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范例6篇

金融借款合同

金融借款合同范文1

金融借款合同起诉状范文一原告:商业银行

被告:张A,

被告:张B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A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23679.45元;支付利息及罚息17068.37元(计算至20xx年4月20日);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损失5200元;

上述合计145947.82元;

2、判决被告张B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张A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张A以装修店面为由向原告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12月23日至20xx年12月23日;月利率为15‰;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息的方式进行还款。为确保债务如期清偿,被告张B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张B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借款,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被告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现原告为维护已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依法支持原告方全部诉讼请求。

此 致

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人:商业银行

20xx年 月 日

金融借款合同起诉状范文二原告:

住:

代表人:

第一被告:

住: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第二被告:xxx 男 汉族 x年x月x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 手机: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第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并承担所欠利息 、逾期息 和复利 元 (暂算至 年 月 日,实际支付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日止)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2、若第一被告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请求依法拍卖、变卖第一被告所有的位于xxxxxx的房产(权利证书编号:xxxxxxx)、土地使用权(权利证书编号:xxxxxx),拍卖、变卖第二被告所有的xxxxxxxx房产(权利证书:xxxxxxxxxxxx号),由原告优先受偿。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描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保证合同等证据予以佐证。

综上所述,本案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效力,被告违反合同证据确凿,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向你院提起诉讼,

请依法裁决。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Xxxxxxx

x年x月 x日

金融借款合同起诉状范文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路二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行长

电话:010-12344564 传真:010-98765432

邮编:100876

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九路八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董事长

电话:010-25327341 传真:010-25327643

邮编:100876

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二十三路九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女,董事长

电话:010—67890654 传真:010—12345678

邮编:100876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万人民币,利息

1036.8万人民币(暂记为从借款日至约定还款日的利息,计算方式为复利计算)。

2、判令被告的逾期利息按当前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利率计算返还(还款利息从20xx年5月12日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日之间的利息后算)。

3、判令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12日,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因经营用款,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原告将全部金额转入被告账户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xx年5月12日至20xx年5月12日,即借款日

期为6年。为保证还款,原告与另一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同意以其全部财产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提供担保,同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都拒绝偿还借款。 原告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分别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万,但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却未能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清借款,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

而另一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也拒绝履行其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没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希依法公判。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20xx年11月22日

金融借款合同范文2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问题一:

您好,请问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印花税如何缴纳,交税的比例是多少,合同双方是自己分别缴纳,还是由金融机构统一缴纳,有无有关印花税的税收优惠?

解答一:

您好,金融组织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按照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由合同双方缴纳印花税。借款合同印花税暂无税收优惠。

金融借款合同范文3

关键词:借款合同;自然人;利息

一、借款合同概述

所谓借款合同,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和传统民法借贷合同的概念有所区别。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借贷合同一般分为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其中使用借贷是指无偿的将物品或者金钱借给一方使用的合同,又可称为借用合同。消费借贷是指有偿地将物品或者金钱交给一方使用的合同。借款合同是沿用了我国经济合同法的概念,仅指消费借贷中的借钱的内容,但又和经济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范围不一样,它扩大了经济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调整范围,包括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目前借款合同主要调整两部分内容,一是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关系,另一部分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其中以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为主。

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就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贷款人提供贷款时合同生效。

二、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的规定

1.借款合同形式的规定。借款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活动,采用何种形式订立合同,对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对于金融机构的借款,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都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目的是明确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订立借款合同已成为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必经程序。本条明确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可以约定合同形式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借款采用书面形式。金融机构应当依据该规定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是否有偿等具体情况选择订立合同的形式。

2.借款合同内容的规定。借款合同内容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种类。主要是指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情况下,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实行不同的政策。根据借款人的所有制性质、产业属性、借款的用途以及资金的来源和运用确定借款的种类。比如,根据借款的期限可以划分为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从贷款用途上划分为工业借款、农业借款等。(2)币种。主要是指借款是人民币还是某种外币。(3)用途。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根据我国现行的金融政策,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专款专用,以保证借款在金融机构的监督下及时收回。(4)数额。是指借款数量的多少。应当包括借款的总金额以及在分批支付借款时,每一次支付借款的金额。(5)利率。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应当收的利息的数额与所借出资金的比率。(6)期限。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能使用借款的时间。当事人一般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等,约定借款期限。(7)还款方式。是指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以什么结算方式偿还借款给贷款人。以上所列举的合同内容仅是一些具有借款合同特点的条款,除了以上七项内容外,借款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对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作出约定。

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的特殊规定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和生效的特殊规定

借款合同以调整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关系为主,同时,也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作出了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情况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比如,某人因家中出现困难向同事借钱;某人因为要筹办一个公司向亲戚朋友筹备资金等,都属于自然人借款的情形。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与金融机构做为主体的借款合同有所区别。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该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能成立,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无论当事人的合同采取的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合同都是在贷款人实际交付贷款时生效。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借款合同一般标的数额较大、订立合同的手续复杂、严格,需要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同时,这类合同往往需要设定担保,做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不是诺成即成立,那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无法成立。因此,金融机构借款时,贷款人与借款人达成书面协议,借款合同即为成立。自然人之间借款一般都属于互质的,无息的情况居多,当事人在借款活动中关注的是借款这一事实能否被证明,因而对合同的形式并不注意。大多数情况是一手交钱,另外再写一个借据,形式上比较简单。即使当事人采用了书面形式,贷款人不支付借款的,也不宜要求其必须支付,否则会给贷款人增加过重的责任。所以,本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自贷款人交付借款时生效,有利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利息的特殊规定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借款的,借款人都需要根据借款的期限等情况,向贷款人支付利息。金融机构借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则不一定都要支付利息,当事人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约定不支付利息。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息借款,借款人可以不向贷款人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利率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利率限制的规定。对自然人借款利率做限制性的规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贷款人高利放贷的行为。高利放贷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如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中对民间借贷的问题作出了规定,明确民间借贷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近些年来,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高利借贷行为的认定也是依据该规定处理的,因此,在没有新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的确定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

参考文献:

[1]赵红薇.金融借款合同案件 产生的原因及对策[J].黑河学刊,2012(12).

[2]宁红丽.借款合同性质的厘定[J].社会科学研究,2012(04).

金融借款合同范文4

关键词:民间金融;正规金融;博弈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5-0177-02

1 农村民间金融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的资金来源于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其中正规金融指农村中法定的金融组织所提供的直接融资。它包括农村合作金融农村信用合作社、商业性金融中国农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如今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是信用社了。中国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非正规金融是相对正规金融机构而言,民间经济主体之间的一种资金融通形式,通常称为民间金融。其借贷双方一般为民间经济主体,包括农户、私人钱庄、合会、私营企业等,即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之间的资金运动。民间金融按规范化和组织化程度的高低,依次为,农户借贷、民间合会、企业社会集资、银背或钱中、私人钱庄、私募基金。民间借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民、居民与经济组织的积累或临时性富余资金。民间借贷的资金用途主要包括生产性和消费性两部分。目前,农村金融的现状是正规农村金融支持“三农”不力,而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民间金融在农村已经有了相当大的发展。由于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而农村对资金需求又很大,这就给农村民间金融以生存空间。从1986年开始农村民间借贷规模就已经超过了正规借贷的规模,且据统计每年以19%速度增长(和安耐,胡必亮,2008)。2003年全国农户户均借贷来源中来自银行信用社的贷款只占20%,而来自私人的借贷则占80%。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缓解了农村的资金紧张情况,它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2 农村民间金融各利益方之间的博弈

2.1 正规金融与农民的博弈

下面通过使用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来分析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中正规金融对于农民贷款供给不足的原因。

在我国农村主要的正规金融组织为农村信用社,且其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假定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博弈参与者只有两个,即农村信用社与农民,它们的战略选择分别有两个,其中农村信用社的战略为贷款和不贷款。农民的战略选择为借款和不借款。

我们假设农村信用社选择发放贷款的金额为A,贷款利率为r,贷款期限为t(年),则到期后农户需偿还的金额为(按单利率计算)A(1+r*t),信用社的贷款成本为C。另外,农户借得贷款后可获得收益为B,农户的借款成本D。因此农民借款后且还贷款的收益为B- A(1+r*t),此时信用社的收益为A(1+r*t);农民不还贷款的收益为B,此时信用社的收益为-A。在此我们假设农民还贷款的概率为p,其博弈矩阵为

农民

借不借

信用社

贷p{B-A(1+r*t)}+(1-P)B-D;p* A(1+r*t)+(1-p)*(-A)-C-C ; 0

不贷0 ;-D0;0

由于农村信用社与农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小额贷款的农户地域又很分散,农户的逆向选择问题突出,道德信用风险大,农户不遵守贷款合同还不起贷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p值较低,而信用社的贷款成本主要是交易成本包括签约前的搜寻成本即农村信用社再发房贷款前会获取大量的关于农户的信息,由于农村交通情况差,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高,信用社获取信息的费用高,签约中的谈判成本即农村信用社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往往会设置严格的贷款标准和繁琐的抵押担保手续,增加了谈判成本。使得最终C值很高。且农户向信用社贷款手续繁杂,程序较多,等待的时间很长因此D较大。这样信用社贷款给农民的期望收益为p{B-A(1+r*t)}+(1-P)B-D

2.2 民间金融与农民的博弈

在此我们同样的假设民间金融的战略选择为贷款和不贷款,农户的战略选择为借款和不借款我们假设民间金融选择发放贷款的金额为E,贷款利率为r,贷款期限为t(年),则到期后农户需偿还的金额为(简单计算)E(1+r*t),民间金融贷款成本为M。另外,农户借得贷款后可获得收益为F,农户的借款成本N。因此农民借款后且还贷款的收益为F- E(1+r*t),此时信用社的收益为E(1+r*t);农民不还贷款的收益为F,此时信用社的收益为-E。在此我们假设农民还贷款的概率为q,其博弈矩阵为

农民

借不借

民间金融

贷q{F-E(1+r*t)}+(1-q)F-M;q*E(1+r*t)+(1-q)*(-E)-N-M ;0

不贷0;-N0;0

由于农村民间金融放贷人往往和借款人生活在同一地域,一般存在着许多其他联系如生产、贸易、信息及亲缘联系,具有明显的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这样他们往往具有较充分的信息,道德信用风险低,而且即使农户的还贷刚刚出现问题时民间放贷者会通过社会舆论、威胁或将来不再放贷等方式给予农户压力,这样农户不遵守贷款合同还不起贷款的情况很少发生。因此q值较高,而由于民间金融的信息优势主要是交易成本包括签约前的搜寻成本,民间金融获取信息的费用低,签约中的谈判成本,农村地区存在着愿意接受农民特定抵押物的放贷者,农民可将土地、劳动力或者房屋作为抵押物,且手续简便,农村民间金融在签订借贷谈判成本也较低。因此M值较低。且农户向信用社贷款手续简单,程序较少,等待的时间短因此N也较低。因此q{F-E(1+r*t)}+(1-q)F-N>0;q*E(1+r*t)+(1-q)*(-E)-M>0。这样本博弈的均衡解为(贷,借)。即农户选择借款,信用社选择贷款。

尽管民间金融在农村存在一定的优势,但是民间金融也存在许多缺陷。如操作不规范,且其借贷基础主要为个人信用、熟悉、亲密程度,且担保违约责任等没有详细规定,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滋生不稳定因素。由于民间金融管理的不完善农村经常出现非法集资、高息揽存、金融诈骗等事件,2009年1月13日的“小姑娘”非法集资诈骗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缺少监督,民间金融不受任何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约束,其经营活动很随意,因此会带给一些高耗能高污染或技术水平低的行业,又存在高额的回报因此很多人不愿将钱存入银行而是冒险借贷出去,这不可避免的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和资金市场,有可能会干扰金融秩序,影响国家金融调控的政策效果;贷款周期短,利率高,有些农村的放贷者有时在借款者的急迫心情下,会提高贷款利率,又民间金融的利率普遍不受约束,大部分都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有时甚至高出好几倍;融资能力有限,民间金融资金规模普遍较小。

2.3 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间的合作博弈

合作博弈是指参与人从自己的利益(短期利益、长期利益)出发与其他参与者谈判达成协议或形成联盟,使博弈结果对所有参与人均有利的博弈。在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合作博弈模型中我们仍以信用社作为正规金融的代表。我们假设合作后信用社从民间金融借贷收益的分成为S且S可以在信用社与民间金融之间协议。合作后信用社的成本主要是监督民间金融的成本C1。民间金融的贷款成本为C2。由于合作减少了正规金融的交易成本即C1 p{B-A(1+r*t)}+(1-p)B-D ;A*r*t*(1-S)-C2>p* E(1+r*t)+(1-p)*(-E)-N,大于合作前的收益。这样信用社和民间金融都会选择合作。

3 民间金融发展方向的政策建议

从以上的博弈分析中可知民间金融存在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存在合理性不一定就是高效率的,民间金融业存在其缺陷。合理的金融结构能最大限度的吸收农民存款并最大限度的转化为投资,我们必须建立一套与农村经济发展相匹配的农村金融体系,即建立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一体化,实现其相互合作提高各自的效率。早在1989年世界发展报告就指出,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合作是金融体系发展的一个有前途的战略。且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积极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两会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易纲表示,让民间借贷走向正规金融,让民间金融“阳光化”“规范化”发展,这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目前也有许多学者提出了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本文从博弈的角度出发解释了民间金融存在的合理性及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合作所带来的好处,通过对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优缺点的分析后同时考虑我国农村的借贷需求特点,其合作方式可采用垂直一体化的合作方向,将民间金融纳入到正规金融的体系中,将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专门的负责发放贷款和收回贷款的部门,借贷资金由正规金融提供,这样双方有独立变成了统一。通过此种方式实现合作后,正规金融可以监督改正民间金融操作上的不规范,逐步实现民间金融操作的规范化,减少民间金融的投机行为和欺诈行为;正规金融可以向民间金融提供稳定的较大规模的资金,弥补了民间金融融资能力差、贷款金额小的缺点;由于比起合作前民间金融的贷款来源稳定风险减少收益增加,这样民间金融也会相应的降低贷款利率;合作后正规金融贷款给农民的交易成本已不存在,只增加了管理民间金融的内部管理成本,总起来说其运营成本会有所降低,弥补了一部分风险;合作后不仅民众看到了正规金融对农村借贷的支持,农民会重新多存款于正规金融,这有利于正规金融的持续发展,也解决了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低效率问题;对于农户来说,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合作后,不仅有了稳定的贷款来源,较低的贷款利率和借款成本,而且可以凭借自己的良好的信贷记录增加自己的贷款限额。这是一种共赢的局面。

本文提出的关于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合作方式的建议,是理论上的一种新的思路,但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也许还有不尽完善的地方,有待进一步的实证与完善。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

[2]朱•弗登博格,让•梯若尔.博弈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翟小丽.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合理性探讨――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J].现代商业,2008,(11).

[4]蒲祖河.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合作性制度安排――解决三农融资困境的现实选择[J].中国流通经济,2008,(5).

金融借款合同范文5

关键词: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资本化;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筹措的方式主要有:向金融企业借款、经批准发行股票及债券、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等。由此而产生的借款费用,会计核算中直接进入当期损益或予以资本化,税务处理时则视不同情况确定借款费用的税前可扣除情况。本文拟分析两种处理的差异情况。

1 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它反映的是企业借入资金所付出的劳动和代价。借款利息,指企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资金发生的利息、发行公司债券发生的利息,以及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产生的带息债务所承担的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包括发行公司债券等所发生的折价或者溢价在每期的摊销金额;辅助费用,包括企业在借款过程中发生的诸如手续费、佣金、印刷费等交易费用;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是指由于汇率变动导致市场汇率与账面汇率出现差异,从而对外币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记账本位币金额所产生的影响金额。

2 借款费用的确认

在会计处理中,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而在税务处理中,则视不同情况确定借款费用是否可在税前扣除,以及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在税前扣除。

2.1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中,准予扣除的项目有: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率高低一般不应导致会计与税收处理之间产生差异,但在征管实务中,结算利息时使用何种票据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要素。根据相关规定,除了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的情况以外,其他情况下非金融企业收取的利息收入都应缴纳营业税,相应地,税务机关通常都要求支付利息的非金融企业应取得对方开具的或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利息收入发票(向境外支付利息时可免于此项要求),否则不予税前扣除。

2.2 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税法未直接规定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的问题,在实务中,有学者认为《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只规定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扣除,没有提及向个人借款的利息费用可以扣除,因而据此认定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3 借款费用资本化

3.1 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

原会计准则规定,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主要限于固定资产;新会计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涉及资产的范围,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通常为一年及一年以上)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两种处理在此基本趋于一致。

3.2 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除了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之外,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也允许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在此方面,财税[2007]80号文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等成本费用可在税前扣除。”由此,会计与税收之间在该方面没有原则性分歧。

3.3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开始时点、暂停时点和终止时点。

会计准则中规定,借款费用允许开始资本化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税法中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起始时点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与会计处理一致。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税法中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暂停时点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与会计处理一致。

会计准则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而按照税法对购建资产资本化的基本规定,有关资产办理竣工结算后发生的借款费用,方可在发生当期扣除。如果会计核算中已将资产竣工结算前的借款费用记入“财务费用”的,存在纳税调增的问题;同时,应将此调增的财务费用增加购建资产的计税基础。

3.4 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新会计准则对于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费用允许全部资本化,但是需要扣减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金额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同时,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尽管新旧会计准则对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有不同的规定,但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不同的计算要求,因此实务中须关注主管税务机关的执法口径。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10)[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金融借款合同范文6

关键词:非正规金融利率;定价机制;温州金融危机

非正规金融利率由非正规金融市场中的资金供求双方直接议价决定,在某种意义上,非正规金融利率更接近真实的市场利率,因此,我国市场化的利率改革必须要正视非正规金融利率,如何合理引导非正规金融利率定价机制,完善非正规金融利率形成机制对于实现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在维护金融稳定前提下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非正规金融利率特征

利率是金融市场的关键变量,同样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非正规金融利率的特征反映了民间金融市场的重要特性。民间金融区别于正规金融的重要特征之一是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高于正规金融的利率水平且其波动较大。一般来说,民间借贷的利率随行就市,受价值规律的调节,围绕资金价格这个轴心,并受资金供求关系的影响,这也正是非正规金融的生命力所在。但总体来说,这个利率往往高出同期正规金融市场利率很多。

Aryeetey(1998)分析非正式金融主要特征时指出,非正式金融的利率一般高于正规金融的利率,在同一地区,利率相对稳定。

温铁军(2001)对57起农村民间借贷的调查发现,民间借贷中无息借贷8起,在已知的月利(共44起)中,高于当时一般资金市场利率(1.5%)的占63.6%。在高利贷款中超过4%的月利占了近25%,显而易见,超高利借贷已经不是个别现象。张胜林(2002)等对6个乡镇的调查发现,民间借贷除极少部分参考银行贷款利率外.年利率大都在10%~15%,个别乡镇达到18%。冯梅(2006)对湖北省赤壁市某镇50户居民的民间借贷进行的调查显示,90%的居民有民间借贷行为,未收取利息的占16%,属于高利贷款的比重为57.80%。

而在民间借贷较为盛行的温州,90年代以前民间借贷利率是银行贷款利率的4-5倍左右,而后有所下降,到2001年降至3倍左右,至目前维持在2倍左右的水平。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2010年所做的一项调查显示,2009年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在[10.92%,14.37%]区间波动,而同时期的银行贷款利率则为5.31%。

可以看出,非正规金融利率呈现出典型的双向分割特征。在不考虑无息借贷的情况下,非正规金融利率普遍高于同期正规金融资金市场利率。

二、非正规金融利率定价机制

对于非正规金融高利率的成因,学术界提出了许多解释。Adams 等(1992)认为高经营成本、资本短缺、季节性贷款需求和高坏账率是导致高利率的成因。Aryeetey(1996)、Atieno(2001)从借款者交易成本角度解释了非正规金融高利率现象,认为非正规金融市场上的放款者能根据借款者的个人特征来设计适合具体借款者的借贷合约,大大降低了借款者的交易成本,即使非正规金融利率较高,但借款者资金总成本并不会很高,因此借款者愿意支付高于正规金融市场利率水平的利率。Bottomley(区分了决定农村非正规金融利率的四个因素:风险报酬、利息的机会成本、补偿交易成本的报酬以及垄断利润。

国内学者则从以下几方面提出了解释:张军(1997)从信贷配给(credit rationing)的角度解释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高利率。他认为:信贷市场上存在信息不对称状况,利率不仅有调节信贷资金的供给和需求的作用,而且作为一种“信号传递”,具有调节借贷风险组合、过滤借贷风险的功能。所以,民间信贷市场上,贷方将面临更严重的对风险的过滤问题与对信贷合约的条款能否有效执行的问题,因此,非正规金融高利率水平是贷方对民间金融市场上关于还贷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分布状态的理性回应。但江曙霞,秦国楼(2000)认为这种分析无法导出相应的逻辑结果,即如果以民间信贷市场信贷配给现象来解释其利率水平,那么民间信贷市场的利率应当低于不存在信贷配给时的瓦尔拉斯均衡利率水平。这显然与事实不符。他们从贷方成本角度给出了解释,认为非正规金融贷款金额小,无法实现规模经济,从而造成资金供给者自身单位贷款成本提高,为了保证必要的利润率,这种资金成本必然以较高的利率转嫁到资金的需求者身上。刘静、郑震龙(2000)认为非正规金融承担了正规金融所不愿承担的较高风险,其高利率源于对高风险的补偿,这种风险可能源于民间金融未得到官方认可,可能被取缔等制度方面的原因。 何田(2002)认为利率受社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和国家政策的影响。

上述文献从多种角度对非正规金融高利率现象做出了解释,但又都停留在片面和经验的基础上,没有正式的理论模型来刻画非正规金融利率的决定机制。王一鸣,李敏波(2005)提出了一个在不完全竞争框架下的非正规金融利率决定的理论模型。他们认为一个地区非正规金融市场是非完全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民间利率由各自具有一定市场势力的借贷双方议价博弈而确定,并提出用一个谈判系数来刻画非正规金融市场的结构。这样,非正规金融市场利率便主要取决于借贷双方谈判能力的大小,而双方谈判能力又受到资金供给量与需求量、借款人的经营能力、信用水平以及贷款紧急程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三、非正规金融市场借贷行为的合约基础

上文对非正规利率的已有研究做了梳理。但我们认为,非正规金融市场借贷行为合约基础的确定是探讨民间借贷利率定价的关键。

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借贷行为一般依据借贷双方之间签订的非正式合约来完成,为了资金交收的便捷性,同时也由于借贷双方通常具有一定的亲友关系,出于对对方的信任以及碍于面子等因素,借贷双方在合约中通常只对彼此的债权债务关系做了简单的说明,因此这种非正式合约通常是非常不完备的,在很多情况下不能获得法律的强制性保护,即使获得了法律的保护,由于非正规金融合约的借款者多为财务状况不透明、会计管理不规范的中小企业,法院的执行力也将收到一定限制。尽管如此,在现实情况中,这种合约的违约率却往往较低,这与民间借贷合约的不完备性是互相矛盾的,究其原因,则在于契约的私人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和各种非正式制度的社会约束力。

非正规金融交易注重发挥监督与合约执行能力方面的比较优势。人类学家Clifford Geertz(1962)和Sherley Ardener(1964)在研究滚动信贷协会时发现,群体惩罚是非正规金融组织有效运作的关键,由性别、血亲关系、种族、地缘、等因素而形成的社会群体是滚动信贷协会得以发展的主要基础,人类学文献清楚地阐明了社会性约束的重要性。同理,在滚动信贷协会以外的非正规金融形式中,群体性惩罚同样重要。民间借贷行为通常发生在一个较小的区域范围内,这个范围里的个人和企业大部分彼此熟悉或至少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一个借款者若在一次借贷行为中发生了违约,关于其个人或企业的信用评价将会下降,那么他将很难再在这个群体里获得资金,这便是一种群体性惩罚。

Stiglitz(1990)根据孟加拉国Grameen银行利用非正规群体组织进行的信贷机制创新实践,得出群体贷款(group lending)的有效性取决于连带责任(joint liability)的特征的结论。Varian(1990)通过对人可以监督其他人时所表现的多问题的分析,指出Grameen银行的群体贷款策略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激励方案,借款人有激励利用掌握的信息自发地形成一个群体,这是个自选择机制,银行是无法模仿的。自选择机制产生了“人以群分的匹配效应”(positive assortative matching)。Stiglitz(1990)和Varian(1990)都认为这可以提高监督激励的有效性。

四、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对于非正规金融利率定价的启示

已有研究一致认为非正规金融市场的群体惩罚机制能保证民间借贷合同得到必然执行。然而现实情况并非如此,2011年4月开始出现的众多民营中小企业主“跑路”现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原因在于:正规金融市场中的借贷行为双方通过签订规范的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债务偿还协调机制。若借款人不能及时归还债务,双方可就债务偿还问题进行相互协商,包括减免利息甚至部分本金,延长债务偿还期限等。若借款人确实不能偿还贷款时贷款人(通常是银行)通过法律途径对借款人实施以设定资产为限的有限追偿。民间借贷行为通常为信用借款,一旦违约很可能遭到贷款人的暴力追索,从事实上扩大了“抵押品”的范围。而民间借贷市场缺乏正规金融市场那样的债务偿还协调机制,借款人必须接受这种不合理的债务追索方式。此时,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转移剩余资金将是借款人的最优选择,单次博弈选择使得群体惩罚机制①失效。

在民间借贷利率特征与决定机制方面,已有研究多为的经验性研究,较为深入的仅有王一鸣与李敏波的NASH议价模型以及程昆的改进模型。王一鸣、程昆的模型较好地刻画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决定机制,其结论也能较好的拟合客观现实。但是该模型建立在标准债务合约假设之上,认为合约的执行没有问题。然而上述民营企业家“跑路”现象让我们对其假设的合理性及其结论的可靠性与适用性产生质疑。一方面,模型假设借贷合同仅仅限于有限责任,即仅用贷款项目的收益偿还贷款本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者投资项目产生的实际收益未达到偿还放贷本息之和,甚至远低于贷款本金,放贷者也只能获得项目实际收益,而不能对项目资产进行干预。然而,民间借贷的现实情况是,若放贷者获得的回报小于其能容忍的下限,他们往往会采取一切手段以弥补其损失。另一方面,模型假设合同实施无问题,即借款人一定会用贷款项目的收益来偿还贷款的本息。而事实是,借款人获得项目收益后不一定会用来偿还放贷者的本金,即借款人有可能转移项目收益,而放贷者和公正的第三方并不能观测到项目收益的具体情况,即贷款合约是不完全合约。因此,考虑借款者的转移资产的可能性(如跑路行为)与放贷人暴力追索的可能性是进一步研究非正规金融利率定价机制的方向。

五、完善非正规金融利率定价机制的途径

(一)引导建立债务偿还协调机制

如同我们在文中叙述的一样,债务偿还机制的缺乏与非正规金融市场殊的债务追索方式使得非正规金融市场特有的群体惩罚机制失效,一些情况下,非正规金融市场上的借贷行为成为必然违约的一次博弈过程。引导建立合理的债务偿还协调机制,一方面能够有效减少借款人的违约行为,降低借贷双方的损失,同时也将大大降低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风险水平,有利于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实现更合理的非正规金融利率定价机制,因为合同不完全性的重要经济含义之一是交易收益的分配还要取决于缔约方事后的讨价还价能力②。违约或破产以后的债务重组过程将很大程度上改变现有的非正规金融利率定价模型,并改变最终的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显然,这将是一个更为合理的利率水平。

(二)构建合适的非正规金融利率定价外部环境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一步明晰民间借贷界限,以便于加强对合法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保护,同时加大对高利贷等非法民间借贷行为的打击力度,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成立专门为民间借贷提供相应的法律和咨询服务的民间借贷咨询服务机构,以引导民间借贷利率的规范化定价。合适的外部服务体系的建立,将为非正规金融利率形成与定价提供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