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范例6篇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产品包装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八条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九条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第三章农产品标识

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第十二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

第十三条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销售农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一)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

(四)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

(五)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产品包装:是指对农产品实施装箱、装盒、装袋、包裹、捆扎等。

(二)保鲜剂:是指保持农产品新鲜品质,减少流通损失,延长贮存时间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三)防腐剂:是指防止农产品腐烂变质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四)添加剂:是指为改善农产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加工性能加入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范文2

一、高度重视,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开展无公害专项检查工作,是深入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认真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专项整治行动的一个重要内容。

为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实施,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专项检查的统一领导,市农业局成立了以总农艺师黄光辉同志为组长,质检中心、植保站、执法队、信息科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无公害农产品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同时要求相关县、区农业局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专门力量,迅速开展检查工作。

二、精心组织,明确工作的目标和重点

(一)明确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认真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全程监控,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依法查处,积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洁净化、生产过程标准化、包装标识规范化、监督管理制度化,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明确工作目标

1、及时发现并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有效整改和依法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树立和维护无公害农产品公信力。

2、有效增强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高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水平。

3、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全面提升认证工作质量、效率和水平,建立健全无公害农产品监管长效机制。

(三)明确检查的重点

1、认证管理有效性。2、生产经营规范性。3、产品质量安全性。4、包装标识合法性。

三、抓落实,检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我市现有3家无公害农产品获证单位,9个无公害农产品。我们在各县开展自查基础上,对重点对水城县东部产业办、六枝特区粮油加工厂、六枝特区雾峰纯天然食品厂3家无公害农产品获证单位和兴隆、恒源泰和2家农产品超市进行了检查。

1、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管理

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建立了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对产地和产品的申报工作都做到了相应的规范和统一,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各项申报工作。

2、生产经营管理

按照“环境有监测、操作有规程、生产有记录”的要求,做到了完善的产地环境质量适时监控,制定了规范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生产规程和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了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生产记录制度,对生产过程中的种植、农药化肥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记录。

3、产品质量安全控制

为了确保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了严格的投入品使用和管理制度,对种子、肥料、农药等投入品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必要的规范和有效的控制。坚持从正规渠道购买种子、农药、化肥等投入品,禁止使用不合格或超标的农药、肥料,做好投入品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质量安全。

4、包装标识使用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规定,水城县东开办在水城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有效推广使用了包装和标识,并按照农业部要求在水城县逐步实施“无公害农产品标识计划”。在全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试验示范基地实施了无公害农产品统一标识,经过包装和加贴无公害标识的农产品投放市场。六枝特区粮油加工厂生产的滴水滩大米、六枝特区雾峰纯天然食品厂生产的雾峰苦荞麦都实施了产品规范化包装和统一标识后投放市场。

经对兴隆、恒源泰和2家超市检查,销售的农产品都没有无公害农产品标识。

四、广泛宣传,营造检查工作舆论氛围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范文3

1.1中小型企业计量理念落后

中小型企业往往不具备先进的管理理念,往往只关心眼前的利益,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工作认识存在误区,认为产品质量过关即可,而计量工作没必要太过精确,也不需要配置专门的计量部门和专职计量人员,对于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所知甚少,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对法律规定的计量校准、检定等也只是应付了事,计量人员很多都是其他岗位的兼职人员,对于计量方面的专业知识所知甚少,不足以胜任当下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

1.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不规范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净含量标注的字符高度,计量单位的选择等内容有严格的规定。但由于实际工作中缺少有效的监管使得中小型企业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标注认识不足,因此在商品外包装上要么缺少标注项目,例如有的只标注数值和计量单位,缺少“净含量”等中文字样,要么标注内容与法律、规范的要求不符,如只标注“重量”,而不明确“净重”,另外,标注位置和字符大小等的随意性较大,使得定量包装商品市场较为混乱。

1.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足问题较为常见

中小型生产企业生产规模较小,工艺较落后,而且对计量方面财力投入少之又少,计量器具老化、量程不准等现象非常普遍,为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我国中小型生产企业常采用廉价的人工来替代机械设备,在定量包装商品包装时采用人工计量,因此常常导致商品包装时不能准确计量。一些中小型生产企业为实现自身利润的最大化,将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控制在允许偏差的下限,而这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属于违法牟利的行为,这在中小型生产企业中比较常见。

1.4计量管理相关制度缺失

当前我国大多数定量包装商品的中小型生产企业都存在制度不健全的现实问题,因此计量管理工作常常是无章可循,内部控制规范和计量管理人员缺失,缺少定期和不定期的商品净含量内部抽查,而且对计量器具设备缺少维护、校准等专业人员,因此对于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是否合格不能准确和及时地判断出来,导致净含量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2对中小型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措施

2.1加强外部监管

2.1.1宣传和普及商品计量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中小型生产企业法律知识淡薄的现实,应当加大我国现行的《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及《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5)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向中小型企业宣传和普及的力度,使中小型生产企业的负责人知道定量包装商品如果净含量不足不但不会给企业带来利润,而且还会影响企业的市场形象,对企业长期发展不利,一旦触犯法律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为企业普及法律知识是监管的基础。

2.1.2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首先,质监部门应当建立定量包装商品定期检查和随机巡检制度,对中小型生产企业形成常态化的监管机制,重点监督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其次,加强对流通领域的检查,这是对生产企业监管的辅措施,主要作用是防止在监督生产企业的过程中有所疏漏而设立的有一道防线;再次,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由于定量包装商品种类繁多,生产企业遍布各地,因此仅靠政府部门的监督是不够的,应当发动群众的力量,建立社会监督的平台,将违法违规的企业在平台公示,并进行法律上的制裁。

2.1.3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帮助

中小型生产企业在资金、设备、人员等诸多方面都很薄弱,单靠企业自身没有能力精确控制定量商品的净含量,也缺乏查找净含量不合格的原因以及制定相应措施的能力,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在建立计量工作制度和制定预防措施上的指导;同时要根据这些中、小型生产企业的实际需要,通过与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协调,使之与中小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签订委托检验协议,以帮助中小型企业控制好出厂产品的净含量处于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2.2加强内部管理

对于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来说,要想提高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合格率,外部的监督是最为常见的措施,然而来自企业外部的监督行为对于企业来说始终是被动的,只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加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工作,合法经营,才能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提高企业社会形象,是符合企业长远利益的。

2.2.1建立计量工作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工作的制度,使其常态化,设置专门的计量部门或计量专职管理人员,对企业商品的生产进行计量管理。工作中,首先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配置性能可靠、准确度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也可通过与其他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将产品计量进行外包,以降低短期设备投入;另外,对于商品的包装标注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统一批次产品做到整齐划一。

2.2.2做好生产过程监督控制

在生产过程中,企业应当对重要的生产工艺流程进行抽样检验,及时获得第一手信息,掌握产品的计量状态,通过对工序进行控制达到对整个工艺流程控制的目的,同时为确保计量的准确性,应当明确每个计量器具的校验、维护计划,确保设备器具符合计量工作的要求。

3结束语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范文4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对采购/外包、生产过程的产品和成品的贮存实施管理,为贮存的产品提供适宜的贮存条件,维护贮存产品的固有质量,特制订本文件。

1.2本文件规定了采购/外包、生产过程产品和成品的贮存、入库、保管和出库过程的职责、程序和要求,适用于采购/外包、生产过程的产品和成品的贮存管理。

2引用标准

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idtiso9000:2000)

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dtiso9001:2000)

q/shyg01.01z-2006质量手册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采用gb/t19000-2000标准的术语和定义。

4职责

4.1采购部负责产品贮存的归口管理,负责采购/外包过程产品、生产产品的入库、贮存和出库,负责对生产工段领用产品进行审批。

4.2加工工段、装配工段、铆焊工段负责按规定领用采购/外包过程产品,负责生产产品的贮存和入库。

4.3质量部负责各类产品的入库前检查,参加对库存产品的定期检查。

5管理内容和方法

5.1产品的防护标识

5.1.1在产品的贮存过程中,应注意产品包装上的防护标识。通常实施的防护标识有:“小心轻放”、“防潮”、“堆码层数”、“向上”等。

5.1.2在产品的贮存过程中应按照产品的防护标识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产品损坏。

5.2产品的贮存

5.2.1对采购/外包过程的各种原材料、零部件、配套件等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在制品、成品、顾客提供的产品等,应控制其贮存过程。

5.2.2各类产品的贮存应使用合适的库房或场地,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5.2.3产品的贮存方法应适当、标识明显、按规定摆放,适当隔离。

5.2.4生产部应会同质量部定期对贮存产品的质量状况进行检查,防止产品损坏、超过保存期或变质。

5.3采购/外包过程产品的入库

5.3.1采购部采购/外包过程的产品到货后,应填写入库单并签字,然后与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一同提交质量部进行进货检验/验证。

5.3.2质量部进行进货检验/验证后,对合格产品应在入库单上盖章,对不合格品应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置。

5.3.3保管员应按入库单接收采购/外包过程产品,清点产品数量、检查产品外观、复核产品标识,并在入库单上签字。

5.3.4保管员应及时按入库单对入库产品登记上帐,并将采购/外包过程产品入库单交财务部办理结算手续

5.4生产产品的入库

5.4.1生产部在产品生产完成,经过质量部检验和试验合格后,生产部应持产品合格证,填写入库单,向成品库办理入库手续。

5.4.2仓库保管员应在接收产品时,验证产品的合格证,清点数量,目测产品的外观质量,并在入库单上签字。

5.4.3仓库保管员应及时按入库单对入库产品登记上帐,并将贮存产品入库单交财务部办理结算手续。

5.5产品的库存保管

5.5.1库存的原材料、零部件、配套件、成品等应贮存在指定的库房内,大宗钢材、毛坯以及成品部件等可以放置在露天场地上。

5.5.2贮存产品的库房应具备防火、防潮、防变质、防锈蚀等适宜的贮存条件。露天贮存场地应平整,不积水,并设置垫木、型钢等以避免产品直接放置在地面上。

5.5.3库存产品应有清晰的标识,需要时填写材料保管卡片,按产品的入、出库情况及时更改产品数量,做到帐、物、卡“三一致”。

5.5.4产品贮存期间,应分类存放、间隔适当、摆放整齐、标识清晰,产品堆放不得过高,标识方向应向外。

5.5.5小型的产品贮存时应尽量放置在货架上。货架应牢固、稳定。产品摆放应上轻下重,分区、分类摆放。

5.5.6对于贮存的产品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库存产品的损坏、丢失。需要时应对产品采取涂油、防锈等措施。

5.5.7保管员应定期清点库存产品的数量,检查库存产品的质量状况。发现产品锈蚀、变质、损坏、超过保质期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5.6贮存产品的发放

5.6.1由于生产需要领取库存产品时,装配人员应填写领料单,经过装配工段长、生产调度审批后,交保管员办理出库手续。

5.6.2成品出库时,销售人员应填写发货通知书,经过销售经理审批后,交保管员办理出库手续。

5.6.3保管员在发放产品时,应核对产品标识,防止错发、误用。对于有贮存期限要求的产品,应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产品,防止产品超期贮存而变质。

5.6.4对于不能整个包装领用的产品,拆开包装后,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产品的锈蚀和变质,并保持产品标识。

5.6.5保管员应按领料单、发货通知书及时将产品发出情况登记、上帐。

6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6.1入库单

6.2保管帐

6.3领料单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范文5

本文作者:李凌工作单位:新疆昌吉市北京北路

全面提高与加强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管理途径

加强计量法律法规宣传,营造计量监管良好环境积极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经销企业宣传计量法律法规知识,督促其履行5办法6规定的义务,同时加强检验知识的学习,合理制订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制度,掌握必要的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知识,健全组织机构,组织人员培训。计量检测部门通过培训、合作等方式帮助他们提高计量检测技能,同时通过计量保证能力考评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广大企业积极配合的良好局面。目前,商品的计量与其质量、性能相比较,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重视程度还有所欠缺。需要加强包装计量宣传力度,大力提高全民计量法制意识,增强企业做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的自觉性。同时,充分利用/世界计量日等纪念日,积极开展咨询宣传活动,保持和强化与广播电视、报纸、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的联系,广泛宣传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6等法律法规,普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知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队伍和机制建设首先,不断提高计量检测机构的建设水平,不断更新、完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档案。目前在很多地区,由于受资金、观念意识、体系体制等多方面影响,计量检测机构的人员素质水平、设备先进程度与当地较大企业相比都无优势可言,不能满足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质监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环境的实际情况,打造一支适应当地发展的高水平的计量检测与监管队伍。对企业实施针对性的指导工作,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对计量基础较薄、信誉较差的企业,要求并帮助其制订必要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制度,配备与其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和计量人员;对计量基础、信誉较好的企业,在征得企业自愿的基础上,推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考评制度,并对合格企业授予标志;对于规模较小的个体、私营企业,定量包装商品的监管难度较大,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要积极为其提供计量知识帮助和技术支持,通过热情的服务和帮助来提高其产品净含量计量合格水平,保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管长效性。加强重点商品、重点地段、的随机抽查强化对定量包装商品日常计量监督检查机制,以市场和批发地为突破口,严查流通领域定量包装商品计量违法行为。质监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定量包装商品日常计量监督检查,对流动性较大的个体私营企业和重点区域加强监督,增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计量监督具体实施意见,使计量监管在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流通等领域全面到位不缺位。严查故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计量作弊行为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违法行为,视情节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计量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强化市民对商品定量包装的维权信心和意识。

分工明确、齐抓共管做好定量包装商品监管工作

定量包装商品监管、检验部门计量检测、监管部门要加强地区间的工作交流,适时召开经验推广和交流会,相互学习借鉴检测方法、地方企业管理措施和监管途径,不断探索创新,条件成熟的可以大力开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标志认证工作,根本性、规范化地保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准确性,以加强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与管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要严格规范其产品的净含量,按照5规则6要求,通过计算平均皮重值得出每个样品的净含量。对于皮重相差较大的定量包装产品,要分类去皮重,计量管理人员应做好产品抽检复验工作,发现净含量不准确现象,要及时纠正。同时注意产品种类对外包装的要求,有些定量包装商品成分易挥发、散失,产品与外包装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相互作用,需要科学合理分析。例如:对于粮食、食品、酒类等产品,要注意环境条件和包装物材质与密封性,科学分析净含量计量不足问题。定量包装商品销售企业而销售企业作为链条的下一端,是进入流通市场的关键环节,把好了定量包装商品进货关就等于维护好了市场秩序。质监部门需要及时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并保持与销售企业进货部门的联系,对于净含量不足的商品坚决不允许上柜出售,同时探索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便捷检测方法便于销售企业进行抽样检测。强化销售企业对生产企业的监督,销售企业都要配备相应量程和准确度等级的称重计量器具,开展对以重量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商品进行抽查。应要求生产企业提供法定计量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测报告。如有可疑之处或有消费者反映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问题,应及时寻求法定计量技术检测机构的帮助。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范文6

2013年,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城区一家餐饮大酒店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后厨操作间存放有5个用塑料桶盛装的无标签散装食用酱料,其中两桶已打开使用,该大酒店负责人提供了购买该批食用酱料时的合法票据。执法人员当即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及意见书,对该批无标签的食用酱料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行政措施,并对该大酒店使用无标签食用酱料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律师观点

该案例涉及的是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相关法律问题。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第十四条及《食品安全法》(2009)第四十八条等条款的规定,餐饮服务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无标签或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法律规定的食品包括普通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食品等。涉案大酒店采购的没有标签的散装食用酱料就属于散装食品。酒店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食药监管部门依法可对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P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知识延伸

散装食品,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即消费者购买后可不需清洗即可烹调加工或直接食用的食品,主要包括各类熟食、面及面制品、速冻食品、酱腌菜、蜜饯、干果、炒货等。

散装食品包装标签标示内容。相对于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内容,散装食品包装标签标示内容相对较少,也较为宽松。《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对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法律条款

《食品安全法》(2009)

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