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责任制论文范例6篇

税收执法责任制论文

税收执法责任制论文范文1

本文着重介绍了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程中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即“无罪推定”在税收行政执法中的运用与思考。

文章论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概念,理论基础以及在现实中的实践意义 ,尤其是在税收行政执法中的实践意义。

“无罪推定”是当今司法领域中运用较广,探索较为深入的课题之一。也是现在我国立法、执法体系中体现人文关怀的重要举措。因此,在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道路上,大力推行法制公平、公正、合理及关怀弱势群体等“以人为本”的法学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选择“无罪推定”这一话题,仅对其在税收行政执法中运用与思考这一侧面进行了简单的阐释。主要侧重了其在现实中的运用,对其理论上并为做太深入的阐释。例如:1、必须进一步确立征纳地方法律主体地位平等的观念,要求税务机关诚信征税,用税人诚信用税。2、必须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只有这样,才能使“无罪推定”在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变得切实可纠。3、要加强税收法律救济,强化自我纠正能力,只有正确确立纳税的法律主体部们,才能够依法行正。

随着全国各级行政机关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普遍重视,也为了加速中国税收与国际接轨,在行政执法中实施“无罪推定”原则越来越成为各级行政机关规范自身执法行为的有益机制。但是,基层税务机关在具体执法中,由于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不同,在实施过程中对全面推行“无罪推定”工作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局面。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无罪推定”的概念、实践意义及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等几个方面作些浅显的探讨。

一、“无罪推定”基本的概念

如今在法学领域,“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日益成为人们的共识。由18世纪启蒙运动中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提出的这项原则,经过各国长期的司法实践逐渐形成了一种“与国际接轨”的表述,即规定司法过程中应由诉方(在公诉案件中即司法当局)负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而被告不负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如果法庭不能证明被告有罪,被告就应被视为无罪。

但是“无罪推定”实际上是一些更为根本的原则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如果脱离了这些原则,无罪推定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些原则一言以蔽之,就是社会交往和利益博弈中对人权、尤其是对博弈中弱势一方权利的保护。由于人性的局限,每个人包括由人组成的机构都可能在智性上出错,在德性上利己。而强势一方的过错后果通常更为严重。因此在不能杜绝双方出错可能的预设下,限制强者的权力和保护弱者的权利就尤为重要。人们并非不知道,由诉方与司法当局单方负举证责任的规则有可能使某些犯罪个人逃脱惩罚;但是人们认为司法权力面对受审公民而言具有强势地位,滥用司法权力造成的危害,要比个别罪犯漏网严重得多。因此,“无罪推定”才成为必要。

然而,这一原则只是刑事诉讼中的原则,它不能移用于“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而在“官告民”的诉讼中,尤其是在涉及新闻舆论方面的这类诉讼中,发达国家的惯例是官方不仅应当担负有罪举证责任,而且对这种举证责任的要求比一般的民间诉讼更严格。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的两个著名案例,即亚拉巴马州警察局长诉《纽约时报》诽谤案与美国国防部诉《纽约时报》泄密案,就是这方面案例并被称为这方面的典型。这些案例都以官方败诉而结案。

这样的规定当然给各种公共人物尤其是当权者带来了不少难堪,而且可以肯定,正如一般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可能造成某些罪犯漏网一样,加重公共人物及机构的举证责任也确实可能损害了他们“过常人一样的平静生活”的合理权利。有论者认为:媒体与民意之于公共人物与公权力,正“如同水可以载舟,亦可覆舟,行舟者何苦与水过意不去?”公共人物如果想避免这些麻烦,美国前总统杜鲁门有一句名言:“假如你害怕厨房的热气,就别进来做饭,要做饭,别怕热!”

而当权者诉传媒诽谤这类司法问题上的“无罪推定”,在司法程序之外就构成一种强势者“有错推定”的原则:为了避免滥用司法权力,强势一方必须承担有罪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你有罪,那你就被视为无罪。而为了约束行政权力,对强势一方的舆论监督实际上不能不依靠“有错推定”原则:强势一方在公共舆论面前必须承担“无错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你无错,那你就被视为有错。换言之,强势者在舆论面前充当“被告”时不能要求弱势批评者承担有错举证责任。正如强势者在法庭上充当原告时不能要求弱势被告承担无罪举证责任一样。

二、在税务行政执法中运用“无罪推定”原则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

(一)理论基础

1、无罪推定内容。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最近提出: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改善税收管理,对纳税人要实行 “无过错推定”(“无过错推定”是“无罪推定”的具体化)。这是税务管理理念的一个重大转变,也是税收工作逐步人性化的具体体现。

“无过错推定”包含四个方面含义:一是在税务机关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纳税人有过错之前,不能认为纳税人是有过错的;二是只有在税务机关有确凿证据证明纳税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认定纳税人有过错;三是对纳税人过错的举证责任在税务机关;四是纳税人没有举证自己有过错的义务。

2、无罪推定原则。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完全改变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在旧的制度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看作是试图掩盖自己罪行或为自己罪行辩护的坏人。因为在审判之前他们已经被推定为有罪,所以对他们的审判只不过是走形式而已。往往判决书在开庭审判之前已经印好,在法庭上法官审问被告人,出示犯罪证据,与律师进行辩论,最后拿出事先印好的判决书当庭宣读。在新的制度下,被告人与公诉人成为刑事诉讼中平等的双方。而法官则起着仲裁人的作用。但是在实际中要改变人们有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传统观念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3、体现了税收法律的人文关怀。全国首个纳税服务处近日在国家税务总局诞生。税务局与纳税人关系开始了根本转变,今后税收思路中,“可疑的纳税人”将变成“可爱的纳税人”。

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司长王文彦介绍,过去税务管理的定位是打击监督,对纳税人采用有罪推定,先设定调整对象为偷税者,然后制订各种措施来防范,这一思路在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实施过程中将逐渐转变。

王文彦司长说,新实施的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最大的特点是保护纳税人权益、规范税务机关行为,因此对纳税人采用的是无罪推定,要求税务工作向管理服务型转变。国家税务总局新设立了纳税服务处,为的就是向纳税人提供主动、开放的服务。

王文彦司长表示,这一转变符合国际税务管理趋势。目前在美国,税务局的名称已经改用business(生意)而非management(管理),而纳税人则成了customer(客户)。这意味着税收工作从管理型走向服务型的转变。

(二)实践意义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

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一种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不仅要求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要依法经营,规范自己的行为,而且更要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为市场主体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已经不能用行政手段进行宏观调控,而代之以经济、法律等手段,税收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为充分有效的发挥税收调控的作用,我国制定了许多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制定了大量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而税收执法权属于税务机关,因此,能否正确实施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税务机关负有关键职责。法律法规执行的好,税收的作用就能充分发挥,税收调控才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反之,如果税务机关不严格执法,用怀疑的眼光看待纳税人,纳税人与执法者缺乏人性化,那么,税收就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还处于经济转型期,人的思想、社会的发展、制度的执行等互相存在一些矛盾,加之行政机关长期以来都是以绝对权威的管理者面目出现的,在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初期,转变政府职能有一定难度,尤其是转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更难。因此,我们不能指望仅仅做一些宣传就能把观念转变过来,而是要在宣传的同时加强对权力的内部制约,通过制定严格的程序等制约措施减少不依法办事的可能性和执法的随意性,保证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公正。因此,推行“无罪推定”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税务部门行政执法必然选择。

2、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实施“无罪推定”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依法行政中的“法”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活动。而“无罪推定”原则是执法者实施行政手段过程中必然要求,不可缺少的一环。但是,目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权力主体的权力界限范围缺少明确的规定,对于权力主体承担什么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更是缺少明确规定。如果执法者没有限制,他们就会不仅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在法定权力范围内滥用权力,而且也会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的不履行本应由自己履行的法定职责。税务机关工作岗位繁多,并且各地差异很大,通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来制定岗位或者岗位责任都是不可能的,因此,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执法责任制,将岗位分解,职责落实。实行有利于纳税人一方处事原则,这也是为纳税人服务的真实写照。一旦发生违反的情况,坚决追究责任。

三、目前税务系统内对“无罪推定”认识误区及对策

(一)误区:

长期以来,在税收管理领域存在着事实上的“过错推定”现象。在人们的潜意识里,总认为“纳税人都是想偷逃税的”、“不可能没有问题”,因而自觉不自觉地把“纳税人”与“偷税人”、“逃税人”混淆起来甚至等同起来,征纳关系成了“猫和老鼠”的关系。 “有查必补”、“有查必罚”,正是这种思维定势的具体体现。这不仅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制约了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就必须对纳税人的法律地位进行 “再认识”、“再定位”。

(二)对策

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税收工作面临的最大变化是税收法制环境的变化,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如何改进和改善税收管理。而对纳税人实行“无过错推定”,无疑将加快税务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进程,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1、必须进一步确立征纳双方法律主体地位平等的观念。不仅要在税收实体法中得到全现,更重要的要在税收程序法、特别是税收征管过程中得到体现。新的税收征管法在法律上对纳税人的法律地位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当前的关键是各级税务机关要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在要求纳税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同时,切实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要求纳税人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同时,更要求税务机关诚信征税、用税人诚信用税。

2、必须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水平。“无过错推定”,意味着税务机关要承担纳税人过错的举证责任,这对税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加快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加快税务部门的内、外联网,提高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从源头上加强对税源、税基的管理和监控,加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的监控。同时,加强对税务干部依法行政和运用现代化手段管理能力的培训。只有这样,税务机关才能有证可举、举证有力,才能在偷税与反偷税、骗税与反骗税、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中掌握主动权。

3、要加强税收法律救济,强化自我纠正能力。税收法律救济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是“无过错推定”原则的延伸。因此。要加快行政复议机制建设,充分利用行政复议等形式,及时发现并纠正税务机关己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税务行政行为。

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无过错”纳税人的利益,树立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而对纳税人实行“无过错推定”,正是确定纳税人法律主体地位的根本之举,是税收管理理念的重大转变,必将在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史上产生深远影响。

四、运用“无罪推定”原则的方法和步骤

(一)建立有关的配套制度。首先要建立税务行政管理责任制。这里的“行政管理”,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基于特定目的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即一般行政,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的概念。行政法上所说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公共行政是一种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在于实现公共利益,它所追求的目的是谋求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福利。推行“无罪推定”原则就是对税收执法者的监督,将税务机关及内部执法人员的权力分解落实,并对其违规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使执法者时刻感到监督的存在,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使违法的可能性降低到了最小。 “无罪推定”和管理责任制相结合,将税务机关内所有的人员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对所有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才能不至于让执法人员产生不平衡心态,使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实施“无罪推定”原则顺利健康的推行下去。

(二)要注重全过程监督。“无罪推定”制作为一种内部监督手段,要充分发挥作用,就必须贯穿于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即对税务行政执法权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都进行有效的制约。

首先,权力启动时就要制约。重点是要保证执法者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活动,如果这种制约真正发挥了作用,就基本能避免违法行政和违规行政,可以减少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追究量。

其次,要进行事中制约。要建立科学的决策、执行机制,建立严谨的执法程序,抓好每一项执法行为,使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无懈可击,保证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高效和正确。

再次,要进行事后监督,即要对税务行政执法中实施“无罪推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或者已经造成的一定消极后果进行制约。此原则应当成为一种有效的行政机关内部纠偏机制,当权力发生决策失误或者违规现象时,税务机关内部就要进行责任追究,不要等到违反法律的时候才追究。

(三)重点抓好责任追究。制度制定相对于执行者来说容易的多,能否真正将制度执行好,关键在于责任追究的力度。“徒法不足以自行”,运用“无罪推定”能否起到预期作用,就看是否抓好了责任追究。从一些试点单位运行的效果来看,经常发生执法者无过错违反规定时是否应当追究责任的争执,这是没有必要的,凡是违反规定的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违规故意都应追究责任。理由如下:

1、从税务行政执法权的来源来看。孟德斯鸠说过:“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来自于人民”。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管理权自然也属于人民,因此,税务机关及广大税务工作者必须充分谨慎的行使好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能有丝毫懈怠。为充分做到这一点,公务员就应当努力学习和掌握有关法律和纪律,严格按照法律和纪律的要求去做。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行政机关和广大公务员尤其应该发挥好作用,以不辜负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如果对法律和纪律的规定不了解,就不能准确高效执法,就不能维护好广大人民的利益。尤其是税务机关执法人员,担负着征收国家税收的神圣使命,税收征收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从这点来说,执法人员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执法活动的行为可视为主观上存在着过错,至少是重大过失,因此都要追究执法责任

2、从运用“无罪推定”原则的初衷来看。运用“无罪推定”原则是为了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更好的实行依法行政,建设勤政、高效的税务行政执法队伍。根据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各执法机关要将具体的执法职责、权限细化到每一个执法岗位,量化到每一个执法人员,目的是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拉近与纳税人的距离,从此,使纳税人转变为顾客、上帝。如果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行使职权,就不会有主观过错存在的空间。而一旦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就说明其主观上至少存在过失,就应当一律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要注意处理好的一些问题。

1、要充分重视运用者与行政管理者的权利。推行“无罪推定”原则与行政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其目的很明确,就是为进一步加强内部人员的相互监督机制,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进而缩短与纳税人的距离,改变对纳税人现有的态度。但是,不能一味讲监督、追究,而忽视了执法者与管理者应该享有的权利,如陈述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申诉权等。在进行责任追究的过程中,要本着教育的原则,既不能有责不究,放纵自流,也不能为追究而追究,想方设法加重责任。在做出责任追究决定以前,要收集到准确、可靠翔实的证据,既要收集对责任人不利的证据,又要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还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然后才能做出决定,使处理决定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依据正确的基础上。当事的公务员如果认为参与责任追究的人与其有利害关系或者个人恩怨,可能影响处理决定的公正性,应当有权申请其回避。处理决定做出以后,如果当事人不服,还应当允许其向上级机关或者本机关负责人提出申诉和异议。

2、要注意保持运用者的稳定性。一项制度一旦形成正式文本,就要保持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及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秩序。当然,这种稳定性只是相对的,因为制度的制定者的能力以及当时的客观情况等因素,任何一项制度都不能解决将来发生的所有问题,而需要逐步完善。在完善的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稳定与变化的关系,使其在变化中保持连续性和继承性。

参考文献

1、 《中国的法治进程》:作者梁治平,《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出版,出版于1981年12月。

2、 《西方法学概论》:作者臧威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出版于1984年10月。

3、 《孟德斯鸠论人权》:作者郑云山,《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出版于1984年5月。

税收执法责任制论文范文2

关键词:税收执法风险;表现与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0165-01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概念

所谓税收执法风险,是指有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未按规定执法和履行职责,侵犯、损害了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给国家和纳税人造成一定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要受到刑事的或者行政的责任追究的可能。

二、税收执法风险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

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借鉴一些税收行政执法风险理论研究成果,我们认为:税收执法风险的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可归纳为下几种:

1.刑事责任风险

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规定法定渎职罪,对税收行政执法行为予以严厉惩罚。

2.行政责任风险

随着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步伐推进,问责风暴激发,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不可避免进入问责视野,税务行政执法行政责任风险难免增大。

3.其他非法定责任风险

其他非法定责任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和税收行政人员因税收行政执法行为而可能承担的一些非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如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升迁机会、取消各种奖励、取消文明单位称号等荣誉、给予经济惩戒等等。

三、税收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探析

(一)客观原因探析

执法风险产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是机制缺失、制度疏漏、管理不善、监督乏力,这就从客观上为税收执法风险的存在创造了外部环境。

1. 税收法律制度不统一,执法依据的法律位阶低。

目前,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普遍存在法律位阶不高的问题,绝大多数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现。

2.税收环境达不到“法治”的要求。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利益,经常置国家法律而不顾,擅自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对税务机关执行国家政策出面干预。

3.考核机制不够科学。

许多考核办法只问结果,不问过程,迎合了一些人好大喜功、片面求政绩的心理。促使一些人不脚踏实地,去做艰苦、细致的基础工作,而是走捷径,耍花招,甚至弄虚作假。

4.监督机制不够有力。

目前,税务系统的执法监督缺的不是制度,而是制度的执行。监督不力具体表现为:一是同级监督同级,缺少权威性缺少有效性。二是自己监督自己, 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市、县两级的执法监督机构都承担着一定的行政审批和案件审理的职能,自己执法,自己监督,很难有效监督。三是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都有权对下级提出各种执法要求和行为规范,但是相互间缺乏有效沟通,部门间的执法要求相互冲突,不利于形成合力、共同监督。四是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到位,起不到惩戒作用,无法实现抑制执法过错发生的效果。

(二)主观原因探析

主观原因是行为人素质有问题:一是法治意识淡薄,失去职业信仰、职业操守,丧失精神支柱。对自己履行的公共职责、职场口碑淡漠,价值取向出现偏差,不能正确对待利益冲突;二是个人私欲膨胀。对享乐的追逐,对待遇的攀比,对利益的求偿,以及不能正确对待荣辱进退,导致心理失衡,成为衍化犯罪动机的动因;三是责任意识缺乏。对待工作,没有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问题,没有做好税收工作的正常心理,更没有攻克税收难题的决心,得过且过,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这种主观原因是产生税收执法风险的关键,并决定着税收执法风险的大小。具体表现如下:

1.法治意识淡薄。思想上缺少法治意识,必然要导致行动上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2.个人私欲膨胀。思想上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在不健康的交往、不良的生活方式以及不良的嗜好上栽了跟头,导致行动上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个人私利。

3.责任意识缺乏。部分人思想上缺少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不是一心一意做好工作,而投机取巧,千方百计任负上级检查,得过且过,不问做效果,不讲工作效率。

四、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健全税收法律体系

从国家的层面来说,应加快税收立法的进度,提升税收制度的位阶,将试行多年的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并加快制定出台“税收基本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收执法程序法”等基础性税收法律,为税务机关从组织机构的设立,到税务机关的职责,到税务机关的执法程序等,提供基础性法律保障。

(二)创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加大对各级党政领导的税法宣传力度,争取各级党政领导对税收工作的支持,杜绝擅自出台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切实维护税法的尊严;杜绝下达不切合实际的税收收入任务,从源头上解决有税不收和收过头税的问题。

(三)进一步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素质

当前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核心在于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坚决抑制个人私欲的彭涨和对工作不负责任的懒惰思想。

(四)完善并落实执法监督机制

1.机制上,要互相制约。对风险易发环节必需双人双岗;执法监督和廉政监督必需双管齐下。

2.措施上,得力有效。现代化的电子监控系统要尽快推广运行,传统的人工监督也不能丢,深层次的问题还要靠人工分析;执法监督必须形成高压态势,取消同级监督,全面执行上级监督下级的做法。

3.处理上,既要慎重也要准狠。对违法行为的处理,首先,是把握“慎罚”的原则,力争将执法风险扼杀在苗头阶段,坚决把责任追究工作做实、做细,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其次,是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任何一个单位出了问题,所在单位行政导都脱不了干系;三是重拳打击、索贿受贿行为,对屡教不改的行政不规范行为也决不心慈手软,必须杜绝轻描淡写的“批评教育”。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税收执法责任制论文范文3

一、“利川模式”的基本内容

“利川模式”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可概括为“三改、三定、一再造、四联动”。

(一)“三改”的主要内容

———改变机关职能。就是改“管理监督型”职能为“管理服务型”职能,构建名符其实的“扁平型”机构。遵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利川市地税局撤销原来的5个征收分局、1个稽查局和11个机关内设股(室),重新设置“七科一室”,即税费征收服务科、信息管理科、税费管理一科、税费管理二科、税费管理三科、法制科、监察考评科和办公室。机构“扁平型”后,减少了行政管理层次,扩大了行政管理幅度,实现了县(市)级地税机关由单一的行政管理职能向以管理服务为主、行政管理为辅的职能转变,达到省局要求县(市)局税务机关“管事”的目的。———改变纪检监察模式。恩施州地税局撤销利川市地税局纪检组长职位,派驻纪检监察员,利川市地税局在内设的“七科一室”分别确定1名副科长(副主任)为兼职监察员;重新设置的监察考评科除保持原有纪检监察职能的同时,增加工作考评、责任追究两项新职能,履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以及考评、追究、管理、服务等多位一体的综合职能,真正把纪检监察工作落实到税收执法和税收行政管理之中。从运行的情况来看,纪检监察监督范围更广,监督力度更大,更好地体现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部门的充分肯定。原湖北省纪委书记宋育英在利川调研时,充分肯定了派驻纪检监察员的作法。———改变稽查体制。利川市地税局稽查局撤销后,由恩施州地税稽查局整合稽查资源,形成一级稽查体制,统一行使稽查权,让利川市地税局彻底解脱出来,把更多的人力资源投入到税收管理权和日常检查权之中,减少了执法过程中的行政干预。

(二)“三定”的主要内容

———定岗位。就是将地方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服务、监督等职能,细化到具体的岗位,保证每个岗位事权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在全面梳理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制度的基础上,因事设置50个岗位。设置岗位时,打破传统习惯,将局长、副局长、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都设定为工作岗位,赋予具体工作职责。———定职责。就是依法对岗位职责进行确认。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职责;二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定条件发生时,法定赋予税务机关的职责;三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税务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当这些权利由相对人行使时,即反向成为税务人员的必备职责。———定人员。就是在确定岗位人员时,采取全员竞争上岗的方式,通过知识考试、命题面试和组织考核三个程序,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科学合理地配备岗位工作人员,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

(三)“一再造”的主要内容

“一再造”就是工作流程再造。工作流程是事务运行的轨迹,是履行岗位职责的基础。利川地税局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根据法定事项、法定程序和法定要件,以处理环节为要素,在确保事项完整运行的前提下,对税收服务、管理、监督等环节进行分解,再造成为税务事项工作流,统一每个工作流“节点”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制定科学严密、简便易行、责任明确的工作流程,明确职权行使的步骤、顺序、时限和形式标准,明确科室之间、岗位之间的权责。“利川模式”将现行税收管理流程归结为8个环节点,即政策管理、业务受理、调查核实、行政核批、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处理执行、责任追究。把新的管理流程贯穿于各个具体业务工作中,各职能岗位各司其职,相互衔接,相互牵制,一环紧扣一环,环环相依,使税收管理更加程序化、规范化。

(四)“四联动”的主要内容

“四联动”就是指岗位责任、智能参与、考评监督、责任追究“四个轮子”同时联动。“利川模式”对领导岗位到一般岗位的所有在岗人员,都按岗定责。通过职责确定和划分,使机构、岗位、人员、职责有机地结合起来,岗位明确、职责明确、权限明确、任务明确、目标明确,做到了“人人有责、层层有责”,有效地解决了“做什么”的问题。“利川模式”明确规定了依托计算机网络处理事务的环节、时间和内容,实现计算机管人、智能控制。运用计算机进行纳税人的信息管理、征收管理,税务人员工作日志管理和日常公文处理,提高了办事效率。“利川模式”坚持“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应该到哪里”的原则,建立社会化监督网络,全程监控税务干部是否履行责任,是否依法履行责任。聘请纳税人代表为税风税纪监督员,定期不定期地开展行风评议,根据反馈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方案;聘请特邀监察员,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他们对地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采取发放评议表、设置意见箱、公开举报电话、在网上开辟廉政论坛等方法,广泛征求纳税人对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责任的意见和建议,定期收集整理,及时处理回复。与此同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客观评判的原则,由监察考评科人员负责对各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严格的考评监督机制,成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有力保障。在具体操作中,根据考评结果或外部反映的情况,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按照责任形成的因果联系划分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并根据责任大小、后果影响程度以及整改效果等因素,分别予以责任追究。据实施过错责任追究记载:2006年第四季度,经济惩戒数29人次,惩戒金额740元;通报批评29人次、责令写出书面检查2人次。2007年,经济惩戒数49人次,惩戒金额4340元;通报批评49人次。通过严格实施责任追究,解决了“做错或做得不好怎么办”的问题。

二、“利川模式”的特征

(一)岗位责任的独立性

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遵循“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管理理念,在科学划分税收征管权、合理分解岗位职责的基础上,设定工作规程,确定责任追究标准,进行责任追究,从而落实税收岗位责任,提高税收效率、效能的一种岗位责任制模式。岗位责任的独立性具有以下特点:———岗位职责明确化。在划分职权、明晰岗位职责的基础上的,根据每个岗位不同分工,对执法权力、内容、程序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有效解决了岗责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工作规程标准化。严格依照《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税收管理、征收事项进行标准化分解,明确程序和责任,统一了岗责设置,明晰了责权利界定。———评议考核规范化。通过运用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按照统一的标准和尺度进行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化。以岗位职责划分为基础,以工作规程中的具体规范为基本要求,以评议考核的结果为直接依据,本着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行为主体的履行责任的过错行为进行追究。

(二)质量管理的标准性

利川地税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为基础,将地方税务机关的各项规定与之融合,通过质量的内审、外审,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具体来讲,就是在实践过程中,运用质量管理理论中的人力资源配置原理,对税务机关内部岗位、职责及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进行重组、调整和细化,把税收管理、征收过程分解为若干环节,形成新的治税与管理流程,并运用管理系统特有的质量记录功能,完整记录税收管理、征收的每一个过程、环节、每一个“权力点”的真实数据,确保岗位责任考核“用数据说话”。通过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逐步建立起税务质量管理体系,保征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严密性、真实性、持续性。严密性确保了税收岗位责任制落实过程中的控制要求和税收征管质量的验证要求,使税收征管工作过程和结果的全部因素处于受控状态。真实性避免了人为的不确定、不真实等因素,为确保税收征管行为符合要求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客观证据。持续性通过管理评审、质量审核、纠正措施控制等程序,对税收征管的适应性、有效性进行定期评审,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持续改进。

(三)资源配置的效能性

利川地税局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不断整合人力资源,减少管理层次,实施业务重组,构建“工作流程化,机构扁平化,管理信息化、考评制度化、服务规范化”的现代税收征管运行机制,改县(市)一级管理机构为管理与征收职能合一的新型税收管理机构,实现税收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一特征体现出以下三个具体特点:———目的性明确。将税收征收、管理目标和执法责任要求转化为岗位绩效考核目标,使责任主体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导向。———模式简单、成本较低。利川是山区农业大市,利川市地税局针对农业税收改革后的地方税收结构变化情况,因地制宜地推出机构的扁平化,减少中间过度环节,对乡镇税费实行“约时定点、巡回服务”的征收方式,既满足了农村税费的征收需要,也满足了发票开具、发售等需求,由此带来了税收成本大幅度降低。三是方式灵活,突出执法结果。利川地税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突出过程和结果控制,在一个业务循环期内,考评主体和岗位责任主体共同全面审视、评判效绩,实施责任追究,保证了岗位责任的落实。

(四)制约对象的全面性

利川地税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种全员的、全过程的、全方位的地方税务机关岗位责任制。利川地税局制定的《地方税务机关岗位责任制》明确了对所有在岗人员,从领导岗位到一般岗都按岗定责。在确定职责时,将其区分为公共职责和专项职责。公共职责按照各级层面应共同承担的职责划分为领导公共职责、科长(主任)公共职责、副科长(副主任)公共职责和专业岗位公共职责。专项职责根据各岗位的性质分别在各岗位中进行规范。与此同时,利川市地税局在推行行政执法制时,注重了税收征管的全过程构建岗责体系,明确税收征管各环节、内容和形式,从过程上确保各环节的岗位和责任明确;税收执法、行政管理、党群工作、后勤保障等工作都被纳入岗位责任制平台,做到机构改革与税收执法责任制相结合,行政管理责任制与税收执法责制相结合,税收监督与工作考评相结合,考评工作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建立起全方位的地方税务机关岗位责任制模式。通过对各岗位工作的过程监督和结果监督,注重岗位间的协调配合,避免了大而化之的粗放管理,在定岗、定责、定员、考评、追究诸环节都体现了精细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三、“利川模式”的主要效应

(一)税费征管行为更加规范

利川地税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了税收执法权力,将一项税收业务按照工作环节分配到了若干岗位协作完成,如减免税审批事项,按要求分解为申请受理、初审、实地检查、复审、审批等几个工作环节,其中受理、初审由税费征收服务科的税源管理岗负责,复审由法制科的行政审批岗负责,审批按照减免税权限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充分体现了相互制约的原则。在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工作规程的基础上,构建了系统的考核评议办法和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其操作规程,从而使得税收执法责任追究日常化、经常化、制度化,进而确保了税费征管监督到位,提高了监督水平。在具体的征管中,杜绝了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的现象,责任意识明显增强,维护了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合法权益。

(二)税务执行能力更加提高

通过税收业务流程再造,明确具体职责后,税务人员在每一阶段、每一环节都注重细节,力求完美,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处理好一切问题。以精益求精的态度,主动、认真、严格、高效地坚持各项制度和规范。特别是通过建立网上银行、装置POS机,推广电子申报、邮寄申报等多元化申报、征收方式,在纳税大厅推出“一站式”、“全程式”、“预约式”、“首问负责制”服务,为弱势群体开辟了办税“绿色通道”等措施,提高了税务执行能力。

(三)税费征管质量更加提升

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之一是加强和推动税费征管基础工作。“利川模式”运行后,由于岗位职责的明确,管理的规范,一线税收管理员的工作不再是从税务登记开始到税务执行都由一个人包干办理,而是各自对其岗位职责负责,如果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仅使得下一环节、下一岗位的工作无法进行,而且还会受到责任追究,从而保证了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的工作质量。近年来,利川地税征管“六率”一直处于上升状态(见表1)。(四)税费征收成本更加减少由于实现机构扁平化,减少了中间管理环节,使税费成本的大幅度降低。原来所有分局均配备了一定数量的行政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以及征管车辆,有的分局一年的税费收入还不够费用,征收管理成本相当高。撤消分局后,减少了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征管车辆也随之减少,大大节省了人力、物力和财力。据不完全统计,利川市地税局试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年,就节约车辆等费用50多万元。

四、“利川模式”的基本经验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地税机关转变职能的“推动器”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种以岗位为载体、以责任为内容、以考评为形式、以信息化为手段、以追究为保证,集岗位责任、工作规程、考核评议、责任追究为一体的,一种根本性的、全面的、规范的行政管理制度。对地方税务机关来说,它是一种制度创新。“利川模式”遵从行政事务服务于税收征管的理念,小行政大业务,大力推崇行政事务社会化服务,撤消分局管理层级,让内设机构直接服务纳税人,管理纳税人,除办公室外,其他的科室职能都与税收业务直接相关,全系统从事征收管理与服务的人员达80%。促进了县级税务机关的“三个转变”,即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从“管人”向“管事”的转变;从“管理型”机关向“服务型”机关转变。

(二)体制机制创新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保障

利川市地税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践表明,如果没有“扁平型”机构改革、纪检监察模式改革、稽查体制的创新、征管流程的再造等一系列创新,而是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践过程中稿形式主义,“利川模式”就不可能取得这样好的效应。因此,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密切结合地税工作的实际和改革的需要,潜心研究,建立起了以机构、岗位、责任、流程、过错追究相对应的岗位责任制机制,从制度创新上解决岗责不清、权责不对等、管理秩序混乱、执法随意、甚至等老大难问题,从制度创新上实现地税征管模式向现代化管理方式的跨越。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地方税务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种内部管理制度、方式,是对税费征管行为、执法过程进行约束的一种形式。税收行政执法的各项活动,没有人是无法进行的。所以,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利川模式”的构建和运行实践过程中,把税费征管人和纳税人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以人为本的岗位责任制模式。税费征管人既是制订、运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体,又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和制约的客体,在运行实践中起核心作用。因此,“利川模式”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重视每一个干部职工在岗责体系中的作用,科学设岗定责,因人定岗,责任到人,建立严密的责任监控系统和严格的奖惩措施,从而取得了理想效果。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以征、管、查为核心,虽然与过去相比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服务职能的缺位,“重监管、轻服务”。因此,“利川模式”通过机构改革、流程再造,对现行征管模式进行了完善,流程、岗位、责任都以“服务第一,纳税人为先”,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建立起以“为纳税人服务为中心”的“优化服务、多元申报、网络监控、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现管模式,税收管理从规制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变;纳税服务从行政服务向社会化服务转变,推进了税收管理的信息化、集约化、法制化、规范化和社会化。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以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为依托

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运用于岗位责任制管理,可以提高岗位责任制管理水平和效率,可以节省资源、降低成本。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的运用是推进地方税务机关岗位责任制的必然选择。利川市地税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模式坚持运用现代资源优化配置理论,系统控制理论、全面质量管理理论、组织变革和流程再造理论,指导岗位责任制模式的构建和运行实践,同时在岗位责任制实践过程中引入现代信息、网络和数据处理技术,使岗位责任制的运行效率和效力不断得到提升。实践证明,将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运用于地税机关岗位责任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要把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与地税工作职责、工作流程、考评内容、责任追究有机结合,使岗位责任制建立在现代科学技术的平台上,才能保证岗位责任制的顺利推行并发挥最佳效应。

税收执法责任制论文范文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切政府机关都要实行执法责任制的指示,各级税务机关都在加大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力度。实践证明:执法责任制能否真正落到实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人能否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包括保险费征缴)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惩戒和行政处理。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行政法规及规定执行。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是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的重点,同时也是一个难点。难就难在它是执法监督全过程中最实际的部分,直接触及到每个单位和个人的切身利益,是进行执法监督工作中难度最大的环节。客观地讲,没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落实,实行执法责任制就会流于形式,甚至形同虚设。在实际工作中,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到位,落而不实的现象依然存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亟待进一步加强。本文从制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落实到位的因素进行分析,浅谈现阶段对加强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一些思考。

一、制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落实到位的因素

(一)人的主观因素。从领导层来看,有的领导干部存在保护思想,认为对执法过错责任人进行追究会挫伤税务人员的积极性,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领导干部怕暴露,认为追究人员越多,力度越大,是不是说明本单位的执法问题就越多?有的领导干部存在轻视思想,认为是内部的监督制度,只要管住不出大问题,不必那么认真。从执法者来看,有的税务人员存有误解,受“特权思想”的,对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很不习惯;有的税务人员存在漠视思想,认为在执法上存在问题也不大,追究过了了事,常常是大错没有,小错不断;有的税务人员存在侥幸心理,总觉得不会追究到自己,对待工作得过且过。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认识的片面与错误,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也难以落实到位。

(二)考核指标的因素。长期以来,各级税务机关主要以税收计划任务完成的情况作为评价税务机关和领导干部业绩的主要指标,仅对税收计划任务完成的数量情况进行考核,不考核完成的质量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必然会与完成税收计划任务产生冲突,在收入形势好的时期和地方由于收入任务容易完成,会出现有税不收、放宽减免、执法偏松的现象,即使不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也不影响收入任务的完成,收入任务完成的好往往会“一俊遮百丑”;在收入形势不好的时期和地方,又会出现严查重罚、收“过头税”、乱征乱罚的现象,为完成收入任务不惜采用非常规手段收税。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执法过错行为是为完成税收任务而发生的,为了完成税收收入任务,过错责任追究只能是一纸空文。

(三)征收管理模式的因意。由于新旧征管模式转换,取消了专管员管户制度,相应的措施没有跟上,明显存在“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负面效应。突出表现为:一是城区税务机构中征收、管理、稽查相互脱节等矛盾日益突出,征收与管理、征收与稽查、管理与稽查之间职责划分不清、衔接不紧,税务人员无所适从,各行其是;二是税务所集“征、管、查”于一身,对纳税人实行块块分割,税款征收、税源管理、日常检查实行多人多岗共同负责,税务人员相互依赖,重合作轻分工,出了问题难以归咎责任,责任追究更难落实。

(四)“非对称信息”的因素。所谓非对称信息,是指市场上某些参与者拥有,而另一些参与者不拥有的信息。信息经济学认为信息是充分的、完全的,行为是确定的,决策者所获得的信息往往是不充分、不完全的.非对称信息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在税务机关内部也存在许多非对称信息,例如:税务人员了解税务机关的各项工作制度、奖惩规定,而税务机关不可能了解每个税务人员的工作努力程度、实际工作能力、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家庭状况等情况,信息在税务机关与税务人员之间是非对称分布的。由于税务机关还未建立、高效的执法监督体系,在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进行博弈的过程中,税务机关处于弱势,仅是税务人员某段时期、某个范围、某些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不可能对税务人员的每个时点、每个人员、每起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执法监督大多依靠税务人员单方提供的信息,信息多为纸质的执法文书及有关资料,易于修改、补充、替换,执法信息易被税务人员垄断与控制,可能造成信息所反映的执法情况失真。非对称信息的存在,增加了过错责任追究的难度,税务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难以及时发现,责任追究更无从谈起。

(五)税法本身的因素。我国的税法除了立法滞后外,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统一协调性差,税收条例、规章还存在概念模糊、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有些规定还存在有不确定性,自由裁量权的空间过大。为了弥补税收条例和细则实用性差的弊端,又制定了大量的具体补充规定、办法,造成税法表面简单,实际复杂、繁琐、稳定性差,给实际执行带来很大困难,税法的不完善、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为执法人员的违规行为提供了合理的解释空间,掩盖了税务人员的不规范执法行为,使税务人员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自由截量,从中谋取私利,这更增加了责任追究的难度。

(六)法制机构、人员的因素。,县级税务机关一般没有设立独立的法律机构,法制机构归并在其他机构中,虽然指定专人负责,但人员很少,还有兼职情况,有的法制机构还设在税政、征管等执法机构内。县级税务机关作为重要的、直接的执法机关,在组织、人员上没有保证,又怎能深入开展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把法制机构设在执法机构内又如何对执法机构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犹如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怎么能保证裁判的公正。虽然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各级税务机关的监督,但往往鞭长莫及,对基层不可能触及太深。同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涉及征收、管理、稽查、税政等税收执法的全过程,覆盖税收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针对的是每一个执法人员的每一起税收执法行为,这就对法制人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目前的状况来看,法制人员的素质还难以适应要求。

(七)制度因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制度还不够规范,一是过错责任追究的标准还不够明确,追究的定性标准多,缺少定量标准,特别是对执法过错行为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与行政责任之间的界限模糊,有些执法过错行为是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还是给予行政处分,由于缺少定量标准,定性标准又未细化,责任追究难以到位。例如: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应当取消其执法资格,并取消其两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新《征管法》第76条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如遇到此类问题是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还是追究行政责任,难以操作。二是根据总局规定,因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行为人的责任,但未规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由那一级税务机关判定,造成不明确的理解也会因人而异。在具体执行中有时难以判定一起执法过错行为的是因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而导致的执法过错,还是因个人业务能力、实践经验的差异,而导致税法理解出现偏差,或是故意利用税法的不完善、法定的自由裁量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加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随着我国法制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全社会对税务机关的执法要求将越来越高,特别是加入WTO以后,大量具有很强税法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外国公司涌入,必将有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势必造成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大量增加。对此,我们必须积极应对,增强防范意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提高自我纠错能力,确保各项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否则工作必然陷入被动,也将有损地税部门的形象,难以真正实现依法治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涉及每个单位、每个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责任重大、敏感性强,领导重视,是过错责任追究的前提。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各级税务机关的“一把手”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领导班子内部在此问题上要形成共识,齐抓共管,上下联动,才能形成合力,避免出现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重要的现象。

(二)建立合理的指标体系。立足现阶段我国国情,在现行财政体制不尽合理,税收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纳税意识普遍不高的情况下,立即取消税收计划是行不通的,合理的税收收入指标对组织收入、保障国家预算的完成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现阶段尚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认定“应收尽收”的标准和能够科学评价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的情形下,不能轻言取消税收计划。现阶段,需要正确处理好依法治税与税收计划的关系,税收计划的制定应逐步改革“基数法”,以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原则,以状况为依据,改革财政预算体制,制定科学合理高效的财政预算。进一步完善对各级税务机关的考核指标体系,应把依法治税与完成税收计划任务有机的统一起来,实行税收计划任务完成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的双轨考核机制,达到对工作质量和水平的科学评价。把税收任务完成的质量情况列入考核范围,重点考核是否作到应收尽收,是否坚持严格执法,而不是单纯考核任务完成的数量情况。可以考虑设立“执法程序准确率”来考核执法程序是否规范,设立“执法准确率”来考核执行税收政策法规挂否准确,设立“执法纠错率”来考核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否到位等,结合征管质量“七率”考核,逐步完善内部执法监督考核体系。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把执法情况作为对税务人员考核的主要,成为评定税务人员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并作为干部选拔、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构建科学的岗责体系。根据新《征管法》的要求,新的征收方式和业务流程的需要,科学设置机构,建立起上下协调一致,横向联系紧密,岗位间相互监督制约的机构设置。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可以考虑将整个征管工作分为征管、稽查两个序列,减少多序列之间的衔接过多、相互推诿的情况,并实现征管、稽查两序列的相互制约。进一步明确征管、稽查各序列的职责划分,各序列内部岗位的设置、职能的分工、工作环节的规范,使各序列、各岗位职责清楚、分工明确、相互合作、相互制约。

(四)实现信息化支持下的过错责任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必须依托机,才能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一是建立科学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覆盖税收执法的各岗位,贯穿税收执法的全过程,实现数据集中管理,保证信息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控管执法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对税务人员的工作状态、操作过程全程跟踪,如实记载工作项目、滞留时间、以及更改删除操作,打破手工操作人为控制信息、人为垄断信息的局面。二是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增强监控功能,现阶段可先以征管质量考核指标为主体,逐步健全科学的内部监督指标体系,利用计算机对数据迅速准确地进行全面分析考核,确定过错责任,拟定追究意见,提高责任追究工作的效率,加大责任追究工作的力度。因此建议有关管理部门有计划地用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五)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体系。一要严格立法权限,要按照《立法法》确定的立法权限制定处于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彻底消除越权立法,越权解释的现象;二要建立科学的立法框架,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形成以税收基本法、实体法、程序法为组成的完整的税法体系,税收基本法起统领、指导、管理、制约作用;增强税法的刚性;三是提升现有税法的法律级次,增强税法刚性;四是税收立法要多做调研,设定必须科学、减少自由裁量权;设计必须周全,不留空白点;表述必须严谨,避免歧义;制定必须实用,具有可操作性,消除执法责任追究的真空地带,进一步规范执法。四是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六)建立健全税收法制机构。建立健全税收法制机构既是当前税收客观形式的需要,也是以后税收工作的必然。县级以上的税务机关都要设立独立的法制机构,不断将既懂税收、又懂法律、对征收、管理、稽查等各环节的业务都较为熟悉的税务人员充实到法制人员的队伍中来。注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实务、计算机、调查等内容的培训,不断提高法制队伍的综合素质。

(七)量化标准,增强可操作性。为避免众多主观因素对执法过错行为的判断和评价,过错责任追究的标准应当多设定定量标准,才易于操作,客观明确。建议总局尽快明确执法过错行为、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与追究行政责任之间的界限,并对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中不明确的内容予以判定,进一步明确。

(八)切实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下发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要求,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检查,统一归口法制机构组织实施,防止多头检查。要切实推行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日常化,不仅要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检查,更要加强对本级税务机关所属执法部门的检查。要建立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将执法检查情况在系统内公开通报。要将执法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被检查单位的重要依据。税收执法检查应与执法监察结合,加大检查工作力度。

三、实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注意的

(一)加强综合分析。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并不是为了处理某个单位或某个人,不以追究过错人责任为最终目的,重在纠正错误,监督执法,因此不能仅追究了过错人的责任即万事大吉,应注重对执法过错行为查找原因、积极整改、归纳、加强信息的反馈,达到追究一人,一片的效果,进一步提升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

(二)建立激励机制。美国哈佛心家斯金纳提出的强化认为,人的行为是其所获刺激的函数,这也称之为行为修正理论。通过对取得成绩的人加以赞扬,对成绩差的人加以惩罚,使人们受到激励,这是简单但有效的激励。运用强化理论的科学方法,应对执法规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不定期、不定量的奖励,让获奖者感到奖励的非正常性,不是普遍意义的奖励;对执法不规范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追究,从而消除执法人员的侥幸心理,减少甚至完全消除这种行为出现的可能性,但应把重点放在奖励强化上,消除简单惩戒产生的消极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文明进步,法制的精神逐渐深入人心,逐渐走向法制国家的行列,税收执法是一个执法部门中比较敏感的热点,执法责任追究已经势在必行。实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关系到国家税收工作能否得以正常进行的问题,税收队伍综合素质的建设,合理正确地把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运用到税收人员和税收工作当中去是一项亟待落实的工作,也需要我们从各个方面加以关注和支持,从而在税收队伍的综合素质提高的基础上也为国家的税收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1王学农:《浅议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载2000年12起《税务研究》.

2赵千:《建立和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实践探讨》.

税收执法责任制论文范文5

围绕“四点”做文章端正行风树形象

我局自1994年机构组建以来,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围绕组织收入这一中心,大力开展行风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近两年来,我们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两权”监督为重点,以推行政务公开和行风评议为主要内容,认识上求高度,工作上求力度,全方位、多方面地采取有效措施,在执法观念上讲公正,在执法源头上抓公开,在执法责任上重追究,在执法程序上促规范,引导、约束广大地税干部公正执法,规范操作,优质服务,从而有效地推动了全系统的行风建设再迈新步伐,再上新台阶,对促进全县地税工作稳步健康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一、把握行风建设的立足点: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地税部门作为国家的经济执法部门,担负着组织收入,调控经济的职能,处于国家、集体、个人三着利益分配的焦点,这种特定的工作职能和工作性质,决定了地税部门必将成为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部门,同时,其行风建设的状况和社会形象的好坏,对社会风气的转变将产生重要影响。可以说,行风建设是地税系统的一项“形象工程”,只有搞好行风建设,才能密切税企关系,才能带出一支纪律严明、能征善管的税收队伍。基于这样的认识,地税局自成立以来,就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列入“一把手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真正抓在手上,落实到行动上。一是领导机构落实到位。县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局班子成员和监察、办公、人事、税收、征管等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领导组;二是研究安排落实到位。县局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领导组定期研究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情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方案和工作计划;三是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每年年初,县局与所属各单位“一把手”都要层层签定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目标责任书,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纳入目标管理,做到了“四个一起”,即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同税收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各职能股室分工负责,一级抓一级,谁主管谁负责,以及一岗双责的工作格局。二、选准行风建设切入点:结合行业特点,建立制约机制建立完善有效的制约机制,是行风建设的最佳切入点,也是最重要的环节。一是建立制度规范机制。《执法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违法违章责任双向追究处罚办法》、《税务人员廉政自律规定》、《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实施办法》等十多项配套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使行风建设做到了工作有遵循,行动有制约,检验有标尺,监督有武器,为纠风工作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证。二是建立公开办税制度。让群众参与和监督,把监督权还于群众,是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一项有效措施。为此,我们实施了税务公开办税制度,推行阳光作业。在各征收管理单位实行办税十公开,即公开执法依据,公开执法范围,公开执法标准,公开办税程序,公开纳税定额,公开违章处罚,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服务制度,公正廉政制度,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并将公开的内容制成版面,全部上墙。在行政管理方面,县局逐月公开经费收支情况,人事变动情况,大宗物品采购情况和基本建设项目情况。我们还向社会实行了治理公路“三乱”五到位的承诺,保证全年不发生一起“三乱”行为。实行了“禁酒令”,向社会承诺税务干部在工作期间,不出现饮酒现象。税务公开机制的建立,把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行使和运用全部置于监督之下,基本上铲除了因“暗箱操作”而导致的滋生不正之风的土壤。三是建立分解制衡机制。为改变过去“一人进户,各税统管”的权力过分集中的管理模式,我们积极深化征管改革,把过分集中的权利分解,实行征、管、查分离,在稽查行为上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使权力相互分解,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步伐,在各征收管理单位,普遍配备了微机,靠微机监控税收征管的全过程。用计算机管税,靠机器管人,有效地减少了执法中人为因素的影响,克服了为税不廉的行为。四是建立监督约束机制。行风建设是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需要建立内外结合的监督网络,通过广泛的社会监督,不断改进作风。一是强化了内部监督。县局成立了纪检组和监察科,并明确专人专职抓好这项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本系统、本单位行风建设中存在的不良倾向及问题。同时,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仅今年以来就开展了3次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执法偏差。二是建立广泛的社会监督网络。各基层单位聘请了30余名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税风税纪监督员,定期召开座谈会,主动向监督员汇报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三是主动征求纳税人的意见。今年四月份的税收宣传月期间,由局班子成员带队,在全县分片召开了由500余名人参加的座谈会。在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政策的同时,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对地税部门在执行政策、服务态度、遵守纪律、廉政建设等方 面的反映和意见,对改进工作,促进作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此外,为了更好地强化社会监督,我们还实行了税收执法跟踪回访制,到被检查的纳税户中调查了解税干在检查时的执法及廉政情况。向纳税人发放了500份监督举报卡,欢迎他们对税干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受到了纳税人的一致称赞。三、夯实行风建设的支撑点:提高队伍素质,形成工作合力行风建设是一项涉及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为此,我们在搞好这项工作中,狠抓三个结合:(一)行风建设与队伍建设相结合。一是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组织税干认真学书记“两个务必”和十六届四中全会讲话精神,提高政治理论修养;二是加强法纪法规教育。今年以来,县局就举办各类法律法规培训班五期,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开展争当业务能手大比武活动,进行了严格地执法资格考试,提高了执法技能;三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开展了“人该怎样做、权该怎样用、法该怎样执”的大讨论,认真学习了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并于7月中旬到8月底,进行了以“整顿干部作风,强化依法治税、从严治队、文明办税,树立地税良好形象”为主要内容的“一整顿三强化一树立”纪律作风整顿,围绕队伍建设、税收征管、文明办税、规范管理等方面,通过学习发动、查摆问题、整顿建制、总结验收等手段,使税风税纪发生明显变化,进一步使广大税务干部树立起了正确的权力观和执法意识;四是加强廉政教育。把每月28日定为“廉政日”,在这一天,各单位在全体税干集体认真学习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反省本月的执法过程中是否有不廉洁行为,相互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极大地增强了税干的廉洁从税意识。(二)行风建设与文明创建活动相结合。我们制定了创建文明行业实施方案,开展了争创文明办税厅(所)、争当优秀税务工作者和评选最佳税嫂活动。在各征收单位普遍推行了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承诺制、催报催缴提醒服务制,实行税收咨询、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领售等一条龙服务,并为纳税人提供桌椅笔纸和饮水机等,做到了来有迎声、问有答声、不周有歉声和离去有送声。征收分局在优质服务中做到了“四个一”,即向纳税人道一声问侯,让一个座位,倒一杯茶水,送一张笑脸,营造了一种温馨怡人的办税环境。(三)行风建设与党建工作相结合。全县地税系统共有党员51人,占税干总数的58。6。发挥好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对于搞好地税工作,促进行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围绕税收抓党建,抓好党建促税收,成立了党总支和五个基层支部,认真落实“一课三会”制度,开展了争创“六好支部”、争当“五强党员”活动,全力抓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较好地发挥了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在行风建设,较好地发挥了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在行风建设中的表率作用。通过狠抓以上三个结合,使行风建设与其他工作相互渗透,相互带动,相互促进,进一步提升了行风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四、扭住行风建设的着力点:加大考核力度,严格责任追究结合工作目标和征管质量的考核验收,我们对行风建设做到了一季一考评,年终总考评。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做到了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班子成员定期对股所长进行廉告诫勉谈话,定期了解他们在廉洁从税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我们还建立了税干廉政档案,及时登记税干在执法和执行廉政纪律方面的违规违纪情况,并作为年终评比和今后晋职的重要参考依据,从而形成了对税干执法执纪情况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动态监督考核体系。对违规违纪着严肃处理,是把作风建设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如果责任追究走了过程,那么整个监督工作就失支了效力,失去了威力,就会使行风建设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我们在责任追究上动真的、来实的,对违规违纪者,该经济处罚的经济处罚,该通报批评的通报批评,该给予行政处分的给予处分。今年上半年,根据考核验收,对发现的执法中责任心不强,违反程序,执法不到位,的税务人员,按照“两权”监督实施办法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共追究13人次,经济追究1900余元。起到了有力的震慑教育作用。经过不懈努力,我县地税系统的行风建设不断迈上新的台阶,从根本上解决了群众对税收工作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一是规范了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通过全方位的监督和制约,强化了税务人员的责任感和危机感,调动了税务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全系统呈现出了一种学业务、抓征管的良好氛围,队伍的执法水平有了明显提高,涌现出省级征管能手4名,县、市局征管能手23名,全县地税系统的征期申报率、业户办证登记率、入库率达到95以上,滞纳金加收率和违章处罚率均达100,而且无一起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发生。二是树立了良好的行业形象。行风建设有效地推进了执法行为的规范和执法水平的提高,基本形成了无私奉献、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积极进取的良好风尚,克服了“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不良现象,密切了征纳关系。廉洁从税,依法办税,蔚然成风。在我们最近的调查中,群众对地税行风状况的基本满意率和满意率达98。8,所辖的10个征收管理单位中,2个获省级“文明税务所”、“青年文明号”称号,4个获市局“文明税务所”称号,我局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有30多名税务干部受到省、市局的表彰,其中征收分局税干__*被评为全市地税系统“十佳税干”。三是促进了税收任务的完成。行风建设促进了执法意识的增强,执法行为的规范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促进了税收任务的完成。去年,我局完成税收任务2422万元,占年计划的107。5,超收168万元,同比增长250万元,取得了超计划、超同期、超历史的佳绩。今年1—9月份,在严峻的税收形势面前,我人组织税收收入1847万元,占年度计划的86,超正常进度11个百分点。行风建设工作意义重大,任重道远,我们将明确肩负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勇于开拓进取,扑下身子实干,为把我局的行风建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县域经济 的发展做出新贡献而努力奋斗!

税收执法责任制论文范文6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不断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省市局关于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xx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范本》为依据,按照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依法治税方针,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执法程序,量化责任考核,严格过错追究,依托CTAIS系统技术,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着力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全面提升执法质量、执法效率、执法水平,促进依法治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依照上述指导思想,推行执法责任制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一是“依法设置,合法履职”的原则; 二是“因事设岗,因岗定人”的原则; 三是“各司其职,规范运作”的原则; 四是“全程监控,公开透明”的原则; 五是“有错必纠、奖惩分明”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根据省市局规范税务机构设置的基本思路,立足我县目前的执法岗位和征管模式,围绕税收业务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评议考核、过错追究四个环节,整合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探索人机结合、全程监控的新路子,建立健全以科学的岗责体系为基础,以明晰的工作规程为重点,以严密的考核评议办法为手段,以严格的过错追究为保障的涵盖税收执法各岗位,贯穿税收执法全过程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切实明确执法主体,解决“由谁干”的问题;科学设置岗责,解决“干什么”的问题;规范工作流程,解决“怎么干”的问题;建立考评制度,解决“干的怎么样”的问题;实行问责追究,解决“干的不好怎么办”的问题。 四、基本内容 1、统一岗位设置。在省局范本的基础上,以税收业务工作流程为依据,保留、归并、分解原有岗位,确保设置的基本岗位和控制岗位与省局规定一致。 2、明确岗位职责。根据上述岗位设置的总体要求,以省局范本确定的职责为主要内容,充实完善我局现行岗位职责。 3、理顺工作规程。严格按照“步骤、顺序、时限、形式、要求”的五要素理顺工作规程,并按岗位设计业务流程图。 4、修订评议考核。在原评议税务规范管理考核的基础上,与市局执法责任制考核软件相结合,进一步的修订考核内容,制定《税收执法岗位执法质量考核表》。 5、完善过错追究。在现行的责任过错追究的基础上,制定《xxx国家税务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范过错追究行为。 6、实行微机考核。在整合修订责任制的过程中,要与执法考核软件相结合,借助信息化手段,实行微机考核。 五、方法步骤 为保证推行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我局拟将推行工作分为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 (2005年3月1日-3月5日)。这一阶段主要是解决思想认识问题。通过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等形式,认真学习上级局关于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有关文件和《xx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范本》,吃透精神,掌握实质,达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培训骨干,明确任务的目的。 (二)调查研究(2005年3月6日-3月10日)。这一阶段主要是结合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通过实地座谈、外出考察等方式,了解业务需求,消化外地经验,分析研究当前岗位设置、职责履行、工作运行等现状,按照简便、易行、实用的原则,确定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基本框架。 ( 三)建章立制(2005年3月11日-3月20日)。这一阶段主要是按照市局要求,紧密结合我局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办税服务类、税收信息类、管理监控类、税务稽查类、税收法制类等环节的制度、办法,并对岗位设置、岗位规程和计算机考核进行充分论证。 (四)总结完善(2005年3月21日-3月30日)。按照县局确定的执法责任制基本框架和办税服务类、税收信息类、管理监控类、税务稽查类、税收法制类等环节的主要内容,总结成绩,研究问题,强化措施,进一步修改、完善各项制度办法,使之符合实际,便于操作。 (五)全面推行(2005年4月1日起)。对全国税系统全面推行的税收执法责任制进行统一部署,确保按期到位。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xx局成立以局长xxx为组长,副局长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行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督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办公室(法规),xxx兼任办公室主任。抽调13人组成工作专班,负责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二)统一认识。各科室要充分认识此次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将推行工作纳入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议事日程,各股室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确保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顺利推行。 (三)密切配合。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时间紧、任务重、内容新,因此在具体推行工作中,各科室要密切配合,保持上下联系,及时反馈工作动态及遇到的问题。 (四)检查考核。各科室要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严格操作,XX局将在运行初期实行按月考核,同时对推行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推行责任制工作不力、延误时限、图简便、搞形式、影响全县进度和质量的予以通报批评,以促进执法责任制有条不紊的运行。

二00五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