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论文范例6篇

市场监督论文

市场监督论文范文1

论文摘要: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滞后等原因,导致证券市场监管不力,在证券市场上出现了诸多混乱现象,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是证券市场走向规范和健康发展的根本所在。

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5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近1.33亿户,基金投资账户超过1.78亿户,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沪深股市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流通市值11.67万亿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

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

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

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I.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这样,一方面利于树立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其监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其中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正面角度利用监管者经济人的一面,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可以通过法律开辟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业绩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监管机构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同上市公司一样,在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和国情时也有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经济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当以优化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完善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根本目标,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违法者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经济乃至刑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的管理规定,使中介机构建立起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

3.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面对21世纪的法治世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在对证券监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语,我们仍需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3.证券监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证券监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还有经济手段、舆论手段等等。对于经济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证券监管中的每个主体都是经济人,我们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发挥经济手段不可替代的潜能,如对于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建立违法违规的惩罚机制和监管效率的考核奖励机制等,促进监管者依法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在法律上对新闻媒体进行授权,除了原则性规定外,更应注重一些实施细则,从而便于舆论监督的操作和法律保护,使舆论监督制度化、规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发挥作用。

市场监督论文范文2

[论文摘要]文化市场社会监管机制是文化市场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市场的管理不仪需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经济 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能,还要注意引导和发挥社会上的各种力量,利用社会公共资源,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社会监督管理体系,包括建立义务监督机制、举报奖励制度、文化行业协会自律机制、媒体舆论监督机制等。

一、济南市文化市场现状及管理模式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 发展 和国家政策的扶持,济南不断加大对文化产业领域的建设步伐,泉城的文化产业取得 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初步形成了图书出版、电影电视、娱乐、 网络 、音像、 艺术 品等门类齐全、特色鲜明、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体系。

目前济南市文化市场的发展水平和繁荣程度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截至2008年底,全市共有文化经营单位6307家,其中歌舞娱乐场787家、 电子 游戏经营场所65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130家(其中连锁网吧362家)、音像制品经营单位426家(其中连锁音像门店169家)、美术品经营单位1317家、动漫 企业 116家、其他文化单位2466家,吸纳从业人员9万余人,安置下岗职工3万余人。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实现营业收人19.05亿元。

文化市场在繁荣发展的同时,也要在管理上跟进。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济南市目前文化市场发展势头良好,而如何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是确保当前文化市场健康有序繁荣发展的重要问题。山东省文化厅于2007年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文化市场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全省文化市场建设的通知》(鲁文市「2007]4号)。通知要求全省文化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建立健全文化市场长效管理机制,以实现全省文化市场可持续发展。因此,建立健全济南市文化市场的管理机制是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发展的迫切任务。

但文化市场的管理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的领域广,涉及到文化行政部门、经济部门以及行政执法部门。由于各部门职能不明确,职能混叉,造成文化市场管理中该管的不管,管理当中不免会产生一些疏漏。

鉴于文化市场范围广、布局分散、管理力量薄弱,不可能对所有的地区所有的行业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监督。因此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还需要各界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市场的监管,形成政府、文化行业、社会公众及媒体舆论共同监管的管理模式。这样一方面节省了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力、物力、财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全方位监督企业经营行为,及时举报查处,净化市场,维护文化市场秩序。

二、当前济南市文化市场的社会监管机制

近几年,济南市在以文化局为主体,联合工商局、公安局、税务局、物价局、卫生局、司法局等建立了联席会议制,统一组成了一支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并设立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等。在发挥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同时,也注意引导社会公众及组织团体的社会监督力量,形成了政府引导、群众监督、行业自律、媒体舆论监督的社会监督管理机制:

(一)义务监督员机制

义务监督员一般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师、退休干部等组成,主要是义务监督文化市场中文化经营单位及文化消费者的行为,并及时反馈给有关的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净化文化市场。义务监督机制的建立,可以降低一些社会监督成本,维护文化市场秩序,是文化市场管理机制建设中一支不可缺少的监督力量。

济南市文化局于2004年组织招聘了l00名网吧义务监督员,对济南市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等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据介绍,这些监督员的下作都是在日常生活中义务进行的,没有任何报酬。他们的职责包括:向市民和经营业主宣传有关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的法规政策,对在网吧上网的未成年人进行劝阻 教育 ,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超时经营等违规情况进行监督、举报,并做到“对违规网吧要举报,对合法网吧不骚扰”。

(二)举报奖励制度

为有效发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作用,打击文化市场中的违法经营行为,保证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山东省从2005年8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启用“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山东省17个市的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为所辖区域的统一接听机构。

济南市文化局也相应地开通了24小时由专人值守的12318举报电话,制定了相关的登记、查处、反馈等工作制度。对受理的举报,根据不同情况直接查处或转县(区、市)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查处。群众可以对一些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属实的给以相应的奖励。这种举报奖励制度弥补了文化行政和执法部门在监管上的疏漏,是辅助管理部门进行文化市场监督,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机制的重要方式。

(三)评议和公开听证制度

济南市文化局还通过印发“济南市文化市场管理评议卡”和“监督卡”给各文化经营单位,让各文化市场主体对济南市文化局、各县(市)区文化局工作给出评议,并能给予意见和建议,以便及时反馈给文化局。这样,文化经营主体可以对文化管理部门的政策和市场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使其更好地推进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另外,济南市文化局还建立了文化经营许可事项的公开听证制度,比如某一文化经营单位,尤其是文化娱乐经营单位在申请审批事项时,文化局要通知该场所周围学校、机关等单位及公民报名参加听证,可提出意见,维护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可以监督文化部门审批项目时是否遵循相应的法规。这是文化管理部门与公民之间的互动,一些娱乐审批项目的批准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的意见。

(四)文化行业协会自律机制

行业协会属于广义的社会中介组织,即“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公证、监督功能,实施具体的服务、执行及部分监督的社会组织”。

济南市在全省最早成立了网络文化协会,倡导“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共同发展”,加强经营者自律,维护守法经营者权益。协会开展了“网络文化进社区”、“规范经营、健康发展”大型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倡导网吧经营者自律签名仪式等,配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网吧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社会各种媒体的舆论监督机制

利用报刊、广播影视、 网络 等媒体对文化市场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曝光,同时也对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市场管理先进单位及个人、文明经营单位等进行表彰。如2008年2月1日济南时报第6版《济南市文化市场管理先进光荣榜》。

三、当前济南市文化市场社会监管机制中存在的不足

(一)文化市场的相关法规不够完善,内容表述模糊,缺乏必要的实施细则,跟不上现实的需求,出现 法律 法规滞后于市场现实的现象,这样容易被一些不法经营者钻空子,使文化市场的监管出现真空地带。

(二)人们对文化市场的监督意识不强,热情不高,监督力度不够,有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的举报和处理。

(三)由社会力量自愿组成的义务监督员队伍一般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师、公务员等组成,成分复杂,真正监督市场的时间有限,而且监督员队伍往往因为管理不善而比较松散,难以实现有效、统一地管理。

(四)文化行业协会人员队伍组成呈现老龄化、兼职化倾向。文化行业协会成员大多由机关单位退休人员或由机关单位的人员兼职,办事效率低下,限制了文化行业协会的作用,不利于专门有效地进行市场管理;另一方面,有些行业协会依赖政府的财政支持,在经费和人员配备上都附属于政府,所以很难发挥协会自律和监督的作用。

(五)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力度不够。较窄的新闻自由度是造成社会舆论监督不力的重要原因。

四、建立健全济南市文化市场社会监管机制

(一)完善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保证对文化市场的监管有法可依。法律法规是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市场监督员、公民个人等对违法行为进行判定的依据,所以要根据文化市场 发展 的实际不断更新添加新的条例,让不法单位无缝可钻。

(二)培养社会公众白觉维护和参与文化市场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识。政府除了一方面要继续举行审批项目公开听证制度以及对文化局的评议制度外,还要负责宣传普及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引导公民自觉监督和举报非法经营。在全社会倡导监督市场、人人有责的理念,逐步培养社会公众的道德感,树立责任意识,形成人人监督市场、市场有序发展的局面。

(三)加强对义务监督员文化市场知识、管理法规及业务素质的培训,并奖励在市场的监督中作出贡献的人,以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在义务监督员队伍中选拔一些优秀的成员担任领导,组织成员定期召开会议,了解近阶段市场状况及分配各自的职责范围,鼓励他们互相沟通,建言献策;文化行政部门还要赋予他们一定的监督权利,保证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四)举报奖励制度要注意保护举报人的隐私,另外还要进一步开通网上的举报奖励平台。在文化经营单位集聚的地区,直接设立举报点,由专人负责举报和及时进行查处的事宜,以便提高办事效率。例如,济南的英雄山文化市场是济南市最大的文化市场,同时也是全国规模最大的四大文化市场之一,其中涵盖了书刊、音像、 艺术 、玉器等产业的各种文化产品。英雄山文化市场的四周也汇聚了百旺文化市场、新世纪文化商城、山东文物总店等文化产品交易场所。在这些文化市场内,各种文化产品琳琅满目、鱼龙混杂,存在着诸如盗版、无证违章经营等非法现象。因此,在这种文化产品汇集范围较大、交易次数较多、人流数量庞大的文化市场宜建立文化市场执法管理单位,并设立举报点。

市场监督论文范文3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评析了规制俘虏理论和寻租理论。规制俘虏理论为政府科学地制定和实施规制政策提供了理论前提。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证券监管中的寻租活动。进而论证了对证券监管者进行监管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建立对证券监管机构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

一、政府规制俘虏理论和寻租理论

1.  规制俘虏理论

规制俘虏理论(capturetheoryofregulation)认为,政府规制是为了满足产业对规制的需要而产生的,规制的设计和实施主要是为受规制产业的利益服务的。这样,立法者被规制产业所控制和俘获,规制者也被产业所俘虏。规制俘虏理论的最基本的观点是:不管规制方案如何设计,规制机构对某个产业的规制实际是被这个产业“俘虏”,其含义是规制提高了产业利润而不是社会福利。其研究重点是政府规制的供给与需求、规制过程的利益影响和规制者的种种动机。该理论指出,现有的规制是使生产者剩余最大化的规制。“搭便车”效应使得由消费者组成的大的利益集团处于劣势地位,而由企业组成的利益集团较易采取一致行动。在假定政府规制者亦追求利己目标的前提下,只有增加少数能以低费用组织起来的集团的利益的规制才会由政治过程供给。政府规制的需求者必须向供给者(政府官员)支付“价格”。所以在整个经济中,某些集团要求并得到了政府的保护,一些集团得到的保护多一些,另一些集团则少一些。这样,利益集团为取得政府规制保护所进行的寻租活动使得规制本身成为一种特殊商品而成为经济系统的一个内生变量。其后,佩尔兹曼进一步阐发上述论点:被规制产业具有出于追求垄断利润动机而试图影响立法规制者的需要。只要政府规制者所分享的利益不超过垄断利润,这种“寻租投资”就是值得的。

规制俘虏理论其实也反映了“公共决策的局限性”。即真正做出决策的只是少数人,其决策必将倾向于某些阶层或集团的偏好和利益。规制俘虏理论为政府科学地制定与实施规制政策敲响了警钟,它使我们意识到在政府规制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寻租与创租的情况。

2.寻租理论

寻租理论是上世纪6o~7o年代经济学家们在讨论垄断、关税和政府规制所造成的社会损失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租”或“租金”是指超过资源所有者的机会成本的报酬。它可以有两种来源:一种是在价格制度中自然产生的,例如,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的移动会产生租金;另一种是人为创造的,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帮助创造、提高或保护一个集团的垄断地位,从而提高它所偏好的那个集团的垄断租金。通常把追求自然产生的租金的活动称作“寻利”(proiftseeking),把追求人为产生的租金的活动称为“寻租”(rentseeking)。寻利是作为生产者的经济人通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而获取高于生产成本的收入的活动,不需要借助政府的干预,是“看不见的手”引导经济人去从事有利于自己也有利于社会的活动;寻租则是力图使“看不见的手”不起作用,或利用“看得见的手”去抑制“看不见的手”的损人利己的活动,如果离开了政府干预,没有政府干预所提供的特殊垄断地位,租金便无从寻求。

寻租活动是指寻租者利用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取得占有租金的垄断权。布坎南将这种寻租活动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指通过向政府行政官员进行游说、疏通、“走后门”、行贿等手段促成政府对经济的行政干预,从而产生租金并获取该租金的活动;第二层次,指由于第一层次的寻租活动给政府官员也带来了好处,使他们看到了权力的含金量,从而吸引人们耗费精力和钱财去争夺政府行政官员职位的活动;第三层次,指政府采取措施将暗租转为明租(如证照拍卖、征收资源垄断税等),使部分或全部租金转化为政府的财政收入,而这些租金收入尚未归还财政预算或尚未以某种无差别的或随机的方式通过预算分配时,各个社会利益集团为了这笔财政收入的分配有利于自己而展开的竞争。

塔洛克把寻租造成的社会资源浪费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创造垄断或限制的活动本身需要吸收大量的资源,特别是许多有才能的人都致力于这种寻租活动。而这些人本当可以从事更有价值、更有生产性的活动;(2)垄断或限制导致资源利用的扭曲;(3)避租活动要耗费资源;(4)利益集团进行院外活动所耗费的资源往往大于集团活动的组织成本。因为寻租活动所采用的往往是一些不宜公开的手段,如蒙骗、贿赂、拉关系,这时租金由一个集团转移给另一个集团往往采取低效率的方法;(5)一种允许游说活动存在、并可以通过寻租获得利益的制度,其结果必将是严重阻碍资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投入对生产技术的改进。

在证券市场上,利益集团同样存在寻租行为。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被法律授予独立开展证券管制的权力,其主要成员由总统任命而向国会负责。除公众舆论监督之外,由于财务预算受国会限制且行动常为国会所左右,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往往通过国会参众两院向sec施加压力,迫使其选择对利益集团有利的监管制度和政策。发展中国家新兴证券市场上的寻租问题显然更为尖锐。从中国来看,虽然政体不同,监管决策框架与美国监管体系存在差异,但“体制漏洞”和新兴市场构建初期难以避免的大量“强行政性”制度安排为寻租行为的滋生和泛滥提供了便利。其中,最为典型的是“额度发行”管理制度。在这种带有明显计划色彩的制度安排下,正是由于“上市额度”这种资源的供给弹性不足,供给不能无限制增加,从而产生租金这种超额收入以及相应的各地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种种寻租行为。这种寻租一方面造成经济资源的非生产性损耗,另一方面扭曲了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优化机制。严重损害效率的增进和公平的体现。

二、对证券监管者进行监管的必要性

政府规制俘虏理论和寻租理论显示了政府监管的有限性。寻租活动和政府失灵的存在,就有必要设法对监管部门也加以监管。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完备、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特点及中国特有的经济环境,使得政府的职能定位和角色转换存在缺陷,政府职能和市场职能之间的界限容易被混淆。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经常出现政府“看得见的手”取代市场“看不见的手”的情况,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寻租活动。我国的证券业从起步开始,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但是受计划经济影响,一些原本属于市场的权力并没有得到落实,仍然保留在证券监管机构的权限范围之内。在证券监管中,监管者以行政指导替代依法监管的情况也时有出现。这样就造成了监管效率低下.监管目标偏离,并且产生了抑制竞争。保护垄断的副作用。因而,对监管者进行监管是极其必要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是消除腐败的有效途径

政府在资源配置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就使得政府成了各利益集团寻租活动的猎物,被俘获的对象。目前我国的寻租活动主要集中在几个“点”上:权力的集中点;体制转换的交汇点;监督系统的乏力点;法律政策的滞后点;人、财、物需求的关节点。经济转轨过程中,寻租活动引起的腐败相当普遍,一方面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仍相当广泛,另一方面以货币为中介的市场交易活动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所以,转轨时期也很容易成为大规模腐败的“高发期”。如证券监管中监管人员利用掌握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

监管部门产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体制内监督乏力而体制外监督尚未形成。要防止滥用必不可少的公共权力和官员的自由裁量权,首要的是依靠监督。实行法治、建立对监管部门的监督机制、建立规范的市场竞争秩序,尽量减少、甚至取消政府在某些领域不必要的干预。消除腐败的土壤,腐败自然也就无法存在。

2.有利于提高监管透明度,提高监管的公开、公平、公正

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除了需要判断上市公司的风险情况.还要判断监管者的风险情况;监管者要求上市公司提高透明度,投资者也有权力要求监管者提高自己的透明度。在缺乏外部监管的情况下,监管法规和监管机构政策的制定和出台往往会缺少必要的咨询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更难免存在对法规、政策执行和解释的随意性。进而难以保证监管的公开、公平、公正。

3.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对监管者进行监管更具有迫切性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行为必须规范,应该更多的通过法律的、经济的手段对市场进行管理,而不是依靠政策来规范。法律赋予监管者监管证券市场所需的权力,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常常靠一些临时性的行政性措施干预市场,那么,依法管理,严格执法更加无从谈起。监管者独揽大权或滥用权力的行为会给市场造成很大损害。因此,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对监管者进行监管更具有迫切性。

三、对证券监管者进行监管的机制.

建立对证券监管者的监管机制,要把立足于国内实际和借鉴国外经验有机地结合起来。为了保证证券监管工作的高效率、透明度,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建立对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约束机制。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对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建立制约机制,二是对监管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约束。对证券监管者的监管机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

1.建立对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权的制约机制

从证券监管机构的规章、规则制定的过程,到具体权力部门的设置,再到权力的行使,都有一个制约机制的问题。(1)规章、规则制定的制约机制。中国证监会具有部门规章的制定权。这些规章的内容往往涉及我国证券市场上大量无先例、无参照物、无明确界定的概念。对这些概念的界定、规范,往往会牵动多方面的利益。为了对规章制定权进行制约,需要确立一套规章制定的制约机制,防止权力的滥用、误用。

中国证监会几年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和国务院的授权制定了大量部门规章和“指引”等实体和程序性文件,其中相当一部分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各类主体的经济利益。为了最大限度地在各个环节上减少寻租,争取社会各界最大地支持与监督,以真正达到依法行政的目的,证监会规定,所有可能影响市场某一方面利益的政策、文件、法规的出台,包括程序性文件的出台,都必须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其利益可能受到影响的那一部分人员、机构的意见。在意见较分散却又不得不做出决定的情况下,按照得票多少做出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向市场做出解释。

(2)审批权、审核权行使的制约机制。<证券法>确立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发审委)制度,是对股票发行监管权进行制约的具体体现,改变了传统的审批方法。但是这种委员会审核制也有值得商榷之处。一方面,证券法赋予证监会的发行审核权及相关职责,并未因发审委的建立而改变;另一方面,在发审委与证监会的发行审核部门之间的职责衔接,证监会首长负责制与发审委的合议制之间的权限关系,相互之间的配合与制约机制等都还有待完善。

(3)证券违法行为查处权的制约机制。在履行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方面,制约机制的重点在于调查权与处罚决定权的分离。中国证监会已经确立了新的行政处罚工作体制,即案件调查工作和案件审理工作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承担,确立了调查权与处罚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同时,保障复议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完善复议监督机制,也是健全违法行为查处权的制约机制中的重要环节。

2.建立行政、司法监督约束机制

(1)行政监督

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管理部门从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的角度对监管部门的工作实施检查督促和监督,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证监会内部的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证券监管机构的日常工作的规范化实施监督。

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它可以要求国务院对监管者的工作不当的地方作纠正或改正;国务院作为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证监会工作部门及其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并根据情况做出处分。

(2)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是我国根据宪法行政诉讼法和历史经验所设计的一种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模式,是从根本上解决对行政执法部门疏于监督、滥用权力等可能性加以监督、制约的最为重要的机制之一。如《证券法》第204条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款即为海南“凯立”状告证监会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与现行的对证券监管的司法监督体制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完全得以理顺,司法监督的效能在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有效防范市场风险中的体现还不够理想。司法机关在一些案件的处理上,与现行的证券监管体制、证券市场运行机制不相符合,甚至相互矛盾。这种司法效能问题的存在从根本上说是司法监督体制的问题。现行的这种对证券监管权行使的司法监督体制,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确立的。

与西方证券市场发达国家对证券监管权力行使的司法监督体制相比,是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法律特色之一。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司法的监督也被看作是证券法制体系中的一部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中所设立的“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专门对证券市场失当行为进行审裁,并与证监会的监管行为相协调。美国证监会下设的行政法官机制也具有类似的功能。美国证监会还可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由法院做出“民事罚款”的裁决。1990年,美国国会扩大了法院在证监会提起的这种诉讼中的权力,授权法院对违反《证券交易法》特定条款的当事人做出高达5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上述两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另外,应该改革司法制度,在几个中心城市建立证券专业法庭,充实专业法官。改革相应法律制度,理顺证监会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加强对证监会行政执法活动的司法监督。

3.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机制

舆论评价与监督具有“放大器”的作用。不论从维护宪法规定的人民的知情权角度,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育角度出发,还是从增加透明度和加强证券监管角度出发,舆论监督的存在都是必要的。

市场监督论文范文4

1.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不仅造成惨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且危及公共安全。这次惨痛的事故,对于政府来说的警示()

①加强群众的安全意识

②完善应急预案

③强化市场主体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④珍惜尊重生命

A.①②  B.①③

C.②③ D.①④

[答案] A

[解析] 对于政府来说,加强群众的安全意识是必要的,同时,也要完善应急预案,故①②符合题意;对于企业来说,则要强化市场主体社会责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对于个人来说,则要珍惜尊重生命,本题的角度是政府,因此本题选A。

2.2015年,北京市政府首次邀请30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参与对58个市级政府部门负责人的述职考核。这一举措体现了政府()

①及时公开信息,依法科学决策

③坚持群众观点,推动履职尽责

③加强公民参与,主动接受监督

④重视代表提案,保障群众权益

A.①② B.①③

C.②③ D.②④

[答案] C

[解析] 材料体现了北京市政府从人民群众角度出发,加强公民的政治参与,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切实履行其职能,②③说法正确。材料中未涉及政府决策和代表提案,①④与材料无关,排除。

3.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下列能体现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是()

A某区政府探索居家养老新模式,政府出资购买服务,困难老人持券消费

B.政府取消种粮补贴,让农产品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

C.某市政府召集银行高管开现场办公会,为某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D.某市政府把社会治安承包给保安公司

[答案] A

[解析] B表述不合理,农产品事关国计民生,其价格过低会导致农业基础地位不稳,从而影响社会稳定,所以其价格不能完全由市场决定,现实中我国一般对农产品实行最低收购价;C表述错误,政府越位,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社会治安属于公共物品,不能由市场来调节,故D排除。

4.当今世界,政务信息化已经成为各国政府提高工作效率、履行政府职责、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必要环节。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今后的发展打下了基础。实行电子政务()

①保障了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管理权和监督权

②体现了政府审慎用权、民主决策

③能使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基层民主管理

④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政府工作

A.①② B.②③

C.②④ D.①④

[答案] C

[解析] 实行电子政务体现了政府审慎用权、民主决策的工作态度,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政府工作,②④符合题意;①错误,管理权和监督权是法律规定的,不能夸大或缩小;③不符合题意,材料是政务公开,没有涉及基层民主管理。

5.微信问政中,政府的参与,使微信问政具有很强的________________功能;人大的参与,使之具有很强的____________功能;市民代表、法律专家的参与,使之具有很强的__________功能;而相关的媒体的参与,使之具有很强的__________功能。

A.行政系统外部监督 行政机关监督 司法机关监督 舆论监督

B.行政系统内部监督 权力机关监督 民主监督 舆论监督

C.行政系统外部监督 权力机关监督 民主监督 社会监督

D.行政系统内部监督 行政机关监督 司法机关监督 社会监督

[答案] B

[解析] 政府的参与,这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是权力机关的监督;媒体的监督是舆论监督;市民代表、法律专家的参与属于民主监督。故选B。

6.近年来,我国多地遭遇雾霾,空气质量令人担忧,影响了人们生活、健康。

材料一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颗粒物这三项是雾霾主要组成部分,最后一项颗粒物(Particulate Matter,缩写PM)是加重雾霾天气污染的罪魁祸首,它能直接进入肺部,甚至渗入血液,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类可以暂时没有食物,但每分每秒都离不开空气,治理雾霾刻不容缓。为此,同学各抒己见。

(1)请你对同学甲和同学乙的观点,运用政治生活有关知识作论证。

材料二 “提升幸福感,从健康呼吸开始”,雾霾天气使得空气质量明显降低,江苏省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各市政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立即采取预警和应急措施,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2)谈谈政府在“提升幸福感,从健康呼吸开始”方面该如何作为?

[答案] (1)甲:我国政府具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职能;我国政府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人民负责的原则。

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居委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村民自治、居民自治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

的途径)

(2)①政府应履行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职能,加大市场监管,确保绿色生产落到实处。

②政府应履行组织社会文化建设的职能,做好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提高全民族的综合素质。

市场监督论文范文5

[关键词]上市公司 会计舞弊 深层思考

一、前言

会计舞弊是指企业为了达到一定的主观目的,采用非法(即不符合会计法规、制度或推则)的会计方法或其他非法手段,生成并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目前,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状况较为严重,而且相当部分的信息失真是由于会计舞弊造成的,影响较为恶劣,其中,上市公司的会计舞弊影响范围更广、造成的损失更大。由于上市公司会计舞弊在动机、制度环境等方面与一般企业有着较大的差异,因而理当将其与一般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加以区别研究。本文以上市公司的会计舞弊为核心,对其表现、动机、制度环境及相应对策等方面进行更深一层的探讨。

二、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表现

一个企业的会计信息主要反映其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纵观历年被揭露的上市公司会计舞弊,也无非是在这两点上做文章。

从经营业绩上看,上市公司的非法利润操纵现象较为普遍。具体来讲,非法的利润操纵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通过虚增或提前确认收入、转嫁成本费用、少计准备等舞弊手段使利润达到一定的水平;二是通过舞弊手段使公司“扭亏为盈”,以求达到发行条件或免于退市;三是通过推迟收入、多计准备等手段“一次亏个够”,即通过收入费用在年度间的转移确保下年的盈利。

从财务状况上看,上市公司的资产不实及粉饰财务指标的现象也非常普遍。上市公司的资产不实主要表现在准备提取不充分、资产评估价值过高等方面,其实质仍是与非法的利润操纵相联系。此外,上市公司还常常通过各种手段,美化反映其偿债能力、周转能力的财务指标,以提升自身的市场形象或融资能力。

三、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直接动机

会计舞弊是有目的的造假行为,上市公司进行上述会计舞弊的现实目的或直接动机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

1.实现融资

在现阶段,企业发行上市仍然是一种稀缺的资源,而发行上市所能募集的巨额资金无论对于企业未来的发展,还是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自身利益,都意味着巨大的机会。因此,为了达到首发或增发配股在经营业绩和财务指标方面的要求,上市公司不惜作假,“骗取”巨额资金。通海高科、麦科特等都是这方面的典型。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实现融资也为达到以下两方面的目的提供了可能。

2.侵吞上市公司

股票发行所取得的资金本应用于实际的生产经营,但事实上,相当部分公司发行上市的目的并不限于此,他们的实际控制人可能希望借公司融资谋取自身利益。实际控制人是指实质上能够控制公司的主体。对于国有上市公司来讲,实际控制人一般是大股东,而民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则通常是个人,此外管理层也可能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为了自身利益而侵吞上市公司,通常要借助转移资金和关联交易,而隐瞒担保和往来事项、构造虚假的关联交易及有失公允的交易价格则明显属于会计舞弊。猴王集团无疑是其中一个典型。

3.配合二级市场炒作

股票发行为公司筹集了巨额资金,而股票上市后在二级市场的流通也在某种意义上为公司提供了“机会”。由于股价与公司业绩的相关性,公司与庄家联手牟利的现象非常普遍,为了共同控制和操纵股份,获取“坐庄”收益,公司很可能提供虚假的业绩信息。在这方面,东方电子则是一个典型。

四、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制度环境

分析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直接动机,我们可以发现.会计舞弊并非简单的会计行为,它是与骗取融资资格、侵吞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炒作等另一些违法行为联系在一起的。为什么我国证券市场合计舞弊及这些违法行为一再发生,上市公司的制度环境是问题的关键。

1.市场历史沿革造成的制度局限是合计舞弊的内部成因

首先,“一股独大”使会计舞弊成为可能。目前上市公司股权过分集中,股东之间无法形成制衡,这为大股东通过会计舞弊侵吞上市公司提供了可能。

其次,相当部分股份不流通也使得大股东敢于舞弊。大股东虽然持有上市公司的相当股份,但由于股份不流通,相应价值与市场价格相脱节,因而即便上市公司的股份由于资产流失、业绩下滑而大幅下跌,大股东也不会像小股东一样遭受沉重损失,低廉的成本无疑促使他们实施会计舞弊。

虽然我国股票发行已从审批制改革为核准制,但发行的市场化程度仍较低,股票发行上市仍是一种受到政府控制的稀缺资源,而这种资源的取得将为企业带来巨大的优势和利益.这无疑促使企业为了获得或保留融资资格而使用舞弊手段。从二级市场来看,由于流通股本较小,加之现阶段市场行为的规范程度较低,使得股价操纵相对容易,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实施会计舞弊就不难理解了。

2.在上述环境缺陷和利益诱导下,市场监督和惩戒机调的欠缺必然导致会计舞弊的发生

首先,目前的监督主体严重缺位,事务所、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干亲家上市公司仅依靠政府监督部门进行监督,结果只能是挂一漏万,收效甚微。其次,我国目前证券诉讼有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使得证券市场缺乏对会计舞弊的惩罚机制。惩罚机制的缺乏,一方面使得舞弊的风险较低,上市公司敢于舞弊;另一方面,无明确的惩戒措施,使得目前仅有的监督软弱无力、形同虚设。到目前为止,无论是直接作假的发行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还是参与作假或“渎职”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和券商,受到惩处的公司和人员都屈指可数.在这种示范效应下,会计舞弊的遏止必然困难。

五、如何构建对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监督和惩戒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会计信息质量在某种程度上受制于目前股票市场的制度缺陷和发展水平,因而根治上市公司的会计舞弊需要与股权流通、发行市场化等股票市场制度的改革联系在一起,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笔者认为,在现有的制度环境下,构建有效的监督和惩戒机制是制止和防范会计舞弊的当务之急,也是遏制会计舞弊行之有效的对策。

构建有效的监督机制应当以利益为导向,建立惩戒制度,以惩戒促监督,促使监督主体到位,形成互动的监督和惩戒机制。重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以惩戒机制为先导,促进监督主体的到位和监督机制的建立

惩戒是监督的落实,也是保证监督实施的有效手段。在现有环境下,要遏制上市公司的会计舞弊,首先要建立有效的惩戒机制,引入司法监督,建立诉讼赔偿机制。

惩戒机制的建立,可以通过经济赔偿和刑事责任的追究.极大地提高会计舞弊的风险,对企图舞弊者起到明确的警示作用,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更重要的是,市场投资者通过赔偿可挽回自身的利益,有关市场主体通过诉讼或舞弊揭示可赢得自身的利益和声誉,这种利益格局的形成,将激发市场参与各方主动去发现并揭露会计舞弊,证券市场将出现由市场参与各方组成的强大监督队伍,形成巨大的监督力量。无疑,这种市场化的监督机制将对会计舞弊形成极大的制约。

2.改革会计师事务所制度,促使注册会计师在监督机制中的角色到位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机构对会计信息进行审计,完全有能力、有可能最先发现和制止上市公司会计舞弊。但由于事务所恰恰要向上市公司收取费用,因而事务所和会计师本身需要有一个完善的监督和惩戒机制。而我国的现状是,有证券从业资格的68家事务所几乎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享受合伙人的利益,却不承担合伙人的无限责任,而事务所的注册资本、资本积累和风险准备相对很低。这种制度安排使得对会计师的监督严重弱化、对会计师的惩戒不能落到实处,从而导致部分会计师在利益的诱惑下,不仅未能对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进行应有的监督,甚至直接参与舞弊。

因此,要使注册会计师的监督角色到位,必须首先强化对会计师本身的惩戒和监督,一个切实的措施就是推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制,即一旦被发现参与舞弊,合伙人须承担无限赔偿责任,为其非法行为付出高额的代价。只有落实对会计师的惩戒,强化对会计师的监督,才能使会计师校正自身在市场中的角色,真正发挥其对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监督作用。

3.改善市场投资者构成,提升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鉴别动力和能力

市场投资者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也是会计舞弊的宜接和主要受害者,本应是市场监督队伍的中坚力量。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总体素质不高,缺乏对会计信息的有效需求,缺乏对会计舞弊的鉴别能力,加之赔偿机制没有建立,使得这一重要的监督主体明显缺位。有鉴于此,应当重点鼓励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加强中小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促进投资者作为监督主体的成熟。此外,我国市场目前缺乏做空机制,一定程度上也使得市场投资者缺乏发现虚假会计信息的动力,因而适当时候推出做空机制对于遏止会计舞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4.加强舆论监督

近一时期,会计舞弊作为社会关注的问题,受到了媒体及专业研究机构和人员的重视。他们作为利益中立者和专业人士,出于自身职业的需要对会计舞弊行为进行调查和研究,对于发现和探究会计舞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客观上已成为社会监督的一支重要力量。而这支监督力量的能量还远远没有充分发挥,应进一步加以推动。但在这个过程中还应注意,舆论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受到利益的诱导,造成宣传上的偏差,因而在推动舆论监督的同时应逐步予以规范。

5.加快政府部门的相关法规和制度建设

事实上,无论是诉讼赔偿制度等监督、惩戒机制的建立,还是会计师事务所等监督主体本身的规范,最终还是取决于相关法规制度的建设和出台。政府监管部门和立法部门应加快相关法规和制度的建立,推动证券市场监督和惩罚机制的形成和完善,将原有的单一政府监督推向多元化的社会监督,以此提高发现、防范会计舞弊的效率和效果。

6. 继续加强社会审计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政府监督职能

在强调内部监督作用的同时,也必须加强社会审计监督和发挥政府监督职能。由于注册会计师履行的社会监督具有客观、公正、权威及综合性强的特征,在推行社会审计监督过程中将发挥出重要的作用。我国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会计监督检查,进行宏观调控。这样在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础上,规定单位外部监督层次,将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使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配合协调一致,为会计人员创造了良好的会计工作环境,为确保会计监督的有效性奠定了科学的基础。

六、结语

综上,尽管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存在深刻的制度根源,并非一朝一夕能够根除,但由于它的影响范围之广、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之大,已直接导致证券市场出现城信危机,威胁到市场的长远发展,因此,上市公司会计舞弊问题的解决已是刻不容缓。我们认为,建立强大的市场监督和惩戒机制,激发多元化的监督主体,及早发现、遏止和惩处会计舞弊,应当是目前切实有效而又十分紧迫的举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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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论文范文6

【关键词】文化市场;管理;法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文化市场得到迅猛的发展,是在特定市场经济条件下伴随社会对精神文化的需求而发展起来的一个专业商品市场。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推动文化输出等,都产生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市场经济自身的局限性和市场利益导向的影响,文化市场发展过程中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近年来,政府相关部门虽然加大了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在管理体制与机制方面也存在失灵的现象。因此,如何运用科学体系对文化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使之朝着良性、健康的方向发展,是各级政府文化部门考虑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产品具备了自身的价值,成为了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在市场上进行流通。如何理解市场,简单地说,就是买卖双方进行商品交换的地点。文化市场,就是交换文化商品和文化服务的场所,它包含了从产品、服务的生产、交换、分配各个环节。因此,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不仅是对某一产品或服务的监督,而是对整个文化市场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显然,监督管理是监督管理者与被监督管理者二者之间的一种行为方式。监督管理者与被监督者共同构成了文化市场管理体系。因此,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实质上是政府对社会进行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核心是国家政府对文化市场价值取向和行为标准的实现程度和遵守状况的一种监督管理。在监督管理实施过程中,二者的作用和地位是不同的。国家政府是实施监督管理行为的主体,其地位占据主导性,可以单方面依法作出各种监督管理行为,并可以国家强制行为来保障实施。市场经营主体属于监督管理行为的实施对象,与监督管理属于从属关系,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保障法人权力以外,必须无条件接受国家政府的监督管理。

一、进行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的主要原因

(一)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是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的属性所决定的

文化市场是相对于物质产品而言的精神产品市场,文化产品和服务贯穿于整个市场的交换与服务。由于任何运动形式,其自身内部都包含着本身具有的特殊矛盾。这种特殊的矛盾,就构成了事务之间区别的特殊本质。因此,就象每一事务都有自身的特点一样,文化产品和服务也不例外,仍然具有有自身的特点。整体来说,目前在市场上流通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是具有人文索引功能的,包括哲学社会科学、政治思想、精神文明等精神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这个层面具有很强的意识形态属性;第二是具有大众娱乐、生活功能的,包括文学作品、影视剧作、图书音像等艺术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这个层面既有一定意识形态引导属性,又具有大众娱乐功能;第三是具有产业链配套的,如书画装裱、文物复制、文化器材等辅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因此,就现有进入市场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来讲,大多数基本上都具有双重的属性。一方面,文化产品与物质产品一样,也具有一般商品的共同特征,普遍地受到市场经济规律的调节和制约;另一方面,又具有意识形态领域的精神属性,顺其自然地受到国家政府的管制和规范。由此可见,精神文化商品有其特殊性而区别于一般物质商品,在受市场供求变化和市场发展规律的影响方面,也存在与一般物质生产不同的地方。不能局限于文化产品和服务具有其自身特殊的意识形态属性,就全盘否认其所具有的一般商品的属性;同时也不能因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具有一般商品属性,就否认其具有意识形态的特殊属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产品与服务二者的双重属性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我们只能用正确的态度来认识它,把握它,而不能以个人好恶随意来否认它,排斥它。

同时,从文化消费对社会的影响意义来讲,也存在与一般物质消费不相同的属性。第一是在消费的效果上不具备持久性。一般物质消费的概念很好理解,物质消耗尽了,其作用也就随之而尽了;文化消费则不相同,虽然表面上看消费过程终止了,但消费的结果对社会却是长期存在的,甚至有些影响将伴随人的终生。二是在消费效果的广泛性方面。一种物质产品,在同一时间段的同一地点,一般情况下只能够满足少数几人的消费需要;而作为一种文化产品,在相同条件下与物质产品相比,却可以通过不同传播渠道满足更多人的需求。三是在消费效果上存在差异性。作为同一物质产品虽由不同人消费,但从作用效果来看是基本相同的。例如,同一部影片,有人看后的感觉是悲悯,有人看后的感觉是失望,而有人看后的感觉是振奋。个人之间对文化认识的差异是有所不同的。

人的消费从广义上来讲可分为物质消费和文化消费两部分。物质消费所表现的,是人的最低级的消费本能;文化消费所表现的,则是人类的精神创造性活动,是人类生存发展所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实际上,人与动物的最根本的区别要素之一就是有无文化,即有无思想追求。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类历史发展其实就是文化历史发展。文化消费其实是以以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客观存在性为前提条件的。如何对文化消费的效果进行评估,与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思想形式、风格内容等,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为了使文化市场消费能够体现社会“积极向上的发展意义追求”,同时又具备有独特的文化属性和精神品质,能够承载并发扬传播正能量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进而在充分满足社会对文化的需求的同时,实现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的社会目的。文化消费所具有的特点,决定了其比一般的物质产品消费,更能够深入人的心底深处,更能够引导社会朝着健康方向发展,更能对人的主观意识进行引导,因而其地位也更加重要。

但是,在市场经济自行运转条件下,文化市场所存在外部弊端的问题往往很难消除。特别是市场经营主体往往追求利益最大化,所以造成一味追求利益的现象。由于价值规律的因素,许多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社会价值与市场规则之间发生了尖锐的冲突。如果国家政府不进行依法监督管理,任由其自由发展下去,市场秩序必会混乱,其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在通过市场机制自身规律发展文化市场的同时,必须以国家政府的宏观调控为主导,科学有效地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这样才能使得文化市场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般运行规律,又符合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下的特殊导向。

(二)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是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发展的本质要求

由于不同社会的生产目的以及如何实现目的的手段不同,人类社会被区分为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一个社会的社会生产目的是什么,通过什么方式来实现,决定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主要方面和社会生产发展的主要过程,决定着社会经济的走向和社会经济的根本特征。马克思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了我国社会生产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物质文化需要。因此,在现阶段,我们的文化市场,是社会主义的文化市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关系“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要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增强全民族文化创造力,推动文化事业全面繁荣、文化产业快速发展,不断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不断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朝着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目标不断前进。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了的,也是国家意志在思想文化领域的具体体现。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过程。”这就为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党自建党以来,对文化工作十分重视,并对文化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2014年10月15日,主持文艺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使命高度,深刻指出文艺工作肩负的时代责任。如今,新媒体技术发展催生出多元媒体形态,新兴媒体对文艺传播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社会主义的文化市场必须针对自身属性正确处理好两个效益的辩证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文化产品和服务抛开了行政手段,都以商品形式进入了市场。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体现,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的必然选择。当前,我们让尽可能多的不同形式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进入市场,下大力度培育和发展文化市场,根本目的并不是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而是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创造社会和群众最需要的精神文化内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良性、健康发展。因此,这就要求所有进入市场流通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都必须是正能量的,这一点是始终不变的硬道理。而要做到这一点,所有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就必须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当然,我们在强调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同时,并不是从根本上否认经济效益,市场的发展还是需要经济效益来推动的。实际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不矛盾,社会效益是通过经济效益来实现的,没有经济效益,也就没有社会效益。

当前,在文化市场中,由于受消极思想的影响,低俗的内容不是文化市场真正需求的。外来文化的侵入也对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带来一定影响。这就要求各级政府部门,都要以社会效益为一切活动的唯一准则。如果在这个根本性问题上思想认识不端正,就会迷失方向,导致严重后果。

(三)加强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是当前文化市场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

无论是恩格尔定律,还是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都提供了这样的结论:生产发展不足,物质消费所占的比重偏小;生产发展充足,文化消费所占的比重偏大。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都毫无例外地提供了这一经验例证。一种价值观要真正发挥作用,必须融入社会生活,让人们在实践中感知它、领悟3。要注意把我们所提倡的与人们日常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核心价值观是文化软实力的灵魂、文化软实力建设的重点。这是决定文化性质和方向的最深层次要素。一个国家的文化软实力,从根本上说,取决于其核价值观的生命力、凝聚力、感召力。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历史和现实都表明,构建具有强大感召力的核心价值观,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国家长治久安。

但是,由于政府对市场的监督管理未能及时跟上,一些地方的文化市场在发展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消极的现象。目前比较突出的,一是演出团体表演节目格调低俗,影响社会的审美导向。二是不正规印刷企业擅自印制非法出版物,假商标、假包装泛滥,知识产权受侵犯现象时有发现。三是文物市场中的地下非法交易活动比较猖獗,国宝外流,并且在拍卖行拍卖,等等。所有这些问题虽然是文化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国外文化市场虽然也存在这些现象,但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非常不好。如果我们不及时进行管理,任其发展,那么这些消极负面现象便会愈演愈烈,得不到遏制,以致把整个文化市场搞得乌烟瘴气,损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时代。物质生活得到了充分的满足,这是我们曾经追求的目标并且得到实现。当我们的首要目标达到以后,我们并不能局限于此,应该向更高的目标迈进。恩格斯曾经预言:“人类的生产在一定的阶段上会达到这样的高度:能够不仅生产生活必需品,而且生产奢侈品,即使最初只是为少数人生产。这样,生存斗争――假定我们暂时认为这个范畴在这里仍然有效――就变成为享受而斗争,不再是单独为生存资料斗争,而且也会发展资料,为社会地生产发展资料而斗争,到了这个阶段,从动物界来的范畴就不再适用了。”因此,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文化作为一种商品,其市场化程度将会越来越高,文化消费的产品和数量将会越来越多,文化市场的规模将会越来越大,文化生产和经营的手段将会越来越先进。这是社会与科技高速发展所带来的必然结果,是任何主观意志所不能控制的。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只有跟上时代的步伐,才能切实担负起历史赋予我们的重任。

(四)加强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是应对当前复杂的国内外形势的迫切需要

以加入WTO为标志,我国必将逐步在经济、文化等领域全面与国际接轨。世界经济、文化一体化的发展潮流,必将给我国带来前所未有的深刻影响。就文化市场而言,加入WTO以后,我们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就能够实现走出去战略,更多地进入国际文化市场,更直接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在此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壮大自己,逐步培植文化产业的国际品牌,但同时,在我们进行文化输出的同时,海外文化也会进行大量输入。一些海外文化势力挟杂着各种文化主体大举进入,并托他们强大的经济背景,知名的品牌优势,先进的经营理念,挤占我们的文化市场,并且存在不利于我国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的因素,使我们的文化市场面临新的挑战和冲击。

由于历史条件和种种现实的原因,我国的文化市场虽然得到了快速发展,并在某些局部领域形成了较为明显的优势,但是放眼于国际市场,我们所取得的成绩显然是比较弱小,真正主导行业发展的品牌较少,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文化强国。除了中华传统的民族、民间文化产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外,其他并没有优势可言。目前,文化市场中输入的境外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项目的比重过大,尤其是在音像市场,90%的故事片类录像带和几乎全部故事片类VCD视盘的内容,都是国(境)外的。据初步统计,以院线引进影片为例,近年来我国国外影片进口量占到总体放映影片的1/3,并且票房收入远远高于国内影片。但它在全国城镇电影院的全年门票收入,却超过了国产片。国内各地争相举办电影节,以电影节上交易的影片数量来看,影片贸易市场存在严重逆差现象。现在全国有301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音像出版单位,但从规模上无法与国外音像公司抗衡。我国部分民族文化产业,正在逐步缩减,市场容量逐渐缩小,一些传统文化频临灭绝。如在电影方面,进口影片的不断涌入,不仅仅赚取中国市场的票房,尤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进口影片的文化植入,在不断稀释着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特别是会影响社会意识形态的方向。这些价值趋向、人生观念、生活方式等,潜移默化地对社会成员进行侵蚀,挑战我们长期以来一贯坚持的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等。并对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的国家文化安全,形成了对垒。

所谓文化安全,关乎一个民族、国家的生死存亡。一个没有自身文化的国家,将是一盘散沙,任由外人来摆布。在文化全球化的背景下,发达国家一方面以其技术经济优势实行损害中国的不平等贸易,一方面又以其文化优势向中国实行享乐主义的文化倾销。大量外来文化的侵入,一是使国家文化不断弱化。同时,文化资本、文化商品的自由流动,文化产业迅速扩张使得文化价值互相对撞,从而松懈了文化与空间的关系。一方面,面对全球化过程中西方文化大规模的急剧渗透,很多人已难以把握自己,立场动摇,已经不能从民族利益的角度去接受与排斥,另一方面,西方文化的传播,又不同层次引导着一部分人逐步接受以英美文化为背景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从而使国家文化的凝聚力、认同感和忠诚度有所下降。二是民族文化自身的“文化同一性”在削弱。跨国公司、全球性大众传媒的跨国界作用,在创造他们的技术、品牌、生产、销售的同一性时,也潜移默化地传播一种“文化的同一性”。当中国人以西方文化为文本去自觉或不自觉地解读中国现实中存在的大量问题时,就会对中国的民族文化的合理性产生排斥感。另外,西方文化的传播、扩散,不仅侵蚀着中国的民族传统文化,而且还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国人的生活方式、消费方式、生产方式以及社会心理。缺乏自身的文化同一性,会使中国社会发展一定程度上失去正常的社会心理和价值观基础。

当前,西方敌对势力用尽心思,以各种方式对我在意识形态领域进行侵蚀,他们往往通过提供文化产品、占领文化市场来传输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在意识形态领域与我们展开较量,企图以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对我们进行洗脑,继而达到颠覆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最终目的。而国内一些民族虚无主义者没有立场,崇洋的思想仍然存在,对利益的盲目追求大大削弱了防御心理,降低了对外来文化中不良成分的应有抵御力。一些文化经营业主见利忘义,丧失爱国情怀,利欲熏心,把国外不健康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引进来,不仅危害了民族文化的肌体而且也毒害了消费者,尤其是青少年一代。因此,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抗击文化市场中的霸权行为,抵制外来文化殖民攻势,已是当务之急。我们要使中国的文化市场在国际文化一体化中不被湮没,并凸显中国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特色,就必须做到开放和管理两手抓,并且两手都要硬。

二、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包括的主要内容

政府对文化市场实行监督管理,这是国家意志在文化市场领域的具体体现。不同体制的国家政府,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也是不同的。当前,我国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准入与市场退出的监督管理

主要指单位、个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等投资兴办的文化企业,需要通过严格的登记审批手续才能进入市场,同时退出文化市场也需履行注销手续。鉴于文化市场的特殊性,国家对文化经营单位实行规定条件的分级特别许可和一般许可市场准入制度,对要求进入市场的经营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营业场所面积、专用设施设备、法人资格条件等方面,设置一定的量化条件,以保证各种经营主体进入市场后,具备最为基本的生产经营条件和能力。这是确保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合格进入市场的先决条件。各种单位、个人和社会组织只要提出申请,并符合设定的具体量化条件,国家政府就要准其进入市场。同时,退出的监管也是很重要的。只要核准的量化条件发生变更,特别是经营项目发生变更,企业就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经营项目转变为非文化经营项目,或企业生产经营的具体量化条件缩减至市场准入底线以下的,就必须及时收回所发证照,劝其退出市场。这样,把住了市场准入和退出两道关,就能从根本制度上有效地防止不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防范杜绝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以后的短期行为和其他损害市场行为的发生,从而确保文化市场的规范有序竞争。

(二)市场交易主体的监督管理

所谓交易主体是指依法核准进入市场的各种各类文化经营单位。它们是依法成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文化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具有独立民事权力的企业法人组织,是文化市场交易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文化市场交易活动中最活跃的因素。文化市场交易主体是否遵章守法,诚实守信,规范经营,影响着整个文化市场的经营秩序。因此,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的效果如何,对交易主体的监督管理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随着文化市场的不断发展,各地文化经营单位数量多、布点散,行业繁、门类杂,规模不等一的现状监督管理造成了很大的难度。从各地实践情况看,监督管理的主要方法,一是实行年检年审制度。定期对交易主体的资格条件、经营行为、商品质量等进行检查审验,这种做法可以对主体活动起到过程性监管的作用。二是实行业专业证书上岗制度,对文化经营业主进行文化市场法律法规规章和经营管理知识的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取得文化经营从业资格证书以后,才能担任文化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保证文化经营主要从业人员能够具备良好的素质。三是实行违法违规警告制度。对交易主体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一经查实,就要根据违法违规的严重程度,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对业主给予不同程度的警告,以增强业主的守法观念和自律意识。四是实行奖励制度。开展行业竞赛和评比,树立文明诚信服务新风。在交易主体的监管上,对业主进行监管是最主要的。要把依法经营的责任落在各个业主肩上,让他们具有肝与担当的责任感。

(三)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

交易行为是交易主体最基本、最经常的市场行为。经营主体的交易行为怎么样,对市场秩序有重要的影响。我国是后发的市场经济国家,文化市场尚不发达,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交易行为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各种不良的市场交易行为,如粗制滥造、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现象,在城乡各地文化市场上仍然大量存在。这些不良行为严重干扰和损害了文化市场的经济利益,影响了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面对这种现象,政府必须监管市场,通过行政手段逐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但由于许多文化产品具有具有自身的特点,针对其流动性、变异性和一次性创作、一次性消费的特点,监督管理体制还有待健全。例如艺术表演现场活动,都是现场表演现场消费的,文化产品生产和消费是一个流动过程,大多都是在同时间内完成,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就十分困难。如一些歌舞团提交给主管部门审查的剧(节)目是健康的,但在实际表演中却偷换概念,为了吸引观众而夹杂一些不健康甚至是色情的内容。所有这些现象,都需要政府部门监管体制机制创新来解决。

(四)市场商品交易的监督管理

文化市场商品交易大体可分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商品是市场交换过程的中心环节,一切市场交换行为都是以商品为基础而展开的,没有了商品也就谈不上市场。因此,对交易商品的监督管理是重中之重。文化市场中进行交换的商品,有的以物质形态呈现,如图书出版物、工艺美术品等,消费者只要按价格支付就可以将商品拿走;有的是以非物质形态呈现,如观看电影、听音乐、歌唱跳舞等,企业只是单方面为消费者提供消费的场所和设备以及既定的服务产品,由消费者支付金额来购买固定的场所和设备在某一时段的使用权。无论何种形态的文化商品,国家政府都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对其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第一,文化商品所承载的思想内容必须健康向上,符合四项基本原则,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凡是不满足这一要求的,就严令进入市场。第二,文化商品质量必须货真价实,不能滥竽充数,以假充真。有些文化商品的属性是形式稳定性和内容可变性,如院线电影所放映的电影是一种服务,这种服务在既定的形式下,其内容可以千变万化。只要具备放映要求的拷贝,就可以通过设备放映任何内容的影片节目。有些项目虽然形式既定,但在内容上却要依靠消费者的创造性参与活动来共同实现。如歌舞厅的娱乐活动,经营单位只是提供活动场所和条件,消费目的的实现还有赖于参与者的主动投入和自主选择。这种在表现形式既定条件下的内容具有可变性,往往被一些不法业主所利用。他们为了牟取高额利润,往往挂羊头卖狗肉。如一些电影放映单位为追求利益非法上映境外走私影片;一些艺术品经营单位拍卖违禁或假冒的艺术品;一些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打着出版正规出版物的幌子,背地里贩售盗版或的出版物等,这种现象对于利欲熏心的商人来说是属正常。但狡诈的违法商人往往采取隐蔽的做法,躲避审查机关的审查,这也为取证和查处添加了很大的困难。因此,必须在总结经验的同时,采取适应实际情况的措方法,加强对文化商品及其内容的监督管理。

三、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管相结合

政府作为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的主体,主要任务是依法管好文化市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文化主管部门的职能也在转换,其对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能摆在了头位。政府监管的首要前提是依法行政,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国家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其次要建章立制,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条款内容,结合不同文化市场的不同实际,建立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切实付诸实施;再次是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文化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支持保护合法经营,打击查处非法经营,维护良好的文化市场经营秩序。文化市场是个动态市场,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过去行之有效的一些监督管理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许多已经不大适用了。这就要求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过程中能够不断采取创新方法,以适应文化市场变化发展的需要。在实行政府监管的同时,还要各种社会力量的参与,通过各种NGO,如质量监督协会、消费者权益保障协会、社会工作者协会等,对文化市场实行社会监管。政府监管主要靠的是国家政权的强制力,其震慑力较大,权威性无法替代;而社会监管管理则是属于非政府层面的监管,强制力方面无法与政府相比,但具有涉及面广,群众参与度高,专业操作性强,手段简单机动等特点,具备政府监管所不能全面涉及的特点。因此,要管好文化市场,就必须把政府管理与社会管理二者紧密结合起来,将二者结合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化。

(二)日常监管与突击检查相结合

文化市场监督管理,是管理部门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一项最为基础性的工作。在法制化社会的今天,文化市场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应该监督管理来解决是最好的办法之一。因此,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狠抓落实,通过富有成效的日常监督,坚定并确保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主流方向不变。但是,由于市场环境比较复杂,各种规章制度还有待健全,法制化进程还比较慢,市场自发性和盲目性的问题一时难以克服,对文化市场管理失灵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在进行日常监管的同时,及时进行突击检查,集中力量解决好突出难办的问题。如国家每年组织开展的“扫黄打非”斗争,针对全国娱乐场所进行的专项整治,以及持续开展的整顿管理和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等,就是在经常监管的基础上,开展的突击监管工作。突击监管虽然也有简单化、粗线条等不足,但重点突出,声势大,时效快,能迅速组织各方力量,采取突击措施,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在目前市场秩序比较混乱,法制又不健全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比较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因此,在文化市场的发展中,有关方面一方面要抓好长期性、基础性的规范工作,另一方面又要抓好临时性、针对性的集中治理。只有把经常监管与突击监管结合起来,才能促进文化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三)行业监管与群众监管相结合

文化市场种类繁杂,不同地方具有不同的特点。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前提下,群众性行业组织陆续建立起来。如印刷业协会、广告业协会、出版业协会、演出业协会等。这些行业组织具有反映速度快,机制灵活,应变能力强等特点,可以通过制订行业准则,规范行业形式,牵头组织行业内企业的各种活动,维护行业企业共同利益,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信息传递的纽带与桥梁。因此,加强行业监管制度,可以把行业协会的协调能力发挥到最大化,促进行业企业间的互相制约和互相监督,可以有效防止杜绝违法违规和不良竞争行为的发生。与此同时,群众监督的作用还需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基层的每个角落,在一定的区域内生活,作为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受益者和消费者,对文化市场的具体状况最为了解,也最为具备发言权。群众的力量是强大的,发动群众力量,群众监督是最有力的监督,是对监督管理制度最为有力的执行者,切实提高监督管理的实际效果。如政府开设公众举报电话、公众微博、公众微信,引进国外先进文化市场管理经验,聘请行业经验担任行业监督志愿者,等等,这些做法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四)法律监管与舆论监管相结合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文化市场也必须是法治市场。法律具有钢性特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为重要的社会治理手段。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备,是加强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十分重要的前提与基础。当前,我国文化市场法治建设还比较滞后,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目前文化市场发展的需要。因此,在认真总结文化市场监督管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吸纳国外文化市场先进的管理经验,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使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真正走上法治的轨道。首先,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监管文化市场,以保护合法经营为宗旨,坚决打击非法经营的行为,充分发挥好公平合理的文化市场经营秩序维护者的角色。其次,市场主体要严格自律,依法开展各种文化经营活动,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服从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努力把最精美的精神食粮奉献给广大的人民群众。同时,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管的作用。舆论监管的力度是强大的,当今是互联网大数据时代,舆论传播的速度之快与范围之广,所产生的效果要比通过强制手段所产生的强制力的效果明显很多。舆论传播的鼓动、引导、规范等独特的柔性影响作用,影响着社会的各个方面。因此,有关方面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络等大众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和国家政府的重大举措,大力倡导合法经营、文明经营的市场行为,坚决抵制违法经营,传播有害精神文化产品的不法行为,逐步营造良好的文化市场舆论监督氛围。

四、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

为了切实加强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当前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文化市场法制建设,为监督管理保驾护航

要从依法治文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文化市场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做好文化市场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同时,要抓紧做好其他各种行业,诸如商业演出、艺术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娱乐场所、音像制品、图书出版发行、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等法律法规的制订,并颁布实施。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市场监督管理法律体系。另外,还要抓好已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前几年颁布的一些专业性管理法规和规章,由于当时所处的计划经济体制环境下,往往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虽然有些法律法规对当前市场经济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文化市场新形势不相适应,与国际文化市场的规则不相适应,因此,必须根据新形势下的新要求,从市场监督管理的角度,从政府职能转换的角度,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重新修订,使之继续发挥应有的作用。最后,要努力提升法律层次,提高法律的成熟程度。现行有关文化市场的法规规章,大多是中央主管部门、省以下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制订的,其中有些还是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突击赶出来的,虽然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但伴随着市场的发展,接地气的因素比较多,稳定性比较差,法律层次相对较低,效果作用也相对比较薄弱。因此,必须按照立法的规则,认真做好法律法规的制订工作,尽可能提高现有法规、规章的立法质量,并使之上升到法律的层次,以增强法律效率。在抓好立法的同时,还要大力抓好普法宣传工作。要通过富有成效的媒体宣传和业务培训,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文化市场的从业人员和广大文化消费者,进行系统全面的法律法规的教育,以强化他们的法律法规武装意识,从而不断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监督的自觉性,使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不断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现代化的轨道。

(二)明确主体职责,强化监督管理职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要放权于市场,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就是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对文化市场来说,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主要是政府的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其中文化部门是主管部门。这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早就明确了的职能界定,也是多年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实践所形成的职能配置格局。因此,做好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是关键,也是其履行重要职责的关键,是一种责任担当。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文化市场多头管理的状况时有发生,甚至互相推诿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导致监督管理留于形式,不能落到市场的实处。因此,要搞好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首先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牢固确立主体意识。自觉地主动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地主动地做好文化市场的调查研究工作,自觉地主动地担当起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的工作重任。同时,要积极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组织开展全方位、系统化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其次,要全面落实主体职权。各级政府要赋予文化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所必须的职权,主要是监督检查权、违法违规处罚权和跨部门联合行动的牵头权,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立,使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能够做到权责统一。再次,要全面强化队伍建设。特别是要建立一支装备精良、素质较高的监督管理队伍,如稽查队等,专门从事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富有成效的监督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以确保文化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三)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多年以来,我们主要运用行政手段,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市场不同于物质商品其具有复杂多变性,监督管理中无形加大了难度。特别是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仅仅依靠行政手段来监督管理文化市场,显然是不够的,也是不行的。因此,国家政府必须跳出单纯运用行政手段干预的狭隘圈子,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多种手段,对文化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逐步建立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社会监管为辅助,多种监管途径相结合的文化市场监督管理新机制,进一步完善以法治文的文化市场监督管理新体系。当然,文化市场涉及面广,表现形态五花八门,任何监管手段的使用都不是绝对的,管理的最佳状态是市场自身管理。实际工作中,有关方面应该区别不同情况,不要生搬硬套,灵活运用各种手段,最终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日益完善,国家政府今后应该尽量减少行政手段的随意使用,尽可能多地运用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来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使文化市场监督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