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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基本特征范文1
自改革开放后,不断趋于完善的市场经济所取得的成果显而易见,这些成果与我国公共调控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有着必然联系,以此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有效发展。在当前市场经济日趋完善背景之下,财政体制的改革也日益在实践中得到落实。自公共财政改革实施以来,无论是税收制度、预算管理还是财政体制都与社会化发展进程相适应,其中关于公共财政框架构建问题的研究对于市场经济发展而言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公共财政的内涵和基本特征
自西欧发展而来的公共财政与我国市场经济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它是现代化经济发展背景下涌现出的一种全新的财政管理体制。作为社会资源的重要配置者,政府与市场的作用均不可忽视,其中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市场的作用更为基础,而政府则是立足于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的提供。通过对财政职能范围的划分,建立对应的财政收支体系,这一财政管理模式正是所谓的公共财政内涵。相较于以往生产建设型财政体制而言,公共财政的特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公共性特征。作为公共财政的核心特征,公共性突出了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政府的资源配置主体作用,政府的公共职能因此放大。然而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配置主体被市场占据,政府与市场之间各司其职,满足社会公共开支需求成为了财政职能的集中体现。
第二,非营利性特征。从市场经济条件分析,市场监管者与宏观经济调控者是政府在经济职能方面的突出体现,这对于市场运转而言是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及制度化保障,却并非营利主体,这足以证明市场条件下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
第三,法治性特征。作为以中国法治经济和信用经济的呈现,市场经济所对应的公共财政执行也应满足法治化要求。在政府直接参与的过程中,财政收支理应在法律制度的约束下执行,在人大监督下突出财政收支的透明与公开。
2 公共财政框架的构建
2.1 政府预算制度改革
作为一项根本性变革措施,政府预算制度改革是不可缺少的。随着人代会预算决定权的扩大,对应的政府机构变革措施也必不可少,这其中主要涉及到财政部门改革的工作内容,需要财政部门积极适应市场化需求,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进一步修订和调整构建更加稳固的政府预算制度实施环境。与此同时,政府预算制度改革与法律体系完善之间也有必然联系。政府预算制度改革应当从部门预算改革入手,最大程度降低部门预算内外的基金差异,扩大部门财政预算的涵盖范围,取消不合法的制度外内容,扩大部门预算制度实际适用范围,并在推行这一制度的过程中积极在地方政府中落实预算制度的核心内容。此外,关于政府预算确立时间应当尽可能提早,在科学化的预算科目规划中对现阶段存在的预算定员定额与实际不符的问题予以纠正。最后,重视政府预算其它制度改革实施的必要性,比如建立社会保险预算制度、社会审计制度以及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等。
2.2 建立纳税人制度
作为公共财政制度的基础之一,纳税人范畴的确定依赖于纳税人制度的有效建立。这就需要从纳税人意识培养着手,尽可能争取符合纳税人义务的权利。这一制度建立并非朝夕之事,同时纳税人制度建立还需要相关法律制度作为补充,突出政府的正面干预作用。与此同时,关于我国现行税费制度改革也不应忽视,只有切实强化政府税费改革中的法律作用,才能在政府导向下将制度建设纳入正轨,促进规范化税费格局的形成。在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的基本环境下,乱收费问题才能真正得到肃清。因此,纳税人制度的建立需要从收费项目内容的清理和整顿出发,坚决制止非正常项目的收费问题。
2.3 地方公债制度的建立
财政赤字的弥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债制度的实施,这是因为公债制度在提供必需数量公债券的同时也能够积极与货币政策相契合,以地方政策手段的方式实现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的有效调控。这就需要地方财政能够在立法方式辅助下突出地方政府的发债权,在真正成为一级财政后才能够更好地解决地方潜在的赤字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地方债务状况和中央政府债务情况有着显著的差异性,从地方政府发债行为约束角度分析,必要的法律措施保障必不可少。
2.4 财政管理制度改革
公共财政基本特征范文2
[关键词]纳税人概念;国家分配论;权力关系论;公共财政;税收法定原则
一、当下我国纳税人的概念及其形成基础
国内学者在论及纳税人的概念时,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其定义为税法直接规定的承担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例如,认为“纳税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或认为“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上述定义的形成有其深厚的历史和现实基础,择其要者有二。
(一)财政学界关于税收概念的界定
长期以来,在我国财政学界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分配论”认为,财政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人类社会出现了私有财产和阶级,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产生后,就必须从社会分配中占有一部分国民收入来维持国家机构的存在并保证其职能的实现,于是就出现了财政这一特殊的经济行为。因此,“财政是国家或政府的收支活动,它是一国政府采取某种形式(实物、力役或价值形式),以一部分国民收入为分配对象,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而实施的分配活动”。相应地,作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税收则是“国家为向社会提供公共品,凭借行政权力,按照法定标准,向居民和经济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收而取得的财政收入”。可以看出,在这种概念下,税收被定性为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取得民众收入的一种重要形式,而且这种取得具有单方性,即表面上看无须取得公众的同意。在这里,突出和彰显的是税收的政权依据及其所谓“无偿性”和“强制性”,公众(纳税人)的义务被过分地强调,以至于纳税人似乎只有义务而没有任何权利可言;与之相反的是,国家的义务却予以淡化甚至忽略,凸显在纳税人面前的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税收征管权力,而且这种权力还时而被滥用。如此背景下,纳税人也似乎就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法学界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
在我国税法学界,多年来,由于在税收概念方面受“国家分配论”的影响,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问题,一直推崇“权力关系说”。该学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依靠财政权力产生的关系,是以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作为优越权力主体与人民形成的关系,该法律关系具有人民服从此种优越权力的特征……税收法律关系是以税务当局的课税处分为中心所构成的权力服从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国家及其代表税务行政机关是拥有优越性地位并兼有自力执行权的,纳税人只有服从行政机关查定处分的义务”。依此定性税收法律关系,将使税收行为无异于一般的行政行为,纳税的核定、执行似乎与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分没有什么两样,而作为类似违法者的纳税人负有更多的义务,也就无可厚非了。
二、纳税人概念应予完善的必要性
在当前我国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努力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全面推进依法征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背景下,对已有的纳税人概念予以修正和完善,强调其权利特性,增强其主体地位,无疑是正确和必要的选择。
(一)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已成为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导向性目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上个世纪末,为了处理好经济社会转轨、政府职能转变而带来的财政职能转变和财政转型问题,我国适时提出了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导向性目标。这一导向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要以公民权利平等、政治权力制衡为前提的规范的公共选择作为决策机制,即要实现理财的民主化、决策的科学化、社会生活的法治化。这种权力制衡的规范公共选择实际上也是“政治文明”包含的一个基本路径,即所谓权力制衡的理论:以公众的权利来抗衡和制约日益庞大而似乎没有边界的国家权力。在这种机制下,财政活动尽管直接表现为政府以税收为主要形式无偿地转移公众的财产收入,以政府购买、转移支付等形式提供市场不愿或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物品,但当家人——财富的终极所有者和享用者却是社会公众(纳税人),此时政府与社会公众(纳税人)的关系是“管家”与“主人”的关系。换肓之,公共财政的钱是主人即社会公众(纳税人)的,而不是管家即政府的。管家能够支配多少钱,如何安排使用这些钱,都只能由主人来决定,都必须禀承主人的旨意。政府主要是通过税收方式获得收入的,而税收由社会公众(纳税人)决定,即社会公众(纳税人)控制税收决定权,就成为公共财政的起源和基点。依之,应当突出强调的是纳税人的各项权利,而非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的权力,否则便是本末倒置了。
(二)依法治税、建设服务政府已然成为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开始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伟大变革,不仅仅是为了重塑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更是要高扬法治与规则治理的价值和意义,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在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之后,上个世纪90年代末,国务院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开启了建设法治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征程,而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弘扬则是建设法治国家、推进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权利乃权力之本,权力为权利而生,为权利而存,为权利而息,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昔日的规制型政府也日益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因此,改变我国税收法治领域征税主体权力意识极度膨胀、纳税服务意识差的现状,有效控制征税主体权力滥用的欲望和行为的现状,适应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需要,弘扬纳税人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便是当务之急。
三、纳税人概念完善的逻辑
一方面,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纳税人因国家或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受益,就应当向后者提供金钱,税收是这两者的交换,这就是所谓税收的“交换关系说”。问题的关键在于,在这个交换关系中,纳税人享有包括税收决定权(是否征税、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税收监督权(征税过程的监督、税收使用的监督)、税收救济权(行政救济权、司法救济权)等广泛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就其内容而言可以分为宏观上的纳税人的整体权利和微观上的纳税人的个体权利。纳税人宏观上的整体权利,是指通过税收所体现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中纳税人拥有的权利。纳税人微观上的个体权利,是指具体的纳税人在税收征纳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与国家税务行政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行为直接相联系,主要 体现为税收征纳程序上的权利),同时负有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律程序纳税的义务(此所谓税收法定原则)。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或政府享有依照法律征税的权力,同时负有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和责任。因此,纳税人首先是一个权利享有者,然后才是一个义务履行者,而且仅仅履行他自己的意志。国家或政府不过是按照纳税人的意志,受纳税人的委托去征税,并按照纳税人的意图去使用税收,这个机制也就是前面所说的作为公共财政基本特征之一的公共选择机制。
所以,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应该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政府行为应以纳税人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政府应该是而且也只能是纳税人的公仆。对于纳税人来说,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是先有权利,后有义务,而不是相反,这显然异于传统理论 j],涉外税务,2003,(5)
[8]l甘功仁,论纳税人的税收使用监督权[j],税务研究,2004,(1)
[9]油晓峰,王志芳,税收契约与纳税人权利之保护[j],税务研究,2007,(2)
公共财政基本特征范文3
【关键词】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绩效评价;财政资源配置
一、预算绩效管理的含义、内容与特征
1.预算绩效管理的含义。预算绩效是指以项目或部门的绩效为目的,以成本效益分析确定的支出费用为基础而编制和管理的预算,重视对预算支出绩效的考察。
2.绩效管理的内容与分类。绩效管理包括绩效计划、绩效沟通、绩效审核论证、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考核与评价、绩效结果应用等。按照评价对象的不同,绩效评价分为综合绩效评价、部门绩效评价和项目绩效评价。按照评价类型的不同,绩效评价分为阶段评价和结束评价。对项目效果暂不能体现或不能充分体现的预算项目,要在项目执行完毕后进行适时跟踪评价。
3.绩效管理的特征与实质。预算绩效管理是一种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现代预算管理模式,坚持绩效原理,以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为基本特征。预算绩效管理其实质是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全过程的持续循环过程。
二、预算绩效管理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1.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部门预算和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优先考虑和重点支持绩效评价结果好的部门项目,相应减少绩效评价结果差的部门项目和资金安排,取消无绩效和低绩效项目。
2.预算部门要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和优化本部门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措施,要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财政部门要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部门预算支出管理的意见,督促部门落实。
3.绩效评价结果需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以加强社会公众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
4.建立财政支出绩效奖惩机制,对绩效优的下级政府和本级预算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以致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的下级政府、本级预算部门及其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绩效问责。
三、政府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要把政府预算绩效评价作为关键环节抓紧抓好。建立起科学的评价体系除了要加强相关行政管理理论研究,还要借鉴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行政预算改革的实践经验,要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2.要依法推进政府预算绩效管理。重视相关绩效管理的法规建设,真正的使政府的财政绩效管理有法可依,有序进行。对政府财政预算进行绩效评价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若只依赖财政部门一些规范性文件很难保证这项工作可以顺利的开展,所以,需要更权威的法律予以保障。
3.要发挥群众的公众监督作用。相对透明的预算体制可以强化责任的落实。若让预算绩效管理公开、公正的进行,需通过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群众参与等方式,赋予广大群众行使监督权利,使绩效的管理体现群众意愿。
4.完善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要让问题溯源成为可能,首先就要明确责任。责任到人,监督才能发挥最大的效力。在这种机制下,我国的政府才可能实现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因此,需推进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建立的预算责任制度,当执行的结果出现较大偏差时,就需要其责任人为此负担相应的责任,必要时要进行严肃的处理。
四、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性及意义
1.在我国政府管理中引入绩效理念、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也是深化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完善预算制度,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工作效率,对促进社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2.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改进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益,使公共财政资金更加有效地服务于经济发展。政府预算管理只有充分注重绩效,预算支出只有产生实实在在的社会经济效果,才能更好地发挥公共财政职能、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同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通过对政府行为实施绩效问责,促进政府合理使用财政资金,提高预算管理水平,从而推进政府科学化管理。
3.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是建设高效政府、责任政府的重要内容。首先,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管理效率。预算绩效管理强调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成本,关注财政资金使用的最终成效,其内容实际上已经超出公共支出管理本身。其次,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有利于增强政府的责任意识,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在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管理中,贯彻“谁支出谁负责”的基本原则,使预算部门申请财政资金时变得更加谨慎,从而增强了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同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可以强化政府为公众服务的观念,强化政府对公共资金使用结果的关注,使政府行得更加务实、高效。
4.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是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首先,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编制,有利于更科学更精细地分配公共资源。其次,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有利于构建较为规范的公共支出管理体系。只有切实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通过建立指标体系,设立绩效目标,客观评估资金使用效果,建立反馈机制,从根本上促进现代公共财政体系建设,不断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
5.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是提高财政透明度的需要。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社会各界对预算信息公开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要求了解财政资金具体使用方向和内容的同时,也期望能够知晓财政资金的实际产出和使用效益情况。这就迫切要求我们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采用科学方法合理评价和度量资金使用绩效,并逐步实现绩效公开。
公共财政基本特征范文4
[关键词]和谐社会;社会发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中图分类号]F81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09)01―0027―04
消除市场自发的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整体健康、可持续发展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任务。公共财政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财政模式,重要作用就是弥补市场失灵,缓解市场的优胜劣汰对社会造成的冲击。改革现行财政框架内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滞后环节,确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着力发展社会事业,是确保实现我国2020年和谐社会目标的重要途径。
一、公共财政是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重要途径
公共财政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种财政模式,它的特点就在于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作用于市场失灵的领域,与市场手段相配合,共同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经济学家通过比较市场上的私人物品,发现市场化定价和收费机制所不能处理的问题中,有一类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以及外部性等基本特征的公共物品(保罗・萨缪尔森,1954),例如:公平、道德、制度、收入分配、环境保护,市场无法进行有效的提供,但这类物品往往又是不可或缺的,是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因素。由于公共物品的不可分割性及有益性,“管理众人之事”的民主政府就有责任并且有能力担负起提供这种物品的任务。
和谐是中华文明的精髓,“国泰民安”、“政通人和”都是和谐社会的象征,和谐社会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更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市场需要的是效率,产生的是差异,这也是市场能够创造财富的源泉,但市场不能赋予人们相同的禀赋和同等的机遇,对社会的和谐发展往往表现为“束手无策”。社会运行的加速、社会风险的聚集、社会分化的加剧,都是市场所无法解决的,这些不和谐、不均衡的因素势必会造成社会的动荡以及发展的停滞。人们通过市场之外的一种力量――公共财政有目的行为对市场产生的副作用进行缓解,只有这样,整个社会才能保持健康、有序、可持续的发展。
二、当前社会不和谐的焦点――发展不均衡
(一)经济增长同社会发展之间的不均衡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所取得的辉煌成绩足以为世界所瞩目:1978年至2006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67%,远高于同期世界经济3.3%左右的年均增长速度。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开头写道:“财富显然不是我们追求的东西;因为它只是有用,而且是因为其他事物而有用”,这充分说明,经济增长不是目的,关键在于“经济增长的成果是如何被使用的”。而单纯凭借市场达到社会发展的合意结果是不可行的,所以,靠市场竞争增加财富同时,缺乏必要的政府缓解市场竞争后果的机制,就会出现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联合国计划开发署用人类发展指数(HDI,HumanDevelopment Index)来衡量联合国各成员国经济社会的综合发展水平,是对传统的GDP纯经济指标挑战的结果。我们可以看出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我国政府忽略了经济之外的社会建设,《2005年人类发展报告》指出,中国经历了历史上人类发展方面最快的进步。自1990年以来,中国在“人类发展指数排行榜”的排名上升了百分之二十。然而报告同时也指出,中国显著的经济进步并没有使贫困人口从中受益更大,中国的社会发展已经落后于经济发展。因此,中国目前面临的挑战就是要将其显著的收入增长转化为人类发展中非收入方面的可持续增长。
(二)地区间及城乡间发展水平的不均衡
第一,地区间发展水平的不均衡。我国地区间无论是从自然资源、经济基础、发展速度、社会习俗、文化背景等各方面看,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从区域经济的发展态势来看,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仍呈现出逐步加剧的趋势,1994~2004年,东部地区GDP年均增长17.6%,高于中部地区16.6%和西部15.4%的增长速度,东部地区占全国GDP总量的比重相应从1994年的50.2%上升至2004年的52.6%,我国东中西部的差距可以依据2005年的数据做进一步的比较。
第二,城乡间发展水平的不均衡。城乡差距持续扩大,我国“二元结构”的发展模式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扭转。建国初期,为了集中优势资源率先发展重型工业,我国建立了区别对待的计划分配体制,使得城镇和农村形成了两种不同的体制安排,造成了城市居民与农村农民在经济发展、政治权利、社会保障、社会地位上的巨大差异,并且这种差异将长久的影响着城乡二元的发展趋势。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相对差距出现了“先下降后上升”的变化趋势。197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相对差距为2,36倍,到1985年下降为1.72倍,1990年又上升为2.02倍,1998年和2000年分别为2.51倍和2.79倍,2004年上升至3.21倍。如果再将非货币因素(即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各种各样的额外补贴,例如城镇居民工资收入外的住房补贴、医疗补贴、价格补贴和实物收入;城镇居民享受的养老金保障、失业保险、最低生活费救济等)考虑进去,我国的城乡收入差距几乎是世界上最高的。
三、公共财政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一)转变公共财政支出着力点,由经济建设为主转为社会发展为主
改革开放三十年后的今天,我国对经济建设的投入已见成效,市场机制已初步培育起来,国家的财政能力也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社会资源的配置要以市场为基础,财政支出要从以经济建设投入为主,逐步转向扩大社会公共服务投入为主。
第一,加快农村以及重点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一项“启动硬件”助推农村发展的重大工程,是我国统筹城乡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加快公共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从即期效应来看,可以创造大量的需求及就业机会,提高农民的购买力;而从长期来看,将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增加农民的非农业收入,促进城乡统一市场的形成。同时,从国家的产业布局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来看,还有很多跨区域的关乎国家战略的基础设施投入,例如客运专线、高速公路网、煤运通道项目和西部干线铁路等,同样是无法通过市场自发完成的,必须依靠公共财政的资金投入。
第二,加快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以及文化教育事业发展
依据人类发展指数,我国的人口受教育年龄、预期寿命的指数都远远低于经济发展的指数,这说明
经济的增长并不能自动带来相应的社会事业的发展,所以,这一系列的公共服务必须由市场之外公共财政投入加以构建,但目前我国财政对公共事业的投入比例仍然过低。国内教育支出只占GDP的3%,而许多发展中国家这一比例都已达到5%左右,社会保障统筹的层次低、覆盖面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是空白,很多边远地区的公共医疗卫生不达标。鉴于财政收入的有限性以及支出的刚性,对社保、公共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的投入可以从财政收入的增量上入手,“按照和谐社会的各项目标,依法制定、完善政府财力的预算管理体制、财力配置结构、预算执行有序的规范理财机制,保证各级政府年度存、增量财力用于解决和谐社会的薄弱环节和发展中的利益失衡问题”。
第三,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
我国传统的经济增长是以大量消耗资源、能源的高污染型产业为基础的,技术水平低、资源利用率低、污染排放量大,这种粗放型的生产模式加剧了资源与发展之间的矛盾,生态环境与人类生存之间的矛盾。生态环境的建设具有非常大的正外溢性,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市场机制无法自行提供。目前,我国正在建立并完善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制度是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就是将生态环境建设由最初的政府全额买单、全体纳税人承担的方式转向“污染者付费”、政府补贴并存的方式。
(二)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增强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物质和制度保障。
第一,明确各级政府支出责任,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可以说是我国财政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一项重大改革,但也仅仅就收入方面进行了划分,并未对各级政府的职能进行明确的界定。要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必须在明确政府职能的前提下,对各级政府进行合理的分工。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各级政府的职能以及事权是以宪法的形式做出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在实际工作中,有法可依、目标明确,能够做到“各尽其责”,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规定各级政府的事权,规范各级政府财政行为,形成严格的公共服务问责制,保证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
第二,规范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加大均等化转移支付力度
中央对地方进行有效的转移支付,是世界上无论联邦制还是单一制国家通行的做法。原因在于,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并不能够完全清晰的进行划分,部分跨区域性的事权是无法由一个地区独自完成的,中央也存在着委托下一级政府的事权,各级政府之间的财力能力存在差异,这些情况使得中央在初次划分收入的基础上,对地方进行有效的转移支付是非常必要的。1994年的分税制也初步建立了我国的转移支付体系,但由于过渡期的性质,保留了过多的地方既得利益,以1993年“两税”为基数的税收返还拉大了经济发达与不发达区域之间的公共服务差距,出现了逆均等化的效应。而均等化效果最显著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份额过小,2007年只占转移支付总额的16%,日本这一项的比例为40.5%。另外,我国转移支付中近一半是专项,“条条”管理不规范,“政出多门”、专项金额小且分散、资金截留、滞留的情况仍然存在。所以,今后改革的重点在于,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力度,细化因素法的统计核算方式,逐步取消过渡性质的税收返还,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并规范其管理方式。
第三,试点大区划的公共财政体制,赋予发达地区适当的财政自
我国地区发展一直呈现不均衡的态势,这与我国地区的地理条件、自然禀赋、政策引导、发展规划有着很大关系。目前我国呈东、中、西部阶梯型的经济发展水平,公共财政体制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模式,我国分税制的实行并没有将地区差异考虑其中,具有“一刀切”的性质,与我国阶梯型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具体表现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基本上已具备城市经营能力,公共资金充裕,不依赖中央的转移支付,并且能够培养出新的税源。对于这样的地区,应逐步取消维护既得利益的税收返还,适当下放财政自,准许地方在一定限度内开设新的税种、调整现有地方税的税率以及与中央同源课征等,这样就可以将地方的部分政府基金收入纳入到税收管理体系当中,使其更加法制化、规范化。而对于中西部相对落后的地区来说,受其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自有财力是非常有限的,还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主要依靠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
(三)改革现行税收体制,优化地方财力结构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税收收入、收费和中央(或省)的转移支付。在税收方面,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改革将主要税种和税收收入都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所能征收的税种零散、税基薄弱,因而缺乏一个相对稳定、有保障、可预见的财源。因此,在规范财政支出范围、界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的同时,还要着力培育地方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稳定财源,优化地方财力结构。
公共财政基本特征范文5
[关键词]集中审核支付 制度 资金 预算 信息化 监督 培训
我国传统公共财政框架的基本特征是:一个高度集权的财政体制,加上一个高度分散化的财政管理框架。这种分散式支付制度,是重复和分散设置账户,将预算确定的各部门和各单位年度支出总额按期拨付到各部门或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由其自主使用。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支出过程脱离财政监督,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支出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二是资金分散支付和存储,使用效率不高;三是财政资金运行的信息反映滞后。针对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存在的种种问题,从深化财政支出管理与监督的实际需要出发,应建立和推行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集中审核支付制度。所谓集中审核支付制度,即将所有的政府性财政资金全部集中存放到指定的单一账户,所有的财政支出必须由该单一账户集中支付的一种制度。在实际支付之前,财政部门可以统一调度。这种制度减少了财政支出的中间环节,杜绝了财政资金被挤占、截留、挪用等问题,确保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财政实行集中审核支付的优势
1.通过集中各单位资金、统筹预算内外资金,增强了财政调控能力。集中审核支付制度将以往的现金流变为指标流,使未支出的大量财政资金不再沉淀在各预算单位的账户中。而是统一集中在国库或财政专户内,对治理和预防预算单位多头开户、私设账户产生了积极作用。财政资金调度更灵活,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资金使用计划,在保证各单位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对暂时闲置资金实行集合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从机制上为杜绝违规收支和防腐倡廉创造了条件,并为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证。
2.有利于强化财政预算执行,有效地防止挤占、挪用和截留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是落实预算、强化预算约束的关键环节,预算执行不好,预算编制改革的成效就无法保证。在实施集中审核支付制度之前,预算单位多头开设账户,使用资金不规范等违规现象普遍存在。现在建立起了统一、高效、规范的预算资金申请与拨付体系,进一步对预算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约束;在预算的执行和监督方面,树立了依法执行预算观念。财政集中审核支付额度是严格按部门预算执行的,对于预算支出中需要调整的项目、内容,都必须按程序报经原批准单位批准后才能执行,否则是违法、违规。此外,部门预算还强化了预算单位建立“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及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观念和办事原则使各项支出能严格按预算执行,从而减少预算执行的随意性,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3.利用集中审核支付平台,可以全面监督财政资金的使用过程,保障资金的安全 。在集中审核支付平台的管理下,使得资金预算执行控制等各个环节,形成了各个监控主体通过不同角度、不同层次、不同时段的监控网络,从而使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偏差能够及时被发现和纠正,防止了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现象的发生。 集中审核支付制度改革实施后,财政部门可以通过信息系统实时监控资金支付全过程,及时发现违规问题和异常情况,对违法违纪问题形成有效威慑,增强预算单位规范使用资金的意识,减少违规行为。
4.财政集中审核支付制度,有利于方便拨款,减少资金申请和拨付环节,使预算单位用款更加及时便利。在集中审核支付制度出台前,财政资金拨付方式为层层划拨,不仅拨款环节多,资金运行慢,而且极易出现资金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现象;实行财政集中审核支付制度,财政资金拨付程序由层层拨付变为实际需要时一次拨付,减少了中间环节,使预算资金及时到位,从而有效地降低资金划拨运行成本。例如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城市最低社会保障等个人部分直接打入个人银行账户,单位大宗购买性支出直接拨付到供应商或劳务供应者,减少了资金的在途时间,堵塞了管理上的漏洞,发挥了财政资金应有的效益。
二、财政集中审核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1.资金运用统的过死,使得一些单位的自受到限制,降低了竞争力。高校实行财政集中审核支付后,财政部门根据已批复的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直接向指定给高校的零余额账户下达用款额度,高校只有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额度的使用权,而没有资金的调度权,高等院校的财务管理权特别是财政资金的审批权和调度权已在实质上很大程度收归于国家财政,高等院校的财务管理活动被压缩成单一的预算管理活动,仅存有单一的预算自。例如地方教育附加款只能用于校舍维修改造用,不能用于购置教学设备和教师培训资金,束服学校教学发展。
2.财政预算管理体制规范性不够,影响集中支付制度的进一步深化。具有公开性、透明度、完整性、事前确定、严格执行的现代预算管理制度被认为是公共财政的基本特征之一。我国现行预算科目的设置,尚没有和国际通行的“政府财政统计账户”接轨,不适应市场经济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在中国政府预算的27个科目中,约有三分之一涉及经济建设,文教、科学、卫生等公共事业归入了一个科目。另外我国部门预算还没有完全铺开,多数单位和地区在其预算项目中,往往只填“类”、“款”、“项”,即便填到“目级”,很多子项和子目都没有填报,使得财政部门在具体操作中仍然不能对每一笔资金的流向实行有效监控。
3.财政资金支付信息不对称,集中支付存在潜在风险。我国财政部门自身的信息化程度不高,加之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完善,无法准确得到全国的市场行情和价目,很难准确地对用款单位的付款申请实施事前的监督和审核。财政集中支付的风险主要表现在:预算单位或其有关人员伪造虚假收款人、虚假合同、虚假用款申请,提供虚假收款人账户;预算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与基层银行及其有关人员合谋骗取或转移财政性资金;基层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规转移财政资金。
4.集中审核支付制度受到行会计核算制度限制了其执行
基于于集中审核支付制度的特点,势必要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职能与会计科目、会计控制、会计政策、会计研究方法、会计智能体制以及会计文化等许多方面做出改变或调整。根据“银行不垫款”的支付清算原则,集中支付行自上而下的内控制度及会计核算系统不允许对公结算业务实行“先付后收”垫款支付方式在其核算系统中出现,因而在实际运作中,集中审核支付并未按规定的模式进行。
三、完善集中审核支付改革的相关配套措施
1.完善预算管理体制
真正实现公共财政、财政一体化战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预算的编制是根本。通过实行综合预算、零基预算、早编细编预算,加强了预算管理,从而实现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稳定及经济发展的职能。首先应加强观念的转变,以预算单位自身的特点与实际情况为依据,逐步转变在部门预算编制改革中的编报方法,以主动编制预算变为被动编制预算,使部门预算的范围扩大化,使定员定额的标准科学化、符合实际化,使预算支出科目的体系不断地得打改进和完善,使预算工作的能动性和科学性得到强化。
2.优化支付程序,简化清算环节。针对预算单位反映强烈的集中支付审批环节过多的问题,财政部门应本着“有利于加强资金管理,有利于搞好服务,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的出发点,进一步理顺内部机构的职责分工,精简审批环节和操作程序,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进一步规范和简化用款计划审批程序,特别是简化财政内部的用款计划审批环节;进一步缩短财政部门的审批时限,尽量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审批,保证单位及时用款。
3.完善支付系统软件开发与硬件建设。一是软件的设计应尽量人性化,简单实用,模块组合紧凑,界面明晰,形成包括预算指标管理、用款计划控制、支付申请及审核、支付结算及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资金支付动态监控、银行考核等各环节紧密相连的集中支付管理体系。另外,在完善支付系统软件开发与硬件建设的同时,还要深入研究确保信息运行安全、资金运行安全的技术支持。
4.加大宣传力度,认真抓好业务培训。集中审核支付改革不仅是一项政治任务,而且是一项技术性操作性极强的具体业务工作,需要所有与之有关的部门、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了解掌握改革的政策、办法、规程和操作技术,财政部门要担负起培训这些培训好部门、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的任务,及时组织力量,组织培训教材,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业务培训。建议:把集中审核支付业务培训纳入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印制统一的培训教材和操作手册,通过有计划、有步骤的培训,提高基层单位操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5.完善监督体系,为集中支付提供机制保障。 集中审核支付制度的预算约束和监督、离不开严格的管理、监督执行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要严格履行央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强化对银行的支付及资金清算业务的监督;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检查,促进政府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督控制体系,确保集中审核支付制度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 杭庆华 浅议国库集中支付有效监督对策 财经界-2011年6期
[2] 杨平芬 浅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 中国经贸-2011年6期
公共财政基本特征范文6
4%实现后,后4%时代怎么办成了社会热点。一种观点认为,4%仅是初步达到基本标准,未来需要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教育经费投入水平,最终在2020年时占GDP比重达到4.5%~5.0%;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4%的目标达到后,需要考虑教育经费的使用是否恰当,需要评估经费支出的使用效率。两种观点之间的差异表现为,4%是个经验性的总量目标,今后是将重点放在总量支出的形成机制上,还是放在保障经费的使用效率上。如果把财政性教育经费比喻为水库,那么,今后的重点是确保继续往里面灌水,还是要重新规划和监测沟渠的设计和水量分配呢?本文拟分析2012年各省区市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的分配去向,在一定程度上为今后的道路选择提供决策依据。
2012年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的规模和去向
目前,财政部网站已公布除、湖北之外的29个省(区、市)和大连、厦门、青岛、深圳4个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预算报告,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作为重要的项目,都已经被详细地列出了支出的规模和去向。
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例仅是衡量教育投入的单一指标,还谈不上系统的公共财政支出评价。通过对全国29个省(区、市)预算执行报告中的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信息的初步汇总,可得知,制度建设不能停留在审查支出是否达GDP4%的阶段,需要思考后续的支出管理问题,需要回答省、市、区各级政府在教育投入中承担的主要责任是什么,财政性教育经费增加如何与教育发展方向相匹配,如何看待地区间的差异情况。
从各省支出表中可以看出省本级和地方政府在支出上的匹配职能:全省支出是汇总地方政府支出的结果,省本级支出是省财政划拨地方后由省级政府作出的安排。以省为单位的财政性教育经费预算从两个渠道四个“户头”支出:全省和省本级公共财政支出、全省和省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理论上讲,地方政府主要支付基础教育的运行经费,省级政府承担第三级教育和促进教育机会公平分配的支出,以及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探索性支出。大多数省本级支出都放在了农村教育和农村学生生活补助上,放在发展本省高校建设上,这样的支出安排基本上符合省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能分配。
从各省支出内容还可以看出省际间支出重点的高度一致性。绝大多数省(区、市)2012年的支出安排在学前三年行动计划、校舍安全工程、普通高中多样化建设、提高各教育阶段生均经费标准、农村寄宿生营养改善计划、化解普九债务、高校债务上,这些支出大都匹配中央政府大力推进的教育发展计划,为落实全国范围内的基本教育服务均等化提供了财政保证。
省级支出安排与国家教育发展重点的一致性还提出了教育事业规划应考虑地区差异的问题。国家在确定教育发展重点时,无论是内容还是标准都要适应大多数省(区、市)的需要,对于少数超出基本服务水平的省区,其指导意义就打折扣了。在省级层面,北京、上海、天津和广东的支出内容与其他省(区、市)就有所不同;在省内,省会城市与地级市在生均拨款水平上是否能够合理地差异化,保证在消弭城乡或者城市级别差异的同时,体现不同城市和地区之间在物价和要素价格方面的自然差异,也对进一步推进教育事业发展与规划制度改革提出了要求。
根据2012年各省(区、市)的预算执行报告,教育支出安排反映出三个基本特征,向教育经费支出管理制度提出了两个需要深入讨论的根本问题,涉及达到GDP4%后的道路选择。
对财政性教育经费目标和标准的思考
关于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管理的目标与标准问题,早在4%的目标还远未达到时,就有一些学者希望借助确定基本服务标准,实现4%或者更高的目标。这实际上是通过事权核定机制确保教育财政支出的制度设计。然而,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不能停下来等待系统的制度设计。如今,实现了4%的目标后,关于机制问题的讨论更加富有实际意义。
1.制度目标——财政达标还是财政充足?
财政制度之所以存在是为了满足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公共教育需要多少钱政府就安排多少钱,这是财政预算的基本原理。保证按照基准化的教育服务标准提供充足的经费,是财政制度设计的出发点。但是,这些原则是以国家财政制度、政府间完善的行政制度为条件的。实际上,发展中国家在教育供给上,往往存在财政支出无法匹配政府制定的教育发展目标的情况。
为了实现教育发展目标,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部门需要通过“社会动员”和“政策优先”等战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财政上的缺位。前者表现为上世纪90年代初“人民教育人民办”,政府动员社会资源发展教育事业,这是政府动员对财税汲取能力的替代;后者表现为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在国家层面上的确立,减少了政府部门之间、各级政府间的政策协调成本,这是行政对预算支出管理的替代。在中国以往的教育事业发展中,行政力量通过社会动员和确定教育发展目标,成功地实现了对尚不成熟的财政制度的替代。
然而,暂时性的替代不应该也无法成为永久性替代。在支出达到GDP4%之后,还需要回到稳定的教育财政制度建设上来,回到财政充足的原则上来,不断淡化对各省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是否达4%的审核。还需要不断地追问,各省应该为民众提供什么标准的教育服务,财政支出安排是否充分地保证了按照标准提供教育服务,如果无法保证,是否启动中央政府的救助机制,省级政府借债机制?或者成本节约机制?
2.制度标准——全国统一管理还是地方自主决策?
稳定的财政支出制度,除了管理机制外,还涉及具体支出标准的确定。在确定标准方面又有两个不同的路径选择:中央政府进行标准管制,或者政策对话基础上的地方政府自主决策。
在公共财政的范畴内,教师工资和生均经费是两个主要的支出项目,统一支出标准与地方消费水平差异之间存在难以避免的矛盾。目前,最低1.2万元的本科生生均经费标准是中央政府确定,并以各地之间“锦标赛”的方式实施;统一管理程度较低的高职、中职生均经费标准就存在较大的省际差异。教师工资标准更加充分地体现了其中的矛盾。由于全国实行统一的专业职务制度(教师工资由专业职务等级和教龄、职务、工作负担综合确定),可以预计,随着公共财政制度的不断落实,中小学教师的工资离差会逐渐缩小。财政保证教师工资是为了确保教师质量和教师工作热情,但是,统一标准客观上会造成发达地区教师工资缺乏吸引力。
在我国最发达的北上广苏浙闽粤等地区,教师工资占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低,教师工资的吸引力明显小于西部地区。再考虑到这些地区获得其他职业的可能性非常高,可以得出结论——发达地区很难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如果再考虑北京、上海、天津的城市化水平,将直辖市的中小学教职工年工资与其他计划单列市进行比较,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
因此,在基本制度一致的前提下,如何保证支出标准对各地的适切性,协调“标准管理”和“地方自主决策权”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支出管理制度设计的关键。
走出“财政确保”的路径依赖
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4%是总量估计的结果,本身并不涉及投入和支出机制。在我国GDP增长迅速的背景之下,之所以能够有这么大的政策影响力,是社会对教育重视的结果,也是我国各级政府成功地使用政策协调和社会动员的结果。达到4%以后,如果持续使用行政力量替代公共财政制度建设,不仅会产生机制效用衰退现象,还可能导致地方政府对要素的不合理配置。
虽然目前部分省教育经费支出细目并未提供,但是一个简单的逻辑推论不难得出——即发达地区在GDP总量很高的情况下,为了确保4%目标的达成,会持续加大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而在安排经费支出预算时,由于教师工资这一最大的成本上涨受到制度约束,最现实的预算安排就是通过各种“工程”不断提高教育机构的资本投入水平。这种现象已经在发达城市的中小学中体现,首先是校舍不断翻新,然后是教育设备投入水平越来越高,但是,教师职业仍然不具备吸引力,由于男性养家的负担较重,教育行业女性从业比例不断提高。
站在教育部门的角度,在国家公共财政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寻求行政体系对制度的替代,构建“锦标赛”式的机制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是非常有效的战略。后4%时代可能还需要继续依赖这种机制。然而,应该清晰地看到,继续依赖该路径的成本会越来越高,不仅表现为“高于4%”的持续增长难以获得广泛社会共识,而且还表现为“财政确保”机制积累的要素配置扭曲会越来越严重。教师工资成本受到统一管理后,教育经费增长会导致使用不当,提高预算安排中的随意性。更严重的是,如果不引导经费投入有效转变为班额减少和农村教师岗位的有效供给,可能出现的结果是:一方面学校各项工程获得可有可无的经费,另一方面大班额无法降下来;一方面教师总量过剩,另一方面农村教师依然缺乏。现象背后是教育要素核算准则和教师岗位配置制度的缺失。教育部门如果不能在短期依赖“确保战略”的同时自觉打破对“确保机制”的依赖,就会在未来10年逐步丧失教育事业发展的友好社会环境。
结语:持续发展面临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