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验收规定范例6篇

建筑法验收规定

建筑法验收规定范文1

为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建筑项目规划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全县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项目的规划验收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验收申请

建筑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到*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交自查报告、±00检测报告、房屋竣工规划测量图、房屋面积测量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等必备材料(文件)。

第四条验收依据

规划验收主要依据城乡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批准的《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等。

第五条验收内容

规划验收应包括《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批准的全部内容,即:

(一)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

(二)建筑性质、建筑退让、间距、平面尺寸、高度(层数);

(三)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公厕、停车位、出入口、通道等配套设施的实施情况;

(四)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煤气、给水、电力、通信、排水工程(雨、污管道及化粪池)等市政工程的实施情况;

(五)项目用地范围内按照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的拆除情况;

(六)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及占用情况;

(七)建筑外立面、色彩的实施情况;

(八)规划要求保护的古树名木、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情况;

(九)规划许可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验收时限与程序

规划验收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严格按照初审、复审、审定和签发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审批制度

规划验收由县规划局业务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

符合下列各项规定的项目,可核发《验收合格证》:

(一)按《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审批要求进行建设,包括因施工误差导致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外轮廓尺寸、建筑高度与《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有差异,但不违反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他有关设计规划要求的;

(二)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的;

(三)各类配套设施和项目用地范围内市政设施按规划要求实施完毕的;

(四)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施工建(构)

筑物及设施已按规定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的。

第九条公示制度

建设单位在取得《验收合格证》前,应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将验收项目建设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第十条需要整改项目的处理

对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建筑项目,出具《规划验收意见书》,告知整改意见。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划验收意见书》完成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规划验收。

第十一条涉嫌违法建设的处理

对改变规划许可内容涉嫌违法建设的项目,出具《规划验收意见书》,进入违法建设查处程序,查处完毕后方可重新申请规划验收。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

规划验收资料(含电子文档)应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登记和归档。

建筑法验收规定范文2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管理措施的落实,进一步推动我县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市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方案》(昭建联发发[2009]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1、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加强新型保温隔热材料和新型节能设备及新工艺、新技术在建筑节能工作中的推广和应用,构建新型建筑体系。

2、确保全县民用建筑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

3、确保县城区范围内建筑节能设计率达100%。

4、确保县城区范围内建筑节能实施率达80%,带动乡镇及农村建筑节能的实施。

二、组织领导

成立××县建设局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唐向前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管站,由罗健芳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节能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和指导。

领导小组职责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节能工作的法规、政策和标准。全面部署和协调建筑节能工作。督查和考核建筑节能工作执行情况。

三、职责分工

我局各职能部门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建管站

(1)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组织管理、协调全县建筑节能工作。负责局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并完善建筑节能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的指导。

(2)负责对各类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实施备案管理及推广应用工作。

(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组织对建筑节能部分工程进行专项验收。施工单位必须填写好《××县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登记表》,经节能办公室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4)组织管理及协调我县建筑节能调研、宣传、培训以及统计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受理公众举报投诉等。

2、总工室

负责对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建筑节能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建筑节能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建筑节能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批,把好建筑节能技术关。

3、招标办

负责建筑节能项目消耗量标准及有关计价规则编制的监督和管理。

4、政务中心、九华分局、易俗河分局

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负责审核施工图的建筑节能设计是否图审合格,把好建筑节能工作的入口关。

5、质安站

制定并完善建筑节能工作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加强建筑节能分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配合节能办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进行节能验收。

6、检测中心

负责对建筑节能原材料进行检测及成品的质量检测。

7、房改房建办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建筑节能政策及标准的监督指导。

8、城镇化管理办公室

负责乡镇及农村建筑节能的推广应用。

8、执法队

负责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单位和工程项目,根据《节约能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进行严肃查处,依法查处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工程检测机构等责任主体违反建筑节能政策及规范标准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9、建工股

在核发备案证时,负责审核该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建筑节能的专项验收,把好建筑节能的出口关。

10、档案馆

负责建筑工程节能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

四、建筑节能的实施管理和专项验收办法

1、实施建筑节能的施工单位,应在节能工程施工前先制定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报质安站和监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送县节能办备案。

2、实施建筑节能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工程中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和县节能办的专项检查,包括对工程实体检查和资料的查阅。

建筑法验收规定范文3

关键词:建筑节能;监理

当前,能源问题已成为全世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建筑业作为耗能大户,推广节能技术,普及节能文化,对我国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自2005年以来,我国建设部陆续出台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法规、规范,经过多年来的工程实践和探索,建筑工程领域的节能降耗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监理作为建筑建设的监控主体,如何协助业主并监督设计、勘察、施工单位、供应商等相关单位落实好节能政策和法规,确保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节能的法规、政策进行委托设计、施工,最终实现工程的节能目标,意义重大。

1掌握建筑节能的特点

建筑节能具有一些明显的特征,只有对这些特征理解透彻,工程监理才能抓住节能工程管理的关键,正确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1 建筑节能的地域性

我国南北气候区域跨度很大,各个地区间气候相差甚远,如广西夏热冬暖,节能要求就与北方建筑节能要求存在很大差异。因此,针对建筑节能地域性的特点,工程监理人员在掌握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同时,要尤为重视和掌握地区性的规范,使节能处理措施符合当地的气候特征,以做到既经济又科学。

1.2 建筑节能要考虑建筑的舒适性

建筑节能与其他工业节能不同,工业节能主要考虑的是节约能源的数量,容易比较,也很容易判断。但建筑尤其是居住建筑,除了满足节能指标外,还必须考虑建筑的居住舒适度。因此,在现今以人为本的时代,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必须抓住这一点,才能抓住建筑节能的本质,为改善人居环境作贡献,以真正体现监理行业在节能工程中对社会具有的价值。

1.3 建筑节能的整体性

建筑节能工程牵涉的面极广,实施过程中需要各个专业的密切配合才能保证工程的质量。建筑节能必须综合考虑建筑朝向、天然采光、建筑体形、屋顶材料与构造、外墙材料与构造、门窗材料与构造,分户墙、楼板、架空楼板、户门的性能以及地面与地下室外墙,通风与空调、空调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等各方面,综合性极强,若某一方面出问题,就可能影响到整体,因此,工程监理人员在这一方面必须十分重视,要有全局观念。

1.4 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建筑节能在需要不断的技术创新的同时也面临极大的考验,有时面临巨大的阻力,这需要制度、政策的鼓励和支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竣工质量验收除应遵守节能相关的法律、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的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竣工质量验收节能规范既有国家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此外,还有一些地方的规范,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检验规范》等,对于以上法律、法规和规范,工程监理人员要十分重视并掌握理解。

2 做好施工过程各阶段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内容

2.1 施工准备阶段

1)审查建筑节能相关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满足要求。2)查验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结论是否为合格;审查建筑节能设计是否进行认定和备案。3)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要有建筑节能的内容,专项建筑节能施工方案要有针对性。4)检查施工单位建筑节能管理体系和人员素质是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5)组织相关专业监理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规划,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建筑节能监理细则。

2.2 施工阶段

1)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进场报验审批。要求进场的建筑节能保温材料、构件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节能标准的规定,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有效期为在两年之内的型式检验报告。按规定要进行抽检的材料要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试验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关报告,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2)按照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程要求,做好建筑节能相关工序,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工作。3)在做好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进场把关和检验批验收工作的基础上,做好建筑节能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审查工作。4)对建筑节能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如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施工,要实施旁站监理,同时做好相应的旁站监理记录。5)对建筑节能工程发生变更的情况,首先要经过原设计部门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变更,然后再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部门的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复核,在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出具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书后,方可进行变更。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私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

2.3 竣工验收阶段

节能工程按照节能设计完成所有施工内容后,项目监理部应组织监理人员及施工单位的项目有关人员进行预验收。对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正式报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节能验收应根据国家节能验收规范,由业主、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单位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对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及时办理验收备案手续。对没有通过验收的工程应限期整改,重新验收备案,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划分表见表1。

表 1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划分表

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检验批

建筑屋面 保温隔热屋面 架空屋面、挤塑板保温隔热屋面、种植屋面 每500m2保温层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主体结构 砌体结构

砖砌体、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陶粒砌块、复合保温墙体、热桥 每一个楼层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建筑装饰装修 门窗 外窗保温隔热户门保温隔热 每一个楼层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节能设备

安装工程 按设备类型划分 按设备安装要求划分 按不同设备的检查要求划分

3工程实例

3.1工程概况

某高档住宅小区工程,总建筑面积3.9万平方米。节能设计参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l44―2004)、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标准的通知》等标准及文件,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

外墙外保温、坡屋面保温、平屋面保温、节点保温材料等针对不同保温要求,采用了聚苯颗粒浆料,抗裂砂浆,聚苯板等。

3.2节能施工监理依据

监理工作依据为设计图纸及相关图集、规范、规定;《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国标GB/T10801、2-2002、有关节能规范、规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等。

3.3 节能施工监理措施

监理人员对整个节能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控:对于所用材料和半成品、成品进场后。应做质量检查和验收,其品种、性能必须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监理必须进行严格检验,具体方法包括: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和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现场抽样复验,检查复验报告。复验材料:界面砂浆,聚苯颗粒浆料,聚苯板,抗裂砂浆,增强网。

参考文献:

【1】袁新城.谈工程监理对建筑节能质量控制要点【J】.四川建材,2010,(6):74-77.

建筑法验收规定范文4

关键词:消防验收;民用建筑;安全责任

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消防验收是指公安消防部门对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在竣工时,对消防设施及相关配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合格调查。消防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业主)负责组织,监理单位主持,公安消防机构指挥,设计单位参与。消防施工等部门进行试运行并填制相关资料,提交给公安消防部门予以审验。公安消防部门对于消防综合评价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反之应出具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广义的消防验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单项工程特别是关系到消防设施、重点防火部位(项目)的设计与施工方面进行的工序验收;二是在建筑工程整体交付使用前的消防验收。一般情况的消防验收主要是指后者,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对于消防验收而言,从设计到施工重点把关的是消防主管部门,通过在施工过程中的检测到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可以发现与纠正工程项目中可能存在的消防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负有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严格按国家有关消防规范与技术规程进行施工,并宣传贯彻有关消防责任制的相关政策的职责。

二、当前民用建筑消防验收常见问题

(一)消防验收过程注重流程的完整性而忽视技术指标

近一段时间以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火爆及经济的快速发展,民用建筑特别是高层电梯商品房、城市综合建设、开发区工业建筑等工程大量涌现。这些建筑都属于国家关于消防强制性验收的相关范围。由于相关建筑体量大、数量多,消防设施复杂,而且消防重点部位也比较多,这就给公安消防部门的人力、物力、技术手段提出了挑战。当前,各公安消防部门在验收过程中比较重视流程的完整性,相关资质的合规性(如消防设计、消防施工的队伍人员资质等)、重点消防设施与消防部位的规范,如消防水池容量、消防管道铺设等。而对于具体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要求,具体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转,是否符合具体功能要求,却重视不够,往往以简要抽样的方式进行处理,甚至有时未进行测试,这种方式在客观上造成了验收存在“真空”的缺陷。

(二)抽样式消防验收的可靠性存在问题

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工作是遵循《行政许可法》进行的法定工作,属于执法行为与业务行为合一的行政举措。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符合形式要件的行政申请,可以给出许可意见,但对于不予许可情形,行政机关要指出存在的全部问题(即指明不予许可的理由)。但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的消防验收行为从技术上与流程上来说,不可避免地运用了抽样技术方法,是根据国家消防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程》进行相关工作流程,在验收中除形式要件外,对于消防验收测试中发现的问题仅仅是针对抽样结果得出的,并非对于整个建筑工程本身存在的全部消防问题;所以,即使是出具了消防验收合格书,也不能保证该建筑工程项目不存在任何消防质量问题。因此,从现行规定与操作流程来看,抽样式消防验收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三)消防验收各主体对消防验收的重视程度不够

我国《消防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还应当同时提交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并组织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由此可见,建设单位是消防验收的第一责任人。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建设单位对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认为消防设计、设施乃至消防验收工作是“多此一举”,而更多地关注建筑产品本身的力学安全性能及使用功能。由于这种错误的观念,造成了建设部门对施工单位在消防工程中的问题不是认真寻找问题,而是消极地应付,在公安消防部门验收中与施工单位一同敷衍甚至隐瞒,使本应承担对消防工程质量监管的角色发生错误的变换。而部分设计单位由于应付市场竞争或其他原因,隐瞒不符合消防设计的情况。而就施工单位来说,由于管理水平较低、施工资质不够(如通过借用、挂靠的方式获取资质)和降低成本等方面的原因,对于消防验收持消极态度。以上各种问题,都可能使消防验收工作缺乏真实性与准确性,致使消防验收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客观上造成火灾隐患的存在。

三、公安消防部门对民用建筑验收要点分析

(一)完善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的基本环节

根据当前民用建筑消防验收存在的问题,应进一步明确公安消防部门在消防验收工作程序审查的验收地位。即公安消防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及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消防的审批结果,对申请验收的建筑工程进行消防检查验收。同时,公安消防部门逐步退出消防设备与设施的测试环节,而转向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检测等方面的全程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应明确消防验收项目包括设计、施工、检测等方面的消防资质,经批准的消防设计方案、选用的消防产品技术资料等,并由监理审核认定后,作为消防验收的基础性条件。在此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与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沟通,并向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验收申请备案。公安消防部门对相关技术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现场重点消防设备(设施)及与市政消防设施配套部分进行实地查验后,发给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同时,公安消防部门保留实地抽查(测)的权利。

(二)正确区分全面监督与技术检测的关系,提高消防验收的效率

消防验收过程中除进行必要的抽查(测)项目外,一般不涉及建筑工程实体本身与消防相关的技术问题,公安消防验收的主要内容如下:

1.检查竣工图纸、资料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的内容及消防机构审核意见是否与工程一致。

2.检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提出的消防问题,在工程中是否予以整改。

3.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功能及联动情况。

通过正确区分消防验收中程序审查与技术检测的关系,实质上是将公安消防的着眼点更多地转移到社会消防服务职能而非对某一具体的建筑物负责。因此,公安消防部门应根据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火灾的危险性、影响大小进行消防验收后评估(检查),此项工作可以结合日常消防检查工作进行。对于检查中发现建筑工程存在的消防质量问题,可视情况责成建设单位组织消防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撤销不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并根据《消防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提高责任单位对消防验收重要性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消防图纸审查及验收做了重大调整,进一步强化了各方责任主体的消防责任。要本着“政府领导、行业管理、企业负责、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强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建筑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建设单位作为消防验收的责任人,要按相关规定如实、完整上报验收资料,并有责任敦促施工方严格消防验收,要认识到消防责任关系重大,不能有半点马虎。对于设计单位而言,要严格按国家消防有关法规进行工程设计,如《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等,并根据消防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严格修正,并在验收前根据相关技术资料进行复核。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要根据经审批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在验收过程中积极答复公安消防部门的询问,对于暴露的消防问题进行积极整改,并及时向相关方报告整改结果。

四、结论

在现阶段,对于公安消防部门而言,虽然存在着消防验收流程以及技术上的挑战,也存在着程序审查与实体检测等方面的矛盾,但毋庸置疑,消防验收工作只能加强,不能放松。当前,公安消防部门在消防验收过程中,要完善对于相关工程资料的审查工作,同时,对于重点部位与消防设备(设施)的运转情况认真检查,注意对一些隐蔽工程的核实,参照施工方的隐蔽签证,确保与设计图纸及施工相一致。通过验收明确消防责任主体,宣传消防法律法规与消防工作常识,在客观上起到提高各责任方消防意识的作用。在验收过程中,与其他政府部门如建设局质监、规划局等部门交流合作,也能促进各职能部门在消防管理联动机制中的建设。总之,通过消防验收,严格把住建筑物投入使用前的最后关卡,使消防工作真正做到有备无患,防患于未然,为社会和谐稳定,民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建筑法验收规定范文5

1.建筑节能设计

一些建设单位对建筑节能重要性及节能发展趋势认识不足,没有站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认识节能工作,尤其是一些开发商,无视国家强制性标准,擅自更改已通过节能专项审查的节能设计,降低节能标准,为了应付监督机构按节能规范要求的检查,强令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有的设计单位碍于建设单位的设计费支付原因,随意进行设计变更,有的施工图审查单位直接在设计变更上盖审查章了事,监理单位视而不见,一条违规链就此形成,基层监督单位监管力度有限,最终只能以竣工验收为砝码被动的制止相关责任主体的违规行为,笔者认为应该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联动,质量监督机构加大对各责任主体不良行为的记录,通报给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2.资质和施工人员管理

由于节能规范中没有对节能施工资质提出特殊要求,只要具备建筑工程承包的资质就可承揽施工任务,目前节能工程施工企业有总承包资质、建筑装饰装修资质、建筑防水资质,相当一部分是是材料生产商直接施工,所以合同有总分包合同,也有供货合同,虽然一些地方出台了节能材料备案登记准入制度的地方性规定,但是资质和作业人员的良莠不齐还是给施工质量埋下了隐患,根据节能规范规定施工单位施工前要对施工人员进行交底和操作培训,在检查过程中交底记录都有而且签字齐全,实际上做了交底和培训的施工企业究竟有多少,不得而知,如果能及时出台节能资质管理相关规定,节能专业操作人员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或许能改变目前资质和人员状况。

3.节能工程施工、检测与管理

3.1原材料检验

新规范对建筑节能及检测分为十个分项工程,检测内容近八十项,如此之多的检测内容,加上市场的不公平竞争,承包单价偏低,一些分包单位为了降低成本,经常减少检验批次、简化检测项目,主要表现在:

《规范》规定保温材料、粘接材料、增强网、热镀锌钢丝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时各抽查不少于3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时各抽查不少于6次,一些分包单位原材复试随意做,进场几个批次做几次,大多数分包商经常是指定分包商,总包单位疏于管理,经常达不到规范检测要求。保温系统粘接强度现场检测后锚固件现场拉拔试验,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3处,每500~1000m2一个检验批,按单体5000m2保温计算,至少要做15处以上拉拔实验,但是有些单位经常只做3处,这种随意减少检验批次的做法,以概率统计的方法分析,根本反映不了施工的实际情况,像以上这种情况在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及资料检查中经常遇到,一般的解决方法是要求施工单位补做原材检验和加大实体钻芯检验数量。

对于建筑节能效果影响较大的部分材料和设备应按《规范》规定实施抽样复验,以验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其复验数量、频率和参数在规范中已都有规定。但是,由于目前我市对节能材料和设备的项目检测能力有限,许多项目一时无法检测,例如散热器单位散热量和金属热强度等,而异地检测必然会增加难度,因此在目前阶段可区别对待处理。对于那些体量较大、比较重要的或拟创优质工程的项目,应尽量按《规范》规定内容进行复验,对于其他工程本市暂无法检测的项目可暂不复验检测。而如果对于产品或设备质量有怀疑时则必须进行复验,暂时不进行复验的材料和设备,应由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协商后以会议纪要形成文件,达成一致意见并报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3.2隐蔽工程验收

《规范》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中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的部位和内容都有详细规定,当施工中出现规范未列出内容时,则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加以补充;隐蔽工程验收应按施工工序进度对隐蔽部位逐项分次验收,验收不仅应有详细文字记录,还应有必要的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必须与所验收的隐蔽工程密切联系,必须真实且在验收时形成,并且影像资料应有监理单位签字确认,这对后来的节能专项验收能提供很大的依据,但是目前能按以上要求做的工程数量很有限,如果监督机构在节能工程实施前对责任主体各方做一个节能专项监督交底,节能施工过程中加大巡查频次,督促各方严格工序过程控制,以上问题还是可以避免的。

3.3建筑节能现场检测

(1)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钻芯检验)

现场实体钻芯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可由施工单位实施,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无论由施工单位实施还是由检测机构实施,检测过程均须全程到场见证,且应填写见证记录。检测报告应由检测人员签名并加盖检测实施单位公章。

(2)外窗气密性实体检测

根据《规范》要求,对已完成安装的外窗在其使用位置应进行气密性测试,检验方法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检验目的是抽样验证建筑外窗气密性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但是现在部分施工单位的外窗气密性检测是在实验室里完成的,对于此类现象要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管,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做到现场见证检测,加大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惩随意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

(3)节能性能检测

建筑法验收规定范文6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验收;无损检测;原材料中图分类号:F253.3文献标识码:A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重要性分析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是建筑工程施工的重要环节,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要想提高建筑工程质量,除了要进行组织措施以及施工技术方面的改善外,加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也是其重要的手段。总体归纳起来,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证工程质量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通过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可以充分的认识到工程质量特征值,强化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从而获得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有效控制。

(二)提供工程数据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都是有一定的工程数据提示以及标准的,通过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可以获得建筑工程施工数据,为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提供依据。

(三)做到对于器械、材料的全面检测

器械、材料是控制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通过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可以进一步提高器械、材料质量,避免出现由于器械、材料质量问题而影响建筑工程施工的顺利开展。

二、建筑工程常用的工程检测方法及提高质量检测的措施

(一)建筑工程常用的工程检测方法

目前在我国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中所使用的工程检测方法主要无损检测方法、微破损检测方法和破损检测方法三种。

1、无损检测方法

无损检测方法是指利用物理量进行检测,并通过间接的量测方法来计算出质量检测所需要使用的数据参数,以此来推断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这种检测方法的优势是其不会对被测对象造成损害,精度也相对较大,因而在很对部位的检测中都是采用无损检测技术。包括超声法、回弹法等多种检测方法。

2、微破损检测方法

微破损检测方法是指对被检测对象进行微量的损害,以取得一些子样作为检测试样。这种检测方法所得结果要比无损检测得出结果更加直观,但是会对检测对象造成微量破坏。

3、破损检测方法

而破损检测则是在被检测对象的原位上进行检测,甚至还可以做破坏性试验,以达到检测效果。不同的检测方法都具有不同的优缺点,在实际的使用中应当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宜的检测方法。

(二)提高质量检测的措施

1、严格控制进厂原材料及成品的检测

工程材料的好坏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对于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材料( 如砂、石、水泥及混凝土配比;砌体砖;土壤的干密度及压实系数;钢筋及焊接;混凝土试块等),应进行现场见证取样,要求具有相应资质承担见证取样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试验技术规程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供完整的(材料的试验报告、出厂证明或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等) 资料。可见,把好进厂材料关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杜绝用伪劣产品,避免给工程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2、抓好结构实体检测项目

对进厂材料及成品得到认可以后,结构实体检测显得尤为重要,也是进一步对施工队伍的素质的考验。譬如: 钢筋保护层的厚度及间距的检测、实体混凝土强度、构件的尺寸、植筋拉拔等检测。如果钢筋保护层厚度过薄,一方面容易造成钢筋露筋锈蚀或钢筋受力时表面混凝土剥落产生裂缝;另一方面随着龄期的增长,表面的混凝土将产生碳化,钢筋外表面混凝土就失去了保护作用,从而导致钢筋锈蚀,截面缩小,强度降低,钢筋与混凝土之间失去粘结力,耐久性降低,从而削弱构件整体性,破坏整个结构体系。可见对于这种隐蔽性构件的质量控制,检测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3、加强施工企业内部质量检测水平

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施工的生命线,加强对质量的检测是做好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不可放松的重要环节。

首先,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设备、人、方法、环境以及材料的管理,加强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全方位控制。

其次,加强建筑工程检测人员综合素质以及技术水平的培训。检测人员是建筑工程做好工程检测工作的关键,毕竟检测人员才是建筑工程检测的最终实施者,强化检测人员综合素质以及技术水平的提高,是做好建筑工程检测的重要步骤。

另外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测责任制,加强建筑工程检测人员责任意识,将建筑工程检测工作进行区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努力实现建筑工程检测的规范化管理。

4、加强施工企业各部门质量检测协调与沟通

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检测管理并不是单独孤立的,它需要各个部门以及所有人员的共同努力才可以完成,例如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检测管理中的交叉环节则需要部门之间的协调。为此,建筑工程项目企业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协调工作在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检测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对于出现的质量检测管理问题做到协调解决,保证质量检测管理顺利开展。

其次,创新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检测管理新模式,认真做好质量检测管理每个环节的工作,从体系结构、人事制度以及技术上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质量检测管理水平。

再次,发挥监理单位的技术监理。监理单位是做好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检测管理的重要环节,监理单位应认识到自身在质量检测管理中的重要地位,明确自身的监理权利,充分的履行自身的质量检测监理职能。

建筑工程施工验收的要求及验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工程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的特点,施工质量验收包括各层次的中间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两个方面。通过对工程建设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质量验收,从过程控制和终端把关两个方面进行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以确保达到工程所要求的功能和使用价值,实现建设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标准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a.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b.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a.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的规定;b.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a.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b.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c.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d.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a.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b.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c.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d.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e.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结语

建筑工程检测是建设事业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近年来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现有的水平远不能满足工程实践的需要,需要更快的速度发展。做好工程检测工作应具备设计、施工和检测技术综合素质。同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把握好施工质量验收的指导思想、验收标准、程序和组织,做好各自的工作,相互配合,做好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提高我国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

参考文献

[1]王志荣.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有关问题的思考[J].建筑监督检测与造价,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