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技术服务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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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服务方案

医疗技术服务方案范文1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整治违规医疗广告、违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违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清理违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完善专项整治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监督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农村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内无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及超范围行医的违法行为。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六)严肃查处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七)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八)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督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广告监测及查处情况。

(九)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活动的行为。

(十)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要以确保血液安全和献血者(供浆者)身体健康为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行为和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行为,加大对采供血机构献血者(供浆者)管理情况、偏远地区医疗机构血液来源等进行核查,严肃查处冒名顶替、超采频采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医疗机构自采自供血液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2009年6月20日至7月1日)为动员部署阶段。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第二阶段(2009年7月1日至9月10日)为组织实施阶段。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坚决取缔无证行医。

(三)第三阶段(2009年9月10日至9月20日)为总结上报阶段。

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建立和完善对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效监管机制,并按要求上报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按照《2009年云南省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早部署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推进和深化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将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作为关心群众、优化医疗执业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的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管理。

(二)继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严格执法,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严肃查办案件是确保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也是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志。要高度重视,把查办案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切实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继续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以投诉举报和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主动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特别是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的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重点抓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医疗机构非法行医行为两类案件的查处。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保证做到案件调查清楚、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要注重运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查找制度、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三)加大督查和稽查力度,落实责任,保证工作落到实处。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的工作责任,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专项行动,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要将工作重心向农村、向城乡结合部、向城市社区延伸,实现监督重心下移。对未履行职责,疏于、怠于监管,当地医疗服务市场混乱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

(四)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标本兼治,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在加大打击力度,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同时,本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积极探索从源头上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途径和办法,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医疗服务市场违法问题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措施。把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与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和规范审批行为紧密结合起来,把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与医院管理年活动和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等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审批管理与监督的衔接机制,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完善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管,逐步实现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五)加强宣传教育,扩大声势,保持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

重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就医常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及时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注册信息,便于群众查询和监督;定期公示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对取缔无证行医黑诊所、查处非法行医典型案件、吊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证书等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加强社会监督。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对医疗机构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增强依法执业的自觉性,规范执业行为。

医疗技术服务方案范文2

积极争取政府高度重视。积极争取中央国家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同时力争县委县政府政府在县妇幼保健机整体搬迁建设项目资金上给予政策支持,改善县妇幼保健院服务环境,提升服务功能和水平。

(二)优化整合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

认真贯彻国家卫计委和中编办《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积极配合开展全县妇幼保健与计生技术服务资源优化整合工作,推动妇幼健康服务工作适应新形势发展。

(三)加强妇幼健康服务行业管理

1.严格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管理。执行国家产科服务基本标准,规范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助产技术服务,控制不合理剖宫产,实行“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采取不定期抽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2.严格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管理。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服务标准,审批准入项目;规范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服务的管理。

3.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管理。按照《省母婴保健人员资格考核办法》,加强岗位培训,规范技术考核,建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准入与考核制度。

4.严格《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两部委《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文件精神,凡取得助产技术服务许可的单位均应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提高当年发证率,推行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化管理和统一机打。

5.严格妇幼健康服务专项治理。严格技术和人员准入,严查“两非”行为,强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管、爱婴医院管理等工作,重点加强对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

(四)扎实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

全面提升全县产科急救能力。继续开展县级产科急救中心创建活动,县人民医院产科急救中心对照标准开展自评,7月前完成,力争通过省、市级验收达标。

提升新生儿急救能力。推进“降消”项目和新生儿复苏项目,大力开展助产技术、新生儿复苏技能培训,全县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培训覆盖率达90%,人员培训覆盖率达85%、培训考核合格率达90%。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县妇保院开通新生儿急救转动系统。

提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能力。举办产儿科、助产、护理等相关人员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培训班,人员培训覆盖率达90%以上。

提升爱婴医院服务能力,规范孕妇学校工作。县人民医院开展爱婴医院的创建和复核工作,年内要迎接省卫计委对“爱婴医院”工作进行复核。

(五)落实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措施

1.实施婚前医学检查。积极开展免费婚检工作,婚检率继续保持在96%以上。

2.实施育龄妇女免费补服叶酸项目。按照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方案要求,继续加大宣传,做好叶酸发放、登记和管理等工作,落实医改工作任务。

3.规范产前筛查管理。加强产前筛查和B超诊断,提高产前筛查服务质量和胎儿缺陷发现率。县属医疗机构应开设“单独两孩咨询门诊”,加强孕前优生检测力度,对高龄高危孕产妇扩大产前检查范围和项目,增加产检频次,有效应对服务需求变化。

4.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加大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力度,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均应按法律要求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力争县属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100%、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100%以上,乡镇卫生院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80%、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60%以上。

5.规范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均应开展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工作,按要求监测、填写缺陷情况,并及时上报。

(六)实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继续落实农村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在全县所有取得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实行直补,规范补助程序,加强专项经费管理。

2.继续实施育龄妇女免费补服叶酸项目和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对农村妇女继续实施免费妇科病普查,进一步规范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工作。

3.继续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工作。我县为艾梅乙项目新增县,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妇幼健康常规管理,县人民医院、妇保院、中医院以及筠门岭、周田、高排、麻州、西江、小密、白鹅、庄口、珠兰、文武坝等乡镇卫生院必须按照项目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提高孕早期艾滋病、梅毒和乙肝3项检测率,做到凡孕必检。对全县发现艾滋病、梅毒感染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实行追踪、随访管理,将确诊的艾滋病病人纳入统一管理。县妇幼保健院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建成并通过省、市级验收达标,改善筛查条件,提高筛查质量,全县孕产妇艾滋病抗体咨询检测率达到85%以上。

4.继续实施“降消”项目。按照“降消”项目方案要求,开展培训、进修、市级专家驻县蹲点等工作。

5.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试点项目、新生儿疾病筛查补助项目、儿童医疗保健人员培训项目、地中海贫血防控试点项目和地中海贫血防控技术人员培训项目,落实项目经费,加强人员培训和质量控制,开展健康教育与宣传,完成项目工作任务。

6.开展妇女盆底功能障碍防治项目。在全县大力推广妇女盆底功能障碍防治工作,开展妇女盆底功能障碍防治适宜技术的培训。

7.继续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改任务,重点做好0-6岁儿童、孕产妇等健康档案电子化、规范化管理。

(七)开展“妇幼健康服务年”系列活动

以纪念母婴保健法颁布20周年为契机,开展“妇幼健康服务年”系列活动。举办妇幼健康技能竞赛等活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院内文化活动。以群众需要为目标,广泛开展便民、惠民服务,树立行业优质妇幼健康服务新品牌。

医疗技术服务方案范文3

一、重点开展以孕前为主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着力点要放在育龄妇女计划外怀孕之前,市、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所要切实加强孕前服务,把落实环孕检、避孕节育措施作为第一任务来抓,真正落实农村一年三次、城区一年二次环孕检,把环孕检、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到位。特别是乡所要抓住环孕检这个源头,及时发现政策外怀孕和意外怀孕,引导育龄妇女及时采取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把补救措施控制在小月份,杜绝计划外生育。坚持开展经常性工作,市站要以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为主,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到90%、及时率达到85%以上,乡所完成环孕检率90%以上,努力提高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及时率、有效率。市站乡所要承担当地计划生育“四术”任务总量的80%以上。

二、加快市站、乡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和质量

加强市、乡服务所的建设和管理。强化县、乡服务站、所,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和人员培训等“八项功能”。2012年,重点建设乡级服务所,内部结构和科室布局不合理的,要按照国家《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进行改造和完善,特别要重视手术室、检验室、消毒供应室、污物处理室等医疗服务用房的标准化建设。站、所形象不规范的,要按照《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规范手册》要求,做到外观颜色、标识设置、人员服装、字体图案、服务所内外标牌、宣传办公用品“六统一”。按照省要求,全市乡所形象化建设达到60%。努力提升市站、所上一个新水平。

加大中心乡镇计生服务所建设力度。已设置的6个中心乡所要在人员、设备、技术力量、服务能力等方面完善到位,强化中心乡所服务功能,充分发挥中心乡所的辐射作用,量化技术服务指标任务,使中心乡所成为承担本覆盖区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任务,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主要阵地。各乡镇(街道)要以“十一五”规划国家投资项目建设为契机,按国家标准加快计生服务所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积极做好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产生的历史背景、工作方针和任务、重要作用以及法定地位,宣传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树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良好形象,积极营造促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

三、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能力建设

1、合理配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市站不得少于20人,具有执业医师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在80%以上,要有一名高级职称、3名以上中级职称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乡级中心服务所不得少于7人,其中至少要有2名临床执业医师,普通乡所不得少于3人,其中要有1名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技术人员落实率95%以上;特别是市站和中心乡所要配备与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相关的技术服务专业人员,使技术服务人员专业结构更全面、更合理。还未按要求配备执业医师的乡服务所,市人口计生委将按照市人口计生委、市人事局、市编委《关于做好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执业医师配备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加紧配备工作。

2、深入组织实施“科技大练兵”活动,不断加强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职业道德意识,立足本职岗位,以自学为基础,通过培训、进修等方式,认真钻研本职工作岗位所需要的知识技能,不断更新知识,不断精益求精,未取得岗位执业资格的,积极参加执业资格培训、考试,努力取得岗位执业资格。同时,真正树立为群众服务的观念,尤其要注意技术服务中的服务语言和行为规范,增强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市将组织开展技术大练兵竞赛,获胜单位将代表本市参加市计划生育育科技大练兵技术竞赛活动。

3、继续组织实施“三千人才工程”。加大安排市站乡所计生技术服务人员临床进修力度,选派技术骨干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三个月以上的临床进修。促进计划生育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的提高。

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殖保健服务,继续开展技术服务合作项目活动,促进妇女生殖健康和提高人口出生素质

1、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作用,积极组织为育龄妇女妇科疾病查治,努力实现国家提出的生殖道感染干预覆盖面达到80%的目标。

2、大力开展计划生育“关爱妇女生殖健康”合项目活动。进一步做好“关爱妇女生殖健康”合作项目实施工作,严格按照省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关爱妇女生殖健康”合作项目实施方案》和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做好2012年“关爱妇女生殖健康”合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对合作项目活动的思想认识,做好宣传发动,精心组织实施,加强规范管理,保证活动质量,按照排期大力开展好计划生育“关爱妇女生殖健康”合作项目活动。努力完成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参检率达15%的工作任务。

3、进一步做好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按照省、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方案和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意见》,重点做好出生缺陷预防知识的宣传倡导,充分发挥乡镇计生干部,技术服务人员和出生缺陷预防知识宣讲师资的作用,以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广大育龄群众宣讲出生缺陷预防知识,努力实现我市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覆盖面达80%。对新婚夫妇、高危、遗传流行病等目标人群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知识培训教育,针对性地进行调查、分析和提出预防方案和建议,鼓励孕前、孕早期育龄妇女服用增补叶酸营养素,全面开展优生检测,做好育龄妇女孕前、孕中和产前检查,提供优生优育指导,减少出生缺陷的婴儿出生。

五、推进依法执业、依法服务,加强质量管理控制,确保手术质量

1、市站乡所要在批准的技术服务项目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技术人员要按执业资格持证上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所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医疗业务服务项目。

2、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服务程序和服务行为。技术服务人员要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开展技术服务,认真做好术前常规检查,强化安全意识,增强无菌观念,严格环境卫生,严格无菌操作,及时排除医疗安全隐患,确保手术质量。

3、市计生服务站,要努力争取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作用。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新收费标准。组织做好独生子女病残儿和育龄妇女术后并发症的医学鉴定工作。

六、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等八部委《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集中开展计划生育药械市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药械市场的生产、流通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七、深入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创建活动

根据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快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精神,按照《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快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做好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申报、评估工作。促进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水平全面提高,努力实现我市创建全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市目标。

医疗技术服务方案范文4

为贯彻落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制定下发的《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自2014年4月起至10月底,在全镇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对计划生育药械(指用于生育调节的药品和妊娠控制的医疗器械,包括避孕、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以及宫内节育器、等医疗器械)和成人“性用品”(指用于改善和增强或对性活动起辅助作用但依法不属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包括口服、外用和仿真工具等种类)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药械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和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一)规范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生育药械行为。

(二)镇规范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和技术服务质量。

(三)规范广告宣传,查处生产、销售伪劣成人“性用品”行为,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四)严厉打击计划生育药械生产、流通、使用中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活动。

(五)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监管能力。

(六)构建诚信氛围,增强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诚信守法意识、质量责任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二、工作内容及职责分工

(一)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起草行动方案,协调推进相关工作、信息沟通、向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小组汇报工作进度等。负责清理整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查处将国家免费供应的避孕药具有偿销售的行为。查找计划生育药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规范管理制度。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查处药品经营企业违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的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经营销售的行为;查处违法经营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提出规范计划生育药械市场的政策性建议。

(三)珊瑚卫生院:负责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和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清理整顿医疗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研究医疗机构中计划生育药械使用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四)珊瑚工商组:在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人口计生部门配合下,查处无照生产、销售伪劣成人“性用品”的违法行为;查处虚假违法的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查处违法成人“性用品”广告。

(五)珊瑚派出所:负责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等犯罪行为。对在计生药械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中阻碍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卫生、工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处理。

三、方法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采取条块并举、上下联动的方法。

(一)准备阶段(2014年4月中旬)。

镇政府牵头成立由人口计生、药监、质监、卫生、工商和公安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镇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镇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各单位按照省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市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对专项整治行动作出具体部署。

(二)自查整治和督查阶段(2014年4月下旬—7月底)。

各单位按市主管部门的具体行动方案组织开展自查整治工作。以计划生育药械的生产、经营和成人“性用品”市场为主,开展“百日整治行动”,集中力量,联合查处,取得成效。通过自查整治进一步规范有证的生产、经营行为,纠正已有证但不规范的生产、经营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的生产、经营行为。

4月至10月,相关单位将截止每月15日的自查和整治情况上报市主管部门及镇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部门工作进度表和执法监督汇总情况于每月18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镇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于7月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自查,迎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督查,并根据督查反馈意见,认真制定落实整改措施。

(三)迎接综合检查与整改阶段(2014年8—9月)。

8月份,市相关部门迎接省对应部门系统专项督查,9月份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对市、市(区)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四)全面总结与迎接国家检查阶段(2014年10月)。

镇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9月底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迎接国家检查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加强计划生育药械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作为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来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镇成立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相关单位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严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突出整治的重点单位和重要环节,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将专项整治的任务和责任落到实处。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尽职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

医疗技术服务方案范文5

一、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严肃查处医疗机构不规范执业行为。重点查处非法医疗广告、超范围执业和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

(二)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进行招摇撞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以及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行为。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本次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月活动的组织领导,区成立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月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陈德生(副区长)任组长,张伟鹏(区府办)、王寰敏(区卫生局)任副组长,陈俊楠(区委宣传部)、陈伟鸿(区公安分局)、黄晨(区工商局)、肖瑞高(区监察局)、黄维忠(区卫生局)、王积勇(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黄旭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等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于区卫生局,由黄维忠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从区卫生局、公安分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区卫生监督所等单位抽调(该项活动结束以后,上述工作机构自行撤销)。

三、工作分工

(一)区卫生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而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

(二)区宣传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规范新闻媒体医疗广告行为,配合区工商部门查处非法医疗广告的媒体。

(三)区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刊播非法医疗广告、误导群众、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媒体、广告公司和广告主;配合区卫生部门取缔无证经营“黑诊所”。

(四)区公安机关负责配合区卫生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对暴力抗法行为及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区监察机关负责会同区卫生、宣传、工商等部门,对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予以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行政领导的责任;对本次专项行动月活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以及医疗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区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区计生部门配合区卫生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四、工作安排

本次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月的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20*年1月1日至20*年1月7日)

由区政府召开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动员部署各项工作;各医疗卫生、计生等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行动。

(二)第二阶段:集中清理阶段(20*年1月8日至20*年1月25日)

由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组成整治队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对全区范围内医疗市场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进行重点整治,对医疗机构涉及非法行医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三)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年1月26日至20*年1月31日)

由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月工作领导小组对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情况进行检查跟踪,防止死灰复燃,并做好接受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月工作领导小组督查的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月活动,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是规范医疗执业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切实抓紧、抓细、抓出实效。

(二)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发现的涉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区监察机关。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和单位,对存在严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地区和部门领导,区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区司法机关。对不认真做好案件查办工作的,将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分工协作,明确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迅速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月活动。要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落实责任,将打击非法行医行动真正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相互支持,主动配合,齐抓共管,加强联合执法,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和强大的整治合力。

医疗技术服务方案范文6

特定性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技术合同的标的是非常宽泛的,可以是工业、农业、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国防建设以及国民经济各部门所能应用的技术成果,不受行业、专业和自然科学学科的限制。但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已经存在的技术成果,不包括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如果当事人以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为标的,则应订立技术开发合同,而非技术转让合同。

完整性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必须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在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也会就咨询服务项目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但这与有着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的技术方案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这也是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合同的重要区别。

权属性

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在形式上虽表现为以图纸、资料、磁盘、磁带为物质载体的技术文件或技术方案在当事人之间转移,但本质上是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的权属在当事人之间转移。

法定性

由于技术转让合同涉及专利、技术秘密等问题,所以除受《合同法》制约外,还要受《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制约。

技术转让合同范本:

技术转让合同

项 目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 定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转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