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交通执法范例6篇

高速交通执法

高速交通执法范文1

一、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一)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现状

我国各省市积极制定相应的交通行政执法体系,形成了稳定的管理体制与制度,配备了专门管理队伍和基地装备。以江苏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输执法管理为例,截止2014年底,江苏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4488公里。高速公路密度居全国各省区之首。根据新一轮国省道网规划,到2020年,高速公路里程将达5474公里。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实行垂直管理模式。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下设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与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合署办公,承担全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高速公路运输现场管理工作。局(总队)下设10个直属高速公路路政支队,均为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体从事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以及养护、通行费征收、运营服务的日常监管工作。在基地建设方面,10个直属支队共有办公及公共服务用房31852平方米;共有各类车辆402辆。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了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照相机、摄像机等装备设备。

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开启规范化建设进程。围绕“管好公路、带好队伍、树好形象”的总体要求,全国各省市都统筹推进了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进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全面实施行业管理,建立管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公路行业管理体系建设,在养护管理、收费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建立管理制度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公路路况水平和养护质量抽查,切实加强路政管理力度,强化超限管理,狠抓违法广告治理工作等。二是服务能力显著增强,信息化建设初具规模。实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严格执行“绿色通道”和“200米”免费放行,以及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制度,全方位做好公众出行服务;强化对路网运行的监控,多方位服务信息;初步实现公路基础信息网络平台多级联网互通,建成视频会议与应急指挥系统等。三是不断加强管理队伍建设。结合创先争优和党的群众路线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全面加强行业党建工作、执法队伍专业建设、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落实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相关要求等。

(二)影响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主要因素分析

1.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混乱

从全国多省市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来看,多数省份的交通行政执法既有纵向执法体系,又有横向执法体系。纵向执法体系与横向执法体系存在交叉、重叠,形成权限不明、职责不清、分配不当的混乱局面。以高速公路执法为例,部分省高速公路既有交通的路政、运政和稽征执法,也有公安交警执法,执法队伍繁多。交通行政执法的对象都是高速公路和车辆,各执法队伍的执法范围、目的和手段却不一致,在部门利益驱使下,容易形成执法混乱、重复处罚的情况。此外,多数交通行政执法单位是事业单位,各基层执法部门都要承担收费指标,不可避免地出现重收费、轻服务的现象。这种管理职能的条块分割,直接导致了部分交通执法部门有法无职、有责无权等现象,严重降低了交通行政执法的权威性。

2. 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交通行政执法种类、内容繁多,各省市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普遍存在队伍庞大、人员结构配置不均、整体素质不高等普遍现象。由于交通部门实行的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下级交通部门在业务上受上级交通部门指导,在人事、组织、编制、经费等受地方政府领导,在一种程度上限制了交通部门选才、用才的自,制约了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伴随着公路通车里程的不断增加,管理人员不足的矛盾进一步凸显,而具有交通工程专业学历和法律专业学历的高层次人才和专业人才相对缺乏,进一步严重制约了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在专业化、规范化、科技化方向上的发展。江苏省在这方面做得较好,成立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专门负责高速公路的管理和监督,职责较为明确,所属的支队垂直管理,执法人员“逢进必考”,但人员结构的不合理,专业人员紧缺的现象也依然存在。

3.交通行政执法的监督缺失

在交通法制建设上,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党的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民主政协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相互联系与配台的执法监督体制。但在交通执法督查中,存在重视事后监督,忽视事前和事中监督;注重事后督查整改,忽视长效机制建设;监督主体缺乏明确的监督范围与权限,缺乏沟通、协调、配合机制等问题。交通执法监督体制尚未形成,尚未形成合力,难以发挥应有的督查作用。而作为交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普遍存在执法监督机构不健全、力量不足的问题,难以发挥督查作用。

二、重视体制建设,提升队伍素质,提高执法水平

推动交通行政执法水平的全面提高,打造高素质、专业化、规范化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必须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重视交通行政执法体制建设,进一步理顺交通行政执法体系,建立职、权、责匹配的工作机制;二是重视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培养和造就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专业化和现代化执法队伍;三是重视交通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进一步优化交通行政执法外部舆论监督环境。

(一)重视交通行政执法体制建设,进一步理顺交通行政执法体系,建立职、权、责匹配的工作机制。

根据当前交通行政执法体系问题,探索建立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已开展了有益尝试。通过构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交通部门内部的若干多支执法队伍整合为一支执法队伍,形成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和管理网络,组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有关交通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交通主管部门、交通业务管理机构的检查处罚职能,明确职能,坚持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立,合理划分交通主管部门、交通管理机构与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同时,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定性为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或行政类事业单位,从而保障了执法经费的来源,从根本上解决分散式执法体制下部分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趋利执法倾向问题,避免管罚不分、执法不规范等问题的出现,其编制使用行政执法专项编制,结合公路里程、港口码头、机动车辆数量、船舶保有量等基础数据合理确定人员编制。

推行交通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职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分解职责,在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和依据,分解执法目标和执法标准,并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或岗位及执法人员;并将执法任务、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具体化,形成明确的考核标准与奖惩办法,实现依法行政,确保执法的公开、公正、公平。此外,要创新执法的联动机制。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必须主动与公安、行政执法、工商、环保等部门建立协同联动的执法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推动执法工作质量与水平的提高。

(二)重视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培养和造就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专业化和现代化执法队伍

高度重视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思想政治素质教育。其一,要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长期性思想教育活动,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意识,建立正确的权利观,自觉地按照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动。其二,要将思想教育活动与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将职业道德教育与丰富多彩的文化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增强交通执法人员的团队意识、服务意识。其三,要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力度,建立行之有效的党风廉政教育体系,发挥先进党支部和先进个人的先锋模范和带头作用。

加强制度化、专业化的业务学习与培训工作。业务学习要以法律和交通工程专业知识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对执法人员培训教育,实现“一岗多能”、“一专多能”,充分激发队伍潜力。建立和完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轮训制度,保障每一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每年有不少于15天的接受培训时间,通过采取军事化训练和政治业务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封闭式训练,提高业务技能技巧。积极开展以岗位技能和执法纪律训练为主要内容的经常性练兵活动,提高团队协同作战能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化水平和能力,改善交通行政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能,推广网络执法系统,建立网络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科技含量,提高执法人员快速反应和处理紧急交发事件的能力,提高全社会和人民群众对交通行政执法的满意程度,全面提高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水平和效率。

进一步完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严把入口关,实行交通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建立逢进必考的机制,面向社会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录取。严把培训关,实行交通执法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和执法资格年审制度,通过岗前培训,获得执法资格,方能执法;执法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年审通过方能继续执法,年审不合格者,按照规定终止执法资格。严把执法关,实行带证执法,执法证件上明确注明执法门类、辖区范围和依法具体行政行为;对于无执法证件却从事执法工作或者不按照规定持有、使用执法证件的人员,由法制机构会同监察部门按照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严格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重视交通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进一步优化交通行政执法外部舆论监督环境。

首先,要构建政府层面的信息共享、沟通平台,并建立长效协调机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支持,由政府牵头建立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联系机制,定期沟通协调,共同配合,增进合作,寻求理解与支持,形成交通行政执法合力。其次,要主动出击,主动开展交通行政执法的政策宣讲和舆论宣传工作,增强社会群体的交通法律意识,争取社会各界理解与支持;主动邀请相关部门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专项检查和评议,妥善对待、处理社会及舆论对交通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推动交通行政执法与社会各界的理解、关心与支持。其三,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建立科学合理的新闻宣传预案,与新闻媒体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及时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线索,定期向社会公布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运用社会舆论的力量协助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大力宣传交通行政执法取得的成效,展示交通行政执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保障作用,大力宣传交通行政执法的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展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

参考文献

高速交通执法范文2

关键词:交警执法权;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世界上无论哪种体制下的国家,只要有高速公路的存在,就需要有高速交警的存在,因为社会及民众都需要高速交警来维护人们的权利。然而,人们又担心高速交警的权力太强大会强大到不受控制,而反过来侵害社会或人民的权益,因此期望对高速交警的权力给予限制和约束。这种矛盾心态是人民大众对高速交警的一种真正反映,在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的良好秩序时,人民大众强烈需要高速交警,去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和人们的各种权益,从而达到各种社会秩序的安定甚至国家的安全的要求;在保障自身各种权益的同时,人民大众又希望高速交警的这种权力是有限的、受到制约与监督的,不希望高速交警成为不受控制的侵害人民大众利益的一种公权力。这种矛盾心态,事实上,也正是依据这样的心态我们来研究高速交警执法权执行中要遵循的原则,也正是我们探析高速交警执法权所关注的主要内容。

        良好的行使高速交警的执法权,首先要保证高速交警执法权的行使必须及时、高效和合法,在人民大众真正需要高速交警时,能跟得上问题的发展,能真正解决掉人民大众的麻烦;其次,我们要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对这种权力进行管理,要能控制住权力往好的方面前进,不能失去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作为高速交警执法权的有关原则既要能遵循宪法思想的理念精神,又要成为高速交警执法权合理执行的根本依据。高速交警的这种执法权,也是一种公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具体体现,它必然要符合现代法治化国家关于公权力的思想原则。宪法中的重要问题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问题,无论任何一个国家,只要制定了宪法,所维护和保障的无非是这两种权益关系,至于哪种关系的权益受到了更大的保护,那是因国家和制度的不同而差异。高速交警的权力是一种国家公权力,公权力理所当然是国家意识的具体体现,体现的是国家的职能,核心思想在于控制各种公权力,以防权力被少数人滥用,侵害人民的合法利益。高速交警的执行权主要以行政权为主,承担着保护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维护广大高速公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代表国家执行各种治安行政管理和侦查犯罪、制止犯罪的任务。当然,高速交警权力合理运行与合法性、公正性等有着直接的关系。

        如何保障高速交警执法权的正确运行,成为我们要研究的问题,也成为高速交警所面临的挑战。解决方法必须是使用法律工具防止这种执法权的滥用,依据法律法规对它进行合理的配置,从而起到约束的作用。因此,高速交警执法权的有效运行必须遵循以下几种原则。

        1  执法时要遵循合法性原则

        所谓高速交警的合法性原则,也是法治原则在高速交警执法工作的主要体现。它主要包括执法权的由来、执行、使用等一定要遵循宪法、法律的要求,符合法治化原则的要求,而不能与法律产生冲突,否则就造成违法行为。作为违法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去执行权力,而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规范以外的行为,更不能使用规定以外的为自己所私有的特权。当权力主体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权力时,就造成违法行为,理所当然要承担违法责任,受法律制裁。这种公权力的合法性原则有很多不同的要求,在世界上各个国家是不相同的,主要是因各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差异而产生的。而在我国,依照我国当前法治化进程的发展程度,应该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首先,不管国家制定何种执法权,都应该有合法的根据,这种依据主要就是这个国家的法律,只有依照法律而制定的具体权力,才有存在的价值所在,如果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就没有制定的根据,结果可想而知,就是非法的。

        其次,权力实施的主体要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执法主体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成立,在如何确

立主体时也要求合法。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依据,不能强加给当事人其他义务或者侵害他自身的利益,也不能自作主张减少当事人的义务或者是当事人特有的权利。再次,执法权的授权要求合法。工作中,如果有授权的必要时,作为执法主体的高速交警,把自己的部分职权或者全部职权委托给其他单位行使的时候,也要按照法律规定行事。 

        最后,作为执法主体的高速交警来讲,凡是公务中的事情都要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自己不能有凌驾和超越法律之上行为,更不能作任何强权的东西,一旦有任何违法行为,都要负相应的责任。

        合法性原则是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前提,对于高速交警来说,也是主要的工作基础。高速交警在实际的工作中,凡是涉及到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情,都要符合合法性原则。

  从更高的层次来讲,高速交警的执法权力来自于法律,代表着人民大众的基本利益,行使着法律赋予的各种维护人民利益的各种权力。正因为高速交警的各种权力来自于法律,所以其权力必须符合法律优先的要求。行使任何权力的同时,首先就要满足这个条件,一旦违反就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就要付出相应的责任。

        2  执法时应遵循比例性原则

        比例性原则主要是指作为执法主体来讲,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执行具体的行为达到执法要求和维护当事人的各种利益,如果在实现这些功能的时候,出现了侵害当事人的权益时,应把这种危害限制在适当的范围内,让维护和侵害达到一定的比例,成为适当的平衡。比例性原则是一种法律中具有强加意思的规定,是以维护人民的权利为基本要求的制度。比例性原则最早出现在德国,具有非常广泛的定义,高速交警执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很多。主要是高速交警作为人民警察职责的最低限度是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在具体执法行为时,具体保护的东西和侵害的利益要适当,体现一定的比例性。

        在执法权的具体实现过程中,广义上的比例性原则主要体现为适应性、必要性、平衡性等特点。适应性是说在高速交警执法时,要采用与工作相适应的方法来实现其目的。必要性是说高速交警在维护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情况下,要有选择的使用最有效、侵害公众利益最少的方法来实现具体行为的目的。平衡性是说高速交警在具体执法时,对人民大众的利益侵害的程度,要适当相称。      

        比例性原则对制约高速交警执法的行为方面有很大帮助,它能有效制约高速交警执法权的自由裁量程度,更能合理限制高速交警日益扩大的各种公权力。因此,只有明确这一要求,工作中才能有的放矢,既能有效维护高速公路的良好秩序,同时在出现侵害当事人具体权利时又可保证最小限度。

        3  执法时应遵循平等性原则

        平等性主要指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国家和人民大众之间的关系法律上是平等的,地位显现上是平等的,是不能存在歧视行为的,这是所有民主国家的主要特征之一。在现代法治民主国家里,权力是国家的,也是全体人民大众的。所有的人民大众在本国内都应该享受到这种权力,每个人民大众的地位应该和其他人是相同的、平等的。因此,对于高速交警而言,在执法行为中,要依靠法律给予的权力,依靠人民赋予的各种权力,去维护人民的利益。在我国宪法中,一直严格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是说,无论任何人都要遵守法律,都要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地对待,在法律范围内行为。具体工作中,高速交警在处理同一违法行为时,针对不同的当事人,要同样对待,平等对待。不能出现任何形式的歧视态度和各种具体行为。

        4  执法时应遵循程序性原则

        程序性原则主要起源是在英国,英国国内法中 “自然正义法则”就是最早的程序性要求的体现。高速交警的具体执法行为要符合法律规定,更要遵守各种严法律规定的程序

,也只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去行使权力,才能保证具体行为合法,才能保证行为的有效性。程序性原则是对高速交警执法权的一种主要限制。程序性原则已体现在警务工作中的各个方面,使高速交警执法行为出现了显著的正当程序性特点。

高速交通执法范文3

关键词:交警执法权;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世界上无论哪种体制下的国家,只要有高速公路的存在,就需要有高速交警的存在,因为社会及民众都需要高速交警来维护人们的权利。然而,人们又担心高速交警的权力太强大会强大到不受控制,而反过来侵害社会或人民的权益,因此期望对高速交警的权力给予限制和约束。这种矛盾心态是人民大众对高速交警的一种真正反映,在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的良好秩序时,人民大众强烈需要高速交警,去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和人们的各种权益,从而达到各种社会秩序的安定甚至国家的安全的要求;在保障自身各种权益的同时,人民大众又希望高速交警的这种权力是有限的、受到制约与监督的,不希望高速交警成为不受控制的侵害人民大众利益的一种公权力。这种矛盾心态,事实上,也正是依据这样的心态我们来研究高速交警执法权执行中要遵循的原则,也正是我们探析高速交警执法权所关注的主要内容。

良好的行使高速交警的执法权,首先要保证高速交警执法权的行使必须及时、高效和合法,在人民大众真正需要高速交警时,能跟得上问题的发展,能真正解决掉人民大众的麻烦;其次,我们要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对这种权力进行管理,要能控制住权力往好的方面前进,不能失去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作为高速交警执法权的有关原则既要能遵循宪法思想的理念精神,又要成为高速交警执法权合理执行的根本依据。高速交警的这种执法权,也是一种公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具体体现,它必然要符合现代法治化国家关于公权力的思想原则。宪法中的重要问题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问题,无论任何一个国家,只要制定了宪法,所维护和保障的无非是这两种权益关系,至于哪种关系的权益受到了更大的保护,那是因国家和制度的不同而差异。高速交警的权力是一种国家公权力,公权力理所当然是国家意识的具体体现,体现的是国家的职能,核心思想在于控制各种公权力,以防权力被少数人滥用,侵害人民的合法利益。高速交警的执行权主要以行政权为主,承担着保护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维护广大高速公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代表国家执行各种治安行政管理和侦查犯罪、制止犯罪的任务。当然,高速交警权力合理运行与合法性、公正性等有着直接的关系。

如何保障高速交警执法权的正确运行,成为我们要研究的问题,也成为高速交警所面临的挑战。解决方法必须是使用法律工具防止这种执法权的滥用,依据法律法规对它进行合理的配置,从而起到约束的作用。因此,高速交警执法权的有效运行必须遵循以下几种原则。

1 执法时要遵循合法性原则

所谓高速交警的合法性原则,也是法治原则在高速交警执法工作的主要体现。它主要包括执法权的由来、执行、使用等一定要遵循宪法、法律的要求,符合法治化原则的要求,而不能与法律产生冲突,否则就造成违法行为。作为违法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去执行权力,而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规范以外的行为,更不能使用规定以外的为自己所私有的特权。当权力主体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权力时,就造成违法行为,理所当然要承担违法责任,受法律制裁。这种公权力的合法性原则有很多不同的要求,在世界上各个国家是不相同的,主要是因各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差异而产生的。而在我国,依照我国当前法治化进程的发展程度,应该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首先,不管国家制定何种执法权,都应该有合法的根据,这种依据主要就是这个国家的法律,只有依照法律而制定的具体权力,才有存在的价值所在,如果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就没有制定的根据,结果可想而知,就是非法的。

其次,权力实施的主体要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执法主体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成立,在如何确

立主体时也要求合法。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依据,不能强加给当事人其他义务或者侵害他自身的利益,也不能自作主张减少当事人的义务或者是当事人特有的权利。再次,执法权的授权要求合法。工作中,如果有授权的必要时,作为执法主体的高速交警,把自己的部分职权或者全部职权委托给其他单位行使的时候,也要按照法律规定行事。

最后,作为执法主体的高速交警来讲,凡是公务中的事情都要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自己不能有凌驾和超越法律之上行为,更不能作任何强权的东西,一旦有任何违法行为,都要负相应的责任。

合法性原则是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前提,对于高速交警来说,也是主要的工作基础。高速交警在实际的工作中,凡是涉及到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情,都要符合合法性原则。

从更高的层次来讲,高速交警的执法权力来自于法律,代表着人民大众的基本利益,行使着法律赋予的各种维护人民利益的各种权力。正因为高速交警的各种权力来自于法律,所以其权力必须符合法律优先的要求。行使任何权力的同时,首先就要满足这个条件,一旦违反就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就要付出相应的责任。

2 执法时应遵循比例性原则

比例性原则主要是指作为执法主体来讲,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执行具体的行为达到执法要求和维护当事人的各种利益,如果在实现这些功能的时候,出现了侵害当事人的权益时,应把这种危害限制在适当的范围内,让维护和侵害达到一定的比例,成为适当的平衡。比例性原则是一种法律中具有强加意思的规定,是以维护人民的权利为基本要求的制度。比例性原则最早出现在德国,具有非常广泛的定义,高速交警执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很多。主要是高速交警作为人民警察职责的最低限度是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在具体执法行为时,具体保护的东西和侵害的利益要适当,体现一定的比例性。

在执法权的具体实现过程中,广义上的比例性原则主要体现为适应性、必要性、平衡性等特点。适应性是说在高速交警执法时,要采用与工作相适应的方法来实现其目的。必要性是说高速交警在维护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情况下,要有选择的使用最有效、侵害公众利益最少的方法来实现具体行为的目的。平衡性是说高速交警在具体执法时,对人民大众的利益侵害的程度,要适当相称。

比例性原则对制约高速交警执法的行为方面有很大帮助,它能有效制约高速交警执法权的自由裁量程度,更能合理限制高速交警日益扩大的各种公权力。因此,只有明确这一要求,工作中才能有的放矢,既能有效维护高速公路的良好秩序,同时在出现侵害当事人具体权利时又可保证最小限度。

3 执法时应遵循平等性原则

平等性主要指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国家和人民大众之间的关系法律上是平等的,地位显现上是平等的,是不能存在歧视行为的,这是所有民主国家的主要特征之一。在现代法治民主国家里,权力是国家的,也是全体人民大众的。所有的人民大众在本国内都应该享受到这种权力,每个人民大众的地位应该和其他人是相同的、平等的。因此,对于高速交警而言,在执法行为中,要依靠法律给予的权力,依靠人民赋予的各种权力,去维护人民的利益。在我国宪法中,一直严格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是说,无论任何人都要遵守法律,都要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地对待,在法律范围内行为。具体工作中,高速交警在处理同一违法行为时,针对不同的当事人,要同样对待,平等对待。不能出现任何形式的歧视态度和各种具体行为。

4 执法时应遵循程序性原则

程序性原则主要起源是在英国,英国国内法中 “自然正义法则”就是最早的程序性要求的体现。高速交警的具体执法行为要符合法律规定,更要遵守各种严法

律规定的程序,也只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去行使权力,才能保证具体行为合法,才能保证行为的有效性。程序性原则是对高速交警执法权的一种主要限制。程序性原则已体现在警务工作中的各个方面,使高速交警执法行为出现了显著的正当程序性特点。

高速交通执法范文4

关键词:高速公路 管理 现状

1、我国高速公路发展的现状

(1)我国的高速公路发展经历了起步建设阶段、快速发展阶段。随着京沪、京沈、京石太、沪宁合、沪杭甬等一批长距离、跨省区的高速公路相继贯通,我国主要公路运输通道交通紧张状况得到明显缓解。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大大缩短了省际之间、重要城市之间的时空距离,加快了区域间人员、商品、技术、信息的交流速度,有效降低了生产运输成本,在更大空间上实现了资源有效配置。

(2)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公路客货运输量急剧增加,公路交通长期滞后所产生的的后果充分暴露出来,特别是主要干线公路交通拥挤、行车缓慢、事故频繁。我国公路交通存在着三个突出问题:一是由于运输工具种类繁多,如汽车、拖拉机、电动车、自行车、畜力车、行人混行,车辆行驶纵向干扰大;二是由于人口稠密,公路沿线穿越城镇较多,横向干扰大;三是公路平交道口多,通过能力低,交通事故严重。以上三个问题严重影响了公路交通功能的发挥。

(3)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现状。近年来,随着公路事业的迅速发展,沿公路搞开发、设市场的越来越多,这对于经济发展起到的作用不言自明,但不按规定乱设市场、上下乘客、未经许可渉路工程、乱建房物、乱占公路及用地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路政执法队伍虽在不断发展壮大,与《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标准相差甚远。

(4)基层路政执法队伍存在的问题。目前,基层路政执法队伍存在:公路路政人员业务能力不强,文化水平偏低;路政执法力度不够,执法能力不强;执法手段单一,争取协作意识淡薄;机制不健全,装备不完善;监督制约不力,队风不正等问题。

2、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以科学发展观应对公路路政管理

我国高速公路有国家财政拨款修建的、股份制投资修建的、公司制融资修建的等,其管理者形式多样化,而作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体之公路管理机构——公路路政之体制机制还没有全国性健全统一。

一是依法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之公路路政体制机制,依法治理超载、超限道路运输车辆,提高高速公路使用效率。我国运输业主要有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水路运输、道路运输等形式,而道路运输占主导地位。它以方便快捷适应于人们日常生活。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吃、穿、住、行等需要越来越突出,特别是人民群众的汽车拥有量增加过快,而公路发展过慢,其矛盾日益恶化,解决矛盾的唯一途径是发展我国高速公路事业。

二是建立全国性物(客)流配置中心,合法合理利用资源,改善道路运输结构,缓解道路运输压力。石油、煤等是不可再生资源,道路运输车辆的主要燃料是柴油、汽油等,柴油、汽油是从石油中提炼出来的。面对全球不可再生资源短缺的国际形势,我国应在直辖市、省、市、县、镇、乡村按照大小层次设立全国性物(客)流配置中心。

三是善于借风借力,把部门管理行为上升为政府、社会和群众行为,把公路保畅保洁变成全社会的共识。当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之公路路政管理的环境亟待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工作不到位,实践证明,只有形成政府领导重视、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格局,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才能有效地开展。

3、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赋予公路管理部门重要的行政执法职能,是保护路产路权、维护公路运输公平竞争秩序、确保社会公众出行快捷、安全的重要举措。随着公路建设的加快、路网的不断延伸和建设标准的提高,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任务越来越繁重,尤其是随着小康社会进程的加快,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出行的要求提升到了“畅安舒美”的新境界,也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因此,改进高速公路路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思路与举措主要有:

一是加强业务、文化学习,把好队员出入关。路政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加强路政队员法规业务学习和提高文化素质,是进一步规范路政执法、树立公路"窗口"形象的基础。因此,要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建立一套选人用人机制,积极推行考聘结合的竞岗机制和末位淘汰制度。

二是扩大宣传面,强化路政执法教育。要加强路政执法力度,在高速公路沿线居住的人民群众中,充分利用集市、普法宣传日、路政宣传日发放传单,宣传材料,让人们充分认识到高速路政管理员是高速公路的护路卫士。

三是通过外树形象,不断扩大路政执法的知名度。以增强路政队员的法规意识、信心和荣誉感,使之认识到法无"软"、"硬"之分,只有全身心地抓好法规的落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捍卫路产路权才显得有力、有据、有成效。

四是健全机制。进一步健全路政案件处理制约机制,严格程序审批制度,从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减少案件处理中说情风干扰,确保路产赔偿足额到位。上级路政部门和单位行政领导要加大监管力度,暗查暗访经常化,对发现的问题不包庇、不迁就,及时制止和处理,保证执法的严肃性。

高速交通执法范文5

一、目前打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省高速公路对少交、逃交、拒交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行为,依照《高管条例》的规定均采取补交车辆通行费票款的处理,以往对逃费行为加收票款的政策不再施行。但以补票作为处理逃费车辆的唯一措施,根本无法对高速公路逃费行为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和控制,集中问题有以下三点:

(一)对逃费车辆的处理较轻,造成逃费行为屡禁不止。大量不法司机们意识到,现行逃费处理措施仅为补交票款,逃费成本几乎为零,就纷纷大行其道。高速公路出现了频频作案,屡禁不止的逃费车,并有扩张漫延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仅京珠高速公路的逃费车就达1.26万辆,查处逃费金额288万元;逃费车更加叹为观止,截止11月20日,逃费车达7.51万辆,累计查处逃费金额达978.8万元,逃费车辆增长率为496.03%。

(二)对逃费车辆的处理缺乏主动权,制约了对假证、假轴等逃费车辆的有效打击。逃费车辆经常通过使用假行车证虚报座位和限重的方法逃费,而行车证的真伪只有通过公安内部网才能查询到。收费管理人员即使当场就识别出假证,却拿不出逃费者制假的依据。目前多半采取联动稽查的方式,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共同查处此类逃费车辆,此方法虽在一定程序上打击逃费车辆,但此举多因收费管理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无法当场独立取证,执行力薄弱,工作效率较低。

(三)逃费车辆肆意干扰正常收费秩序,对收费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困扰。大量逃费车辆利用冲磅、绕磅、跳磅进行逃费, 情节恶劣者甚至在磅称上反复通过数次,对收费人员的政策宣传和严厉制止置之不理,还与收费人员争执纠缠, 经常造成车辆滞留,车道堵塞,严重干扰了收费现场的通行秩序,对收费现场安全保畅工作形成压力。

二、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重大意义

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是加强、改进和完善高速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制举措。推行这项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国家利益,整顿收费秩序,提高人员素质,保证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捍卫国家利益。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是国家及地方税费收入的重要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基础建设、社会保障及经济发展。湖北省每年通行费征收几十亿元,每年查处偷逃漏费的金额高达数百万元。巨额的数据警示我们,国家的规费收费不能再继续受到不法逃费份子的侵占了。只有对性质恶劣的逃费车辆实行合理合法的交通行政处罚,通过这种最严厉,同时也是最有效的行政法律手段,才能及时制止和纠正偷逃费行为,为交通建设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保障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二)促进高速行业管理规范。随着我省高速公路发展步伐的加快,对其行业规范化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逃费行为屡禁不止,愈演愈烈一直是困扰着高速行业管理的老问题。要彻底整顿逃费行为,交通行政处罚是非常行之有效的手段。通过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和精神罚的强制措施打击情节严重、集团性作案的逃费案件,建立打逃长效机制,促进高速行业走上法制化轨道,为湖北交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有利于提升高速公路执法队伍素质。在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前,高速公路执法人员有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要做,这就要求高速公路从业人员必须要熟悉相关业务范围的法律法规,不仅要熟悉掌握通行费征收的法律法规,还要掌握《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规,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学习从而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提升队伍素质。

三、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名词解释及执法依据

(一)交通行政处罚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交通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交通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组织、交通行政委托组织,依法惩戒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交通行政相对一方的一种制裁性法律制度。

(二)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执法依据:根据《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少交、逃交、拒交高速公路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车辆通行费,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处以本省路网最远站至本站全程通行费2倍的罚款;故意堵塞收费车道的,实行强制牵移,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基本要素的思考

由于我省高速公路对

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尚处于探索阶段,执法主机、执行机构等等基本要素都尚未明确制定。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执法原则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具体规定,结合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对高速公路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基本要素提出以下设想,仅供参考。(一)对依法设立交通行政执法主体的设想。目前,高速公路的路政和交警部门才有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收费管理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这里设想通过上级部门授权,使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所的收费班长、收费监控员、收费监控室主任通过全面、系统的交通行政执法知识培训、考核,持有全国统一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具备交通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二)对界定“恶意逃费”概念的设想。《高管条例》第四十五条中提出的恶意逃费行为,设想将其定义为逃费金额达元以上或有事实依据属于第三次逃费的行为。

(三)关于取证的设想。交通行政处罚程序中,取证是一项重要环节。对取证方式有三个设想。其一是以举报人报案的方式取证(保安可为举报人员);二是通过费亭的监听设备或使用录音笔录下当事人承认逃费事实并交待逃费经过的视听资料取证;三是搜集当事人逃费的数据资料取证。

(四)关于受理、审批部门的设想。由于我省针对打逃的行政处罚尚处于探索阶段,尚未明确受理及审批部门。如借鉴省交通厅1998年颁布的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可将省高管局路政科设立为审批部门,省交通厅设立为行政复议机构。另外,设想采取二级审批制度。如简易的交通行政处罚,由各条高速公路单独设立稽查大队进行审批;如重、特大交通行政处罚,采取基层单位立案——各路段稽查大队审批、备案——高管局路政科审批的制度。

五、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基本程序的思考

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并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普遍存在的逃费行为发生频繁,分布较广,不便集中惩治的特点,对打逃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程序提出以下设想,仅供参考:

(一)报案:当班收费员发现逃费车辆,且逃费金额达到元以上,第一时间上报收费监控室。

(二)初步调查:由收费班长和收费监控员两人调查取证,向当事人出示其《交通行政执法证》,告之当事人认定的逃费事实,处罚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三)勘验笔录:摄取逃费车辆全景或局部照3—5张,询问当事人(逃费人员),证人(收费员或保案人员),进行勘验依法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四)处罚审核:管理所收费监控室主任核查上述资料,并对案件材料和视听资料进行整理,制作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书、交通行政处罚意见书,然后上报管理处收费稽查大队审核。审核如不通过,稽查大队将不予处罚原因和依据明确通知管理所领导,该逃费车辆采取票款补交的形式处理;审核如通过,稽查大队通知管理所按交通行政处罚规范流程处理。

(五)下达交通行政违罚通知书:收费监控员依法制作交通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听取当事人申辩并记录,并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向省政府法制办或交通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

(六)结案: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书时后,签收文书送达回证,收费监控员制作结案报告。管理所当日即将交通行政处罚款存入交通行政处罚的指定帐户上,并将处罚票据复印件归档。

(七)行政复议:案件60日内被行政复议,由高速行业主管部门专设机构全权处理。

六、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推进工作的思考

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是对高速公路现行逃费管理模式的重大改革,但怎样合理合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处罚工作,是有待我们深思熟虑的一大管理课题。建议采取”上级授权,试点推行,制度出台,付诸实践”的办法,仅供参考。

(一)自上而下推行处罚试点改革,具有较为坚实的合法性根基。针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由省高速公路行业主管部门首先明确导向,为下级各高速路段确立改革的具体目标,并通过授权方式为下级采取处罚措施提供合法性保证。

(二)出台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起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由省政府联合省高速公路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处罚实施细则,对“上”贯彻《高管条例》精神,对“下”做出处罚的具体部署,即将《高管条例》的要求和精神加以明确具体化,又传达给基层试点单位并要求其拟定处罚试点方案,进一步丰富细化内容。

高速交通执法范文6

高速大队是xx月组建的专责市辖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任务的一线执勤大队,现主要管理高速公路。自建队以来,大队始终坚持以规范执法为重点,通过抓学习培训,抓执法监督和解决执法困难问题,全面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使民警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有明显提高,执法责任得到全面落实,极大地促进了交通管理。去年以来,大队被评为全国创建平安畅通高速公路先进集体,大队党支部被市委评为西安市抗震救灾先进基层党组织,大队受省厅表彰荣立集体二等功。

一、抓学习教育,坚持在提高执法能力水平上下功夫。坚持把提高民警执法能力做为规范执勤执法建设的主要内容,一是突出抓了经常学习教育。大队坚持把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做为经常性学习内容,常抓不懈,在大队、科中队每次召开民警大会时,法律法规知识是必不可少的学习内容,大队领导经常针对民警在运用法律法规方面的典型事例进行评析,帮助民警提高运用法律的技能和法规意识。还根据支队学法日活动安排,近一年来,坚持每半月安排一次学法日活动,开展执法重点难点问题研讨,执法重点内容学习,强化民警执法理念培养,特别是支队开展网上审批工作以来,大队采取一个一个过的方法,进行模拟练兵,使每个民警都熟练掌握了网上送审材料的要求,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突出抓新警业务素质培养。去年以来,大队坚持每周组织新警进行一次集中学习,就交通事故现场勘察、事故现场处置、交通违法查纠、自我保护和交通管理装备器材使用等方面的学习培训,较好地拓宽了民警的知识面,提高了民警参与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能力。同时大队还坚持用一警多能,一警多用的理念育警,利用各种时机采取领导上课传授经验,有工作能力的同志谈体会,重大案情集体讨论等方式开展交流,使民警办案执法的能力有了较大提高,无论是路面执勤民警还是处理事故民警都能胜任本职,依法执法,守法执法,公正执法的意识都比较强。去年以来大队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六起,经过复议均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发生过撤销或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

三、抓执法重点问题整改,坚持在提高执法质量上下功夫。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和人性化执法整顿教育活动为契机,结合大队工作落实情况和民警队伍实际,抓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执法中强化教育引导。在工作中坚持严格执法的同时,强化教育引导,如在国庆节期间,我们针对节日特点加大了出行安全提示力度,专门制作了安全出行提示卡,向过车辆驾驶人和乘座人发放,并提醒驾驶人通过隧道时不要随意停车、在高速公路行车时不要超速行驶、不要疲劳驾驶等,及时向驾驶人提供安全出行信息,主动接受群众咨询,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警示提醒60余例,形成了良好的整治声势。整治中还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的原则,对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不系安全带等一般交通违法以及景区道路上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不但纠正了违法行为,还使违法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达到了执法目的,起到了很好作用。二是组织开展了集中训练。每周三上午利用两个小时组织40岁以下民警和全队干部进行一次以队列、指挥手势、警体拳和体能等为主的集中训练活动,从活动情况看,对改变大队因管辖路段分散民警参加集体活动不认真的现状有着积极作用。三是加强干部工作考核。为了解决干部队伍模范带头作用发挥不好的问题,加大干部工作考核力度,把干部上路执勤做为科队绩效考核的一项主要指标,坚持每周由一名大队干部带队至少对科队干部进行一次考核,严格奖惩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