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维护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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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维护管理制度

公共秩序维护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

主任: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企业名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_________(物业名称)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区(市)县_________路(街道)_________号

四至:东_________南_________西_________北

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一。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甲方应当要求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根据业主公约履行本合同中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并遵守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_________。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压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央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_________。

第六条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_________。

第七条 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_________。

第八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_________。

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_________。

第十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_________。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场地停放车辆,停放人应与乙方签订专项合同。

第十一条 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_________。

前款约定的事项不含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与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乙方与业主、使用人另行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十二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_________。

第十三条 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应接受委托,但收费由当事双方协商。

第十五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报告规劝、制止、_________等措施。

第十六条 其它委托事项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公共秩序维护管理制度范文2

今天,人们可以在新媒体世界里享受信息的盛宴,然而,新媒体信息传播更需要科学管理与法治建设。

新媒体时代,一个极小的事件,都有可能迅速传播,从而引发舆论危机,轻则因谣言而产生误会,重则引起群众的骚乱,甚至因为居心不良者推波助澜而引发社会动荡。新媒体在释放信息能量的同时,也给管理者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2013年,新媒体传播虚假信息案件屡屡发生,公安部依法查处个别不法分子私自建立专门用于谣言传播和实施新闻敲诈勒索的网站,其中查处的网站有“今日焦点网”、“社会焦点网”、“环球视点网”等11个“权威”网站,同时在全国范围掀起了打击网络谣言与虚假信息传播的,其中河南批捕131人、山西刑拘49人、陕西批捕22人等。

新媒体网络传播依托的是虚拟社会空间,但在一定意义上讲,这个虚拟空间中传递着的是真实社交活动。新媒体网络空间的公共秩序与现实中的公共秩序同等重要,其文明秩序和安全也需要法治保障与科学管理。因此,在一定层面上讲,对新媒体进行管理是必然的。或许,当任何一种新事物的影响力扩展到社会各个层面时,都必须加以限制,以保证良性秩序的实现。

新媒体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不断有新应用出现,这自然使人们应接不暇,政府相关部门似乎也忙成一团。关于微博的管理方案与构架刚刚建立,关于微博管理的培训还没有消化,微信又来了。政务微博才正式上岗没多久,是不是马上就要被政务微信给替代了呢?人们常说,只有变化是硬道理,只有“变”才是唯一不变的,这就是新媒体发展的常态。只是这种“变”,与政府管理机制的稳定性与阶段性有着不可协调的矛盾,因此,如果想管理好新媒体,似乎首先要克服这种矛盾,以应变的姿态对付常变的对象。

今年,是政府部门尝试应变而且以新的姿态面对新媒体发展的一年,也是新媒体法规法制建设最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问题的呈现已经非常明显,网络信息传播领域中的大小案件不断,而且政府在处理网络信息传播案件的方法上显示出前所未有的判断与决断能力。“净网2014”专项行动等,已经让我们初步见识了新媒体治理中的刀光剑影,监管部门的磨刀霍霍也可以让我们预见政府的决心与方向。

无论是新媒体科学管理,还是新媒体的法治建设,都要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情况下,有效地规制网络行为,防止其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新媒体科学管理与法治建设中关于自由与秩序的辩证关系。

在我国,现行宪法从根本大法层面明确了言论自由的界限,分别在第35条和第51条规定了言论自由与不可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的原则,新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载体,需遵循宪法有关规定。2013年9月,在第五届中英互联网圆桌会议上,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鲁炜发表了以《网络空间的自由与秩序》为题的主旨演讲,阐述互联网秩序构建的六原则:互相尊重、信息共享、传播正能量、文明和谐、维护安全、依法治理。这道出了网络信息与文化传播的基本原则,这不仅是国家间的,更是每个互联网使用者个人应该坚持的原则。这六大原则说到底还是依法治理的原则,是科学管理的原则。科学管理最终建立在对自由和秩序的辩证理解之上,对新媒体的科学管理也应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

西方发达国家在新媒体方面运用得比较早,他们在新媒体管理上的相关经验可供我们借鉴。如英国对网络信息内容进行详细分类,实行严格的分级和信息过滤,英国的《猥亵物出版法》和《公共秩序法》、法国的民法和商法都根据互联网的特点进行修订。德国第一个出台专门针对互联网内容管理的《信息和通信服务规范法》,日本出台《不良网站对策法》,综合运用法律调控、行政介入、行业自律三种方式进行管理,韩国等国家也积极制定互联网发展战略和相关法律法规。德国联邦法院于2013年下令谷歌必须从自动搜索中删除含诽谤性的搜索结果,对网络传播不良信息和有害信息开展强制性审查和监控。西方发达国家都在强化新媒体网络信息传播的法律方面做了实际的工作,不仅将现行法律延伸到互联网管理,还在新媒体信息传播方面进行细化。

近年来,我国在新媒体信息传播科学管理与法治建设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首先,全国首个网站联合辟谣平台成立。这一平台是2013年8月在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首都互联网协会的指导下而成立的,是中国互联网史上第一个在管理部门与行业组织指导下由行业领军网站联合建设的辟谣平台。首个网站联合辟谣平台的成立是网络大数据结构以开放平台方式对网络信息传播管理的一次积极探索。

其次,在法律与科学管理的探索上,我国的司法也迈出关键性步伐。2012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相比新媒体的发展步伐,这些努力还远远不够,针对当前新媒体发展现状,笔者认为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还需要继续努力:

第一,政府在新媒体管理的机制体制与分层管理制度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机构的工作机制及其功能构成等因素还需要进一步的科学探索。世界各个国家对新媒体采取的管理政策有所不同,但设置专门机构与利用法律为主要手段对新媒体进行管理已是较为通行的做法,英美等国纷纷合并管理机构对新媒体上的业务进行统一管理,我国也有类似举措。2011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成立,推动了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2014年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强调在国家层面上统筹协调各个领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问题。这些努力说明中央对网络信息传播的重视,但是对新媒体的统一管理体制与分层管理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政府监管体制、制度设计、监管力度等仍然是我国新媒体科学管理的瓶颈之一,不仅各要素需要进行缜密安排,同时也需要增强工作弹性。

第二,新媒体领域细分的法律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新媒体是当代科技创新的产物,对于社会来说也是一场变革,因此新媒体所带来的很多问题必然是新问题,这些新问题大多数是过去的通行法律所不能覆盖的,很容易在管理上出现诸多漏洞,因此有必要针对新媒体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适当的时候还需要根据新媒体传播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制定覆盖性更强与适用面更广的新媒体专门法规。当前,可以根据新媒体管理的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已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法律层级,同时加强对现有法律适用于新媒体管理的延伸和司法解释工作,可在宪法以及新媒体通则的指导下制定和完善,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从而对新媒体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其中,民法、刑法等现行法律中的相关条款,可以延伸到新媒体的管理,也可以进一步细化《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文件中涉及新媒体的方面,增强已经出台的法规条款的可操作性,还可针对某些细节问题做专门司法解释,以增强科学管理的法理依据和成效。

第三,加强宣传,推动行业自律,提升网民媒介素养,从社会整体层面强化民众对新媒体的认知。首先,在新媒体普及运用的同时,也需要普及人们对新媒体的认识,加强新媒体传播特点与知识宣传,提高民众媒介素养,培养网民信息传播的理性态度。新媒体缩短了从信息源到信息传播的路径和时间,以单向跟随关系简化了社交关系,以关注与被关注形成了独特的信息分享与流动模式,正是这种特点容易引发信息的爆发式转发。但是,普通网民对这些特点的认识并不深刻,在发言与转发行为方面大多还处于新奇阶段,在信息传播时常常存在随意、盲目跟帖和任意转发现象,尤其是粉丝。网民需要认识到这种特点,意识到发帖、回复、转帖等网络行为可能引发一定的社会后果。

其次,还要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新媒体行业协会的作用,做好对企业与网民的宣传。如英国1996年成立“网络观察基金会”,承担了网络监管的诸多工作;加拿大也有民间机构制定了若干自律性的道德规范,要求网民与企业进行自我管理;在德国,五大网络运营商与政府签订自律条款,根据社会需要依法对信息进行相关管理,这些都是值得借鉴与尝试的方法。

对新媒体的科学管理与法治建设,最终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与公众利益,是为了使网民更加自如地参与新媒体信息传播。新媒体信息传播是公共资源平台,如果这一平台的秩序遭到破坏,最终的受害者将是网民自身,因此,共同维护健康的网络文化生态才是网民应有的理性态度。

公共秩序维护管理制度范文3

(一)开展“净、畅、美”工程,实现规范有序、整洁优美、和谐文明的城市环境。

净:围绕城区“天天都干净”的目标,加大环卫保洁、绿地养护监管和巡查力度,完善园林、环卫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开展以北门农贸市场整治为重心,以南安大道、步行街、街心花园为重点的综合整治,逐步解决市场“脏、乱、差”及城区占道经营等问题;加快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建设进度,并将垃圾处置延伸至各乡镇,建设好新城、池江、青龙等街镇压缩式垃圾中转站,实现环卫保洁全城覆盖不留死角,全时空覆盖不漏时段。

畅:围绕治理“三乱”,按照“退路入店、清路治乱、用路有序、还路于民”的要求,开展大规模的拆除违法搭建专项整治和城区环境综合整治,着力解决好占道经营和建筑材料(垃圾)乱运乱推溢出的老大难问题,打通原南安中学道路,将西门路拓宽,迁移三酉路两侧电线杆,实现畅通工程。加大中学集资楼、万圣巷等小街小巷改造,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城中村、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等脏乱差以及城区道路破损、路灯不亮、排水不畅等市政设施,面貌上取得新的突破。

美:围绕创建国家级园林县城和省级生态园林县城,按照城市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在打造城市景观,塑造城市形象上狠下功夫,完成323国道、余岭大道绿化建设,将县城主次干道纳灯改为LED灯,并延伸到各乡镇,达到环保节能效果。在新城区上创亮点,完善老城区功能,做成一批示范效应强,景观变化快,带动作用大的示范街道、示范园林、示范景观、示范市场等,打造精品、形成我县城市管理特色,增加看点,提升城市的品味和美感。

(二)深入推进城区“治脏、治乱、治堵”工作进程,提升城市品味。

1、加大三治力度。辐射圩镇,尤其是国省道沿线乡镇的环境整治工作,使城乡“脏、乱、差”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并取得明显成效。同时,将城乡“三治”工作列入明年工作考核内容,实现“周查、月检、季评、年考”的工作机制。

2、继续完善城区全覆盖环境卫生保洁和园林绿化管护的市场化运作机制。推行城区全覆盖保洁和生活垃圾摇铃收集与袋装垃圾运作机制,强化城区环境卫生保洁和园林绿化管护工作监管力度,确保保洁和管护工作质量,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建筑工地和居民装修建筑垃圾的处置工作;规范城区工程用车“抛、漏、撒”行为;调整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洗车、修车行业布局;制止小饮食业污水乱倒和灶台占道行为;加强对城区“牛皮癣”,尤其是小区、楼道等乱贴、乱挂、乱画行为。

3、强化城区市容市貌的管理。依法从严管理,加大对城市经营秩序、市场秩序、公共秩序(广场等)的管理,及时处置占道经营等“七乱”行为(即乱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挤乱点、乱驶乱行)。开展城区建筑立面整治工作,逐步实行沿街建筑的美化、亮化和道路绿化。

4、加强市政等基础设施的维护工作。及时做好破损设施的维护工作,按照文明城市要求,配备、配好、管好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并使其发挥最大的服务功能。建立城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及时拨付正常维护资金;同时加大对城区“断头路”、背街小巷和居民区排水设施、照明设施的投入。尽快对城区道路照明设施实行低能改造,扩大照明面。在此基础上,搞好章江河两岸、钨都广场、街心花园等市民集中区的美化、亮化、绿化工作,增强市民生活幸福感。

5、加强对城区广告市场的整治,增加社会公益性广告的设施和,用此平台加强对市民日常文明行为举止的养成,倡导文明和谐新风,提升城市文明程度。

6、进一步加强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以项目为抓手推进污水管网建设,重点推动北门河路和陶源路污水支管建设,扩大污水管网覆盖面,提高污水收集率;进一步建立健全排水设施管理的各项制度,逐步建立工程规划设计阶段排水设施专项设计审核制度、排水许可证制度、市政排水设施工程档案备案制度等制度,提高排水设施管理水平。

公共秩序维护管理制度范文4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1、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园长是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园长是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和指导全园安全工作,制定幼儿园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全园师生应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的思想。

2、幼儿园每学期采用多样化的教育形式对幼儿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每班每月应有针对性的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进行安全教育。各班要对幼儿进行紧急情况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各班幼儿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要立刻报告校级领导;对事故的上报要形成书面报告。

4、实行行政人员值日制度,填写校务值日。

5、不经幼儿园同意,各部门各班不得组织幼儿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活动。

6、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幼儿园领导要经常检查校内各种大型玩具、活动场地、消防、基建等设施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拆除。

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1、严守校门,严禁闲人自由进出校园,不得无故脱离岗位。

2、注意观察进出校园人员情况,严禁幼儿课间出校门。

3、负责检查各室门窗关锁情况,经常巡视校园,确保校内财产安全。

4、如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安全情况及时向幼儿园领导反映和联系。

幼儿人身安全管理制度

1、幼儿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幼儿人身安全。

2、幼儿在园任何人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严禁老师、员工打骂幼儿。

3、幼儿之间应团结友爱,严防发生斗殴打架事件,伤害他人要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4、幼儿园任何部门不准组织幼儿开展有害幼儿身体健康的活动。如擅自组织造成后果的由组织者负全部责任。

5、幼儿园任何人无权对幼儿进行人身搜查、限制人身自由。

6、不准歧视个别生理有缺限的幼儿,所有幼儿在政治上一律平等。

7、幼儿园应适当组织幼儿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对于有危险的劳动项目不得安排幼儿参加。

活动室安全管理制度

1、活动室的门窗必须常年保持完好,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

2、门窗发现损坏,班主任有责任及时报修,同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活动室门的钥匙班级应指定专人保管,门窗每天落实保育员随时关锁好。

4、幼儿不准在活动室内追逐打闹,随便搬动课桌、椅。

7、活动室内不准乱拉私接电源、乱设插座、乱充电。

8、不准幼儿做擦洗窗玻璃、抬床、提开水等危险的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课堂教学安全制度

1、每堂课的科任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2、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3、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

4、严禁擅自脱离课堂及不按要求进行教学。

集会活动安全制度

1、幼儿园举行大型校内外活动,要有活动方案,安全措施。

2、班级举行校外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得到幼儿园园长审批同意。

3、开展大扫除、义务劳动等活动时,教师必须在场参与,布置幼儿力所能及的工作。

4、幼儿园举行远距离或重大师生活动,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节假日值班保卫制度

1、凡重要节假日必须由幼儿园作出值班保卫安排,教职工有义务做好此项工作。

2、凡安排到值班的教师必须准时到岗、坚守岗位、加强巡视、做好记录。

3、严禁擅自脱岗、私自调岗。

设备设施检查制度

1、成立幼儿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幼儿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设备设施情况,并做好记录。

3、全体教职工要关注存在在身边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幼儿园领导汇报。

4、幼儿园要按要求、标准配置设备、维修设施、建设校舍。

疾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

1、各校要按照《幼儿园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管理幼儿园卫生及幼儿常见病、传染病群体性防治工作。

2、对幼儿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必须经区卫生局、教育局批准,并由卫生防疫站统一组织实施。

3、传染病防治实施预防接种时,预防接种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筒",加强无菌观念,并确保医疗器械的卫生及操作的规范,幼儿园领导有责任对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

4、开展幼儿常见病、传染病群体防治工作,应遵循幼儿园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预防接种及其他群体防治措施的时间,以维护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幼儿园周边环境安全治理制度

1、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涵盖师生人身、食品卫生、文化活动等方面,系综合性治理,应取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与通力配合。幼儿园对周边环境应密切关注与监控。

2、幼儿园在做好内保工作的同时,应重视幼儿园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村委会、工商管理、文化监管等部门共同抓好治理工作。

3、值日人员除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还应注意对校园外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社会盲流、恶少对幼儿骚扰及各种事故,要针对不同情况及时报告"110"、"120"、"122"或附近派出所,保护幼儿的安全。

4、每天放学前,教师要提醒幼儿,注意交通等各项安全。

5、要教育幼儿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以及各类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敢于与坏人作斗争,并掌握正确的维护方式和方法,提高幼儿的自护能力。

幼儿园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保持疏散通道保持畅通。

3、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必须经常对园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用电安全制度

1、对幼儿进行用电安全常识的教育,不准随意触摸电源和线头等。

2、教学过程中教师不要随意让幼儿做开启电源等工作。

3、教师在使用电器前必须检查电源、线头等安全。

组织保障制度

1、建立幼儿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幼儿园安全工作。

2、健全安全工作台帐资料,确保安全工作有台帐。

3、每学期对安全工作有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4、实行定期检查安全工作制度。

幼儿班接送制度

1、 时间: 早上7:30-8:30送幼儿上学;

下午16:00-17:00幼儿离校。

2、 家长接孩子,要衣冠整洁,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家长的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车不得骑进校园。

公共秩序维护管理制度范文5

狭义的契约是当事人共同遵循的秩序和规则,体现了权利和义务彼此独立、自由平等的交换关系。一种双方对于契约所达成的承诺有合理的期待,同时对违约一方以损害赔偿原则作为约束。西方的传统契约理念逐渐从商品经济中延伸出来,不断涉及到政治、文化、宗教等方面,派生出多种形式的契约概念,也由此为社会各领域的发展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在我国,传统政治经济模式在我国有根深蒂固的情节。契约在历史记载中,是指双方当事人协议的文书。我国传统这种直观、简明的契约形式主要体现了与财物有关的让渡,无关价值理念和信仰,并不涉及我们现代所理解契约概念中的公平、正义、自由等价值内涵。诞生于西方商品经济环境中,在政治、经济、文化中逐步发展的社会契约精神,巧妙的将人的社会属性的自然存在,过度到人的文明社会属性:建立了一种制约公权、保障私权的法治理念和伦理思想基础。人们希望所建立的法治正是代表了理性、合理的法则,一个公平正义的原则。法律的精神、价值和实现在自然而合理的客观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具有合理性的产物是有其长久生命力的。在“自然状态”和“人类理性”基础之上的公民让渡了自己的部分权力给公共部门。公民与公共服务部门之间已经自然缔结了一个社会契约,而公共部门被赋予了按照社会需要分配管理所属资源的责任。社会服务契约从形式来看,可以看做是经济伦理在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延伸应用,但其也可被人们认为是法治社会的伦理求证。在社会的自我校正和修复中,根源于社会本质,符合社会基准伦理道德的标准,也能够具有合理性价值判断的契约精神,愈发显得重要。

二、城市图书馆契约精神的价值

2.1理想与现实的冲突:管理悖论与边界制约

服务契约可以理解为用契约的工具形式或价值体现作为行使管理服务职能的书面约定。近代的法律基础以财产为主要内容,关于服务契约并没有成文的约束,如果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着不合理,就会出现部门与个体之间的矛盾。社会公共部门在运用公共权力时,大多被赋予了管理职能。而“管”“理”二字,从字面理解,是在特定的环境下,对组织所拥有的资源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以便达成既定的管理目标的过程。管理者运用不受限权力进行公共事务管理的同时,自觉的契约精神与法治精神往往会缺乏执行力度。公共物品就会被假以公共物品之名,沦为私人物品。契约理论认为,在社会契约范围内公共权力是人们让渡出来的,理应受到制约和限制。理想的状态中,人们考虑到所有签订契约所造成的影响、后果,以及双方违约的各种可能状况,所订立的契约可被认为是完全契约。而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不能够完全预测契约的过程和结果,所订立的契约是非理想状态下的不完全契约。在契约精神与现行管理冲突时,公共服务部门要保持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制定符合契约精神的管理制度,并通过必要的法律手段对公共权力进行制约。具有契约精神的公共服务部门应该公开自愿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制约,它的权力和规模在越出法定边界时,能得到及时的纠正。

2.2城市图书馆服务契约与服务管理程序中的契约化

公共秩序维护管理制度范文6

论文内容摘要:我国目前的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个人提起公益诉讼为主,二是公益诉讼多以败诉为主。因此,探讨检察机关作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

从目前新闻媒体报道的公益诉讼案件来看,我国目前的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个人提起公益诉讼为主。二是公益诉讼多以败诉为主。败诉原因多为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即“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这就暴露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一个最大的漏洞——“对原告的主体资格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在以公民个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的路越走越窄的情况下。为公益诉讼找到一个合适的主体便显得尤为重要了。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是最适合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

一、必要性分析

(一)检察机关对侵犯国有资产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能使国有资产置于国家直接保护之下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依法负有保护国有资产的职责。当国有资产受到侵犯、破坏,尚未构成犯罪时,他们可以作为原告代表全国人民向侵权人,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但由于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有些国有资产的管理者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在此情况下,如果检察机关能作为国家利益代表人对侵犯国有资产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就可以使国有资产置于国家直接保护之下,这对我国国有资产的保护将起到积极作用。然而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职能,对此,我们除了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外,另一项必要的措施就是扩大检察机关的职能,使之有权代表国家,对侵犯国有资产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使国有资产得到充分保护。事实上,我国已有个别地方检察机关为制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主动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例如,1998年,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就代表国家,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成功地制止了一次国有资产流失,这在我国是一个创举,其意义非同小可。但它毕竟超越了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因此,我们应尽快修改有关法律规定,使检察机关的这类法律监督活动有法可依,名正言顺。

(二)检察机关对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能有效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通过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在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护的同时,个人和组织的民事权利也必然会得到保护。例如,在市场竞争中,检察机关对进行垄断、限制竞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经营者提起的民事诉讼,在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能使其他合法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既达到了诉讼经济的目的,又能实现社会正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民事监督规定得十分笼统,仅在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85至188条仅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即要等到法院的判决生效后才能监督,这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违背了诉讼经济原理。在各国的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中,更多的是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权和参与诉讼权,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人提讼,既符合诉讼法的本质要求,又能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保证标准的统一,避免私人可能遭到报复或者出现滥诉的现象。有利于审判机关全面彻底地解决纠纷。有效地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而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也体现了社会正义和社会公正的理念和精神。

二、可行性分析

(一)检察机关具有原告资格

将“诉的利益”作为当事人适格的基础,可以扩大当事人适格的范围。所谓诉的利益,乃原告谋求判决时的利益,即诉讼追行的利益。这种诉讼追行利益与成为诉讼对象的权利或者作为法律内容的实体性利益以及原告的胜诉利益是有区别的,它是原告所主张的利益(原告认为这种利益存在而作出主张)面临危险和不安时。为了去除这些危险和不安而诉之于法律的手段即诉讼,从而谋求判决的利益及必要,这种利益由于原告主张的实体利益现实地陷入危险和不安才得以产生。这里存在两种利益“原告请求救济的实体利益”和“与此关联的诉的利益”两者之间的关系属于实体法与诉讼法移行领域的问题,通过认可诉的利益。实体性利益也将作为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获得一定的权利性。

这种学说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不仅解决了管理权理论所不能完满解释的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的问题。而且具体到民事公益诉讼而言,使得一些与民事公益纠纷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有诉的利益的主体获得了原告资格,成为适格的公益诉讼的原告。即使纯粹由诉讼法拟制的诉讼主体(如集团诉讼或代表人诉讼)获得当事人适格也可以得到合理解释。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同样享有“诉的利益”,符合当事人适格的要件。所以。在原告资格问题上采纳诉的利益理论有助于解决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冲突。

(二)妥善处理好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地位并不影响诉讼结构的平衡

检察机关的介入,是否会影响诉讼结构的平衡,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的角色定位和其所拥有的权利。笔者认为,应该区分有无实体权利人加以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