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消费维权范例6篇

大学生消费维权

大学生消费维权范文1

关键词:大学生;通讯消费;侵权问题;维权对策

大学生作为有知识高素质的群体,在消费行为中却总是面临消费侵权问题。2014年南京审计学院金审学院搬离浦口校区时因多数同学在搬离前与电信商办理了一定期限的网络套餐协议,搬校区之后便不再继续使用该套餐。而之后多数同学收到电信商的通知,要求其赔付之前套餐协议的违约金,数额较大甚至上千元。部分同学被强制性收走了之前赠送的手机,并被迫缴付违约金。这类典型的通讯消费侵权并不是个案,很多大学也曾出现过类似情况。大学生与校园通讯运营商在日常生活中产生争端及被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生活经验缺乏,加之运营商变相不合理的经济行为,使得大学生消费权益严重受侵害,而维权土壤却几属荒芜。本文拟就现在愈演愈烈的校园通讯服务与大学生之间的冲突为切入口,调查大学生受侵权的真实案例,同时发掘出大学生通讯消费被侵权背后的原因,并期探讨出解决此问题的可行方案。

一、大学生校园通讯消费侵权问题调查

(一)大学生校园通讯消费侵权现状

1.限制网络共享行为

现如今已是移动互联网时代,随着4G网络的推广,上网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捷。一个家庭只需有一个宽带账号,家里的电脑,智能手机,iPad等设备均可连接,可实现多人同时网上冲浪,让我们感受到互联网的便捷和速度。

但是不少在校大学生却无法享受网络共享的便利。中央电视台《消费主张》栏目曾曝光某高校通过与电信合作以“一人一账号”的方式限制学生上网,迫使学生逐个办理电信上网业务,并收取提成。此消息一经爆出就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一人一账号是我国高校采取的一种上网机制,一个账号只能一个学生使用,限制多个学生使用路由器或者网络共享软件。教育部颁布的文件中明确规定:切实抓好校园网站的登记、备案工作落实用户实名制登记制度,加强校园网站与网络用户的统一归口管理。文件中并没有做出禁止网络共享,禁止使用路由器的规定,但是就是这个红头文件,成为电信回应学生投诉的主要依据。网络责任实名制的政策文件不断地出台,本是为了改善目前较为混乱的网络环境秩序,是对建立良好的网络环境的强有力的保障。但是却成为了一些高校电信运营商借其垄断地位而从中谋取利益的保护伞,并以此来应付消费者的投诉。电信运营商借着政策的空子来变相的添加各种不必要的套餐等附加条件或借机进行手机销售,加重了高校大学生的经济负担。

3.侵犯知悉权行为

调查中,有同学反映自己选择套餐时,只是为了某一两个月的特殊需要,但是想要取消套餐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此种套餐在几个月内是只能升级不能降级的。同学在气愤和无奈下决定彻底取消套餐,却又被告知在校园卡必须选择一种套餐,才能正常使用。知悉权问题由此产生,消费者的知悉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工作人员本就有责任和义务在大学生办理业务的时候将套餐的使用情况说清楚,再由消费者自己选择是否使用该种套餐。而必须选择一种套餐才可以使用校园卡的说辞,并不能找到有力的法律法规条文支持。通讯公司利用强势市场地位,公然违背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公平交易的原则,对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意愿进行限制以达到营利的目的,这又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二)大学生校园通讯消费侵权原因分析

1.大学生主观原因

大学生虽然学历高,知识性技能强,但是生活实践经验少,法律维权意识薄弱。首先大学生囿于社会经验不足,对于隐形的侵权行为无法辨别;其次,大学生在法律权利义务方面的知识不足,在权益被侵犯时往往自认倒霉,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采取忍气吞声的做法,惧怕依法向商家争取应有权利;再次,大学生对消费者协会及其他维权方式和渠道了解不足,遇到问题不知道怎样寻找途径解决。尤其是在校园中,大学生面对采取垄断经营的运营商,维权会花费自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而在维权与妥协之间很多大学生选择了后者。

2.经济原因

大学生向来是一个庞大而独特的群体。受过高等教育的他们作为当今社会的主要消费群体之一,令广大商家无不对之垂涎。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通讯运营商被激化为一个个理性的经纪人,即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生存目标。出于对利益目标的过分追求,有的商家故意设圈套,利用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采取夸大产品功能、低价销售、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诱骗大学生消费,侵害大学生的正当权益。

3.法律原因

我国虽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民商经济的实体与程序性法律规范,但针对维护大学生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机制仍不完善。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教育法规,对大学生的权益保护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总体来说内容过于概括,操作性不强,可实行的可能性较小,造成有法却不知如何依法的现象。

同时,即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一些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大学生遭受的通讯运营商的侵权,往往是隐性的,或是事后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犯,此时大学生想要主张权利却往往拿不出证据。虽然2014年3月15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对举证责任的倒置有了新的规定,不失为新消法的一大亮点。但是在法定的可以实施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中,并不包括通讯消费维权这方面的相关内容,因此由于法律的规制,使得大学生在难以使用好法律这把“利剑”。

二、大学生维权意识

(一)大学生维权现状

此次调查以南京高校大学生为研究对象,同时兼顾性别、年级比例,就大学生维权问题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1000份,回收有效问卷952份,占问卷总数的95.2%。通过问卷统计得到的数据,可对大学生维权现状展开以下分析:

1.维权意识

就问卷统计的数据来看,只有9.35%的同学对维权有清晰地认识;72.6%的同学对与大学生维权有关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认识,但具体概念模糊;还有29.5%的同学对其基本不了解。

大学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与以盈利为目的运营商交涉时常常处于劣势,使自身的权利比较容易受到侵犯。根据问卷调查统计的数据来看,有近一半的同学在自己或自己周围的同学身上出现过通讯侵权现象。只有13%的同学明确表示自己或是周边同学没有遇到过侵权现象。出现这样大面积的消费侵权问题和运营商的经营手段不无关系,但也说明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由于大学生欠缺法律知识、维权意识不强,因此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常常采取比较被动,消极的方式维权。

2.维权途径

大学生维权的体制建设还不够完善。虽然现今社会维权的方式多种多样,可是对于大学生而言,明确可行的维权途径却不多。高校中有关大学生维权方面的机构不多或是建设不完善不为大学生所知。这使得大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该怎样维权,不知可以通过何种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一些大学生好不容易决定站起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却因申诉无门而最终放弃。这也是调查显示的愿意维权的大学生比例比较低的一个现实原因。

(二)提高大学生维权意识

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时常被侵犯,这与大学生维权意识薄弱有直接关系。因此若想解决好大学生的维权问题,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是必然之举。在解决大学生与通讯运营商之间的消费侵权问题时更是如此。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一方面要从大学生自身入手,另一方面学校的管理者也需要有所作为。

1.大学生自身:

(1)大学生应当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阅读《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明晰自己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学生会等学生组织积极开展与大学生维权活动有关的主题活动。让大学生在活动中意识到自己的的主人翁地位,并加强对于权利义务的认知和行使;加强大学生合法维权的法制教育,大学生维权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鼓励大学生维权,但不能以极端,暴力的方式维权;

2. 学校管理者:

(1)学校应当重视大学生维权教育,完善大学生维权机制。一方面开设法律方面的选修课,提高法律类课程的教学质量,在老师的带领下,深化学生对于权利义务的理解;另一方面在课外引导学生展开法律实践学习,让大学生不仅知法懂法,更要学会用法;

(2)充分发挥学生党组织,团支部,学生会等学生组织的作用。积极宣传法制,使法律讲堂这类普法活动成为大学生常规活动中的一部分;

(3)建立学生和学校双重法律咨询机构,完善学生维权组织建设。学生组织可以印发有关维权法律知识,及途径的小手册。让大学生学习法律法规的方式变得多元化,便捷化。

(三)健全大学生维权途径

前文中,我们分析了大学生在通讯服务方面常见的侵权类型,研究了大学生合法权益受侵犯的原因,及维权的现状。最终都是为了探索出大学生在通讯消费侵权发生时,可以采取的,能够切实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

1.在学校的指导与监督下成立自治性组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事实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争议都是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的。如今大多数高校都设有学生会,其主要职能是组织各种丰富多彩的学生活动,但职能仍显得相对单一,目前尚没有设立维护大学生自身权益的自治性组织。我们的大学生可以以学生会为依托,在学校的支持与管理下建立起消费维权的自治性组织来维护大学生权益保护。同时在法学院专业老师的指导下,在大学生与垄断性运营商发生纠纷时,可以学生组织代表全体利益受损的大学生与经营商协商,得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学生维权自治组织维权,既可以维护大学生的自身正当权益,又培养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在学校的支持下,促进法制化校园的建设,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和谐校风。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消费者协会(简称消协)是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权利的一个有力组织,一般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消协的一个重要职能是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解。因此,当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消协以第三人的身份与运营商进行沟通。一方面消协办案人员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有较高的法律水准,另一方面消协以第三者的身份出面调解,当事人容易接受;同时,消协调解不收取费用,对于大学生来说是一种较为经济实用的解决纠纷途径。

3.向学校外的司法机构寻求权利救济

寻求学校的支持是切实可行的社会救济方法,在学校和老师的支持与帮助下,必要的时候也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讼也是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法。大学生作为掌握先进知识和技术的知识分子,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更应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大学生在面对运营商大规模,比较严重的侵权,通过学生自治组织不能有效的解决争议时,大学生一方面可以请求消协帮助自己维权,另一方面也可以寻求司法权利救济。司法救济是通过向法院提讼的方式维权。与通过消协和运营商和解解决争议相比,司法救济的权威性、中立性和终局性更具有信服力。

但是由于司法救济耗时久,花费大,因此鲜有同学会采取这种方式维权,以至于大学生会忽略这种维权的方式。司法救济作为大学生寻求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门槛,在面对比较复杂,涉及人数众多的侵权问题时,往往可以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与严谨的审理程序,公正客观的解决争议。

结语

大学生大学生作为知识文化群体,但在消费行为中却总是面临消费侵权问题。通过调查我们可以看到大学生与校园移动通讯引发的争端并不是个例,由于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与维权观念的淡薄,有法律作为坚强的后盾却不知道该如何寻求救济,加之营运商的变相不合理的经济行为,使得大学生消费权受到侵害。

根据走访调查,我们得出要想解决校园内的通讯消费侵权问题,需要学校,社会,最重要的还是大学生自身的多方配合。学校要增强学生的维权意识,也要加强学生会的作用,在维权方面提供一定的人力、物力;社会可以组织消协,在学生维权时提供有力的帮助;对于被侵权的主体---大学生,要增强自己的维权意识,选择多样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也要增强自己的法律素养,在必要的时候,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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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伍琳,市场化改革后电信资费监管机制的完善[J],财税审计,2015,10(510):97

大学生消费维权范文2

各位领导,同志们,广大消费者朋友们:

在第三十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暨“消费与安全年”主题宣传咨询活动,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全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切实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参加这次活动的领导有:县人大副主任XXX同志、县zf副县长XXX同志、县政协副主席XXX同志、县工商局局长XXX同志,同时还邀请县直15个理事单位和部分企业的负责同志及个体工商户参加。

下面,先进行第一项,请县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XXX同志宣读省市工商局关于表彰命名甘肃省著名商标、农资放心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相关表彰决定。

第二项,颁发奖牌。首先,请县人大XXX为荣获甘肃省著名商标的XXX颁奖,请获奖单位上台领奖。

第三项,请县移动公司经理XXX同志代表服务企业宣读《消费维权诚信服务承诺书》。

第四项,请县zf曹县长讲话(大家欢迎)。

今天活动的各项议程已全部进行完毕,刚才,县zf曹县长紧密联系我县实际,就如何围绕“消费与安全年”主题开展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并对全县工商部门和消协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讲的很具体,很到位,大家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握重点,加强领导,健全机制,靠实责任,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始终坚持把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开展农资市场整治、红盾护农和消保维权作为责无旁贷的职责和使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创新活动方式,扩大宣传效果,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对消费与安全重要性的认识,推动消保维权活动的深入开展,为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最后,预祝“消费与安全年”活动圆满成功。

现在,我宣布,集中销毁假冒伪劣商品及大型宣传活动开始。

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主持词二:

各位领导、同志们:

现在开会。

经县委、县zf批准,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大会暨“消费与环境”年主题大型宣传咨询活动。

参加这次大会的有:县zf副县长**,县人大副主任 ** ,县政协副主席** ,县消费者协会会长、副会长,各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部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此,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他们的到来!

中国消费者协会把今年的年主题确定为“消费与环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消费生活中的矛盾和问题,我们必须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努力营造安全公平的消费环境,倡导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

今天的大会和活动议程有五项:

一、县消费者协会会长、工商局局长**讲话;

二、zf副县长**作重要指示;

三、开展大型宣传咨询活动;

四、现场受理投诉,县领导与消费者见面,征求意见,倾听广大民众呼声;

五、销毁假冒伪劣商品(地点:北环路垃圾处理场)。

下面,请县消费者协会会长、工商局局长**讲话。

下面,请zf副县长**作重要指示。

刚才,**解释了什么是“消费与环境”,就围绕这个主题如何开展工作作出了安排和部署。**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深入阐释了“消费与环境”的重大意义,并对我们提出了希望和要求。消协各理事单位及相关各部门在会后要围绕县委、县zf的工作中心,切实做好各项工作,为建设“和谐**”而奋斗。

下面,“消费与环境”年主题宣传咨询活动开始。

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主持词三: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

同学们,你们知道每年的3月15日是什么日子吗?——“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设这个消费者权益日的目的是什么呢?——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也许有同学会说:“我是一个学生,消费者权益与我有什么关系呢?”我告诉你:同学,你说错了。我们是学生不错,但我们也是消费者,我们每天的衣食住行也叫消费。在现实生活中,学生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事情屡有发生,有时令我们防不胜防。

为了增强同学们科学、合理、健康的消费意识,全面提高我校广大师生的消费维权意识,抵制假冒伪劣商品的侵蚀,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今天,我们学校和“九三学社长寿区工委”、“长寿区工商分局”、“长寿区云台工商所”联合举办“云台镇20**年3.15‘消费维权进校园’宣传活动”,希望通过今天的宣传活动,广大师生能树立消费的打假维权意识,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今天参会的领导:长寿区政协副主席、九三学社长寿区工委主席涂奇微同志,九三学社长寿区工委副主席陈正江同志,长寿区工商分局局长黄金平同志,长寿区工商分局副局长祖能武同志,云台工商所所长杨啸峰同志,云台中学副校长朱会成同志,云台中学副校长韦治超同志。掌声欢迎!

参加今天宣传活动的还有云台工商所全体干部,并特邀长寿电视台、长寿日报记者对本次活动进行专题报道。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他们!

今天的宣传活动,长寿区工商分局、云台工商所的领导将为我们宣讲消费维权法律知识以及分析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并向我们发放“3.15消费维权宣传资料”。

下面,有请云台工商所杨啸峰所长宣讲消费维权法律知识,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杨所长!

接下来,有请长寿区工商局祖能武副局长做“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分析”,掌声欢迎祖副局长!

今天宣传活动的最后一项活动是参会领导向同学们发放宣传资料,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表示感谢!

老师们,同学们,刚才,杨所长和祖副局长为我们做了一场非常精彩的消费维权报告,他结合生活实际的案例分析深入浅出,使我们获益匪浅:让我们懂得了消费者拥有的一些权益,懂得了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希望我们广大师生拿起法律这个武器维护好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消费维权范文3

一、充分认识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意义

生命健康权是广大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权益。切实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永葆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提高消费者生活质量,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是增强国民的体质和素质,使之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观,构成和谐发展社会的要求;是企业兴旺发达的力量源泉。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得不到消费者的认同,损害了消费者生命健康权,不仅国法不容,而且企业会自取灭亡。因此,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要充分认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做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促进派。

二、社会各界要齐心协力,全力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

一是广大生产经营者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以德经营,生产安全可靠的优质产品,提供优质服务,树立企业在消费者心中的良好形象.只有这样,才能使产品赢得市场,使企业在竞争中取胜,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消费者的权益。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已取得了很大成绩,涌现了“伟特”“奔马”两个“湖南省著名商标”,寸丁破了“湖南省著名商标”零的突破。也涌现了一大批名牌产品,但从事假冒伪劣生产和从事欺诈经营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坏了我县的形象。希望这些从事假冒伪劣生产和从事欺诈经营的行为的少数单位和个人,悬崖勒马,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广大消费者要努力提升素质,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做一个成熟、合格的消费者。依法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是国家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神圣权利。消费者一定要认真学习消费知识、科学知识和国家法律法规,掌握各种维权技能,炼就“火眼金晴”,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投诉,以便及时得到处理。要大胆地以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神圣的权利。

大学生消费维权范文4

各位领导、社会各媒体、商家企业及广大消费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积极作用,全面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在广泛征求全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和消费信息在线联合各媒体于3月15日期间在全省同步启动“3.15健康维权媒体监督联盟”大型公益活动。

“3.15健康维权媒体监督联盟”通过行业联盟的方式,借助媒体强大的监督控制功能,齐心协力,弘扬诚信精神,将健康维权落到实处。我们承诺:秉承诚信理念,以消费者为中心,切实为消费者办实事,积极倡导健康维权活动,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与披露,同时保护正当经营者为消费者服务的合法权益,推动消费透明化,客观公正报道行业动态,推动行业快速健康成长,使人人信赖3.15,天天都是3.15。

为此,我们对社会各媒体企业商家和广大消费者倡议如下:

一、积极响应“健康.维权”年主题的号召,以“3.15健康维权媒体监督联盟”大型公益活动为契机,主动关心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消费者的心理健康,共同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积极建议处理消费者关于生命健康权的投诉,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二、加强监督力度,我们积极倡议和动员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积极发挥监督作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消法》。依托全社会的力量,整合消费维权资源,进一步开创宣传、贯彻落实《消法》的新局面。及时通过“3.15健康维权媒体监督联盟”对外有关生命健康的消费警示、提示,向消费者提供损害生命健康的产品、服务及不法经营者的信息。开展关于消费者生命安全健康知识及状况的全省性调查。加强与生命安全健康权有关的商品和服务的比较试验,配合有关部门改进、完善我省的产品标准和检测手段。

三、大力开展“健康.维权”的消费教育,培养消费者生命健康消费意识,促使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社会各界从落实可持续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消费者生命健康问题。积极同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和不良倾向做坚决的斗争,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用法律的武器维护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以人为本,进一步提高国民生活的质量。

四、加强对“健康.维权”年主题的宣传,争取得到社会各界对于年主题的广泛支持。把对“健康.维权”的宣传工作贯穿全年始终,宣传咨询活动要有效联系与生命健康有关的各方力量的参与,以广大消费者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特,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别是在200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中,要紧密围绕年主题,宣传咨询与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有关的《消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商品和服务知识等,要深入到学校、街道、社区、农村乡镇进行宣传。

以上四条倡议.,我们由衷的希望社会各界积极响应积极配合,认真参与,用法律的武器切实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珍视健康,热爱生命,真正做一个合格的消费者。我们相信,只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会的精神为指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落实可持续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健康.维权”的年主题一定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大学生消费维权范文5

[关键词]高等教育服务;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大学生权利

育大众化的推进,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制度的广泛施行,市场经济体制对个人利益 、自由、要求、主张的重视,高等教育的服务产出观在近几年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学 生消费者第一”的观念逐步引起高等学校和社会大众的思考和讨论。那么,基于高等教育服 务消费者视角的大学生应该享有哪些新的权利,值得深入研究。

一、 大学生作为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的特征

对高等教育服务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高等教育服务包括面向社会各领域的教育服务 和面向学生的服务,如面向社会的职业培训、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和网络资源服务,面向学 生的教学和学习服务、生活服务等;狭义的高等教育服务指面向学生的服务,特别是把教学 看成是服务。本文所论的高等教育服务是指“高等学校为满足大学生在知识、精神、心理发 展方面的需求,利用教育设施、设备、教育技术、信息、资源,为他们提供特殊的非实物形 态的精神产品的活动”。可以将高等教育服务分为核心服务和辅助服务(或附加服务)。核 心服务是大学生在高等学校接受高等教育服务的主要内容,是以课堂教学为主线的教育教学 活动;辅助服务是为学生学习和成长提供的各种条件、环境和创设的各种活动,支撑核心服 务,围绕核心服务展开。高等教育产品作为特殊的服务产品表现出自身独有的特性,诸 如:社会受益和个人受益并存,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同在一体,生产与消费不可分离,系统 要求与非标准化统一,等等。

高等教育服务是高等学校的基本产出。在这种服务生产的同时,大学生作为支付了费用的消 费者享有了这种服务,于是就确立了大学生的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身份。基于高等教育服务 产品的特点和大学生的年龄与身心发展状况,作为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的大学生表现出如下 身份特点:

1.对自身的消费需求和对象缺乏全面了解

在一般的服务消费活动中,消费者是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选择消费内容的。但在高等教育服务 消 费中,大学生往往对自身的需求缺乏了解,自己适合读什么专业,适宜在什么方向发展,什 么样的服务有利于自己的成长,怎样的教学适合自身的长远发展,他们都缺乏成熟的考虑。 在进行实际消费时,学生对消费对象也难以了解。由于大学生获得高等教育服务的信息渠道 少,高等教育服务有很强的不可感知性,使得学生不一定能买到自己真正需要的服务。所以 经常遇到学生抱怨,不知道所学的东西有什么用,不知道自己将来能干什么,总是处在茫然 中。他们总以选择最好的服务为标准,想选心目中的好大学、好专业,而实际上并不知道什 么是最好的。

2.消费能力处于弱势地位,不具有完全消费决策权

在高等教育服务消费中,国家对教育事业的严格管理和教师的职业道德使得高等教 育服务消 费比一般的商品消费要人性化和弱利益性。尽管如此,消费者还是处于“弱势地位”,表现 为知识弱势、经济弱势、权力弱势、维护权利的能力和意识弱势。这些弱势使得大学生在消 费过程中缺乏消费决策机会,即使有机会,多数人也不善于决策。

3.抵御高等教育服务消费风险的能力不强

在高等教育服务消费中,大学生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比如:选择学校和专业 不当,不 能顺利完成学业;遇到不合格的教学条件和教师,服务效果受损;服务项目或者教师的变更 ,耽误了时间,浪费了费用;几年的消费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学习的效果难以评价, 有时意外事故出现对消费者不利的结果,甚至导致消费者在身体、健康、生命、精神等方面 遭受伤害。在这些消费风险中,有的是整体系统风险,给所有消费者都带来风险;有的是单 个的个人风险,个别人由于自己的因素导致不良后果。这些消费风险在收集消费信息、 作出 消费决定以及进行消费的各个阶段都是存在的。而产生风险的原因是复杂的,有些风险是学 生 自己造成的,比如不顾自己的兴趣盲目选择热门专业;有些风险是学校管理人员或者老师的 不负责与过失引起的,比如学校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不告诉学生真实情况或者故意给学生 误导,使学生盲目消费;有些风险是社会科技发展变化的快节奏和未来环境的不可预见性带 来的,学校和学生都难以避免,比如某些热门专业在几年之后变成滞销专业,学习的课程毕 业后基本不能用;有些风险是高等教育服务的无形性和不可感知性导致的。正因为产生风险 的原因复杂多样,很多方面是消费者自己难以控制的。

4.与服务消费提供学校多重关系并存

高校与作为消费者的学生之间的关系呈现出行政关系、管理关系、契约关系并存的多样化趋 势。这些关系反映在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身上,学生与学校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比重上升,学 校与学生的教育行政关系的比重下降。但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一般的服务员 与顾客的关系。因为教师除了上课外,还要倾注感情,教师和学生的关系比经营者与消费者 之间的关系要纯洁得多,复杂得多,不能单纯地通过商业行为中的固定规则来限定,收费也 只能弥补支出的一小部分,所以,学校与学生之间有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但不能简单地看 作商业

性的关系。

二、 基于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视角的大学生权利内容体系

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可以简要地说成是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服务过程中,有资 格拥有、接受、要求的作为或不作为。寻求大学生作为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的权利是为了大 学生更好地发展成长,为了满足权利主体的需要。这种需要不是个体贪图享乐、为己私利的 欲望表现,必须是正当的、符合时代文明要求的、体现大学理想与精神的,并且是不损害大 学 运行秩序、不违背当代大学生道德的合理反映,源自争取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自由、正义与 效率的力量驱使。根据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的权利期待调查,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办法》,以及大量教育行政法规和教育部颁发的教育部门规章,采用权利推定的方法,笔者 认为基于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视角的大学生权利内容包括以下9项:

1.知情权。有权获取有关学习与生活的相关信息资料,有权请求公开特定的信息,有权知 晓所提供信息的对象、内容、目的、手段和价值。

2.选择权。有权选择自己需要的服务进行消费,有权对高等学校、专业、课程、教师、学 习方式、学习进度(学习年限)、学习资源等进行选择和决定。

3.参与管理权。有权发挥自己的主体性与能动性,通过适当的途径,适度介入关系到消费 者切身利益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方面的活动。它不是简单的“反映情况”或 提出个人的看法与意见,而是一种刚性的权利主张。

4.消费条件权。有权要求服务提供方为消费者提供必须的消费条件;允许消费者合理利用 学校的条件;在消费者发生困难时,有权享有国家和学校的帮助,以获得完成学业的基本物 质条件。消费条件权表现为教育服务消费条件建设请求权、条件利用权和获得资助权,它是 消费者要求国家和高等学校采取积极主动措施予以保障的社会权。

5.损害求偿权。由于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造成消费者在人身、财产、精神、学业方面的损害 时,消费者有权向学校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6.公平消费权。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服务,有权拒绝学校的强制交 易行为,使消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7.维护尊严权。在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个人习惯、民族风俗得到尊重的权利。

8.消费知识获取权。有权获得关于高等教育服务消费和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包括服 务消费方式、消费者权利、维权机构、维权途径、消费市场等方面的知识。

9.维权结社权。消费者可以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对高等教育服务进行 监督,协助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这9项权利一起构成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视角的大学生权利体系。它们都是对自由、正义、 效率追求的结果,是保证大学生获得符合要求的教育服务产品、维持消费公平和高效益、提 高服务消费质量的必要权利。这些权利贯穿消费的全过程,从消费前的知情、选择、条件请 求、消费教育,到消费中的知情、选择、参与、条件利用、获得资助、公平消费、维护尊严 、维权结社,到消费后的损害求偿,每一个权利都在不同方位、不同侧面维护着消费者的利 益。

基于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视角的大学生权利对不同类型的教育成本分担者,所享有的权利可 以呈现出差异。由国家全部负担教育成本(如军事院校)和由学生全部负担教育成本(如部 分民办高校)是成本分担的两个极端,它们的大学生消费权利与居于中间层次成本分担的大 学生消费权利在具体权利享有上可以有不同的限制。

三、 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权利的实现与救济

不能实现的权利不成其为真正的权利。要让权利人真正享有或行使权利,就要尽量保障权利 实 现过程中没有障碍,使得权利不受到侵犯和破坏。而目前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的权利实现还 存在许多困难,需要得到国家、学校的帮助,要求国家与学校积极承担义务;需要一 定的 手段、条件与方式;需要优化服务产品的生产、交换过程。要从法律保护、社会保护、自我 保护等方面探索权利顺利实现的具体措施。

1.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权利实现的条件

(1)合法设定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权利。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权利成为法律权利是其实现的逻辑起点。因为法律权利是在被社会成员 认可的基础上、进而由国家所确认的权利,是由国家强制力所保障的权利。法律外的权利仅 仅是被社会成员们确认的权利,得不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这种权利一旦被侵犯则难以得以 救济,侵犯权利者难以受到惩罚。而任何应有权利要成为法律权利,必须先通过法律(法规 、制度)确认,进行权利设定,依照一定的步骤和程序用法律、法规、规章等形式将主体的 权利记录下来,成为具体、明确和肯定的合法规定。对于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的权利,有的 虽然已经在国家法律、部门法规或学校的相关规定与制度中有所体现,可以作为消费权 利保障的依据,但没有正式作为权利设定,没有以平等的消费观念来明确权利。因此,有必 要分析如何通过创建法律、法规或制度明确设定每个权利,使其成为法定权利。

(2)学校提供合格的高等教育服务生产条件。要想权利在服务消费过程中实实在在得到落实,必须有具体的条件与措施作保障。否则 ,权 利就是抽象的、虚假的、幻想的。高等学校作为高等教育服务的生产者和提供者,必须采取 措施保障高等教育服务生产的过程要素达到标准要求,重点是要保障教师与管理人员的数量 ,提高服务人员素质,改善服务生产条件,优化服务生产过程管理,开发服务项目,加强服 务消费者的消费指导。

(3)发展高等教育服务中介组织。教育中介组织可以成为促进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权利实现的重要社会机构。教育中介组织在 一定范围与程度上可以代表社会和学生表达利益要求,以集体的名义参与并监督政府与学校 的教育活动,也可以参与对学校的管理与服务,为学校的健康发展献计出力。具体到高等教 育服务消费者的服务方面,它可以帮助消费者了解学校服务质量水平,通过对消费者满意度 调查了解消费者需求并向学校反映,代表消费者对学校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从而促进消费 者权利的实现。

(4)建立高等教育服务问责制。高等教育服务问责制是消费者个人和利益相关的社会机构监督高等教育服务提供者的一种制 度性手段,目的是为了促使服务提供者最大限度发挥自己的潜能、节省生产成本、提供优 质服务,保障消费者权利的实现。这种制度建立的前提是高等学校应该对学生负责,投资者 和消费者可以对提供高等教育服务的高等学校进行责任追究,并由此而带来对被问责者的错 误或失误给予惩罚;问责行为是利益相关者对服务提供者的工作绩效进行核查,或者要求服 务提供者汇报、解释、说明有关情况;问责结果是对行动与效果都满意的给予奖励,对不作 为者、有过失者或过错作为者根据结果给予惩罚或要求赔偿。高等教育服务问责制的问责者 以作为消费者的大学生为主,也包括高校的利益相关者(如家长),还可以委托中介组织、 专业委员会或协会之类的组织进行问责;被问责者以高等学校为主,有的问题学校不能独立 负责的也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问责;问责的内容包括:学校经济收支、经费使用的合理 性和合法性、学校条件的改善、教学质量、资源利用效率、管理制度与制度执行、履行承诺 状况、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水平,等等。高等教育服务问责制促进学校改进服务方式、提高高 等学校管理水平,控制权力滥用、防止管理中的错误和腐败,沟通消费者与生产者的需求与 愿望,从而促进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知情权、参与管理权、公平交易权、消费条件权等权利 的实现。

(5)增强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权利意识是大学生基于自己的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身份,对自己和同学 (或同等消费群体)的教育服务消费权利的认知、主张、要求、情感、态度、评价等方面的 观念,是大学生权利意识的组成部分。调查表明,当今大学生的权利意识整体上还不足以支 撑起其作为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的权利享有,大学生对自己的利益和自由更加关心和重视, 消费者身份意识有所增强,但他们还不能比较完整地知道自己有哪些特别的权利, 在对权利的重视项目中,表现出对生活自由权利的过多重视,而对与学习、发展、消费有关 的权利认识和重视程度都不足。因此,要努力改进法律教育,提高管理者和教师的权利意识 ,发挥服务者的示范效应,让学生参与权利维护实践与讨论,通过讲法律与讲情理相结合, 讲理论与辨案例相结合,学习观察与自身实践相结合来增强大学生的权利意识。

2.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权利的救济

权利救济是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划定权利与权力之间的界限,使遭受到伤害的权利得以补偿 与修复。根据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治原则,在提出权利主体应该享有某种权利的时候,就应 该同时考虑配置权利救济的途径、方法和程序,使权利一旦受到损害就能及时得到补偿和救 济。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的权利救济,比一般权利的救济更为困难。因为高等教育服务消费 者的权利侵犯本身难以判断,不仅有消费之前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侵害,有生产过程中教学 质量低劣带来的侵害,也有消费管理中制度、行为带来的侵害,但这些侵害大都是“软侵害 ”,没有后果可以比较,难以用经济损失数值进行描述。有的侵害(如资助没有得到落实) 可以有表现形式,有的侵害(比如教师上课没有尽心准备照本宣科,尊严没有得到尊重、知 情权没有实现)则难以收集证据和进行书面刻画。在权利救济时,不能因为救济操作困难 而否认获得救济权本身的存在,不能因为看不到外表的伤害就不救济,既要对内隐的侵害加 以救济,也要对显现的侵害加以救济。

大学生消费维权范文6

“3·15”前后,要借助各类新闻媒体优势,积极宣传“消费与民生”年主题精神和意义,集中进行消费维权工作宣传。要大力宣传各职能部门、消费者协会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展示维权成果;继续普及科学消费知识,积极倡导科学、文明消费理念;鼓励引导企业利用先进科学技术,发展循环经济,生产节能、环保消费品;努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消费与民生”年主题活动中来。

(二)进行咨询服务。

“3·15”期间,各分会可在广场或单位门前设立宣传咨询服务台,咨询服务的重点应放在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衣食住行等方面。在城区重点开展商品房、家庭装潢、电脑使用、食品安全等专业咨询服务活动;在农村,可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送法、送消费知识进乡镇,利用集市开展农资真假鉴别、食品安全知识以及日用品的消费知识宣传,提高农村消费者识假辨假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加大监管检查。

“3·15”前后,各分局、消协分会要积极参与市场监督检查,特别是农资市场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各种侵害消费者特别是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相关理事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认真组织并积极参与各项消费维权的专项检查。理事单位中的质监、物价、工商、建设、卫生、药监、农业、交通等职能部门,要重点加强职能范围内的消费投诉较集中的领域和商品的监管力度。

(四)组织召开座谈会。

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宣传贯彻“消费与民生”年主题精神,组织召开一次由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消费者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宣传贯彻年主题,以及进一步加强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开展承诺联盟企业承诺宣传并表彰先进单位。

“3·15”期间,市协会将联合与百姓日常生活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组织和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经营、放心消费”承诺企业联盟加盟成员的承诺宣传与展示活动,引导和促进广大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不断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并对2010年度全市涌现出的“诚信单位”予以命名和表彰。

(六)组织“消费与民生”电视访谈。

邀请名誉会长、会长及有关人员参加,介绍主题活动的意义及开展消费维权取得的成绩。

(七)办好“3·15”维权专刊、专版及各种宣传活动。

市消费者协会将于“3·15”前夕与媒介联办兴化消费专版、专栏,借助媒介平台,全面反映本市的维权工作状况,制作利用宣传展板,展示维权工作成果,利用广场显示屏广泛宣传消费维权的知识,营造活动的氛围。宣传协会与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社会各界共同开展维权情况,探讨、研究新的维权领域及工作方法,宣传国家和地方有关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介绍本地消协组织的工作经验,在有效推进全市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全面提升维权工作水平和能力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