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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培训制度范文1
根据上级各部门安全工作要求和学校工作计划,结合新的形势,强化安全教育,致力安全防范,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完善学校内部安全管理体制,形成齐抓共管学校安全的整体网络与氛围,进一步推进以学生安全为本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为全体师生创设良好的校园安全环境,努力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具体安排:
每月一次组织全校教职员工开展安全教育
具体内容:
九月:学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十月:学习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十一月:班级活动的安全保障与事故预防
十二月:切实做好中小学安全工作
一月: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
二月:防止校园伤害加强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
三月:学校食物中毒的预防
四月:切实做好中小学公共卫生安全工作
五月:学习学校安全制度
六月:学校消防安全培训
20xx学校年度安全培训计划(二)一、培训对象:
校长、主管副职、安检员及学校教职工。培训采取集中授课和自主学习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二、主要内容:
(一)国家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主要有《安全生产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河北省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河北省学校消防工作暂行规定》、《河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条理》、《邯郸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邯郸市中小学安全工作责任追究规定》、《三项制度汇编》等法律法规。
(二) 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办法。
( 三)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 四)与“十大安全”相关的安全防范技能培训。
三、时间安排:
全年培训不少于18学时。(日常工作期间每月至少1学时)。
20xx学校年度安全培训计划(三)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安全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以创建“和谐校园”为载体,切实加强对中小学生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进一步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救能力,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确保万无一失。进一步推进和谐校园安全文化建设。
二、20XX年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主题:
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创建和谐文明校园。
三、活动时间:20XX年1月至12月
四、活动内容:
时间 内容 地点 负责部门
1月:签订学校社会综合管理责任书(到年级组),安全文明教育讲座。
2月:加强寒假和春节期间的校园安全和个人安全。
3月:围绕3月29日全国第十六个安全教育日,开展一系列的“安全周”活动,邀请中山街道派出所的李剑或交通支队交警来校作讲座。
4月:围绕松江区课堂教学展示活动在我校召开为契机,重点做好学校安全检查和安全防范工作。
5月:围绕学校读书节活动,加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在我心中”的教育活动。
6月:开展校园“安全月”活动,学校、社会、家庭、班级等,有机会邀请交警支队法制辅导员作法制安全讲座。
7、8月:学校德育、少先队组织加强学生的暑期安全教育活动;学校党政工组织教职工外出休养和考察工作中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措施;校安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9月: 制定好学校20XX学年度学校安全文明校园的工作计划,开好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工作会议,加强学校放学期间的值班和学生疏导工作。
10月:切实加强学校门卫制度和门卫安全检查制度的教育活动。
学校安全培训制度范文2
一、 组织机构健全
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形成了全员抓安全,人人管安全的格局。
二、各类安全检查制度、防范措施完善。
为了更好地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适时制订了15项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并建立了安全工作专项档案,这些制度,现正有效地运行,使学校安全工作得到有效保证,具体内容有:
1、建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由校长负责,将安全保卫工作列入各有关处室的目标考核内容,进行严格考核,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安全教育工作的领导,学校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每周一班子例会把安全工作列入会议的主要议题。学校制定了安全工作每日课表,详细落实了学校全天教育教学期间各个时段的安全重点工作和具体的负责人,安全课表每人人手一份,并通过校园橱窗做到安全课表公开化、透明化、清晰化。
2、签订责任书。学校与各处室、班主任、教职员工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职责。将安全教育工作作为对教职员工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责任书共分三级签订,有校长与副校级、副校与处室主任、主管领导与教职工,做到了层层签订,逐级落实。
3、不断完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并根据安全保卫工作形势的发展,不断完善充实。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门卫值班、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管理、体育器材检查、健康体检等规章制度。对涉及学校安全保卫的各项工作,都要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不留盲点,不出漏洞。
4、建立学校安全应急事故处置预案制度。学校建立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制定了意外事故处置预案,并坚持每学期开学时按照预案的内容进行一次有实效的安全演练。
5、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我们十分重视学校安全隐患的排查,每周和学校开展重大活动的前后都要针对学校饮食、饮水、交通、消防、用电、危房、实验室、图书馆、宿舍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拉网式的排查,真正做到了“排患务尽”,不留死角。平时则随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都当即向主管领导反馈指出,并限时整改。
三、重点部位的管理。
食堂宿舍安全工作是我校安全检查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学校成立了食堂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食堂卫生工作。安检方面,做到了进货渠道规范,管理员时时督促检查,主管领导每天进行检查,由于措施得力,检查到位,我校无一例因吃食品造成学生生病的安全事故。住宿生实行定位管理,早、中、晚点名,夜间查宿,有病、有事请假回家必须由家长向班主任请假,班主任准假后写出请假条送到宿舍管理教师手中,然后,再由宿舍值班教师销号,并做好值班记录备案,另外每天都有人值班值宿,进行夜间巡视,就寝后生活教师检查宿舍门窗是否插牢,确保学生的安全,因此,我校住宿学生在校期间无一例安全事故发生。
四、常规管理:
我们感到,学校安全工作要做到“变被动为主动”,必须在有效预防上下功夫。而安全教育,是切实搞好预防工作的前提。
1、对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以法制教育为切入点,系统编排了一套安全法制教材,让法制教育、安全教育走进课堂,全面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自防自救能力。同时,学校还积极开展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利用班会、校会、活动课多渠道、多形式的开展安全教育活动,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病、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防骗、防煤气中毒等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不断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使安全意识深入到每一名学生的心里。
2、学校每日实行领导带班值班制,门卫、值班室24小时设岗,做到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除做好值班守护外,学校还特别注重对外来人员的盘查和学校周边的巡查,有效防止了违法犯罪分子入校滋事和校园周边威胁师生事件的发生。节假日值班期间都有带班领导,负责当班期间安全检查工作。今年寒假期间值班领导和老师每天上午、下午各三次对学校的各个场所进行逐一的安全检查,保证假期期间没有发生一例安全事故。
3、在安全保障问答上我们坚持做到“事前投入比事后花钱要划算”的道理。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齐全,在学校关键部位特别安装监控设备、报警器及夜间照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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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大教师的安全意识和工作水平直接影响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我们始终把教师的安全培训作为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我们的做法是:校长和主管安全的校级干部和安办主任认真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级各类安全培训,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体教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学校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教师进行安全培训。每次培训都严格执行出勤制度和考评制度,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安全工作培训合格证书,全面实现教职工安全工作持证上岗。
5、定期召开锅炉工、食堂宿舍工作人员、电工、门卫、值班教师人员会议,强化安全教育,杜绝侥幸心理。
6、学校大力开展校园绿化美化活动,贯彻“环境育人”的理念,以优美的校园环境疏导师生紧张的工作和学习压力,配合心理健康教育,正确引导学生的情绪,杜绝校园暴力的发生。
7、加强体育课、实验课、活动课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建立了相应的制度,落实相应的责任。执行大型活动报批制度,并且提前做好安全预案。
学校安全培训制度范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以考促学、以讲促学,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第二十条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的情况;
(五)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应当视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学校安全培训制度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精心组织,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注重实效,全面提高安全监管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建设“山海秀丽、富裕和谐”新提供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
2012年,全市安监系统(包括安监中队)执法人员的持证率达100%;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普遍进行轮训;村(居)安全员培训率80%以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4000人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6000人以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000人以上,其它从业人员培训35万人以上。
三、重点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1、积极组织参加省局举办的市、县(市、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干部培训班。
2、会同市委组织部举办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培训班,争取覆盖面达到100%。
3、继续做好市、县两级安监局及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统一由市安监局分期分批报省安监局组织培训考核,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市安监局组织培训考核。
4、各县(市、区)安监局分期分批组织对辖区内村(居、社区)安全员进行培训考核。
(二)深化全员培训,进一步提高各类人员安全生产意识。
5、重点抓好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培训和复训工作,确保持证上岗率100%。加大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力度,严格准入条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持证上岗率100%。
6、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班组长培训,加强对“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目标管理考核,逐步分级培树“三级”安全教育示范企业。继续深化全员安全培训,年度完成各类从业人员培训36.6万。
7、继续组织对近三年来全市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
8、积极推进“民工安全学校”建设,对不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要大力开展“送教上门”活动,确保职工应知应会。要继续开展安全知识进企业、学校、社区活动,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三)强化基础建设,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和培训保障体系。
9、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归口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指导监管辖区内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积极创造条件,整合资源,完成培训机构资质的过渡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指导安全培训机构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10、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44号)和《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考核机构,落实考核责任。严格落实教考分离制度,建立计算机考试系统,实现对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计算机考试。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培训信息化,充分利用省局安全生产网络培训平台,努力实现教育培训考核、发证、查询、统计等信息化管理。
11、要把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及各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管,对存在的问题要督促纠正,对违法的要依法查处,从严查处假冒证件。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或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人员,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12、指导督促安全培训机构逐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操作程序,建立培训台帐,健全培训档案。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统一使用教材,保证教学课时。同时,要不断创新教学方法,坚持理论知识与案例分析相结合,注重课堂教育,强化实践教学,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师资素质,建立教师讲课评价机制,形成良好教风,进一步提高授课质量,增强培训效果。
学校安全培训制度范文5
(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
安全培训
第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三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二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学校安全培训制度范文6
校园消防安全培训活动总结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冬季防火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我校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我校以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为主线,建立和健全了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强化层层管理。为更好地发挥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我校坚持做到消防安全工作校长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年级组长具体抓的管理机制,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与班主任签定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实现消防工作群防群治,把火灾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定期全面展开校园消防安全排查,对查出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
二、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为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我校建立了消防安全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如《安全工作值班制度》、《安全工作巡查制度》、《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等。设立以班主任和年级组长为安全检查员每天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处室责任人汇报;校园各区域安排教师轮流值日,定期检查,并记好值日记录。通过细化管理,使学校安全管理网络覆盖到校园的每一个区域,每一个角落,每一个时段,使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三、强化责任意识,加强防范管理。
我校坚持校领导值班制。学校每天至少有1名领导带领值日教师值班,督促检查安全隐患,以确保学校的安全和正常秩序。消防安全是学校综治创安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灭火器更换了干粉,保证消防设施符合消防要求。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对学校的每一栋房屋逐室清查,不存盲区,不留死角。对学校重点部位,如教室、电脑室、图书室等部位,查出隐患,及时整改。
四、强化消防安全教育,树立消防安全意识。
我校根据上级会议精神,有针对性地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坚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方针,严格执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做到天天抓、周周抓、月月抓,力争把我校安全稳定工作做得更好、更有成效。
校园消防安全培训活动总结
消防工作既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保障条件。当前,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关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密切,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轻视消防作用,是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的表现,我们应遵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把消防安全当作头等事来抓。
火,既给人类带来了光明,带来了文明社会,但同时也给人类带来灾难。而火灾所带来的危害,我们也是常有耳闻。在本次培训中所看到的一例例触目惊心的惨烈的案例,留给我们的不应该只是对死难者的沉痛哀悼,我们要做的是要把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到一定高度。培训涉及消防基本知识、消防法规简介、火场自救逃生方法、火灾逃生注意事项等内容。期间消防宣传中心教官将宾馆实际情况与实际案例相结合,详细讲解了相关消防知识。同时,通过讲述近年来我国发生的火灾实例,用血与泪的教训让大家清醒的认识到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培训结束后,消防宣传中心教官通过现场互动的方式演示了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方法,切实提高了全馆员工消防实战技能。
一、是要加大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查处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切实把消防安全工作与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相结合,确保各项工作能顺利进行;
二、认清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火灾的发生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最突出、危害最大的一种灾难,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的大问题,所以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安全就是效益”、“消防工作是其他工作的保障”,牢牢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到尊重生存权、尊重人权的高度,本着对社会,对公众负责任的态度,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时刻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防范意识
由于有些工作涉及到化学品等高危险物质,公司内部对火灾隐患已经有了一定的防范意识,但通过这次培训,发现现有防范意识程度还是不够的。不论是一线工作人员还是治理人员,都应对岗位和部门可能涉及到的火灾风险和消防通道等消防相关设施有充分的了解。不论是火灾高危险岗位人员还是其他人员,都应该定期接受相关专家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各部门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各种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
四、是制度措施要到位
要根据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结合分厂实际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并严格抓落实,保障消防安全的各项工作能正常有序开展。
校园消防安全培训活动总结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是学校综合治理重要内容,关系到学校财产安全和教师员工生命安全。对于这项工作,我们从来不敢有丝毫懈怠与麻痹大意。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能坚持做到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将事故隐患减少到最低指数,最大可能提供安全保障,确保学校发展不受影响。
一、高度重视,积极做好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只有思想上重视起来,安全行为才有保障。为此,我们十分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宣传。这学期,我们主要从以下方面落实这项工作。
(一)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和组织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通过各级会议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学校领导小组坚持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分析问题讨论措施布置工作。学校领导在每次全校教工大会上,对包括学校消防安全在内安全问题作了详尽分析,并提出了许多需要注意问题,要求各个部门和个人将消防安全牢记在心。
(二)组织形式多样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活动,我们针对小学生接受和理解问题特点,通过相关活动,加深他们印象。高年级学生掌握了基本消防安全知识,增强了消防安全意识。学校还聘请消防专业讲师对全体师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讲座,使广大师生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对全体教职工和学生代表进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培训,并进行实际演练,使全体教职工掌握到了消防器材正确使用方法和灭火技巧,全面提高了广大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灭火实际操作能力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学校消防教育工作。
(三)在全校师生员工之中进行了一次系统全面消防安全检查。开学初学校专门安排后勤人员对学校各重要部门,譬如教学楼、办公室、宿舍等消防设施进行了全面检查。
二、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充分落实管理责任与具体措施
只有加强管理,做到责任到人,才能真正做到防微杜渐。这是我们摸索出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一条重要经验。明岗明责,检查评比,是强化管理力求实效重要举措。具体说来,我们在以下4个方面加强了规范管理:
1、确定重点防火部位,明确重点防火部位负责人。我们根据办公环境、岗位变动、学校规划等具体情况及时调整了重点部位防火责任人。
2、经常性地检查疏散通道。
3、加强对饭堂管理,不定期检查安全情况。在事故易发地,我们对有关人员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同时加大检查力度。
4、加强对消防器具管理和保养。我们并不因为这些器具平时闲置无用就放弃管理,而是注重保养保证随时可以应急使用,对学校重要部位消防器材进行了保障。
三、制定消防安全紧急预案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消防安全无小事,为了使火险隐患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控制,并保证学生能够处危不乱,科学避险,减少盲目、慌乱和踩踏的事故发生,学校组织教职工,通过对教室、会议室、实验室等,学生集中区域进行实地考察,反复研究、制定了切实可行“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和演练。
四、存在问题
我校消防安全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簿弱环节。主要表现在少数学生法制观念有待提高,有意损坏消防器材现象时有发生。今后,我们将对存在问题,认真研究对策,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努力把我校防火安全工作做好,以巩固我校多年来无火灾事故成果。
五、警钟常鸣,把工作做细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