵般的名字频繁见于报纸中,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曾播放的《河流与村庄》就讲述了一个癌症村的案例。河南省沈丘县周营乡这个美丽的村庄大约从十几年前开始就逐渐被癌症的阴影所笼罩。这个村是个以癌症多而闻名遐迩的,2005年就新增了17个癌症病人,其中8人已经死亡。癌症死亡年龄大多为50岁左右,最小的只有1岁。该村的残疾及其他疑难病症也很多,村里失明、聋哑、残疾的有41人。

(二)城市工业污染的转移严重侵犯了农民环境权益。

就环境而言,中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随着环境问题的广泛关注,国家除了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更新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排放外,还斥巨资将一些污染严重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诸如钢铁厂、纺织厂,转移到人口密度小,环境质量好的郊区、农村,数年来的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城市环境污染得到有效的控制。然而,我们必须看到城市环境的改善是以牺牲农村环境为代价,通过截污,城区水质改善了,农村水质却恶化了;通过转二产促三产,城区空气质量改善了,近郊污染加重了;通过简单填埋生活垃圾,城区面貌改善了,城乡结合部的垃圾二次污染加重了。农村在为城市装满“米袋子”、“菜篮子”的同时,出现了地力衰竭、生态退化和农业面源污染。在这一过程中,和生存权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农民环境权受到了侵犯。

(三)农村环境治理缺乏应有的重视和资金投入,农民环境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建立在城市和重要点源污染防治上的,对农村污染及其特点重视不够,加之农村环境治理体系的发展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导致其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上不仅力量薄弱而且适用性不强。目前,我国的农村环境管理体系呈现以下特点:环境立法缺位、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并与污染的性质不匹配、基本没有形成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体系。我国目前的诸多环境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对农村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体困难考虑不够。例如,目前对污染物排放实行的总量控制制度只对点源污染的控制有效,对解决面源污染问题的意义不大;对诸多小型企业的污染监控,也由于成本过高而难以实现。

如前所述,长期以来,中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扩散,而农村从财政渠道却几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资金,也难以申请到用于专项治理的排污费。由于农村土地等资源产权关系不明晰,致使农村的环境资源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造成几乎没有有效的经济手段,对农业生产中社会收益大于私人收益的部分给予一定补偿,对社会成本大于私人成本的部分收取一定费用,实际上鼓励了农村居民采用掠夺式生产方式。2003年后执行的新的排污费制度在集中使用上仍然没有考虑农村污染的治理。

(四)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要求更好地保护农民环境权。

农村生态环境更应受到重视,其原因如下:一是我国80%左右的人口和土地在农村,农村对生态环境影响更大。二是食物源在农村。如果农村的环境得不到有效保护,人们赖以生存的食物、水、空气就会受到污染。三是农村承受治污能力比城市更差。四是农村生态环境得不到保护,城市环境就无法从根本上得到治理。

现在,随着新农村建设口号的提出,发展农村生产力又必将放在第一位,农村环境问题又将面临一次严峻的考验。考虑到农村环境的现实情况,我们应未雨绸缪,在推进农村发展同时,改善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努力提高农民收入,积极探索农村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双赢”的最佳模式,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而其理论基础则是农民环境权的实现。

三、我国农民环境权的制度保障

农民在我国现行制度下成为弱势群体,当然有其主观方面的原因,诸如其知识结构、能力水平等等,但更重要的是制度因素,是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了我国农民在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处于不利情况。在环境保护制度与体系日益建立和完善的今天,农民不能再次被摒弃于我们的制度之外了。农民作为与城市居民平等的法律主体,必须平等地享有各项法律权利。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农民是这一权利的当然主体。因此,我们需要重视农民环境权保护问题,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生存质量。

(一)完善环境立法,确立农民环境权。

法律上的确认,是实现公民环境权的最强有力的保护措施。目前,在我国,宪法与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一定程度上其只是一个理论概念。因此,首先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把公民的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加以保护。其次,在环境基本法中,明确环境权的权利内容,采取列举式规定公民享有,诸如宁静权,日照权,眺望权,通风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优美环境享受权,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控告的权利等。第三,在其他环境法律法规中,具体规定操作程序,便于权利的实现。

(二)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安全的宣传教育,使农民产生环境权的自觉。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渠道,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将农村生态环境的现状和环境治理的相关内容编成小品、快板、顺口溜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通过举办文艺演出、“三下乡”等活动,寓教于乐,潜移默化,以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自觉参与环保行动。在中小学校广泛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教育,通过学生带动家长影响社会。加强对农民等生产者的科技文化教育,把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系列标准和生产技术、生态环境保护基本知识作为农技培训、“绿色证书”培训的重要内容,引导农民逐步从传统的耕作方式向现代高效农业转变。

(三)在相关环境制度安排中,以参与机制为核心,以确保农民对环境的“自治权”。③

农民对环境的“自治权”的需求,依据于农村环境的特点。农村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自然生态系统,有其自然性、整体性和独特性。农村生态环境与城市生态环境有很大不同,这里人口较为稀疏,就组成生态系统的生产者、消费者和分解者三大生物部分来说,生产者是足够充分的,多余的生产量也有足够的分解者进行分解,除了太阳能外,它不需要得到外界系统的能量、物质的输入与输出,即可维护自身的平衡与运作,因此,在农村生态系统中不会产生象城市生态系统中那样的交通紊乱、废物堆积、污染严重,需要从外界大量引入能量、物质流等问题。因而对于环境制度的安排,需考虑到农村环境的特征,以农民自身参与机制为核心,确保农民环境权的实现。

1.农民有选择符合其本身的生活方式的权利。由于农民的生活方式已与农村特有的自然环境融为一体,其有权选择符合自身的生活方式,任何政府都不能不依实际情况改变它。但是有些地方出现了农民拿着镰刀、锄头坐电梯上下楼,很不方便的情况。因此农民的生活方式要体现农业特色、农村特色,要方便农民生产生活。

2.农民有知道与其有关的环境信息的权利。如对于城市工业污染搬迁,乡镇企业的创办等有可能影响农村环境的活动,我们的环保部门有责任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农民了解该活动会对环境造成什么样的污染,村民受到污染后应当如何救济等环境信息。

3.对于所有涉及农民家园的建设开发活动,农民有最后的否决权。

注:

②可参考周训芳《环境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25页。②有学者提出农民生态权的说法,如陆福兴著的《论农民的生态权与农村生态建设》,见光明网交流中心。③这一说词借鉴郑少华《试论土著民的环境权》,《2004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

农业环境保护论文范文3

关键词:环境保护;工业污染;策略

中图分类号: S21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近年来,农村地区在面源污染防治、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持续推进生态乡镇创建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农村地区环境保护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环境基础设施严重滞后,生态环境问题十分突出。

一、农村环境现状分析

(一)工业发展造成的污染

近年来,乡镇企业蓬勃发展。很多乡镇企业没有能够很好的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有的存在偷排、超排等行为,对周边农村地区环境造成非常大的影响。

(二)农村生活造成的污染

近年来,农村地区生活、消费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造成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不断增加。一方面,农村生活垃圾的成分、产生量与城市逐步接近,难以自然降解的成分也不断增加,远远超出了农村环境的自净能力。另一方面,随着农村生活污水产生量逐年增大,绝大多数村没有建设完备的生活污水收集设施,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三)种植业生产造成的污染

我市多数乡镇是传统农业乡镇,随着农业科技的发展和耕作水平的提升,广大农民一方面通过塑料大棚等方式,努力实现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另一方面不断增加化肥、农药施用量。化肥和农药的有效利用率约在30%左右,大量的化肥没有被植物充分吸收和利用,污染了土壤环境,改变了土壤理化性质。农药的大量使用,不仅破坏了农田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并通过食物链的传递和生物积累作用最终进入人体,危害人体健康。

(四)养殖业生产造成的污染

传统的养殖是以农村副业的形式出现,种植、养殖一条龙,畜禽粪便作为农家肥料,直接施入农田,形成良性循环。近年来,随着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畜禽粪便污水大量增加,相关存放、处置设施不完善,在部分养殖业集中的区域,养殖粪便和污水随意堆放和外排的现象比较突出,不仅污染水体和大气环境,畜禽粪便中所含的病原体也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威胁。

二、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原因分析

(一)对农村环境保护重视程度不够

长期以来,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放在工业污染防治和城市污染防治上面,个别基层领导干部还未充分认识到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没有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列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点工作来抓,造成农村环境历史欠帐较多。部分农民群众的环境意识较为淡薄,为了追求更大的产出和效益,往往是一味增加农药、化肥和农膜的使用量,对因此带来的环境危害却置若罔闻。

(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体制机制不健全

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体制机制,是建立在城市和重要点源污染防治基础上的,对农村污染及其特点重视不够,现行法律大多是针对城市环境污染问题,导致目前农村地区环境法律法规不完善、体制机制不协调、环境管理机构不健全。(三)农村环境保护监管力量薄弱

由于受机构、编制、人力和财力等因素的影响,全市环保系统还未建立起与农村环境工作形势相适应的工作队伍。全市绝大部分乡镇没有配备专职环保工作人员,少数乡镇虽配备了1-2名兼职人员,但存在业务能力欠缺、工作体制不顺等情况,难以充分发挥监管作用。

(三)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

随着农村现代化进程加快,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规模迅速扩大,但配套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生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导致我市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极低,大量农村生活污染物直接排入周边环境,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和严重的“脏乱差”现象。

三、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对策

(一)切实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

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定科学发展理念,坚持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加快转变农村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农村环境保护职责,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

(二)因地制宜做好农村污染防治工作

农村污染情况各异,各乡镇应当认真调查辖区内农村污染现状,积极探索一条符合本地实际的污染防治道路。一是深入推动农村生活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探索城乡一体“大环卫”格局,推广“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方式,将农村地区产生的农村生活垃圾妥善处置。逐步建设专门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和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系统,解决农村生活污染问题。二是统筹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推进生态乡镇(办事处)、村创建工作,努力改善农村地区水、气环境质量。三是着重做好农村工业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乡镇企业,因地制宜发展少污染、无污染的企业,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三)不断加大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投入

一是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投资保障机制,在现有市级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资金支持规模,着力加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投入。二是逐步推行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和固体废弃物处理的市场化运营制度,并制订符合我市实际的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资金支持措施,探索政府支持与村民自治、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农村环保运行管理机制,广泛带动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项目,确保整治效果。三是全力实施好“以奖促治”、“连片整治”等资金项目,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尽可能争取资金。

(四)认真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开设农村环境保护相关培训课程,分期分阶段对广大基层领导干部特别是乡镇、村级领导干部进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培训。二是要把环境教育纳入农村中、小学教学计划,引导农村中小学生从小树立正确的环保习惯,带动并影响整个家庭提高环境意识。三是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及时公布与农村有关的环保法规政策、环境执法检查情况以及环境质量状况,营造全社会关注农村环保工作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刘克斌.农村生态文明与社会稳定——以农村环境纠纷为视角[J]. 农业经济. 2012(12)

农业环境保护论文范文4

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然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历来是一个两难选择问题,特别是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发展需求旺盛的农村地区而言,更是如此。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国内外政界、学界关注的热点,农村环境及其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也日益活跃起来。目前,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理论研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大多针对城市、区域或工业,而专门针对农村经济与环境协同研究的相对较少。本文通过综述国内外该方面的研究现状,进一步梳理相关理论问题,为推进农村经济与环境协同发展的实践奠定基础。 一、国外研究进展 就农村经济和环境的协同研究而言,国外首先从关注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开始,继而深入到注重农村经济与环境协同发展。 1.农村环境保护问题的研究 从农村环境保护问题来看,在全球范围内,农业面源污染正在成为水体污染的主要原因,对其控制不但逐步成为水污染治理的重中之重,也逐步成为现代农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课题。发达国家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上主要通过源头控制,对农田面源、畜禽场面源进行分类控制。其核心特征为在扎实的试验研究基础上,发展环境友好的农业生产技术替代原有技术,在各主要水域和水源保护区制定限定性农业生产技术标准。通过技术层面与政策层面的结合,在全流域范围内广泛推行农田最佳养分管理,限制水源保护区农田作物类型、轮作类型、施肥量、施肥时期、肥料品种和施肥方式,实行全流域氮、磷总量控制,削减农业面源污染排放量[1][2]。国际上,在农村环境问题及其可持续发展对策的综合研究上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农村环境问题的研究方面关注面比较广泛,在对农业和农村环境问题现状研究的基础上,关注农业荒废产生的环境问题和政策反映。有学者从具体的技术解决措施和农村环保方案展开研究,也有从农业环境政策出发,提出农村环境管理模式转变问题而进行研究的[3][4]。 2.农村经济与环境协同研究进展 关于农村经济与环境二者之间的协同研究,国外起步早,基础理论成熟,主要从以下几个视角进行研究: (1)传统农业改造视角。以舒尔茨(TheodoreW.Schul-tz)为代表,他认为传统农业是一种生产方式长期没有发生变化,基本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长期停滞的小农经济。他提出的“高收益投入模型”,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农业生产要得到较快增长,不能靠现有资源配置,而要为农民提供新的更有生产性的高收益生产要素,这就需要改造传统农业,引进现代生产要素,建立利于农业转型的制度,增加现代农业要素投资和农民的人力资本投资,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研究[5]。其核心思想是如何把弱小的传统农业改造成为一个高生产率的经济部门。 (2)可持续发展视角。雷切尔•卡逊(RachelCarson)的《寂静的春天》,指控了农业化学化的弊端[6];《我们共同的未来》提出了“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登博斯宣言》(DenBosonDeclara-tion)明确指出将可持续农业和农村发展有机结合,提出了可持续农业与农村发展(SARD)的概念;《21世纪议程》把农业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和优先领域。从可持续发展来看农村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同发展,其重点是强调一种发展理念和导向。 (3)生态经济视角。以罗伯特•科斯坦扎(RobertCost-anza)和赫尔曼•戴利(HermanDaly)为代表的西方生态经济学主流学派,在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平台上研究了该问题[7][8]。就农业和农村地区发展而言,国外首先提出了“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的概念。生态农业这个概念首先由美国土壤学家W.Albreche于1970年提出,1981年英国农业学家M.Worthington将生态农业明确定义为“生态上能自我维持,低输入,经济上有生命力,在环境、伦理和审美方面可接受的小型农业”。同时,由于化肥、农药等的过量使用,形成了典型的石油农业,并对环境产生了污染,在此背景下诞生了有机农业。有机农业的理论最初是由美国学者罗德尔(Rodale)提出的,他从土壤生物学的肥力概念出发,论证了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的害处和有机肥在培养地力上的优越性能。 (4)循环经济视角。循环经济(CircularEconomy)思想萌芽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K.E.Bould-ing)提出的“宇宙飞船理论”是其早期代表[9]。1990年英国环境经济学家珀斯和特纳(D.PearceandR.K.Turner)首次正式使用了循环经济的概念。结合农业和农村地区,循环经济主要涉及到循环农业。世界各国都曾经在这方面做过积极探索,并产生了一系列循环农业的发展模式,如日本爱东町地区循环农业模式、日本菱镇的循环农业、德国的“绿色能源”农业、美国的精准农业以及英国的“永久农业”等[10]。 (5)平衡发展视角。主要以罗森斯坦•罗坦(Resenstein-Rodan)、罗格纳•纳克斯(RagnarNurkse)等人为代表,主张在区域间或区域内部均衡部署生产力,实现产业和区域经济的平衡发展。纳克斯的“贫困恶性循环”理论与打破低水平恶性循环的平衡增长理论,实质是强调在一个强大的外力推动下,使区域内部各产业间能够形成相互需求的一种局面,让国民经济各部门都获得经济增长,从而促进区域经济均衡发展。总之,从平衡视角来看,农村地域的经济发展目标就是要实现农村地域内部生产力的平衡布局以及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 二、国内研究进展 国内对农村经济和环境二者协同关系也是首先从关注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开始的,然后才逐渐过渡到农村经济和环境协同的研究领域,近期主要是关于新农村建设中的协同问题。 1.农村环境保护问题的研究 国内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研究内容比较宽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有的学者把农村环境问题和“三农”问题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认为农村环境问题是“三农”问题的重要内涵[11];②也有的学者从农村能源利用和农村能源结构角度,研究我国农村环境的现状、问题及对策;③研究农村环境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发展;④研究农村生态系统管理的科学技术支持;⑤研究优化农村环境管理的环境公共政策;⑥研究生态补偿机制;⑦研究国外农村环境保护经验借鉴等。近几年,结合新农村建设的一些文献不断涌现:探讨新农村建设与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关系,一些新的研究视角和研究内容也不断拓展,如新农村量化评价、探讨生态农业和新农村建设关系、农村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等[12]。#p#分页标题#e# 2.农村经济与环境协同研究现状 与国外相比,国内对农村经济与环境的协同研究起步较晚,尚处于探索阶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1)生态经济视角。石山(1986)在国内较早论述新农村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问题,根据对黄土高原种草种树的实践调研和经验总结,指出要用生态经济思想、生态农业思想的理论来指导新农村建设[13];马艺芳(2004)通过对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的案例分析,指出生态农业与农业生态旅游的结合是新农村经济增长的亮点[14];乐其顺、雷海章(2007)对广西恭城县立足生态农业建设新农村的做法和经验作了具体分析[15];冯刚(2008)在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的理论基础上,根据新农村的具体类型,设计出工业型新农村、特色型新农村、畜牧养殖型新农村、休闲型新农村、商贸流通型新农村和旅游型新农村建设等六种与生态农业建设相协调的模式,然后提出了保障协调模式发展和实施的经济、环境、社会、资源和法律对策[16]。从国内生态经济的研究视角看,目前还停留在发展生态产业层面。 (2)循环经济视角。发展循环经济是新农村建设中经济和环境协同的重要途径和纽带。邱爽(2007)认为,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新农村的具体实践,其目的就是通过改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生产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以打造出富裕、生态、和谐的新农村[17];方杰等(2009)从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角度,重点探讨了基于农业循环经济的新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路径[18];高慧荣(2009)认为,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现象较为严重,只有用循环经济的理论和相应的技术进行指导,才能保证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19]。陈诗波(2009)依据协同理论对循环农业各参与主体进行了重新界定,并针对农业循环经济活动中农户、涉农企业、政府、农村中介组织各自的职能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政府引导、农户参与、企业主导、中介组织助力”“四位一体”的角色定位,并认为这是建立我国循环农业长效发展机制的关键所在[20]。 (3)生态文明视角。农村经济和环境协同是农村生态文明的具体体现,也是未来新农村建设的方向。王朝全(1996)指出,从本质上看,农村建设反映的是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关系,因此新农村建设的基本目标应该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良好统一[21];黄振中(2006)对生态文明进行了全面阐释,并认为良好生态是幸福指数的标志,生态是农村致富的最直接途径,生态文明将加速改变农村面貌[22];胡浩民、马步广(2009)提出,应该把生态文明作为建设新农村的新路径,在生态文明的视角下,从职责异构和生态农业等方面层层递进地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23];宋祎、胡木春(2009)从海南省域视角出发,对以生态文明理念引领新农村发展生态经济、培育生态文化、优化生态环境、构筑和谐新农村进行了有益探索[24];刘雪艳、孟祥德(2011)指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是构建和谐新农村的必然选择,也是能否实现全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25]。 (4)人居环境视角。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许景伟、胡丁猛等(2010)通过对山东农村绿化现状的调查和分析,归纳总结出了经济林木用于人居环境绿化的诸多优势,指出经济林木是农村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26];周鑫(2011)根据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庙耳岗村和长阳镇保合庄村的实际,从农村居民的角度出发设计了问卷调查并实地考察了农村居民对居住环境的满意度,在此基础上运用主成分分析法,归纳影响村民满意度评价的主要因子[27];周侃、蔺雪芹、申玉铭等(2011)通过对北京市首批市级新农村规划建设试点村的问卷调查,结合多元统计分析,探讨新农村建设以来京郊农村人居环境质量的要素特征、影响因素和发展水平[28],从人居环境的视角研究农村经济和环境协同,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三、研究述评和展望 国内对农村经济与环境协同研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一般意义上的农村经济与环境关系研究不断深入。国内学术界在借鉴国外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本土化的探索,从最初意识到农村发展与环保协调的重要性,到注意到二者的相互作用,再到有意识地引入循环经济、生态文明、生态产业等新的概念和模式,研究逐渐走向深入,实践也不断创新。 (2)一些新颖的研究视角不断涌现。近几年,探讨农村建设与农业、农村环保关系的研究成果不断出现,对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可持续农业、循环农业研究的重视,对新农村量化评价、探讨生态农业和新农村建设关系、农村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农业生态工程的实践和研究,对农村区域可持续发展理论及其指标体系构建的量化研究等也取得了一定进展。 (3)区域和行业层面上的经济与环境系统的协调研究取得积极进展。在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度研究上,当前主要是通过衡量生态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的相关方法,包括能值分析、生态足迹分析、物质流分析、指标体系评价等,研究区域主要为森林、流域、干旱区等单类型区和单个城市[29],针对农村区域,特别是结合新农村建设的经济与环境系统的协调度研究颇显不足。 总体而言,目前学界从不同视角开展了农村经济与环境协同研究,并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对农村经济与环境协同的系统研究和综合研究比较薄弱。因此,运用系统学、环境经济学等多学科的知识,深入分析经济与环境子系统之间协同的要素和关键技术因素,进行协调度的定量分析,并设计提出因地制宜的协同模式,就成为当前及未来需要解决的科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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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具有经济、社会、政治、生态、文化等多种功能。一直以来,人们对农业的关注主要集中于它所能提供的农副产品的数量和创造的经济价值。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农业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容纳的劳动力占社会总量的比重在不断下降,人们在继续注重农业的经济功能的同时,逐渐开始关注农业的生态功能。 当前,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而农业各要素本身就是构成生态环境的主体因子,农业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等具有重大意义,农业的生态功能日渐被强化,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日益为人们所重视。 近年来,国家为了合理、科学地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开始实施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办法,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政策和措施,例如生态环境补偿金政策、退耕还林政策、退耕还草政策、生态公益林补偿金政策等。然而,有关生态环境补偿的探索还处于初级阶段,我国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基本内涵 农业生态环境补偿,也叫农业生态补偿,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从一般语义上讲,农业生态补偿可以有两种解读:一是关于农业生态的补偿,即对农业生态环境的补偿;二是关于农业的生态补偿,即对农业的一种生态补偿[1]。 实际上,对于农业生态环境补偿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有研究认为,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是国家、社会对农民群体生产农业环境产品所支付成本的合理补偿[2]。也有研究认为,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是指国家或社会主体之间约定对损害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向农业生态环境开发利用主体进行收费或向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主体提供利益补偿性措施[3]。 因此,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同其他方面的生态环境补偿一样,其目的是要实现环境利益及其相关的经济利益在保护者、破坏者、受益者和受害者之间的公平分配,使保护者得到应有的经济回报,破坏者承担破坏环境的责任和成本,受害者得到应有的经济赔偿。 此外,不同理论对农业生态环境补偿也有不同的理解,公共产品理论和生态学理论主要解决为什么需要实施农业生态补偿的问题,外部性理论规定了实施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基本原则,环境经济理论提供了计算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方法,可持续发展理论阐明了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最终目标,法学理论则为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施行提供法律保障。 综上所述,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是以恢复、维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系统平衡为目的,以调整利益相关者因保护或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系统而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为原则,对农业生态环境本身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人进行的补偿。 二、我国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现状 (一)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法律机制不健全 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实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和保障。当前,我国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法律机制还不完善,在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首先,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据,这是目前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法律建设中最突出的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生态效益补偿的立法落后于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需要,部分法规条例已经难以适应新的体制变化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新的生态问题和生态保护方式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持[4]。其次,国家为实施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退牧还草、三北防护林建设等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建设重点工程,颁布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但在推行的过程中仍存在执法不严等问题,不利于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施行。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得不到有效落实,相关利益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下降。再次,法律救济的途径还不健全,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渠道较为单一,无法满足现实补偿的需要。 (二)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资金来源有限 农业生态环境补偿资金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关系着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运作效率,关系着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实施效果。 现阶段,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政策补偿等方式共同承担农业生态环境补偿资金。政府承担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资金,具有强制性、间接性等特点,虽然交易成本较低,但制度的运行成本较高,而且随着对农业生态环境补偿要求的提高,政府的财政压力也会逐年加大。农业生态环境补偿资金只由政府承担,资金的来源渠道单一,补偿的能力也就很有限,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补偿范围,因此,必须拓宽农业生态环境补偿资金的来源渠道。 同时,农业生态环境补偿资金的募集也很困难。实施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目的是保护农业生态环境,而农业生态环境是一种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牵扯的范围很广,企业和居民都不能置身事外。但由于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制度和法律还不完善,企业和居民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社会资金募集的难度很大。 (三)政府实施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缺乏积极性 农业生态环境补偿需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协调。中央政府主要进行宏观调控,制定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方向性和纲领性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指导地方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工作的开展。地方政府则应在中央政府的指导下,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工作,制定地方性法规政策,发放补偿金等。 然而,各级政府实施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积极性并不高。一方面,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对政府的收益没有直接、明显的帮助,但是政府却需要为此支付大量的成本。同时,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短期内效果不明显,且运作和管理复杂。相较于生态环境保护这种见效慢、成本高的项目,许多地方政府更愿意将资金投入到高效益、低成本的项目,以短期内增加政府的收益,提升政府绩效。另一方面,我国农业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大部分是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地方财政并不宽裕。政府将资金用于农业生态环境补偿,也意味着用于其他方面的资金减少,给政府的财政造成巨大的压力。此外,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工作的开展尚未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由于缺少相应的激励机制,地方政府对生态环境补偿抱着无所谓的态度,生态环境补偿工作也就无法做好。#p#分页标题#e# (四)农民在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方面意识薄弱 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在我国仍处于试点阶段,还未全面推广,大多数农民对此知之甚少。现今,部分农民的思想观念还比较落后,对农业的理解较为狭隘,他们仅仅关注农业生产能够直接给自己带来多少利益,而忽略了农业的间接价值,尚未意识到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农业生态环境对农业生产的重要性。有些农民的维权意识薄弱,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却不懂得维护。政府对农民在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方面的宣传力度不够,农民不理解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涵义,不知道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优越性,不了解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对维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性。 三、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难点 (一)理论难点 当前,人们对于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理论认识不足,观点各异。由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农业功能的多样性,学术界关于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理解多种多样,但有关其内涵的表述往往只涵盖了其中某一要素或几个要素,甚至是某一个要素的某一方面,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概念和内涵尚不明确。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概念和内涵是研究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基础,理论上的不完善使得人们难以对农业生态环境补偿进行准确定位,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实践工作难以开展。另外,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性质、补偿主客体划分以及范围、补偿依据和标准等理论问题尚没有得到科学合理的解决。目前,定位不清,性质不明,补偿的主客体未定,范围模糊,无法确定科学、合理的补偿依据和标准,成为制约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关键问题。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内容、范围、依据、标准等理论上的难点,导致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理论体系的不健全,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理论对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实践难以形成有效指导,阻碍了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完善。 (二)经济难点 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在经济层面上的难点,主要表现为相关经济主体的收益和成本的变化。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涉及的经济主体广泛,实施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可能给不同的经济主体带来不同的经济影响。对那些给农业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企业来说,破坏了农业生态环境需要支付农业生态环境补偿费,产品成本增加,价格上升,收益减少,这些企业执行生态环境补偿政策的积极性降低;对那些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企业,由于现阶段还未实施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相当于增加了产品成本,降低了企业收益,同样打击了其积极性。对农民而言,为了保护农业生态环境,要求其限制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采用环保技术,无疑会增加其生产成本。对于消费者而言,由于企业产品价格的升高,消费者就需要花更多的钱购买商品,他们的生活成本随之增加。由此可见,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成本,损害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将面临经济上的阻碍。 (三)技术难点 目前,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还不健全,农业生态环境补偿仍存在诸多技术难点。第一,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受害对象和受益对象的确定存在技术上的困难。由于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尚未有统一的概念,补偿的范围还没有划定,具体的内容还不明确,某些情形下生态环境破坏的受害者和受益者区分困难,补偿对象和主体的确定难度较大。第二,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测算方法较复杂,实际应用困难。虽已有不少学者建立了用于测算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标准的模型,但这些模型和方法都只是针对个别地区而言的,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第三,受环保技术进步的制约,尚未寻找到新的技术替代旧的技术,生态环境补偿缺乏技术保障,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技术难点制约了补偿实践的开展。 四、完善我国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建议 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建设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遵循“谁开发,谁保护”和“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结合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现状,逐步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 (一)明确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客体和主体 根据上述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基本内涵,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应包括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对农业生态环境本身进行补偿,二是对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人进行补偿。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主体应根据利益相关者在特定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事件中的责任和地位确定,主要依据以下四个原则:第一,破坏者付费原则,主要是针对行为主体对农业生态环境这种公共产品造成了不良影响,从而导致农业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退化的行为进行的补偿;第二,使用者付费原则,由于农业生态环境具有稀缺性,农业生态环境的使用者或占用者应支付补偿费;第三,受益者付费原则,即农业生态环境的受益者向农业生态服务功能的提供者支付相关费用;第四,保护者得到补偿原则,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理应对其投入的直接成本和丧失的机会成本给予奖励和补偿。 (二)制定科学的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标准 生态环境补偿标准的确定一般参照生态保护者的投入和机会成本的损失、生态受益者的获利、生态破坏的恢复成本、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等因素进行初步核算。在具体实践中,要综合考虑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态破坏情况来加以确定;同时,要根据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与时俱进地进行适当的动态调整[5]。不同地区的农业生态环境状况不尽相同,制定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标准必须遵循“因地制宜”原则,要在充分考察当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选择最优的补偿方案。目前,国内不少学者提出应先采用机会成本法、市场价格法、影子价格法、碳税法等方法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进行评估,再将评估结果作为制定生态补偿标准的依据。国外学者更加侧重于补偿意愿和补偿时空配置的研究,对生态服务系统相关的多方利益主体进行支付意愿分析,从而确定生态补偿标准[6]。#p#分页标题#e# (三)加强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法律制度建设 首先,需要通过立法对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概念加以明确,规定农业生态环境的权力。只有法律承认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地位,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法律建设才能开展。其次,需要出台一套系统的法律制度对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加以细致的规范,包括对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客体、主体、原则、标准、资金筹集、监管等问题做出权威性的解释,界定清楚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各个方面,以保证生态环境补偿工作有法可依。司法上,要加强生态环境补偿法律实施的监督工作,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杜绝问题,保障生态环境补偿工作的有序开展。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确保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 (四)拓展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途径和方式 具体而言,需要充分发挥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的作用,采取资金补偿、实物补偿、政策补偿等方式。一方面,可以通过政府补偿方式筹集资金,即政府向受益部门收缴一定的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税费,将其纳入国家预算,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国家每年将一部分资金返还给受损者;另一方面,也可采取市场方式,即利用金融市场筹集资金,例如发行国债或设立生态建设基金;此外,还可以培育和发展生态资本市场等。目前,我国主要采用政府补偿方式,主要通过财政拨款、支付转移等方式实现,补偿途径和方式的单一给财政造成了巨大压力,不能适应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需要。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补偿方式,拓展产权交易市场、一对一交易、生态标记等具有直接性、激励性的补偿方式。市场补偿方式虽然交易成本较高,但运行成本低[7],是农业生态环境补偿今后的发展方向。此外,还可以通过向企业征收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税、向居民收取农业生态环境补偿费等方式,筹集农业生态环境补偿资金。 (五)提高政府实施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积极性 一方面,需要改革政府绩效和官员政绩的考核方式,增强各级政府的农业生态保护意识,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政府绩效挂钩;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经济激励机制,使政府能从生态环境补偿中获得切实利益,从而调动政府实施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积极性。

农业环境保护论文范文6

论文摘要 综述了农田防护林所产生的环境效益,认为农田防护林对农业生态环境能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特别是在降低风速、调节气温和湿度、改良土壤、净化空气及水文等方面能产生良好的效益。

1防风效应

2温度效应

3湿度效应

4水文效应

5净化空气

总之,防护林的营造形成了以林网为主体的生态系统,不仅可提供生产原料,更重要的是提供了一系列的相关功能和服务,改善了农田生态环境,对整个地区的气候、土壤、农业生产等都具有重大的防护与调节作用,是改善生态环境的高效能生物工程。随着人们对资源环境的日益关注,农田防护林在改善生态环境方面的效益将越来越受人们的重视;同时,由于全球气候变化的重大环境问题制约着区域经济的发展,因而农田防护林的生态研究应结合现代生态学研究的新趋势,着力探索农田防护林对农田生态系统环境的影响以及农田生态系统中植被和环境的相互作用机理。

6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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