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范例6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范文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 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十七条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 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三十一条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

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第四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生猪屠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5月10日《人民日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范文2

关键词:联产承包责任制 城市化进程 有机农业 农产品安全

一、农产品安全危机四伏

古人云:“病从口入”。我吃的东西绝大多数和农产品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那么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就显得重要了。

吃的食物往往是农副产品经过生产、加工、运输和烹饪等环节的最终产品,因此,食物有安全问题有可能是以上环节造成的。农产品的生产是第一步骤,如果生产出来的农产品是有安全问题的,那么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就显得更重要了。

今年或近年来有多少农产品被曝光出安全问题,例如:海南“毒豇豆”、广西“毒白菜”、 青岛"毒韭菜"等事件。这些事件令人听了之后,在购买农产品时难免心惊胆跳,在食用的时候忐忑不安。

二、农产品安全问题的根源

1、生产体制

自从分田到户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之后,这种生产体制极大地触发了农民的积极性,农产品的生产在量上有了大步提高。在解决中国温饱问题上,这种体制功不可没。

但是,这种生产体制同时也把田地分散到了农民的手中,经营分散,难免一些农民不善经营,过量使用农药化肥,甚至使用禁用农药化肥。由于农业生产的分散,监管难度也就加大。

2、城市化进程

当前,中国不断加快城市化进程,大量农民涌入城市,这样留在家乡的农民手中的田地相对增加了,放弃精耕细作,开始粗放型耕种,为了提高产量增加收入,农药化肥使用频率增加,甚至使用农药化肥后没过有效期就开始采摘并出售,生产出超标农产品的可能性加大。

整体上,耕田的农民少了,农田也少了,农产品的需求却大幅增加了。正如牛奶行业,喝奶的远多于挤奶的,结果出了“三鹿”,农产品方面会不会也出现别的“三鹿”呢?

3、中国地貌特点

中国地势从东到西是阶梯式上升,有着大量的群山峻岭,平原较少,能用于生产的农田相对较少,农田分散不利于规模化和标准化的基地式生产作业。

4、农民的文化素质

从整体上看,中国的农民数量占全国人口过半还多,受教育程度远不如城市人口。不难理解这样的现象:因为没有出路不得不留在家乡务农,即还有相当多的从业人员是文盲或半文盲。

如果寄希望于文盲去发展科学农业,无异于天方夜谭。生产者是不太合格的,那么,生产出来的产品能合格吗?真令人担忧。

中国的农产品安全问题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危机潜藏。

三、探求食品安全的出路

1、改良生产体制,有法可依

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能极大地增加农产品的量,但是不能很好满足市场经济下农产品质的提高,得相应地进行改良。

农田分散在农民手上,意味着在中国有无数的生产点,生产和监控也就有了缺失,那么,能不能变成线或面,加强在生产环节上的运营力度呢,下面有个思路可供参考。

首先,将农村零散田地作为“保命田”分给每个农民,同时,给予每位农民一定的补贴;其次,将成片农田用于出租,承租人必须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进行规范化的农业生产,并能承担相应风险;再次,成片田地达到一定规模的,承租人必须注册农业企业才能进行生产。注册企业可以是独资、合伙、有限责任公司等模式,目的是食品安全问题责任到人,方便配套相应法律和生产标准予以规范生产作业。最后,扶持部分农业公司,打造农产品品牌,带动产业发展。最终形成良性发展,企业成规模了,企业主如果违规违法,代价就大了,另一方面,国家监控也有明确对象,只要配套相应的监控系统即可。

2、保护农田

国家再三严令农田不能它用,然而城市化过程中,城市和农村争土地的现象常有发生,这关系到农民的饭碗,百姓的温饱,国家粮食战略地位。当前,国家仍需强制保护农田。

首先,一定保住农产品生产基地,这是农产品的主要来源,必须科学指导生产,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其次,城郊结合部的部分农田可放弃保护,让它产生更高的经济效益,所得收益用于农业基础设施投资,确保主要的农田稳收丰收;再次,在城市规划上下功夫,做到城市不污染农田,城市少占或不占农田;最后,有污染的工厂企业应远离农田。

3、提升农民素质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这说明人的成长是有很长的过程的,更何况要提升基数那么大的中国农民的素质,有难度。

要提升农民的素质,首先,调动农民学习的积极性。中国农民基数大,单靠学校力量或者某些培训机构是难以完成的。只有触动农民学习意识,真正让农民感觉到在运用科技文化知识带来的好处,进而转化为学习的动力,自主学习;其次,改变传统观念,不是没出路的人留在农村务农,而是让有经营实力的农民留下来继续务农,能创造更高价值的或者不适合务农的农民洗脚上田;最后,加强宣传教育。这些年来国家在提升农民素质方面做了不少工作,比如“双转移”培训,开展得有声有色,真正给农民带来实惠。

4、提倡科技,发展有机农业

经济发展,人们的需求日益多样化,同时对农产品的品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发展农业依靠科技:

1)开发安全的农药。经常听到农产品中农药残留,什么地方的什么人又中毒了。设想一下,如果刚喷农药的农产品都能即可食用,那该多好哦。这样的农药有,只是不多品种,没有普及而已。

2)开发高价值的化肥,减少副作用。当前,化肥主要用于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其实,化肥还能提升农产品的质量,改良土壤肥力等功效。现在,也在提倡为不同土壤下不同的肥料,量身定制。

3)培育更好的种子。杂交水稻,大大提高了水稻的产量。那么,能否培育出产量高,抗病毒强,营养价值高的种子呢,完全有可能的,有待这方面科研的进步了。

4)培养农业人才,搭建农业人才发展的平台。在中国,农业大学不少,涉农专业也不少,可是,出现了这样一个怪现象,许多农业大学生选择了留在大城市或者期待留在城市工作,试问城市里有农田吗!难道读了农业专业就是为留在城市种绿化吗!这就需要搭建舞台,让农业人才工作在生产的第一线。如果大量的农业人才卷起裤脚下田,指导或者参与农业生产,农产品安全会得到有力的保障。

四、展望农产品安全

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提出了更多更高的需求,这是源源不断的动力。今年来国家特别重视三农问题,这是农产品安全的保障。笔者相信农产品的质量会越来越高,不久大家就能吃上放心的农产品,吃上营养健康的农产品。

参考文献: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柑橘无公害高效栽培》沈兆敏邵浦芬编著

《茶树病虫无公害防治技术》肖强主编

《农产品经纪人高级技能知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编写

《饮食营养与卫生》刘国芸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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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范文3

关键词 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庆涪陵

中图分类号 TS207.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06-0287-02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责任重于泰山[1]。近年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湖北“毒大米”[2]、河南“瘦肉精”[3]、山东“毒生姜”[4]等事件在央视主流媒体的频繁曝光,让广大消费者陷入了极度的不安[5]。2015年10月1日起,新《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在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之际,结合涪陵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从乡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自身法律法规素质提升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全程质量监管2个方面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增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1 立足自身,做一名学法、懂法、用法的农安人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规范的总称[6]。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做作业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法规意识,不断用法律法规知识充实自己,在监管工作中做到认真学法、基本懂法、科学用法。

1.1 以学习为手段,工作中知法懂法

2015年4月24日,主席颁布第21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围绕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格的处罚和最严肃问责的要求,切实化解食品安全治理的难题,以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新《食品安全法》中对涉及食用农产品的内容有较大调整,第2条增加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明确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的适法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49条增加“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从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用和限用3个方面提出要求。既要掌握“安全间隔期”[7](安全间隔期是指作物最后一次施药距收获时所需间隔时间,是自作物最后一次喷药后到残留量降到最大残留限量(MRL)以内所需的最短间隔时间)和“休药期”[8](休药期也叫消除期,是指动物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它们的乳、蛋等产品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的基本概念,又要熟悉国家或有关部门关于禁限农业投入品的有关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法规及农业部194、199、274、1157、1586、2032号公告,农业部相继对33种农药、29种兽药、39种渔药作出了禁止使用规定,对17种农药、8种兽药和5种渔药作出了限制使用规定。2017年7月1日起,我国禁用的农药品种将达38种,限用的农药品种将达19种[9]。新《食品安全法》第88条增加“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 h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规定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不认同的处理方式及申请复检的有效时限,同时明确了抽检机构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1.2 以法律为准绳,工作中善于用法

食用农产品种类多,一些产品处于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之间的模糊区,难以界定,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复杂、监管责任主体不明确等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难度大的客观原因[10]。化解这些问题,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一是科学理解法律法规中明确的基本概念。《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规定“本法所指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部食药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11]。“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二者将食用农产品和农业活动的概念科学界定,便于日常监管工作中确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对象。二是依法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新《食品安全法》第4条增加“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只明确了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农业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的责任相比,新《食品安全法》明确的经营主体的范围更为广泛。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可依据新《食品安全法》把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具有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和种养殖大户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通过法律知识宣传和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培训、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承诺书等,落实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三是用好新《食品安全法》增设的处罚手段。新《食品安全法》第123条增加“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刑事拘留在食用农产品生产上的应用具有一定的威慑力,可加强宣传,便于农业执法工作的推进。

2 创新举措,抓好食用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管控

2.1 抓好食用农产品生产产前管控

2013年12月24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基础在农业,必须正本清源,首先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抓好。要用“四个最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食品安全的源头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在农业投入品。因此,抓好食用农产品生产产前管控,重点是强化农业投入品市场管理[12]。一是建立健全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遵循“便于农民购买、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结合地方产业特色,科学规划布局区县、乡镇2级高毒农药定点经营门店,将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制购买制度落到实处,乡镇基层监管机构要对各定点经营户的高毒农药品种登记备案,同时摸清农业投入品经营门店基本情况,建立农业投入品监管台账。二是建立农业投入品日常监管制度。农业投入品日常监管工作要做到“全覆盖、有重点”。“全覆盖”就是要对农业投入品监管台账上统计在册的投入品经营单位全面开展有计划的日常监督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有重点”就是对易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的高毒农药加强监督管理,通过日常巡检督促落实实名制购买制度。对未按要求落实的高毒农药经营门店应取缔经营权限。切忌高毒农药经营门店建立“迎检式”“敷衍式”制度。

2.2 抓好食用农产品生产产中管控

食用农产品生产产中质量安全管控可从农业品牌认证、生产记录规范管理2个方面入手。农业品牌认证是推动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有效途径[13],通过“三品一标”品牌认证,依据品牌认证相关的管理办法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控制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可靠。生产记录档案是食用农产品产中质量安全控制追踪溯源的基本资料,通过建立规范完善的生产记录档案,便于掌握生产中农业投入品使用和农事活动的基本情况。生产记录档案的编制应做到内容精简便于填写且包含法律规定的生产记录关键要素。涪陵借鉴各地经验2015年新编制了600册生产记录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田块基本信息、施肥情况、施药情况、采收情况、销售情况和其他农事记录6个方面29个要素,内容全面,关键要素基本覆盖,生产记录档案的编制对推动涪陵区农业标准化生产、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机制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2.3 抓好食用农产品生产产后管控

食用农产品生产产后质量管控工作重点是抓好监督监测和质量追溯。抓好这2个方面能够基本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合格和产品流向可追踪。抓好监督监测,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农残速测工作的风险预警作用,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抽检和数据分析报送,及时掌握各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状况。基层农残速测工作开展可通过建立“两证+三单”工作制度确保其规范运行。一是建立农产品抽检人员(监管员证)和检测人员(速测室上岗资格证)系统专业培训执证上岗制度。二是建立农残速测工作全流程“三单”(即农残速测抽样单、检测原始记录单和检测结果报告单)可溯源制度,确保开展的农残速测工作科学、公正。对检测中不合格率较高的生产单位加大监督抽检和日常巡查力度。抓好质量追溯,重点是建立“一个平台+两个制度”。即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产地准出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将互联网信息融入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建立“互联网+农产品监管”工作新模式[14]。通过建立追溯管理平台,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企业基本信息和农残检测数据库,便于对农产品生产单位产品自检和乡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监督抽检情况实时掌控。安全的农产品是生产出来的,也是监管出来的,通过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淘汰劣质的食用农产品,提升优质品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份额,确保优质优价。

我国正在走依法行政路线,在法制化的大背景下乡镇基层一线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要认真学法,基本懂法,善于用法。切实加强普法宣传,创新举措,抓好食用农产品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每一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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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范文4

现代农药,自上世纪四十年代起,发展十分迅猛,成为了现代农业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与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息息相关。农药的广泛应用,保护了农作物安全生长,大大减少了农产品的损失,为保障粮食安全及农副产品的供应作出了重大贡献。除草剂类的农药在我国使用后为减轻农民的劳动强度和农业的生产强度,缓解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和城镇化快速发展而造成农村劳动力严重不足的矛盾等,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农药又是现代农业的特殊投入品,其特殊之处就在于它存在着对社会对自然有毒有害的负作用,对人畜对生态环境具有更大的风险性。农药广泛大量使用,过度使用,长时期积累,使农药残留覆盖“水陆空”。

农药发展规划是否合理,农药生产经营秩序是否有序,农药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农药使用是否规范,都与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有着密切的关系。农药发展无序增长,产品及产能严重过剩,长期不合理使用,甚至过量或滥(乱)用带来一系列负作用,特别是对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水、空气、土壤等农药残留严重,阻碍了农业可持续发展;杀伤天敌及其它非靶生物,破坏了生态平衡,引起有害生物再生猖獗;有害生物抗药性增强,加大了农业生产成本;农药残留成为农产品污染与质量不安全的重要来源之一;人畜中毒和药害事故常有发生,威胁人们的生命和身心健康。因此,一些世界组织和相关国家的科学家及政策制定者早就开始反思农药过快过多广泛用于农业的意义,重新思考农业技术、农业生产与环境的关系,并提出农业生产应该更生态,技术的运用要遵循大自然内在循环规律。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已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标志,农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人们追求的主要内容。它关系广大民众健康和农民增收、农业可持续发展及社会稳定等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因此,必须按照中央一号文件要求,以深入开展农业供给侧改革为主线,坚持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大力加强农药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要全面依法加强农药监督管理

以往,我国农产品数量严重不足,农业生产偏重抓数量而忽略了品质和质量。如今,农产品短缺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数量上的供求矛盾基本缓解。《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通过,标志着我国农药管理工作和农药行业发展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即将面临深刻调整与变革。《农药管理条例》是1997年施行的,标志着我国农药监督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其间于2001年进行过小幅修订。20年后,在我国农业农村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农业的主要矛盾由总量不足转变为阶段性供过于求和供给不足并存的结构性矛盾这样新的形势下,对《农药管理条例》在体制、制度、措施等进行较大幅度重要调整修订,意义十分重大。

一是将原由多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解决重复监管、监管盲区并存的问题。明确由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实施农药生产许可制度。赋予农业部门现场检查、抽查检测、调查了解、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产品及相关设备材料、查封场所等手段。增加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为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组成成员。改革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制度,由农业部认定登记试验单位,新农药登记试验由农业部批准,其他报省级农业部门备案。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要定期开展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调查。

二是对农药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强化主体责任。建立进销货查验、质量检验等制度,增设农药废弃物回收制度、农药使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以及农药应急管理制度。明确生产经营者对农药安全和有效性负责,要求健全农药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和农药召回制度,及时召回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农药。加强了农药标签的管理,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要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和限制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农药产品的标签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

三是鼓励减少农药使用量,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监管。明确农业部门提供免费技术培训、鼓励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指导轮换使用农药等职责。规定县级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减量计划。

四是加大处罚力度。对无证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在原有处罚措施外,通过提高罚款额度、列入“黑名单”等加大惩戒。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罚款,吊证等。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登记证、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二要以绿色发展理念深入开展农药减量控害行动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深入推进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建立健全化肥农药行业生产监管及产品追溯系统,严格行业准入管理。

一是农药减量,从产品登记准入抓起。农药登记是一种从源头上控制农药危害的准入制度,也是目前世界各地通行的,经实践证明是最有效的农药管理手段。目前我国农药登记的有效成份660多种,各类产品登记3.5万多个,同质同成份的相同产品过多。而很多特殊作物和小宗作物所用的r药产品登记很少,无药可用和随意用药的问题突出。使得农药登记数量大而滥。因此,农药登记必须全面执行国家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加速清理同质化过剩的农药产品,提高农药登记科技含量,抬高登记准入门槛,淘汰过剩的相同产品和低质量的农药产品。严加控制风险高的农药产品,对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药品种加强风险评估和再评价,实行农药退出机制,加快高风险农药的淘汰步伐。

二是大力控制和削减化学农药。新中国成立后,为了促进农业的发展,国家对农药事业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和物力。尤其是改革开放后,农药工业发展很快,农药产量增长迅猛。据国家统计数据显示,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前,我国农药主要靠进口,到九十年代,农药年产量超过20f吨,2005年农药产量突破100万吨,2011年生产农药265万吨,近几年农药产量350万吨左右,是全球农药产量第一大国。目前,我国有农药企业2500多家,规模小,数量多,重复建设导致产能严重过剩、社会资源浪费。近些年,农药行业前10大企业占全国总产量的比重不到20%,前20大企业占总产量比重只有30%左右。因此,必须加紧农药生产企业的整合,彻底改变多、散、小的混乱局面;大力淘汰技术含量低,设备简陋,污染大的各类小作坊式的农药生产厂家。要加强国际和其它发达国家高毒高风险农药管理的研究。通过调整结构,大力控制和削减化学农药的产能与生产量,促进农药行业良性发展。

三是坚决执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大力发展“绿色植保、科学植保”。我国农药使用量随着使用范围的增加和病虫草抗药性增长而不断增加,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全国农药年使用量10多万吨,上世纪末在25万吨左右,2009年以后,农药年使用量超过30多万吨,目前,农药年使用量在35万吨左右,全国每年化学防治面积在百亿亩次左右,耕地单位面积的农药使用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5倍,也是全球农药使用第一大国。保护大自然就是保护人类自己,要彻底改变防虫要“断子绝孙”、除草要“斩草除根”、杀灭效果要“一扫光”的不科学不和谐的极端观念。不会给农作物造成重大损失的,生态环境能自我调节的就尽量不要使用化学农药;能用环保的物理方法或生物方法预防的就不要使用化学方法;增强与大自然和谐的理念,这也是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

四是加大农药经营市场整顿力度,严格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目前农药经营单位多而散,条件简陋,素质不高。据调查,全国共有农药经营单位35万多个,经营人员60多万,九成人员的文化程度在高中及以下学历,大多数为小学或初中生,近八成的经营单位在3人以下。乡以下主要以个体户向农民供药,农民基本上靠农药零售商推荐用药。相当多的农药经营人员“卖药不懂药,违法不知法”,不可能针对农民的防治需要而供药,更谈不上对农民进行科学、安全用药指导。还有一些生产企业擅自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禁用的农药, 随意扩大宣传农药品种的使用范围等,给农药安全使用带来不少隐患。可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国内农药管理较好的一些地方作法,强化对农药经营单位的条件审核和经营人员的资质审查,严格控制经营门店数量;对高毒农药和杀鼠剂严格实行特许经营。全面建立农药销售可追溯制度,实现对农药销售安全的全程有效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范文5

市农业局:

根据*农发〔20__〕51号文件《关于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执法年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结合本县实际,对上阶段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回顾和总结,通过自查和自纠发现问题,落实整改。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局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小组,由董传铭局长任组长,虞振虎、周善彪、郑宏海、陈维虎任副组长,各职能单位(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和执法年活动,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具体负责整治和执法年活动的落实及情况综合上报工作。3月20日,专题召开全县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会[!]议,部署专项整治和执法年活动及例行监测工作。董传铭局长参加会议并讲话,要求各镇(乡)、街道建立相应组织机构,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检查。

二、突出工作重点,细化整治方案

3月19日,局下发《__*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__农林发〔20__〕18号),确定种植业产品、饲料、兽药及畜产品、认证“三品”农产品和农资打假五项专项整治,分别由农技中心、林特中心、畜牧兽医总站、检测中心和农业执法大队负责牵头。各任务牵头单位按照方案要求,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到有阶段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检查指导、有责任追究、有总结提高,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三、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

先后开展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养殖场(户)、农资生产经营企业、“三品”生产基地基本情况调查摸底。经查,我县共有县级以上龙头农产品生产企业19家,其中种植业(包括林业)13家,以茶叶、水果、桔子罐头、果蔬脆片、果酒等为主导产品,畜牧业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94家,其中种植业(包括林业)54家,畜牧业6家;畜牧业生产企业和合作社共存栏浙东白鹅45万羽、蛋鸡84万羽、生猪2.66万头、特种野猪1.2万头、特种灰天鹅30万羽;20__年农业生产企业实现总产值11.53亿元,销售收入9.46亿元。鱼粉生产企业18家,主要生产鱼粉、鱼油、乌贼膏、乌贼粉等饲料产品,以小鱼及鱼加工副产品为原料生产的各种产品,年生产鱼粉5万吨左右;饲料生产企业3家,以生产南美白对虾饲料为主,年生产对虾饲料1300吨。生猪规模养殖场274个,兽药经营30家,无兽药生产企业。肥料生产企业1家,农资经营网点244个,无农药生产企业。无奶牛养殖场和生鲜乳收购站。无公害农产品产地66个,无公害农产品42个;绿色食品企业15家,产品18只;有机食品企业5家,产品9只。

四、开展自查自纠,加强监管力度

(一)加强对养殖环节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管

以生猪等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规模养殖场、无公害畜禽基地开展养殖档案检查,做好畜禽产品中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的检测,规范畜产品加工环节添加剂的使用和登记管理。开展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大对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饲料生产企业依法生产,严厉打击在饲料生产、销售中使用三聚氰胺、苏丹红等有毒有害化合物的行为。

1、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对全县21家鱼粉及成品饲料生产企业进行重点督查,对其原料进货、产品销售等台帐记录和原料仓库等进行仔细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以出书面形式告知,要求其进一步完善生产记录、产品留样、原料进出厂检验等质量安全制度,彻底解决饲料生产企业疏于原料监管问题。共出动执法人员10人次,填发了巡查记录21份,发现并整改问题13个。

2、对畜禽养殖环节的监管。督促规模养殖场和无公害基地在生产过程中,加强畜禽场内环境管理,严格防疫规程,科学使用饲料、兽药及其他投入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兽药和药物添加剂,遵守用药剂量和休药期,谨慎使用抗生素,改善饲养管理和卫生状况,应用安全绿色的饲料添加剂。对饲料、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严把“源头关”和“进口关”。积极开发

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的饲料添加剂和兽药,引进推广优质牧草新品种。督促规模养殖场和无公害基地落实动物防疫综合防治措施,并与之签订自行免疫协议,要求规模养殖场和无公害基地饲养动态、免疫台帐、免疫标识、疫苗领取使用量、产地检疫数量间实现帐、物、证相符。出动执法人员62人次,检查规模养殖场274个,兽药经营企业30家,畜禽养殖企业6家,畜禽养殖农民合作社6家,发现并整改问题16个。3、加大检测力度。为确保不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蛋白精”等违禁药物,对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家禽存栏20__羽以上的养殖场签订了告知承诺书,共签定告知承诺书404户;对生猪存栏100头以上的猪场进行定期尿样抽检,在全县9个生猪定点屠宰场全面实施宰前瘦肉精快速检测,对每批次生猪都进行抽样检测。截至26日,定点屠宰检疫生猪32556头,共实施宰前瘦肉精快速检测1798头次,监测结果均正常。

(二)加强对农产品生产与加工环节的监管

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记录和生产档案执法检查,对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原料库进行检查,大力整治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违法使用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的行为。强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监管,做好我县地产农产品的质量抽检工作,组织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抽检工作。

1、做好宁波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工作。确定了__*新桥镇下七里无公害红茄基地和__*燕国食用菌/!/基地作为蔬菜和食用菌产地准出规范化管理试点,两者均已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蔬菜基地还配备了农残快速检测仪,目前该基地蔬菜上市前的自检工作已正常开展。下一步将按照产地准出的要求开展对食用菌基地的监管。

2、开展蔬菜质量例行监测。根据《20__年__*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__农林发〔20__〕15号)文件要求,开展了蔬菜质量例行监测工作。4月份,县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11个镇(乡)、街道的蔬菜进行了监测,共抽检蔬菜样品195个,农药残留合格率97.4%,未检出禁用农药,蔬菜总体质量较好。

3、加强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截至20__年底,我县共有66个基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42个农产品通过无公害产品认证。为加强认证“三品”农产品的监管,着重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大生产监管力度,重点抓好产地环境保护、农业投入品使用、种养殖技术操作规程标准化实施、建立完善的生产档案等基础性工作;二是加大标志使用管理力度,规范产品包装印刷,严格控制用标范围;三是实施年检,重点对到期的产品(产品)进行复查换证;四是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产地环境和产品安全。开展对6个到期的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工作,出动人员24人次,抽检无公害农产品8个,合格率100%。

(三)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

结合“打击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和“小农资店专项整治”,已对全县244家农资经销企业进行了全面的检查。通过市场巡查,加强了对农产品生产环节投入品的监管,严查农产品生产中非法使用甲胺磷等五种高毒禁用农药的行为,杜绝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的现__,并将218家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纳入了信用管理数据库。

五、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通过自查发现,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情况是好的,问题也是存在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饲料(鱼粉)生产企业问题相对突出,鱼粉普遍是黑袋包装的半成品;大多数企业对原料、产品等检测意识不强,技术人员没到岗到位,没有检测留样和检测报告。

2、农产品生产者素质存在差异,质量安全意识也不尽相同,对生产档案记录重视程度不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养殖场(户)未建立生产档案或记录不完善。小规模生产体制不健全,生产仍处于自发状态,生产操作不规范,对农药品种的选择、安全间隔期的控制等并未严格控制。

3、养殖企业的养殖记录不全,特别是兽药使用记录,往往只有使用日期、没有停用日期;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销售记录过于简单,特别是进货记录,缺少供货方的资料、验货等记录。

针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下一步的整改措施是:

1、加大监管力度,增强法律意识。对监管对__要多进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培训,及时纠正和完善各种生产制度,有效控制违法事件的发生;平时多督促多检查,使他们从思想上和业务上都重视起来,走上合法正规经营路子,从而提高企业的质量和信誉。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范文6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机制,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一)对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建立职责明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和执法装备建设,保障必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和监督检测经费的落实;

(四)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下级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组织开展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区域性农产品质量问题的整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七)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明确农产品产业发展导向,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责任。各级农业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部署;

(二)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整顿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

(三)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五)定期向本级政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动向各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六)迅速报告当地发生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积极参与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 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一)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纵向分级落实和横向分片定责,纵向采取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办法,把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横向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要求,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

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的年度总结和检查。

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应督促下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工作,并加强督导检查,每年年底前应对本地区、本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报省农业委员会。省农业委员会应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督导检查,视情对各市(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开展检查(抽查),并将检查(抽查)情况报省政府。检查(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实施情况;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情况;

(四)依法监管、查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况;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发生严重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问题,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对事故情况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5.阻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拖延接受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6.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农产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7.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8.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9.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各环节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监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同时,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