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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防安全培训制度范文1
一、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和完善消防宣传社会化的工作机制
(一)依法履行消防宣传职责。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消防宣教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形成制度,抓好落实。制定具有指导性、操作性强的消防宣传计划,将消防宣传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地区、应急教育、普法宣传等重要内容,要经常对消防宣传工作进行研究、分析,增强消防社会化宣传合力。加大消防宣传投入,将社会消防宣传教育专项经费单独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同时,要积极推动党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二)宣传普及《省消防条例》。各乡镇、各部门要把《省消防条例》纳入部门行业法制宣传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法宣传活动。10月,在全县统一开展庆祝新《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宣传活动,各党政领导要以电视、广播、报刊专访、发表署名文章等形式积极参与《条例》宣传活动。
(三)建立相对固定的宣传队伍。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相对固定的消防宣传队伍,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消防宣传的常态工作机制,同时建立健全一支以专兼职相结合为主体、志愿服务为辅助的消防宣传队伍,力争年内指导各单位落实一名专职消防宣传员、两名兼职消防宣传员,积极鼓励、引导、扶持消防宣教志愿者队伍(注册消防志愿者人数不少于辖区适龄人口的3%)。
(四)建立相对固定的宣传阵地。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媒介开展公益消防宣传,在县区中心、文化广场、高速公路口、景区景点等显要位置设置大型灯箱广告和LED视频消防公广告,县区大型消防公益广告宣传牌不少于4块,并根据阶段性工作需要,适时增加宣传牌,及时更新宣传内容。村委会、社区、小区要充分利用文化站、活动室、广场以及宣传栏、文化橱窗等建立2-4个相对固定的宣传阵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消防科普教育基地。
二、充分发挥行业系统监管作用,建立和完善消防宣传社会化的系统功能
(五)深化“消防安全示范”创建活动。教育部门要继续抓好“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要争创1所市级、争取1所省级“示范学校”、积极创建国家级“示范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课件教案评比活动、消防文艺汇演活动、应急疏散演练活动、消防趣味运动会、消防志愿者参访活动和消防漫画竞赛活动”,发挥示范学校的辐射效果,提升学生、家庭的消防安全意识。在此基础上开展好中小学校长消防安全培训,开展好“消防小卫士”、消防宣传平安大使”、“雏鹰行动消防章”等评选活动,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村委会、社区要开展好平安街道、平安社区、平安村镇等平安创建活动,至少建立一个消防安全示范点。
(六)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积极拓展消防公益宣传新渠道,加快户外视频传媒的安装和大型消防公益广告的推广。广电部门积极落实电视台“消防安全你我同行”专栏,在收视黄金时段植播消防安全提示字幕,落实广播电台设置“消防安全之声”公益广播,加大消防安全宣教力度。各类报刊、杂志要开辟消防专栏,通过领导访谈、互动竞猜、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定期向社会播送公众最想关心的消防安全知识、消防工作动态。加强与城乡建设部门、公交公司、出租汽车行业、易燃易爆场所、信息通讯行业等的合作,将消防公交宣传走进各个层面。
(七)开展全员消防疏散自救演练活动。社区、小区、公众活动广场、学校、市场、商场、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要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应急疏散逃生演练或灭火演练。社区、小区、各社会单位年内不少于1次;大专院校每年不少于1次,中小学校每学期不少于1次。5月为疏散自救演练月,重点落实全县高层建筑、综合楼、商住楼的消防安全疏散逃生自救演练。
(八)全力推动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综合运用政府、单位、网络和社会培训力量,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分阶段、有重点的社会消防培训教育。加强社会消防培训机构建设,成立专业消防培训基地和中介组织。各乡镇要组织开展社区、街道、村干部消防安全培训。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自动系统操作人员、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治安部门开展保安队伍全员消防技能培训。房管部门开展物业小区负责人、保安员消防安全培训。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施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经理、监理、设计、施工、特殊工种等相关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三、加强全民消防宣传教育,营造消防宣传社会化的良好氛围
(九)有特色地开展消防宣传“六进”活动。一方面,消防部队要指导好基层中队干部的消防教育培训,提高对外消防宣传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基层消防中队深入社区、学校开展消防宣传的时间每周不少于半个工作日。另一方面,各社会单位要积极组织人员利用消防站开放日到基层消防中队进行消防日体验活动。社会单位组织参观体验每年不少于2次,保证受教育人员达到100%。
(十)普及市民和社会面消防安全宣传。引导社区、物业小区组织开展居民消防逃生自救演练,提倡家庭自备并学会使用逃生自救器材。发动全社会参与“全民网上消防安全自查”活动,学习和掌握消防安全基本常识。7月为全民消防器材熟悉月,发起全民熟悉和掌握身边的消防器材活动。积极开展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在公共场所的走道、长廊、大厅、楼梯等区域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安全通道、疏散出口情况,提示消防设施使用情况的消防“三提示”工作。督促影剧院、商场市场、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消防标致提示性宣传活动,推进城市消防标识化建设。
医院消防安全培训制度范文2
根据吉卫办字{2019}26号关于印发全身卫生健康系统“小医院”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安福县山庄乡中心卫生院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院内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院长及院委会成员任副组长,办公室,医务,护理,药房,检验,公卫人员负责人成员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和统筹调度。
二.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政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后勤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职责任务和院内以防火为中心的安全责任书要求落实工作责任
三.认真落实安全保卫制度和安全责任制,根据等级医院评审细则和《企事业单位内保条例》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建立和完善医院安全保卫工作各项制度,切实加强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存在隐患,积极整改落实到位,全力做好医院安全保卫工作。
四.认真落实中央省部对医院社会综合治安管理的要求,有计划分步骤落实,加强门前路面环境,秩序管理,做好门前环境,秩序整治,保证道路通畅有序。
五.做好以防火为重点安全保卫工作,每周一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每天对住院病人在病区进行消防通道的巡查,保证消防通道畅通,认真做好日常防火,防盗,三个秩序,夜间有巡逻工作,保证24小时巡查到位,建立常规巡查制度,消防巡查按消防规范要求实施,按巡查安全制度执行。
抓好院内消防安全,治理安全以及各项防范工作,做好消防安全培训,演练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全院职工关于使用消防器材和设施的辅导培训,确保全院员工熟知防火常识,熟练运用灭火器材,组织全院范围内的应急预案演练和灭火演练,做好危险品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危险品管理制度和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规范相关台账资料,重点对病区护士长仓库内的酒精等易燃危险品加强管理,明确存放范围,严格按制度规定做好管理工作。
医院消防安全培训制度范文3
一、 目标
杜绝医疗失误导致死亡事故的发生。
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火灾隐患整改率达90%以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率 达100%,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合格率达100%。
杜绝重大设备事故,氧气库房、配电室及水、电、气 等重要设备、设施 绝对正常运行。
杜绝中毒、感染事故的发生,尘毒合格率100%,毒麻药品、放射源、消 毒隔离等重要环节的管理合格率达100%。
做好新入院人员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率达90%以上。
财务部门、机房、病房、集体宿舍等要害部位安全防范、管理、实 施达100%。
科室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杜绝酒驾、无证驾驶等行为发生。
二、 责任
各科室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健全机构,强化管理。各科室在建立安全生产、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组织的同时,务必做到制度健全,责任到人。在安全生产上做到科责任人亲自抓,有专人抓,把安全生产、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
各科室每季度对本科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工作进行一次大检查,记录齐全。事故隐患有登记,有整改措施,重大隐患及时上报院办。
认真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对本科室的人员定期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并作好培训,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加强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医疗事故发生。
做好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积极、主动、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专 项整治活动。
做好经常性消防安全工作,按要求做好消防基础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
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科室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内科室不得评先、 评优,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奖与提拔。
科室: 弥勒昆立医院有限公司
医院消防安全培训制度范文4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皖政〔*〕5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推动我市消防工作不断进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消防工作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紧迫感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消防法》,大力加强消防工作,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得到加强,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特别是通过持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火灾防控能力明显提高,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消防安全形势还很严峻,公共消防设施欠账较多,农村消防工作基础薄弱,与建设“平安巢湖”、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消防工作的重要性,从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长效机制,切实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全面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进一步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一)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编制和组织实施城乡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年底,市和各县及省政府确定的我市14个中心建制镇,必须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把城镇消防站建设纳入城镇总体建设规划,使消防站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力争在*年底前,完善市消防二中队配套设施建设,使其尽快投入使用。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年市区新建消火栓80个,4个县城关镇新建110个。今后对于城镇新建道路的消火栓安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纳入规划,与道路施工同步进行。*年,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要求的75%。
(二)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灭火救援的实际需求,建立健全灭火救援装备的长效保障机制,健全消防装备投入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体系。要根据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任务的拓展,配置必需的个人防护、防化洗消、防爆处置、侦检堵漏、野外作业、动力机械等装备,力争到2010年实现所有消防站器材装备配备符合国家标准。
(三)加强消防队伍建设。按照“现役为主、多种力量,多策并举、综合治理”的发展思路和建设资源节约型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采取各级政府招聘专职消防员为主,警消合一、保消合一、民消合一、企消合用等多种建队模式,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中心建制镇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或兼职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
(四)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级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集中行动,重点整治公众聚集和易燃易爆等容易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场所的火灾隐患,认真解决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城中村”和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力度。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一级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当地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严格实行火灾隐患自查自改承诺制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要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一次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情况。进一步完善火灾隐患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政府督办等制度和措施,建立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
三、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全民防范火灾意识
(一)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活动。进一步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等活动。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进课堂和消防夏令营等活动;公安消防部门要把对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纳入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官兵深入企业、社区、学校、村镇等,开展面对面的宣传培训和逃生自救演练;司法、科技、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事业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每月至少免费刊登、播放一次消防公益广告、字幕,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二)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消防技能。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消防安全职业培训,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许可的培训机构,可面向社会开展消防人员职业培训。市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消防人员实施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确保消防管理人员、执业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在上岗前得到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制定“*”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每年年初,各县区政府要召开消防工作会议,部署年度消防工作;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要继续充实和加强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充分发挥其指导、协调作用。
医院消防安全培训制度范文5
我局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与卫生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并成立了以盘有明副局长任组长,州直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消防安全工作。4月,我局召开2009年全州卫生系统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对2009年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与州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签订了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目标书,州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建立、完善了院(所)、科两责任制,明确了工作职责、任务和要求,落实了工作责任,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消防安全各项保障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根据州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国内外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严密防范”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本系统或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尤其加大对医院、出租门面、食堂餐馆、宿舍区等公共场所的防火专项检查力度,对用电、用火、用气、用油、用氧等方面的火灾隐患进行重点检查监控,发现隐患要及时坚决整改,把火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各医疗卫生单位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同时,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相应制定了医疗安全预案、公共安全预案、医疗事故处理预案等各项措施,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州人民医院、州傣医医院、州中心血站建立了消防安全工作日查、月查、季查制度,切实把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9月,州卫生局调研员陆瑞林同志带领州卫生监督所相关人员对三县(市)卫生局,州直医疗卫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整改建议和意见,使全州医疗卫生系统的消防工作走上规范有序的法制化管理轨道,确保年内全州卫生系统未发生火灾事故。
三、加大投入,完善设施,提高防控火灾能力
近几年来,各单位加大对消防安全工作的投入,消防能力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但仍与经济建设的发展不相适应,不能满足全州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今年以来,各单位结合单位经济状况,加大对消防工作投入,改善消防装备,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修保养制度,确保消防器材完整、有效。对新建、改建、扩建卫生建设工程,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落实审批、检查、验收制度。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建设事故。1—11月,全我局针对办公区用电线路老化的实际,重新更换办公室线路10间,更换灯管6盏;州直医疗卫生单位安装监控摄像头24个、消防探测器442个、录像48个,更换消防安全标识6套、消防安全应急灯18套,增加灭火器2个。共投入消防经费328708.66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88818.63元。
四、强化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为提高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结合省内外发生的火灾案例及群众关心的消防问题及“六月安全月”、“119消防日”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板报、宣传栅、医院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在干部职工和群众中深入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活动,使消防知识进单位、进医院、进家庭,使广大群众熟练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五、明确责任,加强考核,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
11月11—13日,按照年初我局与州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目标书要求,我局组织以盘有明副局长为组长的考核组对州人民医院、州傣医医院、州疾控中心、州妇幼保健院、州卫生监督所、州中心血站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做到了年初有安排,年中有检查,年终有考核评比。
各单位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消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消防工作与卫生事业统一规划、同步发展。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听取消防工作汇报,认真指导和推动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全局观念,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建立起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协调配合机制;要切实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自觉遵守消防法规政策,加强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教育,努力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考核力度,将其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检查,定期通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年末进行严格的考核奖惩。凡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单位,将严格按照“一票否决”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同志们,今年消防工作的目标任务已经明确,现在关键在于抓好贯彻落实。各单位一定要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做好各项消防安全工作,为促进全州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协调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消防环境,构建和谐××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医院消防安全培训制度范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二)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五)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六)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八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并依法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二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当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城市公园绿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景区、公园绿地、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 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条件,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五)有同时培训二百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训练场地,具有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队伍中,专职教员应当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当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同级公*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省级公*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的重点,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当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公*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或者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在培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